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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楼房出租法律规定(推荐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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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手续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合同协议,全文共 10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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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方因 一案,请求乙方委派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约,以期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应恪守中国司法部门制定的律师执业纪律和道德规范,尽职尽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全力为甲方办理本委托合同事项。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全面提供本案有关证据资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乙方应协助甲方收集和整理各方证据,并根据证据具体情况尽可能合理安排诉讼时机或程序。

四,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但甲方所交律师费及其他已开支费用不予退还。除已付费用外,还约定有其他报酬的或有未付费用的,甲方应全额支付双方约定的报酬及乙方代垫的其他费用。 五,乙方非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定理由,不得单方解除与甲方的委托关系。如无故终止本合同,律师费应全额退还甲方,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

1,律师费 元。

2,办案差旅交通费 元。

3,办案调查手续费 元。

4,打印、复制材料工本费 元。

5,其他费用 元。

七,由于一方的原因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过错方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但各方的赔偿额最高限额不超过实际已收取的律师费。

八,本合同签订后,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与第三者签订与本合同相同委托事项的合同,否则,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收取的费用不予返还。乙方指派的律师如因中途不能执行职务,可另行委派律师接替。

九,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选择后在括弧内打“√”):

1、代为起诉、应诉、申请仲裁或裁决;( ) 2,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或提起反诉、上诉;(

3,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 )

4,代为申请强制执行,承认、放弃或变更执行请求、标的,进行执行和解和收取执行标的物。( )

5,其他: )

十,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应另行协议。

十一,本合同如有甲方委托乙方申请执行的约定,且所涉案件须查封、扣押、冻结对方财产并须延长期限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申请或由甲方自行申请。

十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一审结束后失效。

十三,双方确认,本合同具明的联系地址和电话除非书面更正,均为委托事项必须的各项通知包括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的有效地址电话,任何一方如因此无法通知或送达而导致的后果对另一方均不承担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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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手续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合同协议,全文共 4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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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协议人:

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甲方)

百货公司(下称乙方)

建筑工程公司诉百货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xx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调解书已于   年  月  日送达。调解协议规定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    元,于  年  月  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付按银行货款的有关规定承担利息;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现因乙方目前经济方面有困难,提出分期付款。经甲、乙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变更xx区人民法院(  )x法经字第   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    元,于   年  月  日前一次付清”的决定。

(二)乙方于   年  月   日前,付款       ;于   年  月  日付款   元。

(三)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协议。乙方如不履行协议,每期拖欠的款额,每拖欠一日按30%计 算滞纳金。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建筑工程,a公司(公章) 乙方:    百货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章) 法定代表人:    (章)

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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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借条根据最新法律规定拟定

范文类型:借条欠条,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9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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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

因__________,今借到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以转账方式出借的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圆整)。借期_____(月/年),月利率_____%,上述借款定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期时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借款人未按上述既定时间还本付息,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借款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交通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对于因借款引起的纠纷,双方确认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送达诉讼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出借人确认以下任何方式均可送达:

1、手机短信送达

送达手机号:__________,手机号持有人:_______________。

2、电子邮件送达

电子邮箱为:__________,邮箱持有人:_______________。

3、邮寄送达

邮寄地址:__________,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确认以下任何方式均可送达:

1、手机短信送达

送达手机号:__________,手机号持有人:_______________。

2、电子邮件送达

电子邮箱为:_______________,邮箱持有人:_______________。

3、邮寄送达

邮寄地址:_______________,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共同确认:上述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以及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同时双方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提供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

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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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的法律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0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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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条件:

(1)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

(2)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主要必须具有公民资格;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且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

(3)国营企业招收职工,必须是在国家下达的劳动用工计划指标内,并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职工手续。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一件十分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严肃认真并履行一定的手续。

劳动合同的内容:

(1)用工单位的名称(全称)、所有制性质、法人资格、注册证件号码;劳动者的姓名、劳动手册及身份证号码;

(2)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应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劳动纪律。包括考勤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文明生产制度、厂规厂纪,以及奖励惩处办法等;

(3)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上应该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

(4)合同期限、试用期限;

(5)企业的生产或工作条件。包括对劳动者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必须的劳动工具、工作环境等;

(6)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包括劳动者在合同期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养者、工伤、医疗等保险待遇等;

(7)劳动者的工种、职务或职称;

(8)变更、解除、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手续;

(9)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

(10)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书上盖法人公章或劳动合同专用章;法人代表或其合法代理人签名盖章;劳动者本人签名盖章;劳动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意见及盖章;

(11)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事项。如住房、幼儿入托、子女入学等;

(12)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劳动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征求应招工人的意见;也可以由被招工人与企业行政的代表,如厂长、经理,人事处、科长等直接协商,共同起草。

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向被招工人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被招工人也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劳动合同书,并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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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的法律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6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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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一案,现委托重庆市第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乙方)律师出庭代理/代理,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同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第审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_________________

二、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国家《关于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元,标的费元。

四、乙方为本案调查、出庭所需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由甲方负担。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费元。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不予退还。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_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住所: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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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的法律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8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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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双方: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因经营中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甲方融资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鉴于乙方目前的经营状况,不能按原约定向甲方以货币资金归还借款。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以财物折抵其应偿债务,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以以下财物抵偿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向甲方的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以乙方财务记帐凭证为据,复印件附后):_______________名称型号数量所有权证明及编号评估价值

二、本协议成立后三十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向管理部门办理财物所有权过户登记。本协议自财物办理了过户登记之日起生效。上述财物过户登记之日起,甲、乙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即解除。

三、因办理财物所有权过户登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_____________%。

四、本协议所列的财物乙方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负责将保险的受益权记于甲方名下,直至本期保险期满。本期保险期满后,财物的保险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保证上述财物的所有权上未设定过权利限制(如抵押等),亦未被有关机关查封、扣押、保全等。由于乙方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财物所有权过户不成,甲方仍具有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有权依法行使债务追偿权。

六、本协议生效后,若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后成立。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一份交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一份由公证处备案。

