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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施工保险(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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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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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丙 方: 广东省装饰行业协会家居装饰工程监管专业委员会

广东省装饰行业协会室内环境监测工作专业委员会

说 明

1、此合同文本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款在四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此版合同文本适用期至新版合同文本发布时止。

2、本合同乙方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资质或行业协会核发的相应资格。

3、本合同丙方主要为甲乙两方提供的咨询、组织、协调及监督服务。丙方应为广东省装饰行业协会或经广东省装饰行业协会认可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建筑、装饰相关行业协会或其直属机构。

4、本合同解释权归广东省装饰行业协会。

5、为防止仿冒伪造,请到或网站下载合同的正式版本。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审查备案

广东省装饰行业协会 编 制 粘帖印花税票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三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装饰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施工地点: 。

1.2 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

1.3 工程户型(以房管局登记备案为准): 。

1.4 施工内容及做法(见附件1:《广东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项目确认表》、附件2:《广东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和做法一览表》及附件3:《广东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图纸》)。

1.5 工程承包方式,经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1)乙方(承包人)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件4:《广东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附件5:《广东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提供装饰装修设备明细表》);

(2)乙方(承包人)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发包人)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见附件4、附件5、附件6:《广东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提供材料明细表》及附件7:《广东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提供设备明细表》);

(3)乙方(承包人)包工、甲方(发包人)提供全部材料(见附件6和附件7)。

1.6 工程期限: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7 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大写: (见附件8:《广东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报价单》)。

若变更施工内容或材料等,变更部份对应的工程款按实际发生另计。

第二条 工程质量标准

2.1 本工程质量执行国家标准gb 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gb 503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共6页,当前第1页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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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过路顶管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5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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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现就 水电穿过路顶管工程施工合同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地点: 。

二、工程名称: 。

三、承包形式:乙方包工包料,负责穿越施工设备的供应及操作。

四、工程内容:

1、水电顶管工程穿过路包括:消防管道无缝钢管约 米;高压线套管:约米;穿越长度以双方确认的管道入土点和出土点的距离为准。

2、甲方提供施工区域其它管线的位置,乙方必须核查并认真勘测。施工中若破坏其它市政管线或损坏市政、园区路面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五、工期要求:按照正常施工,本工程总的工期为 天。具体开工日期按照甲方要求。

六、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达到优良标准。

七、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1、本合同价款按照双方确定的材料及顶管工程施工价格为准(具体价格见附表)。水施顶管工程量暂定为 米无缝钢管,共四道.每道约 米,电施顶管工程量暂定为 米PE管,共五道,每道 米。总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最终结算以实际工程量为准。如有变更,按照双方确定的工程量及顶管价格表单价进行结算。

八、质量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执行,质量达到优良标准。

九、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保证施工场地“三通一平”;

2、甲方负责乙方与工作有关的第三方关系的协调工作;

3、甲方负责指定本工程的施工位置;

4、甲方负责监督乙方工作,若发现乙方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能力或无法完成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负责施工场地清理;

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到指定位置接通水源、电源,并负责施工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用;

3、乙方负责自行安排施工人员住宿,并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4、乙方自备设备工具,负责的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机械运输、设备安装、顶管施工、设备工具修理等;

5、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及财产事故由乙方负责;

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用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并对材料的质量问题负责;

7、为保障合同规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乙方安排人员的技能与数量必须与之相适应。乙方不得无故拖延工期,如因不可抗拒因素: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经甲方同意,工期可以顺延,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乙方负责无偿返工;

8、乙方人员必须遵守甲方质量、安全及现场的规章制度。

十一、结算方式:

1、工程结算以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施工合同及现场签证为准;

2、在本合同范围内,施工项目增减项执行双方确认后的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作为最终结算;

3、结算程序,按甲方有关制度执行。

十二、付款方式: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工程结算清单,经甲方确认后,支付到结算价款的95%,甲方留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金在保修期满(两年)后14天内付清。乙方支取工程款时提供合法发票;

