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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条例全文(优秀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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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总结_安全工作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运输,全文共 13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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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县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处和县安全生产监管职能机构的正确领导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坚持深入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检查、督促、指导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行业基本情况

(一)全县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4家。即:xx有限公司运输车队,拥有危货运输车辆,吨;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拥有危货运输车 辆, 吨;xx县物资贸易公司拥有危货运输车辆,吨;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拥有危货运输车辆,吨。

(二)全县客运企业2家。即:黔顺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拥有客车 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拥有客车 辆。

(三)全县有客运站(点)3个。即:xx县客运车站、客运发车点、x客运发车点。

(四)全县拥有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9家,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含摩托车维修企业200家。

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一)全年度道路运输行业未发生重特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二)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所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来抓。XX年随着国家燃料税改革,我所及时转变职能,从过去重收费转安全管理到现在全力抓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增设安全监管岗位,增加安全监管人员,满足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安全生产形成经常化、制度化监管。制订有《春运道路运输突发情况应急预案》、《道路运输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急预案》、《防汛抢险救灾预案》、《恶劣天气应急预案》、《烟花爆竹监管实施方案》、《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方案》、《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加强农村客运管理工作方案》等有效应对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危货运输车辆安全监管,要求驾驶员、押运员在运输易燃、易爆、易中毒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指定的线路行驶,全年未发生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经过城区和人员密集场所,确保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为提高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我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教育学习培训。全年组织道路运输经营单位责任人安全例会 次,会上学习有关文件精神,通报近期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举一反三,从中吸取教训。要求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组织驾驶员、乘务员集中进行安全学习和教育培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行业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素质;利用赶场天向广大群众开展安全教育活动5次,发放宣传资料XX余份,把安全教育以最快速度宣传到每一个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及每个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

(五)建立有交通安全监管人员结构网络图,明确有1位副职领导分管安全工作,具体有安全管理人员4人,有明确的责任分工,他们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工作认真。

(六)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有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制度等,

(七)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所长与副所长签定安全工作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岗位责任人签定安全责任目标和“包保责任书”,与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做到了层层分解目标,人人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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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总结_安全工作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运输,全文共 13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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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县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处和县安全生产监管职能机构的正确领导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坚持深入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检查、督促、指导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总结

一、行业基本情况

(一)全县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4家。即:xx有限公司运输车队,拥有危货运输车辆,吨;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拥有危货运输车 辆, 吨;xx县物资贸易公司拥有危货运输车辆,吨;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拥有危货运输车辆,吨。

(二)全县客运企业2家。即:黔顺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拥有客车 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拥有客车 辆。

(三)全县有客运站(点)3个。即:xx县客运车站、客运发车点、x客运发车点。

(四)全县拥有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9家,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含摩托车维修企业200家。

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一)全年度道路运输行业未发生重特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二)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所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来抓。xx年随着国家燃料税改革,我所及时转变职能,从过去重收费转安全管理到现在全力抓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增设安全监管岗位,增加安全监管人员,满足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安全生产形成经常化、制度化监管。制订有《春运道路运输突发情况应急预案》、《道路运输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急预案》、《防汛抢险救灾预案》、《恶劣天气应急预案》、《烟花爆竹监管实施方案》、《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方案》、《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加强农村客运管理工作方案》等有效应对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危货运输车辆安全监管,要求驾驶员、押运员在运输易燃、易爆、易中毒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指定的线路行驶,全年未发生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经过城区和人员密集场所,确保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为提高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我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教育学习培训。全年组织道路运输经营单位责任人安全例会 次,会上学习有关文件精神,通报近期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举一反三,从中吸取教训。要求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组织驾驶员、乘务员集中进行安全学习和教育培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行业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素质;利用赶场天向广大群众开展安全教育活动5次,发放宣传资料xx余份,把安全教育以最快速度宣传到每一个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及每个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

(五)建立有交通安全监管人员结构网络图,明确有1位副职领导分管安全工作,具体有安全管理人员4人,有明确的责任分工,他们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工作认真。

(六)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有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制度等,

(七)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所长与副所长签定安全工作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岗位责任人签定安全责任目标和“包保责任书”,与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做到了层层分解目标,人人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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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运管分局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总结_单位工作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运输,全文共 15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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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分局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总结

运管分局在州运管局的正确领导下,在省运管局、*县委、县政府及县交通局的关心和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以“和谐交通、三个服务”为原则,紧紧围绕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为己任;以努力构建和谐交通为主要目的来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我县道路运输跨越式发展。以积极调整道路运输结构为目的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使*县的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文明诚信创建活动取得较好成绩。

一、思想政治工作方面

年初我分局根据州运管局精神,结合《省道路运输机构内部管理规定》和《州运政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安排和建立健全我分局各项规章制度。并进行了局务分工制度原则,做到了责权分明,任务落实到人的规定。同时认真制定和落实了分局全体干部职工学习、考勤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各种民主生活会和学习会。及时有效的传达省、州运管局的相关文件精神,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加大廉政建设和廉政自律教育工作,增强每位干部职工对运管工作的凝聚力和积极性。同时以日常工作管理规范为总体要求,加大管理体制。特别在党的xx大召开期间,积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党的xx大精神,写心得体会、做学习笔记。使党的xx大精神真正落实到每个干部职工心中。为扎实做好分局工作,我们加强领导班子的团结协作精神,发扬民主、相互配合、亲密合作,以良好的领导形象感召和带动每位干部职工,以增强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热情性和战斗力。

二、*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一〉安全方面:我分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严审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服务资格证》和《营运证》,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监管职责。并与通班车的乡(镇)及道路运输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同时,在节假日期间,由分局主要领导亲自安排,亲临运输战(场)一线指导和检查工作,坚持安全生产24小时领导带班的值班制度。加强调度和统计工作,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并结合年审年检,共审验经营业户16户,重新许可1户;客运车辆151辆,达到100%,货车78辆,达到98%,从业资格证250人,维修业户,二类2户,三类合格3户,取缔5户。使安全生产真正落到实处。

〈二〉管理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道路客、货运力、运量稳中有增,其中完成客运量27.1万人次,周转量:2489.6万公里,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2.2%,完成货运量18.9万吨,货运周转量2032万吨公里,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1.8%、1.7%。

由于年内收费政策的变化,运管费完成了33.3万元,占年计划的81%,客附费完成了上半年任务,下半年移交征稽所收。我信息化建设进入正规,年内下达三个乡(镇)汽车站已全部完成,并验收通过,工程资料已上报州运管局,并已经投入营运。网格尔塘汽车站、博拉汽车站、科才汽车站已营运,王府汽车站等附属工程已完工后,将投入营运,阿木去乎汽车站由于种种原因,待签订进站合同后营运。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取得好成绩,但由于分局信息站及办公楼未按县委、县政府要求进行风貌改造,故县上不予评选。同时,我分局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强化业务办理程序,做好信访接待处理工作和信息工作。加大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力度,全年运政大队共出动稽查238天,纠正违章车辆102辆,真正落实了纠正和处理相结合原则,得到广大旅客的好评,为使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实处,我分局根据(夏财建字[]01号)文件精神,及时对《关于做好*年度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政策作了安排,并发放到每位经营业户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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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总结_工作总结范文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运输,全文共 10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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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总结

自年初以来,我所法制工作在xx县道路运输局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以税费改革为契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许可法》、《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为指导,突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重点,积极主动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工作,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抓好执法建设和运政执法监督工作,有力地推进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一、 主要工作成绩

1. 依法许可。严格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全年共办理许可-------次,其中新许可农村客运班线两条,客运班车4台,极大的方便了该区域农村居民的出行。新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家,积极发展大型化,专业化运输,其中发展重型载货汽车五台,专业载货汽车3台,极大的改善了我县货运市场的运力结构,提高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能力。

