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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业务岗位是做什么的汇编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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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业务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物业,服务,全文共 11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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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为了扩大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塑造物业品牌,实现共同发展之目标。甲乙双方经坦诚、友好协商,就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承接__________物业管理服务业务。业务范围包括物业项目全委管理服务、单项物业服务及基于物业项目管理开展的多种活动;

二、甲方全力配合乙方基于业务开展而进行的参观调研、投标活动、发票开具、劳动合同办理等企业业务;

三、甲方同意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自主经营管理乙方开展的物业相关业务。

四、双方协商同意由甲方指派__________为乙方开展物业业务总协调人,授权其决策和处理乙方物业业务有关的全部事务。双方同意根据业务需要由甲方派驻项目经理及财务人员,所派驻人员由甲方指派总负责人协调安排。

五、甲方负责“分公司”工商注册、协助收费审批及行政部门手续办理,办理手续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

六、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

1、负责所开展物业服务(分公司业务)的收支经营并自负盈亏;

2、负责支付所开展业务(分公司业务)向税务、工商等各类部门缴纳的税费和其他各类费用;

3、负责处理并承担所开展业务(分公司业务)物业服务有关的全部经济纠纷、员工劳动纠纷和其他所有纠纷导致的经济责任;

4、甲方指派总负责人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派驻参与乙方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的工资等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

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自行承接本合同所述物业项目;乙方就具体物业项目服务内容及标的额自行决策,前期运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投标后签署《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期限内,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物业服务管理服务费__________,支付方式:《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管理服务费用,甲方开具内部收据。

九、甲方为乙方服务项目独立设立财务账目,物业服务方将物业服务费支付甲方账户后,乙方需持与物业服务相关的正式发票向甲方支取其账户费用。

十、本合同双方严格按合同内容承担相应权利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双方业务存续期间除以甲方名义同第三方签署的合同废止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擅自解除本合同方需向另一方支付物业服务费总额违约金。

十一、本协议的生效日期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双方业务存续期间有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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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银行劳动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银行,全文共 35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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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参加工作时间: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入行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方聘用乙方到甲方从事储蓄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__年。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年__月__日。

本合同__年__月__日终止。

工作内容

一、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单位)储蓄岗位工作。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工作进行相应调整。

二、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制度和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工作制。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婚丧等假期待遇。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及劳保用品,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并负责对乙方进行有关培训。

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劳动报酬。

二、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在乙方按时、足额完成甲方规定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甲方保证支付数额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二、乙方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及婚丧假。

三、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其有关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及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纪律

乙方应在合同期内遵守以下纪律:

一、主动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二、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产。

三、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四、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服从甲方对工作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五、保守甲方的秘密。

六、乙方如有违纪、违章行为,甲方有权根据本单位规定,给予处分、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乙方参加甲方出资的学习、培训或享受乙方提供的特殊待遇的;

(四)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变更的其他情况。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乙方达到法定退休、退职条件的;

(三)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消失的;

(四)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乙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延长至该情形结束:

(一)女储蓄合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二)停工医疗期间医疗期未满的。

五、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泄露甲方秘密或为竞争对手服务的;

(四)违反劳动合同,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有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盗窃,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的;

(六)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优化劳动组合未上岗的;

(二)持证上岗考试、综合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或两次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储蓄工作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八、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依法撤并机构,确需裁减人员的,甲方可依照法律程序裁员。

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八条7、8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因工负伤并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储蓄合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该情形结束之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二)经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和批准正在接受审查或为尚未结案的案件当事人的。

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

一、劳动合同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______元;由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甲乙双方对赔偿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劳动法》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保密事项的;

(三)未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或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的;

(四)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违反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一)甲方为其支付的学习、培训费用;

(二)对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经济补偿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解除合同前本人12个月平均收入的1个月收入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由甲方一次性发给: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储蓄工作,或综合考核不合格,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解除合同前本人12个月平均收入的1个月收入的经济补偿金,由甲方一次性发给:

(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工作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由甲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三、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储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收入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当发给不低于6个月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储蓄合同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储蓄合同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四、乙方月收入包括________(项目)。

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自发生争议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自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

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生效前后,甲方依法制订并执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乙双方应遵照执行。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若本合同与今后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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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学生暑期广发银行实习报告范文精品_实习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学生,银行,全文共 23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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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暑期广发银行实习报告范文【精品】

前言:根据学校的要求,本人在XX年7月1号开始为期一个月的时间在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广渠门支行进行了社会实习。在广发银行广渠门支行实习期间,在单位指导老师的帮助、指导和教育下,我熟悉了广发银行的主要经济业务活动,系统地学习并较为深刻地掌握了商业银行各方面的实务工作,对关于银行经营和管理的理论知识和各方面实际工作能力都得到了不错地锻炼和提高。也明白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现在就将这次毕业实习的具体情况及实习心得作一个系统的归总和小结。

一、关于广发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简称广发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家股份制银行。1988年9月成立,注册资本114.08亿元人民币,总部在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

广发行在中国大陆多个城市共设立了28家分行,业务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所有银行业务。截止XX年12月末,广东发展银行总资产人民币5464亿元,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4204亿元,各项贷款余额3110亿元,资本充足率11.6%。 在1993年11月8日,广东发展银行在澳门开设分行,并作为中国商业银行在境外开设的首家银行,有一般的银行服务。

广东发展银行致力于为社会公众和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成立二十一年来,始终坚持严格规范,开拓进取,坚定不移地走 “特色经营”之路,严格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进行规范经营、稳健发展。面对中国银行业全面开放后的竞争与挑战,广东发展银行将继续发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时代精神,推进各项业务稳健协调发展,努力建设成为管理先进、服务优良、信誉卓著、竞争有力的国内一流乃至国际先进的现代化商业银行。

二、实习的目的

1) 通过在广东发展银行实习进一步了解和巩固在学校期间所学的各门经济学、金融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学会理论联系实际,增强自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 通过在广东发展银行的实习,达到学校的社会实践要求,并在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帮助和教育下,熟悉广东发展银行的主要经济业务活动,较为系统地学习银行个人金融管理工作和日常业务的操作流程。

3) 通过在广东发展银行的实习,学会如何更好的适应新的工作环境以及端正自我的学习及工作态度,为更好的走入社会打下坚定地基础。

三、实习过程

在这次实习过程中可以说真的是获益良多,大致上掌握了广东发展银行的各项业务,熟悉了银行日常业务的操作流程以及工作制度等等,从客观上对自己所学的有关银行方面的各项知识和理论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在实习期间,我能够做到虚心学习,认真工作,认真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与同事建立了良好的关系。 1) 信贷业务

首先了解了信贷的原则,一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二是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三是加大金融新产品的营销力度,四是加大信贷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五是明确信贷投放重点,不断优化信贷结构,六是持续做好五级分类,确保分类结果准确无误。但由于目前的实际情况,中小企业融资难,尽管央行一再出台有关鼓励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方案,但是,在各个银行内部都有严格的控制,广发也是如此。银行目前也投入了个人贷款领域。实际操作中,银行的个人贷款业务并不是直接将款贷给个人,而是与商家签订一定的协议,其实是将款贷给商家,然后商家把商品卖给个人,个人再还款给银行。银行在与商家签订协议时,审查商家的证件是否齐全。而个人要向银行提供有关的收入证明,身份证明等。一般都是以购买的标的物作为抵押,最常见的就是动产抵押(如汽车贷款)和不动产抵押(如住房贷款)。信贷部门实行的是审贷分离制,就是进行贷款客户开发与具体发放贷款,审核贷款可能性的工作人员是各司其职的。

2) 做一些打杂的小工作

如回单管理、分类书信,打word文档和excel表格,使用excel公式计算等等。虽然是些小工作,但也让我学习了很多。

储蓄种类繁多,人民币储蓄可分为以下几类: ① 活期储蓄 ② 定期储蓄

③ 定活两便储蓄 ④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 ⑤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

四、实习的心得与收获

虽然这只是一个月的实习,虽然短暂但却又非常的充实,对我来说,是大学生涯中甚至是人生中很重要的一部分积累和经验,这在我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都会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而且这次的暑期实习无疑成为了我踏入社会的一个平台,为我今后踏入社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尽快实现角色的转变,是作为一个大学毕业生刚步入社会时要面临的首要任务。对此,我们必须端正好自己的心理和态度。

在学校期间我就已经学习过一些关于银行方面的课程,例如《商业银行管理与经营》、《西方经济学》等等,这些都为我在银行的实习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这次实习过程中,让我得益最深的就是能够到公司部学习,因为这是都属于银行内部运营的机构。在这些机构中我学习到了平时书本没有详细介绍的知识。这使我对自己的专业有了更为详尽而深刻的了解,也是对这三年大学里所学知识的一个巩固与运用。特别要感谢的是我的同事们、领导,特别是党员给我的榜样作用。他们勤奋、努力而且乐于助人,给予我很多鼓励与帮助。

在这次实习过程中,我还体会到了实际的工作与书本上的知识是存在一定距离的,并且我需要进一步的学习。这样才能使我在银行的基础业务方面的知识,不紧紧局限于书本,而是有了一个比较全面和深刻地了解。这些最基本的业务往往是不能在书本上彻彻底底理解和学习的,所以基础实务尤其显得重要。