协议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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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关于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克服和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习惯作法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48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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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在审判实践克服纠正符合法律规定的习惯作法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改革以来,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我院也在审判工作运行管理模式、审判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公众普遍反映我院从审判作风到审判质量都有了较大的转变和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精神面貌也都有了较大改观。但是,一些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反映,在审判活动中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习惯作法仍然存在,如何切实保障和维护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是我院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在审判实践中我院审判人员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习惯作法妨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以及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反映及态度,我院就此问题向当事人、旁听群众展开了问卷调查。调查反映,当事人及旁听群众对我院审判人员是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实现各项诉讼权利”方面的不满意率相当高,认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存在妨碍当事人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的问题。在此后召开的律师座谈会上,律师们也认为这一问题在我院已经非常突出,依照程序法的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实现各项诉讼权利已经成为我院的当务之急。     鉴于如何以正当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已经在审判实践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和紧迫,我院研究室认为及时解决和规范这一问题既是我院重视并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进一步扩大司法改革的成果。为此,我院研究室将这一问题作为专题调研课题进行了调研。在研究室的主持下召开了专家研讨会,专家们论证了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性质以及目前切实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指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我院审判人员应当转变司法理念,树立程序观念,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在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室对我院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习惯作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形成原因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调研、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院维权活动的开展。现将专题调研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性质及内涵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公正审判的权利。这种权利从诉讼法的角度出发,也可以称作程序保障请求权或司法保护请求权。以往审判人员常常“重实体、轻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请求权。法院进行司法改革以来,针对传统观念和习惯做法也进行了一些调整和改革,但这些调整和改革都未从根本上明确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关注的焦点也基本上集中在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即法院如何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律规定的程序原则的贯彻和实施上,而忽视了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程序权利)对法院审判活动行为的约束作用。在调研过程中,我们认识到要想切实保障和落实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就必须首先明确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性质和内涵。     (一)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性质     随着社会法治化步伐的加快,各国都在不断扩充公民接受公正裁判权利的渠道,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公民有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即程序保障请求权。一些国家将这种权利作为法律制度的核心并在宪法中予以规定。我国宪法虽然没有关于程序保障的直接规定,但是宪法第33条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125条关于公开审理、第126条关于法院独立审判等的规定,却可以看做是程序保障的宪法依据。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含着公民可以平等地享受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及通过法律程序实现权利及获得权利救济的内容。而第125条和第126条就是实现第33条规定的程序保障权利的有效方式。所以,第33条、第125条和第126条的规定不仅是宪法原则,而且也是程序原则的宪法化。因此,我国程序保障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基础之上,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究其实质是宪法权利。     (二)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内涵     宪法和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有以下内涵:     1、程序主张权。即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享有充分的权利就涉及实体法及程序法问题的事实和法律阐述自己的主张。程序主张权赋予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就该主张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权利,同时要求法院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主张权的机会,法院的裁判必须就当事人主张的具体事实、依据特定的法律进行。     2、程序平等权。它包括两层含义: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所谓平等保护是指法官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应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法官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地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     3、程序法律行为的及时终结权。当事人享有要求法院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及时审结案件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应当有权知悉个案的审理期限;如果案件延审,当事人有权询问原因及解决的办法;因为法院的原因造成诉讼迟延时,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及时审结案件。     4、对法院和法官的请求权。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请求权可以概括为(1)要求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判的请求权,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了此项权利;(2)要求法官中立的请求权。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中立,但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诉讼法都规定了回避制度,这是宪法关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具体化和制度保障;(3)要求法官行为理性的请求权,法官的行为必须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知为基础而非随意或恣意,法官对其决定应当阐明理由;(4)要求适用法律统  一、确定的请求权。这种统一和确定包括各地区、各个法院之间对相似案件处理上的偏差值在正常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基本一致,即执法原则和尺度的统一。     二、更新司法理念,强化程序意识,切实保障和维护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     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

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在诉讼法上实体公正也就是结果公正,是指法院裁判的内容正确、适当、无误,它包括案件事实认定真实和法律适用准确两方面。公正的裁判结果是法院或法官通过整个诉讼过程所要达到的一种理想结果。然而,这种理想结果的实现必须以程序公正为前提。虽然公正的程序并不必然产生公正的结果,但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产生的不公正感和人们对程序不公正的评价却会降低人们对实体公正的信任程度,甚至动摇实体公正的根基。因此,以正当程序来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它是保障当事人实现法定权利的需要     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不仅是诉讼法规定的权利,而且也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但是以往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的时候,常常由于不谙法律或者存在阻碍当事人接受裁判权利的各种障碍而不能在实质上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而强化程序保障,则通过在诉讼中充分给予双方当事人对等的“攻击”、“防御”机会,并形成制度化的程序以及在诉讼过程中严格遵守这样的程序要求,来保障当事人法定权利的实现。     (二)它是法院全面履行审判职能的需要     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的审判职能是其最重要的职能。以往法院的审判职能主要体现在追求司法的实体公正上,认为程序公正只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而已,处于辅助地位。这种实体至上的作法和观念导致实践中将实体法适用正确与否作为评判裁判结果的主要标准,使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极大损害。从某种意义上讲,实体公正是相对公正,因为这种公正要受到时空条件的限制,很难有唯一的标准或结论。而诉讼程序则是被宪法以及诉讼法明文规定的,违反诉讼程序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与实体公正相比,程序公正更具有绝对性的特点。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或不予重视,开庭审理走过场,合议庭“审而不判”等现象实质上都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表现。的确,相对于实体规范而言,程序具有其工具性的一面,但我们同时也应当看到,“适当的实体规范是经由程序铺设的轨道通过公正、有效的程序形成的”。因此,程序公正不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具有优先性。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思想,在保证法院全面履行其审判职能的同时,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它是推进和深化司法改革的需要     法院的一系列审判方式改革措施的推进,已经开始涉及审判组织的改革,如审判长选任机制的实施。这意味着今后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案件的权力越来越大,如何防止审判权力的滥用将是今后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程序保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制约作用。因为程序的公开性使法律程序的要素已为公众知晓,法官的行为必须要受程序规则的约束和公众的监督。一方面,程序的公开便于各级人大、各级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另一方面,程序的公开也通过保证当事人对程序的了解和参与程度,限制法官滥用审判权。因此,完备的程序能够限制恣意的发生和权力的滥用,对司法改革的深化亦起到保障和推进作用。     (四)它是诉讼民主和文明执法的客观需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诉讼制度应当是民主的诉讼制度。司法审判的民主化程度越高,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就越高,程序的公开性就越强,程序的作用得到越充分地发挥;反之,司法审判越具有~特征,司法审判就越不透明,程序的秘密性越强,而其作用就越弱。因此,诉讼民主要求诉讼程序的每一个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五)它是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需要     强化程序保障的价值在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方面主要体现在:一是强化程序保障有利于迅速及时解决争讼。诉讼效率强调以最少的时间耗费来解决争讼,当事人诉诸法院的目的在于让法院尽快解决争议。因此,对诉讼案件的认识不可能无限期地进行下去,对诉讼行为必须有时间上的限制,审理期限和诉讼期间的设置便是出于此目的。强化程序保障要求法院做到遵守审限规定,及时审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以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遵守程序安排可使当事人以最少的花费利用诉讼制度达到其诉讼目的,法院以最少的司法资源的耗费解决争讼。在民事诉讼中有关诉讼费用、诉讼周期、诉的合并、简易程序以及代表人诉讼等制度,都是为了实现诉讼效益而设立的,是实现诉讼效益的保障。在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效益也是现代诉讼制度所追求的目标。     (六)它是当代司法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是法制进步的标志。     我国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经过近20年的努力,已经构建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最初的法制建设主要是以经验为指导,以实体法为中心,工作也主要是应急性的。英美国家对接受程序保障极为重视,并将其作为一个基准来衡量一个法律或者一个程序是否正当。程序公正观念已被越来越多的国际文件承认和接受。中国入世之后,中国政府承诺我国人民法院将努力做到“平等、统一、独立和透明”,所有这些都必须以程序公正为保障。而我国宪法关于程序保障的规定比较抽象,对程序建设也尚未形成体系,一些程序规则还比较粗糙,不利于操作,需要进一步分析、论证和技术处理。因此,强化程序保障不仅是我国司法系统恪守政府承诺、维护我国司法权威的前提条件,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和法制进步的标志。     三、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妨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突出问题     虽然宪法和诉讼法为当事人借助诉讼程序接受司法救济和裁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和存在于审判人员头脑中的传统观念的束缚,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或多或少、程度轻重不同地存在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问题和习惯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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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反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探讨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48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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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一规定使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在设立担保时,保证人以其一般财产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第三人以其特定财产向债权人抵押或质押以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但债权人并不对担保负对等给付义务,债务人也常对上述担保人不支付代价。因此在承诺过程中担保人面临着利益受损的极大可能性,担保风险得不到补偿,与预期利益失衡,显然有悖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反担保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可对担保人的这一尴尬境地有所改善。由债务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即为反担保。我国《担保法》只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没有对反担保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过于笼统。但“反担保”和“担保”毕竟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究竟如何运用担保的规定,在实践中对反担保如何把握和操作,本文拟就此谈一下笔者的粗浅认识。 一、反担保的概念 根据《担保法》规定,反担保是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保证将来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而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这里把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称原担保。因此反担保是以原担保的存在而存在的,没有原担保就谈不上反担保,只有存在原担保,在主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为确保该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而要求主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亦即提供反担保。 二、反担保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和资格 反担保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提供反担保人和原担保人。原担保人的范围、资格设定在担保法中都有规定。《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本文认为由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意味着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也可由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因为反担保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原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以获得追偿权的确实落实,在原担保人为债务人履行担保职责后能获取合法对价。从公平、公正这一立法思想出发,对反担保中债务人不应仅仅作字面解释,而应将之扩大至第三人,即由债务人外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将对原担保人的利益保障更有实际意义。 对提供反担保者的具体要求,亦即主体资格,对反担保是否有效成立及法律职责的有效履行是非常重要的。其主体资格当然必须具有民法通则中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力,亦须具有担保中担保人主体资格的法定条件。另外,反担保人必须具有代偿能力,具有代偿能力,才具有担保能力。但是具有“代偿能力”并不是保证人资格的唯一要求。除法人和公民以外的其他组织,只要其能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就可以充当保证人,也可以充当反担保人。但上述其他组织应除去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上述单位的资金来源绝大多数依赖于国家拨款及社会力量捐助。如果他们担任担保人就势必会影响公益活动的开展。另外,除经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也不得为担保人。同样,上述单位也不能成为反担保人。 三、反担保方式 前面已经述及,反担保人可以由债务人充当,也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充当。如果认为反担保人只能由债务人充当,不能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充当,那么反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时,也就是由主债务人保证第三人(亦即原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这在法理上和实践中均失去了反担保的意义。《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同时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这是否说明反担保方式也可以采取上述五种担保方式,反担保法律制度相对于原担保是否有其特殊的地方,下面将逐一论述。     《担保法》并未将反担保的担保人局限于债务人身上,相反,债务人为确保担保人对自己追偿权的实现,完全可以委托第三人(即反担保人,而非原担保中的第三人)作为反担保人。因此,可以肯定说,保证是反担保的方式之一。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保证人和原担保人约定,当原担保人的追偿权到期待以实现时,由该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反担保方式。理论上分析,保证反担保也应包括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但从实践中去分析,无论原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或是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反担保方式只能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原担保人的利益,在实现追偿权时不必耗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如果也采取一般保证方式,那么反担保人同样拥有先诉抗辩权,原担保人只能在穷尽主债务人财产后才可以向反担保人求偿,这也失去了反担保的意义。 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和原担保人约定,以该特定财产作为原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当主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被追偿的债务时,原担保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使原担保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补偿。 质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移交原担保人占有或办理出质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原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主债务人不履行被追偿的债务时,原担保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能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而存在。理论界持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留置不能成为以担保的方式。理由是反担保是产生于约定,而依据《担保法》规定,留置权基于法律规定,且留置专指因仓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法有留置权,而在债务人和享有追偿权的原担保人之间是不存在上述合同关系的,也就不存在和无法行使留置权。也因为留置权在法律条件具备时当然发生,反担保与之无法切合。因此说留置权不能成为反担保方式。如果约定原担保人占有主债务人其它动产,以此来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也只能成立质押权而非留置权。而因其他合同关系合法占有主债务人的动产,也不能成立留置反担保。笔者对上述论述持有相异观点。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不能以意思表示设立留置权,但留置权的法定性并不意味着仅限于法律有明文