全年共更新报废县内班线客车------台,以提高车辆安全性、车辆舒适性为重点,提高了全县客运服务舒适性、安全性,受到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审验客货运输车辆-------台次,进一步规范了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行为,维护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2. 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的非法经营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严重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的经营行为,依法实行行政强制措施。上半年,全所共查处各类违法经营户--------起,依法查扣车辆--------台次。有力打击了非法营者的嚣张汽焰,营造了良好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

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全年共许可二类汽车维修厂家3家,提升了汽车维修市场服务能力。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2家,提高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能力。

3. 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全年共办理处政处罚案件603件,严格按程序办好每一件执法案件,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自由裁量适当,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4. 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落实,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门制定的备案审查、错案追究、大案审议等制度,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理顺执法工作关系。

二、 存在的问题

1. 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基层站队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取证不够扎实,程序不够完备,应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2. 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执法工作方法简单,工作质量不高。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执法机构,在今后的工作中为断克服重重困难,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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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2024年运管分局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总结_年终工作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运输,全文共 15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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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运管分局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总结

运管分局在州运管局的正确领导下,在省运管局、*县委、县政府及县交通局的关心和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以“和谐交通、三个服务”为原则,紧紧围绕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为己任;以努力构建和谐交通为主要目的来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我县道路运输跨越式发展。以积极调整道路运输结构为目的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使*县的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文明诚信创建活动取得较好成绩。

一、思想政治工作方面

年初我分局根据州运管局精神,结合《省道路运输机构内部管理规定》和《州运政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安排和建立健全我分局各项规章制度。并进行了局务分工制度原则,做到了责权分明,任务落实到人的规定。同时认真制定和落实了分局全体干部职工学习、考勤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各种民主生活会和学习会。及时有效的传达省、州运管局的相关文件精神,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加大廉政建设和廉政自律教育工作,增强每位干部职工对运管工作的凝聚力和积极性。同时以日常工作管理规范为总体要求,加大管理体制。特别在党的xx大召开期间,积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党的xx大精神,写心得体会、做学习笔记。使党的xx大精神真正落实到每个干部职工心中。为扎实做好分局工作,我们加强领导班子的团结协作精神,发扬民主、相互配合、亲密合作,以良好的领导形象感召和带动每位干部职工,以增强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热情性和战斗力。

二、*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一〉安全方面:我分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严审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服务资格证》和《营运证》,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监管职责。并与通班车的乡(镇)及道路运输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同时,在节假日期间,由分局主要领导亲自安排,亲临运输战(场)一线指导和检查工作,坚持安全生产24小时领导带班的值班制度。加强调度和统计工作,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并结合年审年检,共审验经营业户16户,重新许可1户;客运车辆151辆,达到100%,货车78辆,达到98%,从业资格证250人,维修业户,二类2户,三类合格3户,取缔5户。使安全生产真正落到实处。

〈二〉管理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道路客、货运力、运量稳中有增,其中完成客运量27.1万人次,周转量:2489.6万公里,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2.2%,完成货运量18.9万吨,货运周转量2032万吨公里,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1.8%、1.7%。

由于年内收费政策的变化,运管费完成了33.3万元,占年计划的81%,客附费完成了上半年任务,下半年移交征稽所收。我信息化建设进入正规,年内下达三个乡(镇)汽车站已全部完成,并验收通过,工程资料已上报州运管局,并已经投入营运。网格尔塘汽车站、博拉汽车站、科才汽车站已营运,王府汽车站等附属工程已完工后,将投入营运,阿木去乎汽车站由于种种原因,待签订进站合同后营运。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取得好成绩,但由于分局信息站及办公楼未按县委、县政府要求进行风貌改造,故县上不予评选。同时,我分局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强化业务办理程序,做好信访接待处理工作和信息工作。加大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力度,全年运政大队共出动稽查238天,纠正违章车辆102辆,真正落实了纠正和处理相结合原则,得到广大旅客的好评,为使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实处,我分局根据(夏财建字[]01号)文件精神,及时对《关于做好*年度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政策作了安排,并发放到每位经营业户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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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道路运输管理客运年末工作总结范文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运输,全文共 17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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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交通厅、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甘交运【20__】29号)要求,我集团于20__年7月至12月底,分三个阶段开展了为期半年的主题活动。通过开展活动严格落实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题责任制,全面提升了客运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完善了我集团客运安全管理机制、健全了客车动态监管制度、解决了客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切实提高了我集团客运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现将我集团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的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工作有效落实

活动开展以来,按照《“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集团客运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集团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组建了活动领导小组,层层分工明确主体责任,并按照活动内容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划分活动阶段制定相应的目标任务,为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活动开展期间,严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照各个阶段的目标任务开展活动,并对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分析,找到切实可行的改进办法,在集团安全生产会议上予以通报、整改;对先进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予以推广。整个活动期间我集团各部门之间相互协作、互相沟通、齐抓共管,形成了全员参与抓安全的良好管理风气,为我集团客运生产工作顺利开展作出了安全保障。

二、加大宣传教育,保证常抓不懈

集团公司十分重视安全宣传工作,通过候车室广播、发放安全教育彩页、车站院内悬挂安全标语横幅及事故现场图片等方式来加强安全宣传,使乘客自身的安全乘车意识不断提高,从源头上大大降低了事故隐患。公司在“百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中制作车内安全宣传标语500余幅,全部贴于营运车内醒目位置,在客运站场利用横幅、黑板报、上路稽查时派发传单等方式加大安全教育力度,发放安全生产知识宣传资料800余份。

为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我集团公司对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和驾乘人员已建立起一整套全员培训教育及考核制度。结合车辆和驾驶员证件检审验工作,对所以营运车辆和人员进行严格地摸底排查,对技术状况达不到要求的车辆,一概进行强制维护保养。此外,根据客运车辆和驾驶人资格审定的有关要求,我司对驾乘人员严格执行上岗考核制度,并对其进行培训教育。

三、加大监督检查,确保动态管理

我公司一直注重车辆的运营管理,坚持每天由安检人员对车辆运行路段检查,严厉查处超速超员、抢超抢会、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及准驾车型不符等违法行为,并保证每周至少四次由集团公司主管或分管安全的领导亲自带队上路稽查。同时,有效利用GPS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监控,对超速违章车辆及时发送语音信息或打电话予以警告,对连续超速者给予经济处罚及停班处理,让每一个驾驶员时刻都能感受到安全行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四、加强站场管理工作,确保源头安全有序

汽车客运站是车辆运行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历来是集团公司安全源头管理的重点,始终按照“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的要求进行管理,各车站充分利用_光机“三品”检测仪对乘客行包进行检查,坚决将“三品”堵在车站外。同时,严格执行安检报班制度,确保车辆性能保持良好技术状况,从源头上确保安全运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黄金周”节假日,公司制定了一系列安全保障措施,将一切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组织安排好各项应急预案,做到有备无患。冬季遇冰雪天气,对所有营运客车逐台进行冬季防滑设施、消防器材等进行检查。对配置不齐或无效的,坚决不准运营;对出现的超员、超载、客货混装、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带病驾驶、不按规定配备驾驶人员等违法违规现象有针对性的进行查堵;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驾驶员、车辆,采取辞退、再培训教育、停班限期整改等手段。

五、加大安全投入,降低安全风险

近年来,公司将安全管理放在企业管理的核心位置,不断加大安全管理的投入力度。首先,加大保险投入力度,逐渐将承运人保险由30万提高到40万,现在又加大到50万;其次,购置设备加大车站的安全源头管理,斥资为车站购置_检测仪、车辆安检门设备,增强了车站的安全保障能力;第三,从集团公司到基层客运单位建立起了安全监控平台体系,对所有单车安装了车务通管理系统,达到了对车辆的实时监控;第四,加大流动稽查力度,确保车辆安全运行,监督无遗漏。

以上是我集团在开展20__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过程中的一些做法,如有不到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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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道路运输管理上半年工作总结_半年工作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运输,全文共 17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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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上半年工作总结

