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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考时间汇总(最新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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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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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年全国物流停运时间通知大全_春节

范文类型:通知,适用行业岗位:物流,全文共 10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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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国物流停运时间通知大全

有时候我们想知道20xx年春节各快递停运时间,好提前购物,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些春期间各个快递的停运时间,详细请看下面介绍。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xx年全国物流停运时间通知大全.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东北三省(吉林、辽宁、黑龙江、内蒙东北部):

吉林、辽宁、黑龙江、内蒙东北部中转1月7日停收

沈阳,锦州、长春,哈尔滨,大连1月10日停收

西北区域(甘肃、宁夏、新疆、青海、西藏):

甘肃中转1月7日停收,兰州1月10日停收

宁夏中转1月7日停收,银川1月9日停收

新疆中转1月 5日停收,乌鲁木齐1月7号停收

青海中转1月5日停收,西宁1月8日停收

西藏拉萨1月5日停收

西南、海南区域(云南、贵州、广西、海南):

云南,贵州,广西,海南海口中转1月8日停收

昆明、贵阳、南宁、柳州1月10日停收

四川重庆区域:

四川、重庆中转1月10日停收

成都、重庆1月13日停收

河北区域(含天津、北京、内蒙北部):

河北县级1月9日停收

天津、北京、石家庄、保定,沧州、邯郸、邢台、衡水1月12日停收

内蒙古赤峰、呼和浩特、集宁、包头、鄂尔多斯1月9日停收

陕西、山西、河南区域:

陕西中转1月10日停收

西安1月12日停收

山西北部1月10日停收

山西南部1月11日停收

太原1月12日停收

河南中转1月11日停收

河南郑州、南阳、信阳、固始1月13日停收

福建、广东、深圳区域:

福建中转1月10日停收

厦门、福州1月12日停收

广东中转1月10日停收

广州、惠州、东莞、深圳1月11日停收

山东区域:

山东县级中转1月12日停收

济南、临沂、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潍坊、聊城、济宁1月13日停收

湖南、江西区域:

湖南中转1月10日停收

长沙1月13日停收

江西中转1月11日停收

南昌、九江、景德镇1月13日停收

湖北区域:

湖北中转1月10日停收

武汉、襄阳、荆州、宜昌、孝感1月13日停收

江苏、上海区域:

苏北:徐州、淮安、连云港、盱眙、宿迁、南通、启东、如东、盐城、大丰、泰州、泰兴、靖江、兴化、扬州、江都1月13日停收

苏南:南京、镇江、无锡、常州、张家港、苏州、吴江、昆山,常熟,江阴1月13日停收

上海1月12日停收

浙江区域:

浙江北部中转1月12日停收

浙江南部中转1月11日停收

杭州、宁波、义乌、温州、瑞安、嘉兴、湖州、绍兴、萧山、台州1月13日停收

安徽区域:

安徽省各市、县1月11日停收零单

1月12到1月14日前提供省内返程包车业务

20xx年2月1日(农历正月初八)正常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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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药品全国总代理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8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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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全国总代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共同发展的目标下,本着平等、公正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

一、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甲方生产的以下产品在的独家代理商。双方签署本合同后,7日内乙方交给甲方信誉保证金元,否则,本合同自动失效。信誉保证金主要用于违反本协议的利益补偿,信誉保证金必须满仓,发生情况时经乙方同意也可以从货款中处罚,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乙方如无违约责任,甲方全额退还乙方信誉保证金。代理产品内容如下表: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标的、销售指标分解及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月日前首次进货且数量不少于盒。

2、乙方年销售15%;第二季度完成全年销售额的25%;第三季度完成全年销售额的30%;第四季度完成全年销售额的30%。

3、现款现货,款到发货(甲方不接受承兑汇票)。

三、供货及相关细则:_________________乙方首次要货前需提供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一般纳税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司红章,以便发货开票。

1、供货时限:_________________

①乙方要货需提前将签字后的要货清单传真给甲方,每次发货不少于盒。

②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发货,甲方货发出后及时通知乙方,货物运单(产品发货单)

为接收货物的有效凭证。货物运到乙方后,乙方应在产品发货单上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的产品发货单返回甲方留存备查。

③因不可抗拒因素(如铁路、公路,海运事故等)使甲方不能保证供货,乙方不能按期交纳货款的情况除外。

2、运输方式及收货人信息:_________________

①甲方承担从甲方到乙方所在城市的长途运输费用,短途运杂费双方自理。甲方根据运输方式确定运输时间:_________________

②乙方必需在所代理的区域内提供固定的收货人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药品大包药品大包代理合同书

知甲方:_________________

3、货物验收: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收货时应认真检查,如发现有破损、短缺等须要求承运部门及时出具有效证明并在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索赔或补货,否则甲方不予认可。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

①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有咨询、调查、督导权。

②甲方有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行为的处罚权;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乙方经济、法律责任。

2、甲方义务:_________________

①按照合同规定,有维护乙方合法权益的义务;

②有义务帮助协调解决乙方在代理中出现的困难;

③及时供货,保证货物量和提供经营信息的义务;

④保证不向乙方代理范围内的任何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供货;

⑤为乙方提供产品上市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⑥有义务根据乙方要求,对乙方进行相关培训,培训期间甲方交通费自理,甲方住宿

费由乙方承担;

⑦甲方有帮助乙方处理市场冲货的义务;

⑧甲方如有重大经营策略改变,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经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合作;⑨甲方应保证药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承担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

3、乙方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

①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

②对甲方违反本合同行为的处罚权;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甲方的经济、法律责任。

4、乙方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

①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办理好产品上市的一切相关手续;

②负责代理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物价备案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③按甲方要求每月书面通报乙方的终端销售情况,以备甲方核实,作为保护乙方市场,

防止冲货的依据;

④对甲方产品情况,经营情况和市场拓展策略等信息有保密义务。

⑤不得经营其他同类产品的义务;

⑥不得经营假冒和侵权产品;有协助甲方共同处理上述问题的义务;

⑦不得跨合同规定的区域销售。

⑧乙方在各地媒体投放广告必须以甲方提供的广告批文内容为准,不得夸大宣传或有

其他违反广告法或药品监督法的行为,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价格管理及招投标管理:_________________

1、为保障全国代理商利益和市场秩序,甲方实行相对统一的零售价,乙方根据市场实

际情况制定的促销、展销供货价格应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同意备案后执行,各级,各类代理商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包括让利、优惠活动)降低销售终端供货价,招标采购的除外。如乙方发生违反价格行为,乙方同意接受处罚,按违价货物金额2倍扣罚给甲方。

2、乙方在代理商区域内参与招标采购的,招标费用乙方自理;如投标价格低于本协议

之规定,乙方应与甲方协商并得到甲方书面认可,严禁低价投标进行恶意竞争。

3、药品大包药品大包代理合同书

4、法规要求价格调整;②本产品进入医保目录;③进入国家OTC目录;④本产品甲方进行全面广告宣传。

六、开票与税收: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提供家固定的合法开票单位,并提供相应的开票资料,甲方每月根据乙方

要求的时间(填写开票申请表)按照发货先后顺序和实际数量提供一次税票,甲方不实行总额开票法开票。

2、甲方只开底价税票,乙方要求超过底价开票的(但不超出批发价,乙方另承担底价

以上部分17%的税金‘先交后开’)。增值税票开票以盒为最小单位,普通发票可以开零头。

3、代理商变更开票单位及开票单位开票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否则导致错票的,每票罚款100元。

4、退票重开的必须原发票开出后30天内,否则不予退票和重开。

5、乙方货款回到甲方帐户,要求返回高开票部分货款的,甲方在收到货款7个工作日

完成结算返款。

七、返利: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签约年度内完成件以上,可享受按甲方供货价回款总额—%的货物返利,返利货物计算下一年度销量。

八、双方必须遵守的条款;

1、甲方供给乙方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在甲方的,甲方对不合格产品实行无偿退货,退货费用由甲方承担。

2、销售及销售量规定:_________________

①第一季度末累计完成合同计划销售额60%以下的,保留三个月代理权;三个月后的累计销售额仍未达到合同指标的60%,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②第二季度末计划完成合同计划销售额70%以下的,保留三个月代理权;三个月后的累计销售额仍未达到合同指标的70%,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③第三季度开始每季底末,累计完成合同计划销售额50%以下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④每季度具体销售目标见本合同‘二,2’条,双方签字后执行。

3、退货的相关规定:_________________

①乙方退货总值不超过解约前一次的进货总值。

②乙方保证三个月后六个月内(从甲方货发出开始计算)退货,且产品完好无损。③退货须先填写甲方统一的《退货申请表》,甲方同意后方可将退货发出,产品

由甲方验收,验收合格的产品在30天内,甲方按其中合格产品的实际数量,

并结合效期给乙方汇出退货款项,退货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费,保险费等

说明:_________________“效期”是指截止到甲方收到退货,所退药品剩下的有效期(扣除发货时过去的效期)以天为单位。

4、乙方不得超出自己代理区域建立的销售网点或委托商业网点销售我公司产品,

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代理资格。

药品大包药品大包代理合同书

九、对代理商冲货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_为了维护各代理商的利益,如出现冲货乙方同意按本协议之附

件《市场冲货管理规定》执行并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解除合同后的有关条款: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对甲方经营内容,包括经营计划、价格、市场信息等全部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12个月。

2、退还所有文件、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3、如乙方违反上述1、2条款,乙方同意按照侵犯甲方商业机密责任论处。

4、三个月内,乙方如无违约责任,甲方全额退还乙方信誉保证金。

十一、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1、双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如违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2、仲裁或诉讼地点在合肥市。

3、由于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变等特殊情况造成的违约,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如乙方要求续约,乙方须在期满前两个月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十三、乙方无权转让代理权。否则,一经发现,没收其保证金,取消其代理资格。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其他: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依法经营,否则,造成一切后果自负。

