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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教资报名时间(经典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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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初中生珍惜时间的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12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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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静静地看完了《荒岛余生》,被汤姆汉克斯精湛的演技所折服,影片中的Chuck让我对生活、工作和爱情有了新的理解。

关于生活:Chuck的飞机失事,被海水带到了一个荒岛,没有食物、没有水、没有生活所需的一切,然而他从未放弃过生存的信念,而给予这种信念的是他最好的伙伴Wilson。Wilson,一个没有生命的排球,却是Chuck的唯一倾诉对象,是Wilson的存在,给予了Chuck生存的希望和勇气。回想生火的场景,Chuck划破了手心,烦躁不安,即将放弃的时候,他与Wilson的对话减少了他内心的恐惧,恢复了理智。Wilson显然成了Chuck的精神支柱,当Chuck不小心把它扔出洞口的那一刻,他发疯了,拼命的寻找,当Wilson被海浪带走的时候,Chuck不顾体力不支去营救Wilson,最终因为距离而失去了它。Chuck的痛哭和一句句对不起,让所有的观众都为之动容。生活中的.我们,请珍惜身边的人和物,因为是他们见证了我们的存在,是你生活的信念。

关于工作:影片中Chuck完好的保存了一份印有天使翅膀的快递,最终也将这份包裹送回了目的地。他之所以不愿意拆开,是想给一个使命,作为快递员的使命。这也是支撑他生存下来的信念,一种敬业精神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纵观当代,当名与利充斥社会的时候,许多人已经忘记了工作的本质,忘记了作为社会公民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关于爱情:凯利原本以为Chuck已经死亡,四年后他的出现让凯利极度悲伤,不知如何面对,因为此时的她已经有了丈夫和孩子。虽然他们彼此都还深爱着对方,但是理智让她们清醒的认识到爱情不应该是自私的,更应该是一种理解和付出。

其次,我观看了以后感触之深,同时也总结出了几个他能在荒岛上生活的原因:

1、强健的体魄。

2、丰富的生活常识。

3、顽强的意志力,尤其利用虚拟的WELSON加强积极的自我暗示。

4、极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责任感(这使他给自己留下一个活下去的理由)

5、没有放过求生的任何机会,这包括两个因素:一是不放弃回家的希望,二是在逃生的机会来临之前他做好了应有的准备。机会只留给有准备的人。

6、有情有义。没有责任感又怎有必要忍受那么多痛苦活下去?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因素。其次我更是从中学到了许多日常生活知识,这些也是其他电影中所没有的:促使察克决定往海上逃难的关键原因除了那张“帆”之外,还有他丰富的生活常识和极强的时间观念。

他没有手表和日历,但能够通过记录阳光射进山洞的角度来确定年月;他懂得怎样扎木筏,还懂得怎样把木筏放到水里;他会利用树皮来编出结实的绳子,即使最后动用到录音带,他也不忘把录音带也编成绳子再用;他懂得利用风向,关键是他还通过记录以及地理常识知道哪个月份刮什么风,而且凭借失事前的信息能够推算出自己应该往哪个方向逃;收集淡水和捕鱼的本领使他在木筏上生存下来,等等。

最后就是他身上散发的美国精神:百折不挠,不固守,敢于冒险。我们东方人有时难免优柔寡断固步自封,真要学习一下这种胆大——不是莽撞,而是做好充分准备地试一次!

《荒岛余生》,让你的内心更加丰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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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珍惜时间勤奋读书国旗下发言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3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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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早上好!我是五(3)班的胡彦彤。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珍惜时间勤奋学习”。

俗话说“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是啊!我们转眼间开学过去两个多月了。眼看着期中考试就要到了,检验我们自己平时用功的时候来了。可是,同学们,你们平时有勤奋学习,有珍惜着这过去的一分一秒吗?不要让“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这句古训发生在自己的身上。

早读时,你是否心不在焉?

上课时,你是否有认真听讲呢?

在家做作业时,你是否被电脑、电视、手机等电子产品所诱惑?

周末,你是否会因为短暂的假期中的愉悦而把学习抛到九霄云外?

同学们,让我们珍惜时间,勤奋学习吧!用勤奋迎接挑战,用勤奋改变命运,用勤奋创造奇迹。让我们做时间的主人,用自己辛勤的汗水谱写人生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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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高中有关时间的心得800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高中,全文共 7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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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社会上,“偶像效应”泛滥,偶像背后有趋之若鹜的追捧者,他们模仿偶像以致失去自我仍浑然不觉。

我也有过偶像,她是我的好朋友,也是我的“对手”。在学校里,无论大测验,班干部竞选,她都是佼佼者,她从小被鲜花与掌声包围着。我在她旁边犹如天鹅旁边的丑小鸭

,我是活在阴影里。我很崇拜她,难免事事与她作比较,甚至忘记自我去模仿她,妄想复制她的成功。

从早上她几点起床,我也立马爬起来洗漱,她几点开始晨读,我也紧跟她的脚步。有时就像她的一面镜子,但我的眼睛常不在书本上,而是紧盯着她的一举一动。因此,结果

可想而知,我非但没取得进步,反而与她的距离越拉越远了。

那根绷紧的.神经仿佛随时断裂,那凝滞的空气让我几乎窒息。我在。陇惚间想起我不是她,是我,我何须去复制她,复制她的时间?

我的时间掌握在自己的手里。

我逃出那个让我窒息的小教室,跑到学校后面的那片小村庄里,在太阳升起时,小村庄由静谧逐渐变得喧闹。不知谁家大院的那只大黄狗朝我吠叫;那户木匠的家里响起刨木

屑的声音,木屑花在窗里飞舞旋转;那个放羊娃赶着一群羊走在羊肠小道上,大树下是乘凉的妇女们,扯着嗓门在聊天;旁边有嬉笑打闹的小孩,纯真的脸上挂满灿烂的笑容。每

个人都有自己的欢乐。

心中的惆怅被乡村的气息一扫而光。你瞧,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时间。快活的成功无法复制,活出自己,掌握自己的时间,难道不是成功吗?

我看了看腕上的手表,我的时间依旧还在,在等着我学会运用它。放下包袱的我感觉空气那么清新,阳光是那么明媚。

我回到那个曾经让我窒息的教室,我回头看了看我的“对手”,‘由衷一笑,我找回了我自己。我定下自己的时间表,安排好自己的作息。时针分分秒秒在走,我的人生依旧

有酸甜苦辣,悲喜忧愁,但我可以掌握好我的时间,而不是盲目复制别人。因为我懂得了人生的真谛不在于复制别人,而是在自己合适的时间做正确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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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abc时间管理步骤的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6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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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管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过归纳起来,最常见的时间管理方法如下:

1、备忘录法

简言之,就是写纸条。这种备忘录可以随身携带,忘了就把它拿出来翻一翻。当一天的工作结束后,昨晚的事情就在备忘录上划掉,没有完成的就增列到第二天的备忘录上。

2、abc时间管理法

美国管理学家莱金提出,为了提高时间的利用率,每个人都需要确定今后五年、今后半年及现阶段要达到的目标。人们应该将其各阶段目标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最重要,且必须完成的目标;B级较为重要,很想完成的目标;C级为不太重要的目标,可以暂时搁置的目标。

ABC时间管理的步骤如下:

_列出目标:每日工作前列出“日工作清单”;

_目标分类:对“日工作清单”进行分类;

_排列顺序:根据工作的重要性、紧急程度确定ABC顺序;

_分配时间:按ABC级别顺序确定工作日程表及时间分配情况;

_实施:集中精力完成A类工作,效果满意,再转向B类工作。对于C类工作,在时间、精力充沛的情况下,可自己完成,但应大胆减少C类工作,尽可能委派他人执行,以节省时间;

_记录:每一件事的耗时;

