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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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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一户通”委托金融机构扣款协议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金融,全文共 10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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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通”委托金融机构扣款协议

甲方:地方税务局

乙方:杭州金融清算中心

为方便纳税人税费的缴纳,加快资金清算速度,实现“一户通”扣缴税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纳税人授权地税机关与其开户银行鉴订委托扣缴协议的要求,就甲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委托扣缴税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纳税人的授权委托乙方通过 “一户通”系统办理地方税、费、基金的收取并进行资金清算。

二、双方承诺共同遵守《“一户通”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对委托缴税业务的管理。

三、为确保该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双方承诺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与纳税人签订扣款协议书,负责分户扣款协议书信息的采集、维护工作。

2、按乙方提供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管理本单位的扣缴网络系统,并与乙方联网,保证本单位扣缴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3、负责向纳税人发放纳税通知和提供完税凭证;受理纳税人投诉,负责解释有关扣缴数据的查询;对确认应减收或补收的,负责处理退款或补收等相关事宜;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委托缴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的委托扣款款项必须经过付款授权。甲方生成的电子数据必须符合系统规定的要求,并在当期扣缴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提供规定格式的委托扣款数据信息。

5、因业务发展等原因要求变更业务需求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后,制定落实应用开发和调试计划。

(二)乙方职责:

1、负责“一户通”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调整时,应提前通知甲方。

2、协助甲方进行用户端程序(包括通信程序或接口程序)的开发。

3、负责与浙江省金融机构间有关委托缴税业务及技术的协调。

4、负责“一户通”系统收费数据信息的接收、转发。

5、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维持系统的安全运行,资金清算的顺利进行。

6、负责协调扣缴税款的资金划转事宜。

四、费用标准及付款方式。甲方在正式运行“一户通”系统后,按核定支付标准在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五、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长期有效。但因缴款业务等外部环境变化,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在双方对有关条款的修改未达成一致前,仍按原条款执行。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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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劳动用工安全责任及重大事故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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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劳动用工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1、因工作需要,经院务会研究,聘用乙方作为我单位病房护士。现拟定以下合同,望双方共同执行。

2、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

3、乙方在聘用期间,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合同。

4、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做到态度和蔼、服务周到,认真、严肃,高度敬业。

5、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严格各种操作规程。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如因玩忽职守造成后果者,一切损失由乙方本人负责。

6、乙方在聘用期间,按工作安排做好自觉的本职工作,同时应和单位的其他职工搞好团结,即分工又合作。

7、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医生的医嘱,做好各种护理记录,严格交接班制度。

8、乙方在聘用期间,如因病、事请假,工资奖金按请假实际天数的比例扣发。如事假连续超过三个月,病假连续超过半年。甲方将视其情节解除合同。

9、乙方在聘用期间,享受甲方节假日发给职工的福利待遇。

10、乙方在聘用期间,如因节假日需要加班,以基础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发给加班费。

11、乙方在聘用期间,月基础工资元,发给在职职工绩效奖金的80%.合同生效开始,甲方按有关规定计算购买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用,如数加发在乙方的工资中,由乙方自行购买。

12、乙方在聘用期间,如生病恢复后,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3、本合同一式两份,有效期一年。签字之日起执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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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委托检验机构检验工厂设备出租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化验室,工厂,全文共 6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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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

出租方:

根据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以及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定此合同。

一、甲方租用乙方 台,到甲方的 工地使用,租用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进场运输费由甲方负责承担。

若租用期满 个月,出场运输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租用期不满 个月,则出场运输费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租用乙方机械,月租费为 元在正常的情况下,乙方机械工作每月保底时间为 小时,若因甲方施工组织不当、天气变化、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乙方当月工作时间不足 小时,甲方必须按全月租费付给乙方。

若乙方机械当月工作时间超出 小时,超出部分,甲方按每小时 元付给乙方。

三、乙方机械每月维修,保养累计时间为叁天,每超出叁天,甲方将按每天 小时,每小时 元从乙方租费用中扣除。

四、乙方机手进场后必须服从甲方指挥,在施工期间,施工现场范围内地上、地下公共设施及不明物,如有损坏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乙方机械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场地出现险情,不能施工的,乙方有权拒绝施工,如甲方强行施工,造成事故和损失由甲方负责。

六、在租用期间,乙方机械的燃油及机手食宿由甲方免费提供,维修保养及其它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付款方式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一经甲、乙双方签字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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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金融机构缴纳委托贷款业务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金融,全文共 22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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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委托贷款业务合同相关规定

(一)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2条第1款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缴纳印花税。从上述规定来看,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二)代理类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14条规定: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三)委托金融单位贷款的,金融单位和借款单位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税发[1991]155号第6条规定: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但此款专门针对财政等部门的委托贷款,不具有可扩展性。

二、地方法规对委托贷款业务征收印花税的相关规定

目前,仅部分地方对金融机构委托贷款是否缴纳印花税进行了明文规定。如《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1]121号)中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同意,现对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是行使用的委托贷款合同(协议),均属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6条的规定,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其他签约人不贴花。

二是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则应作为仅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14条的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三是本通知第1条、第2条从1991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市税务局沪税地[1989]66号文第4条规定停止执行。

原市税务局沪税地[1989]66号文《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规定:主管部门委托银行办理的借款业务,银行只收取手续费,并不承担借贷责任的委托贷款,可暂不贴花。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上海市地税对委托贷款合同由不征收印花税改为征收,而且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需要缴纳,委托人不需要缴纳。但是此类文件只适用于当地,可以作为参考,并不能进行全国推广。

