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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冠比赛时间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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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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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所有权转移时间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的规定,是买卖 合同一章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的权转移的时间。

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条文,不是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这从本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自愿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对此作了约定的,除非有关法律针对特殊领域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专门的规定之外,在合同履行中以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中就要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各国对此问题也同样允许当事人自由作出约定。例如,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7条的规定,在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即所有权何时转移于买方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1条也规定,货物所有权可按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方式和条件从卖方转移于买方。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或者商法也都确定了允许买卖双方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约定也是允许的。本条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对此问题的态度应当是不言自明的。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另外约定,可以是约定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或者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价款后转移等等。“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目前主要指的是有关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办理完法定手续后,才能转移,如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等。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律要确定一个一般性的原则。

这也是法律应当承担的功能。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有关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的时候,就要适用这个一般性的原则。本条的主旨也即在此。

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以前,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要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对于特定物,其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对于种类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理由是对于特定物,如果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对该物仍有处分权,可能发生出卖人另行出卖等损害买受人利益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况。而种类物为可替代之物,买受人不必担心标的物取得问题。后来起草民法通则时认为,尽管规定特定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具有稳定买卖关系和保障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作用,但是买受人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并不能取得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不仅不能实际利用标的物,反而在承担与所有权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加重了其承担。规定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时起所有权转移买受人并不一定能起到保护买受人债权的作用。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交付之时。

本条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确立的原则,因为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这一原则在合同实践中并不存在问题。合同法如此处理,也是保持法律稳定性、连续性的需要。

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国外立法中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式,比较有特色的有以下几种:

(一)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

在英国的货物买卖法中,货物所有权的问题与货物的的风险承担、对货物的保险利益以及发生违约时可能采取的救济方法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区别特定物的买卖与非特定物的买卖这两种不同情况,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加以规范。

1.特定物的买卖。前面提过,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则法院可根据合同的条款、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订约双方的意图。一般来说,法院应依据的规则是:(1)凡属于无保留条件的特定物买卖,如果该特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则货物所有权在合同订立时即转移于买方,至于付款时间或者交付标的物的时间是否在其之后,则是无关紧要的。(2)如果卖方还要对货物做出某种行为,才能使之处于可交付的状态,或者该物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仍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者其他行为,才能确定价款,则要等到以上这些行为完成并在买方得到有关通知时,货物所有权才转移于买方。

2.非特定物的买卖。非特定的货物通常是指仅凭说明进行交易的货物。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凡属于说明买卖未经指定或者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在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其所有权不转移于买受人。所谓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一般地说,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卖方以把货物运交买方为目的而将货物交给了承运人,而又没有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则可以认为卖方已经无条件地把货物划拨于合同项下并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美国在此问题上不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买卖。统一商法典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于买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所有权应当于卖方完成其履行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而不管卖方是否通过保留货物所有权凭证(如提单)来保留其对货物的权利。因为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一般只起到担保权益的作用,即以此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担保,但这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按照该法典的规定转移于买方。可见,美国确立的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标准的。

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时间主要应当区别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1.货物需要卖方运交买方。当合同要求或者授权卖方将货物发送给买方,但并未要求卖方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时,所有权在交付发运的时间和地点转移至买方。当合同约定在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权在卖方于目的地提示交付时转移于买方。

2.不需要移动货物即可交付的。有时卖方可能已经把货物交给第三人保管,如已把货物存入仓库而让买方到指定的仓库提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应当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货物的所有权就在卖方交付凭证时转移于买方。如果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特定化,且无需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货物的所有权就在合同订立时转移于买方。

(三)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德国法认为,所有权的转移是属于物权法的范畴,而买卖合同则属于债法的范畴,买卖合同本身并不起到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效力。依照德国法,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如让与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由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移转由双方成立合意。在卖方有义务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可以通过交付物权凭证(如提单)而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如受让人已占有此动产者,仅须让与所有权的合意,即生效力。但是,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或者变更的,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四)国际条约

对买卖合同影响最大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条规定,该公约不涉及买卖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公约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买卖合同对第三人货物所有权产生的影响等问题,一概没有作出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各国关于所有权转移问题的法律分歧较大,不容易实现统一。所以,在拟订公约的过程中,各国代表都不同意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作任何具体规定。

(五)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只有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关于cif合同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与条件作了规定。该规则至今仍然沿用。其他国际贸易惯例,包括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没有涉及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根据《华沙—牛津规则》第6条规定,除卖方依据法律对货物享有留置权、保留权或者中止交货权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就是卖方将有关单据交到买方掌握的时刻。这里的单据指的主要就是提单。虽然该规则只是针对cif合同的特点制定的,但一般认为这项原则也可以适用于卖方有提供提单义务的其他合同,其中包括c&f合同与卖方有义务提供提单的fob合同。

由以上介绍可以看到,国际上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这个重大问题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各国的规定都受着本国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法律背景的影响。我国合同法对此问题在参考借鉴其他国家规定的同时,根据我国的情况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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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比赛场地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比赛,全文共 12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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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的原则,双方就羽毛球场景其配套场地租赁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地

乙方承租甲方位于 的羽毛球场景其配套场地,面积 平方米,

其中羽毛球场 平方米,配套场地 平方米,用途以甲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第三条 租金

本合同租金按年支付,租金标准为: 元/年;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次租金于 支付。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乙方的使用进行监督。

2、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使用条件,保障乙方正常使用。

3、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使用。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索票索证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

3、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使用产生的费用。

4、应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需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不得将使用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如需转让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包括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租金的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两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2、利用场地从事违法活动的。

3、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

4、逾期三十日未支付租金的。

5、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的。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按照月租金的10%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减收相应的租金。

第七条 其他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场地内的配套设施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场地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场地的,应按3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第十条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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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比赛场地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比赛,全文共 22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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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县体育中心

乙方:_____县_____协会

为了顺利举办体育比赛和XX培训,合理利用体育场地,甲乙双方签订XX县体育中心公共体育设施田径场租赁协议。本协议中,甲方是体育场地权益人,即出租人,乙方是体育赛事和XX培训运作机构,即承租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乙方租赁的体育场所名称是XX县公共体育设施田径场,场所的地址是XX县XX大道XX县体育中心体育馆。租赁的内容包括体育馆内公共体育设施田径场全部区域和体育馆附属的X平方米管理用房,租赁用途用于体育赛事和XX培训的举办。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场地和房屋给乙方使用,场所租赁期间的水、电、维护等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共计____年。

第三条 租金与支付期限和方式

1.租金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租金支付方式为____。

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乙方需交纳押金人民币____元,押金在合同终止时全额退还乙方。租金为每季度交纳一次,每次交纳人民币____元。

第四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安全、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有权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的场地和房屋。乙方在使用场地和房屋过程中,根据需要对场地和房屋进行修缮、增设设施,应将修改的方案提前___日提交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___日内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政府需要使用场地举办各种活动,甲方有权在活动期间暂时收回场地所有权,但需提前___日告知乙方。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将体育场地和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比赛条件,保障乙方正常进行比赛和训练。

2.除有明确约定外,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赛事活动和足球训练。

3.甲方应保障乙方在租赁期间的正常用电用水需求以及维护场地公共区域、厕所的正常使用情况。

4.甲方应对场地范围内的治安进行有效管理。

第六条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乙方拥有租赁期间场地内部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所有广告收益的权利。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比赛和训练期间,提供停车位X个,以及其他因比赛惯例必须由甲方提供的服务和帮助。

4.乙方有权无偿使用甲方的停车场、洗手间等其他公共设施。

第七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具备合法的举办赛事和足球培训资格,并按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比赛。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机构法人的备案资料。

3.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体育比赛活动,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4.乙方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赛事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5.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内的各项设施和器材,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乙方将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人交换使用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7.每日的9:00-18:00为场所对外开放时间,乙方必须无条件开放场所给群众开展体育活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承租期间,甲方应保证没有第三方主张权利,如因第三方主张权利,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举办比赛或训练,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并支付乙方租金总价款的___违约金。

2.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场所内的资源,致使乙方不能正常进行比赛的,应免除相应的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3.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___的违约金。

4.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甲方应退还押金及利息,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1.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变更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___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办理解除租赁手续,按照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并退还押金及利息。

第十条 有效期和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终止或者双方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之日。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其他

1.场地在租赁期限内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代表______(签字)

电话: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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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比赛赞助协议书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比赛,全文共 6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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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赞助协议书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后达成关于_________比赛的赞助协议。

一、甲方为本次活动的主承办方,乙方为本次活动的唯一赞助商家。

二、甲方义务

1.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宣传形式,包括:a.横幅冠名 b.海报宣传 c.宣传单的宣传 d.届时会场布置中适当的宣传(投影字幕)。

2.指定乙方拥有本次活动的冠名权。

三、乙方义务

1.赞助本次活动所有必要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预付_________元,活动结束付清所有款项)