另外我还体会到我们对待每一样工作都要有必不可少的责任心,做事情要谨慎小心,因为业务是复杂多样的,小小的错误就会给顾客和银行带来损失。还有就是要虚心,有什么不懂的要虚心请教。在这个实习过程中我也无时无刻地感受到了员工之间的团队精神、敬业精神、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 当一个月的实习时,我收获的不只只是各方面的专业知识的提高,还有就是做人做事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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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页3]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证券,投资,全文共 14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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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一)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基金的其它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经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日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缴注册资本:_____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号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付;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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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集团彩铃业务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7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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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 “集团彩铃”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甲方可以利用乙方提供的彩铃业务平台,以本单位内部使用中国移动数字移动电话的用户为对象,使用集团彩铃服务。

1.2 甲方可以使用乙方平台现有的集团彩铃铃声,也可以自行制作或委托第三方制作本集团的集团彩铃铃声。

1.3 如果甲方自行制作或委托第三方制作集团彩铃铃声,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关于《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保证彩铃铃声的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1.4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彩铃平台从事任何经营盈利性质的活动。

1.5 甲方应对所提供给乙方的甲方成员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由此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和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6 甲方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集团彩铃铃声为甲方所独有,其他用户不能使用甲方所指定的集团彩铃铃声。乙方保证未经甲方授权的个人或集团不能使用甲方指定的集团彩铃。

1.7 甲方在使用“集团彩铃”业务时,按集团彩铃铃声单价和甲方登记的成员总数进行计费。此后当甲方增加使用成员时,该成员自动接受甲方定制的所有集团彩铃服务,甲方需为该成员缴纳集团彩铃铃声费用。

1.8 甲方提供集团成员前,必须保证该成员已经成为广西移动的彩铃用户。

1.9 甲方如果同意为其成员支付彩铃月租费,则从登记该项服务的下月起,甲方为所有的成员缴纳彩铃月租费,当月的彩铃月租仍由该成员个人支出。此后新增的成员从登记的下月起由甲方缴纳其彩铃月租费。

1.10 甲方以手机号码通过银行托收方式或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集团彩铃费用。托收的开户银行为:帐号为:集团彩铃业务按自然月进行计费和结算。

1.11 甲方应如实填写集团彩铃业务受理表(请见附件)中的相关内容,保证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合法。

1.12 甲方填写集团彩铃业务受理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乙方为甲方开通集团彩铃权限。

1.13 甲方的集团彩铃铃声必须由与乙方有合作关系的铃声提供商(SP)负责上传铃声。铃声的制作费用甲方集团成员数【 】人以下收取【 】元,【 】人以上(含【 】人)免收制作费用。

1.14 乙方应保障彩铃系统的稳定性,向甲方用户提供优质的彩铃服务。

1.15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网络故障等)造成甲方用户集团彩铃服务的延误或中断,乙方不承担责任。

1.16 乙方因业务需要将不定期的对彩铃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和维护,升级改造期间可能会中断彩铃服务,乙方应提前1天向甲方告知,但临时性、紧急性的维护除外。

第二条 费用结算与付款方式

2.1 甲方于计费月的下月15日前将本计费月使用集团彩铃业务产生的费用存入甲方所指定付费手机号码,乙方向甲方开据足额有效发票。如甲方延误缴费,每日按应缴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2 若甲方因付费手机号码欠费或填写客户资料不真实等原因,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断甲方彩铃服务,直至解除本协议,并向甲方追缴所欠费用。

2.3 甲方使用集团彩铃业务期间,为防范使用风险避免损害双方利益,乙方有权利和义务对甲方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如乙方发现甲方在使用期间出现短期内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并欠费的情况,乙方有权采取紧急措施暂停甲方业务使用并开展核查工作,同时应及时向甲方进行核实,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甲方自身使用所致,甲方有义务及时结清相关费用,或以正式函件形式说明情况向乙方申请恢复业务正常使用并在下一缴费周期内结清相关费用;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乙方原因所致,乙方有义务对异常产生的费用予以减免,并尽快恢复业务正常使用。

第三条 其他

3.1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3.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如双方无异议,自动延期年,出现上述终止原因除外。

3.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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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机构业务项目经理岗位职责具体概述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2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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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管理整个弱电弱电项目,负责与外包施工单位沟通与管理工作,制定整个项目的实施计划与执行方案,以及计划与方案的实施与推进;

2.具有良好的技术方案设计能力,对弱电专业设计方案、施工图深化和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文件等熟练处理;

3.负责项目进度的监督和安排,协调解决现场出现的弱电专业的技术问题,协调解决图纸中出现的弱电专业技术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完成;

4.控制项目成本,达成项目利润化;

5.负责项目质量的监控,项目的验收,确保项目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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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银行业务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银行,全文共 10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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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为一名对公客户经理,不仅要加强学习好08年的信贷政策,重点掌握招行“总体信贷策落,客户与业务信贷政策,行业聚焦”等信贷政策部分,更要在此基础之上,做好我行政策传达与企业选择分类营销等工作,充分发挥客户经理应尽的职责。

1、努力提升业务技能水平,强化自身风险管理意识。从支行成立至今,遇见如国内保理、开发贷款等以前没有实际操作过的业务,为了能够更好的拓展客户,在分行收信部门领导的支持帮助下,自己很快了解并熟识了该业务的操作模式,风险的把握也进一步得到了提升;另外,为了加强学习业务技能,半年内先后4次参加了分行举办的技能培训。

2﹑加强客户营销,做好客户考察、授信上报、维护等工作。由于08年总体从紧的银行政策,在实现市场营销与风险管理和谐的基础支行,深入研究行业发展趋势,有针对性的做好目标客户营销。半年期间,曾参与昆明苏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崎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滇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云南城投等公司业务的开展工作。

二、加强客户营销,增加客户群体。自己的担子很重,而自己的技能、营销能力和阅历与其客户经理业绩都有一定的距离,所以总不敢掉以轻心,总在学习总结,怎样才可以更好的做好银行工作,不断学习、不断积累,能够比较从容地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在组织管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协调办事能力等方面,经过半年的锻炼有了一定的提高,保证了本岗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任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努力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积极提高自身各项业务素质,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具备较强的专业心,责任心,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我虽然能敬业爱岗、积极地开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第一,业绩技能水平还不够熟练,有些很好的客户资源,原本能够很好的合作,但自己却不能很好的有针对性的为客户制定业务方案。

第二,现有的客户资源,没有能够很好的深挖细刨,针对客户贸易链各环节展开营销工作;对于自己有目标的客户群体也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介入机会。

第三,有些工作做的不够过细,一些工作协调不是十分到位。下半年已经步入,针对以上突出的问题,我将争取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加强学习,提升技能,只有具备完善的业务技能水平,开展业务才可以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第二,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营销,更新观念,争取以良好的心态和责任心,做出较好的业绩回报招行。

第三,细节决定成败,今后我将努力完善工作细节,增强部门﹑同事﹑银企之间等合作意识,加强团结,不断改进,力争做好银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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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合同[页7]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银行,全文共 12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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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合同(二)

第五十一条 前写合约及照会

本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正式生效后,订约四方所有的前口头和书面的协议或照会等,如与合同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金融类合同参考文本②

目录

(1)总则

(2)经营目的的和业务范围

(3)出资

(4)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5)董事及董事会

(6)经营管理机构

(7)劳动管理

(8)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9)利润分配

(10)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11)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2)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合资经营__________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如下:

甲方:

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1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

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2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1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

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2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

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3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

第二条 甲1方、甲2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甲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乙1方、乙2方、乙3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乙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

第三条 合资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以下称“合资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

第四条 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 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 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合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国内、外用户提供租赁服务,协助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支持国内用户的出口创汇和机器、设备的出口租赁,促进中国和__________以及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技术合作。

第八条 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内、外生产的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各种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以及先进技术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租赁资产的销售处理。

2.直接从国内、外购买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技术租赁物。

3.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

第三章 出资

第九条

共12页,当前第7页123456789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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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中国建设银行质押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银行,全文共 28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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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_______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的,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销。

第九条 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入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

第十四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表 __________号《质押合同》项下 质押财产清单

质押财产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质押财产状况产权证书或权利书质押财产评估价值备注

出质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质权人:建设银行________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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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投资,企业,全文共 15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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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注 册 号:

登记机关:

填报日期:

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

填 写 说 明

一、本报告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

二、本报告书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

三、年检材料报送时间为当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并按期报送年检部门。报告书中基本情况按年检时的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情况按报告年度情况填写。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填写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其他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填写其他企业基本情况表。

五、表中所有填写的数据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其中要求以美元填写的,如与原始币种不同,则一律按实际发生时或合同规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美元”,其余涉及金额的数据以人民币为单位。

六、指标说明:

1、年度:指填报时间的上一年度,即年检报告书的报告期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填报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年度应填写“_________年”。

2、国别(地区)一栏填写外国公司或境外投资者所属国别(地区)。

3、资金数额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如承包工程的承包合同额、承包或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在管理期限内的累计管理费用,从事开发石油所需的勘探、开发和生产费,外国银行分行等企业的营运资金。

4、企业类型:企业类型应相应填写“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或者“承包工程”、“银行”、“_____”、“证券”、“承包经营管理”、“受托经营管理”、“从事其他生产经营管理”等。

5、净利润: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亏损用“-”表示。按企业当年审计报告中“损益表”所披露的净利润科目发生额填写。

6、营业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服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主要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按企业当年审计报告中“损益表”所披露的主要业务收入科目发生额填写。

7、纳税额:指企业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关税税则规定向税务机关和海关缴纳的各种税款的总和。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名 称