三、委托贷款业务缴纳印花税现状

(一)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形式

因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委托贷款业务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并有三方协议。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协议)主要有三种形式:

1.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然后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签订两方《委托贷款合同》。

2.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然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合同》。

3.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直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对于第一种情况,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协议书属于委托代理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两方《委托贷款合同》,符合国税发[1991]155号第6条规定,应缴纳印花税。

对于第二种情况,同上所述,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代理协议不用缴纳印花税,下面重点对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进行分析。

(二)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分析

委托人、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协议,由于该协议规定了委托的内容同时又规定了借款的内容,那么合同既明确了委托、代理关系,又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贷款信息。根据合同实质所载事项,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合同双方不用缴纳印花税,约定贷款金额、利率等信息的合同双方应缴纳印花税。但委托贷款实质是民间借贷,银行只是作为受托人,收取业务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所以委托贷款三方合同中,银行作为受托人,在协议签订形式上满足印花税缴纳范围,而实质上银行不在印花税缴纳范围,只是起代理作用。但是从沪税地[1991]121号文规定上看,税务部门在征收印花税过程中,更注重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形式缴纳范围。按照此文规定,三方委托贷款合同中,银行和借款人均应按照贷款金额全额缴纳印花税,委托方不用贴花。

(三)现状分析

目前,各家金融机构对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大部分未缴纳印花税。比较特殊的是,对于个人公积金委托贷款,有些金融机构的做法是由担保方缴纳印花税,然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由此可见,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此种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存在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当地税务部门未进行明文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也未明确,存在盲点。

四、风险分析及建议

从上述来看,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法律法规未明文规定需要缴纳印花税,而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对此规定也不明晰,如果不缴纳,不能确定是否会形成纳税风险。因此,建议金融机构携带三方委托贷款合同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取得明确的答复,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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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企业无重大事故安全承诺书

范文类型:承诺书,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3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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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拒上高速和爱路护路”承诺书

为有效防止学校师生上高速公路行走事件的发生,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我校全体老师学生家长承诺做到以下事项:

一、教育学生不在公路上摆放障碍物。

二、不在公路两旁放牧,不带牲畜上公路。

三、不扒乘机动车,不毁坏高速公路封闭网,不上高速公路行走。

四、不在公路旁嬉戏耍闹,不横穿公路,不向车辆扔物体。

五、不拆盗、掀盗、割盗公路器材和物资。

六、遇到公路违法行为及时报警,遇到公路安全事故主动报警。

七、主动宣传交通安全法规,积极参加交通安全社会公益活动。

公路就像我们的动脉,需要去爱护,需要畅通无阻;公路就像我们的灵魂,一旦失去了魂魄,那么剩下的躯体也将无法生存。保护公路,不上高速公路行走,人人有责,让我们行动起来,参与到知路、爱路、护路的行列中,使公路畅通无阻,让我们的生活更加方便!

承诺人: 班级: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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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6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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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安全标志的设置,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含义与概念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注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4)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二、各部门职责

1、公司安技保卫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2、基层单位安保部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发放、入库、使用、管理。

3、项目经理部负责提供安全标志使用的计划和日常管理。

4、施工现场安全员把安全警示标志挂贴到相应的存在危险因素的部位,并负责监督。

三、工作要求

1、基层单位安保部门应根据各项目经理部的施工现场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经理审批后进行采购。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2、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牌应由公司到安监站统一购置。

3、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结合施工现场或不同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志。安全标志应按分部、分项(基础、主体、附属)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图,应有项目经理签字、有绘制人签字、有绘制日期,并填写《安全标志登记表》。

四、设置场所

1、线路施工时在土方开挖的洞口四周设置警戒线,设置警时标识牌,晚间挂警示灯,施工点在道路上时,应根据交通法规在距离施工点一定距离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派人进行交通疏导。

2、场地施工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在高压线路,高压电线杆,高压设备,雷击高危区,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其它应设置安全标志的场所。

五、设置原则

1、现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通道”标志。在远离安全通道的地方,应将“安全通道”标志的指示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员经常路过的地方施工时,应当依照相关交通法规设置恰当的安全警示标识,建筑中的临边洞口等应按《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3、施工现场布置应合理,根据施工安全平面布置图所标识的部位挂贴统一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现场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增添统一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

4、临时用电的标准设置应符合用电有关规范的标准。

5、所有机械的标志设置应符合有关专门机械的规定。

6、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49-1996《安全标志》和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3-20xx《安全色》的要求。

六、管理规定

1、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标志牌须移动或拆除时,由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组织将安全标志牌移动,或回收后,退交基层单位安保部门统一保管。

2、安全标志牌未经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3、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如发现有损坏的,应报请公司,经公司核准后,将相同标志牌发放项目部,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按要求进行挂贴。

4、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安全标志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5、公司安技保卫部每季度、基层单位安保部门每月对项目经理部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如发现项目部不按公司统一要求进行挂贴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相应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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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6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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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 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 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 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 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 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 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 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 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 “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第十一条 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

第十二条 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十三条 对有本章第二条至第十二条任一严重违章违纪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由“三员两长”、区队、矿、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矿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对责任人的处分和组织处理由矿组织、纪委监察、人力资源(劳资部门)执行;对工人的留用查看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报工会审查通过后执行;对因区、队长失职失察、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红线

