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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考改革各省实行的时间【推荐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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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关于“高考外语改革对中学教学的影响”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外语,中学,教研,全文共 22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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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考外语改革中学教学的影响”的调研报告

最近流传的XX年将推出的高考改革总体制度中,外语改革尤其突出,也最引人注目,同时引起了广泛议论,无论是外语教师,即将面临高考外语改革的学生,还是已经经历过现有高考制度的学生,他们对高考英语有着不同的见解和想法。针对这一情况,实践队成员于7月26日到8月5日对石家庄、邢台、保定涞源、张家口张北等地中学的教师和同学们进行了访谈和问卷调查,详细询问了他们对高考外语改革的看法和建议。

对于中国的每一位学生和家庭而言,高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任何有关高考改革的消息几乎都能够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XX年10月21日北京公布了中高考英语改革方案,高考英语改革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据现有消息,不难看出目前高考英语改革主要分为三个方向:一是不再考英语,如英语考试将在江苏省退出高考舞台;二是仍保留英语考试且分值不变,只对考试题型进行调整,如英语听力测试将在山东省高考中销声匿迹;三是降低英语分值,如在北京高考中,英语考试总分将自2016年被调低,由150分下降到100分。

在河北省即将推出的关于高考外语改革具体内容为:2016年,英语将正式退出新高考(也就是6月7、8两天将没有英语考试),但是学生的会考成绩计入高考总分(a等100分,b等85分,c等70分),学生可以多次报考会考,最终以最好成绩为准;在2016年之前,高考英语分值逐年降低:XX年,英语120分,相应的,语文将提高到180分;2016年,英语100分(会考),语文提高到200分。

彩虹堂实践队的成员在不同的地区针对高考外语改革对中学教学的影响进行调研,在活动开始的前几天,大家集中讨论了活动进行的形式及内容,7月26日至7月29日,大家通过讨论确定了访谈内容和问卷调查表,大家制定的问卷调查表主要是围绕以下问题:1、英语在教师、同学心中的地位及重要性。2、高考英语改革对外语教学产生了怎样的影响。3、高考英语如果取消听力会有哪些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4、高考英语分数降低对英语教学会产生哪些影响。5、教师对现在英语教学模式的看法。6、xx省高考英语改革的必要性。7、教师及同学对此次英语改革的看法及意见,建议。8、其他科目的教师对于此次高考英语改革的想法。我们还针对在问卷调查及访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讨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大家调研的学校不同,教师及同学情况不同,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调整调研方式及访谈问题和问卷调查。7月30日到8月5日,成员在各自所在的家乡,对当地学校进行了调研,并根据对不同地区的教师同学们的访谈及问卷调查情况进行了整理和总结。

在采访交流中大多数老师认为高考英语改革对教学工作的影响有以下几方面:

一、影响教学方式

英语降低分值,英语课时肯定会减少,而且听力比重增加,肯定会在英语总课时中增加听力课程,也有可能是专门的听力课。对于此次中高考英语改革,老师们都觉得肯定会对英语目前的教学方式有很大的冲击,我们现在一堂英语课,包括很多内容,听、说、读、写基本都包含了。高考英语改革后,这样的教育方式肯定会相应的做出改变。高考改革,英语实行一年多考社会化考试,并不是意味着不用学英语了,而是要回归英语语言的本质,基本要求就是要会应用,会表达,改变一下“学习十几年张不开嘴”的弊端。社会化考试不代表不考试,英语学习就是来应用的,以后不上学,去工作,英语也是必备的。社会用人单位依然会要那些英语能力好的人,英语的优势还是在日益凸显;英语的应用在日后只会加强而不会削弱。老师也表示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要对自己的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进行变革从发展趋势看,将来英语科目更适合小班化的走班教学,可以针对学生的不同水平和需求分层次教学。许多英语老师也希望能专门负责听说读的各个分项。

二、影响教学岗位

我们有些学生英语能力强、平时考试分数高的,可能就会减少英语学习的时间,一些学生高一考取了高分,可能高二高三就不学英语了,所以英语课学生规模会逐渐缩小,我们英语老师可能就会富余,大家就要面临转岗、下岗,接受再培训等问题。英语中高考的调整,虽然不至于淘汰多少英语老师,但大家会面临到的是转岗,要有心理准备,寻找自己适合的岗位。

但并不是每个英语老师都适合转岗,有些英语老师可能不适合转岗。但思路还是很广,一是学校组织老师培训,将一些教师转到后勤工作。二是自己要提前做好各方面准备,将来转岗的心理调适是有难度的,后期有些工作要跟得上才行。此外,有些年纪稍长的英语教师在应对此次变革时,可能会有劣势,年长些的教师,在语言上和年轻人相比,可能会有劣势。年轻人接受媒体信息多,语言表述能力、词汇量等各方面都比年长的教师强,但是多年的教学经验,年长的教师也会有自己的优势。将来如果转岗,他们对于教学管理或行政管理也是擅长的。很多其他学科的教师表示,自己很是担忧这次改革。因为如果只看一次比较好的成绩,有些孩子们考出自己满意成绩后,也许会不再努力学习,不再努力去继续后面的英语学习。进而不断减少对英语的关注,而是继续关注其他科目,比如数学、语文等等。英语又不是母语,长时间不接触就会生疏,那么前面学的就容易忘记,也就前功尽弃了!还有,其他同学,对自己的成绩不满意,就会频繁的刷成绩,直到刷到高分,有的直接刷到毕业。多数的孩子们会有这种心态,总是寄希望于下一次考试,确保万无一失,即使是这样,英语退出高考,也不能有更好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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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高考外语改革对中学教学的影响”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外语,中学,教研,全文共 38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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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考外语改革中学教学的影响”的调研报告

最近流传的2019年将推出的高考改革总体制度中,外语改革尤其突出,也最引人注目,同时引起了广泛议论,无论是外语教师,即将面临高考外语改革的学生,还是已经经历过现有高考制度的学生,他们对高考英语有着不同的见解和想法。针对这一情况,实践队成员于7月26日到8月5日对石家庄、邢台、保定涞源、张家口张北等地中学的教师和同学们进行了访谈和问卷调查,详细询问了他们对高考外语改革的看法和建议。

对于中国的每一位学生和家庭而言,高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任何有关高考改革的消息几乎都能够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2019年10月21日北京公布了中高考英语改革方案,高考英语改革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据现有消息,不难看出目前高考英语改革主要分为三个方向:一是不再考英语,如英语考试将在江苏省退出高考舞台;二是仍保留英语考试且分值不变,只对考试题型进行调整,如英语听力测试将在山东省高考中销声匿迹;三是降低英语分值,如在北京高考中,英语考试总分将自2019年被调低,由150分下降到100分。

彩虹堂实践队的成员在不同的地区针对高考外语改革对中学教学的影响进行调研,在活动开始的前几天,大家集中讨论了活动进行的形式及内容,7月26日至7月29日,大家通过讨论确定了访谈内容和问卷调查表,大家制定的问卷调查表主要是围绕以下问题:1、英语在教师、同学心中的地位及重要性。2、高考英语改革对外语教学产生了怎样的影响。3、高考英语如果取消听力会有哪些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4、高考英语分数降低对英语教学会产生哪些影响。5、教师对现在英语教学模式的看法。6、XX省高考英语改革的必要性。7、教师及同学对此次英语改革的看法及意见,建议。8、其他科目的教师对于此次高考英语改革的想法。我们还针对在问卷调查及访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讨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大家调研的学校不同,教师及同学情况不同,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调整调研方式及访谈问题和问卷调查。7月30日到8月5日,成员在各自所在的家乡,对当地学校进行了调研,并根据对不同地区的教师同学们的访谈及问卷调查情况进行了整理和总结。

在采访交流中大多数老师认为高考英语改革对教学工作的影响有以下几方面:

一、影响教学方式

英语降低分值,英语课时肯定会减少,而且听力比重增加,肯定会在英语总课时中增加听力课程,也有可能是专门的听力课。对于此次中高考英语改革,老师们都觉得肯定会对英语目前的教学方式有很大的冲击,我们现在一堂英语课,包括很多内容,听、说、读、写基本都包含了。高考英语改革后,这样的教育方式肯定会相应的做出改变。高考改革,英语实行一年多考社会化考试,并不是意味着不用学英语了,而是要回归英语语言的本质,基本要求就是要会应用,会表达,改变一下“学习十几年张不开嘴”的弊端。社会化考试不代表不考试,英语学习就是来应用的,以后不上学,去工作,英语也是必备的。社会用人单位依然会要那些英语能力好的人,英语的优势还是在日益凸显;英语的应用在日后只会加强而不会削弱。老师也表示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要对自己的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进行变革从发展趋势看,将来英语科目更适合小班化的走班教学,可以针对学生的不同水平和需求分层次教学。许多英语老师也希望能专门负责听说读的各个分项。

二、影响教学岗位

我们有些学生英语能力强、平时考试分数高的,可能就会减少英语学习的时间,一些学生高一考取了高分,可能高二高三就不学英语了,所以英语课学生规模会逐渐缩小,我们英语老师可能就会富余,大家就要面临转岗、下岗,接受再培训等问题。英语中高考的调整,虽然不至于淘汰多少英语老师,但大家会面临到的是转岗,要有心理准备,寻找自己适合的岗位。