2.为甲方提供相关的宣传资料。

四、违约

1.如遇双方都不可预知的情况而导致本次活动意外取消或者中断,甲方退返乙方相关费用(如前期已有相关宣传费用投入,这部分费用不予退返)。

2.如单方面没有履行必要的义务,从而导致另一方蒙受不必要的损失,需通过相关途径想对方作出赔偿和道歉。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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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比赛租赁游泳池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比赛,全文共 8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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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方为丰富小区的物质文化生活,为小区提供一个运动休闲场所,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优势互补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说明

1、甲方将游泳池的经营权及游泳池相关硬件承包给乙方,在合作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额外费用。

地点:

时间:________年月日——________年月日

2、游泳池的收入归乙方所有,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承包费、水电费。

二、甲方责任说明

1、甲方提供存放物料的地点,确保非营业时间游泳池相关设施的安全。

2、甲方保证供给乙方充足的水、电。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工作,但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自主经营权。

4、甲方有义务协助做好卫生部们的检查及处理游泳池内发生的治安突发事件。

5、甲方出示游泳池可开放的相关证明。

6、甲方需负责非营业时间池水和不能存放的设施的安全。在非营业时间内如果出现的任何问题由甲方负责。

三、乙方责任说明

1、游泳池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方可对外开放。

2、乙方负责游泳池的管理,在承包期间的营业时间内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3、乙方需加强游泳池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确保池水符合检测标准。

4、乙方负责门票、泳具等的出租销售。

5、在承包期间营业时间内,由于乙方管理不善,设施被盗或损坏,乙方负全责。

6、乙方应按时向甲方缴纳承包费、水电费。

7、合同期满,乙方将游泳池、房屋、设备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非正常磨损外的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

四、费用收支

乙方在订立该合同时,即向甲方缴纳游泳池承包费元,水电费押金元。

水、电计费标准为水元/吨

电元/度

在合同期满时,双方进行账目核算,若实际水电费用及设施损坏赔偿低于元,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的押金;若实际水电费用及设施损坏赔偿高于元,乙方向甲方补交齐所需费用。

五、附则

本协议尚未涉及的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各条款均经双方认可,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_______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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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足球比赛安全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比赛,全文共 8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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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安全协议书。

一、租房地址:

二、租凭期限及约定: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一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

2.房屋租金:由甲方免费租给乙方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4.因甲方在乙方租凭期满后自己需要使用该房屋,因此不再与乙方进行续租。

三、租赁期间安全协议:

1.承租房只能乙方自己使用,不能转租、转借转让他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承租合同,收回房屋,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2.乙方应遵守有关部门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汛、防灾、用电、用气等安全工作,严禁“三合一”,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随意加大用电负荷,确保安全用电。严禁在房屋内用火和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确保走廊、通道畅通;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负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3.乙方自行购置的电器或其他设备应当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并与甲方提供的水、电、煤气接口及荷载相匹配,禁止乙方使用电炉、热得快等高负荷、高危险性设备或物品。

4.因乙方自身原因发生的自残、自杀、意外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甲方已确认房屋设施的安全性,要求乙方对房屋及设备的使用安全自行负责,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

四、就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签字(手印):________ 乙方签字(手印):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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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学生参加比赛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学生,比赛,全文共 9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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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学生家长(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现系____________班学生,现因身体的原因,家长要求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康复后才能回校学习。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预防和处理学生人生伤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休学期间,家长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文明礼貌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组织学生观看有关安全教育录像带,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一些安全防范急救措施,使其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做到警钟长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3、父母或其它监护人要经常对子女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学生注意防火、防电、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人身伤害、防疾病等教育,禁止不到年龄的学生骑车上学,确保学生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

4、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教育学生在校外期间遵守校纪,不打架、不骂人、不攀高爬低、不到危险的地方去玩。如学生不遵守法律法规,打架斗殴,或因其它违纪情况造成人身伤害的,交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事件,根据情节轻重,责成当事人家长负责一切经济损失。

5、父母或其它监护人要负责并督促学生在校外期间按时学习,学生在校外所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有父母或其它监护人承担。

6、在家休学期间,私自在外玩耍、到街上上网、打台球或与校外人员玩耍造成的人身财产安全事故,责任有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承担,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7、父母或其它监护人要确保学生在家或其它任何场所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8、学生休学期间的安全责任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承担安全责任,学生未按时回家,家长应及时寻找。

9、休学期限为-学年度第一学期。但要求期末回到校考试。

9、以上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名后即生效。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

班主任签名: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

班学生姓名家长签名: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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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学生参加比赛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学生,比赛,全文共 4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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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赛队所有人员应遵守本次比赛一切规定,应按时集中,认真比赛,打出风格,打出水平,展示出新时代青年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

2、请广大学生对本次比赛报以支持和肯定的态度,因为此次为班级比赛,负责部门尚无充足经验,比赛中和工作中如有失误请见谅!举办方将在以后的生活中为广大同学带来更多的活动;

3、参赛队员和裁判都需发挥公平竞赛的精神,让比赛流畅有序的进行;

4、非本班级人员不得顶替上场,出现以上现象,该队该场比赛判0:2负;

5、所有裁判名单都是经由举办方权衡之后选择,所有参赛队不得提出异议;

6、不能出现顶撞裁判,如不满裁判判罚,由领队或者队长向举办方提出异议;

7、一切裁判问题的由技术代表裁定,所有相关人员不得对工作人员及裁判发生不尊重行为,一出现将由裁判提出警告,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理;

8、如若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即刻取消该场比赛,随后该队比赛资格,视情节上报院系;

9、全体参赛球员须签署安全协议书一份,否则不予参赛;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班级、参赛队伍各执一份。

导员:___

队长:___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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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比赛租赁游泳池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比赛,全文共 17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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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现就位于南山区宝珠花园小区内的游泳池承包事宜进行共同协商一致并签订本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项目:甲方同意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宝珠花园小区内的游泳池承包给乙方自主经营。

二、承包期限:20xx年5 月 01 号— —20xx 年 10 月 01 号(营业日期以每年开放与闭池公告时间为准),为期年,每年

三、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

1、承包费用:每年按照为期 两 年。

2、缴付方式:每年租金分4月缴纳,每月第一月租金在签订合同8日内缴纳;第二年租金缴纳方式依据本年度方式执行。

3、保证金:并缴纳水电费押金违反本合同之条款并将游泳池及设备完好地交接于甲方后,甲方将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乙方。

4、水、电计费标准为 :水 元/吨 , 电 /度 ,如遇水电费用调整,则按市政价格变动执行。

四、承包场地交付

自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将承包项目交付乙方,双方签订交接书,对房屋现状及附属设施一一列明,由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五、合同说明

1、 甲方将游泳池的经营权及游泳池相关硬件承包给乙方,在合同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额外费用。

2、 游泳池的收入归乙方所有,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承包费、水电费。

3、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营业停止,合同期限顺延。

4、 乙方可用游泳池的名义对外宣传。

5、 因天气的原因乙方有权缩短游泳池开放时间,具体视天气情况而定。

六、甲方责任说明

1、 保证承包项目的权利无瑕疵,若有第三人主张权利,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 甲方保证按小区绿化用水、用电的费用标准供给乙方充足的水、电,并保证游泳人员进出小区的自由。

3、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作,但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自主经营权。

4、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与业主、外单位关系,为乙方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5、 甲方应提供详细的设备清单(如:水循环处理设备、吸污机),并保证设备完好。乙方在使用时应珍惜、科学使用,并承担使用中出现的维修费用。

6、 甲方要配合乙方工作人员在小区内的相关宣传活动(如拉横幅、贴海报等)。

7、 为了泳池安全,方便救生员管理,甲方为乙方提供住宿和就餐条件,乙方支付甲方相应水电费用和伙食费。

七、乙方责任说明

1、 游泳池可对外开放,但优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经营活动也不得影响甲方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

2、 乙方负责游泳池的管理,在营业日期内出现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3、 乙方需加强游泳池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确保水质符合检测标准。

4、 乙方经营范围包含游泳池开放、游泳用品及相关商品的出售,不得经营违禁商品。

5、 乙方应在每月8号前向甲方缴纳承包费、水电费。

6、 乙方可根据人力成本及水电成本的变动对泳池的票价及培训费用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费用可参照市场行情。

7、 合同期满,乙方将游泳池、房屋、设备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非正常磨损外的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乙方增添的设施(救生台、水处理机等)归乙方所有。

八、合同解除

双方均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如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须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及预期利润。

但在承包期间如乙方有下列行为,甲方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合同,并扣除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如仍不能弥补甲方损失乙方应当再行赔偿:

1、 乙方延期交纳承包金超过30天;

2、 乙方出现违反合同禁止性规定行为;

3、 乙方未能完善经营手续,致使违规或违法经营;

4、 乙方违反承包合同义务条款经警告后未有改正。

九、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地震、塌方等)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应退还全部押金和相应租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争议管辖

