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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欠条的买卖合同纠纷通用20篇

煤矿机电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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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欠条连带债务人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借条欠条,全文共 2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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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告: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即你想让对方承担什么责任,想解决什么问题)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要说清事情的经过,和你根据什么提出的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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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无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11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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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并受让山林、土地经营权和水电路使用权,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面积、附属设施、家具及房产四界:甲方所售房屋位于 乡 村 组 ,为 结构,建筑面积有 平方米 ,附属设施有 ,主要家具有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号,土地使用证号为 号 。房屋四界为: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第二条 甲方随同所售房屋转让的山林、土地的经营权证书编号及相关地点、面积、四界为:

1、山林共 处 亩,权证编号为 号 。其中:

2、土地共 处 亩,权证编号为 号。其中:

第三条 甲方随同所售房屋转让的水、电、路使用权情况:

1、水:

2、电:

3、路:

第四条 甲方保证交接的该房屋产权及山林土地经营权、水电路使用权没有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拾___万___仟___佰元整(含附属设施、山林、土地、水、电、路等相关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相关税费各自负担。

第六条 付款方式和房屋交付: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即交付房屋及房屋相关证件,并协助乙方办理完毕相关权证(《林权证》、《土地经营权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转让手续的当日付清房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生效,双方不得反悔,如有违约,违约方按房屋总金额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

甲方配偶(签字): 乙方配偶(签字):

见证人(签字):

鉴证单位: 村村民委员会 (印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手续办理及程序:

1、 乙方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村准迁材料派出所上户)

2、 双方持户口薄、身份证、私章和甲方《土地经营权证》与村干部(管审批和公章的)一同到财经所办理土地流转手续。

3、 再双方持户口薄、原身份证、私章和甲方《林权证》与村干部(管审批和公章的)一同到林业站办理林权转让手续。

4、 乙方到地税所完契税

5、 双方持税票、建房土地使用证,户口本、身份证、私章与村干部(管审批和公章的)到土管所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

(边远地

4、5两项也可不办,但要保管原甲方的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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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9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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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周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基于该合同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被告所签的编号为GF-20xx-017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即使该合同没有合同编号,没有签订日期,也不能以此瑕疵否认该份合同的法律效力;故原告基于该份合同依法享有要求被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权利。

二、被告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承诺办理产权手续、收取原告购房款等行为系景德镇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行为在原、被告所签的编号为GF-20xx-017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委托代理人一栏清清楚楚写上了被告熊名字,且在合同的尾部也有XX公司盖的公章,在出卖人一栏同样有熊签字,正是基于此,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熊就是XX公司对外的处理事务的代理人;正如《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本案中即使凯达公司未授权熊方明对外处理公司事务,原告基于合同也完全有理由相信凯达公司与熊方明之间构成表见代理关系。所以,熊方明签订合同、收取原告全额购房款、向原告出具承诺产权过户等行为均应视为是XX公司的行为。

三、XX公司股东支系本案适格被告,且应当与被告熊承担连带责任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1、原告在起诉时,到工商部门查询了凯达公司的工商基本信息,该基本信息上载明XX公司于20xx年8月16日已经被吊销,其公司股东为周和支;据原告了解,周已经死亡。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意志以外的公权力运作的结果,属于强制解散公司的范畴,是公司违反了法律与行政法规(包括《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中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解散。公司解散又必须经过清算以及注销两个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凯达公司既然已经被吊销,那么公司就有法定义务进行清算,清偿完公司清算之前的公司债务,这其中就包括原告基于买卖合同对XX公司享有的房屋过户登记请求权(债权)。但XX公司在公司被吊销后没有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清算、注销程序,那么此时,就有必要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进而要求XX公司股东替公司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被告支在庭审之中向法庭出示了一份鉴定文书,拟证明支非XX公司实际股东,其股东身份系XX公司伪造其签名所致,故其无需与被告熊方明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认为该份证据不能作为被告支兴林免责的事由。因为公司工商登记对外具有公信力,该种登记属于商事登记,并使商事登记的外观具有足以使他人信赖的特性,善意信赖登记外观的人就此能取得权利。从公司工商登记公信力的内涵出发,不仅在登记正确的情况下,登记所表现的权利是真实的权利,对社会公众具有绝对的可信性,而且登记错误时也不能颠覆登记对于权利状态的表述,这种状态对于社会公众同样是真实的,正确的。公司工商登记的作用就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从我国公司登记制度的设立本意以及公司登记公信力适用的三大基本原则(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原则、对第三人有利原则、法定义务不能免除原则)来看待本案,原告的权益完全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原告房产至今没有办理产权的原因完全系被告不诚信的行为所致,故原告恳请贵院支持其全部诉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盼望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俊杰

20xx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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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投资,企业,全文共 9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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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金钱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

()丰民初字第00855号

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

委托代理人安福琴

委托代理人孙浩亮,北京市长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钱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光旭

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泉公司)与被告北京金钱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钱豹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凯泉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浩亮、安福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钱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凯泉公司诉称,XX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水泵销售合同(07040098),合同总金额314 347元,后变更为339 873元。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应水泵,后原告依据实际情况给被告送去水泵。时至今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5 568.9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货款245 568.9元和自XX年11月20日起诉之日起至开庭之日止合同总金额339 873元的0.2%/天的违约金119 63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金钱豹公司既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XX年4月23日,上海凯泉公司与金钱豹公司签订水泵销售合同(bj070098),约定:由上海凯泉公司为金钱豹公司供应水泵,合同总金额314 347元,交货期为XX年5月18日,付款方式为预付30%,货到初验合格付至75%,调试合格付至95%(XX年11月1日前),5%质保金一年内结清(调试合格后12个月内)。若需方(即被告)延期付款,将承担本合同列定总金额的0.2%/天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供方(即原告),且累积计算。XX年9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合同中2台50wq/s201-4切碎式排污泵变更为2台100wq/s411-15的切碎式排污泵,电控柜1台,合同金额由原来的314 347元变更为339 873元,交货日期变更为XX年10月20日,其他条款按原合同执行。合同签订后,金钱豹公司按合同约定付给上海凯泉公司原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94304.1元,上海凯泉公司依约分别于XX年5月23日、5月31日、10月29日向金钱豹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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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函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律师,全文共 30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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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赁甲方商铺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商铺的位置、面积:

乙方租赁的商铺位于河北师范大学国培大厦      层           位置,建筑面积       平方米,商铺编号为:                  。

二、经营品类和范围:

乙方经营项目为                 ,乙方经营的项目必须服从甲方商品功能分区规划和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经营品类和品牌。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租金每年按上一年租金总金额的百分之     递增。免租期限为一个半月,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四、费用及缴纳方式:

(一)租金及缴纳时间和方式:

1、租金

乙方租赁期租金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日,首年度租金为      元(大写:        元整)(其中包含物业费),半年租金为       元(         元整 )

2、缴纳时间和方式

租金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期为到期前15日。其中,首期租金交付方式为押一个月付六个月,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缴纳,金额共计           元(大写           元整)。

