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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转移还能要回来吗(通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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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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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召开董事会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董事,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成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董事均已到会。

会议议题包括:

1、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_________元人民币;

2、因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导致公司章程作相应的变更,同时公司章程其他部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相应变更。

经到会董事研究讨论,最终达成以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目前的_________元人民币增加至_________元人民币,新增的_________元注册资本由_________(股东)以_________出资_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_(股东)以_________出资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为_________(股东)占_________%,_________(股东)占_________%。

二、同意变更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部分作相应变更,其他部分根据法律法规作相应修改。

董事会成员签名: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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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经济分析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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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经济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本文认为总体而言,法律应当规定特定物。这能给社会整体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减少损失并且能够促成当事人有效违约,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但在某些情况下,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将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对特定物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经济分析/特定物/有效违约/不完全信息

民法理论一般认为,物可以根据其属性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它物代替、世上独一无二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92页;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6页以下。)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有许多法律意义,其中重要的一项是这一分类直接决定合同交易时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注:其它法律意义有,例如,当特定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时,债务人可以免除给付该特定物的义务。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页。)如果民法条文中直接明文规定特定物,一般认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该特定物的所有权当即转移给买方。相反,而如果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特定物,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卖方所有。由于在合同成立后到标的物交付之前大都存在一段时间间隔,有没有这一规定将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对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和保管费用的分担。(注: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以下页;前引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5页。)

我国现行民法中没有明确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但对财产所有权的交付时间作了笼统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可以认为,无论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财产所有权均从财产交付时转移。但在民法中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并相应地规定在特定物买卖合同成立时就转移其所有权,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许多民法学者认为应当有这一规定,理由主要有两点。(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一是有利于保护第一个买方的合法权益。当规定了特定物,特定物的所有权从买卖合同成立时就移转给买方,卖方在与买方订立合同之后就不能再将该特定物卖给第三人,即一物二卖;否则就构成对买方的所有权的侵犯。依照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优先性,买方首先可以要求卖方继续交付标的物,其次可以主张卖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卖方实际上是在处分买方的财产。相反,如果没有规定特定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卖方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有所有权。当卖方一物二卖时,其行为不构成侵犯第一买方的所有权。而买方只有一项合同债权,它只能根据合同债权要求卖方继续履约;它既不能诉卖方侵权,也不能因其债权而享有对第二个买主(即第三人)的优先权。这样的规定“很可能会助长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物数卖,甚至投机取巧,买空卖空,影响社会商品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二点理由认为,如果特定物从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所有权,可以更好地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理由是因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要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他因此会受到激励而及时地去领取标的物,以降低风险和避免更多的保管费用。

一、假定

本文将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以确定哪种安排更优。本分析将通过以下的例子来说明:卖方s生产一件特定的玉器,所需成本8万,而买方b认为该玉器的价值为12万元,则交易就会在8万元和12万之间的某一点发生。假设双方以10万元成交。由于该玉器一般不易从市场上购到替代物,所以b按照交易习惯预付10万元。依上述特定物之定义,该玉器为世上独一无二的特定物。假定双方在合同成立时都认为s不会一物二卖,不愿另花时间和精力为这个问题单独谈判,合同中因而没有对这一问题作特别规定。但在合同成立之后,s交付玉器之前,存在另一可能有兴趣购买该玉器的第三人t.t可能有三种出价,一是等于原价10万元,二是高于原价15万元,三是低于原价的5万元。t对玉器的出价事先不为s和b双方所知。为了计算上的简便,本文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它的利润不因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而变化,因而在计算整个社会利益时,t的利润不会被计算在内。本文还假定t的三种出价出现的机会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

对于t的三种出价,s如果认为自己在进行一物二卖后能够逃避责任,它就会在把玉器买给b之后、交付给b之前再把玉器卖给t.为了简便,我们可以假设s和t之间的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另一个重要的假定是当s试图将玉器卖给t时,由于谈判成本的存在不会去阻止s;并同样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b不会试图从t手中再次将玉器购回。否则照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达成资源的最优分配;也就是说,在法和经济学看来,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制度的规定是无关紧要的。(注:这其实是科斯定理的第一步,即假设交易成本为零时的情况。实际上交易成本一般是不为零的,而科斯定理的进一步推导则是,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最优的法律规则是能够最有效的减少交易成本的规则。见ronald h.coase,the problemof social cost,3j.l.&econ.1(1960年)。)最后还必须假设法律的执行成本在各种情况下都是一样的;或者可以忽略不计。

表一: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示例

s是卖方:s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

b是买方:b认为玉器值12万元。

s与b的成交价是10万元;b事先交付合同价款。

t是第三人:

t认为玉器的价值分别为5万、10万、和15万元,等于它的出价:

三种出价的可能性一样。

s在订立合同将玉器卖给b之后、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按t的出价卖给t.

s与t的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表二:一物二卖是否规定特定物制度两种情况下造成的后果

规定特定物 不规定特定物

卖方不能逃避责任 × ×

卖方能逃避责任 × ×

二、卖方不能成功逃避责任

先考察s不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所谓不能成功逃避责任,是指s在进行一物无法携款成功消失。也就是说,b和t仍可以找到s,按照法律规定向s索偿,并且事实上能够追回损失。

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明确规定特定物,意味着当玉器所有人s和买主b的买卖合同成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事实是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此时,b有所有权,它可以向s要求交付玉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s和t之间后来的合同无效,并基于所有权向t索要玉器。如果b向t直接要回玉器,t在此之后可以基于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而向s索回t已付的款项。但无论它们之间解决纠纷的先后顺序,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属于b,s将退回t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t的三种不同出价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果:由于s和t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无论t事先付5万、10万、或是15万给s,s都要原封不动地返还给t.此时,只有s和b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按照这一合同,b付10万元而从s处获得玉器。与交易发生前相比,b实现其预期利润12万减去10万等于2万元:s也实现利润10万元减去8万元成本等于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是4万元:t得回它的出价,不赚不赔,收益为整个社会增益4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如果不规定特定物,则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给b之前一物二卖,将玉器再次卖给第三人t时,按照法律的规定,s和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s当时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然s和b之间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那么谁应当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是t最终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因为此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玉器已经交付给t,t当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而s和b之间的合同虽然也有效,但b仅有一个基于合同的债权,无法与t的所有权对抗。b因而没有向t索要玉器的权利;它只能向s主张债权。由于s此时未能成功逃避责任,它无法向b支付玉器,因而对b负有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的赔偿原则,需将b放到一个好像没有违约发生、合同正常履行时的位置,那么b不仅可以向s要回原价款10万元,还可以要回它对该玉器的预期利润2万元,共12万元。(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实际损失加可预期的利润。见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英美法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可见bettyho,hongkong contract law,butterworths,1994,p.434-508.)

这时社会的收益情况与t的出价相关。当s以5万元卖给t时,s不仅要退还b的10万元价款,还需偿付b2万元预期利润,共退还给b12万元。s一物二卖,两次总共获得15万元(从b手中获10万元加从t手中获得5万元)。退还b以后,它实际只获得3万元(15万元总额减去退给b10万元价款和2万元利润)。由于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它实际损失5万元(3万元减去8万元)。由于b未获得玉器,但获得b的赔偿共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为负3万元(b的2万元加上s的负5万元)。按前文的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它的收益等于零。与交易发生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此时为负3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将玉器再次卖给t时,s需赔偿b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再减去它的8万元成本,不赚不赔(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再减去8万元成本);b的利润不变仍为s付的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t的收益仍等于零。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即为b的利润2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卖给t时,s在付给b2万元利润后,减去8万元成本,获益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s和b两者的共同利润,即整个社会的收益为7万元(s的5万元加上b的2万元)。

至此,我们可以做一个总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无论t的出价多少,5万、10万、或15万,规定时整个社会的收益每次均为b和s的共同收益4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收益为三次收益的总和12万元(4乘3)。而当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收益按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7万加2万减3万等于6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收益。

表三:卖方不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规定特定物 2 2 0 每次均为4:三次共为12 与t的出价无关

不规定特定物 -5 2 0 -3 当t的出价为5时

0 2 0 2 当t的出价为10时

5 2 0 7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6

三、卖方成功逃避责任

当卖方可以成功逃避责任时,b和t无法找到s;或者找到s时s已经一文不名无用处;或者,向s追回赔偿损失的交易成本无限高。总之,s一物二卖带来的损失,此时只能由b和t分担。为了计算上的方便,本文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

