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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延长30年是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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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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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所有权转移时间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的规定,是买卖 合同一章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的权转移的时间。

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条文,不是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这从本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自愿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对此作了约定的,除非有关法律针对特殊领域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专门的规定之外,在合同履行中以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中就要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各国对此问题也同样允许当事人自由作出约定。例如,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7条的规定,在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即所有权何时转移于买方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1条也规定,货物所有权可按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方式和条件从卖方转移于买方。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或者商法也都确定了允许买卖双方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约定也是允许的。本条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对此问题的态度应当是不言自明的。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另外约定,可以是约定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或者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价款后转移等等。“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目前主要指的是有关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办理完法定手续后,才能转移,如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等。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律要确定一个一般性的原则。

这也是法律应当承担的功能。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有关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的时候,就要适用这个一般性的原则。本条的主旨也即在此。

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以前,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要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对于特定物,其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对于种类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理由是对于特定物,如果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对该物仍有处分权,可能发生出卖人另行出卖等损害买受人利益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况。而种类物为可替代之物,买受人不必担心标的物取得问题。后来起草民法通则时认为,尽管规定特定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具有稳定买卖关系和保障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作用,但是买受人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并不能取得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不仅不能实际利用标的物,反而在承担与所有权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加重了其承担。规定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时起所有权转移买受人并不一定能起到保护买受人债权的作用。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交付之时。

本条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确立的原则,因为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这一原则在合同实践中并不存在问题。合同法如此处理,也是保持法律稳定性、连续性的需要。

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国外立法中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式,比较有特色的有以下几种:

(一)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

在英国的货物买卖法中,货物所有权的问题与货物的的风险承担、对货物的保险利益以及发生违约时可能采取的救济方法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区别特定物的买卖与非特定物的买卖这两种不同情况,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加以规范。

1.特定物的买卖。前面提过,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则法院可根据合同的条款、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订约双方的意图。一般来说,法院应依据的规则是:(1)凡属于无保留条件的特定物买卖,如果该特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则货物所有权在合同订立时即转移于买方,至于付款时间或者交付标的物的时间是否在其之后,则是无关紧要的。(2)如果卖方还要对货物做出某种行为,才能使之处于可交付的状态,或者该物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仍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者其他行为,才能确定价款,则要等到以上这些行为完成并在买方得到有关通知时,货物所有权才转移于买方。

2.非特定物的买卖。非特定的货物通常是指仅凭说明进行交易的货物。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凡属于说明买卖未经指定或者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在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其所有权不转移于买受人。所谓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一般地说,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卖方以把货物运交买方为目的而将货物交给了承运人,而又没有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则可以认为卖方已经无条件地把货物划拨于合同项下并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美国在此问题上不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买卖。统一商法典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于买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所有权应当于卖方完成其履行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而不管卖方是否通过保留货物所有权凭证(如提单)来保留其对货物的权利。因为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一般只起到担保权益的作用,即以此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担保,但这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按照该法典的规定转移于买方。可见,美国确立的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标准的。

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时间主要应当区别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1.货物需要卖方运交买方。当合同要求或者授权卖方将货物发送给买方,但并未要求卖方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时,所有权在交付发运的时间和地点转移至买方。当合同约定在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权在卖方于目的地提示交付时转移于买方。

2.不需要移动货物即可交付的。有时卖方可能已经把货物交给第三人保管,如已把货物存入仓库而让买方到指定的仓库提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应当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货物的所有权就在卖方交付凭证时转移于买方。如果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特定化,且无需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货物的所有权就在合同订立时转移于买方。

(三)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德国法认为,所有权的转移是属于物权法的范畴,而买卖合同则属于债法的范畴,买卖合同本身并不起到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效力。依照德国法,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如让与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由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移转由双方成立合意。在卖方有义务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可以通过交付物权凭证(如提单)而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如受让人已占有此动产者,仅须让与所有权的合意,即生效力。但是,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或者变更的,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四)国际条约

对买卖合同影响最大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条规定,该公约不涉及买卖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公约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买卖合同对第三人货物所有权产生的影响等问题,一概没有作出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各国关于所有权转移问题的法律分歧较大,不容易实现统一。所以,在拟订公约的过程中,各国代表都不同意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作任何具体规定。

(五)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只有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关于cif合同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与条件作了规定。该规则至今仍然沿用。其他国际贸易惯例,包括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没有涉及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根据《华沙—牛津规则》第6条规定,除卖方依据法律对货物享有留置权、保留权或者中止交货权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就是卖方将有关单据交到买方掌握的时刻。这里的单据指的主要就是提单。虽然该规则只是针对cif合同的特点制定的,但一般认为这项原则也可以适用于卖方有提供提单义务的其他合同,其中包括c&f合同与卖方有义务提供提单的fob合同。

由以上介绍可以看到,国际上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这个重大问题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各国的规定都受着本国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法律背景的影响。我国合同法对此问题在参考借鉴其他国家规定的同时,根据我国的情况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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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延长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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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延长

第一范文网介绍: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延长

合同到期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延期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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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借款合同印花税计算方法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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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印花税计算方法

哪些借款合同需缴纳印花税

应计征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按合同贴花。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05‰

印花税计算方法

目前,对不同的借款形式,主要采取下列计税办法:

一、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如果双方在口头上达成借贷协议,在借款时通过借据作凭证,应按每次借据金额计税贴花。

二、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这种借款次数频繁,如果每次借款都要贴花,势必加重双方负担。因此,对这类合同只就其规定的最高额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三、目前,有些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的抵押贷款,这种借贷方式属资金信贷业务,这类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其后如果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资产转移给贷款方时,还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四、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亦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五、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款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六、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公司间签订的直接借款合同需缴印花税吗?为什么?

不需交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借款合同是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征税”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

因此,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视同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借款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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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借款合同印花税及其计算方法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1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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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印花税及其计算方法

【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类 别】借款

【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05‰

【范 围】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印花税介绍】

签订借款合同后如何缴纳印花税?应计征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按合同贴花。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05‰

【印花税计算方法】

目前,对不同的借款形式,主要采取下列计税办法[1]:

一、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如果双方在口头上达成借贷协议,在借款时通过借据作凭证,应按每次借据金额计税贴花。

二、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这种借款次数频繁,如果每次借款都要贴花,势必加重双方负担。因此,对这类合同只就其规定的最高额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三、目前,有些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的抵押贷款,这种借贷方式属资金信贷业务,这类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其后如果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资产转移给贷款方时,还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四、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亦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五、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款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六、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参照:税 目 税率(税额) 】

一、购销合同 0.3‰

二、加工承揽合同 0.5‰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3‰

五、财产租赁合同 1‰

六、货物运输合同 0.5‰

七、仓储、保管合同 1‰

八、借款合同 0.05‰

九、财产保险合同 1‰

十、技术合同 0.3‰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 0.5‰

十二、营业帐簿

1.记载资金的帐簿0.5‰

2.其他帐簿 每件5元

十三、权利、许可证照 每件5元

十四、股票交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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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借款合同如何计算印花税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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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如何计算印花税

签订借款合同后如何缴纳印花税?