营业场所

编码

负 责 人

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经营范围

隶 属 企 业 情 况

企业名称

住 所

注 册 号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本年度营业收入

元人民币

净利润

元人民币

本年度纳税额

元人民币

本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名 称

国别(地区)

地 址

编码

负 责 人

资金数额

万美元

企业类型

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经营范围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本年度营业收入

元人民币

净利润

元人民币

本年度纳税额

元人民币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外国银行分行、_____公司分公司等企业。

其他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营业场所

编码

中方1

中方2

中方3

外方1

国别(地区)

外方2

国别(地区)

外方3

国别(地区)

负 责 人

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本年度营业收入

元人民币

净利润

元人民币

本年度纳税额

元人民币

本表适用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及其他企业。

年检机关审查表

签字: 年 月 日

报送日期

报送人

电 话

受理日期

受理人

执照副本

领照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工 商 登 记 联 络 员 信 息

姓 名

部 门

联系电话

固定:

移动: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编码

境外股东(发起人)的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名称(姓名)

地 址

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固定:

移动: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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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业务发展雇用劳务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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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户籍地址:

电话:

由于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雇用乙方为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正式劳务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期限年,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劳务协议。如合同期已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但受雇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合同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岗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该岗位职责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的特别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天,每天工作小时;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

第五条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

第七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的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及乙方档案,均由乙方原单位缴纳和保管。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元/月或按董事会拟定的标准额执行。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劳务报酬为转正后的%~%或双方约定。

甲乙双方对劳务报酬的其他约定:

甲方有以下情况时,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

1.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2.乙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附件一:“保密协议”

附件二:“岗位职责书”

第十一条合同期满如未续签,则视为本协议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及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劳务人员登记表”,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2.甲方有权对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内容对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劳务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4.乙方在合同期内承担甲方工程项目中的工作及责任的,在该项目未结束前,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离职。

5.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6.本合同到解除日期时,乙方应按照“公司员工手册”中的离职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拒绝支付乙方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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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汽车租赁业务合作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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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车辆出租:甲方自愿将其单位车辆出租给乙方做使用。

甲方应当于本协议订立之日起日内向乙方交付车辆,同时还应交付行驶证、购置税缴纳证、已付保险凭证、随车工具、备胎一个。

二、租赁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共_______个月。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数额为每年_______万元,共计__年_____万元。

乙方应于接车时向甲方支付前两年租金_______万元,以后租金采用先交后使用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即应在上年的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清下年的租金或于第年全额支付租金万元。

四、甲方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车辆手续齐全,包括行驶证、购置税缴纳证、养路费交付等等各种行车手续;

如因甲方办理手续不全导致使用车辆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此耽误乙方使用车辆,应根据实际误工时间按每天元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车辆。

在乙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车辆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地址:_______地址:_______

电话:_______电话:_______

签字:_______签字:_______

日期:_______日期: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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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银行大堂经理自我介绍_2024年银行大堂经理岗位竞聘自我介绍

范文类型:自我评介,竞选稿,适用行业岗位:银行,大堂,经理,全文共 5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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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为人正直。

通过参加区直机关工委党校的学习,使我对党的基本理论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了新的认识,进一步领会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江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对党的xx大提出全面奔小康的远景目标充满期望,学习也使我认识到:工作岗位没有高低之分,一定要好好工作,不工作就不能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同时为了提高自身的科学理论水平,我通过成人高考参加了*大学的本科函授教育,平时也自学电脑知识,利用网络了解国际形势和国内外大事,开阔了视野,丰富了知识。

在工作中,我是忠于职守,尽力而为的,领导和同事们也给了我很大的帮助和鼓励,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客户们都认为*分理处的服务比其他银行的好,都愿意来这里开立账户和办理业务,去年开立的会计账户有200多个,会计业务笔数去年更是从年初的日均*多笔上升到*多笔,人均笔数列居全行榜首,每天的忙碌可想而知,银行属于服务行业,工作使我每天要面对众多的客户,为此,我常常提醒自己“善待别人,便是善待自己”,在繁忙的工作中,我仍然坚持做好“三声服务”、“站立服务”和“微笑服务”,耐心细致的解答客户的问题,遇到蛮不讲理的客户,我也试着去包容和理解他,最终也得到了客户的理解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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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投资,企业,全文共 9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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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金钱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

()丰民初字第00855号

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

委托代理人安福琴

委托代理人孙浩亮,北京市长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钱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光旭

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泉公司)与被告北京金钱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钱豹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凯泉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浩亮、安福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钱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凯泉公司诉称,XX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水泵销售合同(07040098),合同总金额314 347元,后变更为339 873元。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应水泵,后原告依据实际情况给被告送去水泵。时至今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5 568.9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货款245 568.9元和自XX年11月20日起诉之日起至开庭之日止合同总金额339 873元的0.2%/天的违约金119 63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金钱豹公司既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XX年4月23日,上海凯泉公司与金钱豹公司签订水泵销售合同(bj070098),约定:由上海凯泉公司为金钱豹公司供应水泵,合同总金额314 347元,交货期为XX年5月18日,付款方式为预付30%,货到初验合格付至75%,调试合格付至95%(XX年11月1日前),5%质保金一年内结清(调试合格后12个月内)。若需方(即被告)延期付款,将承担本合同列定总金额的0.2%/天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供方(即原告),且累积计算。XX年9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合同中2台50wq/s201-4切碎式排污泵变更为2台100wq/s411-15的切碎式排污泵,电控柜1台,合同金额由原来的314 347元变更为339 873元,交货日期变更为XX年10月20日,其他条款按原合同执行。合同签订后,金钱豹公司按合同约定付给上海凯泉公司原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94304.1元,上海凯泉公司依约分别于XX年5月23日、5月31日、10月29日向金钱豹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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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业务代表销售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销售,全文共 74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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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重要提示

请贴现申请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贴现银行予以说明。

鉴于贴现申请人拟向贴现银行申请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贴现申请人与银行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商业汇票”指纸质商业汇票或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定义,依照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的规定)。

商业汇票分为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和/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1.2“贴现日”,就每张商业汇票而言,指贴现银行向贴现申请人支付实付贴现金额之日。

1.3 “实付贴现金额”指贴现银行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款项,计算方法为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除非另有说明,本合同以下部分所述“贴现款项”均指该实付贴现金额。

1.4 “贴现天数”从贴现日计至商业汇票到期前一日,到期日为非银行工作日时顺延,并加计计息天数。

1.5“贴现利息”以票面金额为基础,按贴现利率及贴现天数进行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本合同项下各张商业汇票的贴现利息分别计算。

1.6“合同有效期”,指申请人可以向贴现银行申请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期间。

1.7“银行工作日”,指贴现银行所在地的银行对公业务的开门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因节假日调整而营业的除外)。贴现日、到期日等义务履行日遇非银行工作日的,相应顺延至后一银行工作日。

1.8 关联方、关联交易、主要投资者个人等词语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__]3号)以及其后对该准则的修订中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贴现申请人与贴现银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办理贴现业务的,应当适用本合同。但本合同的签署不得视为贴现申请人有向贴现银行申请贴现的义务,也不得视为贴现银行有接受贴现申请人的申请并为其贴现的义务。

第三条 贴现业务的办理

3.1贴现申请人需办理贴现时,应向贴现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1)经贴现申请人签署并向贴现银行出具的《交通银行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以下简称“《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

(2)经贴现申请人背书给贴现银行的商业汇票;

(3)证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货运单据等文件的原件与复印件各一套;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贷款证(卡);

(5)贴现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贴现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或其他法定身份证件;

(6)贴现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第(5)项文件仅需在第一次办理贴现时提供。该项下的文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了变化的,贴现申请人应在发生变化之日后第一次办理贴现时提供变化后的文件。贴现银行在贴现申请人提交变化后的文件之前根据原文件办理的贴现,贴现申请人不得以有关文件已经发生变化为由提出任何抗辩。

▲▲3.2 贴现银行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贴现申请人的贴现申请办理贴现。

▲▲3.3贴现银行同意贴现的,应在《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银行打印栏记载的贴现日(纸质商业汇票贴现)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载的贴现日期(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将贴现款项划入贴现申请人指定的账户。但在贴现银行支付贴现款项前存在下列情况的,贴现银行有权拒绝支付贴现款项:

(1)贴现票据存在瑕疵或无效情形;

(2)贴现票据被利害关系人申请挂失、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或执行措施;

(3)本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

(4)贴现申请人违反其在本合同第四条所作陈述与保证;

(5)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如果有)未有效设立或无效;

(6)贴现申请人未按贴现银行要求指定资金回笼账户或签署账户管理协议;

(7)贴现申请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

如果贴现申请人据以取得汇票的基础交易相对人已经向贴现银行承诺支付相关贴现利息的,贴现银行将根据该相对人的授权将该相应款项一并支付给贴现申请人。对贴现申请人与该相对人之间就该款项发生的纠纷,贴现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4各张商业汇票项下的贴现日、贴现利率、实付贴现金额等以相应《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银行打印栏的记载(纸质商业汇票贴现)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载(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为准。

3.5贴现申请人应在贴现款项发放前向贴现银行提交资金使用说明及贴现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贴现款项的支付采用贴现申请人自主支付方式。贴现申请人自主支付是指贴现银行根据本合同约定将贴现款资金发放至贴现申请人账户后,由贴现申请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贴现申请人交易对手。

在贴现款项发放后,贴现申请人应在贴现银行要求的时限内向贴现银行汇总报告贴现款资金支付情况。贴现银行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贴现款项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贴现申请人须配合贴现银行的核查。