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事项

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拟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有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深圳市东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珠花园管理处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乙方:深圳市腾达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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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比赛租赁游泳池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比赛,全文共 6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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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签署本协议,为乙方在甲方场地顺利举行乒乓球比赛活动提供保障。协议内容如下:

一、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计_____天。

二、甲方责任:

1、为乙方提供满足比赛要求的合适场地,包括足够的乒乓球台数量及灯光等所需一切硬件设施。

2、为乙方提供比赛所需的配套条件,包括裁判及比赛编排,组织乙方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比赛。

3、提供比赛用球及记分牌。

4、甲方负责场内的安全防范和体育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包括:建筑物的管理及维修保养保安管理并负责场内的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内外各种通道、道路、停车场的管理。

5、乙方承租期间,甲方应保证没有第三方主张权利。如因甲方因素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举办比赛,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并支付乙方租金总价款的200%违约金。

三、乙方责任:

1、组织比赛人员准时到达比赛场地。

2、协助甲方组织好赛场纪律,比赛过程一切听从总裁判的指挥。

3、提前一天将比赛所需的音响等设备运至甲方场地,甲方协助进行调试。

4、不得破坏甲方场地内的任何设施,如有损坏,原价赔偿。

5、比赛前两天将比赛所需费用共计贰仟贰佰元交给甲方。

四、以上协议如果甲乙双方存在异议,另可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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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比赛宣传费用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比赛,全文共 6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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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   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甲方为宣传本公司业务,委托乙方印制业务宣传彩页。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 甲方积极配合乙方整理所需材料,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文字资料。

二、 乙方须向甲方提交符合甲方意愿的设计样稿。甲方有权对稿件的设计和完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乙方应据此进行修改,直到甲方满意为止,双方签字确认。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建议、意见(包括传真在内)均采用书面形式交流,双方必须签字。未经甲方签字确认的有关资料,乙方单独进行成品制作或私自举行的宣传活动,均视为违法行为。

三、 甲方委托乙方印制_________公司宣传彩页,共计印制   份,每份  元。

四、 乙方如不能及时向甲方提供产品,或所提供产品的数量、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

五、 乙方须于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交货,交货后甲方十日内一次性结清乙方宣传费用

六、 甲方需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若甲方未能及时付款,则须自合同约定付款时间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并向乙方支付赔偿金额(合同总额的20%)

七、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八、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九、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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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比赛宣传费用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比赛,全文共 4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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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关于进行公司业务宣传活动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宣传活动经费,共计 整;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制作的所有宣传品进行复核和确认。

二、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宣传活动创意策划;

2、广告传单的设计及制作;

3、工作人员的培训及日常工作的管理;

4、场地清洁及用品的维护;

5、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公司的形象及合法利益,不得做出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事情。

三、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协议双方对协议的变更或终止,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协议,否则构成违约。

四、违约责任

协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任一条款均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五、免责条约

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不能进行宣传活动或不能按协议约定进行宣传活动,乙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账号: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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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比赛宣传费用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比赛,全文共 4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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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被赞助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赞助单位)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大赛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于5月中旬举行大赛。乙方为甲方提供本次大赛经费共______元整。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大赛的经费共_____元整后,将为乙方提供以下宣传工作中的第_____项。

1、乙方提供本次校内宣传资料(包括宣传单、海报、广告T-衫、广告伞、横幅等)甲方将在对所有在校内活动宣传资料(包括宣传单、海报、广告T-衫、广告伞、横幅等)上对乙方进行宣传。

2、甲方将为乙方提供虚拟社区广告,虚拟社区广告将保留一个月。

3、甲方将为乙方在校主要干道设活动点,乙方提供展品,为期两天。

4、在甲方学校政策允许范围内,经双方协商同意满足乙方提出的其他要求。

5、本次活动所需经费共计元整,其中包括大赛经费元整和奖品经费元整。

本次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名并盖章后生效,复印件无效,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属于主办单位。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印章: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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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足球比赛安全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比赛,全文共 32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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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进一步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保护甲乙双方利益以及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法》及相关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北京地铁四号线十七标段黄庄---中关村站区间及其附属结构工程项目的土方开挖、初期支护等相关工作内容在施工至完工过程中的安全事宜定立以下协议: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目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甲方的责任

一、甲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的管理负全责,组织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定期召开安全学习会议;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安全生产,并向乙方公布安全规章制度;组织乙方及其相关人员贯彻、学习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检查乙方的安全保证措施和保证安全的规章制度;对乙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编制施工项目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乙方实施。

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书由甲乙双方相关人员签字并备案,在施工过程中监督乙方严格按照交底的要求实施操作。

四、对乙方进场职工进行登记造册、查验并复印身份证,按照名单对乙方进行队级安全教育,乙方负责班组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验证,协助乙方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等工作提供适当的帮助,制止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五、乙方自带的机具、设备、安全及防护用品等要符合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的检查,合格者方可进入施工现场,甲方监督乙方正确安装、使用和拆除。

六、对乙方的施工工序、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和安全规范作业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发现的违章违纪和事故隐患,有权制止,责令其整改,并可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或责令停工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根据甲乙双方签定的《施工劳务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终止合同,清退乙方出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七、对施工现场甲方提供的和乙方自带的各种机具、设备、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检查,并要求乙方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八、发生事故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拟定改进措施;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处理相关事故并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事故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章 乙方的责任

一、乙方在甲方管理监督下,对本班组以施工作业为目的进行的生产和生活活动中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二、接受甲方的指挥和监督,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参加安全工作会议,执行会议决议。

三、根据甲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制定本班组的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对本作业队的施工人员登记造册,如实向甲方报告,接受甲方入场前的安全教育。乙方应组织本作业队人员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和学习,做好教育学习记录,并要求参加人员在相关会议记录上签字。如有人员调整更换时,需立即报告甲方,并将其相关资料和证件报送甲方备案。同时乙方还应对新进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让其充分了解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要求。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乙方不得录用无身份证的人员和未满16岁的童工,不得安排50岁以上的施工人员从事强体力劳动。

五、负责班前安全教育和工种变换的安全教育。下达施工任务时,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检查操作人员的安全着装及穿戴的防护用品;发生交叉作业,除应报告甲方知道外,还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劳动监护。

六、乙方班组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时间虽较少,也未配备专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但需要进行特殊工种作业时,不能安排非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如非专业氧乙炔气操作人员进行氧乙炔气操作等),必须与其它队进行商量协调,请其它队具有特殊工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操作。乙方不能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突发性疾病、因患病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或不适于本班工作的人员作业。

七、向甲方申报自带的劳动保护用品及机具、设备,经验收合格后使用,禁止任何人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

八、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符合卫生要求。要求并检查工人在生活区安全用电。

九、乙方应加强对工人在生产生活区的防火安全教育,不能因为抽烟或私拉乱接电线引起火灾;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保护好设置的消防安全设施,在生活区准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出现消防事故时能快速控制并消除险情。

十、乙方人员在开挖上断面时临空面较高,在上班时间或临上班前不能饮酒,保证在上班过程中头脑意识清晰、绝不能酒后作业。若酒后作业造成了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事故的责任和造成损失。

十一、由于施工场地位于中关村大街中央分隔带内,围挡外车流量大,车速快。乙方人员在任何时候横穿大街时,必须等到前后红灯亮车辆暂停时,才能快速经过。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与甲方无关。

十二、乙方在开挖过程中若遇到地下管线时,应向甲方人员报告,并按照甲方技术人员制定的方案进行开挖,使用风镐挖掘时要仔细小心,不能钻破管线引起事故。若不小心挖断、挖漏了管线,要按照相关的方案立即组织充足的人员和设备进行抢险,以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并承担相关责任。

十三、乙方无资格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特别是氧、乙炔气。因工作原因需要使用时,必须与其它队协商,请其它队有相关操作资格的人员进行操作使用。同时应严格关遵守氧、乙炔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气瓶的间距要求;做好对气瓶的安全保护和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要求操作者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使用。

十四、当甲方违章指挥时,乙方有权制止甲方违章指挥行为。

十五、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作虽较少,但施工用电、电焊等特殊工种的操作还是很多,乙方也应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和社会治安教育,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十六、教育作业队职工遵章守纪,不得违章操作,特别是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技术交底要求制定的开挖顺序和方案施工,不能挖随意更改开挖方案;若在开挖过程出现了砂漏、涌水、坍塌等险情时,必须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认真处理和抢险,在最短的时间内排出隐患或险情,消除安全隐患。施工中如因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纪律、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发生的事故根据乙方责任的大小,由乙方承担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十七、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立即通知甲方,同时,应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以书面形式详细地呈报给甲方, 由甲方上报上级相关部门,以便甲方了解实情,协助处理。除此外,乙方任何人不能就事故随便对外界发表不明真相的言论,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十八、若乙方人员发生了安全事故,无论责任在于谁,乙方应立即组织相应的救护措施,对受伤的当事人实施医疗救治,防止事故扩大,不能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拖延或不予救治。同时,甲方为乙方抢救提供必要的帮助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十九、 乙方可为其雇佣的所有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一切相关保险,保险费用已含在乙方承包单价中,不单独计价。乙方投保后索赔自理,若不投保,则风险自负。

