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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转移还能要回来吗【优秀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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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转移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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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将丙方劳动关系从乙方转移到甲方,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自年月动关系。

2、丙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正式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乙方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再对丙方的劳资及社会保险负责。随同丙方劳动关系的转移,其劳资、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关系均转移至甲方。

4、甲方接收丙方劳动关系后,负责支付丙方薪酬及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用。丙方的薪酬及福利待遇保持当前水平,或根据评估员工贡献或业绩作出提升调整。

5、乙方不支付丙方经济补偿,但丙方在乙方的工作年限顺延至甲方,即丙方在甲方的工龄自其在乙方的入职之日起计算。

6、丙方与乙方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代表乙方及不可以以乙方名义开展业务/工作。不可以用以往的工作关系进行与乙方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7、丙方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后,代表甲方开展业务/工作,不可损害甲方的利益及泄露甲方机密信息。

8、本协议如有争议,可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深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和/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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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6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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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经验材料_经验材料_网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44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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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经验材料

加快转移农村劳动力 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经验材料

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是新形势下实施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迫切要求,是加速农村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县坚持“富裕农民,首先要减少农民”的指导思想,通过不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及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等措施,进一步优化农村劳动力结构,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我县辖六乡一镇,20个行政村,县域总人口6.48万人,其中乡村人口23510人,劳动力11255人。现有富余劳动力1360人。近两年来,全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01年转移493人,创外出劳务收入158.1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61.9元;2002年转移1009人,创外出劳务收入172.3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92.1元。今年 上半年全县劳动力转移人数达582人,从事第一产业235人、第二产业77人、第三产业270人。截止6月底,劳动力转移已实现人均纯收入43元,为全县完成劳动力转移增收目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中,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造农村劳动力就业岗位。近年来,我县把招商引资作为推动县级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常抓不懈。积极在土地、税收、服务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努力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吸引了一大批规模企业来       投资建设。                  等企业相继落户      。截止目前,全县共引进农业开发、石材、工业加工、旅游开发等企业85家,这些企业的引进为我县农村劳力提供了众多的就业机会,吸纳农村劳动力760余人。

(二)大力发展特色种植,围绕龙头企业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努力开辟农民劳务空间。我们把特色种植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重点,狠抓了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按照抓大扶强的原则,重点扶持了           等特色农业综合开发企业,            已成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几年的发展,这些龙头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在农民增收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企业与农户之间逐步建立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今年,全县以葡萄、番茄、辣椒为主的特色作物种植面积扩大到3.8万亩,占总播面积的21.7%。带动农户986户,吸纳农村劳动力235人。

(三)大力发展畜牧业,努力拓宽农村劳动力输出渠道。近年来,我县坚持把畜牧业做为调整农业结构、实现农民增收的重大战略举措,制定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引导和资金扶持力度,突出发展农区畜牧业,促进了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预计到今年末,全县各类牲畜饲养总量将达到20.2万头(只),同比增长6.82%,年内出栏牲畜10万头(只)。肉类总产3390 吨,增长17.43%,奶类产量600吨,增长40.85%,禽类产量898吨,增长10%,各种禽类出栏30万羽。农区牲畜达11.66万头(只),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畜牧业产值在大农业产值中的比重达到24 %,畜牧业收入占农牧民人均增收的30%以上。通过畜牧业发展,为全县1546名农民提供了就业岗位。

(四)依托旅游、石材等新兴支柱产业,拓宽农民外出劳务收入。随着我县旅游业、石材业的迅速兴起,围绕旅游业、石材业参与二三产业经营的农民越来越多,对吸纳转化农村劳动力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积极鼓励引导农民从事加工销售、储藏保鲜、运输、餐饮娱乐、社区服务等渠道,加快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村第三产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2002年全县从事二三产业的户数达到2511户,从业人员3127人,其中54%来自农村;私营企业31户,其中26%来自农村。总收入达到4056.6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711元,占全县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21.1%。

(五)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努力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认真贯彻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加大科技文化普及的投入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农村人口的综合素质、劳动技能和适应能力。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示范户、农村青年经纪人,把先进的技术、实用的技能以及新观念、新意识送到农民家中。通过科技之冬、科技下乡、举办各类实用技术培训班等形式,使全县农村青年受教育面达80%以上,为农民掌握新技能,增强市场竞争力和适应能力创造了有利条件,提高了农民的综合素质。

我们虽然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方面做出了一些成绩,但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内在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城镇化建设、乡镇企业发展缓慢,无法吸纳数量众多的富余劳动力。二是农村劳动力转移仍以短期外出为主,具有明显的季节性。这些短期外出的劳动力绝大多数保留着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每年除外出务工外,农忙季节都要回乡从事农业生产,属亦工亦农性转移,季节性还体现在劳动力转移存在一定间隔性和随意性,今年外出而明年可能不外出。三是农民就业观念尚未转变,习惯于传统农业的粗放耕种。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宁愿在农村闲着也不愿外出寻找就业出路,造成劳动力资源浪费。四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程度不高,劳动力市场发展迟缓。大部分农民外出都是自发的,处于无序状态。缺乏对农村劳动力的总需求、总供给的调节和对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组织与指导。五是一些农民与外界接触少,缺乏沟通,信息不灵,找不到挣钱门路。农民外出打工,也常常出现拿不到工资,不给签合同,任意延长劳动时间,缺乏基本的劳动保护,没有劳动保障等问题。六是劳动者素质较低,缺少外出就业的手艺。我县农村富余劳动力中大部分是初中毕业生,有些只具备小学文化,甚至是文盲,无专业技术特长,难以向非农领域和第三产业转移。七是培训服务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成本低、风险小、见效快的农民增收渠道,为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和后劲。虽然,我们在工作中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还有大量的劳动力沉积在农村,农民增收还面临严峻的考验,面对“富民强县”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采取有力措施,把农村劳动力转移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3年我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目标是:实现2003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收400元,其中外出劳务增收85元,富余劳动力转移40%以上的目标。为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必须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

(一)进一步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重视农村青年外出务工工作,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进程。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作为一项重要新兴产业纳入经济发展规划之中。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劳务开发工作的领导,成立县乡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责任和工作人员,研究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方针、政策、工作目标及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加大投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逐步做大做强劳务输出产业。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先进典型经验的宣传力度,帮助农民拓宽思路,消除顾虑,使外出务工,增收致富成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

(二)大力发展一、二、三产业,加快小城镇建设,实施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战略。一是要大力发展各类企业,通过招商引资、资源开发,来创办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的发展,要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扶持;通过盘活现有企业存量资产,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断扩大企业规模,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二是要大力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借助于私营经济的积聚效应,进一步提高私营经济在农村经济中的比重。引导有条件的农民从第一产业进入商贸、餐饮、旅游、娱乐等服务行业。三是要以小城镇建设为依托、促进城乡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加快我县经济基础好、地处交通枢纽和商贸集散地           镇的小城镇建设。把小城镇建设发展与旅游业结合起来,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带动农村小城镇的繁荣,增加农民的就业门路。四是要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通过               等农产品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建设,带动千家万户从事专业化生产,吸收农村劳动力。同时,加快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拓展农副产品销售,转移剩余劳动力。

(三)建立完善的劳务供求信息网络。逐步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劳务信息服务网络。及时准确地发布劳务信息,引导农民有目的、有效益地输出劳务,避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盲目性。要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联系,及时了解劳动力需求情况,建立密切稳固的劳务协作关系。各乡(镇)要定期调查了解可输出的农村劳动力状况,准确掌握可输出资源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技术特长、求职意向等信息,建立本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信息库。及时了解和通报劳动力需求和务工情况,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畅通劳动力资源信息共享渠道。进一步提高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程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劳务输出转移搭桥铺路,加强对外出劳务人员的引导、服务和管理,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性,为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搞好各项优质服务。

(四)鼓励兴办农村劳务中介服务组织。在完善现有劳务服务机构基础上,支持涉农服务部门、各类经济实体、群众团体和社区组织兴办农村劳动力输出和输入中介服务机构,结合机构改革,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干部、科技人员、农村能人和大中专毕业生领办创办农村劳务中介机构,形成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劳动力转移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加强培训,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人员综合素质。目前,劳动力市场已由单纯的体力型向专业型、技能型转变,企业对劳动力的专业技能要求逐步提高。加大农村外出务工青年技能培训力度,成为劳务输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出务工农民就业技能的培训工作,提高农村青年的文化、技术水平。要大力发展定向培训、订单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对民工的技能要求,投入必要的资金,依托县农广校、示范户、致富能手、经纪人等,积极创办农村青年外出务工基地,突出加强农村青年的职业技能培训,在农民外出前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使其在短期内获得实用技术,提高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

