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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门卫管理与疫情防控实施细则【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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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职业培训实施细则_培训方案_网

范文类型:细则,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技术,学校,学生,培训,全文共 17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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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职业培训实施细则

根据xx县就业局的安排和《职业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当前的就业形势,加强职高学生的职业培训工作事关学生切身利益,事关学校社会声誉,事关学校办学效益,职业培训就是为就业安置做的最好的准备!为了切实抓好xx年我校职业培训工作,顺利完成我校xx年职高学生职业培训任务,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   职业培训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下设办公室:

主任:

成员:及相关年级班主任

二、    工作职责

1、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次活动管理方案,领导组织本次职业培训工作并协调各部门为本次活动保驾护航;负责对职业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培训期间的考核考评,负责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学生在训期间的安全管理、在训学生的资格审查和结业鉴定等相关工作。

2、年级组负责组织学生,负责对本次培训学生的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本次培训学生的考核考评并做好详细记载备查,负责对考评不合格的学生组织补考,协助生产实习处制定培训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协助招生就业处搜集培训学生的相关信息。年级组和班主任负责对学生和学生家长的宣传动员工作,收集学生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相关材料,组织学生按时参加培训,要求学生严格遵守培训纪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培训课时,对于培训学时不够的学生,应及时联系培训教师对其补培,协助招生就业处和教务处填报相关表册。

3、招生就业处负责本次培训的统筹,联系xx县就业局相关领导,协助就业局相关人员对本次培训的管理、检查、督促工作,确定培训开班及结业时间、培训专业、参培教师,负责收集本次培训所需要的相关材料,负责本次培训的网上录入工作,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向就业局报送相关表册和资料。

4、生产实习处负责组织本次培训需要的教材和实作材料,负责确定参加培训的专业和专业教师并对他们进行资格审查,负责设置培训课程和制定教学计划及教学日程,协助教务处督促培训教师严格按照培训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进行培训,

5、教务处负责对参加培训学生的资格审查,负责对本次培训教师和班主任的考核并做好详细记载备查,负责检查督促培训教师严格按照培训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进行培训,负责检查督促培训教师的培训准备及培训情况并做好相关记载以备查,培训结束后搜集好本次培训教师的培训讲义备查。

6、保卫科负责本次培训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7、后勤处负责本次培训活动相关经费保障。

8、政教处负责对参培学生的管理,完成对参加本次培训活动学生的行为习惯和基本礼仪教育,并作出鉴定。

9、信息中心负责保障本次培训的场地、器材、设备等。

10、行政办公室负责收集本次培训相关资料和对外宣传及协助接待相关部门的检查。

11、张胡莉同志负责本次活动的所有材料的收集、录入、整理等工作。

三、时间安排

1、7月10日----8月30日,联系就业局相关领导,确定培训方案、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及专业;

2、9月1日--—月8日,整理上报本次培训开班申请及相关资料;

3、9月9日---9月21日,开班典礼,集中培训;

4、9月22日--- 9月23日,集中考试考核;

5、9月24日----10月10日,报送相关资料到xx县就业局;

5、10月11日---12月18日,总结本次培训活动;

四、培训管理

1、学生培训期间的管理由生产实习处、教务处、政教处、年级组、班主任负责,教务处负责对培训教师的考核考评,年级组负责对参培学生的考核考评,学校选派富有工作经验、责任心强、思想素质高的教师担任本次培训教师和班主任。

2、本次培训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进行。培训教师必须认真备课、认真组织培训包括理论和操作培训,培训结束根据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和就业局的考核对培训教师进行考评。

2,培训期间的安全由班主任和年级主任及相关人员负责。学生违反纪律、不服从管理、违反操作规程或在管理之外的时间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包括经济民事责任的由学生自己承担,触犯法律的,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处理。学校负责协调解决。上课期间由培训教师负责,其他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由班主任和年级主任负责。

3、xx县就业局对本次培训活动将进行全程监控和严格考核。培训期间凡因人员不到位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责任的按照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情节严重的报上级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xx县xx职业技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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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数字化校园创建实施方案及评估标准细则[页2]_实施方案_网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11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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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校园创建实施方案及评估标准细则

(三)建立机制,加强培训,全员参与,示范引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信息技术应用,将教师应用信息技术的情况与学校考核机制相结合。加强培训,全员参与,分层分级抓好教育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应用、开发、管理、学科教学五支队伍建设,培养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高教师应用信息技术能力。

(四)突出实效、坚持不懈、常态应用、创新发展。创建学校要突出实效,让应用保持持续的稳定的状态,各项工作始终处于紧紧依靠信息技术作支撑的高效运行的状态。要有创新的理念、创新的思维、创新的实践,不断为注入新的活力,不断形成新成果、新特色,始终把握时代的脉搏,常创常新。

五、创建程序

(一)学校自评。创建学校成立自评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创建工作,召开动员大会,部署自查自评工作,填写《临沂市数字化校园创建申请表》(一式三份)和《临沂市数字化校园创建自评得分表》(一式三份)。

(二)县区初验。各县区成立数字化校园领导小组,根据学校自评情况,通过看材料,实地查看,座谈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现场检查验收,针对问题,及时整改,汇总后以县区为单位上报临沂市数字化校园建设领导小组。

(三)市级验收。临沂市数字化校园建设领导小组依据《临沂市数字化校园评价标准及评估细则》组织验收,达到标准要求的,授予"临沂市数字化校园"称号,并进行奖励、颁发奖牌。

经验收通过的学校,自授予称号之日起,每隔两年复查一次。主要指标下滑的,给予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取消已授予的称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设立专职机构,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为数字化校园创建提供组织保障。

(二)保障经费,加大投入。统筹管理“两费”资金,协调安排教育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学校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将配备和维护资金列入学校预算。严格落实临教财字﹝﹞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两费”的管理使用,并在每年的教育费附加及学校教育公用经费中也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用以支持教育信息化建设,为数字化校园的创建提供资金保障。

(三)强化机制,科学评估。切实加强对数字化校园工作的检查考核,形成强而有效的高效管理机制。各县区要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市教育局也将根据创建情况,对创建成功的学校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鼓励各县区积极探索,敢于创新,对在实施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积极推广。把《临沂市数字化校园评价标准和评估细则》确定的各项指标纳入各县区和相关部门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检查评估工作,科学分析创建效果,通过数字化校园创建简报、专题网站、研讨会等形式,定期公布创建情况。

共2页,当前第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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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年南湖区出台“两房”管理实施新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60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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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南湖区出台“两房”管理实施细则

近日,南湖区出台“两房”管理实施新细则,并于6月22正式实施了,下面是新详细内容。

住有其屋、居有所安,是老百姓最迫切的愿望。为更好地解决南湖区中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该区在去年率先出台“两房”管理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今年又率先修订出台了《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并于6月22日起正式实施。

去年,市住房保障局将市本级“两房”申请的相关工作下放到各区住建局,南湖区首次自行组织了该项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结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新修订的‘两房’《细则》更贴近南湖区的实际,有助于规范全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提高全区群众住房的保障水平。”区住建局房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比上一年度的“两房”《细则》,新出炉的“两房”《细则》主要在有效年限、申请手续、申请标准及审核责任四方面作了相应调整。

以往,每年都会出台一次“两房”管理实施细则。今年,南湖区调整了“两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有效期限,同时区政府每年会公布一次申请当年“两房”管理实施细则中的调整部分。

在申请手续上,新版“两房”《细则》也是“化繁为简”,为申请者提供更多便利。“申请中一些不必要的申请资料今年可以省去。”区住建局房管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举例说明,“比如婚姻证明,过去在申请‘两房’时,婚姻状况是单身的申请者需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无婚姻登记证明》,而今年只需填写《南湖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由民政部门对声明做出审核即可。”

同时,结合当下的实际情况,新版“两房”《细则》对今年“两房”申请的一些标准进行了调整。相比去年,今年申请门槛进一步降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第三类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当年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需低于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公布的20xx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32653元(含)。“由于20xx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0xx年度,因此今年申请‘两房’的收入标准将再次提高,换句话说就是有更多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房了。”该负责人说,“此外,对于公租房的实物配租,不仅降低了第一类有证困难申请家庭的年龄条件,还对第二类无证困难及年纪较大的申请家庭,根据当年的申请情况和房源情况,每年公布一次实物配租的相关条件,使更多申请困难家庭能够享受到公租房的实物配租。”

“两房”申请关系到民生大计和社会稳定,根据去年省审计组审计提出的问题,今年南湖区进一步明确了初审、收入审核和住房审核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联动协调,使“两房”审核更加严谨和准确,做到“有错可追”、及时修正。

记者了解到,延续去年的政策,今年南湖区仍将同时受理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该项工作定于本月27日启动。需要提醒的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与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同时申请;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保障;同时符合南湖区、秀洲区和经开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只能向一个区域提出申请。

相关法律法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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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79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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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为规范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制定了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xx〕55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xx〕7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本细则适用于南湖区行政区域内(含建制镇、不含长水街道、城南街道,以下简称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分配、管理、监督等。

2、区住建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牵头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制定、宣传、受理、审核等工作。区发改(物价)、公安、监察、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审计、市场监管(工商)、新居民、税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审核和监督工作。各镇、街道、园区落实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受理、审核、管理等工作。

3、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购房的形式,二者选其一,不能同时申请。

货币补贴是指申请家庭在南湖区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普通住宅(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非成套房除外),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其一部分补贴资金,所购住房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实物购房是指申请家庭在政府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内选定购买住房。

4、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5、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户家庭限购一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当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一般由夫妇、夫妇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周岁以下)、单身(33周岁及以上)、单身(离异或丧偶)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周岁以下)四种情形构成,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三年。

2、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嘉兴市区(含南湖区、秀州区、经济开发区,下同)居民户口(指户口在社区,下同)3年及以上,且现在户口为南湖区居民户口。

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南湖区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3、属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家庭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公布的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由区政府另行公布。

4、申请家庭以家庭申请人数计算,现住房人均(独生子女按单人计,下同)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

申请家庭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年收入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5、申请家庭成员无使用农村宅基地并且未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

6、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 且申请当年的上一年1月1日(含)后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因汽车在申请当年的上一年1月1日前被盗而无法注销的申请家庭可视为无汽车申请家庭。

7、同时符合南湖区、秀洲区和经济开发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只能向一个区域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由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3、具有南湖区居民户口。

4、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

(三)纳入或不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的情形

1、已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参加过房改购房,离异满三年的申请家庭,离婚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一方可参加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但原家庭参加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的一半需计入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

2、通过购买商品房、拆迁(征收)安置、自建、集资建造或通过接受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自有房屋等(包括期房)以及申请当年的前五年1月1日(含)后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所有房屋(含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征收房屋面积)计入现申请家庭核定住房面积。

3、对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申请家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计入面积核定范围;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4、如申请对象属于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且双方除该套房改房外无其它房屋,在公告受理截止日前申请对象已将原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产权重新转移给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该套房屋住房面积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需提交公证书)。

5、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心连心”救助对象的,因家庭经济困难将原私有住房出售,将售房款或拆迁货币安置款用于以上家庭救济,并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所在社区、街道(乡镇)证明,属于“心连心”救助对象的需提供“心连心”证明。

三、申请认定

(一)受理

申请家庭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属集体户口的需提交由保管单位盖章的集体户口薄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

3、婚姻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签署《南湖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或配偶一方已故的也需签署《南湖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由民政部门对声明做出审核。如一方已故须提供死亡证明。

4、收入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等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并提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达到退休年龄的,则由社保经办机构对该成员是否享受退休金(如享受退休金,应注明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领取退休金总额)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家庭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并以签署诚信承诺书方式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填写对其进行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的授权书。

5、申请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已拆迁(征收)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征收)安置协议及复印件;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及复印件,同时,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和产权单位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结书;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对外出租的,提供租赁合同及租赁情况证明。

6、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嘉兴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和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有无房产证明。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无使用宅基地证明。

7、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上出现的房屋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家庭成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家庭成员持有见义勇为证书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如申请家庭汽车在申请当年的上一年1月1日前被盗,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汽车被盗证明