_总结:工作结束时评价时间应用情况,以不断地提高自己有效利用时间的技能。

3、四象限时间管理法

按照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事情分成两个维度,一方面是按照重要性排序,另一方面,是按照紧迫性排序,然后把所有事情纳入四个象限,按照四个象限的顺序灵活的有序的安排工作。

4、区域管理法

把时间分为整体,阶段和瞬时3种情况来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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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固定时间租赁班车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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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申请退还已购买甲方房屋的退房,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购买的__________公寓__________号和__________号房屋退还给甲方。

二、乙方和其爱人有义务配合甲方同房地产管理局、中国银行桂林分行及其他部门办理房屋退房的相关手续。

三、因办理退房手续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在乙方办理好退房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的首付款__________万元退还给乙方,将购房贷款__________万元退还给中国银行桂林分行,归还银行利息的部分由乙方负责偿还。

五、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_________万元。

六、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之前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本合同的生效而自行失效。

八、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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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有关入团时间的相关规定_入团时间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3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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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入团时间相关规定

关于入团时间的规定,团员证上可以看到,还有在入团申请书上也可以查到。在学校的团委档案中也有你的入团信息。假如你没入团,一般是每年的5月和12月可入团.一般是五月,因为5月4日是“青年节”。当然其他时间也可以入团,但比较集中的时间是5月。

首先,团员证上清楚的写着你的入团时间,只要找到团员证,马上就能查自己的入团时间了。当你加入共青团的时候,都会填写一份入团申请书,这份申请书上是可以查看自己的入团时间的。

其次,查看档案。 你填写过入团申请书,并且正式成为一名团员,这些都会记录在团委的档案中的,只要照耀那些档案,查询一下就知道了。

其他方式。 如果你初中是团员,升入高中时,你的个人档案上都会有记载。当然不管你是初中,高中没那个,或者大学成为团员,你的个人档案上都会有记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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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经济分析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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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经济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本文认为总体而言,法律应当规定特定物。这能给社会整体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减少损失并且能够促成当事人有效违约,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但在某些情况下,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将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对特定物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经济分析/特定物/有效违约/不完全信息

民法理论一般认为,物可以根据其属性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它物代替、世上独一无二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92页;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6页以下。)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有许多法律意义,其中重要的一项是这一分类直接决定合同交易时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注:其它法律意义有,例如,当特定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时,债务人可以免除给付该特定物的义务。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页。)如果民法条文中直接明文规定特定物,一般认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该特定物的所有权当即转移给买方。相反,而如果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特定物,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卖方所有。由于在合同成立后到标的物交付之前大都存在一段时间间隔,有没有这一规定将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对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和保管费用的分担。(注: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以下页;前引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5页。)

我国现行民法中没有明确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但对财产所有权的交付时间作了笼统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可以认为,无论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财产所有权均从财产交付时转移。但在民法中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并相应地规定在特定物买卖合同成立时就转移其所有权,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许多民法学者认为应当有这一规定,理由主要有两点。(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一是有利于保护第一个买方的合法权益。当规定了特定物,特定物的所有权从买卖合同成立时就移转给买方,卖方在与买方订立合同之后就不能再将该特定物卖给第三人,即一物二卖;否则就构成对买方的所有权的侵犯。依照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优先性,买方首先可以要求卖方继续交付标的物,其次可以主张卖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卖方实际上是在处分买方的财产。相反,如果没有规定特定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卖方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有所有权。当卖方一物二卖时,其行为不构成侵犯第一买方的所有权。而买方只有一项合同债权,它只能根据合同债权要求卖方继续履约;它既不能诉卖方侵权,也不能因其债权而享有对第二个买主(即第三人)的优先权。这样的规定“很可能会助长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物数卖,甚至投机取巧,买空卖空,影响社会商品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二点理由认为,如果特定物从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所有权,可以更好地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理由是因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要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他因此会受到激励而及时地去领取标的物,以降低风险和避免更多的保管费用。

一、假定

本文将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以确定哪种安排更优。本分析将通过以下的例子来说明:卖方s生产一件特定的玉器,所需成本8万,而买方b认为该玉器的价值为12万元,则交易就会在8万元和12万之间的某一点发生。假设双方以10万元成交。由于该玉器一般不易从市场上购到替代物,所以b按照交易习惯预付10万元。依上述特定物之定义,该玉器为世上独一无二的特定物。假定双方在合同成立时都认为s不会一物二卖,不愿另花时间和精力为这个问题单独谈判,合同中因而没有对这一问题作特别规定。但在合同成立之后,s交付玉器之前,存在另一可能有兴趣购买该玉器的第三人t.t可能有三种出价,一是等于原价10万元,二是高于原价15万元,三是低于原价的5万元。t对玉器的出价事先不为s和b双方所知。为了计算上的简便,本文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它的利润不因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而变化,因而在计算整个社会利益时,t的利润不会被计算在内。本文还假定t的三种出价出现的机会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

对于t的三种出价,s如果认为自己在进行一物二卖后能够逃避责任,它就会在把玉器买给b之后、交付给b之前再把玉器卖给t.为了简便,我们可以假设s和t之间的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另一个重要的假定是当s试图将玉器卖给t时,由于谈判成本的存在不会去阻止s;并同样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b不会试图从t手中再次将玉器购回。否则照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达成资源的最优分配;也就是说,在法和经济学看来,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制度的规定是无关紧要的。(注:这其实是科斯定理的第一步,即假设交易成本为零时的情况。实际上交易成本一般是不为零的,而科斯定理的进一步推导则是,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最优的法律规则是能够最有效的减少交易成本的规则。见ronald h.coase,the problemof social cost,3j.l.&econ.1(1960年)。)最后还必须假设法律的执行成本在各种情况下都是一样的;或者可以忽略不计。

表一: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示例

s是卖方:s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

b是买方:b认为玉器值12万元。

s与b的成交价是10万元;b事先交付合同价款。

t是第三人:

t认为玉器的价值分别为5万、10万、和15万元,等于它的出价:

三种出价的可能性一样。

s在订立合同将玉器卖给b之后、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按t的出价卖给t.

s与t的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表二:一物二卖是否规定特定物制度两种情况下造成的后果

规定特定物 不规定特定物

卖方不能逃避责任 × ×

卖方能逃避责任 × ×

二、卖方不能成功逃避责任

先考察s不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所谓不能成功逃避责任,是指s在进行一物无法携款成功消失。也就是说,b和t仍可以找到s,按照法律规定向s索偿,并且事实上能够追回损失。

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明确规定特定物,意味着当玉器所有人s和买主b的买卖合同成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事实是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此时,b有所有权,它可以向s要求交付玉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s和t之间后来的合同无效,并基于所有权向t索要玉器。如果b向t直接要回玉器,t在此之后可以基于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而向s索回t已付的款项。但无论它们之间解决纠纷的先后顺序,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属于b,s将退回t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t的三种不同出价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果:由于s和t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无论t事先付5万、10万、或是15万给s,s都要原封不动地返还给t.此时,只有s和b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按照这一合同,b付10万元而从s处获得玉器。与交易发生前相比,b实现其预期利润12万减去10万等于2万元:s也实现利润10万元减去8万元成本等于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是4万元:t得回它的出价,不赚不赔,收益为整个社会增益4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如果不规定特定物,则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给b之前一物二卖,将玉器再次卖给第三人t时,按照法律的规定,s和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s当时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然s和b之间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那么谁应当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是t最终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因为此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玉器已经交付给t,t当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而s和b之间的合同虽然也有效,但b仅有一个基于合同的债权,无法与t的所有权对抗。b因而没有向t索要玉器的权利;它只能向s主张债权。由于s此时未能成功逃避责任,它无法向b支付玉器,因而对b负有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的赔偿原则,需将b放到一个好像没有违约发生、合同正常履行时的位置,那么b不仅可以向s要回原价款10万元,还可以要回它对该玉器的预期利润2万元,共12万元。(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实际损失加可预期的利润。见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英美法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可见bettyho,hongkong contract law,butterworths,1994,p.434-508.)