(六) 做好外出农户承包土地流转工作。在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外出农户可继续保留承包土地经营权,也可采取转包、转让、租赁、入股和托管等形式进行流转。外出农户进行土地流转时,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切实处理好各方面经济利益关系,让外出人员安心在外。

(七)加快建立、健全外出务工农民就业服务体系。发展统一、开放、公平的劳动力就业市场,消除对民工在就业上的歧视。按照城乡统筹就业的要求,取消各种歧视性就业准入条件,清理现行县内农村劳动力转移人员就业的限制性措施,逐步建立城乡就业的平等竞争机制。认真落实《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农村劳动力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劳动关系,实行同工同酬待遇,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逐步健全完善劳务人员养老、医疗等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劳动力转移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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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房屋转移所有权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0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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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

现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平方米;

(二)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万元整(大写:__拾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整)。

第三条乙方已在____日向甲方给付定金人民币___元整(大写: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上述定金在乙方付购房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付款时间及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

具体付款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甲方承诺在乙方付完放款后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在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若家具无法马上搬移可以暂放一段时间。

甲方应在___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第六条甲方承诺并保证,依法享有本合同所售房屋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若因特殊情况须顺延一天后办理,保证依法取得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一)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二)除本条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承担一半。

第八条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九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本合同所售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在交易时没有产权纠纷或影响双方交易的任何法律障碍,有关按揭、抵押、租赁、税项等,甲方均在合同生效前办妥。

生效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房价款的,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__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____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百分之___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___支付违约金。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____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应在乙方解除本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将已收房价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___支付违约金。

(二)如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日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___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其中甲方各执一份,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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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劳动关系转移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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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据甲方运行调整及乙方业务经营需要,原归属于甲方的物业经营管理业务划归乙方经营管理,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就相关员工劳动关系转移事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

一、乙方同意接收甲方原相关员工(详见附件:劳动关系转移人员名单),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员工劳动关系转移手续。即:甲方相关员工的劳动/劳务合同主体由甲方变更为乙方。原甲方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继续履行,甲方相关员工应履行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乙方继承甲方转入员工被确认的工龄,合并计算为乙方的连续工作年限。

三、甲方转入乙方工作的员工,工作岗位、薪酬福利等均保持不变。

四、甲方及乙方将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办理甲方的劳动关系转移相关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薪资结算及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转移等事宜),甲方应督促员工积极配合。

五、本协议是乙方于甲方员工履行原相关合同的附件,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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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经济分析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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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经济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本文认为总体而言,法律应当规定特定物。这能给社会整体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减少损失并且能够促成当事人有效违约,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但在某些情况下,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将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对特定物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经济分析/特定物/有效违约/不完全信息

民法理论一般认为,物可以根据其属性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它物代替、世上独一无二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92页;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6页以下。)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有许多法律意义,其中重要的一项是这一分类直接决定合同交易时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注:其它法律意义有,例如,当特定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时,债务人可以免除给付该特定物的义务。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页。)如果民法条文中直接明文规定特定物,一般认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该特定物的所有权当即转移给买方。相反,而如果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特定物,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卖方所有。由于在合同成立后到标的物交付之前大都存在一段时间间隔,有没有这一规定将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对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和保管费用的分担。(注: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以下页;前引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5页。)

我国现行民法中没有明确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但对财产所有权的交付时间作了笼统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可以认为,无论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财产所有权均从财产交付时转移。但在民法中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并相应地规定在特定物买卖合同成立时就转移其所有权,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许多民法学者认为应当有这一规定,理由主要有两点。(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一是有利于保护第一个买方的合法权益。当规定了特定物,特定物的所有权从买卖合同成立时就移转给买方,卖方在与买方订立合同之后就不能再将该特定物卖给第三人,即一物二卖;否则就构成对买方的所有权的侵犯。依照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优先性,买方首先可以要求卖方继续交付标的物,其次可以主张卖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卖方实际上是在处分买方的财产。相反,如果没有规定特定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卖方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有所有权。当卖方一物二卖时,其行为不构成侵犯第一买方的所有权。而买方只有一项合同债权,它只能根据合同债权要求卖方继续履约;它既不能诉卖方侵权,也不能因其债权而享有对第二个买主(即第三人)的优先权。这样的规定“很可能会助长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物数卖,甚至投机取巧,买空卖空,影响社会商品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二点理由认为,如果特定物从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所有权,可以更好地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理由是因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要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他因此会受到激励而及时地去领取标的物,以降低风险和避免更多的保管费用。

一、假定

本文将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以确定哪种安排更优。本分析将通过以下的例子来说明:卖方s生产一件特定的玉器,所需成本8万,而买方b认为该玉器的价值为12万元,则交易就会在8万元和12万之间的某一点发生。假设双方以10万元成交。由于该玉器一般不易从市场上购到替代物,所以b按照交易习惯预付10万元。依上述特定物之定义,该玉器为世上独一无二的特定物。假定双方在合同成立时都认为s不会一物二卖,不愿另花时间和精力为这个问题单独谈判,合同中因而没有对这一问题作特别规定。但在合同成立之后,s交付玉器之前,存在另一可能有兴趣购买该玉器的第三人t.t可能有三种出价,一是等于原价10万元,二是高于原价15万元,三是低于原价的5万元。t对玉器的出价事先不为s和b双方所知。为了计算上的简便,本文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它的利润不因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而变化,因而在计算整个社会利益时,t的利润不会被计算在内。本文还假定t的三种出价出现的机会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

对于t的三种出价,s如果认为自己在进行一物二卖后能够逃避责任,它就会在把玉器买给b之后、交付给b之前再把玉器卖给t.为了简便,我们可以假设s和t之间的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另一个重要的假定是当s试图将玉器卖给t时,由于谈判成本的存在不会去阻止s;并同样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b不会试图从t手中再次将玉器购回。否则照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达成资源的最优分配;也就是说,在法和经济学看来,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制度的规定是无关紧要的。(注:这其实是科斯定理的第一步,即假设交易成本为零时的情况。实际上交易成本一般是不为零的,而科斯定理的进一步推导则是,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最优的法律规则是能够最有效的减少交易成本的规则。见ronald h.coase,the problemof social cost,3j.l.&econ.1(1960年)。)最后还必须假设法律的执行成本在各种情况下都是一样的;或者可以忽略不计。

表一: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示例

s是卖方:s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

b是买方:b认为玉器值12万元。

s与b的成交价是10万元;b事先交付合同价款。

t是第三人:

t认为玉器的价值分别为5万、10万、和15万元,等于它的出价:

三种出价的可能性一样。

s在订立合同将玉器卖给b之后、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按t的出价卖给t.

s与t的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表二:一物二卖是否规定特定物制度两种情况下造成的后果

规定特定物 不规定特定物

卖方不能逃避责任 × ×

卖方能逃避责任 × ×

二、卖方不能成功逃避责任

先考察s不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所谓不能成功逃避责任,是指s在进行一物无法携款成功消失。也就是说,b和t仍可以找到s,按照法律规定向s索偿,并且事实上能够追回损失。

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明确规定特定物,意味着当玉器所有人s和买主b的买卖合同成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事实是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此时,b有所有权,它可以向s要求交付玉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s和t之间后来的合同无效,并基于所有权向t索要玉器。如果b向t直接要回玉器,t在此之后可以基于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而向s索回t已付的款项。但无论它们之间解决纠纷的先后顺序,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属于b,s将退回t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t的三种不同出价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果:由于s和t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无论t事先付5万、10万、或是15万给s,s都要原封不动地返还给t.此时,只有s和b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按照这一合同,b付10万元而从s处获得玉器。与交易发生前相比,b实现其预期利润12万减去10万等于2万元:s也实现利润10万元减去8万元成本等于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是4万元:t得回它的出价,不赚不赔,收益为整个社会增益4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如果不规定特定物,则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给b之前一物二卖,将玉器再次卖给第三人t时,按照法律的规定,s和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s当时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然s和b之间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那么谁应当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是t最终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因为此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玉器已经交付给t,t当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而s和b之间的合同虽然也有效,但b仅有一个基于合同的债权,无法与t的所有权对抗。b因而没有向t索要玉器的权利;它只能向s主张债权。由于s此时未能成功逃避责任,它无法向b支付玉器,因而对b负有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的赔偿原则,需将b放到一个好像没有违约发生、合同正常履行时的位置,那么b不仅可以向s要回原价款10万元,还可以要回它对该玉器的预期利润2万元,共12万元。(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实际损失加可预期的利润。见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英美法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可见bettyho,hongkong contract law,butterworths,1994,p.434-508.)