11、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1、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递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验,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不符合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同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2、收入审核。由民政部门负责,市场监管(工商)、公安(车管)、税务等部门配合,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xx〕13号)相关规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包括收入、工商、税务、社保和车辆等)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对收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住房管理部门。

3、住房审核。由住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住房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

(三)公示

经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由住房管理部门在相关媒体、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对其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认定

经公示无异议(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住房管理部门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公示截止日前申请家庭成员有死亡的,需重新审核。

四、销售及货币补贴流程

1、发布信息。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区政府根据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房源区域、数量、价格、户型、货币补贴标准等基本信息。

2、摇号轮候。以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准进行电脑摇号,符合条件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享有优先选房的权利。如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数大于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名额时,以摇号产生的号码为准,按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名额1:1的比例确定进入该批次选房的申请家庭,摇号产生的号码为选房的顺序号,未中选的申请家庭则轮候进入下一批次申请。

对未到场参加摇号的申请家庭,视作自动放弃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对参加摇号后放弃选房的申请家庭,取消下一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3、自主选择。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按照公开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号,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实物购房或货币补贴,选完为止。选择实物购房的,在所提供的可售房源内自主选定,选房结束后领取《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选择货币补贴的,在提供的货币补贴名额内选择,选择结束后领取《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货币补贴证》)。

申请家庭在领取《准购证》、《货币补贴证》后放弃购房,需将《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返还发证部门办理核销手续,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自然取消。如申请家庭不返还《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取消下两个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货币补贴实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货币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申请家庭未在有效期内购买住房并领取补贴,视作自动放弃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未取得《货币补贴证》,自行购买的住房,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4、签订合同。选择实物选房的申请家庭,应在《准购证》上通知的有效期内,凭《准购证》与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付款手续。购房合同中应注明保障家庭可享受面积、超面积、上市最低补交款及补交比例等内容。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自行在市场上购买住房,办理好权属登记后,凭申请人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货币补贴证》、《房屋所有权证》到住房管理部门领取货币补贴。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不得购买已列入当年拆迁改造(征收)计划的住房;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自行购买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最小不得低于36平方米及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否则不能申领货币补贴。

申请人在公示截止日后死亡的,如该申请家庭仅为申请人一人申请的,则该家庭保障资格自动取消;如该申请家庭成员不止申请人一人,则保留该家庭保障资格,由该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荐申请人并经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5、房源结报。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单位在售房结束后,需将申请人和房源清单及《准购证》上报住房管理部门,剩余房源结转为下一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房源。

五、销售价格及补贴标准

1、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构成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xx]250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销售价格以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为准。

2、申请家庭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或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为70平方米,实物购房超过上述控制标准部分,须按该住房同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计价。

实物购房超过标准部分面积按同地段商品房计价,其价差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收取。

3、实物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超面积价格)。

(以上计算公式适用于有超面积购房者)

4、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与商品住房价格波动联动的机制,具体补贴标准每年由物价部门经批准后对外公布。

货币补贴金额=(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申请家庭在南湖区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普通住宅(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非成套房除外),所购买普通住房成交金额(以房屋买卖合同为准)低于可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的,则按成交金额发放货币补贴。

5、现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后,须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

六、上市准入

1、购得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交纳契税等有关税费,办理产权登记,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的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合同须载明上市时须向政府交纳“最低补交款”,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价款。产权登记部门须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志。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自行在市场上购买的住房在办理产权证时应出示《货币补贴证》,由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

3、申请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年限(5年)需要上市交易的或单身购买且发生继承时仍为单身的经济适用住房因继承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补交金额不得低于“最低补交款”)方可办理交易手续或继承过户手续;领取货币补贴的,需如数退还原货币补贴金额后,方可办理交易手续或继承过户手续。

申请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出租的相关手续。

4、在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内,房屋所有权人因继承(非单身购买)、离婚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住房管理部门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过户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起计日期不变。

因法院依法判决、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住房管理部门核准后,须按上款规定补交该住房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或货币补贴金额后,允许提前上市。

5、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方式购买的住房遇到征收,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在办理征收补偿手续时,应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可按以下方法操作: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愿意将房屋征收后产权调换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且产权调换的房屋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上注明属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对于不愿意将征收后产权调换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或产权调换的房屋不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房屋征收部门应通知住房管理部门,在被征收人补交原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后,按一般商品房性质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通知住房管理部门,并在发放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时将被征收人原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予以扣除;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如愿意将购买的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应和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相关协议,在产权登记时由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在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在取得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后一年内),可重新领取补交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但购买的住房必须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

七、法律责任

1、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2、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1)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2)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3、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所购买的住房由住房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住房管理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补交金额不得低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价款),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和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1、本细则所称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住房使用面积与住房建筑面积的换算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住房使用面积×1.33系数。

2、本细则所指建筑面积、保障面积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其他相关数据以申请当年公布为准。

3、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嘉政发〔20xx〕55号执行。

4、本细则所指年龄、户口时间、结婚日期、最近一次离婚满三年及其他未注明截止日期的均计算到受理公告日(含)。

5、子女抚养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与法院判决文书相当的证明效力。

6、非婚生子女,且其户口已经上报的,认定为该家庭的家庭成员。

7、申请家庭成员现在是居民户口的原知青,且丧偶或离异,其农村宅基地已由子女继承的,申请家庭的宅基地情况由原发证部门出具证明。

8、申请家庭成员现全部是居民户口,申请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已拆迁,需出具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是否已享受拆迁安置政策的证明。

9、申请家庭声称已退出房改房,但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不予认可。

10、申请家庭是南湖区上岸渔民的第二代,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1、父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子女作为家庭成员被纳入保障人身份,当子女成立自己的家庭或者单身(33周岁及以上),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不属于重复申请且当时享受保障面积不计入现在的保障面积)。

12、截至审核名单公示日,家庭成员名下具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为企业投资人的一般不得申请(具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为企业投资人的由民政局告知申请家庭)。

1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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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房金发 [20xx] 97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xx]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办法》第三条所称办事处指:

(一)抵押房屋坐落在市本级的(含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商品房纯公积金贷款在市本级各办事处均可办理;商品房组合贷款在组合银行所在办事处办理;其他类型贷款,在抵押房屋所在区办事处办理。

(二)抵押房屋坐落在区市县范围内的,由抵押房屋所在地办事处(或网点)办理。

第三条 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贷款所购房屋的原所有权人之间不能为本人或配偶关系。

借款人办理组合贷款之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购房人、抵押人(含配偶,下同)应年满18周岁。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18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占用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个家庭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一个家庭只能一个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收入稳定。单身借款人,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已婚借款人,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

(一)贷款当前逾期;

(二)贷记卡当前逾期;

(三)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

(四)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

(五)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六)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七)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

(八)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九)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十)有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的记录;

(十一)其他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办事处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业务科科长、会计科科长组成的审贷小组,对存在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决定是否同意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规定比例是指:1、借款人办理首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⑴购买商品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但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80%);⑵购买房改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⑶购买存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但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且房龄在5年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⑷购买无所有权住房、置换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⑸自建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6)回迁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抵押房屋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回迁安置房增加房款金额;(7)互换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抵押房屋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互换房屋的差价。2、借款人办理二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6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40%)。3、借款人办理三套房贷款的,不予受理。

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按借款人家庭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确定。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等查询和认定,借款人本人和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首套房贷款;只有一笔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二套房贷款;有两笔以上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三套房贷款。

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包括子女为已退休父母办理的不占用子女额度的贷款及借款人配偶的房改房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用于抵押的房屋,应权属明晰,且不影响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现抵押权。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是指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托管等非正常状态或连续欠缴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包括的贷款类型分别简称为:(一)

商品房贷款;(二)存量房贷款;(三)房改房贷款;(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贷款;(五)自建房贷款;(六)回迁房贷款;(七)互换产权房贷款;(八)置换房屋贷款。

其中: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住房。

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房屋产权证)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

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无房屋所有权住房是指坐落在部队土地上无法办理国有土地房屋产权证书的住房,且该住房须为首次交易住房。

自建房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个人按照相关部门审批要求投资建造的住房。

回迁房是指国有土地上住房因国家、省、市规划建设需要被拆迁,以回迁安置的方式,个人通过增加投资获得的住房,且原被拆迁住房无尚未还清贷款。

互换产权房是指购房人以互换方式购买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

置换房是指购房人通过房屋置换方式购买的加入置换交易平台的国有土地上的抵押住房。

中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审查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考察,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后,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贷款。

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前,办事处需实地考察确认房地产开发项目申报的楼栋主体工程已封顶,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0xx年底前未办理“三照合一”的、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了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情况。《合作协议》有效期2年。

协议到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续签,续签有效期为1年。续签前,办事处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0xx年底前未办理“三照合一”的、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合作协议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续签栋号、变更收款银行账号、变更企业名称。

续签栋号的,中心需实地考察续签栋号的楼栋主体工程进度已完成封顶,审查续签楼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

变更收款银行账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变更申请、介绍信、变更后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申请表)。

变更企业名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变更申请、介绍信、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新签、续签《合作协议》、续签楼栋及信息变更实行属地化分级审批制度。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办事处现场考察后提出初审意见,个人住房贷款处审核申报材料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情况。新签、续签《合作协议》需报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

与中心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出现或即将出现影响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等重大不利情况的,中心可单方自行中止或终止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

第五条 《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关于公积金贷款程序的规定中,办事处在进行公积金贷款审查时,前台柜员须与借款人、购房人面谈,甄别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并根据不同购房类型,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公积金贷款:

(一)商品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若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须提供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下同)、身份证(应处于有效期内,下同)、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供单身声明;离婚的,需提供单身声明、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丧偶的,需提供单身声明、医学生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注明丧偶、配偶死亡的户口簿。房地产管理部门如有特殊要求,需按其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下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交房款发票等材料原件,与贷款审批业务有关的其他必要材料(下同);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必要时留存原件)。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加盖银行印章的退休工资流水及有效存折、户口簿原件(下同)。

军(警)官的配偶在地方工作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由配偶与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军(警)官需提供所在部队出具的军(警)官身份证明、工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材料。其中,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结婚证上的军(警)官证号与申请借款时提交的军(警)官证号或身份证号码不相符的,需提供所在部队团级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下同)。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和期限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办理商业贷款。商业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签章,与借款人签订商业贷款合同。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贷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存量房、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互换产权房、置换房组合贷款的,参照办理)。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地税部门收取,下同),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预)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代理公司收取,下同)、户籍图复制费(测绘部门收取,下同)、产权预告登记证及房屋产权证工本费(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收取,下同)等费用。他项权利登记费用由中心承担(下同)。

借款人自行办理(预)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由借款人先行垫付他项权利费用;办结后将交款凭据交给办事处,中心每月集中将借款人垫付的他项权利费用返还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下同)。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预抵押办结材料转交中心保管。

4、放款:中心收到预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存量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所购买房屋应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合同、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

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

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房改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购买公有住房付款通知单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房屋产权证工本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售房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买卖合同(或投资代建协议书)及有关发票凭证(应为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印章的军队统一收款票据)、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

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

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自建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应取得自建房的房屋产权证。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建房费用票据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

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

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六)回迁房贷款

借款人应能提供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房屋作为担保,在抵押房屋所在地办事处申请办理,具体贷款程序如下: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购房人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拆迁房屋所在地块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批复,回迁安置协议,回迁房投资代建协议,拆迁人(即回迁安置房开发企业)银行收款户名、开户行名及账号,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拆迁人(即回迁安置房开发企业)账户。

(七)互换产权房屋贷款

1、受理。借款人申请互换产权房屋贷款前,所换房屋应已过户至借款人或其配偶名下。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出具的联络单、房屋交换契约、房地产评估报告、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原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交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八)置换房屋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屋置换公司出具的联络单、房屋置换委托协议书、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屋产权证、卖房人贷款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放款。中心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

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置换房屋所有权变更。房屋置换公司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督卖房人解除房屋原抵押登记并与购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收执房屋产权证。

5、抵押登记。房屋置换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

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手续转中心。

第六条 房屋产权证及他项权证办结后,抵押人自行保管房屋产权证,中心保管他项权证至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