(二)乙方租赁期间应交其他费用:水电费、空调取暖费等费用。

乙方需按照甲方签发的“缴款通知单”缴纳日常费用,缴纳时间以甲方财务部门规定缴纳时间为准,缴款通知单需加盖甲方公章。

(三)、履约保证金:

乙方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作为保证乙方合法使用商铺及本物业范围内合法经营的履约保证,于开业前7日内缴纳。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修改有关治安、消防、水、电、气、经营和管理、营业时间等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乙方实施。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制止和处罚。

2、甲方需要设备改造时,应提前30日以加盖甲方公章的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停业而造成的损失,甲方按顺延租期的方式予以补偿。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文件等,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工商、税务、消防等管理部门的资料和证明等。

4、甲方依市场需求进行统一促销活动,如活动与乙方业务相关或大厦统一整体安排活动,乙方有义务通力配合,并承担部分活动费用。

5、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经营所需的各类营业证照,为乙方出具办理证照所需的各类文件。

6、物业建筑物外部及内部非乙方承租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满后,乙方如要求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2、乙方需要转租、转让商铺经营权时(乙方经营法人改变但是经营品牌不产生变化的情况除外),须以提前1个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后方可进行。同时,乙方按租赁期内租金总额的30%向甲方缴纳转让费。

3、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4、乙方从业人员由乙方自行聘用,需与乙方签订劳务合同,所聘人员在从业期间的一切行为由乙方负责管理。上岗7日内从业人员必须办理上岗证、培训证、健康证等证件。

5、乙方自行承担对外法律责任、经济纠纷、债权债务、因违规而造成的各种罚款等费用。

6、乙方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做好商品的售后服务工作,严禁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7、乙方应妥善保管好商铺内的商品及私人贵重物品,商铺内严禁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如遇丢失、损坏,后果自负。

六、商铺装修:

1、乙方负责对租赁商铺进行装修,并自行承担装修费用。

2、乙方装修商铺前,必须按甲方规定交纳装修保证金,并提交商铺形象设计图纸,经甲方二日内审批后由乙方聘请有资质或有相应证书的公司或人员进行施工。装修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扣除乙方相应的装修垃圾清运费,剩余部分在两个月内退还。

七、合同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乙方剩余管理费和保证金,同时对乙方按月租金的1—3倍收取违约金。

1、 未按甲方要求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营业执照的;甲方的原因除外。

2、 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交纳各种费用,未依法纳税政府职能部门所收取的各项费用,拖欠状态持续10日以上的;

3、 故意损坏甲方的设施、聚众闹事破坏甲方设施、聚众破坏经营秩序、组织策划商户罢市等影响甲方经营和违反甲方规章的;

4、私自将商铺转让、转租、转借给第三方的;

5、利用所租商铺进行非法活动的;

6、因乙方非法经营被新闻媒体曝光给甲方造成恶劣影响的;

7、擅自改变租赁商铺用途及经营品类的;

九、违约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装修方案,不得擅自增加电器设备、更改线路、改变主体结构或其他设施。否则,甲方有权依据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罚,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项费用,如逾期缴纳,逾期不足10日,以应交费用总额为基数,按日加收0.2% 滞纳金,且甲方有权在逾期缴纳期间停止提供水、电、气等物业和经营管理服务。逾期超过10日,视乙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将乙方商铺内的财产及商品清除或另行处理,保证金不再返回乙方,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对该商铺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3、甲方需保证乙方正常经营,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故意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需承担赔偿责任。非因故意原因,影响乙方经营超过3日,租赁期相应顺延。

十、免责条款:

双方约定以下原因所导致的损害或损失,可免于对甲方的责任的追究:

1、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的服务中断或物业价值的贬损;

2、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而临时的停水、停电或停止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等;

3、因本物业范围外责任所造成的供水、供电、空调、通讯、有线电视及其它公用设施设备的中断、障碍及损坏等;

4、在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随时停止设施、设备运行而进行抢修或抢救,而无须事先通知乙方,事后需跟乙方做书面说明;

5、因乙方责任致使甲方停止物业服务、经营服务或达不到服务标准的。

十一、其他约定:

1、本合同在乙方交纳租金、管理费及信誉保证金,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合同签订后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以下附件:

①盖有乙方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盖有乙方公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③乙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能证明乙方经营权限的所有证件复印件,如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明、生产厂家执照等。

⑤场地平面位置图;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乙方无法联系时可替代的联系人

姓名: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授权人)签字:                   (委托授权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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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6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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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写明一审法院名称)_____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号__________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本上诉状副本______份(按被上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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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起诉书,全文共 15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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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 _______ ,出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族 _______ ,文化程度 _______ ,籍贯,工作单位 _______ ,住址 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 ;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 _______ ,出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族 _______ ,文化程度 _______ ,籍贯_______,工作单位 _______ ,住址 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 ;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违约金_______________元/天,(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至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_______________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_____楼_____门_______________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首付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贷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付于被告账户,合计总房款_______________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账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_________________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__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__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至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的违约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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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货物买卖合同责任纠纷上诉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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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货物买卖合同责任纠纷诉状的情况,我的回答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潘__________,男,汉族,1975年9月2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安徽省滁州市__________区丰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9幢301室,邮编:_________________23__________01,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182550__________6__________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一):_________________上海_______________电子有限公司,住址:_________________金山区_____镇环东一路__________5弄__________号1586室,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陆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20__________1,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139610307__________15__________11821__________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二):_________________陆根_____,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321083__________711019_____________,户籍地:_________________江苏省兴化市茅山镇府前街_____号,邮编: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13,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浦东新区__________庆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家宅_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139610307__________150211821__________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撤销(20__)金民三(民)初字第1772号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原审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要求被上诉人二向上诉人支付欠款人民币 _________ 元的利息,自20__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直至付清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二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主张利息的诉请,实属欠妥,具体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双方约定货到付款,被上诉人二并未依约行事。上诉人考虑到维持合作,故允许被上诉人二在收到货物后迟几天付款,该事实可从已付几笔货款中得到印证,但上诉人并未同意可以无限期延迟付款,且与一般交易习惯不符。

2、上诉人曾采用多种方式,不断向被上诉人二追讨货款,并通过借高利贷(月利2分)维持生意,对此被上诉人二亦已明确知晓,且其曾承诺在20__年11月底前将全部欠款结清,但事后依旧没有履行。

综上,被上诉人二应当支付上诉人同期贷款利息,以弥补违约造成的利益损失,否则有失公平。现上诉至贵院,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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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买卖商品房合同纠纷起诉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起诉书,全文共 7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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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_,性别:?,_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性别:?,_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按______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____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为由,向原告__________借款总共人民币_______元,第一次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________元,第二次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________元;被告__________出具___份“借据”,在借据上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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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手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纠纷起诉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起诉书,全文共 34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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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买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卖方所售房屋地址为,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以房产证为准)。