XX年是的开局之年,更是全市道路运输管理行业广大干部职工顺应形势,迎接挑战,振奋精神,真抓实干,努力推进我市道路运输管理行业跨越发展之年。半年来,我局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市委三届十三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奋进工作年”主题和“提速增效,跳起摸高,奋进工作,圆满开局”工作基调,进一步持续务实运管基础工作,促使行业管理稳中求进,不断转变工作机制和加强行业文明建设,努力提升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各项工作都取得了长足进步。

一、运政管理基础工作完成情况

(一)、客运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科学布置受阻线路(省道307线)客运工作,确保旅客利益不受损害。灵活运用春运服务措施,方便广大市民出行需要。合理调度客运班车,完满完成各小长假、藏区维稳、中高考、云南盈江地震运输组织工作。积极探索城际客运组织方式和经营模式,培育、引导宜宾至南溪进行公司化改造,在宜南快速通道开行城际公交,建设优质文明运输服务精品示范线。

(二)、货运物流发展迅速。加快推进综合物流网络体系建设和货运市场信息平台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引导传统货运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发展,着力提升物流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积极筹备全市道路货运暨现代物流货运发展论坛。开展全市12家危险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三)、城市客运科学发展。坚持以公共交通优先为战略目标,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与社会不断进步相协调发展,提升公交出租服务水平,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相适应。根据区域发展的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公交网络资源,合理布局,不断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公交线路规划的运力运量调研工作。完成公交车换发营运证照和制定了公交车年度审验规范。完成中心城区出租车行业运价调整工作,并取得中心城区出租车行业营运证照的换发和年审工作的阶段性成果。

(四)、驾培市场不断规范。通过开展驾校、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提高培训质量。全面清理教练车,进一步规范教练车新增程序,杜绝非法违规行为。重新确认教练员身份,重审教练员资质,规范驾驶培训行为。开展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建立和完善驾校档案资料。全面布置我市“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计时管理系统”和“机动车驾驶人报名考试及质量跟踪管理系统”的联网工作,实现数据共享,规范驾校经营行为。

(五)、机动车维修服务能力大幅提升。积极引导企业发展,指导翠屏区举桦汽修厂、翠屏区鑫泰汽修厂两家二类维修企业的筹建和开业许可。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三类维修业户管理。抓好维修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对维修企业进行安全检查337户次。指导宜宾岷江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燃料消耗达标车型目录,认真开展燃料消耗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调解汽车维修纠纷5次。积极开展维修协会工作,召开了三届一次常务理事扩大会,通过了关于人事调整的决议,对维修协会法人进行了调整。

(六)、进一步规范行业服务质量。全面开展道路客运企业、危化品运输企业、汽车维修企业、驾驶员培训学校及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促使各运输企业将“诚信经营、服务至上”理念贯穿始终,合法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七)、运输组织安全有序。建立和完善应急运输预案。先后圆满完成“春运”、“元旦”、“清明”、“五一”、“端午”小长假期间以及“凉姜乡村旅游节”、“宜宾佛现山栀子花节”的运输保障任务。积极开展爱心送考公益行动,确保迎考期间运输有保障。

(八)、安全态势总体稳定。严格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认真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稳定工作。XX年上半年,我市累计发生道路旅客运输行车安全一般事故10起,造成10人死亡(行人死亡6人,第三者摩托车死亡3人,旅客死亡1人)。其中负全责事故1起、同责事故3起、次责事故1起、无责事故1起、事故责任待定4起,班线客运车辆9起,出租车1起。与去年同期相比各项指标呈下降趋势,事故次数同比下降9.1%、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8.5%、受伤人数同比下降100%。全市道路运输安全态势总体稳定,但形势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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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道路运输管理上半年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运输,全文共 3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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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人员、经费等投入到位。各企业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做好高温雨季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人员、经费等投入到位。

二是切实抓好各级岗位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各企业要结合实际,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岗前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等,严格考核、持证上岗。

三是以打非治违为抓手,切实抓好重点领域安全监管。要加强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消防安全检查及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切实抓好事故预防工作。

四是切实做好“回头看”,理清工作思路。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各企业要按计划和部署,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加强进度,认真落实上半年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及总结回顾,并对接下来的工作思路进行调整和完善。

五是切实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各企业要认真执行24小时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制度,保证一旦发生险情、灾情,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组织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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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道路运输管理上半年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运输,全文共 26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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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__年度,我所客运部门全面贯彻党的xx大精神,以_理论和“_”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燃油税费改革给道路运输行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探索道路客运行业快速发展,安全发展、协调发展、科学发展的新机制,努力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重点围绕农村客运“全覆盖”及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开展工作,同时全面推动客运行业其他各项工作。为我县客运行业发展,做了部分工作,现对一年来所做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二○__年所做的工作

1、加强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道路运输安全事关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客运运输更是此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在去年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继续推进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搞好我县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我所客运管理人员认真落实省、市、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深入企业进行宣传、发动,认真细致的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同时,客运管理人员坚持对客运企业加强监管,每月实施监督检查不少于两次,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立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实施整改,今年来,共实施监督检查44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3份;坚持参加客运企业的司乘人员安全培训例会,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从多方面入手,加强了我县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确保了安全生产整治工作落实到实处。

2、积极制定客运行业发展规划

今年初,我所将编制辖区内客运线路发展和运力投放规划,以及公交行业规划编制工作放在重点位置,专门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及相关企业负责人进行了专题讨论调研,认真研究规划内容,为市处和我县编制“十二五”规划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积极开展客运行业文明创建活动

文明客运班线创建,是提升客运行业服务水平的有利举措,去年,我所客运科按照市处确定的“沁县—长治”创建文明线路安排,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今年,我所按照市处要求,在所有长途客运线路上推广文明线路创建工作。按照新的要求制定了实施方案,并多次召集企业负责人督促落实,截止目前,我县参与创建文明线路的客运企业、车辆的软硬件设施已基本准备就绪,司乘人员培训已经完成,准备迎接省市验收。

文明客运站创建工作,我所按照市处的要求进行了认真的安排部署,会同我县客运站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认真进行了实施,但由于长运沁县汽车站是驻沁单位,与我县政府职能部门未能协调到位,虽然我所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受名额限制,今年未能被评为文明单位。

4、推行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运营工作,推进农村客运行业发展

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是提升农村客运行业服务水平的方式,今年来,市处把农村客运“全覆盖”和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工作放在了重点位置,我所也根据我县的经济情况、人口状况、城市规模、道路通达情况积极开展工作。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多次与我县城乡公交公司探讨方案,制定运行办法,积极开展了此项工作。我县的所有农村客运企业及车辆都积极的参与了此项工作,目前,我县杨安—县城、南涅水—县城线路已基本实现定时、定点的公交化运营模式,其余的工作也正在继续完善当中。

5、继续推进村村通客车工作

今年来,按照市处目标考核要求,根据我县村村通公路通达情况,我所

6、驻客运站办公室工作

今年,我所驻沁县汽车客运站办公室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工作,监督客运站严格按照《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运营,完善了进站营运车辆台帐及管理,制定了详细的制度,有力的规范了客运站点及经营户的经营行为。顺利完成“春运”“十一”等假日运输工作。

7、配合参加我县“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百日专项整治”行动从2月25日起,按照县政府要求,我所联合公安、交警、城建、农机等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由于涉及到辖区内客运行业利益,客运科积极抽调人手,参与配合此项工作。此次行动,共查处非法营运车辆90余辆,没收自制线路牌60余块,有力的规范了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护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取得了很大的成果。

8、完善应急预案,储备应急车辆

应急保障能力是检验客运管理单位和客运企业组织运营能力的一场“战斗”,今年来,我所按照省、市文件要求,认真制定了《沁县道路旅客运输应急预案》,储备了应急保障车辆,并确保其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9、完成春运、十一黄金周等运输工作