这时社会的收益情况与t的出价相关。当s以5万元卖给t时,s不仅要退还b的10万元价款,还需偿付b2万元预期利润,共退还给b12万元。s一物二卖,两次总共获得15万元(从b手中获10万元加从t手中获得5万元)。退还b以后,它实际只获得3万元(15万元总额减去退给b10万元价款和2万元利润)。由于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它实际损失5万元(3万元减去8万元)。由于b未获得玉器,但获得b的赔偿共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为负3万元(b的2万元加上s的负5万元)。按前文的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它的收益等于零。与交易发生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此时为负3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将玉器再次卖给t时,s需赔偿b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再减去它的8万元成本,不赚不赔(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再减去8万元成本);b的利润不变仍为s付的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t的收益仍等于零。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即为b的利润2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卖给t时,s在付给b2万元利润后,减去8万元成本,获益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s和b两者的共同利润,即整个社会的收益为7万元(s的5万元加上b的2万元)。

至此,我们可以做一个总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无论t的出价多少,5万、10万、或15万,规定时整个社会的收益每次均为b和s的共同收益4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收益为三次收益的总和12万元(4乘3)。而当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收益按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7万加2万减3万等于6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收益。

表三:卖方不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规定特定物 2 2 0 每次均为4:三次共为12 与t的出价无关

不规定特定物 -5 2 0 -3 当t的出价为5时

0 2 0 2 当t的出价为10时

5 2 0 7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6

三、卖方成功逃避责任

当卖方可以成功逃避责任时,b和t无法找到s;或者找到s时s已经一文不名无用处;或者,向s追回赔偿损失的交易成本无限高。总之,s一物二卖带来的损失,此时只能由b和t分担。为了计算上的方便,本文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

规定特定物民法中如果规定特定物,由于在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时,b有权根据其所有权声称s是在处分b的财产而法院直接申请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并向t索要玉器,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属于b.所谓一般情况,是指t不是民法中所指的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在特殊的情况下,t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根据现在或者将来的立法,它可能因此而获得玉器的所有权。(注: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移民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制度。而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真正地占有动产。但我国民法中目前并无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只是提到了在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它共同共有人的财产时,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见上述《意见》第89条。但现行的各种民法教科书均有这一制度的介绍,司法实践中也许会运用这一原则去保护其它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新近的民法典草案也明文规定了这一制度。因此,t也许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而获得所有权,或者至少要求b作出适当补偿。)但必须注意,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的应用范围是很狭窄的,它要求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即不知情、在标的物价格上没有获得不当利益、尽到合理的询问义务等等,有偿地取得“委托物”而不是“脱离物”动产的所有权;并且这一制度不适用于国家为所有权人的情况。(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XX年版,第363-372页。)此时的关键问题在于,无论b或t谁最终拥有玉器的所有权、或者最终取得所有权的人是否要对未取得所有权的人进行补偿,都只是在b和t之间对s恶意逃避责任带来的损失的分担不会影响社会整体的收益(或损失)的总和。因此,为了计算的方便,我们不妨假定在这种情况下,均由b享有玉器的所有权而且无需对t进行补偿。换言之,t是s一物二卖的唯一受害者。当s一物二卖,以5万元的价格再次将玉器买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依照上文的分析和假设,t必须将玉器还给对玉器有所有权的b.此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5万元。b仍然得到了玉器,实现了它原来的预期利润2万元。根据我们先前的假设,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那么,与交易前相比,此时整个社会实际损失是b和t的收益(损失)之和,共3万元(b的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5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10万元。b的利润不变,为它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后实现的利润2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获益等于8万元(b的2万元减去t的损失10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时,t的直接损失是1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是13万元(b的利润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15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如果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由于卖方s和第三人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此买方b不能向t索要玉器,它只能向s追偿,而由于s能够成功逃避责任,b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此时,无论t以何种价格从s处购买玉器,都不会影响b受到的损失。b的损失等于它事先付给s的预付款10万元。虽然此时s违约,但由于b无法找到s索偿,b也不可能兑现自己的预期利润2万元。t得到了玉器,不赚不赔,收益为零。依前文所达,本文不计算s逃遁后的“收益”。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即为b的损失10万元。我们可以在此再做一个小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不规定特定物时,无论t的出价多少万,整个社会的损失每次均为b的损失预付款10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损失为三次损失的总和30万元(10乘3)。而当民法中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损失为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13万加8万加3万等于24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可能减少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表四:卖方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不规定特定物 不计 -10 0 每次均为-10:三次共为-30 与t的出价无关

规定特定物 不计 2 -5 -3 当t的出价为5时

不计 2 -10 -8 当t的出价为10时

不计 2 -15 -13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24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表明,无论卖方能否在一物二卖后成功逃避责任,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设定特定物均将优于不设定。一般而论,当一个社会法制越健全,卖方就越难在一物二卖后逃避责任;反之,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卖方在一物二卖之后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就越多。但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人们在交易时就会更为小心地去防范可能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因此实际上出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可能反而会减少。无论如何,由于两种情况得出的结论都是规定特定物优于不规定,逃避成功比率的高低在此没有影响。

不过,由于一些问题尚未回答,本文尚不能直接断言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比如,规定特定物是不是更有利于有效违约、促进物流?现在的结论在当事人信息不充分即当第一买主不了解卖方是否拥有玉器真正所有权时是否适用?

四、有效违约

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是规定特定物与否会不会妨碍合同中的有效违约。在传统民法看,一物二卖不仅是违约行为,而且是不道德的,甚至可能是触犯刑律的恶意欺诈,所以理所当然应当被禁止。但在法和经济学看来,道德与否是不相关的;社会资源能否最大化、是否能达到最优的配置,则是它判断事物的重要标准,如果不是唯一标准的话。换言之,如果某项一物二卖行为能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它就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反之,则是无效率的。而资源的最佳配置在于某项资源或物品是否分配给愿意为该物出价最高的买主。比如,为什么a愿意比b出价更高去购买一块土地呢?这是因为这块土地对a比对b更有价值;也就是说a可以用这块土地生产更多的价值。(注:see richard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4th ed,pp10-11,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2.)那么这块土地就应当配置给a.而自由交换能促使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如果自由交换的物流越顺畅,社会资源的配置就越容易达到最佳的状态。有效违约就是促进物流的一种方式。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能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和有效违约,就是一项有效率的法律规则;反之则是无效率的。回到上面的例子,如果第三人t比买方b愿意为玉器出更高的价钱,则卖方s就应当违反事先与第一买方b的买卖合同,将玉器卖给t,这就是有效违约。反之,如果b的出价更高,则玉器应当归b所有,s如果仍然违约而将玉器卖给t则是无效违约。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规定特定物还是不规定特定物能够把玉器配置给出价最高的买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毋需考虑卖方s能否成功逃避责任,因为s的逃避行为不会影响t和b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也不会影响到底t还是b最终拥有玉器。

如果民法中规定特定物,s在第一次将玉器卖给b时,b就已经拥有了玉器的所有权,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玉器的最终都是归b所有。(注:当t是善意第三人时,它可能因此而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如前文所述,这种情况适用的条件限制很多,在实际中出现不多。有这一点上,本文将这一情况忽略不计。)在第三人t的三种出价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中,只有15万元高于第一买方b所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那么,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价更高。而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由于我们事先假设在t的三种出价中,每一种出现的可能性都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to law and 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那么在大致三分之二的情况下,玉器归b所有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民法中如果设定特定物,达到物的最优资源配置的可能性要大。如果民法中没有规定特定物,由于s在没有交付玉器给第一买方b之前,所有权一并转移,s仍然拥有所有权。当s一物二卖时,不管t的出价如何,玉器的最终都归t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对玉器赋予的价值12万元更高。而仅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t的出价高于b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此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达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由于t的三种出价的可能性是均等的,只有三分之一的情况资源达到了最优的配置。所以,不规定特定物时资源达到最优配置的可能性要小。

