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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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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所有权转移时间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的规定,是买卖 合同一章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的权转移的时间。

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条文,不是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这从本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自愿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对此作了约定的,除非有关法律针对特殊领域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专门的规定之外,在合同履行中以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中就要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各国对此问题也同样允许当事人自由作出约定。例如,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7条的规定,在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即所有权何时转移于买方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1条也规定,货物所有权可按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方式和条件从卖方转移于买方。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或者商法也都确定了允许买卖双方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约定也是允许的。本条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对此问题的态度应当是不言自明的。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另外约定,可以是约定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或者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价款后转移等等。“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目前主要指的是有关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办理完法定手续后,才能转移,如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等。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律要确定一个一般性的原则。

这也是法律应当承担的功能。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有关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的时候,就要适用这个一般性的原则。本条的主旨也即在此。

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以前,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要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对于特定物,其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对于种类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理由是对于特定物,如果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对该物仍有处分权,可能发生出卖人另行出卖等损害买受人利益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况。而种类物为可替代之物,买受人不必担心标的物取得问题。后来起草民法通则时认为,尽管规定特定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具有稳定买卖关系和保障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作用,但是买受人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并不能取得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不仅不能实际利用标的物,反而在承担与所有权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加重了其承担。规定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时起所有权转移买受人并不一定能起到保护买受人债权的作用。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交付之时。

本条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确立的原则,因为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这一原则在合同实践中并不存在问题。合同法如此处理,也是保持法律稳定性、连续性的需要。

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国外立法中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式,比较有特色的有以下几种:

(一)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

在英国的货物买卖法中,货物所有权的问题与货物的的风险承担、对货物的保险利益以及发生违约时可能采取的救济方法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区别特定物的买卖与非特定物的买卖这两种不同情况,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加以规范。

1.特定物的买卖。前面提过,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则法院可根据合同的条款、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订约双方的意图。一般来说,法院应依据的规则是:(1)凡属于无保留条件的特定物买卖,如果该特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则货物所有权在合同订立时即转移于买方,至于付款时间或者交付标的物的时间是否在其之后,则是无关紧要的。(2)如果卖方还要对货物做出某种行为,才能使之处于可交付的状态,或者该物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仍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者其他行为,才能确定价款,则要等到以上这些行为完成并在买方得到有关通知时,货物所有权才转移于买方。

2.非特定物的买卖。非特定的货物通常是指仅凭说明进行交易的货物。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凡属于说明买卖未经指定或者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在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其所有权不转移于买受人。所谓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一般地说,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卖方以把货物运交买方为目的而将货物交给了承运人,而又没有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则可以认为卖方已经无条件地把货物划拨于合同项下并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美国在此问题上不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买卖。统一商法典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于买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所有权应当于卖方完成其履行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而不管卖方是否通过保留货物所有权凭证(如提单)来保留其对货物的权利。因为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一般只起到担保权益的作用,即以此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担保,但这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按照该法典的规定转移于买方。可见,美国确立的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标准的。

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时间主要应当区别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1.货物需要卖方运交买方。当合同要求或者授权卖方将货物发送给买方,但并未要求卖方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时,所有权在交付发运的时间和地点转移至买方。当合同约定在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权在卖方于目的地提示交付时转移于买方。

2.不需要移动货物即可交付的。有时卖方可能已经把货物交给第三人保管,如已把货物存入仓库而让买方到指定的仓库提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应当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货物的所有权就在卖方交付凭证时转移于买方。如果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特定化,且无需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货物的所有权就在合同订立时转移于买方。

(三)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德国法认为,所有权的转移是属于物权法的范畴,而买卖合同则属于债法的范畴,买卖合同本身并不起到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效力。依照德国法,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如让与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由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移转由双方成立合意。在卖方有义务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可以通过交付物权凭证(如提单)而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如受让人已占有此动产者,仅须让与所有权的合意,即生效力。但是,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或者变更的,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四)国际条约

对买卖合同影响最大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条规定,该公约不涉及买卖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公约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买卖合同对第三人货物所有权产生的影响等问题,一概没有作出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各国关于所有权转移问题的法律分歧较大,不容易实现统一。所以,在拟订公约的过程中,各国代表都不同意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作任何具体规定。

(五)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只有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关于cif合同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与条件作了规定。该规则至今仍然沿用。其他国际贸易惯例,包括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没有涉及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根据《华沙—牛津规则》第6条规定,除卖方依据法律对货物享有留置权、保留权或者中止交货权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就是卖方将有关单据交到买方掌握的时刻。这里的单据指的主要就是提单。虽然该规则只是针对cif合同的特点制定的,但一般认为这项原则也可以适用于卖方有提供提单义务的其他合同,其中包括c&f合同与卖方有义务提供提单的fob合同。

由以上介绍可以看到,国际上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这个重大问题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各国的规定都受着本国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法律背景的影响。我国合同法对此问题在参考借鉴其他国家规定的同时,根据我国的情况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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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孳息概念定义及买卖中的标的物孳息归谁所有?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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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概念定义买卖中的标的物孳息归谁所有

孳息,“原物”的对称,是指根据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由原物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由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母牛产下的小牛犊。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

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如买卖已怀孕的母牛,若母牛在交付之前产下牛犊,则该牛犊归出卖人所有,若母牛在交付之后产下牛犊,则牛犊归买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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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私人所有物业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41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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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

(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承租人:

(下称:“乙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鉴于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花园别墅之物业,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设部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于年月日订立本租赁合同书(下称“本合同”)。

第一章 出租之物业

第一条 出租物业之坐落

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花园别墅区座之物业(下称“该物业”)。该物业之平面图见本合同之附件一。

第二条 该物业之面积

该物业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

第三条 该物业之装修及设施状况

该物业之装修及设施状况详见本合同之附件二。

第四条 该物业之用途

乙方租赁该物业,用于住宅

第二章 租赁期限

第五条 该物业之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下称“起租日”)起至年月日(下称“止租日”)止。

第三章 该物业之交付

第六条 交付与签收

甲方应于起租日前天,即于年月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出租交付通知,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之该物业。乙方收到该交付通知时,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及向乙方交付该物业时,不可撤销地向乙方承诺并保证:

(一)甲方开发该物业之法律手续齐备。

(二)该物业未受到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

(三)甲方系该物业之惟一、合法的所有权人,且该物业之权属无任何争议。

(四)该物业之开发、建设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符合安全标准,并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之有关规定,符合该物业租赁之使用要求。

(五)乙方承诺同意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对该物业设置抵押。

第四章 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八条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一)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租金,并同意向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押金元。甲、乙双方商定,该物业租金之支付标准与方式详见本合同之附件三(以租代售付款表)。该物业之物业管理费(与市政设施使用费以下又合称为“其他费用”)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币元月(甲方有权根据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进行调整)。首期租金与物业管理费于年月日分别向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其余当月租金与物业管理费于每的第日之前分别向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乙方并同意在付清首期租金与物业管理费同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相当于3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基金及水、电、燃气基金和维修基金。

第九条 市政设施使用费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保证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代为收取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暖气、电话、传真、有线电视等市政设施使用费。乙方将于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转交之市政设施使用费缴费通知后天内缴付有关费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并承诺不向乙方收取任何市政设施使用费之手续费或附加费。

第十条 租金及其他费用之支付方式

乙方将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以方式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之银行账号支付该物业之租金及其他费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之银行账号见本合同之附件四。

第五章 以租代售之条件与实施

第十一条 乙方之购买权

甲方向乙方出租该物业,系按以租代售方式进行的。乙方基于本合同享有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时购买该物业之权利,即于本合同租赁期届满时,乙方已付清本合同附件三之各期与全部款项,即为乙方正式购买该物业之明确的意思表示。

第十二条 以租代售之条件

(一)以租代售之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该物业之以租代售价格(包括含租金之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币元,并以该价格作为该物业之出售价格,即甲、乙双方就该物业签署之《北京市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下称“该契约”)规定的甲方向乙方出售之价格。该物业购房价款总计为币元。

(二)该契约之付款方式

将本合同之租金支付作为该契约之购房价款支付之组成部分。由于甲方给予乙方分期付款的优惠,乙方于签署该契约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补偿金,该补偿金的计算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以各该期应付租金为本金,按各该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三)该契约文本

甲、乙双方同意采用市房地局制定之《北京市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文本或市房地局新文本。

第十三条 以租代售之实施

(一)乙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作出购买该物业的明确意思表示后或于 999年8月一次付清全部购房价款后,甲乙双方于日内,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之条件签署该契约及其补充协议。

(二)乙方按该契约及其补充协议之规定向甲方付清该物业之购房价款后,甲方该物业之权属证件即开始办理。

第六章 该物业之修缮与室内装修

第十四条 该物业之修缮

甲方对该物业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二之装修及设施状况的部分,应于该物业起租日起天内予以修缮至符合上述要求。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负责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对该物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 该物业之室内装修

甲方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该物业后,乙方有权对该物业进行室内装修。本合同依约终止时,乙方应及时将该物业交还甲方。乙方应于交还该物业时,将其恢复原状或按甲方要求对装修予以保留。乙方对该物业之装修费用,甲方不予退还或作出任何补偿。