三、影响考试题目

根据此次的中高考改革方向,可以看出英语科目将注重功能教学,重视方向由读的语言输入变为写和说的语言输出,这样完形填空题会被弱化。英语听力考试增大比重,听力课时量肯定要增加,一线教师也会给学生调高听的力度和难度,会增加更多主观听力题的训练。以往英语听力的客观选择题比较应试,主观题则更注重实际应用,能真正检验听的能力,未来也真正应用得到。同时,改革将强调应用性,高考英语在出题方法和方式上都要发生变化,分值、考试时间、试题数量等都有可能发生变化,不能以简单的分值分配来推断。

高考英语改革对学生学习的影响是有两面性的:比如对于语言能力好的同学,他会觉得这是一种损失,对于学习英语有一定困难的同学,他会很庆幸。走出个人的方面,我认为高考中取消英语考试极可能意味着很多学生失去了认识更广阔世界的一个窗口。在万人齐过独木桥的高考选拔压力下,不考英语基本就意味着大批学校不再教英语、大批学生不再学英语,因此,通过英语这扇窗来开阔视野、更全面、准确、客观地了解世界几乎就成了空谈。现在教育普遍有些功利性,尤其是现在学生学习压力大,高考英语改革一定会引起大家对英语学科态度的变化。现在高校里学英语的,未来考虑走上教师岗的大学生们怎么办?如果过于功利,大家在中学阶段渐渐疏忽了英语,没有打好基础,以后进了大学还是要面临很高规格的英语考验。将来英语四、六级怎么办?如果做科研,对外语要求就更高了,又怎么办?这些问题都令人担忧。但是英语对于大多数不出国,不做科研的学生来讲,即便进入大学,真正运用英语的时候也比较少,所以英语变得不那么必要,这样会减轻学生高考的压力。对于面临高考外语改革的学生群体,我们将初中刚刚毕业即将踏入高中校门的学生作为采访对象,若按高考改革制度来说,他们将面临高考外语改革。经了解,这些学生中,一部分对高考外语改革还不甚了解,大部分知道有这回事,但只简单的认为外语会退出高考范畴,还有一少部分知道的比较具体。调查显示,很大一部分学生对于这样的改革表示赞同,因为这样貌似对外语学科的学习可以轻松一些,少部分学生表示不赞同,因为这样可能削弱自己的学科优势,另一部分学生没有意见,觉得改革和以前公平程度相当。对于已经经历过高考的同学而言,由于已和自己没有多大的利益关系,更多的是感慨,有的可惜自己没有赶上改革,有的说幸亏没有碰到改革,不过,他们有着一致的观点,就是学弟学妹们还是应该好好学习英语,一方面只有努力才会取得好成绩,获得最后的成功,另一方面,现在英语应用广泛,学习英语能够提高自身能力,没有坏处。英语在高考中占得比重减小,并不是对英语的忽视,只是在高中阶段降低了对学生英语水平的要求,将来进入大学阶段,再提高英语水平,这样对高中生来说,是一件好事,在高中阶段的压力可以减少一些,高中生就会有更多的精力来学习那些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了,高中生在高考上会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对高中生来说,考进一所理想的大学不再那么困难了。对大学生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大学生就不会在大学阶段觉得闲了,也不会觉得上了大学之后英语成绩一跌再跌!毕竟,英语在世界交流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英语是沟通国家与国家的桥梁!高考英语改革,大学英语成绩必须一提再提,让大学生有紧迫感,大学生才会更努力的学习,混日子的人数会大减的。

老师还告诉我们有很多人认为高中英语越来越不重要,不再好好学习英语,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高中英语虽说在高考中占得比例小了,但是高中学习英语学习的英语基础是不能被忽视的,它对将来大学阶段的英语学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英语老师是不会对自己的学生的英语水平的要求降低一点的!这也是大多数英语老师对待高考英语改革的态度。

当老师们谈完高考改革对大学生的影响后,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的我们不得不说一说我们的感受。我想我们作为一名大学生,对大学阶段英语学习了解是太深了吧!上了大学,老师对我们的督促少了,靠自己自觉能力学习的要求提高了。平时上课英语老师不再像高中那样督促着我们背英语单词了,不再给我们讲英语语法了。不再一遍又一遍的给我们放英语听力了。总之,不再像高中英语老师那样严肃的上课,总是幽默的给我们讲课。给我们介绍英语名著、让我们欣赏英语歌曲、诗歌等。我们的英语课变得越来越有活力,但是,课下的我们却很茫然,不知该干些什么,所以我们也就开始忽略它,成绩是一跌再跌。英语本来就是一门需要背的功课,需要不断的多、写、听的。这样一来就需要学生们有毅力。对大学生的提高自我的素养是很重要的。也就是说,大学阶段的英语任务加重后,对培养大学生的素养是很有用的。高中英语改革对大学生来说也是一件好事!

未来英语小班化班级制度肯定是个趋势,英语老师的责任也会跟着加重,除了英语教学,还要担起小班的班主任,压力很大。现在的高中英语教学模式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改进。首先,高中的教学中,英语教学与初中的联系不紧密,没有做好牵线搭桥的作用。其次,高中英语教学模式相对落后,“一切为了分数”的现象比较严重,教学注重词汇、语法已经对学生的严格训练,题海战术,这些并不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反而使很多学生对英语反感,应该趁此降分的改革机会改变高中英语的教学模式,使教学方式更加新颖。英语在高考中一直占有很大比重,突然传出要改革的消息,肯定会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和讨论,但高考英语改革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谁也无法断定,只有通过时间的检验才知道这一改革是否有意义。现在,同学们要做的是,抱着一颗平常心,脚踏实地,好好学习。毕竟,我们学习不只是为了考试,更是为了以后的工作与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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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实行夏时制上班时间通知

范文类型:通知,全文共 4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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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便于与省委、省政府及省直厅局工作衔接,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作息时间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作息时间调整安排自3月21日起: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二、作息时间调整适用范围

(一)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和各组成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

(二)国有、集体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不违反《劳动法》规定和不缩短劳动时间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社会公益性行业以及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水、电、气、通信、公交等单位作息时间不予调整。

三、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干部职工和群众尽快适应作息时间调整,并及时协调解决因作息时间调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二)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做好对外衔接,加强日常管理和各方的沟通联系,严肃工作纪律和规定,确保工作、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x人民政府办公室

x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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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实行夏时制上班时间通知

范文类型:通知,全文共 2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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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局直各单位:

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通知,x年6月1日起至9月30日实行夏令工作时间

市局局直各单位及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分局工作时间安排为:

上午:8:30-12:00

下午:3:00-6:00

每周一、三、五晚上各安排2小时30分开展政治或业务学习。

其他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工作时间安排为: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每周一、三晚上各安排2小时30分开展政治或业务学习。

xx市公安局办公室

x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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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律师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革业务委托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律师,企业,全文共 7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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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革业务委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

在企业股份制改革中,甲方为申请改组及上市发行股票,为使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项得到专业人士的帮助,甲方特委托乙方办理该项工作的有关法律事务,乙方将对甲方的改制及上市发行股票之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为此双方特议定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中国注册律师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

二、乙方律师应本着实事求是、对社会公众负责的原则认真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核。

三、甲方应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本合同,依约收取的费用不子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应双倍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乙方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事务如下:

1.订公司上市采取的方式及出具意见;

2.审查或草拟发起人协议及有关董事会决议;

3.审查或草拟上市申请报告;

4.审查或草拟上市公司章程;

5.与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就重大问题进行磋商,若有必要得签署一项备忘录;

6.出具上市法律意见书;

7.起草招股说明书中准备披露的事件的说明等。

六、如乙方在办理上述事项中违反事实作出明显错误的结论,致第三人对甲方提出索赔,乙方愿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乙方赔偿额度不超过乙方依本合同收取甲方律师费的叁倍。如在办理该事务中出现的错误是因甲方的原因所致,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七、乙方完成本合同事项,甲方须于合同订立后30天内支付律师费,律师费按_________标准收取。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自订立之日起至招股说明书见报之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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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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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所有权转移时间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的规定,是买卖 合同一章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的权转移的时间。

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条文,不是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这从本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自愿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对此作了约定的,除非有关法律针对特殊领域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专门的规定之外,在合同履行中以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中就要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各国对此问题也同样允许当事人自由作出约定。例如,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7条的规定,在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即所有权何时转移于买方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1条也规定,货物所有权可按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方式和条件从卖方转移于买方。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或者商法也都确定了允许买卖双方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约定也是允许的。本条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对此问题的态度应当是不言自明的。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另外约定,可以是约定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或者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价款后转移等等。“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目前主要指的是有关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办理完法定手续后,才能转移,如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等。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律要确定一个一般性的原则。

这也是法律应当承担的功能。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有关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的时候,就要适用这个一般性的原则。本条的主旨也即在此。

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以前,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要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对于特定物,其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对于种类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理由是对于特定物,如果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对该物仍有处分权,可能发生出卖人另行出卖等损害买受人利益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况。而种类物为可替代之物,买受人不必担心标的物取得问题。后来起草民法通则时认为,尽管规定特定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具有稳定买卖关系和保障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作用,但是买受人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并不能取得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不仅不能实际利用标的物,反而在承担与所有权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加重了其承担。规定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时起所有权转移买受人并不一定能起到保护买受人债权的作用。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交付之时。