应计征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按合同贴花。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据快易贷了解到,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05‰

借款合同印花税计算方法

目前,对不同的借款形式,印花税的计算方法也不同:

一、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如果双方在口头上达成借贷协议,在借款时通过借据作凭证,应按每次借据金额计税贴花。

二、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这种借款次数频繁,如果每次借款都要贴花,势必加重双方负担。因此,对这类合同只就其规定的最高额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三、目前,有些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的抵押贷款,这种借贷方式属资金信贷业务,这类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其后如果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资产转移给贷款方时,还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四、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亦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五、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款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六、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问:公司给公司借款,借款印花税怎么算,是根据借款合同还是根据具体的发生额,借款合同是一年期的,但发生的时候可能借了还,还了又借,每次发生的金额也不一定相同,这样一年根据发生额累加的金额就超出借款合同上的金额,请问一下公司应怎么算印花税?

答:关键是合同怎么签订的,如果是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是企业与银行,企业与企业之间较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的规定,借款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的,就不另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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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延长经营期限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2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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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因_______________原因,需要延长企业的营业期限,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地方,公司召开了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决定延长企业的营业期限X年,营业期限从原来的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延长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特此申请,望批准为感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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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经济分析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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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经济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本文认为总体而言,法律应当规定特定物。这能给社会整体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减少损失并且能够促成当事人有效违约,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但在某些情况下,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将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对特定物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经济分析/特定物/有效违约/不完全信息

民法理论一般认为,物可以根据其属性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它物代替、世上独一无二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92页;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6页以下。)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有许多法律意义,其中重要的一项是这一分类直接决定合同交易时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注:其它法律意义有,例如,当特定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时,债务人可以免除给付该特定物的义务。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页。)如果民法条文中直接明文规定特定物,一般认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该特定物的所有权当即转移给买方。相反,而如果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特定物,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卖方所有。由于在合同成立后到标的物交付之前大都存在一段时间间隔,有没有这一规定将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对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和保管费用的分担。(注: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以下页;前引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5页。)

我国现行民法中没有明确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但对财产所有权的交付时间作了笼统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可以认为,无论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财产所有权均从财产交付时转移。但在民法中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并相应地规定在特定物买卖合同成立时就转移其所有权,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许多民法学者认为应当有这一规定,理由主要有两点。(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一是有利于保护第一个买方的合法权益。当规定了特定物,特定物的所有权从买卖合同成立时就移转给买方,卖方在与买方订立合同之后就不能再将该特定物卖给第三人,即一物二卖;否则就构成对买方的所有权的侵犯。依照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优先性,买方首先可以要求卖方继续交付标的物,其次可以主张卖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卖方实际上是在处分买方的财产。相反,如果没有规定特定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卖方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有所有权。当卖方一物二卖时,其行为不构成侵犯第一买方的所有权。而买方只有一项合同债权,它只能根据合同债权要求卖方继续履约;它既不能诉卖方侵权,也不能因其债权而享有对第二个买主(即第三人)的优先权。这样的规定“很可能会助长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物数卖,甚至投机取巧,买空卖空,影响社会商品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二点理由认为,如果特定物从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所有权,可以更好地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理由是因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要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他因此会受到激励而及时地去领取标的物,以降低风险和避免更多的保管费用。

一、假定

本文将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以确定哪种安排更优。本分析将通过以下的例子来说明:卖方s生产一件特定的玉器,所需成本8万,而买方b认为该玉器的价值为12万元,则交易就会在8万元和12万之间的某一点发生。假设双方以10万元成交。由于该玉器一般不易从市场上购到替代物,所以b按照交易习惯预付10万元。依上述特定物之定义,该玉器为世上独一无二的特定物。假定双方在合同成立时都认为s不会一物二卖,不愿另花时间和精力为这个问题单独谈判,合同中因而没有对这一问题作特别规定。但在合同成立之后,s交付玉器之前,存在另一可能有兴趣购买该玉器的第三人t.t可能有三种出价,一是等于原价10万元,二是高于原价15万元,三是低于原价的5万元。t对玉器的出价事先不为s和b双方所知。为了计算上的简便,本文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它的利润不因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而变化,因而在计算整个社会利益时,t的利润不会被计算在内。本文还假定t的三种出价出现的机会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

对于t的三种出价,s如果认为自己在进行一物二卖后能够逃避责任,它就会在把玉器买给b之后、交付给b之前再把玉器卖给t.为了简便,我们可以假设s和t之间的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另一个重要的假定是当s试图将玉器卖给t时,由于谈判成本的存在不会去阻止s;并同样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b不会试图从t手中再次将玉器购回。否则照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达成资源的最优分配;也就是说,在法和经济学看来,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制度的规定是无关紧要的。(注:这其实是科斯定理的第一步,即假设交易成本为零时的情况。实际上交易成本一般是不为零的,而科斯定理的进一步推导则是,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最优的法律规则是能够最有效的减少交易成本的规则。见ronald h.coase,the problemof social cost,3j.l.&econ.1(1960年)。)最后还必须假设法律的执行成本在各种情况下都是一样的;或者可以忽略不计。

表一: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示例

s是卖方:s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

b是买方:b认为玉器值12万元。

s与b的成交价是10万元;b事先交付合同价款。

t是第三人:

t认为玉器的价值分别为5万、10万、和15万元,等于它的出价:

三种出价的可能性一样。

s在订立合同将玉器卖给b之后、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按t的出价卖给t.

s与t的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表二:一物二卖是否规定特定物制度两种情况下造成的后果

规定特定物 不规定特定物

卖方不能逃避责任 × ×

卖方能逃避责任 × ×

二、卖方不能成功逃避责任

先考察s不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所谓不能成功逃避责任,是指s在进行一物无法携款成功消失。也就是说,b和t仍可以找到s,按照法律规定向s索偿,并且事实上能够追回损失。

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明确规定特定物,意味着当玉器所有人s和买主b的买卖合同成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事实是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此时,b有所有权,它可以向s要求交付玉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s和t之间后来的合同无效,并基于所有权向t索要玉器。如果b向t直接要回玉器,t在此之后可以基于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而向s索回t已付的款项。但无论它们之间解决纠纷的先后顺序,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属于b,s将退回t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t的三种不同出价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果:由于s和t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无论t事先付5万、10万、或是15万给s,s都要原封不动地返还给t.此时,只有s和b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按照这一合同,b付10万元而从s处获得玉器。与交易发生前相比,b实现其预期利润12万减去10万等于2万元:s也实现利润10万元减去8万元成本等于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是4万元:t得回它的出价,不赚不赔,收益为整个社会增益4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如果不规定特定物,则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给b之前一物二卖,将玉器再次卖给第三人t时,按照法律的规定,s和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s当时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然s和b之间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那么谁应当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是t最终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因为此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玉器已经交付给t,t当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而s和b之间的合同虽然也有效,但b仅有一个基于合同的债权,无法与t的所有权对抗。b因而没有向t索要玉器的权利;它只能向s主张债权。由于s此时未能成功逃避责任,它无法向b支付玉器,因而对b负有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的赔偿原则,需将b放到一个好像没有违约发生、合同正常履行时的位置,那么b不仅可以向s要回原价款10万元,还可以要回它对该玉器的预期利润2万元,共12万元。(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实际损失加可预期的利润。见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英美法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可见bettyho,hongkong contract law,butterworths,1994,p.434-508.)