第七章 双方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责任

(一)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物业交付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收回该物业。

(二)甲方负责该物业之保修,负责对该物业及其设备、设施和附着物等进行日常维修,以保证该物业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甲方保证该物业公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及24小时的保安工作。

(三)乙方选择履行该契约时,甲方应按该契约规定履行该物业卖方之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责任

(一)按本合同规定,按期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二)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在租赁期间或将来购房后,不得随意更改该物业的结构、外观、设备和用途,亦不得在亭院内搭设任何建筑物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应当遵守该物业之《物业管理公约》。

(四)对于甲方对该物业进行之日常维修,乙方得给予甲方进出该物业之方便,并给予适当协助。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之事由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可抗力事件包括:

(一)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

(二)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其他事件。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事由之主张

本合同双方在向对方提供有关主管部门之证明文件后,方可作为主张本合同免责的事由。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之违约责任

(一)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与甲方有关或与该物业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甲方未能于本合同规定的该物业之交付日期向乙方交付该物业,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期间自该物业应交付之日第二日起到实际交付日止,以该期间甲方应收之租金金额的日万分之进行计算。逾期超过天,甲方未交付该物业,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全部已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自乙方实际付款日起至甲方将全部款项实际退还乙方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乙方之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应当按未付之租金部分的日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天,乙方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拖欠之全部租金及其他费用。乙方除向甲方继续支付上述违约金外,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自乙方应付款日起至乙方将全部款项实际支付甲方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租金押金作为乙方履约的保证。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单方中止合同,该押金不予退回;如至年月,履约正常,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则该押金充抵租金。

(二)因乙方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章 附则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税费

本合同所发生之税费,由甲方和乙方分别按政府规定缴纳。

第二十三条 合同效力与法律适用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及其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经甲、乙双方附签。

(三)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文字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用中文书写,任何译本只做参考,其他文字文本之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文本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六条 通知与送达

(一)所有通知可用电传、传真或挂号邮件发出。各方相互发出的通知及书信须按照本合同所列的各方地址发出。

(二)每一方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时,可用电传、传真或挂号邮件通知另一方。

(三)任何用电传或传真发出的重要通知或书信应该使用信件挂号寄出加以确认(但未能发出此种确认不得使电传或传真发出的通知或书信失效)。

(四)任何用电传或传真发出的每一通知或书信,发出时间须被视为收到时间(但如果发出当日并非一营业日,则下一营业日开始营业时须被视为收到时间,以及用传真发出时,发出的电传机自动显示出收件人的电传号码及接收代号时须被视为收到时间);如用信件发出,在人手交递时或在出寄后 4天,须被视为收到时间。

第二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两份,由见证律师事务所及有关机关备案各一份。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见证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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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个人所有房产抵押中期借款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11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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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申请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乙方以其所有房产,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至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属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的偿还:

1、还款方式的选择:___________利息按月结清,月初支付当月利息,本金在借款到期日结清。___________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结清本金和利息。

2、乙方在清偿借款后甲方应当归还乙方先前所出具的借据。

3、如推迟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按日支付滞纳金千分之三。

第四条本合同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乙方将其名下的位于的房屋的全部价值/剩余价值作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该房屋产权证号为:,面积:平方米,房产价值/剩余价值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六条本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

第七条本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实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

第八条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变卖、赠与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第九条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十条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份各执一份,抵押登记机关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署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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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私人所有小轿车抵押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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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

抵押权人:

甲方今借乙方现金利息为为确保年月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

第二条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元整。

第三条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抵押财产中的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第五条在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抵押财产意外毁损的风险承担:

第七条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主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在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乙方并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如到日17:00时甲方仍未全额归还乙方借款本息,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车辆的过户等甲方应尽的义务,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第十一条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由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二条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按照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第三条第1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2.按照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第三条第2项的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甲方有权用主合同中尚未偿还的借款与被毁损的抵押财产相抵销,并可追索剩余价款。或者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30%的违约金。

4.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5.甲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乙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30%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双发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身份证号: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_年_月_日

乙方:

身份证号: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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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2024关于奖学金捐赠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8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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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关于奖学金捐赠合同范本

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奖学金捐赠合同范本

赠与人: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

为鼓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成为优秀人才,经赠与人与受赠人友好协商,由赠与人在受赠人处设立_________奖学金,双方当事人为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捐赠目的

赠与人在受赠人处设立_________奖学金,目的在于鼓励学生全面发展,成为国家栋梁之材,造福于人民。

第二条 捐赠金额

赠与人设立_________奖学金的基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三条 捐赠金额的交付

赠与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通过银行汇款至受赠人人民银行账户。受赠人应当及时进行查验。

第四条 奖学金管理与发放

(1)在_________奖学金设立的同时,由赠与人与受赠人共同组成_________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对该基金进行管理和发放。

(2)__________奖学金的基金由受赠人负责在_________银行开设专门账户。每次定期储蓄一年,利息用于发放奖学金。发放后剩余的利息仍存人奖学金专门账户,基金总额达到设立时的2%,可以将发放奖学金数额提高一倍。发放后剩余的利息亦再存入该奖学金专门账户,基金总额达到设立时的_________%后,全部利息均用于发放奖学金,奖学金数额相应提高。

(3)_________奖学金每年发放一次,时间为每年_________月份;每次奖励_________名优秀学生,每人奖学金为_________元。

(4)_________奖学金发放标准——凡获得_________奖学金者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_________大学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2.学习成绩优秀,其中专科生与本科生学习成绩须列全院(系)前五名,研究生须有质量较高的论文发表;

3.品质良好,本学年内未受到任何校纪处分。

(5)_________奖学金评定办法

凡符合第(4)款所列标准者即有获奖资格。人围后,由_________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人围者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评议,然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获奖者,当场揭晓,并张榜公布。

第五条 奖学金存续时间

_________奖学金为永久性奖学金,受赠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六条 捐赠的撤销

(1)受赠人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使不应获奖者获奖,与设立目的不符的;

(2)受赠人擅自将_________奖学金挪作他用的。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在自受赠人表示接受本赠与时起成立并生效。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签订之后须经公证签订之后,始得成立与生效。

(3)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4)有效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赠与人(盖章):_________ 受赠人(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户:_________ 账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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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经济分析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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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经济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本文认为总体而言,法律应当规定特定物。这能给社会整体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减少损失并且能够促成当事人有效违约,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但在某些情况下,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将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对特定物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经济分析/特定物/有效违约/不完全信息

民法理论一般认为,物可以根据其属性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它物代替、世上独一无二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92页;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6页以下。)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有许多法律意义,其中重要的一项是这一分类直接决定合同交易时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注:其它法律意义有,例如,当特定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时,债务人可以免除给付该特定物的义务。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页。)如果民法条文中直接明文规定特定物,一般认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该特定物的所有权当即转移给买方。相反,而如果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特定物,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卖方所有。由于在合同成立后到标的物交付之前大都存在一段时间间隔,有没有这一规定将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对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和保管费用的分担。(注: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以下页;前引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5页。)

我国现行民法中没有明确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但对财产所有权的交付时间作了笼统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可以认为,无论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财产所有权均从财产交付时转移。但在民法中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并相应地规定在特定物买卖合同成立时就转移其所有权,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许多民法学者认为应当有这一规定,理由主要有两点。(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一是有利于保护第一个买方的合法权益。当规定了特定物,特定物的所有权从买卖合同成立时就移转给买方,卖方在与买方订立合同之后就不能再将该特定物卖给第三人,即一物二卖;否则就构成对买方的所有权的侵犯。依照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优先性,买方首先可以要求卖方继续交付标的物,其次可以主张卖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卖方实际上是在处分买方的财产。相反,如果没有规定特定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卖方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有所有权。当卖方一物二卖时,其行为不构成侵犯第一买方的所有权。而买方只有一项合同债权,它只能根据合同债权要求卖方继续履约;它既不能诉卖方侵权,也不能因其债权而享有对第二个买主(即第三人)的优先权。这样的规定“很可能会助长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物数卖,甚至投机取巧,买空卖空,影响社会商品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二点理由认为,如果特定物从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所有权,可以更好地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理由是因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要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他因此会受到激励而及时地去领取标的物,以降低风险和避免更多的保管费用。

一、假定

本文将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以确定哪种安排更优。本分析将通过以下的例子来说明:卖方s生产一件特定的玉器,所需成本8万,而买方b认为该玉器的价值为12万元,则交易就会在8万元和12万之间的某一点发生。假设双方以10万元成交。由于该玉器一般不易从市场上购到替代物,所以b按照交易习惯预付10万元。依上述特定物之定义,该玉器为世上独一无二的特定物。假定双方在合同成立时都认为s不会一物二卖,不愿另花时间和精力为这个问题单独谈判,合同中因而没有对这一问题作特别规定。但在合同成立之后,s交付玉器之前,存在另一可能有兴趣购买该玉器的第三人t.t可能有三种出价,一是等于原价10万元,二是高于原价15万元,三是低于原价的5万元。t对玉器的出价事先不为s和b双方所知。为了计算上的简便,本文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它的利润不因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而变化,因而在计算整个社会利益时,t的利润不会被计算在内。本文还假定t的三种出价出现的机会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