第四条 贴现申请人的陈述与保证

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和保障贴现银行的合法权益,贴现申请人在签署本合同时和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

4.1贴现申请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贴现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贴现申请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未涉及重大环境及社会风险,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贴现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

4.4贴现申请人根据本合同申请贴现时向贴现银行提供的商业汇票及其他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形;票据及所有文件上的签字均为有权签字人的真实签署;贴现申请人未向贴现银行隐瞒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任何信息,贴现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自最新的财务报表报告日以来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5贴现申请人保证其通过合法手续取得本合同项下所有商业汇票及相应的票据权利。对经背书的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人保证在该汇票项下与其直接前手间的转让是真实、有效的。如果贴现汇票系基于提供商品或服务取得,该商品或服务交易真实、有效且贴现申请人已经或将根据基础交易合同支付相应对价。

4.6 贴现申请人保证申请办理贴现的商业汇票不存在被利害关系人申请挂失、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情形。

▲▲4.7贴现申请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5.1贴现申请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贴现款项,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贴现款项挪作他用,不得将贴现款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贴现款项的使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5.2贴现申请人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应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贴现申请人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贴现申请人应按照贴现银行的要求提供资金回笼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

5.3贴现申请人获知任何可能危及贴现银行行使票据权利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贴现银行。

5.4贴现申请人或其关联方被纳入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的制裁名单,或者其所在国家和地区被纳入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国家和地区名单的,贴现申请人应立即通知贴现银行。

5.5贴现申请人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活动,积极配合贴现银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

5.6贴现申请人保证,贴现申请人及贴现申请人员工及代理人不以任何形式向贴现银行或贴现银行员工提供、给予、索取或收受本合同约定以外任何形式的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卡、旅游等)或其他非物质利益;不将贴现银行提供的资金或服务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用于与贪腐或贿赂有关的活动;贴现申请人如知晓任何违反本条约定的情形,应及时如实、完整、准确地向贴现银行提供线索和相关信息,按照贴现银行的要求配合相关事宜。

▲▲5.7贴现银行同意贴现后,如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贴现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贴现款的,贴现银行不承担责任,但将及时通知贴现申请人,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追索

▲▲6.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贴现银行有权向贴现申请人追索:

(1)本合同项下任一商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贴现银行有权就该被拒绝付款的商业汇票向贴现申请人追索;

(2)贴现汇票到期前,承兑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有权部门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贴现银行有权就该承兑人承兑的所有商业汇票向贴现申请人追索;

(3)其他因为贴现申请人的原因致使贴现银行未能取得贴现汇票项下款项或取得后被他人依法追索的。

6.2出现第6.1条约定的贴现银行向贴现申请人追索的情形时,贴现申请人应立即将下列款项支付给贴现银行:

(1)相关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2)相关商业汇票票面金额自到期日起按本协议约定的逾期利率计收的利息;

(3)贴现银行取得退票理由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贴现银行行使上述追索权的,应在取得退票理由书或其他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

▲▲6.3本合同项下每份商业汇票的贴现均是独立的,任何一张商业汇票项下出现追索事由,贴现银行均有权就该商业汇票向贴现申请人行使追索权。

第七条 通知

7.1贴现申请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贴现申请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贴现银行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贴现银行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7.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贴现银行对贴现申请人的任何通知,贴现银行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贴现银行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贴现银行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贴现申请人者为准。

(1)公告,以贴现银行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贴现申请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贴现银行最近所知的贴现申请人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贴现银行最近所知的贴现申请人传真号码、贴现申请人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7.3 贴现申请人同意,除非贴现银行收到贴现申请人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贴现申请人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本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通过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贴现银行最近所知的贴现申请人通讯地址的,以贴现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贴现申请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贴现申请人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权通过第7.2条约定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贴现申请人者为准。

▲▲第八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8.1对于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贴现申请人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贴现银行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贴现申请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款项支付或利息支付义务时,贴现银行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需向贴现银行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贴现银行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贴现申请人同意或授权贴现银行进行披露的。

8.2 贴现申请人确认已签署《信用信息查询和提供授权书》。贴现银行在授权书规定的授权范围内查询、使用和保存贴现申请人的信用信息。

8.3在本合同第8.1条和第8.2条规定的情形外,贴现申请人进一步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贴现申请人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贴现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贴现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①为开展汇票贴现业务或与汇票贴现业务有关,例如推广交通银行汇票贴现业务、催收贴现申请人欠款等;②为贴现银行向贴现申请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

本第8.3条是否适用,以双方在本合同第二十条约定为准。

第九条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快捷贴现业务条款

本合同项下汇票贴现业务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快捷贴现业务时,适用以下约定:

(1)第3.1条第(2)款改为“经贴现申请人背书给贴现银行的商业汇票原件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

(2)第3.3条贴现银行有权拒绝支付贴现款项的情形增加一项“(8)贴现票据的承兑人拒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办理贴现的其他商业汇票”。

(3)第三条增加一款:3.6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承兑人未使用的商票保贴额度小于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的票面金额的,贴现银行有权拒绝为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业务。

(4)第四条增加一款:4.8贴现申请人最近一年内未与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发生纠纷,申请贴现时与商业汇票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无债权债务纠纷。

▲▲第十条 违约

10.1贴现申请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违反合同义务时,贴现银行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立即支付下列款项:

(1)贴现银行已支付的贴现款项,但贴现银行已经行使付款请求权并取得汇票项下款项的除外;

(2)本条第(1)项所述贴现款项自贴现日至贴现申请人支付日期间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3)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贴现银行为主张相关汇票项下票据权利时支出的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催告费、公告费、差旅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0.2贴现申请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贴现银行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在限定时限内与贴现银行协商补充贴现款项发放和支付条件,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按贴现银行的要求变更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 扣划约定

11.1贴现申请人授权,在本合同项下有应付未付的款项及费用时,贴现银行有权扣划贴现申请人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1.2扣划后,贴现银行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合同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贴现申请人。

11.3贴现申请人归还款项(包括贴现申请人主动归还和贴现银行依本合同约定扣划所得款项)不能足额清偿贴现申请人全部债务时:

(1)应首先用于清偿抵充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2)贴现申请人有多笔债务的(包括贴现申请人在其他合同下对贴现银行的债务),贴现银行有权自行决定贴现申请人各笔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只要该等抵偿顺序不违反贴现银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监管要求的强制性规定。贴现银行应将抵偿债务的结果通知贴现申请人。双方对本款事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11.4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扣划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兑换手续的,贴现申请人有义务按贴现银行要求协助贴现银行办理,汇率风险由贴现申请人承担。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本合同项下争议向贴现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终止及构成

13.1本合同经贴现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贴现银行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3.2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任何一方有权提前3日通知对方后终止本合同。

13.3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合同终止前办理的贴现业务。

13.4本合同项下经双方签署的《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及查询复查书、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录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3.5 《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是对本合同的补充。除《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另有约定外,申请人与贴现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13.6《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与后附银行打印栏中的信息不一致的,以银行打印栏中的内容为准。《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代作《贴现凭证》。

第十四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是指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五条 贴现申请人报告期限

第3.5条约定的贴现银行要求的时限为:贴现款项发放后 日内。

第十六条 逾期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逾期利率为每日万分之 。

第十七条 账户约定

贴现申请人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为: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贴现申请人接收第七条约定的通知的联系方式包括: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电话:

移动电话号码: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第十九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各执 份。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20.1条 双方同意,本合同□适用□不适用第8.3条。

贴现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贴现银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贴现申请人已通读合同全部条款,贴现银行已应贴现申请人的要求作了详细说明,贴现申请人在签署本合同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带▲▲标记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贴现申请人(公章) 贴现银行(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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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中国银行借贷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银行,全文共 196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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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借贷合同

1.合同书

(1)流动资金外汇借贷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出口生产需要,向贷款人申请流动资金外汇贷款,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双方为了保证贷款的顺利实施,并维护各自的经济权益,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贷款金额:____万美元,包括应付利息____万美元。

二、贷款期限:____年,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止。

三、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1.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内利率固定为借款人第一笔用汇之日总行公布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水平。或2.按贷款人自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____计收一次,结息日____(从存款帐户中扣收要写明)。

四、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____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应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挪作其他支付。

五、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借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付本需送交贷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定货的,应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撤销贷款。

六、用款计划:根据支付进度,本项贷款提款计划为:

____月____万美元;

____月____万美元;

____月____万美元;

贷款人允许借款人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款计划。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贷款,如借贷双方无其他约定,借款人不得再继续支用贷款。

七、贷款偿还:借款人以新增出口创汇和人民币销售收入或其他资金归还贷款,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下列计划偿还贷款:

____月____万美元;

____月____万美元;

如贷款项目提前实现经济效益,借款人应提前偿还贷款;如月度还款计划不能实现,借款人应事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并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将按贷款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20%~50%的罚息。

为有利于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准备金帐户,将用于还款的人民币资金先予存入,待处汇额度落实后再结汇偿还贷款。

八、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____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本贷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

九、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2.未经贷款人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挪作他用。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私用转卖用贷款购置的物品。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2.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为50%的罚息。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并追回贷款。4.向贷款担保人追索贷款。5.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单位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还贷款项。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盖章) 贷款人(盖章)

企业负责人 银行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员

签约日期:

2.申请书

(1)流动资金外汇借款申请表 万 元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万美元

┌─┬──┬──────┬──────┬──────┬─────┬──┐

│ │所有│主要产品名称│上年销售收入│上年出口收入│上年创汇额│净创│

│ │制 │ │ │ │ │汇额│

│基├──┼──────┼──────┼──────┼─────┼──┤

│本│ │ │ │ │ │ │

│情│ │ │ │ │ │ │

│况│ │ │ │ │ │ │

│ │ │ │ │ │ │ │

├─┼──┴───┬──┴───┬──┴─┬────┴┬────┴──┤

│ │申请贷款金额│ 期 限 │用汇计划│ 还汇计划 │ 进口物资名称 │

│贷├──────┼──────┼────┼─────┼───────┤

│款│ │ │ │ │ │

│情│ │ │ │ │ │

│况│ │ │ │ │ │

│ │ │ │ │ │ │

├─┼──────┼──────┼────┼─────┼───────┤

│ │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出口收入│新增利税│新增净创汇│ 还汇来源 │

│经├──────┼──────┼────┼─────┼───────┤

│济│ │ │ │ │ │

│效│ │ │ │ │ │

│益│ │ │ │ │ │

│ │ │ │ │ │ │

└─┴──────┴──────┴────┴─────┴───────┘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____项目负责人:____财务负责人:____

项目联系人:_______单位地址:____电 话:_____

(2)流动资金外汇贷款项目审查意见书

┌────┬──┬────┬──┬────┬──┬─┬────────┐

│贷款单位│ │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出│外贸收购( ) │

│ │ │ │ │ │ │口├────────┤

├────┼──┼────┼──┼────┼──┤方│外贸处理( ) │

│进口原料│ │产品名称│ │出口何国│ │式├────────┤

│ │ │ │ │ │ │ │自营出口( ) │

├────┴──┴────┴──┴────┴──┴─┴────────┤

│ 贷款单位概况 │

├─────┬──┬────┬──┬─────┬──┬─────┬──┤

│所有制 │ │法人代表│ │地 址 │ │电 话 │ │

├─────┼──┼────┼──┼─────┼──┼─────┼──┤

│ │ │ │ │出口金额( │ │平均换汇成│ │

│去年产值 │ │利 润│ │收购金额或│ │本美元/元│ │

│ │ │ │ │创汇金额) │ │ │ │

├─────┼──┼────┼──┼─────┼──┼─────┼──┤

│出口比例 │ │ │ │ │ │ │ │

│(销售额之 │ │净创汇额│ │联系人部门│ │联系人姓名│ │

│比) │ │ │ │ │ │ │ │

├─────┴──┴────┴──┼─────┴──┴─────┴──┤

│ 审查要点 │ 信贷员审查意见 │

├────────────────┼─────────────────┤

│1.出口计划是否落实 │ │

├────────────────┤ │

│2.企业管理及加工能力、周期如何│ │

├────────────────┤ │

│3.换汇、创汇及利润情况如何 │ │

├────────────────┤ │

│4.还款来源、还款计划是否可行 │ │

├────────────────┤ │

│5.贷款有何风险 │ │

├────────────────┤ │

│ │ │

├────────────────┼─────────────────┤

│ 科长审查意见 │ 经理审定意见 │

├────────────────┼─────────────────┤

│ │ │

│ │ │

└────────────────┴─────────────────┘

年 月 日

3.担保书

信用担保书致

分行:

根据你行与__(下称借款人)在__年__月__日签订的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提供__的贷款。现我__(下称担保人)愿意担保:当借款人不论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与你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支付有关费用时,担保人愿承担借款人履行上述贷款合同的连带责任。

担保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担保人是在____注册登记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你行。

二、本项担保金额最高额为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金额即____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如你行允许借款人的贷款到期后展期,只要担保金额不超过贷款合同的金额。担保人不会因此而解除或减少担保责任。

三、担保人在收到你行出具的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不管你行是否向借款人追索,保证按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付款金额主动、一次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款项。你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四、如果担保人未按你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及金额付款,担保人在此授权你行从担保人开立在你行的____帐户中扣收,并可加收逾期息。

五、本担保是一项持续性的担保,只要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按有关条款规定承担了任何现在的、将来的或可能发生的债务和责任,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你行给予借款人的任何宽限只要不增加担保人的担保金额,担保人在此担保书项下的责任均不会解除或减少。

六、只要不增加担保人的担保金额,本担保人不会因为借款人与你行同意对贷款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或因借款人与其它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而受影响或失效。

七、如果借款人将财产或权益抵押给担保人,在本担保项下的贷款金额没有全部偿还之前,担保人不会行使有关抵押书项下的权利,也不会取代你行对借款人的债权人地位。

八、如果借款人破产或与其它公司合并,或更改名称等类似情况出现,并不解除担保人在此信用担保书下的责任。

九、担保人的继承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承)将受本担保书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担保项下的责任。未得到你行事先书面同意,担保人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十、你行如将本担保项下的贷款合同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并不影响债权人向担保人要求履行担保的责任。

十一、本担保书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担保人与任何其它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契约)均不影响本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担保人地址:

担保人名称:

开户银行证明 日期 年 月 日

4.其它文书

(1)借款授权书及授权人签字样本致 分行:

兹授权我公司____(职务)____(姓名)向你行全权办理我公司所需贷款事宜,授权人有权与你行接洽办理贷款,并有权在我公司的贷款申请书,贷款合同上签字,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债务均由我公司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随附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人如有变更,我公司将保证及时通知你行并将变更的借款授权书送达你行。

授权单位: (签章)

董事长:______(签章)

附:授权人的签字,样本或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2)贷款意向书致____:

关于贵公司__年__月__日为____需要向我行申请__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特表明我行意向如下:我行有意承做该项贷款,条件是:

1.贷款项目必需经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并已领取营业执照;

2.根据我行要求向我行提供项目有关的各项资料;

3.经我行进一步审查,确认该项目贷款符合我行各项贷款条件。 行

日期: 年 月 日

(3)贷款到期通知书 ____公司:

贵公司于__年__月__日与我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____。按合同还款计划规定,本期还款将于__年__月__日到期,还款金额为____。希望贵公司作好还款准备,按时来我行办理还款手续,否则将作逾期贷款或违约处理。 特此通知。 分行 日期: 年 月 日

(4)到期贷款转逾期科目的通知 根据贷款合同及展期通知,你单位____(批准金额)的贷款将于__年__月__日到期,现贷款余额为__,我行自到期日后一天即将该项贷款转入740逾期贷款科目,原帐号__现改为__。我行并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__%的罚息。

望你单位尽快安排好资金,早日结清上述贷款。 ××银行外汇信贷部

年 月 日

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委托贷款协议

委托人: (下称甲方)

受托人: (下称乙方)

借款人: (下称丙方)

经三方友好协商就委托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提供人民币 万元的资金,并委托乙方一次性贷给丙方。

二、贷款期限为 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贷款利率:

四、甲方将委托的资金拨入乙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 帐户内,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委托将款项拨至丙方指定的帐户。

五、丙方同意向乙方支托委付金额的0.6%委托贷款手续费,于乙方拨款前由丙方一次性支付。

六、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

七、借款偿还:本贷款属委托性贷款,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期。丙方保证按本协议所规定的借款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本贷款可以提前归还但需一周前书面通知甲方、乙方。

八、丙方归还贷款时,应将款项划至乙方在 银行 开立的 帐户。乙方收到资金后将款项划收甲方在 银行 开立的 帐户内。

九、风险责任:本贷款本息收回风险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监督贷款使用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该法进行解释。

十一、本协议从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丙方还清本息时即自动失效。本协议正本叁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公章) (公章) (公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合同号

贷款方: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北京西交民巷17号

电话:601.5010 601.4422-339

借款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

电话:____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以及 文批准立项,甲乙双方就下列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向乙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____万元(大写人民币____万元)。

第二条 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____,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自甲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__个月(__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五条 贷款的拨付和作用: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__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____在____行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号帐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甲方。

①乙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②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外,乙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承担费。如延迟天数超过__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的追索权。③如提前用款,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计、付利息: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息一次。计算与付息日为每季度/半年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如该日恰逢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七条 贷款管理: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八条 贷款偿还: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如提前还款,须于该次还款期日前__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不得少于人民币____万元。本贷款非经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展期。本贷款项下的应还本金、利息(包括罚息)、承担费,均由乙方以电汇方式汇至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号帐户内。

第九条 还款担保:本贷款本息的偿还由经甲方认可的、有实际担保能力的作为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按甲方的条件和格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一旦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包括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承担费),上述担保人保证按担保书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无条件代为偿还乙方所欠的应还本息(包括罚息承担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甲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二、如乙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三、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甲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

(二)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

(三)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

(四)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

(五)乙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四、交叉违约条款:凡乙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它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乙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乙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乙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一条 乙方须对本贷款项下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贷款期内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直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保险单亦由甲方保管。

第十二条 甲方将委托____代其管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和归还以及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贷方所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变更本合同或其中条款,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新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不因乙方或其担保人的关停并转、清盘、破产、人事变动及其它债务而影响其对本贷款本息的上述偿还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甲乙双方如就本合同项下有关事宜发生争执,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诉之法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所附“贷款借据”、用款计划书和担保书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19 年 月 日

不可撤销担保书

致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 (以下简称借款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中托字第

号贷款合同书的规定。我 应借款人的要求开立以贵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向贵公司担保下列各项:

一、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金额偿还贷款时,本担保人将全部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担保的金额为(货币) 及其相应的利息和有关费用。