这时社会的收益情况与t的出价相关。当s以5万元卖给t时,s不仅要退还b的10万元价款,还需偿付b2万元预期利润,共退还给b12万元。s一物二卖,两次总共获得15万元(从b手中获10万元加从t手中获得5万元)。退还b以后,它实际只获得3万元(15万元总额减去退给b10万元价款和2万元利润)。由于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它实际损失5万元(3万元减去8万元)。由于b未获得玉器,但获得b的赔偿共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为负3万元(b的2万元加上s的负5万元)。按前文的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它的收益等于零。与交易发生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此时为负3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将玉器再次卖给t时,s需赔偿b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再减去它的8万元成本,不赚不赔(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再减去8万元成本);b的利润不变仍为s付的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t的收益仍等于零。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即为b的利润2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卖给t时,s在付给b2万元利润后,减去8万元成本,获益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s和b两者的共同利润,即整个社会的收益为7万元(s的5万元加上b的2万元)。

至此,我们可以做一个总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无论t的出价多少,5万、10万、或15万,规定时整个社会的收益每次均为b和s的共同收益4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收益为三次收益的总和12万元(4乘3)。而当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收益按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7万加2万减3万等于6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收益。

表三:卖方不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规定特定物 2 2 0 每次均为4:三次共为12 与t的出价无关

不规定特定物 -5 2 0 -3 当t的出价为5时

0 2 0 2 当t的出价为10时

5 2 0 7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6

三、卖方成功逃避责任

当卖方可以成功逃避责任时,b和t无法找到s;或者找到s时s已经一文不名无用处;或者,向s追回赔偿损失的交易成本无限高。总之,s一物二卖带来的损失,此时只能由b和t分担。为了计算上的方便,本文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

规定特定物民法中如果规定特定物,由于在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时,b有权根据其所有权声称s是在处分b的财产而法院直接申请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并向t索要玉器,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属于b.所谓一般情况,是指t不是民法中所指的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在特殊的情况下,t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根据现在或者将来的立法,它可能因此而获得玉器的所有权。(注: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移民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制度。而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真正地占有动产。但我国民法中目前并无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只是提到了在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它共同共有人的财产时,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见上述《意见》第89条。但现行的各种民法教科书均有这一制度的介绍,司法实践中也许会运用这一原则去保护其它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新近的民法典草案也明文规定了这一制度。因此,t也许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而获得所有权,或者至少要求b作出适当补偿。)但必须注意,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的应用范围是很狭窄的,它要求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即不知情、在标的物价格上没有获得不当利益、尽到合理的询问义务等等,有偿地取得“委托物”而不是“脱离物”动产的所有权;并且这一制度不适用于国家为所有权人的情况。(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XX年版,第363-372页。)此时的关键问题在于,无论b或t谁最终拥有玉器的所有权、或者最终取得所有权的人是否要对未取得所有权的人进行补偿,都只是在b和t之间对s恶意逃避责任带来的损失的分担不会影响社会整体的收益(或损失)的总和。因此,为了计算的方便,我们不妨假定在这种情况下,均由b享有玉器的所有权而且无需对t进行补偿。换言之,t是s一物二卖的唯一受害者。当s一物二卖,以5万元的价格再次将玉器买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依照上文的分析和假设,t必须将玉器还给对玉器有所有权的b.此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5万元。b仍然得到了玉器,实现了它原来的预期利润2万元。根据我们先前的假设,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那么,与交易前相比,此时整个社会实际损失是b和t的收益(损失)之和,共3万元(b的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5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10万元。b的利润不变,为它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后实现的利润2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获益等于8万元(b的2万元减去t的损失10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时,t的直接损失是1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是13万元(b的利润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15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如果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由于卖方s和第三人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此买方b不能向t索要玉器,它只能向s追偿,而由于s能够成功逃避责任,b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此时,无论t以何种价格从s处购买玉器,都不会影响b受到的损失。b的损失等于它事先付给s的预付款10万元。虽然此时s违约,但由于b无法找到s索偿,b也不可能兑现自己的预期利润2万元。t得到了玉器,不赚不赔,收益为零。依前文所达,本文不计算s逃遁后的“收益”。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即为b的损失10万元。我们可以在此再做一个小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不规定特定物时,无论t的出价多少万,整个社会的损失每次均为b的损失预付款10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损失为三次损失的总和30万元(10乘3)。而当民法中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损失为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13万加8万加3万等于24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可能减少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表四:卖方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不规定特定物 不计 -10 0 每次均为-10:三次共为-30 与t的出价无关

规定特定物 不计 2 -5 -3 当t的出价为5时

不计 2 -10 -8 当t的出价为10时

不计 2 -15 -13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24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表明,无论卖方能否在一物二卖后成功逃避责任,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设定特定物均将优于不设定。一般而论,当一个社会法制越健全,卖方就越难在一物二卖后逃避责任;反之,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卖方在一物二卖之后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就越多。但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人们在交易时就会更为小心地去防范可能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因此实际上出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可能反而会减少。无论如何,由于两种情况得出的结论都是规定特定物优于不规定,逃避成功比率的高低在此没有影响。

不过,由于一些问题尚未回答,本文尚不能直接断言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比如,规定特定物是不是更有利于有效违约、促进物流?现在的结论在当事人信息不充分即当第一买主不了解卖方是否拥有玉器真正所有权时是否适用?

四、有效违约

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是规定特定物与否会不会妨碍合同中的有效违约。在传统民法看,一物二卖不仅是违约行为,而且是不道德的,甚至可能是触犯刑律的恶意欺诈,所以理所当然应当被禁止。但在法和经济学看来,道德与否是不相关的;社会资源能否最大化、是否能达到最优的配置,则是它判断事物的重要标准,如果不是唯一标准的话。换言之,如果某项一物二卖行为能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它就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反之,则是无效率的。而资源的最佳配置在于某项资源或物品是否分配给愿意为该物出价最高的买主。比如,为什么a愿意比b出价更高去购买一块土地呢?这是因为这块土地对a比对b更有价值;也就是说a可以用这块土地生产更多的价值。(注:see richard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4th ed,pp10-11,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2.)那么这块土地就应当配置给a.而自由交换能促使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如果自由交换的物流越顺畅,社会资源的配置就越容易达到最佳的状态。有效违约就是促进物流的一种方式。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能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和有效违约,就是一项有效率的法律规则;反之则是无效率的。回到上面的例子,如果第三人t比买方b愿意为玉器出更高的价钱,则卖方s就应当违反事先与第一买方b的买卖合同,将玉器卖给t,这就是有效违约。反之,如果b的出价更高,则玉器应当归b所有,s如果仍然违约而将玉器卖给t则是无效违约。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规定特定物还是不规定特定物能够把玉器配置给出价最高的买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毋需考虑卖方s能否成功逃避责任,因为s的逃避行为不会影响t和b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也不会影响到底t还是b最终拥有玉器。

如果民法中规定特定物,s在第一次将玉器卖给b时,b就已经拥有了玉器的所有权,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玉器的最终都是归b所有。(注:当t是善意第三人时,它可能因此而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如前文所述,这种情况适用的条件限制很多,在实际中出现不多。有这一点上,本文将这一情况忽略不计。)在第三人t的三种出价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中,只有15万元高于第一买方b所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那么,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价更高。而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由于我们事先假设在t的三种出价中,每一种出现的可能性都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to law and 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那么在大致三分之二的情况下,玉器归b所有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民法中如果设定特定物,达到物的最优资源配置的可能性要大。如果民法中没有规定特定物,由于s在没有交付玉器给第一买方b之前,所有权一并转移,s仍然拥有所有权。当s一物二卖时,不管t的出价如何,玉器的最终都归t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对玉器赋予的价值12万元更高。而仅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t的出价高于b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此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达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由于t的三种出价的可能性是均等的,只有三分之一的情况资源达到了最优的配置。所以,不规定特定物时资源达到最优配置的可能性要小。