为了完成好“春运”、“十一”等黄金周的旅客运输工作,我所客运科及驻站办积极配合,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应急预案,提前布置,认真落实,对参运的车辆和人员进行认真的排查,并从所里抽调管理人员充实到第一线,加强节假日期间的驻站管理工作,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较为顺利的完成了“春运”、“十一”等黄金周的旅客运输工作。

10、开展的其它工作

(1)、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要求,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推行政务公开。

(2)、配合市处完成客运车辆年度审验工作

客运车辆年度审验是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营运条件的一种手段和方法,为了做好此项工作,我所客运科积极按市处文件要求,配合市处客运科,精心组织,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年度审验工作。

(3)、配合市处完成破损停车亭、招呼站牌的修复工作,共修复候车亭两个。

(4)、上报20__年我县停车亭、招呼站牌安装计划。

(5)、配合省局、市处完成我县汽车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6)、积极完成农村汽车客运站修建工作。

11、推行七十岁农民免费乘车

为了提升农村客运行业的公益服务能力,更好的服务农村群众,我所制定了实施方案,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交通局,在我县推行七十岁农民免费乘车工作。截止目前,免费乘车证正在制作发放中,已经发放33个。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工作创新能力不强

我们所做的工作大部分是围绕市处及县所要求开展,不能创新工作思路,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工作没有特色和亮点。

2、深入企业调研少,不能真实了解企业情况

今年,我所因工作需要对科室进行了从新分工,客运科组成人员全部为其他科室抽调的新人。由于以前工作接触企业少,导致今年来,较少能深入到企业进行调研,不能深入掌握企业在今年新形势下面对新挑战有什么要求,有那些不利因素和难题。

总之,二0__年,沁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客运科积极应对新的机遇和挑战,科室人员团结一心,认真工作,细致落实市处和县所交办的工作,为我县客运行业发展出了一份力。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科学分析和准确把握经济形势,深化交通行业改革,加快建设,努力实现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快速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协调发展,为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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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道路运输管理上半年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运输,全文共 37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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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是道路运输行业永恒的主题,也是推进道路运输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那么又该如何履行好“三关一监督”工作责任,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呢?下面,我结合工作实践,从“管什么”和“怎么管”两方面谈几点想法。

1 找准位置。明确责任,解决好“管什么”的问题

安全生产原本不是一个独立的工作系统,它包含在企业日常生产和管理实践中。企业历来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如果一些日常管理工作和经营行为如维护、保养、培训、例检等做到位,那么安全生产的目标和任务自然也就容易实现了。改革开放以来,“有路大家行车,有水大家行船”,由于单一公有制的运输企业逐步解体,原来行之有效的一套安全生产规章、办法和措施也就无法执行。一些运输经营者只重视生产效益,忽视生产安全,加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滞后,监管不到位,责任不明确,因而道路运输市场事故频发,不但造成了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而且也降低了运输行业的认可程度,发生事故的运输企业也遭受了重创。对于一些重特大事故,业内人士至今提起事故仍然心有余悸,战战兢兢。面对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道路运输行管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到底管什么,如何定位,真正把赋予我们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到位,是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

根据国家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是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法律依据是《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公安交警部门,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对于上述两大家,道路运输行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是小兄弟,主要依据国家《道路运输条例》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负责相关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概括起来就是“三关一监督”:把好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车辆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关、从业人员从业资质关,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人关包括场地、人员、资产、车辆、管理制度等等是否达到相应的标准,主要是落实市场准入制度。车辆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关包括车辆的技术状况、附属设施(如行车记录仪或gps、消防设备等)是否达到相应的标准,同时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是否达标。不同的运输门类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营运客车标准不同,主要是落实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从业人员从业资质关主要包括从业人员的培训或考核、职业道德和法规教育、专业技能是否达到相应的标准,主要是落实从业资格制度。以上三项是行政许可或信誉考核的主要依据,在国家《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中都有明确的表述,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一旦违规操作,就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何追究,在《行政许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规章中均有规定,这里不再赘述。关于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工作:一是监督客运场站安装、使用“三品”检查仪,对旅客行包进行安全检查;二是监督客运企业或客运场站按有关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例检;三是监督客运站不售超员票,防止超员车辆出站。禁止无营运手续车辆进站。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安全生产和反恐怖监管力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又增加了新内容:到客、货、维修、检测站及驾校等企业对“三关”的日常执行情况及道路运输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并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经营者,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督促经营者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此项工作在重点时段(节假日、黄金周)和重大活动(奥运会、国庆、两会)之际尤为突出。

税费改革实施后,信誉考核和市场监管是行管工作的重点。对道路运输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管必须和日常的信誉考核工作结合起来,实际上只要把平时的信誉考核工作做到位,也就涵盖了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内容。随着现代科技手段的不断提高,监督工作也由原来单一的人工管理增加了许多科技支持,使得监管工作更加实时、准确、全面,这也是未来监督工作的发展方向。

综上所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运输经营者,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级道路运输行管部门按照《道条》赋予的职责范围,围绕“三关一监督”工作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 落实责任,各司其职,解决好“怎样管”的问题

明确了行管部门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解决了“管什么”的问题,下一步就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司其职,解决好“怎样管”的问题。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明确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工作职责

根据业务量的需要,在行管机构设置专职部门或兼职部门,安排专业人员专职或兼职进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具体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既要有牵头领导和部门,进行综合组织协调;又要分兵把守,管业务又兼负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把日常具体工作落实到客、货、修、培等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分解工作职责。从目前安全生产管理任务看,客运部分占据比重较大。为避免多头交叉管理,如果不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建议以客运管理部门兼负主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为佳。明确了行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后,要以“三关一监督”为主要内容,督促运输经营者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工作职责,完善安全措施,并以此为依据,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2把好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

各级道路运输行管部门要严把市场准人关,把运输经营者资质条件作为经营许可和企业经营资质评定的重要内容。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当事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同时,加强日常监督考核,一旦发现经营者资质“缩水”,要立即下发整改令,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降低其经营资质直至取消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2.3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

(1)坚持和完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在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前及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审验时,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确定技术等级,核定经营范围。没有达到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不能参与营运。

(2)强化道路运输车辆定期维护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车辆定期维护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制度,强化二级维护监督管理,督促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维护车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规范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行为,监督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并按核定的经营性收费标准收费。对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测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

2.4加强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1)督促培训单位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大纲组织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坚决打击无证、超范围及违规培训等经营行为。

(2)严格执行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大客车、汽车列车和危

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凡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

(3)加强营运驾驶员日常监督管理,完善营运驾驶员档案管理制度,做好信誉考核工作,对发生运输责任事故的驾驶员,要视情节暂扣或取消其从业资格证件。

2.5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

(1)严格执行车辆进出站的例检制度。按照《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督促客运站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

(2)监督汽车客运站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检查工作,按要求配备危险品检查设备。严格按照客车的载客定额发售车票和检票,禁止超员车辆出站。凡因客运站原因造成超员超载的,除按规定承担分载费用外还要追究客运站的责任。

2.6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运输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行管部门要督促其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硬件,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人,提高车辆技术状况,搞好车辆检测和技术维修,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到企业检查时,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做好跟踪和反馈工作。

2.7特别注意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

行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业户、货运场站、信息配载站的监督检查,严格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业户,坚决取消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对达不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车辆,坚决停运整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

2.8加强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工作

道路运输经营者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包括承包、挂靠),都必须对其经营车辆所发生的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行管部门要督促运输经营者及时准确报告。对不报、漏报、瞒报的,可按有关规定处理。行管部门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对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及时续报。按照事故级别,同安监、交警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要通过典型事故案例,教育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中汲取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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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通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文明创建纪实_事迹材料_网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适用行业岗位:运输,全文共 13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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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文明创建纪实