规定特定物民法中如果规定特定物,由于在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时,b有权根据其所有权声称s是在处分b的财产而法院直接申请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并向t索要玉器,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属于b.所谓一般情况,是指t不是民法中所指的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在特殊的情况下,t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根据现在或者将来的立法,它可能因此而获得玉器的所有权。(注: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移民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制度。而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真正地占有动产。但我国民法中目前并无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只是提到了在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它共同共有人的财产时,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见上述《意见》第89条。但现行的各种民法教科书均有这一制度的介绍,司法实践中也许会运用这一原则去保护其它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新近的民法典草案也明文规定了这一制度。因此,t也许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而获得所有权,或者至少要求b作出适当补偿。)但必须注意,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的应用范围是很狭窄的,它要求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即不知情、在标的物价格上没有获得不当利益、尽到合理的询问义务等等,有偿地取得“委托物”而不是“脱离物”动产的所有权;并且这一制度不适用于国家为所有权人的情况。(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XX年版,第363-372页。)此时的关键问题在于,无论b或t谁最终拥有玉器的所有权、或者最终取得所有权的人是否要对未取得所有权的人进行补偿,都只是在b和t之间对s恶意逃避责任带来的损失的分担不会影响社会整体的收益(或损失)的总和。因此,为了计算的方便,我们不妨假定在这种情况下,均由b享有玉器的所有权而且无需对t进行补偿。换言之,t是s一物二卖的唯一受害者。当s一物二卖,以5万元的价格再次将玉器买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依照上文的分析和假设,t必须将玉器还给对玉器有所有权的b.此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5万元。b仍然得到了玉器,实现了它原来的预期利润2万元。根据我们先前的假设,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那么,与交易前相比,此时整个社会实际损失是b和t的收益(损失)之和,共3万元(b的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5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10万元。b的利润不变,为它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后实现的利润2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获益等于8万元(b的2万元减去t的损失10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时,t的直接损失是1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是13万元(b的利润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15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如果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由于卖方s和第三人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此买方b不能向t索要玉器,它只能向s追偿,而由于s能够成功逃避责任,b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此时,无论t以何种价格从s处购买玉器,都不会影响b受到的损失。b的损失等于它事先付给s的预付款10万元。虽然此时s违约,但由于b无法找到s索偿,b也不可能兑现自己的预期利润2万元。t得到了玉器,不赚不赔,收益为零。依前文所达,本文不计算s逃遁后的“收益”。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即为b的损失10万元。我们可以在此再做一个小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不规定特定物时,无论t的出价多少万,整个社会的损失每次均为b的损失预付款10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损失为三次损失的总和30万元(10乘3)。而当民法中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损失为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13万加8万加3万等于24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可能减少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表四:卖方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不规定特定物 不计 -10 0 每次均为-10:三次共为-30 与t的出价无关

规定特定物 不计 2 -5 -3 当t的出价为5时

不计 2 -10 -8 当t的出价为10时

不计 2 -15 -13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24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表明,无论卖方能否在一物二卖后成功逃避责任,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设定特定物均将优于不设定。一般而论,当一个社会法制越健全,卖方就越难在一物二卖后逃避责任;反之,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卖方在一物二卖之后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就越多。但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人们在交易时就会更为小心地去防范可能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因此实际上出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可能反而会减少。无论如何,由于两种情况得出的结论都是规定特定物优于不规定,逃避成功比率的高低在此没有影响。

不过,由于一些问题尚未回答,本文尚不能直接断言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比如,规定特定物是不是更有利于有效违约、促进物流?现在的结论在当事人信息不充分即当第一买主不了解卖方是否拥有玉器真正所有权时是否适用?

四、有效违约

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是规定特定物与否会不会妨碍合同中的有效违约。在传统民法看,一物二卖不仅是违约行为,而且是不道德的,甚至可能是触犯刑律的恶意欺诈,所以理所当然应当被禁止。但在法和经济学看来,道德与否是不相关的;社会资源能否最大化、是否能达到最优的配置,则是它判断事物的重要标准,如果不是唯一标准的话。换言之,如果某项一物二卖行为能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它就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反之,则是无效率的。而资源的最佳配置在于某项资源或物品是否分配给愿意为该物出价最高的买主。比如,为什么a愿意比b出价更高去购买一块土地呢?这是因为这块土地对a比对b更有价值;也就是说a可以用这块土地生产更多的价值。(注:see richard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4th ed,pp10-11,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2.)那么这块土地就应当配置给a.而自由交换能促使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如果自由交换的物流越顺畅,社会资源的配置就越容易达到最佳的状态。有效违约就是促进物流的一种方式。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能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和有效违约,就是一项有效率的法律规则;反之则是无效率的。回到上面的例子,如果第三人t比买方b愿意为玉器出更高的价钱,则卖方s就应当违反事先与第一买方b的买卖合同,将玉器卖给t,这就是有效违约。反之,如果b的出价更高,则玉器应当归b所有,s如果仍然违约而将玉器卖给t则是无效违约。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规定特定物还是不规定特定物能够把玉器配置给出价最高的买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毋需考虑卖方s能否成功逃避责任,因为s的逃避行为不会影响t和b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也不会影响到底t还是b最终拥有玉器。

如果民法中规定特定物,s在第一次将玉器卖给b时,b就已经拥有了玉器的所有权,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玉器的最终都是归b所有。(注:当t是善意第三人时,它可能因此而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如前文所述,这种情况适用的条件限制很多,在实际中出现不多。有这一点上,本文将这一情况忽略不计。)在第三人t的三种出价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中,只有15万元高于第一买方b所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那么,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价更高。而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由于我们事先假设在t的三种出价中,每一种出现的可能性都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to law and 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那么在大致三分之二的情况下,玉器归b所有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民法中如果设定特定物,达到物的最优资源配置的可能性要大。如果民法中没有规定特定物,由于s在没有交付玉器给第一买方b之前,所有权一并转移,s仍然拥有所有权。当s一物二卖时,不管t的出价如何,玉器的最终都归t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对玉器赋予的价值12万元更高。而仅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t的出价高于b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此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达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由于t的三种出价的可能性是均等的,只有三分之一的情况资源达到了最优的配置。所以,不规定特定物时资源达到最优配置的可能性要小。

有效违约的分析看起来仍然支持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我们知道,上述分析都基于一个假设:卖方s在决定一物二卖时,它并不能确切地知道它最终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而如果它事先就知道它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结论就会不同。比如,如果卖方s在与第一买方b订立买卖合同之后,经过反复权衡,发现能在一物二卖之后完全逃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或者没有,它就会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作不同的决定。(注:在此必须假定s能够了解法律的规定。如果它不能了解法律的规定,它就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博奕反应。而且还必须假定它的预测是正确的,否则就会影响本文的推导。)当法律规定了特定物时,它就不会选择一物二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玉器总是归b所有。(注:t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是例外。)而s与第三人t的买卖合同总是自始无效,s总是无法从t出的、也许是比b高得多的价款中获利。(注:同样,例外的情况是,当t是善意第三人,s可以因t最终获得所有权而获利。)但当法律不规定特定物时,s就会因t的出价而作不同的决定。如果t的出价是5万元或10万元,从前文的分析可知,s将玉器在以10万元卖给b以后又卖给t,根据t的不同出价,b的损失不同。当t的出价是5万元时,s的损失是5万元(t的出价5万元减去付给b的预期利润2万元再减去自己的8万元成本)。同理,当t的出价是10万元时,s的损失为0(t的出价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元利润再减去8万元成本)。在这两种情况下,进行一物二卖的后果都会比仅卖给b的情况要差(只卖给b,s可以获利2万元),所以s不会一物二卖。但如果t出价15万时,s就会选择卖给t,因为它可以因之而获益5万元(t的出价15万减去8万成本再减去2万给b的利润),高于买给b时的2万元。根据有效违约的分析,因为玉器最终归出价15万的t所有,这一结果达到了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从社会的整体利益上看,这时社会整体增值了7万元(s获益5万元加上b的获益2万元),也要高于不设定特定物时,社会整体增值的4万元(s和b各有利润2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规定特定物的状况要优于规定有特定物时的状况。也就是说,如果s事先知道它无法成功逃避责任,规定特定物妨碍了可能存在的有效违约。一般而言,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s成功逃避责任的可能性会降低。那么,随着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健全,规定特定物会妨碍了可能的有效违约,从而会产生不利的经济后果。但必须指出,这种情况要求卖方s能够事先正确的推测一物二卖后的结果,而且要求t的出价相当地高出b赋予玉器的价值,出现的可能性也是不多的。(注:同时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还带来抵消作用。因为即便规定了特定物,由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存在,s在t是善意第三人时,仍可以在t出高价时,违反与b的约定,而将玉器卖给t获利。)