有效违约的分析看起来仍然支持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我们知道,上述分析都基于一个假设:卖方s在决定一物二卖时,它并不能确切地知道它最终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而如果它事先就知道它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结论就会不同。比如,如果卖方s在与第一买方b订立买卖合同之后,经过反复权衡,发现能在一物二卖之后完全逃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或者没有,它就会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作不同的决定。(注:在此必须假定s能够了解法律的规定。如果它不能了解法律的规定,它就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博奕反应。而且还必须假定它的预测是正确的,否则就会影响本文的推导。)当法律规定了特定物时,它就不会选择一物二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玉器总是归b所有。(注:t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是例外。)而s与第三人t的买卖合同总是自始无效,s总是无法从t出的、也许是比b高得多的价款中获利。(注:同样,例外的情况是,当t是善意第三人,s可以因t最终获得所有权而获利。)但当法律不规定特定物时,s就会因t的出价而作不同的决定。如果t的出价是5万元或10万元,从前文的分析可知,s将玉器在以10万元卖给b以后又卖给t,根据t的不同出价,b的损失不同。当t的出价是5万元时,s的损失是5万元(t的出价5万元减去付给b的预期利润2万元再减去自己的8万元成本)。同理,当t的出价是10万元时,s的损失为0(t的出价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元利润再减去8万元成本)。在这两种情况下,进行一物二卖的后果都会比仅卖给b的情况要差(只卖给b,s可以获利2万元),所以s不会一物二卖。但如果t出价15万时,s就会选择卖给t,因为它可以因之而获益5万元(t的出价15万减去8万成本再减去2万给b的利润),高于买给b时的2万元。根据有效违约的分析,因为玉器最终归出价15万的t所有,这一结果达到了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从社会的整体利益上看,这时社会整体增值了7万元(s获益5万元加上b的获益2万元),也要高于不设定特定物时,社会整体增值的4万元(s和b各有利润2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规定特定物的状况要优于规定有特定物时的状况。也就是说,如果s事先知道它无法成功逃避责任,规定特定物妨碍了可能存在的有效违约。一般而言,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s成功逃避责任的可能性会降低。那么,随着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健全,规定特定物会妨碍了可能的有效违约,从而会产生不利的经济后果。但必须指出,这种情况要求卖方s能够事先正确的推测一物二卖后的结果,而且要求t的出价相当地高出b赋予玉器的价值,出现的可能性也是不多的。(注:同时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还带来抵消作用。因为即便规定了特定物,由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存在,s在t是善意第三人时,仍可以在t出高价时,违反与b的约定,而将玉器卖给t获利。)

如果s事先知道它能够成功地逃避责任的情况下,它总是会恶意地选择一物而不存在有效违约的问题,因而对上文的分析不产生影响。

五、不完全信息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均是基于买方b明确知道卖方s为玉器的真正所有人的假设也就是说,b在购买玉器时能确定地知道它自己肯定是第一买主。在法律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b便理所当然地拥有玉器的所有权。但这一假定并不能覆盖所有的真实情况。实际中有些情形是买方b对s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这一信息是不完全的。b并不能清楚地知道物的占有人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如上文所引,有学者认为,规定特定物可以保护第一买方的利益,而且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但这一观点也仅仅考虑到买方b确知卖方s为真正的玉器所有人的情况,同样是不全面的。比如,在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第一买主b在与s订立买卖合同后,心里似乎很踏实,因为玉器的所有权立即转移到它名下。但问题是,b如何保证自己一定是真正的第一买主?如果在它之前还有一个买主,虽然它自己认为自己是第一买主但其实不过是第二买主,或者第三、第四买主。而特定物要归于真正的第一买主所有。这样,任何当个买方在进行交易之前,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彻查货物的历史,以保证自己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但要了解这一信息,确定谁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不仅要付出成本,而且有时成本还相当大,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不能真正地保障物流的顺畅,也不能保障所谓的“第一买主。”社会的经济秩序也许很稳定,因为人们轻易不敢轻易购买特定物。但这样的稳定是以缩减物流为代价的,因而可能是不经济的。

相反,如果不规定特定物,所有权从交付占有时转移,物流反而会被促进。理由很简单,任何买主只要占有了该物,就拥有所有权,不用担心有其它权利人来主张权利。在购买该物之前,也没有必要去彻查物的来源,从而节约社会资源,真正地保障交易顺畅和安全。

从不完全信息的角度分析,不规定特定物要比规定特定物似乎更有利于促进物流。不是与本文第四部分以前的结论自相矛盾吗?这一分析到底能否起到限制、甚至前面的分析的作用取决不完全信息的情况在社会中出现的多少。如果买主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了解前手卖主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应当更倾向于对规定特定物作一定的限制。反之则不应当对规定特定物作出限制。这个问题需要有足够的经验数据,才能下结论。(注:在此可以看到法律经济分析的局限性。在此,它无法告诉我们实践到底是如何的。而实际的情况又是它作进一步推演的前提。这是法律社会学就找到了它的入口,因为它关注事实到底是什么。这也是为什么有学者提倡两种方法的结合。see robertellickson,order with law,introduc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一般而言,按照德克海姆分工和交换的理论,在原初社会中,社会上没有或很少社会分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因而对交换的需求很小,交换的范围也很小。人们因此对物品的来源比较容易了解。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很细,专业化很强,社会变得更复杂,人们必须通过大量的交换来获得所需的物品,交易的数量和范围空前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难了解到物的真正来源。(注:参见emile durkeheim,the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w.d.halls英译本,1984年)。)从这个角度分析,有必要对特定物制度的作用保留一定的怀疑,至少要作一定的限制。

在我看来,这其实是现代民法倾向于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注: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前苏联及东欧各国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转引自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见—/new paee 19.htm,登录于XX年10月31日。)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都在规定特定物的同时也规定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很明显这两种制度有时是有冲突的。因为按照特定物的规定,第一买主当然地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则规定了例外,即当善意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地占有“委托物”时也可以优于第一买主而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显然,在同时规定了特定物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体系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特定物制度的限制。

六、结论和含义

综上所述,本分析所得的结果不完全一致。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信息完全时,即确知卖方为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这一结论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和有效违约两个角度上得到证实。

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首先,考虑到我国的法制进一步健全,卖方在进行一物二卖后卷款而逃的可能性变小,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妨碍有些情况下的有效违约。而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信息不完全时,即不一定确知卖方为其占有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这个一般结论更需要限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一个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的办法。

因此,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不能就此下一个一边倒的结论。立法必须权衡利弊作出选择。总的来说,我国应当首先规定特定物,以填补在这方面立法的不足,以使社会利益最大化和促进有效违约。同时考虑到我国已逐步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物流与前相比已大大增加,将来的立法可以更多地考虑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

本文的这一结论与近来要求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的观点是一致的。在一个物流停滞的社会,一般倾向于保护原所有人静的利益,而一个物流频繁的社会则更倾向于保护占有人动的利益。(注:这一观点来自我的同事邬枫(lutz-christian wolff)博士。)起草《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学者们更多地支持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相信是基于促进物流的考量。(注: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又见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

本文研究特定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过是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我国的具体法律制度的一个尝试。我国法律中还有许多具体制度有待这一研究进路带来更令人信服的论证。比如,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房地产规划制度、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环境法如何规定以保证可持续发展,等等。诚然,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建立在许多假设之上,这是由于经济学必须选择一些假设去简化问题,以便更好地关注和理解问题的某些特定特征。所幸的是,这些假定并不一定不切实际,而有艺术性的选择假设恰恰可以为我们提供洞见。(注:见polinsky,economic analysis as a potentially defectiveproduct:a buyers guide to posner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pp4—5,87 harv.l.rev.1655(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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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9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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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如前所述,在买卖合同中,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所负的两个基本义务之一。买卖的根本特征就是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价金换取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的本质,是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根本特征。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实际上就是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就在于付款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以取得价款。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的根本问题,关系到双方利益的实现。