朋友,如今你到通山运管所来,一定会羡慕小小山城有如此宽敞舒适的办公楼,职工精 神振奋向上,言行举止文明,工作服务热情大方,运输行业市场也步入健康、平稳、有序发展轨道,运管所建立起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运政执法队伍,焕发出勃勃生机。这是" 九五"时期以来,通山运管所"双文明"创建取得的成果。

一九九六年底,带着上级党委的信任与期盼,阮文浩同志走上了通山县运管所长的岗位 ,当时运管所费收下滑,行业管理停滞不前,工作环境恶劣,队伍涣散,人心不稳,各项工作在咸宁市运管系统严重滞后。以阮文浩所长为首的新领导班子找准结症,根据县局"交通一盘 棋"战略,紧紧围绕运管所工作重心,确定以人为本,狠抓职工队伍建设,力促交通规费征收 ,引导运输行业发展,运管所全体干部职工齐心协力奏起文明创建"交响曲"。

一、内业建设有声有色 以阮所长为首的新领导班子深深体会到,工作开展落实的关键在于人的思想认识,必须要用切实可行的制度来统一规范干部、职工的思想行为,确保正确的工作大方向。

1、完善规章,奖惩分明。召开职代会经详细的讨论、研究制订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工作 制度:完善制订上班考勤、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和车辆管理、卫生管理以及业务办理规定等1 0余项规章制度,特别详细制定了《运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罚规定》,明确了具体的奖惩措 施,弘扬正气善行,抨击歪风恶习。运管所从不同行业部门聘请10名社会监督员,设立监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查看更多文秘资源网资料督岗 和举报箱使每一位工作人员都受到社会公众监督。制度实施后,从所长到普通职工许多人得到 不同程度的奖惩,达到了统一思想,规范行为的目的。现在,所里职工自由漫散的少了,工作主动积极的多了;作风冷漠、粗暴的小了,热情、周到服务的多了;勾心斗角的少了,团结协 作的多了,以前那种有事找不到人干,有人无事干的现象不见了,各项工作得到顺利发展、推进。

2、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全面提~部、职工队伍素质,运管所制订出详细的激励措 施: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以自学、函授等形式自我"充电",在运管所内掀起讲 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三讲"热潮。7年来,全所有40多人次参加了各种学习培训,涉猎内 容涵盖经济、法律、会计、审计、计算机,20多人次取得大专以上的学历;为了规范执法行为,运管所每年还请上级法制办领导对执法人员进行授课、培训2-3次,剖析典型案例,指导文 书填制规范,学习法律、法规。通过培训使全所工作人员整体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得到大提高。"九五"以来,运管人员在各类报纸、杂志发表简讯、信息、论文 /> --> 行公示,使业户能够及时了解,主动配合,各项工作顺利向前推进。运管所树立起靓丽的外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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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49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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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保证酒类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酒类生产经营活动,促进酒类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了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酒类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酒类生产经营活动,促进酒类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饮料酒,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料。但依法应当按照药品、保健食品管理的除外。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酒类食品安全和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保障公众饮酒安全,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酒类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酒类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酒类生产经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酒类生产者传承传统酿造工艺,运用新技术、新装备,促进产业发展。

第七条 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酒类食品安全负责,诚实守信、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酒类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诚信自律管理机制,按照章程组织开展酒类产业基础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传承酒类历史文化;提供酒类食品安全信息技术服务,加强酒类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完善协调自律功能,引导和督促酒类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九条 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取得生产经营许可。

从事酒类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个人及家庭酿造的酒类,不得销售。

第十条 酒类生产经营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酒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酒类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 酒类生产者应当建立酒类食品安全检验制度,加强酒类检验工作。

酒类生产者可以设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行检验酒类食品质量,也可以委托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酒类不得出厂销售。

第十二条 酒类生产者应当建立酒类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酒类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酒类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有保质期规定的,应当如实记录保质期。

酒类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酒类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三条 预包装酒类应当具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的标签标识。酒类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酒类的标签标识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误导消费者。

预包装白酒不得虚假标示配料、执行标准等内容,应当在标签标识上标注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的执行标准。

年份酒生产者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类基础酒、调味酒贮存年份及量比,并留存追溯、查验材料。

第十四条 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白酒应当使用纯粮固态法酿造,禁止使用食用酒精加工生产酒类,禁止生产预包装酒类。

第十五条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时,应当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索要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酒类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酒类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有保质期规定的,应当如实记录保质期。

酒类食品进货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 经营散装酒类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在固定的经营场所销售。禁止流动销售散装白酒。

散装白酒应当使用具备密闭性的盛装容器,并在盛装容器上标注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的执行标准及生产者、生产日期等。

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自制的泡酒,应当在盛装容器上标注酒类生产者和泡制材料的名称、数量、泡制日期。

第十七条 进口的酒类食品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预包装酒类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储运酒类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管理、防火和有关安全要求。酒类存放应当远离高污染、高辐射物品,不得与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九条 酒类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用甲醇、非食用酒精等其他非食用物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酒类食品;(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酒类食品;(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酒类食品冒充合格酒类食品;(四)使用有毒、有害容器、工具和设备生产、包装、运输、储存酒类食品;(五)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酒类食品;(六)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预包装酒类食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标志。

第三章 品牌保护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产业分布和不同的生态区域,建立知名品牌酒类食品资源保护区,加强对知名酒类品牌企业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酒类知名品牌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建设和保护工作,加强“四川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四川老字号”等相关品牌的培育、认证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酒类食品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培育和保护,鼓励酒类生产经营者实施商标战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文物价值的传统酿酒窖池及其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完善酒类传统酿造技术,加强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鼓励酒类生产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标识和图案。

第二十五条 获准使用酒类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酒类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组织生产,确保原料、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符合酒类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标准,等级标志应当与实物标注一致。

第二十六条 申请使用酒类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得允许使用酒类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二十七条 酒类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协会会员单位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政策制定、市场监管、品牌营销和产业升级等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督促和引导酒类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建立酒类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酒类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酒类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及时查处不符合酒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酒类食品和其他违反酒类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布酒类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酒类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酒类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酒类食品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执法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查处伪造、冒用酒类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专利和商标等侵权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酒类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五条 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索取和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及家庭酿造的酒类进行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酒类,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类基础酒、调味酒贮存年份及量比,并留存追溯、查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法生产经营的酒类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酒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食用酒精加工生产酒类、生产预包装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酒类,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酒类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流动销售散装白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法经营的酒类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散装白酒和泡酒的盛装容器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酒类储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预包装酒类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具备基本生产条件,有固定生产场所,但生产加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经营条件简单,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取得生产许可的酒类生产者。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酒类经营者包括酒类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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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全文_条例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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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为了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制定了《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下面是详细内容。

《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单建地下空间和结建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基本原则】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用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五条【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管理。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公用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综合管理。

市房地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权属管理。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经费投入;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分层要求】 本市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利用。在竖向上分为表层、浅层、中层和深层。其中表层为地表至负五米、浅层为负五米至负三十米、中层为负三十米至负五十米、深层为负五十米以下。

表层优先安排地下管线,其中道路、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的表层只作为基础设施空间使用,原则上不得进行商业开发;浅层优先安排综合管廊、人行通道、下穿立交、轨道交通、地下道路;中层优先安排轨道交通、隧道、地下特种管廊;深层主要用于远期开发。

第九条【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并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中。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地下空间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和布局、市政设施、交通体系,禁止、限制与适宜建设的空间范围等。

第十条【专项规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交通、地下市政、人民防空工程等各类专业规划组成。具体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的建设适宜性评估、地下空间功能分区、竖向分层、地下空间建设重点区域的总体布局和规划指引、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人民防空工程、近期建设规划等。

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各类专业规划,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详细规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地下空间开发范围、竖向分层、开发深度、建筑面积、使用性质、连通要求、出入口位置,以及人民防空工程的类型、范围、建筑面积等。