第七条 借款人、借款人配偶、抵押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需由受托人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的,需提供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的,需由公证处对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进行公证。

第八条 借款人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存量房及自建房取得房屋产权证、无房屋所有权房及房改房签订买卖合同、回迁房签订投资代建协议、互换房互换行为完成取得房屋产权证、置换房购买加入置换交易平台的抵押房屋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若借款人为双人,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应分别计算每个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后相加确定总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千元为单位,最低贷款额为一万元。

还贷能力系数为0.15。

子女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购房申请贷款且不占用子女贷款额度的,贷款额度按照其父亲或母亲在子女申请贷款前一个月的退休月工资及子女的可贷款期限等条件计算。贷款额度=退休月工资×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期限。

军(警)官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军(警)官月工

资×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期限。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市本级单人45万元,双人70万元;金州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单人33万元,双人58万元;普湾新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单人28万元,双人47万元。

借款人累计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屋所在区域的最高贷款额度。

《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中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分别为:再次申请单人贷款时,额度不超过单人及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与单人及家庭已使用贷款额度(包括已审批额度和在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使用的贷款额度,下同)的差额;再次申请夫妻双人贷款时,额度不超过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与家庭已使用贷款额度的差额;再次申请父(母)子双人贷款时,额度不超过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与其已使用贷款额度的差额,且不超过父(母)子两个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合计与两个家庭已使用贷款额度的差额。

夫妻一方已以本人名义办理贷款,不影响另一方以本人名义申请贷款,但另一方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单人及家庭最高额度与个人及家庭已贷额度的差额;另一方申请父(母)子双人贷款的,执行上款规定。

曾申请双人贷款的,其中每人已使用贷款额度按该笔贷款已审批或发放金额的50%计算。

原为夫妻关系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离婚,变更借款人的,借款归属人应与房屋归属人一致,该笔借款全额计入房屋归属人已使用贷款额度,借款额的50%计入另一方的已使用贷款额度。

《办法》第九条第四款中两人以上购买一套住房只能申请办理一笔公积金贷款,按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的购房人占所购房屋价值的份额计算贷款额度。

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其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

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含贷款申请日前12个月内的补缴金额。职工因工作调转按月汇缴的公积金以补缴方式缴存的,计入公积金缴存余额。

子女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购房申请贷款且不占用子女贷款额度的,贷款额度不受子女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倍数限制。

《办法》第九条第六款是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购买住房(房改房、回迁房、自建房除外)时,若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需要,在偿还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以总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成数规定为前提,向与中心合作的商业银行申请部分商业贷款的贷款方式,简称组合贷款。借款人申请办理组合贷款的,组合贷款联络单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原贷款包括在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的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必须是整数年。若借款人为双人,以其中一个借款人的可贷款期限作为最长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与借款人一的年龄之和不得超过规定年龄(男职工65周岁,女职工60周岁)。

贷款期限与抵押房屋房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房龄指房屋竣工验收日至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年限。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外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跨年度计息期按实际天数分段计息。

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

倍。

逾期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借款合同利率执行,已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再调整。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展期的,公积金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日起计算。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四条中等额本息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在提前部分还款时可以变更,合同履行期内只能变更一次。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按期偿还三个月后,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所称规定金额是指人民币五千元,

还款额以千元为单位。提前部分还款的,可以同时缩短贷款期限,具体期限由借款人与中心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20xx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为每月20日(按季还款的为每季末月20日);20xx

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为公积金贷款放款日的每月对应日(当月无对应日的,该期还款日为当月末日)。

第十六条 逾期还款,中心可以从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欠款。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的偿还顺序为:罚息、利息、本金。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中心自第一个约定还款日起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公积金贷款,其配偶也可以委托中心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公积金贷款。划款顺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配偶住房公积金、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

第十九条 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自建房、互换产权房、置换房的,借款人应以购、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购买房屋所有权住房、回迁房,应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以上述房屋价值全额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第二十条 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房屋应不在动迁公告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已抵押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中心;若抵押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应以拆迁补偿款提前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拆迁补偿款不足以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自筹资金提前全部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若抵押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自筹资金提前全部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评估价值的真实性,借款人对抵押房屋进行评估,应提供中心招标确认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变更包括借款人变更、抵押人变更、

抵押物变更、借款期限变更。

(一)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出现离婚、

死亡等情形,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人。

因离婚变更借款人,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离婚证、经公证的财产、债务分割协议(原夫妻双方同时到场的,不需公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变更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贷款有担保或保险的须出具,下同)。

因死亡变更借款人,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医学生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经公证的房屋继承证明、变更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贷款所在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办事处对变更后的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变更合同。

(二)抵押人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出现离婚、

死亡等情形致使抵押房屋权属发生变化的,可以变更抵押人。

因抵押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变更抵押人的,需提供的材料与变更借款人相同。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贷款所在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变更合同,抵押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人变更手续。中心收到抵押人变更办结手续后,在业务管理系统中进行抵押人变更操作。

(三)抵押物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出现调整所购住房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抵押物等情形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抵押物。变更后,未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与抵押物价值之比不高于该笔公积金贷款审批时核批的贷款成数。

因借款人所购住房调整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退房的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契税、维修基金等相关税费缴交证明等。

因其他原因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抵押物评估报告、抵押人身份证件、抵押物所有权证明、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等。

办理程序参照抵押人变更办理程序。

(四)借款期限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申请缩短或延长借款期限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期限。

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应提前部分还款。

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的(即展期),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

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失业证、街道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等材料,延长后的借款期限不得违反《办法》第十一条及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借款合同变更需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相应的变更手

续。

第二十三条 出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将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颁布)有关规定,除提前收回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外,对逾期或挪用部分的公积金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签订、变更,需经借款人、抵押人到场签字并按捺指印。指印应为食指指印、印迹清晰。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须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以及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资产作为借款的抵押物或质物。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有贷款保险(担保)的,中心有权要求保险(担保)公司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同时,中心协助保险(担保)公司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或直接将抵押权或质权转移给保险(担保)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20xx年1月31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房金发[20xx]17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问题的通知》(大房金发[20xx]29号)、《个人房屋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发[20xx]45号)、《个人房屋互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发[20xx]32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大房金发[20xx]1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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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学校教育工作管理细则参考范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16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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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工作管理细则参考范文

一、指导思想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学校教学工作,使我校的教学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二、工作要求

〈一〉备课

1、在认真学习大纲的基础上,钻研教材,把握重、难点,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教学计划,编写教案。教学计划包括指导思想、学情分析、教学要求(目标)、课时安排、教学措施等内容。

2、新课或单元开始,要写出总的要求、重点、难点、教学时数。全课或全单元授完,要写出教学体会(即教学后记)。

3、课时教案应具备教学内容、教学目的、重(难)点、教学过程(①复习导入,②新授, ⑧巩固,④小结,⑤作业)板书设计等内容。必要时备教具。

4、假期、(寒暑假)备足一周课时,平时超前一周备课。

5、全面备课。

〈二〉上课

1、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不无故离开教室,不干与教学无关的事。生病或有事须履行请假手续。

2、用好三种语言。 (即: 口语、手语、书面语)重视口语训练,口语要通俗易懂;手语要标准、熟练,速度适中;书面语要工整、规范。

3、运用现代教学手段与方法。注意直观教学,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三〉辅导

l、辅导分课内辅导、自习课辅导和课外辅导三种形式,教师要认真做好此顶工作。

2、辅导要有目的、有重点、系统化,要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并做到“三落实”。(即:辅导对象落实、辅导内容落实、辅导时间落实)对优生的辅导要以指导其自学为主,对差生要有热情、有耐心、要鼓励激发其学习兴趣。

3、辅导时应根据学生的情况对症下药,积极启发引导学生自己解决问题。

4、要做好辅导记载,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方法。

〈四〉作业

1、布置给学生的作业要有针对性、典型性、代表性,份量要适当,形式要多样,难易要适中。

2、语文每课做一次练习,写一次小字,作文两周一篇;数学每一课时做练习一次;美术每上一次课做作业一次。其它各科可不做书面作业,但要指导学生进行课外实践活动。

3、作业应全批全改、面批面改,及时了解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批改要认真细致,符号要规范,批语要简明准确,评价要合理。(评价分优,良、中、差四级),一般不评“差”,不得出现“×”符号。

4、及时讲评学生作业,提出优点,指出不足。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重点讲解。要求学生做好错题订正。

〈五〉检测

1、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科学制订检测内容,一般按“七二一”的比例制作试卷。(即:基础题占70%,综合题占20%,提高题占10%)

2、平时可采取面测、独立作业、单元测验等形式检查学生知识掌握的情况。

3、学校每学期组织两次统一考试: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执行统一制卷、统一监考、统一阅卷的方法。并按期中30%,期末70%的比例作为评定教师学期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

4、检测后应及时进行讲评,并做好试卷分析工作,写好分析报告,上交教务处。

〈六〉听课

1、领导和教师要积极参加听课。学校主要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15节,教务主任每周听课1—2节,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10节。

2、认真做好听课笔记,积极参加评课,提出教学意见或建议。

3、领导听课一般不事先通知授课教师。教师之间互相听课要事先协商,取得同意方可进行。

〈七〉教研

1、教师要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做好活动记录。

2、教师每学期要有明确的教研课题,适时总结。

3、教务处每学期开学时定出教研课题,组织研究,指导教师进行总结,撰写论文。

4、每学期每位教师至少写一篇论文或经验总结。

三、工作检查

1、教务处每两周对教师的备课及学生作业的布置和批改情况,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将检查结果作好记录,并写好小结报告。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批评指导,要求教师改正。

2、教师课堂教学情况将通过听公开课和随堂听课的方法进行检查。

3、学校领导对教师教学工作的各方面进行不定期抽查。

4、学校对教师全部的教学情况通过检查后,将进入每个教师的考绩档案,作为今后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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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焦作市网约车管理细则11月1日起正式实施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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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网约车管理细则11月1日正式实施

焦作市网约车管理细则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下面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了解到,市民热切关注的网约车实施细则揭开神秘面纱,《焦作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焦作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并自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了解,为慎重稳妥推进出租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多次专题研究分析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所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排查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苗头,在确保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基本稳定基础上,制订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相关政策。最终,经前期面向全市人民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细则》和《规定》正式出台,新规定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以及私家车合乘拼车都作了明确规定。

哪些车符合网约车条件?

根据《细则》,网约车应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标准在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价格应高于本市现有巡游车主流车型裸车平均价的1.3倍以上,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4年。网约车只能接入1个网约车平台提供运营服务;必须通过网约车平台的互联网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严禁巡游揽客;从网约车平台获取并确认执行订单后至该趟营运结束,不得再执行其他运输服务。

哪些人能做网约车驾驶员?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了拥有一辆满足要求的车辆外,还得持有本辖区居住证,并取得C1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同时,驾驶员不得违法使用或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得有什么证?

符合要求后,网约车驾驶员或是所属的平台应按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许可经营期限为4年),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运价怎么定?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为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对网约车不实行数量管控,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的管理模式,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在实施前一个月通过网络平台,明码标价,向社会发布。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具备什么资质?

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向其他机构、企业提供信息数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焦作市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此外,网约车经营者需取得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期限不高于4年,到期后可换证。

怎样才算拼车、顺风车?