第十五条 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核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六条 巷道失修、变形严重造成通风断面缩小、通风阻力加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通风安全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强行组织,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七条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八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未制定或不执行防突措施;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超防突检测范围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九条 “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采必须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批后组织施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审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条 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或滚筒直径大于2m的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机电设备安装位置不合理,存在严重隐患;矿井采掘工作在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免去机电副矿长或总工程师职务。存在上述情况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二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探放水措施;进入带压水开采区域或接近老空积水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未按措施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三条 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四条 生产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瓦检员、安检员必须由矿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发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层层转包,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 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七条 上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行为,由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

对因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通风区(科)长(矿长助理)、安监处长失职失查、履不力造成触犯上述“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工人或科级以下干部触犯红线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由安监处长负责监督落实,未按规定执行的,免去安监处长职务。副处级以上干部触犯红线的,由安监处长或安监局长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焦化、电力、化工、建筑、建材、机修、洗选加工、新产业等地面生产单位,由各子分公司根据行业标准及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红线。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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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5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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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与范围:

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二、职责:

1、公司安保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2、管理处主任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

3、各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后进行采购。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4、各项目安全员应结合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志。并填写《安全标志设置清单》。

5、 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牌。设置的位置为作业场所存在坠落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的安全防护与标识符合规定。

6、安全标志牌未经各管理处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7、各安全员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

8、各项目安全员负责安全标志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9、公司办公室每季度对各管理处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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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8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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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疏散允许时间

安全疏散允许时间,是指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人员离开着火建筑物到达安全区域的时间。安全疏散允许时间,是确定安全疏散的距离、安全通道的宽度、安全出口数量的重要依据。

如果建筑物为防烟楼梯,则楼梯上的疏散时间不予计算。

安全疏散允许的时间,高层建筑,可按5-7分钟考虑;一般民用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应为6分钟,三、四级耐火等级可为2-4分钟。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应为5分钟,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不应超过3分钟,其中疏散出观众厅的时间,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不应超过2分钟,三级耐火等级不应超过1.5分钟。

二、安全疏用距离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指从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指厂房内最远工作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限制安全疏散距离的目的,在于缩短疏散时间,使人们尽快从火灾现场疏散到安全区域。

三、建筑物安全疏散宽度指标

为尽快地进行安全疏散,除了 设置足够的安全出口和适当限制安全疏散距离以外,安全出口(包括楼梯、走道和门)的宽度必须适当。

(一)高层民用建筑安全疏散指标

1.高层民用建筑内走道、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最小净宽,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的最小总宽度,应按通过人数1m/100人计算;

2.首层疏散外门的最小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1m/100人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3.4.1.1的要求

3.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其厅内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按通过人数0.8/100人计算,且不宜小于1m;其厅内疏散走道为边走道时,不宜小于0.8m;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最小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0.65m/100人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0.8m/100人计算,且均不应小于1.4m;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4.高层建筑每层疏散楼梯最小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1m/100人计算;各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表3.4.1.2的要求。

(二)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安全疏散指标

1.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最小净 宽应按通过人数0.6m/100人计算,且不应小于1m。当疏散走道为边走道时,不宜小于0.8m。观众厅的疏散内门和观众厅外的疏散外门、楼梯和通道的各自最小总宽度,应按表3.4.1.3的要求计算。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计入观众厅的疏散门。

2.体育馆观众厅的疏散门以及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最小总宽度,应按表3.4.1.4的要求计算。

3.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等民用建筑楼梯、走道,以及每层疏散门和走道的各自最小总宽度,应按表3.4.1.5的要求计算确定。其中底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一层的计算;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等民用建筑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表3.4.1.5中的指标计算确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4.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除外)和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m。

(三)工业建筑安全疏散指标

1.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3.4.1.6的要求计算确定。当各层人数不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

底层(即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疏散门的最小净 宽度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1.4m。

当使用人数少于50人时,厂房疏散楼梯、走道、门的最小净宽度可按表3.4.1.6的要求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0.8m。

2.对于飞机停放与维修厂房,其飞机停放与维修区内的安全疏散及辅助建筑的安全疏散可按上述要求确定。飞机停放与维修区的飞机安全疏散应根据飞机实际进出需要设置通道和出口的高度与宽度。

3.库房由于平时使用时人员较少,且一般都有进出货物的大门,其疏散楼梯、走道、门的最小净宽度只要满足正常人员通过和使用要求即可。但室外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0.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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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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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安全带的规定:

1、凡进入生产工作场所,在距地面1.5米及以上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2、凡在没有脚手架或者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的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3、凡在架构、主变、杆塔及其它高处作业而又有换位的工作,不但应使用安全带还应使用安全绳。

4、安全带及安全绳不得用于吊送工具材料或其它工作用具。

二、安全带的日常管理规定:

1、安全带应在每次使用前都应进行外观检查。

2、对使用中的安全带每周进行一次外观检查。

3、安全带每年要进行一次静负荷重试验。

4、安全带每次受力后,必须做详细的外观检查和静负荷重试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5、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换新绳时要注意加绳套。

6、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绳。带子使用期定为3至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7、安全带使用2年后,按批量购入情况,抽验一次,围杆带做静负荷试验,以2206N(225Kgf)拉力拉5min,无破断可继续使用。悬挂安全带冲击试验时,以80kg重量自由坠落试验,若不破裂,该批安全带可以继续使用,对抽试过的样带,必须更换安全绳后,才能继续使用。

三、安全带的正确使用方法:

1、安全带应系在腰下面、臀部上面的胯部位。

2、安全带的小皮带系紧,这样在高处作业时,腰部不易受伤。

3、安全带要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米以上长绳应加装缓冲器,自锁钩用吊绳例外。

4、使用中的安全带及后备绳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并要检查是否扣好。安全绳要系在同一作业面上,禁止挂在移动及带尖锐角不牢固的物件上,严禁低挂高用。