二十、甲方每月提取乙方完成计量金额的__________作为安全、文明、环保施工保证金,视乙方在现场对安全、文明、环保的保证情况,在以后计量中酌情予以返回。

本协议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等有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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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足球比赛安全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比赛,全文共 5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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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裁判员、队长、队员,必须统一听从大赛组委会安排,准时参加比赛期间的相关会议,不得迟到或缺席。

2、各队组织好自己队的啦啦队,并提供队员比赛饮水。杜绝在观看比赛过程中有不文明的行为(如攻击裁判、对方球员)。如有违纪情况出现,立即取消该队比赛资格,并上交处理。

3、队员在场上必须无条件服从裁判的决议。如对裁判有异议,可以事后反映给组委会。如对裁判有侮辱性行为的予以警告及停赛一场的处罚。如攻击裁判,无论结果立即取消该队此次篮球赛比赛资格,并上交处理。

4。请各队队长及队员认真阅读此条!各队员均需保证身心健康,无可能发生意外的疾病,态度友好积极向上,方可参赛,一旦参赛,即认定队员默认此条。

5、场上队员因相互争执,发生打架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除负责对方医药费用外,取消该队此次大赛比赛资格并交学院处理。

6、严禁队员在比赛中故意犯规。如故意犯规导致对方球员受伤的除负责伤者医药费外,取消犯规队员所处球队的比赛资格,并交学院处理。

7、运动员在球场上必须着装统一。球服上号码必须清晰。严禁打赤膊上场,违者取消该队员当场比赛资格。

8、各参赛队必须准时到达比赛场地,迟到10分钟作弃权处理,判对方球队该场获胜。

9、各个参赛队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改比赛时间,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向组委会说明原因。并等待下场比赛的通知。

班长签字:

队长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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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比赛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比赛,全文共 39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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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合同范本

甲方(赛事组委会):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志愿者):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高素质的志愿者队伍和高水平的志愿服务,是促使大型体育比赛成功举办的重要因素。为更好地落实_____比赛的志愿服务工作,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职能签仃体育赛事志愿者工作合同。本协议中,甲方是_____赛事的组委会,乙方是申请参与体育赛事志愿服务工作的志愿者。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志愿者是指由_赛事组委会组织招募,接受组委会管理,由组委会发制身份注册卡,在赛会期间承担相应岗位职责,在组委会指定的时间和岗位工作,义务服务的人员。

第二条 工作安排

2.1 甲方指定乙方在_____赛事活动中担任_____一职。

2.2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2 .2.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2.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2.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 乙方工作的时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结束。

2.4 乙方原则上每天工作一个班次,一个班次不超过8小时。特殊岗位将视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时间班次。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负责乙方的培训、工作,并对乙方工作进行适当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3.2 从乙方正式开始工作之日起,至乙方工作结束之日止,甲方应负责乙方工作所需要的必要工作保障:

3.2.1 制发身份注册卡;

3.2.2 提供工作制服装备;

3.2.3 提供工作期间的餐饮;

3.2.4 提供市内特定区间的免费公共交通服务;

3.2.5 提供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3 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甲方将给予乙方相应的工作奖励与表彰:

3.3.1 颁发_志愿服务证书和证章;

3.3.2 评选优秀赛会志愿者个人、团队和工作机构,授予荣誉称号;

3.3.3 根据服务时间和服务效果,赛会志愿者可以获得______纪念品;

3.3.4 赛会结束后,建立志愿者纪念设施。

3.4 对于不履行义务的赛会志愿者,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其赛会志愿者资格。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4.1 乙方从获得志愿者资格至志愿服务工作结束,享有以下权利:

4.1.1 了解赛会志愿者政策;

4.1.2 在岗位确定之前表达工作岗位的意愿;

4.1.3 获得必要的工作保障;

4.1.4 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4.1.5 参加赛会志愿者评比表彰;

4.1.6 时赛会志愿者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1.7 申请退出志愿服务。

4.2 乙方从获得志愿者资格至志愿服务工作结束,履行以下义务:

4.2.1 遵守体育行业的规章制度,传播弘扬体育精神;

4.2.2 遵守赛事组委会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

4.2.3 履行经本人签署的志愿服务承诺书;(承诺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4.2.4 完成相应的培训;

4.2.5 服从赛事组委会对志愿服务工作岗位的安排;

4.2.6 服从赛事组委会的指挥和调配,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任务;

4.2.7 服从志愿服务期间所在团队的管理。

4.3 赛事举办地以外的赛会志愿者,自行承担从居住地到赛事举办地的往返交通费用,在赛事举办地的住宿费用和在工作期间以外的餐饮费用。

第五条 保密

乙方确认,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乙方可能会得到甲方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员信息、客户信息、产品价格、产品的修改和计划信息等。乙方同意,所有保密信息均具有保密性质,并为甲方专有。乙方仅为提供服务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或授权使用全部或部分的保密信息。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在两年之内并不随之终止。

第六条 保证陈述

双方互相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6.1 双方均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法律权限或有效的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6.2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即依其中条款构成对双方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乙双方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允许,任何一方均不对外透露本协议和其他往来文件的内容,但为履行本协议或主张协议权力所需要的正当披露除外;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7.2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共同遵守本协议,认真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任何一方如果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义务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八条 有效期和终止

8.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终止或者双方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之日(以较晚发生者为准)。

8.2 除了本合同中或根据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以外,在不影响提出终止的一方的其他法律权力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有权在出现下列情况时终止本合同,自另一方收到终止通知时生效:

8.2.1 另一方在执行本合同条款时发生重大违约,而且在违约方收到违约通知的_____天内未能纠正;或

8.2.2 另一方在本合同中的任何陈述或保证被证明有重大的不正确或不准确。

8.3 本合同因为在此所述的任何原因而终止,都不解除任何一方履行至终止日前的责任,或者是履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的责任。

第九条 遵守法律

如果有合理的原因相信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违反了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那么双方须及时修改本合同以遵守法律。但是如果修改令本合同丧失了其根本目的,那么将认同双方同意终止。如果本合同因本条而终止,款项应支付至终止日的履行程度。那些为将来而已支付的款项应按比例退还,除了明确规定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以外,任何一方将不就本合同而负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由于水灾、火灾、地震、动乱、罢工、劳工运动、疾病或本届赛事比赛日程正式公布后政府部门颁布的命令等不可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不是由于一方的过失而引起的情况(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不应被视为违约和应对另一方就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负责。

10.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须及时将不可抗力的性质、影响程度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证据。双方在所有合理情况允许下为减轻影响或制定替代安排而进行真诚的协商。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按《劳动合同法》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所有根据本合同要求和许可发出的通知都必须是书面的,在亲手送达或在以特快专递(需要有回执)发出三天后视为正式生效。

12.2 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述内容的全部理解,取代所有先前其他或同期的有关所述内容的协议。

12.3 甲乙双方确认,在合作期间,一方可能得到另一方的保密资料。双方同意除非为了履行本合同而需要使用保密资料,双方将保护保密资料,只在履行本合同时对同样知道该等资料是保密资料并同意保密的人等披露保密资料。披露以所需知道的范围为限。保密责任不包括非经一方违反保密责任而已为公众所知或根据法律要求披露的资料,本合同终止之后保密责任继续有效。

12.4 本合同未经双方同意并特别指明是对本合同的修改,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不得修改。

12.5 一方未对另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行为或之后的违约行为作出反时或采取行动不得视为弃权。本合同中的权利和补救方式是累积性的,任一方行使一项权力或补救不排除或放弃其对其他权利和补救方式的行使。

12.6 本合同中标题只为方便查阅,不构成本合同的实质内容。

12.7 任何一方没有另一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转让或授权本合同下的权利和/或责任。本合同和其中所有条款对双方有效,也对双方各自的继承和批准的转让人有效。在任何情况下,允许的转让都不能免除出让人的责任。

12.8 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条款同样有效,对合同双方构成约束力。

12.9 相关政策由赛会志愿者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12.10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

12.1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签字)

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志愿者承诺书

本人______自愿加入____________的志愿组织,并在培训服务期间,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

2.实践和传播志愿精神、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大力宣传________________。

3.树立大局观念,自愿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事业整体形象。

4.不以志愿者的身份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5.服从组织安排,及时参加培训及志愿者服务工作。

若本人违反以上规定,则所在志愿者管理机构或所在服务机构有权做出适当的处分或终止本人之服务。

志愿者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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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比赛劳动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比赛,全文共 47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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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

____方: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

出生:_____________

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使共同遵守。

一条合同期限

同期限为______个赛季,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注:合同期限最短为______个赛季,最长为______个赛季)