对于t的三种出价,s如果认为自己在进行一物二卖后能够逃避责任,它就会在把玉器买给b之后、交付给b之前再把玉器卖给t.为了简便,我们可以假设s和t之间的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另一个重要的假定是当s试图将玉器卖给t时,由于谈判成本的存在不会去阻止s;并同样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b不会试图从t手中再次将玉器购回。否则照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达成资源的最优分配;也就是说,在法和经济学看来,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制度的规定是无关紧要的。(注:这其实是科斯定理的第一步,即假设交易成本为零时的情况。实际上交易成本一般是不为零的,而科斯定理的进一步推导则是,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最优的法律规则是能够最有效的减少交易成本的规则。见ronald h.coase,the problemof social cost,3j.l.&econ.1(1960年)。)最后还必须假设法律的执行成本在各种情况下都是一样的;或者可以忽略不计。

表一: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示例

s是卖方:s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

b是买方:b认为玉器值12万元。

s与b的成交价是10万元;b事先交付合同价款。

t是第三人:

t认为玉器的价值分别为5万、10万、和15万元,等于它的出价:

三种出价的可能性一样。

s在订立合同将玉器卖给b之后、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按t的出价卖给t.

s与t的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表二:一物二卖是否规定特定物制度两种情况下造成的后果

规定特定物 不规定特定物

卖方不能逃避责任 × ×

卖方能逃避责任 × ×

二、卖方不能成功逃避责任

先考察s不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所谓不能成功逃避责任,是指s在进行一物无法携款成功消失。也就是说,b和t仍可以找到s,按照法律规定向s索偿,并且事实上能够追回损失。

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明确规定特定物,意味着当玉器所有人s和买主b的买卖合同成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事实是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此时,b有所有权,它可以向s要求交付玉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s和t之间后来的合同无效,并基于所有权向t索要玉器。如果b向t直接要回玉器,t在此之后可以基于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而向s索回t已付的款项。但无论它们之间解决纠纷的先后顺序,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属于b,s将退回t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t的三种不同出价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果:由于s和t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无论t事先付5万、10万、或是15万给s,s都要原封不动地返还给t.此时,只有s和b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按照这一合同,b付10万元而从s处获得玉器。与交易发生前相比,b实现其预期利润12万减去10万等于2万元:s也实现利润10万元减去8万元成本等于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是4万元:t得回它的出价,不赚不赔,收益为整个社会增益4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如果不规定特定物,则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给b之前一物二卖,将玉器再次卖给第三人t时,按照法律的规定,s和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s当时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然s和b之间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那么谁应当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是t最终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因为此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玉器已经交付给t,t当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而s和b之间的合同虽然也有效,但b仅有一个基于合同的债权,无法与t的所有权对抗。b因而没有向t索要玉器的权利;它只能向s主张债权。由于s此时未能成功逃避责任,它无法向b支付玉器,因而对b负有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的赔偿原则,需将b放到一个好像没有违约发生、合同正常履行时的位置,那么b不仅可以向s要回原价款10万元,还可以要回它对该玉器的预期利润2万元,共12万元。(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实际损失加可预期的利润。见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英美法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可见bettyho,hongkong contract law,butterworths,1994,p.434-508.)

这时社会的收益情况与t的出价相关。当s以5万元卖给t时,s不仅要退还b的10万元价款,还需偿付b2万元预期利润,共退还给b12万元。s一物二卖,两次总共获得15万元(从b手中获10万元加从t手中获得5万元)。退还b以后,它实际只获得3万元(15万元总额减去退给b10万元价款和2万元利润)。由于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它实际损失5万元(3万元减去8万元)。由于b未获得玉器,但获得b的赔偿共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为负3万元(b的2万元加上s的负5万元)。按前文的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它的收益等于零。与交易发生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此时为负3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将玉器再次卖给t时,s需赔偿b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再减去它的8万元成本,不赚不赔(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再减去8万元成本);b的利润不变仍为s付的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t的收益仍等于零。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即为b的利润2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卖给t时,s在付给b2万元利润后,减去8万元成本,获益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s和b两者的共同利润,即整个社会的收益为7万元(s的5万元加上b的2万元)。

至此,我们可以做一个总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无论t的出价多少,5万、10万、或15万,规定时整个社会的收益每次均为b和s的共同收益4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收益为三次收益的总和12万元(4乘3)。而当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收益按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7万加2万减3万等于6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收益。

表三:卖方不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规定特定物 2 2 0 每次均为4:三次共为12 与t的出价无关

不规定特定物 -5 2 0 -3 当t的出价为5时

0 2 0 2 当t的出价为10时

5 2 0 7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6

三、卖方成功逃避责任

当卖方可以成功逃避责任时,b和t无法找到s;或者找到s时s已经一文不名无用处;或者,向s追回赔偿损失的交易成本无限高。总之,s一物二卖带来的损失,此时只能由b和t分担。为了计算上的方便,本文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

规定特定物民法中如果规定特定物,由于在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时,b有权根据其所有权声称s是在处分b的财产而法院直接申请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并向t索要玉器,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属于b.所谓一般情况,是指t不是民法中所指的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在特殊的情况下,t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根据现在或者将来的立法,它可能因此而获得玉器的所有权。(注: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移民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制度。而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真正地占有动产。但我国民法中目前并无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只是提到了在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它共同共有人的财产时,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见上述《意见》第89条。但现行的各种民法教科书均有这一制度的介绍,司法实践中也许会运用这一原则去保护其它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新近的民法典草案也明文规定了这一制度。因此,t也许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而获得所有权,或者至少要求b作出适当补偿。)但必须注意,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的应用范围是很狭窄的,它要求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即不知情、在标的物价格上没有获得不当利益、尽到合理的询问义务等等,有偿地取得“委托物”而不是“脱离物”动产的所有权;并且这一制度不适用于国家为所有权人的情况。(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XX年版,第363-372页。)此时的关键问题在于,无论b或t谁最终拥有玉器的所有权、或者最终取得所有权的人是否要对未取得所有权的人进行补偿,都只是在b和t之间对s恶意逃避责任带来的损失的分担不会影响社会整体的收益(或损失)的总和。因此,为了计算的方便,我们不妨假定在这种情况下,均由b享有玉器的所有权而且无需对t进行补偿。换言之,t是s一物二卖的唯一受害者。当s一物二卖,以5万元的价格再次将玉器买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依照上文的分析和假设,t必须将玉器还给对玉器有所有权的b.此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5万元。b仍然得到了玉器,实现了它原来的预期利润2万元。根据我们先前的假设,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那么,与交易前相比,此时整个社会实际损失是b和t的收益(损失)之和,共3万元(b的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5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10万元。b的利润不变,为它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后实现的利润2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获益等于8万元(b的2万元减去t的损失10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时,t的直接损失是1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是13万元(b的利润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15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如果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由于卖方s和第三人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此买方b不能向t索要玉器,它只能向s追偿,而由于s能够成功逃避责任,b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此时,无论t以何种价格从s处购买玉器,都不会影响b受到的损失。b的损失等于它事先付给s的预付款10万元。虽然此时s违约,但由于b无法找到s索偿,b也不可能兑现自己的预期利润2万元。t得到了玉器,不赚不赔,收益为零。依前文所达,本文不计算s逃遁后的“收益”。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即为b的损失10万元。我们可以在此再做一个小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不规定特定物时,无论t的出价多少万,整个社会的损失每次均为b的损失预付款10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损失为三次损失的总和30万元(10乘3)。而当民法中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损失为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13万加8万加3万等于24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可能减少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表四:卖方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不规定特定物 不计 -10 0 每次均为-10:三次共为-30 与t的出价无关

规定特定物 不计 2 -5 -3 当t的出价为5时

不计 2 -10 -8 当t的出价为10时

不计 2 -15 -13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24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表明,无论卖方能否在一物二卖后成功逃避责任,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设定特定物均将优于不设定。一般而论,当一个社会法制越健全,卖方就越难在一物二卖后逃避责任;反之,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卖方在一物二卖之后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就越多。但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人们在交易时就会更为小心地去防范可能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因此实际上出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可能反而会减少。无论如何,由于两种情况得出的结论都是规定特定物优于不规定,逃避成功比率的高低在此没有影响。

不过,由于一些问题尚未回答,本文尚不能直接断言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比如,规定特定物是不是更有利于有效违约、促进物流?现在的结论在当事人信息不充分即当第一买主不了解卖方是否拥有玉器真正所有权时是否适用?