5、使用中的安全带及后备绳的挂钩锁扣必须在锁好位置。

6、由于作业的需要,安全绳超过3米应加装缓冲器,这样一旦发生高处坠落,能减少1/4的冲击力,或者采用自锁加速差式自控哭可以使坠落冲击距离限制在1.5米以内。

7、缓冲器、速差式装置和自锁钩可以串联使用。

8、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也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联接环上用。

四、以下不正确使用安全带的行为都应视为违章:

1、双控安全带系在腰部。(一旦发生高处坠落,坠落者腰部易受损伤)。

2、在高空作业时,只使用安全带,不使用安全绳。

3、在作业转移时,为图方便,安全带及安全绳都不使用。

4、安全带低挂高用。

5、作业人员在附件安装分项工程中,下瓷瓶卡导线时,安全绳扣在横担上,而安全带扣在导线上。(若导线脱落,作业人员要受到严重伤害)。

6、为图转移方便,安全绳过长。(发生作业人中员坠落,腰部易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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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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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6月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

(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式样见附件2),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可以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进行的审查。

现场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场核查。

综合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的综合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限。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周边区域收费情况,出台本行政区域的收费指导意见,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 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 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四)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 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六) 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 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八) 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九)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式样见附件3),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定期考核。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经被评价对象确认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列入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

(四)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

(七)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相应资质: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对甲级资质评价机构的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专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逾期不申请或者经复审不符合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受理,其资质条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xx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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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5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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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工作由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四条、 工程开工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六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

(一) 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 达标评价。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一定进度时进行。

(三) 结构施工评价。分项工程完工后作一次评价;主体工程应每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完工验收。

(四) 装饰施工评价。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

(五) 竣工评价。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进行一次工程竣工评价。

第七条、每次安全评价前,组织班组、作业队、项目部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如实填写记录、检查情况,对需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由技术、安全部门按《标准》规定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的”内容填写自评意见。

第八条、安全评价检查组由3名以上人员组成,其中电气和机械专业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依据《标准》对现场进行各项检查评分,作出评价意见和评定等级。检查组综合五个阶段的评价意见、安全事故记录,并作出总体评价结论意见,报安监机构负责人核定等级和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第九条、按规定工程施工每一阶段的各次安全评价,根据《标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文明施工单项检查80分及其以上为优良,80分以下、7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竣工评价结论按历次评价评分的平均值评定等级,施工阶段发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检查累计2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降低一级;施工阶段发生2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检查累计3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条、对于各次安全评价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工程技术和安全环保主管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评比活动,定期组织对本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和安全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落实安全评价制度或部按规则作业的班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弄虚作假,或不落实安全评价制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与警告、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意见的,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警告、经过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责令停工或安监机构责令整改的项目,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班组或个人,给予相应的出发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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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安全评价咨询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2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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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评价咨询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需要就_____________项目向乙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咨询,鉴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提供评价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安全评价咨询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安全评价咨询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乙方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技术标准对项目进行调查、分析,客观、公正的作出评价;乙方应按照安全评价的有关规定,针对其受委托的评价项目的系统安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危害程度的评价,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安全对策措施,按约定期限向甲方提交《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四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向甲方提交《评价报告》。

第五条 为使乙方顺利开展工作,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真实完整的技术资料、数据。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工作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应提供的其它协作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妥善保管,甲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和涉及甲方的商业机密乙方不得引用、发表和向第三者提供。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乙方均应继续承担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七条 评价报告如果需要专家评审,应由评审专家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___________项目的评价咨询报酬为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整);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一次性或分两次性向乙方支付评价咨询报酬,甲方首期付款不低于全部报酬的___%,乙方交付评价报告时,甲方需付清余款。

第九条 违约的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真实完整的技术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影响乙方工作进度和质量,甲方所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如数支付。

2、甲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或者不补充有关技术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导致乙方无法开展工作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乙方未按期提交评价咨询报告或提出的报告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当减收或免收报酬。

4、乙方在接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之日起两个月内不进行评价咨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已收的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清各自的责任,采用协商的办法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 种方式解决(注: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一)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2、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影响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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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安全预评价报告内容范文_实习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5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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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范文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目的。结合评价对象的特点阐述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目的。

2.评价依据。列出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评价对象被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及其他有关参考资料。

3.概况。被评价对象的选址、总图及平面布置、水文情况、地质条件、工业园区规划、生产规模、工艺流程、功能分布、主要设施设备、装置、主要原材料、中间体、产品、经济技术指标、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人流、物流等。

4.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列出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依据,阐述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过程。

5.评价单元的划分。阐述划分评价单元的原则、分析过程等。

6.安全预评价方法。简介选定的安全预评价方法;阐述选此方法的原因;详细列出定性、定量评价过程;对重大危险源的分布、监控情况以及预防事故扩大的应急预案的建立内容,应明确给出相关的评价结果;对得出的评价结果进行分析。

7.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列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的依据、原则、内容。

8.安全预评价结论。简要列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评价结果,指出评价对象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明确应重视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明确评价对象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在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能否得到控制以及受控的程度如何,给出评价对象从安全生产角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要求的客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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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全国最安全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初探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7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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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安全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初探