规定的承揽加工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同样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4款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因此,留置权的设立只需具备按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这个要件即可成立。其次,是否确定反担保由债务人和原担保人约定,在主债务人和原担保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反担保人)与原担保人之间如存在保管费、加工承揽、运输等合同关系,而保管费、加工费、运输费等一般远远小于保管物或加工原料或运输物的价值,这同样为再次设立担保亦即反担保提供可能。综上,留置也可以成为反担保的方式。 定金作为反担保方式在理论上也行不通。定金是指主合同为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当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而在债务人和享有追偿权的第三人(即原担保人)所成立的反担保合同中,双方没有对等的权力、义务,只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追偿权,也就无法成立以原担保合同为主合同的定金合同。司法实践中,支付定金进一步削弱债务人向债权人的欺诈故意,且定金具有明显的惩罚性,另外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又有比例的限制,对于原担保人有担保追偿权的实现作用甚微,故定金不适用反担任,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综上,债务人或第三人(反担保人)向原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其中尤以保证和抵押为普遍。反担保方式也会因反担保提供者不同而不同。当债务人作为反担保人时,保证方式的适用应受到限制。因为保证作为人的担保,债务人向原担保人以保证作为反担保时,会形成债务人既向原担保人承担偿付因履行原担保而发生的必要费用的义务,又向原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债务人与反担保人会二合为一,起不到反担保作用。只有债务人以其特定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作为反担保方式,才会实际保护原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当第三人作为反担保人时不受到上述限制,保证、抵押、质押均可采用。债务人或第三人充当反担保人时,选择采取何种反担保方式,取决于反担保人(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原担保人之间的约定。 四、反担保的构成要件 反担保的设立属于民事行为,那么反担保应具备的条件也应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反担保的有效设立必须首先符合上列条件。本文前述反担保法律关系主体范围也体现了上列有效条件的要求。这也是设立反担保的基本要求。 除此之外,各种反担保方式各有其成立要件,故当事人约定采取某种担保方式时,其行为在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之外,尚须符合担保法相应条款的特定成立要件。例如,担保法第38条、第39条规定,抵押权设立须有抵押合同并须具有书面形式与相应条款,第41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设备等设定抵押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反担保若采取抵押方式,也应遵循规定。又如,担保法第64条、条65条规定,质押权设立必须有质押合同并须具有书面形式与相应条款,第78条、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转让有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当向其管理部门或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反担保若采取质押方式,也同样遵循之。这也是设立反担保的特殊要求。 分析反担保构成要求是判断反担保的效力合法与否的关键。而反担保作为一种担保制度,其效力又受到与担保合同有关的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判断反担保效力,除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吻合外,还需联系主合同的民事行为进一步判断。 五、原担保与反担保的异同 设立反担保的目的是确保原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对主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反担保与原担保一样也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反担保也是从属于主债的一种从债,反担保合同作为原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而存在,原担保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直接影响反担保合同的效力。就补充性来说,则指主债务人不能保证原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时,由反担保人负代为清偿责任。 原担保与反担保的目的不同,方式也有别。原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方式,而反担保只有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留置这四种方式。 另外,反担保相对于原担保来说,其范围不但包括原担保范围所确定的款项之外,还应该包括(一)原担保款项所生的孳息;(二)为实现追偿权实际支出的费用。 比照原担保,反担保人同样享有抗辩权,该抗辩权是指反担保人依据法定或约定事由主张减免或免除其责任用以对抗享有追偿权的原担保人的权利。依据本文前述,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无论原担保是一般责任或连带责任,其都为连带责任方式,因此反担保在抗辩权享有上与原担保很有区别的一点是:无论何种情况,反担保均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至于其他抗辩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也应结合反担保所采取的担保方式的不同而分别享有,具体是和原担保中的抗辩权相类似的。 六、反担保的实行 根据反担保设立的目的要求,反担保是为原担保~益实现而设置的,故反担保应于原担保实行之后实行。要求原担保的实行合法有效,这是反担保实行的一般原则。在原担保与反担保皆合法的前提下,如果原担保因债务人实际履行或其他免除条件而未实行,则为保护应保证的权益而设立的反担保同样也毋须实行,原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同时自行终止。如原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在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时,可根据设立的反担保合同,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反担保人)主张权利或根据抵押、质押合同处分抵押物、质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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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企业法律顾问岗位职责_岗位说明书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说明书,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6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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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岗位职责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参与起草、审核企业规草制度