2、付款时按甲方规定的付款程序支付。

十三、安全生产:

乙方所有进场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及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若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四、发生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在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此合同一式八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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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4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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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层数:_____________

结构类型:________________ ;檐高/跨度:_____________米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_______________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监制

一九九五年八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99-0201)拟定的,适用于建筑面积在XX平方米以内或承包造价在50万元以内的建筑工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期

1.1  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____天 。工期如需提前,按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_____天。

1.2 承包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 图纸

发包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承包方提供_____套图纸。

第3条 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

发包方工程师姓名:___________ ;

项日经理姓名:_______________ 。

第4条 发包人工作

开工前办理完毕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碍物清除,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交办理有关证件、批件的合法手续,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组织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_______天内予以确认。凡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时,发包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关的经济支出。

第5条 承包人工作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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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装修装饰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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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合同范本

委任单位: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

就________________装饰工程,经双方充分的在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书,共同遵守如下: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项目内容: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期限

本工程自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完工。

五、工程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

六、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材料到场,开工两天,甲方交付乙方工程总额预付款。

2.开工后,甲方按工程进度至完工,分期支付乙方工程总额预付款,余额在工程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以预算书单价为标准,以实际工程量结算)

七、材料设备:_________________本工程所需的工程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及时组织进场,材料设备保管场地由甲方提供,以满足工程的需要和有一个好的保管场所。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及废料由施工方负责清理。

八、工程施工

1.乙方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提出停工或返工,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负责装饰设计、出施工图纸及材料明细,双方认可后,该资料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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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4年施工装修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9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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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施工装修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双方签订的《_______项目户内精装修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原则,签定如下补充协议: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装修施工合同中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乙方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乙方免费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乙方责任(例如业主使用过程中自身人为损坏、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等),但是经由双方协商需要乙方施工的,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维修,费用双方协商由责任方承担,但费用收取不能高于市场综合水平标准。

二.工程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在移交给业主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贰年。

三.保修金支付:

本工程将保留按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后,物业管理单位及甲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后15天内即与乙方办理保修款结算手续;支付保修金同时应扣除应由乙方支付的修理费用、违约金等相关款项。

四.保修要求条款:

1、交楼期间精装修施工单位必须在现场组建专门的交楼维修办公室,每一户安排专业人员陪同我司交楼人员进行验收移交。要求参与交楼的人员不得与业主发生任何冲突,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必须认真记录,按交房记录卡记录的整改项目反馈精装修总包项目管理层并以最快速度进行整改维修。

2、要求精装修总包在业主入伙后的六个月,作为维修高峰期,期间必须派足够的固定维修人员(具体数量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另行确定)在现场组建专门的维修办公室,并每天到物业公司报到登记,以便出现业主招修时快速反应、即时处理。

3、维修高峰期过后,总包单位必须指定维修负责人,维修负责人应在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赶派人或亲自到现场进行维修,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维修的质量及效果。

4、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5、接到维修通知后,施工单位必须实行第一时间先检查维修,后论责任的服务原则

6、乙方未能及时按规定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及未能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甲方有权自行另请其它施工单位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由此发生的所有维修费用及赔偿费用、并加收以上费用的15%作为甲方管理费,以上费用可以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乙方的任何应负的责任。以上费用发生后,乙方应在一周内按此发生费用补充保修金,否则另加收此发生费用的50%作为违约金,此费用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

7.由乙方的施工质量原因,导致业主退房、补偿等的全部责任、费用及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若乙方授权甲方全权代表乙方与相关业主进行相关事宜的谈判等工作,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的3天内向甲方支付,否则甲方加15%的罚款从保修金中直接扣除,并要求乙方在一周内按以上费用补充保修金,否则另加收此发生费用的50%作为违约金,此费用直接从保修金中扣扣除。

9.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相关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施工。

10.在维修高峰期过后,施工单位建立回访制度,即每2个月内派专人与物业管理处、甲方一起,进行一次对业主的上门回访,及时了解业主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登记处理,从而提高客户满意度。回访时要制定填写《工程回访登记表》(表格参考下表),填写完毕后同时交一份给业主及管理处保留备案。施工单位若没有按以上要求进行回访,则一次罚款¥1000元。

