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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转移还能要回来吗实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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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经济分析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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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经济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本文认为总体而言,法律应当规定特定物。这能给社会整体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减少损失并且能够促成当事人有效违约,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但在某些情况下,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将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对特定物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经济分析/特定物/有效违约/不完全信息

民法理论一般认为,物可以根据其属性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它物代替、世上独一无二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92页;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6页以下。)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有许多法律意义,其中重要的一项是这一分类直接决定合同交易时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注:其它法律意义有,例如,当特定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时,债务人可以免除给付该特定物的义务。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页。)如果民法条文中直接明文规定特定物,一般认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该特定物的所有权当即转移给买方。相反,而如果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特定物,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卖方所有。由于在合同成立后到标的物交付之前大都存在一段时间间隔,有没有这一规定将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对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和保管费用的分担。(注: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以下页;前引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5页。)

我国现行民法中没有明确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但对财产所有权的交付时间作了笼统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可以认为,无论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财产所有权均从财产交付时转移。但在民法中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并相应地规定在特定物买卖合同成立时就转移其所有权,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许多民法学者认为应当有这一规定,理由主要有两点。(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一是有利于保护第一个买方的合法权益。当规定了特定物,特定物的所有权从买卖合同成立时就移转给买方,卖方在与买方订立合同之后就不能再将该特定物卖给第三人,即一物二卖;否则就构成对买方的所有权的侵犯。依照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优先性,买方首先可以要求卖方继续交付标的物,其次可以主张卖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卖方实际上是在处分买方的财产。相反,如果没有规定特定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卖方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有所有权。当卖方一物二卖时,其行为不构成侵犯第一买方的所有权。而买方只有一项合同债权,它只能根据合同债权要求卖方继续履约;它既不能诉卖方侵权,也不能因其债权而享有对第二个买主(即第三人)的优先权。这样的规定“很可能会助长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物数卖,甚至投机取巧,买空卖空,影响社会商品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二点理由认为,如果特定物从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所有权,可以更好地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理由是因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要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他因此会受到激励而及时地去领取标的物,以降低风险和避免更多的保管费用。

一、假定

本文将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以确定哪种安排更优。本分析将通过以下的例子来说明:卖方s生产一件特定的玉器,所需成本8万,而买方b认为该玉器的价值为12万元,则交易就会在8万元和12万之间的某一点发生。假设双方以10万元成交。由于该玉器一般不易从市场上购到替代物,所以b按照交易习惯预付10万元。依上述特定物之定义,该玉器为世上独一无二的特定物。假定双方在合同成立时都认为s不会一物二卖,不愿另花时间和精力为这个问题单独谈判,合同中因而没有对这一问题作特别规定。但在合同成立之后,s交付玉器之前,存在另一可能有兴趣购买该玉器的第三人t.t可能有三种出价,一是等于原价10万元,二是高于原价15万元,三是低于原价的5万元。t对玉器的出价事先不为s和b双方所知。为了计算上的简便,本文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它的利润不因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而变化,因而在计算整个社会利益时,t的利润不会被计算在内。本文还假定t的三种出价出现的机会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

对于t的三种出价,s如果认为自己在进行一物二卖后能够逃避责任,它就会在把玉器买给b之后、交付给b之前再把玉器卖给t.为了简便,我们可以假设s和t之间的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另一个重要的假定是当s试图将玉器卖给t时,由于谈判成本的存在不会去阻止s;并同样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b不会试图从t手中再次将玉器购回。否则照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达成资源的最优分配;也就是说,在法和经济学看来,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制度的规定是无关紧要的。(注:这其实是科斯定理的第一步,即假设交易成本为零时的情况。实际上交易成本一般是不为零的,而科斯定理的进一步推导则是,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最优的法律规则是能够最有效的减少交易成本的规则。见ronald h.coase,the problemof social cost,3j.l.&econ.1(1960年)。)最后还必须假设法律的执行成本在各种情况下都是一样的;或者可以忽略不计。

表一: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示例

s是卖方:s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

b是买方:b认为玉器值12万元。

s与b的成交价是10万元;b事先交付合同价款。

t是第三人:

t认为玉器的价值分别为5万、10万、和15万元,等于它的出价:

三种出价的可能性一样。

s在订立合同将玉器卖给b之后、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按t的出价卖给t.

s与t的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表二:一物二卖是否规定特定物制度两种情况下造成的后果

规定特定物 不规定特定物

卖方不能逃避责任 × ×

卖方能逃避责任 × ×

二、卖方不能成功逃避责任

先考察s不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所谓不能成功逃避责任,是指s在进行一物无法携款成功消失。也就是说,b和t仍可以找到s,按照法律规定向s索偿,并且事实上能够追回损失。

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明确规定特定物,意味着当玉器所有人s和买主b的买卖合同成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事实是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此时,b有所有权,它可以向s要求交付玉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s和t之间后来的合同无效,并基于所有权向t索要玉器。如果b向t直接要回玉器,t在此之后可以基于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而向s索回t已付的款项。但无论它们之间解决纠纷的先后顺序,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属于b,s将退回t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t的三种不同出价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果:由于s和t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无论t事先付5万、10万、或是15万给s,s都要原封不动地返还给t.此时,只有s和b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按照这一合同,b付10万元而从s处获得玉器。与交易发生前相比,b实现其预期利润12万减去10万等于2万元:s也实现利润10万元减去8万元成本等于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是4万元:t得回它的出价,不赚不赔,收益为整个社会增益4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如果不规定特定物,则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给b之前一物二卖,将玉器再次卖给第三人t时,按照法律的规定,s和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s当时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然s和b之间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那么谁应当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是t最终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因为此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玉器已经交付给t,t当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而s和b之间的合同虽然也有效,但b仅有一个基于合同的债权,无法与t的所有权对抗。b因而没有向t索要玉器的权利;它只能向s主张债权。由于s此时未能成功逃避责任,它无法向b支付玉器,因而对b负有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的赔偿原则,需将b放到一个好像没有违约发生、合同正常履行时的位置,那么b不仅可以向s要回原价款10万元,还可以要回它对该玉器的预期利润2万元,共12万元。(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实际损失加可预期的利润。见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英美法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可见bettyho,hongkong contract law,butterworths,1994,p.434-508.)

这时社会的收益情况与t的出价相关。当s以5万元卖给t时,s不仅要退还b的10万元价款,还需偿付b2万元预期利润,共退还给b12万元。s一物二卖,两次总共获得15万元(从b手中获10万元加从t手中获得5万元)。退还b以后,它实际只获得3万元(15万元总额减去退给b10万元价款和2万元利润)。由于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它实际损失5万元(3万元减去8万元)。由于b未获得玉器,但获得b的赔偿共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为负3万元(b的2万元加上s的负5万元)。按前文的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它的收益等于零。与交易发生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此时为负3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将玉器再次卖给t时,s需赔偿b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再减去它的8万元成本,不赚不赔(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再减去8万元成本);b的利润不变仍为s付的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t的收益仍等于零。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即为b的利润2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卖给t时,s在付给b2万元利润后,减去8万元成本,获益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s和b两者的共同利润,即整个社会的收益为7万元(s的5万元加上b的2万元)。

至此,我们可以做一个总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无论t的出价多少,5万、10万、或15万,规定时整个社会的收益每次均为b和s的共同收益4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收益为三次收益的总和12万元(4乘3)。而当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收益按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7万加2万减3万等于6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收益。

表三:卖方不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规定特定物 2 2 0 每次均为4:三次共为12 与t的出价无关

不规定特定物 -5 2 0 -3 当t的出价为5时

0 2 0 2 当t的出价为10时

5 2 0 7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6

三、卖方成功逃避责任

当卖方可以成功逃避责任时,b和t无法找到s;或者找到s时s已经一文不名无用处;或者,向s追回赔偿损失的交易成本无限高。总之,s一物二卖带来的损失,此时只能由b和t分担。为了计算上的方便,本文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

规定特定物民法中如果规定特定物,由于在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时,b有权根据其所有权声称s是在处分b的财产而法院直接申请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并向t索要玉器,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属于b.所谓一般情况,是指t不是民法中所指的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在特殊的情况下,t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根据现在或者将来的立法,它可能因此而获得玉器的所有权。(注: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移民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制度。而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真正地占有动产。但我国民法中目前并无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只是提到了在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它共同共有人的财产时,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见上述《意见》第89条。但现行的各种民法教科书均有这一制度的介绍,司法实践中也许会运用这一原则去保护其它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新近的民法典草案也明文规定了这一制度。因此,t也许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而获得所有权,或者至少要求b作出适当补偿。)但必须注意,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的应用范围是很狭窄的,它要求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即不知情、在标的物价格上没有获得不当利益、尽到合理的询问义务等等,有偿地取得“委托物”而不是“脱离物”动产的所有权;并且这一制度不适用于国家为所有权人的情况。(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XX年版,第363-372页。)此时的关键问题在于,无论b或t谁最终拥有玉器的所有权、或者最终取得所有权的人是否要对未取得所有权的人进行补偿,都只是在b和t之间对s恶意逃避责任带来的损失的分担不会影响社会整体的收益(或损失)的总和。因此,为了计算的方便,我们不妨假定在这种情况下,均由b享有玉器的所有权而且无需对t进行补偿。换言之,t是s一物二卖的唯一受害者。当s一物二卖,以5万元的价格再次将玉器买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依照上文的分析和假设,t必须将玉器还给对玉器有所有权的b.此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5万元。b仍然得到了玉器,实现了它原来的预期利润2万元。根据我们先前的假设,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那么,与交易前相比,此时整个社会实际损失是b和t的收益(损失)之和,共3万元(b的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5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10万元。b的利润不变,为它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后实现的利润2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获益等于8万元(b的2万元减去t的损失10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时,t的直接损失是1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是13万元(b的利润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15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如果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由于卖方s和第三人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此买方b不能向t索要玉器,它只能向s追偿,而由于s能够成功逃避责任,b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此时,无论t以何种价格从s处购买玉器,都不会影响b受到的损失。b的损失等于它事先付给s的预付款10万元。虽然此时s违约,但由于b无法找到s索偿,b也不可能兑现自己的预期利润2万元。t得到了玉器,不赚不赔,收益为零。依前文所达,本文不计算s逃遁后的“收益”。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即为b的损失10万元。我们可以在此再做一个小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不规定特定物时,无论t的出价多少万,整个社会的损失每次均为b的损失预付款10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损失为三次损失的总和30万元(10乘3)。而当民法中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损失为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13万加8万加3万等于24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可能减少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表四:卖方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不规定特定物 不计 -10 0 每次均为-10:三次共为-30 与t的出价无关

规定特定物 不计 2 -5 -3 当t的出价为5时

不计 2 -10 -8 当t的出价为10时

不计 2 -15 -13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24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表明,无论卖方能否在一物二卖后成功逃避责任,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设定特定物均将优于不设定。一般而论,当一个社会法制越健全,卖方就越难在一物二卖后逃避责任;反之,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卖方在一物二卖之后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就越多。但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人们在交易时就会更为小心地去防范可能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因此实际上出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可能反而会减少。无论如何,由于两种情况得出的结论都是规定特定物优于不规定,逃避成功比率的高低在此没有影响。

不过,由于一些问题尚未回答,本文尚不能直接断言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比如,规定特定物是不是更有利于有效违约、促进物流?现在的结论在当事人信息不充分即当第一买主不了解卖方是否拥有玉器真正所有权时是否适用?