十六、以下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发货申请单。

2、市场冲货管理规定。

3、乙方签收后的产品发货单。

4、独家代理商(权)授权书。

十七、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

十八,本合同壹式两份,均为正本,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签字时间: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签字时间: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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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全国总代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2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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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总则 本协议书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下列双方共同签订: 根据_____________法律登记注册的ABC有限公司,其地址______________(以下称“委托人”),与 根据______________法律登记注册的DEF有限公司,其地址____________(以下称“总代理人”) 鉴于: 委托人欲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称卖方)引进_____________F技术(以下称“F”技术)。 委托人及总代理人双方同意,由委托人指定的其总代理人系独家全权代表,委托人授权其代表可根据本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与卖方洽谈欲引进技术的价格及其他有关事项。 兹同意下列条款:

第二条定义

2.1本协议内所用词汇的意义,明确阐述如下: “佣金”系按本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由委托人按照

6.1条款支付给总代理人的佣金。 “许可证协议”系指委托人与卖方所签订的技术转让或许可证协议,包括与技术有关的于任何时候所作的补充、修改和增补的技术,由卖方出售、转让该技术并向委托方予以报价。 “价格”系指委托人为引进该项技术而支付给卖方的款额,包括许可证和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费用,由委托方向卖方支付的款额。

2.2各条款所列的标题仅为醒目而用,对本协议的解释无影响。

第三条总代理

3.1委托人指定其总代理人,系为独家全权总代理并代表委托人与卖方洽谈引进该项技术应付的价款及有关许可证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并代表委托人联系一切有关事项。为此,总代理人愿意接受此委托。

3.2在协议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指定其他任何人为其代理人洽谈引进该项技术的价格及有关许可证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代表委托人联系有关任何事项。

3.3根据协议总代理人作为委托的独家全权代理,代表委托人洽谈本许可证协议为引进该项目,为此,一旦成交,予以承认并生效。委托人与卖方洽谈该项技术的价格及其他条款和条件,经谈妥及各方当事人正式签署许可证协议及总代理取得佣金,其总代理终止。

3.4委托人指定总代理人系为独家全权代理,代表委托人洽谈许可证协议及引进该项技术之事宜,本协议的委托人与总代理人不因此构成合股关系,亦不因此获得本协议指定范围外的代理权。

第四条总代理人的职责

4.1于本协议期内总代理人:

(1)必须努力与卖方洽谈,向卖方取得最好的价格及最优惠的条款和条件,便于委托人获得该项技术的转让并尽速签订许可证协议。

(2)在洽谈转让及引进该项技术的过程中,总代理人与卖方洽谈中若出现任何争议、分歧或僵局,应立刻向委托人提供有关争议、分歧或僵局之详情并就此事与委托人磋商。

(3)应采取确实有效的办法为委托人取得该项技术并签定许可证协议。

4.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总代理人不得:

(1)除委托人指定的全权代理有关事项外,不得自命为委托人代理任何事项;或

(2)以委托人的名义允诺或解决任何事宜,或以委托人的信用作担保,或代表委托人作出任何保证或陈述,或使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或业务;或

(3)与卖方议定转让和获得该项技术的价格及有关条款和条件;或

(4)不论以何种方式从委托人处所获得的信息资料,皆属秘密,仅能为引进技术用,不得泄露。

第五条委托人的职责

5.1代理人当代表其委托人与卖方商定价格条款和条件时,或将转让技术的价格条款和条件书就许可证协议时,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要求时,委托人须立即向总代理人给予指示。

5.2委托人应及时满足代理人的要求,向总代理人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便于总代理人与卖方洽商转让和获得该项技术。

第六条佣金

6.1委托人同意支付给总代理人价格总金额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佣金。佣金于许可证签署之日以美元支付。

6.2协议双方同意卖方与委托方签订转让技术价格条款及条件时,委托方的义务应根据

6.1条规定支付佣金,同时总代理人按照第

6.1条规定有权收取佣金,届时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迟,应即时支付。

第七条终止协议

7.1若遇有下列任何事件或情况时,委托人须以书面方式通知总代理人:按协议规定总代理人不履行或不遵守其职责或义务时,或当收到委托人就总代理人不履行或不遵守其职责的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仍置之不理,立刻终止本协议对总代理人的委托。

7.2按照本协议规定期满或终止对总代理人的委托,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妨碍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7.3当届满和终止对总代理人的委托时,按下述条款办理:

(1)总代理人应立即将持有与委托人业务有关的票据、备忘录、记录稿件或其他文件交还给委托人。

(2)按照本协议规定,于终止对总代理人委托的五

(5)天内,委托人将佣金(按第

6.1条规定应支付尚未付清部份的佣金)支付给代理人。

7.4本协议规定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届满或终止对总代理人的委托,本协议仍然予以履行或遵守其条款,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并付之实施。

第八条分代理或转让

8.1非经委托人预先书面同意,总代理人不得将协议之任何义务或责任转让或转移给非经指定的分代理。不论经委托人如何同意的由总代理人委托的分代理,根据协议的规定不得免除总代理人的任何义务或职责。

8.2非经总代理人预先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义务或责任予以转让或转移给他人。

8.3本协议对委托人、总代理人及各方指定的继承人均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并确保实施。

第九条修改 委托人与总代理人签订的引进技术协议书,包括整个协议书和备忘录,并将取代委托人与总代理人对该项引进技术以往的全部协议和安排,且后者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即告终止。除非经本协议当事人签署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书不得作任何修改和变更。

第十条适用的法律 本协议的一切条款,是根据签字时_____________现行的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制订的。然而,在协议生效之后,由于________颁布了新的法律、法令、条例,或对原有的法律、法令和条例进行了修改,致使委托人和总代理人中任何一方的经济利益发生重大的变化,应及时协商,并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作必要的修正和调整,以维护委托人和总代理人在协议中的正常的经济权益。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

1.1在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执,首先应由委托人和总代理人友好协商解决。 1

1.2若协商不能解决,可在_________调解,如调解无效,最终将在_______根据国际的仲裁程序仲裁。 1

1.3在争执发生时及争执提交仲裁过程中,除所争执并提交仲裁的问题外,委托人和总代理人都必须按本协议的规定继续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1

1.4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委托人和总代理人都有约束力。仲裁费(不包括各方聘请律师的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二条语言 本协议以英文和中文书就,两种文字均为正式文本。

第十三条通知 1

3.1凡有关本协议的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往来,须以文字为准,可采用书信、电传、电报方式传递。 1

3.2凡有关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往来,可用书信、电传、电报方式按对方所列地址寄至对方。 本协议的双方于首页所列日期签署,立此为据。 委托人:总代理人: XX公司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_____代表姓名:___________ 职衔:________________职衔:_______________ 注:总代理具有由委托人授予较为广泛的权限,可以代表委托人推销商品,签订合同还可以接受委托人所委托需办的一切业务,凡持有委托人授予的委托书范围之内的业务,其一切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总代理就其实质来说,是委托人在境外的代表,故凡选总代理时应慎重。 许可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是一种具有商业性的技术转让交易,应包括技术转让、专利权益的转让及商标的使用。专利系指政府所属学术机构根据申请颁发的一种文件,阐明专利技术的要点,给予法律上的承认并注明该专利须在专利持有人授权下予以使用。对专利保护时间的限制约10-________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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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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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所有权转移时间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的规定,是买卖 合同一章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的权转移的时间。

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条文,不是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这从本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自愿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对此作了约定的,除非有关法律针对特殊领域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专门的规定之外,在合同履行中以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中就要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各国对此问题也同样允许当事人自由作出约定。例如,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7条的规定,在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即所有权何时转移于买方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1条也规定,货物所有权可按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方式和条件从卖方转移于买方。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或者商法也都确定了允许买卖双方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约定也是允许的。本条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对此问题的态度应当是不言自明的。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另外约定,可以是约定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或者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价款后转移等等。“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目前主要指的是有关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办理完法定手续后,才能转移,如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等。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律要确定一个一般性的原则。

这也是法律应当承担的功能。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有关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的时候,就要适用这个一般性的原则。本条的主旨也即在此。

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以前,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要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对于特定物,其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对于种类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理由是对于特定物,如果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对该物仍有处分权,可能发生出卖人另行出卖等损害买受人利益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况。而种类物为可替代之物,买受人不必担心标的物取得问题。后来起草民法通则时认为,尽管规定特定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具有稳定买卖关系和保障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作用,但是买受人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并不能取得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不仅不能实际利用标的物,反而在承担与所有权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加重了其承担。规定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时起所有权转移买受人并不一定能起到保护买受人债权的作用。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交付之时。

本条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确立的原则,因为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这一原则在合同实践中并不存在问题。合同法如此处理,也是保持法律稳定性、连续性的需要。

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国外立法中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式,比较有特色的有以下几种:

(一)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

在英国的货物买卖法中,货物所有权的问题与货物的的风险承担、对货物的保险利益以及发生违约时可能采取的救济方法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区别特定物的买卖与非特定物的买卖这两种不同情况,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加以规范。

1.特定物的买卖。前面提过,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则法院可根据合同的条款、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订约双方的意图。一般来说,法院应依据的规则是:(1)凡属于无保留条件的特定物买卖,如果该特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则货物所有权在合同订立时即转移于买方,至于付款时间或者交付标的物的时间是否在其之后,则是无关紧要的。(2)如果卖方还要对货物做出某种行为,才能使之处于可交付的状态,或者该物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仍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者其他行为,才能确定价款,则要等到以上这些行为完成并在买方得到有关通知时,货物所有权才转移于买方。

2.非特定物的买卖。非特定的货物通常是指仅凭说明进行交易的货物。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凡属于说明买卖未经指定或者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在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其所有权不转移于买受人。所谓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一般地说,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卖方以把货物运交买方为目的而将货物交给了承运人,而又没有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则可以认为卖方已经无条件地把货物划拨于合同项下并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美国在此问题上不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买卖。统一商法典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于买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所有权应当于卖方完成其履行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而不管卖方是否通过保留货物所有权凭证(如提单)来保留其对货物的权利。因为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一般只起到担保权益的作用,即以此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担保,但这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按照该法典的规定转移于买方。可见,美国确立的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标准的。

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时间主要应当区别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1.货物需要卖方运交买方。当合同要求或者授权卖方将货物发送给买方,但并未要求卖方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时,所有权在交付发运的时间和地点转移至买方。当合同约定在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权在卖方于目的地提示交付时转移于买方。

2.不需要移动货物即可交付的。有时卖方可能已经把货物交给第三人保管,如已把货物存入仓库而让买方到指定的仓库提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应当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货物的所有权就在卖方交付凭证时转移于买方。如果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特定化,且无需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货物的所有权就在合同订立时转移于买方。