11、对每一次维修完毕后,施工单位必须填写《工程维修记录表》(表格参考下表),同时交一份给业主及管理处保留备案。

五.建立快速反应的联络保证措施:

1、在业主入伙交楼验收及入伙后的维修高峰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在现场组建专门的交楼维修办公室,并必须指定维修总负责人,与甲方、物业相关负责人对接,全力协助甲方验收交楼工作,维修总负责人手机等通讯方式必须保持24小时通畅。设立维修办公室联络专线,维修联络专线必须保证24小时有专人接听,对反馈的维修信息做好记录,并及时反馈给维修负责人,确保快速安排维修。若因特殊原因要更换负责人,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及物业并征得甲方、物业同意,在安排好相关工作的移交及接管人员之后方可更换。

以上规定内容中,施工单位违反任何一点规定,甲方每次将处以¥500-XX元的罚款。

维修期间若维修负责人对该项工作不称职,维修配合工作不能令甲方及物业、业主满意,甲方有权要求在一周内无条件更换更合适的负责人,以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与进度。若施工单位采取拖延、不配合的态度与方式,甲方将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必须在一周内更换合适负责人。

维修总负责人:联系方式:

2、在维修高峰期过后,施工单位必须指定维修总负责人,与甲方、物业相关负责人对接,全力协助甲方维修服务工作,维修总负责人手机等通讯方式必须保持24小时通畅。否则将每次处以¥500元的罚款。

维修总负责人:联系方式:

3.维修总负责人必须在维修工作开始前2个月确定。

六.维修人员作业管理制度要求及处罚措施

1、乙方人员维修时出入小区时需佩戴管理处签发的出入证或经管理处确认。违反一次处罚¥100元。

2、乙方人员入户维修前,应事先征得业主同意,不得擅自入内。违反一次处罚¥500元。

3、乙方人员入户维修时,须着工服穿鞋套,在返修过程中,必须作好施工作业点周边的成品保护,必要时使用地垫,若因作业不善造成设施、装修、家具的损坏须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处每次每项¥500元的处罚。

4、乙方人员在业主家中不得随意在非施工作业区域内走动;不得大声喧哗、翻看报刊杂志、电视;不允许乱扔垃圾、吐痰;不允许在业主家中吃拿东西、抽烟或无故逗留等。违反其中一项一次处罚¥500元。

5、乙方从甲方或管理处领用钥匙,必须按甲方或管理处规定及时归还。违反一次处罚¥100元。

6、乙方在离开维修现场或在空置房返修完毕后,须及时将返修现场清理干净,关好门窗、水电开关等,严禁将空置房作为仓库使用。出现任何不良事件,而导致业主索赔,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并处一项一次¥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7、甲方对乙方现场人员有违规或不服从管理的,甲方有权要求其限时整改,若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的,可要求其退场并将另外委托其他专业公司完成修缮工作,同时一切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8、因工作需要乙方参加的会议,乙方相关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参加。未能准时出席或未征得甲方同意缺席的,迟到一次罚款¥500元;无故缺席一次罚款¥1000元。

七.其他奖惩制度:

1、集中交付及维修高峰期间,根据施工单位的维修服务质量

情况(从维修质量、速度、服务配合、客户评价等方面体现),结合《工程回访登记表》及《工程维修记录表》体现的综合维修质量、业主评价等方面情况,返修工作满意度总体在90%以上的单位,给予¥3000元的奖金;对于综合评价差,业主对维修工作出现过2次以上合理投诉的单位,给予¥3000元的罚款。

2、交付期间由业主提出的有效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每条扣款¥50元,出现二次返修的按¥500元/条向甲方缴纳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安排其他人进行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3、施工单位在工程交付前指定返修负责人,必须组织足够数量的返修工人,报甲方返修办备案,并保证返修办对返修人员的优先使用权。各单位须按照甲方要求人数派驻返修工人,每少一工日罚款¥200元,累计超过10个工日通报批评。各单位如需将派驻的返修管理人员和返修工人另作安排或减少人数,必须先征得返修办同意后方可进行。