有效违约的分析看起来仍然支持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我们知道,上述分析都基于一个假设:卖方s在决定一物二卖时,它并不能确切地知道它最终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而如果它事先就知道它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结论就会不同。比如,如果卖方s在与第一买方b订立买卖合同之后,经过反复权衡,发现能在一物二卖之后完全逃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或者没有,它就会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作不同的决定。(注:在此必须假定s能够了解法律的规定。如果它不能了解法律的规定,它就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博奕反应。而且还必须假定它的预测是正确的,否则就会影响本文的推导。)当法律规定了特定物时,它就不会选择一物二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玉器总是归b所有。(注:t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是例外。)而s与第三人t的买卖合同总是自始无效,s总是无法从t出的、也许是比b高得多的价款中获利。(注:同样,例外的情况是,当t是善意第三人,s可以因t最终获得所有权而获利。)但当法律不规定特定物时,s就会因t的出价而作不同的决定。如果t的出价是5万元或10万元,从前文的分析可知,s将玉器在以10万元卖给b以后又卖给t,根据t的不同出价,b的损失不同。当t的出价是5万元时,s的损失是5万元(t的出价5万元减去付给b的预期利润2万元再减去自己的8万元成本)。同理,当t的出价是10万元时,s的损失为0(t的出价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元利润再减去8万元成本)。在这两种情况下,进行一物二卖的后果都会比仅卖给b的情况要差(只卖给b,s可以获利2万元),所以s不会一物二卖。但如果t出价15万时,s就会选择卖给t,因为它可以因之而获益5万元(t的出价15万减去8万成本再减去2万给b的利润),高于买给b时的2万元。根据有效违约的分析,因为玉器最终归出价15万的t所有,这一结果达到了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从社会的整体利益上看,这时社会整体增值了7万元(s获益5万元加上b的获益2万元),也要高于不设定特定物时,社会整体增值的4万元(s和b各有利润2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规定特定物的状况要优于规定有特定物时的状况。也就是说,如果s事先知道它无法成功逃避责任,规定特定物妨碍了可能存在的有效违约。一般而言,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s成功逃避责任的可能性会降低。那么,随着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健全,规定特定物会妨碍了可能的有效违约,从而会产生不利的经济后果。但必须指出,这种情况要求卖方s能够事先正确的推测一物二卖后的结果,而且要求t的出价相当地高出b赋予玉器的价值,出现的可能性也是不多的。(注:同时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还带来抵消作用。因为即便规定了特定物,由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存在,s在t是善意第三人时,仍可以在t出高价时,违反与b的约定,而将玉器卖给t获利。)

如果s事先知道它能够成功地逃避责任的情况下,它总是会恶意地选择一物而不存在有效违约的问题,因而对上文的分析不产生影响。

五、不完全信息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均是基于买方b明确知道卖方s为玉器的真正所有人的假设也就是说,b在购买玉器时能确定地知道它自己肯定是第一买主。在法律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b便理所当然地拥有玉器的所有权。但这一假定并不能覆盖所有的真实情况。实际中有些情形是买方b对s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这一信息是不完全的。b并不能清楚地知道物的占有人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如上文所引,有学者认为,规定特定物可以保护第一买方的利益,而且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但这一观点也仅仅考虑到买方b确知卖方s为真正的玉器所有人的情况,同样是不全面的。比如,在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第一买主b在与s订立买卖合同后,心里似乎很踏实,因为玉器的所有权立即转移到它名下。但问题是,b如何保证自己一定是真正的第一买主?如果在它之前还有一个买主,虽然它自己认为自己是第一买主但其实不过是第二买主,或者第三、第四买主。而特定物要归于真正的第一买主所有。这样,任何当个买方在进行交易之前,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彻查货物的历史,以保证自己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但要了解这一信息,确定谁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不仅要付出成本,而且有时成本还相当大,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不能真正地保障物流的顺畅,也不能保障所谓的“第一买主。”社会的经济秩序也许很稳定,因为人们轻易不敢轻易购买特定物。但这样的稳定是以缩减物流为代价的,因而可能是不经济的。

相反,如果不规定特定物,所有权从交付占有时转移,物流反而会被促进。理由很简单,任何买主只要占有了该物,就拥有所有权,不用担心有其它权利人来主张权利。在购买该物之前,也没有必要去彻查物的来源,从而节约社会资源,真正地保障交易顺畅和安全。

从不完全信息的角度分析,不规定特定物要比规定特定物似乎更有利于促进物流。不是与本文第四部分以前的结论自相矛盾吗?这一分析到底能否起到限制、甚至前面的分析的作用取决不完全信息的情况在社会中出现的多少。如果买主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了解前手卖主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应当更倾向于对规定特定物作一定的限制。反之则不应当对规定特定物作出限制。这个问题需要有足够的经验数据,才能下结论。(注:在此可以看到法律经济分析的局限性。在此,它无法告诉我们实践到底是如何的。而实际的情况又是它作进一步推演的前提。这是法律社会学就找到了它的入口,因为它关注事实到底是什么。这也是为什么有学者提倡两种方法的结合。see robertellickson,order with law,introduc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一般而言,按照德克海姆分工和交换的理论,在原初社会中,社会上没有或很少社会分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因而对交换的需求很小,交换的范围也很小。人们因此对物品的来源比较容易了解。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很细,专业化很强,社会变得更复杂,人们必须通过大量的交换来获得所需的物品,交易的数量和范围空前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难了解到物的真正来源。(注:参见emile durkeheim,the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w.d.halls英译本,1984年)。)从这个角度分析,有必要对特定物制度的作用保留一定的怀疑,至少要作一定的限制。

在我看来,这其实是现代民法倾向于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注: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前苏联及东欧各国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转引自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见—/new paee 19.htm,登录于XX年10月31日。)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都在规定特定物的同时也规定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很明显这两种制度有时是有冲突的。因为按照特定物的规定,第一买主当然地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则规定了例外,即当善意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地占有“委托物”时也可以优于第一买主而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显然,在同时规定了特定物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体系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特定物制度的限制。

六、结论和含义

综上所述,本分析所得的结果不完全一致。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信息完全时,即确知卖方为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这一结论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和有效违约两个角度上得到证实。

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首先,考虑到我国的法制进一步健全,卖方在进行一物二卖后卷款而逃的可能性变小,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妨碍有些情况下的有效违约。而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信息不完全时,即不一定确知卖方为其占有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这个一般结论更需要限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一个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的办法。

因此,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不能就此下一个一边倒的结论。立法必须权衡利弊作出选择。总的来说,我国应当首先规定特定物,以填补在这方面立法的不足,以使社会利益最大化和促进有效违约。同时考虑到我国已逐步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物流与前相比已大大增加,将来的立法可以更多地考虑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

本文的这一结论与近来要求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的观点是一致的。在一个物流停滞的社会,一般倾向于保护原所有人静的利益,而一个物流频繁的社会则更倾向于保护占有人动的利益。(注:这一观点来自我的同事邬枫(lutz-christian wolff)博士。)起草《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学者们更多地支持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相信是基于促进物流的考量。(注: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又见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