(三)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德国法认为,所有权的转移是属于物权法的范畴,而买卖合同则属于债法的范畴,买卖合同本身并不起到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效力。依照德国法,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如让与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由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移转由双方成立合意。在卖方有义务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可以通过交付物权凭证(如提单)而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如受让人已占有此动产者,仅须让与所有权的合意,即生效力。但是,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或者变更的,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四)国际条约

对买卖合同影响最大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条规定,该公约不涉及买卖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公约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买卖合同对第三人货物所有权产生的影响等问题,一概没有作出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各国关于所有权转移问题的法律分歧较大,不容易实现统一。所以,在拟订公约的过程中,各国代表都不同意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作任何具体规定。

(五)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只有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关于cif合同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与条件作了规定。该规则至今仍然沿用。其他国际贸易惯例,包括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没有涉及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根据《华沙—牛津规则》第6条规定,除卖方依据法律对货物享有留置权、保留权或者中止交货权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就是卖方将有关单据交到买方掌握的时刻。这里的单据指的主要就是提单。虽然该规则只是针对cif合同的特点制定的,但一般认为这项原则也可以适用于卖方有提供提单义务的其他合同,其中包括c&f合同与卖方有义务提供提单的fob合同。

由以上介绍可以看到,国际上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这个重大问题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各国的规定都受着本国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法律背景的影响。我国合同法对此问题在参考借鉴其他国家规定的同时,根据我国的情况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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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贸易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银行,营销,全文共 13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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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债券市场债券回购贸易合同

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贸易,是平等互愿的前提下进行的货品或服务交易。贸易合同是关于贸易的相关合同,下面小编提供贸易合同范文,一起来看看吧。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贸易合同

第一条 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

第三条 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 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 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 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第十条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第十一条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交割方式。

券款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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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银行,营销,全文共 13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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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一条 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

第三条 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 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 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 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第十条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第十一条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交割方式。

券款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帐的交割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条 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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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202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银行,营销,全文共 18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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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全国银行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一条 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

第三条 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 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 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 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第十条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第十一条 回购交易单位为_________元。债券结算单位为_________元;资金清算单位为_________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1)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交割方式。

(2)券款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帐的交割方式。

(3)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条 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第十四条 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正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

(2)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购回同品种债券。

正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第十五条 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逆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2)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驻;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

逆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相关的确认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质押的债券。

第十六条 违约及其定义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回购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所称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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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协议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银行,全文共 13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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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协议

甲方: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乙方:_________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有关制度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安全高效、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代理乙方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甲方代理乙方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乙方签发的甲方汇票,一律由甲方银行全国汇票机构代理付款。 第二条 乙方应将申请签发全国银行汇票的辖属_________个营业机构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报经甲方银行总行批准。  甲乙双方应各自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岗位职责等,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三条 甲方应为乙方配备代理汇票专用章、电子密押器(含ic卡,下同)、压数机,并提供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含汇票申请书,下同)。  代理汇票专用章、压数机只适用于其他商业银行银行汇票签发机构(以下简称汇票签发机构)在签发甲方银行银行汇票时的签章和压印出票金额。 第四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银行有关制度规定,按重要物品领用手续向甲方领用代理汇票专用章、电子密押器、压数机;按重要空白凭证领用手续定期向甲方领用空白银行汇票凭证。乙方对领用的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必须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纳入其表外科目核算,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签发全国银行汇票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 乙方汇票签发机构对甲方提供的代理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或压数机,应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做到三分管,营业日中午及终了,必须入保险箱(库)保管。电子密押器和ic卡应分别存放保管。 第七条 乙方应在甲方所属甲方银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机构(以下简称_________机构)开立“同业存放款项”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保证及时移存其签发的银行汇票资金。该账户不足移存签发银行汇票资金的,乙方应在当日补足。  甲乙双方应按旬核对账务。 第八条 乙方应保证其所属汇票签发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有关制度规定签发银行汇票。 第九条 乙方应按签发的银行汇票上所记载的内容承担与甲方票据责任相对应的责任。 第十条 乙方签发的银行汇票,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营业日(时间)前将汇票申请书第三联、银行汇票第一联、第四联以及全额移存银行汇票资金的转账支票送甲方所属_________机构,并办理交接手续。甲方所属_________机构据此将银行汇票资金从乙方“同业存放款项”账户转入“汇出汇款”账户。  乙方汇票签发机构当天作废的银行汇票凭证,也应一并送甲方所属_________机构。 第十一条 甲方保证中国建设银行全国汇票机构对乙方签发的银行汇票按照支付结算制度有关规定审核兑付。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对其出票金额为_________元以上(含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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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全国经营系列任职资格培训考评委托协议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培训,全文共 15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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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就设立全国经营系列任职资格___________________ 培训考核辅导站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全面负责培训考评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审核乙方提交的申办资料。

2.监督乙方执行《全国经营系列任职资格培训考评管理办法 》。

3.向乙方提供教学计划、培训教材及招生简章。

4.审核乙方招生公告及监督学员注册管理。

5.审核乙方提交的聘用师资人选名单及学员申报资料(报名表、学历、职称复印件)。

6.进行考试命题并监制试卷,选派考试、论文答辩的巡考人员。

7.对成绩合格的学员进行资格初审并负责上报。

8.对乙方的培训考评工作进行抽查,经查不合格将取消辅导站资格。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指定专人负责培训考评工作,保持与甲方的沟通与联系。

2.制定培训考评教学实施方案,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同时有效。

3.按照甲方规定负责授课师资资格和报考学员资格的初审并报甲方。

4.乙方的公开宣传广告、招生公告等应于正式发布前提交甲方审核,经确认后方可发布。

5.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安排考试时间:

高级经营师:

1)专业课72课时

《现代企业经营学》(36课时)《现代企业经济分析》(36课时)

2)专业讲座(24课时)

3)论文辅导、答辩(40课时 )

经营师、助理经营师:

1)专业课(经营师56课时、助理经营师48课时)

《经济师概论》(8课时)

《经营理论与实务》(经营师48课时、助理经营师40课时)

2)专业讲座(24课时)

3)论文辅导、答辩(24课时)(助理经营师作调研报告的辅导,没有答辩要求)

6.理论考试时间均为二个半小时。考试、阅卷须在甲方监督指导下进行。理论考试单人单桌。考试开始时向学员展示密封试卷并当场拆封,监考人和阅卷人不得借、聘与学员经常接触的工作人员。考试结束后,阅卷开始前方可拆封标准答案,甲方视情况对各考场进行抽查。

7.聘请的授课教师应以当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教授为主,聘请的授课教师应遵守甲方制定的授课教师守则。

8.乙方需建立培训学员档案,内容包括:学员报名表、考试试卷、成绩汇总表和培训总结等。每期培训结束后两周内将当期培训总结及合格学员资料袋(学员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成绩单和获证学员证书编号等)报甲方进行评审。

9.乙方最迟在开班后两周内将考评管理费 _________________ 元/人汇至甲方指定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二类培训机构扣除办学成本,其收益部分由乙方与全国经营师培训管理中心按 _________ 比例分配。

11.乙方提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教学场所,不得随意变更。

三、违约责任

1.协议签订后,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时开班,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2.协议签订后,乙方若违反上述条款,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相关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委托合同。

四、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补充协议;

2.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以办班资格年检截止。年检合格后重新签约。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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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全国经营系列任职资格培训考核委托协议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培训,全文共 12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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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双方经协商,就设立全国经营系列任职资格培训考核辅导站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全面负责培训考评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审核乙方提交的申办资料。

2.监督乙方执行《全国经营系列任职资格培训考评管理办法》。

3.向乙方提供教学计划、培训教材及招生简章。

4.审核乙方招生公告及监督学员注册管理。

5.审核乙方提交的聘用师资人选名单及学员申报资料(报名表、学历、职称复印件)。

6.进行考试命题并监制试卷,选派考试、论文答辩的巡考人员。

7.对成绩合格的学员进行资格初审并负责上报。

8.对乙方的培训考评工作进行抽查,经查不合格将取消辅导站资格。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指定专人负责培训考评工作,保持与甲方的沟通与联系。

2.制定培训考评教学实施方案,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同时有效。

3.按照甲方规定负责授课师资资格和报考学员资格的初审并报给甲方。

4.乙方的公开宣传广告、招生公告等应于正式发布前提交甲方审核,经确认后方可发布。

5.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安排考试时间:高级经营师:(1)专业课(课时);(2)专业讲座(课时);(3)论文辅导、答辩(课时)。

经营师、助理经营师:(1)专业课(经营师课时、助理经营师课时);(2)专业讲座(课时);(3)论文辅导、答辩(课时)。

(助理经营师作调研报告的辅导,没有答辩要求)6.理论考试时间均为

小时。

考试、阅卷须在甲方监督指导下进行。

理论考试单人单桌。

考试开始时向学员展示密封试卷并当场拆封,监考人和阅卷人不得借、聘与学员经常接触的工作人员。

考试结束后,阅卷开始前方可拆封标准答案,甲方视情况对各考场进行抽查。

7.聘请的授课教师应以当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教授为主,聘请的授课教师应遵守甲方制定的授课教师守则。

8.乙方需建立培训学员档案,内容包括:学员报名表、考试试卷、成绩汇总表和培训总结等。

每期培训结束后

周内将当期培训总结及合格学员资料袋(学员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成绩单和获证学员证书编号等)报甲方进行评审。

9.乙方最迟在开班后周内将考评管理费元/人(大写:)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10.培训考核辅导站扣除办学成本,其收益部分由乙方与甲方按比例分配。

11.乙方提供为教学场所,不得随意变更。

三、违约责任

1.协议签订后,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时开班,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2.协议签订后,乙方若违反上述条款,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相关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委托合同。

四、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签补充协议;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限以办班资格年检截止。

年检合格后重新签约。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甲方代表签名:签订地点:乙方代表签名:签订地点:年月日年月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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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全国经营系列任职资格培训考核委托协议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培训,全文共 14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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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全国经营系列任职资格考评管理办公室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就设立全国经营系列任职资格___________________ 培训考核辅导站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全面负责培训考评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审核乙方提交的申办资料。