二条工作安排

1.甲方安排乙方在俱乐部一队从事训练、比赛和其他活动。

2.甲方有权根据俱乐部的需要及乙方能力、表现和状态,在俱乐部一队及预备队之间调整工作岗位。

3.三条生活、工作条件和健康保护

4.甲方为乙方提供清洁、卫生、舒适、便利的住宿安排和营养丰富的饮食安排,其中电话及其他通讯设施的使用费由乙方自理。

5.如乙方为外籍运动员,甲方应在上述安排基础上予以适当照顾。(如乙方提出更高的要求,经甲方同意,可在“补充协议”中另作安排,并明确承担费用的责任。)

6.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中国足球协会执教资格规定的教练员。

7.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中国足球协会规定标准的草坪训练场和其他训练设施。

8.甲方为乙方提供甲方安排的训练、比赛和其他活动的交通、食宿和相关费用。

9.甲方为乙方提供乙方因公伤病的治疗安排及治疗费用和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10.甲方为乙方提供乙方非因公伤病的治疗安排及治疗费用(至解约或合同期满),但乙方因违法、违纪、违背社会公德或其他过错行为至使伤病的除外。

11.甲方为乙方本合同期内,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保险及人身意外保险、住房公积金,或提供相应的金额由乙方自己办理。

四条教育培训

1.甲方如需培养乙方成为教练员或管理人员时,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培训条件和费用。

2.甲方为乙方提供学和文化知识或其他业务知识和机能的条件和便利。

五条工作时间

1.甲方安排的工作期包括竞赛准备期和完整赛季。

2.甲方依照训练、比赛节奏、在上述工作时间,为乙方安排不少于天的休息日。

3.甲方安排的工作,包括训练、比赛、学习、会议、其他活动等,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六条肖像权使用

1.乙方享有本人肖像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乙方肖像。

2.乙方同意甲方和中超委员会在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甲方或中超联赛宣传推广活动中,无偿使用乙方肖像,并予以积极合作。

3.乙方同意在赞助商提供的广告宣传中,无偿使用乙方的肖像。

4.乙方同意中超委员会在为中超联赛赞助商提供的广告宣传中,无偿使用包括乙方在内的不少于5名中超联赛运动员的集体肖像。

5.乙方同意甲方有偿使用乙方肖像进行其他商业广告开发,乙方有权从中获%的收入分成。

6.乙方使用本人肖像为他人进行广告宣传,必须经过甲方批准,并向甲方上缴%的收入分成。

7.乙方同意甲方和中超委员会有偿使用乙方肖像进行一系列商品开发,并应另行签订协议,获得合理收入。

8.乙方获得的上述收入,由甲方或支付方式和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七条工资和奖金

1.甲、乙双方执行中超委员会制定的《中超俱乐部一线球队工资奖励管理规定》,

2.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工资______元(人民币/美元),其中达到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3.如乙方参赛场次、时间或比率未能达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适度核减上述工资,并将核减办法写入(补充协议)。

4.甲方按照比赛性质、比赛结果和乙方上场时间、比赛表现的不同,向乙方支付比赛奖金。

1)在中超联赛中,胜场奖金(个人打满全场)最低为______元,(人民币/美元),平场奖金(个人打满全场)最低为______元(人民币/美元),负场无奖金,俱乐部按照每人报名与否及上场参赛时间的多少等因素发放,具体办法写入“补充协议”;

2)在中超联赛杯中,胜场奖金(个人打满全场)最低为______元(人民币/美元),平场奖金(个人打满全场)最低为______元(人民币/美元),负场无奖金,俱乐部按照每人报名与否及上场参赛时间的多少等因素发放,具体办法写入“补充协议”;

3)在中国足球协会杯赛中,胜场奖金(个人打满全场)最低为______元(人民币/美元),平场奖金(个人打满全场)最低为______元(人民币/美元),负场无奖金,俱乐部按照每人报名与否及上场参赛时间的多少等因素发放,具体办法写入“补充协议”;

4)在其他比赛中,奖金依照比赛成绩、商业收入等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5)除上述工资奖金外,甲方不再以任何名义向乙方支付其他的款项。

6)乙方因公(包括执行国家任务)伤病不能参加训练比赛,甲方应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并予以适当补偿(执行国家队任务者,其补贴相当于此间比赛的全队平均奖金)。

7)乙方因工伤不能参加训练比赛,而未接触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不少于全额______%的工资,但乙方因违法、违纪、违背社会公德或其他过错行为致使伤病的除外。

5.本合同终止或合同解除,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工资。

6.乙方被调整至预备队期间,不再享受上述上述标准,只享受预备队的工资奖金待遇。

7.甲方发放工资的日期为每月日,实行先工作后付薪制度,

8.比赛奖金发放的时期为每场比赛或每一奖励周期结束后______天之内。

八条福利待遇

1.甲方每赛季为乙方提供次往返探亲交通费,实报实销或按次估发。

2.甲方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九条义务和纪律

1.乙方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

2)遵守国际足联、中国足球协会、中超委员会、中超联赛的章程、规程及个各项规定;

3)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4)遵守职业道德,发扬体育精神,维护公平竞赛原则,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声誉;

5)保持身体健康和良好的竞技状态,最大限度地发挥体能和技能水平;

6)参加甲方安排的所有训练、比赛和相关活动,努力完成规定的调练、比赛任务;

7)参加甲方安排的所有社会公益、球迷服务、媒体宣传、赞助服务等活动;

8)接受甲方安排的所有医疗检查、身体检测、防疫注射、预防措施、伤病治疗,及时向甲方报告自身的伤病情况及康复情况;

9)使用甲方发放和制定的训练、比赛服装及各类装备;

10)外出集训、比赛等服从甲方的食宿、交通安排;

11)参加非甲方安排的媒体采访、商业宣传和其他活动,必须经过甲方批准;

12)参加甲方按照中超委员会要求安排的活动;

13)入选各级国家队时,参加国家队安排的所有训练、比赛和活动;

14)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乙方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向外部组织、媒体和个人透露甲方的内部情况、信息、训练和比赛安排;

2)不得使用国际足联禁止的药物;

3)不得与第三方鉴定有碍本合同执行的协议;

4)不得在未经甲方批准的情况下,参与其他的广告宣传或企业推广活动;

5)不得在未经甲方批准的情况下,代表其他俱乐部或球队参加比赛;

6)尊重队友、尊重对方、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尊重工作人员、遵守比赛纪律无条件服从裁判员的一切判罚;

7)不得参与假球、赌球、消极比赛或任何违背职业道德,有损甲方声誉及中超联赛的声誉的活动;

8)不得刻意发表攻击甲方、其他俱乐部、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中超委员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的公开言论。

3.违纪处罚

1)乙方违反上述纪律,甲方将根据性质和情节依照相应规定予以处分,并可同时在乙方月工资总额______%范围内予以罚款;

2)乙方在比赛中被出示黄牌、红牌,受到停赛处罚,被处以罚款,罚款由乙方自己承担,同时甲方可在乙方月工资总额______%范围内或该场比赛奖金50%范围内追加罚款;

3)乙方严重违纪,对甲方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触及解约条款时,将被解除本合同。

十条工作合同的解除与不得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未能取得参赛资格或丧失参赛资格;

2)隐瞒重大伤病,不能参加或严重影响训练和比赛;

3)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比赛纪律;

4)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或体育精神,对甲方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

6)非因工伤病,医疗期满后不能再从事该职业(应在30天前书面通知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非法手段欺骗、强迫乙方进行训练、比赛。或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2)甲方拖欠乙方工资奖金超过3个月;

3)乙方确实有不得以的原因需要辞职,应在30天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确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因公伤病,在本合同期内;

3)法律、法规、俱乐部规章、中国足球协会或中超委员会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条工作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终止,包括:

1)本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2)本合同在合同期内根据前条规定解除。

2.本合同到期终止、本合同在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在合同期内因甲方违约解除。乙方只要不属于本条下款规定的范围,可转会至任何国家的任何一家俱乐部,甲方无权干涉。

3.乙方在下列情况下不能任意转会

1)乙方属甲方从其他国内或国外俱乐部租借的运动员,在本合同终止后(包括到期终止及在合同期内解除)应回归原俱乐部。如经原俱乐部同意可转租借到国内其他俱乐部,但这一转租每赛季只能有一次。

2)不符合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的国际转会年龄限制的国内运动员,未经中国足球协会书面批准,不能进行国际转会。

4.本合同到期终止,如双方同意续约(乙方为租借的运动员,需经借出俱乐部同意),应协商签订新的工作合同。

5.本合同在合同期内因乙方严重违纪或违法解除,乙方在处罚期内不得转会。

6.在本合同终止(包括到期终止及在合同期内解除)后30个月内,乙方转会到其他俱乐部,该俱乐部必须与甲方签订转会协议,甲方有权依照中国足球协会的规定收取转会费。

十二条违反工作合同的责任

乙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程度承担相应赔偿。

十三条合同争议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提起诉讼,乙方为中国籍运动员时,诉讼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为中超委员会统一印制,一式三份,分别为份、份、份,一次性复式填写,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份,乙方执份,份在运动员注册时向中超委员会备案。三份复式合同文本及中文或英文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劳动法》及中国足球协会、中超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或依法依章程写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必须在运动员注册时,与本合同一并向中超委员会备案,否则不予承认。