(一)标的物所有权的概念及内容

为了阐述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首先需要对所有权概念及内容进行介绍。买卖的标的物是财产,标的物所有权也就是财产所有权。所谓标的物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是指标的物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一切民事商事活动中,财产所有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人们只有拥有财产,才能从事各种各样的民事商事活动。财产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即财产所有人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充分的独占权和支配权,同一财产只能设定一项所有权,依法设定后,其他任何人(或者单位,下同)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当然,这种排他性并不意味着同一财产只能由一个人享有所有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可以对同一财产享有同一个所有权。例如,兄弟俩合买一辆汽车,这辆汽车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这个所有权由兄弟俩共同享有。

从构成内容上讲,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四种权能。即:

(1)占有权。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占有权由所有人享有或者行使。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财产也可能由非所有人占有,如保管人依据保管合同合法地占有所有人的保管物、运输经营者在承运期间占有托运的货物、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占有出租人的财产、公安或者交通部门因依法扣押违章的汽车而占有车主的汽车,还有盗窃犯因盗窃而非法地占有他人的财产等。

(2)使用权。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进行事实上利用的权利。使用权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所有人通过对财产的使用,满足自己生产或者生活的需要。例如,所有人利用其汽车从事货运或者客运,利用电脑编制程序,用vcd机播放光盘,穿棉衣防寒等,都是财产所有人行使财产使用权的表现。使用权一般由财产所有人行使,但非所有人也可以使用财产,如在财产租赁中,所有人将财产出租给他人,他人就有权使用财产等。

(3)收益权。它是指财产所有人收取其财产所产生的某种利益的权利。所有人取得其财产的收益,一般情况下是使用财产的结果,即利用其财产获取利益。这种利益可以表现为现金、实物,也可以表现为其他利益。例如,向他人出租自己的房屋以收取租金等。

(4)处分权。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决定财产在法律上命运的权利。这是财产所有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如财产所有人可以把自己的财产出售给他人,可以赠与给他人,也可以将自己财产抛弃等,都是财产所有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一般情况下,财产处分权由财产所有人行使,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非财产所有人行使。例如,在财产抵押、质押中,所有人将其财产抵押或者质押给他人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他人(即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变卖该财产,还有,在留置中留置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并依法折价、拍卖该留置的财产,执法机关强制出售违法者的财产等,这些都是非财产所有人行使处分权。非财产所有人处分所有人的财产,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由上可知,财产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利,一般与财产所有人是紧密结合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因各种原因,往往有部分权利、甚至全部权利与所有人暂时分离。这种分离是根据法律或者所有人意志而进行的,所有人并没有丧失财产的所有权。例如,在财产保管中,虽然保管人占有财产,但财产仍为所有人所有;在财产租赁中,承租人占有、使用财产,但财产所有权仍为出租人享有等。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与所有人暂时分离,有时正是财产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权的手段或者目的。当然,如果采取非法手段或者违背所有人意志使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与财产所有人分离,那么,这种分离不受法律保护,违法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含义

这里所说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自原所有人(一般为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所有。

买卖是财产所有权转移最重要的方式。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较多,但转移只有合法才受到法律保护,非法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不受法律保护,违法者将承担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取得财产所有权角度讲,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这两种方式。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所有人对财产所有权的最初取得,称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又称最初取得。原始取得不发生所有权主体的变化,不以他人的所有权为前提或者依据,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厂家对其制造的工业产品、农民对其种植获得的粮食、国家没收和收归无主财产等,都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财产所有权转移是继受取得的方式。所有权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为前提和依据,通过所有权转移这种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通过转移,财产所有权由原所有人转归新所有人拥有。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定方式,包括买卖、继承、赠与等几种。其中,财产继承和赠与主要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因此,只有买卖才是实现财产所有权转移最普遍、最重要的方式。

在买卖合同中,通过买卖这种行为,标的物的所有权就由原所有人转移归买受人。也就是说,通过买卖,原所有人丧失(消灭)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买受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成为新的所有人。通常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利同时转归买受人。但在有的情况下,四种权利并没有一并转移,如出卖人依法出卖已出租的财产,买受人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时并没有取得占有权和使用权(这两种权利为承租人享有)。

(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移归买受人所有的时间。确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对确认该物产权归属、约束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转移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风险承担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合同法》的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的规定是一致的,它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仅如此,《合同法》根据该条内容,又进一步对当事人约定转移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即: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条款。该条款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即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买卖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该物时转移。也就是说,应分别下列情况来确定买卖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一是法律对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有特别规定的,依特别规定确定;二是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而买卖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有特别约定的,依特别约定来确定;三是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的,依出卖人交付出卖物的时间来确定。不管属于哪种情况,只要确定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从该时间起,该物所有权就从原所有人(一般为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享有。

1.法律另有规定的时间

有关法律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有特别规定的,标的物所有权自该时间转移。所说“法律另有规定”转移所有权时间的情形,主要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一定登记手续(主要是产权过户手续)之时转移。这里所说特殊标的物主要指交通运输工具、房屋等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物品。因此,“法律另有规定”转移所有权的标的物只是少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才转移所有权的标的物不适用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例如,根据《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向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办理有关产权证书等;船舶所有权登记之时,为船舶所有权取得之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城市房屋所有权转让、取得也作了类似规定,房屋所有权自向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之时转移。

法律对特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条件作了特别规定,而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这种特别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即使出卖人交付了标的物,买受人接收、占有了标的物,该标的物在法律上仍为原所有人所有,买受人并没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2.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时间

所说“当事人另有约定”,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依法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条件的特别约定。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条件的约定,不得违背上述 “法律另有规定”的转移规定,否则,该约定无效。例如,法律规定汽车所有权自办理登记之时转移,当事人就不得在汽车买卖合同中约定与此相违背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规定,并结合实践,当事人另有约定转移所有权时间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1)在特定物买卖中,约定的特定物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例如,甲乙达成协议,甲将其收藏的齐白石的画卖给乙,乙签订合同后即可取得该画所有权,但该画仍放在甲处,待乙一个月后支付价款时取画。在这个合同中,乙在合同成立时就取得了画的所有权,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甲并没有将画交付给乙。

(2)约定保留所有权的内容,待买受人履行特定义务时再转移。《合同法》规定的就是这种情形。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可以约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仍保留该物的所有权,待买受人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或者其他约定的义务时才将该物转移归买受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之时起过一定期限或者买受人履行一定义务后转移,如双方约定物品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后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之时起转移。如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并没有转移该物所有权,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标的物自买受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时转移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保留所有权条款的,当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条件消失或者买受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时,标的物所有权从此时转移给买受人。不具备这种条件的,即使标的物实际上被买受人占有,该物的所有权也没有实现转移。

除了上述两种外,当事人还可以特别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其他情形。

3.交付标的物的时间

在法律和当事人都没有特别明确规定或者约定买卖标的物转移时间的情况下,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时间也就是该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即自该时间起,标的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享有。如前所述,出卖人交付的时间,视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出卖人送货的,将标的物运到合同规定或者约定的地点,以买受人接收时为交付时间;(2)出卖人代办托运或者邮寄的,出卖人办理完托运或者邮寄手续,以承运人(运输经营者)或者邮电部门签发的托运或者邮寄时间为交付时间;(3)买受人自己提货的,以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为交付时间,但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应当给买受人必要的在途时间;(4)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实际占有的,以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5)需要办理法定或者约定手续的,以办完规定手续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在上述三种情形中,交付时间为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实际生活中最普遍的。即在买卖中,交付标的物与转移所有权往往为同一行为,也往往被人们看成一回事。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买卖中交付标的物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同时发生的。但是,在少数情况下,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并不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因此,在买卖中,虽然习惯上人们把交付标的物视为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但这两种行为是不能划等号的。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买卖的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并不一定是以买受人是否付款为标准,而是以是否实现交付或者法律、合同特别规定的转移时间条件为准。只要具备了这种时间条件,即使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付款,该物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已为买受人享有(当然,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是买受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有些买卖合同,如城市房屋买卖,即使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买受人也付了款、占有了该房屋,但只要没有向城市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取得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在法律上仍为出卖人享有。