2.监督乙方执行《全国经营系列任职资格培训考评管理办法》。

3.向乙方提供教学计划、培训教材及招生简章。

4.审核乙方招生公告及监督学员注册管理。

5.审核乙方提交的聘用师资人选名单及学员申报资料(报名表、学历、职称复印件)。

6.进行考试命题并监制试卷,选派考试、论文答辩的巡考人员。

7.对成绩合格的学员进行资格初审并负责上报。

8.对乙方的培训考评工作进行抽查,经查不合格将取消辅导站资格。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指定专人负责培训考评工作,保持与甲方的沟通与联系。

2.制定培训考评教学实施方案,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同时有效。

3.按照甲方规定负责授课师资资格和报考学员资格的初审并报甲方。

4.乙方的公开宣传广告、招生公告等应于正式发布前提交甲方审核,经确认后方可发布。

5.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安排考试时间:

高级经营师:

1)专业课72课时

《现代企业经营学》(36课时)《现代企业经济分析》(36课时)

2)专业讲座(24课时)

3)论文辅导、答辩(40课时 )

经营师、助理经营师:

1)专业课(经营师56课时、助理经营师48课时)

《经济师概论》(8课时)

《经营理论与实务》(经营师48课时、助理经营师40课时)

2)专业讲座(24课时)

3)论文辅导、答辩(24课时)(助理经营师作调研报告的辅导,没有答辩要求)

6.理论考试时间均为二个半小时。考试、阅卷须在甲方监督指导下进行。理论考试单人单桌。考试开始时向学员展示密封试卷并当场拆封,监考人和阅卷人不得借、聘与学员经常接触的工作人员。考试结束后,阅卷开始前方可拆封标准答案,甲方视情况对各考场进行抽查。

7.聘请的授课教师应以当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教授为主,聘请的授课教师应遵守甲方制定的授课教师守则。

8.乙方需建立培训学员档案,内容包括:学员报名表、考试试卷、成绩汇总表和培训总结等。每期培训结束后两周内将当期培训总结及合格学员资料袋(学员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成绩单和获证学员证书编号等)报甲方进行评审。

9.乙方最迟在开班后两周内将考评管理费_________________ 元/人汇至甲方指定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二类培训机构扣除办学成本,其收益部分由乙方与全国经营师培训管理中心按_________ 比例分配。

11.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教学场所,不得随意变更。

三、违约责任

1.协议签订后,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时开班,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2.协议签订后,乙方若违反上述条款,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相关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委托合同。

四、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补充协议;

2.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以办班资格年检截止。年检合格后重新签约。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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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全国经营系列任职资格培训考核委托协议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培训,全文共 14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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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双方经协商,就设立全国经营系列任职资格___________________ 培训考核辅导站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全面负责培训考评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审核乙方提交的申办资料。

2.监督乙方执行《全国经营系列任职资格培训考评管理办法 》。

3.向乙方提供教学计划、培训教材及招生简章。

4.审核乙方招生公告及监督学员注册管理。

5.审核乙方提交的聘用师资人选名单及学员申报资料(报名表、学历、职称复印件)。

6.进行考试命题并监制试卷,选派考试、论文答辩的巡考人员。

7.对成绩合格的学员进行资格初审并负责上报。

8.对乙方的培训考评工作进行抽查,经查不合格将取消辅导站资格。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指定专人负责培训考评工作,保持与甲方的沟通与联系。

2.制定培训考评教学实施方案,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同时有效。

3.按照甲方规定负责授课师资资格和报考学员资格的初审并报甲方。

4.乙方的公开宣传广告、招生公告等应于正式发布前提交甲方审核,经确认后方可发布。

5.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安排考试时间:

高级经营师:

1)专业课72课时

《现代企业经营学》(36课时)《现代企业经济分析》(36课时)

2)专业讲座(24课时)

3)论文辅导、答辩(40课时 )

经营师、助理经营师:

1)专业课(经营师56课时、助理经营师48课时)

《经济师概论》(8课时)

《经营理论与实务》(经营师48课时、助理经营师40课时)

2)专业讲座(24课时)

3)论文辅导、答辩(24课时)(助理经营师作调研报告的辅导,没有答辩要求)

6.理论考试时间均为二个半小时。考试、阅卷须在甲方监督指导下进行。理论考试单人单桌。考试开始时向学员展示密封试卷并当场拆封,监考人和阅卷人不得借、聘与学员经常接触的工作人员。考试结束后,阅卷开始前方可拆封标准答案,甲方视情况对各考场进行抽查。

7.聘请的授课教师应以当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教授为主,聘请的授课教师应遵守甲方制定的授课教师守则。

8.乙方需建立培训学员档案,内容包括:学员报名表、考试试卷、成绩汇总表和培训总结等。每期培训结束后两周内将当期培训总结及合格学员资料袋(学员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成绩单和获证学员证书编号等)报甲方进行评审。

9.乙方最迟在开班后两周内将考评管理费 _________________ 元/人汇至甲方指定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二类培训机构扣除办学成本,其收益部分由乙方与全国经营师培训管理中心按 _________ 比例分配。

11.乙方提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教学场所,不得随意变更。

三、违约责任

1.协议签订后,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时开班,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2.协议签订后,乙方若违反上述条款,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相关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委托合同。

四、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补充协议;

2.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以办班资格年检截止。年检合格后重新签约。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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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全国经营系列任职资格培训考核委托协议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培训,全文共 13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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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双方经协商,就设立全国经营系列任职资格 培训考核辅导站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全面负责培训考评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审核乙方提交的申办资料。

2.监督乙方执行《全国经营系列任职资格培训考评管理办法》。

3.向乙方提供教学计划、培训教材及招生简章。

4.审核乙方招生公告及监督学员注册管理。

5.审核乙方提交的聘用师资人选名单及学员申报资料(报名表、学历、职称复印件)。

6.进行考试命题并监制试卷,选派考试、论文答辩的巡考人员。

7.对成绩合格的学员进行资格初审并负责上报。

8.对乙方的培训考评工作进行抽查,经查不合格将取消辅导站资格。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指定专人负责培训考评工作,保持与甲方的沟通与联系。

2.制定培训考评教学实施方案,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同时有效。

3.按照甲方规定负责授课师资资格和报考学员资格的初审并报给甲方。

4.乙方的公开宣传广告、招生公告等应于正式发布前提交甲方审核,经确认后方可发布。

5.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安排考试时间:

高级经营师:

(1)专业课( 课时);

(2)专业讲座( 课时);

(3)论文辅导、答辩( 课时)。

经营师、助理经营师:

(1)专业课(经营师 课时、助理经营师 课时);

(2)专业讲座( 课时);

(3)论文辅导、答辩( 课时)。(助理经营师作调研报告的辅导,没有答辩要求)

6.理论考试时间均为 小时。考试、阅卷须在甲方监督指导下进行。理论考试单人单桌。考试开始时向学员展示密封试卷并当场拆封,监考人和阅卷人不得借、聘与学员经常接触的工作人员。考试结束后,阅卷开始前方可拆封标准答案,甲方视情况对各考场进行抽查。

7.聘请的授课教师应以当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教授为主,聘请的授课教师应遵守甲方制定的授课教师守则。

8.乙方需建立培训学员档案,内容包括:学员报名表、考试试卷、成绩汇总表和培训总结等。每期培训结束后 周内将当期培训总结及合格学员资料袋(学员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成绩单和获证学员证书编号等)报甲方进行评审。

9.乙方最迟在开班后 周内将考评管理费 元/人(大写: )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

10.培训考核辅导站扣除办学成本,其收益部分由乙方与甲方按 比例分配。

11.乙方提供 为教学场所,不得随意变更。

三、违约责任

1.协议签订后,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时开班,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2.协议签订后,乙方若违反上述条款,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相关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委托合同。

四、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五、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签补充协议;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以办班资格年检截止。年检合格后重新签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签订地点: 乙方代表签名: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一:培训考评教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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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经济分析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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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经济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本文认为总体而言,法律应当规定特定物。这能给社会整体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减少损失并且能够促成当事人有效违约,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但在某些情况下,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将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对特定物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经济分析/特定物/有效违约/不完全信息

民法理论一般认为,物可以根据其属性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它物代替、世上独一无二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92页;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6页以下。)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有许多法律意义,其中重要的一项是这一分类直接决定合同交易时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注:其它法律意义有,例如,当特定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时,债务人可以免除给付该特定物的义务。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页。)如果民法条文中直接明文规定特定物,一般认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该特定物的所有权当即转移给买方。相反,而如果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特定物,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卖方所有。由于在合同成立后到标的物交付之前大都存在一段时间间隔,有没有这一规定将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对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和保管费用的分担。(注: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以下页;前引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5页。)

我国现行民法中没有明确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但对财产所有权的交付时间作了笼统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可以认为,无论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财产所有权均从财产交付时转移。但在民法中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并相应地规定在特定物买卖合同成立时就转移其所有权,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许多民法学者认为应当有这一规定,理由主要有两点。(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一是有利于保护第一个买方的合法权益。当规定了特定物,特定物的所有权从买卖合同成立时就移转给买方,卖方在与买方订立合同之后就不能再将该特定物卖给第三人,即一物二卖;否则就构成对买方的所有权的侵犯。依照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优先性,买方首先可以要求卖方继续交付标的物,其次可以主张卖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卖方实际上是在处分买方的财产。相反,如果没有规定特定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卖方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有所有权。当卖方一物二卖时,其行为不构成侵犯第一买方的所有权。而买方只有一项合同债权,它只能根据合同债权要求卖方继续履约;它既不能诉卖方侵权,也不能因其债权而享有对第二个买主(即第三人)的优先权。这样的规定“很可能会助长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物数卖,甚至投机取巧,买空卖空,影响社会商品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二点理由认为,如果特定物从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所有权,可以更好地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理由是因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要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他因此会受到激励而及时地去领取标的物,以降低风险和避免更多的保管费用。