如果s事先知道它能够成功地逃避责任的情况下,它总是会恶意地选择一物而不存在有效违约的问题,因而对上文的分析不产生影响。

五、不完全信息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均是基于买方b明确知道卖方s为玉器的真正所有人的假设也就是说,b在购买玉器时能确定地知道它自己肯定是第一买主。在法律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b便理所当然地拥有玉器的所有权。但这一假定并不能覆盖所有的真实情况。实际中有些情形是买方b对s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这一信息是不完全的。b并不能清楚地知道物的占有人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如上文所引,有学者认为,规定特定物可以保护第一买方的利益,而且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但这一观点也仅仅考虑到买方b确知卖方s为真正的玉器所有人的情况,同样是不全面的。比如,在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第一买主b在与s订立买卖合同后,心里似乎很踏实,因为玉器的所有权立即转移到它名下。但问题是,b如何保证自己一定是真正的第一买主?如果在它之前还有一个买主,虽然它自己认为自己是第一买主但其实不过是第二买主,或者第三、第四买主。而特定物要归于真正的第一买主所有。这样,任何当个买方在进行交易之前,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彻查货物的历史,以保证自己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但要了解这一信息,确定谁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不仅要付出成本,而且有时成本还相当大,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不能真正地保障物流的顺畅,也不能保障所谓的“第一买主。”社会的经济秩序也许很稳定,因为人们轻易不敢轻易购买特定物。但这样的稳定是以缩减物流为代价的,因而可能是不经济的。

相反,如果不规定特定物,所有权从交付占有时转移,物流反而会被促进。理由很简单,任何买主只要占有了该物,就拥有所有权,不用担心有其它权利人来主张权利。在购买该物之前,也没有必要去彻查物的来源,从而节约社会资源,真正地保障交易顺畅和安全。

从不完全信息的角度分析,不规定特定物要比规定特定物似乎更有利于促进物流。不是与本文第四部分以前的结论自相矛盾吗?这一分析到底能否起到限制、甚至前面的分析的作用取决不完全信息的情况在社会中出现的多少。如果买主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了解前手卖主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应当更倾向于对规定特定物作一定的限制。反之则不应当对规定特定物作出限制。这个问题需要有足够的经验数据,才能下结论。(注:在此可以看到法律经济分析的局限性。在此,它无法告诉我们实践到底是如何的。而实际的情况又是它作进一步推演的前提。这是法律社会学就找到了它的入口,因为它关注事实到底是什么。这也是为什么有学者提倡两种方法的结合。see robertellickson,order with law,introduc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一般而言,按照德克海姆分工和交换的理论,在原初社会中,社会上没有或很少社会分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因而对交换的需求很小,交换的范围也很小。人们因此对物品的来源比较容易了解。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很细,专业化很强,社会变得更复杂,人们必须通过大量的交换来获得所需的物品,交易的数量和范围空前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难了解到物的真正来源。(注:参见emile durkeheim,the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w.d.halls英译本,1984年)。)从这个角度分析,有必要对特定物制度的作用保留一定的怀疑,至少要作一定的限制。

在我看来,这其实是现代民法倾向于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注: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前苏联及东欧各国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转引自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见—/new paee 19.htm,登录于XX年10月31日。)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都在规定特定物的同时也规定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很明显这两种制度有时是有冲突的。因为按照特定物的规定,第一买主当然地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则规定了例外,即当善意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地占有“委托物”时也可以优于第一买主而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显然,在同时规定了特定物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体系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特定物制度的限制。

六、结论和含义

综上所述,本分析所得的结果不完全一致。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信息完全时,即确知卖方为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这一结论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和有效违约两个角度上得到证实。

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首先,考虑到我国的法制进一步健全,卖方在进行一物二卖后卷款而逃的可能性变小,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妨碍有些情况下的有效违约。而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信息不完全时,即不一定确知卖方为其占有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这个一般结论更需要限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一个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的办法。

因此,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不能就此下一个一边倒的结论。立法必须权衡利弊作出选择。总的来说,我国应当首先规定特定物,以填补在这方面立法的不足,以使社会利益最大化和促进有效违约。同时考虑到我国已逐步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物流与前相比已大大增加,将来的立法可以更多地考虑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

本文的这一结论与近来要求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的观点是一致的。在一个物流停滞的社会,一般倾向于保护原所有人静的利益,而一个物流频繁的社会则更倾向于保护占有人动的利益。(注:这一观点来自我的同事邬枫(lutz-christian wolff)博士。)起草《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学者们更多地支持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相信是基于促进物流的考量。(注: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又见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

本文研究特定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过是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我国的具体法律制度的一个尝试。我国法律中还有许多具体制度有待这一研究进路带来更令人信服的论证。比如,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房地产规划制度、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环境法如何规定以保证可持续发展,等等。诚然,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建立在许多假设之上,这是由于经济学必须选择一些假设去简化问题,以便更好地关注和理解问题的某些特定特征。所幸的是,这些假定并不一定不切实际,而有艺术性的选择假设恰恰可以为我们提供洞见。(注:见polinsky,economic analysis as a potentially defectiveproduct:a buyers guide to posner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pp4—5,87 harv.l.rev.1655(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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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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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

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是您,域名的所有人,将您的以.com,.net,.org等结尾的域名之注册商转为_________的依据。在您同意将注册商转移为_________时,您也同时同意接受_________的《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和其他_________发布的或将发布的条款和规定。此协定自_________收到之日起生效,_________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接受或拒绝您的域名转移申请。 1.转移的条件

当您将注册商转移为________时,如果您原来的注册期限没有超过______年,您必须在原来的注册期限基础上再延长注册_____年。您原来的注册期不会因为转移注册商而缩短。在注册商转移成功后,_________将立即成为您新的注册商。 2.转移注册商的发起

只有域名的真实所有人才有权利提出转移域名注册商的申请,在此作为域名的所有人您拥有充分的权利向_________提出转移注册商的要求,_________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要求您提供各种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以证实您是否是域名所有人和您是否提出了转移注册商的申请。

如果出现以下的情况,_________将拒绝您的申请:

a.您注册的域名在原注册商的注册时间未满_________日;

b.出现《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中描述的情况;

c.域名注册人已经或濒临破产;

d.出现域名所有人身份的争端;

e.根据法庭裁决,不允许转移;

f.原域名注册商拒绝转出。

注册协定和争端解决政策:在将注册商转为_________之前,您首先必须同意接受_________的《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和《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在转移注册商成功之后,_________成为您的注册商,您必须遵守_________的《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和《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 3.免责条款

如果域名转移注册商过程中出现以下的情况,您同意_________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a.转移注册商中出现的拖延或失败;

b.交易被中断;

c.在进入您网站时出现的延时或中断;

d.数据不能传输,传输错误,数据紊乱,数据被损以及其它形式的错误;

e.出现 ________所不能控制的情况;

_________也将不承担任何间接的,突发性的,特殊的损失或后果(包括损失的利润),不论此种行为在合同中已规定,遗漏,或其它的情况,尽管_________已知会有此种损失发生的可能。在任何情况下_________的赔偿费不超过您所支付给_________的转移注册商的费用。某些国家的法律不允许出现对突发性和后果性损失的免责条款,在这些国家中,我们的责任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4._________的赔偿

您同意保护_________免受任何由于您的域名转移注册商所引起的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赔,提起诉讼等原因造成的任何形式的赔偿,损失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转移注册商产生的费用。本条款也与《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和《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中的赔偿条款互相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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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实物财产转移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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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为本公司销售业务人员,现就聘用后乙方在工作中风险责任事宜,双方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共谋发展的原则,友好协商共同订立本协议。

2、乙方须为年满18周岁系法律允许从事销售工作的合法公民,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3、乙方须提供准确的个人资料,如实认真填写甲方的会员申请表,并办理甲方相关手续,经甲方核实无误后方可成为甲方业务人员。