(四)具有知识产权内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知识产权包括着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严格地说,即从买卖合同调整的对象上讲,知识产权转让不属于《合同法》上的买卖。但是,在不少情况下,会涉及到作为知识产权载体的实物的买卖,买受人购买该实物一般只是为了使用,并不是为了获得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出卖人出卖这些物一般也不是出卖其知识产权。例如,一般人购买计算机游戏软件是为了在电脑上玩游戏,而并不是为了购买该软件开发者或者创作者的知识产权。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图纸等标的物,仍属于物的买卖。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内容的标的物的,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适用上述规定。但由于这种标的物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因此,法律特别规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也就是说,买卖的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并没有因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而发生转移,该知识产权仍为知识产权人所有。只有在特别情况下,即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才可连同其载体标的物一并转归买受人所有(这实际上扩大了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因买卖标的物涉及技术转让的,应适用《合同法》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

(五)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上,还应注意标的物产生的孳息的归属问题。这里所说的“孳息”,包括由标的物产生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例如,牲畜所生的小仔就为自然孳息,财产租赁中的租金等为法定孳息。在现实生活中,买卖有时会涉及到标的物的孳息。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是指标的物在交付、转移所有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孳息为哪一当事人所有。《合同法》对此明确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例如,出卖人出卖已出租的财产,在该财产交付前,租金应归出租人(出卖人);交付后,承租人继续租赁的,自交付之时起的租金归买受人。

从上述规定看出,标的物孳息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不存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转移时间。孳息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一般是一致的,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转移时间的情况下就不一致。有时孳息所有权转移了,但标的物所有权并没有转移,而有时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了、但其产生的孳息并没有转移。因此,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其孳息所有权转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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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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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是您,域名的所有人,将您的以.com,.net,.org等结尾的域名之注册商转为_________的依据。在您同意将注册商转移为_________时,您也同时同意接受_________的《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和其他_________发布的或将发布的条款和规定。此协定自_________收到之日起生效,_________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接受或拒绝您的域名转移申请。

1.转移的条件

当您将注册商转移为________时,如果您原来的注册期限没有超过______年,您必须在原来的注册期限基础上再延长注册_____年。您原来的注册期不会因为转移注册商而缩短。在注册商转移成功后,_________将立即成为您新的注册商。

2.转移注册商的发起

只有域名的真实所有人才有权利提出转移域名注册商的申请,在此作为域名的所有人您拥有充分的权利向_________提出转移注册商的要求,_________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要求您提供各种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以证实您是否是域名所有人和您是否提出了转移注册商的申请。

如果出现以下的情况,_________将拒绝您的申请:

a.您注册的域名在原注册商的注册时间未满_________日;

b.出现《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中描述的情况;

c.域名注册人已经或濒临破产;

d.出现域名所有人身份的争端;

e.根据法庭裁决,不允许转移;

f.原域名注册商拒绝转出。

注册协定和争端解决政策:在将注册商转为_________之前,您首先必须同意接受_________的《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和《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在转移注册商成功之后,_________成为您的注册商,您必须遵守_________的《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和《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

3.免责条款

如果域名转移注册商过程中出现以下的情况,您同意_________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a.转移注册商中出现的拖延或失败;

b.交易被中断;

c.在进入您网站时出现的延时或中断;

d.数据不能传输,传输错误,数据紊乱,数据被损以及其它形式的错误;

e.出现_________所不能控制的情况;

_________也将不承担任何间接的,突发性的,特殊的损失或后果(包括损失的利润),不论此种行为在合同中已规定,遗漏,或其它的情况,尽管_________已知会有此种损失发生的可能。在任何情况下_________的赔偿费不超过您所支付给_________的转移注册商的费用。某些国家的法律不允许出现对突发性和后果性损失的免责条款,在这些国家中,我们的责任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4._________的赔偿

您同意保护_________免受任何由于您的域名转移注册商所引起的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赔,提起诉讼等原因造成的任何形式的赔偿,损失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转移注册商产生的费用。本条款也与《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和《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中的赔偿条款互相适用。

域名所有人(盖章):_________ 域名转移注册商(盖章):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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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产权转移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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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方_____________与受让方_____________公司就实物财产转移达成如下协议:

1.转让方__________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认缴出资的实物财产/资金转移到受让方__________公司的财产内。

2.受让方_____________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接收转让方_____________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认缴出资的实物财产/资金。

3.转让方与受让方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转让方不再对该实物财产拥有所有权,仅以出资额为限,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受让方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转让方: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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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1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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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债务受让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债务转移方(以下称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务转移协议:

一、三方同意将乙、丙双方于年月日订立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确定的丙方对乙方的债务转移给甲方承担。

二、本协议转移的债务包括借款合同中丙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三、甲方承诺:

(一)根据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甲方已确知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对乙方的所有债务,并自愿接受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成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

(二)在本协议生效前办妥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及保险等需要变更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与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应以其与丙方之间、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

(四)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向丙方主张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丙方仍继续按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履行义务。

六、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诉讼,均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附件: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贷款证复印件

(二)甲方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书

(四)借款合同

(五)担保合同(年字第号)

(六)

债务受让人: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债务转移方: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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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转移接收函

范文类型:接收函,全文共 5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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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函

________公司:

兹有缴存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现入我司工作,需将其在贵公司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公司账户下,请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转入单位: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实习单位联系方式

小资料:

接收函通常是指具有人事接收权的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生而出具的函件。

接收函是人事关系转移的一种,计划经济制度时期极其重要的个人人事转移手续。计划经济时期,单位分有人事接收权单位和无人事接收权单位,只有有人事接收权的单位才能发接收函,无人事接收权单位不被允许发接收函,需要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委托人事代理部门才能发函(一般只有党委机关、政府单位及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才有人事接收权)。接收函即为将拟调出人的全部人事关系(档案、户口、党组织关系、团关系等)从无隶属关系的一个单位调至另一个有人事接收权单位的函件,接收函有特定格式书写,一般各个部门有自己规定格式书写,就像政府所下发文件一样都有既定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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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有关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调查报告[页2]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7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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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调查报告

(五)搭建创业孵化园,引导创业,促进返乡民工就近就地再就业。

为提高创业者的成功率,我们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优先选择手中有一定资金或门路的失业人员作为突破口,在经济条件相对好的镇建立农民创业园。在园内设立办公室,成立劳动服务站,在税费征收、小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经营场地、工商管理等方面给创业者提供更多的方便,降低创业门槛,减少创业成本和风险,优化创业环境,简化创业手续,搭建创业促进就业平台,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实现一人创业带动一片就业,形成以就业促进产业发展的良好互动格局。柳新镇机械加工创业园、马坡镇玻璃制品创业园和黄集镇家禽孵化、养殖创业园已经初具规模,共吸引39家企业进入,带动就业XX余人。

通过多方努力,全县因受金融危机冲击返乡的农民工目前大部分已经实现了重新就业,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力争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率达到95%以上,实现 “保就业、保增收、保稳定”的目标。

三、几点建议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县带来的冲击,“率先达小康、建设新”,关键在农村,关键在于增加农民收入,为此,建议县委、县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政策扶持力度,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强化农民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水平。

2、 进一步提升开发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建议把新增的失地农民全部纳入新型农保,努力做到“即征即保”;

3、建议县委、县政府进一步降低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门槛,简化手续,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帮助民营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4、建议县委、县政府加大培训资金投入,特别是加大创业培训的资金投入,对有创业愿望的人进行技能培训,加强政策扶持,使更多的人成为成功的创业者,并带动更多的人就业,增加收入,拉动内需。

5、建议县委、县政府加大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使农民能够得到更多的实惠。

共2页,当前第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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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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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月?日在召开董事会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董事,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成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董事均已到会。

会议议题包括:

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至?元人民币;

2、因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导致公司章程作相应的变更,同时公司章程其他部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相应变更。

经到会董事研究讨论,最终达成以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目前的?元人民币减少至?元人民币,减少的?元注册资本由?(股东)以?出资?万元人民币,?(股东)以?出资?万元人民币,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为?(股东)占?%,?(股东)占?%。

二、同意变更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部分作相应变更,其他部分根据法律法规作相应修改。

董事会成员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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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同学聚会感言:母校,我们回来了!_同学聚会_网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8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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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聚会感言:母校,我们回来了!