企业规章是针对企业内部对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管理活动所制定的各种规章、章程、程序。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文化、管理方式、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审查是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工作之一。在审查企业规章制度时,首先要保证其合法性,即对企业规定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和管理手段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审查还应注意其实用性、规范性、协调性。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是企业针对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如资本经营、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所进行的决策。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主要是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其作用为:

(1)确保决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据,是依法做出的,不会出现违法的情况,从而避免决策的法律风险;

(2)保障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得到充分体现,使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3)保证决策在法律上不但可行,而且是最佳方案,在法律上最有利于决策目标的实现;

(4)从法律上为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当获得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上当受骗,避免显失公平,避免发生纠纷。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主要有4种方式:

--参加决策会议。参加决策会议是企业法律顾问根据行业有关规章或者企业领导人的要求,作为正式成员或列席人员,参加企业的各种决策会议的活动。企业法律顾问参加企业决策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决策问题提出系统全面的法律意见,并做到有法律依据,有分析论证;随时为领导或会议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解答和说明;参加对决策问题的分析讨论。企业法律顾问参加决策会议之前,要搞清楚会议主题及有关的情况,做好准备,特别是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内容,会上认真听取和分析别人的意见,提出法律方面的意见方案。

--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在企业领导作出某些决策时,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口头和书面的意见或方案。主要做到:第一、对企业领导提出的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分析论证并及时给予明确的答复;第二、对企业领导虽然没有提出但关系决策是否合法可行的重大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通过起草、修改、审核有关文件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企业法律顾问在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核的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决策的背景、目标、内容,提出正确的法律意见并将其体现在文件之中,保证决策的正确合法,防止决策或其文件表述出现漏洞和错误。

--企业法律顾问主动提出意见和方案。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参加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特别是在处理企业的各种经济纠纷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经过一定的调查研究,主动向企业领导提出建议和方案,形成书面的意见,影响企业重大的经营决策。

三、起草和审查合同

起草和审查企业对外从事经济活动的合同是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工作之一。企业法律顾问应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清楚将要签订合同的标的、内容、主体等方面国家的相应政策和规定。

合同条款要根据《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拟订,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的种类;数量和质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违约责任;订立合同的日期、地点及其它内容。

审查合同主要是对企业内部各业务部门起草的合同进行审查把关。企业法律顾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二是审查合同项目的真实性;三是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四是审查合同有关标的的数量、价格、质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五是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标准;六是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是否完备。

四、合同管理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企业合同业务的工作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授权委托书的管理。签订合同的授权委托书是由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业务人员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证书。合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及合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同时具备相应的业务水平,方可取得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且加盖企业公章。合同业务人员的授权范围应由企业法律顾问提出审核意见报企业领导人确定,还应与业务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相一致。

--对合同文本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建立合同专用章管理规则,对合同章的使用进行登记管理;建立与合同相应的合同管理台账及统计报表。企业法律顾问对起草和审查的合同要逐个建立档案,与合同有关的文书、电报和图表及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应同时归档。

--对合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不断修改、完善各项合同管理制度。

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合同发生纠纷时,法律顾问应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直接或协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处理,并对纠纷解决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加以纠正和制止。

五、办理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法律事务

商标注册申请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一项重要工作。企业法律顾问通常通过两种方式来开展此项业务:一是亲自代理企业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二是根据情况聘请社会专门代理机构办理。对于企业内部的专利申请、专利的转让与使用许可,企业法律顾问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办理有关事务。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它对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企业法律顾问应承担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制定保护商业秘密规章制度,对企业的商业秘密划定范围,确定涉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在正常经营活动中采取法律手段进行预防性保护,并运用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对企业的侵权行为。

六、代理企业处理有关纠纷

解决企业经济纠纷的途径通常是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4种方式。其中主要方式是仲裁和诉讼。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或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时,要掌握好"争议解决条款"。

在解决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的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通常作为企业的代理人参加纠纷的仲裁、诉讼或者非诉讼的解决。

七、开展法律培训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进行法律培训、普及法律知识是其基础工作之一。企业法律顾问的普法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起草、参与普法规划和计划;二是承担讲课任务;三是积极推进本企业的法制实践。

总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在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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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法律顾问_企业文化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9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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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力师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企业—对外经济联系日趋广泛。在激烈的竞争中,实现依法管理企业。依法经营企业的目标,真正把企业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实行科学法策;推动依法冶企、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依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当前企业领导层亟待解决的问题。 发达国家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她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诞生、推进并日臻成熟,对规范企业的组织与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随着法制境的日益完善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而发展的。早在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就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在当前市场经济中,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也取得了新的进展,较好地发挥了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参谋、法律保障、法律培训、法律监督四项功能。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也实现了由打官司、讨债向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建立企业法律机制转变;由被动、事后提供法律服务向主动、超前的法律服务转变;由缺乏有机联系的法律调整向综合的协调职能转变。特别是1997年,国家先后制定发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这为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今年年初,国家经贸委进一步确定了“九五”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目标,具体目标是:组织结构上,大型、特大型企业都应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并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内容上,应完成从事后处理向企业全方位、全过程管理的转变;队伍建设上,要建立一支10万人左右的素质较高、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职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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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各方同意,对于任何按照本协议第2.1条规定确定的股权转让和回购,各方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签署必要的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61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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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犹豫期

各方同意,各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各方同意设立一个犹豫期,犹豫期的期限以投资协议所约定的第一笔增资款支付日期为届满期,在该犹豫期届满前,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投资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且不履行增资款支付义务;丙方(1)亦有权在该犹豫期届满前单方面解除投资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且不履行股权出让及工商变更义务。但各方在行使该单方协议解除权时应以明确的方式及时通知协议各方。

2.14股东会

(1) 股东会为目标公司的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6) 修改公司章程;

7)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或单笔经营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事项;

8) 任何担保、抵押或设定其他负担;

9) 任何对外投资(包括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合资、合作等;

10)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1) 与公司股东、董事、高管及其关联方发生的一年累计超过50万元的关联交易;

12) 公司章程约定的其它事项。

(2) 股东会决议事项,须经包括甲方在内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有效决议。

(3)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15董事会

(1) 董事会的定期会议应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可以电话或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和主持。

(2) 除另有约定外,下列重大事项应经目标公司包括甲方提名董事在内的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1) 批准、修改公司的年度计划和预算;

2) 公司年度奖金提取和分配计划;

3) 公司业务方向发生重大变化,或开拓新的业务方向;

4) 任命公司总经理及决定其薪酬,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决定主要经营团队成员的报酬事项;

5)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金额或单笔经营支出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下的事项;

6) 审议公司任何对外借款或贷款;

7) 与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发生的一年累计超过10万元并低于50万元的关联交易;

8) 聘请或更换公司的审计师,变更公司会计政策、资金政策;

9)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约定的其它事项。

2.16知情权

(1) 本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将以下报表或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甲方,同时建档留存备查:

1)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天内,送交经甲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审计的该年度财务报表;

2) 每季度结束30天内送交该季度未经审计的季度合并财务报表;