4、乙方须详细阅读本协议并了解甲方的一切相关规定,对甲方的公司须有较高的认知度及忠诚度,并自愿维护和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

5、为便于乙方拓展市场,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证件及公司宣传资料、公司产品的详细说明书,并配合乙方作好销售服务工作。

6、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劳动部门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严格执行甲方的公 司制度,严禁恶意降价、抬价、扰乱市场,否则甲方有权即时取消乙方销售资格,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乙方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资料有任何更改,应及时通知甲方。

8、本协议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因本协议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裁决。

9、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可续签。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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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劳动关系转移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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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据甲方运行调整及乙方业务经营需要,原归属于甲方的物业经营管理业务划归乙方经营管理,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就相关员工劳动关系转移事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

一、乙方同意接收甲方原相关员工(详见附件:劳动关系转移人员名单),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员工劳动关系转移手续。即:甲方相关员工的劳动/劳务合同主体由甲方变更为乙方。原甲方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继续履行,甲方相关员工应履行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乙方继承甲方转入员工被确认的工龄,合并计算为乙方的连续工作年限。

三、甲方转入乙方工作的员工,工作岗位、薪酬福利等均保持不变。

四、甲方及乙方将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办理甲方的劳动关系转移相关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薪资结算及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转移等事宜),甲方应督促员工积极配合。

五、本协议是乙方于甲方员工履行原相关合同的附件,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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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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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是您,域名的所有人,将您的以.com,.net,.org等结尾的域名之注册商转为_________的依据。在您同意将注册商转移为_________时,您也同时同意接受_________的《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和其他_________发布的或将发布的条款和规定。此协定自_________收到之日起生效,_________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接受或拒绝您的域名转移申请。

1.转移的条件

当您将注册商转移为________时,如果您原来的注册期限没有超过______年,您必须在原来的注册期限基础上再延长注册_____年。您原来的注册期不会因为转移注册商而缩短。在注册商转移成功后,_________将立即成为您新的注册商。

2.转移注册商的发起

只有域名的真实所有人才有权利提出转移域名注册商的申请,在此作为域名的所有人您拥有充分的权利向_________提出转移注册商的要求,_________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要求您提供各种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以证实您是否是域名所有人和您是否提出了转移注册商的申请。

如果出现以下的情况,_________将拒绝您的申请:

a.您注册的域名在原注册商的注册时间未满_________日;

b.出现《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中描述的情况;

c.域名注册人已经或濒临破产;

d.出现域名所有人身份的争端;

e.根据法庭裁决,不允许转移;

f.原域名注册商拒绝转出。

注册协定和争端解决政策:在将注册商转为_________之前,您首先必须同意接受_________的《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和《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在转移注册商成功之后,_________成为您的注册商,您必须遵守_________的《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和《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

3.免责条款

如果域名转移注册商过程中出现以下的情况,您同意_________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a.转移注册商中出现的拖延或失败;

b.交易被中断;

c.在进入您网站时出现的延时或中断;

d.数据不能传输,传输错误,数据紊乱,数据被损以及其它形式的错误;

e.出现_________所不能控制的情况;

_________也将不承担任何间接的,突发性的,特殊的损失或后果(包括损失的利润),不论此种行为在合同中已规定,遗漏,或其它的情况,尽管_________已知会有此种损失发生的可能。在任何情况下_________的赔偿费不超过您所支付给_________的转移注册商的费用。某些国家的法律不允许出现对突发性和后果性损失的免责条款,在这些国家中,我们的责任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4._________的赔偿

您同意保护_________免受任何由于您的域名转移注册商所引起的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赔,提起诉讼等原因造成的任何形式的赔偿,损失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转移注册商产生的费用。本条款也与《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和《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中的赔偿条款互相适用。

域名所有人(盖章):_________ 域名转移注册商(盖章):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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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劳动关系转移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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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就劳动关系转移的变更达成如下协议: 丙方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入职甲方,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期满,经甲方与丙方协商一致,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终止该劳动合同。同时将丙方的劳动关系转入乙方,由乙方与丙方签订劳动合同,福利待遇按乙方规定执行。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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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则体系研究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3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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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所有权转移法律规则体系研究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转移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从转移时间看,二者经常同时发生,但并非必然同时发生。标的物转移涉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灭失的风险转移、标的物孳息归属等,相关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因此,《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且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则体系。

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则

依照《合同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当标的物为动产性质时,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有3种情形。

1.动产所有权自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的情形。

关于动产交付的概念及法律含义,现行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从民法角度看,一般认为,动产交付是指将自己占有的物或所有权凭证转移给他人占有的行为。

交付主要有5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是现实交付。现实交付是指直接占有权的转移。因交付方式的不同,在现实交付的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又可分为4种:一是由出卖人送货上门的,由出卖人送货到约定地点,然后由买受人验收,将买受人验收合格的时间视为交付时间;二是由出卖人代办托运的,将出卖人办理托运手续结束的时间视为交付时间;三是由出卖人邮寄的,将出卖人办理邮寄手续结束的时间视为交付时间;四是由买受人自提的,将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其中包括双方约定的时间或者一般认为合理的时间)视为交付时间。

第二种是观念交付。观念交付是指不以标的物本身的实际交付为标志,而以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据(如仓库出货单、提货单等)的交付为标志。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将相关单据予以交付,标的物所有权便发生转移。

第三种是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指在签订买卖动产合同之前,交易双方即约定标的物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标的物交付时间。

第四种是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卖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在一段时间内仍需要继续占有标的物,此时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买受人暂时实现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而不是立即实现对标的物的直接占有。比如,甲将电视机转让给乙,但甲还需要暂时使用此电视机。甲乙双方本来应当另行订立借用合同或者租用合同,由甲先根据转让合同的约定,将电视机实际交付给乙;再由乙根据借用合同或者租用合同的约定,将电视机暂时交付给甲使用。显然,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电视机在甲——乙——甲之间的来回传递并无实际意义。为简化程序,双方只需要订立契约,便可以实现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占有改定包括当事人之间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和使买受人暂时实现间接占有的合意。占有改定中用来替代交付的法律关系一般是合同关系,但也可以是其他法律关系。

第五种是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交易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2.动产所有权转移以当事人约定时间为准的情形。

动产所有权转移以当事人约定时间为准的情形主要有以下3类:一是约定特定标的物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所有权;二是约定标的物在交付完成一定期限(比如试用标的物结束的时间)后转移所有权;三是约定标的物在特定条件成熟时转移所有权,但该约定不得作为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因为双方的约定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要件,而附条件、附期限合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其法律性质不同,调整的法律关系也不同。

3.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特殊情形。

一是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二是通过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只有在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实际转移至买受人。

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则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依照该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时间应以登记机关动产抵押登记簿中记载的时间为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比如,房屋所有权变更必须登记,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登记。

另外,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有些动产也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但是,这种登记不是所有权转移的必要条件,只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

行政机关应准确把握动产、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关系,坚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及定性处罚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必须认真研究关于动产、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相关法律,准确把握其中的法律关系,从而为立案调查及定性处罚等打好基础。

比如在建筑施工领域,建材产品销售者先将建材产品送货上门,供施工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货款在工程施工期间分期结算或在施工结束后一次性结算,这种情况十分常见,但是,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推定建材产品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因为如果作此推定,就会使其中的法律关系复杂化甚至产生混淆。

第一种情况是施工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该批建材产品,会涉嫌侵犯别人的物权,使用后会造成自己所有财产和他人财产的混同。

第二种情况是施工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借用销售者的建材产品,以后再归还同类物。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与销售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就不是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借用合同关系。

第三种情况是建材产品销售者把该批建材产品赠与施工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他们之间构成赠与合同关系。

显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商业交易习惯,只要建材产品销售者将建材产品送货上门,并经施工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履行交付义务,那么该批建材产品的所有权便发生了转移,建材产品销售者对该批建材产品就不再拥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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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房屋转移所有权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4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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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 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见附件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略)。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银行____分行,帐号为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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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6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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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以保障双方的权益,那么厂房租赁合同该怎么写呢又该注意些什么呢以下是由收集整理的厂房租赁合同书写格式及注意事项,欢迎参考。

厂房租赁合同书写格式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厂房租赁合同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第一幢)的厂房(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为_1 5 0 0平方米。