本文研究特定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过是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我国的具体法律制度的一个尝试。我国法律中还有许多具体制度有待这一研究进路带来更令人信服的论证。比如,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房地产规划制度、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环境法如何规定以保证可持续发展,等等。诚然,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建立在许多假设之上,这是由于经济学必须选择一些假设去简化问题,以便更好地关注和理解问题的某些特定特征。所幸的是,这些假定并不一定不切实际,而有艺术性的选择假设恰恰可以为我们提供洞见。(注:见polinsky,economic analysis as a potentially defectiveproduct:a buyers guide to posner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pp4—5,87 harv.l.rev.1655(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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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2024珍惜时间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8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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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说过,时间就是生命。无端的空耗别人的时间,其实是无异于谋财害命的。所以,我们要珍惜时间。

俄国地理学家奥勃鲁契夫把每个工作日分成“三天”。第一天是从早晨到下午两点,他认为是最宝贵的时间,用来安排重要的工作。第二天是一下午两点至晚上六点,在这段时间里他认为做较轻松的工作为宜。如写书评或各种笔记等。第三天是从晚上六点到夜里十二点,用来参加会议、看书。所以,抓紧时间吧,一生实际上只有三天。

在我们还是学生的时候,老师就教导我们要珍惜时间,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但那时候,我们还不知道时间的重要性。我们上课大闹,开玩笑,丝毫没有在意时间的流逝,我们把老师的话当做废话,左耳进,右耳出,我们从来没有遵守过父母的建议,我们一直在虚度光阴。

美国夏威夷岛上学生们上课时,总是先背诵一段祈祷词:今天已经和你在一起,但很快会过去,明天就要到来,也会消逝。可见时间真的很重要。

直到一次考试的失败,我才意识到了时间的重要性。因为我平时浪费时间,虚度光阴所以,我的成绩一直止步不前。平时,上课完,下课后,我的时间总是用闲聊来打发,要么就坐在原地,看着黑板静静的发呆。就连考试的时候,试卷我很快就做完了,利用剩下来的时间,我并没有把试卷检查一遍,而是趴在桌子上,看着其他的学生,默默的写着,我的心里却在偷偷地笑。后来,我的成绩怎么也上不去,都是因为我的时间观念不强,不珍惜时间吧!

后来,我开始意识到了时间的重要性,我开始努力学习,我懂得了珍惜时间,我把时间一分一秒的利用在了学习上。在吃饭排队的时候,在下课休息的时候,在平时的睡觉前,我都拿着一本小本子,上面有着我平时摘抄的知识要点,我默默地背了起来。我在一丁点一丁点地把时间一分一秒的拼凑起来,坚决不浪费一分一秒,我的学习效率在一步一步的提高了。通过珍惜时间,虽然我的成绩并没有实际的提高,当我感觉,我一直在不断的进步着。

珍惜时间就是在珍惜生命,珍惜时间就意味着延长我们的生命,我们可以用节约下来的时间去充实自我,用更多的时间去做更多的,有意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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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高中有关时间的心得800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高中,全文共 8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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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总是生活在愿望里的人,给他一万次机会,他也会错过,因为他只生活在未来,他不懂得珍惜现在……

我们认为摘不到的星星总是最闪亮的,溜掉的小鱼总是最美丽的,错过的电影总是最好看的……人生有很多意外,握在手里的风筝也会突然断了线,很多时候都是违愿的。可造成这些意外的人呢,往往又是我们自己。我们一次次的得到又一次次的失去,却从未改变什么,任失去千万次,依然如故。有时我们也会发现,我们失去了才开始懂得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在跌跌撞撞之后,突然感到拥有时是多么幸福,失去时又是多么的痛苦。开始抱怨为什么幸福总与自己擦肩而过呢?其实幸福就在我们身边,只是我们视而不见而已,当真的离开我们远去时,才开始后悔当初的种.种不应该。

时间悄无声息地流过,有时候期待不是一件事、一个机会、一个人,而是期待时间,期待时间给我们机会,但是人生的美好并不在其的长短,只要我们懂得去珍惜,让幸福铸就瞬间的永恒。让我们用心去感受,去珍惜眼前的一切,爱我们所拥有的。

时间是宝贵的,再多金钱,都是买不回来的。我们要珍惜时间,不要把太多的时间花在嬉戏玩乐之上,不然,到了以后,你就会后悔当时为什么没有好好利用有限的时间。像我,就不应该老是玩电脑,要玩一会儿,然后站到阳台上,望望窗外的绿色植物,呼吸一下新鲜的空气,感受明媚的阳光。看看有没有新鲜的东西,把它记录下来。这样,以后再翻出来看看,就会发现,原来到处都有有趣的事情,而不是浑浑噩噩,什么事都没有。我还可以利用空余时间做做广播操,弹弹琴,玩玩沙包。课余时间,多看看课外书,在网上,多了解全国各地发生的大事,还可以看看别人的作文。我们不要老是玩游戏,玩多了对眼睛不好,容易近视,对自己的身体也不好,电脑有辐射。

时间,十分宝贵。浪费时间,就是糟蹋生命。网上说过这样一句话;“生气一分钟,就失去了六十秒的幸福。”如果我们虚度年华,无所是事,就是对时间的一种抛弃,一种不负责的表现。如果我们这样做,绝对做不成事。生命是短暂的,我们的时间是有限的。在自己有限的时间里,谁做的贡献大,谁就是成功者。谁玩乐的时间多,谁就是失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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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小学生国旗下讲话稿珍惜时间汇编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学生,全文共 5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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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同学: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在民主法治的背景下,违法乱纪就是践踏民意,危害社会。有人似乎觉得违法乱纪可以捡便宜、捞好处,所以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甚至沾沾自喜于钻一下法纪的空子。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玩火行为。那些最终被绳之以法的人,在最初都毫无例外地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可以超越于恢恢法网,乃至为自己的违背法纪而骄傲。当正义的宣判来临之际,他们才开始悔恨、自责,留下了多少以警后人的教训!如果当初多一点遵纪守法的光荣感,少一点违法不遵的行为;多一点违法乱纪的耻辱感,少一点违法乱纪的侥幸心,又何至于此!

总之,只有遵纪守法才能获得自由。法纪不仅反映人民的意愿,也是人类对社会生活的深刻总结,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遵纪守法是遵从规律的表现,是聪明睿智的表现。马克思曾经讲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逆法而动,越规而行,不是什么勇敢的举动,恰恰是无知和愚昧的表现。这种无视实践经验、无视客观规律的行为,绝不会带来什么好的后果,终究难逃客观规律的制裁。例如有人对交通法规毫不在意,任意穿行。当灾难降临时,既贻害自己,也贻害他人,留给人们的绝不是对英雄行为的扼腕痛惜,而是对冥顽落后的鄙视和警示。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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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珍惜时间国旗下优秀讲话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1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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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央视春晚上,王铮亮以一首《时间都去哪儿》直击人心,感动不少中国观众。“时间都去哪儿了还没好好感受年轻就老了,生儿养女一辈子,满脑子都是孩子哭了笑了。时间都去哪儿了还没好好看你眼睛就花了,柴米油盐半辈子转眼就只剩下满脸的皱纹了……”听到这儿,我不得不被这首意味深长的歌曲所感动,也情不自禁的潸然泪下,更不由自主的问自我,时间都去哪儿了呢

我想,必须有不少人也问过同样的问题,时间都去哪了那么你的时间到底都去哪儿了呢是花费在玩耍上,还是用在了学习上;是消逝在你的懒散中,还是流逝在你的勤劳中;是在你的怨言中度过的,还是在你的欢乐中跃过的……

想到这儿,我的脑海中突然浮现出了作家朱自清笔下的散文《匆匆》。为什么燕子去了,有再来的时候;杨柳枯了,有再青的时候;桃花谢了,有再开的时候,而我们的日子为什么一去不复返呢那些逃去如飞的时间又到了哪儿呢