这时社会的收益情况与t的出价相关。当s以5万元卖给t时,s不仅要退还b的10万元价款,还需偿付b2万元预期利润,共退还给b12万元。s一物二卖,两次总共获得15万元(从b手中获10万元加从t手中获得5万元)。退还b以后,它实际只获得3万元(15万元总额减去退给b10万元价款和2万元利润)。由于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它实际损失5万元(3万元减去8万元)。由于b未获得玉器,但获得b的赔偿共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为负3万元(b的2万元加上s的负5万元)。按前文的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它的收益等于零。与交易发生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此时为负3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将玉器再次卖给t时,s需赔偿b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再减去它的8万元成本,不赚不赔(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再减去8万元成本);b的利润不变仍为s付的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t的收益仍等于零。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即为b的利润2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卖给t时,s在付给b2万元利润后,减去8万元成本,获益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s和b两者的共同利润,即整个社会的收益为7万元(s的5万元加上b的2万元)。

至此,我们可以做一个总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无论t的出价多少,5万、10万、或15万,规定时整个社会的收益每次均为b和s的共同收益4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收益为三次收益的总和12万元(4乘3)。而当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收益按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7万加2万减3万等于6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收益。

表三:卖方不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规定特定物 2 2 0 每次均为4:三次共为12 与t的出价无关

不规定特定物 -5 2 0 -3 当t的出价为5时

0 2 0 2 当t的出价为10时

5 2 0 7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6

三、卖方成功逃避责任

当卖方可以成功逃避责任时,b和t无法找到s;或者找到s时s已经一文不名无用处;或者,向s追回赔偿损失的交易成本无限高。总之,s一物二卖带来的损失,此时只能由b和t分担。为了计算上的方便,本文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

规定特定物民法中如果规定特定物,由于在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时,b有权根据其所有权声称s是在处分b的财产而法院直接申请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并向t索要玉器,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属于b.所谓一般情况,是指t不是民法中所指的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在特殊的情况下,t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根据现在或者将来的立法,它可能因此而获得玉器的所有权。(注: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移民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制度。而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真正地占有动产。但我国民法中目前并无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只是提到了在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它共同共有人的财产时,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见上述《意见》第89条。但现行的各种民法教科书均有这一制度的介绍,司法实践中也许会运用这一原则去保护其它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新近的民法典草案也明文规定了这一制度。因此,t也许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而获得所有权,或者至少要求b作出适当补偿。)但必须注意,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的应用范围是很狭窄的,它要求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即不知情、在标的物价格上没有获得不当利益、尽到合理的询问义务等等,有偿地取得“委托物”而不是“脱离物”动产的所有权;并且这一制度不适用于国家为所有权人的情况。(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XX年版,第363-372页。)此时的关键问题在于,无论b或t谁最终拥有玉器的所有权、或者最终取得所有权的人是否要对未取得所有权的人进行补偿,都只是在b和t之间对s恶意逃避责任带来的损失的分担不会影响社会整体的收益(或损失)的总和。因此,为了计算的方便,我们不妨假定在这种情况下,均由b享有玉器的所有权而且无需对t进行补偿。换言之,t是s一物二卖的唯一受害者。当s一物二卖,以5万元的价格再次将玉器买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依照上文的分析和假设,t必须将玉器还给对玉器有所有权的b.此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5万元。b仍然得到了玉器,实现了它原来的预期利润2万元。根据我们先前的假设,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那么,与交易前相比,此时整个社会实际损失是b和t的收益(损失)之和,共3万元(b的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5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10万元。b的利润不变,为它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后实现的利润2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获益等于8万元(b的2万元减去t的损失10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时,t的直接损失是1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是13万元(b的利润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15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如果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由于卖方s和第三人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此买方b不能向t索要玉器,它只能向s追偿,而由于s能够成功逃避责任,b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此时,无论t以何种价格从s处购买玉器,都不会影响b受到的损失。b的损失等于它事先付给s的预付款10万元。虽然此时s违约,但由于b无法找到s索偿,b也不可能兑现自己的预期利润2万元。t得到了玉器,不赚不赔,收益为零。依前文所达,本文不计算s逃遁后的“收益”。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即为b的损失10万元。我们可以在此再做一个小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不规定特定物时,无论t的出价多少万,整个社会的损失每次均为b的损失预付款10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损失为三次损失的总和30万元(10乘3)。而当民法中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损失为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13万加8万加3万等于24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可能减少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表四:卖方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不规定特定物 不计 -10 0 每次均为-10:三次共为-30 与t的出价无关

规定特定物 不计 2 -5 -3 当t的出价为5时

不计 2 -10 -8 当t的出价为10时

不计 2 -15 -13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24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表明,无论卖方能否在一物二卖后成功逃避责任,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设定特定物均将优于不设定。一般而论,当一个社会法制越健全,卖方就越难在一物二卖后逃避责任;反之,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卖方在一物二卖之后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就越多。但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人们在交易时就会更为小心地去防范可能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因此实际上出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可能反而会减少。无论如何,由于两种情况得出的结论都是规定特定物优于不规定,逃避成功比率的高低在此没有影响。

不过,由于一些问题尚未回答,本文尚不能直接断言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比如,规定特定物是不是更有利于有效违约、促进物流?现在的结论在当事人信息不充分即当第一买主不了解卖方是否拥有玉器真正所有权时是否适用?

四、有效违约

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是规定特定物与否会不会妨碍合同中的有效违约。在传统民法看,一物二卖不仅是违约行为,而且是不道德的,甚至可能是触犯刑律的恶意欺诈,所以理所当然应当被禁止。但在法和经济学看来,道德与否是不相关的;社会资源能否最大化、是否能达到最优的配置,则是它判断事物的重要标准,如果不是唯一标准的话。换言之,如果某项一物二卖行为能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它就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反之,则是无效率的。而资源的最佳配置在于某项资源或物品是否分配给愿意为该物出价最高的买主。比如,为什么a愿意比b出价更高去购买一块土地呢?这是因为这块土地对a比对b更有价值;也就是说a可以用这块土地生产更多的价值。(注:see richard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4th ed,pp10-11,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2.)那么这块土地就应当配置给a.而自由交换能促使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如果自由交换的物流越顺畅,社会资源的配置就越容易达到最佳的状态。有效违约就是促进物流的一种方式。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能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和有效违约,就是一项有效率的法律规则;反之则是无效率的。回到上面的例子,如果第三人t比买方b愿意为玉器出更高的价钱,则卖方s就应当违反事先与第一买方b的买卖合同,将玉器卖给t,这就是有效违约。反之,如果b的出价更高,则玉器应当归b所有,s如果仍然违约而将玉器卖给t则是无效违约。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规定特定物还是不规定特定物能够把玉器配置给出价最高的买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毋需考虑卖方s能否成功逃避责任,因为s的逃避行为不会影响t和b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也不会影响到底t还是b最终拥有玉器。