4、各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返修人员的管理,因返修人员不服从返修办及物业的管理造成业主及甲方的损失由各施工单位承担。返修办将视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严重程度处以¥100-5000元的罚款并现场开具《施工单位人员行为过失处罚通知单》,如乙方采取回避、推诿、拒绝签收的行为,甲方有权直接处理,产生一切费用直接从责任单位的款项中扣除。

5、集中交付及维修高峰期间由甲方、物业维修部每2星期评出5佳返修人员,5佳人员先由各施工单位维修办推荐,甲方、物业维修部依据该工人维修记录、客户返修满意度和工作量综合质量,对满意度较高的人员进行奖励。每人每次¥100元现金奖励,并建议各单位将该员工作为后续保修人员留用,同时满意度较差的人员不得从事保修工作。

6、集中交付及维修高峰期间,除维修总负责人外,各施工单位必须指定各班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由处办理管理人员证件,可以穿便装,返修办依据管理人员所管辖人员的总体返修满意度对管理人员进行奖励。1个月评定一次,对总体维修满意度较高的,每次奖励¥500元;对总体维修满意度较差的,每次罚款¥1000元,并必须更换该管理人员。

7、日常保修期间每月评出返修5佳人员,5佳人员评定依据客户返修满意度和工作量综合分。对总体维修满意度较高的,每人每次奖励¥100元并通报各单位以示奖励;对总体维修满意度较差的,每次罚款¥500元。

8、日常保修期间各单位必须指定管理人员,每月进行一次评定,对总体维修满意度较高的,每人每次奖励¥100元并通报各单位以示奖励;对总体维修满意度较差的,每次罚款¥500元。

(注:所有罚款与奖励均由甲方或物业发出《罚款通知单》、《奖励通知单》

八.本维修协议一式六份,甲方肆份,乙方二份,与装修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

日期:

乙方:

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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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乡村公路施工合同样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7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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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据《_____》和《公路_____承包合同条例》及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村道公路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就该合同段公路工程,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名称和地点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该段路基为泥坯路面,要求路基平整。宽度(4―5)米,涵洞、水沟由甲方负责。削岩、降坡,由乙方负责。降坡坡度能使车载重自由上下为原则。

三、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的不变单价承包方式。

四、工程造价

根据工程量、测算本合同段工程承包总造价为人民币

五、工程施工工期

本合同施工工期为?天,(雨天除外),?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主要权力、义务。

(1)甲方的主要权利

派出质量监督人员对乙方承包的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2)甲方的主要义务

①甲方接到乙方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②负责提供取土料场,弃土料场,负责解决赔偿所涉及到的青苗及林木损失。负责组织砍伐整条路面的林木障碍。

2、乙方的主要权力、义务

(1)乙方的主要权力,开工前按约定领取工程起动款?元,完工后。

(2)有权自行采购所需材料及施工人员的调度。

(3)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如有人为阻挡,人员、机械误工费照价计算由甲方全部负责赔偿。

(4)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承担安全事故所发生的费用。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都要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如一方有违约行为,则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违约方赔偿对方总造价5%的违约金),并按照《_____》的有关条款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八、附则

1、本合同一式2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2、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结清工程款后,合同自行终止,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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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委托施工协议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16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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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为提高泵站品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________委托给乙方施工,为确保如期保质完成本工程,双方本着互相支持、紧密配合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明确双方职责,特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内容

土层基础、绿化及其他部分工程(详见图纸)。

以上项目经双方会审图纸之要求及附后预算总表所列项目、规格、备注、数量、要求施工。

三、工期

1、开工日期:本项目工程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个日历天。

2、施工期内,若因停水、停电、大雨、暴雨天等因情况或甲方书面确认工期可顺延。

3、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时移交施工场地则工期顺延。

四、工程合同价款

经协商本合同总承包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整。若施工过程中甲方有变更需要增加工程,则按实结算。