四、有效违约

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是规定特定物与否会不会妨碍合同中的有效违约。在传统民法看,一物二卖不仅是违约行为,而且是不道德的,甚至可能是触犯刑律的恶意欺诈,所以理所当然应当被禁止。但在法和经济学看来,道德与否是不相关的;社会资源能否最大化、是否能达到最优的配置,则是它判断事物的重要标准,如果不是唯一标准的话。换言之,如果某项一物二卖行为能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它就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反之,则是无效率的。而资源的最佳配置在于某项资源或物品是否分配给愿意为该物出价最高的买主。比如,为什么a愿意比b出价更高去购买一块土地呢?这是因为这块土地对a比对b更有价值;也就是说a可以用这块土地生产更多的价值。(注:see richard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4th ed,pp10-11,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2.)那么这块土地就应当配置给a.而自由交换能促使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如果自由交换的物流越顺畅,社会资源的配置就越容易达到最佳的状态。有效违约就是促进物流的一种方式。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能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和有效违约,就是一项有效率的法律规则;反之则是无效率的。回到上面的例子,如果第三人t比买方b愿意为玉器出更高的价钱,则卖方s就应当违反事先与第一买方b的买卖合同,将玉器卖给t,这就是有效违约。反之,如果b的出价更高,则玉器应当归b所有,s如果仍然违约而将玉器卖给t则是无效违约。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规定特定物还是不规定特定物能够把玉器配置给出价最高的买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毋需考虑卖方s能否成功逃避责任,因为s的逃避行为不会影响t和b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也不会影响到底t还是b最终拥有玉器。

如果民法中规定特定物,s在第一次将玉器卖给b时,b就已经拥有了玉器的所有权,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玉器的最终都是归b所有。(注:当t是善意第三人时,它可能因此而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如前文所述,这种情况适用的条件限制很多,在实际中出现不多。有这一点上,本文将这一情况忽略不计。)在第三人t的三种出价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中,只有15万元高于第一买方b所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那么,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价更高。而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由于我们事先假设在t的三种出价中,每一种出现的可能性都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to law and 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那么在大致三分之二的情况下,玉器归b所有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民法中如果设定特定物,达到物的最优资源配置的可能性要大。如果民法中没有规定特定物,由于s在没有交付玉器给第一买方b之前,所有权一并转移,s仍然拥有所有权。当s一物二卖时,不管t的出价如何,玉器的最终都归t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对玉器赋予的价值12万元更高。而仅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t的出价高于b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此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达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由于t的三种出价的可能性是均等的,只有三分之一的情况资源达到了最优的配置。所以,不规定特定物时资源达到最优配置的可能性要小。

有效违约的分析看起来仍然支持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我们知道,上述分析都基于一个假设:卖方s在决定一物二卖时,它并不能确切地知道它最终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而如果它事先就知道它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结论就会不同。比如,如果卖方s在与第一买方b订立买卖合同之后,经过反复权衡,发现能在一物二卖之后完全逃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或者没有,它就会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作不同的决定。(注:在此必须假定s能够了解法律的规定。如果它不能了解法律的规定,它就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博奕反应。而且还必须假定它的预测是正确的,否则就会影响本文的推导。)当法律规定了特定物时,它就不会选择一物二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玉器总是归b所有。(注:t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是例外。)而s与第三人t的买卖合同总是自始无效,s总是无法从t出的、也许是比b高得多的价款中获利。(注:同样,例外的情况是,当t是善意第三人,s可以因t最终获得所有权而获利。)但当法律不规定特定物时,s就会因t的出价而作不同的决定。如果t的出价是5万元或10万元,从前文的分析可知,s将玉器在以10万元卖给b以后又卖给t,根据t的不同出价,b的损失不同。当t的出价是5万元时,s的损失是5万元(t的出价5万元减去付给b的预期利润2万元再减去自己的8万元成本)。同理,当t的出价是10万元时,s的损失为0(t的出价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元利润再减去8万元成本)。在这两种情况下,进行一物二卖的后果都会比仅卖给b的情况要差(只卖给b,s可以获利2万元),所以s不会一物二卖。但如果t出价15万时,s就会选择卖给t,因为它可以因之而获益5万元(t的出价15万减去8万成本再减去2万给b的利润),高于买给b时的2万元。根据有效违约的分析,因为玉器最终归出价15万的t所有,这一结果达到了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从社会的整体利益上看,这时社会整体增值了7万元(s获益5万元加上b的获益2万元),也要高于不设定特定物时,社会整体增值的4万元(s和b各有利润2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规定特定物的状况要优于规定有特定物时的状况。也就是说,如果s事先知道它无法成功逃避责任,规定特定物妨碍了可能存在的有效违约。一般而言,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s成功逃避责任的可能性会降低。那么,随着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健全,规定特定物会妨碍了可能的有效违约,从而会产生不利的经济后果。但必须指出,这种情况要求卖方s能够事先正确的推测一物二卖后的结果,而且要求t的出价相当地高出b赋予玉器的价值,出现的可能性也是不多的。(注:同时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还带来抵消作用。因为即便规定了特定物,由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存在,s在t是善意第三人时,仍可以在t出高价时,违反与b的约定,而将玉器卖给t获利。)

如果s事先知道它能够成功地逃避责任的情况下,它总是会恶意地选择一物而不存在有效违约的问题,因而对上文的分析不产生影响。

五、不完全信息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均是基于买方b明确知道卖方s为玉器的真正所有人的假设也就是说,b在购买玉器时能确定地知道它自己肯定是第一买主。在法律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b便理所当然地拥有玉器的所有权。但这一假定并不能覆盖所有的真实情况。实际中有些情形是买方b对s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这一信息是不完全的。b并不能清楚地知道物的占有人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如上文所引,有学者认为,规定特定物可以保护第一买方的利益,而且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但这一观点也仅仅考虑到买方b确知卖方s为真正的玉器所有人的情况,同样是不全面的。比如,在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第一买主b在与s订立买卖合同后,心里似乎很踏实,因为玉器的所有权立即转移到它名下。但问题是,b如何保证自己一定是真正的第一买主?如果在它之前还有一个买主,虽然它自己认为自己是第一买主但其实不过是第二买主,或者第三、第四买主。而特定物要归于真正的第一买主所有。这样,任何当个买方在进行交易之前,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彻查货物的历史,以保证自己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但要了解这一信息,确定谁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不仅要付出成本,而且有时成本还相当大,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不能真正地保障物流的顺畅,也不能保障所谓的“第一买主。”社会的经济秩序也许很稳定,因为人们轻易不敢轻易购买特定物。但这样的稳定是以缩减物流为代价的,因而可能是不经济的。

相反,如果不规定特定物,所有权从交付占有时转移,物流反而会被促进。理由很简单,任何买主只要占有了该物,就拥有所有权,不用担心有其它权利人来主张权利。在购买该物之前,也没有必要去彻查物的来源,从而节约社会资源,真正地保障交易顺畅和安全。

从不完全信息的角度分析,不规定特定物要比规定特定物似乎更有利于促进物流。不是与本文第四部分以前的结论自相矛盾吗?这一分析到底能否起到限制、甚至前面的分析的作用取决不完全信息的情况在社会中出现的多少。如果买主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了解前手卖主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应当更倾向于对规定特定物作一定的限制。反之则不应当对规定特定物作出限制。这个问题需要有足够的经验数据,才能下结论。(注:在此可以看到法律经济分析的局限性。在此,它无法告诉我们实践到底是如何的。而实际的情况又是它作进一步推演的前提。这是法律社会学就找到了它的入口,因为它关注事实到底是什么。这也是为什么有学者提倡两种方法的结合。see robertellickson,order with law,introduc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一般而言,按照德克海姆分工和交换的理论,在原初社会中,社会上没有或很少社会分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因而对交换的需求很小,交换的范围也很小。人们因此对物品的来源比较容易了解。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很细,专业化很强,社会变得更复杂,人们必须通过大量的交换来获得所需的物品,交易的数量和范围空前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难了解到物的真正来源。(注:参见emile durkeheim,the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w.d.halls英译本,1984年)。)从这个角度分析,有必要对特定物制度的作用保留一定的怀疑,至少要作一定的限制。

在我看来,这其实是现代民法倾向于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注: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前苏联及东欧各国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转引自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见—/new paee 19.htm,登录于XX年10月31日。)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都在规定特定物的同时也规定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很明显这两种制度有时是有冲突的。因为按照特定物的规定,第一买主当然地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则规定了例外,即当善意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地占有“委托物”时也可以优于第一买主而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显然,在同时规定了特定物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体系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特定物制度的限制。

六、结论和含义

综上所述,本分析所得的结果不完全一致。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信息完全时,即确知卖方为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这一结论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和有效违约两个角度上得到证实。

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首先,考虑到我国的法制进一步健全,卖方在进行一物二卖后卷款而逃的可能性变小,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妨碍有些情况下的有效违约。而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信息不完全时,即不一定确知卖方为其占有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这个一般结论更需要限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一个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的办法。

因此,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不能就此下一个一边倒的结论。立法必须权衡利弊作出选择。总的来说,我国应当首先规定特定物,以填补在这方面立法的不足,以使社会利益最大化和促进有效违约。同时考虑到我国已逐步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物流与前相比已大大增加,将来的立法可以更多地考虑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

本文的这一结论与近来要求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的观点是一致的。在一个物流停滞的社会,一般倾向于保护原所有人静的利益,而一个物流频繁的社会则更倾向于保护占有人动的利益。(注:这一观点来自我的同事邬枫(lutz-christian wolff)博士。)起草《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学者们更多地支持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相信是基于促进物流的考量。(注: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又见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

本文研究特定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过是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我国的具体法律制度的一个尝试。我国法律中还有许多具体制度有待这一研究进路带来更令人信服的论证。比如,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房地产规划制度、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环境法如何规定以保证可持续发展,等等。诚然,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建立在许多假设之上,这是由于经济学必须选择一些假设去简化问题,以便更好地关注和理解问题的某些特定特征。所幸的是,这些假定并不一定不切实际,而有艺术性的选择假设恰恰可以为我们提供洞见。(注:见polinsky,economic analysis as a potentially defectiveproduct:a buyers guide to posner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pp4—5,87 harv.l.rev.1655(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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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留学回来就业意向书

范文类型:意向书,适用行业岗位:留学,全文共 15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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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毕业生有很多连自己要做些什么?怎么做都不太清楚,更有甚者甚至连毕业生就业协议都不知道怎么写。下面是如何撰写就业协议的方法,希望能给即将毕业的学生起到一定的帮助。

一、就业协议书怎么用 应届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须签订由学校发放的就业协议书。该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关系,办理报到落户手续的依据,学校凭毕业生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派遣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等关系。如果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毕业后的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就可能会被派回到生源地。因此,毕业生在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后,就可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上除了用人单位盖章外,还需由用人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盖章。 毕业生到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等单位工作时会碰到一个具体问题——这些法人实体没有上级人事主管部门。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到各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来解决该单位接收毕业生人事关系的问题。只要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和公章到有关人才交流中心免费办理人事代理开户手续,就业协议书的鉴证、档案的接收、进榕落户、党组织关系、甚至驾驶员安全组关系等,都可由有关人才交流中心来为用人单位接收和办理。

二、离职别忘了解除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书除了作为学校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外,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毕业生应比较慎重。在对用人单位有一定了解,确定要留下来工作后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小李,在去年5月份找到一份工作,他见很多同学都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就不假思索地与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把协议书反馈到了毕业学校。在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小李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不去上班了。8月份当小李找到一份新工作时,新单位提出要与他签订就业协议书,此时,小李遇到了麻烦,学校已根据就业协议书将档案、户口等关系转到了小李的原公司,该公司要求他支付一笔不小的违约金。 由此提醒毕业生,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又觉得不适合这份工作,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并持证明回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找到新单位,可到其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改派手续,把自己的档案、户口等人事关系改派到新的用人单位。

三、违约金不超过一个月工资 从20xx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如毕业生出现违约情况,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这对于在求职中处于弱势的毕业生来讲是个好消息,用人单位对违约金再也不能“漫天要价”。 这个规定维护了毕业生的利益,但也希望毕业生能讲诚信,不要频繁流动。毕业生在就业之初频繁的流动,对自身的职业生涯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某大学20xx届毕业生小陈,正在准备1月份的考研,在校内的一次招聘会上他被一家名企相中,小陈为不错过机会,便与单位签订了协议书,同时也不放弃读研究生的准备。他在与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备注栏中,加上了“如本人考上研究生,凭录取通知书,该协议效力终止。”毕业生还可以把协议期内工资的多少、违约时是否交纳违约金等易产生纠纷的条款附加上去。同时毕业生需明确,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书的使命才告完成。 下面我再把签定就业协议的程序给你作一下简单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就业协议书的签定步骤:(一)、先由毕业生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填写基本情况;(二)、与用人单位签定协议,用人单位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字、盖章;毕业生和用人单 位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三)、学院院招指办签署意见并盖章,协议书生效;(四)、将就业协议交回学校,统一办理《就业报到证》;(五)、毕业生到校取《就业报到证》。 ( 注:就业协议书一份交与用人单位,一份毕业生自己留存,一份交学校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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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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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

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是您,域名的所有人,将您的以.com,.net,.org等结尾的域名之注册商转为_________的依据。在您同意将注册商转移为_________时,您也同时同意接受_________的《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和其他_________发布的或将发布的条款和规定。此协定自_________收到之日起生效,_________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接受或拒绝您的域名转移申请。 1.转移的条件

当您将注册商转移为________时,如果您原来的注册期限没有超过______年,您必须在原来的注册期限基础上再延长注册_____年。您原来的注册期不会因为转移注册商而缩短。在注册商转移成功后,_________将立即成为您新的注册商。 2.转移注册商的发起

只有域名的真实所有人才有权利提出转移域名注册商的申请,在此作为域名的所有人您拥有充分的权利向_________提出转移注册商的要求,_________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要求您提供各种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以证实您是否是域名所有人和您是否提出了转移注册商的申请。

如果出现以下的情况,_________将拒绝您的申请:

a.您注册的域名在原注册商的注册时间未满_________日;

b.出现《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中描述的情况;

c.域名注册人已经或濒临破产;

d.出现域名所有人身份的争端;

e.根据法庭裁决,不允许转移;

f.原域名注册商拒绝转出。

注册协定和争端解决政策:在将注册商转为_________之前,您首先必须同意接受_________的《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和《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在转移注册商成功之后,_________成为您的注册商,您必须遵守_________的《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和《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 3.免责条款