那些日子呀,都已经成为了过去,都已经成为了记忆。在那些日子里呀,你干了些什么,那些时间就去了那里。时间都去了你所干的事情那里,一点一点的消逝。麦金西以往说过这样一句格言:时间是世界上一切成就的土壤。时间给空想者痛苦,给创造者幸福。是的,这就话说的一点也不错。正是因为那些“创造者”爱惜每一分钟,节俭每一分钟,才会有所成就,有所创造,才会幸福、欢乐,取得成功。而那些对时间价值观认识错误的人,不懂得“时比金贵”,才会虚度光阴,浮想联翩,生活在不切合实际的幻想中,终究是醉生梦死,一无所成。要明白,放弃时间的人,时间也终究会抛弃他。

人生就像一条漫长无尽头的道路,但也犹如白驹过隙,稍纵即逝。《时间都去哪了》这首歌不正说明了这一点吗“明日何其多”,“春去秋来老将至”,“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这些名言警句,诗词歌赋,大家再也熟悉可是了。可有多少人真正的心领神会,应用于生活中呢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所以“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

此刻,难道我们的时间是去了玩耍、懒散、怨言那里吗难道我们还要把时间和精力都浪费在那些毫无意义的事情上吗不,不能再虚度光阴了,要用有限的时间做有意义、有价值的事情。若说时间消逝太快,不够用,那我就得引用鲁迅先生的话:所谓天才,只可是是把别人喝咖啡的功夫都用在工作上了。的确,时间对于每个人都是公平的,是靠人挤出来的,你若看重时间,时间自然会回馈给你丰富的“礼物”。

人生不是一种享乐,而是一桩十分沉重的工作,有着独特的使命,这都需要时间一点一点的来完成。时间虽然是一去不复返的,是来去匆匆的,但又像海绵里的水,只要愿挤,总还是有的。所以,我们更要珍惜时间,争分夺秒,好好学习,把握好青春年华,发愤图强,向成功的大路勇猛前进!不给“历史”留下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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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小学生国旗下讲话稿珍惜时间汇编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学生,全文共 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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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所以我演讲的题目是“诚信〃维权,我的责任”。

前几年中国大地上流行着这样一首歌,歌中写到:“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你能分辨这变幻莫测的世界。”词作者阎肃曾经披露说,那英唱的这首歌是送给“3〃15”的,希望消费者能够借助一双慧眼,将这经济生活中的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而今天正是所有消费者扬眉吐气的日子!十几年来,“3〃15”从一个国外漂泊来的普通纪念日,已经演变为中国消费大众维权的一个节日、一面旗臶。每年春天的这个时候,她都会再一次增强我们的信念和勇气,让诚信和理性的光芒照耀每一位经营者、消费者的心灵。

诚者无疆,信者无畏。《水浒传》里有个经常冒充黑旋风李逵打劫的李鬼,如今已经成了假冒伪劣的代名词。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李鬼”确实不少:“板蓝根”能成“娃娃参”,“白醋”能成“青霉素”……著名相声演员王培元曾经讲过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他的一位朋友买了一套沙发,令人哭笑不得的是,沙发买回家没多久,两个扶手竟然长出了草,扒开一看才明白,扶手是用两根大萝卜做的,长出的不是草而是萝卜缨子!李鬼们的粉墨登场一方面是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搅乱市场规则,不讲诚信造成的,另一方面却往往是我们消费者不懂法,不知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一味纵容造成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我们明显的感觉到作为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但我们同样不得不承认,这依然是一次艰难的长途跋涉。抬起头,目标总是离我们越来越近,而脚下的路却依然泥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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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关于2024年冬令时上班时间调整通知

范文类型:通知,全文共 2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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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各位家长朋友,随着秋冬季的到来,为了更好的开展教学活动,配合家长工作时间,自本周开始我们的作息时间也相应的做了些调整。修改的作息时间为:

上午入园时间:

7:30————8:30

下午离园时间:

4:00————4:30

另: 上午9:00以后将关闭幼儿园大门,下午开门时间为4:00,中途不接送幼儿。如有特殊情况,请与班主任联系,请自觉持接送卡接送幼儿,为了孩子的安全,给家长带来的不便,还请家长谅解!

谢谢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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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珍惜时间国旗下优秀讲话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8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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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基曾说:“世界上最快而又最慢,最长而又最短,平凡而又最珍贵,最容易被忽视而又最令人懊悔的就是时间。”

如果让你说说:时间是什么?农民说:“时间是粮食。”工人说:“时间是财富。”军人说:“时间是胜利。”老师说:“时间是进步。”医生说:“时间是生命。”

古人是怎样看待时间的呢?“此日足可惜,吾辈更应惜秒阴。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逝者如斯夫。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花儿还有重开日,人生没有再少年。”

语文课本中有:杨柳枯了,有再青的时候;桃花谢了,有再开的时候。但是聪明的你,告诉我,我们的日子为什么一去不复返呢?”读着朱自清写的《匆匆》时,我们又感到时间正在匆匆溜走。

惜时、守时,也就是希望同学们珍惜时间,遵守时间。

1分钟能做什么?有的同学一分钟,可以写20个字,可以做10道口算题,可以跑200米,可以把被子叠好,可以快速默读一遍课文,可以做20个仰卧起坐,可以跳150个单摇等。你们看,一分钟的时间虽然很短,但是一分钟可以干的事很多很多啊!我们千万不可以小看它哦……

每一天,每一个人,都浪费了很多一分钟;每一天,每一个人,也可以挤出很多个一分钟做点有用的事。

鲁迅先生也十分珍惜时间,他“把别人喝咖啡的工夫用在写作上”,他说,“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只要你愿意挤,总还是会有的。正是这样惜时的精神,使鲁迅成为我国一代伟大的文坛巨匠。

懂得珍惜时间的人,不仅仅要注意不浪费自己的时间,也要时时注意不能够浪费别人的时间。还要学会管理好自己的时间,充分利用每一分钟,每一秒钟。

同学们,你在上学、上课、做操、午休、大型活动等活动中都能遵守时间吗?你可曾想过,如果不守时,会给集体活动带来怎样的影响吗?如果不守时,会让你的同学、朋友怎样评价你吗?所以守时与守信同样重要,它是做人最基本的准则,代表着礼貌和信誉,是人与人交流的一种桥梁,守时是一种美德。

同学们,时间对每个人来说既公平又宝贵,我们要学会做时间的主人,从小养成惜时守时的好习惯,一定会让你在生活学习中感到快乐,也必将受益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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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小学生国旗下讲话稿珍惜时间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学生,全文共 11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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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我是来自高二1班的惠鑫,今天我国旗下演讲的话题是《珍惜时间,努力学习》。

有人说:人的一生有三天:昨天,今天,明天。我认为,人的一生是由无数的今天构成。我们很多人都歌咏着青春,是啊,青春充满着生命的力量,充满着一切的可能性。世间万物都在春天萌发生长。但我们不能忽视其他季节的美好。春花秋月夏风冬雪,每个季节都有它独特的美,时间都是一样的供我们利用,从而达成我们的梦想。所以我们要珍惜今天。

就像天一的风景。处在高二的我,经历了天一校园的四季之美。校园的一草一木,都将注定成为我生命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春天时鸟儿在树丛间啼啭,夏天的风从青湖面吹来,秋天的雨洒落在操场上的塑胶跑道,冬天的雪覆盖整个校园,一片安详。我们在哪个季节,都快乐地成长,努力学习。

不会珍惜今天的人,既不会感怀昨天,也不会憧憬明天。对于处在学习关键阶段的我们来说,更应该抓住今天勤奋努力。爱因斯坦曾经说过:在天才和勤奋之间我毫不迟疑的选择勤奋。中国古人给我们留下悬梁刺股、凿壁偷光、囊萤映雪的千古美谈,如今的我们享受着时代给予的便利,更应该努力学习,提升自己。

昨天已是过眼云烟,再也无法挽留,明天还未到来,我们无法把握,我们不应该在昨天寻觅什么,也不应该向明天祈求什么,最重要的是怎样对待今天!而只有今天,我们能够抓住,在这有限的时间里努力学习,抓紧今天的分分秒秒,用今天的努力去弥补昨天的空隙,去实现明天崇高的理想.在这一天快要结束的时候,大家应当认真反思你在这一天的所作所为,自己是否真正做到了珍惜时间.老师上课时,你是否因为知识枯燥难懂而放弃听课;在自习课时,你是否因为自己意志薄弱而心不在焉;在家中做作业时,你是否禁不住电视和电脑游戏的诱惑而虚度时光;在周末,你是否因为贪玩儿而无暇顾及书本?