一、假定

本文将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以确定哪种安排更优。本分析将通过以下的例子来说明:卖方s生产一件特定的玉器,所需成本8万,而买方b认为该玉器的价值为12万元,则交易就会在8万元和12万之间的某一点发生。假设双方以10万元成交。由于该玉器一般不易从市场上购到替代物,所以b按照交易习惯预付10万元。依上述特定物之定义,该玉器为世上独一无二的特定物。假定双方在合同成立时都认为s不会一物二卖,不愿另花时间和精力为这个问题单独谈判,合同中因而没有对这一问题作特别规定。但在合同成立之后,s交付玉器之前,存在另一可能有兴趣购买该玉器的第三人t.t可能有三种出价,一是等于原价10万元,二是高于原价15万元,三是低于原价的5万元。t对玉器的出价事先不为s和b双方所知。为了计算上的简便,本文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它的利润不因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而变化,因而在计算整个社会利益时,t的利润不会被计算在内。本文还假定t的三种出价出现的机会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

对于t的三种出价,s如果认为自己在进行一物二卖后能够逃避责任,它就会在把玉器买给b之后、交付给b之前再把玉器卖给t.为了简便,我们可以假设s和t之间的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另一个重要的假定是当s试图将玉器卖给t时,由于谈判成本的存在不会去阻止s;并同样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b不会试图从t手中再次将玉器购回。否则照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达成资源的最优分配;也就是说,在法和经济学看来,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制度的规定是无关紧要的。(注:这其实是科斯定理的第一步,即假设交易成本为零时的情况。实际上交易成本一般是不为零的,而科斯定理的进一步推导则是,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最优的法律规则是能够最有效的减少交易成本的规则。见ronald h.coase,the problemof social cost,3j.l.&econ.1(1960年)。)最后还必须假设法律的执行成本在各种情况下都是一样的;或者可以忽略不计。

表一: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示例

s是卖方:s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

b是买方:b认为玉器值12万元。

s与b的成交价是10万元;b事先交付合同价款。

t是第三人:

t认为玉器的价值分别为5万、10万、和15万元,等于它的出价:

三种出价的可能性一样。

s在订立合同将玉器卖给b之后、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按t的出价卖给t.

s与t的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表二:一物二卖是否规定特定物制度两种情况下造成的后果

规定特定物 不规定特定物

卖方不能逃避责任 × ×

卖方能逃避责任 × ×

二、卖方不能成功逃避责任

先考察s不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所谓不能成功逃避责任,是指s在进行一物无法携款成功消失。也就是说,b和t仍可以找到s,按照法律规定向s索偿,并且事实上能够追回损失。

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明确规定特定物,意味着当玉器所有人s和买主b的买卖合同成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事实是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此时,b有所有权,它可以向s要求交付玉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s和t之间后来的合同无效,并基于所有权向t索要玉器。如果b向t直接要回玉器,t在此之后可以基于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而向s索回t已付的款项。但无论它们之间解决纠纷的先后顺序,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属于b,s将退回t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t的三种不同出价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果:由于s和t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无论t事先付5万、10万、或是15万给s,s都要原封不动地返还给t.此时,只有s和b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按照这一合同,b付10万元而从s处获得玉器。与交易发生前相比,b实现其预期利润12万减去10万等于2万元:s也实现利润10万元减去8万元成本等于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是4万元:t得回它的出价,不赚不赔,收益为整个社会增益4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如果不规定特定物,则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给b之前一物二卖,将玉器再次卖给第三人t时,按照法律的规定,s和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s当时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然s和b之间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那么谁应当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是t最终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因为此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玉器已经交付给t,t当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而s和b之间的合同虽然也有效,但b仅有一个基于合同的债权,无法与t的所有权对抗。b因而没有向t索要玉器的权利;它只能向s主张债权。由于s此时未能成功逃避责任,它无法向b支付玉器,因而对b负有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的赔偿原则,需将b放到一个好像没有违约发生、合同正常履行时的位置,那么b不仅可以向s要回原价款10万元,还可以要回它对该玉器的预期利润2万元,共12万元。(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实际损失加可预期的利润。见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英美法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可见bettyho,hongkong contract law,butterworths,1994,p.434-508.)

这时社会的收益情况与t的出价相关。当s以5万元卖给t时,s不仅要退还b的10万元价款,还需偿付b2万元预期利润,共退还给b12万元。s一物二卖,两次总共获得15万元(从b手中获10万元加从t手中获得5万元)。退还b以后,它实际只获得3万元(15万元总额减去退给b10万元价款和2万元利润)。由于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它实际损失5万元(3万元减去8万元)。由于b未获得玉器,但获得b的赔偿共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为负3万元(b的2万元加上s的负5万元)。按前文的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它的收益等于零。与交易发生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此时为负3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将玉器再次卖给t时,s需赔偿b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再减去它的8万元成本,不赚不赔(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再减去8万元成本);b的利润不变仍为s付的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t的收益仍等于零。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即为b的利润2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卖给t时,s在付给b2万元利润后,减去8万元成本,获益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s和b两者的共同利润,即整个社会的收益为7万元(s的5万元加上b的2万元)。

至此,我们可以做一个总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无论t的出价多少,5万、10万、或15万,规定时整个社会的收益每次均为b和s的共同收益4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收益为三次收益的总和12万元(4乘3)。而当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收益按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7万加2万减3万等于6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收益。

表三:卖方不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规定特定物 2 2 0 每次均为4:三次共为12 与t的出价无关

不规定特定物 -5 2 0 -3 当t的出价为5时

0 2 0 2 当t的出价为10时

5 2 0 7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6

三、卖方成功逃避责任

当卖方可以成功逃避责任时,b和t无法找到s;或者找到s时s已经一文不名无用处;或者,向s追回赔偿损失的交易成本无限高。总之,s一物二卖带来的损失,此时只能由b和t分担。为了计算上的方便,本文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

规定特定物民法中如果规定特定物,由于在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时,b有权根据其所有权声称s是在处分b的财产而法院直接申请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并向t索要玉器,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属于b.所谓一般情况,是指t不是民法中所指的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在特殊的情况下,t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根据现在或者将来的立法,它可能因此而获得玉器的所有权。(注: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移民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制度。而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真正地占有动产。但我国民法中目前并无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只是提到了在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它共同共有人的财产时,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见上述《意见》第89条。但现行的各种民法教科书均有这一制度的介绍,司法实践中也许会运用这一原则去保护其它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新近的民法典草案也明文规定了这一制度。因此,t也许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而获得所有权,或者至少要求b作出适当补偿。)但必须注意,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的应用范围是很狭窄的,它要求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即不知情、在标的物价格上没有获得不当利益、尽到合理的询问义务等等,有偿地取得“委托物”而不是“脱离物”动产的所有权;并且这一制度不适用于国家为所有权人的情况。(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XX年版,第363-372页。)此时的关键问题在于,无论b或t谁最终拥有玉器的所有权、或者最终取得所有权的人是否要对未取得所有权的人进行补偿,都只是在b和t之间对s恶意逃避责任带来的损失的分担不会影响社会整体的收益(或损失)的总和。因此,为了计算的方便,我们不妨假定在这种情况下,均由b享有玉器的所有权而且无需对t进行补偿。换言之,t是s一物二卖的唯一受害者。当s一物二卖,以5万元的价格再次将玉器买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依照上文的分析和假设,t必须将玉器还给对玉器有所有权的b.此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5万元。b仍然得到了玉器,实现了它原来的预期利润2万元。根据我们先前的假设,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那么,与交易前相比,此时整个社会实际损失是b和t的收益(损失)之和,共3万元(b的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5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10万元。b的利润不变,为它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后实现的利润2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获益等于8万元(b的2万元减去t的损失10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时,t的直接损失是1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是13万元(b的利润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15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如果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由于卖方s和第三人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此买方b不能向t索要玉器,它只能向s追偿,而由于s能够成功逃避责任,b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此时,无论t以何种价格从s处购买玉器,都不会影响b受到的损失。b的损失等于它事先付给s的预付款10万元。虽然此时s违约,但由于b无法找到s索偿,b也不可能兑现自己的预期利润2万元。t得到了玉器,不赚不赔,收益为零。依前文所达,本文不计算s逃遁后的“收益”。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即为b的损失10万元。我们可以在此再做一个小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不规定特定物时,无论t的出价多少万,整个社会的损失每次均为b的损失预付款10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损失为三次损失的总和30万元(10乘3)。而当民法中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损失为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13万加8万加3万等于24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可能减少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表四:卖方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不规定特定物 不计 -10 0 每次均为-10:三次共为-30 与t的出价无关

规定特定物 不计 2 -5 -3 当t的出价为5时

不计 2 -10 -8 当t的出价为10时

不计 2 -15 -13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24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表明,无论卖方能否在一物二卖后成功逃避责任,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设定特定物均将优于不设定。一般而论,当一个社会法制越健全,卖方就越难在一物二卖后逃避责任;反之,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卖方在一物二卖之后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就越多。但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人们在交易时就会更为小心地去防范可能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因此实际上出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可能反而会减少。无论如何,由于两种情况得出的结论都是规定特定物优于不规定,逃避成功比率的高低在此没有影响。

不过,由于一些问题尚未回答,本文尚不能直接断言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比如,规定特定物是不是更有利于有效违约、促进物流?现在的结论在当事人信息不充分即当第一买主不了解卖方是否拥有玉器真正所有权时是否适用?