如果域名转移注册商过程中出现以下的情况,您同意_________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a.转移注册商中出现的拖延或失败;

b.交易被中断;

c.在进入您网站时出现的延时或中断;

d.数据不能传输,传输错误,数据紊乱,数据被损以及其它形式的错误;

e.出现 ________所不能控制的情况;

_________也将不承担任何间接的,突发性的,特殊的损失或后果(包括损失的利润),不论此种行为在合同中已规定,遗漏,或其它的情况,尽管_________已知会有此种损失发生的可能。在任何情况下_________的赔偿费不超过您所支付给_________的转移注册商的费用。某些国家的法律不允许出现对突发性和后果性损失的免责条款,在这些国家中,我们的责任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4._________的赔偿

您同意保护_________免受任何由于您的域名转移注册商所引起的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赔,提起诉讼等原因造成的任何形式的赔偿,损失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转移注册商产生的费用。本条款也与《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和《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中的赔偿条款互相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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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劳动关系转移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6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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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

乙方:性别:男出生年月:住址:证件号码:

鉴于:

1、甲方愿意录用乙方为劳动合同制员工。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业经历和工作经历等情况都是真实确切的。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劳动条件表示满意。

4、乙方阅读并理解了甲方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甲方的企业文化表示认同并愿意遵守甲方所有的企业规章制度。

5、乙方已经了解了本人的工作职责及薪金福利待遇。

6、甲乙双方已经就本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的阅读及了解。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第(2)条

(1)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年。合同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

2、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3、试用期届满前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对乙方在试用期间内的工作技能、工作效率、工作结果、职责履行、学习态度和工作责任心等进行评估。如考核评估合格,甲方将向乙方出具试用期合格通知,表明乙方转正,同时给予转正定级。如考核评估不合格,则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甲方承认乙方在甲方关联公司的连续工龄。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安排乙方到营业部部门,任营业部经理岗位。

2、乙方必须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并应服从领导安排,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3、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依据乙方的能力(专业、技能、健康)和工作表现可以安排或者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但以下情况除外: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连续6个月经考核达不到生产、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4、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外地)。

第三条工作时间

1、乙方的工作时间为:

(1)标准工时制:每天8小时、每周5天,具体的安排由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不定时工时制

(3)综合工时制

2、乙方因甲方生产工作需要而加班的,根据《员工手册》执行。

3、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第四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体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及甲方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安全规定,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后果。

4、乙方享有甲方执行的国家劳动标准和甲方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劳动报酬

1、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的规定确定乙方工资:【参见录用通知书】。试用期满后,乙方工资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劳动义务后获得的报酬。劳动合同期间内工资的调整以甲方发放的工资单为依据。若乙方对于当月的工资有异议,应当及时向公司反映。

2、乙方的奖金、津贴及国家规定的有关补贴由甲方按国家规定及甲方的工资规则支付。

3、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的工资待遇按新制度予以调整。

4、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最后一个日历日。甲方将按照税法规定为乙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甲方实行变岗变薪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根据不同的岗位和甲方制定的工资规则审定并调整乙方的工资。

6、甲方将依据公司的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及乙方的表现和贡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进行薪资调整。

第六条劳动保障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确保乙方享有各种社会保险权利;乙方的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限,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执行。

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乙方(女性),依据国家和工作所在地的有关规定,享有产假和甲方批准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相应的产前假、产假和哺乳假期内的工资按照工作所在地有关政策及地方规定计发。

4、乙方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生活费等由甲方按国家和地方规定承担。

5、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

第七条劳动纪律及奖惩办法

1、乙方保证与原用人单位已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并且不存在任何与甲方有关的竞业限制。

2、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乙方公示,乙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应自觉遵守并服从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学习和执行《员工手册》。

3、乙方保证其将及时向甲方递交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如因乙方迟延递交而造成的任何后果,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必须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证明等均属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之责任,

5、乙方同时保证个人信息有变化时及时通知甲方,如未及时通知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6、乙方理解并同意,诚信是重要原则。因此乙方保证,不会做出任何不诚信的行为。

7、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时,以及需离开甲方时,会根据甲方要求进行工作和财务的移交。

8、乙方保证严格遵守甲方保密规定。

9、乙方保证不从事其它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

10、对于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甲方也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11、乙方如请病假须按照员工手册规定提供病假单及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否则公司有权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进行处理,直至辞退乙方。

第八条劳动合同续订、终止、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双方可续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应的合同续订手续。

2、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其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随时解除本合同,并对乙方不做任何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贿受贿、泄露商业机密、严重偷窃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在录用前后对公司谎报健康状况、工作经历、学历、提供无效证件,被甲方发现。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违反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行为。

(7)若乙方曾就职甲方关联公司期间(现在职公司),存在严重违反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守则的行为。

(8),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其它情形。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甲方;

(2)乙方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的;

(3)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5)因甲方原因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无论是否办理退休的;

(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无论乙方以任何原因离开公司,必须在完成业务交接工作后(包括但不限于交接乙方在工作期间所取得的备忘录、客户名单、财务报表、销售资料、办公设备、借用资金等),方可享有相关离职待遇。

8、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九条保密义务1、于本合同期限内及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制度:

(1)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前,乙方不得:

将任何“商业秘密”(如下文条款之定义)用于任何与其执行职务无关之情况;

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任何“商业秘密”;

使用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以不正当的手段所获取的任何“商业秘密”。

(2)乙方有义务尽其一切努力防止任何第三方窃取商业秘密。

(3)出于本合同之目的,第九条第(1)款所称的“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包括窃盗、诈欺、胁迫、贿赂、擅自重制、违反保密义务、引诱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其他类似方法取得“商业秘密”。

(4)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的规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必须依法赔偿甲方之损失。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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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关于xx县农村劳动力资源及富余劳动力转移情况的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47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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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县农村劳动力资源富余劳动力转移情况调查报告

关于xx县农村劳动力资源及富余劳动力转移情况的调查报告

为掌握xx县农村劳动力资源基本情况,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现状和流动情况,了解农村劳务输出动态,为进一步针对性地搞好农村劳务输出奠定基础,为研究农村劳动力转移规律提供依据,为搞好招商引资工作创造条件,发展劳务经济和农村二、三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近期,xx省xx县劳动保障局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各乡村基层,采取每个乡镇随机抽查1个自然村的方式,分4个调查组进行了历时3天的调查。通过认真仔细地调查和分析,对全县农村劳动力资源及富余劳动力转移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和掌握。

一、xx县农村劳动力资源现状、结构及转移状况

(一)农村劳动力的资源与结构

从抽查的11个自然村来看,总人口为7092人,其中劳动力人数为4362人,占总人口的61.51%;从劳动力性别比例结构看:男劳动力占52.1%,女劳动力占47.9%;农村富余劳动力1441人,占劳动力资源数的33%,从农村富余劳动力性别比例结构看:男劳动力1035人,占71.8%,女劳动力406人,占28.2%;从农村富余劳动力年龄结构来看:16—35岁之间的男劳动力797人,占77%,36—60岁之间的男劳动力238人,占23%;16—35岁之间的女劳动力307人,占75.6 %,36—50岁之间的女劳动力99人,占24.4%;从农村富余劳动力文化程度来看:初中文化以下1322人,占91.7%,高中、中专以上文化119人,占8.3%。

(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大城市、沿海开放城市等经济迅速扩张和县有关部门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农民增收及城乡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据此次调查统计,从抽查的11个自然村来看,有1050人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得到了有效转移,占农村富余劳动力总量的73%。

从转移途径和方式看:中介组织推荐197人,占18.76%;自由外出(含老带新、亲朋好友引荐、广告信息引导和自发性结伴外出)853人,占81.24%。曾经参加培训的235人,占22.4%,未曾参加培训的815人,占77.6%。

从转移去向看:京津地区207人,占19.71%;长江三角洲地区207人,占19.71%;珠江三角洲地区147人,占14%;省内东部地区294人,占28%,其它地区195人,占18.57%。

从转移人员按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分类看:男777人,占74%,其中在16—35岁之间的577人,占74.3%,在36—60岁之间的200人,占25.7%;女273人,占26%,其中在16—35岁之间的207人,占75.8%,在36—50岁之间的,占24.2%。小学文化107人,占10.2%;初中文化856人,占81.5%,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87人,占8.3%。

从职业、工种及收入分类情况看:建筑工229人,占21.8%,月收入1100元左右;电汽焊工54人,占5.1%,月收入1200元左右;电子231人,占22%,月收入1050元左右;服装31人,占3%,月收入860元左右;汽车驾驶26人,占2.5%,月收入1500元左右;保安22人,占2.1%,月收入850元左右;铁路施工7人,占0.7%,月收入1160元左右;缝纫25人,占2.4%,月收入750元左右;食品加工42人,占4%,月收入760元左右,机械(车工钳工)14人,占1.3%,月收入1100元左右;其它369人,占35.1%,平均月收入800元左右。

二、当前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几个特征

1、具有较强的裙带性。多数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是经亲朋好友的介绍或引路而实现,通过政府或社会职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劳务输出的人数不到流动总数的20%。特别是青年劳动力流动周期长,有的农村青年已完全摆脱了农业生产而长期在外从事流动就业,流动时间在5年以上的占外出务工人员总数的3%左右,举家外出的亦大有人在。

2、流动区域相对集中。xx县农村外出务人员遍及全国各地,近至邻县,远至中外边境。但是,流动区域相对集中在京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及省内东部等地区,其它地区不到20%。

3、农村劳动力转移具有明显的兼业性特点。随着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既保留着土地的承包权,在农忙时种地,农闲时外出做工经商,属亦工亦农性转移。一般而言,农村家庭劳动力较多,从事劳务收入又较高的,在外工作时间就较长,反之则较短。据调查,xx县外出兼业劳动力占外出劳动力的比重超过50%以上。

4、从事纯体力劳动仍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一个主要途径。由于当前绝大部分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偏低,技能单一,而就业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正向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快速转变,外出就业的空间逐渐缩减,外出的农村劳动力往往是工作难找,钱难赚,大部分只能从事劳动技能低、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的行业。据调查统计,从事此类行业的农村劳动力占外出劳力的70%以上。

5、外出务工劳动力的身份正由单纯的打工者向农业开发大户、个体私营业主转变。一部分外出务工人员走向管理阶层、技术岗位;还有部分外出务工劳动力,通过多年的实践积累,视野拓宽了,知识增多了,有了一定资金积蓄,他们便充分利用自己的有利条件,纷纷返乡搞各种开发,从而真正发家致富。

三、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方式上仍存在盲目性。自改革之初,自发性转移一直是农村外出人员最主要的方式,同时由于基层就业信息网络尚未健全,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缺乏足够的信息渠道和就业指导,导致盲目性很大。据初步调查统计,在农民外出务工过程中,经中介组织推荐的仅占18.76%。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无序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它给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劳动力宏观调控、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和城乡统筹就业等工作增加了难度,降低了劳动力资源利用率。其次,增加了流动成本,一些急于实现流动就业的青年,不从自身条件或家庭条件出发,也不办理相关证件(如务工证、计生证),仅凭个人意愿或偏信虚假劳动信息而盲目外出求职,其结果是皆因各种原因或“无业”而返,或上当受骗,造成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和不应有的损失。此外,无序化的流动也给输入地的社会治安、城市交通、住房建设、计划生育等方面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2、农村劳动力就业尚没有完全可靠的保障。由于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农村劳动力在向二、三产业转移过程中面临诸多体制性、政策性障碍。如在就业机会上,与城市劳动力相比,农村劳动力在就业机会方面受到更多的限制,且就业也相对不稳定;在社会保障和劳保福利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及有效监督,使农民工在社会保障和劳保福利方面不仅大大低于城市职工,而且没有保障。近几年,尽管中央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但有些地方并未完全落实。

3、农村劳动力素质较低,制约了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领域。农村劳动力素质低是制约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数量特别是转移层次提高的重要因素,突出表现在低学历的偏多,高学历的极少;体力型的偏多,经过专业培训的较少。据调查统计,初中文化以下的占农村富余劳动力总数的91.7%,高中文化、中专以上文化只占8.3%,经过专业技能培训的只占22.4%。受农村劳动力素质、技能低的客观条件影响,因而难以进入较高层次的产业,而且从各地经济发展的长远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低素质劳动力的转移领域必将越来越窄。

4、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压力日渐增大。一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一些大中城市对流动人口的控制以及生产力水平飞速发展,对素质较低的纯体力型民工做了一些限制,对劳动力整体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对外来劳动力需求量减少。二是近几年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部分工矿企业不景气,乡镇企业发展缓慢,接收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日趋减少,同时下岗工人和失业人员大幅增加,城市面临安排待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双重压力。