四、有效违约

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是规定特定物与否会不会妨碍合同中的有效违约。在传统民法看,一物二卖不仅是违约行为,而且是不道德的,甚至可能是触犯刑律的恶意欺诈,所以理所当然应当被禁止。但在法和经济学看来,道德与否是不相关的;社会资源能否最大化、是否能达到最优的配置,则是它判断事物的重要标准,如果不是唯一标准的话。换言之,如果某项一物二卖行为能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它就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反之,则是无效率的。而资源的最佳配置在于某项资源或物品是否分配给愿意为该物出价最高的买主。比如,为什么a愿意比b出价更高去购买一块土地呢?这是因为这块土地对a比对b更有价值;也就是说a可以用这块土地生产更多的价值。(注:see richard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4th ed,pp10-11,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2.)那么这块土地就应当配置给a.而自由交换能促使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如果自由交换的物流越顺畅,社会资源的配置就越容易达到最佳的状态。有效违约就是促进物流的一种方式。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能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和有效违约,就是一项有效率的法律规则;反之则是无效率的。回到上面的例子,如果第三人t比买方b愿意为玉器出更高的价钱,则卖方s就应当违反事先与第一买方b的买卖合同,将玉器卖给t,这就是有效违约。反之,如果b的出价更高,则玉器应当归b所有,s如果仍然违约而将玉器卖给t则是无效违约。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规定特定物还是不规定特定物能够把玉器配置给出价最高的买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毋需考虑卖方s能否成功逃避责任,因为s的逃避行为不会影响t和b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也不会影响到底t还是b最终拥有玉器。

如果民法中规定特定物,s在第一次将玉器卖给b时,b就已经拥有了玉器的所有权,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玉器的最终都是归b所有。(注:当t是善意第三人时,它可能因此而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如前文所述,这种情况适用的条件限制很多,在实际中出现不多。有这一点上,本文将这一情况忽略不计。)在第三人t的三种出价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中,只有15万元高于第一买方b所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那么,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价更高。而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由于我们事先假设在t的三种出价中,每一种出现的可能性都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to law and 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那么在大致三分之二的情况下,玉器归b所有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民法中如果设定特定物,达到物的最优资源配置的可能性要大。如果民法中没有规定特定物,由于s在没有交付玉器给第一买方b之前,所有权一并转移,s仍然拥有所有权。当s一物二卖时,不管t的出价如何,玉器的最终都归t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对玉器赋予的价值12万元更高。而仅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t的出价高于b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此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达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由于t的三种出价的可能性是均等的,只有三分之一的情况资源达到了最优的配置。所以,不规定特定物时资源达到最优配置的可能性要小。

有效违约的分析看起来仍然支持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我们知道,上述分析都基于一个假设:卖方s在决定一物二卖时,它并不能确切地知道它最终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而如果它事先就知道它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结论就会不同。比如,如果卖方s在与第一买方b订立买卖合同之后,经过反复权衡,发现能在一物二卖之后完全逃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或者没有,它就会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作不同的决定。(注:在此必须假定s能够了解法律的规定。如果它不能了解法律的规定,它就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博奕反应。而且还必须假定它的预测是正确的,否则就会影响本文的推导。)当法律规定了特定物时,它就不会选择一物二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玉器总是归b所有。(注:t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是例外。)而s与第三人t的买卖合同总是自始无效,s总是无法从t出的、也许是比b高得多的价款中获利。(注:同样,例外的情况是,当t是善意第三人,s可以因t最终获得所有权而获利。)但当法律不规定特定物时,s就会因t的出价而作不同的决定。如果t的出价是5万元或10万元,从前文的分析可知,s将玉器在以10万元卖给b以后又卖给t,根据t的不同出价,b的损失不同。当t的出价是5万元时,s的损失是5万元(t的出价5万元减去付给b的预期利润2万元再减去自己的8万元成本)。同理,当t的出价是10万元时,s的损失为0(t的出价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元利润再减去8万元成本)。在这两种情况下,进行一物二卖的后果都会比仅卖给b的情况要差(只卖给b,s可以获利2万元),所以s不会一物二卖。但如果t出价15万时,s就会选择卖给t,因为它可以因之而获益5万元(t的出价15万减去8万成本再减去2万给b的利润),高于买给b时的2万元。根据有效违约的分析,因为玉器最终归出价15万的t所有,这一结果达到了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从社会的整体利益上看,这时社会整体增值了7万元(s获益5万元加上b的获益2万元),也要高于不设定特定物时,社会整体增值的4万元(s和b各有利润2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规定特定物的状况要优于规定有特定物时的状况。也就是说,如果s事先知道它无法成功逃避责任,规定特定物妨碍了可能存在的有效违约。一般而言,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s成功逃避责任的可能性会降低。那么,随着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健全,规定特定物会妨碍了可能的有效违约,从而会产生不利的经济后果。但必须指出,这种情况要求卖方s能够事先正确的推测一物二卖后的结果,而且要求t的出价相当地高出b赋予玉器的价值,出现的可能性也是不多的。(注:同时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还带来抵消作用。因为即便规定了特定物,由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存在,s在t是善意第三人时,仍可以在t出高价时,违反与b的约定,而将玉器卖给t获利。)

如果s事先知道它能够成功地逃避责任的情况下,它总是会恶意地选择一物而不存在有效违约的问题,因而对上文的分析不产生影响。

五、不完全信息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均是基于买方b明确知道卖方s为玉器的真正所有人的假设也就是说,b在购买玉器时能确定地知道它自己肯定是第一买主。在法律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b便理所当然地拥有玉器的所有权。但这一假定并不能覆盖所有的真实情况。实际中有些情形是买方b对s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这一信息是不完全的。b并不能清楚地知道物的占有人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如上文所引,有学者认为,规定特定物可以保护第一买方的利益,而且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但这一观点也仅仅考虑到买方b确知卖方s为真正的玉器所有人的情况,同样是不全面的。比如,在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第一买主b在与s订立买卖合同后,心里似乎很踏实,因为玉器的所有权立即转移到它名下。但问题是,b如何保证自己一定是真正的第一买主?如果在它之前还有一个买主,虽然它自己认为自己是第一买主但其实不过是第二买主,或者第三、第四买主。而特定物要归于真正的第一买主所有。这样,任何当个买方在进行交易之前,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彻查货物的历史,以保证自己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但要了解这一信息,确定谁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不仅要付出成本,而且有时成本还相当大,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不能真正地保障物流的顺畅,也不能保障所谓的“第一买主。”社会的经济秩序也许很稳定,因为人们轻易不敢轻易购买特定物。但这样的稳定是以缩减物流为代价的,因而可能是不经济的。

相反,如果不规定特定物,所有权从交付占有时转移,物流反而会被促进。理由很简单,任何买主只要占有了该物,就拥有所有权,不用担心有其它权利人来主张权利。在购买该物之前,也没有必要去彻查物的来源,从而节约社会资源,真正地保障交易顺畅和安全。

从不完全信息的角度分析,不规定特定物要比规定特定物似乎更有利于促进物流。不是与本文第四部分以前的结论自相矛盾吗?这一分析到底能否起到限制、甚至前面的分析的作用取决不完全信息的情况在社会中出现的多少。如果买主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了解前手卖主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应当更倾向于对规定特定物作一定的限制。反之则不应当对规定特定物作出限制。这个问题需要有足够的经验数据,才能下结论。(注:在此可以看到法律经济分析的局限性。在此,它无法告诉我们实践到底是如何的。而实际的情况又是它作进一步推演的前提。这是法律社会学就找到了它的入口,因为它关注事实到底是什么。这也是为什么有学者提倡两种方法的结合。see robertellickson,order with law,introduc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一般而言,按照德克海姆分工和交换的理论,在原初社会中,社会上没有或很少社会分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因而对交换的需求很小,交换的范围也很小。人们因此对物品的来源比较容易了解。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很细,专业化很强,社会变得更复杂,人们必须通过大量的交换来获得所需的物品,交易的数量和范围空前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难了解到物的真正来源。(注:参见emile durkeheim,the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w.d.halls英译本,1984年)。)从这个角度分析,有必要对特定物制度的作用保留一定的怀疑,至少要作一定的限制。

在我看来,这其实是现代民法倾向于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注: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前苏联及东欧各国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转引自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见—/new paee 19.htm,登录于XX年10月31日。)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都在规定特定物的同时也规定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很明显这两种制度有时是有冲突的。因为按照特定物的规定,第一买主当然地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则规定了例外,即当善意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地占有“委托物”时也可以优于第一买主而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显然,在同时规定了特定物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体系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特定物制度的限制。

六、结论和含义

综上所述,本分析所得的结果不完全一致。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信息完全时,即确知卖方为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这一结论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和有效违约两个角度上得到证实。

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首先,考虑到我国的法制进一步健全,卖方在进行一物二卖后卷款而逃的可能性变小,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妨碍有些情况下的有效违约。而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信息不完全时,即不一定确知卖方为其占有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这个一般结论更需要限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一个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的办法。

因此,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不能就此下一个一边倒的结论。立法必须权衡利弊作出选择。总的来说,我国应当首先规定特定物,以填补在这方面立法的不足,以使社会利益最大化和促进有效违约。同时考虑到我国已逐步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物流与前相比已大大增加,将来的立法可以更多地考虑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

本文的这一结论与近来要求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的观点是一致的。在一个物流停滞的社会,一般倾向于保护原所有人静的利益,而一个物流频繁的社会则更倾向于保护占有人动的利益。(注:这一观点来自我的同事邬枫(lutz-christian wolff)博士。)起草《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学者们更多地支持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相信是基于促进物流的考量。(注: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又见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