本条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确立的原则,因为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这一原则在合同实践中并不存在问题。合同法如此处理,也是保持法律稳定性、连续性的需要。

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国外立法中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式,比较有特色的有以下几种:

(一)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

在英国的货物买卖法中,货物所有权的问题与货物的的风险承担、对货物的保险利益以及发生违约时可能采取的救济方法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区别特定物的买卖与非特定物的买卖这两种不同情况,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加以规范。

1.特定物的买卖。前面提过,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则法院可根据合同的条款、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订约双方的意图。一般来说,法院应依据的规则是:(1)凡属于无保留条件的特定物买卖,如果该特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则货物所有权在合同订立时即转移于买方,至于付款时间或者交付标的物的时间是否在其之后,则是无关紧要的。(2)如果卖方还要对货物做出某种行为,才能使之处于可交付的状态,或者该物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仍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者其他行为,才能确定价款,则要等到以上这些行为完成并在买方得到有关通知时,货物所有权才转移于买方。

2.非特定物的买卖。非特定的货物通常是指仅凭说明进行交易的货物。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凡属于说明买卖未经指定或者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在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其所有权不转移于买受人。所谓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一般地说,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卖方以把货物运交买方为目的而将货物交给了承运人,而又没有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则可以认为卖方已经无条件地把货物划拨于合同项下并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美国在此问题上不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买卖。统一商法典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于买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所有权应当于卖方完成其履行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而不管卖方是否通过保留货物所有权凭证(如提单)来保留其对货物的权利。因为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一般只起到担保权益的作用,即以此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担保,但这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按照该法典的规定转移于买方。可见,美国确立的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标准的。

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时间主要应当区别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1.货物需要卖方运交买方。当合同要求或者授权卖方将货物发送给买方,但并未要求卖方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时,所有权在交付发运的时间和地点转移至买方。当合同约定在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权在卖方于目的地提示交付时转移于买方。

2.不需要移动货物即可交付的。有时卖方可能已经把货物交给第三人保管,如已把货物存入仓库而让买方到指定的仓库提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应当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货物的所有权就在卖方交付凭证时转移于买方。如果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特定化,且无需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货物的所有权就在合同订立时转移于买方。

(三)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德国法认为,所有权的转移是属于物权法的范畴,而买卖合同则属于债法的范畴,买卖合同本身并不起到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效力。依照德国法,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如让与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由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移转由双方成立合意。在卖方有义务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可以通过交付物权凭证(如提单)而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如受让人已占有此动产者,仅须让与所有权的合意,即生效力。但是,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或者变更的,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四)国际条约

对买卖合同影响最大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条规定,该公约不涉及买卖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公约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买卖合同对第三人货物所有权产生的影响等问题,一概没有作出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各国关于所有权转移问题的法律分歧较大,不容易实现统一。所以,在拟订公约的过程中,各国代表都不同意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作任何具体规定。

(五)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只有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关于cif合同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与条件作了规定。该规则至今仍然沿用。其他国际贸易惯例,包括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没有涉及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根据《华沙—牛津规则》第6条规定,除卖方依据法律对货物享有留置权、保留权或者中止交货权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就是卖方将有关单据交到买方掌握的时刻。这里的单据指的主要就是提单。虽然该规则只是针对cif合同的特点制定的,但一般认为这项原则也可以适用于卖方有提供提单义务的其他合同,其中包括c&f合同与卖方有义务提供提单的fob合同。

由以上介绍可以看到,国际上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这个重大问题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各国的规定都受着本国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法律背景的影响。我国合同法对此问题在参考借鉴其他国家规定的同时,根据我国的情况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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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特别注意:律师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师发出!!其威慑力,很多时候不是来自于律师函内容,而是来自于律师的身份,来自于这是律师发出的,是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俗称“合法的恐吓信”。

函号: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置业有限公司:

今向贵公司发函是为了处理本人与贵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委托代办“两证”纠纷的相关事宜。经与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条款了解,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致函如下:

一、本人与贵公司签订的《______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包含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1、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2、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要说明的是,本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继续履行均无异议,仅解除与贵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根据《_____》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之规定,本人解除委托合同的行为完全符合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且必然发生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委托关系至此终止,贵公司不在拥有为本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代理权限,且无权向本人收取有关代办税费。

二、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因本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额房款,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贵公司应严格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本人交接房屋并协助办理有关产权登记,如贵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本人交接房屋,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一款及第十一条之约定,交房期限满(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后,贵公司即构成实际违约(逾期交房),那么,将发生如下的法律后果:

1、逾期在30日内,贵公司应按日向本人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本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贵公司应自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人民币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________角(¥: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并按已付房款的3%向本人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因该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低于所造成的损失,根据《_____》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违约金应增加至于实际损失相当的数额(即以实际损失计算):本人也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贵公司应该按日向本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________元/日)。

以上情况,特此函告!望贵公司斟酌并谨慎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业主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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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本院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理了申请人________申请________破产一案。现指定你所为管理人,其中______律师担任组长。

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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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7]88号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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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经济分析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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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经济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本文认为总体而言,法律应当规定特定物。这能给社会整体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减少损失并且能够促成当事人有效违约,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但在某些情况下,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将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对特定物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经济分析/特定物/有效违约/不完全信息

民法理论一般认为,物可以根据其属性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它物代替、世上独一无二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92页;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6页以下。)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有许多法律意义,其中重要的一项是这一分类直接决定合同交易时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注:其它法律意义有,例如,当特定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时,债务人可以免除给付该特定物的义务。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页。)如果民法条文中直接明文规定特定物,一般认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该特定物的所有权当即转移给买方。相反,而如果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特定物,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卖方所有。由于在合同成立后到标的物交付之前大都存在一段时间间隔,有没有这一规定将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对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和保管费用的分担。(注: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以下页;前引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5页。)

我国现行民法中没有明确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但对财产所有权的交付时间作了笼统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可以认为,无论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财产所有权均从财产交付时转移。但在民法中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并相应地规定在特定物买卖合同成立时就转移其所有权,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许多民法学者认为应当有这一规定,理由主要有两点。(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一是有利于保护第一个买方的合法权益。当规定了特定物,特定物的所有权从买卖合同成立时就移转给买方,卖方在与买方订立合同之后就不能再将该特定物卖给第三人,即一物二卖;否则就构成对买方的所有权的侵犯。依照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优先性,买方首先可以要求卖方继续交付标的物,其次可以主张卖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卖方实际上是在处分买方的财产。相反,如果没有规定特定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卖方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有所有权。当卖方一物二卖时,其行为不构成侵犯第一买方的所有权。而买方只有一项合同债权,它只能根据合同债权要求卖方继续履约;它既不能诉卖方侵权,也不能因其债权而享有对第二个买主(即第三人)的优先权。这样的规定“很可能会助长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物数卖,甚至投机取巧,买空卖空,影响社会商品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二点理由认为,如果特定物从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所有权,可以更好地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理由是因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要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他因此会受到激励而及时地去领取标的物,以降低风险和避免更多的保管费用。

一、假定

本文将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以确定哪种安排更优。本分析将通过以下的例子来说明:卖方s生产一件特定的玉器,所需成本8万,而买方b认为该玉器的价值为12万元,则交易就会在8万元和12万之间的某一点发生。假设双方以10万元成交。由于该玉器一般不易从市场上购到替代物,所以b按照交易习惯预付10万元。依上述特定物之定义,该玉器为世上独一无二的特定物。假定双方在合同成立时都认为s不会一物二卖,不愿另花时间和精力为这个问题单独谈判,合同中因而没有对这一问题作特别规定。但在合同成立之后,s交付玉器之前,存在另一可能有兴趣购买该玉器的第三人t.t可能有三种出价,一是等于原价10万元,二是高于原价15万元,三是低于原价的5万元。t对玉器的出价事先不为s和b双方所知。为了计算上的简便,本文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它的利润不因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而变化,因而在计算整个社会利益时,t的利润不会被计算在内。本文还假定t的三种出价出现的机会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

对于t的三种出价,s如果认为自己在进行一物二卖后能够逃避责任,它就会在把玉器买给b之后、交付给b之前再把玉器卖给t.为了简便,我们可以假设s和t之间的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另一个重要的假定是当s试图将玉器卖给t时,由于谈判成本的存在不会去阻止s;并同样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b不会试图从t手中再次将玉器购回。否则照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达成资源的最优分配;也就是说,在法和经济学看来,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制度的规定是无关紧要的。(注:这其实是科斯定理的第一步,即假设交易成本为零时的情况。实际上交易成本一般是不为零的,而科斯定理的进一步推导则是,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最优的法律规则是能够最有效的减少交易成本的规则。见ronald h.coase,the problemof social cost,3j.l.&econ.1(1960年)。)最后还必须假设法律的执行成本在各种情况下都是一样的;或者可以忽略不计。

表一: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示例

s是卖方:s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

b是买方:b认为玉器值12万元。

s与b的成交价是10万元;b事先交付合同价款。

t是第三人:

t认为玉器的价值分别为5万、10万、和15万元,等于它的出价:

三种出价的可能性一样。

s在订立合同将玉器卖给b之后、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按t的出价卖给t.

s与t的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表二:一物二卖是否规定特定物制度两种情况下造成的后果