四、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对策和建议

1、健全组织,搞好服务。无论是现在乃至今后一定时期内,转移就业仍将是解决就业问题、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为保护广大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首先,要与司法等部门联合加强劳动法、社会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以提高广大劳务人员的自我防范能力。其次,要积极寻求驻外办事机构的支持,采用多种方式和途径,在流动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或城市建立相应的管理、服务组织或机构,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相关法律政策咨询、劳务信息、就业指导等一系列的就业跟踪服务,帮助他们具体解决工作和生活上所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如劳资纠纷、劳动争议、突发事件处理等等。

2、下大气力搞好农村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农村劳动力素质与转移的速度和层次成正比例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增长方式的转变,社会各方面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各级政府和劳动教育机构要加大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力度,在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体系,按照市场需求,扩大社会办学的范围,积极发展职业教育、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等多样化的继续教育项目,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鼓励和帮助农民学习掌握新技能,提高劳动力的素质,提升人力资本含量。

3、积极推进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农村内部转移。在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一是要进一步推进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农业,不断拓宽生产新领域,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能力,向农业的深度和广度进军,增加大量的劳动力就业机会。二是要进一步推进农业组织结构调整,着力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发展、壮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努力实现企业发展壮大和安排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农民增收的“双赢”目标。三是要进一步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乡镇企业的发展,加大乡镇企业的扶持力度,扩大企业规模和效益,充分发挥好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渠道作用。四是要进一步推进城乡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城市化建设,促进产业和人口向城镇转移和集中,带动房地产业、商贸业及各类服务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农民到城镇就业和居住。

4、狠抓招商引资工作,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本县转移。通过多年的实践,县外投资企业吸纳了众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要进一步制定完善优惠和鼓励政策,大力支持县外投资企业和各种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给予返乡创业者以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和支持,如项目建设的支持、用地、贷款等等,鼓励学习技术,了解信息,有一定资金基础的务工人员充分利用我县的劳力优势,在家乡创业发展。形成链条经济,拉动第三产业快速发展,努力拓展城市二、三产业的发展空间,增加诸多就业岗位,有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转移。

5、建立完善城乡沟通的劳动力市场,实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制度创新和政策调整。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投入,加强城乡沟通的劳动力市场硬件、软件建设,着力构筑完善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化服务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培训和管理体系,以较为完善的服务来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劳务就业。同时,要完善政策配套,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加快土地有序流转,实行土地承包权与耕作经营权的分离;支持农民进城打工和就业,实行城乡统筹就业、平等就业;大力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使农村劳动力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并逐步过渡到城乡劳动者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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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留学回来就业意向书

范文类型:意向书,适用行业岗位:留学,全文共 5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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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经理:

您好!

我叫,今年19岁,性格活泼,开朗自信,是一个不轻易服输的人。带着十分的真诚,来应聘这份自己喜欢的职业,贵公司所从事的职业一直是我向往的,希望我的到来能给您带来惊喜,给我带来希望。

我在学校期间学习了office办公软件和windows基本操作。计算机组装与维护实训、计算机应用基础、JAVA程序设计基础、photoshop、网页设计、平面设计、JSP程序设计、SQLServer、计算机网络技术、数据结构(基于java版)等、java项目化教程,成绩优良,虽然说我还不是最优秀的,但请相信,我的能力绝不会令你失望,如果能到贵公司工作的话,它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得到证实。

人生中的历练使我形成了热情,上进,不屈不挠的性格和诚实,守信,有责任心,有爱心的人生信条。

虽然我现在还没有正式踏入社会,但我想让自己得到更多的锻炼,对贵公司的这份工作,我很有信心能够做好,,如果我有幸被录用,我将以认真钻研业务,力争为公司多做贡献。尽管我没有高学历,但我有一颗不断上进的心,我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集体观念强,有奉献精神。我衷心的希望贵公司给我此机会,我将以我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果来证明一切。

此致

敬礼

应聘者: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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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劳动合同转移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5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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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合约书人: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丁方

兹因乙、丁方执行甲方、丙方共同补助之产学合作计划,业已产出具实用性之技术成果,为落实该技术及加惠国内产业界,同意授权丙方于本合约授权地区实施该项技术,四方同意本于诚信原则,协议左列条款,以为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技术来源

本项技术系甲丙方共同补助乙、丁方执行之产学合作计划________________(甲方补助______%,丙方补助_____%)之研究成果,其智慧财产权依甲乙丙丁四方所签订之产学合作计划补助合约归属于甲方所有。

第二条 移转技术范围

一、技术名称: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授权技术)。

二、技术内容:________________(详如附件一)。

三、授权范围:利用前述技术制造、贩卖相关产品。

四、产品范围:利用本授权技术生产______________等相关产品。

五、授权方式:本合约为非专属授权(或专属授权),由丙方于______________地区内实施利用本授权技术制造相关产品。

第三条 技术移转与实施

一、资料交付:乙方应于本合约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本授权技术数据以书面方式交付予丙方。

二、产品上市期限:丙方应于本合约生效后____年____个月内完成应用本授权技术内容所制造之产品上市,实施方式应依丙方所提开发计划书(详如附件二)所述方式进行。如因特殊原因须延后产出成品或停止开发计划,应于届满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甲乙丁三方,经甲乙丁三方同意后始得延长产品上市期限或终止本合约,否则甲乙丁方得径行终止本合约。

第四条 义务及责任

一、咨询指导:乙方于交付技术数据予丙方后,应配合提供丙方为期____个月合计________小时之技术指导与咨询讲解。超过此时限或丙方对本技术要求乙方提供详细咨询服务或人员训练时,应支付技术服务费予乙方,咨询服务之时间、地点、费用及方式等细节由乙丙双方另行协议之。

二、保密责任:四方对于有关本授权技术之所有资料应以密件处理。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契约而知悉或持有之本技术数据及其它相关数据,不得任意泄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若丙方及其关系企业之员工或可归责于丙方之事由,致外包厂商、经销商或代理商违反本条款者,视为丙方违约。纵因本合约终止或解除,丙方亦须负本条之保密责任,若有违反,应赔偿甲丁方之损失。

第五条 权利金、衍生利益金及付款方式

一、权利金:共计新台币_________元。惟因丙方出资共同补助本项计划得享有权利金免缴新台币_____________元之优惠,故本次技术授转丙方仅须缴纳权利金新台币__________元。丙方之权利金免缴额度详如附件三。丙方应于合约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本权利金纵因本合约终止或解除亦不退还。

二、衍生利益金:丙方利用本技术所生产之相关产品上市销售期间内,每年应就该等产品销售总额,提拨百分之_______,为本技术移转之衍生利益金。丙方于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应汇报前一年内使用本授权技术所产制产品之销售额,以及本授权技术占各项产品之比重值,经丁方认可后,依该等比重值加权计算衍生利益金。丙方应于丁方认可后十五天内缴交本衍生利益金。

二、衍生利益金:预估丙方利用本项授权技术于授权期间内之衍生利益金总额为新台币_______万元,丙方应于合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付清。本衍生利益金纵因本合约终止或解除亦不退还。

三、权益分配:丙方支付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之分配,甲方为__________%,乙方为____%,丁方为________%,其余____%为丙方因出资补助产学合作计划所得之分配额。

四、付款方式:丙方应在本合约生效后,于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期限(遇例假日顺延)内以现金或即期票据给付丁方,再由丁*依第三款分配比例转交其它受款人。丙方所付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凡须由丙方扣缴税款申报稽征机关者,应依当时税法规定办理之。

五、前述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之数额,均已内含营业税。

六、甲方或丁方得视需要指派业务相关人员会同其会计人员,或委托会计师至丙方营业所查核丙方利用本授权技术所制产品之销售数量或收入金额,丙方应配合执行不得借口予以拒绝或阻挠。

第六条 智慧财产权之归属及侵权责任

一、本授权技术之技术数据及技术知识为甲方所拥有,甲乙丁方得经三方之共同认可再与第三者签订技术移转授权合约,惟应以书面通知丙方。其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得另订之。

一、本授权技术之技术数据及技术知识为甲方所拥有,在本合约有效期限内,非经丙方同意,甲乙方不得再与第三者签订技术移转授权合约,

二、丙方在本合约中所有之权利义务,未经甲乙丁三方之书面同意,不得让与或转授权予任何第三人。丙方若有违反,甲乙丁三方得不经催告径行终止本合约,并请求损害赔偿。

三、丙方将来若拟成立衍生公司负责本项技术移转之开发工作,必须于三十日前以书面通知丁方,经甲乙丁三方同意以再授权或另行签订合约等方式处理后,方得将技术资料转交衍生公司使用。

四、丙方利用本合约授权技术制造产品销售之时,倘遇有任何专利侵权行为致遭受第三人请求或被诉时,丙方应尽速通知甲乙丁三方,并全力进行必要防御程序,以确保有关权益。

五、本合约倘有专利权被侵害应行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请求之情事时,丙方应立即通知丁方,并全力协助甲乙丁方采取保全行动或法律程序之进行,以确保四方共同之权益。

六、丙方为完成产品自行研发或添加之衍生产品或附加产品,其智能财产归属丙方,但应通知乙、丁双方并依互惠原则提供乙方使用,惟乙方就此部份技术数据不得任意泄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若该部份致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财产权者,与甲乙丁三方无涉。

第七条 无担保规定

一、本授权技术系以合约签订时乙方所完成之技术状态交付丙方,已获得________国家专利权(或已申请但尚未取得专利权,视智财权申请及获准状况说明)。甲乙丁三方担保尽力协助丙方自行使用本授权技术,但不担保本授权技术之可专利性、合用性及商品化之可能性。

二、丙方依本合约所取得之所有技术数据之非公开部分应以密件处理,并自行以营业秘密之方式加以保护。本授权技术实施后所发生之侵害或被侵害情事,丙方均应自行负责,惟甲乙丁三方将尽力协助丙方处理。

第八条 技术数据更新

乙方于本合约有效期间内,对本合约所定之技术如有更新时,应通知丙方及丁方,丙方得依本合约第十二条所规定之方式,优先取得更新技术之授权。

第九条 违约处理

一、丙方未依本合约第五条规定于期限内缴付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者,每逾一日应另按未缴付总额之千分之五计付迟延违约金。如再逾一个月仍未付清,甲乙丁三方得终止本合约。

二、丙方若违反本合约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三款及第十一条第二款时,愿支付总额新台币伍佰万元整之惩罚性违约金。丙方若违反本合约其它条款,甲乙丁三方得不经催告径行终止本合约,并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条 合约期限

本合约自甲、乙、丙、丁四方签署日起五年内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丙方得以书面征得甲乙丁三方同意延展授权期限,每次延展授权期限为二年,延展授权之条件另议。

第十一条 合约终止处理

一、丙方于合约终止后一个月内应缴回由乙方获得之技术数据、结清衍生利益金。

二、丙方于合约终止后,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产销或利用本授权技术制造之产品,但若丙方有具体事实足证本产品系于本合约终止或解除前制造完成者,该产品得继续贩卖,但丙方仍应依本合约第五条之规定支付衍生利益金。

第十二条 合约修改

一、本合约得经四方同意以书面修改增订,并应将经四方签署之书面附于本合约之后,作为本合约之一部分,并取代已修改增订之原条文。

二、本合约未规定事宜应依民法及甲、丁方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收入处理

一、丙方依合约第九条所为之给付,依甲方_________%,丁方_______%分配之。丁方得考虑乙方之参与程度,酌予分配一定比率予乙方。

二、甲方依本合约所获得之收入,应拨入行政院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 合意管辖

一、本合约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予以解释及规范;四方对于本合约、或因本合约而引起之疑义或纠纷,四方同意依诚信原则解决之。

二、本合约如有争议纠纷,经甲方同意后,得于台北提付仲裁,并依我国仲裁法解决;涉讼时则四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五条 联络方式

一、本合约有关之通知或要求应以书面送达下列之处所及人员(以下简称「联络人」),经送达该联络人者,即视为已送达该方当事人:

甲方联络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称:副研究员 E-mail: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联络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称:副研究员 E-mail: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联络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称:副研究员 E-mail: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联络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称:副研究员 E-mail: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四方联络人或联络数据有所更动时,应以书面通知其它三方,并告知更新内容。

第十六条 合约份数

本合约书正本壹式四份副本壹式六份,由甲乙丙丁四方各执正本一份为凭,副本由甲丙丁三方各执存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兼连带保证人)

地址:______________

公司统一编号: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一 授权技术内容

附件二 开发计划书 (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三 丙方权利金免缴额度统计

一、丙方权利金免缴限额(注)______元

二、已使用免缴金额______元

三、本次技术移转之议定权利金______元

四、本次技术移转可扣抵金额______元

五、丙方本次应缴交权利金数额______元

六、累积至本次之已使用权利金免缴总额______元

七、丙方权利金免缴限额余额______元

注:权利金免缴限额为丙方对_________合作计划____年补助总金额____元之五十(专属授权为三十)%,计新台币_________元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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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关于工伤赔偿金的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5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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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女,汉族,生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住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依法认定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的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聘请申请人_____________给_____________从事_________________工作。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工作过程中,因_________________导致___________________,造成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受伤,经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_____________。

由于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特向贵局申请认定为工伤.