二、当收到贵公司的书面通知,说明借款人无力履行其还款责任时,本担保人保证在三日之内立即无条件地偿还借款方所欠贵公司借款本息及其有关费用、税款及因延误还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三、如本担保人在收到贵公司书面通知的三日内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贵公司有权从担保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扣款(开户行为中国银行 帐号 和工商银行 分理处)。

四、本担保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 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担保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或有权提供此类担保的政府部门,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担保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担保人确认担保人提供此项担保没有违犯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今后也不会受上述法律、规定、政策变化的影响。

保证人:(公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贷款借据贷款合同号: 年 月 日 编号:

┌──────┬─────────┬─────┬───────────┐

│ 借款单位 │ │ 开户行及 │ │

│ │ │ 帐号 │ │

├──────┼─────────┼─────┼───────────┤

│ 贷款单位 │ │ 开户行及 │ │

│ │ │ 帐号 │ │

├──────┼─────────┼─┬─┬─┼─┬─┬─┬─┬─┬─┤

│ 借款金额 │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

│ (大写) │人民币 ├─┼─┼─┼─┼─┼─┼─┼─┼─┤

│ │ │ │ │ │ │ │ │ │ │ │

├─┬────┴─────┬──┬┴─┴─┴─┴─┴─┴─┴─┴─┴─┤

│利│ │借款│ │

│率│ │用途│ │

├─┼───┬──────┴──┼─────────┬────────┤

│ │顺 序│ 日 期 │ 还款金额 │ 备 注 │

│ ├───┼─────────┼─────────┼────────┤

│ │ 1 │ 月 日 │ 元│ │

│还├───┼─────────┼─────────┼────────┤

│款│ 2 │ 月 日 │ 元│ │

│计├───┼─────────┼─────────┼────────┤

│划│ 3 │ 月 日 │ 元│ │

│ ├───┼─────────┼─────────┼────────┤

│ │ 4 │ 月 日 │ 元│ │

│ ├───┼─────────┼─────────┼────────┤

│ │ 5 │ 月 日 │ 元│ │

├─┴───┴─────────┴─────────┴────────┤

│兹借到中国银行总行信托咨询公司上列贷款,我单位愿遵照银行贷款办法办理│

│;按月息 ‰计付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保证按还款计划还清贷款本息。 │

│ 借款单位(盖章) 担保单位(盖章) │

├─┬───┬───┬──────┬─────────┬───────┤

│ │ 月 │ 日 │ 偿还本金 │ 结 欠 本 金 │ 备 注 │

│ ├───┼───┼──────┼─────────┼───────┤

│还│ │ │ │ │ │

│款├───┼───┼──────┼─────────┼───────┤

│记│ │ │ │ │ │

│录├───┼───┼──────┼─────────┼───────┤

│ │ │ │ │ │ │

│ ├───┼───┼──────┼─────────┼───────┤

│ │ │ │ │ │ │

└─┴───┴───┴──────┴─────────┴───────┘

外汇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合同号

贷款方: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北京西交民巷17号

电话:601.5010 601.4422-339

借款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

电话:____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以及 文批准立项,借贷双方就下列外汇固定资产贷款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向乙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____万美元(大写___万美元)。

第二条 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仅限用于____,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__个月,从甲方第一次拨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按中国银行__年期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每__月浮动利率加__%。并每__月调整一次,同时通知乙方。

第五条 贷款的拨付和使用: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汇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汇前十天以加押电报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汇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的用汇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在____行开立的外汇第____号帐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汇通知的同时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甲方。

①乙方须按用汇计划用款。②如延迟用汇,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汇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外,甲方将对延迟用汇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承担费。如延迟天数超过__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的追索权。③如提前用汇,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汇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④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汇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如需在用汇前对外开出信用证,须事先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 计、付利息: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汇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须每季度/半年向甲方付息一次。

第七条 贷款管理: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八条 贷款偿还: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还汇计划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如提前还款,须于该次提前还款期前__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不得少于____万美元。本贷款非经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展期。本贷款项下的应还本金、利息(包括罚息)、承担费均应以与贷款币别相同的外汇偿付,并由乙方以电汇方式汇至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外汇第____号帐号内。

第九条 还汇担保:本贷款本息的偿还由甲方认可的,有实际担保能力的____作为乙方的担保人。并由上述担保人按甲方的条件和格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一旦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包括还汇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承担费),上述担保人保证按担保书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无条件代乙方偿还所欠的应还本息(包括罚息承担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汇,甲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二、如乙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汇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三、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甲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

(二)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汇能力;

(三)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负债总额;

(四)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

(五)乙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四、交叉违约条款:凡乙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它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乙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乙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乙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一条 乙方须对本贷款项下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贷款期内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直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保险单送交甲方保管。

第十二条 甲方将委托 代其管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和归还以及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贷方所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变更本合同或其中条款,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修改合同或达成新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不因乙方或其担保人的关停并转、清盘、转产、人事变动及其它债务而影响其对本贷款本息的上述偿还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甲乙双方如就本合同项下有关事宜发生争执,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诉之法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所附贷款借据、用汇计划书和担保书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 乙方 19 年 月 日

中国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外汇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合同号: 存档号:

借款方: 贷款方: 日 期: 地 点:

贷款合同 合同号:

借方: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经借、贷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定本贷款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中每一条款,不得单方毁约。

第一条 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外汇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 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

金额: (小写)

(大写)

第三条 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____(批准单位)____号文批准的____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 贷款期限

第一笔用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第二笔用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第三笔用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第四笔用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第五条 起息日与到期日

本贷款合同第四条中限定的起息日与到期日的规定如下: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方帐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方帐户之日。如借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方帐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 利率与计息结算

1.利率

(a)固定利率:按年利率 %计算。

(b)浮动利率: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的同期利率加 (libor+ )计算。

(a)、(b)两项,只能选择一种。对于(b)项,利率浮动在每期固定利息结算日进行。

2.计息结算

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__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方帐户,则贷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 贷款手续费

本合同规定贷方将向借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__%;贷款手续费借方应于第__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第八条 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__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__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__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20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 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 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按外汇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__%的承担费。

3.借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一条 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方应向贷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定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或借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无论何方、亦无论何种原因、以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执行:

1.如借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规定加收罚息。罚息利率规定为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__%;

2.如借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或未经贷方展期认可而发生不能按期还款情况时,贷方最多给予借方__天的还款宽限期。如在宽限期终止时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应付款项,则自宽限期终止日的第二天开始,贷方将对借方未偿还款项部分的金额按每日__%的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则借方给予贷方__天的宽限期。超过宽限期,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贷方罚取借方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未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将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在诉讼期间,借方欠款仍按逾期利率计息,直至裁决内容提出新的利率为止。

第十三条 担保

本贷款由以下单位提供以下形式的担保:

1.

2.

3.

4.

上述的担保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仲裁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条款内容的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贷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仲裁。此仲裁是终局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及附件

1.本合同正式文本使用语言为中文,如需要,亦可使用英文或其他语言文本。如两种或两种以上文本的合同内容发生矛盾时,一切内容解释以中文文本为准。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分,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借方: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签章: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1494600108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贷款合同 合同号:

一、合同双方

借 方: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二、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作它用。

三、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 种:

金 额:

(小写)

(大写)

四、贷款用途:

五、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六、利率与计息

1.利率:(a)按年利率 %计算;

(b)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同期利率加 (libor+ )计算。

2.计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半年结算一次,上半年六月二十日,下半年十二月二十日,如借方未于计息日付应付利息,上述贷款利率按实际用款天数(360日/年)计息。

3.起息:按实际汇出日起计息。

4.如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计息办法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将按新的办法执行。

七、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规定还款;

2.借款方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认可。对不经贷方认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收取一次性 %的承担费;

3.借方因故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部分,不予罚息。

八、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文件。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资料,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转时,保证最迟于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但接收债务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订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条款及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九、违约责任

1.无论何方,亦无论因何种原因、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或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2.如贷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罚收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未按本合同或还款计划规定按期还款时,贷方将给予借方 天的宽限期,如在宽限期内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则贷方将对借方加收未偿还部分每日 %的罚息。

5.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不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

十、担保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仲裁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中国有关部门仲裁。此仲裁是终局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借方: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盖 章: 盖 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1494600108

日 期: 日 期: 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贷款合同中投人贷字第 号 年 月 日 申请借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由 单位担保,并经 批准,向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申请借款,双方议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申请借款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借款用于 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及时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甲方工程需要。甲方违反政策、擅自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百分之五十的利息或如数扣回。

第三条 借款期限定为 年 月(指从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最后还清全部本息)。借款利率,月息为 ‰;年息为 %(如国家利率调整:1.利率不变;2.相应调整)按 计收利息。贷款逾期不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利息。

第四条 甲方保证按期归还贷款。甲方如不能按期还清贷款,担保单位必须承担还款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单位存款户中扣回。

第五条 甲方同意按时向乙方报送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和资料,为乙方工作提供方便。

第六条 签定本合同后,贷款方如未能按期向借款方提供或借款方未能按规定的时间提用借款,都应视违约,并视违约天数,额度,每天按 付违约金。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双方和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单位(盖章) 担保单位(盖章) 贷款单位(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财务部门(盖章) 财务部门(盖章) 业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地 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借款申请书(代借款借据)