规定特定物 不规定特定物

卖方不能逃避责任 × ×

卖方能逃避责任 × ×

二、卖方不能成功逃避责任

先考察s不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所谓不能成功逃避责任,是指s在进行一物无法携款成功消失。也就是说,b和t仍可以找到s,按照法律规定向s索偿,并且事实上能够追回损失。

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明确规定特定物,意味着当玉器所有人s和买主b的买卖合同成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事实是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此时,b有所有权,它可以向s要求交付玉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s和t之间后来的合同无效,并基于所有权向t索要玉器。如果b向t直接要回玉器,t在此之后可以基于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而向s索回t已付的款项。但无论它们之间解决纠纷的先后顺序,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属于b,s将退回t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t的三种不同出价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果:由于s和t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无论t事先付5万、10万、或是15万给s,s都要原封不动地返还给t.此时,只有s和b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按照这一合同,b付10万元而从s处获得玉器。与交易发生前相比,b实现其预期利润12万减去10万等于2万元:s也实现利润10万元减去8万元成本等于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是4万元:t得回它的出价,不赚不赔,收益为整个社会增益4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如果不规定特定物,则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给b之前一物二卖,将玉器再次卖给第三人t时,按照法律的规定,s和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s当时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然s和b之间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那么谁应当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是t最终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因为此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玉器已经交付给t,t当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而s和b之间的合同虽然也有效,但b仅有一个基于合同的债权,无法与t的所有权对抗。b因而没有向t索要玉器的权利;它只能向s主张债权。由于s此时未能成功逃避责任,它无法向b支付玉器,因而对b负有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的赔偿原则,需将b放到一个好像没有违约发生、合同正常履行时的位置,那么b不仅可以向s要回原价款10万元,还可以要回它对该玉器的预期利润2万元,共12万元。(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实际损失加可预期的利润。见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英美法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可见bettyho,hongkong contract law,butterworths,1994,p.434-508.)

这时社会的收益情况与t的出价相关。当s以5万元卖给t时,s不仅要退还b的10万元价款,还需偿付b2万元预期利润,共退还给b12万元。s一物二卖,两次总共获得15万元(从b手中获10万元加从t手中获得5万元)。退还b以后,它实际只获得3万元(15万元总额减去退给b10万元价款和2万元利润)。由于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它实际损失5万元(3万元减去8万元)。由于b未获得玉器,但获得b的赔偿共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为负3万元(b的2万元加上s的负5万元)。按前文的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它的收益等于零。与交易发生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此时为负3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将玉器再次卖给t时,s需赔偿b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再减去它的8万元成本,不赚不赔(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再减去8万元成本);b的利润不变仍为s付的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t的收益仍等于零。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即为b的利润2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卖给t时,s在付给b2万元利润后,减去8万元成本,获益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s和b两者的共同利润,即整个社会的收益为7万元(s的5万元加上b的2万元)。

至此,我们可以做一个总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无论t的出价多少,5万、10万、或15万,规定时整个社会的收益每次均为b和s的共同收益4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收益为三次收益的总和12万元(4乘3)。而当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收益按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7万加2万减3万等于6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收益。

表三:卖方不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规定特定物 2 2 0 每次均为4:三次共为12 与t的出价无关

不规定特定物 -5 2 0 -3 当t的出价为5时

0 2 0 2 当t的出价为10时

5 2 0 7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6

三、卖方成功逃避责任

当卖方可以成功逃避责任时,b和t无法找到s;或者找到s时s已经一文不名无用处;或者,向s追回赔偿损失的交易成本无限高。总之,s一物二卖带来的损失,此时只能由b和t分担。为了计算上的方便,本文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

规定特定物民法中如果规定特定物,由于在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时,b有权根据其所有权声称s是在处分b的财产而法院直接申请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并向t索要玉器,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属于b.所谓一般情况,是指t不是民法中所指的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在特殊的情况下,t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根据现在或者将来的立法,它可能因此而获得玉器的所有权。(注: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移民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制度。而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真正地占有动产。但我国民法中目前并无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只是提到了在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它共同共有人的财产时,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见上述《意见》第89条。但现行的各种民法教科书均有这一制度的介绍,司法实践中也许会运用这一原则去保护其它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新近的民法典草案也明文规定了这一制度。因此,t也许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而获得所有权,或者至少要求b作出适当补偿。)但必须注意,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的应用范围是很狭窄的,它要求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即不知情、在标的物价格上没有获得不当利益、尽到合理的询问义务等等,有偿地取得“委托物”而不是“脱离物”动产的所有权;并且这一制度不适用于国家为所有权人的情况。(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XX年版,第363-372页。)此时的关键问题在于,无论b或t谁最终拥有玉器的所有权、或者最终取得所有权的人是否要对未取得所有权的人进行补偿,都只是在b和t之间对s恶意逃避责任带来的损失的分担不会影响社会整体的收益(或损失)的总和。因此,为了计算的方便,我们不妨假定在这种情况下,均由b享有玉器的所有权而且无需对t进行补偿。换言之,t是s一物二卖的唯一受害者。当s一物二卖,以5万元的价格再次将玉器买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依照上文的分析和假设,t必须将玉器还给对玉器有所有权的b.此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5万元。b仍然得到了玉器,实现了它原来的预期利润2万元。根据我们先前的假设,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那么,与交易前相比,此时整个社会实际损失是b和t的收益(损失)之和,共3万元(b的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5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10万元。b的利润不变,为它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后实现的利润2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获益等于8万元(b的2万元减去t的损失10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时,t的直接损失是1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是13万元(b的利润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15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如果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由于卖方s和第三人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此买方b不能向t索要玉器,它只能向s追偿,而由于s能够成功逃避责任,b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此时,无论t以何种价格从s处购买玉器,都不会影响b受到的损失。b的损失等于它事先付给s的预付款10万元。虽然此时s违约,但由于b无法找到s索偿,b也不可能兑现自己的预期利润2万元。t得到了玉器,不赚不赔,收益为零。依前文所达,本文不计算s逃遁后的“收益”。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即为b的损失10万元。我们可以在此再做一个小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不规定特定物时,无论t的出价多少万,整个社会的损失每次均为b的损失预付款10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损失为三次损失的总和30万元(10乘3)。而当民法中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损失为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13万加8万加3万等于24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可能减少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表四:卖方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不规定特定物 不计 -10 0 每次均为-10:三次共为-30 与t的出价无关

规定特定物 不计 2 -5 -3 当t的出价为5时

不计 2 -10 -8 当t的出价为10时

不计 2 -15 -13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24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表明,无论卖方能否在一物二卖后成功逃避责任,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设定特定物均将优于不设定。一般而论,当一个社会法制越健全,卖方就越难在一物二卖后逃避责任;反之,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卖方在一物二卖之后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就越多。但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人们在交易时就会更为小心地去防范可能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因此实际上出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可能反而会减少。无论如何,由于两种情况得出的结论都是规定特定物优于不规定,逃避成功比率的高低在此没有影响。

不过,由于一些问题尚未回答,本文尚不能直接断言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比如,规定特定物是不是更有利于有效违约、促进物流?现在的结论在当事人信息不充分即当第一买主不了解卖方是否拥有玉器真正所有权时是否适用?

四、有效违约

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是规定特定物与否会不会妨碍合同中的有效违约。在传统民法看,一物二卖不仅是违约行为,而且是不道德的,甚至可能是触犯刑律的恶意欺诈,所以理所当然应当被禁止。但在法和经济学看来,道德与否是不相关的;社会资源能否最大化、是否能达到最优的配置,则是它判断事物的重要标准,如果不是唯一标准的话。换言之,如果某项一物二卖行为能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它就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反之,则是无效率的。而资源的最佳配置在于某项资源或物品是否分配给愿意为该物出价最高的买主。比如,为什么a愿意比b出价更高去购买一块土地呢?这是因为这块土地对a比对b更有价值;也就是说a可以用这块土地生产更多的价值。(注:see richard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4th ed,pp10-11,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2.)那么这块土地就应当配置给a.而自由交换能促使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如果自由交换的物流越顺畅,社会资源的配置就越容易达到最佳的状态。有效违约就是促进物流的一种方式。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能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和有效违约,就是一项有效率的法律规则;反之则是无效率的。回到上面的例子,如果第三人t比买方b愿意为玉器出更高的价钱,则卖方s就应当违反事先与第一买方b的买卖合同,将玉器卖给t,这就是有效违约。反之,如果b的出价更高,则玉器应当归b所有,s如果仍然违约而将玉器卖给t则是无效违约。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规定特定物还是不规定特定物能够把玉器配置给出价最高的买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毋需考虑卖方s能否成功逃避责任,因为s的逃避行为不会影响t和b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也不会影响到底t还是b最终拥有玉器。

如果民法中规定特定物,s在第一次将玉器卖给b时,b就已经拥有了玉器的所有权,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玉器的最终都是归b所有。(注:当t是善意第三人时,它可能因此而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如前文所述,这种情况适用的条件限制很多,在实际中出现不多。有这一点上,本文将这一情况忽略不计。)在第三人t的三种出价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中,只有15万元高于第一买方b所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那么,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价更高。而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由于我们事先假设在t的三种出价中,每一种出现的可能性都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to law and 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那么在大致三分之二的情况下,玉器归b所有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民法中如果设定特定物,达到物的最优资源配置的可能性要大。如果民法中没有规定特定物,由于s在没有交付玉器给第一买方b之前,所有权一并转移,s仍然拥有所有权。当s一物二卖时,不管t的出价如何,玉器的最终都归t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对玉器赋予的价值12万元更高。而仅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t的出价高于b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此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达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由于t的三种出价的可能性是均等的,只有三分之一的情况资源达到了最优的配置。所以,不规定特定物时资源达到最优配置的可能性要小。