关于拼车、顺风车,《规定》中明确表示,合乘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不得以合乘、顺风车、拼车等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仅限在上下班通勤合乘或节假日合乘,不得巡游揽客和站点候客,同城合乘每日次数不得超过4次,异地合乘每日次数不得超过2次。合乘服务提供者应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与合乘者约定行驶路线、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费用分担方式、安全责任等。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分摊费用只能按合乘里程计费。对于违犯《规定》的,将按照非法运营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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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细则,全文共 42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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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1986年1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为了进一步搞活管好城乡集市贸易(以下简称集市),根据《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集市规划和建设

第一条 集市场地必须纳入上海市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实施。集市场地规划按下列规定:

(一)新建住宅区和卫星城镇,应当按公建中心菜场使用面积的50%另行配建室内集市商场。

(二)旧城区改造,应当根据改建基地的条件,配建面积适当的室内集市商场或者棚顶集市商场。

(三)郊县,可以根据县属镇每2万人建1个集市,乡镇和新建农村集镇每镇建1个集市的原则,进行规划。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另外规划设置专业或者批发市场,并配备必要仓储、住宿等服务设施。

第二条 集市建设资金和材料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手段筹集。

新建住宅区和卫星城镇集市的建设资金和材料应当纳入公建配套计划内。

集市商场内的柜台布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金从集市管理费收入中支付或者用集资办法解决。

第三条 设立集市,按《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 已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暂时不能迁入室内的露天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建、公安等部门和街道的配合下,建造简易棚顶和必要的服务设施;在环卫部门配合下,设置简易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章 集市管理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第五条 区、县集市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区、县长任主任,下设副主任若干人,委员会成员由工商行政管理、商业、供销、粮食、农牧水产、物价、计量、税务、卫生、环卫、公安、市政工程等部门人员组成。

乡、镇基层集市管理委员会的设置和组织形式,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集市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全体会议和主任、副主任会议制度;会议的各项决定应当及时下达给各有关部门执行。

第七条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集市的专职机构,应当负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执行集市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第八条 集市管理委员会职责是:

(一)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管好集市。

(二)监督、检查有关集市管理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规划集市建设。

第三章 集市管理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第九条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市建立集市管理办公室,税务、物价、公安、卫生、环卫、畜牧兽医和计量等部门可以派员参加或者组成联席会议,协同加强集市的管理。

第十条 经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集市管理办公室可以聘用退休职工担任集市协管员,从事公益劳动,协助管理集市。

集市协管员的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由集市管理办公室负责;业务、技术和法规的培训及指导工作,分别由工商行政、公安、卫生、环卫、计量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集市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治安、卫生、环卫、计量等法规和政策。

(二)对集市管理人员定工种、定岗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卫生、服务、财务、统计、内勤等各项管理制度。

(三)对在集市设摊营业的商贩加强教育管理。

(四)建立监督岗,受理群众反映和检举,及时处理违章违法行为,保护群众利益。

(五)调查研究,积累资料,掌握动向,按时将商品购销,以及集市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情况,向区、县集市管理委员会报告。

(六)领导集市服务工作,做到方便购销,疏理渠道,引缺泄余,繁荣市场。

第十二条 集市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文明管理,做到: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有关集市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二)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勇于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

(三)坚持文明管理,礼貌待人。

(四)执行任务时,必须按照分工佩带有关主管部门制发的标志或者穿着标志服。

第四章 集市入场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凡需进入集市营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集市管理办公室的审核,并主动出示如下证照:

(一)国有、集体企业应当出示本单位证明。

(二)个体工商户(含帮手、学徒)应当出示营业执照,经营食品饮食的还应当出示卫生许可证和本人体格检查证明,经营肉品的还应当出示宰前检疫证明、宰后卫生检验印章。

(三)行医的应当出示本市区、县卫生部门开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出售中药材的应当出示本市区、县卫生局的中药材鉴定证明。

(四)出售大牲畜的应当出示村民委员会以上基层行政单位和兽医检疫证明。

(五)农民出售自养家畜应当出示兽医检疫证明。

(六)出售自有旧商品的,要出示身份证明,出售旧车辆的还应当出示车辆牌证。

第十四条 在职职工、在校学生,以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退休职工、待业青年、无业居民,不准在集市设摊营业。

第十五条 集市管理办公室对同意设摊的国有、集体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含帮手、学徒)、行医和卖药人员等,按证换发设摊证和场标;临时照顾设摊的,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放临时设摊证和场标。

第十六条 设摊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集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发证和管理。

第五章 交易活动和价格管理

第十七条 在集市设摊营业,必须亮证经营,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准许自由上市、自由交易商品的,必须在政府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不准随地设摊;批量交易的只准在指定的贸易货栈、批发市场和集市内进行,不得场外交易。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在本市粮店、商店、菜场以零售价格购得的商品,加价后再在本市集市上出售。

第二十条 凡在集市进行批量交易,均应当使用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作为进货者的进货凭证。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购进商品,必须有进货凭证;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帐册。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市经营商品,必须按质论价,买卖公平。

国有、集体企业在集市出售商品,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价格规定。

个体工商户出售从国有、集体企业批购的商品,应当执行国家的价格规定。出售自产或者自行组织的商品,政府物价部门有限价规定的,应当执行限价规定;没有的,由购销双方自由议价。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市经营商品,必须保证质量;经营副食品、食品和饮料还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接受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的管理。

集市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管理。

第六章 集市管理费和兽医检疫费

第二十四条 集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

(一)单位和个人出售大牲畜,国有、集体工业销售自产产品,国有、集体商业销售工业品,均按商品成交额的1%计收。

(二)单位和个人出售农副产品、旧货、副业产品,个人出售工业品、手工业品,均按商品成交额的2%计收。

(三)凡经营修理服务业或者饮食业,按营业额的1%计收,行医、卖药的按营业额的2%计收。

第二十五条 国有、集体商业受命出摊营业,调节供求,平抑市价的,可以免缴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兽医检疫费标准,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兽医检疫部门在检疫时收取。

第二十七条 收取集市管理费及兽医检疫费时,必须发给与收费额相同的收据,收据上必须有收费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集市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集市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乱收费和徇私舞弊现象,应当立即制止、纠正。

第七章 违章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情节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从事购销活动或者无证经营的,予以教育制止;不听教育的,处以商品价值30%以下的罚款。

(二)经批准进入集市设摊经营的固定商贩,不按规定亮证经营、明码标价的,予以教育;不听教育的,处以当天商品销售额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不按指定地点设摊交易的,劝其到指定地点交易;不服从规劝的,处以商品价值20%以下的罚款。

(四)偷逃集市管理费的,责令补交,并可以根据情节,加处应交管理费1至5倍的罚款。

(五)出售文物、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和国家规定不准上集市的外货的,责令其到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交售;已售出或者倒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六)出售不准自由上市交易的工业品和农副产品,如商业部门需要,可予收购;已售出的,处以销售额50%以下的罚款。

(七)从本市粮店、商店、菜场套购计划粮食或者工业品、农副产品,在集市上加价出售或者换取其他商品的,没收其部分或者全部的商品和货款;屡教不改的,加处其非法所得或者换取商品值1至5倍的罚款。

(八)买卖计划票证或者以票换物的,没收票证、商品及非法所得;屡教不改的,加处其非法所得或者换取商品值1至5倍的罚款。

(九)抬价抢购,转手倒卖的,按规定处以罚款。

(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缺尺少秤的,责令其赔偿消费者损失,没收以假充真商品;屡教不改的,处以出售商品值1至5倍的罚款,其中属工商企业或者有证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短期停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一)无证游医、药贩在集市行医或者卖药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及药品。

(十二)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视不同情节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 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欺骗消费者,非法牟利的,由计量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出售幼鱼、幼蟹及偷、抢、毒、炸水产养殖品的,按《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卫生管理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市卫生、市容环境卫生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税务管理的,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兽医检疫管理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依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 集市管理人员纪律松弛,工作不负责任,假公济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必要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屡教不改的,是派驻干部,由派出部门进行处理;是集市协管员,除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外,应当及时撤换;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也适用于经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菜场附近交易点。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细则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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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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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了《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设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细则执行。

第三条 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主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 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第六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标桩标志。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坝管理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一)大型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2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50米。

(二)中型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亿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30米?(三)小型水库(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大坝,其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保护范围。

大、中型水库的泄洪道超出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从泄洪道外侧翼墙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四)未达到标准的大坝,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已经划定的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超过上述标准的,不予变更。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按上述标准重新划定。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开荒、炸鱼、开采地下资源和其他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妨碍大坝安全的原有建筑物应予拆除;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暂缓拆除的,应丈量登记,不准扩建、改建。

第八条 禁止在大坝的坝顶、坝坡戗台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重型车辆;不是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坝坡戗台,未经大坝管理单位许可,不得在坝上行使机动车辆。

第九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按要求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大型水库不少于5人;中型水库不少于3人;小型水库不少于2人。

第十条 未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防洪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大坝,必须制定控制运用计划。

控制运用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经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后,按下列程序审批和备案:大型水库,征求所在地县级三防指挥部意见后,报市三防指挥部审核、省三防总指挥部批准,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中型水库经县级三防指挥部审核,报市三防指挥部批准,送省三防总指挥部备案。小型水库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县三防指挥部批准,送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十一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做好防汛抢险主要物资的储备:

(单位: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

----------------------------------------

类 别 | 大型水库 | 中型水库 | 小型水库

|-----------|---------|-----

坝高(M) |10 |20 |30 |10|15|20 |10|10|15

数 量 | 至 | 至 | |至 |至 | | |至 |

名称、规格 |20 |30 |以上 |15|20|以上 |以下|15|以上

---------|---|---|---|--|--|---|--|--|--

大石 (m3) | 6 | 8 |10 |3 |5 | 6 |1 |2 |3

---------|---|---|---|--|--|---|--|--|--

碎石 (m3) | 6 | 8 |10 |3 |5 | 6 |1 |2 |3

---------|---|---|---|--|--|---|--|--|--

中砂 (m3) | 6 | 8 |10 |3 |5 | 6 |1 |2 |3

---------|---|---|---|--|--|---|--|--|--

粗砂 (m3) | 5 | 8 |10 |3 |5 | 5 |1 |2 |3

---------|---|---|---|--|--|---|--|--|--

草包或尼龙袋(个)|120|130|150|60|80|120|20|40|60

----------------------------------------

第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因险情导致垮坝的淹没地区范围和淹没区居民疏散应急方案,报同级三防指挥部批准。涉及相邻地区的,由主管的三防指挥部会同有关地区的三防指挥部批准,或者报请上一级三防指挥部批准。

第十三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主管的三防指挥部,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及时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

第十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定。

大坝检查、鉴定的项目包括:

(一)大坝。坝身裂缝、塌坑、滑坡、隆起、蚁害、鼠穴、风浪冲刷,坝踵水面漩涡、浸润、渗漏、防渗和减压、滤排水设施以及铺盖层的压渗性能等。

(二)混凝土坝。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脱碱;伸缩缝止水,坝墩及基座稳固程度,廊道漏水,灌浆帷幕,反滤排水设备,渗水等。

(三)浆砌石坝。块石松动、坍塌及局部变形,粘土防渗体裂缝、穿孔,沥青混凝土护坡裂缝、隆起、水泡、蠕变及老化等。

(四)金属结构件和电大设备。金属结构件的变形、裂纹、锈蚀、气蚀、油漆剥落、磨损、振动、焊缝、锤钉等;电器设备的老化、残缺、松动等。

(五)闸门和启闭机。包括第四项所列项目和门叶框架、面板扭曲,门槽和止水,启闭机运转灵度,嘈音和振动,螺杆弯曲度,机件的磨损、锈蚀、钢丝绳锈蚀、断丝和疲劳度,吊点结合、受力状况以及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等。

(六)水流形态的观测。包括进水口、闸后、堰后的水流形态和拦污栅、拦鱼设施、漂浮物的阻壅水状况等。

(七)大坝附属工程、动力、照明、交通、通讯、安全防护、避雷设施和观测设施的完好程度。

第十五条 大坝应当建立定期观察制度。

大、中型水库大坝必须观测的项目:

(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沉陷、位移、浸润线、渗漏量、坝基承压水、坝基和坝脚附近的渗水压力,绕坝渗流等。

(二)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沉陷、位移、伸缩缝、扬压力、渗漏量、砼坝内温度和应力以及坝前水温等。

(三)泄水、输水建筑物:沉陷、位移、扬压力、断裂、渗水、水流形态、上下游河床变形等。

(四)坝前水位、库区雨量等。

小型水库大坝的观察,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大中型水库大坝的观测内容制定。

第十六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或毁弃水库大坝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经大坝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核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并由建设单位赔偿大坝管理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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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学校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26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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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突发事件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由本校师生员工实施或以其为侵害对象的涉及破坏社会和校园秩序并造成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事件,具有难以预见、处置紧迫、危害严重和影响广泛的特点。