3.“补充协议”不得在本合同外增加任何报酬条款,凡增加该类条款的补充协议,在中国足球协会管理的行业范围内不予保护和承认。“补充协议”内容如与本合同内容相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4.本合同条款如与国际足联或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相悖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5.外国籍运动员如有经纪人代理,须有经纪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如无经纪人代理须予以说明。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 本人签字: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于__________

俱乐部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于__________

经纪人:______________

经纪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于__________

无经纪人的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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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数码广场比赛合作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比赛,全文共 1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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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合作期限

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合作项目

甲方指定乙方为_____________大赛的项目招商合作者。

三、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_____________大赛及相关活动项目的整体运作和正常进行。

2、甲方负责在活动过程中植入乙方所招冠名商或赞助单位的宣传准确、并顺利的执行到位。

3、甲方享有乙方所招冠名商或赞助单位的回报最终解释权。

4、甲方任命乙方为_____________大赛的副_____。

四、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_____________大赛的规则安排,维护甲方及甲方大赛的声誉和利益。

2、乙方在进行甲方项目宣传招商过程中,涉及到的一切公关费用、_____费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将成为甲方大赛的副_____。

五、报酬及其他约定

1、乙方为甲方拉回的冠名商或其他赞助商需与甲方签订大赛合作合同,甲方按乙方拉回的冠名商或其他赞助商合同金额(合同实际款项到达甲方账户后)的______%给予乙方报酬。

2、乙方所拉的冠名商或赞助商需将赞助费用打入甲方指定账户,待甲方收到款项后,甲方方才对其冠名单位或赞助单位进行有效宣传。且甲方在合同相应款项到账后______日内发放乙方报酬费用。

3、若乙方所拉的冠名商或赞助商如果出现实物赞助,甲方亦将比照实物价值______%给予乙方报酬。

4、乙方必须将所拉回的冠名商及其他赞助商合同金额如实报于甲方,不得有所欺骗,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六、违约及解除修改

1、非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本合约中任何条款均不得终止或变更。

2、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任何一方应及时、准确的履行本合同,否则将视为违约。

3、除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战争、_____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任何一方单独取消或违反合约之约定,导致对方受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损害及支出时,违约方应负责全额赔偿,并且违约方应负责使守约方免除所有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七、协议终止及_____适用法律

1、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单方面解除协议,擅自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______________机关_____。除非另有规定,_____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3、本合同的法律含义、效力、履行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其他

1、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后作补充,补充条款同具本协议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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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学校比赛赞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学校,比赛,全文共 9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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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我系篮球联赛顺利举行,现制定以下协议:

一、参赛细节

1、各班参赛前需交纳__________元报名费。

2、各班球队仅限本班成员,一经发现有非本班成员参赛,取消该场比赛资格;各班参赛前需向体育部上交球员名单;比赛前需向工作人员出示学生证。

3、参赛队员须统一队服,球号需与登记号码一致。

4、参赛队需自备比赛用球,且在开赛前交由体育部查验。

5、各班球队允许最大合格参赛队员为12名。

6、比赛采用410分钟包干制,第一二节和三四节之间休息2分钟,半场休息10分钟;比赛最后2分钟不允许暂停;加时赛为5分钟。

7、每天比赛中午_______________准时开始,如在比赛开始五分钟未到场的班级视为自动弃权。

8、比赛中每一次技术犯规扣除纪录保证金______________元。

9、比赛中有违反体育道德犯规扣除纪录保证金_____________元。

10、比赛中有打架斗殴事件或由比赛中产生矛盾引起的打架斗殴事件,参与球队将扣除纪录保证金50______元,相关人员并报系上根据校纪校规进行纪律处分。

11、单节球队队员侵人犯规和技术犯规累积四次,该队以后每次犯规对方将罚球两次。队员个人侵人犯规和技术犯规全场累积五次者罚下,如一场比赛被吹两次技术或恶意犯规者,将被直接罚下。

12、比赛结束后,裁判及双方队长须在比赛记录上签字,检查无误后方可退场。如对比赛有异议,队长需当场向体育部提出,并由体育部做出相关处理。

13、如遇恶劣天气等不可抗拒因素,则取消该场比赛,比赛时间另行通知;若未收到取消比赛信息,则比赛照常。

14、其余规则由裁判员按国际篮球标准则进行裁判。

二、安全协议

15、比赛前非合格球员不能参加比赛,若因自身身体原因引起的受伤由球员自己负责。

16、比赛中由裁判员判定某人发生侵人犯规和技术犯规造成对方球员受伤,由该犯规球队负责。

17、比赛中若发生意外伤害,非犯规则有双方球队负责。具体需双方协商解决。

18、本协议需各班体育委员和相关负责人签字,即日生效。

19、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电子工程系学生会体育部。

负责人班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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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经济分析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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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经济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本文认为总体而言,法律应当规定特定物。这能给社会整体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减少损失并且能够促成当事人有效违约,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但在某些情况下,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将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对特定物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经济分析/特定物/有效违约/不完全信息

民法理论一般认为,物可以根据其属性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它物代替、世上独一无二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92页;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6页以下。)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有许多法律意义,其中重要的一项是这一分类直接决定合同交易时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注:其它法律意义有,例如,当特定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时,债务人可以免除给付该特定物的义务。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页。)如果民法条文中直接明文规定特定物,一般认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该特定物的所有权当即转移给买方。相反,而如果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特定物,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卖方所有。由于在合同成立后到标的物交付之前大都存在一段时间间隔,有没有这一规定将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对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和保管费用的分担。(注: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以下页;前引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5页。)

我国现行民法中没有明确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但对财产所有权的交付时间作了笼统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可以认为,无论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财产所有权均从财产交付时转移。但在民法中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并相应地规定在特定物买卖合同成立时就转移其所有权,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许多民法学者认为应当有这一规定,理由主要有两点。(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一是有利于保护第一个买方的合法权益。当规定了特定物,特定物的所有权从买卖合同成立时就移转给买方,卖方在与买方订立合同之后就不能再将该特定物卖给第三人,即一物二卖;否则就构成对买方的所有权的侵犯。依照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优先性,买方首先可以要求卖方继续交付标的物,其次可以主张卖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卖方实际上是在处分买方的财产。相反,如果没有规定特定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卖方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有所有权。当卖方一物二卖时,其行为不构成侵犯第一买方的所有权。而买方只有一项合同债权,它只能根据合同债权要求卖方继续履约;它既不能诉卖方侵权,也不能因其债权而享有对第二个买主(即第三人)的优先权。这样的规定“很可能会助长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物数卖,甚至投机取巧,买空卖空,影响社会商品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二点理由认为,如果特定物从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所有权,可以更好地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理由是因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要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他因此会受到激励而及时地去领取标的物,以降低风险和避免更多的保管费用。

一、假定

本文将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以确定哪种安排更优。本分析将通过以下的例子来说明:卖方s生产一件特定的玉器,所需成本8万,而买方b认为该玉器的价值为12万元,则交易就会在8万元和12万之间的某一点发生。假设双方以10万元成交。由于该玉器一般不易从市场上购到替代物,所以b按照交易习惯预付10万元。依上述特定物之定义,该玉器为世上独一无二的特定物。假定双方在合同成立时都认为s不会一物二卖,不愿另花时间和精力为这个问题单独谈判,合同中因而没有对这一问题作特别规定。但在合同成立之后,s交付玉器之前,存在另一可能有兴趣购买该玉器的第三人t.t可能有三种出价,一是等于原价10万元,二是高于原价15万元,三是低于原价的5万元。t对玉器的出价事先不为s和b双方所知。为了计算上的简便,本文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它的利润不因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而变化,因而在计算整个社会利益时,t的利润不会被计算在内。本文还假定t的三种出价出现的机会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

对于t的三种出价,s如果认为自己在进行一物二卖后能够逃避责任,它就会在把玉器买给b之后、交付给b之前再把玉器卖给t.为了简便,我们可以假设s和t之间的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另一个重要的假定是当s试图将玉器卖给t时,由于谈判成本的存在不会去阻止s;并同样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b不会试图从t手中再次将玉器购回。否则照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达成资源的最优分配;也就是说,在法和经济学看来,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制度的规定是无关紧要的。(注:这其实是科斯定理的第一步,即假设交易成本为零时的情况。实际上交易成本一般是不为零的,而科斯定理的进一步推导则是,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最优的法律规则是能够最有效的减少交易成本的规则。见ronald h.coase,the problemof social cost,3j.l.&econ.1(1960年)。)最后还必须假设法律的执行成本在各种情况下都是一样的;或者可以忽略不计。