如果民法中规定特定物,s在第一次将玉器卖给b时,b就已经拥有了玉器的所有权,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玉器的最终都是归b所有。(注:当t是善意第三人时,它可能因此而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如前文所述,这种情况适用的条件限制很多,在实际中出现不多。有这一点上,本文将这一情况忽略不计。)在第三人t的三种出价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中,只有15万元高于第一买方b所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那么,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价更高。而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由于我们事先假设在t的三种出价中,每一种出现的可能性都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to law and 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那么在大致三分之二的情况下,玉器归b所有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民法中如果设定特定物,达到物的最优资源配置的可能性要大。如果民法中没有规定特定物,由于s在没有交付玉器给第一买方b之前,所有权一并转移,s仍然拥有所有权。当s一物二卖时,不管t的出价如何,玉器的最终都归t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对玉器赋予的价值12万元更高。而仅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t的出价高于b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此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达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由于t的三种出价的可能性是均等的,只有三分之一的情况资源达到了最优的配置。所以,不规定特定物时资源达到最优配置的可能性要小。

有效违约的分析看起来仍然支持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我们知道,上述分析都基于一个假设:卖方s在决定一物二卖时,它并不能确切地知道它最终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而如果它事先就知道它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结论就会不同。比如,如果卖方s在与第一买方b订立买卖合同之后,经过反复权衡,发现能在一物二卖之后完全逃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或者没有,它就会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作不同的决定。(注:在此必须假定s能够了解法律的规定。如果它不能了解法律的规定,它就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博奕反应。而且还必须假定它的预测是正确的,否则就会影响本文的推导。)当法律规定了特定物时,它就不会选择一物二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玉器总是归b所有。(注:t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是例外。)而s与第三人t的买卖合同总是自始无效,s总是无法从t出的、也许是比b高得多的价款中获利。(注:同样,例外的情况是,当t是善意第三人,s可以因t最终获得所有权而获利。)但当法律不规定特定物时,s就会因t的出价而作不同的决定。如果t的出价是5万元或10万元,从前文的分析可知,s将玉器在以10万元卖给b以后又卖给t,根据t的不同出价,b的损失不同。当t的出价是5万元时,s的损失是5万元(t的出价5万元减去付给b的预期利润2万元再减去自己的8万元成本)。同理,当t的出价是10万元时,s的损失为0(t的出价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元利润再减去8万元成本)。在这两种情况下,进行一物二卖的后果都会比仅卖给b的情况要差(只卖给b,s可以获利2万元),所以s不会一物二卖。但如果t出价15万时,s就会选择卖给t,因为它可以因之而获益5万元(t的出价15万减去8万成本再减去2万给b的利润),高于买给b时的2万元。根据有效违约的分析,因为玉器最终归出价15万的t所有,这一结果达到了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从社会的整体利益上看,这时社会整体增值了7万元(s获益5万元加上b的获益2万元),也要高于不设定特定物时,社会整体增值的4万元(s和b各有利润2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规定特定物的状况要优于规定有特定物时的状况。也就是说,如果s事先知道它无法成功逃避责任,规定特定物妨碍了可能存在的有效违约。一般而言,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s成功逃避责任的可能性会降低。那么,随着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健全,规定特定物会妨碍了可能的有效违约,从而会产生不利的经济后果。但必须指出,这种情况要求卖方s能够事先正确的推测一物二卖后的结果,而且要求t的出价相当地高出b赋予玉器的价值,出现的可能性也是不多的。(注:同时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还带来抵消作用。因为即便规定了特定物,由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存在,s在t是善意第三人时,仍可以在t出高价时,违反与b的约定,而将玉器卖给t获利。)

如果s事先知道它能够成功地逃避责任的情况下,它总是会恶意地选择一物而不存在有效违约的问题,因而对上文的分析不产生影响。

五、不完全信息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均是基于买方b明确知道卖方s为玉器的真正所有人的假设也就是说,b在购买玉器时能确定地知道它自己肯定是第一买主。在法律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b便理所当然地拥有玉器的所有权。但这一假定并不能覆盖所有的真实情况。实际中有些情形是买方b对s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这一信息是不完全的。b并不能清楚地知道物的占有人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如上文所引,有学者认为,规定特定物可以保护第一买方的利益,而且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但这一观点也仅仅考虑到买方b确知卖方s为真正的玉器所有人的情况,同样是不全面的。比如,在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第一买主b在与s订立买卖合同后,心里似乎很踏实,因为玉器的所有权立即转移到它名下。但问题是,b如何保证自己一定是真正的第一买主?如果在它之前还有一个买主,虽然它自己认为自己是第一买主但其实不过是第二买主,或者第三、第四买主。而特定物要归于真正的第一买主所有。这样,任何当个买方在进行交易之前,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彻查货物的历史,以保证自己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但要了解这一信息,确定谁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不仅要付出成本,而且有时成本还相当大,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不能真正地保障物流的顺畅,也不能保障所谓的“第一买主。”社会的经济秩序也许很稳定,因为人们轻易不敢轻易购买特定物。但这样的稳定是以缩减物流为代价的,因而可能是不经济的。

相反,如果不规定特定物,所有权从交付占有时转移,物流反而会被促进。理由很简单,任何买主只要占有了该物,就拥有所有权,不用担心有其它权利人来主张权利。在购买该物之前,也没有必要去彻查物的来源,从而节约社会资源,真正地保障交易顺畅和安全。

从不完全信息的角度分析,不规定特定物要比规定特定物似乎更有利于促进物流。不是与本文第四部分以前的结论自相矛盾吗?这一分析到底能否起到限制、甚至前面的分析的作用取决不完全信息的情况在社会中出现的多少。如果买主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了解前手卖主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应当更倾向于对规定特定物作一定的限制。反之则不应当对规定特定物作出限制。这个问题需要有足够的经验数据,才能下结论。(注:在此可以看到法律经济分析的局限性。在此,它无法告诉我们实践到底是如何的。而实际的情况又是它作进一步推演的前提。这是法律社会学就找到了它的入口,因为它关注事实到底是什么。这也是为什么有学者提倡两种方法的结合。see robertellickson,order with law,introduc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一般而言,按照德克海姆分工和交换的理论,在原初社会中,社会上没有或很少社会分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因而对交换的需求很小,交换的范围也很小。人们因此对物品的来源比较容易了解。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很细,专业化很强,社会变得更复杂,人们必须通过大量的交换来获得所需的物品,交易的数量和范围空前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难了解到物的真正来源。(注:参见emile durkeheim,the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w.d.halls英译本,1984年)。)从这个角度分析,有必要对特定物制度的作用保留一定的怀疑,至少要作一定的限制。

在我看来,这其实是现代民法倾向于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注: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前苏联及东欧各国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转引自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见—/new paee 19.htm,登录于XX年10月31日。)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都在规定特定物的同时也规定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很明显这两种制度有时是有冲突的。因为按照特定物的规定,第一买主当然地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则规定了例外,即当善意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地占有“委托物”时也可以优于第一买主而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显然,在同时规定了特定物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体系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特定物制度的限制。

六、结论和含义

综上所述,本分析所得的结果不完全一致。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信息完全时,即确知卖方为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这一结论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和有效违约两个角度上得到证实。

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首先,考虑到我国的法制进一步健全,卖方在进行一物二卖后卷款而逃的可能性变小,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妨碍有些情况下的有效违约。而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信息不完全时,即不一定确知卖方为其占有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这个一般结论更需要限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一个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的办法。

因此,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不能就此下一个一边倒的结论。立法必须权衡利弊作出选择。总的来说,我国应当首先规定特定物,以填补在这方面立法的不足,以使社会利益最大化和促进有效违约。同时考虑到我国已逐步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物流与前相比已大大增加,将来的立法可以更多地考虑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