此致

________________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二O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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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的一致性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7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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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一致性

众所周知,在买卖合同中各国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立法,主要依据两种理论而各有不同。一种是“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则,如英、法。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应负责承担标的物的风险直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为止。《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第2款规定:“自物件应交付之日起,即使尚未交付,债权人即成为所有人,并负担物件受损的风险。”另一种就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如中、美、德。美国《统一商法典》是国际上最早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以标的物交付决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部法律,它规定:“在合同既未约定又未选择贸易术语的情况下,从交付标的物时起,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自出卖的物交付时起,意外灭失和意外减损的风险移转于买受人。”

我国《合同法》第133条充分反映了两者的区别:“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既两大原则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

一、 关于法律另有规定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除交付外,还需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产权过户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才是所有权转移之时。

1、 特殊动产所有权应随交付同时转移

一般认为特殊动产(主要指车辆、船舶、飞机)的所有权转移也需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包括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该条是将特殊动产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与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一样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而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5条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此外,我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器采取的也是“登记对抗主义”,仅转移占有就足以转移所有权,完成交付,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对于车辆法无明文规定,“举重以明轻”,更应该是“登记对抗主义”。因而在这个问题上,担保法与我国《船舶登记条例》、《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可能是遵循国际惯例的需要)相矛盾,因为《担保法》的起草者忽视了特殊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不同,前者只是起物权转移的公示作用(在法国和日本法,公示只对第三人具有对抗作用,不是当事人内部物权取得的要件,在当事人内部,以意识表示一致

2、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也无必要

各国法律对此有两种立法例:一种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如中、德、中国台湾地区,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另一种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如法、日。《日本民法典》第177条规定:“不动产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依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我国采用前一种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国家对土地和房屋的管理和控制都比较严格,存在大量的禁止和限制房屋买卖及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买卖是被禁止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案例:有的法院为了坚持登记原则,否定交易中房屋实际交付的效力,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交付了房屋、但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认为这种情况下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甚至买卖合同都无效(后一种情况,至少在理论界已经不存在)。在这些判决中,房屋实际交付在法律上的重要意义完全被否定了。我们应该想一想,难道当事人自己所为的交付行为,在民法上都没有效果吗?仅仅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以前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理依据和效果的看法,应该是有问题的⑴。其实对于前一种情况可以直接适用禁止和限制流通物的法律规定,无须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来限制;后一种情况应直接适用效力待定(对于这类合同下文另有论述)的法律规定。

是否会产生善意第三人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通说认为善意第三人制度主要针对动产,对于不动产一般应适用公示公信制度,后者在善意的基础上,还要求经法定登记,本文借用这一概念是为了起到“举轻以明重”的效果),因为不动产不同于文物、武器,一般人很难从表面看出是否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这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房屋的占有人与登记人是一致的,只要查阅登记即可,未查阅而买受当然不为善意(至少有重大过失);另一种占有人与登记人不一致,这又可分为两种,一为占有人为所有人只是未变更登记,若只查阅登记而未查实占有人的不同——既未实地看房,与登记人为买卖合同同理也不为善意,二为占有人只是租用人或借用人,未查阅登记而与租用人或借用人为买卖合同同理也不为善意。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采用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的立法例并不会产生善意第三人问题。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对于房屋若采用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的立法例并无操作上的问题。进一步说,在房屋问题上法律完全可以规定所有权自房屋交付起转移,这也就解决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问题。

为说明法律应如此规定的意义,借用一例⑵:甲和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以约定的价格将其房屋卖给乙。合同生效后,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某日下暴雨时雷电将房屋击毁(属意外事件或称“不可抗力”),问此时房屋的毁损风险由谁承担? 原文中说“一般认为房屋已经交付,风险应由乙承担”,但实质上“由于甲只是向乙转移了房屋的占有,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因此甲的交付义务并没有履行完毕。”也就是说风险应由甲承担。前一观点结论正确,适用法律错误(但符合《司法解释》⑶,该《司法解释》简化了问题,但与立法有冲突,并会产生一些不公平的情况;且该解释原则上只适用商品房);后一观点结论错误,适用法律正确。对于这一问题比较受到认同的观点是“以交付或登记孰先为之者,以其为准。”⑷但该观点也有一些问题,如已变更登记,但仍由出卖人占有,期间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显不公平,而且出卖人是否有过错无论由谁举证都很困难。为解决问题至少要区分是否转移占有,是否变更登记,是占有、使用的风险,还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非占有、使用)的风险,排列组合成8种情况分别加以规定。而采“登记对抗主义”根本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的立法例还有一个大量出现,又难以解决的问题——房屋双重买卖:买方在支付购房款后,已进住(一般进住前会进行一定的装修);在办理变更手续前,原房主又以更高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并办理变更手续。依现有的立法,前一个合同是无效的,买方应搬出并恢复原状。对此王利明教授在《房屋双重买卖的法律问题》一文中也指出“恢复原状在经济效益上是极不合理的。在此情况下,一种最为经济的办法是尽管不承认买方所享有的所有权但对买方提供完全的补救,但这种方式在实践中很难采用。因此,在法律上只能有一种选择,即当第三人主张其所有权,要求买方搬走时,为维护第三人的所有权,则必须宣告原房主与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责令买方搬出该房屋。尽管这种方法从经济效益上讲,要求买方搬出是不合理的,但这是确认并保护因登记而取得的权利所必须采取的方式,否则登记的公信力难以维护。”显然王教授本人也承认目前的做法是无效率的,只是没有更好的选择。而依经济分析法学最主要观点——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应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可见现有的立法是有问题的。另一方面,本例中的买方已进住,第三人至少是应知的,正如本文已论述的“未实地看房,与登记人为买卖合同不为善意”,即使取得了房证,也不应予以保护。王教授认为应予以保护是因为“只要受让人具有正当理由信赖登记内容,便构成善意。不动产的登记将使不动产的权利状态具有外部表征,如果权利人在转让不动产时出示权利证书,因此不发生第三人不知情的“善意”问题。” ⑸而笔者认为公示公信制度仍要在善意的基础上,此善意与彼“善意”的判断并无明显的不同。可以看出,采“登记对抗主义”同样也根本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确认不动产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其意义十分重要。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看,至少在承认实际交付的时候转移所有权对于买受人也就是物权取得人非常必要,因为,买受人这时不论从心态上还是在事实上都是在行使着所有权,如果不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就不能体现法律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的精神,也会纵容恶意的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经济学的观点,法院应以使将来的合同行为更有效率为目的来分配风险的损失,达到这个目的的一个规则是要把风险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的风险的一方⑹,即应有风险最小、成本最低的人承担,这时由买受人承担远比由出卖人承担风险小、成本低,因为买受人从心态上会更尽责,在事实上更方便。另外,坚持这一点也符合“标的物的风险随同所有权和交付转移”这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交付之后不能再让出卖人承担风险,否则对于出卖人也是不公平的(如果标的物这时发生自然灾害的灭失,风险当然应该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依据债权形式主义的观点,风险应该由出卖人承担,这是不公平的)⑺。

关于当事人另有约定

一般认为有约定标底物所有权自某一时日到来之日转移,和约定无论标底物处于何处,买受人付请货款时所有权转移两种情况。

3、约定标底物所有权自某一时日到来之日转移的情况

对于第一种情况依在约定的时日标底物由谁占有又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由出卖人占有,这实际上是占有改定;二是由买受人占有,这实际上是简易交付;三是由第三人占有,这实际上是指示交付。这三种都为现实交付的代替,学说上称为拟制的交付,是交付的特殊形式,所以这种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仍自交付时起转移。

4、约定买受人付请货款时所有权转移的情况

这实质是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制度对刺激消费,活跃市场,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英、美、法、德、日和我国台湾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地采纳了所有权保留制度。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明确规定。而且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已经开始大量采用分期付款买卖,利用所有权保留担保出卖人的价金债权受偿,已经越来越为我们所熟悉。

⑴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

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主要有所有权转移和债的担保两大学说,每一学说又分出几个观点。近来又有将两种学说融合的提法⑻。在两种学说都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将两种学说取长补短,融合在一起是理论界通常的作法。但理论的完善往往因其完善而复杂,使得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从而降低其价值。理论的价值并不在于理论的完善,而在于解决现实的问题并合乎情理;并在这一前提下,应尽量简洁明确。

笔者认为在现有立法下比较合理的解释是:附生效条件的所有权转移是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形式,而担保则是所有权保留的潜在实质。显然,出卖人约定所有权保留的用意并不在所有权保留本身,解除合同也不是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它的真正用意是以所有权保留这种方式作为其获得全部价金的担保。按传统的理论,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取回权,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的,有赎回权。理论上这一过程可以重复多次,徒然降低了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浪费。更重要的是这种合同有诸多不明确和难以明确的地方,如买受人的违约到怎样的程度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取回后已付的价金如何处置?出卖人经过多长的催告期,买受人丧失赎回权?出卖人取回后,标底物的使用费和养护费如何计算和抵消?以及孳息是否返还和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出卖人)是否承担责任等问题?还有如车辆若不确认所有人无法上牌使用,保留所有权就会增加过户的费用等等问题。有的问题无法回避,有的问题只能通过订立详细繁琐的条款来解决,大大增加了订约成本。

下面我们以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出卖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来说明这一合同逻辑上的矛盾。以车辆为例,车辆肇事致第三人损害,使用人不能承担的部分,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补偿责任(实务中经常要求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是错误的)。但这与保留所有权合同的初衷相矛盾,为此最高院不得不作出批复⑼来解决这一问题。

⑵所有权保留合同的本质

如果我们换一角度,只保留这一合同的本质,而剥去其外表,既无须保留所有权,只将标的物作为价金获得的担保,出卖人不会增加任何风险,合同将被大大简化。实际上,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对此已有所体现。该法将包括所有权担保在内的各种担保形式归入“担保权益”类。就所有权担保买卖而言,出卖人享有的是价金担保权益,至于所有权的归属,该法并不关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一章第201条27项对担保权益的概念作出规定:“对于出卖人保留标的物之所有权者,不论其是否已托运或交付给了买受人,其效力仅限于保留了一个担保权益。”故《美国统一商法典》不称所有权保留,而称为价款担保权益。依此观点,并非出卖人之所有权受到限制,实系买受人系受限制之所有权,该所有权受附着于标的物上出卖人担保权益的限制,出卖人所保留者为担保权益,并非所有权⑽;但因各国多已从立法上确认了所有权保留这一制度,从而难以接受这一观念。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所有权保留已实现了所有权构成向担保权构成的转变。就其性质而言,形式上的所有权保留实质属于物的担保,应列入《担保法》而非《合同法》,作为债权新的担保方式。这与《担保法》的现有体例和内容并不发生冲突,因为我国现行《担保法》并非仅规范担保物权,还有债权性质的担保,如定金和保证。

以1999年律考卷四第1题⑾为例,该题是一个相当经典的教学案例,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究其原因是对于标的物风险的转移采用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孳息的归属采用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占有人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理论上并不清楚和完善。如孳息的归属以前采用的是所有权主义;《民法通则》只规定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未规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法承担责任时,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笔者以为所有人当然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但在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又陷入了车辆肇事致第三人损害的怪圈。生活中,普通人就更难理解这些差异。

若作无须保留所有权,只将标的物作为价金获得的担保来理解则非常简单清楚,普通人也完全能够理解。唯一的区别在于价金付清之前,买受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按所有权保留的观点是效力待定合同;按担保权的观点若抵押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则新合同有效 ,原出卖人只能就价金提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请求或要求原买受人另行提供担保。依这一观点原出卖人可通过抵押登记来对抗第三人,不进行登记也有救济途径;依原有观点,则新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不符合稳定交易,促进流转的合同法精神。

⑶关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一个普遍的观点是把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都视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依据是《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简单的从逻辑上分析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我们不仅要出于逻辑上的考虑,更要对其蕴含的利益取舍能否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慎重考虑,才能保持逻辑的统一和法律上的公正与正义的兼顾。因这可能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为减少无效合同,促进交易,合同法特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问题在于很多情况下权利人不可能追认,无权处分人也无法得到处分权,且买受人可依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依赖合同的效力,还有一个买受人的撤消权问题不好解释。现行规定和认识的不妥,表现如下:(一)效力待定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维护交易安全(二)效力待定不利于制裁无处分权人。原因在于犯了与所有权保留合同同样的错误,被其表面现象所束缚,未认识其本质。应当借鉴世界上多数国家以及国际公约的立法,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善意相对人可以通过违约责任制度获得保护。认定无权处分行为为有效行为,不会出现厚此薄彼的结局。对于权利人而言,其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倒是无权处分行为人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违约制裁。由此,反而更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⑿。有学者认为 “如果第三人在交易中行为是善意的,或者无权处分行为因为权利人的追认或转让嗣后取得所有权,该行为也是有效的。” ⒀。但善意取得是以无效合同为前提的,否则善意取得应为继受取得,而不会是原始取得。笔者的观点如下: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有效,但买受人为恶意时,权利人可以恶意串通主张合同无效;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买受人可行使解除权;履行不能的(无处分权人未占有标的物或权利人基于所有权取回),无处分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就避免了善意取得与有效合同之间逻辑上的矛盾。也与按担保权的解释结论相一致,从而进一步论证了这一解释的合理性。总之,“将无权处分行为认定为生效行为,方可获形式上的正当性与实际上正当性。”⒁