有效违约的分析看起来仍然支持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我们知道,上述分析都基于一个假设:卖方s在决定一物二卖时,它并不能确切地知道它最终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而如果它事先就知道它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结论就会不同。比如,如果卖方s在与第一买方b订立买卖合同之后,经过反复权衡,发现能在一物二卖之后完全逃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或者没有,它就会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作不同的决定。(注:在此必须假定s能够了解法律的规定。如果它不能了解法律的规定,它就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博奕反应。而且还必须假定它的预测是正确的,否则就会影响本文的推导。)当法律规定了特定物时,它就不会选择一物二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玉器总是归b所有。(注:t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是例外。)而s与第三人t的买卖合同总是自始无效,s总是无法从t出的、也许是比b高得多的价款中获利。(注:同样,例外的情况是,当t是善意第三人,s可以因t最终获得所有权而获利。)但当法律不规定特定物时,s就会因t的出价而作不同的决定。如果t的出价是5万元或10万元,从前文的分析可知,s将玉器在以10万元卖给b以后又卖给t,根据t的不同出价,b的损失不同。当t的出价是5万元时,s的损失是5万元(t的出价5万元减去付给b的预期利润2万元再减去自己的8万元成本)。同理,当t的出价是10万元时,s的损失为0(t的出价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元利润再减去8万元成本)。在这两种情况下,进行一物二卖的后果都会比仅卖给b的情况要差(只卖给b,s可以获利2万元),所以s不会一物二卖。但如果t出价15万时,s就会选择卖给t,因为它可以因之而获益5万元(t的出价15万减去8万成本再减去2万给b的利润),高于买给b时的2万元。根据有效违约的分析,因为玉器最终归出价15万的t所有,这一结果达到了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从社会的整体利益上看,这时社会整体增值了7万元(s获益5万元加上b的获益2万元),也要高于不设定特定物时,社会整体增值的4万元(s和b各有利润2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规定特定物的状况要优于规定有特定物时的状况。也就是说,如果s事先知道它无法成功逃避责任,规定特定物妨碍了可能存在的有效违约。一般而言,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s成功逃避责任的可能性会降低。那么,随着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健全,规定特定物会妨碍了可能的有效违约,从而会产生不利的经济后果。但必须指出,这种情况要求卖方s能够事先正确的推测一物二卖后的结果,而且要求t的出价相当地高出b赋予玉器的价值,出现的可能性也是不多的。(注:同时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还带来抵消作用。因为即便规定了特定物,由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存在,s在t是善意第三人时,仍可以在t出高价时,违反与b的约定,而将玉器卖给t获利。)

如果s事先知道它能够成功地逃避责任的情况下,它总是会恶意地选择一物而不存在有效违约的问题,因而对上文的分析不产生影响。

五、不完全信息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均是基于买方b明确知道卖方s为玉器的真正所有人的假设也就是说,b在购买玉器时能确定地知道它自己肯定是第一买主。在法律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b便理所当然地拥有玉器的所有权。但这一假定并不能覆盖所有的真实情况。实际中有些情形是买方b对s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这一信息是不完全的。b并不能清楚地知道物的占有人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如上文所引,有学者认为,规定特定物可以保护第一买方的利益,而且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但这一观点也仅仅考虑到买方b确知卖方s为真正的玉器所有人的情况,同样是不全面的。比如,在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第一买主b在与s订立买卖合同后,心里似乎很踏实,因为玉器的所有权立即转移到它名下。但问题是,b如何保证自己一定是真正的第一买主?如果在它之前还有一个买主,虽然它自己认为自己是第一买主但其实不过是第二买主,或者第三、第四买主。而特定物要归于真正的第一买主所有。这样,任何当个买方在进行交易之前,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彻查货物的历史,以保证自己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但要了解这一信息,确定谁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不仅要付出成本,而且有时成本还相当大,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不能真正地保障物流的顺畅,也不能保障所谓的“第一买主。”社会的经济秩序也许很稳定,因为人们轻易不敢轻易购买特定物。但这样的稳定是以缩减物流为代价的,因而可能是不经济的。

相反,如果不规定特定物,所有权从交付占有时转移,物流反而会被促进。理由很简单,任何买主只要占有了该物,就拥有所有权,不用担心有其它权利人来主张权利。在购买该物之前,也没有必要去彻查物的来源,从而节约社会资源,真正地保障交易顺畅和安全。

从不完全信息的角度分析,不规定特定物要比规定特定物似乎更有利于促进物流。不是与本文第四部分以前的结论自相矛盾吗?这一分析到底能否起到限制、甚至前面的分析的作用取决不完全信息的情况在社会中出现的多少。如果买主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了解前手卖主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应当更倾向于对规定特定物作一定的限制。反之则不应当对规定特定物作出限制。这个问题需要有足够的经验数据,才能下结论。(注:在此可以看到法律经济分析的局限性。在此,它无法告诉我们实践到底是如何的。而实际的情况又是它作进一步推演的前提。这是法律社会学就找到了它的入口,因为它关注事实到底是什么。这也是为什么有学者提倡两种方法的结合。see robertellickson,order with law,introduc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一般而言,按照德克海姆分工和交换的理论,在原初社会中,社会上没有或很少社会分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因而对交换的需求很小,交换的范围也很小。人们因此对物品的来源比较容易了解。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很细,专业化很强,社会变得更复杂,人们必须通过大量的交换来获得所需的物品,交易的数量和范围空前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难了解到物的真正来源。(注:参见emile durkeheim,the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w.d.halls英译本,1984年)。)从这个角度分析,有必要对特定物制度的作用保留一定的怀疑,至少要作一定的限制。

在我看来,这其实是现代民法倾向于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注: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前苏联及东欧各国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转引自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见—/new paee 19.htm,登录于XX年10月31日。)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都在规定特定物的同时也规定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很明显这两种制度有时是有冲突的。因为按照特定物的规定,第一买主当然地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则规定了例外,即当善意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地占有“委托物”时也可以优于第一买主而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显然,在同时规定了特定物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体系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特定物制度的限制。

六、结论和含义

综上所述,本分析所得的结果不完全一致。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信息完全时,即确知卖方为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这一结论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和有效违约两个角度上得到证实。

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首先,考虑到我国的法制进一步健全,卖方在进行一物二卖后卷款而逃的可能性变小,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妨碍有些情况下的有效违约。而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信息不完全时,即不一定确知卖方为其占有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这个一般结论更需要限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一个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的办法。

因此,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不能就此下一个一边倒的结论。立法必须权衡利弊作出选择。总的来说,我国应当首先规定特定物,以填补在这方面立法的不足,以使社会利益最大化和促进有效违约。同时考虑到我国已逐步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物流与前相比已大大增加,将来的立法可以更多地考虑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

本文的这一结论与近来要求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的观点是一致的。在一个物流停滞的社会,一般倾向于保护原所有人静的利益,而一个物流频繁的社会则更倾向于保护占有人动的利益。(注:这一观点来自我的同事邬枫(lutz-christian wolff)博士。)起草《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学者们更多地支持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相信是基于促进物流的考量。(注: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又见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

本文研究特定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过是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我国的具体法律制度的一个尝试。我国法律中还有许多具体制度有待这一研究进路带来更令人信服的论证。比如,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房地产规划制度、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环境法如何规定以保证可持续发展,等等。诚然,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建立在许多假设之上,这是由于经济学必须选择一些假设去简化问题,以便更好地关注和理解问题的某些特定特征。所幸的是,这些假定并不一定不切实际,而有艺术性的选择假设恰恰可以为我们提供洞见。(注:见polinsky,economic analysis as a potentially defectiveproduct:a buyers guide to posner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pp4—5,87 harv.l.rev.1655(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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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延迟退休改革建筑业劳动合同模板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全文共 74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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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休改革建筑劳动合同模板

建筑业劳动合同模板一:企业或个人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签 约 须 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每满一年不超过一个月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从事 工作(工作地、岗位、从事工种等)。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实行 工时制。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天。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八条 甲方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在施工现场,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第十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需要持证上岗和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的,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操作证书;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执行以下第__ _种方式:

甲乙双方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_ __元。试用期的工资为_ __元/月(周、日、小时)。

甲乙双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__ __元。

其他工资形式。建筑业劳动合同的范本精选3篇建筑业劳动合同的范本精选3篇。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 条中明确。

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第十四条 甲方按月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 _日前支付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乙双方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高温津贴 元/月。

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在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告知乙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二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①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条 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第三十三条执行外,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月工资标准按甲方正常生产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若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三十六条 甲方发生故意拖延不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与乙方订立无效劳动合同、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甲方应按下列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1、造成乙方工资收入损失的,按乙方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乙方,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乙方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乙方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乙方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乙方为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 其他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双方要求仲裁的,应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 他

第四十二条 以下专项协#from 建筑业劳动合同的范本精选3篇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十五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必须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产生法律效应。)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日期: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续订类型为 期限合同,期限为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 (盖 章) 乙方 (签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筑业劳动合同模板二:江西省建筑业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地 址: 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 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劳动合同终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当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劳动合同终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四)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__________岗位上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五)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六)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因生产特点不能按照前款执行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七)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执行以下第____种方式:

1. 甲乙双方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____元。试用期的工资为____元/月(周、日、小时)。

2.甲乙双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____元。

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计入乙方工资。

(八)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__日支付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九)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支付乙方的工资不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

(十)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

(十一)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十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十三)甲方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在施工现场,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四)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餐饮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l46—2019)。

(十五) 甲方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乙方。甲方和乙方都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乙方发生工伤时,甲方应当采取措施使甲方得到及时救治。

五、劳动纪律

(十六)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在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之前告知乙方,并有乙方签字为证。

(十七)乙方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对甲方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十八)甲方可以对乙方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十九)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乙方有《劳动法》第29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二十二)本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十三)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七、经济补偿与赔偿

(二十四)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乙方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二十五)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低于标准部分。

八、其他约定

(二十六)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劳动争议处理

(二十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甲方工商注册地或者施工地,下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劳动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甲方支付乙方工资不得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4、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缴纳,双方不能协商约定。

5、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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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高考讲话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22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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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大家好!