(二)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 ,卖方保证对该房屋享有完整处分权,保证该房屋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且出售该房屋没有侵犯第三人权利,并保证该合同所载有关该房屋之情况以及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否则卖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或与第三人产生纠纷的,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整(¥ 元)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

(二)买方付款方式如下:

1、买卖双方一致同意由买方按公积金按揭方式付款。

2、定金:人民币:元整(¥元),买方应在签署本合约同时交付给卖方。

3、定金余额:人民币:元整(¥元),买方应在年月日前交付给卖方。

4、卖方在收到定金后日内协助买方完成公积金按揭资料的递交。

5、公积金按揭资料由银行工作人员初审后日内,卖方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在房管部门出具成功受理本次交易的递件回执当天,买方应将首期楼款(不含定金):人民币:元整(¥元)交付给卖方。

6、买方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后日内提供齐全办理公积金贷款所需要的资料,申请公积金贷款。

7、楼款余额(即申请贷款额):人民币:元整

(¥元),在办妥公积金贷款手续后,由银行直接转账给卖方。

(三)卖方同意买方可将款项存入下述账号,视同卖方已收款项:

开户行名称:

户名:

账号:

第四条户口迁出

卖方应当在收齐房款总额之日起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卖方未按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90日,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且向买方支付房价总额10%的违约金。

第五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卖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卖方应支付房价总款10%的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卖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 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在房屋过户后10日转移给买方。如卖方未按期完成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六条房屋的交付和验收

卖方应当在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各项手续:

1、卖方与买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按本合同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5、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完成的事项。

本条规定的各项手续均完成后,才视为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后,卖方再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2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买方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如下:

是次交易所产生的税费、土地出让金金以及房改房公用分摊面积费用地产(如有)以方式支付。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总款10%的违约金。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应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com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照第三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则视为买方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应付之定金。且有权再将该物业售予任何人。但卖方不得再为此向买方进一步追究责任或再要求赔偿。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买方:

日期:日期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联系电话:

共有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姓名:(身份证号码):

地址:联系电话: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位于第 层户,房屋结构为 ,房产证登记面积 平方米,地下室一间,面积平方,房屋权属证书号为。

第二条价格:

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依据,每平米元,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万元整,大写:。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整,大写:,日内交付万元(大写),余款元(大写)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支付。

第四条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计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 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 %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不再变更。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第九条甲方保证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超过 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 %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交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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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买卖合同纠纷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7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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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和反诉人陈*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本代理人提供了证据,查阅了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纠纷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了清楚的认识和了解。本代理人认为,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和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现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原告(反诉人)与被告(被反诉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执行,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解除或违背合同约定。首先,该合同书签订双方主体合格。原告作为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各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认可,开发花园别墅项目。被告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原被告双方都具有主体资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次,该合同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为了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

同,经过多次咨询、协商和谈判,充分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再次,合同书内容合法。从合同内容来看,原告投资开发房地产,原告出资向被告购买商品房,整个合同书的内容完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最后,合同书形式完备。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到**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认可,形式完备。

根据《合同法》第8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原被告依法均应严格遵守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违背合同的约定。

二、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

(一)、被告向原告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带有地下车库问题。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许多证据都可以证明被告购买的商品房带地下车库。1、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地下室109.74平方米。这地下室面积中包含了地下车库面积和位臵。2、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一层平面图标有下坡道和坡道挡墙。这就是地下车库的下坡道。半地下室平面图也清楚标明下坡道和车库位臵。3、被告提供的竣工图中的一层平面图和半地下室平面图有着完全相同的标示和说明,而该竣工图是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制作的,并提交建设局存档保管的。

4、被告补充提供的证据建设施工图纸(**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理事务所报备的)半地下室平面图也明确有地下室车库和下坡道。5、原告提供的所谓规划图纸中在一层平面图部分也明确标明下坡道和坡道挡墙。如果没有地下车库,何需下坡道和坡道挡墙?6、原告提供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意见书中也明确说明半地下一层为车库、洗衣房、储藏间。7、原告在给被告及**省消费者委员会答复中也承认有地下车库,并表示可以整改。甚至原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也承认部分户型是有地下车库的,只要被告同意交房,原告可以进行地下车库整改。8、从被告购买别墅这一高端住宅产品的目的来看,远离市区,户户有车,如果没有地下车库,又没有配套建设地面停车场,被告根本不会购买,也无法居住使用,根本达不到被告购买别墅的目的。如果原告强调诉争商品房原先报批时就没有地下车库,那原告为什么在20xx年*月*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还是以地下车库形式与被告签订合同。原告如此行为,岂不构成欺诈?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二)、被告向原告购买的商品房是否三楼前后均有阳台带问题。同样,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许多证据可以证明三楼前后带有阳台。1、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三层平面图前后标明两个阳台。

2、被告提供的竣工图中的三层平面图有着完全相同的标示和说明,而该竣工图是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制作的,并提交建设局存档保管的。3、原告提供的所谓规划图纸中在三层平面图部分也明确标明阳台。4、原告在给被告及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答复中也承认三楼有阳台,其将阳台外移,并表示可以整改。

(三)、原告是否具备交房条件问题。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8条约定,原告应当在20xx年12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过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被告使用。据此,原告是否具备交房,至少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验收合格,二是符合合同约定,两者缺一不可。1、原告提供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是违规的验收结果,与商品房的实际情况不符,不能作为竣工验收合法依据。首先,这两文件中所体现的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明显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体现的工程监理单位为**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体现的工程监理单位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加上竣工图纸中出现的施工单位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家监理单位,三家施工单位,到底谁是该工程的真正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无法确定,如何能进行验收?充分说明本案的违规验收。其次,这两文件中所体现的验收结果与商品房实际情况不符。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体现的主体施工完成,请问三楼的阳台在什么地方?室内外装饰工程全部完成,请问三楼的窗户安装了没有?燃气工程完成,请问燃气管道,接口在什么地方?整个房屋没有通风和排气施工,如何居住使用?所有规划、设计和竣工图纸中下坡道和坡道挡墙在什么地方?2、原告拟交付被告使用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首先,没有按合同约定,建设地下室车库。其次,没有按合同约定,建设三楼阳台。第三,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安装门窗,预留管道。造成原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根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的条件,也就自然不具备交房条件。3、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2条,以及《城市规划法》和旧《消防法》等规定,原告开发建设的别墅商品房除了应当经过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外,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房屋交付使用的其他强制性规定,包括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等,直到办好商品房权属登记备案手续为止。原告开发的商品房在通知交房时没有通过规划验收,没有办理权属登记备案手续,依法不具备交房条件,原告的交房通知不具有交房的法律效力。同时,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4条之规定,原告应当在具备法律规定的交房条件后再行通知被告(反诉原告),才具有交房的法律效力。

三、原告擅自变更商品房地下室功能和取消三楼阳台,再加上其他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有权反诉要求原告退房,退还所收购房款,并赔偿被告经济损失。