通过将无权处分合同区分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依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分析,债权行为是原因行为,物权的变动是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效力和结果不依赖原因行为而独立存在。那么无权处分行为中的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是有效的,而物权行为即物权的变动效力待定。这样即保护了交易的安全,也未损害所有人的利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是否可以得出一个大胆的结论,所谓所有权保留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其实无须存在,或者名不副实。还其本来面目不但逻辑上更加统一,而且使原本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如果这一结论成立,则所有权保留合同其实所有权并未保留,仍是交付时转移。

二、 关于需第三人承运的合同

这里存在一个既无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一般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这与货运单据交付买受人的时间会有不同。一般认为货运单据的持有人视为所有人,交付货运单据视为所有权转移,这样所有权转移就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若把交付单据视为附随义务,则货交承运人时,视为交付,所有权与风险同时转移。出卖人在运输过程中另行支配标的物只是一方违约的问题,这一问题将在下文中解释。但出于效率的考虑,单据可以多次转让,而且实行认单不认人的原则,这不是把交付单据视为附随义务所能解释的。因而,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且需要交付单据的,所有权转移与交付是分离的。

但交付货运单据视为所有权转移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这种观点的前提是将交付单据视为拟制交付,也就是说所有权转移与交付仍是同时的,而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这就与两大原则都相矛盾。其次,出卖人仍享有所有权即可以在运输过程中随时支配标的物,而支配前的风险却由买受人承担显不公平。

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除货交承运人、fob、cif等固定约定外,双方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可能出现通过意思自治将“所有权转移”从交付之中暂时分离出去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运输中(特别是国际贸易的运输),风险转移的意义远大于所有权转移的意义,因而风险转移受到重视和强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只对风险的转移有约定,而未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该公约第69条第1款规定:“在不属于第67条(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和第68条(在途货物风险转移)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买方不在适当的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 第67条、第68条的情况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对此上文已有解释)这被认为是公约采取“交付主义”的根据,原因在于各国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规定差异较大,无法达成统一,这是由于约定造成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的情况。

三、 所有权转移与交付的概念和相互的关系

所有权转移其实是一种意识表示,买卖合同中现实的交付除非有相反的意识的表示(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这时履行的不可能是买卖合同)应推定为一种转移所有权的意识表示,即默示的意识表示,有学者就认为:“买卖之交付别样于借用、租赁,就在于买卖之交付是所有权的交付。” ⒂此外拟制的交付首先是一种交付,同时是一种明示的意识表示,也就是说无论现实的交付还是拟制的交付,同时都有所有权转移的意识表示。

对于交付的定义是指交易中按照约定转移对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既交付标的物⒃。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将其定义为“事实管领力之转移”。这种理解的问题在于:一、“交易”应限定为“买卖交易”,显然借用、租赁等合同中也存在一般意义上的交付——转移占有;二、这种理解将交付限定为现实的交付,而不包括拟制的交付,因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都不是通过物的占有和控制的实际转移来实现的。《法国民法典》虽然被认为采用“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则,但第1604条已经明确规定:“交付是指将卖出物的所有权及占有转移给买受人。”,这说明其已经认识到两者是一致的。笔者认为正确的定义应为:“交付指以转移所有权为意识表示的对物的现实或拟制的占有和控制的转移”,这里已无须限定在买卖合同中,其他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合同如借款合同、定做合同、租售合同与买卖合同一样转移占有既转移所有,因而风险转移的两大原则也是统一的。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由占有人(承租人)而非所有人(出租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更为合理,这是由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在对标的物的控制上,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比出租人更接近所有人的地位,因为出租人哪怕仅仅是监督都是既无权利,也无必要的;在这点上,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实质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因此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第250条:“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的规定应改为“所有权归承租人”。这样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在内涵上就一致了。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所有权转移与交付的分离,既是由于空间的距离造成时间上的滞后,也是为货款支付安全的需要而有意设置的。

四、 关于风险转移的例外

我国《合同法》在第142条对风险转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后,在第143、144、148条对三种特殊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说明。通说认为这是风险转移的例外。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违约,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买受人承担风险,其实是一种强制性的占有改定的规定,视为已经交付,出卖人相当于无偿保管人。第144条规定路货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其实是一种任意性的指示交付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第148条规定出卖人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不承担风险。这种情况下,根本未交付,当然风险不转移。

合同法对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占有人占有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未加规定。有学者认为“返还义务人取得财产出于善意时,对非因其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可以免责。” ⒄物权行为是独立的,无因的,不由债权行为承担,而由履行行为完成。因而,不能因合同的无效而否认占有人在占有期间的所有人的地位,所以无论善意或恶意,占有人同时也是所有人。因此,除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外,风险转移两大原则是可以归一的。

五、 结论

笔者曾试图论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实质上是可以统一的,但确有一些情况两大原则无法统一。在交易形式不断衍生和创新的今天,笔者不敢断言未来不会出现新的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的交易方式。但两大原则一致的范围远应比我们目前的理解大得多,这一现状是人为的割裂造成的。我们在使用某一原则时,只是对此的强调。现代各国普遍采纳交付主义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仅仅因为风险转移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则被认为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其实合同签定后,交换的仅是权利,履行时交换的才是标的物和价金,风险转移之时正是所有权转移之时,仅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客观原因或主观约定使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稍滞后于风险转移的时间。在买卖合同中,认清这一点的意义在于可以厘清众多有争议的问题;可以简化很多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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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关于峄城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的报告_情况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49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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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峄城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的报告

关于峄城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的报告

近几年来,我区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紧紧围绕增加农民收入这个中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转变就业观念,不断拓宽就业空间,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积极培育就业载体,推动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目前,全区16.5万农村劳动力已有7.1万人转移到二三产业,其中外出务工人员2.3万人,农村非农收入占农村经济总收入达到73.2%。

(一)加大宣传力度,改变农村劳动力陈旧的就业观念。我区的城乡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初期大多是以投靠亲友为主,属于小规模、零散的盲目流动,经济效益不明显。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人们的思想落后、就业观念陈旧,对外出就业存有偏见、怕上当受骗、怕有风险,宁肯在家受苦受穷,也不敢走出去。虽然目前有所好转,但仍存在小富即安、不愿外出的观念。为改变这种陈旧的就业观念,区劳动、农业部门在全区范围内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发表电视讲话、现场采访、制作专题、开辟专栏等形式,宣传政府对外出就业的优惠政策和规定,打消人们外出务工的种种顾虑,鼓起他们走出家门的信心和勇气。今年1—10月份,共发放宣传单和用工信息30000余份,制作专题节目3期,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亲自到场欢送外出务工人员5次。同时利用外出务工致富典型开展宣传活动,有计划地组织这些先进典型到城乡巡回报告,大力宣传外出务工致富和返乡创业的先进事迹,通过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从而在我区农村营造了“外出务工光荣,劳务输出致富”的浓厚舆论氛围。

(二)打造经济平台,创造转移空间,实现农村劳动力的就地转移。我区将加快经济发展速度,积极培植就业岗位,加快农民非农化进程,作为促进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措施,采取各种手段,引导更多的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一是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就地转移一批。把农业产业化作为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有效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关键环节来抓,采取培强做大一批、引进新上一批、巩固发展一批的办法,培植一批农字号农业龙头企业,全区现已形成源大实业、东方变性淀粉、海石花蜂蜜、小杂粮加工、天缘乳业、盛源食品等农产品加工企业20余家,培育粉皮、地瓜枣等农产品加工专业村8个,专业户200余户,带动转移农村劳动力近1.3万人。二是壮大民营经济,就近转移一批。按照强产业、壮载体、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将民营经济发展与镇(街)企业改制、小城镇建设、招商引资有机结合起来,出台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今年1—10月份,全区新上招商引资项目109个,完成实际到位资金11.33亿元;全区新上及续建技改项目91个,累计投入资金4.64亿元;新发展个体工商户2000户,增加劳动力就业岗位12000余个。三是发展工业经济,吸纳转移一批。围绕工业兴区计划,坚持把重点项目建设作为膨胀经济规模的重要举措来抓,突出抓好续建和新建项目的落实。今年全区40个重点项目,已开工建设38个,开工率95%,累计完成投资11.37亿元,完成年计划的78.9%,其中过亿元的项目6个。截至目前,全区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12.23亿元,同比增长31.81%;实现销售收入44.92亿元,同比增长72.61%。工业经济的迅猛发展,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了强有力的载体。今年以来,全区新增农村在岗职工1500人,其中分布在劳动密集型产业、矿山企业的工人劳动力达1000余人。四是致力发展服务业,拉动转移一批。把服务业作为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行业,在加快发展餐饮、流通、维修等传统服务业的同时,立足资源优势,积极发展生态旅游、中介等新兴服务业。目前,全区从事商业、运输、餐饮的农民已近2.6万人,已形成运输专业村22个,商饮服务专业村19个,庭院经济专业村17个。五是建立健全农民中介协会,带动转移一批。坚持“因地制宜、积极引导、规范运作、强化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和“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工作方针,不断加强农民中介组织建设,带动了全区农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转移。今年以来,全区新成立无公害蔬菜产销协会、养殖协会4个,全区已发展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32家,入社农户7143户,带动农户30306户,帮助农户平均增收3900余元。

(三)发展劳务输出机构,健全输出信息网络,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输出。一是规范本地劳务输出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使劳动力通过市场就业,有效解决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建设要求,加大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在原峄城区劳务输出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人力资源合作中心,专门负责劳务代理和劳务输出的管理服务工作,实现内供与外输的合理配置,达到资源共享,有偿服务,互惠互利。推行了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劳务输出、失业登记等“一站式”服务,把人力资源市场建成了峄城区的人才和劳动力的交易集市。严把民办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关,实行劳务输出定期回访,建立劳务输出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外出务工人员在工作、生活上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外出务工人员解除了后顾之忧。二是建立驻外劳务输出机构。在用工单位需求量大且外出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建立劳务输出基地,并健全驻外劳务输出服务机构,负责务工人员的跟踪管理,协调劳务关系,解决务工人员的一些实际困难,开拓新的用工市场,切实做到“输出有组织、流动有服务、权益有保障”。目前,我区已在黄岛、南京、苏州建立3处劳务输出基地。三是健全劳务输出信息网络。以区人力资源市场为主体,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为依托,以村级信息员和驻外劳务输出服务机构为延伸,充分发挥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村级信息员的作用,摸排富余劳动力情况,建档立卡,建立基本数据库,变以前的被动报名求职为主动推荐择业,形成了劳务接收地、劳务中介组织、劳力输出地之间互通信息、密切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输出信息网络。今年以来,除镇(街)保障所外,还在徐楼、桃花、邵楼三个村 (居)建立了劳动保障工作站。截至目前,全区共聘任村级信息员423人,并为其颁发了信息员证。

(四)整合教育资源,强化技能培训,打造峄城劳务品牌。劳动者素质偏低、技能单一是制约就业再就业的瓶颈。为此,我区一直把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基础性措施来抓,制定了先培训后输送的输出机制,以培训促输出,以输出带培训。一是整合教育资源。今年以来,我区以实施国家级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为契机,进一步整合教育资源,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实行“订单”式培训,为农民提供实用技术、信息咨询服务,提高了农民就业和择业能力。围绕该工程实施,全区确定培训基地6个,规范劳务中介机构8个,设立劳动保障联系点7处,配备兼职联络员130人,形成了组织严密、功能齐全的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网络。二是加强技能培训。进一步膨胀教育规模,加大职业教育力度,充分发挥职业中专培养专门实用人才方面的作用,根据企业和市场的用工需求,进行订单培训,实现了市场需要什么样劳动者,就培训什么样劳动者,企业需要什么工种,就培训什么工种。近年来,依托区就业训练中心、区职业中专累计对1200余名务工人员进行了系统的技能培训,逐步实现了劳务输出由体力型向技能型的转变。培训农村劳动力2000人,就业安置率在到90%以上。其中,为无锡华丰公司培训的陶瓷彩工150人,月工资都在1000元左右。三是开展诚信教育。在对外出务工人员进行法律常识、择业观念、竞争意识、社会生存能力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的基础上,重点对输出人员进行诚实守信教育。区劳动保障局还编印了《外出务工人员须知》小册子,发给每个外出务工人员。通过狠抓以诚信为重点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了外出务工人员的整体素质,峄城外出务工人员深受各用工单位的好评,先后有600余名获得先进生产者称号,180余人走上了生产班组长、车间主任等重要工作岗位,树立了峄城外出务工人员的良好形象。