1.2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2年,即从 2 0 12 年7 月1 日起至20 14 年6 月30 日止。

2.2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

厂房租赁费用及相关事项

3.1 租金

租金每年为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仟贰佰 元(大写 )。

3.2供电,供水,排污及其他为使乙方能够正常生产,甲方必须保证以下几点

1. 有实际负荷2 0KW以上三相电供生产使用。

2. 有正常用水供生产使用

3. 排污管道能正常,通畅。

4. 由于厂房土地等产权问题引起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如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甲方应双倍返还当年租金。

5.乙方租赁物正前方厂地(四周)有免费使用权。

3.3押金

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向甲方一次性交付押金 5 0 0 0元,甲方应在乙方签订合同后从租金内扣除再付剩余租金(第一年)。每月支付。

第四条

租赁费用的支付

每年支付为在6 月 25日支付第二年租金,即每次交付一年租金。

第五条

租赁物的转让

5.1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或进行其他改建,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5.2若乙方无力购买,或甲方行为导至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的,甲方应退还乙方相应时间的租金。

5.3甲方权利与义务第21条,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解释和说明房屋情况和周边情况,应包括房屋权属,房屋维修次数。物业管理,治安,环境等。及如实回答乙方的相关咨询,否则视为欺诈行为。

第六条

场所的维修,建设

6.1 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有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相关设施的维护,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归还甲方。

6.2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乙方因正常生产需要,在租赁物内进行的固定资产建设,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6.4租赁期间,如房屋发生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或屋面漏水等,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三天内予以修缮,超过三天,乙方有权自行修缮,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租赁物的转租

租任期限内,乙方可将租赁物转租,但转租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2、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

第九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第十一条

其它条款

11.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1.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1.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款项和押金后生效。

2.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

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 _月_ _日

3.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

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 _月_ _日

签订厂房租赁合同需注意事项

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是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为了尽可能保护企业承租厂房中的合法、合理利益,避免在租用过程中产生不必要争议,对于相关条款应明确约定,所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慎之又慎。

一、 审查承租方与出租方的基本情况

1、对出租方主要应了解内容:

① 租赁场所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厂房是否有合法的产权证件?是否属于共有产权?是否能正常使用,不属于危险房屋之列?是否属于违规建筑等。

② 租赁物基本情况,如:租赁场所的位置、租赁场所实际有效使用面积、租赁场所功能、租赁场所设施设备等。

2、对承租方主要应了解的内容有:

①法律地位; ②经营范围; ③ 社会信誉; ④ 财务情况;⑤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

上述内容是双方基本情况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二、 租赁合同之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条款

(一) 租金

1、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如以现金、汇票或是支票;实行按季支付制。

2、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时间,每期于每季的几月几日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宽限期内没有按时支付,应支付迟延租金或违约金,或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3、约定出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二) 相关日常费用

租赁期间,承租方使用该租赁场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费用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三、 租赁合同之维修责任条款

为避免风险,应特别注意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对租赁物的维修责任,以及租赁场所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以保障承租方正常经营。

出租方应负责租赁场所固有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免费维修,在一定时间内未派 员维修或未恢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承租方自行维修产生的费用可直接从应付租金中予以扣除。

四、 租赁合同之拆迁补偿归属条款

当前由于规划原因导致的拆迁经常发生,租赁合同中应对拆迁中相关补偿费进行详细约定,如一次性经营补助、搬迁补助等。

五、 租赁合同之押金条款

在厂房租赁合同订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风险,预防欺诈,承租方应在合同订立前交给出租方一定的押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数额。

六、 其他事项

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时,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对租赁用途、租赁期限、免租期装修期、转租、违约责任、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承租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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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转移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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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债务转让方):

乙方(债权人):

丙方(债务受让方):

妥善解决甲、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务转移协议,各方共同遵守:

一、经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欠乙方款项共计元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甲方将针对乙方的债务共计全部转让给丙方(人名),由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乙方,甲方将不再承担乙方的债务行为。

三、保证和承诺:

1)甲方保证其转让的债务系合法、有效的债务。

2)本债务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该债权,双方不再就该债权债务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3)丙方保证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丙方在接受此债务之前,已完全了解此债务的全部内容。

四、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受害方作出赔偿。五、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但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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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留学回来就业意向书

范文类型:意向书,适用行业岗位:留学,全文共 8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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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校领导:

您好!

我是商洛学院英语06级的学生,将于20__年7月毕业,我有志于在教育战线上发挥自己的光和热。

家庭的熏陶,形成了我吃苦耐劳的精神,多年的磨炼铸成了我意志坚强的性格,学校的教育使我具备了我胜任未来教育工作的专业文化素质。

大学三年,我日趋成熟,学校的人文学术气氛培养了我的道德情操、养成了我良好的学习习惯,我时时严格要求自己,事事严格要求自己,使我在多个方面都有了飞跃的进步。

在学习上,我深知学习是学生的天职,如果不努力学习将不能胜任未来工作的挑战。本人除努力学习自己的专业课程外,还积极的拓展知识面,在校期间,多次获得三等奖学金,除此之外,为了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要,在课余时间广泛涉猎计算机、管理知识,至此,我已能熟练操作office办公自动化。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证书等等。

在工作方面,我已初步显示了自己在协调学生工作方面的才能。从大一开始,我一直担任系团总支宣传委员、校宣传部工作以及寝室长之职,积极配合系部做好学生工作。

敬业方面,在洛南县杨圪崂中学实习期间,我不断向老师们虚心请教,认真工作,获得了老师和同学们的好评,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三年中我未间断过家教工作,我教过各个年龄段的学生,从中获益匪浅,一方面,我了解了不同学生的心理发展及学习上的要求,另一方面,对初、高中的课本有所初步掌握,这对未来的教育事业,会有很大帮助。

在文娱体育方面,我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三年中,体育成绩一直是优等,曾参加校运动会并多次获得奖项除此之外我具有深厚的写作功底和较好的书法水平。

在思想道德方面,对教育事业,我充满热情,深知“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道理,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兴衰成败,我愿在教育事业中尽一份绵薄之力。贵校在教学上严谨求实的风格吸引了我,我很希望我能有幸的成为贵校中的一员,我会为贵校的教育发展而努力,我相信,我会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最后,恳请贵校给我一个机会来证明自己的能力。

祝贵校事业蒸蒸日上,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敬侯佳音!

此致

敬礼

求职人:__x

__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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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同学聚会感言:母校,我们回来了!_同学聚会_网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8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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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聚会感言:母校,我们回来了!

作为共和国的同龄人,我们是特殊的一代,出生于上世纪60年代,恰逢国困家贫,在缺衣少食的环境下度过了懵懂的童年;我们成长于70年代,又遇十年动乱,“学制缩短,教育革命”的方针,让我们用九年的时间走完了现在的孩子们十二年才完成的小学、初中、高中的求学之路,在学工学农和文体活动中完成了我们性格的锻造。当我们大学毕业,还带着些许的迷茫,改革开放的强劲东风就吹遍了神州大地,把我们带进了新社会,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改革浪潮中。20年来,我们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努力着,不管是从政、从教、经商、做工等等,都在为实现自己的理想而奋斗。凭借自己的勤劳双手,我们拥有了成功的事业,也拥有了幸福的家庭。我们过着勤劳而又快乐的生活,这就是我们的梦想和希望,我们没有辜负自己更没有让我们尊敬的老师和敬爱的学校失望。

今天,很高兴的看到,有这么多同学参加此次毕业20年同学聚会,这足以证明,我们的同学是讲感情,有凝聚力的。我们以同窗四年的名义相聚,以分别20年的名义相聚,大家都是冲着一个既普通又神圣的字眼而来——“同学”。同学,是不需黄金储备的通货,是没有期限的护照,更是关怀备至的亲人。一声同学,让天南地北变成最亲近的距离。20年风雨沧桑,20年世事变化,20年历尽坎坷,20年苦辣酸甜,更让我们深深的体会到,最难以忘怀、难以割舍的依旧是那份浓浓的同学感情、师生友谊。这些年来,由于通讯地址的变化,由于工作的忙碌等,我们疏于联络,可我们的友谊没变,我们彼此的思念在日益加深,彼此间默默的祝福从未间断。

20年,流逝的是岁月,不变的是友情。我想用两句话来概括我目前最为深切的感受,结束我的发言。有人在流行歌曲中唱道:不求天长地久,只要曾经拥有。在我看来,只说对了前一半。就人与人的相识、相聚而言,可以这样说,因为任何欢歌都有曲终,任何筵席都得散场。但是,就师生之情、同窗之情而言,既然曾经拥有,必将天长地久!我相信,我们欢乐永远相伴,友谊天长地久!