1、原被告双方关于商品房规划设计,使用功能的约定是明确具体的,且被告也是基于双方上述明确约定及商品房地理位臵才决定购买该商品房的,原告无权擅自变更。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地下室车库,而且现有众多证据也证明,该商品房应有地下室车库的,被告也是因为有地下室车库才选择购买的。现在原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突然没有了地下室车库,而且也没有配套建设地面停车场,是明显的重大违约行为,再加上前面所列举的其他违约行为,如**县建设局已经确认的原告在烟囱、门窗、阳台等方面未按图纸施工,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性违约,被告无法达到自己的购房目的和使用居住条件。根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

2、被告对于原告的违约行为,已于20xx年*月**日致函原告。该函件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的,而且在邮件详情单上已经写明要求退房书。原告虽然拒绝签收,但已经知晓被告函件的内容,原告也没有对被告的函件提出异议。根据《合同法》第96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本案被告根据原告的违约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并将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原告,原被告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原告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3、原告所开发的商品房通知交房当时不具备交房条件,也没有再次通知被告交房,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xx年12月30日之前,至今逾期已达到210天,已远远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超过90天交房,被告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合理期限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本案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合理合法,依法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签订合同过程,原告存在欺诈行为,而且原告所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不具备交房条件,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和使用条件,构成根本性违约,被告的购房目的难以实现,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于理无据,于法无依,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合情合理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事务所

律师:

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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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4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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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裁判

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是买受人认为出卖人逾期交货而提起诉讼,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纠纷,由于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所以此种案件中的原告为买受人一方,被告则是出卖人一方。

(一)买卖合同交货期限的确定

交货期限是指出卖人在交货地点完成货物交付的日期;与之相对应,交货期间是指出卖人从某一期日到另一期日在交货地点完成货物交付的一段时间。其中期限应是指时间的计算,从某一点时间开始起计算,称为始期,迄至某一时点停止计算,称为终期,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亦可以以此两种方式确定。而期间则是指某一期日到另一期日之间的一段时间,如某日至某日、某月至某月、某年至某年,或者从某日起若干日、从某日起若干星期、从某日起若干月、从某日起若干年等。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期间的,可采用这些表达或者确定方式。期限与期间虽然都是特定的、不可分割的期日来表达,但是二者之间还是有差异的,期限为时间之计算,仅指其一端,或者为始期,或者为终期;而期间则是时间之经过,为始期与终期二者之间的时间段。简单地讲,期限是一个时间点,而期间则是一段时间。

买卖合同交货期限与交货期间的确定,对出卖人是否存在逾期交货行为具有决定意义,所以审理此类纠纷的关键即在于对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期限及交付期间的确定。根据《合同法》第138条、第139条的规定,出卖人交货期限的确定应遵循如下规则:

1.双方当事人约定交货期限的,出卖人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2.双方当事人约定交货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货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第1款第(b)项的规定,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

3.如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当事人仅约定开始交货,未约定何时终止交货的,视为约定的交货期间不明确;

4.如当事人未约定交货期限,且不能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同解释,如依各国通例,在合同未约定交货期限的情况下,将双方约定的合同有效期解释为最后交货期限。

5.如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交货期限,则依《合同法》第62条第4项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在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的期限不明确时,出卖人可以随时交货,买受人可以随时要求交货,但应当给出卖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所谓必要的准备时间,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出卖人为交货所做准备工作的时间,主要包括标的物的装卸时间、等候运输的时间、运输在途时间等。

6.根据《合同法》第140条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在于方便买卖双方的交易,减少重复交付费用。

在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方面,还应当确定相关期限及期间的具体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计算的方法

自然计算法。也就是以实际的时间为标准,依此方法计算,即一天为24小时、1周为7天、一月为30天、一年为365天,按此方法计算期限及期间。

历法计算法。也就是指按日历所确定的日、星期、月以及年来进行计算的方法。如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期间为一周的,则为星期一至星期日;约定交付期间为一个月的,则从该月的第一日至月末之日;约定一年为期间的,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历法计算方法不论月的大小、是否存在闰年,均以历法确定,计算方法简便。

上述两种计算方法的差异在于以月或者年为期间时结果可能并不一致,如约定一个月为期间的,依自然计算法则不论月之大小,将一月均确定为30日;而按历法计算法,则要区别大月与小月、闰月分别有31日、30日、29日(或者28日)。我国《民法通则》第154条第1款规定,期间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2.期间起算点的确定方法

以小时确定期间时的起算点的确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54条第2款规定,按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以日、月、年为期间的起算点的确定。《民法通则》第154和第2款还规定,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计人,自次日起开始计算。如自1月1日起20天为交付期限的,则从1月2日起算至1月21日24时届满。

期间最后一天的终止点的确定。《民法通则》第154条第3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时;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时截止;如有营业时间、办公时间的,以到营业时间、办公时间为期间的终止点。

期间最后一天的确定。如果以日确定期间的,则至该期间之日即为最后一日;在以星期、月、年确定期间时,如以星期、月、年的第一日为起算时间确定时,则该期间之末日为周日、月终、年末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如果不是以星期、月、年的第一日为起算时间的,则应以最后之星期、月、年中与起算日相同日的前一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如自1月2日起的一年,则到期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

如果以上述方法计算出的期间的终止日为星期六、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依《民法通则》第154条第3款规定,应以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地点的确定规范

出卖人是否逾期交付标的物,还涉及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的确定问题。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结合《合同法》以及审判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执行。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如果出卖人因此履行迟延的,尚需承担违约责任。

2.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3.根据前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的,则应依《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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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4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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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是买受人认为出卖人逾期交货而提起诉讼,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纠纷,由于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所以此种案件中的原告为买受人一方,被告则是出卖人一方。

(一)买卖合同交货期限的确定

交货期限是指出卖人在交货地点完成货物交付的日期;与之相对应,交货期间是指出卖人从某一期日到另一期日在交货地点完成货物交付的一段时间。其中期限应是指时间的计算,从某一点时间开始起计算,称为始期,迄至某一时点停止计算,称为终期,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亦可以以此两种方式确定。而期间则是指某一期日到另一期日之间的一段时间,如某日至某日、某月至某月、某年至某年,或者从某日起若干日、从某日起若干星期、从某日起若干月、从某日起若干年等。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期间的,可采用这些表达或者确定方式。期限与期间虽然都是特定的、不可分割的期日来表达,但是二者之间还是有差异的,期限为时间之计算,仅指其一端,或者为始期,或者为终期;而期间则是时间之经过,为始期与终期二者之间的时间段。简单地讲,期限是一个时间点,而期间则是一段时间。

买卖合同交货期限与交货期间的确定,对出卖人是否存在逾期交货行为具有决定意义,所以审理此类纠纷的关键即在于对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期限及交付期间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第138条、第139条的规定,出卖人交货期限的确定应遵循如下规则:

1.双方当事人约定交货期限的,出卖人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2.双方当事人约定交货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货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第1款第(b)项的规定,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

3.如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当事人仅约定开始交货,未约定何时终止交货的,视为约定的交货期间不明确;