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对策:

(一)强化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技能。整合现有教育资源,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的培训体系。进一步膨胀职业教育规模、大力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充分发挥职业中专培养专门实用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专业技术教育。充分利用农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广校、镇(街)成教中心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的场所、设备和师资力量,搞好对农民的科技文化知识教育、专业技术教育、岗位定向教育,争取使大多数农村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都能掌握一两门专业技能。鼓励引导各级培训机构和各类职业介绍所主动与当地及外地大中城市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确定用工岗位,根据岗位工种要求,有针对性地对转移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基本技能、技术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

(二)广开输出渠道,努力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空间。一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挖掘农业和农村内部就业潜力。围绕培植蔬菜、林果、畜牧等优势产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和运销产业。同时,进一步加快发展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大力发展设施农业、高效农业,使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在农业内部就地得到就业。二是加快发展二、三产业,实现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进一步创造环境,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兴建劳动密集型企业,引导本地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大力发展加工制造、商贸餐饮、文化娱乐、信息服务等农村二、三产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进一步放开政策,放宽限制,扶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使之成为吸纳农村劳动力的主要载体;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把小城镇同引导民营企业合理聚集、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发展农村服务业有机结合起来,繁荣城镇经济,为农村劳动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三是积极扩大劳务输出,切实畅通农民工异地就业渠道。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劳务输出管理服务网络,加强区域劳务协作,在长三角、珠三角、闽三角和我省青烟威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劳务输出机构,形成劳务接收地、劳务中介组织、劳务输出地之间互通信息、密切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运行机制。积极引导各类中介组织与外地劳动力市场建立合作关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力输出合同,扩大劳务输出规模。

(三)依法维护权益,保护和调动农民外出务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成立专门的农民工维权机构,认真清理对农民工的各种不合理收费,严禁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监督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加大对侵害农民工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及时受理劳动争议,对招工后不办理用工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的用工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领导,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创造宽松环境。牢固树立转移农村劳动力也是政绩的观念,加强对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劳动力转移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一是落实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责任制。把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农业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大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切实抓紧抓好。二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在积极申请省、部级项目,争取培训经费的基础上,集中使用现有科教兴农、农业标准化、土地复恳等资金,依托生产培训项目,向农村劳动力转移倾斜。研究切实可行的经济补偿机制,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实行补贴或奖励,对承担培训费用困难的农民,可区别情况采取减免培训费、就业取得收入后补交培训费、贴息贷款等方式支持其参加培训。三是积极搞好就业服务。尽快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培训资料库等,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信息引导,提供技术支撑,开展全方位服务。在户籍管理、承包地流转等方面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降低农民进城入镇成本,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合理有序流动。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土地流转制度,维护进城务工经商农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培育转移典型,加强分类指导,及时总结交流,示范推广,跟踪服务,推动农民转移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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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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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方:______银行;

借款方: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通过银行转帐。由货款方提供借款方__贷款__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日期x金额(大写)利率x用途x日期x借款本金

第二条 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 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算。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算办法计算。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 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 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 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作担保。

第八条 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方一份,___公证处一份。

贷款方:___(章) 借款方:___(章)

代表人:___(签字) 代表人:___(签字)

担保方:___(章) 代表人:___(签字)

x年x月x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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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公布地产调查报告:外国买家重心在转移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银行,全文共 5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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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公布地产调查报告:外国买家重心转移

4月22日报道,外国买家似乎将他们的一些重心从墨尔本市场转移到了新州,新州现在有五分之一的新房是卖给外国人。

澳大利亚国民银行(nab)21日公布了最新的《澳大利亚房地产季度调查》,发现除西澳外,所有州的消费者信心都有所提高,nab住房指数(residential property index)被推高到21点,远高于长期平均14点。

数据显示,新州市场的外国买家现在与维州处于同等水平。至于外国买家所处的市场层次分布,有5%的外国人会买500万澳元以上的房子,41%的人选择50万至100万澳元之间的房子,有不足三分之一(30%)的人会购买50万澳元以下的房子。nab首席经济学家奥斯特(alan oster)称,外国买家在新房市场更加活跃,占了全国新房总需求的15.6%。“不过外国买家的活动地点有了明显的转变,新州的外国买家比例提高至新水平21%,维州的从去年第四季度的33%降至20.7%。”他说,外国买家在二手房市场的活跃度要弱得多,今年第一季度只占了全国需求的7.5%,少于XX年第四季度的8.7%。公寓继续是海外买家的心水选择,占了外国人买房总数的53%,其次是独立屋(30%)和改造屋(17%)。奥斯特说新州的消费情绪全国最高涨,其次是维州和昆州。他发现昆州和维州将是未来一至两年内最乐观的州,而西澳是最悲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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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的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15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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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调查报告

为认真落实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调查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36号和国发〔〕5号文件,做到建设现代农业,积极调整农业结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快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良好开局。 我们对全乡8个村1398个村民作了深入调查。

我们的调查采用了据实填写“x县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调查表”、与个别在家务农的村民座谈和电话调查个别外出务工农民的基本情况等形式。针对农村劳动力就业类型、就业方式、就业区域、就业工种、就业收入等作了详细的调查,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并对增强就业能力、提高农民工素质等方面询问了在家务农村民和外出务工农民的建议。现作简要分析如下:

一、被调查的**个村共有**人,其中劳动力**人(劳动力系指男16周岁至60周岁、女16周岁至55周岁的农村人员,下同)占总人口的%。经过各种职业培训和参加过正规职业学校培训几乎没有。

二、劳动力在本乡就业共有**人,占总劳动力的%。其中农业生产达**人,高居%;从事专业养殖**人,仅占%;从事农产品经营**人,占%;从事专业农产品加工**人,仅占%。

三、农村富余劳动力在省外就业共有**人,占总劳动力的%。主要分布在上海、江苏、浙江(**人,占%)、广东、福建(**人,占%)、其他地区(**人,约占%)等。

四、被调查劳动力的就业方式以“亲帮亲”、“邻帮邻”和自谋职业为主,有少量劳动力通过“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就业。

五、被调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中外出务劳动力就业工程主要是制造、建筑业,采矿、其他服务业,另有少量人员就业工种不固定。

六、对就业收入的调查,我们发现,文化程度高的月均收入可达1000元以上,而文化程度低的的务工人员月均工资一般为400元至800元,有的低至月均工资300元,仅有少量劳动力月均工资可达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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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分析,我们认为,响应党和国家“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建设重点,分步实施,扎实推进。要从农民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最容易见效的事情抓起,不断让农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的号召,我们建议如下:

一、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大农业投入,加快农村基本设施建设,切实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不断转变农民的就业培训观念。从调查中,我们不难发现,当前农村已逐渐进入人口老龄化,劳动力偏少,同时青壮年劳动力比例偏低。在家务农村民多为老弱病残等农民,对下一代子女的教育缺乏先进的理念,以至于许多学生初中毕业,甚至初中尚未毕业就随父母外出打工,失去了接受职业培训的机会,特别是失去了正规职业学校培训的机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就业技能等有很大的影响。长此以往,势必导致农民工素质越来越低,不能从事带有技术性的工作,使就业矛盾愈加突出。基于这个原因,我们认为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加快农村基本实施建设,给各级各类职业学校以更多更好的优惠政策和资金。并在此基础上,不断转变农民的就业培训观念,给予必要的政策,鼓励农民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参加学以致用、用以致富的就业培训,并保证就业培训的时间和培训的质量,从而将传统的“亲帮亲”、“邻帮邻”就业方式转变为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结合政府有关部门成批输出。这不但能增强农民工素质,更能为农民工解决许多就业咨询、就业法律等相关问题,节约就业成本,最大限度地节约支出,确保农民工待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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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企业资产转移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46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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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_________订立: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合法持有_________(定义见下文)的全部资产;

2.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合法从事其目前正在从事的业务;

3.乙方有意向甲方购买_________的全部资产,甲方亦有意向乙方转让上述资产;

4.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局已经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具批复,同意甲方将_________的资产转让予乙方,该批复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二;

5.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局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作出批复,对于_________的资产评估报告(定义见下文)予以确认,该批复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二;

6._________广播电视局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作出批复,批准甲方将_________的资产向乙方转让,该批复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二;

7.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促使甲乙双方之间资产转让的顺利完成。

就_________的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和乙方在此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_________:_________,其资产详情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之资产评估报告。

2.转让资产:即_________。

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甲方应将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

3.转让生效日:本协议第五条所述之转让生效条件完全达成的日期,或,若截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上述生效条件仍未能完全达成,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另一日期。

4.评估基准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5.资产评估报告: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转让资产的估值报告,由_____编写,并经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

6.相关期间:自评估基准日(含评估基准日)至转让生效日(不含转让生效日)之间的期间。

第二条 资产转让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转让生效日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将转让资产转让予乙方。

2.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自甲方受让转让资产。

3.自本协议所规定的转让生效日起,乙方即成为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甲方则不再享有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及利益,也不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甲方将确保在转让生效日后的_________日内完成有关的合同(包括本协议附件四及附件五所列的各项合同、保单)变更、房屋、车辆权属证明的变更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手续。

4.自转让生效日起,乙方及其授权人士将完全有权接管转让资产,并使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依法进行其他处置。

第三条 转让资产

甲乙双方同意,在评估基准日,本协议所述的并将于转让生效日向乙方转让的全部资产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

甲乙双方确认,在转让生效日,甲方将上述全部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但不限于:

1.设备动产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所有用于生产的设备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工具、设备、办公室的陈设及有关装置、计算机、电话、传真机和复印机,以及其它的办公室设备和运输工具。

2.不动产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机房、播送台站及其他设施。

3.文件和资料与转让资产有关的或附属于转让资产的全部业务记录、财务及会计记录、营运记录、统计资料、说明书、维护手册、培训手册等文件和资料,无论是以文字形式或以电脑软件、硬件形式或其他形式予以记录的。

4.合同权益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由甲方在转让生效之日前所签订并存在的任何合同、协议、契约及其修正、修改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列载本协议附件四的有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备购买、租赁、定做、运输及建筑安装的主要合同、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五的保险单以及其它的所有合同、协议、契约、承诺函、保证函、信用证、提单、货单、各种票据及其他任何有关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转让价格、支付的时间及方式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所反映的评估结果以及_________对该评估结果的确认,本协议所述的转让资产的转让价格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2.乙方应当在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的转让生效日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将本协议前款规定的转让价格总数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 生效条件

1.本协议所述转让资产的转让在下述条件获得完全满足时生效:_________。

2.除非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另一日期作为转让生效日或解除本协议,上述条件完全达成的日期即为转让生效日。

第六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企业,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并不会构成甲方违反任何其他合同、其本身的公司章程及成立文件以及任何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

2.甲方对转让资产具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及控制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转让转让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而该等资产或与该等资产相关的任何权益,不受任何优先权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限制。

乙方于本协议所达成的资产转让完成后将享有作为转让资产的所有者应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并可依法转让、处分该等产权,并不会受到任何扣押、抵押和负担其他第三者权利的限制。

3.在本协议签署日及转让生效日,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4.与转让资产有关的、影响转让资产的合法性或甲方对其所有权的合法性的所有文件、许可、批准、同意、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三所列者,甲方均已取得,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转让资产中一切按照中国法律和行业惯例应该保险的财产,在本协议签署日均已由甲方投保,且该等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五的保单在本协议签署日直至转让生效日仍然有效。

甲方保证在转让生效日前不采取任何行为,亦不忽略任何行为,使上述保单成为无效或可能成为无效。

6.截至转让生效日,甲方并无任何正在生效的非正常商业条件的生产、经营合同或安排并因此对转让资产的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甲方在转让生效日之前对转让资产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转让生效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8.甲方没有关于有关转让资产的、一旦披露便会影响到签订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原意被改变的事实未向乙方披露。

9.于转让生效日,转让资产中的房屋、机器、工具及其他设备均处于良好的运作及操作状态,并经定期及适当保养及维修。

10.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的知情人士对有关转让生效日前的与转让资产有关的商业或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透露或基于商业的目的使用上述秘密。

11.在转让生效日后,甲方本身不会(而甲方亦将促使其所有附属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身经营、或透过合营或持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参与任何对有关企业的业务实际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12.在相关期间按照以往的正常方式对转让资产进行使用及保养及经营管理。

13.即使在转让生效日后,上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将继续有效。

第七条 乙方的承诺、声明及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合法拥有其正在拥有的资产,并合法经营其正在经营的业务。

2.乙方有充分的权利进行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并已经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一切合法授权。

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第八条 保密

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应予适用的香港有关法律法规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证券上市规则有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将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并在转让生效日前达成补充协议。

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而守约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终止本协议。

2.在本协议签署后,当发生针对转让资产或乙方,但起因于本协议签署日前甲方占有、使用转让资产的行为,而在本协议签署日前未曾预料到或未向乙方披露的债务纠纷或权利争议时,甲方同意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使转让资产或乙方免受损失。