校园突发事件包括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对师生人身安全学校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学校和社会稳定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危害的各类紧急情况,如:安全事故(火灾、公用设施故障中断、建筑物倒塌、师生集体活动中发生的挤踩压伤、交通事故等)、公共卫生事件(食物和职业中毒、传染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自然灾害事故(洪水、台风、破坏性地震等)等。

事实证明,及时的抢救,会使事故造成的损失、伤害程度降低到最低限度。

为此,我校制定安全事故发生的校园安全应急方案:

一、日常安全管理

1.每天值日领导和值周教师要严格按照值勤制度,在校门口、学校校园、教学楼走廊等处进行经常性的巡视。

2.禁止学生在校园教学区踢球、爬墙、爬楼门、滑楼梯栏杆,违者通报批评,对涉及的班级进行日常行为规范竞赛扣分。值周教师要注意纠正学生在校园内上述违规现象。

3.为防止学生在课间、集会、做操等活动中出现拥挤等其他现象,保证幼儿有纪律、守秩序的上下楼,当天值日领导和值周教师负责楼道口进行监督、疏导。

4.各班教师要进行遵守秩序、礼貌礼让、爱护同学的教育,加强学生的自救自护的教育和训练。

5.学校要不定期的对校内大型玩具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学校定期不定期进行各校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校园的安全隐患。各班每学期期初、期末都必须就学生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的自查,并相互进行复查。

7.学校建立安全例会制度,每月工作会议必须对上一月的安全工作进行小结,并就下一步安全工作进行部署,全体教师安全工作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8.建立安全工作台账制度,按年初制定的幼儿园安全责任分工,各司其责,共同搞好学校安全工作。

二,具体安全事故救助应急预案分析

(一)校园出入管理

事发现象:有陌生人强行进入校园未果吵闹;有陌生人强行进入到校园。

救助方案:一旦当有陌生人强行进入校园未果而吵闹时,要立即查明原因,及时解决问题。如涉及治安问题,可移交派出所处理。如有陌生人强行进入到校园时,要立即找出该人的位置,问清原因,及时处理。如涉及治安问题,可移交派出所处理。

(二)火灾及爆炸事故

事发现象:发生火灾、爆炸事件

救助方案:当发现幼儿园发生火灾或爆炸时,值班人员要立即拨打119报警。报警要将本单位的位置等信息提供给消防部门。

具体的报警语是:这里是机关幼儿园,发生了火灾,火势(较大或具体情节),火灾的具体位置是――(教学楼或其它)的是第( )层楼,是――(电火、其它物质着火),现在火已经―― (着火的现象)。请赶快来救火。我到路口等候消防车,我穿( )衣服。·

1.发生火灾及爆炸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119消防指挥中心报警,如有人员伤亡要同时呼叫120急救,并立即向区教育局和区政府报告。

2.抢险应急小组迅速切断有关电源。

3.幼儿园应急抢险小组全部成员到位,组织疏散师生,有序撤离到安全区域。

4.应急抢险小组在消防人员到达之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先行组织第一轮灭火,消防人员到达后在统一指挥下积极配合消防人员灭火。

5.在进行灭火的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6.现场积极协助120急救中心做好受伤人员救护和医疗器械用具的搬运、输送工作。

7.火灾事故处理过后,学校要立即进行灾后重建等恢复性的工作,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教学。

(三)值班工作

事发现象:值班人员不到位;出现火灾、被盗等。

救助方案:如出现值班人员没到岗时,幼儿园要立即找人到岗,同时调查没到岗人员的原因。出现火灾、被盗事情时,按本预案第二款规定办理。

(四)食堂卫生安全

事发现象:集体食物中毒

救助方案:

1.发现师生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进食过某种同样食物后,短时间内多数人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头晕、头痛、乏力、发热、抽搐等相似症状)时,应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或直接送医院诊治。

2.应及时向区卫生局和区教育局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幼儿园名称、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关内容。

3.保护好中毒现场,做好所食用食物取样工作,原料、工具、设备、食品样品封存,以备卫生部门检验,如因食用校外食物所致,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取样;同时要保留病人的呕吐物、腹泻物。

4.应急小组要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师生名单,并检查身体状况。

5.做好家长、家属的工作。

6.积极配合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五)交通事故及其他伤害事故

事发现象:学生上、下学的路上交通肇事;建筑物倒塌、师生集体活动中发生的挤踩压伤等。

救助方案:

1.师生遇到重大交通事故、校舍坍塌、楼道拥挤踩踏及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等其他意外伤害时,要按照“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置,积极抢救,先拨打120急救中心,后采取其他抢救措施。对楼道拥挤踩踏事故,要迅速寻找其他通道,及时赶至人流上游组织疏导,防止事态扩大。

2.及时向区教育局、县政府报告,造成死亡的,应同时向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报告。

3.妥善处理事故,协助公安、安监等部门保护通知受伤害者家属或家长,做好善后处理工 。

4.协助有关部门迅速调查事故发生原因。

(六)学校会室安全救助方案:报案,同时保护现场。

(七)教师安全事发现象:被打。救助方案:立即保护教师本人的安全,同时报警。

(八)学生安全

如有安全 受到意外伤害时,要立即将学生 送往医院,同时通知其家长到场,向家长说明原因。

(九)事后处理工作要点

一.处理工作要全力以赴,同时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请示工作。

二、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校长为组长,辅以一至两名副组长,相关教师为组员的工作小组。

三、实行学校各类安全事故登记制度,做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物、经过、处理结果等记载清楚。

四、重大安全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事故处理后,须及时将事发的经过、原因分析、处理结果及应吸取的教训、今后改进工作的措施等形成正式报告,报区教育局;对因学校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伤害的,分清责任,由上级领导部门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责任人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本预案中涉及到的各成员,应在本预案启动时,相应判断自己所处的位置,之后自动到达各岗位。在上岗期间,任何人都以有利于救助的措施为命令,发挥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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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学校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36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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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保障师生的身心健康和学校财产安全,积极预防和有效处置校园意外事故,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意见》精神,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方针,尽一切努力杜绝或减少校园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尽一切努力把师生生命及国家财产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师生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

4、冷静、沉着,积极主动和及时、合法、公正处理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1、经常性地对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安全、自救自护教育,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自我防护能力,确保师生健康、快乐地学习、生活。

2、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及重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确保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织机构

1、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总指挥:唐国盛

副总指挥:陈世祥

协助人员:聂洪祥、付茂全、罗天友、袁勇、李娅、王永国、邱业新及班主任

(若总指挥不在,由副总指挥指挥抢险救助;若都不在,有值班行政指挥。)

2、安全事故应急队伍

(1)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小组:

组长:陈世祥

成员:付茂全、罗天友、李娅、王永国、班主任

(2)安全突发事件后勤保障小组:

组长:聂洪祥

成员:邱业新、袁勇及学校后勤处其他人员

五、值班制度:

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班制度,学校严格按照值班安排表值班。

六、安全教育

校园突发事件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由本校师生员工实施或以其为侵害对象的涉及破坏社会和校园秩序并造成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事件,具有难以预见、处置紧迫、危害严重和广泛影响的特点。安全工作重在预防,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是防范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学校对全体师生要加强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应列为学校、班级常规工作之一并须作好记载。

(一)学校利用业务学习、周例会,班主任利用班会时间,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知识,对全体师生开展常规安全教育。

(二)利用板报、广播开展安全知识宣传。

(三)班主任要有针对性地举行安全教育主题班会,突出交通安全、防盗安全、网络安全及心理健康教育等相关内容。

(四)不定期聘请交通管理、消防、医疗保健等相关机构人员给师生举行安全知识讲座。

(五)加强相关安全隐患尤其是以下几方面的安全隐患防范教育,组织师生进行应急疏散演练每年进行2次以上。

七、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学校发生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损失时,第一目击者以及后续人员要立即报告校长采取有效措施,救人第一,保护现场。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班主任、辅导员是班级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级因意外事故而受害学生具体负责。当日值班领导负责指导、帮助班主任处理。

(一)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在校园如发生学生身体受到意外伤害时,应及时送受伤者到医院诊治。

2、迅速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责任人,并做好有关记录。

3、通知受伤害者的家长。

4、妥善处理事故。

(二)楼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课间操期间,各班上课教师要在各自楼梯口组织学生有序上下楼。

2、当发生学生摔倒时,其他学生应立即停止上下楼,迅速将摔倒学生扶起,必要时立即送医院救治。

3、如出现学生踩踏事件,应立即疏散其他学生,对被踩踏学生立即进行有效救治,必要时拨打120,送医院抢救,并及时向教管中心和区教育委员会报告。

4、通知受伤害学生家长。

5、迅速调查事故原因,做好有关记录。

(三)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

1、发现师生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和传染性疾病时,应迅速隔离并送医院诊治。

2、迅速向教育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取样工作,以备卫生部门检验。(注意食品留样)

4、迅速排查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和传染性疾病的师生名单,并检查他们的身体状况。

5、做好家长、家属的工作。

6、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四)触电事故应急预案

1、立即切断电源。

2、救出触电者,并立即实施抢救,同时拨打“120”。

3、迅速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4、如引起火灾,先切断电源再进行灭火。

(五)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在向119消防指挥中心报警时,立即报告校长及有关人员。

2、迅速切断有关电源。

3、抢险救助组等人员迅速疏散师生,撤离到安全区域。

4、积极配合消防人员灭火。

5、在进行灭火的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6、若是起火初期,学校师生可自行实施用小型灭火器灭火(学校须派专人负责每期对教师进行火灾事故演练和使用灭火器的培训)

(六)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如有伤者,要先抢救或送医院,保护好事故现场,截留肇事车辆及有关人员。遇到路人及时求援。目击证人和当事人不得离开现场,要如实做证,以保证执法公正、公平。

(七)校产被盗应急预案

1、学校发生财产被盗,须在第一时间向110报警,同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2、学校安排人员保护现场,同时向知情人了解被盗物品的名称、数量,并做好登记。

3、积极协助公安人员勘察现场,为案件侦破提供条件。

(八)防暴力事件应急预案

1、成立以校长唐国盛为组长,主管校长陈世祥为副组长,学校及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

2、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小分队,专门对学校的突发事件进行制止和处理。

预防措施:

1、制定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护校人员每天对全校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一旦发现可疑人员,立即进行盘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2、加强门卫管理制度和会客制度。学校师生出入校门一律出示相关证件,外单位来客一律在校门口进行登记,杜绝外来人员进校发生事端的可能。

3、认真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各部门自己管辖范围的安全情况每天进行自查,学校每周进行抽查,每月进行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研究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

预案实施的组织机构:

现场的学校领导为扑救现场的第一组织者和指挥者。

1、扑救行动组:

组长:罗天友

成员:刘祥健、吴德平、程必田

2、通讯联络组:

组长:唐国盛

成员:聂洪祥、李娅

3、疏散引导组:

组长:陈世祥

成员:程必田、袁勇

4、安全防护救治组:

组长:付茂全

成员:王永国、刘家元

5、善后处理组:

组长:邱业新

成员:刘家元、龚由德、周勇

预案的实施:

1、各部门的通讯联络员一旦发现情况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

2、保卫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应急小分队和所有护校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同时采取各种方式向学校领导进行汇报。必要时要拨打“110”进行报警。

3、赶赴现场后,首先要对作案人立即进行阻止和控制。视现场情况,必要时采取武力进行控制。要本着对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不受损失为首要目标。

4、每个班级要明确疏散通道并进行演练,如遇突发事件需疏散时,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立即将现场的学生及无关人员疏散到指定地方,并做好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禁止无关人员入内,防止对无关人员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5、如果现场有受伤人员,安全防护救治组立即进行救护,必要时拨打“120”进行救护。

6、事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善后处理事宜。

对扑救行动组的要求:

如果发现犯罪分子进行破坏或行凶,要敢于同犯罪分子做斗争,要视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利益大于一切,在紧急关头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努力将犯罪行为进行制止和控制。

八、主要处置措施

1、校园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2、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2小时以内)),请求上级指导帮助。