四、有效违约

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是规定特定物与否会不会妨碍合同中的有效违约。在传统民法看,一物二卖不仅是违约行为,而且是不道德的,甚至可能是触犯刑律的恶意欺诈,所以理所当然应当被禁止。但在法和经济学看来,道德与否是不相关的;社会资源能否最大化、是否能达到最优的配置,则是它判断事物的重要标准,如果不是唯一标准的话。换言之,如果某项一物二卖行为能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它就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反之,则是无效率的。而资源的最佳配置在于某项资源或物品是否分配给愿意为该物出价最高的买主。比如,为什么a愿意比b出价更高去购买一块土地呢?这是因为这块土地对a比对b更有价值;也就是说a可以用这块土地生产更多的价值。(注:see richard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4th ed,pp10-11,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2.)那么这块土地就应当配置给a.而自由交换能促使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如果自由交换的物流越顺畅,社会资源的配置就越容易达到最佳的状态。有效违约就是促进物流的一种方式。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能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和有效违约,就是一项有效率的法律规则;反之则是无效率的。回到上面的例子,如果第三人t比买方b愿意为玉器出更高的价钱,则卖方s就应当违反事先与第一买方b的买卖合同,将玉器卖给t,这就是有效违约。反之,如果b的出价更高,则玉器应当归b所有,s如果仍然违约而将玉器卖给t则是无效违约。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规定特定物还是不规定特定物能够把玉器配置给出价最高的买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毋需考虑卖方s能否成功逃避责任,因为s的逃避行为不会影响t和b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也不会影响到底t还是b最终拥有玉器。

如果民法中规定特定物,s在第一次将玉器卖给b时,b就已经拥有了玉器的所有权,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玉器的最终都是归b所有。(注:当t是善意第三人时,它可能因此而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如前文所述,这种情况适用的条件限制很多,在实际中出现不多。有这一点上,本文将这一情况忽略不计。)在第三人t的三种出价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中,只有15万元高于第一买方b所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那么,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价更高。而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由于我们事先假设在t的三种出价中,每一种出现的可能性都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to law and 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那么在大致三分之二的情况下,玉器归b所有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民法中如果设定特定物,达到物的最优资源配置的可能性要大。如果民法中没有规定特定物,由于s在没有交付玉器给第一买方b之前,所有权一并转移,s仍然拥有所有权。当s一物二卖时,不管t的出价如何,玉器的最终都归t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对玉器赋予的价值12万元更高。而仅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t的出价高于b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此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达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由于t的三种出价的可能性是均等的,只有三分之一的情况资源达到了最优的配置。所以,不规定特定物时资源达到最优配置的可能性要小。

有效违约的分析看起来仍然支持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我们知道,上述分析都基于一个假设:卖方s在决定一物二卖时,它并不能确切地知道它最终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而如果它事先就知道它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结论就会不同。比如,如果卖方s在与第一买方b订立买卖合同之后,经过反复权衡,发现能在一物二卖之后完全逃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或者没有,它就会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作不同的决定。(注:在此必须假定s能够了解法律的规定。如果它不能了解法律的规定,它就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博奕反应。而且还必须假定它的预测是正确的,否则就会影响本文的推导。)当法律规定了特定物时,它就不会选择一物二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玉器总是归b所有。(注:t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是例外。)而s与第三人t的买卖合同总是自始无效,s总是无法从t出的、也许是比b高得多的价款中获利。(注:同样,例外的情况是,当t是善意第三人,s可以因t最终获得所有权而获利。)但当法律不规定特定物时,s就会因t的出价而作不同的决定。如果t的出价是5万元或10万元,从前文的分析可知,s将玉器在以10万元卖给b以后又卖给t,根据t的不同出价,b的损失不同。当t的出价是5万元时,s的损失是5万元(t的出价5万元减去付给b的预期利润2万元再减去自己的8万元成本)。同理,当t的出价是10万元时,s的损失为0(t的出价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元利润再减去8万元成本)。在这两种情况下,进行一物二卖的后果都会比仅卖给b的情况要差(只卖给b,s可以获利2万元),所以s不会一物二卖。但如果t出价15万时,s就会选择卖给t,因为它可以因之而获益5万元(t的出价15万减去8万成本再减去2万给b的利润),高于买给b时的2万元。根据有效违约的分析,因为玉器最终归出价15万的t所有,这一结果达到了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从社会的整体利益上看,这时社会整体增值了7万元(s获益5万元加上b的获益2万元),也要高于不设定特定物时,社会整体增值的4万元(s和b各有利润2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规定特定物的状况要优于规定有特定物时的状况。也就是说,如果s事先知道它无法成功逃避责任,规定特定物妨碍了可能存在的有效违约。一般而言,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s成功逃避责任的可能性会降低。那么,随着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健全,规定特定物会妨碍了可能的有效违约,从而会产生不利的经济后果。但必须指出,这种情况要求卖方s能够事先正确的推测一物二卖后的结果,而且要求t的出价相当地高出b赋予玉器的价值,出现的可能性也是不多的。(注:同时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还带来抵消作用。因为即便规定了特定物,由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存在,s在t是善意第三人时,仍可以在t出高价时,违反与b的约定,而将玉器卖给t获利。)

如果s事先知道它能够成功地逃避责任的情况下,它总是会恶意地选择一物而不存在有效违约的问题,因而对上文的分析不产生影响。

五、不完全信息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均是基于买方b明确知道卖方s为玉器的真正所有人的假设也就是说,b在购买玉器时能确定地知道它自己肯定是第一买主。在法律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b便理所当然地拥有玉器的所有权。但这一假定并不能覆盖所有的真实情况。实际中有些情形是买方b对s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这一信息是不完全的。b并不能清楚地知道物的占有人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如上文所引,有学者认为,规定特定物可以保护第一买方的利益,而且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但这一观点也仅仅考虑到买方b确知卖方s为真正的玉器所有人的情况,同样是不全面的。比如,在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第一买主b在与s订立买卖合同后,心里似乎很踏实,因为玉器的所有权立即转移到它名下。但问题是,b如何保证自己一定是真正的第一买主?如果在它之前还有一个买主,虽然它自己认为自己是第一买主但其实不过是第二买主,或者第三、第四买主。而特定物要归于真正的第一买主所有。这样,任何当个买方在进行交易之前,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彻查货物的历史,以保证自己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但要了解这一信息,确定谁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不仅要付出成本,而且有时成本还相当大,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不能真正地保障物流的顺畅,也不能保障所谓的“第一买主。”社会的经济秩序也许很稳定,因为人们轻易不敢轻易购买特定物。但这样的稳定是以缩减物流为代价的,因而可能是不经济的。

相反,如果不规定特定物,所有权从交付占有时转移,物流反而会被促进。理由很简单,任何买主只要占有了该物,就拥有所有权,不用担心有其它权利人来主张权利。在购买该物之前,也没有必要去彻查物的来源,从而节约社会资源,真正地保障交易顺畅和安全。

从不完全信息的角度分析,不规定特定物要比规定特定物似乎更有利于促进物流。不是与本文第四部分以前的结论自相矛盾吗?这一分析到底能否起到限制、甚至前面的分析的作用取决不完全信息的情况在社会中出现的多少。如果买主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了解前手卖主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应当更倾向于对规定特定物作一定的限制。反之则不应当对规定特定物作出限制。这个问题需要有足够的经验数据,才能下结论。(注:在此可以看到法律经济分析的局限性。在此,它无法告诉我们实践到底是如何的。而实际的情况又是它作进一步推演的前提。这是法律社会学就找到了它的入口,因为它关注事实到底是什么。这也是为什么有学者提倡两种方法的结合。see robertellickson,order with law,introduc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一般而言,按照德克海姆分工和交换的理论,在原初社会中,社会上没有或很少社会分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因而对交换的需求很小,交换的范围也很小。人们因此对物品的来源比较容易了解。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很细,专业化很强,社会变得更复杂,人们必须通过大量的交换来获得所需的物品,交易的数量和范围空前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难了解到物的真正来源。(注:参见emile durkeheim,the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w.d.halls英译本,1984年)。)从这个角度分析,有必要对特定物制度的作用保留一定的怀疑,至少要作一定的限制。

在我看来,这其实是现代民法倾向于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注: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前苏联及东欧各国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转引自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见—/new paee 19.htm,登录于XX年10月31日。)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都在规定特定物的同时也规定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很明显这两种制度有时是有冲突的。因为按照特定物的规定,第一买主当然地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则规定了例外,即当善意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地占有“委托物”时也可以优于第一买主而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显然,在同时规定了特定物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体系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特定物制度的限制。

六、结论和含义

综上所述,本分析所得的结果不完全一致。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信息完全时,即确知卖方为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这一结论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和有效违约两个角度上得到证实。

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首先,考虑到我国的法制进一步健全,卖方在进行一物二卖后卷款而逃的可能性变小,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妨碍有些情况下的有效违约。而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信息不完全时,即不一定确知卖方为其占有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这个一般结论更需要限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一个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的办法。

因此,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不能就此下一个一边倒的结论。立法必须权衡利弊作出选择。总的来说,我国应当首先规定特定物,以填补在这方面立法的不足,以使社会利益最大化和促进有效违约。同时考虑到我国已逐步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物流与前相比已大大增加,将来的立法可以更多地考虑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

本文的这一结论与近来要求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的观点是一致的。在一个物流停滞的社会,一般倾向于保护原所有人静的利益,而一个物流频繁的社会则更倾向于保护占有人动的利益。(注:这一观点来自我的同事邬枫(lutz-christian wolff)博士。)起草《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学者们更多地支持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相信是基于促进物流的考量。(注: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又见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

本文研究特定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过是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我国的具体法律制度的一个尝试。我国法律中还有许多具体制度有待这一研究进路带来更令人信服的论证。比如,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房地产规划制度、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环境法如何规定以保证可持续发展,等等。诚然,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建立在许多假设之上,这是由于经济学必须选择一些假设去简化问题,以便更好地关注和理解问题的某些特定特征。所幸的是,这些假定并不一定不切实际,而有艺术性的选择假设恰恰可以为我们提供洞见。(注:见polinsky,economic analysis as a potentially defectiveproduct:a buyers guide to posner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pp4—5,87 harv.l.rev.1655(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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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冲刺中考主题班会班主任讲话

范文类型:教学设计,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班会,班主任,全文共 17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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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有两个不等式:学习时间≠学习效果,效率是关键因素;知识掌握≠考试成绩,答题技巧、考试心态、身体状况等起到重要影响作用。考前30天,让我们用积极的心态,给初三的学习注入激情。

问题一“距中考还有30多天,成绩还能提高吗?这几天该干什么呀?”