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祝我们的母校明天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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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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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方:______银行;

借款方: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通过银行转帐。由货款方提供借款方__贷款__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日期x金额(大写)利率x用途x日期x借款本金

第二条 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 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算。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算办法计算。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 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 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 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作担保。

第八条 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方一份,___公证处一份。

贷款方:___(章) 借款方:___(章)

代表人:___(签字) 代表人:___(签字)

担保方:___(章) 代表人:___(签字)

x年x月x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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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劳动关系转移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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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将丙方劳动关系从乙方转移到甲方,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自年月动关系。

2、丙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正式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乙方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再对丙方的劳资及社会保险负责。随同丙方劳动关系的转移,其劳资、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关系均转移至甲方。

4、甲方接收丙方劳动关系后,负责支付丙方薪酬及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用。丙方的薪酬及福利待遇保持当前水平,或根据评估员工贡献或业绩作出提升调整。

5、乙方不支付丙方经济补偿,但丙方在乙方的工作年限顺延至甲方,即丙方在甲方的工龄自其在乙方的入职之日起计算。

6、丙方与乙方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代表乙方及不可以以乙方名义开展业务/工作。不可以用以往的工作关系进行与乙方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7、丙方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后,代表甲方开展业务/工作,不可损害甲方的利益及泄露甲方机密信息。

8、本协议如有争议,可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深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和/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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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产权转移协议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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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协议

转让方: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方_____________与受让方_____________公司就实物财产转移达成如下协议:

1.转让方__________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认缴出资的实物财产/资金转移到受让方__________公司的财产内。

2.受让方_____________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接收转让方_____________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认缴出资的实物财产/资金。

3.转让方与受让方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转让方不再对该实物财产拥有所有权,仅以出资额为限,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受让方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转让方: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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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经验材料_经验材料_网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44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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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经验材料

加快转移农村劳动力 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经验材料

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是新形势下实施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迫切要求,是加速农村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县坚持“富裕农民,首先要减少农民”的指导思想,通过不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及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等措施,进一步优化农村劳动力结构,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我县辖六乡一镇,20个行政村,县域总人口6.48万人,其中乡村人口23510人,劳动力11255人。现有富余劳动力1360人。近两年来,全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01年转移493人,创外出劳务收入158.1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61.9元;2002年转移1009人,创外出劳务收入172.3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92.1元。今年 上半年全县劳动力转移人数达582人,从事第一产业235人、第二产业77人、第三产业270人。截止6月底,劳动力转移已实现人均纯收入43元,为全县完成劳动力转移增收目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中,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造农村劳动力就业岗位。近年来,我县把招商引资作为推动县级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常抓不懈。积极在土地、税收、服务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努力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吸引了一大批规模企业来       投资建设。                  等企业相继落户      。截止目前,全县共引进农业开发、石材、工业加工、旅游开发等企业85家,这些企业的引进为我县农村劳力提供了众多的就业机会,吸纳农村劳动力760余人。

(二)大力发展特色种植,围绕龙头企业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努力开辟农民劳务空间。我们把特色种植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重点,狠抓了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按照抓大扶强的原则,重点扶持了           等特色农业综合开发企业,            已成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几年的发展,这些龙头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在农民增收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企业与农户之间逐步建立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今年,全县以葡萄、番茄、辣椒为主的特色作物种植面积扩大到3.8万亩,占总播面积的21.7%。带动农户986户,吸纳农村劳动力235人。

(三)大力发展畜牧业,努力拓宽农村劳动力输出渠道。近年来,我县坚持把畜牧业做为调整农业结构、实现农民增收的重大战略举措,制定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引导和资金扶持力度,突出发展农区畜牧业,促进了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预计到今年末,全县各类牲畜饲养总量将达到20.2万头(只),同比增长6.82%,年内出栏牲畜10万头(只)。肉类总产3390 吨,增长17.43%,奶类产量600吨,增长40.85%,禽类产量898吨,增长10%,各种禽类出栏30万羽。农区牲畜达11.66万头(只),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畜牧业产值在大农业产值中的比重达到24 %,畜牧业收入占农牧民人均增收的30%以上。通过畜牧业发展,为全县1546名农民提供了就业岗位。

(四)依托旅游、石材等新兴支柱产业,拓宽农民外出劳务收入。随着我县旅游业、石材业的迅速兴起,围绕旅游业、石材业参与二三产业经营的农民越来越多,对吸纳转化农村劳动力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积极鼓励引导农民从事加工销售、储藏保鲜、运输、餐饮娱乐、社区服务等渠道,加快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村第三产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2002年全县从事二三产业的户数达到2511户,从业人员3127人,其中54%来自农村;私营企业31户,其中26%来自农村。总收入达到4056.6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711元,占全县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21.1%。

(五)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努力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认真贯彻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加大科技文化普及的投入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农村人口的综合素质、劳动技能和适应能力。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示范户、农村青年经纪人,把先进的技术、实用的技能以及新观念、新意识送到农民家中。通过科技之冬、科技下乡、举办各类实用技术培训班等形式,使全县农村青年受教育面达80%以上,为农民掌握新技能,增强市场竞争力和适应能力创造了有利条件,提高了农民的综合素质。

我们虽然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方面做出了一些成绩,但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内在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城镇化建设、乡镇企业发展缓慢,无法吸纳数量众多的富余劳动力。二是农村劳动力转移仍以短期外出为主,具有明显的季节性。这些短期外出的劳动力绝大多数保留着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每年除外出务工外,农忙季节都要回乡从事农业生产,属亦工亦农性转移,季节性还体现在劳动力转移存在一定间隔性和随意性,今年外出而明年可能不外出。三是农民就业观念尚未转变,习惯于传统农业的粗放耕种。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宁愿在农村闲着也不愿外出寻找就业出路,造成劳动力资源浪费。四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程度不高,劳动力市场发展迟缓。大部分农民外出都是自发的,处于无序状态。缺乏对农村劳动力的总需求、总供给的调节和对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组织与指导。五是一些农民与外界接触少,缺乏沟通,信息不灵,找不到挣钱门路。农民外出打工,也常常出现拿不到工资,不给签合同,任意延长劳动时间,缺乏基本的劳动保护,没有劳动保障等问题。六是劳动者素质较低,缺少外出就业的手艺。我县农村富余劳动力中大部分是初中毕业生,有些只具备小学文化,甚至是文盲,无专业技术特长,难以向非农领域和第三产业转移。七是培训服务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成本低、风险小、见效快的农民增收渠道,为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和后劲。虽然,我们在工作中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还有大量的劳动力沉积在农村,农民增收还面临严峻的考验,面对“富民强县”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采取有力措施,把农村劳动力转移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3年我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目标是:实现2003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收400元,其中外出劳务增收85元,富余劳动力转移40%以上的目标。为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必须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

(一)进一步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重视农村青年外出务工工作,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进程。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作为一项重要新兴产业纳入经济发展规划之中。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劳务开发工作的领导,成立县乡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责任和工作人员,研究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方针、政策、工作目标及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加大投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逐步做大做强劳务输出产业。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先进典型经验的宣传力度,帮助农民拓宽思路,消除顾虑,使外出务工,增收致富成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

(二)大力发展一、二、三产业,加快小城镇建设,实施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战略。一是要大力发展各类企业,通过招商引资、资源开发,来创办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的发展,要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扶持;通过盘活现有企业存量资产,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断扩大企业规模,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二是要大力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借助于私营经济的积聚效应,进一步提高私营经济在农村经济中的比重。引导有条件的农民从第一产业进入商贸、餐饮、旅游、娱乐等服务行业。三是要以小城镇建设为依托、促进城乡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加快我县经济基础好、地处交通枢纽和商贸集散地           镇的小城镇建设。把小城镇建设发展与旅游业结合起来,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带动农村小城镇的繁荣,增加农民的就业门路。四是要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通过               等农产品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建设,带动千家万户从事专业化生产,吸收农村劳动力。同时,加快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拓展农副产品销售,转移剩余劳动力。