本文研究特定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过是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我国的具体法律制度的一个尝试。我国法律中还有许多具体制度有待这一研究进路带来更令人信服的论证。比如,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房地产规划制度、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环境法如何规定以保证可持续发展,等等。诚然,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建立在许多假设之上,这是由于经济学必须选择一些假设去简化问题,以便更好地关注和理解问题的某些特定特征。所幸的是,这些假定并不一定不切实际,而有艺术性的选择假设恰恰可以为我们提供洞见。(注:见polinsky,economic analysis as a potentially defectiveproduct:a buyers guide to posner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pp4—5,87 harv.l.rev.1655(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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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在国家奖学金颁奖大会上的发言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0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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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叫,来自英语*班。我感到十分荣幸今天能够作为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代表在这里发言。能获得国家奖学金这一殊荣我十分自豪,获得奖学金不仅仅是一项荣誉,也是学院领导老师对我们的殷切关怀。在这里请允许我对我们尊敬的领导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天也谈不上交流经验,只是浅谈一下我两年多来对大学生活的一些体会吧。

说实话,当我得知自己获得了国家奖学金的时候,我感到十分意外,从未想过自己能够获此殊荣。之前在我看来一直是遥不可及的事情竟然能发生在我的身上。朋友们问我,是怎么做到的。我想,我只是尽了一个学生的本份。我十分喜欢自己的专业,从接触英语开始我就钟情于它。我想我有今天,一部分应该归功于我对自己专业的这份热爱吧。每当有人问我怎么学好英语,我总是回答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有兴趣才能引领你不断地前进,不断地进步。另外,强烈的好奇心也使我受益匪浅。从大一开始,我就积极地参加各种社团及社团活动。一方面丰富自己的业余生活,另一方面也培养和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对于新事物我总是愿意去尝试。我经常挂嘴边的一句话就是:Just do it。在不断尝试的过程中,我享受了乐趣,同时也得到了成长。我一直坚信,有付出就会有回报。

获得奖学金不是我学习的最终目标,但它是对我所付出努力的肯定,更是对我今后奋发向上的一种强大鼓舞。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我认为,荣誉只属于过去,并不代表未来,并不意味着今后可以高枕无忧。荣誉绝不是用来炫耀的资本,绝不能因此忘乎所以。在我看来,荣誉是一种压力,更是一种动力,它激励我不断地努力拼搏,完善自我。当今社会是一个知识经济的社会,是一个人才的社会,是一个竞争激烈的社会。只有不断奋进,不断丰富自己,提高自己,才能顺应时代的要求,才能在这个社会上立足,才能真正实现自我价值。因此我不会一直停留在昨日的光辉里,我会戒骄戒躁,沉着理性,把国家奖学金化作不竭的动力,力争做出更为出色的成绩和表现,以回报社会,父母,老师……

人们常说,要拥有一颗感恩的心。今天的成就,不单单是我一个人努力奋斗的结果。没有老师和同学们对我的关心和帮助,没有我的家人的支持和鼓励,就没有我今天的成绩。所以借此机会我再次向所有帮助关心我的老师,亲人和朋友们真诚的说声“谢谢”!今后我会更加努力的学习,进入社会以后认真工作,做个有用之才,为社会多做贡献。

最后,我衷心的祝愿学院领导老师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祝愿全体同学学习进步,前程似锦!让我们一起携手努力共创学院辉煌灿烂的明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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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爱心人士捐赠奖学金发放讲话稿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7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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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学院领导、薪火相传办公室的老师们、各位同学:

10月10日,当我看到盟领导关于奖励许冬为兴安教育公益事业所做贡献、奖励个人3万元奖金的批示时、我把这份批示复印做为纪念,这一页纸的批示握在手中竟感到沉甸甸的,我知道这一页纸的份量。

一、这三万元个人奖金的批示、承载着信任和厚爱、这信任和厚爱源于盟领导(常务副盟长、分管教育的副盟长和分管过教育的刘盟长)对教育的高度重视、这是盟行署对兴安盟教育经济发展促进会和本人工作的肯定和认可,更是对能为兴安教育尽心尽力做事之人的关怀和支持。

二、 这三万元个人奖金的批示,包含着勉励和鼓舞

几年来、我只是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这是兴安人应该做的,但行署领导们以高超的领导艺术、特有的人格魅力,勉励和鼓舞着我和促进会努力进一步做好助学工作、并在香港惩教社教育基金以及香港特区人民面前、打造了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为我们今后进一步开展捐资助学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这三万元个人奖金的批示,凝结家乡父老乡亲的一片深情,重情重义的兴安人、是我多年行进在慈善助学路上的原动力,不论在哪里、我都不能忘记、也不敢忘记家乡人的深情厚义。

因为连续几个工作日,我都在兴安职业技术学院为落实好香港惩教社基金薪火相传奖学金计划,为学生们做薪火相传计划的辅导,组织对08年五万柒千余元的奖学金安排发放,并公开透明地在新生中选拔奖学金获得者。所以我拿着盟领导关于三万元个人奖金的批示,脑海里满是学生们期盼、渴求的目光,浮现出身为农民的学生家长,既望子成龙又为学费担忧和无奈的神情。因此、我决定把这三万元个人奖金捐赠给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并命名为许冬个人奖学金。这样做、就把盟行署领导对教育的关爱推向全社会,化作更多的爱心,让这些奖金更有社会意义。

在此,我呼吁更多的有识之士,为兴安教育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捐资助学,行善积德,为共建和谐兴安而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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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爱心人士捐赠奖学金发放讲话稿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7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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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新村小学校长、各位嘉宾、与会的各位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金秋十月,秋高气爽,祖国六十五岁华诞,节日欢乐,喜气洋洋!在这个喜庆祥和的日子里,我们在此举行周至终南新村小学"忠慎奖学基金会"首届捐赠仪式,我谨代表基金会全体会员,对能在百忙之中抽空莅临捐赠仪式的各位领导和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致敬。

新村学校及其前身强家庄小学是周至县东北片的一所具有文明历史的完全制小学,近百年来,由于教育务实,成效突出,桃李遍地,在周至终南东北片乃至县东片及邻县都颇有影响。由该校教育培养的英才志士,有不少人后来都为国家、为人民、为社会做出了显著成绩和卓越贡献,我们作为母校的校友一员,也为其感到骄傲和欣慰。为了报答母校的培育之恩,我们一直想尽个人的绵薄之力,能为母校做点事情和贡献!

终南新村小学"忠慎奖学基金会"是在老校友,原陕西省民政厅政治处处长赵晖女生的提议和联系下,在从强家庄小学、新村学校走出去的一些老校友宋忠慎、贾战生、高顶峰,强峰、唐瑜、梁振辉等人的积极响应与参与下,经过两年多的筹划,现在终于正式成立了!

我们成立终南新村小学"忠慎奖学基金会"的目的,就是要按照现代基金管理的先进办法,把各位老校友出资捐赠的钱款作为本金,通过安全、合理的投资理财,获取利息收益,每年用于奖励那些经过公平、公正评选产生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和优秀教师,在学校里树立起一种以"忠于祖国,慎言笃行"为教育宗旨,学生们人人刻苦努力、奋发向上;个个胸怀大志、知恩图报的良好学风,让激励作用长存;让母校能够为国家、为人民培养出更多的仁人志士、社会精英;能为中华民族的复兴和崛起贡献一臂之力!

我们的目的和愿望一定能实现!

我的话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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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爱心人士捐赠奖学金发放讲话稿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8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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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老师们、同学们:

今天~~市扶贫助学协会在这里举行隆重的奖学金发放仪式,这是市政府为~~教育办的又一件实事、大事和好事。在此,我谨代表教育局党委、行政,向市扶贫助学协会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光临今天发放仪式的各位领导表示热烈地欢迎!向今天受助的同学生示热烈的祝贺和亲切的问候!

近年来,~~教育人开拓进取,致力创新,教育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普九”水平得到进一步巩固提高;高中教育规模迅速扩大;教育教学质量连年攀升。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市还有相当一部分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境贫寒,有的生活十分艰难,有的甚至被迫中途辍学,让人感到十分痛心。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我们已通过“两免一补”政策进行帮扶。对于高中阶段的贫困学生,我们已开始着手进行帮扶。构建和谐教育,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困而失学,是时代的需要,人民的企盼。市扶贫助学协会顺时而生,不畏困难,多方努力,广辟筹资渠道,为~~扶贫助学事业做出了卓著的`贡献。去年以来,市扶贫助学协会已成功资助199名贫困大学生迈进大学的校门,扶助36名残疾学生上学,资助金额近百万元。

爱心改变命运,拼搏成就未来。受到捐助的同学们,应当胸存鸿鹄志,常怀感恩心,珍惜获奖机会,以优异的成绩去回报爱心人士的殷切关怀,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帮助那些学习上、思想上相对落后的同学,将来学业有成时,更要积极回报社会。拿到的奖学金,一定不能铺张浪费,而要“好钢用到刀刃上”、“一分钱当作两分用”,或购买学习用品,或订阅课外读物,为下一步的学习创造条件。

同学们,困难与优势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生活的磨难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它又是我们人生的一种财富。希望你们牢记,贫困不是你的错,但改变贫穷是你们的责任。在今后的学习中,要把奖学金当作动力,激励自己更加奋发向上,争取更好成绩。

我相信,在上级领导的关怀下,在全社会爱心人士的支持和帮助下,我市扶贫助学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成绩,~~教育的明天一定会更美好!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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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爱心人士捐赠奖学金发放讲话稿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7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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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以及社会各界的好心人:

大家好!