4.如当事人未约定交货期限,且不能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同解释,如依各国通例,在合同未约定交货期限的情况下,将双方约定的合同有效期解释为最后交货期限。

5.如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交货期限,则依《民法典》第62条第4项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在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的期限不明确时,出卖人可以随时交货,买受人可以随时要求交货,但应当给出卖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所谓必要的准备时间,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出卖人为交货所做准备工作的时间,主要包括标的物的装卸时间、等候运输的时间、运输在途时间等。

6.根据《民法典》第140条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在于方便买卖双方的交易,减少重复交付费用。

在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方面,还应当确定相关期限及期间的具体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计算的方法

自然计算法。也就是以实际的时间为标准,依此方法计算,即一天为24小时、1周为7天、一月为30天、一年为365天,按此方法计算期限及期间。

历法计算法。也就是指按日历所确定的日、星期、月以及年来进行计算的方法。如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期间为一周的,则为星期一至星期日;约定交付期间为一个月的,则从该月的第一日至月末之日;约定一年为期间的,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历法计算方法不论月的大小、是否存在闰年,均以历法确定,计算方法简便。

上述两种计算方法的差异在于以月或者年为期间时结果可能并不一致,如约定一个月为期间的,依自然计算法则不论月之大小,将一月均确定为30日;而按历法计算法,则要区别大月与小月、闰月分别有31日、30日、29日(或者28日)。我国《民法典》第154条第1款规定,期间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2.期间起算点的确定方法

以小时确定期间时的起算点的确定我国《民法典》第154条第2款规定,按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以日、月、年为期间的起算点的确定。《民法典》第154和第2款还规定,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计人,自次日起开始计算。如自1月1日起20天为交付期限的,则从1月2日起算至1月21日24时届满。

期间最后一天的终止点的确定。《民法典》第154条第3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时;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时截止;如有营业时间、办公时间的,以到营业时间、办公时间为期间的终止点。

期间最后一天的确定。如果以日确定期间的,则至该期间之日即为最后一日;在以星期、月、年确定期间时,如以星期、月、年的第一日为起算时间确定时,则该期间之末日为周日、月终、年末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如果不是以星期、月、年的第一日为起算时间的,则应以最后之星期、月、年中与起算日相同日的前一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如自1月2日起的一年,则到期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

如果以上述方法计算出的期间的终止日为星期六、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依《民法典》第154条第3款规定,应以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地点的确定规范

出卖人是否逾期交付标的物,还涉及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的确定问题。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结合《民法典》以及审判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执行。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如果出卖人因此履行迟延的,尚需承担违约责任。

2.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3.根据前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的,则应依《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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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手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纠纷起诉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起诉书,全文共 6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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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__________村_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路_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

判令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__________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介方通知被告办理相关手续时,被告却称房子不卖了,后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却坚持不再履行合同。

鉴于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省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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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大连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70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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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大经初字第563号

原告:韩国大进贸易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汉城特别市东大门区祭基洞957号。

法定代表人:吴茂炅,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玉华街35号。

法定代表人:葛秀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韩国大进贸易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大进株式会社)诉被告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任重任、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健和刘成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是:XX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售货合同,原告购买被告的中药材a级细辛根。XX年7月2日,原告申请开列了以被告为受益人、金额为50,000美元的即期信用证,同年7月9日,原告给付被告工作人员陈健15,000美元的先期收货款。嗣后,被告只向原告发运了8,000公斤的细辛根。因货物质量与样品不符,经双方协商,原告将该货物返还给被告,但此后被告并未向原告再发新货。原告主张:在售货合同卖方一栏签字的陈健是被告的工作人员,陈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货物质量与样品严重不符。所以,被告在接受退货后未再发新货,应承担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55,000美元及利息27,382.60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在举证时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售货合同书,合同书为印有英文“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笺头的格式合同,签订时间为XX年6月28日,合同上方写明卖方为华轻公司,买方为大进株式会社,合同下方买卖双方签名处分别由吴茂炅和陈健签字,双方均未加盖印章,合同内容为买卖双方成交a级细辛根10,000公斤,单价5美元/公斤,总金额50,000美元,以此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

2,发票,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82no1084336号发票,由葛秀真签发,“品名细辛根,总值40,000美元”,证明被告实际收到货款40,000美元;

3,收条,陈健于XX年7月9日用印有“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笺头的白纸书写,“今收到韩国大进贸易(株)细辛根差价款美元壹万伍千元整usd15,000元”,以此证明被告的工作人员实际收到预付款15,000美元;

4,传真,陈健于XX年7月5日用印有“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笺头的白纸写给吴茂炅的信函,发出传真的号码为2633168,主要内容有“我需要大量的资金收货”、“请将余款usd15,000给我”,以此证明被告的工作人员要求原告先行支付货款15,000美元;

5,装箱单,葛秀真于XX年7月19日签发,证明被告实际发货数量为8吨;

6,提单,c.y.q.s.公司snlsk132900006号提单,证明XX年7月27日货物装船,承运人签发提单;

7,退货同意书,葛秀真于XX年8月7日签发,“至:韩国大进贸易公司,同意书,我方同意贵方将所述货物退回至中国大连,同时我方愿承担退货海运费。货物:细辛根,数量:8,000千克,金额40,000美元”,以此证明因质量问题,被告同意退货并承担运费;

8,退货提单,kmtc8102666号提单,证明原告实际退货8吨;

9,装箱单,吴茂炅于XX年8月7日签发,证明原告退还的内容、数量与被告提供的货物一致;

10,发票,吴茂炅于XX年8月7日签发的dj010801号商业发票,证明为确保被告将退货顺利通关,给被告出具;

11,传真,陈健于XX年10月17日用印有“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笺头的白纸写给吴茂炅的信函,发出传真的号码为2633168,证明被告收到退货后,愿在今后的业务中补偿原告;

12,公司名称变更手续,证明被告是由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改制而来,债权、债务均由被告承担;

13,信用证开立申请书,证明原告申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金额是50,000美元;

14,传真,陈健于XX年4月22日写给吴茂炅的信函,发出传真的号码为2633168,证明被告收到退货后并未再发新货;

15,证明书,高丽海运航空株式会社出具,“装船日期:,08,16,发货人:大进贸易公司,发货地:韩国釜山,到达地:中国大连”,证明原告的退货于8月16日运往大连被告处。