为了应对入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确保实现“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战略目标,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了“创建全国最安全城市”的要求。为将这一要求具体落实细化,形成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体系,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派员参加,专门成立了调研小组,在市统计局、科技局和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的指导配合下,对“创建全国最安全城市”的参照系(本文仅限于治安安全)进行了调查研究,初步形成了南京市“创建全国最安全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设想和框架。     一、关于“全国最安全城市”的概念     对一个城市而言,环境就是资源,就是竞争力。而城市安全,是最重要的投资环境,也是最有吸引力的招商资源。创建“全国最安全城市”,正是为了营造城市安全环境,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参照国内外相关学科研究成果,结合维护城市安全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全国最安全城市”的概念应由三个基本概念组成:        1、城市     所谓城市,《辞海》中规范的解释是:“人口集中,工商业发达,居民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地区,通常是周围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我国对于城市本质和特征的最权威的提法,已写入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之中,即:“城市是我国经济、政治、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的中心,是现代工业和工人阶级集中的地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主导作用。”     2、安全     关于安全,就其本质而言,即: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从人们最关心的看,莫过于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安全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安全,应涵盖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一切因素;而狭义上的安全,主要指治安方面的安全。因本调研主要集中于政法、综治工作“创建全国 最安全城市”的目标、任务,故将此安全限定为治安安全,以便突出重点进行研究。        3、安全城市     安全城市,从理论上讲应当是没有危险,市民不受威胁,生产、生活不出事故,群众普遍有安全感的城市。但在城市现代化建设加快的现阶段,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革,利益关系的不平衡和贫富差距拉大,以及各种思想和价值观念的矛盾冲撞,许多新的犯罪诱因不断产生,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上升将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因此,只要保障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控制力控制住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力,且破坏力的幅度控制在社会和群众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那么城市社会治安就是平稳的、安全的,即为安全城市。这是目前国际、国内犯罪学研究的共识。     4、全国最安全城市     根据我国城市规模、行政等级的不同,城市间的可比差距加大。为科学、客观地进行比较分析,我们将国内15个副省级城市(含本市)作为参照城市,即:在全国同等城市(副省级市)中,治安安全最好的城市就是“全国最安全城市”。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最安全”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文中所提出的指标体系基本设想,系以统计学和统计分析实践中常用的五级量表为依据,将15个副省级城市的测评情况分为5个档次,凡综合评价为第一档次的,即为“全国最安全城市”。     二、关于“全国最安全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思考     “全国最安全城市”和对“全国最安全城市”的评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全国最安全城市”是客观存在的,而人们对“全国最安全城市”的评价或者说怎样才是“全国最安全城市”,则属于主观认识的范畴。所谓对“全国最安全城市”进行科学评价,就是要对评价范围进行科学界定,对评价标准进行科学确定,对评价方法进行科学选择,这就需要有一个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的评价指标体系。     (一)设立“全国最安全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意义     目前,世界各国对“全国最安全城市”的评价尚没有一套完整的指标体系,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把警方登记的刑事案件数量作为衡量是否安全的主要指标,如日本主要依据警方报告的案件数,中国台湾地区主要依据暴力案件和盗窃案件的升幅,香港特别行政区主要依据报警案件数等等。以刑事案件立案数作为评价是否安全的主要指标,这虽然是世界通行做法,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对城市安全评价的研究成果,如英国警务专家从社会学角度提出的七项评价指标,美国学者提出的九项评估指标,法国开展的全面犯罪调查,澳大利亚学者按照“社会契约”学说提出的三项指标等,结合我国城市安全实际,设立“全国最安全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有利于我们正确把握社会治安真实情况和监测城市安全状况,有利于规范对城市安全的评价和正确制定政策,有利于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和进行正确的分类指导,以起到事半功倍之效。从我市而言,通过把本市与国内同等城市的各有关指标进行比较,可以明确而具体地看到本市的排列位置、强项和弱项,然后通过对各量化指标的详细分析,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工作规划,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加快城市安全进程,使南京市早日成为“全国最安全城市”。     (二)关于“全国最安全城市”评价范围的界定     科学界定“全国最安全城市”的评价范围,是科学评价城市达到最安全目标的前提。从我国国情和城市治安状况的实际以及公安机关现有条件出发,我们认为,对城市安全的评价,范围和涵盖面都不宜过大,否则内容繁多又不易量化;但也不能太小,仅限于对构成治安状况的某一方面进行评价,涉及面窄,难以得出比较全面、系统的结论。过去经验式评价治安是否安全,常用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的高低这一单一指标进行分析,发案上升了,就认为治安变坏了,发案下降了,社会治安就好转了。事实上,社会治安状况的发展变化并非如此。当保证城市治安秩序稳定的控制力与对城市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破坏力适应或基本适应时,城市治安状况就稳定或基本稳定,市民就感到安全;当控制力小于破坏力,不能有效地控制和消除违法犯罪对城市