对于规划确定的重点地段、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列入近期建设计划的地下空间,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规划调整】 经批准的地下空间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位置、规划用地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可建设范围、建筑面积、容积率、开发深度、竖向分层、连接通道及出入口位置、人民防空设施建设要求等。

第十四条【规划许可】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随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五条【使用权的取得】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列入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同一项目分期建设的,市国土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据规划许可,可以分期核发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第十六条【使用权出让方式】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一)附着于地下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单建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情形。

第十七条【用地手续】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用地手续随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办理。

第十八条【使用权出让年限】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用途确定,不得超过相同用途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第十九条【使用权出让金】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综合考虑竖向分层和使用功能,以及单建和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按照周边同类用地性质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要求】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符合地下空间规划,不得改变和影响规划确定的地表土地使用功能及性质。

第二十一条【工程设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应当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表建设相协调。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文件内容除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及要求外,还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用途、界址、面积等;配建人民防空设施的,应当明确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等级、位置、面积、性质。

第二十二条【施工许可】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随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施工要求】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尽量避免因施工干扰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及相关基础设施应当及时恢复。

第二十四条【施工安全】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地表及周边的建筑和设施、文物、古树名木等情况进行调查、记录,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其安全。

第二十五条【连通要求】 规划条件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有连通要求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明确与相邻建筑的连通方案。相邻建筑已经按照规划预留连通位置的,新建项目的连通位置应当与之相衔接。新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衔接段的地下通道,并可以依法取得地下通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与相邻建筑所有权人,就连通位置、连接通道标高、实施建设主体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形成连通方案,纳入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一并提交审核。

第二十六条【连通管理】 地下空间需要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等用地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施工安全控制】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相邻地下设施安全保护的要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根据相关行业标准、规范,明确隧道、地铁、综合管廊等大型地下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需要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前应当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批施工保护方案,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周边影响区域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项设施的安全进行监测和检测,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优先开发】 地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城市交通、市政基础设施、人民防空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挖地下空间。

第二十九条【综合管廊】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管廊建设,在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过程中,配套建设综合管廊,集中敷设。

已明确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不予另行安排地下管线路由。

第三十条【地下管线】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

第三十二条【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隧道、地铁、综合管廊、地下道路等公益性设施以及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结建人民防空工程】 新建民用建筑符合人民防空结建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修建。

第三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许可】 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依法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结建人民防空工程应当随地表建筑一并办理立项及规划、用地和施工许可等手续。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验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改动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补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补偿。

第三十七条【平战结合要求】平战结合的地下空间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其防护设施的完好,确保战时能迅速投入使用。

第六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三十八条【土地使用和建筑物权属登记】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单独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与其地表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范围,按照土地审批文件中载明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确定。

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范围,按照竣工规划验收文件载明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外围所及的范围确定。

第三十九条【地下建筑物权属登记】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登记,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为小区业主按照规划配建的地下车库(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除外。

地表建筑物所有权人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单独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四十条【权属登记要求】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字样。

第四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 单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权属,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属于投资人。

经依法批准结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其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四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权属管理】 单建的国有人民防空工程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到市房地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的权属登记手续,由所有权人依法办理。

国有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

国有人民防空工程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租赁。

第七章 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预售许可 】 地下空间建筑物、构筑物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建筑物、构筑物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国有人民防空工程和无固定实体界址的商业铺位、为非住宅配建的地下车库(位)不得销(预)售。

第四十四条【征用要求】 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权利人应当配合。

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需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为建设单位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

第四十五条【日常维护】 地下空间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对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做好地下空间的标识管理,并配合基础设施的维护单位对相关设施进行日常维护。

第四十六条【安全责任】 地下空间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范发生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等。

第四十七条【信息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下空间信息系统,并实现各专业系统的信息共享。

市城乡规划、国土、建设、房地、公用、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地下空间普查,并将普查结果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系统。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罚则一】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及有关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管理、人民防空等方面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罚则二】 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过程中对已经依法设立的用益物权、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造成妨碍或者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罚则三】 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中,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者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参照执行】 各县(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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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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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制定了水资源管理条例,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前款所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环境状况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制定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第九条 流域、区域规划按下列规定进行编制:

(一)钱塘江、瓯江、东西苕溪流域,杭嘉湖地区、萧绍宁地区的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省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甬江、飞云江、灵江、鳌江流域、舟山本岛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专业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区域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源源头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水库库区应当封山育林,逐步减少水库库区居住人口。

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

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

有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水库库区的保护,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污水、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排污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产生的废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做好江河湖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应当实行共享。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水塘、湿地。确需填埋或者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依法报经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活动占用水域行为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

在沿海地带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在地表水丰富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的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已开采的应当限期停止。具体期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征求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

第二十一条 水电资源的开发应当符合规划。水电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江河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遵循基本生活优先原则,并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水源和引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调度应当以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

第二十五条 跨流域及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配水资源,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以及调出和调入地区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本行政区域城乡用水状况、下一年度水源预测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第二十七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并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下列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项取水,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直至禁止取水。

第二十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取水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条 取水许可程序及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但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取水除外。

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应当用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水资源保护、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三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用水超过定额的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

第三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用水状况和下一年度水源预测综合平衡后核定。

第三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渠系配套改造和建设,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节水灌溉方式,减少农业用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合理调整水库供水功能,增加对城市、工业供水。农业供水水源转向城市、工业供水的,水价中应当附加农业节水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农业节水。

第三十六条 省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本省限期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节水型生活器具的应用,支持节水技术的开发;加强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逐步推行分质供水,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三十八条 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对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海岛等水资源短缺的地区,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三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水量和水质,并实行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水价政策。

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对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和分类水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排水情况的检查;其中,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现场检查权、制止权、行政处罚权等职权。

第四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用水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故意拖延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禁止开采期限规定,放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六)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七)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八)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未按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造成损害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

(三)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超标排放废污水的;

(四)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七)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八)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九)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打捞、清除,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打捞、清除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取水条件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不修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错误决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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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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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年《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35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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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制定了《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于9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xx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

20xx年7月7日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域特色和城市风貌适时编制或者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城乡绿化发展,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第五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举报。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绿线。

公布城市绿线时,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并注明公园绿地四周界线及坐标点。

第九条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应当符合《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

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第十条推进节水、节能、节地等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节约型绿地建设率不低于80%。

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中采用透水材料和结构的铺装面积比率不低于50%。

第十一条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其他裸露地面,由管理单位或者使用权人负责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技术措施,推广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拓展绿化空间。

第十三条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

第十四条城市建成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不达标的区域,5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地块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断面设计应当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有利于林荫路建设,绿化隔离带单幅宽度原则上不低于2米。

绿化覆盖率达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推广率不低于85%。

城市道路单侧绿线宽度达到或者超过8米的,可以结合周边环境条件,建设带状公园绿地。

第十六条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合理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形成绿道网络。

第十七条城市滨水绿地构建应当充分保护和利用滨水区域自然生境,岸体构筑形式和材料符合生态和景观要求,岸线模拟自然形态。河道绿化普及率、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80%。

第十八条城市防护绿地设置应当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等要求,城市组团隔离带、高压走廊绿带、以及水体、公路、铁路等防护绿地实施率不低于90%。

第十九条林荫停车场占城市地面停车场的比例不低于60%。

林荫停车场应当种植乔木或者通过其它永久绿化方式进行遮荫,绿化遮荫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30%。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

市级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项目,以及县(市)区政府投资且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的设计方案,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区其它园林绿化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提出明确的绿地率指标,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审核绿地率指标。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施工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应当建立健全各负其责、联动监管的责任体系。

城市绿化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设计方案,实行施工工序、到场苗木等报验制,施工、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共同管控施工过程。

市、县(市)区园林绿化项目应当由同级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施工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绿化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入项目合同约定的管养期;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进入项目合同约定的管养期。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施工单位绿化工程竣工自查报告;