同学们,我们应该具有勤奋努力、不懈追求的精神。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自己的目标,也会在追逐梦想的舞台上一显身手。若是浅尝辄止畏惧退缩,又或怨天尤人一蹶不振,再或吝啬付出,厌学弃学,又怎能学懂知识,掌握知识,更何谈在生活中运用知识,富国强国呢?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耕耘时,农夫们辛勤地劳作着,盼望着一年的好收成。他们时刻照看着每一棵幼苗,为它浇水施肥,为它除草去虫,收获时自然成果丰硕。这不正是我们学习的生动写照吗?每一个知识点就象小小的幼苗,都要我们付出艰辛的学习才能完全消化掌握。一个个小小的知识点构成了我们强大的知识体系。拥有坚实的基础和雄厚知识储备,这就是我们收获的资本。在学习的道路上我们只有勤奋踏实的将一点一滴的知识掌握,才能最终走向成功。

六月是个毕业的季节,五月是个奋斗的季节。初三、高三的同学们还在为自己的梦想打拼,他们没有挥霍时间,而我们呢,更应该惜时如金,认真利用现在的每分每秒,勤奋努力,为今后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愿我们都能做到不悔青春。

谢谢大家!我的演讲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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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小学生国旗下讲话稿珍惜时间汇编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学生,全文共 4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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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有两件事不能等:一是孝顺,二是行善。如何才能孝顺父母呢?我们应该要做到以下几点:尊重父母、做好本分、体贴父母和理解父母。

尊重父母,首先,我们一定要听父母的话,父母说话时,我们一定要用心聆听。受到父母的教育时,应当恭敬地聆听,接受父母的意见。

然后,做好本分。要努力读书,“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这句诗句告诉我们,年少时不努力读书,到了老的时候,后悔都来不及了。《孝经》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身体的发肤是父母给我们的,我们不能让我们的身体受到伤害,让父母担心,所以我们要爱惜我们的身体。当父母不在我们身边时,我们要学会独立自主,减少父母对我们的担心。

其次,要体贴父母。父母工作辛苦,我们可以为他们做家务,减少他们的负担。每当父母赚到钱时,我们不应该乱花钱,养成节俭的习惯。

最后,要理解父母。当父母下班时,我们可以为父母按摩。我们要理解父母的辛苦。除了帮父母按摩外,还可以帮父母做饭,培养负责心,也怀有感恩的心。

百善孝为先——是中国的古谚。这是指我们一定要做一个孝顺父母的好孩子,事亲至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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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关于珍惜时间的国旗下演讲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5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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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们,同学们,早上好!

国旗下讲话前,我想先请大家猜个谜语:“看不见,摸不着,没有脚,却能跑,只见匆匆过,不见它回头。每人一样多,一去不复返。” -----时间

是的,时间是一去不复返的,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主题是“珍惜时间”。

著名文学家鲁迅就把浪费别人的时间比作“谋财害命”,把浪费自己的时间比作“慢性自杀”。这是多么可怕的事啊!有人问他为什么用“鲁迅”作笔名,他说是取“墨鲁”和“迅速”之意。他认为自己比较笨拙,只有更加勤勉,笨鸟先飞,才能在一定时间内,收到和别人一样的效果,甚至超过别人。如果同学们也想成材,那就勉励自己,珍惜时间吧!

时间过得真快,不知不觉中已是第七周。这个星期,我们全校同学都将迎来第一学月的考试。考试,与其说是检测自己,不如说是提高自己。因为只有通过考试,同学们在学习上的种种问题才能被反映出来。只有这样,同学们才能明确下一阶段的学习目标,制定有效的学习计划。以此,希望同学们能抓紧时间,认真复习,诚信为本,迎接考试。考试不可怕,可怕的是同学们的不诚信;考不好更不可怕,可怕的是同学们对考试结果无动于衷,坐等下一次考试。

请记住,不要怕,不放弃,剩下的时间由我们来把握,相信自己,一定能抓住它。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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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上班时间做其他事情检讨书

范文类型:检讨书,全文共 6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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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xx月xx日,星期六,我在调休的工作中,没有认真投入工作,私自进行网页游戏,并且被7s工作人员发现。接下来的1个小时,我经过认真的反思,现做如下汇报:

事情的经过如下:因为是星期六调休,已连续工作7天,身心比较疲惫,加上当时手上没有什么工作,吃完午饭,我就放松了自己,擅自上网玩了会农场游戏,被7s人员发现,并拍照记录。

通过这件事,我意识到,既然来到这个公司上班,又是上班时间,就应该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能上网玩网页游戏。“礼拜六”和“连续工作”不是借口,既然是调休,调休后就应该把礼拜六当成正常的工作日对待,不能有丝毫的放松。如果公司的其他员工,也因为是在星期六或者连续工作下,就放松自己,必将在全公司内形成不良的工作风气,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犯了错误就是错了,没有任何借口。公司制定的7s制度必定有其合理性,就像不久之前的新员工入职培训中所说的,严格要求自己的背后,经过不断磨砺,必定会有成长和收获。

在深刻的自我反思之后,我决定有如下个人整改措施:

1.按照要求上交书面检讨一份,认清自己所犯下的错误。

2.提高思想觉悟,要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避免今后再犯类似的错误。

3.多向身边表现优秀的员工学习,努力苦干,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4.以后多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监督。

虽然这是我人生中的第一份检讨书,不过我已经尽全力反思并记录。望公司管理人员原谅我犯下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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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报名系统维护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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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对乙方电脑维护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义务(乙方权利)

1:甲方对乙方电脑维护服务范围:

乙方公司内部所有电脑,具体服务项目如下:

1. 公司内部局域网网络维护、网络维修,保证公司内部局域网络畅通运行。

2. 电脑硬件维护

3. 软件维护(包括系统软件,常用软件)

4. 电脑防毒杀毒

5. 乙方向甲方的故障咨询

6. 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为乙方代购电脑配件,但甲方不能为乙方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如有发现,给予双倍赔偿。并保证三包服务期内的正常服务。此服务费另算。

2:甲方对乙方电脑维护要求响应时间:

1、甲方应在乙方电脑故障出现后24小时内向乙方公司提供上门服务,在乙方协助下尽快排除电脑故障

2、甲方每个月对乙方电脑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包括主板灰尘污渍清洁、硬件去潮、硬盘整理、系统维护、查杀病毒、数据备份)

3、甲方在维护期间有义务向乙方电脑使用职员讲解相关电脑使用保养知识,使得乙方避免不必要的人为损失和破坏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在电脑故障出现后向甲方提出维修要求,并告知故障情况,以便甲方做出更好的维护计划

2、乙方职员不得故意破坏电脑软硬件及网络,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维修

三:合同有效期间: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法律有效期间

四:服务费用及收费方式:

服务费用: 元/台/年 × 台= 元/年(总费用)