3)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前45天内送交下一年度综合年度合并预算;

4) 甲方要求的主要运营数据。

(2) 甲方如有任何信息上的疑问,可在给与目标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合理通知的前提下,查看目标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财务的原始单据,了解目标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财务运营状况。目标公司应就重大事项或可能对目标公司及其下属机构造成潜在义务的事项及时通知甲方。

(3) 聘任或更换为目标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甲方认可。

第3条 乙方、丙方陈述与保证

3.1 真实信息及披露

丙方、目标公司向甲方提供或披露的全部信息、资料、保证或承诺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完整的、无遗漏的、真实的、准确的、可靠的和没有误导性的。

3.2 目标公司的股权所有权

(1) 丙方为本补充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的全部公司股东,丙方与目标公司先前股东之间、丙方各方之间就目标公司之前的股权转让、增资等事宜不存在任何未决或潜在的纠纷或争议,并均已遵守了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中国法律

(2) 丙方对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有权签署本补充协议并同意目标公司增资事项;

(3) 目标公司的股权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不存在质押等任何担保权益,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合同、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股权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

(4) 丙方特别承诺,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完成后,将根据股东会决议,尽快将所持目标公司的    %的股权,设为期权池,该部分股权仍暂由丙方代持。

3.3 遵守法律

(1) 不违反法律

目标公司及丙方未曾因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任何责任或刑事或行政处罚,或以其他方式对目标公司从事其目前主营业务的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出资、知识产权、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金的缴付、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相关的登记、备案、批准或验收等。

(2) 许可

目标公司拥有从事其目前主营业务所需的所有资质、许可、批准、证书、授权和执照,该等资质、许可、批准、证书、授权和执照均真实、完整、充分且合法有效。目标公司没有违反或不履行任何该等许可、批准、证书、授权和执照。

(3) 税务合规

1)所有要求提交的有关目标公司税收的纳税证明和报告均已按时提交;2)所有要求在该等纳税证明和报告上显示的或以其他方式到期的税收均已按时支付;3)所有该等纳税证明和报告在所有重要方面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及4)任何税务部门均未正式或非正式地提议就该等纳税证明作出不利于目标公司的调整,且不存在进行任何该等不利调整的依据;5)不存在任何未决的或(就目标公司所知)潜在的对目标公司提起的有关评定或收取税收的诉讼或程序。

3.4 资产状况

(1) 截至评估基准日,目标公司经审计的账目中记载的资产,均为目标公司依法或依合法有效合约约定拥有所有权、直接支配权或其他排他权利的资产,上述资产之上均不存在任何产权负担或第三方权利。

(2) 对于正在使用的资产,目标公司拥有所有权或合法的权利,有权在其现有业务和/或拟经营业务的经营中使用,并足以凭借上述资产支持其正常业务的运转。

(3) 目标公司已经向甲方提供有关目标公司租赁的全部资产的真实和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租约复印件,目标公司遵守所有该等租约。

(4) 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抵押、质押。

3.5 知识产权

(1) 目标公司合法拥有其目前及未来从事生产经营所需的知识产权的全部权利(详见附件一)。对于上述知识产权,目标公司没有授予也没有义务授予任何的许可、分许可或转让权;

(2) 目标公司未曾从事任何行为或怠于从事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支付申请费、审查费、发证费、注册后续费用及维持费、年费、复审费、使用费、转让对价及类似费用),经合理判断没有可能造成对其合法拥有、使用的知识产权有被放弃、取消、注销、丧失、失效、终止或不可执行的情形;

(3) 目标公司已根据一般惯例、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知识产权上的权利,并始终保持所有商业秘密的信息的机密性;

(4) 任何由第三方许可人向目标公司作出的使用许可,均已履行有关核准、备案手续,是完全有效的,并且目标公司均未构成任何该等许可项下的违约,而且第三方许可人均未曾对任何该等许可行使终止权;

(5) 截至目前,1)不存在任何第三方针对目标公司提出知识产权侵权、未经许可的使用或侵害索赔,或就目标公司自有的或被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的效力提出质疑的未决法律程序,并且2)目标公司未接获任何质疑其(全部或部分)拥有的知识产权合法性的通知或主张。3)目标公司对自有知识产权享有的专有权利是合法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4)目标公司自有的或取得许可的知识产权没有受制于未履行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决定。

3.6 财务制度完备

(1) 目标公司已建立符合中国会计准则要求之完善财务、会计制度,置备完善之账簿。

(2) 目标公司提交甲方的财务报表(包括在每一情况下的附注)在所示期间均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并且,目标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日前所发生的历次税后利润的提取和分配均符合中国法律之要求。

3.7 经营

至本补充协议签署日前,目标公司不存在下述情况:

(1) 对目标公司使用的资产或经营成果、前景或目标公司目前从事的主营业务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损坏、破坏或损失;

(2) 目标公司放弃有价值的权利或应向目标公司偿还的重要债务;

(3) 目标公司存在可能对目标公司目前从事主营业务的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实或情形。

3.8 雇员

(1) 目标公司没有受到罢工、停工或其他重大劳资纠纷的威胁;目标公司已遵守所有关于劳动雇用、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报酬支付方面的法律规定;

(2) 除法律要求以外,目标公司没有和员工签订补偿协议或股权激励机制、离职费支付、利润分成计划、退休协议等其他类似补偿安排;

(3) 除在本补充协议签署前已经向甲方披露的以外,就雇员个人和目标公司各自应向有关政府机关缴纳的按有关政府机关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出来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欠缴或未足额缴纳的行为;

(4) 根据目标公司和丙方所知,目标公司的高级职员、主要员工均未意图终止受聘于目标公司,而且目标公司现时也未意图终止聘用上述雇员。

3.9 无诉讼

(1) 目标公司没有参与任何诉讼、仲裁或任何政府调查,也不是诉讼、仲裁或任何政府调查的当事人。目标公司的任何股权持有人或任何董事、高级雇员或代理人均没有参与任何已对或可能对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任何政府调查,也不是上述诉讼、仲裁或任何政府调查的当事人。

(2) 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未决的、或就目标公司所知,可能对目标公司提起的任何诉讼、仲裁、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不存在任何未决的、可能的、可预见的,针对目标公司的股权持有人或任何董事、高级雇员或代理人且可能对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3.10 无资不抵债

丙方没有作出任何结束目标公司营业的命令,或就此通过决议,或为目标公司委任临时的财产清算人,或为结束目标公司营业提交申请或召开会议。没有为目标公司或其所有或任何资产委任破产管理人。目标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或无法支付其到期债务的情况。

3.11 目标公司在本次交易之前发生的未付员工社会保险费用(包括住房公积金)导致的清偿或给付责任,全部由丙方承担,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因前述事项而遭受的损失、支出的费用,丙方应给予目标公司足额补偿。

3.12 目标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之前发生的、未向甲方披露的任何性质的负债、未付税款和政府规费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清偿或给付责任,全部由丙方承担,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因前述事项而遭受的损失、支出的费用,丙方应给予目标公司足额补偿。

3.13 上述陈述、保证如实质上(不论有无过错)不真实或有重大遗漏而令目标公司或甲方受到损失,丙方应向目标公司及甲方作出充分的赔偿,赔偿金额应不低于甲方增资总额的20%,丙方(1)和丙方(2)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14 《投资协议书》及本补充协议中任何涉及甲方权利实现,目标公司及丙方承诺、陈述与保证、义务履行、违约责任等事项,均由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 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承诺