3、请求驻地公安部门配合学校做好校园秩序的稳定工作。

4、确定专人组织调查,保留第一手资料(原始记录),保护现场或保留物样,不擅自为事故定性。

5、召开安全领导小组及全校教师会议,通报事件,稳定人心。召开学生会议,通报事件经过,并进行安全再教育,做好事故后校园稳定和秩序维护工作。

6、专人负责接待家长,召开家长会,通报事件经过,稳定家长情绪,必要时请家长单位领导帮助工作。

7、冷静面对媒体采访,有专人负责接待,未经同意,师生不得接受采访,加强门岗管理。

8、学校全体教师必须坚守各自岗位,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误导信息,共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九、应急预案的实施

1、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在现场的安全小组成员协商处置,并由学校确定专人发布命令,组织自救或互救。

2、学校其他成员应在预案启动后迅速到岗,抢险组、后勤组人员待命。

3、应急预案实施必须以人为本,遵循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所有发布的命令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从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预案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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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学校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10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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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综合整治校园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营造人人关心安全,个个重视平安的良好校园氛围,增强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普及各种安全知识,提高师生的安全自护能力,促进学校安全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以保障全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学生健康成长。

二、活动主题

强化安全管理,共建和谐校园

三、活动时间

__年__月__日

四、组织机构

成立__学校“学校安全教育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五、活动内容

本次安全教育月活动的主题内容是“四防”“五意识”教育。所谓“四防”教育是指对学生进行防溺水、防雷击、防中暑、防食物中毒的教育。所谓“五意识”是指通过活动以增强学校完善安全防范、教师执行安全措施、学生自我保护、家长支持配合、社会服务监督的“五种意识”。

六、活动目的

通过开展“安全教育月”活动,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七、方法措施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学校安全工作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各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的稳定。学校安全教育工作领导组,落实具体工作,主动与家长、有关部门联系。

科学组织,讲求实效。

安全教育活动面向全体师生,全员参加,根据学生年级特点,围绕“四防”、“五意识”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1、开辟一组宣传橱窗。

在学校院内有安全教育的警示语,如:“课间游戏不蹦跑”、“你追我赶危险多”等等,营造事事讲安全,人人懂安全的氛围。

在学校板报、班级板报内以漫画、照片、图片等形式布置一组宣传板块,深入浅出地将安全知识普及到学生。

校橱窗张贴宣传画,师生人人动手,创建安全校园”。

发放告家长书,联合家长力量,配合学校切实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2、组织一组教育活动。

充分发挥升旗仪式的作用,大力加强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克服麻痹思想,让学生牢固树立时时讲安全、处处讲安全的思想。

班主任根据本班实际,结合安全教育内容开展一次以“安全在心中,平安在身边”,主题班会活动,做好活动过程的记录。

3、开展一次救护演练

10月13日组织一次消防、地震、突发事件紧急疏散、逃生救生安全演练活动。

教育是安全的前提,安全是教育的目的。我们将始终坚持把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确保学生在安全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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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学校后勤管理实施方案范文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后勤,全文共 39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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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省委组织部、潍坊市委组织部关于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指示精神,把“从严管理干部行动计划”的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全市干部队伍管理水平,加快“三名一强”生态文明新青州建设步伐,现对我市从严管理干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开展从严管理干部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

1、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更好地成长,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是党的xx大提出的明确要求。近年来,我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各项干部人事工作法规,不断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形成了风正、气顺、心齐的大好局面。但有的部门和单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干部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心浮气躁,作风漂浮,没有把全部心思和精力用在工作上,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对干部疏于管理监督的极端危害性和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把从严管理干部工作落到实处。

2、从严管理干部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为核心,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以完善管理监督机制为保证,从严格管理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在干部的教育培训、作风要求、纪律规定、行为规范和日常管理等方面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努力使各级领导干部成为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勤政为民、恪尽职守、清正廉洁的领导干部,为推动全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从严管理干部工作的主要内容

3、搞好宣传发动。从现在开始,各单位要抓紧对开展从严管理干部工作进行动员,利用2到3个集中学习日,组织广大干部原文学习在xx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李源潮同志在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学习省委组织部《关于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意见》、《关于在全省实施“从严管理干部行动计划”的意见》、潍坊市委组织部《落实省委组织部“从严管理干部行动计划”(起步年)实施方案》和我市《从严管理干部工作实施方案》。各类新闻媒体要设立“从严管理干部”相关栏目,加强对从严管理干部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进一步明确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提出的具体要求,明确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的“红线”和“禁区”,明确“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4、加强党性修养教育。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各单位要组织机关干部把加强党性修养、弘扬优良作风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关于在全省领导干部中开展“加强党性修养、弘扬优良作风”教育活动的意见》(鲁纪发〔〕7号)要求,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优良作风教育,把提高干部党性修养、加强作风建设作为学习和整改的重要内容,引导干部牢固树立和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努力解决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各单位“一把手”要切实担负起对班子成员和干部队伍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责任。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好督查落实。

5、开展主体班次培训教育。进一步加大对干部的集中培训教育力度,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市委党校要把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列入主体班次培训课程,切实加强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教育,引导各级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从大局、务实效,增强自我监督意识,模范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年内培训各类干部应不少于240人。

6、集中开展作风纪律整顿。按照上级组织部门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对各级领导班子的作风纪律集中整顿。工作中重点开展好两项活动:一是在全市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向王伯祥、崔学选、马洪刚同志学习的活动。二是利用各类反面案例,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警示教育。通过作风纪律集中整顿,有效解决部分干部宗旨意识淡薄、责任心和事业心不强、工作作风漂浮、个人主义严重、弄虚作假、纪律松弛等问题,着力增强干部的宗旨观念、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

7、突出抓好对重点对象的管理监督。一是开展市级领导与“一把手”谈心活动。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年内与所包靠镇、街道、园、区及分管部门(单位)的“一把手”普遍进行一次谈心谈话,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自觉维护市委权威,带头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市委、市政府两办要做好协调、组织工作;各单位(部门)“一把手”要与班子成员、其他副科级以上干部和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普遍进行一次谈心谈话活动。二是健全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办法,建立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考察相结合的考核工作机制。按照市委《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季度考核评议工作的意见》(青发〔〕35号)的有关规定,扎实做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季度考核评议工作;认真做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配合上级组织部门做好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考核结果的分析运用,对考核评议结果较差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问题严重的,及时进行组织调整。三是加强村级干部队伍的管理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强村级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青发〔〕40号)精神,不断完善村级干部队伍选拔任用机制,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落实考核激励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有效解决少数农村干部队伍存在的工作方法简单、办事不公、财务不清、侵犯集体和群众利益等问题。

8、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认真执行《青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明确界定分类范围,按照一类单位全部审,其他类单位全年审计不少于1/3的比例,及时制定年度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审计评价、结果运用、经济责任履行问题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结果应用水平,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维护财经纪律、规范“一把手”用权行为中的职能作用。

9、规范对干部学习培训、外出考察期间的管理和“八小时以外”的监督。一是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领导干部因公或因私离开青州辖区的,正科级以上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委、市政府,其他领导干部要向主管部门报告事由或请假。二是加强干部参加学习、外出培训期间的管理。市委党校及其他牵头培训部门,要认真落实中组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潍坊市委办公室《关于领导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严格校规校纪,严肃培训纪律,把学员在校期间的表现、学习成绩、党性锻炼等情况记入培训档案,作为干部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切实解决少数干部学风不正、无故脱学、相互吃请、忙于应酬等问题。三是严格落实干部出国(境)前的集中教育培训制度和国(境)外的管理监督制度。干部出国(境)前,组团单位负责组织集中教育培训,干部出国(境)期间的管理实行责任制,出现影响干部队伍形象的不良行为,追究团组负责人的责任。四是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管理办法,引导和约束广大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时刻以党员干部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珍爱自己的声誉,以实际行动塑造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10、严厉查处干部违规违纪行为。一是加大举报案件查处力度,对反映干部负面问题的信息和线索,凡内容具体、事实清楚的,直接组织调查核实,从快严肃处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组织人事纪律的意见》(青发〔〕2号),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用人问题,要坚决果断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定期组织对各镇、街道、园、区,市直部门(单位)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要严肃处理,绝不能搞“下不为例”。对无视组织人事纪律、不认真检查整改的,一经发现,要追究单位“一把手”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从严处理。二是建立典型案件通报制度。对查处的基层单位选人用人、领导干部违规违纪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在一定范围内对查处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11、构建全方位干部监督管理体系。健全完善干部监督预警机制、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回复组织函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班子成员和所属干部监督管理问责等监督管理制度,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新提拔干部认可度测评、干部监督信息沟通等制度规定。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干部监督举报专线电话“3812380”、网上举报信箱作用,多方面、多渠道了解掌握干部信息,充分发挥干部监督预警作用,实现对干部任职、决策和素质作风的全过程监督。

三、切实加强对从严管理干部工作的领导

12、市委成立以市委、组织部部长任组长的从严管理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责任,把从严管理干部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增强从严管理干部意识,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抓班子、带队伍的重要责任,牢固树立加强管理是本职、疏于管理是失职、抓不好管理是不称职的观念,对班子成员和干部队伍要敢抓敢管,严格要求,严格监督。对抓班子带队伍不力、所在班子成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发生严重问题的,本系统本单位干部发生严重问题以及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执纪不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班子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搞好沟通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工作部署和任务目标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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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学校后勤管理实施方案范文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后勤,全文共 17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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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标管理的内涵

“对标管理”也叫“标杆管理”,是一个系统的、持续性的评估过程,通过不断地将自身与居领先地位的单位相比较,以获得帮助自身改善绩效的信息。对标管理法是对企业生产中的各种投入产出指标进行筛选、归集和分类,选择重点项目和关键指标,对照行业最优指标值进行比较,深入查找和分析自身存在的差距与不足,进而改进现有生产工艺、管理制度和作业流程,挖掘潜力,提高竞争力,追赶或超越标杆企业的一种良性循环的管理方法。实施对标管理有利于加强成本控制,有利于加强目标管理,有利于加强效绩考评。实质是一种促进组织绩效改进和提高的工具,是模仿、学习和创新的过程。

二、实施对标管理的意义

对标管理是实现五精管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对标管理是一种有目的、有目标的学习过程,也是一种能引发新观点、激励创新的管理工具。通过开展对标管理的对标-达标-创标工作流程,研究榜样楷模出色绩效的原因,重点学习标杆单位的管理制度、激励机制和技术措施,分析对方的优点和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有利于加强成本控制,有利于强化目标管理,有利于加强效绩考评,从而提升我矿整体经营运行质量。

三、加强领导,建立机构

为加强对对标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教科室对标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教科室主任

成 员: 教研组长、备课组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标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对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协助组织制定、修订对标管理指标及标杆体系;指导各教研组开展对标工作;开展各类调研和专题论证;组织开展对标管理培训和经验交流;负责标杆工作总结、改进和完善。

2、审定对标工作管理办法和标杆体系,研究决定对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对标管理有关问题,定期检查各教研组对标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查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差距,进行深入剖析,按照持续改进的原则,制订措施,狠抓落实,总结经验,及时推广。

四、实施对标管理的方法和步骤

开展对标管理要明确各阶段工作目标、主要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保证对标管理取得成效。围绕对标、达标、创标三个阶段七大步开展对标工作。

第一阶段:对标

时间安排:20xx年7月—20xx年10月底

第一步:自我分析

主要任务:各教研组、备课组要进行全面自我分析,收集、汇总、整理反映教育管理各类实际指标。主要针对课堂管理、备课质量、作业布置、批改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查找教学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第二步:寻找标杆

主要任务:寻找与本教研组内部资源和管理能力相近、发展阶段与本教研组相近或略微领先的优秀教研组作为对标对象,并根据本教研组的实际需要确定应该向标杆对象学习哪些内容,学习要有针对性。

第三步:对照分析

主要任务:把寻求到的标杆楷模,与本教研组进行多层全方位的对照分析,分析研究标杆楷模之所以能够创造优秀业绩、达到优秀水平的原因,对比分析自身的表象差距和构成差距的深层次原因。对照分析,不是一般性的机械式比较,而是要作出实质性的问题根源分析。