本文的这一结论与近来要求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的观点是一致的。在一个物流停滞的社会,一般倾向于保护原所有人静的利益,而一个物流频繁的社会则更倾向于保护占有人动的利益。(注:这一观点来自我的同事邬枫(lutz-christian wolff)博士。)起草《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学者们更多地支持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相信是基于促进物流的考量。(注: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又见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

本文研究特定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过是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我国的具体法律制度的一个尝试。我国法律中还有许多具体制度有待这一研究进路带来更令人信服的论证。比如,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房地产规划制度、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环境法如何规定以保证可持续发展,等等。诚然,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建立在许多假设之上,这是由于经济学必须选择一些假设去简化问题,以便更好地关注和理解问题的某些特定特征。所幸的是,这些假定并不一定不切实际,而有艺术性的选择假设恰恰可以为我们提供洞见。(注:见polinsky,economic analysis as a potentially defectiveproduct:a buyers guide to posner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pp4—5,87 harv.l.rev.1655(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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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4国旗下讲话稿:珍惜时间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7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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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有人说:人的一生有三天:昨天,今天,明天。这三天组成了人生的三部曲,。但我说,人的一生是由无数的今天构成的,因为不会珍惜今天的人,既不会感怀昨天,也不会憧憬明天。

乐观的人,喜欢描述明天的美好憧憬;悲观的人,总担心明天发生什么不测。但生命的内涵只在于今天。生命是宝贵的,它是有一分一秒的时间堆积而成的,珍惜今天就是珍惜生命,荒废了今天就是荒废了生命。

昨天已是过眼云烟,再也无法挽留,如果在昨天,你取得了一点成绩而沾沾自喜,或是因为做错了一件事情而愁眉不展,那么,你就永远陷进了昨天的泥潭。同时,你今天的时间也会从你的沾沾自喜或愁眉不展中悄悄流逝。每个人都会乘坐"今天"这班车驶向明天,一天一个驿站,一天一处风景。趁着明天还未到来,我们就应抓住今天,这样等待着你的才会是果实累累的明天。

我们不应该在昨天寻觅什么,也不应该向明天祈求什么,最重要的是怎样对待今天!在这有限的时间里努力学习,抓紧今天的分分秒秒,用今天的努力去弥补昨天的空隙,去实现明天崇高的理想。在这一天快要结束的`时候,大家应当认真反思你在这一得的所作所为,自己是否真正做到了珍惜时间。老师上课时,你是否因为知识枯燥难懂而放弃听课,再上自习课时,你是否因为自己意志薄弱而心不在焉在家中做作业时,你是否禁不住电视和电脑游戏的诱惑而虚度时光,在周末,你是否因为贪玩儿而无暇顾及书本毕业班的同学们,你们现在更应该惜时如金,认真利用现在的每一份每一秒,努力学习,以饱满的激情来迎接中考,实现自己的理想。非毕业班的同学们,你们应当利用今天的时间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为自己以后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聪明的人,检查昨天,抓紧今天,规划明天,愚蠢的人,哀叹昨天,挥霍今天,梦幻明天。一个有价值的人生应该是:无怨无悔的昨天,丰硕盈实的今天,充满希望的明天!朋友们!让我们共同珍惜今天,珍惜现在的分分秒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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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国旗下讲话稿:珍惜时间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6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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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总在不经意间就溜走了,许多的时间都不明白用到哪里去了,很多人都在叹息时间去哪里了,素不明白时间就在自我的指间溜走。

年轻的时候,总以为时间有很多很多,很多人就这样的在浪费着时间,明明白时间过去了就没有了,但依然还是看着它溜走,就算时间无论有多么不舍,却不会在意,但真的需要它的时候,会发现一切都会不去了。

看着自我在时间的岁月中,没有留下什么,只留下很多遗憾的时候,都叹息时间为什么不长久一点,素不明白时间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只是很多人都没有留恋过时间这个永恒不会停止的东西。

当我们走过那个以往浪漫的年代的时候,会觉得时间其实对我们已经很好了,只是当时的我们不明白时间珍贵,只明白该放肆的时候就放肆的潇洒,却没有珍惜时间为我们流下的泪。

当我不再冲动轻狂的时候,当我们能理解时间珍贵的时候,当我们都在怀念当初欢乐时光的时候,当我们已经不在当年那个懵懂少年的时候,当我们没有给父母任何回报的时候,当我们的父辈都离开我们的时候,当我们都在叹息岁月催人老的时候,当一切一切都变的模糊的时候,那时可听见时间的一声叹息。

当我们真正懂的时间去哪里的时候,才发现原先时间都是自我不经意间浪费的,不要怪时间给我们太少了,时间对每个人都是一样的,不会偏向任何的人,时间是最公平的,只能怪自我当初的轻狂不懂珍惜时间,从懵懂到叛逆,从叛逆到成熟在到理解,可惜到理解时间珍贵的时候,时间已经回不去了,才明白先辈留下的名言都是对的,“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

珍惜剩下的时间,不要让我们留下任何的遗憾,因为时间不会给我们再来一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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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国旗下讲话稿:珍惜时间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4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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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

大家好!我们每一位同学都是祖国的花朵,是国家的小主人,是二十一世纪祖国建设的主力军。因此,少年儿童必须勤奋学习,掌握先进的科学知识,才能在未来世纪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更大的贡献。要学好文化科学知识,就必须具有刻苦顽强的学习精神。学习是一种艰苦的劳动,不下苦功是学不好的。在我们历史上流传着很多古人苦学的故事,如囊萤读书、凿壁借光等,那种苦学精神是很可贵的。因此,我们要特别提倡坚忍不拔和百折不回的学习精神。要学好文化科学知识,还必须珍惜时间

一天24小时,对每个人都是相同的,但由于人们对待时间的态度不同,结果却不一样。只有那些珍惜时间,善于运用时间的人,才能比别人学到更多的知识,。著名的数学家华罗庚就是一位一分一秒的时间都不放过的人。同学们,你们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只有抓紧分分秒秒的时间,学到更多的文化科学知识,长大才能有更大的作为。同学们珍惜时间,勤奋学习吧,祖国美好、富强的明天等待你们去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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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国旗下讲话稿:珍惜时间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4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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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你们会抓紧时间吗?在生活中有一些关于珍惜时间的故事吗?

晚饭后,我准备休息一会儿写日记。妈妈说:“你可以趁休息的时候先想想怎么写日记呢!”我说:“好!”我想着想着,突然感觉到,今天的日记内容是关于珍惜时间的,那我可以在刷牙、洗脸的时候思考我的日记呢!反正这些事情马上也要做的,这不也是珍惜时间的好方法吗?