若该等纠纷或争议对转让资产或乙方造成任何损失,则甲方同意作出赔偿。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被法院裁判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有关法律的管辖。

第十三条 协议权利

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依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

各方的继承者、经批准的受让人均受本协议的约束。

但是,甲乙双方在此互相同意对方指定其各自的有关的附属企业负责本协议的具体履行。

甲乙各方在本协议中的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及承担的全部义务,同时视为由其各自指定的附属企业所享有及承担。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五条 附件

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

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

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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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17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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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调研报告

受国际金融金融危机影响,国内部分中小企业出现经营困难,企业用工需求量减少,大量外出农民工返乡,社会就业压力加大。为积极应对返乡农民工就业问题,我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返乡农民工重新再就业或创业,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力保全县就业形势的稳定。

一、我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农民工返乡现状。

我县现有农业人口76.38万人,农村劳动力48.2万人,转移到非农产业26.1万人,输出到县外13.8万人。主要的外出务工地区为长江三角和珠江三角地区,占总劳务输出人数的77%。据本次在全县范围内对外出务工返乡的调查结果,截止XX年1月底,我县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共返乡36156人,其中因此次金融危机导致裁员返乡13190人,占全县劳务输出总人数的9.6%。可以看出,金融危机已经影响我县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返乡农民工的数量仍将有扩大的趋势。

二、采取措施,提前应对新形势下的就业压力。

我们针对当前面临宏观经济影响就业的新形势,出现的新问题,一方面加强调查研究,密切关注形势发展;一方面积极寻求对策,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一)成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

为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工作,我们成立了**县返乡民工就业工作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掌握我县农民工返乡动态情况、人力资源供需变动情况,制订应急措施,帮助返乡民工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

(二)建立报告制度,实行动态监控

为加强对劳动力转移的动态管理,我们建立了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返乡的长期监测制度。通过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对本辖区的返乡民工随时进行摸底、登记,定期上报。随时掌握全县的农民工返乡状况。对一次性返乡超过100人、一天内返乡超过1000人的,立即启动应急机制,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劳动保障局。

(三)主动搜集本地企业的用工岗位。

采取“走出去”的工作方式,全面细致的掌握本地企业,特别是中小困难企业的用工需求状况,做好人力资源供求监测分析和用工调控工作。通过人力资源市场的优势和信息发布宣传栏、电子大屏、手机短信发布等方式多渠道发布信息优势。依托电视台、广播电台、新闻中心等新闻媒体发布单位招聘信息、个人求职信息和招聘会信息,让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能有更多机会和途径了解就业信息,使返乡的农民工能与用工企业及时对接。大力开展服务项目多、服务态度好、服务水平高、服务质量优、服务效果实的大中型招聘会,春节前,我们召开了2次返乡民工的专项招聘会,共召集了86个企业,提供XX余个岗位,当场匹配成功800余人。XX年2月24日,我们联合无锡、徐州市的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了XX年春季返乡农民工招聘暨南北劳动力交流大会,此次招聘大会,182家用人单位提供了11211个就业岗位进场招聘,吸引了1.5万名求职务工人员,现场达成就业意向4612人,有效地促进了我县返乡民工的就业,得到了省、市劳动保障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

(四)全面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一是对返乡民工和本地企业失业人员开展基本素质的培训。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聘请教师、发放教材,对现阶段企业经营困难而被裁减的人员进行心理疏导,讲解择业知识和必备的务工常识、法律法规。二是以创业培训为重点,努力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格局。加强对返乡农民工的创业培训,应该把金融风暴引发的民工返乡的不利影响看成是培训人员、提升素质的有利契机,变不利为有利,变被动为主动,主动出击。从营造创业培训氛围、保证创业培训质量、强化创业培训服务三方面入手,努力提高创业者的创业水平和创业成功率。通过培训返乡民工促进就业升级。

(五)搭建创业孵化园,引导创业,促进返乡民工就近就地再就业。

为提高创业者的成功率,我们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优先选择手中有一定资金或门路的失业人员作为突破口,在经济条件相对好的镇建立农民创业园。在园内设立办公室,成立劳动服务站,在税费征收、小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经营场地、工商管理等方面给创业者提供更多的方便,降低创业门槛,减少创业成本和风险,优化创业环境,简化创业手续,搭建创业促进就业平台,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实现一人创业带动一片就业,形成以就业促进产业发展的良好互动格局。柳新镇机械加工创业园、马坡镇玻璃制品创业园和黄集镇家禽孵化、养殖创业园已经初具规模,共吸引39家企业进入,带动就业XX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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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4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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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

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是您,域名的所有人,将您的以.com,.net,.org等结尾的域名之注册商转为_________的依据。在您同意将注册商转移为_________时,您也同时同意接受_________的《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和其他_________发布的或将发布的条款和规定。此协定自_________收到之日起生效,_________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接受或拒绝您的域名转移申请。

1.转移的条件

当您将注册商转移为_________时,如果您原来的注册期限没有超过_________年,您必须在原来的注册期限基础上再延长注册_________年。您原来的注册期不会因为转移注册商而缩短。在注册商转移成功后,_________将立即成为您新的注册商。

2.转移注册商的发起

只有域名的真实所有人才有权利提出转移域名注册商的申请,在此作为域名的所有人您拥有充分的权利向_________提出转移注册商的要求,_________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要求您提供各种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以证实您是否是域名所有人和您是否提出了转移注册商的申请。

如果出现以下的情况,_________将拒绝您的申请:

a.您注册的域名在原注册商的注册时间未满_________日;

b.出现《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中描述的情况;

c.域名注册人已经或濒临破产;

d.出现域名所有人身份的争端;

e.根据法庭裁决,不允许转移;

f.原域名注册商拒绝转出。

注册协定和争端解决政策:在将注册商转为_________之前,您首先必须同意接受_________的《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和《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在转移注册商成功之后,_________成为您的注册商,您必须遵守_________的《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和《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

4.免责条款

如果域名转移注册商过程中出现以下的情况,您同意_________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a.转移注册商中出现的拖延或失败;

b.交易被中断;

c.在进入您网站时出现的延时或中断;

d.数据不能传输,传输错误,数据紊乱,数据被损以及其它形式的错误;

e.出现_________所不能控制的情况;

_________也将不承担任何间接的,突发性的,特殊的损失或后果(包括损失的利润),不论此种行为在合同中已规定,遗漏,或其它的情况,尽管_________已知会有此种损失发生的可能。在任何情况下_________的赔偿费不超过您所支付给_________的转移注册商的费用。某些国家的法律不允许出现对突发性和后果性损失的免责条款,在这些国家中,我们的责任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5._________的赔偿

您同意保护_________免受任何由于您的域名转移注册商所引起的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赔,提起诉讼等原因造成的任何形式的赔偿,损失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转移注册商产生的费用。本条款也与《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和《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中的赔偿条款互相适用。

域名所有人(盖章):_________ 域名转移注册商(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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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产权转移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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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方_____________与受让方_____________公司就实物财产转移达成如下协议:

1.转让方__________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认缴出资的实物财产/资金转移到受让方__________公司的财产内。

2.受让方_____________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接收转让方_____________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认缴出资的实物财产/资金。

3.转让方与受让方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转让方不再对该实物财产拥有所有权,仅以出资额为限,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受让方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转让方: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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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施工电梯的所有权转移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6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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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3篇 土地所有权转让合同范文一 甲方: 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让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确保其已合法拥有该土地的所有权,具有对该土地所有权进行转让的权力,并同意将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确认;乙方自愿以有偿方式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

第二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位于向阳:

第三条:本合同合同项下的39;土地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小写:元)。

第四条:乙方有权在受让土地上进行房层建设,种植、养殖或转让等活动。并拥有土地上所建筑物的产权。

第五条:合同生效后,若该土地依法被国家或企业占用,与该宗土地有关所有赔偿都归乙方。

第六条: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有甲方负责处理。

第七条:双方应按照诚信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应赔偿对方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共二面,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中介: 土地所有权转让合同范文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土地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转让土地的基本情况: 该土地位于____县鑫星砖厂往敢赖方向右边离路约20米处,四至范围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该土地的转让年限为永久转出,该地有土地证。附复印件一份。

第二条:该土地的有所权转让金为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整)。

第三条:甲方负责提供配合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所需要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资料。

第四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不得自行解除合同。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在场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所有权转让合同范文三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甲方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自愿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协商,由乙方出资建设整栋房屋主体框架工程项目。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再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该地面积为平方米。 四至: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如附图所示。 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土地转让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该地块的土地所有使用权转让金为每平方米元,总额为元,以人民币计价。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当天,乙方须以现金向甲方缴纳土地所有使用权转让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共计伍仟元整,剩余部分乙方工程项目完工后付清。 甲方应确保在当地部门征用补偿拆迁前整栋房屋工程竣工后的完整性,以及整栋房屋的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完成,如有生产队里相关人员破坏在当地部门征用补偿拆迁前整栋房屋工程竣工后的完整性,以及破坏整栋房屋的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完成,由甲方负责处理,如有发生此类情况甲方处理解决不好,造成相关的一切损失将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除、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时,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甲方反悔,隐瞒事实真实,甲方需按照乙方负责费用总额三倍承担赔偿。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补充条款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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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同学聚会感言:母校,我们回来了!_同学聚会_网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8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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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聚会感言:母校,我们回来了!

作为共和国的同龄人,我们是特殊的一代,出生于上世纪60年代,恰逢国困家贫,在缺衣少食的环境下度过了懵懂的童年;我们成长于70年代,又遇十年动乱,“学制缩短,教育革命”的方针,让我们用九年的时间走完了现在的孩子们十二年才完成的小学、初中、高中的求学之路,在学工学农和文体活动中完成了我们性格的锻造。当我们大学毕业,还带着些许的迷茫,改革开放的强劲东风就吹遍了神州大地,把我们带进了新社会,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改革浪潮中。20年来,我们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努力着,不管是从政、从教、经商、做工等等,都在为实现自己的理想而奋斗。凭借自己的勤劳双手,我们拥有了成功的事业,也拥有了幸福的家庭。我们过着勤劳而又快乐的生活,这就是我们的梦想和希望,我们没有辜负自己更没有让我们尊敬的老师和敬爱的学校失望。

今天,很高兴的看到,有这么多同学参加此次毕业20年同学聚会,这足以证明,我们的同学是讲感情,有凝聚力的。我们以同窗四年的名义相聚,以分别20年的名义相聚,大家都是冲着一个既普通又神圣的字眼而来——“同学”。同学,是不需黄金储备的通货,是没有期限的护照,更是关怀备至的亲人。一声同学,让天南地北变成最亲近的距离。20年风雨沧桑,20年世事变化,20年历尽坎坷,20年苦辣酸甜,更让我们深深的体会到,最难以忘怀、难以割舍的依旧是那份浓浓的同学感情、师生友谊。这些年来,由于通讯地址的变化,由于工作的忙碌等,我们疏于联络,可我们的友谊没变,我们彼此的思念在日益加深,彼此间默默的祝福从未间断。

20年,流逝的是岁月,不变的是友情。我想用两句话来概括我目前最为深切的感受,结束我的发言。有人在流行歌曲中唱道:不求天长地久,只要曾经拥有。在我看来,只说对了前一半。就人与人的相识、相聚而言,可以这样说,因为任何欢歌都有曲终,任何筵席都得散场。但是,就师生之情、同窗之情而言,既然曾经拥有,必将天长地久!我相信,我们欢乐永远相伴,友谊天长地久!

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祝我们的母校明天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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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技术转移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技术,全文共 15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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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技术转移合同范本

2019技术转移合同范本

项 目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转让(该项目属____计划),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的技术成果名称 (如果属于专利技术应写明专利号)

主要内容 技术指标

技术水平 (应写明该技术成果属于国际领先还是国内或者行业领先,并附权威机构的认定书或者项目鉴定、验收证书)

第二条 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交的技术成果资料清单:

提交上述技术成果资料的期限

提交上述技术成果资料的地点和方式:

第三条 转让的技术成果的秘密的范围 密级 保密期限 受让方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转让方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使用转让技术的范围:

受让方:

转让方:

第五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受让方使用该项技术,试生产________后,达到了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技术指标,按____ 标准,采用________方式验收,由____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

第六条 技术转让费总额及其支付方式:

一、技术转让费总额:_________________元。

二、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 一次总付:_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2. 分期支付:

第一次支付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___

第二次支付 元,时间:____________

第三次支付 元,时间:____________

3. 按利润________ %提成,期限:____________

4. 按销售额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___

5. 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一、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二、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技术指导的内容(含地点、方式及费用):_

第九条 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本合同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标的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进)。双方约定,本合同标的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由 方完成,后续改进成果属于____方。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________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 (甲方总部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向 (甲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名词和术语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其他(含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___年___月__日至___年___月__日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和有关批准部门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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