首先感谢各位领导能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来我校慰问高三教师和指

高考备考工作,下面我就我校高三基本情况和备考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以简要汇报。

一、基本情况

本届高三共18个教学班,学生1178人。其中文科6个班学生409人、理科12个班769人。包含体育生29人、艺术7人(术科已过)。前一阶段的工作回顾:

一是认真分析,科学筹划。依据本届高三学生学习基础较差的实际,制定了低起点、缓坡度、高落点的备考策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20__年的备考工作计划,明确了备考各阶段的时间划分、复习任务、目标要求和复课的方式等工作。

二是强化管理,夯实责任。学校成立了高考备考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领导包班制度,每周进班听课,和班主任交流,和中等生谈心,深入教师学生当中了解情况,两周在行政会上进行汇报,发现问题,议定措施,及时调整复习策略。通过分层次与班级签定目标任务书,使班班有目标,人人有压力。

三是重视过程、抓好落实。坚持每日定时训练和月考制度,落实作业考试化。重视过程管理,实行阶段考评,针对暴露问题,有的放矢。设立高考备考月段奖,调动备考的积极性和提高备考热情。举行了四次1

复习备考动员大会和各学科一轮、二轮的复习方法指导报告会,使学生复习备考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召开了七次班组会和多次师生对话会,师生面对面交流、零距离沟通,师生敞开心扉,共商备考方法,共议备考策略。召开决战高考师生“百日誓师”动员大会,营造氛围、鼓舞士气、激发斗志。召开市二模质量分析暨二轮转段动员大会,总结考试得失、明确备考方向。多形式的激发学生学习热情,树立备考的信心和掌握学习的方法。

四是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备战高考。每周召开集体备课活动,共同研讨教学的重点、难点、教法和学法,研究近年来的高考试题、高考动向。通过开展高三教学研讨课、一轮复课示范课、二轮专题示范课活动,不断探讨提高复习备考效率的途径和方法。

五是广开渠道,突破瓶颈。坚持每周开展学科集中补弱、课外咨询辅导补弱和中等生包抓、中等生家教式辅导的补弱活动,建立包抓学生成绩档案。实行全员参与、全面负责、全程跟踪的管理方式狠抓中等生工作。定期进行学生问卷调查和召开学生座谈会,及时了解教育教学情况,及时调整备考节奏、改进备考方法,增强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市一模、二模结束后,学校及时组织召开了质量分析会,从备课组、班组、学生各层面对前一阶段的复习备考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并切合我校实际提前制定二轮及三轮复课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下阶段教育教学方向。

二、狠抓“四个落实”,做好二轮复课工作(3月26至4月25日)一是抓专题教案和题组训练试题质量。二轮使用的专题及试题必须要在研究考纲、考试说明和近年高考试题的基础上,经集体研究确立小专题,由学科把关教师执笔备写,教务处审查,主管教学校长签字方可2

印刷使用,层层把关,确保质量。

二是抓专题上课及题组训练的效果。学校安排专人对二轮的训练、上课进行跟踪、检查。对学生的到位、答卷、收卷,对教师教案的修改、完善、教法设计及题组训练题的练和做进行检查和统计。在班级设立学科讨论小组,在练考后对简单问题学生讨论解决,对个别问题老师当面解决,对共性问题辅导时解决。

三是抓训练题的批阅和讲评的落实。要求对学生题组训练题全收全查、重点批阅,对中等生的试卷面批面改。老师上课前对先天训练的重点问题、疑难问题重点讲解。

四是抓好中等生转化工作。要求包抓教师对中等生的包抓要求做到“六个一”,即:制订一个解决问题、提高成绩措施;每周至少与包抓学生见一次面;每周检查一次练习、作业;每周与包抓学生谈一次心;每轮面批面改一次训练题;每月进行一次应试指导。

三、下一阶段备考的设想:(4月26至5月25日)

1、精选试题,进行考试演练,强化应试能力的训练

这一阶段一是要通过各科成套模拟考试演练,让学生对各学科高考试卷的结构、题型进行了解和熟悉,逐渐适应高考考场上的各个环节,形成快速、准确、熟练的应试能力。同时充分暴露学生基础知识方面的漏洞和能力薄弱点。二是在进行针对学生漏洞和薄弱点的专题训练中,教师要进行有力的补缺教学。三是通过教师的试卷批阅,规范学生的答题步骤,使学生真正形成会答的题目不失分,有难度的题目巧得分的能力。

2、降低重心,回归教材,强化基础知识点的训练和完善。

要求各科在选择习题时即要有面向学生的针对性,也要尽可能贴近

高考,让重要的知识、原理、概念回归课本。要注意对教材知识及原理的新加工、深加工,使教材知识得到拓展和延伸。对典型试题的讲评中,要侧重于知识点的相互联系与渗透,提倡开展“一题多联、多联寻本,一题多解、多解选优,一题多变、多变求新”的训练,从而跳出“题海”,培养学生的多极思维,提高学生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3、调整学生心态,突破“心理围城”

应考心态直接影响着考试成绩。临近高考,大多学生会出现紧张、烦躁等焦虑情绪,要求班主任和科任教师要时时留意,满腔热忱的去关爱每一名学生,帮助学生客观定位,认准自己的奋斗目标,树立正确的“考试观”,避免过分自卑和盲目自信,同时指导学生进行自我调适,对学生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疏导,以最佳的心态迎接高考。

以上是我校高考备考工作措施和设想。我坚信有上级领导关心、领导和指导,有我校雷厉风行、团结协作的班子,有着敢打硬仗、团结务实、敬业爱岗的教师队伍,我们有决心和信心完成20--年的高考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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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2024高考讲话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5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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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

大家好!

时间非常快,很快就迎来高考、中考的日子。首先,我谨代表镇党委政府向各位老师表示衷心地感谢,你们辛苦了!

今天离高考不足10天、中考不足一个月,这时候教师和学生的压力是非常大的;但在座的老师是学校的领导,在这个非常时期,责任更大。因此,我讲以下两方面的注意事项:

一、学校领导、教师在中考、高考期间要为考生创造安全、舒适、和谐的考试环境,实行24小时值班制,让考生以最佳的状态投入到高考中,考出理想成绩。学校领导要特别留意考生的交通安全、饮食安全及住宿问题,特别是高考考生要到城里参加高考,学校的领导和老师更要特别留意饮食、住宿等方面的环节,密切关注考生的心理动态;中考方面,全镇几百名考生都到这里参加考试,请学校领导和老师要组织好,要尽可能为其他学校的考生提供食宿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同时医务人员也要准备好,以应对学生的突发状况,要尽可能为考生创造安全、舒适、和谐的考试环境。

二、镇党委、政府会为中考、高考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一是在经费保障方面,中高考慰问金及考场经费都大幅增长;二是在中考期间会要求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尽一切可能保障好考场附近的秩序,为考生提供一个舒适的环境。

最后,祝今年高考、中考再上一个新台阶!

祝各位老师工作顺利!阖家幸福!万事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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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高考讲话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4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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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生命起舞,创造美丽与奇迹。

飘零的生命,常常如风吹絮,或雨打飘萍。因为变故,因为灾难,往往弧单而无助。以为即将被这个世界抛弃的时候,总有一种力量,将我们收留,总有一种力量,领我们回家,来结束那段没有出路的逃亡。爱,是这个世界最后的力量,让生命抵达无限,让生活恰似那遮不住的青山隐隐,流不断的绿水悠悠。

当华美的叶子落尽,生命的脉络才历历可见。当看见一棵落尽了叶,只剩一树枝干的树时,我想到了我们自己,也许我们就要像这满树的枝干那样:清晰、坚强、勇敢。虽然没有了一身华丽,但生命依旧苍劲有力。我们即使无法成为蓝天上的雄鹰,但是只要抬头,依然可以拥有湛蓝的天空。换一个角度,换一种方式,生命依旧美丽。

我们无法抵御灾难的来临,当苦难碾过生命,遗留下狰狞的面孔、恐怖的痕迹,除了哭泣,我们还有另一种方式来重拾生命与爱的勇气:重新站起来,汲取生命的力量,继续追梦的征程。当我们回首时,细读碾过生命的痕迹,会发现那是经久不衰的历练与成熟;是铿锵有力的气概与豪迈;是掷地有声的自我辉煌与灿烂!