19 年 月 日

┌───────────┬───────┬────┬──┬───┬──┐

│借款单位名称 │ │开户银行│ │帐号 │ │

├───────────┼───────┼────┴──┼───┴──┤

│申请款金额(大写) │ │借款期限 │ │

├───────────┼───────┼───────┼──────┤

│借款种类 │ │借款用途 │ │

├─┬─────────┴───────┴───────┴──────┤

│借│ │

│款│ │

│原│ │

│因│ │

├─┼────────┬───────────┬───────────┤

│ │ 分期借款 │ 分期还款 │ │

│ ├──┬──┬──┼──┬──┬──┬──┤ │

│借│日期│金额│利率│日期│本金│利息│合计│ │

│还├──┼──┼──┼──┼──┼──┼──┤借款批准后以本申请书作│

│款│ │ │ │ │ │ │ │为借款借据 │

│计├──┼──┼──┼──┼──┼──┼──┤ │

│划│ │ │ │ │ │ │ │借款单位盖章 负责人章│

│ ├──┼──┼──┼──┼──┼──┼──┤ │

│ │ │ │ │ │ │ │ │ │

├─┼──┴──┴──┴──┴──┴──┴──┴───────────┤

│业│ │

│务│ │

│部│ │

│意│ │

│见│业务部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公│ │

│司│ │

│审│ │

│定│ │

│意│ │

│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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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银行,个人,全文共 15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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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存款人):_________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根据和甲方提出的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_________存款账户,户名为: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所有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保证所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按照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开户资料变更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银行;

4.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5.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6.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7.销户应交回开户登记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8.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手续或账户的撤销;

9.甲方自行承担因违反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未正确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及时准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

3.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4.因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 甲方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申请销户,乙方在为甲方在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 保密 乙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甲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

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照有关规定账户开立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其它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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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出口业务代理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外贸,全文共 10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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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法定地址:

受托人:

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 本合同会计代理范围为:

1、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对会计业务建账建制,受托人采用会计电算化办理账务。

2、 办理会计业务记账,会计原始凭证由委托人提供,并送达到受托人进行整理记账。

3、 按规定进行会计传票装订成册。装订成册的会计传票由受托人代为保管(期间委托人借阅带走后,遗失或缺失,由委托人自负),定期移交,办理交接手续。

4、 受托人负责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满足委托人查询和调阅的需求,可以采用电子邮箱传送方式,为了保密委托人财务状况,受托人邮箱固定为:.经被代理企业批准后,方可向相关部门提供委托人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依法查询的除外(但要以电话方式通知委托人)。

5、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会计业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代理方式及期限

代理的方式为:兼职代理、非专职。

代理的期限为:受托人应自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1日完成该委托项目。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履行期满,双方如有续约意向,应及时协商并另行签订。

三、 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1、 完成约定事项的代理费用每年为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如做复杂记帐工作,费用另行协商。

2、 上述费用签约之日起上半年第一季度支付500元,下半年第一季度支付500元,分两次付清。可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支付,存入到受托人穆敏(勃利县工商银行个人银行卡6212260910000509513)账户内,存款回单作为付款依据(代收据)。代理费用连续2个月逾期,受托人有权终止办理业务。

3、 如委托人无故终止履行协议,已收的代理费用不退;如受托人无故终止履行协议,已收的代理费用全部退还委托人。

四、 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

1、委托人不得强行要求受托人编制违法的会计账目,受托人有权对此予以拒绝。

2、对于受托人不称职的行为,耽误委托人会计业务处理,委托人有权辞退受托人。

五、 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

1、 对委托人的账务保密。因属于兼职代理,非坐班制,工作时间不受委托人限制。

2、 受托人不得再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因业务需要产生的费用,必须经委托人同意。

六、 合同生效时间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中证人各持一份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中证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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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合同[页5]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银行,全文共 13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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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合同(二)

第三十条 银行审计师

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行审计师,依法审核银行一切财务收支及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会计年度

银行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年会计年度。

第十二章 税务

第三十二条 税款

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任何免税或减税亦按照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进口物资、设备

银行进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资、设备、装饰用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四条 减税、免税及退税

银行将努力争取享受经济特区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中方将协助银行在适用法律许可下,向有关当局申请减免税或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三章 保险

第三十五条 保险及付款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保险公司或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一切保险应向具有资格的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至于银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附属机构的一切保险投保事宜,则由各附属机构的董事会各自批准。付给人民保险公司或由人民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将按有关保险合约条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付。

第十四章 银行职员

第三十六条 银行职员雇佣

银行职员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 审批及注册

第三十七条 审批、生效日期

银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订约四方签署后,经丁方的股东大会和中方各董事会通过,按照《条例》规定的报批手续,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发出批准证书后方能生效,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对订约四方均发生法律约束。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成立日期

订约四方收到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银行登记手续及领取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银行签发日期为银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 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将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而告终止。

第十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 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合同可告终止:

1.银行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订约双方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3.因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严重损失,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4.银行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订约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况请求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考虑结束事宜,如获得一致通过,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第四十一条 清算

当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负责银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项未完成前,董事会不能解散。按《合资法》和《条例》清理帐目及划分资产。董事会将提出清算原则和手续,并任命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按照一般原则,清算过程将包括收回银行债权,支付银行债务及按照订约每一方投资比例拨还其名下投资及划分剩余资产。清算委员会的报告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将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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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共同投资基金合同文本格式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投资,全文共 138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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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基金合同文本格式

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基金”

,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帐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本基金章程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得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公配等权益。

第五条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额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3)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生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以可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b.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c.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此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付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至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 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交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的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人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公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末见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本基金的结业和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

5.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对本基金所有资产;

(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本基金结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通常为十二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经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

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本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本基金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

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发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平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鉴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赖上述人的建议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处承担责任。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本基金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动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力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十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职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部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1.本基金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免费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对于上述法规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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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交通银行借贷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银行,全文共 294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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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借贷合同

交通银行借贷合同文本格式

(一)借款合同

(适用于国营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现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1.2 借款金额:(大写: )其中备付利息:(大写: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

2.2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项目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3)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5)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3.2 提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

│  计 划 提 款  │ 金 额 │

├──────┬──────┬───────┬──────┼─────┤

│ 年│ 季│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3.4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5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6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 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3.3条款所述季度提款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3.4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计划,对该未提或超计划提款部分,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 ‰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5 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还款来源为 及其它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5.2 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 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日后 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

│ 期 序 │ 金 额 │

├────┬────┬────┬────┬────┼─────────┤

│ 序 数 │  年  │  季  │  月  │ │ 币种: │

├────┼────┼────┼────┼────┼─────────┤

│ 第1期 │ │ │ │ │ │

├────┼────┼────┼────┼────┼─────────┤

│ 第2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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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期 │ │ │ │ │ │

├────┼────┼────┼────┼────┼─────────┤

│ 第4期 │ │ │ │ │ │

├────┼────┼────┼────┼────┼─────────┤

│ 第5期 │ │ │ │ │ │

├────┼────┼────┼────┼────┼─────────┤

│ 第6期 │ │ │ │ │ │

├────┼────┼────┼────┼────┼─────────┤

│ 第7期 │ │ │ │ │ │

├────┼────┼────┼────┼────┼─────────┤

│ 第8期 │ │ │ │ │ │

├────┼────┼────┼────┼────┼─────────┤

│ 第9期 │ │ │ │ │ │

├────┼────┼────┼────┼────┼─────────┤

│第10期│ │ │ │ │ │

├────┼────┼────┼────┼────┼─────────┤

│第11期│ │ │ │ │ │

├────┼────┼────┼────┼────┼─────────┤

│第12期│ │ │ │ │ │

├────┼────┼────┼────┼────┼─────────┤

│第13期│ │ │ │ │ │

├────┼────┼────┼────┼────┼─────────┤

│第14期│ │ │ │ │ │

├────┼────┼────┼────┼────┼─────────┤

│第15期│ │ │ │ │ │

├────┼────┼────┼────┼────┼─────────┤

│第16期│ │ │ │ │ │

├────┼────┼────┼────┼────┼─────────┤

│第17期│ │ │ │ │ │

├────┼────┼────┼────┼────┼─────────┤

│第18期│ │ │ │ │ │

├────┼────┼────┼────┼────┼─────────┤

│第19期│ │ │ │ │ │

├────┼────┼────┼────┼────┼─────────┤

│第20期│ │ │ │ │ │

└────┴────┴────┴────┴────┴─────────┘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日前一具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款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 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6.2 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4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期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7.1 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

(1)借款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款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自向贷款方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条款所述第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 约定事项

8.1 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开立本外币往来户和/或专户。本合同项下开 证、付款等应在贷款方办理,并接受贷款方的审核。

8.2 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口订货卡片应交贷方审核,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借款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月内未能签订进口合同,贷款方有权撤消本贷款。

8.3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参与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借款方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与贷款方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议。借款方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款方。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方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8.4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借款方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保险额应为财产原值的110%。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置价投保。借款方如中断保险,贷款方有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8.5 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积累和不低于 %的其他专项基金存入贷款方,将不低于 %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方办理。

8.6 借款方对本贷款和其它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如果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会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7 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

(2)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的设施、设备、器具 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的、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和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 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没有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8)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9.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9.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提款调整计划、借款凭证、还款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2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4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5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10.6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7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执 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签字人: 签字人:

职务: 职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二)借款合同

(适用于中方股本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于 年 月 日的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股本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1.2 借款金额: (大写: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对 的投资。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 行:

(1)已提供第二条所述投资项目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标、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3)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4)借款方自筹注册资本金已按有关规定缴纳;