对策:“还能提高吗”,这个问题只有自己能回答自己。如果在做之前,就先否定了自己“注定失败,我怎么也不行”,那结果会如你所料。如果不放弃努力,即使明天就中考也有可能提高。临考了,提高十几分不易,但丢掉几十分却很容易,所以不要轻易对自己说NO。

“临考做什么”,这个问题因人而异,但大体思路是“抓基础+抓漏洞+抓重点”。这个时候不宜再做偏题、难题、怪题,应注重基础。在此给大家三点建议,可以结合自己情况合理规划这几天的学习:一看以前做过的卷子,重点看错题,找出漏洞,不仅是知识点的漏洞,还有在考试心态、答题技巧等方面的不足,再进行弥补;二看老师强调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三做一些典型题目,注意练手。

问题二“很用功地学,但感觉没进步。脑袋里一团浆糊,拿起书来好像什么都会,又好像什么都不会。激情已被消磨殆尽,学习效率下降,记忆力也大不如前。”

对策:复习过程中,出现一段时间学习成绩和复习效率停滞不前,甚至学过的知识也模糊化是正常的,心理学称为高原现象。主要因为初三阶段重复性的、繁重过量的学习造成了生理和心理疲劳。但这并不意味着能力到了极限、成绩到了极点,反而是再提高的重要阶段,及时调整就会有一个飞跃。

首先不要过分担心,再着急也无济于事,反使心态更糟,加重恶性循环。然后做个清楚的学习者。清楚自己该学什么,该怎么学。把所要复习的内容按重要性排列出来,先做一个合理有序的复习计划,再按步完成。做好短期计划和时间规划,是提高效率的有效方法。早省:今天要学什么?晚思:今天学到了什么。每节课课前或者是在家里学习的时候,采取“四定法”:一定向,二定量,三定时,四定法。也就是在反思和监控中学习,给自己一种“我时刻在提高”的感觉,可以增强成就感和自信心,走出高原期。

另外注意交换复习形式,避免单调机械的刺激产生的厌烦心理。比如交叉学科学习、变化学习形式等。

问题三“我的情绪波动很大,时常烦躁不安,看不下去,越是这样就越心烦自责,就越学不进去了。”

对策:初三阶段的长期高负荷学习,使得身心疲惫,很容易出现心理饱和状态,一个小小的刺激可能会引起大的情绪波动。

让弹起的皮球安定下来的方法就是置之不理,如果拍打它只能使其跳得更高。烦躁的情绪就像弹起的皮球,对待消极的情绪,既来之则安之,对目前状态接受了,心情就平和了。

高速行驶的汽车在遇到障碍物、不平路段、车流拥挤时会减速,我们的学习同样需要“缓行”。在遇到心理饱和状态出现厌学情绪时,不妨先放下手中作业,活动一下,散散步、聊聊天,分散一下紧张情绪,可以减少饱和效应带来的精神压力。

另外不要把所有的问题都自己扛,不要把痛苦埋在心里,那样会更苦的。可以跟父母朋友说说,或是听听音乐、玩会儿球、做做操、大喊几声等,来舒缓压力。总之,我们必须要学会解放自己,别让心灵超载!

问题四“一遇到做不上的题或测验成绩差,就好自卑,感觉与别人差距那么大,万一中考再发挥不好……一点信心都没了。”

对策:如果你也有类似的担心,请把所有担心的方面都写出来,然后问问自己:所担心的事情发生了吗?这种担心对改变现状有用吗?怎样才能争取到最好的结果?然后就具体地去做。另外给你几点建议:

关注过程,不要关注结果。焦虑来自于对未来的担心,把精力放到学习的具体过程中去,让每天有所收获,这是改善考前焦虑的最好途径。

关注成功,不要关注失败。静下心来想想:难道真的一点都不会吗?难道真的没有提高吗?是我们对成败太敏感了,而是人为夸大了失败,由一小点不顺利联想到中考失败。在看到自己不足的同时,我们更需要关注自己的成功和进步,这样才会更有信心地投入到学习中。

关注自己,不要关注别人。学习中的比较、竞争是很难免的,但比的目的不是比出自卑、气馁和压力,我们需要更多关注的是自己的学习而非他人成绩。我们可以就努力程度、学习方法等和同学比较,获得提高方法;可以和自己比,和过去比,找出退步的原因和进步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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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冲刺中考主题班会班主任讲话

范文类型:教学设计,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班会,班主任,全文共 8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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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三年前,我们怀着对未来的美好憧憬,载着家人的殷殷期盼,坚定地迈进了---的校园;今天我们在这里,郑重地面对中考赫然醒目的战书;今天我们在这里,吹响一百天决战冲锋的号角。我们坚信,正是在这里,新的辉煌将张开腾飞的翅膀。

蓦然回首,十年寒窗苦读,三千六百多个日日夜夜,铸就了我们必胜的信念与坚不可摧的意志。书海的沉浮已不再让我们动容,风雨的磨砺只会让我们愈挫愈勇,我们的目光从来没有像今天这般坚定执着,我们的思想从来没有像现在这般成熟饱满,我们的心灵从来没有如此激荡燃烧。

少年自有少年狂,藐昆仑,笑吕梁,磨剑十年,今将试锋芒。

如果说之前的十年是漫长的马拉松,我们已进入那最后的冲刺,如果说从前的付出是勤恳的耕耘,我们已面临夏秋之交的更迭,我们早已拉满弓,上好箭,我们唯一差的,就是这最后一百天的努力,最后一百天的挥汗如雨。鲜红的终点在前方真真切切,成功从来没有如此贴近我们年轻的生命,在未来的一百天里,受太阳之光华,乘春风之快意,御天地之灵气,是强者必可脱颖而出,是胜者必可力压群雄。

一百天的时日,我们举目望苍穹,不是为了摘星取月,而是为了有一个永不屈服的姿态。

一百天,给自己一个目标,让生命为它燃烧。

一百天,我们将用青春证明,没有比人更高的山,没有比脚更长的路。同学们,冲锋的号角在耳边响彻,波澜壮阔的画卷已经尽情铺展。永不言败的信念,可以让脚步更加坚定;踏实勤奋的学习,可以让进步更加显著;平实严谨的作风,可以让道路在脚下更加延伸;激情火热的勇气,可以让未名湖、博雅塔的风景在我们眼前更加鲜明夺目。

乱云飞渡,战士信念未移;驰骋疆场,方显英雄本色。足够的博大,让我们扬鞭策马,登高临远,足够的坚强,让我们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让我们不负学校重托,不负恩师厚望,不负青春梦想,顽强拼搏,乐战不怠,全力以赴,铸我辉煌。

同学们,让我们奋斗一百天,智慧与梦想就能在六月尽情绽放,奋斗一百天,未来与希望就能在六月美丽夺目,奋斗一百天,汗水与泪水就能在六月结晶闪光。奋斗一百天,便是我们的胜利,永恒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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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体育中考前国旗下讲话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3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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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的远行(中考考前动员)

同学们:上午好!

时光如梭,岁月如歌,今天是初三同学在园区五中最后一次升旗仪式,依照惯例,今天国旗下讲话的主题是中考考前动员,可是我更喜欢更希望这是一次远行的祝福,三年前,你们带着纯真的笑脸、求知的渴望、成长的期盼,投入五中的怀抱.在这里,你们用青春的热情,驱走了三九严寒;用美好的憧憬,送走了如火骄阳;经历了一千多个日子的辛勤耕耘,今天终于迎来了收获的盛夏.转瞬间,你们就要带着老师殷切的希望、带着父母深情的叮咛,带着自己美丽的梦想,跨进中考的考场,去书写你们青春岁月绚丽的又一笔,去翻开你们精彩人生的又一章.

今天是6月13日,距离中考还有4天,面对中考,我们还应该有哪些准备呢?这儿我不想谈考前复习策略,不想谈考场应试技巧,这些,教务处郑主任会给大家进行考前培训的,今天,我想和同学们一起分享几点面对中考的体会,同时也提出几点希望:

作为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长,我首先希望同学们考出优异的成绩,“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人生总是在竞争中不断超越,近年来,我们五中教育教学实绩逐年攀升,每一届毕业同学都给我们带来新的成功和喜悦,今天,接力棒交到了你们手中,希望你们赶超学兄,学姐,实现新的跨越,套用一句老话“今天我以五中为荣,明天五中以我为荣”,是同学们用实际行动回报母校的时刻了.

作为一个过来人,从学生时代到工作,我也同样经历过很多次的考试,但关键的考试也就那几次,中考只是其中一次重要的考试,面对中考,分数固然重要,结果可能会决定将来你个人的发展道路,但考试本身的意义还有很多,不管结果如何,只要我们努力过,争取过,就无怨无悔,正确对待中考,正确对待升学,经历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财富,我们可以偶然输在考场上,但绝不能输在人生考场上.要有一种“会当临绝顶,一览众山小”的气魄和心态来看待成长中的每次考验.

作为你们的老师,我们朝夕相伴,有幸陪同学们一同走过了你们生命中最亮丽的青春季节.我们愿意记住每一张灿烂如花的笑脸和每一个阳光遍地、书声朗朗的早晨.在这有限的时间里,我们无法给予你们更多的东西,只能倾其所有,助你们扬帆远航.过去的时光里,也许对你们有过苛刻的要求,艰苦的训练,甚至严厉的批评,也许会令你们难以接受,但我相信大家能够理解,这一切,都是为了同学们能够出类拔萃,为了大家能够有所作为.在这背水一战的时刻,我们老师一定会更加努力,精心备好每一节课,做你们最忠诚的朋友,为你们鼓劲加油.坚信,老师与你风雨同舟,荣辱与共!

作为孩子的家长,我希望同学们要向你们的父母表示感谢,因为在你中考的日子里,你父母没少为你操心,他们也许在你考完第一科的时候,就非常想知道你考得如何,但是他们怕影响你其他各科的考试,一直压在心底没有问.懂事的你,考完回家以后,应该主动和你父母说说你的考试情况,让他们放心.中考结束,电话联系一下你的老师和同学.三年当中,除了亲人外,可能就和他们呆的时间最长了.维系这一份师生情和同学谊,将是你一生的最美好的回忆!

同学们,前方一片天,风正一帆悬.让我们以饱满的热情,乐观的姿态,充足的准备,昂扬的斗志,平和的心态去对待这次中考.最后,我代表学校的领导和全体老师,祝每一位同学在中考时发挥最好的水平,开拔前进,快乐远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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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体育中考前国旗下讲话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8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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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早上好:

时光荏苒,抬望眼,同学们已站在了人生的“岔路口”,你们将面临人生的第一次重要选择――中考.这次选择将决定你是否能够继续学习深造,是坐在重点高中还是普通高中,是读职业学校还是跨入社会谋生,进而决定你将来的人生发展.

谁说“少年不识愁滋味”,一周来,老师们觉察到好多同学在拼搏、在奋斗、在抉择,大家仿佛一下子变得成熟了许多,开始权衡利弊、决定取舍.