表一: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示例

s是卖方:s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

b是买方:b认为玉器值12万元。

s与b的成交价是10万元;b事先交付合同价款。

t是第三人:

t认为玉器的价值分别为5万、10万、和15万元,等于它的出价:

三种出价的可能性一样。

s在订立合同将玉器卖给b之后、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按t的出价卖给t.

s与t的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表二:一物二卖是否规定特定物制度两种情况下造成的后果

规定特定物 不规定特定物

卖方不能逃避责任 × ×

卖方能逃避责任 × ×

二、卖方不能成功逃避责任

先考察s不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所谓不能成功逃避责任,是指s在进行一物无法携款成功消失。也就是说,b和t仍可以找到s,按照法律规定向s索偿,并且事实上能够追回损失。

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明确规定特定物,意味着当玉器所有人s和买主b的买卖合同成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事实是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此时,b有所有权,它可以向s要求交付玉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s和t之间后来的合同无效,并基于所有权向t索要玉器。如果b向t直接要回玉器,t在此之后可以基于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而向s索回t已付的款项。但无论它们之间解决纠纷的先后顺序,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属于b,s将退回t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t的三种不同出价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果:由于s和t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无论t事先付5万、10万、或是15万给s,s都要原封不动地返还给t.此时,只有s和b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按照这一合同,b付10万元而从s处获得玉器。与交易发生前相比,b实现其预期利润12万减去10万等于2万元:s也实现利润10万元减去8万元成本等于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是4万元:t得回它的出价,不赚不赔,收益为整个社会增益4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如果不规定特定物,则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给b之前一物二卖,将玉器再次卖给第三人t时,按照法律的规定,s和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s当时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然s和b之间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那么谁应当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是t最终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因为此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玉器已经交付给t,t当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而s和b之间的合同虽然也有效,但b仅有一个基于合同的债权,无法与t的所有权对抗。b因而没有向t索要玉器的权利;它只能向s主张债权。由于s此时未能成功逃避责任,它无法向b支付玉器,因而对b负有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的赔偿原则,需将b放到一个好像没有违约发生、合同正常履行时的位置,那么b不仅可以向s要回原价款10万元,还可以要回它对该玉器的预期利润2万元,共12万元。(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实际损失加可预期的利润。见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英美法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可见bettyho,hongkong contract law,butterworths,1994,p.434-508.)

这时社会的收益情况与t的出价相关。当s以5万元卖给t时,s不仅要退还b的10万元价款,还需偿付b2万元预期利润,共退还给b12万元。s一物二卖,两次总共获得15万元(从b手中获10万元加从t手中获得5万元)。退还b以后,它实际只获得3万元(15万元总额减去退给b10万元价款和2万元利润)。由于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它实际损失5万元(3万元减去8万元)。由于b未获得玉器,但获得b的赔偿共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为负3万元(b的2万元加上s的负5万元)。按前文的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它的收益等于零。与交易发生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此时为负3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将玉器再次卖给t时,s需赔偿b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再减去它的8万元成本,不赚不赔(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再减去8万元成本);b的利润不变仍为s付的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t的收益仍等于零。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即为b的利润2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卖给t时,s在付给b2万元利润后,减去8万元成本,获益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s和b两者的共同利润,即整个社会的收益为7万元(s的5万元加上b的2万元)。

至此,我们可以做一个总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无论t的出价多少,5万、10万、或15万,规定时整个社会的收益每次均为b和s的共同收益4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收益为三次收益的总和12万元(4乘3)。而当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收益按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7万加2万减3万等于6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收益。

表三:卖方不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规定特定物 2 2 0 每次均为4:三次共为12 与t的出价无关

不规定特定物 -5 2 0 -3 当t的出价为5时

0 2 0 2 当t的出价为10时

5 2 0 7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6

三、卖方成功逃避责任

当卖方可以成功逃避责任时,b和t无法找到s;或者找到s时s已经一文不名无用处;或者,向s追回赔偿损失的交易成本无限高。总之,s一物二卖带来的损失,此时只能由b和t分担。为了计算上的方便,本文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

规定特定物民法中如果规定特定物,由于在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时,b有权根据其所有权声称s是在处分b的财产而法院直接申请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并向t索要玉器,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属于b.所谓一般情况,是指t不是民法中所指的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在特殊的情况下,t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根据现在或者将来的立法,它可能因此而获得玉器的所有权。(注: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移民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制度。而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真正地占有动产。但我国民法中目前并无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只是提到了在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它共同共有人的财产时,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见上述《意见》第89条。但现行的各种民法教科书均有这一制度的介绍,司法实践中也许会运用这一原则去保护其它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新近的民法典草案也明文规定了这一制度。因此,t也许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而获得所有权,或者至少要求b作出适当补偿。)但必须注意,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的应用范围是很狭窄的,它要求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即不知情、在标的物价格上没有获得不当利益、尽到合理的询问义务等等,有偿地取得“委托物”而不是“脱离物”动产的所有权;并且这一制度不适用于国家为所有权人的情况。(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XX年版,第363-372页。)此时的关键问题在于,无论b或t谁最终拥有玉器的所有权、或者最终取得所有权的人是否要对未取得所有权的人进行补偿,都只是在b和t之间对s恶意逃避责任带来的损失的分担不会影响社会整体的收益(或损失)的总和。因此,为了计算的方便,我们不妨假定在这种情况下,均由b享有玉器的所有权而且无需对t进行补偿。换言之,t是s一物二卖的唯一受害者。当s一物二卖,以5万元的价格再次将玉器买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依照上文的分析和假设,t必须将玉器还给对玉器有所有权的b.此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5万元。b仍然得到了玉器,实现了它原来的预期利润2万元。根据我们先前的假设,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那么,与交易前相比,此时整个社会实际损失是b和t的收益(损失)之和,共3万元(b的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5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10万元。b的利润不变,为它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后实现的利润2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获益等于8万元(b的2万元减去t的损失10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时,t的直接损失是1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是13万元(b的利润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15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如果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由于卖方s和第三人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此买方b不能向t索要玉器,它只能向s追偿,而由于s能够成功逃避责任,b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此时,无论t以何种价格从s处购买玉器,都不会影响b受到的损失。b的损失等于它事先付给s的预付款10万元。虽然此时s违约,但由于b无法找到s索偿,b也不可能兑现自己的预期利润2万元。t得到了玉器,不赚不赔,收益为零。依前文所达,本文不计算s逃遁后的“收益”。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即为b的损失10万元。我们可以在此再做一个小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不规定特定物时,无论t的出价多少万,整个社会的损失每次均为b的损失预付款10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损失为三次损失的总和30万元(10乘3)。而当民法中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损失为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13万加8万加3万等于24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可能减少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表四:卖方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不规定特定物 不计 -10 0 每次均为-10:三次共为-30 与t的出价无关

规定特定物 不计 2 -5 -3 当t的出价为5时

不计 2 -10 -8 当t的出价为10时

不计 2 -15 -13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24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表明,无论卖方能否在一物二卖后成功逃避责任,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设定特定物均将优于不设定。一般而论,当一个社会法制越健全,卖方就越难在一物二卖后逃避责任;反之,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卖方在一物二卖之后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就越多。但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人们在交易时就会更为小心地去防范可能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因此实际上出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可能反而会减少。无论如何,由于两种情况得出的结论都是规定特定物优于不规定,逃避成功比率的高低在此没有影响。

不过,由于一些问题尚未回答,本文尚不能直接断言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比如,规定特定物是不是更有利于有效违约、促进物流?现在的结论在当事人信息不充分即当第一买主不了解卖方是否拥有玉器真正所有权时是否适用?

四、有效违约

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是规定特定物与否会不会妨碍合同中的有效违约。在传统民法看,一物二卖不仅是违约行为,而且是不道德的,甚至可能是触犯刑律的恶意欺诈,所以理所当然应当被禁止。但在法和经济学看来,道德与否是不相关的;社会资源能否最大化、是否能达到最优的配置,则是它判断事物的重要标准,如果不是唯一标准的话。换言之,如果某项一物二卖行为能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它就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反之,则是无效率的。而资源的最佳配置在于某项资源或物品是否分配给愿意为该物出价最高的买主。比如,为什么a愿意比b出价更高去购买一块土地呢?这是因为这块土地对a比对b更有价值;也就是说a可以用这块土地生产更多的价值。(注:see richard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4th ed,pp10-11,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2.)那么这块土地就应当配置给a.而自由交换能促使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如果自由交换的物流越顺畅,社会资源的配置就越容易达到最佳的状态。有效违约就是促进物流的一种方式。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能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和有效违约,就是一项有效率的法律规则;反之则是无效率的。回到上面的例子,如果第三人t比买方b愿意为玉器出更高的价钱,则卖方s就应当违反事先与第一买方b的买卖合同,将玉器卖给t,这就是有效违约。反之,如果b的出价更高,则玉器应当归b所有,s如果仍然违约而将玉器卖给t则是无效违约。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规定特定物还是不规定特定物能够把玉器配置给出价最高的买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毋需考虑卖方s能否成功逃避责任,因为s的逃避行为不会影响t和b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也不会影响到底t还是b最终拥有玉器。