治安秩序的冲击时,城市治安状况就会不稳定,市民就感到不安全。这就是为什么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虽然犯罪率大大高于我国,而城市治安状况仍较稳定、市民仍有较高安全感的原因所在。     因此,对城市安全的评价应当取适中的范围,界定在可以量化的、具有可比性的、较为稳定的、对城市治安安全影响较大的三个方面,即:危害城市治安秩序的主要破坏力指标、维护城市治安秩序的控制力指标以及公众安全感这一主观社会指标。只有将描述客观现象的破坏力、控制力指标,同反映公众安全感状况的主观社会指标有机结合起来,互相印证,才能科学评价城市安全状况,反之则不然。     (三)关于“全国最安全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设想     我们调研的“全国最安全城市”指标体系,是为综合反映和说明城市治安安全状况而设计的一组具有内在联系的社会指标,即评价我国城市治安安全状况的标准。它应该处于能综合考察城市治安状况破坏力与控制力的动态平衡状态,是客观指标与主观指标的统一,具有可计量性和可比较性的特征。     1、危害城市治安秩序的破坏力指标     影响城市治安秩序的因素很多,但最主要和最直接影响的还是违法犯罪案件的发案数量和质量。违法犯罪案件的多少与轻重,不仅从数量方面揭示了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违法犯罪对社会治安秩序的危害程度,而且从质量方面反映了违法犯罪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状况。仅将违法犯罪案件的发案数和发案率作为评估社会治安状况的唯一标准是不正确的,然而任何忽视违法犯罪的数量和质量这一重要依据去评估社会治安状况更是错误的。     ①刑事案件发案率     刑事案件发案率是指每年度依法侦查或确认的符合刑事案件构成标准的案件数与年平均人口的万分比。发案率比发案数更易于横向对比,具有更强的可比性和说服力,因为犯罪的发生随着人口的变化而必然变化。发案率可以考察各地刑事犯罪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程度,目前在国际上普遍使用。其公式为:刑事案件发案率=年刑事案件发案总数/该区域年平均人口数×10000。     注:从目前掌握情况看,我市在14个副省级城市(厦门市未收集到刑案资料)中,XX年刑事案件发案率排在第6位(从高到低),呈中等偏上水平。但再从市区人口占全市总人口比重来看,我市在15个城市中排居第5位(如除去厦门市,我市排在第4位),城市化程度较高。从社会学、犯罪学角度说,犯罪活动随着人、财、物向城市转移集中而转移集中。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城市化的一般规律和社会管理机制往往滞后于社会发展,城市化程度越高,城市人口所占比重越大,犯罪也就越多,这是一个难以避免的社会历史现象。因此,可以基本认定,在国内副省级城市同比中,凡刑事案件发案率排位后于市区人口比重排位的城市,发案率将是相对平稳的。但由于我市发案率与市区人口比重在同等城市中排位接近,因而有效遏制案件上升势头仍是十分重要的。(副省级城市发案率、市区人口比重见图一、图二)     ②八类暴力型案件比重     犯罪类型、手段、动机、作案的环境不同,对社会治安危害的程度是不一样的。考察对城市治安构成威胁的破坏力,不仅要考察违法犯罪的总量,更要考察其危害的严重程度和结构。而八类暴力型案件(杀人、抢劫、伤害、放火、爆炸、劫持、绑架)就是各类犯罪中对城市安全和市民安全感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显然一起杀人案件比一起盗窃案件的社会危害要严重得多。因此,在评价犯罪对城市治安造成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大小时,需要用八类暴力型案件比重来进行衡量。其公式为:八类暴力型案件比重=一定时期发生的八类暴力型案件数/同一时期发生的全部刑事案件数×100。     注:从目前掌握的12个副省级市的八类案件比重情况看,我市处最低水平,每100起刑事案件中仅有暴力型案件6.5起,由此反映出我市暴力案件对城市治安的危害程度相对较小。(见图三)     ③不发生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严重恶性暴力案件和重特大治安事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严重恶性暴力案件和重特大治安事件,往往是手段极其残忍、杀伤力极大、对社会危害极其严重或严重涉外暴力案件以及影响极大、性质极其严重的围堵、冲击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要道和党政机关的治安事件,对城市的安全造成非常大的损害,其对市民和外来人员安全感的影响常常不可估量。因此,“全国最安全城市”应不发生此类极其严重的恶性暴力案件和重特大治安事件。     ④外来人口犯罪比重     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涌向城市。人口的流动性,使得原有的社会控制力弱化。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城市流动人口约有2/3来自农村。农村劳动力的大转移,总体上激活了生产要素,沟通了城乡关系,为城市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伴随着流动人口的到来,混迹其间的违法犯罪分子也不断增多,成为城市治安安全的主要隐患。因此,从外来人口犯罪占全部作案成员的比重大致可以看出,各城市对流动人口管理、控制的力度(不排除同等城市中流动人口数量的多少也相对造成犯罪的高低),从一个方面也反映出该城市社会面上治安管理的成效。外来人口犯罪比重的公式为:外来人口犯罪比重=一定时期抓获的外来人口刑事案件作案成员数/同一时期抓获的全部刑事案件作案成员数×100。     注:在XX年12个副省级城市中,我市外来人口作案成员所占比重比最高的广州低20个百分点,比最低的济南、沈阳两市高10.1个百分点。控制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是我市当前乃至未来城市安全的重要任务。(见图四)      ⑤失业率     在考察违法犯罪对城市安全危害的同时,失业率也是一个重要的指标。一方面,在城市现代化进程中,人口城市化的加快和大量流动人口的涌入,导致城市就业人口的供给超过需求,形成了一定数量的失业人口;另一方面,随着入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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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质量安全预评价报告内容_实习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8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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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质量安全评价报告内容

步入镇达,感到一种大气,非凡的气势。大堂中央‘诚信,卓越,合群’六个大字充分阐释了企业的核心文化。统一着装,佩戴员工证件,正式,规范。‘优秀企业单位,荣誉企业,一块块牌匾,使得企业更具王者风范。

我所在的部门是qc部,即quality control,质量控制。在经历的安排,引导下来到qa部培训(镇达所有后勤qc刚进公司,都必须在qa部培训,一份份受控文件,一叠叠资料都需要我去学习,了解本部门的工作流程与具体工作内容。对英文水平也要一定的要求,毕竟是产品出口企业,与外国的业务往来密切。