同学们,你们是好样的,勇于担当,不愧为新一代国之栋梁!

让今天的拼搏成为明天最美好的回忆.因为只有拼搏过、努力过,我们每一个人的人生才能无怨无悔.

三年寒窗苦读,1000多个日日夜夜,所有的辛苦,所有的付出,都将在今年六月来收获,你准备好了吗?

首先,重视它而不是畏惧它.咬紧牙关,脚踏实地,迎战中考,才会赢得中考.同时,我还要特别告诫同学们的是:一定要有整体规划,要有大目标,也要有小目标;要有远期计划,也要有近期计划,包括每天的计划,甚至每节课的计划.每天给自己一个满足,给自己一个好心情,明天就是艳阳天.

其次,自信成功却不盲目乐观.据报道,湖北省正定中学考生金某在初一初二的时候荒废了学业,在初三第一次模拟考试时只考了202分, 后来经过60天的拚命的复习,最终在中考中取得了606的高分,当时创造了全市能在60天提高400分的神话

有些同学或许现在成绩不够理想,但是每年的中考也都不乏通过最后冲刺取得成功的先例!只要把握这宝贵的80多天时间,我们足以能够创造奇迹!当然,对于有些成绩较好的同学,一定要做到戒骄戒躁,沉下心来做学问,做到更规范、更严谨、更刻苦,这样才能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第三,考场就是战场,两强相遇勇者胜.没有比脚更长的路,没有比人更高的山.你们必须自信,自信和拼搏是命运的决定者.因为过去的努力,你们已经积淀了一定的知识和能力,只要勇敢冲刺,你们就能赢得胜利,赢得未来.你们要保持对学习的满腔热情,知识改变命运,一步步地向着自己的理想迈进!

九年义务教育即将终结画上休止符, 最后,祝愿同学们在人生的第一次大决战中,旗开得胜.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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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体育中考前国旗下讲话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8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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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转瞬间,半个学期悄然而逝,下周我们即将面临期中考试。

孔子说过“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意思是学了新知识,然后有计划的按时去复习,也是一件快乐的事情。遗忘是必然的,世上从来就没有真正过目不忘的人,已经学过的知识需要不断地、重复的记忆,才能使知识在大脑里留下深深地印痕。着名的桥梁专家茅以升记忆力超人,曾经有很多人向他询问他的记忆秘诀,他回答说:说起来也简单,就是重复!重复!再重复!学过的东西,只有反复复习,才能牢固的记忆,并且能够应用自如。

首先,要从教材出发,基础知识要牢固,然后才是不断地加深和拓宽。基础知识都没有掌握好,而盲目地做那些偏难偏怪的题,或者是已经掌握好的基础知识,再去反复的复习,这些都是徒劳无功的。

其次,复习时要注重方法,复习不是老和尚撞钟式的单调的重复,这样无法唤起学习的兴趣,还容易产生大脑疲劳。复习时要学会理解和融会贯通,或分析,或综合,或比较,或分类。将所学的知识结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最后进行“理”与

“练”的结合。“理”就是分清重点、难点,把握层次,我们可以通过理对知识的脉络有更清楚地理解。“练”就是有的放矢的做题,注重少而精,把握一题多变,多方求解。

再次,保持良好的心态。考试前和考试的过程中,我们的心理是最容易出问题的。没有良好的心态,复习就会陷入“烦躁”的怪圈,从而使复习效率低下;考试的时候,则会出现心理紧张和记忆空白的现象,原来烂熟于心、得心应手的题目,也无从下手,甚至根本就没法做了。这样,我们就要学会沉着冷静,以一颗平常心面对,只有当你的情绪处于最佳状况时,你的能力才会得到最好的发挥。

最后,我还要特别说明强调的是,考试也是对我们诚实守信品格的一次考验。在期中考试中,大家要做到诚实守信,自尊自爱,不弄虚作假。诚实考试,诚实答题,做一个讲诚信的人,做一个人格上守信的人!让诚实这道灿烂的阳光点燃我们的心灵,照亮我们的人生。

最后,祝同学们取得令自己、令老师、令家长满意的成绩!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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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体育中考前国旗下讲话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23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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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中考已进入冲刺阶段,所以今天我的讲话主要针对的是初三年的同学。中考是同学们成长阶段的一次洗礼,一次磨难。说到磨难,一篇叫《跨越苦难》的文章:“苦难原本是生命旅途中一道不可或缺的风景。苦难是竖在现实和未来之间的一扇纸糊的门,你只要敢于捅破,前方的路便天宽地阔;苦难是蹲在成功门前的看家犬,怯弱的人逃得越急,它便追你越紧。接受苦难,不为别的,就为你来到了这世上,跨越苦难,不为别的,只为你不白活一回。这些充满哲理、铿锵有力的语句还在耳旁激荡,中考就是横在同学们面前的苦难,如何跨越呢?捅破这扇纸糊的门的勇气源于何方?击退成功门前的看门狗需要打狗棒,用什么做打狗棒呢?我想这勇气源于良好的心态,良好的心态就是你的打狗棒!中考中能否达到预期的目标,起决定作用的不是你的智商,而是你的心态,智商高不如心态好,心态会决定你的命运。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在经济改革大潮的冲击下,有一家纺织厂因经济效益不好,决定让一批人下岗,在这批下岗人员中有两位女性,她们都四十岁左右,一位是七十年代的大学毕业生,工厂的工程师,另一位则是普通女工,就智商而论,这位工程师的智商无疑超过了那位普通女工,然而,在下岗这件事上,她们的心态却大不一样,而正是这种不同的心态决定了她们以后的不同的命运。女工程师始终觉得下岗是一件丢人的事,她整天闷闷不乐地呆在家里,孤独而忧郁的心态抑制了她的一切,包括她的智商,她本来血压高,身体弱,再加上下岗的打击,没多久,就孤寂地离开了人世。而那位普通女工的心态却大不一样,她很快就从下岗的阴影里解脱出来,她想别人下岗能生活下去,自己也能,于是心平气和地就受了现实,并在亲戚朋友的支持下开了一个小小的火锅店,由于经营有方,生意十分红火,仅一年多,她就还清了借款,现在,她的火锅店规模已扩大了几倍,她自己也过上了比在工厂时更好的生活。

一个是高智商的工程师,一个是智商一般的普通女工,她们都曾面临着同样的困境,但为什么她们的命运却迥然不同呢? 原因就在于她们各自的心态不同。

两周前,我们进行了质检考,在考试中,黄世民同学总分819分名列年级第一名,绝大部分的同学在这次质检中也获得了一定的进步,说明在前一段时间的复习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有出现这些现象:一种是成绩一贯不理想的人,缺乏动力,没有时间紧迫感,自暴自弃严重,上课不专心听讲,作业马虎应付甚至抄袭、不做;另一种是知道要好,但学习不得法的人:或三分钟热度,毅力不够,一遇拦路虎就放弃,其实还是学习动力不够;或不重视各课知识的系统梳理,做到融会贯通,以一胜百;或不注重彻底弄懂平时的练习训练上做错的题目,做查漏补缺的工作,而是老做无用功;或是平时只顾于应付老师布置的作业,不去深入钻研,遇到不懂的问题不去及时请教老师,喜欢与其他同学的对答案,或者只满足于听老师课上来讲解,似懂非懂,能力水平老得不到提高。或压力过重,一味用功,不会合理安排时间,不会休息,往往上课无精打采,这样事半功倍,得不偿失。

在这里,我教大家中考心态调节16字诀:“强化信心、优化情绪、进入状态、充分发挥”。

一、强化信心:

1.制定适当的目标,这包括每天的目标,每周的目标及中考的目标,不要超过自己的实力,达不到的目标,心理就会受到挫折。

2.不要攀比,个人情况不一样,只要考出平时的水平就是成功。

3.要积极暗示,心态不好的时候写一个纸条放在桌子上告诉自己:我能行、镇静、沉着,这些积极的词语会帮助你提高信心。

4.考前几天走路挺胸抬头,步伐强劲有力。

二、优化情绪:

1.中考是什么?中考就是平常的考试。有的考生把中考看成决定命运的一战,弄的非常紧张。

2.学会深呼吸。

3.建议用自己右手大拇指按摩自己的内关穴,大体是戴表带后面扣眼的地方,顺时针按摩36次很有效果。

4.语言诱导精神放松法,自己默念头脑松体会两秒钟,按照从上到下的顺序,从头到脚,这样不断默念,不断的体会放松有助于缓解情绪。

5.积极向上法。考生心情不好的时候想想自己的生活当中的愉快事情、开心的事情,把积极情绪调动起来。

三、进入状态:

1.不要自我加压,现在有不少考生除了做自己老师的卷子之外还做很多其他的试卷。现在只要回归基础、回归课本就足够了。

2.调节生物钟,中考是白天考试,现在不少同学是夜猫子,建议考生现在开始每天晚上10点半左右睡觉,这样白天精神比较充足。

3.体验各种考试的不同情景,体验考试的感受,中考时会顺利适应考场。

4.建议考生6月10号以后一定每天做卷子,做过的卷子,一做就有信心,达到练练手、热热身,找找感觉。不要做新的难的卷子。

四、充分发挥:

1.战略上藐视卷子,战术上重视卷子。特别对简单的题一定不要马虎。

2.运用考试策略和技巧。

第一,写字清楚的基础上力求快,中考是考时间,时间就是分数,一定要在考试写字,老师看得准的基础上力求快。

第二,一定要留五分钟到十分钟检查卷子。

第三,看题做到三个字“准、快、全”以准为基础,没有准越快错的越多。

第四,利用发散性思维,一道题一个思路解决不了换一个思路。

第五,要建立知识网络和体系,把所有知识点融会贯通成为一个整体,到中考的时候每一点一刺激,其他的知识点都亮起来了。

正如西方一位心理学家所说:心态是横在人生之路上的双向门,人们可以把它转到一边,进入成功;也可以把它转到另一边,进入失败所以,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心态是影响人生的成败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也就是说,要想获得成功,光有聪明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经得起风吹浪打、不惧挫折的良好心态,智商高不如心态好,只有好的心态才能调动智商向着成功的方向迈进。我知道我们的同学智商都很高,如果再调整好心态,就好比插上成功的双翅,使你飞得更高,更远!

我的讲话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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