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华轻公司不应作为被告。抗辩理由是:1,双方争议的售货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华轻公司已经完全按合同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不应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原告虽主张华轻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并因此导致退货,但却没有向法庭提供关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任何证据,说明华轻公司提供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因此,原告依据该售货合同起诉华轻公司是不成立的。2,本案争议的售货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应由原告和陈健承担。《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该条正是参考《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十二条制订的。该公约第十二条规定“代理人于其权限范围内代理本人实施行为,而且第三人知道或理应知道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实施行为时,代理人的行为直接约束本人与第三人。”本案中,华轻公司作为具有外贸进出口权的公司与陈健签订了代理协议,陈健与韩国大进株式会社签订了出口货物的合同。原告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允许陈健直接以个人的名义签字生效,而不是以华轻公司的名义盖章生效。因此,本案完全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原告应就合同的事由直接起诉陈健,而陈健也应直接承担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后果。而华轻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应作为被告为该合同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在举证时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代理出口协议书,1999年12月16日签订,甲方华轻公司,乙方大连保税区华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双方均未加盖印章,分别由魏小明和陈健签名,内容为华轻公司代理大连保税区华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筷子的有关事宜,证明陈健与被告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庭审中原、被告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中四份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提出了异议。一是前述证据3—收条,被告认为按收据的表述是个人的劳动报酬,是陈健个人收的,与被告无关;二是前述证据7—退货同意书,被告认为该文件中没有提到任何的质量问题,退货的理由是原告请求陈健在中国进行细加工;三是前述证据11—传真,被告认为该证据表明买卖的双方是原告和陈健;四是前述证据14—传真,被告认为该证据是陈健与原告的往来信函,其最后一句“此事于(与)代理公司是无关的,代理公司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表明陈健与被告没有关系。被告对原告其他证据的证明主张没有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认为被告没有在协议上加盖印章,不能说明大连保税区华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关系,且该协议是关于筷子的出口问题,与本案诉争的中药没有关系。

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代理出口协议书”,真实、合法,证明了陈健曾于1999年委托被告代理出口筷子,但不能证明陈健在XX年仍然委托被告代理出口,也不能证明陈健除委托被告代理出口筷子外又委托被告代理出口细辛根,所以,该证据与案情没有关联,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14份证据真实、合法,与争议的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但原告在陈述了各份证据的证明内容后,并没有针对被告提出的异议详细阐述14份证据是如何组成一个有机的证明体系,以及该证明体系与其主张事实之间的关系,亦即原告仅仅是提供了证据,而没有完成证明的过程。尽管如此,本院不能因此而拒绝做出裁判,本院予以阐述。

本案的原、被告争执事实的焦点是合同的当事人是谁。买方是原告是毫无争议的。卖方是华轻公司,还是陈健个人,这个问题关系到适格被告的确定。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有的证据表明卖方是陈健,有的证据表明卖方是华轻公司。从证据1售货合同看,卖方签名处只有陈健签字,没有法人印章;从证据11、14两份传真内容来看,陈健在给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吴茂炅的信函中均以“我”名义商定有关事宜,未言及被告,特别是在证据14中还写有“此事于(与)代理公司是无关的,代理公司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这些证据表明合同中的卖方有可能是陈健。而表明卖方是华轻公司的证据有:其一,证据1售货合同书,该售货合同书是被告的格式合同,合同的卖方一栏写的是被告的名称;其二,证据5装箱单、证据6提单、证据2发票、证据7退货同意书,这些证据表明被告接受了合同条款的约束,并实际履行了合同;其三,证据3收条、证据11传真,均系陈健用笺头印有被告名称的纸张出具的函件,证据11传真、证据14传真是用被告的传真机发出的,原告据此有理由相信陈健有可能与被告存在隶属关系。从以上三个方面看,尽管证据1、11、14表现出了两面性,但和证据5、6、2、7联系起来全面分析,把它们作为证明合同的卖方是华轻公司的证据,比作为证明合同的卖方是陈健的证据更有说服力。因为,证据1、11、14有利于证明合同的卖方是陈健的一面,与证据5、6、2、7是矛盾的,合同虽然只有陈健个人签名,却写有被告的名称,用的又是被告的格式合同,往来信函使用的也是被告的纸张或用被告的传真机发出,合同还是被告履行的,这些矛盾都是无法排除的。与之相反,证据1、11、14有利于证明合同的卖方是华轻公司的一面,与证据5、6、2、7是互相印证的,陈健以被告的名义签订了合同、被告以实际履行的行为认可了陈健签订合同的代理行为,陈健在出具函件时又使用笺头印有被告名称的纸张,信函传真件也是用被告的传真机发出的,这些都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对于被告,陈健在这次交易活动中是有代理权的。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已清楚地知道陈健的行为是个人行为的情况下,基于现有证据,认定买卖合同是由原、被告签订的,比认定合同是由陈健本人与原告签订的理由更充足。

本院根据以上对证据的分析评判,认定以下事实:XX年6月28日,华轻公司与大进株式会社签订了一份售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大进株式会社购买华轻公司的a级细辛根10,000公斤,单价5美元/公斤,总金额50,000美元。该合同采用了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的格式售货合同纸,合同号码为01hs010-1,该合同卖方一栏中写有“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字样,但只有陈健的签字,未加盖华轻公司的印章。合同签订后,大进株式会社于7月2日申请开列了以华轻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50,000美元的即期信用证, 7月10日,华轻公司向大进株式会社出具了发票,金额为40,000美元。7月9日,大进株式会社根据陈健于7月5日向其发送的传真的要求,向陈健支付了现金15,000美元,陈健向大进株式会社出具了收条。7月19日,华轻公司向大进株式会社发货8,000公斤。8月7日,大进株式会社向华轻公司出具了退货提单及退货发票,载明的退货理由均为“无商业价值”。同日,华轻公司致函大进株式会社:同意退货,并由我方承担退货海运费。退货后,华轻公司再未向大进株式会社发货,亦未将货款退回。

本院另查明:华轻公司是由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改制组建的,原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华轻公司承担。在本案买卖合同中,货物进口、出口的所有手续均由华轻公司和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出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售货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自觉履行。在双方按合同规定履约后,原告提出退货,被告表示同意,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在退货时没有言明退货理由,被告对原告的退货要求也没有异议,无条件地接受了原告的退货请求,说明双方对退货一事已经协商一致。所以,究竟是什么原因致原告提出退货,与本案的处理没有关系。在原告提出退货、被告同意退货、原告已实际把货退回后,原、被告对合同的履行已经回复到原告交付了货款、被告没有供货的状态,即被告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在被告没有供货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继续供货,或者要求被告退还货款,都是合乎情理的。被告关于其“已经完全按合同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不应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的抗辩理由,与上述意见相悖,不能成立。