(三)设计(勘察)单位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监理单位绿化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纸、工程变更、竣工图纸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绿化项目施工管养期内,监理和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绿化管养情况进行监管。

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养护进行监督。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绿化养护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告知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并督促养护单位整改。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施工管养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并组织移交验收。

第二十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认建认养绿地的,应当与认建认养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或者进行登记,冠名挂牌权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园林绿化项目清单控制价编制,并对园林绿化交易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城市树木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实地察看、公示、公告等方式分级进行。

下列项目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影响交通、供电、施工、采光等需修剪树木的;

(二)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下的;

(三)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下且数量20株以下的;

(四)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且数量10株以下的。

下列项目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上的;

(二)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下且数量20株以上的;

(三)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且数量10株以上的

(四)移植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

县(市)树木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由县(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第三十条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移植、修剪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并在施工前制作公示牌,将许可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绿地恢复应当与现状绿化和谐融合,不得低于原来的标准。绿地恢复成本由占用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公园绿地范围内的树木移植应当适时进行、就近移植,并实施清单管理。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移植地点并监督实施,申请人应当委托管养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移植。

第三十三条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养单位。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绿化调查,建立健全绿化档案,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城市绿化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企业信用档案,做好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完善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城市的古树名木实行原地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率达100%。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采取抢救措施,并指导、协助和督促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做好保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提高湿地综合服务功能。

第三十七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失职或者渎职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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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23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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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委员会组织领导本辖区的绿化工作。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创建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社区等活动,并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绿地系统规划。

第六条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以适时提请市、区(县)人民政府召开由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务、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立体绿化等多种方式进行城市绿化。

第八条本市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各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植树登记卡的发放、核定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义务植树登记卡上记录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投诉举报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制定。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气候、水、土壤等自然条件,编制具有本市特色的树种规划,确定适宜种植的树种和植物配置原则。树种规划公布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编制树种规划应当坚持适地适树,优先使用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乡土植物,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选用外地植物种类的,应当对其适宜性、安全性等进行专项论证并明确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和城市中心区违章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按照《条例》规定应当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注重生态功能,地形坡度、标高和密实度等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绿地内的硬铺装应当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十三条在城市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室外地坪1.5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得少于1.5米,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城市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不计入居住区内绿地面积。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管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绿地布局(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功能定位、植物配置、绿化供水工程设计、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同步建设。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占用绿化用地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保障附属绿化工程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条例》规定进行核实。对验收合格、工程资料齐全且符合城市绿地养护技术标准的绿地,施工养护期届满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接收。

第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及现有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确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审批,并按规定履行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迁移、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审批,并按规定履行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迁移、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作告示牌,将许可文件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技术标准实施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树木的保护范围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胸径5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区域,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米区域。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按照《乌鲁木齐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树木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堆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危害树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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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道路运输管理上半年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运输,全文共 17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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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县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出租车、班线客车经营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我所在公安派出所和交警大队的积极配合下,在全县范围内深入的开展了一次为期一个月的客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大行动,有力的打击了非法营运的嚣张气焰,使客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确立了指导思想

我所确立了以_理论和“_”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省、市交通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县发展大局,以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标准,通过加强部门联动、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原则,综合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多措并举、齐抓共管,认真、细致的抓紧抓好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担负起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净化运输市场的职责。

二、组织领导、夯实责任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了吴堡县客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由马福堂担任组长,王振平、王爱华、孙泽龙担任副组长,成员有张来荣、王茂虎、丁爱年、李亚雄、周明照。领导小组下设了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由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次活动的组织实施与协调。

三、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为期一个月的整治行动从20__年7月20日开始,分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7月20日-7月25日)

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制定实施方案、发布整治通告、组建联合执法工作组、组织动员、分配工作任务、做调查摸底工作等措施,为下一阶段整治行动打好了基础。

第二阶段:全面整治(7月26日-8月15日)

一是抽调各成员单位精兵强将,组成由公安2人、交警2人、交通系统10人的联合执法队,兵分三路,通过采取明与暗、定时与不定时、定点与不定点相结合的方式,对客运市场进行全面整治。

二是明确整治重点。依法全面清理从事非法营运的各种“黑车”,包括公然悬挂明显出租标志在街上载客的;公然在大街上招揽乘客的;挡风玻璃上写“出”、“售”、‘为人民服务’等字样,实质上在搞非法营运的;车上无标识,但在从事客运盈利活动的。坚决纠正长途客运车辆不进站经营,站外拉客等行为;严格查处出租车营运证件不全、服务态度恶劣、拒客、宰客、拼坐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汽车站附近、粮食局三岔口及城乡结合点等乘客集散地的非法营运和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是各相关部门都能高度重视此次整治行动,通力配合、密切协作,在整治行动中严格按照规定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做到着装整齐、统一佩戴执法标志。对抗法的非法营运经营者,动用拖车强制扣车,对寻衅滋事、打击报复的,将由公安严肃查处。

四是畅通渠道、接受监督。我们面向社会公开了投诉电话,广大群众可以直接举报、投诉非法营运车辆,我们会对举报的情况及时去查证核实。整治过程中,记者跟踪报道,对非法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

五是政务公开。所有非法营运车辆一经查扣,将严格依据《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坚决抵制说情风歪风。截止目前,共查扣了黑车30辆,其中“黑蛋蛋”车15辆、黑出租10辆、摩托三轮5辆,暂扣车辆正在处理之中。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8月16日-8月20日)

通过这次整治行动,有力的打击了非法营运的嚣张气焰,对本地“黑车”和外地“黑车”都起到了一定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切实维护了客运市场秩序,促进了道路客运规范、有序、健康、平稳发展。

四、存在的不足

1、有残疾人从事非法营运,管理难度较大。

2、非法营运者法律意识淡薄。

3、“黑蛋蛋”车的营运给农村带来方便,举报非法营运车辆的群众很少。

五、今后的打算

1、我所将认真总结整治行动中的工作经验、成果及存在的不足,积极探索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有效方法和建立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行为的长效机制。

2、强化宣传,在各运输企业、车站、广场、街道等散发文件、材料等,并上街开展咨询活动,使全民参与打击非法营运工作。

3、经常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形成合力,重锤出击。

4、我所将一如既往的打好客运市场秩序保卫战,坚决遏制“黑车”等非法经营现象的反弹,为吴堡县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也为创建“平安吴堡,幸福吴堡”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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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道路运输管理上半年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运输,全文共 26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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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XX年度,我所客运部门全面贯彻党的xx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燃油税费改革给道路运输行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探索道路客运行业快速发展,安全发展、协调发展、科学发展的新机制,努力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重点围绕农村客运“全覆盖”及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开展工作,同时全面推动客运行业其他各项工作。为我县客运行业发展,做了部分工作,现对一年来所做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二○XX年所做的工作

1、加强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道路运输安全事关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客运运输更是此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在去年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继续推进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搞好我县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我所客运管理人员认真落实省、市、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深入企业进行宣传、发动,认真细致的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同时,客运管理人员坚持对客运企业加强监管,每月实施监督检查不少于两次,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立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实施整改,今年来,共实施监督检查44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3份;坚持参加客运企业的司乘人员安全培训例会,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从多方面入手,加强了我县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确保了安全生产整治工作落实到实处。

2、积极制定客运行业发展规划

今年初,我所将编制辖区内客运线路发展和运力投放规划,以及公交行业规划编制工作放在重点位置,专门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及相关企业负责人进行了专题讨论调研,认真研究规划内容,为市处和我县编制“”规划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积极开展客运行业文明创建活动

文明客运班线创建,是提升客运行业服务水平的有利举措,去年,我所客运科按照市处确定的“沁县—长治”创建文明线路安排,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今年,我所按照市处要求,在所有长途客运线路上推广文明线路创建工作。按照新的要求制定了实施方案,并多次召集企业负责人督促落实,截止目前,我县参与创建文明线路的客运企业、车辆的软硬件设施已基本准备就绪,司乘人员培训已经完成,准备迎接省市验收。