如果民法中规定特定物,s在第一次将玉器卖给b时,b就已经拥有了玉器的所有权,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玉器的最终都是归b所有。(注:当t是善意第三人时,它可能因此而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如前文所述,这种情况适用的条件限制很多,在实际中出现不多。有这一点上,本文将这一情况忽略不计。)在第三人t的三种出价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中,只有15万元高于第一买方b所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那么,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价更高。而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由于我们事先假设在t的三种出价中,每一种出现的可能性都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to law and 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那么在大致三分之二的情况下,玉器归b所有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民法中如果设定特定物,达到物的最优资源配置的可能性要大。如果民法中没有规定特定物,由于s在没有交付玉器给第一买方b之前,所有权一并转移,s仍然拥有所有权。当s一物二卖时,不管t的出价如何,玉器的最终都归t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对玉器赋予的价值12万元更高。而仅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t的出价高于b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此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达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由于t的三种出价的可能性是均等的,只有三分之一的情况资源达到了最优的配置。所以,不规定特定物时资源达到最优配置的可能性要小。

有效违约的分析看起来仍然支持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我们知道,上述分析都基于一个假设:卖方s在决定一物二卖时,它并不能确切地知道它最终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而如果它事先就知道它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结论就会不同。比如,如果卖方s在与第一买方b订立买卖合同之后,经过反复权衡,发现能在一物二卖之后完全逃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或者没有,它就会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作不同的决定。(注:在此必须假定s能够了解法律的规定。如果它不能了解法律的规定,它就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博奕反应。而且还必须假定它的预测是正确的,否则就会影响本文的推导。)当法律规定了特定物时,它就不会选择一物二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玉器总是归b所有。(注:t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是例外。)而s与第三人t的买卖合同总是自始无效,s总是无法从t出的、也许是比b高得多的价款中获利。(注:同样,例外的情况是,当t是善意第三人,s可以因t最终获得所有权而获利。)但当法律不规定特定物时,s就会因t的出价而作不同的决定。如果t的出价是5万元或10万元,从前文的分析可知,s将玉器在以10万元卖给b以后又卖给t,根据t的不同出价,b的损失不同。当t的出价是5万元时,s的损失是5万元(t的出价5万元减去付给b的预期利润2万元再减去自己的8万元成本)。同理,当t的出价是10万元时,s的损失为0(t的出价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元利润再减去8万元成本)。在这两种情况下,进行一物二卖的后果都会比仅卖给b的情况要差(只卖给b,s可以获利2万元),所以s不会一物二卖。但如果t出价15万时,s就会选择卖给t,因为它可以因之而获益5万元(t的出价15万减去8万成本再减去2万给b的利润),高于买给b时的2万元。根据有效违约的分析,因为玉器最终归出价15万的t所有,这一结果达到了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从社会的整体利益上看,这时社会整体增值了7万元(s获益5万元加上b的获益2万元),也要高于不设定特定物时,社会整体增值的4万元(s和b各有利润2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规定特定物的状况要优于规定有特定物时的状况。也就是说,如果s事先知道它无法成功逃避责任,规定特定物妨碍了可能存在的有效违约。一般而言,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s成功逃避责任的可能性会降低。那么,随着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健全,规定特定物会妨碍了可能的有效违约,从而会产生不利的经济后果。但必须指出,这种情况要求卖方s能够事先正确的推测一物二卖后的结果,而且要求t的出价相当地高出b赋予玉器的价值,出现的可能性也是不多的。(注:同时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还带来抵消作用。因为即便规定了特定物,由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存在,s在t是善意第三人时,仍可以在t出高价时,违反与b的约定,而将玉器卖给t获利。)

如果s事先知道它能够成功地逃避责任的情况下,它总是会恶意地选择一物而不存在有效违约的问题,因而对上文的分析不产生影响。

五、不完全信息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均是基于买方b明确知道卖方s为玉器的真正所有人的假设也就是说,b在购买玉器时能确定地知道它自己肯定是第一买主。在法律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b便理所当然地拥有玉器的所有权。但这一假定并不能覆盖所有的真实情况。实际中有些情形是买方b对s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这一信息是不完全的。b并不能清楚地知道物的占有人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如上文所引,有学者认为,规定特定物可以保护第一买方的利益,而且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但这一观点也仅仅考虑到买方b确知卖方s为真正的玉器所有人的情况,同样是不全面的。比如,在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第一买主b在与s订立买卖合同后,心里似乎很踏实,因为玉器的所有权立即转移到它名下。但问题是,b如何保证自己一定是真正的第一买主?如果在它之前还有一个买主,虽然它自己认为自己是第一买主但其实不过是第二买主,或者第三、第四买主。而特定物要归于真正的第一买主所有。这样,任何当个买方在进行交易之前,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彻查货物的历史,以保证自己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但要了解这一信息,确定谁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不仅要付出成本,而且有时成本还相当大,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不能真正地保障物流的顺畅,也不能保障所谓的“第一买主。”社会的经济秩序也许很稳定,因为人们轻易不敢轻易购买特定物。但这样的稳定是以缩减物流为代价的,因而可能是不经济的。

相反,如果不规定特定物,所有权从交付占有时转移,物流反而会被促进。理由很简单,任何买主只要占有了该物,就拥有所有权,不用担心有其它权利人来主张权利。在购买该物之前,也没有必要去彻查物的来源,从而节约社会资源,真正地保障交易顺畅和安全。

从不完全信息的角度分析,不规定特定物要比规定特定物似乎更有利于促进物流。不是与本文第四部分以前的结论自相矛盾吗?这一分析到底能否起到限制、甚至前面的分析的作用取决不完全信息的情况在社会中出现的多少。如果买主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了解前手卖主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应当更倾向于对规定特定物作一定的限制。反之则不应当对规定特定物作出限制。这个问题需要有足够的经验数据,才能下结论。(注:在此可以看到法律经济分析的局限性。在此,它无法告诉我们实践到底是如何的。而实际的情况又是它作进一步推演的前提。这是法律社会学就找到了它的入口,因为它关注事实到底是什么。这也是为什么有学者提倡两种方法的结合。see robertellickson,order with law,introduc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一般而言,按照德克海姆分工和交换的理论,在原初社会中,社会上没有或很少社会分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因而对交换的需求很小,交换的范围也很小。人们因此对物品的来源比较容易了解。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很细,专业化很强,社会变得更复杂,人们必须通过大量的交换来获得所需的物品,交易的数量和范围空前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难了解到物的真正来源。(注:参见emile durkeheim,the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w.d.halls英译本,1984年)。)从这个角度分析,有必要对特定物制度的作用保留一定的怀疑,至少要作一定的限制。

在我看来,这其实是现代民法倾向于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注: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前苏联及东欧各国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转引自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见—/new paee 19.htm,登录于XX年10月31日。)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都在规定特定物的同时也规定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很明显这两种制度有时是有冲突的。因为按照特定物的规定,第一买主当然地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则规定了例外,即当善意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地占有“委托物”时也可以优于第一买主而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显然,在同时规定了特定物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体系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特定物制度的限制。

六、结论和含义

综上所述,本分析所得的结果不完全一致。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信息完全时,即确知卖方为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这一结论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和有效违约两个角度上得到证实。

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首先,考虑到我国的法制进一步健全,卖方在进行一物二卖后卷款而逃的可能性变小,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妨碍有些情况下的有效违约。而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信息不完全时,即不一定确知卖方为其占有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这个一般结论更需要限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一个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的办法。

因此,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不能就此下一个一边倒的结论。立法必须权衡利弊作出选择。总的来说,我国应当首先规定特定物,以填补在这方面立法的不足,以使社会利益最大化和促进有效违约。同时考虑到我国已逐步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物流与前相比已大大增加,将来的立法可以更多地考虑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

本文的这一结论与近来要求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的观点是一致的。在一个物流停滞的社会,一般倾向于保护原所有人静的利益,而一个物流频繁的社会则更倾向于保护占有人动的利益。(注:这一观点来自我的同事邬枫(lutz-christian wolff)博士。)起草《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学者们更多地支持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相信是基于促进物流的考量。(注: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又见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

本文研究特定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过是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我国的具体法律制度的一个尝试。我国法律中还有许多具体制度有待这一研究进路带来更令人信服的论证。比如,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房地产规划制度、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环境法如何规定以保证可持续发展,等等。诚然,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建立在许多假设之上,这是由于经济学必须选择一些假设去简化问题,以便更好地关注和理解问题的某些特定特征。所幸的是,这些假定并不一定不切实际,而有艺术性的选择假设恰恰可以为我们提供洞见。(注:见polinsky,economic analysis as a potentially defectiveproduct:a buyers guide to posner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pp4—5,87 harv.l.rev.1655(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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