培训时,产品成品的一系列测试,拉力、湿度、高温、运输、跌落、尖点、利边、燃烧等测试,闻所未闻,这一切对于从来没有接触过类似工作的我来说,感到无比新鲜,热血澎湃。同时也感到质量安全工作的复杂,专业,规范的重要性。因为产品多数是出口的关系,必须经过无数次测试,检查,再次感受到企业卓越的一面。

作为新人的我,勤奋好学,做多,学多也是必须的,在导师培姐与众位热心同时的指导下,熟悉该部门所有的测试以及多种仪器的使用。每天都在有趣,严格的学习与测试中度过,倍感充实。

学有所成,公司工作调动需要,部门做出人员调动,我也从qa转移到iqc部门,一度深入理解qc工作的流程。iqc---- incoming quality control。iqc(进料品控)是qc的一个部分,它是负责对进料品质的检测控制,其主要流程如下:对进料做抽样检测(一般为1%),由检验小组(主动、被动、测试、连接器、pcb、rohs)对抽样产品进行检验,若有承认书且有rohs标志,检测无异常后即结束了;如发现有问题,则需召开rmb会议,具体操作为iqc将不合格品交采购(确认物料是否急需)、pmc、r&d/生技(确认物料是否能用)、qa、pd分别确认后再由oa最高主管做最后确认:1、ok,则由iqc重检后即可;2、ng,则要求厂商或特采或退货。

来料检测,公司产品来料质量检查的第一关卡,顾名思义,责任重大。开始对高级电子无聊的抽样检查学习。外观,尺寸,功能,微量元素的检验。并了解各大供应商的单位名称。对产品进行样板抽查,送到番禺公司检验八大元素是否超标,跟进物料质量安全追溯报告,绝不允许不合格物料发放到工厂生产,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追求高效率的工作。深刻体会到企业要做强做大,质量安全为基本要素。在忙碌与充实中进取着。

继续接受新知识的培训。

fqc(成品品控)仍然是qc的一个部分,主要是对smt产线(共有17条生产线)产品品质的控制。iqc检验无异常品在smt线上进行表面粘着:将pcb板放入锡膏炉刷锡后进入高速机打上一些小零件(几台高速机分别打不同的小零件),随后pcb板被送入泛用机打上些大零件(如ic、bga),之后进入回焊炉,最后由目视去区人员对其进行目视后送至fqc由其相关人员再做抽样检测,ok则可送去成待出货区(若需dip则过锡炉再送),若ng,则由qe、ie对其问题进行分析后再次重复上述过程。

oqc(出货品质控制)是qc的最後一站,这个礼拜主要了解了ipoc的流程:稽核工作(包括烤箱、前加工、插件料的稽核)

这个星期总体来说学到的知识挺多,主管对我的完成情况也比较满意。

一个月过去了,逐渐从一学生向社会人转变。完全熟悉高级电子产品的来料检验,工作进度准确而效率,并且能独当一面,时刻协助同时,完成工作任务备受赞赏。

工作表现优秀,部门加强对我的培养,学习尤其,塑料,色粉等物料检测的专业知识,并着手全面协助部门同事的工作。一瞬间,在同事的眼里成为‘全能’人才,顿时感到责任与压力的重大。

接触经营部正好是月初,要进行盘点,原材料采购。原材料采购计划主要是根据本月订单和产品库存及原材料库存计算得来的,这里就用到了新模品基础数据表理的相关数据,根据每个产品的单耗计算出本月订单所需要的原材料。这已经形成了固定的形式,也有固定的原材料采购计划表,只要仓库和生产部把原材料库存盘点表和产品库存盘点表上交,然后将数据输入采购计划表对应表格就会自动生成采购计划。

采购原材料的数量不能太多,否则会积压大量库存,占用公司大量的流动资金,直接影响公司的周转效率,同时也会占用仓库空间,加重仓库管理人员的负担。如果库存太少,则客户追加订单不能及时供应。所以,合理的库存能很好的体现一个公司的营运效率。面对这个问题,课长要求对xx年各月月末库存占用资金进行统计,用以分析此后每月的最佳库存。

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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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重大安全事故处理预案_企划文案_网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文案,全文共 5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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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为了能及时有效的处理重大安全事故,降低事故带来的损失,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团安委会的要求,特制定《清水河社区一连重大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制定预案的目的:及时控制事故的损失,维护事后现场秩序,疏散围观的群众。组织抢险救灾,保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一、预案启动条件:连队辖区内发生重大火灾及其它安全事故。

二、事故处理预案组织机构:

组长:

成员:

1、政指负责事故发生后,职工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调处事故后的各种纠纷矛盾,处理好善后工作,完成工作的恢复和处理工作。

2、连长责现场指挥,人员组织调配,以及事故发生的物资,资金的筹备工作,副连长及安全员和小组其它成员配合连长,指导员作好现场指挥,人员协调和稳定工作。一旦发生重大事故,领导小组成员分工合作,及时控制局面。迅速组织安全有效的抢险救灾工作,将损失降到最低。

三、应急报警、集合地点

1、事故发生后,连队以广播形式通知应急队员,应急队员必须在15分钟内赶到连队办公室前集合,明确任务后,迅速赶往现场。

2、如遇停电或其它原因不能用广播通知,将采取电话通知或人员通知等方式直接赶往现场。

四、事故善后工作

政指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作好职工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负责事故后的生产工作恢复和现场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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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委托设立常驻机构协议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10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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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检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随着全民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兄弟企业服务,甲乙双方本着为社会分忧、为员工解难、为企业增效的原则,诚心诚信、互惠互利、平等合作,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签定合作协议如下:

一、乙方员工工伤无特殊情况须送于甲方治疗,甲方则为乙方提供如下优惠:

1、在普通门诊就诊时挂号费全免

2、检查费、治疗费优惠10%

3、如须手术治疗,手术费优惠20%

4、如须住院治疗,住院费优惠20%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健康体检服务,受检人数为

1、服务范围

【普通体检服务项目】

健康咨询服务为受检者建立健康档案为受检者提供健康指导

为阳性体征者跟踪服务

普通体检服务项目

a、一般性检查b、内科检查c、外科检查

d、五官科检查e、血常规检查

※以上体检项目均为免费体检项目

※为乙方注射疫苗,另收疫苗费

【自选体检收费服务项目】

双方协商其他收费体检项目:

a、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

每位受检人员的体检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元,共计元___________________。

2、体检时间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时分开始,预计_________天

3、体检地点□__________________医院□上门体检其他

4、体检后甲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体检报告送达乙方单位,乙方负责人签收。

5、在体检过程中,若乙方员工要求做其他项目中的检查,检查费用由该员工负责人自行承担,乙方协助甲方代收体检费用。

6、甲方对乙方的体检报告,负有保密责任,除乙方单位负责人和受检者之外不得泄露他人。

以上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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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委托设立常驻机构协议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101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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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委托有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对_________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15.“第三方”是指除发包方、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1.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2.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这里的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的一种。工程技术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需要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前者时必须执行的标准,后者是自愿采用的标准,经过双方签订合同予以确认,经合同确认的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同时也是监理依据。施工单位应该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该按照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 工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_________,静态:_________,动态: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天,其中: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从签订合同后第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二)工程监理

1.监理范围:本合同监理属于下列第_________项:

(1)大、中型工程项目;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2.监理内容: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3.建设监理: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双方商定监理收费以工程预算额____________计算,估算总收费_________元,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

(1)本合同生效时,发包方向监理方预付估算监理费总额的20%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

(2)工程进度过半时,发包方向监理方拨款付应付监理费总额的50%(不含定金)。

(3)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向监理方按监理概算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

(4)如果发包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4.工程监理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条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监理合同书

3.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4.合同条款

5.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6.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第六条 监理方权利义务

(一)监理方义务

1.向发包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2.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方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发包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监理方使用发包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5.监理方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6.监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7.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监理方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

9.监理方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工程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及时地处理监理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监理方权利

1.发包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方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方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

(7)报经发包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方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监理方在发包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发包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发包方批准时,监理方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发包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方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发包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方提出,由监理方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发包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七条 发包方权利义务

1.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2.发包方应该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3.发包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方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发包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5.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6.发包方应当将授权监理单位的监理权限,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发包方应当为监理方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写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8.发包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9.发包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需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0.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11.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

12.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八条 监理方责任

1.在监理方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期限,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发包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数(除去税金)。

3.监理方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4.监理方向发包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发包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5.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九条 发包方责任

1.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发包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由于发包方或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发包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3.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通知发包方。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4.发包方如果要求监理方部分或全部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内通知监理方,监理方应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发包方认为监理方无证当理由而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致命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发包方发出通知后21天内每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5.监理方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单据,而发包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4点已暂停执行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监理方可向发包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6.监理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7.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二条 合理化建议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奖惩

1.监理方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1)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2)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3)转让监理业务;

(4)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5)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2.监理工程师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1)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2)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3)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3.发包方可视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奖金在_________元范围内,罚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内。

4.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理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方使用时受发包方监督并且立账备查。

5.由于监理方的合理话建议而使发包方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其奖励办法可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特殊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4.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8.违约金

(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监理方原因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声明及保证

(一)发包方:

1.发包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发包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发包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发包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监理方:

1.监理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监理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监理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监理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监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 监理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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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委托设立常驻机构协议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24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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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设立常驻机构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作为推荐人承办甲方在_________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报手续,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委托协议:

第一条?乙方应向甲方详尽介绍中国政府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有关政策、条例和规定,并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整套申请文件后,即向_________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申请,以尽快获得批准。

第二条?甲方应如实向乙方介绍公司的概况,按规定及时备齐申办常驻机构所需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对乙方提出的疑问予以解释。

第三条?双方商定委托代理费用为_________元(即人民币_____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交纳咨询服务费_________元(即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余款项等领取批准证书时一次性全部付清。委托代理费不包含政府规费。

第四条?如在申报期间,甲方撤回申请或未征得乙方同意另行委托其他公司作为推荐人或因甲方所提供材料虚假而造成未获得申请批准,乙方则不退还任何费用,并由甲方承担由此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甲方保证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规定,尤其是_________年“外商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租借办公用房和聘用中方雇员的规定。

第六条?双方一致同意在常驻代表机构成立后保持经常联系,甲方每年向乙方提交办事处运行及变化情况的书面报告一份,并就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业务范围、首席代表、代表机构名称以及机构的延期、撤销等事项提前通知乙方,并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乙方承办甲方以下项目:

工商登记证、刻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证、税务登记证、外汇帐户开户证、劳动就业证、居留证等,政府收取的规费可以采取凭发票向甲方实报实销的方式。

第八条?陈述和保证

8.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8.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6.1?甲方的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_________,则_________。按日万分之_________支付违约金;但无论如何,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应付迟延价款金额的_________%;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6.2?乙方的责任

(1)如果乙方未按本协议_________,则_________。按日万分之_________支付违约金;但无论如何,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应付迟延价款金额的_________%;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协议附件

12.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产证的各种法律文件;

12.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六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通知

17.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7.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7.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九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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