作为共和国的同龄人,我们是特殊的一代,出生于上世纪60年代,恰逢国困家贫,在缺衣少食的环境下度过了懵懂的童年;我们成长于70年代,又遇十年动乱,“学制缩短,教育革命”的方针,让我们用九年的时间走完了现在的孩子们十二年才完成的小学、初中、高中的求学之路,在学工学农和文体活动中完成了我们性格的锻造。当我们大学毕业,还带着些许的迷茫,改革开放的强劲东风就吹遍了神州大地,把我们带进了新社会,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改革浪潮中。20年来,我们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努力着,不管是从政、从教、经商、做工等等,都在为实现自己的理想而奋斗。凭借自己的勤劳双手,我们拥有了成功的事业,也拥有了幸福的家庭。我们过着勤劳而又快乐的生活,这就是我们的梦想和希望,我们没有辜负自己更没有让我们尊敬的老师和敬爱的学校失望。

今天,很高兴的看到,有这么多同学参加此次毕业20年同学聚会,这足以证明,我们的同学是讲感情,有凝聚力的。我们以同窗四年的名义相聚,以分别20年的名义相聚,大家都是冲着一个既普通又神圣的字眼而来——“同学”。同学,是不需黄金储备的通货,是没有期限的护照,更是关怀备至的亲人。一声同学,让天南地北变成最亲近的距离。20年风雨沧桑,20年世事变化,20年历尽坎坷,20年苦辣酸甜,更让我们深深的体会到,最难以忘怀、难以割舍的依旧是那份浓浓的同学感情、师生友谊。这些年来,由于通讯地址的变化,由于工作的忙碌等,我们疏于联络,可我们的友谊没变,我们彼此的思念在日益加深,彼此间默默的祝福从未间断。

20年,流逝的是岁月,不变的是友情。我想用两句话来概括我目前最为深切的感受,结束我的发言。有人在流行歌曲中唱道:不求天长地久,只要曾经拥有。在我看来,只说对了前一半。就人与人的相识、相聚而言,可以这样说,因为任何欢歌都有曲终,任何筵席都得散场。但是,就师生之情、同窗之情而言,既然曾经拥有,必将天长地久!我相信,我们欢乐永远相伴,友谊天长地久!

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祝我们的母校明天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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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关于加快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的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38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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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调查报告

关于加快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的调查报告 济宁市农业局   李长江 (XX年5月)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安排,为掌握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对劳动力吸纳情况,找出转移中存在的制约因素,研究进一步深化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对策措施,我们采取调查统计与典型分析相结合的形式,就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的带动和影响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查的有关情况综合如下:   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情况 调查情况表明,自XX年市委、市政府作出关于培育壮大畜禽、林果、瓜菜、优质专用粮棉油和农村劳务经济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来,全市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扎实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快速发展,在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有效推动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的深刻变化。据初步调查统计,到XX年底,全市乡村总人口645.7万人,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为355万人,其中,从业人员为343万人,常年性剩余劳动力资源约20万人,季节性临时剩余60万人。其中按从业结构分,从事第一产业的197万人,占从业人员的57%;从事二三产业的146万人,占43%。在转移到二三产业的农村劳动力中,行政区域(指县市区)内就近就地转移就业73.4万人,行政区域外劳务输出72.4万人,境外就业人员1926人,实现劳务经济收入近50亿元。综合分析,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对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带动促进情况,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以种养业为主的现代集约型农业呈现出吸纳农村劳动力的潜力巨大。以露地瓜菜、反季节精细瓜菜、苗木花卉、特色种植和规模养殖为代表的现代农业,把现代农业科技与传统精耕细作、精养细管相结合,呈现出对农村劳动力较强的吸纳潜力。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的快速发展,农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促进畜禽、林果、瓜菜和优质专用粮棉油等主导产业规模的迅速膨胀,把越来越多的农村富裕劳动力,吸纳到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上来。金乡50万亩大蒜,仅收获季节就吸收15万外来打工劳动力。二是农业产业经营已成为吸纳农村富裕劳动力的重要途径。农业产业经营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的快速发展,已成为许多地方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途径。目前,全市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2200余家,其中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810家,年销售收入280亿元,吸收本地和外地15万劳动力就业。像兖州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种鸭饲养、苗鸭孵化、饲料供应、肉鸭宰杀、出口创汇为一体的大型肉鸭综合加工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现拥有固定资产1.4 亿元,年销售收入4亿多,该企业从基地养殖、生产经营管理到肉鸭加工、市场开拓、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吸收当地和外地不同层次技术、管理和普通工人共1900余人就业。菱花集团是一家拥有固定资产8.2亿元、年销售收入12亿元、以玉米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味精企业,仅在济宁本地就吸收3200名劳动力就业。三是农村二三产业和民营经济已成为消化吸收农村富裕劳动力的主体。近年来,农村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商业饮食服务业等农村二三产业和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已成为吸收和消化农村富裕劳动力重要载体。到XX年底,仅全市24.3万户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就吸收120多万劳动力就业。四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已成为农村富裕劳动力就地消化的新途径。近年来,农村道路、交通、农业设施建设以及以荒山、荒滩、荒水、陷地治理、中低产田改造等各类农业综合性开发,也吸纳了一批富裕农村劳动力,并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内部消化吸收农村富裕劳动力的新途径。 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吸纳农村劳动力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调整分析,全市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的快速发展、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在消化吸收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并呈现出领域不断拓宽、容量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但就总体上看,通过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农业产业经营对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吸纳能力不够强,消化吸收的农村劳动力数量不够多、质量不够高,无论与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还是与农民收入快速增加的要求都不相适应。其主要原因:一是农村劳动力的思想观念落后。受传统陈旧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的影响,认为在农业内部从事种养业生产经营,是没有出息和没有本事的表现,主观上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农村劳动力的综合素质低。从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程度看,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劳动力占82%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18%。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学习、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特长的仅50%左右,有相当比例的农村劳动力素质低下,没有一定的技术特长。由于文化素质低下、专业技术水平差,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农村富裕劳动力的转移就业。三是农业结构调整步伐缓慢。目前就全市来讲,农业结构调整步伐缓慢,农业结构调整的数量规模小,农业结构调整的质量档次低,农业结构调整的深度和广度不够,这些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对农村富裕劳动力的消化吸收。四是农业产业化水平不高。农业龙头企业数量小、规模小、带动能力弱,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小、档次不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队伍发育缓慢,造成农业产业化工水平提升不快,影响了农村富裕劳动力的消化吸收。五是农村二三产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不够快。受经济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条件制约,我市农村二三产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缓慢,与省内外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出较大差距,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的要求,不相适应。 三、深化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对策措施 针对农村劳动力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内部转移就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对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吸纳能力,扩大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对农村富裕劳动力的吸纳的容量,通过对落后的农业生产条件、低水平的农业生产结构和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的全面改革创新,通过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方位开发等来挖掘农业农村内部的就业潜力。下步工作中应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一是以农业适用技术培训为重点,强化

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适应能力。以新世纪青年农民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培训和农村劳动力创业培训等一系列提高农民素质培训为重点,切实搞好对广大农民特别是青壮年农民的科技、实用技术和就业技能培训,特别是针对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的需要,搞好订单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综合素质特别是从业适应能力,为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创造条件。 二是以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为主线,深度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通过发展规模经济和现代集约型农业吸纳更多农村富裕劳动力。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立的农村五大主导产业,适应市场需求,借助现代农业科技成果,加快膨胀产业规模,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大力发展高市场占有率、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产业和产品,通过规模经营和集约化经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向纵深发展,吸纳更多的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市场为导向,依据资源特点,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来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必然要求,又为深化农业内部就业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一方面,以市场为导向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要求农业生产应发展满足市场需求的优质农产品,调整过程中必然要求更多的劳力、资金、技术等资生产源要素的投入,因而会产生更多的劳动力需求;另一方面,根据加入wto后农业发展面临的形势,依据我市人多地少、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低廉的特点加快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农业,包括棉花、粮食、油料、畜产品、水产品以及水果、花卉等农畜产品生产业。加快农业生产从耕地密集型产品为主向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转变,发挥比较优势,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产生更大的劳动力需求。 三是以农业龙头企业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产业链条的延伸吸纳更多农村富裕劳动力。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延长农业产业链,实行农产品产、供、销对接,把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体系,从而改变农村劳动力在农业内部就业渠道仅局限于农业生产部门的局面,形成农村劳动力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多部门就业的新局面。适应现代农业、市场农业发展的需要,采取力度更大、更直接的措施,特别是对市场前景好、规模大、带动辐射能力强的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用地、用电、用水、税收、贷款、出口退税等方面,进行多方面扶持。通过龙头企业的快速发展,延伸农业产业链条,快速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吸纳更多的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 四是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民营经济,通过产业化和所有制结构的优化调整促进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借鉴学习经济发展地方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制定鼓励和支持农村二三产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通过农村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的优化调整,带动整个农村经济结构和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消化吸纳更多的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 五是大力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通过培植农村经济新增长点吸纳更多农村富裕劳动力。 紧紧抓住国家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继续加大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大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良好机遇,通过争取上级政策支持、自身立项和制定更宽松的政策调动基层等多种途径,不断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力度,吸纳更多的临时性、季节性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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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购房合同权利和义务转移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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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因甲方分立的原因,丙方劳动关系从甲方转移至乙方,现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_________________