我一边洗漱,一边思考,这样做,确实节约了一点时间。但其实,我还是拖拉了,本来这篇日记可以星期六完成的,可是,我却把这篇日记留到了星期天晚上,我没有合理地安排好我的时间,没有做好时间的小主人。二年级的时候,我们也学过一篇课文《一分钟》,元元就是因为多睡了一分钟,所以,他路上遇到红绿灯,错过公交车,上学迟到了二十多分钟,这些麻烦都是他拖拉造成的。

从今天起,我也不要再拖拉了,合理地安排好时间,利用好时间,做好时间的小主人。

老师点评:小作者非常可爱,从正反两方面,用事例说明自己是怎样利用时间的,有方法,也有不足,从文中可以看出,孩子有了一些时间的观念,认识到了拖拉的不良后果,知道要好好利用时间,做好时间的小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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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国旗下讲话稿:珍惜时间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4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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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千世界的所有批评家中,最伟大、最正确、最天才的是“时间”,而“世界上最快而又最慢、最长而又最短、最平凡而又最珍贵、最容易被人忽视而又最容易令人懊悔的也是时间”,以前的我觉得时间是一种挥霍不完的东西,长大后的我却认为时间总不够用。

培根说过:合理安排时间,就等于节俭时间。话是这么说,可是古往今来有多少人做到这一点,当然,也有人能做到,而那些人那个不是名垂千古的伟人就拿大发明家爱迪生来说吧,他平均每三天就有一个发明,正是抓住每分每秒进行了仔仔细细的研究,单单是寻找做电灯丝的材料就做了一千多个实验。伟大的文学家鲁迅有一句名言“哪里是天才,我把别人喝咖啡的时间都用在工作上。”他为我们留下了六百多万字的文学宝藏,正是由于他把别人喝咖啡的时间用在写作上。世界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马克思,临死前还在争分夺秒的写《资本论》,这些事例都有力地说明了,要想取得成就,是不能不珍惜时间。

“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时间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平等的,它不因你是勤奋者而多给,也不因你是懒惰者而少给。但在这有限的时间内,不一样思想的人会得到不一样的结果。所以,同学们,好好珍惜时间吧!别让时间从你手中溜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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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2024国旗下讲话稿:珍惜时间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3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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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勇战严寒 珍惜时间 勤奋学习》!

时间过得很快,一转眼一个学期又将过去了,天气也逐渐变得寒冷了,阳光也似乎吝啬她的热量,不再大度,不再施舍。但我们的校园依然生机勃勃,充满希望。

当我们站在国旗下,聆听着激昂浑厚的国歌声时,心中总能强烈地感受到这国歌声中的每一个音节都凝聚着东方民族的骨气,她的每一个音符都能够滋生咆哮的力量,她的每一个音律都爆发出东方雄狮的最强音!只要心中坚信,只要歌声不灭,我们总能勇战严寒,摘取属于自己的果实,做一个成功的人!可是,此时许多人心目中或许有这样的疑问:怎样才能做一个成功的人呢?其实就是成为最好的自己。因为成功总喜欢跟那些把握今天的人握手,所以我们不应该在夕阳下幻想明天会出现什么奇迹,而要在旭日东升时就投入到学习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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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国旗下讲话稿:珍惜时间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7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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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非常高兴,我们又相聚在这阳光明媚的早晨。

首先,我想跟大家讲一个故事,有一次,一个青年向着名教育家班杰明请教如何才能获得成功,他们约好了地点与时间。那一天,青年如约而至,可是班杰明打开门的那一瞬间却让这个青年惊讶不已,原来他的房间里乱七八糟,一片狼藉。看着青年惊讶的表情,班杰明马上说到:你看我这房间,太不整洁了,请你在门外等一分钟,我收拾一下你再进来吧。说完,不等青年开口,他就关上门,一分钟之后,他再次打开门,并热情的招呼青年进入了房间,此时青年看到的确是一切已变得井然有序。青年在心里感叹班杰明的速度,可是,没等青年人把问题讲出来,班杰明就非常客气地说:好吧,你可以走了。青年人一下子愣住了,既尴尬又非常遗憾地说:可是,我,我还没向您请教呢。这些,难道还不够吗?班杰明一边扫视着自己的房间,一边微笑地说,你进来已经有一分钟了。一分钟?一分钟青年人若有所思地说,噢,我懂了,您让我明白了一分钟的时间可以做许多事情,也可以改变许多事情的深刻道理。向班杰明道谢后,青年人开心地走了。一个关于一分钟时间的故事。

这是一个简单的故事,也是一个很耐人寻味,故事告诉了我们一个道理,一分钟的时间非常恨短很渺小,但是却可以做很多的事情,也可以改变很多的事情,我们的人生就是由无数个一分钟构成,如果把握住每一分钟是我们人生活得有意义的关键。所以同学们,珍惜时间,就必须从珍惜你的每一分钟做起,从现在做起。只有把握好了生命的每一分钟,我们才能踏上成功之路,攀上理想之巅,才能到达成功的彼岸。

早岁哪知世事艰,在当今社会,我们的生活很安逸舒适,有些同学就走向了生活与学习的误区:抛开学习,恣意攀比,沉迷幻想,徘徊不前。孰不知世界上最快又最慢,最长又最短,最平凡而又最珍贵,最易忽视又最易令人后悔的就是时间。时间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对每个人都是重要的,从古至今,凡是为人类做出杰出贡献的人,他们都非常的珍惜时间,他们都把握住了人生的每一分钟。

只有缺乏意志、毫无志向的人,才认为今天的事情没做完,明天还可以继续;也只有这样的人才会一生庸庸碌碌,一事无成。

同学们,我们在学校这个知识花园里沐浴着时代的阳光雨露,享受着一流的学习环境,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抛开学习而恣意攀比,没有任何理由沉迷于物质而徘徊不前。对我们来说,努力学习,这是我们成长的必修课,只争朝夕,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那么,你还在犹豫什么,就让我们从这一分钟开始,刻苦努力、不懈追求,在学习的道路上将一点一滴的知识积累,在人生的旅途中将一方一寸的风景珍藏,实现自己的理想,让生命放射出灿烂而耀眼的光芒!

今天我在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珍惜时间,珍爱明天,走向学习的成功”。

我们经常会这样说,明天会更好。是的,明天是美好的,但美好的明天不会从天上掉下来,它要靠你们今天的智慧、勤劳和刻苦,只有今天的努力,才能换来明天的美好。

古人曾写过一首《明日歌》:“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我生待明日,万事成蹉跎。”明天对人类来讲是用不完的,但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有限的。假如真像谚语中描述的“一寸光阴一寸金”的话,那我们就是当今世界上最富有的人了。

同学们,学习是为了将来的奉献,学习是为了自身的生存。要学好功课,还得学会学习,要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因此,学习第一靠“勤”。伟人说过:“天才出于勤奋,聪明出于努力!所谓“勤”就是要珍惜时间。早上,我们不能迟到,上课,我们不能开小差,作业,我们不能偷工减料。也许你们记得“学海无涯苦作舟”的格言吧。如果我们一点一滴去努力,何愁不能取得好的学习成绩呢?

第二,要靠“思”,我们不能学拔苗助长的人,更不学那囫囵吞枣的人。“思”的意思就是学习要讲科学。例如,作业要独立完成,不懂的应该及时问别人,这是基本的要求,但现在我们有的同学还没有做好。试想你抄作业,掩盖了问题,老师就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又如何能针对性给予辅导呢?独立完成作业,就是一个思考的过程,久而久之,你就会养成思考的习惯。

同学们,请珍惜时间,珍爱明天,奋发学习吧。认真上好每堂课,做好每一次作业,读好每一本书,干好每一件事,在考试中就能考出优异的成绩,就不会辜负父母、老师对我们的培养和期望,我们明天的生活就会更好!