第二阶段:达标

时间安排:20xx年11月—20xx年6月底

第四步:制订措施

主要任务:根据与标杆之间存在的差距和工作中的不足,各有关教研组要提出整改计划并制定具体措施。

第五步:积极实施

主要任务:根据整改措施,学习标杆楷模的先进经验,并及时检查和审视对标成效,不断提升实施效果,争取达到标杆楷模的先进水平。

第三阶段:创标

时间安排:20xx年7月—20xx年9月

第六步:评价与提高

由于对标管理的目标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实施对标管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在每一轮达标完成时,都要评价对标管理所带来的实际效益与预期目标之间的差距,并分析原因,以不断提升实施效果。

第七步: 确立新标杆

主要任务:对标管理的各个步骤是相互贯通的,并且是一个不断循环的过程,每一个循环的结束同时也是另一个循环的开始。在每个循环结束时,都要重新检查对标管理的目标,根据自身发展完善的情况,不断调整自己的标杆,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来谋取自身的更大的发展,从而进入下一个循环。

六、考核奖罚

1、教科室定期对各教研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制度缺失、岗位不作为等现象,对备课组长、教研组长进行处罚,扣去考核分5和10分,并记入工作档案。

2、对对标管理好的教研组和个人,教科室每学期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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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学校后勤管理实施方案范文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后勤,全文共 35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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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学校工作计划的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学校教育教学”的人文思想,进一步增强后勤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努力发挥后勤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全面做好学校教育教学的服务保障工作,努力打造一支思想觉悟高,工作作风硬的队伍,在工作中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后勤服务工作更上一层楼。

二、后勤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陈运平

成员:刘文祥李富平刘晚苟李二桃陈小明谭曼文谭秀平曾红兰谭华清龙成香

三、学校厨房临时工的聘用

聘用方式见合同

四、后勤工作人事安排

1、事务:(初中部)李运平(小学部)焦红仔

2、勤杂工作:(初中部)焦福元龙娇兰颜玉平临时工(小学部)谭目飞临时工

3、仓库保管员:初中部(米仓)尹京贺(油料、食品仓)李运平(教学用具仓等)陈运平小学部(米仓)谭文武(油料、食品仓)焦红仔

4、小学部后勤分管员:谭华清

5、师生饮用水管理员:(初中部)陈运平(小学部)谭华清

五、后勤工作人员建设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

1、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的学习。通过学习政策法规,学习教育教学理论,提高后勤工作人员自身素质;通过学习现代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掌握一定技能,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创优质服务,树立爱岗敬业、职业道德高尚

的新形象;通过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学习,了解社会动态,了解学校工作中心和工作要求,为广大师生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2、培养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的精神,树立风雨同舟的合作意识、永不满足的创新意识、校荣我荣的主人翁意识。

(二)提高服务意识,进一步树立后勤为教学服务的思想

1、要求后勤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后勤工作是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后勤服务是繁琐而又平凡的工作,后勤服务的好坏会影响到整个学校教学工作的发展,后勤工作是学校工作的基本保障。

2、进一步健全后勤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要从学校工作需要出发定岗、定责,使每一个人都明确自己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事事有人干,事事有落实。

3、树立后勤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思想,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要多思考、多学习、多听反映、多听意见。遇事能做的,随时完成,不拖拉,

六、岗位责任和要求

1、事务

工作内容

①、在学校总务处的安排下负责采购全校师生生活用菜。

②、负责安排师生厨房工作人员的工作,协调其工作关系。

③、负责全校师生用水的供应以及水塔、水井安全和维护。

④、完成学校所安排的一些临时性的工作。

⑤、安排好全校师生的就餐,来校客餐以及指导厨房工作人员的工作。⑥、负责坚持每餐的师生食品留样等工作。

⑦、每周日晚上必须将师生下一周的就餐菜谱交由总务处审核,再由总务处上报到校长室审核。

工作要求及责任

①、事务在采购行为中必须廉洁自律,奉公守纪。

②、采购的食品必须物美价廉,渠道正规,新鲜,安全可靠,并参照茶陵县教育局后勤办公室食品指导价格和遵照国家食品卫生要求。

③、所采购的食品必须要有三方签名,以示负责。即经手人、监核人、供货人。④、发现问题除了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外,还应及时向学校总务处报告。

⑤、如果因事务自身的原因而给学校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学校会给予相应的处罚。以及经济责任。触犯国家法规则由上级政法机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⑥、根据学校的作息时间准时安排师生就餐。

2、勤杂师傅

工作内容

①、洗好菜、切好菜、搞好厨房卫生。

②、接受学校后勤主管或事务的工作安排。

③、每天要保证厨房餐具和食品以及地面卫生,能够让师生吃得放心。

工作要求及责任

①、坚持工作岗位,廉洁自律。

②、服从学校后勤主管或事务的工作安排

③、如果发现将学校财物据为己有或不服从后勤主管的工作安排,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将对其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④、每日总务处对食堂工作进行日评分,每期末组织全体师生(初中部和小学部分开评议)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对工作不努力,民主评议较差的,综合好和倒数第一或未过半数的工作人员,向学校建议调离其工作岗位或工作环境。

3、临时工

工作内容、要求及责任

以临时工合同规定为准

4、仓库保管员

工作内容

①、负责学校各种需库存的物品的入库,出库。

②、对库存物品的清查,报缺和报损。

③、对库存物品入库时抄好册,出库时也要记载好。

工作要求和责任

①、保管员首先要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②、对于学校物品的入库和出库一定要有明细记载。

③、时常要保持仓库内的卫生,要防虫防鼠,防霉烂变质。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给学校总务处。

④、如果发现保管员以权谋私,私自调用物品,一经发现,则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5、小学部后勤分管员

①、负责安排和指导小学部师生食堂的日常工作

②、负责检查小学部的各种基础设施的安全情况,并及时上报给小学部的分管校长和学校的总务部门。

③、负责小学部师生饮用水的发放,督促供水商及时做好对学校的饮水机进行消毒、维修等服务工作。

④、负责将小学部的学校财产统一清查抄册,并存档。

⑤、负责协调小学部后勤部门工作人员的关系。

6、其他要求:如果后勤工作人员私自打饭打菜给未经报餐的他人,学校将以每餐5元的餐费从其工资中扣除。(学校来访来客除外)

六、厨房工作人员绩效考核

考核具体操作方法:

(一)正式职工考核:

1、“师德考核”(10%):见学校政教处《虎踞中学教师工作量化考核方案》考核结果。

2、“劳动纪律”(10%):见学校政教处《虎踞中学教师工作量化考核方案》考核结果。

3、“过程考核”(40%):

(1)由学校值日行政、学生会生活部组织各班生活委员分别按《后勤工人职员工作过程考核表》对后勤人员进行考核,每周进行一次量化打分,期末分别算出总评分(其中值日占20%、学生占20%,)。(2)学校领导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按《过程考核细则》(附后)考核。(3)工作出现失误,并造成一定影响者,视其情况扣分。期末直接纳入“过程考核奖惩”。

4、“期末考核”(40%):

(1)教师和学生各占20%。

(2)期末由教职工、学生代表按《后勤工人、职员工作考核表》分别对后勤人员进行考核,量化打分,并分别算出总评分。

5、“奖惩情况”:分为“过程考核奖惩”和“期末考核奖惩”。

“过程考核奖惩”指职工在日常工作中获得各种奖励或出现严重师德问题、工作失误、和违反规章制度等,由学校行政研究扣分,按学校行政研究结果执行。

“期末考核奖惩”指职工在学期终结考核中获得各级奖励或受到通报、批评、处罚等,奖惩分值按教职工奖惩加减分同等对待。

6、以上五方面考核按总务处制定考核表进行考核,均以考核分的形式得出结果。

(二)临时职工考核:

1、过程考核(70%):(1)由学校值日行政、食品卫生监督员、各班生活委员分别对后勤人员进行考核,每周进行一次量化打分,期末分别算出总评分纳入期末考核(其中值日行政占20%、学生占30%、食品卫生监督员占20%、)。(2)学校领导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按《过程考核细则》(附后)考核,纳入监督员考核算总评分。(3)工作出现失误,并造成一定影响者,视其情况扣分,期末直接纳入“过程考核奖惩”。

2、“期末考核”(30%):

期末由各班学生代表按《后勤工人、职员工作考核表》分别对后勤人员进行考核,量化打分,并分别算出总评分。

3、“奖惩情况”:分为“过程考核奖惩”和“期末考核奖惩”。

“过程考核奖惩”指职工在日常工作中获得各种奖励或出现严重师德问题、工作失误和违反规章制度等,由学校行政研究觉得应该扣分者,按学校行政研究结果执行。

“期末考核奖惩”指职工在学期终结考核中获得各级奖励或受到通报、批评、处罚等,奖惩分值按教职工奖惩加减分同等对待。

4、以上三方面考核按总务处制定考核表进行考核,均以考核分的形式得出结果。

考核结果的适用范围:

1、“政治思想”、“劳动纪律”与教师过程考核等同进入学校的各种考核。

2、该考核结果为学校后勤职工聘任、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调资、晋级、评优、绩效工资分配提供依据。

3、临时职工的考核结果作为以后继续聘任(或解聘)的重要参考依据。

其他规章制度:

1、学校服务于学生的食堂、校园商店店必须经学校同意、办齐各种证照、与学校签定《承包合同》后方可开业。

2、服务于学生的校园商店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将视其情况罚款20——200元。

4、学校组织临时组织的工作抽查或学生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视其情况经学校行政研究给予经济处罚。较大的、同样的问题每期出现三次,正式职工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临时职工解除《聘任合同》或《承包合同》。临时职工因违反《合同》、违纪违规、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等与学校解除《聘任合同》或《承包合同》者,不得参与以后学校聘任(或承包)事宜。

5、全体后勤人员(正式职工)必须按与学校签定的《虎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状》做好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发生事故必须承担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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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学校后勤管理实施方案范文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后勤,全文共 22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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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我镇学校后勤管理工作,用管理来保障好学校后勤。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工作上从学校发展出发,以学校利益为重,坚持总务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强化总务内部各环节的管理。发扬勤劳、务实、高效、优质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在工作过程中做到通力合作,克服困难,锐意进取,确保了教育工作的正常运转。

一、指导思想。

1.进一步端正服务思想,提高服务意识,不断加强工作的责任感,增强总务服务工作的质量意识,竞争意识,超前意识;爱岗敬业,勇挑重担,乐意奉献,工作雷厉风行。遇事不推萎,不拖拉。注重从小事做起,从日常工作作起,力求做到随叫随到,小问题及时解决,大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处理,以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

2.精打细算,开源节流,注重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用好每一分钱,规范购物管理是开源节流的主要环节。在采购物品中,能批发的决不零购,市场经济时代货比三家不吃亏。

3.坚持做到腿勤,手勤,嘴勤,深入实际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做到水、电畅通,桌椅,门窗,玻璃及时维修安装,确保每日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4.加强后勤工作的计划性,预见性和及时性有条理地开展总务工作,尤其要分清主次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各类服务人员。

5.加强各校水电管理,同时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做到有检查、有登记,水电表要每期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二、公物管理要求

(一)对教师要求

1、教师对分配到手的公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将学校公物据为己有,带回家。

2、教师寝室公物必须如实在校登记造册。

3、任何校产任何人不得私自拥有和使用。

4、教师调离,公物必须向学校交结,不得私自转让。

5、对不够固定资产的学校其他物质,教师需要临时借用的,履行领用借还手续。

6、对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质,做到来源去向清楚。

(二)学生要求

1、每个学生都要爱护保管好自己使用的桌凳不被损坏和遗失。

2、挪动桌凳轻拿轻放,不生拉硬拖。

3、不得把桌凳作为嬉戏、打闹、打架斗殴的器械。

4、不在桌凳门窗上乱定钉子,不用刀子削桌凳刻画桌面。

5、不在桌凳上乱涂乱画。

6、每天离校务必关好门窗,防止自然破损和丢失。

三、安全管理要求

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第一要务,师生安全是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障。为此,在安全管理方面作出以下要求:

(一)学校方面

1、定期举行集会进行安全教育,讲解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学生安全意识。

2、对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排除、防患于未然。

3、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二)教师方面

1、各位教师(尤其是班主任)加强学生安全思想教育,做到安全工作时时讲,处处讲,把安全工作做宽做细。

2、随时了解学生动态,及时化解学生矛盾,避免小事酿出大事端。

3、微机教师要加强学生在微机室的管理,不得私拉乱接电源。体育教师上体育课时,要严格纪律,加强保护措施。下课时必须整队集合,清点学生。

4、理化教师要监督、指导学生正确使用化学药品,正确操作实验程序。

5、不体罚学生,不单独叫女生进入寝室。

(三)学生方面

1不在校园内狂奔、追逐,骑自行车做危险的游戏活动,行课期间不得私自出校门,活动范围不得超过学校指定区域。

2不爬围墙,不爬树,不爬篮架,不爬坐花台、旗台,不爬坐和翻越栏杆。

3不玩火,不玩电,不玩烟花爆竹,不玩可能伤人的玩具。

4不带铁棒、匕首、气枪等与学习无关的器械进校。

5上体育课时,一律禁止携带金属硬物在身,学生不得在桌凳、门、窗上定钉子挂书包。

6.听从微机教师、理化生教师、体育教师的吩咐,不得违规操作。

7.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不与陌生人玩耍或接受他们的东西,女生上学、放学路上须结伴而行。

8.不吃腐烂、变质过期食物以及不明来源的食物,不喝生水和变质饮料。

9.未经教师和家长的批准,不得下河堰洗澡、捕鱼。

10.不得损坏校园和绿化带的花草树木及道路、桥梁和其它地方的公共设施。

11.不到井口、变压器旁、高压电线下、危岩危坎处、渠道河畔以及塘堰周围逗留或玩耍。

12.不乱穿马路,不追爬击打车辆,不在公路上学骑车,不骑车带人,搭乘学习用具以外的物品。学校严禁12岁以儿童骑车上学。

13、遵守路队制纪律,不在上学和放学路上追逐嬉戏,玩耍逗留。除老师留下的外,其他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前离校。

14、需要乘车的同学在候车地点自觉排队等候,并有秩序上下车,下车后不得从车头车尾横冲马路。

15.未经家长同意,不在同学家和亲戚家留宿。

16.不进网吧,不玩电子游戏,不看内容不健康的音像制品和黄色书籍。

17.不抽烟、不喝酒、不赌博、不准介入和参与盗窃、敲诈抢劫活动,不准与校内外人员勾结辱骂、殴打他人。

18.上、下楼梯靠右行,不得推拉、嬉戏、打闹、追逐。

四、环境卫生要求

1、教室、清洁区做到行课期间天天早、晚各有一次扫除。

2、随时保持室内外无明显的蜘蛛网、纸屑、果皮、灰尘、食品包装纸等,特别是一些卫生死角的打扫和保洁。

3、花园内无杂草、纸屑、果皮等。

4、教室内桌凳、卫生洁具要摆放整齐,堆放有序。

5、垃圾桶放在指定位置,每天及时清空,节假日和放晚学时将垃圾桶收放在教室。

6、校园内禁止乱涂乱画。

随着我镇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生源的逐年扩大,后勤管理作为学校后勤的服务,面临着极大的挑战,总务人员决心做到全面树立优质服务意识,热情、耐心而细致地做好份内的各方面工作,并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后勤管理措施,为创造优美的教学环境,为上巴河教育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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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学校后勤管理实施方案范文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后勤,全文共 14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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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校园食品用品消费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消费市场秩序,确保校园食品用品安全和师生身心健康,杜绝和防止各类食品用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创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精神和驻教勤装(20xx)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食品、用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学校商品准入制度为基础,以维护广大师生消费安全和身心健康为目的,规范校园内食品、用品经营行为,确保师生吃上放心食品,用上放心商品,努力建设安全和谐校园的经营理念。

二、工作目标和原则

以关爱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切身利益为宗旨,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减轻学生经济负担,“分批纳入,依次推进”为原则,通过引入正规企业开展规范经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降低校园食品、用品安全风险。

1、自愿原则。根据市、县教育局的要求,学校是否设置经营场所由各学校自行研究决定。若需要设置,必须纳入市教育局引进的xx校园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管理,统一经营。

2、让利原则。坚持平价销售,所有经营品种的销售价格低于市场销售价格,真正做到让利学校师生,服务学校师生。

3、安全卫生原则。xx校园商贸有限公司必须设置防鼠、防蝇、防尘设施,店铺整齐有序,保持环境卫生;严禁出售“三无”食品和小作坊食品,确保食品用品安全。

4、合法经营原则。xx校园商贸有限公司必须合法经营,必须有《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合法经营证件,工作人员必须有《健康证》,营业员必须持证上岗,统一着装。

三、管理模式

在xx市教育局学校后勤管理办公室和xx县中小学后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下,xx校园商贸有限公司在学校开展校园商品连锁经营,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市场规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校园商品配送经营管理上实行“六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店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

四、实施步骤

按“分批纳入、依次推进”的原则分步设立xx校园商贸有限公司连锁店。

第一步:20xx年春节前后做好宣传和各学校摸底登记工作,为下段工作打好基础。

第二步:20xx年2月份确定3-5所试点学校,原则上城乡兼顾,中小学兼顾。

第三步:20xx年3-6月试点学校开始运行工作。

第四步:20xx年6月中、下旬,在试点学校召开现场会,布置全县其他学校全面开展工作,并妥善解决好各校的历史遗留问题。

第五步:20xx年暑假后,规范学校后勤管理工作在全县中小学全面展开。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设立xx校园商贸有限公司连锁店是维护广大师生合法权益,保障校园食品用品消费安全,全面建设和谐平安校园的重要举措。

2、齐抓共管,合力推进。设立xx校园商贸有限公司连锁店是一项系统性的创新工作,把工作落到实处,全面推进此项工作的实施。妥善做好学校食堂、小卖部场所及设施的移交工作,保证xx校园商贸有限公司连锁店改造的顺利进行。

3、加强监督指导,注重实效。县勤教站具体负责全县xx校园商贸有限公司连锁店的规则、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配合工商、卫生等部门对xx校园商贸有限公司连锁店实施日常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求各校主要负责人要明确责权,分清责任,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为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组织领导,通力合作,及时沟通协调,成立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统筹规划,周密部署,明确责任,扎实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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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教研,全文共 11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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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火警事故

1. 发现火灾应立即赶到失火现场查看,并注意兼顾厂房安全,否则立即向119火警台报案,且通知部门主管和并做好相关工作。

2. 若发生火苗应即以灭火器将火源熄灭。

3. 若已使用灭火器仍然无法将火势扑灭时,应:

3.1 火速打电话至119,并集合各部门义务消防员或请求支援。

3.2 同时通知景区内人员或其他重要干部集合员工救火,发挥消防编组功能。

3.3 指挥员工及来宾向安全地区疏散。

3.4 保持高度警戒,严防小偷趁机窃取公司财务。

3.5 通知派出所协助交通,管制事宜。

3.6 火势熄灭后应清查人员及物品所害情形,并保持完整现场,以供警方处理。

3.7 注意警方处理时,亦不能破坏现场,以免影响保险公司的认定理赔。

3.8 若于下班时间发生火警,马上扑灭并上报,若无法扑灭。立即通知119与相关人员。

第二条 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如员工停止上班,则景区内的安全维护除防守的防护小组人员外,警卫人员应完成以下事项:

1. 关闭所有门窗及照明电源。

2. 将散置于室外易于被风吹或吹损坏的物品移于室内或予以固定处置。

3. 注意接听员工电话,转达公司规定的事项。

4. 遇有灾害或须支援时,立即报警求援并报告主管。

第三条 打斗事件

1.打斗或对公司人员逞凶,应迅速予以制止,将当事人交由主管或警察处理为原则,如当事人不听制止时,可与值班保安或公司的其他人员合力制止。

2. 打斗现场若有其他人员围观时,为防止围观者鼓噪起哄或使现场复杂化,应将肇事者带离现场再行处理。

3. 事态有愈超严重态势,应立即请派出所协助处理。

4. 注意立场要保持公正,千万不可偏袒打斗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加入战局,丧失理智。

5.对公司人员逞凶时,应立即电请警察局派出所办理。

6. 若为下班时间,应即刻电话通知保安队长及值班干部;有安全之虑时,即刻电请派出所协助。

第四条 不良分子前来滋事处理

1. 管制人员不得与不良分子对打。

2. 关闭大门和所有出入口,勿使不良分子进入寻讯滋事。

3. 通知值勤人员和景区主管前来支援处理。

4. 认清来着容貌、特征、人数、有无携带枪支、刀具、坐车种类以及车牌号码、滋事原因等,作为警方侦查处理的依据。

5. 将状况报告并随时保持联络,若下班以后应立即通知派出所并电话联络主管。

第五条 打劫被盗事件

1. 发现可疑人物,应与班长或与警卫人员联系并一人监视。

2. 发现景区物资被盗,急按报警器和警铃,及时与保卫部门联系。

3. 保持被盗现场。

第六条 意外事故

1. 景区员工或外来人员打架闹事,值班人员应及时制止劝导,避免事态扩大。

2. 员工急病,即刻通知人力资源部或救护员,及时派人送医院治疗。

3. 请救护车随带医生。

4. 及时报备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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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教研,全文共 6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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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值期间必须着装整齐、仪表大方、站姿、坐姿符合要求,不许抱胸插手。

2、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佩戴工牌,经员工通道出入,同时打卡备案。

3、做到无条件服从上级分配,听从上级管理

4、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下一班未接班时,当值不准离岗)。

5、熟练掌握保安部岗位工作特点、职责与要求。

6、接触客人要十分有礼貌,并注意语气态度。

7、处理问题时,力求做到容忍宽大,以理服人。

8、当值时不得聊天、阅书报、写私函、听耳机、吸烟、吃零食、打私人电话,并谢绝来访,如属要事,要保安部当值负责人批准方可。

9、当值时只能与客人保持一种工作上的关系,不得在岗上与客人拉扯、闲聊。

10、当值时不得利用个人职权与客人进行任何私人交易。

11、当值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向客人索要小费或礼物。

12、当值时不准睡觉、不得带有醉意。

13、严禁当值时随意离岗,如需吃饭、喝水、去卫生间,需领班批准并派他人替岗后,方可进行。

14、殊情况,严禁使用酒店客用设施。

15、熟悉本酒店各种报警装置及消防器材的位置,并熟练掌握其使用方法。

16、一旦发现火警,无论程序大小,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并立即采用有效措施。

17、熟悉酒店各部门出口通道,包括员工通道、客用通道、消防通道等。

18、无特殊情况,不得私入客房、仓库、办公室、厨房、服务员工作间等。

19、不得以权谋私或者做任何有损酒店名誉的事情。

20、当值期间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包庇、掩护违法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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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教研,全文共 11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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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活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凡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注册或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未批准超过请假期限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 学生在双休日、节假日期间离开南宁市区外出活动,以及晚间因故不回校住宿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者,需提前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请假者,应电话向任课老师(班主任)口头请假,并事后补假。

请病假者应提供有资质医院的诊断书及建议休假的证明,因公请事假者应提供有关证明,因私请假者应写明理由及请假时间。

第五条 学生经选拔代表学校参加文体、科技等比赛活动而不能上课必须请假的,应由组织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出具请假证明,并协调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应及时按要求向任课教师出具请假单及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七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班主任、班干部协同进行,专任教师全面负责上课、实 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的纪律考勤工作,班主任、班干部负责其他环节的考勤工作。学生考勤一律记入各班考勤本。

第八条 学校正常上课时间,学生旷课按学生应选课程的实际授课时间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每天按5学时计算。

第九条 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二天(含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并注明去向、家庭地址、个人和家庭联系电话,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并登记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经批准的假条由审批部门存查)。

第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寝室长晚点名制度,学生应在每天23︰30以前回宿舍就寝。在23︰30以后不回校住宿的,寝室长或宿舍成员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应向学院学生工作组报告,并设法查明学生去向。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经有资质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以上考勤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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