一、本协议签订后,甲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丙方应在甲方办理离职手续,甲方将丙方人事资料全部移交乙方,乙方为丙方办理入职手续,并依法与丙方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二、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其在乙方的工作年限之中,丙方在乙方享有的各项待遇(如休假、工龄工资、经济补偿等),凡涉及其工龄的均按本条计算。

三、本协议签订后,丙方因其劳动关系而提出的各项权利主张,均由乙方承担。乙丙双方均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丙方劳动关系转入乙方后,原则上其薪酬、福利等应不低于在甲方的标准,具体事宜由乙丙双方另行协商。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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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劳动关系转移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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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就劳动关系转移的变更达成如下协议: 丙方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入职甲方,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期满,经甲方与丙方协商一致,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终止该劳动合同。同时将丙方的劳动关系转入乙方,由乙方与丙方签订劳动合同,福利待遇按乙方规定执行。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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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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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所有权转移时间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的规定,是买卖 合同一章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的权转移的时间。

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条文,不是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这从本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自愿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对此作了约定的,除非有关法律针对特殊领域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专门的规定之外,在合同履行中以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中就要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各国对此问题也同样允许当事人自由作出约定。例如,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7条的规定,在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即所有权何时转移于买方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1条也规定,货物所有权可按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方式和条件从卖方转移于买方。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或者商法也都确定了允许买卖双方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约定也是允许的。本条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对此问题的态度应当是不言自明的。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另外约定,可以是约定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或者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价款后转移等等。“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目前主要指的是有关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办理完法定手续后,才能转移,如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等。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律要确定一个一般性的原则。

这也是法律应当承担的功能。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有关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的时候,就要适用这个一般性的原则。本条的主旨也即在此。

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以前,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要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对于特定物,其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对于种类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理由是对于特定物,如果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对该物仍有处分权,可能发生出卖人另行出卖等损害买受人利益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况。而种类物为可替代之物,买受人不必担心标的物取得问题。后来起草民法通则时认为,尽管规定特定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具有稳定买卖关系和保障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作用,但是买受人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并不能取得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不仅不能实际利用标的物,反而在承担与所有权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加重了其承担。规定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时起所有权转移买受人并不一定能起到保护买受人债权的作用。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交付之时。

本条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确立的原则,因为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这一原则在合同实践中并不存在问题。合同法如此处理,也是保持法律稳定性、连续性的需要。

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国外立法中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式,比较有特色的有以下几种:

(一)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

在英国的货物买卖法中,货物所有权的问题与货物的的风险承担、对货物的保险利益以及发生违约时可能采取的救济方法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区别特定物的买卖与非特定物的买卖这两种不同情况,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加以规范。

1.特定物的买卖。前面提过,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则法院可根据合同的条款、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订约双方的意图。一般来说,法院应依据的规则是:(1)凡属于无保留条件的特定物买卖,如果该特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则货物所有权在合同订立时即转移于买方,至于付款时间或者交付标的物的时间是否在其之后,则是无关紧要的。(2)如果卖方还要对货物做出某种行为,才能使之处于可交付的状态,或者该物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仍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者其他行为,才能确定价款,则要等到以上这些行为完成并在买方得到有关通知时,货物所有权才转移于买方。

2.非特定物的买卖。非特定的货物通常是指仅凭说明进行交易的货物。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凡属于说明买卖未经指定或者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在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其所有权不转移于买受人。所谓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一般地说,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卖方以把货物运交买方为目的而将货物交给了承运人,而又没有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则可以认为卖方已经无条件地把货物划拨于合同项下并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美国在此问题上不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买卖。统一商法典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于买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所有权应当于卖方完成其履行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而不管卖方是否通过保留货物所有权凭证(如提单)来保留其对货物的权利。因为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一般只起到担保权益的作用,即以此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担保,但这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按照该法典的规定转移于买方。可见,美国确立的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标准的。

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时间主要应当区别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1.货物需要卖方运交买方。当合同要求或者授权卖方将货物发送给买方,但并未要求卖方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时,所有权在交付发运的时间和地点转移至买方。当合同约定在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权在卖方于目的地提示交付时转移于买方。

2.不需要移动货物即可交付的。有时卖方可能已经把货物交给第三人保管,如已把货物存入仓库而让买方到指定的仓库提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应当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货物的所有权就在卖方交付凭证时转移于买方。如果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特定化,且无需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货物的所有权就在合同订立时转移于买方。

(三)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德国法认为,所有权的转移是属于物权法的范畴,而买卖合同则属于债法的范畴,买卖合同本身并不起到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效力。依照德国法,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如让与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由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移转由双方成立合意。在卖方有义务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可以通过交付物权凭证(如提单)而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如受让人已占有此动产者,仅须让与所有权的合意,即生效力。但是,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或者变更的,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四)国际条约

对买卖合同影响最大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条规定,该公约不涉及买卖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公约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买卖合同对第三人货物所有权产生的影响等问题,一概没有作出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各国关于所有权转移问题的法律分歧较大,不容易实现统一。所以,在拟订公约的过程中,各国代表都不同意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作任何具体规定。

(五)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只有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关于cif合同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与条件作了规定。该规则至今仍然沿用。其他国际贸易惯例,包括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没有涉及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根据《华沙—牛津规则》第6条规定,除卖方依据法律对货物享有留置权、保留权或者中止交货权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就是卖方将有关单据交到买方掌握的时刻。这里的单据指的主要就是提单。虽然该规则只是针对cif合同的特点制定的,但一般认为这项原则也可以适用于卖方有提供提单义务的其他合同,其中包括c&f合同与卖方有义务提供提单的fob合同。

由以上介绍可以看到,国际上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这个重大问题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各国的规定都受着本国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法律背景的影响。我国合同法对此问题在参考借鉴其他国家规定的同时,根据我国的情况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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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购房合同权利和义务转移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0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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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与乙方对所购期房的善后事宜,经过充分的协商,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_________公司签订的《_________》,是甲乙双方与_________ 公司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该《_________》约定双方购买位于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家园_________ 号_________层_________室的商品住宅;该房为期房,_________公司承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于甲乙双方。

二、双方确认该房屋首付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元),其中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元),系乙方______个人支付,余额全部由甲方______个人支付;另为购此房,甲方______个人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该贷款系甲方_________个人逐月偿还。

三、现乙方_________自愿放弃购房人的权利,自愿将上述购房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给甲方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承诺协助甲方_________将该房小产证办在何的名下,可向有关单位和政府部门出具放弃产权的书面声明;若该房小产证只有办在甲乙双方名下,乙方_________承诺将通过转让、更名、赠与等手续放弃该房屋的产权,不向甲方_________主张任何房款并协助甲方 _________办理房地产管理部门需要的过户手续。

四、双方商定,在该房屋的小产证办在甲方_________一人名下且甲方______________正式从房地产管理部门拿到房地产证书之日,甲方_________将乙方_________个人支付的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一次返还给 _________。

五、以上协议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若一方违约,则应向守约方每日支付房屋总价款额千分之十的违约金。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见证律师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及见证律师三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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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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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召开董事会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董事,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成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董事均已到会。

会议议题包括:

1、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_________元人民币;

2、因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导致公司章程作相应的变更,同时公司章程其他部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相应变更。

经到会董事研究讨论,最终达成以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目前的_________元人民币增加至_________元人民币,新增的_________元注册资本由_________(股东)以_________出资_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_(股东)以_________出资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为_________(股东)占_________%,_________(股东)占_________%。

二、同意变更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部分作相应变更,其他部分根据法律法规作相应修改。

董事会成员签名: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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