同学们,让我们携起手来,为着这一目标而一起努力吧! 最后预祝同学们在期末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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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教导主任国旗下讲话稿珍惜时间三分钟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3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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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荏苒时光流水声,几度春秋几段程。

在我来到我们学校的这20xx年的岁月里,我和学校所有的领导老师们送走了我们的一届又一届孩子们,也看着你们从一个个天真烂漫的小女孩小男孩变成了一个个能够独立思考、积极进取的初中生,从一个个贪玩的孩子变成了一个个勤学好问、力求上进的好学生。更主要的是,在时间的匆匆流逝中,我们对我们学校的感情更深了,更浓了。

每一个清晨,我们顺着一阵阵舒爽的清风,顶着晨光从树荫撒下的余晖走在朝向校园熟悉的路上,心里从容而踏实,步调轻盈而笃定,即使经过那个热闹非凡的菜市场,踩在油光闪闪的路面,不正好脚底抹了油一般步履如飞吗?即使经过四五点钟就起来用勤劳的双手创造自己价值创造美好生活的辛辛苦苦的爷爷奶奶大叔大婶们,看到他们厚实而色彩浓重的双手在不同的蔬菜水果和美食中上下翻飞,我们都觉得是多么熟悉和亲切,偶尔和他们相视一笑,都有种温暖和感动在脑海久久萦绕。他们在我们的眼中已经是一道熟悉的风景,而我们在他们眼中,又何尝不是那道最亮丽最精彩最美好的风景呢。我们继续朝着校园走着,身旁是来来往往步履或急或缓的同学们,当有熟识的同学的面孔闪过,我们会追上或并肩而行,或击个掌鼓个劲,或递个可爱的眼神你自己去体会,或换个调子扔给你一句问候幽你一默。我们继续朝着校园走着,走过传达室门口时,看到早早守候在学校大门迎接每一位同学的认真值班的老师们,同学们,还有和蔼可亲笑意绵绵的校门守护神李老师,我们何尝内心不是温暖而惬意的呢?那么,我一定会回报一个会心的微笑,美好的一天就在彼此的微笑中,在耳边吹过的阵阵微风里,在第一缕阳光悄悄撒落在校园的明媚中就这么和谐,有滋有味,愉快地开始了。

然后,早自习开始了,同学们笑着闹着交上认真做好的作业,你一言我一语分享一个晚上没见彼此家里家外发生的希奇古怪的事儿,分享彼此的快乐,甜蜜,哪怕有了小郁闷了,找个知己咬个小耳朵,将满腔仇怨扔给他吧,然后,我又可以清清爽爽地继续happy了。我们的每一节课就在那悠扬轻快的乐曲声中开始了。我们的每一节课就在老师一双双期盼的双眼中开始了。那一份份或骄傲或沮丧的作业和试卷在我们每天的日子里不知疲惫地上演着悲欢二重奏,时刻提醒我们不能懈怠不能停滞不能骄傲不能自暴自弃。

然而,一辈子的岁月长河之中,我们相聚的这三年不过只是吉光片羽,而过程却弥足珍贵。虽然聚散总有时,三年以后,我们都要和每一个可爱的孩子们分离,,你们总会要和每一个可爱的同学们分离。三年的师生情谊,三年的同学之交,三年的磕磕碰碰,三年的泪水鸡毛,三年的课堂交锋,三年的荣誉辉煌,三年的奋笔疾驰,三年的快乐忧伤,三年的校园风尚,三年的爱的熏陶,都将画上句号,徒留深深的温暖和感动在你我心房。

同学们,日复一日的朝夕相伴,循循善诱,月复一月的殷切叮咛,尽心呵护,只要我们拥有一颗善良宽容理解感恩的心,我们看到的都将是美好,只要我们长着一双闪亮清澈明眸善睐的慧眼,我们听到的都将是歌唱。我相信,你终将会爱上这里,爱上我们任劳任怨不辞辛劳的老师们,爱上我们每一位努力拼搏追求梦想的同学们,爱上我们校园静默的一桌一椅,一草一木,爱上我们校园的玲珑美丽,爱上我们校园的智慧光芒。

同学们,珍惜吧,正青春年少,莫负好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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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教导主任国旗下讲话稿珍惜时间三分钟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0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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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

再过两天,同学们期盼已久的“六一”儿童节就要到了,在这里我提前预祝同学们节日快乐!

今天国旗下讲话的主题是《珍惜时间

珍惜时间,这是一个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古人告诫我们:“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我生待明日,万事成蹉跎。”

时间专家曾经做过这样的实验:专家拿出一个一升的广口瓶放在桌子上。随后,他取出一堆拳头大小的石块,把它们一块块放进瓶子里,直到石块高出瓶口再也放不下去为止。他问:“瓶子满了吗?”所有的学生应道:“满了”。他反问道:“真的?”说着,他从桌下取出一桶砾石,倒了进去,并敲击玻璃瓶壁使砾石填满石块间的间隙。“现在满了吗?”这一次学生明白了,“可能还没有。”“很好!”他伸手从桌下又拿出一桶沙子,把它慢慢倒进玻璃瓶。沙子填满了石块间所有的间隙。他又一次问学生:“瓶子满了吗?”“没有满。”学生大声的说。然后专家拿出一壶水倒进玻璃瓶直到水面与瓶口齐平。他望着学生问:“这个例子说明了什么?”

鲁迅先生曾经说过:“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只要你愿意挤,总还是有的。”这不也正是上面这个实验告诉我们的吗?

朱自清也曾说过:洗手的时候,日子从水盆里过去;吃饭的时候,日子从饭碗里过去;默默时,便从凝然的双眼前过去。同学们,当你沉迷于电脑游戏时,你想过时间从你身边悄悄溜走了么?当你津津有味的看着电视时,你想过时间已从你身边擦过了么?

孩子们,时间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它不会多给谁一分,也不会少给谁一秒。那为什么在相同的时间里,人们所得到的结果不同呢?显而易见,珍惜时间的人总是能合理安排时间,并且能够约束自己的行为,发挥出时间的最大价值。

六月于我们而言是考试的月份,高考、中考将接踵而至,同学们放假在家的时间里更需要制定每天的学习计划,合理安排好学习时间,按时完成每天的学习任务,做时间的主人。同学们能做到吗?

孩子们,花儿谢了有再开的时候,草儿枯了有再绿的时候,可是时间一去不复返,所以不要把今天的事拖到明天去做,要知道明天还有明天的事情。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它是宇宙间最宝贵的,最值得珍惜的。青少年时期是我们这个人生中最宝贵的黄金时期,希望大家能从现在做起,珍惜自己的每一分每一秒。多读书,读好书,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富兰克林说:“你热爱生命吗?那么别浪费时间,因为时间是组成生命的材料。”同学们,让我们学会珍惜时间,去创造你们美好的明天吧!