关于原告“在售货合同卖方一栏签字的陈健是被告的工作人员,陈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陈健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只是陈健用被告的格式合同纸与其签订合同、用印有被告笺头的纸张出具信函的行为,被告实际履行了陈健签订的合同的行为,使其认为并相信陈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的,而法律并没有规定相对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就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故原告的这一主张不能成立。但是,陈健签订合同的行为与被告履行合同的行为是有联系的。陈健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其以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售货合同,被告履行了该合同,说明被告知道并认可了陈健以其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相符,陈健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代理关系,陈健的代理行为因被告的追认而有效,被告应该对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虽主张华轻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并因此导致退货,但却没有向法庭提供关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任何证据,说明华轻公司提供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原告依据该售货合同起诉华轻公司是不成立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未提供关于货物质量的证据,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据认定,而且,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与案件的处理并无关系,所以,原告的“货物质量与样品严重不符”的主张,被告的“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关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任何证据,说明华轻公司提供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本院均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提出的“本案争议的售货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应由原告和陈健承担”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其一,这一抗辩意见与另一抗辩意见是矛盾的,其既认为“华轻公司已经完全按合同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不应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又主张“本案争议的售货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原告和陈健承担”;其二,被告援引《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十二条“代理人于其权限范围内代理本人实施行为,而且第三人知道或理应知道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实施行为时,代理人的行为直接约束本人与第三人”的规定,作为其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依据,被告援引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其与陈健之间存在出口代理关系,被告认为其与陈健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依据是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代理出口协议书,但如本院前文所述,该代理出口协议书因与本案无关联性而未被本院采信,故被告以《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作为其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依据的事实基础是不存在的。同时,被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作为其抗辩依据亦是不准确的。纵如被告所言,陈健是委托人,被告是受托人,原告是第三人,情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亦是不符的。按照被告的理解,应该是被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陈健(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与原告(第三人)签订了合同,若事实如此,被告的理解无疑是正确的。但恰恰相反,本案中能够确认的事实是陈健以自己和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合同。被告认为陈健是委托人,被告是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应该是受托人,本案中即为被告,但被告认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是陈健,即被告定义的委托人,这种理解与该规定是完全相反的。综上所述,被告的这一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的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华轻不应作为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韩国大进贸易株式会社货款55,000美元及利息(自XX年10月23日至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计息)。若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40元,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白 波

代理审判员 于长浩

代理审判员 侯学枝

XX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代)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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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买卖合同纠纷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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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____________人,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____________人,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诉______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______人民法院受理,案号:(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号,原定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开庭。现经委托代理人努力协调,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庭前和解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甲方将先前收取乙方的购房预付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退还给乙方;

甲方: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

1、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二代理人接受委托的委托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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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买卖合同纠纷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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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董事长/总经理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_________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_________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被告从原告处购得_________元货物,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是,但至今未付货款。

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支持。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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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分期买卖合同纠纷处理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9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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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买卖合同纠纷处理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也是一种特殊买卖,其根本特征在于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后不是一次性支付价款,而是将价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出卖人在分期付款买卖中还可以提出设立一些其他的特别约定,以逃避其风险。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所有权转移的特别约定。本章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条款。该条款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为保证自己能按期收取价款,可以约定买卖标的物虽交付买受人,但出卖人保留其所有权,买受人全部支付价金或者在买受人支付若干期价款或者已经支付的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一定比例后,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方能移转买受人。

根据合同法,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当事人也可以事后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对方可以不经催告解除合同。这些是合同解除的一般性规则,合同法分则如果针对具体合同规定了一些特殊性的规则,那么就是适用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本条有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的规定就是对总则有关规定的具体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据此,可要求支付全部价款,不拿回标的物。也可解除合同,拿回标的物。同时按照月付款数额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甲方可对撤回的机器作适度的评估,并据货款与评估之间的差额作为损害赔偿金,联同已收取的货款,抵销债务,如有余额则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 甲方需保证机器的性能完全与说明书(如附文)相符,且交货后一年内自然发生的故障,甲方亦需负责修理。

第十二条 机器交货后经三个月的,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负保证所有瑕疵的责任。即使交付后三个月内,亦只容许交换机器,因机器故障而发生的损害,甲方不负其责。

第四条:甲方自乙方首付车款后,应向乙方交付所选车辆,并保证乙方交纳养路费后可以直接运营。逾期交付车辆甲方应赔偿乙方支付车款10%的违约金,交付车辆手续欠缺影响营运,应赔偿乙方所购车型相同车辆的营运利益。

第五条:乙方应按期支付车价款,并按期交纳车辆检验费、养路费用,逾期支付,应承担拖欠车价款10%的违约金,除客观情况并经甲方同意外,逾期30日支付车价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乙方应支付使用车辆期间的折旧费。

第六条:自甲方交付车辆之日起,乙方即取得车辆的经营权、使用权、管理权。合同期内,依法自主经营,自行雇佣司机和随车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或车辆损毁、雇佣司机伤亡等事件,与作为车辆出卖方的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各项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期内,乙方未交清所有车价款之前,甲方保留该车所有权,乙方不得变卖,抵押,转让车辆。

第八条:合同期满,乙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取得车辆所有权,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我国保险法兼采两个法系的制度,如《保险法》第10条称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事人为投保人似采取大陆法系制度,但《保险法》第12条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则是采取英美法系制度。就保证保险而言,表面上似乎是购车人为他人(汽车经销商)的利益(收回车款)投保并缴纳保费,实际上是购车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取得经销商给予的售车信用、防止在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时丧失对车辆的所有权等)而投保并因此将保险金的请求权让渡给第三方(经销商)。所以笔者认为,保监会对保证保险作出的解释更接近英美法,较为合理。

与保证保险相关且容易混淆的一个概念是信用保险,它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债权人)的信用贷款和信用售货提供担保的保险。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险、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和投资信用保险三种,分期付款购车信用保险是国内商业信用保险的一种。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主要差别在于主体的不同:如果投保人为汽车买受方,是保证保险;如果投保人为汽车销售商,就是信用保险。在西方成熟的汽车保险市场上,汽车销售商以购买者的信用为保险标的投保的信用保险,保费由销售商缴纳,受益人为销售商自己,在其遭遇市场风险,出售抵押或保留所有权的汽车等情况下仍不能收回全部车款时,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不足部分的赔偿。而购车人以自己的信用为保险标的投保的保证保险,保费则由购车方缴纳,受益人也是购车人本人,购车方可以在其收入流中断不能如期还款的情况下由保险人代为付款,而依然拥有所购汽车,但当购车者收入恢复后,有向保险公司偿还所垫付资金的义务。事实上,购车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都以购车方的信用风险为标的,在本质与功能上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但是两者是独立的险种,一般而言信用保险的风险大于保证保险。在我国,有人主张用信用保险代替保证保险,[6]实务中,也有将保证保险涵盖在信用保险之中或将两者合并为一个险种的,如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办的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开办的汽车分期付款信用保证保险等。这是不太恰当的,容易产生混乱而出现诸如名为保证保险实为信用保险等情况,不利于当事人的缴费义务与受益权利保持一致。

二、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

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合同究竟是保险还是保证,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实际属于保证合同的范畴,只不过采用了保险的形式,保证保险是一种由保险人开办的担保业务。”[7]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其《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履约保险条款》第3条就规定:“本保险是《购车合同》的从属合同,保险责任为一般保险(保证)责任。”(也有保险公司如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将保险责任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由此引发的一个相关问题是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争议。因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05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如证券投资基金、中央企业债券以及最近允许保险公司购买的电信通讯类企业债券等),是不能用于保证担保的,实践中曾有保险公司对外进行担保业务(主要是水险业务)而遭受处罚,处罚的原因就是超越了其经营范围,属于违规操作。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曾认可个别保险公司可以从事担保业务,但因为与《保险法》的强制性规范相违背,其做法及效力值得商榷。[8]即使在国外,保证保险业务也并非任何保险公司都可以办理,而是要由政府保险管理部门批准,政府对这种特许权的控制比较严格。如美国财政部每年要对保证保险人资格审查予以公布,同时每家公司承保业务都有明确限额。申请保证保险业务的公司必须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专业化的核保队伍及严格的信用调查机构等。