文明客运站创建工作,我所按照市处的要求进行了认真的安排部署,会同我县客运站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认真进行了实施,但由于长运沁县汽车站是驻沁单位,与我县政府职能部门未能协调到位,虽然我所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受名额限制,今年未能被评为文明单位。

4、推行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运营工作,推进农村客运行业发展

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是提升农村客运行业服务水平的方式,今年来,市处把农村客运“全覆盖”和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工作放在了重点位置,我所也根据我县的经济情况、人口状况、城市规模、道路通达情况积极开展工作。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多次与我县城乡公交公司探讨方案,制定运行办法,积极开展了此项工作。我县的所有农村客运企业及车辆都积极的参与了此项工作,目前,我县杨安—县城、南涅水—县城线路已基本实现定时、定点的公交化运营模式,其余的工作也正在继续完善当中。

5、继续推进村村通客车工作

今年来,按照市处目标考核要求,根据我县村村通公路通达情况,我所

6、驻客运站办公室工作

今年,我所驻沁县汽车客运站办公室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工作,监督客运站严格按照《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运营,完善了进站营运车辆台帐及管理,制定了详细的制度,有力的规范了客运站点及经营户的经营行为。顺利完成“春运”“十一”等假日运输工作。

7、配合参加我县“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百日专项整治”行动从2月25日起,按照县政府要求,我所联合公安、交警、城建、农机等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由于涉及到辖区内客运行业利益,客运科积极抽调人手,参与配合此项工作。此次行动,共查处非法营运车辆90余辆,没收自制线路牌60余块,有力的规范了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护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取得了很大的成果。

8、完善应急预案,储备应急车辆

应急保障能力是检验客运管理单位和客运企业组织运营能力的一场“战斗”,今年来,我所按照省、市文件要求,认真制定了《沁县道路旅客运输应急预案》,储备了应急保障车辆,并确保其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9、完成春运、十一黄金周等运输工作

为了完成好“春运”、“十一”等黄金周的旅客运输工作,我所客运科及驻站办积极配合,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应急预案,提前布置,认真落实,对参运的车辆和人员进行认真的排查,并从所里抽调管理人员充实到第一线,加强节假日期间的驻站管理工作,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较为顺利的完成了“春运”、“十一”等黄金周的旅客运输工作。

10、开展的其它工作

(1)、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要求,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推行政务公开。

(2)、配合市处完成客运车辆年度审验工作

客运车辆年度审验是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营运条件的一种手段和方法,为了做好此项工作,我所客运科积极按市处文件要求,配合市处客运科,精心组织,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年度审验工作。

(3)、配合市处完成破损停车亭、招呼站牌的修复工作,共修复候车亭两个。

(4)、上报20xx年我县停车亭、招呼站牌安装计划。

(5)、配合省局、市处完成我县汽车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6)、积极完成农村汽车客运站修建工作。

11、推行七十岁农民免费乘车

为了提升农村客运行业的公益服务能力,更好的服务农村群众,我所制定了实施方案,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交通局,在我县推行七十岁农民免费乘车工作。截止目前,免费乘车证正在制作发放中,已经发放33个。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工作创新能力不强

我们所做的工作大部分是围绕市处及县所要求开展,不能创新工作思路,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工作没有特色和亮点。

2、深入企业调研少,不能真实了解企业情况

今年,我所因工作需要对科室进行了从新分工,客运科组成人员全部为其他科室抽调的新人。由于以前工作接触企业少,导致今年来,较少能深入到企业进行调研,不能深入掌握企业在今年新形势下面对新挑战有什么要求,有那些不利因素和难题。

总之,二0XX年,沁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客运科积极应对新的机遇和挑战,科室人员团结一心,认真工作,细致落实市处和县所交办的工作,为我县客运行业发展出了一份力。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科学分析和准确把握经济形势,深化交通行业改革,加快建设,努力实现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快速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协调发展,为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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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道路运输管理上半年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运输,全文共 17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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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交通厅、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甘交运【20xx】29号)要求,我集团于20xx年7月至12月底,分三个阶段开展了为期半年的主题活动。通过开展活动严格落实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题责任制,全面提升了客运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完善了我集团客运安全管理机制、健全了客车动态监管制度、解决了客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切实提高了我集团客运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现将我集团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的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工作有效落实

活动开展以来,按照《“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集团客运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集团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组建了活动领导小组,层层分工明确主体责任,并按照活动内容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划分活动阶段制定相应的目标任务,为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活动开展期间,严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照各个阶段的目标任务开展活动,并对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分析,找到切实可行的改进办法,在集团安全生产会议上予以通报、整改;对先进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予以推广。整个活动期间我集团各部门之间相互协作、互相沟通、齐抓共管,形成了全员参与抓安全的良好管理风气,为我集团客运生产工作顺利开展作出了安全保障。

二、加大宣传教育,保证常抓不懈

集团公司十分重视安全宣传工作,通过候车室广播、发放安全教育彩页、车站院内悬挂安全标语横幅及事故现场图片等方式来加强安全宣传,使乘客自身的安全乘车意识不断提高,从源头上大大降低了事故隐患。公司在“百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中制作车内安全宣传标语500余幅,全部贴于营运车内醒目位置,在客运站场利用横幅、黑板报、上路稽查时派发传单等方式加大安全教育力度,发放安全生产知识宣传资料800余份。

为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我集团公司对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和驾乘人员已建立起一整套全员培训教育及考核制度。结合车辆和驾驶员证件检审验工作,对所以营运车辆和人员进行严格地摸底排查,对技术状况达不到要求的车辆,一概进行强制维护保养。此外,根据客运车辆和驾驶人资格审定的有关要求,我司对驾乘人员严格执行上岗考核制度,并对其进行培训教育。

三、加大监督检查,确保动态管理

我公司一直注重车辆的运营管理,坚持每天由安检人员对车辆运行路段检查,严厉查处超速超员、抢超抢会、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及准驾车型不符等违法行为,并保证每周至少四次由集团公司主管或分管安全的领导亲自带队上路稽查。同时,有效利用GPS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监控,对超速违章车辆及时发送语音信息或打电话予以警告,对连续超速者给予经济处罚及停班处理,让每一个驾驶员时刻都能感受到安全行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四、加强站场管理工作,确保源头安全有序

汽车客运站是车辆运行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历来是集团公司安全源头管理的重点,始终按照“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的要求进行管理,各车站充分利用X光机“三品”检测仪对乘客行包进行检查,坚决将“三品”堵在车站外。同时,严格执行安检报班制度,确保车辆性能保持良好技术状况,从源头上确保安全运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黄金周”节假日,公司制定了一系列安全保障措施,将一切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组织安排好各项应急预案,做到有备无患。冬季遇冰雪天气,对所有营运客车逐台进行冬季防滑设施、消防器材等进行检查。对配置不齐或无效的,坚决不准运营;对出现的超员、超载、客货混装、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带病驾驶、不按规定配备驾驶人员等违法违规现象有针对性的进行查堵;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驾驶员、车辆,采取辞退、再培训教育、停班限期整改等手段。

五、加大安全投入,降低安全风险

近年来,公司将安全管理放在企业管理的核心位置,不断加大安全管理的投入力度。首先,加大保险投入力度,逐渐将承运人保险由30万提高到40万,现在又加大到50万;其次,购置设备加大车站的安全源头管理,斥资为车站购置X检测仪、车辆安检门设备,增强了车站的安全保障能力;第三,从集团公司到基层客运单位建立起了安全监控平台体系,对所有单车安装了车务通管理系统,达到了对车辆的实时监控;第四,加大流动稽查力度,确保车辆安全运行,监督无遗漏。

以上是我集团在开展20xx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过程中的一些做法,如有不到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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