4.1 对外股权投资披露

丙方承诺,丙方及目标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详见附件二)将在相关情形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甲方披露其全部对外股权投资信息,包括目前已投资项目和未来投资项目。

4.2 合理使用本次增资款

丙方承诺,甲方本次向目标公司增资的资金应用于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并得到最大化效率使用。丙方承诺,将根据本补充协议附件三所列示计划使用本次增资款,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4.3 丙方承诺,丙方将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实体或以自然人名义从事与甲方及目标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会在与甲方或目标公司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任何经营实体中任职或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也不会以非甲方或目标公司的名义为甲方及目标公司的原有客户提供与甲方或目标公司所从事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并将会避免任何其它同业竞争行为。

4.4 丙方承诺,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甲方及目标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甲方及目标公司向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目标公司的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则保证按照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甲方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5 丙方(1)及丙方(2)作为目标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至少五年内继续在目标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从目标公司离职,并尽可能为目标公司创造最佳业绩;且未经甲方同意,丙方(1)及丙方(2)不得在其他任何公司兼职。

4.6 丙方及目标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五年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1)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2)目标公司不得以增资或其他形式引入其它投资者,(3)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不得进行质押或设置任何其它权利负担。

4.7 丙方承诺,应促使目标公司遵守中国国家和地方相关税收法规及要求,并争取依法可享有的各项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

4.8 丙方承诺,应促使目标公司遵守相关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员工福利的规定和要求。

第5条 其他

5.1 本补充协议为《投资协议书》的补充,与《投资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之保密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协议的效力及修改、变更和终止等,适用《投资协议书》之约定。

第6条 附则

6.1 本补充协议一式      份,乙方留存一份,其他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如果本补充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判决或裁定为无效,则该条款应当视为与本补充协议其他条款分割,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补充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和可强制性执行,各方应尽力达成新的条款,使其尽可能接近协议各方订立原条款时的意思表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之签署页)

甲方:金葵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丙方(1):                   (签字)

丙方(2):                   (签字)

丙方(3):                   (签字)

附件一:知识产权清单

附件二:核心管理人员名单

1、 姓名:   职位:    身份证号码:

2、 姓名:   职位:    身份证号码:

附件三:本次增资款使用计划书

时间

资金投入

工作目标

预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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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法律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_开题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9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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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

根据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现就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内容和开题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一、开题报告的性质

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是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全部课程结束后,由导师指导,在阅读文献和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对拟撰写学位论文的题目向有关导师组作出的选题性论证报告。

开题报告是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与学位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发挥导师和导师组对毕业论文的指导作用,确保法律硕士研究生论文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所有法律硕士研究生进入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环节的必需程序。

法律硕士研究生未经开题报告或者开题报告未获通过,则不能进入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阶段,亦即不能获取学位证书。

二、开题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开题报告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并根据拟写的论文类型(专题研究、调查报告或者案例分析报告)进行具体设计。

开题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2、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的新见解;

3、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4、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5、论文进度安排、操作方式;

6、需要特别向导师组请教的问题。

开题报告应以书面(打印)方式向导师和导师组提供,字数不少于XX字。

三、开题报告的程序

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开题,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末进行。

开题由导师组组长主持,全体导师组成员和有关研究生参加。

开题程序为:(1)开题人汇报自己的选题情况,重点介绍论文题目、选题意义、论文结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等内容;(2)导师组对选题及论证提出问题和意见;(3)指导教师发表意见。开题报告会应有记录。

四、开题报告的审核

通过以上程序,如果导师组半数以上成员认为选题适当、设计可行,应当通过开题报告;如果认为开题报告存在不足,有可能影响论文写作的,经导师组提出具体修改建议后,可以通过开题报告;如果认为选题不当或者存在其他致命缺陷,难以一时解决的,则不能通过开题报告。

由于研究生本人的原因致使开题报告未能如期进行或者未获通过者,可在一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开题。如果再次开题仍未获通过,则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以结业处理。

开题报告通过后,由开题人填写《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登记表》,在导师和导师组长分别签字后,报法律硕士办公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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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加工厂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工厂,全文共 17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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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勤制度

1、工作时间工厂每周工作六天,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其中:

周一至周六: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为工作时间。生产期提前十五分钟上班,作为交接班时间。

2、考勤

(1)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工厂考勤制度,上下班亲自打卡(午休不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

(2)迟到、早退、旷工

a、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10元。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20元。超过1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b、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薪金。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3、请假

(1)病假

a、员工病假须于上班开始的前30分钟内,即8:00-8:30致电车间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

b、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由工厂给予工作安排。

(2)事假: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车间负责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经权责领导核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二、岗位制度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操作规程及工艺要求操作,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罚款。

2、工作时间禁止睡觉、串岗、聊天等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罚款50元。

3、严禁越岗操作,不经车间主任同意,不得私自调节设备重要参数、阀门、开关等,违者承担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严禁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违者处以50元罚款。

5、各岗位操作工相互监督、协调配合,紧密协作。

6、严禁在生产车间饮用食物。

7、严格按规范化生产和程序,加工制作每件产品应做到坚固、外表美观。

8、生产车间应保持整洁,下班前清理、打扫卫生,整理原材料,规整摆放,成品、半成品分类整理,摆放整齐。

9、按时上下班,上班时,衣冠整洁,不准穿拖鞋进入生产车间。

10、严禁在生产车间内吸烟或使用非工作需要的明火。

11、生产车间员工禁止酒后上岗。

12、未经允许不得带非厂内人员进入生产车间。

三、奖惩制度

1、服从车间主任管理、调动和各项工作的安排,若有不服从管理、调动和工作安排的,轻者上班且扣除考勤一天,重者到办公室报到学习。

2、对车间提出合理建议,能够降低成本、提_____率,若被公司采纳,给予表彰奖励。

3、上班认真、负责,且本岗位不出现重大失误和设备故障的给予表彰奖励。

4、无责任心,造成设备故障、原材料浪费、影响生产的,给予一定处罚。

5、在生产中,爱护公共财产,对各类违法_____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每次奖励50元,并通报表扬。

6、在生产中及时发现机械故障、报告或及时维修者,每次给予奖励50元。

7、按工厂要求及时完成任务或提前超额完成的各项任务指标者,每月奖励50元。

8、偷窃他人财物及生产工具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9、在工作和生活中,无故吵闹打架者,引发事故,当事人除负责医疗费外,双方各罚款100元。影响较坏者,予以辞退。

10、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者,立即予以辞退。

四、卫生安全规定

1、加强车间安全防火防盗工作,每天下班后各生产车间电源全部关闭,所有车间关门、上锁。

2、为了确保消防设备安全性能,生产车间配备的所有消防设备不得随意动用,或作为它用。

3、员工在生产工作中应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操作制度和安全管理。发现不安全情况应及时上报,予以排除,保障生产安全。

4、车间负责人应经常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5、工厂全体员工应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

6、车间员工在每天下班前半小时进行生产车间的消毒清洁,保障环境整洁卫生。

7、生产废物必须每天清除出厂,保障卫生安全。

8、生产车间及其周围必须不定期进行除虫灭害,防止细菌滋生,危害生产人员。

9、员工不得在生产车间内私拉电线,以保障用电安全。

10、工厂内所有电路电线应符合安全标准,定期进行检修。

五、其他

规章制度自下发之日起适用于本工厂所有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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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企业法律顾问聘请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9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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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职能,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聘请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单位, 律师事务所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具体负责甲方的法律事务工作。

二、本合同聘期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可续签。

三、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是为甲方日常管理工作或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范围包括:

1、接受甲方的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或应邀出具法律意见书;