收费方式:每三个月结算一次,即合同签订日付第一笔款项(三个月费用),三个月后付第二笔款,依此类推

五:其它说明

1、由于乙方未能友好地配合甲方给维护带来不便,致使维护工作不能进行,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此合同,余下维护费用不退还。

2、 乙方在电脑出现故障并与甲方取得联系后,甲方未能及时派技术人员上门维护,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退还余下维护费用。

3、 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广州亿马同景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东莞歌斯特皮具有限公司

(东莞分公司)

代 表 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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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初中国旗下珍惜时间演讲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9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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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寒风料峭,冬意浓浓。圣诞老人还没来得及把他的长袜收起,我们的耳畔又传来了元旦的脚步声音。迎着朝阳的光辉,我们再一次凝望冉冉升起的国旗;踏着岁月的脚步,我们又一次走到憧憬希望的起点。整理即将走过的20年,祈盼20年的到来。在此,我谨代表初一四班全体老师和同学们提前送上最诚挚的新年祝福!祝全校师生: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1月1日又称元旦,“元”是开始,第一之意;“旦”是早晨,一天之意。“元旦”就是一年的开始,一年的第一天。从字面上看,“旦”字下面的一横代表着波涛澎湃的海面,一轮红日正从海上喷薄而出放射着灿烂辉煌的光芒,这个象形字生动地反映了旭日东升的形象。把“元旦”合在一起,就是要人们以蓬勃的朝气和奋发的斗志来迎接崭新的一年。

时光在我们指尖流逝,不再复回,正如那“君不见黄河之水东流去,奔流到海不复回”,20年我们从懵懂的小学来到这个大家庭。新的事物,新的同学、老师、校园,新的开始。东晋诗人陶渊明曾有过这样的感叹:“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当勉励,岁月不待人”。我们也不乏这种紧迫感。我们是青少年,青少年是生命中的春天、朝阳,我们是21世纪的一代,成学业于本世纪,成事业于新纪元,我们将成为时代洪流中搏击风浪的勇士,去完成那生命中理想的目标。生逢此时,荣幸又艰巨。学习,是一切成大事者的必由之路,是一切创造的基础。认真读书是时代的要求。我们要用勤奋和汗水夯实学业大厦的地基,用拼搏向时光索取价值,用双手为鲜艳的五星红旗添彩,让中国更加富强、更加辉煌。只有这样,才无愧于华夏子孙,才能肩负起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历史使命。

亲爱的同学们,当你沉浸于欢乐之中时,请不要忘记即将到来的期末考试,更不要忘了新的一年应该有新的目标,新的人生起点。20xx年的那张画卷正等着你去描绘,不要让画纸上留有你败笔。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亲爱的同学们,20xx,是一个新的开始,是一个新的未来。让我们一起来不断追求卓越,超越自我;让我们每个人今天都比昨天过得更有意义;让我们每天进步快乐不止是一点点!让我们迎着新年的朝霞,迈着自信而矫健的步伐,去实现属于我们的光荣和梦想吧!

我的讲话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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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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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所有权转移时间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的规定,是买卖 合同一章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的权转移的时间。

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条文,不是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这从本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自愿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对此作了约定的,除非有关法律针对特殊领域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专门的规定之外,在合同履行中以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中就要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各国对此问题也同样允许当事人自由作出约定。例如,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7条的规定,在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即所有权何时转移于买方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1条也规定,货物所有权可按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方式和条件从卖方转移于买方。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或者商法也都确定了允许买卖双方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约定也是允许的。本条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对此问题的态度应当是不言自明的。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另外约定,可以是约定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或者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价款后转移等等。“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目前主要指的是有关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办理完法定手续后,才能转移,如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等。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律要确定一个一般性的原则。

这也是法律应当承担的功能。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有关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的时候,就要适用这个一般性的原则。本条的主旨也即在此。

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以前,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要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对于特定物,其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对于种类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理由是对于特定物,如果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对该物仍有处分权,可能发生出卖人另行出卖等损害买受人利益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况。而种类物为可替代之物,买受人不必担心标的物取得问题。后来起草民法通则时认为,尽管规定特定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具有稳定买卖关系和保障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作用,但是买受人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并不能取得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不仅不能实际利用标的物,反而在承担与所有权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加重了其承担。规定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时起所有权转移买受人并不一定能起到保护买受人债权的作用。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交付之时。

本条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确立的原则,因为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这一原则在合同实践中并不存在问题。合同法如此处理,也是保持法律稳定性、连续性的需要。

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国外立法中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式,比较有特色的有以下几种:

(一)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

在英国的货物买卖法中,货物所有权的问题与货物的的风险承担、对货物的保险利益以及发生违约时可能采取的救济方法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区别特定物的买卖与非特定物的买卖这两种不同情况,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加以规范。

1.特定物的买卖。前面提过,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则法院可根据合同的条款、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订约双方的意图。一般来说,法院应依据的规则是:(1)凡属于无保留条件的特定物买卖,如果该特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则货物所有权在合同订立时即转移于买方,至于付款时间或者交付标的物的时间是否在其之后,则是无关紧要的。(2)如果卖方还要对货物做出某种行为,才能使之处于可交付的状态,或者该物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仍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者其他行为,才能确定价款,则要等到以上这些行为完成并在买方得到有关通知时,货物所有权才转移于买方。

2.非特定物的买卖。非特定的货物通常是指仅凭说明进行交易的货物。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凡属于说明买卖未经指定或者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在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其所有权不转移于买受人。所谓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一般地说,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卖方以把货物运交买方为目的而将货物交给了承运人,而又没有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则可以认为卖方已经无条件地把货物划拨于合同项下并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美国在此问题上不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买卖。统一商法典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于买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所有权应当于卖方完成其履行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而不管卖方是否通过保留货物所有权凭证(如提单)来保留其对货物的权利。因为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一般只起到担保权益的作用,即以此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担保,但这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按照该法典的规定转移于买方。可见,美国确立的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标准的。

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时间主要应当区别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1.货物需要卖方运交买方。当合同要求或者授权卖方将货物发送给买方,但并未要求卖方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时,所有权在交付发运的时间和地点转移至买方。当合同约定在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权在卖方于目的地提示交付时转移于买方。

2.不需要移动货物即可交付的。有时卖方可能已经把货物交给第三人保管,如已把货物存入仓库而让买方到指定的仓库提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应当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货物的所有权就在卖方交付凭证时转移于买方。如果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特定化,且无需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货物的所有权就在合同订立时转移于买方。

(三)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德国法认为,所有权的转移是属于物权法的范畴,而买卖合同则属于债法的范畴,买卖合同本身并不起到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效力。依照德国法,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如让与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由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移转由双方成立合意。在卖方有义务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可以通过交付物权凭证(如提单)而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如受让人已占有此动产者,仅须让与所有权的合意,即生效力。但是,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或者变更的,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四)国际条约

对买卖合同影响最大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条规定,该公约不涉及买卖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公约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买卖合同对第三人货物所有权产生的影响等问题,一概没有作出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各国关于所有权转移问题的法律分歧较大,不容易实现统一。所以,在拟订公约的过程中,各国代表都不同意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作任何具体规定。

(五)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只有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关于cif合同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与条件作了规定。该规则至今仍然沿用。其他国际贸易惯例,包括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没有涉及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根据《华沙—牛津规则》第6条规定,除卖方依据法律对货物享有留置权、保留权或者中止交货权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就是卖方将有关单据交到买方掌握的时刻。这里的单据指的主要就是提单。虽然该规则只是针对cif合同的特点制定的,但一般认为这项原则也可以适用于卖方有提供提单义务的其他合同,其中包括c&f合同与卖方有义务提供提单的fob合同。

由以上介绍可以看到,国际上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这个重大问题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各国的规定都受着本国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法律背景的影响。我国合同法对此问题在参考借鉴其他国家规定的同时,根据我国的情况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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