今天的讲话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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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教导主任国旗下讲话稿珍惜时间三分钟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4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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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燕子去了,有再来的时候;花儿谢了,有再开的时候;树木枯了,有再青的时候;可时间却滚滚长江东逝水,奔流到海不复回。时间是何等重要,所以我们要珍惜时间。

时间是人类的财富,是全部财富。正如时间是国家的财富一样,因为任何财富都是时间和行动化合的结果……居里夫人说过:“我只惜一件事,日子太短,过得太快。一个人从来看不出做了什么,只能看出来该做什么。”倘若给居里夫人更多时间,她会创造出世上更灿烂的辉煌,为人类创造出更多的财富。

时间就是生命,珍惜时间就是爱护自己的生命,因为时间是组成生命的材料,生命是以时间为单位的,放弃时间的人,时间也会放弃他。谁对时间越吝啬,时间对谁越慷慨,要时间不辜负你,首先你要不辜负时间。

时间是乌黑秀发中的几根白发,是生日蛋糕上逐渐增多的蜡烛,是无法挽留却又一次次重复的春秋与冬夏。时间催促沧桑的巨变,时间扬起未来的风帆,时间是生命的黄金海岸,时间是获取成功的基石,时间是人类的生命航船。

珍惜时间吧!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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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教导主任国旗下讲话稿珍惜时间三分钟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6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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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

有人说:人的一生有三天:昨天、今天和明天,这三天组成了人生的三步曲。

但我说,人的一生只是由无数的今天构成的,因为不会珍惜今天的人,既不会感怀昨天,也不会憧憬明天。

乐观的人,喜欢描述明天的美好前景;悲观的人,总担心明天会发生什么不测。

但生命的只在于今天,生命是宝贵的,它是由一分一秒的时间堆积而成的,珍惜今天就是珍惜生命,荒废了今天就是荒废了生命。

昨天已是过眼云烟,再也无法挽留。

如果在昨天,你为取得了一点骄人的成绩而沾沾自喜,或是因为做错了一件事情而愁眉不展,那么你就永远陷进了昨天的泥潭里。

同时,你今天的时间也会从你的沾沾自喜或愁眉不展中悄悄流逝。

每个人都会乘坐“今天”这班车驶向明天,一天一个驿站,一天一处风景,趁着明天还未到来,我们就应抓住今天,这样等待着你的才会是果实累累的明天。

我们不应该在昨天寻觅什么,也不应该向明天祈求什么,最重要的是怎样对待今天。

在这有限的时间里努力学习,抓紧今天的分分秒秒,用今天的努力去弥补昨天的空隙,去实现明天的崇高理想。

期中考试已经结束,已经成为历史,成为了不能改变的事情,你可能受挫了,也可能失败了,但是,“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失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认输。

远航的水手告诉我们“风雨中,这点痛算什么,擦干泪,不要问,至少我们还有梦。”我们的青春是炽烈的,我们的目标是明确的

聪明的人,检查昨天,抓紧今天,规划明天;愚蠢的人,悲叹昨天,挥霍今天,梦幻明天。

一个有价值的人生应该是:无怨无悔的昨天,丰硕盈实的今天,充满希望的明天。

同学们,让我们共同珍惜今天,珍惜现在的分分秒秒吧!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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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初中国旗下珍惜时间演讲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7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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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

我先给大家讲一个故事:上世纪九十年代,在中国南方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一家著名的企业公开招聘管理人才,在应聘者当中,不乏有高学历者,有曾经从事过管理工作的人,也有口才非常出众的公关人员。但最后负责招聘的老总却选中了一位在走廊上随手捡起一张废纸的竞聘者。后来,有人问这位老总,“为什么选中那位不占任何优势的竞聘者?”这位老总回答:“一个有好习惯的员工,就是一座金矿,有这种人格魅力的人一定可以为公司创造更多的财富。”因此,我今天国旗下讲话的题目就是《有好的习惯,才会有好的命运》。

爱因斯坦有句名言:“一个人取得的成绩往往取决于性格上的伟大。”而构成我们性格的,正是日常生活中我们的一个个好习惯。好习惯养成得越多,个人的能力就越强。养成好的习惯,就如同为梦想插上翅膀,它将为人生的成功打下坚定的基石。

是的,当一个人养成了良好的习惯,他的人格魅力便会自然得到提升。其实,习惯在我们不知不觉的成长中,常年累月影的影响着我们的品德,暴露着我们的本性,左右着我们的成败。因此,在生活中,我们不妨试着去养成一些好的习惯,比如:习惯于主动打扫卫生,形成爱劳动的习惯;习惯于说声“谢谢”、“你好”、“对不起”,形成以礼待人的好习惯;习惯于每天坚持锻炼,形成健美的体魄;人际交往中习惯于理解、宽容,便能化干戈为玉帛;习惯于去用心观察,才能形成好的观察能力;习惯于提前预习,课后复习,才能形成高效的学习方法;当然,我们更应该习惯于用爱心去面对周围的世界,升华我们的人性。正如著名的教育家叶圣陶所说:唯有用行动,才能让“习惯成自然”。

人们常说:播下一个行动,便会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便会收获一种性格;播下一种性格,便会收获一种命运。这是一切成功人士所具备的特质,所以,就让我们将好习惯的种子埋下,用恒心去浇灌,去成就我们生命的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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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初中国旗下珍惜时间演讲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8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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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品格不是天生的,也不是不变的。优秀的品格,可以培养,可以树立,可以锻造,并且这种锻造大多不是体现在波澜壮阔的运动中,惊天动地的事业里,而是在平凡的学习和生活上,寻常的交往中。从日常学习、生活等一些司空见惯的小事中就可以看出一个人的品格。所以平淡无齐的小事,习以为常的言行,都会成为培育人生命亮点的因子,决不可有半点忽视,忽视了它,就是忽视了习惯,忽视了品格,忽视了生命。

当我们吃完点心、零食,随便将果壳、垃圾扔地时,多了一分放纵,缺少的是文明和修养;当我们看见地上有果壳、纸屑却视而不见时,又多了一分冷漠,缺少的是关爱;当我们在考试时,想通过作弊使自己获得好的成绩,那就多了一分虚荣,缺少的是人应有的内在;当我们在自习课,宿舍休息时随意讲话,那就多了一分自私,缺少的是制度的遵守和社会道德意识。

态度往往是一个人成功的关键;国内、外的许多CEO之所以能成功,不仅在于过人的专业知识、技能,更重要的是他们坚持到底的做事态度。不论是霸气的郭台铭、还是柔软的张忠谋;他们的目标一经定下,不容任何打折,不达目标绝不终止。

在最近总经理级人物问卷调查中,有80%以上的人承认,并非特殊才能使他们达到目前的地位。这些人当中没有一个人在读书时是名列前茅的,之所以能达到目前的地位就是凭借严谨、坚持的态度。

在学校紧张学习气氛下、在老师和学校领导的陪伴下,我们要珍惜高中三年的学习生活,因为这其中的点滴都将是人生的宝贵财富。要能理解和认可学校为我们所做的一切、认可老师和班主任的苦心和付出,只有这样每个班,每个年级,全校的师生才能统一认识、才能上下一心、才能步调一致。激情STU英语创始人祁国芳老师在这里说过:“要成功,先发疯,头脑简单向前冲!”我们的学生一定要崇拜我们的老师、班主任以及学校的领导,做到奉若神明的敬仰。这样才能更好的亲其师、信其道,在学习的路上走的更好,走的更远。

让我们从现在开始行动起来。凭借优秀的品格和坚持不懈的态度,同甘共苦、戮力同心,超越每刻、卓越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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