(三)建立完善的劳务供求信息网络。逐步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劳务信息服务网络。及时准确地发布劳务信息,引导农民有目的、有效益地输出劳务,避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盲目性。要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联系,及时了解劳动力需求情况,建立密切稳固的劳务协作关系。各乡(镇)要定期调查了解可输出的农村劳动力状况,准确掌握可输出资源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技术特长、求职意向等信息,建立本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信息库。及时了解和通报劳动力需求和务工情况,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畅通劳动力资源信息共享渠道。进一步提高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程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劳务输出转移搭桥铺路,加强对外出劳务人员的引导、服务和管理,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性,为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搞好各项优质服务。

(四)鼓励兴办农村劳务中介服务组织。在完善现有劳务服务机构基础上,支持涉农服务部门、各类经济实体、群众团体和社区组织兴办农村劳动力输出和输入中介服务机构,结合机构改革,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干部、科技人员、农村能人和大中专毕业生领办创办农村劳务中介机构,形成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劳动力转移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加强培训,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人员综合素质。目前,劳动力市场已由单纯的体力型向专业型、技能型转变,企业对劳动力的专业技能要求逐步提高。加大农村外出务工青年技能培训力度,成为劳务输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出务工农民就业技能的培训工作,提高农村青年的文化、技术水平。要大力发展定向培训、订单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对民工的技能要求,投入必要的资金,依托县农广校、示范户、致富能手、经纪人等,积极创办农村青年外出务工基地,突出加强农村青年的职业技能培训,在农民外出前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使其在短期内获得实用技术,提高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

(六) 做好外出农户承包土地流转工作。在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外出农户可继续保留承包土地经营权,也可采取转包、转让、租赁、入股和托管等形式进行流转。外出农户进行土地流转时,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切实处理好各方面经济利益关系,让外出人员安心在外。

(七)加快建立、健全外出务工农民就业服务体系。发展统一、开放、公平的劳动力就业市场,消除对民工在就业上的歧视。按照城乡统筹就业的要求,取消各种歧视性就业准入条件,清理现行县内农村劳动力转移人员就业的限制性措施,逐步建立城乡就业的平等竞争机制。认真落实《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农村劳动力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劳动关系,实行同工同酬待遇,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逐步健全完善劳务人员养老、医疗等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劳动力转移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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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留学回来就业意向书

范文类型:意向书,适用行业岗位:留学,全文共 15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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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毕业生有很多连自己要做些什么?怎么做都不太清楚,更有甚者甚至连毕业生就业协议都不知道怎么写。下面是如何撰写就业协议的方法,希望能给即将毕业的学生起到一定的帮助。

一、就业协议书怎么用 应届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须签订由学校发放的就业协议书。该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关系,办理报到落户手续的依据,学校凭毕业生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派遣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等关系。如果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毕业后的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就可能会被派回到生源地。因此,毕业生在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后,就可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上除了用人单位盖章外,还需由用人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盖章。 毕业生到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等单位工作时会碰到一个具体问题——这些法人实体没有上级人事主管部门。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到各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来解决该单位接收毕业生人事关系的问题。只要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和公章到有关人才交流中心免费办理人事代理开户手续,就业协议书的鉴证、档案的接收、进榕落户、党组织关系、甚至驾驶员安全组关系等,都可由有关人才交流中心来为用人单位接收和办理。

二、离职别忘了解除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书除了作为学校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外,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毕业生应比较慎重。在对用人单位有一定了解,确定要留下来工作后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小李,在去年5月份找到一份工作,他见很多同学都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就不假思索地与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把协议书反馈到了毕业学校。在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小李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不去上班了。8月份当小李找到一份新工作时,新单位提出要与他签订就业协议书,此时,小李遇到了麻烦,学校已根据就业协议书将档案、户口等关系转到了小李的原公司,该公司要求他支付一笔不小的违约金。 由此提醒毕业生,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又觉得不适合这份工作,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并持证明回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找到新单位,可到其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改派手续,把自己的档案、户口等人事关系改派到新的用人单位。

三、违约金不超过一个月工资 从20xx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如毕业生出现违约情况,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这对于在求职中处于弱势的毕业生来讲是个好消息,用人单位对违约金再也不能“漫天要价”。 这个规定维护了毕业生的利益,但也希望毕业生能讲诚信,不要频繁流动。毕业生在就业之初频繁的流动,对自身的职业生涯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某大学20xx届毕业生小陈,正在准备1月份的考研,在校内的一次招聘会上他被一家名企相中,小陈为不错过机会,便与单位签订了协议书,同时也不放弃读研究生的准备。他在与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备注栏中,加上了“如本人考上研究生,凭录取通知书,该协议效力终止。”毕业生还可以把协议期内工资的多少、违约时是否交纳违约金等易产生纠纷的条款附加上去。同时毕业生需明确,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书的使命才告完成。 下面我再把签定就业协议的程序给你作一下简单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就业协议书的签定步骤:(一)、先由毕业生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填写基本情况;(二)、与用人单位签定协议,用人单位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字、盖章;毕业生和用人单 位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三)、学院院招指办签署意见并盖章,协议书生效;(四)、将就业协议交回学校,统一办理《就业报到证》;(五)、毕业生到校取《就业报到证》。 ( 注:就业协议书一份交与用人单位,一份毕业生自己留存,一份交学校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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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代为垫付工伤赔偿金的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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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工伤保险赔偿金的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本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已经过工伤认定、鉴定等相关程序(鉴定结论为七级);现经乙方提出工伤赔偿事宜,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乙方是甲方的公司员工,乙方因工致伤,构成七级伤残。现甲方为乙方缴纳了相关的综合保险费。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及《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结合乙方鉴定等级(即七级工伤),乙方工伤保险待遇为七万元。保险公司的理赔手续比较长,故该笔费用至今未能下来,乙方考虑到自己的受伤情况及回家修养心切,故提出由甲方先行支付乙方工伤保险待遇的一半,即人民币叁万伍千元。

另一半工伤保险待遇在甲方、乙方、保险公司之间所有诉讼终结之日另行结算,如诉讼结果为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则乙方应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否则另一半由甲方承担。

二、自签订该份协议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与保险公司所有相关的诉讼,直自案件终结。在甲方与保险公司交涉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和保险公司协商和解。

三、如诉讼结果为保险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甲方支付先垫付给乙方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人民币3.5万元),可以在保险公司赔偿数额中扣除。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包括但不限于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四、乙方收到甲方垫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半后,甲方应就已经发生的(包括其家属)相关的医疗、护理、伙补、交通、工资、精神抚慰金等所有费用一并全部结清。

五、甲、乙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另一半工伤保险赔付给乙方之日终结。

六、违约责任:

若乙方在处理此工伤事宜中不给予甲方积极配合或私自和解,则均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在保险公司赔偿款中扣除该笔款项之30%作为违约金或向乙方求偿。

若甲方违反约定,不积极向保险公司求偿,造成乙方损失,应当加付该笔赔偿款项之30%作为违约金

七、双方因履行该协议而产生纠纷的,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的,由该协议签订地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起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本人

签字时间: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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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关于xx县农村劳动力资源及富余劳动力转移情况的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47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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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县农村劳动力资源富余劳动力转移情况调查报告

关于xx县农村劳动力资源及富余劳动力转移情况的调查报告

为掌握xx县农村劳动力资源基本情况,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现状和流动情况,了解农村劳务输出动态,为进一步针对性地搞好农村劳务输出奠定基础,为研究农村劳动力转移规律提供依据,为搞好招商引资工作创造条件,发展劳务经济和农村二、三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近期,xx省xx县劳动保障局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各乡村基层,采取每个乡镇随机抽查1个自然村的方式,分4个调查组进行了历时3天的调查。通过认真仔细地调查和分析,对全县农村劳动力资源及富余劳动力转移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和掌握。

一、xx县农村劳动力资源现状、结构及转移状况

(一)农村劳动力的资源与结构

从抽查的11个自然村来看,总人口为7092人,其中劳动力人数为4362人,占总人口的61.51%;从劳动力性别比例结构看:男劳动力占52.1%,女劳动力占47.9%;农村富余劳动力1441人,占劳动力资源数的33%,从农村富余劳动力性别比例结构看:男劳动力1035人,占71.8%,女劳动力406人,占28.2%;从农村富余劳动力年龄结构来看:16—35岁之间的男劳动力797人,占77%,36—60岁之间的男劳动力238人,占23%;16—35岁之间的女劳动力307人,占75.6 %,36—50岁之间的女劳动力99人,占24.4%;从农村富余劳动力文化程度来看:初中文化以下1322人,占91.7%,高中、中专以上文化119人,占8.3%。