(5)投资项目外方注册资本金已按有关规定缴纳;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3.2 提供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

│  计 划 提 款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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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季│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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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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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3.3 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贷款方,并经贷款方同意。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

3.4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 计收一次,结算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3.2条款规定的季度提款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3.3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计划,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 ‰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 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 担。

4.5 借款方应于结算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算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方应以自有资金及其他可还贷资金归还本贷款。本贷款项下投资项目的红利分配应首先用于归还本贷款。

5.2 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 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之日后 个 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

│ 期 序 │ 金 额 │

├────┬────┬────┬────┬────┼─────────┤

│ 序 数 │  年  │  季  │  月  │ │ 币种: │

├────┼────┼────┼────┼────┼─────────┤

│ 第1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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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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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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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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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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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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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期 │ │ │ │ │ │

├────┼────┼────┼────┼────┼─────────┤

│ 第8期 │ │ │ │ │ │

├────┼────┼────┼────┼────┼─────────┤

│ 第9期 │ │ │ │ │ │

├────┼────┼────┼────┼────┼─────────┤

│第10期│ │ │ │ │ │

├────┼────┼────┼────┼────┼─────────┤

│第11期│ │ │ │ │ │

├────┼────┼────┼────┼────┼─────────┤

│第12期│ │ │ │ │ │

├────┼────┼────┼────┼────┼─────────┤

│第13期│ │ │ │ │ │

├────┼────┼────┼────┼────┼─────────┤

│第14期│ │ │ │ │ │

├────┼────┼────┼────┼────┼─────────┤

│第15期│ │ │ │ │ │

├────┼────┼────┼────┼────┼─────────┤

│第16期│ │ │ │ │ │

├────┼────┼────┼────┼────┼─────────┤

│第17期│ │ │ │ │ │

├────┼────┼────┼────┼────┼─────────┤

│第18期│ │ │ │ │ │

├────┼────┼────┼────┼────┼─────────┤

│第19期│ │ │ │ │ │

├────┼────┼────┼────┼────┼─────────┤

│第20期│ │ │ │ │ │

└────┴────┴────┴────┴────┴─────────┘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处理,并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 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7.1 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

(1)借款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自向贷款方提出本借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4)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条款所述的第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笔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 约定事项

8.1 借款方按合资(作)合同规定缴足资本金后,应及时将出资证明和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副本交贷款方备存。

8.2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检查和监督,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及时完整地提供本企业和投资企业的基建、生产、财务等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按季报送有关统计、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8.3 借款方为其他建设项目或投资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会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于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款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4 发生下列事件,借款方应事先征得贷款方同意:

(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

(2)将本贷款项下投资股权以任何形式转让他人或设定抵押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和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没有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9.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府变更者除外。

9.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的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3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4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10.5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6 本合同正本 份,借贷双方各执 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签字人: 签字人:

职务: 职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三)借款合同

(适用于三资企业固定资产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 年 月 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1.2 借款金额: (大写: ),其中备付利息 (大写: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

2.2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借款项目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合营各方注册资本已按规定缴足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3)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4)已提交董事会有关借款、财产抵押的有关决议及法人代表授权书;

(5)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6)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7)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8)其它:

3.2 提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每次提款额为 万的整数倍,但后一笔提款除外。

3.3 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分年提款计划提款:

┌────────────────────────────┬─────┐

│  计 划 提 款  │ 金 额 │

├──────┬──────┬───────┬──────┼─────┤

│ 年│ 季│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3.5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6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7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 计收一次,结算日为 。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 ;承诺费起算日为 ,并在 日计收。

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4.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 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5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还款来源为 及其他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5.2 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 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之日后 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

│ 期 序 │ 金 额 │

├────┬────┬────┬────┬────┼─────────┤

│ 序 数 │  年  │  季  │  月  │ │ 币种: │

├────┼────┼────┼────┼────┼─────────┤

│ 第1期 │ │ │ │ │ │

├────┼────┼────┼────┼────┼─────────┤

│ 第2期 │ │ │ │ │ │

├────┼────┼────┼────┼────┼─────────┤

│ 第3期 │ │ │ │ │ │

├────┼────┼────┼────┼────┼─────────┤

│ 第4期 │ │ │ │ │ │

├────┼────┼────┼────┼────┼─────────┤

│ 第5期 │ │ │ │ │ │

├────┼────┼────┼────┼────┼─────────┤

│ 第6期 │ │ │ │ │ │

├────┼────┼────┼────┼────┼─────────┤

│ 第7期 │ │ │ │ │ │

├────┼────┼────┼────┼────┼─────────┤

│ 第8期 │ │ │ │ │ │

├────┼────┼────┼────┼────┼─────────┤

│ 第9期 │ │ │ │ │ │

├────┼────┼────┼────┼────┼─────────┤

│第10期│ │ │ │ │ │

├────┼────┼────┼────┼────┼─────────┤

│第11期│ │ │ │ │ │

├────┼────┼────┼────┼────┼─────────┤

│第12期│ │ │ │ │ │

├────┼────┼────┼────┼────┼─────────┤

│第13期│ │ │ │ │ │

├────┼────┼────┼────┼────┼─────────┤

│第14期│ │ │ │ │ │

├────┼────┼────┼────┼────┼─────────┤

│第15期│ │ │ │ │ │

├────┼────┼────┼────┼────┼─────────┤

│第16期│ │ │ │ │ │

├────┼────┼────┼────┼────┼─────────┤

│第17期│ │ │ │ │ │

├────┼────┼────┼────┼────┼─────────┤

│第18期│ │ │ │ │ │

├────┼────┼────┼────┼────┼─────────┤

│第19期│ │ │ │ │ │

├────┼────┼────┼────┼────┼─────────┤

│第20期│ │ │ │ │ │

└────┴────┴────┴────┴────┴─────────┘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各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一个月前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对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款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款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低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 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约,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6.2 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5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期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1)借款方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款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且向贷款方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条款所述每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笔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 约定事项

8.1 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开立往来户或/和专户。本合同项下开证、付款等应在贷款方办理,并接受贷款方的审核。

8.2 如贷款方认为某项设备订购应实行公开招标,借款方应遵照办理。

8.3 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口订货清单应交贷款方审核。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

8.4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参与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借款方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与贷款方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议。借款方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款方。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方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8.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借款方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保险额应为财产原值的110%。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价投保。借款方如中断保险,贷款方有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8.6 借款方同意将本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和不低于 %的其他专项基金存入贷款方,将不低于 %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贷款方办理。

8.7 借款方和未能按第5.2条款规定还款,则不能进行红利分配。

8.8 借款方对本贷款和其他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如果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能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款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9 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求贷款方的意见:(1)合资(作)合同、企业章程的任何变更;(2)为其他建设项目向境内外举债。

8.10 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方同意:(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2)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的设施、设备、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和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又未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8)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9.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9.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借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提款调整计划、借款凭证、 还款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2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4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5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10.6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7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执 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签字人: 签字人:

职务: 职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四)借款合同

(适用于流动资金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 年 月 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规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1.2 借款金额: (大写: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

第三条 提款

3.1 提款期为 天,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

│  计 划 提 款  │ 金 额 │

├──────┬──────┬───────┬──────┼─────┤

│ 年│ 季│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至少提前十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3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4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 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3 利息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方以销售收入及其他可还贷资金归还借款。借款方应按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次归还全部借款本金。还款计划如下:

┌────────────────────────┬─────────┐

│ 期 序 │ 金 额 │

├────┬────┬────┬────┬────┼─────────┤

│ 序 数 │  年  │  季  │  月  │ │币种: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9  │ │ │ │ │ │

├────┼────┼────┼────┼────┼─────────┤

│ 10 │ │ │ │ │ │

├────┼────┼────┼────┼────┼─────────┤

│ 11 │ │ │ │ │ │

├────┼────┼────┼────┼────┼─────────┤

│ 12 │ │ │ │ │ │

└────┴────┴────┴────┴────┴─────────┘

5.2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如确需调整还款计划,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贷款方,并经贷款方同意。贷款到期,贷款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数归还,借款方应至少提前十五天向贷款方提交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才能展期;同时,借贷双方对本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3 借款到期未还又未经贷款方批准展期,对该逾期贷款,贷款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定利率基础上加收 %的利息。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 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按期还款,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第七条 约定事项

7.1 借款方应在贷款方开立往来帐户。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的进出口结算业务全部交贷款方办理。贷款项下进口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

7.2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 利。贷款方有权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借款方应按月报民生产经营有关的统计、财会报表及贷款方要求的其他资料。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3 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

7.4 如果借款方今后采取抵押方式向第三者筹措流动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还本付息;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8.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8.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8.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8.1(3)条款所述违约行为,从违约之日起违约发生日借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 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以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8.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9.2 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9.3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9.4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9.5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9.6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执 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签字人: 签字人:

职务: 职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五)担保书

编号:

交通银行 行:

鉴于你行向 (下称“借款人”)提供(币种) 贷款(金额) (大写: )(下称“贷款”)。该借款合同(下称“合同”)编号为 。该贷款期限为 ,利率为 ,用于 。本保证人已了解并同意“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现本保证人同意为上述“贷款”全额担保,特此开立以你行为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向你行保证如下:

一、本保证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偿付各期到期(包括被宣布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称“到期应付款项”),不论由何原因造成,对此全部和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本保证人保证按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数偿付上述“一期应付款项”,你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偿或/和处分抵押品,本保证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五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以“合同”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你行,应支付额计算至本保证人实际支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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