我很荣幸也很激动能向关心支持我们学习和生活的领导、老师表达我的谢意,说一声:“谢谢!一直以来你们都辛苦了”。今天站在这里,作为贫困生的代表,我将以自己的经历为基石吐露我们的心声和感受。

我叫顾~~,今年毕业于~~一中,现已考入~~财经大学。我来自~~乡的一个农村家庭,父亲母亲均为农民,体弱多病,家庭收入很低且不稳定,维持生活都很困难,我的学费与生活费更是没有着落。尤其今年年成不好,小麦卖不出价钱,就使这种情况更加雪上加霜。

就在我的.家人为学费和生活费一筹莫展时,学校领导和资助办的老师在了解到我家庭贫困的实际情况后,为我联系到“圆梦20~~情系贫困学子”助学项目。原本迷茫踌躇的我这才感受到了希望:我的梦想有了被放飞的机会,我的未来有了灿烂光明的可能。家人在知道这个消息后,悬着的一颗心也放下了。

各位领导,各位爱心人士,各位给予我莫大帮助的人,千言万语我只有一句话:你们的帮助是雪中送炭,如阳光般使我们温暖;你们解决了我们经济困难的问题,使我们再无后顾之忧;你们以成年人的担当主动承担了我们放飞梦想的任务,在我们的内心留下了爱的种子。

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们将勇往直前,扬帆远航,自强不息,全身心地投入到学习中,以优异的成绩完成学业,来回报各位领导和各位爱心人士的帮助与期望。我们更会在我们事业有成之时,不忘感恩,接过各位好心人的爱心接力棒,继续向这个社会传递你们传递给我们的爱心,让这爱心一代一代地传递下去,传递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薪火相传,不忘感恩。千言万语抵不上一个行动,也请你们见证我们的决心!

最后,我代表贫困生,向学校、向上级领导、向社会各界关心我们的叔叔阿姨再说声“谢谢!”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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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爱心人士捐赠奖学金发放讲话稿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9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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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爱心接力”助学金发放仪式,我又一次很荣幸地作为教师代表发言,也再一次亲身见证了“爱心接力”助学金的成长。“爱心接力”助学金是一项传递爱心、温暖人心的善事义举,是一件推进人才强国战略、构建和谐师大的实事好事,是学校和学院关心、关爱贫困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在此,我作为教师代表向热心公益事业、关心支持“爱心接力”活动的相关部门及爱心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受到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致以亲切的问候和良好的祝愿!

“爱心接力”助学金自20__年实施以来,在学校和学院领导的关怀下,在爱心人士的支持下,蓬勃发展。爱心捐助人士逐年增加,截止到今年有近200名的捐助者,其中包括联合国爱心人士、历届校友以及许多的在职教师,有近400名贫困学生获得捐助,这些数据呈逐年增长之势,我们相信“爱心接力棒”一定会代代相传,生生不息。曾经的受助者20__届毕业生同学在给我院党委郑书记的信中这样写到:“现在我工作了,虽然工资低,不能以金钱作为回馈,但是我的感恩之心,感激之情始终没有变!如果有机会,请您一定要帮我向他们转达我的感谢之意,有机会的话,以后我会尽自己所能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我相信徐艳艳同学的话说出了所有受助同学的心声。

“爱心接力”助学金是一座“奉献爱”与“分享爱”之间的桥梁,资助一个困难生,就是支撑一个理想。请受助的同学要珍惜受助机会,真正地理解捐助者的良苦用心,毕竟他们也是普通的社会劳动者,他们的财富也是来之不易的,这沉甸甸的、饱含着爱心的助学金一定会时刻指引着你的人生,你要学会用行动回报社会。

在此,我们希望受到资助的同学,能够将这份关爱转化为强大的学习动力,进一步锤炼思想、坚定信念,把自己培养成理想远大、品德高尚的新一代,成为视野开阔、知识丰富,开拓进取、艰苦创业的新一代,成为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追求成功人生、实现远大理想的新一代。今天你们是受助者,明天你们就是捐助者,这才是爱心接力的初衷。在不远的将来你们要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回报社会,成为对社会做出积极贡献的优秀人才!

“河海不择细流,泰山不让土壤。”有爱就有希望,有爱就有力量,让我们用爱心点燃希望,用行动播洒阳光!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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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国家奖学金颁发仪式讲话稿_科教文卫_网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9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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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颁发仪式讲话稿

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表彰XX年获国家奖助学金和李劳牛奖学金的同学。本次奖助学金颁发仪式不仅是一种物质奖励、一种精神激励、一项荣誉,是国家和学校对青年大学生的亲切关怀,更是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学习、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鼓励。同时也是对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一次总结和推动。因此,我首先代表校党委、校行政和全校师生,向今天受到表彰和资助的同学表示热烈的祝贺!向所有为我校学生资助工作付出辛勤汗水的同志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向关心支持母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李劳牛校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多年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十分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就学问题,建立了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制度在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可以讲,目前我们国家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的资助体系是古今中外历史上,对困难学生资助强度最大、资助范围最广、财政投入最多的国家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殷切期望,对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和各类优秀人才的高度重视。也充分显示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无比温暖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在党和国家政策的引领下,我校也推出了包括学校奖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岗位等一系列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这些政策实施以来,在上级部门和校内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一大批优秀学生被推荐出来,受到了奖励和资助,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学生勤奋学习、成长成才、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热情。

XX年,我校为x名同学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共计金额.21万元,学生贷款覆盖率为.6%。为404名同学办理了生源地信用贷款回执,为114名同学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展期手续,为34名同学办理了征兵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手续。

XX年,我校评审通过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53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x人,获得国家助学金x人,发放国家奖助学金.4万元;评审通过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x人,发放.07万元;评审企业奖学金514人,发放企业奖学金72万元;同时发放各项困难补助x余万元,受助人数达x余人。为610名新生办理了学费缓交手续,缓缴学费x余万元;为44名学生办理了学费减免手续,共减免学费20多万元。设置校级勤工助学岗位700余个,本年度参与勤工助学学生x余人次,发放勤工助学酬金.7万元。

与此同时,面对学生的困难,企业和社会也伸出了援助之手,截至目前共有10多家企业在我校设立了企业奖教学金,每年奖励金额为100万余元。这些措施,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生活费的问题。

在落实资助相关政策的同时,学校各级组织还特别加强了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创造性的把资助工作与学生的全面成长结合起来。做到了四个结合,即资助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结合,与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与学生心理辅导工作相结合,与学生学业和就业工作相结合,通过资助政策宣传月、诚信校园行、获助学生公益卡制、树立典型广泛宣传等形式,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获得经济资助的同时,受到良好的思想教育,并能有机会回报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关爱。进一步营造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互助友爱、同舟共济的和谐校园氛围。XX年学校设置图书馆、食堂、宿舍、校园环境护卫等校园公益性岗位x余个,有x余人次参与校园公益活动,大大高于往年水平。

广大受资助的学生热爱生活、知恩图报、刻苦学习、立志成才、关心学校、服务社会。涌现出了众多优秀学生和感人事迹:新闻与传播学院广告0801班的马xx同学身患重病,但她没有被病痛压倒,而是以顽强和勇敢与命运抗争,她不仅战胜了病痛,而且较好完成了学业,不仅获得了工业大学“三好学生”、“十佳自强标兵”、“十大年度人物”等称号,而且光荣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王等同学品学兼优,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其中翟等同学还获得了国家、省级的科技创新、文艺体育类奖励,为学校争得了荣誉;刘等同学自强不息,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同时,通过勤工助学、外出打工来赚取自己的学费和生活费用。

更为令人感动的是,今年3月,机电工程学院材控专业0902班同学们得知该班王赫同学确诊患有b型淋巴性白血病以后,自发成立了“王赫爱心陪护小组”,每天利用课余时间轮班到医院进行陪护,并发起为王赫同学募捐活动,在他们的不懈努力下,全校师生为王xx同学筹集治疗费60500多元。集体的力量温暖着王,使他坚强乐观的面对着生活,目前他的骨髓移植手术已经成功,正在积极进行恢复治疗。机电工程学院及材控专业0902班在这次事件中所表现出来的团结协助、爱心互助精神,体现了我校的优良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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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奖学金发言致辞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5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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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师弟师妹们,大家晚上好,我是生化系05化学班的_____,我汇报的题目是《心存感激,知恩图报》。