(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大城市、沿海开放城市等经济迅速扩张和县有关部门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农民增收及城乡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据此次调查统计,从抽查的11个自然村来看,有1050人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得到了有效转移,占农村富余劳动力总量的73%。

从转移途径和方式看:中介组织推荐197人,占18.76%;自由外出(含老带新、亲朋好友引荐、广告信息引导和自发性结伴外出)853人,占81.24%。曾经参加培训的235人,占22.4%,未曾参加培训的815人,占77.6%。

从转移去向看:京津地区207人,占19.71%;长江三角洲地区207人,占19.71%;珠江三角洲地区147人,占14%;省内东部地区294人,占28%,其它地区195人,占18.57%。

从转移人员按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分类看:男777人,占74%,其中在16—35岁之间的577人,占74.3%,在36—60岁之间的200人,占25.7%;女273人,占26%,其中在16—35岁之间的207人,占75.8%,在36—50岁之间的,占24.2%。小学文化107人,占10.2%;初中文化856人,占81.5%,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87人,占8.3%。

从职业、工种及收入分类情况看:建筑工229人,占21.8%,月收入1100元左右;电汽焊工54人,占5.1%,月收入1200元左右;电子231人,占22%,月收入1050元左右;服装31人,占3%,月收入860元左右;汽车驾驶26人,占2.5%,月收入1500元左右;保安22人,占2.1%,月收入850元左右;铁路施工7人,占0.7%,月收入1160元左右;缝纫25人,占2.4%,月收入750元左右;食品加工42人,占4%,月收入760元左右,机械(车工钳工)14人,占1.3%,月收入1100元左右;其它369人,占35.1%,平均月收入800元左右。

二、当前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几个特征

1、具有较强的裙带性。多数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是经亲朋好友的介绍或引路而实现,通过政府或社会职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劳务输出的人数不到流动总数的20%。特别是青年劳动力流动周期长,有的农村青年已完全摆脱了农业生产而长期在外从事流动就业,流动时间在5年以上的占外出务工人员总数的3%左右,举家外出的亦大有人在。

2、流动区域相对集中。xx县农村外出务人员遍及全国各地,近至邻县,远至中外边境。但是,流动区域相对集中在京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及省内东部等地区,其它地区不到20%。

3、农村劳动力转移具有明显的兼业性特点。随着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既保留着土地的承包权,在农忙时种地,农闲时外出做工经商,属亦工亦农性转移。一般而言,农村家庭劳动力较多,从事劳务收入又较高的,在外工作时间就较长,反之则较短。据调查,xx县外出兼业劳动力占外出劳动力的比重超过50%以上。

4、从事纯体力劳动仍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一个主要途径。由于当前绝大部分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偏低,技能单一,而就业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正向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快速转变,外出就业的空间逐渐缩减,外出的农村劳动力往往是工作难找,钱难赚,大部分只能从事劳动技能低、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的行业。据调查统计,从事此类行业的农村劳动力占外出劳力的70%以上。

5、外出务工劳动力的身份正由单纯的打工者向农业开发大户、个体私营业主转变。一部分外出务工人员走向管理阶层、技术岗位;还有部分外出务工劳动力,通过多年的实践积累,视野拓宽了,知识增多了,有了一定资金积蓄,他们便充分利用自己的有利条件,纷纷返乡搞各种开发,从而真正发家致富。

三、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方式上仍存在盲目性。自改革之初,自发性转移一直是农村外出人员最主要的方式,同时由于基层就业信息网络尚未健全,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缺乏足够的信息渠道和就业指导,导致盲目性很大。据初步调查统计,在农民外出务工过程中,经中介组织推荐的仅占18.76%。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无序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它给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劳动力宏观调控、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和城乡统筹就业等工作增加了难度,降低了劳动力资源利用率。其次,增加了流动成本,一些急于实现流动就业的青年,不从自身条件或家庭条件出发,也不办理相关证件(如务工证、计生证),仅凭个人意愿或偏信虚假劳动信息而盲目外出求职,其结果是皆因各种原因或“无业”而返,或上当受骗,造成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和不应有的损失。此外,无序化的流动也给输入地的社会治安、城市交通、住房建设、计划生育等方面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2、农村劳动力就业尚没有完全可靠的保障。由于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农村劳动力在向二、三产业转移过程中面临诸多体制性、政策性障碍。如在就业机会上,与城市劳动力相比,农村劳动力在就业机会方面受到更多的限制,且就业也相对不稳定;在社会保障和劳保福利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及有效监督,使农民工在社会保障和劳保福利方面不仅大大低于城市职工,而且没有保障。近几年,尽管中央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但有些地方并未完全落实。

3、农村劳动力素质较低,制约了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领域。农村劳动力素质低是制约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数量特别是转移层次提高的重要因素,突出表现在低学历的偏多,高学历的极少;体力型的偏多,经过专业培训的较少。据调查统计,初中文化以下的占农村富余劳动力总数的91.7%,高中文化、中专以上文化只占8.3%,经过专业技能培训的只占22.4%。受农村劳动力素质、技能低的客观条件影响,因而难以进入较高层次的产业,而且从各地经济发展的长远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低素质劳动力的转移领域必将越来越窄。

4、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压力日渐增大。一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一些大中城市对流动人口的控制以及生产力水平飞速发展,对素质较低的纯体力型民工做了一些限制,对劳动力整体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对外来劳动力需求量减少。二是近几年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部分工矿企业不景气,乡镇企业发展缓慢,接收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日趋减少,同时下岗工人和失业人员大幅增加,城市面临安排待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双重压力。

四、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对策和建议

1、健全组织,搞好服务。无论是现在乃至今后一定时期内,转移就业仍将是解决就业问题、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为保护广大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首先,要与司法等部门联合加强劳动法、社会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以提高广大劳务人员的自我防范能力。其次,要积极寻求驻外办事机构的支持,采用多种方式和途径,在流动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或城市建立相应的管理、服务组织或机构,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相关法律政策咨询、劳务信息、就业指导等一系列的就业跟踪服务,帮助他们具体解决工作和生活上所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如劳资纠纷、劳动争议、突发事件处理等等。

2、下大气力搞好农村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农村劳动力素质与转移的速度和层次成正比例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增长方式的转变,社会各方面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各级政府和劳动教育机构要加大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力度,在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体系,按照市场需求,扩大社会办学的范围,积极发展职业教育、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等多样化的继续教育项目,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鼓励和帮助农民学习掌握新技能,提高劳动力的素质,提升人力资本含量。

3、积极推进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农村内部转移。在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一是要进一步推进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农业,不断拓宽生产新领域,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能力,向农业的深度和广度进军,增加大量的劳动力就业机会。二是要进一步推进农业组织结构调整,着力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发展、壮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努力实现企业发展壮大和安排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农民增收的“双赢”目标。三是要进一步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乡镇企业的发展,加大乡镇企业的扶持力度,扩大企业规模和效益,充分发挥好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渠道作用。四是要进一步推进城乡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城市化建设,促进产业和人口向城镇转移和集中,带动房地产业、商贸业及各类服务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农民到城镇就业和居住。

4、狠抓招商引资工作,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本县转移。通过多年的实践,县外投资企业吸纳了众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要进一步制定完善优惠和鼓励政策,大力支持县外投资企业和各种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给予返乡创业者以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和支持,如项目建设的支持、用地、贷款等等,鼓励学习技术,了解信息,有一定资金基础的务工人员充分利用我县的劳力优势,在家乡创业发展。形成链条经济,拉动第三产业快速发展,努力拓展城市二、三产业的发展空间,增加诸多就业岗位,有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转移。

5、建立完善城乡沟通的劳动力市场,实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制度创新和政策调整。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投入,加强城乡沟通的劳动力市场硬件、软件建设,着力构筑完善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化服务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培训和管理体系,以较为完善的服务来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劳务就业。同时,要完善政策配套,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加快土地有序流转,实行土地承包权与耕作经营权的分离;支持农民进城打工和就业,实行城乡统筹就业、平等就业;大力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使农村劳动力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并逐步过渡到城乡劳动者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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