2、协助甲方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参与甲方重大项目的法律论证、业务活动的谈判,以及必要的调查工作,收集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文件,为甲方更好的决策提供事实、政策、法律依据。

4、代理甲方及下属单位各类纠纷案件的诉讼、调解及仲裁或代理非诉讼案件处理。

5、应甲方的要求,对甲方的职工进行必要的法律培训。办理其他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6、乙方为甲方从事以上法律事务第3、4、5项工作应按事务的难易程度及标的收取代理、交通、食宿等费用。(具体金额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四、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制度:

1、常年法律顾问为不定期或定期提供法律服务。如遇紧急法律事务,应聘律师应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拖沓。

2、甲方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便于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3、甲方根据需要,可邀请法律顾问列席有关会议,发表意见供甲方参考。

4、甲方为法律顾问工作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法律顾问应保守秘密,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5、甲方可指派固定的联系人,与常年法律顾问保持必要联系。

五、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经双方协商,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贰万整。(户名: ,开户行: ,账户: )

六、甲方视法律顾问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可给予奖励。

七、法律顾问为甲方代理的普通案件或非诉讼业务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下限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双方另行协商代理费用。

八、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工作而产生的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代表人:

本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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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企业法律顾问聘请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64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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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人):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

甲方为了提高经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减少法律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专门的法律服务;

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乙方表示同意;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法律顾问服务人员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师组成顾问小组担任甲方的企业法律顾问。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4、根据甲方具体项目情况,乙方可委派具有专长的其他律师承担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业务。

二、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一)常规法律顾问服务

1、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生产经营维持正常发展;

2、协助企业申办有关的业务经营许可证书、执照;

3、应甲方要求对有关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出具法律意见,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4、为甲方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经济合同,参与重要合同谈判;

5、参与策划企业资金的筹集与运作;

6、为甲方投资、资产重组、企业改制、产权界定等相关业务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7、参与制订投、融资计划;

8、对甲方的合作方进行资信调查;

9、为甲方招标、投标项目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

10、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每一环节,包括决策、管理、实施进行全程跟踪,就可能发生的影响经营业绩的冲突、纠纷提出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11、提供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和商业信息;

12、为甲方及其分支机构的创办进行法律制度设计,并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修改、出具法律意见;

13、为甲方办理商标、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等知识产权的注册申请、续展等有关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

14、应甲方的要求,协助参与重大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并适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15、协助企业整合专业经验和人际资源,提供可操作的资源整合方案;

16、拟订、审查劳动合同,办理涉及人力资源、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职工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17、根据授权办理甲方内部、外部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进行侵权调查、签发律师函、发表律师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

18、拟定企业经营服务场所警示标识的内容;

19、为企业经营服务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提供法律建议;

20、及时协助处理企业与消费者的纠纷;

21、对企业管理层、高级员工以及其具体工作可能涉及某种法律问题的员工进行公司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工商、税务法规等法律培训,每年至少_________次,平时及时解答与工作及利益相关的法律咨询,并结合个案,讲解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2、应甲方的要求,组织关于甲方发展、运作等方面的专题研讨会;

23、及时协助处理企业经营服务场所失窃、致人损害等突发事件;

24、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

25、建立甲方的法律档案、业务档案,防止公司合法权益因疏忽而受损失;

26、对甲方所涉的各类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并予以协调,进行和解、参与调解,必要时代理参加诉讼或仲裁;

27、为甲方提供其他常规法律顾问服务。

(二)税务专项法律顾问(简称“税务顾问”)服务

1、为甲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2、指导、协助或代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3、指导、协助或代为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4、指导、协助或代为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5、指导、协助或代为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6、指导、协助或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指导、协助或代为审查纳税情况;

8、指导、协助建账建制和办理账务;

9、代为税务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国家赔偿;

10、结合甲方实际情况开展税务培训,普及税务知识;

11、为甲方进行纳税筹划;

12、为甲方提供其他税务顾问服务。

(三)财务会计专项法律顾问(简称“财务顾问”)服务

1、指导、协助甲方建账建制;

2、指导、协助甲方进行会计核算;

3、指导、协助甲方编制各类会计报表;

4、对甲方的应收账款、坏账等各类债权的催收提供会计和法律建议,必要时为甲方向债务人签发律师函,并指导、协助进行会计和法律处理;

5、对甲方的应付账款等各类债务的清偿提供咨询,并指导、协助进行会计和法律处理;

6、对甲方的应收票据、应付票据等各种票据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指导或代为挂失、进行公示催告、代为参与诉讼或仲裁,以解决各种票据纠纷,保护甲方的各种票据权利;

7、为甲方所涉诉讼等各种或有事项提供法律和会计处理意见,必要时代为办理;

8、结合甲方实际情况开展财务会计培训,普及财务会计知识;

9、为甲方提供其他财务顾问服务。

三、法律顾问费用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每年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2、上述法律顾问费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付清。

3、法律顾问专项服务应当另行收取费用,可以在乙方常规服务收费的基础上给予特定优惠。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法律顾问费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四、工作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三条的法律顾问费中:

1、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办案中必需的费用,甲方同意每年一次性预先为乙方报销_________元,多退少补。

2、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由乙方事先从甲方预支,事后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3、上列其它费用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按实报销。

4、法律顾问不应追求奢侈享受,而应注意节约,合理安排实际办案费用的开支,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五、聘请年限

本合同为定期合同,每期一年,第一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本合同每期届满后七日内,若双方均未书面提出变更或终止要求,本合同所有条款自动续展一期,其后每期类推。

六、工作方式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

1、不坐班,有事随时联系、及时协商;

2、每周在甲方的坐班时间为_________,其余时间不坐班;

3、每月在甲方的坐班时间为_________,其余时间不坐班;

4、在甲方正常全职坐班。

七、甲方权利义务

八、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往来情况;

与乙方和律师诚信合作,及时、真实、详尽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1、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1)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2)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3)按照约定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其他费用;

2、指定_________为其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或接收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代表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换代表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但一年内不得更换二人次以上;

3、对其需要乙方审查修改的合同等文本,应向乙方提供电子版本,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乙方;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地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5、不得向乙方和律师提出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的要求。

九、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2、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

3、乙方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4、按双方事先约定的工作时间、地点及时办理甲方委托的各项事宜,确保服务质量,若确遇特殊情况,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共同商量解决措施。

5、审查修改甲方提交的合同等文本后,应向甲方提供电子版本,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甲方;

6、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7、严守在受托提供各项法律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绝不利用和对外泄露,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8、可以指派业务助理人员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9、乙方律师有权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10、乙方律师有权全面了解甲方有关业务情况。

11、乙方律师有权列席甲方相关会议。

12、乙方律师有权获得履行法律服务职责所必需的办公、交通及其它工作条件和便利。

13、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14、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15、乙方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聘方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16、受聘律师因故不能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时,乙方应当与甲方协商,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17、法律顾问的报酬,由乙方统一收取,指派律师不得直接从甲方收取任何报酬。

18、顾问律师应当建立为甲方服务的工作日记,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

十、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4、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5、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6、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本合同因上列第1、2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已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因上列第3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按实际尚未服务的时间所占的比例退还部分法律顾问费。

十一、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二、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三、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十四、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六、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七、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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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企业法律顾问聘请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8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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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

甲方为了提高经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减少法律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专门的法律服务;

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乙方表示同意;

双方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法律顾问服务人员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师组成顾问小组担任甲方的企业法律顾问。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4、根据甲方具体项目情况,乙方可委派具有专长的其他律师承担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业务。