国家奖学金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我们青年大学生的关心和爱护,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我们青年大学生的鼓励与期待。此时此刻我纵有千言万语,也难以表达我的心情,那么就请允许我代表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对关心我们每一步成长的党、国家、政府、学院领导和老师表示深深地感谢,你们的关心和鼓励,犹如一盏灯把我们的生活照亮,让我们对人生充满了信心与希望。

我即将面临毕业,想一想三年来所经历的一切,让我收获的都是幸福,我对学校对老师对同学都满怀感激。在这里,我所受到的老师和同学的支持和鼓励,不管是现在还是以后都难以忘怀。三年生活给于我许多许多,不管是思想上还是学习,生活,工作上都将使我永远保侍积极进取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

想起刚刚入学的时候,我家里已因早年创业而欠下银行十几万的贷款,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讲,这是笔不小的数目,所以当时家里并不支持我读大学,我也深知,三年的学费对家里来说,是很不容易的,但自强的我,又怎能这样就甘心了呢?为了追寻我的梦想,开学时,我并不因为家里的不支持就放弃了,我照样只身一人来学校报到,当时身上并没有太多的钱,又没有家人的陪伴,来到这里,是领导的关心、老师的安慰,以及师兄师姐的热情的接待,让我更加坚定了信心。最后,在学院领导和老师的帮助下,我申请了缓交学费并办理相关手续。我深信,我将在这里生活得更好,走得更远,飞得更高,所以在学校里,我从不与人攀比富贵。对于生活我始终充满信心,无怨无悔。父母给了我生命,我感恩,对他们孝敬;老师给了我知识,我努力,对他们尊敬。我想一个人的优秀与否,不能看他物质上有多少,关键是思想、能力和品质上的进步。

作为一名学生党员,我能时刻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身党性修养,以期待真正做到全面成长进步,体现党的先进性。

在学习上,自大学的第一天起,我就严格要求并时刻告诉自己,人穷但志不能穷,对待学习一定要认真。学习是自己的事情,自己要对自己负责,否则就是对自己不负责。到大学以来,我始终保持着良好习惯,如果有一天,没有好好学习,我就有一种愧疚感,也许我不是学习最好的,但我一定是最努力的。我在学好专业课的同时,也注重各种文化知识的学习。“书到用时方恨少”,既然有时间,就要好好利用,利用好各种学习资源,要好好学习。学习才是学生的根本任务。两年多来在我充实而又乐观的学习生活中,留下了一串令人欣慰的足迹,我曾先后获得__—__学年国家奖学金、__—__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连续两年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和“三好学生”,我所获得的每一次奖励都是我不断成长进步的动力源泉。我个人学习体会是:

第一、 勤学,并注意学习效率。

第二、 善学,并懂得劳逸结合。

第三、 好学,并多与同学交流。

除此之外,还须努力培养自己的工作能力,特别是良好的生活习惯。自大一开始,我就先后担任班团支书、班长等,对各项工作都任劳任怨,兢兢业业,按质按量高效率地出色完成。付出总有回报,我连续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在生活中,群众基础较好,尊师重道,和同学关系融洽,所有这些都给了我很好的锻炼。

在学习和成长的道路上,我洒下了汗水,也收获了硕果。凭着优异的成绩、出色的工作能力以及良好的道德修养,在国家和学校的鼓励下一步步迈向成功,一天天走向成熟。

在三年的学习生活中,我以锐意进取、乐于助人的作风和表现赢得了领导、老师和同学们的信任和赞誉,而这是对我最好的奖励。此次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我十分地感动,而对这无尚的荣誉,带着祖国和人民的殷切期盼,我们定当继续保持一颗感恩的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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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奖学金发放的校长讲话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校长,全文共 17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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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我是--机电一体化班的,我叫仝麦佳。今天我站在这里代表获得奖学金的同学发言,感到无比荣幸和激动,借此机会感谢曾经帮助我们的人。

首先感谢党政领导,为了确保我们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帮助那些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家庭困难的学生,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等。进而激励他们更加努力学习,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其次感谢的是我的父母!生我养我的父母,是他们教会了我怎样走路、咿呀学语、吃饭等等,可以说他们是我的第一任老师。虽然这些是最基本的,但却是最重要的。我记得自从我上中学后,我的父母就很少管我了。他们说:“你已经长大了,有自己的想法了,知道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由于初中成绩优秀顺利考上了县重点高中。本想高考后能进入一所本科院校,可事与愿违,走进了一所专科学校,也就是贵校阜阳科技职业学院。

还记得大一报到时,由于第一次出远门,我妈妈非得亲自送我,我说不用了。正好我姐路过阜阳,叫她送我好了。临走前,妈妈再三嘱咐我,印章,妈妈不在你身边,要好好照顾自己,要和同学把关系处理好,吃点小亏也没啥,吃亏是福吗?妈妈还说:“在外面动不动就需要钱,上个厕所还得5毛钱呢?如果没钱了,给家里打个电话,让你爸去县城给你打过去,可别苦了自己。这时爸爸该嘱咐我了,在外面要争气,也许这是你最后一次上学的机会了,要好好学习,只有学到了真本事,将来才能在社会上有发展的潜力。爸爸还说:“交友要慎重,不要和那些不三不四的交往,不要一冲动就和人打架,记住打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一定要学会智取,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听了爸妈的一席话,我明白了外面的世界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好,凡是留个心眼。打心眼里感激父母的提醒!我说,爸妈你们放心吧,孩儿不会让你们失望的。

再次感谢的是我的导师!是他们教会了读书写字以及为人处事。上小学时,老师经常教导我们要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上中学时,老师教导我们要刻苦学习,学会学习,将来上个好大学,继续深造。由于我性格内向,生性胆小,不敢在众人面前讲话。还记得上初三的一次朗读比赛,虽然活动小,但意义重大。我的语文老师叫我站到讲台上去读,当我站在讲台的那一刻我心里发慌,读不成句了,于是赶快跑下来。当时我的语$2老师就说:“去讲台上再读一遍,要相信自己,敢于在大家面前讲话。”尝试过后,发现内心平静了下来。虽然那只是一小步,但在我人生意义上却是一大步。真的感谢他对我的鼓励和支持!

还记得高中的一位老师,是他解开了我心灵的那扇门的枷锁。由于当时我心里出现了问题,我把我的情况告诉了他。一开始我只说了一些平常的现象。也许他看出来,我心里一直都不愉快。于是,他问了一些较为敏感的话题,我说着说着竟然哭了,那天我流泪好多泪。他说:“你这个人太封闭了,心理面的事找不到合适的人去倾诉。自从那次之后,我心灵的那扇封闭的大门终于敞开了。大家都知道,一个闭关锁国,搞发展,慢慢会落后,落后将会挨打。一个人也一样,如果你不与人交流、沟通,你将会变得孤陋寡闻,终将被社会淘汰。只有打开心灵的那扇门,通风换气才会充满生机活力。真的很感谢这位老师,让我重新认识了自己。

升入了大学,来到了阜阳科技职业学院。或许有人会问,这就是阜阳科技职业学院。我说阜阳科技职业学院怎么了,它在不断的发展而且很迅速为社会输送了一批一批人才。在大学里授课方式改变了,老师教导我们的不仅是书本上的知识,同时还有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大学老师教导我们怎样做人处事,发现问题怎样解决问题,以及自己的责任心、能力、形象、团队精神、定位等等。有些事不是你会不会做的问题,而是你敢想不敢想的问题。真的让我们领略了老师独特的一面。

最后感谢的是我的同学朋友!无论我生活上还是学习上遇到了困难时,他们很乐意伸出援助之手,让我少走了很多弯路,度过了一道道坎。由于我空间想象力比较差,实践较少,在学习AutoCAD、UGN--CAD、UGN--CAM、PLC、单片机等方面遇到了一个有一个障碍。有时为了解决一个问题,比别人花一倍甚至更多实践才能做好。有时我考虑问题太偏激,钻进去了。幸亏同学们的提醒和及时的帮助,让我从逆境中走了出来。平时,我同学也经常提醒我,麦佳你做事时要讲究速度,否则你将会失去很多机会的。真的很感谢你们的温馨提醒,我的坏习惯会慢慢改变的。我会将爱心传递下去的。

谢谢大家!我的发言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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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奖学金获奖感言范文

范文类型:获奖感言,心得体会,全文共 10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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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下午好!

今天,是一个充满激-情与希望的日子。能做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代表在这里发言,我感到非常荣幸和激动。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全院所有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对长期以来一直关心、支持我们的各位领导,老师表示最诚挚的谢意和敬意!