当生命有了曾经,有了经历,我们才会变得更加坚强。生命,才可以如空中彩练那般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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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高考讲话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24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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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汕尾市林伟华中学全体师生对各级领导、专家及来宾莅临我校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大家多年来给予我校的支持、关怀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对这次汕尾市20~~年高考总结暨20~~年高考备考工作会议在我校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20~~年高考已经落下帷幕,成绩早已揭晓。今年,我校有561人参加高考,总入围率95%、本科入围率65%,重点本科入围率17.4%,三大指标全部居全市公办学校首位;其中我校理科杨木群同学以696分被清华大学录取,文科陈灿普和黄碧琳两位同学分别以649分和648分居于全市文科第一、第二名。

成绩的取得,毫无疑问,应该归功于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教育局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得益于信利公司总裁林伟华先生的大力支持,得益于全体教职工的团结进娶奋力拼搏。回顾20~~年高考复习备考工作,我们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并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一、目标鲜明。

西方有句名言说“一心向着自己目标前进的人,整个世界都给他让路!”一个人的奋斗如此,一个团体的奋斗也是这样,如果没有明确的奋斗目标,就像一艘轮船没有舵一样,只能随波逐流,无法掌握。所以,一进入高三的门槛,我们就制定了高三这个特殊年级一学年的明确的奋斗目标。

众所周知,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定一个奋斗目标并不是一件难事,但要定一个明确、具体、可行性强,能引领我们的行动,激励所有人为之奋斗的目标就需要慎重考量各方面因素。为此,我们校领导、教导处、高三年级组合力研究、再三斟酌,参考我校往届高三年级高考备考的各项数据,详细的分析了本届学生的学情,充分考虑新高考可能存在的一些新的变数,才最终确立本届高三的奋斗目标。我们还把奋斗目标具体细化、量化,并把量化目标分解到各个班、各个学科乃至各个老师。用这些鲜明的奋斗目标为我们整个高三的教学工作导航。

二、着力调整备考策略。

我们总的备考策略是:“力促尖子生、力推临界生、力帮学困生。”但在落实这一策略时,两个学期工作重点各有侧重,上学期“抓两头、带中间”,下学期“抓中间、带两头”。上学期注重夯实基础,各班树立典型,放领头羊,指导学生扎扎实实地进行基础训练。同时不放弃任何一名学生,抓两头的同时,努力促使中间生形成追赶的局面。下学期把工作重点放在中间生上,争取使中间生向重点或本科院校冲刺。加强面上辅导,落实“导师制”,每个老师带3—5名临界生,点面结合,齐抓共管,努力把中间生往上促一层。从而有力地提高了重点本科和本科的入围率。

三、强化“三个管理”,增强备考工作系统性。

⒈、强化自我管理。

我们主张让学生自治,充分发挥年级、学生会的作用,强化学生的自我管理。我们从做好清洁卫生、进行纪律教育开始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从提高自习课的质量入手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复习备考不在于老师还讲多少,而在于学生还能学进多少。所以我们注重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复习的能力。

⒉、强化班级管理。

在高考备考中,我们提出了“管理促学习,高三无特区”的口号,要求高三学生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强化“求实、守纪、开拓、进取”的班风,严格“勤学好问、刻苦成才”的学风。高考成绩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管理水平的高低。我们要求班主任的工作要“严、勤、细”,不管是在教室、操尝饭厅还是宿舍,不管是早晚自习、上课、自修还是午睡、晚休,班主任都要实施对学生高效、科学的管理。

⒊、强化年级管理。

年级组负责抓班主任和备课组长这两个“龙头”,每月召开班主任和备课组长例会,部署年级整体工作。班主任工作侧重于学生管理,协调好各科任课教师间的关系,促进学生各科成绩平衡发展。备课组长侧重于教学管理,集思广益,把握各科的复习导向、进度、难度、收集高考信息,分析高考形势,为复习备考提供可靠的知识引导。

四、认真研究《考纲》和《考试说明》,确保备考对路,强化集体备课

我们针对20~~广东高考的新变化,认真研究《考纲》和《考试说明》,争取把考试要求落实在每个专题中。每个专题都在集体研讨的基础上,由专人负责整理归纳,做到既有分工,又重合作,精心选题,重点突出,忙而不乱,稳扎稳打,确保教学目标定位准确,教学工作踏实对路。我们要求教师对每一道题都要重新做一遍,这样才会把握的更到位、更深入,讲起来也就会更加得心应手。

学校还特别注重集体备课,集思广益,每次备课要求有一个中心发言人,有记录。对备课中存在的问题大家讨论解决,充分发挥每个成员的聪明才智,扬长避短,取长补短,提高教学效益。

五、分层教学,分类指导,全面提高

针对我校学生基础参差不齐的实际情况,在多年来实行分层教学的基础上,对高三年级的分层教学又进一步细化。把整个考生按文、理学科进行了分类,哪些学生考重点大学有希望,哪些学生考二本有把握,哪些学生可以考三批专科。

经过细化之后,不仅学生明确了自己的奋斗目标,还提高了备考的效率。考一般本科的学生,重点在应知应会的题上多下工功夫;而对于考重点的学生不仅要有牢固的基础,而且要重点在知识的再提高方面多下功夫。不仅要求知识准确,而且在答题速度、技巧等方面也要进行努力。教师在教学中也根据学生的层次,有针对性地辅导。在制定教学进度、教学计划、命题、讲卷、深层辅导,都根据层次来落实。经过划分层次,学生在学习上有了目标,教师在教学上也有侧重,摒弃那种大帮哄、一起赶的现像。而且有利于是学生个性的发展,也解决了尖子生吃不饱,中等生吃不好,学困生吃不了的问题。

今年高考我校有考上清华大学的、也有市状元,我们高兴!但我们更明白在顶尖人才的培养上,没有常胜的将军,安踏公司的一句广告词说得好:“追求,永不止步。”只有谦虚谨慎、兢兢业业、追求不止,我们才能在今后的育人道路上走的更稳,走的更远。

现在,又是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的时节,我坚信,有各级领导的重视和各位同仁的支持,我们市林伟华中学全体师生一定会一如既往的团结奋进、努力拼搏,争取在明年高考中以更加卓著的成绩答谢领导的关心和社会各界的厚望。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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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我为改革创新做什么国旗下讲话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8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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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根本不了解我,你从来不明白我,你从来不明白我心里想些什么,我厌恶你!”我声嘶力竭地喊道。

“啪!”随着这一响亮的掌声,一记鲜红的手掌印顿时出此刻了我苍白的脸上,格外的清晰。我心中的怒气仿佛被泼了一桶油一般,更加旺盛的烧了起来。此刻,我失去了理智,推开家门冲了出去,身后还响着父亲的怒吼:“有本事就别回来了……”

我孤零零的走在大街上,当时是一月份。我身上只穿了一件薄薄的衬衫,刺骨的凉风迎面吹来,吹得我双手抱着手臂直哆嗦。身边的一些路人都成群结伴的,有说有笑……而我只能在那里挨冻受饿,心里一想到这,一股委屈感强烈的涌上了心头,失声痛哭起来。委屈感仿佛是眼泪的儿女一般,跟着眼泪,跑出了我的身体,,哭出来后感觉自然好了很多。但,此刻,心里还是埋怨着父亲,感觉,我和父亲的距离越来越遥远……

走在大街上,我突然闻到了一阵饭香,我下意识地摸了摸口袋,手猛然摸到了一件冰凉凉的物体,不是钱,是家门钥匙!我心中充满了惊喜、激动和期望……只要父亲睡着了,我……父亲?父亲。想到了“父亲”一词,不知怎样突然想到了父亲对我的种.种关爱:

一岁时,父亲带我上街,我高兴地骑在了父亲的肩膀上,无比高兴,而父亲则十分细心,拉着我的小脚,生怕我会从他肩上栽下去,尽管父亲的手很酸……

三岁时,到了上幼儿园的年龄了,爸爸带着我去上幼儿园,那是我第一次上幼儿园。父亲怕我第一次上幼儿园不适应环境什么的,请了一天假陪我,要明白,请一天假是要扣工资的。

七岁时,在上学的的路上,不细心把脚弄伤了,右脚的右边被划了一条长长地伤口,流着血,于是爸爸急急忙忙地吧我送往医院,脸上满是着急的神情。因为请假,那次没评上最佳职员……

八岁时……九岁时……十岁时……十一岁时……十二岁时……我突然感受到了父亲对我的……爱。可我就是不敢回家。直到,灯熄灭了。我上了楼,准备拿出钥匙的时候,一阵风吹来,门开了,我的手僵硬住了,眼泪不住的流……原先那扇心目中的门一向没关,我和父亲的距离也从来没远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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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我为改革创新做什么国旗下讲话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1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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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门,亲爱的同学门:

上午好!