笔者以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可保风险”这个概念的理解。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定义保险为:“一方当事人因为约定的对价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补偿其因为特定风险造成特定事项之损失的合同。”这里的特定风险是“未知的将来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11]即保险人承保的应该是可保风险。这就要求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和非故意的,超出投保人可以控制的范围,且与投保人的任何行为无关。在汽车分期付款销售中存在着多种风险,如购买人因人身意外伤害及死亡或因收入减少而降低或丧失还款能力的风险、汽车市场的价格变化而导致的购买人放弃分期付款而追偿款又不足以充抵车款的风险、购车人根本无偿还能力或偿还能力不足,而隐瞒真相,故意欺诈套取资金的风险、汽车销售商因有了保险而疏于对购车人的资格审核造成的风险等。[12]其中,有些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能够作出较为精确的测量,可以纳入保险的范畴,有的风险如欺诈风险则更多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不具有可测性,如果用保险方式加以转移,比较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中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机率也能统计出来,保证人可以依据此项统计收取一定费用。这也是保证演变为保证保险的内在动因之一。[13]笔者认为保险公司承保时应该根据其自身技术条件水平予以区分,以明确其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其不适合承保的风险宜在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注明。现实中,保险公司往往对此未作详细区分,加之保证保险的对象与保证担保的对象在功能上趋向一致,在范围上可能发生重合,因而有人认为,对保证保险合同性质的判断,应当关注具体合同的约定。如果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与保证一致,该合同就等于保证合同;如果约定的内容与保证合同差别很大,就是保险。这种意见是比较中肯的

三、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合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1.汽车分期付款保证保险合同与汽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关系

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实际上包含三方当事人、两种合同:汽车销售商(或者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下同)和购车人签订汽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购车方与保险人签订的保证保险合同。这两份合同在法律地位上是主从合同关系还是各自为独立的合同?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合同对保险合同的影响力和这两种合同纠纷是否应合并审理。如果承认保证保险合同的从属性,就意味着保险合同以买卖合同的存在与生效为前提,不能单独存在。买卖合同变更或终止,保证保险合同也应变更或终止;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消,保证保险合同也将失去效力,所以两种纠纷可以合并审理。一些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就经常将保险人追加为案件第三人。如果买卖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各自为独立合同,则彼此间效力互不影响,因此汽车经销商起诉购买人与起诉保险人是两种独立的诉,不应合并审理。

从有关保险公司制定的法律条款分析,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不可能不涉及买卖合同关系,如果不允许合并审理,对三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难以彻底解决,且给当事人增加诉累。至于保险公司在案件中是作为第三人还是作为共同被告值得探讨。至于买卖合同的争议是否影响保证保险的索赔与理赔,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况。如果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当然谈不上保证保险合同的索赔和理赔等履行问题。实践中较常发生的是,在买卖合同履行期内,经销商和购车人就分期付款合同达成变更协议或者向第三人转移债权债务,而没有反馈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保证保险合同失效。如果是买卖双方针对合同效力以外问题(如所购车辆的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可能影响购车方付款义务的,在争议取得最终结果前可以判令中止保险合同索赔理赔与追偿等有关程序,待明确后再行解决。

2.保证保险合同中汽车销售商的信用审核义务

在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中出现的问题较多与汽车销售商与有关金融机构未履行自己义务有关。在分期付款购车中汽车销售商可以通过各种方法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如对购车人资进行信审查、在汽车上设定第一顺序的抵押权、或是保留车辆所有权等。当购车人投保了保证保险时,如果销售商怠于行使自己的这些权利会使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因此经销商的这些权利就变成了它对保险人的义务。由于目前分期付款的法律环境不完善及其他一些原因,经销商的所有权保留等制度还只是处于理论探讨和制度设计层面上,几乎无法操作。[

3.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合同中的反担保问题

保证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承保时,往往要求购车人提供充分的反担保。在可以用于反担保的抵押或质押的财物方面,考虑到如果用变现能力较强的股票或债券的话,那么客户可以直接将其提供给经销商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没有理由投保保险;而如果用房地产作抵押,因为我国房地产市场还不太规范,操作起来又很麻烦,因此通常是用汽车本身作抵押物。由于购车人购车时已经首期支付了一定比例的车款,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目前我国《担保法》上规定的汽车抵押尚未落实,各地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普遍开展汽车抵押登记,汽车只有使用证书而没有产权证书,加上汽车的流动性很大,全国汽车管理的联网建设尚待完善,因此仅以购车合同标的(轿车)抵押担保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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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货物买卖合同责任纠纷上诉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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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__________徐某,男,1982年3月生,汉族,住郯城县胜利镇徐蒲坦村,居民。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徐某某(系原告徐某之父),男,1955年7月生,汉族,住郯城县胜利镇徐蒲坦村,居民。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刘某某,女,1986年12月生,汉族,住苍山县层山镇小池头村,居民。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徐某某(系被告刘某某之母),女,1962年8月生,住址、职业同上,居民。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2012元及手机一部。

二、本案一切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__年腊份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某经媒人介绍认识,认识不久即于次年二月初四按农村风俗经媒人朱某手给被告家见面钱12012元及手机一部,连带着农村传“启”给被告花钱买衣物、戒指及其他用品折款10000多元。后因徐某与被告已达结婚年龄,即向女方提出结婚的请求,没想被告刘某一直躲而不见。无奈,后虽经原告家及媒人多次去做工作,被告家不予答复并迟迟不退还原告的彩礼及贵重物品。可见,被告家是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给原告家经济上造很大损失,生活上造成很大困难,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二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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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货物买卖合同责任纠纷上诉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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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出生,籍贯: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出生,籍贯: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将承租的房产交还原告。

2、判令被告按现有市场价向原告支付从年月至被告归还房产之日的拖欠租金;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元。

4、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郊外的房屋,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__),租赁期共_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月租金__________元,年租金总__________元整。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保证金__________元。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_________________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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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解析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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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出卖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登记号:_______________,下称“购房合同”)及相关文件,乙方购买甲方________号商品房(以下简称为该商铺),现经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就解除该购房合同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购房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之间就该购房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

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持上述购房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收款收据原件等相关资料,向甲方办理退房手续。

三、甲方应于乙方办理完毕退房手续后10日内退还乙方全部购房款人民币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元)并无须支付利息。

四、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解除购房合同,双方就上述购房合同的签订以及已履行和未履行的权利义务,均无任何异议,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

五、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购房合同注销登记手续,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退还乙方所有款项。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政府相关部门留存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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