我是来自商务英语0718班的陈亮,曾担任英语系团总支副书记,在校期间,荣获过"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湖南省"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对于此次自己能获国家奖学金,这让我感到无比幸运,更无比感动。幸运的是我有幸在众多的优秀者当中脱颖而出,我感动的是自己三年以来的努力终于得到了认可。

自从踏进大学校门的那刻起,我就为自己设下了学习目标,也自从我踏出学校,步入社会的那一刻起,我就为自己设下了人生目标,因为我知道,一只没有方向的船是永远到达不了理想中的彼岸,一个没有生活目标的人,他是永远收获不到成功的人生。

作为学长,给学弟学妹提出几点倡议:

一、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价值取向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大学期间,为自己设定一个既定的目标,这很重要。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凡事早作打算准没错,何况是关乎自己前途与未来的职业规划呢!更应该早点做准备了。

二、大学三年说长也不长,在走上社会之前,你要抓住各种机会锻炼自己的能力,更要注重自己口才的培养工作能力的提高,多参加学生会,社团和外面的社会实践活动,这对你是非常受益的。

三、打造属于你自己的人际网。坚持广交益友,不交损友的交友原则。俗话说:多一个朋友,多一条路,多一个敌人,多一堵墙。这个道理,我相信你迟早会明白的。

亲爱的学弟学妹们,不要再为那逝去的爱情痛恨惋惜,不要继续在虚拟的网络世界浪费自己的青春年华。我们都是成年人,在家庭与社会面前,我们要勇敢地去面对现实,承担责任。同学们,为自己设定一个学习和人生的目标并尽一切努力将之实现吧!千万不

要认为现在还早,有的是时间,其实大学三年,眼睛一睁一闭就过去了,到了毕业的时候,你就再也来不及了。

今天,我们已经或者即将踏上新的征程,但无论怎样,母校的点点滴滴,母校"学好外语,走向世界"的校训,我们会一直铭记在心,让时间作证,我们仍会继续脚踏实地,继续努力,不负母校所望。我相信,毕业不是船儿归港,而是杨帆出航,毕业不是学习的终点,而是新生活的开始。

最后请允许我代表07级全体毕业生,全体获奖者,向所有老师致以最衷心的感谢!祝福母校蓬勃发展,祝福湖外桃李满天下,祝福我的各位学弟、学妹开创大学美好人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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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奖学金获奖感言范文

范文类型:获奖感言,心得体会,全文共 8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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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年的努力,我很荣幸的获得了国家励志奖学金,我知道这是学校领导、系领导及老师对我的肯定和信任。这次获奖,代表的不只是一项荣誉,也是学校领导对我们的殷切希望,这一切都将激励着我继续努力地学习、不断进步。同时,更感激国家对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莘莘学子的眷念和厚爱。这使我更加坚定信念努力前进。 我相信只有努力付出才有成功的希望,在大学里作为一个很珍惜大学学习机会的大学生,我深信大学是人生最宝贵的时光。在大学里我们要学习的不光是专业知识,更多的是我们应该学会提升自己,塑造自己,努力实现自身价值,全面的发展自己,做到不愧于学校和国家对我们的培养和投入,这也应该是这个奖学金设立的初衷。 说真的,这次能够拿到奖学金出乎我的意料。但我深信:只有耕

耘才有收获。对于我来说,家庭没有给我殷实的生活,但却给我改变命运的品质。我相信只有通过努力才有成功的希望,所以不管是学习上还是生活中我都严格要求自己。而对我国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我们更应该常怀忧患之心,常常的反思自己的行为。在平时的学习中,对我影响最深的就是《形势与政策》这门课,老师在给我们传授知识的同时,把当前的国内、国际形势分析的很透彻,让我每节课下来,都会反思许久,收益颇多。所以我希望我们每个大学生都不要辜负国家对我们的殷切期望。

有人曾经说过,人生的旅途中,获奖只是助推器。它绝不是你最根本的动力器。不管取得怎样的成绩,那些也只代表着过去,不能因为一时的成绩而骄傲。更不能因一时的失败而气馁。所以心中要有更高的追求。我今后的努力目标就是:在加强理论学习的同时,我会积极的参加课外实践,永不满足于现状,我深深地知道,当今社会竞争的激烈,只有靠不断地完善自己,才能在社会中立足。小的目标是:在接下来的一年中取到秘书资格等级证、英语四级证、教师资格证书。大的目标是:毕业在即,我应该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建设的同时努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尽快的适应社会生活,脱离学校的保护伞,学会自己保护自己。在实习实践中,积累知识,克服自身坏的习惯。

学弟学妹们,请相信,只要你努力,只要你有一颗不断追求、不断进取的心,你一定会实现自己的理想,掌握自己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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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业奖学金颁发仪式上的发言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0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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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同学们:

大家晚上好,今天,受张德武董事长和程伟平总经理的委托,来参加武汉轻工大学企业奖学金颁奖大会,我感到非常荣幸!首先,我代表张董事长、代表襄大集团全体员工, 向长期以来关注和支持公司发展的各级领导、各位老师及同学表示诚挚的敬意!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教育振兴,全民有责”。捐资助学,奖优助勤,一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企业自身的发展也使我们感到人才的重要性。

我们湖北襄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跨行业、跨地区的企业集团,集团总部设在湖北宜城市经济开发区楚都大道655号襄大工业园。集团公司成立于 20xx年,旗下拥有襄大农牧、襄大建筑、襄大实业等4家全资(控股)公司以及禾森石化、国祥兴农等8家参股公司。集团现有员工总人数 3600 余人,其中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 410 人,工业占地总面积 2100亩,资产总额达 30亿元,其中固定资产16亿元。

旗下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是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国家财政投资参股经营企业。襄大饲料厂、种禽孵化场、原种猪场、屠宰加工冷冻厂的建设规模均具全省第一,是鄂西北地区最大的农牧企业。中国驰名商标“襄大”牌,猪、鸡、鱼系列饲料及鸡苗、种猪,畅销湖北,还辐射河南、四川、湖南等市场,深受用户信赖。20xx年7月,“襄大”牌培根产品在北京食品国际展览会上,一举荣获最佳形象奖和最受消费者喜爱奖。

武汉轻工大学是我省轻工业教育的龙头,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是著名的教育品牌!科学规范的学校管理,质量一流的教育教学,扎实有效的课程规划,让武汉轻工多年来一直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声誉。希望同学们珍惜在学校的学习机会,以企业奖学金为依托,以入企实践为纽带,进一步促进襄大集团与武汉轻工多形式的合作,使双方合作更加紧密。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学习能力已成为最核心的竞争力,“知识能够改变命运,学习必能成就未来”,同学们,你们现在正处在聚集知识的重要时期,希望你们树立正确的学习观,保持健康向上的心态,在学习中集聚力量,为未来的成功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我们的国家兴旺繁荣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我衷心祝贺获得奖学金的同学们,你们都是品学兼优的学生,也希望你们进一步坚定信念、树立远大理想,以取得的成绩为激励,以一种更加强烈的紧迫感和执著精神,专心致志地加强学习、追求新知、勇攀高峰。

最后,祝愿各位校领导、老师、同学们工作顺利、学业有成!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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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业奖学金颁发仪式上的发言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0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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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上泉九年制学校隆重举行第二届“李璐迦”奖学金发放仪式。在此,我代表学校向本次获得奖学金的同学致以热烈的祝贺!向为同学们的成长付出辛勤劳动的全体教师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为我们赞助奖学金的爱心人士李璐迦致以真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近年来,在上级教育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我校多方筹集资金300多万元以改善办学条件,新建和改建校舍。先后修建了高标准的学生餐厅和公寓、会议室、校门、校墙、校园文化长廊、校园文化广场、改扩建操场,移植草皮、马莲绿化校园、并逐步落实配套设施。目前,学生宿舍和锅炉房即将竣工交付使用。

经过两年多的建设,学校由原来的“晴天一身土,雨天一身泥”到现在的现在的校容校貌整洁美观焕然一新;由原来的名不见经传到现在张义山区声名显赫、路人皆知;教科研工作屡创佳绩,教育质量稳步提升。20xx年城区会考中,我校初三毕业班高中升学率为63.5%。六年级毕业考试,34名同学进入张义片前100名,有20名同学进入张义片前50名,四合率居张义学区第二,英语成绩单科第一。

同学们,今天获奖的同学身上,集中体现了他们朝气蓬勃、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他们自尊自爱、刻苦学习;他们严于律己,遵守公德。在集体中能够起到表率作用,成为同学们学习的榜样。我希望获奖的同学以此次活动为新的起点,用好奖学金,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向在座的未受到奖励的同学表示美好的祝愿!希望你们不要妄自菲薄,要努力学习,永不言败。相信勤能补拙,天道酬勤,在未来的日子里,你们同样能跻身于领奖队伍的行列,品尝成功的甘美,确立自我的位置。

下面,我对同学们提出几点希望和要求。

1、希望同学们学会做人。要学会关心他人,互助友爱,文明礼貌,争做一个德才兼备、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2、同学们要学会学习。在学习过程中,应该培养勤奋刻苦的学习精神,还应掌握好的学习方法,学习成绩达到“更高、更好”。3、要团结友爱,遵纪守法,确保安全。同学们要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处处讲安全,事事讲文明。要增强集体意识,培养团队精神,团结互助,争做好学生。4、要讲卫生、讲文明,爱我校园从我做起,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一花一果,营造一个整洁、舒适、美丽的校园。

同学们,你们的成绩就是学校的成绩,你们的前途就是学校的前途,请你们记住,今天你以上泉为荣!明天上泉以你为荣。

最后,祝全体同学学习进步,生活愉快;祝老师们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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