今日国旗下讲话的主题是三月,让我们和雷锋同行。

每年三月,我们都会很自然地想起一个名字——雷锋。这个名字,把我们的队旗映得鲜红鲜红;这个名字,使三月成为了一个温馨的月份。这个名字的后面行进着的是我们所有东门人整齐的步伐。因为,22岁的生命,对于平常人来说,似乎太短暂了,但雷锋,却始终无声地帮助我们明白:人应该怎样生活:他对工作的热情,对战友的友情,对人民的感情,给我们人生的早晨,添过了一抹温暖的颜色。

或许有人认为,雷锋想象太高大了,高大到高不可攀的程度,这样的榜样难以企及,不得不敬而远之。但今年出版的雷锋传记告诉我们:雷锋也是一位时尚潮流的追求者,穿皮夹克戴手表,骑着借来的摩托车照相;他也喜欢表现自己,喜爱拍照片,写诗歌……这就让我们明白,雷锋也是一位普通人,他有喜怒哀乐。

只不过,他同时不是一个自私自利的人,而是一位有责任感,有爱心,有追求的人:在火车站看见有人丢了票,主动替人买票:冒着大雨步行两个多小时送大嫂回家;身体有病坚持参加义务劳动;积攒下来的钱一次又一次捐献给灾区人民。他做的事情并非惊天动地,却万全对得起一个大写的"人"字。雷锋精神的可贵之处,就在于平凡之中见伟大,细微之处见精神。正如毛泽东指出的,一个人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只做好事,不做坏事。

你看,我们的校园里,课堂上充满朝气和活力,我们把困难消融在乐观的笑声里,让我们的社区和其他公共场所呈现一派助人为乐的美景。我们可以看到:新来的同学学习上的困难,有人主动帮助;洗手池流淌的水,会有人悄悄的关上;地上的纸屑,会有人弯腰拾起;手拉手小伙伴,不仅在物质上,还会在精神上得到帮助;因为,雷锋像一座丰碑,已经钻刻在我们的心底,因为,学雷锋的火炬在我们手中传承,因为,祖国在盼着我们奋起,盼着我们飞腾……因此,在又一个"雷锋月"到来之际,我们将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争做"雷锋式的好少年"!

同学们,只要我们把每一件简单的事情做好就是不简单,把每一件平凡的事情做好就是不平凡,也就是:要向大目标走去,请从小事情做起。同学们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不管是在学习上,还是在生活中,我们把每一件我们应该做的小事情都做好,就一定会像雷锋那样创造辉煌的人生!最后我们一起来回味一下雷锋写的诗歌:如果你是一滴水,你是否滋润了一寸土地 如果你是一线阳光,你是否照亮了一分黑暗 如果你是一颗粮食,你是否哺育了有用的生命 如果你是一颗最小的螺丝钉,你是否永远坚守在你生活的岗位上 如果你要告诉我们什么思想,你是否在日夜宣扬那最美丽的理想 你既然活着,你又是否为未来的人来人类的生活付出你的劳动,使世界一天天变的更美丽?我想问你,你为未来带来了什么?请记住:只要始终坚持完善自己,善待他人,从小事做事,你我都可以成为雷锋!让我们永远与雷锋同行!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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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我为改革创新做什么国旗下讲话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1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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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是新学期第一周,我们进行了入学考试和假期作业评比。很多同学成绩优异或进步幅度很大,受到了表扬。但部分学生作业不认真、入学考试成绩很不理想。

这个差距在于假期,别人在读数理启蒙文学名著,而你在网络爽文无脑漫画之间……,别人在按照计划认真作业,而你是“低头追剧”。规划不同,过法不同,寒假对于我们的意义就不同。有的同学可能难以理解,假期有必要这么拼,这么苦,这么累吗?我的回答是大有必要。

很多同学都喜欢易烊千玺,小小年纪便掌握了机械舞、拉丁舞等多个舞种,演唱功底在诸多新生代歌手中也可圈可点,川剧变脸、书法等诸多才艺更是常常让人惊艳。

然而,易烊千玺某方面的特长,都是十年如一日地为之拼搏。常年的苦练让他的手臂和腰部受了不少伤,但他一直坚持着。 对他来说、坚持不仅仅是时间的累积,更是努力让自己每一天都比昨天做得更好。 人生有两条道路可以选择,要么向 易烊千玺那样吃苦十年,精彩五十年;要么安逸十年,吃苦五十年。

2、做一个会学习的人。一个人成就有大小,水平有高低,决定这一切的因素有很多,但最根本的是学习能力。这是一个时刻都发生变化的时代,也是一个充满竞争的时代!适应时代的的唯一途径,那就是不断的提高我们的学习能力。学习不能偷懒,一靠积累,二靠思考,综合起来,才有了创造。但是第一步是积累,积累——说白了就是抓紧时间读书。一边读书,一边思考,让自己的大脑活跃起来,丰富起来。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发觉自己的不足;只有在不断的学习中发现、研究和解决难题,才能使自己更加明智起来。学习是件苦事,需要努力,需要有克服困难的意志,有战胜懒惰的勇气。但学习更是一件快乐的事:在学习中解除了迷惑,在学习中增长了见识,在学习中获取了更多的信息,让视野更开阔,让思路更敏捷,让心灵更充实。更重要的是,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

3.做一个有良好习惯的人。好习惯能确认自己的价值,识别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学习办事更有效率、增强自信心、改善与同学、朋友的关系 。习惯具有很强的惯性,象转动的车轮一样。人们往往会不由自主地启用自己的习惯,不论是好习惯还是不好的习惯,都是如此。可见习惯的力量——不经意会影响人的一生。 我校教师方面的《朱阳二中优秀教师的20习惯》,同学们的自主学习习惯、德育行为习惯的“六个导向”,即进取导向、责任导向、礼让导向、互助导向、勤俭导向和品味导向。包括了思维方式、处世态度,行为方式等,这些习惯,要从每节课做起、点滴做起、天天做起、 天天坚持、日积月累,就会发现更美的自己!

阳春布德泽、万物生光辉。我们都是奋斗者,我们都是追梦人! 希望同学们百倍珍惜时间,牢记行为准则、养成良好习惯,刻苦学习,为人生镀上一个辉煌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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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我为改革创新做什么国旗下讲话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5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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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同学们,早上好!

今天我国旗下的演讲主题是“做最出色的自己。”

做最出色的自己,就是今天的自己和昨天的自己相比:我今天作业是不是比昨天更认真?我今天课堂的表现是不是比昨天更投入?我今天向老师提问是不是比昨天更虚心?我今天对知识的吸收是不是比昨天更充分?……同学们,让自己今天成为最好,努力让自己每一天都有收获,有进步。做最出色的自己,不在乎你昨天是一个怎样的人,不在乎你的底子有多薄,基础有多差,只要努力,你就可以比不努力的自己更好,只要你坚持努力,你就完全可以做最出色的自己。

同学们,要做就做最出色的自己,这样你就会很快乐,快乐不是别人给予的,而是需要我们自己去创造,其实,只要你用心发现,你也能从自己的生活中发现许多快乐。比如,看一页书,攻克了一道难题,考试取得了理想的成绩,甚至帮爸爸妈妈洗几个碗做一些家务,都能给你带来快乐!

这学期马上就要结束了,心存梦想,志存高远,时刻优秀着你自己。相信自己,努力自己,超越自己,做最出色的自己。你前行的路上,老师愿意做你们更加坚实的臂膀。期末考试马上就要来临了,让我们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快乐的学习,快乐的生活,用最优异的成绩,做最出色的自己!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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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我为改革创新做什么国旗下讲话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6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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忧愁、害怕、开心、郁闷……在你的成长路上,这些滋味必须都品尝过的吧。

我,已经11岁了,遇到的烦恼数不胜数。从我记事的时候起,重男轻女的外婆就不怎样给我好脸色看。我一向努力让她喜欢我,我想证明给外婆看,女孩不比男孩差劲。此刻,我在报刊上发表了两篇习作,担任了班级的小干部,外婆渐渐喜欢我、疼爱我了。这几年的奋斗拼搏,总算没有竹篮打水——一场空。

你有过恐惧的时候吗记得前年,爸爸妈妈让我一个人睡觉,当时我满口答应,可到了晚上,便打退堂鼓了。我的房间漆黑一片,让我想起了《聊斋》。我钻进被窝,身上瑟瑟发抖,十分后悔看了那部鬼电视剧。我困得实在受不了,在害怕中居然睡着了!时间一久,坚持独自睡觉,我和黑影我交了朋友,胆子变大了,我很自豪。

“哈哈哈”,同桌讲的笑话真趣味;“嘿嘿嘿”,这是我在捉弄表妹发出的奸笑声;“呵呵”,这是我在收到好友一份令人惊喜的生日礼物,而开心地露出了大门牙……

烦恼事又来找我了,唉,为什么要考试为什么我的成绩总是80几分,不上不下我已经认真复习了,是因为没有掌握学习方法吗要是世界上有包治难题的灵丹妙药就好了,花再多的钱,我也要买一颗!

“你欢乐吗我很欢乐……”这首歌你必须听过的吧。妈妈上个星期帮我买了一套杨红樱阿姨的学校小说合集,这套书我日盼夜盼,最终能够大饱眼福,看个痛快了。

成长路上风景很美妙,崎岖和坎坷也少不了,但只要勇敢应对,你就是最棒的。要相信,上帝在关掉了一道门的同时,肯定也为你打开了许多扇期望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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