二、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一)常规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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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企业法律顾问聘请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7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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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聘请方): 乙方(受聘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甲方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同背景

1、乙方为尽量降低企业法律服务成本,根据企业法律需求的特点,推出会员制企业法律顾问。会员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种,分别在服务范围和优惠幅度方面有所差别。

2、甲方选择的的会员类型为:初级企业法律顾问

3、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 律师(执业证号: )担任甲方法律顾问。

二、服务范围

1、解答会员法律咨询;

2、设计会员常用合同文本,为会员草拟、审查主要法律事务文书;

3、为会员重大商务谈判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制定谈判方案;

4、为会员经营管理决策或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5、为会员的有关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进行见证;

6、代会员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律师函等文书;

7、进行企业法律体检,协助会员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8、代理会员参加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活动。

三、乙方义务

1、勤勉、尽责地完成甲方委托之上述事项;

2、对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的经营、财务、技术等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四、甲方义务

1、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业务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2、为乙方职责的履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五、合同期限与费用

本合同有效期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元(大写: ),于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一次付清。

乙方为甲方代理仲裁与诉讼时,给予8折优惠。

六、其它

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经双方同意,可变更合同条款。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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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居民楼房屋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6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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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授权 表:

职务:

地址:

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授权 表:

职务:

地址:

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订立租赁合同前承租人一是要注意产权证上的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如果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与承租的实际用途不符的,则承租人可能面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无法通过相关审批手续等风险;二是要了解相关商业规划和有关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将要经营的业态不符合相关的商业规划和有关政策,否则必将导致人力、财力的浪费。

在无法确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特别约定相关事宜作为解约条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1.1甲方将位于 的厂房或仓库(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 平方米。

1.2本租赁物的功能为 ,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 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租赁期限届满前 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 免租期及租赁物的交付

承租人进行房屋设施的清点与交接时,做好财务清单,如果可以就是进行拍照描述,以免租赁合同终止时或者中途解除时,双方对财产的遗失或毁损产生纠纷,房东也会因此扣留押金。

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3.1租赁物的免租期为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免租期届满次日为起租日,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

3.2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四条 租赁费用

租金、押金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等需明确约定,否则极易产生争议甚至诉讼纠纷。

在支付租金及押金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方式。最好是用银行转账方式,以确保纠纷发生时候有充足的支付依据。如果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应注意保管好有效的收款凭证,在纠纷发生时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最好约定租金的调整方式,避免因出租方随意增加租金引起的争议纠纷。

4.1租赁保证金

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首月租金的 倍,即人民币 元(大写: )

4.2租金

租金第1年至第2年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第3年至第5年每年租金将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 %;第6年起的租金,将以届时同等位置房屋的租金水平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另行共同商定。每年的 月 日作为每年租金调整日。

4.3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

4.4供电增容费

供电增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申办,因办理供电增容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承担。

第五条 租赁费用的支付

5.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个月租金作为赁保证金。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 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无条件退还租赁保证金。

5.2乙方应于每月 号或该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号,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开户行:

开户名称:帐号: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 %.

5.3乙方应于每月 日或该日以前按第4.3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物业管理费总额的 %.

第六条 租赁物的转让

6.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如果在使用过程中,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出现问题或故障,应由谁维修,费用应由谁承担,这是双方需要提前明确的,否则,一旦出现问题,极易产生纠纷。

为避免风险,应特别注意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对租赁物的维修责任,以保障承租方正常经营。

此外,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7.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7.2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7.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防火安全

8.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 有关 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8.2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8.3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8.4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九条 保险责任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分别由甲乙各方承担。

第十条 物业管理

10.1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0.2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若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装修条款

11.1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和由甲方向 有关部门申报同意。

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二条 租赁物的转租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租赁物的部分面积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租赁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如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 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通过明确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责任,来督促各方真正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一旦违约情况发生,也有据可依。

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用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13.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 个月,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 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转租人)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转租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全部费用。

13.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

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

b.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

c.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 倍的款项作为赔偿。

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五日内将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

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第十六条

16.1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须按 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并报甲方备案。

16.2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关税费

按国家相关规定,因本合同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有关的税项及费用,按有关规定应由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担人分别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本合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10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九条 适用法律

19.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19.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二十条 其它条款

20.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0.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甲方( )

授权 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

授权 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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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法律律师委托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律师,全文共 4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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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聘 (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负责本专项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指定 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事务工作范围:

1、甲方为乙方的 (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提供法律方案。

2、在本方案中包括常用法律文书,相关制度,员工培训计划。

3、为甲方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4、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5、接受甲方另行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缴纳聘请律师费元。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本专项法律事物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地址:

地址:

签约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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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法律专业毕业生个人实习报告_实习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11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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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毕业生个人实习报告

尊敬的老师:

我叫,是学校系的一名学生,今年,我实习工作的地点是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中,我进行了为期**个月的实习工作。这次毕业实习让我感觉到很充实、很专业、很愉快。总的来说,这次实习给我带来的收获是十分巨大的,同时也对我以后的发展有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书写相关的法律文书外,我还跟随律师一同去人民法院听庭审,听完庭审后再写代理意见。不仅锻炼了我归纳总结的能力,还让我切实的感受什么叫庭审。学习诉讼法的时候虽然都已经学习过整个庭审的过程,但是书本上的东西总是抽象、难理解、难想象的。而跟随律师去听庭审让我更清楚了解律师在庭审中、整个案件的流程中处于一个什么的角色、地位,处理什么样的事务,解决什么样的问题。总的来说,是让我认识到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起的一个什么样的作用。作为学习法律的人来说,了解自己的专业,了解自己的职业,是十分重要的。而这次的实习让我从新认识一类人——律师。在社会中、生活中、学校中、家庭中对律师这个职业有着不理性、不全面的了解,甚至而已说是偏见的理解。这样错误的了解不仅仅是我自己,同时社会、生活中的许许多多的人也同样存在这样的偏见。如果这次不去中晟律师事务所实习的话,估计这个错误的认识很可能一直伴随着我。

除此以外,我的工作还包括大量的案卷的整理和装订。每个单位都有关于案件的整理装订的问题,不过这次的整理装订工作显得特别的认真。因为一直在书写着各样的法律文书,在书写的过程中总是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在整理装订的案卷材料中,正是一个非常好的学习的过程,其中的材料就是我们书写的范本,学习的模板。而大量枯燥的整理装订过程中,还很好的培养了我的耐性和细心。律所里面人员的耐心教导和帮助,让我这次的实习过的相当的充实和愉快,并且让我很好的了解律师行业的文化,律师职业的其他具体情况。

本次的实习的不足和改进的地方我觉得有很多。首先,让我觉得不足和遗憾的地方就是本次的毕业实习过程中,由于我出水痘生病在家修养十天,致使感觉这次的毕业实习有所不完整。其次,书写法律文书过程中让我了解到自己在表达方面的缺陷、薄弱,写其他法律文书的过程中考虑的不全面、不周到。最后还有在整理装订案卷的过程中仍缺乏耐性和细致。这几个方面我觉得仍是自己将来努力的方向和重点。最后,在这里再次感谢学校给我提供了一个这么好的实习单位,感谢我的实习指导老师薛老师,感谢中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特别是刘建丰律师、刘宇扬律师、黎晓军律师、汤惠萍律师、罗霞等,谢谢他们的耐心教导和实习过程中无微不至的照顾。这次的毕业实习带给我的影响是巨大的。面对毕业后的就业问题,这也是作为法学人一个新的理想的开始。

汇报人:

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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