五、承建方式

乙方对工程包工、包料;包质量、包验收合格、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

1、乙方负责提供所承建工程材料,必须经双方确认方可进料施工。

2、施工期间甲方负责乙方施工发生的水电费用。

六、工程付款办法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后3天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订金为合同价款的30%,即人民币________整。乙方收款后第二天安排人员进场施工。

2、待完成总工程80%后,甲方于3天内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30%,即人民币________整。

3、工程竣工后,甲方于一周内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20%,即人民币________整。

4、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10%,即人民币________整。

七、工程质量

1、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所审定之设计施工图纸的内容、要求及有关园林绿化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完工后达到________级。

2、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监督管理,若发现乙方有不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及违反操作规范进行施工的事项,甲方有权提出并要求返工、修改,其停工、返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3、乙方要确保施工现场清洁,及时清理废弃物,做好文明施工。

八、工程竣工验收结算

乙方于竣工后五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________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后五天内根据设计施工图纸、合同、补充合同及《有关园林绿化标准》给予合格批准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整改,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甲方在验收合格后依据合同、补充合同及增加工程的签证清单进行结算,并于________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毕。

九、延期违约责任

乙方必须在施工期内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工程。若工程延误,则每延误一天计罚人民币________元;若工程提前完成,则每提前一天完成奖励人民币________元。若因甲方责任或不可抗力因素而令工程延误,乙方提出书面要求,甲方在三天内书面确认工期可顺延。如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付款,逾期三天,乙方有权停工或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围蔽处理,因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十、养护管理

1、期限: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绿化保养期为十二个月,保养期从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保养期满后由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接收。

2、质量要求:大树及时支撑固定,栽植后及时浇水,及时中耕除草、施肥、修剪,及时防治病虫害,确保苗木正常生长。养护达到国家城镇绿地园林养护标准。

十一、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质保期满,甲方将款项结清后合同即告终止。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________份。其它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存档。本合同未经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盖章)________

乙方代表(盖章)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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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机动车辆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1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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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七)玻璃单独破碎;

(八)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鸳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六)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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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4项目建设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8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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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签定本合同。如有增项工程内容按实际发生费用另行计算。

一、工程位置:沈阳市大东区八王寺街御泉华庭小区

二、工程内容:

1、荷兰砖路面607平方米;园区东侧南北两个消防通道大门粘贴外墙砖;园区南北正大门局部破损理石、地面理石更换;南大门增加卫生间。

2、乙方按照甲方所提供具体施工部位,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内容。

3、本合同后附所施公内容的具体材料及人工费明细为本合同的有效部分。

三、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承包该项工程。并保证施工质量、工期、施工安全及竣工验收合格等项事宜。

四、施工工期

1、自__年6月16日乙方进场施工之日起,至__年7月16日竣工止,日历天数30天。

2、因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影响工程进度的,经双方协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五、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

1、合同价款:

经双方共同协商,总工程款为59044.1元整;

大写:伍万玖仟零肆拾肆元整。

2、付款方式:

材料进场按总工程款付百分之三十;工程完工一半,再付总工程款的百分之四十;最后工程验收完工后结清全部余款.

六、工程质量要求:

1、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隐蔽工程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返工,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3、在施工现场如发现不足之处,甲乙双方必须及时会同有关人员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的顺利进行。

七、工程验收

1、工程完工后,乙方可申请甲方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甲方接到申请后组织验收。

2、验收时,双方均应派代表到场,验收结束时应出具验收报告,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验收日期以双方签字盖章当日为准。

3、甲方应于本工程验收合格后3天内给予施工单位结清工程款。

八、施工安全:

施工过程中,乙方负责安全问题,因施工造成的行人及车辆等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日期: 年

月日乙方: 年月日期: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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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土方开挖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0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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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项目部(甲方),拟基础土方工程承包给 (乙方)施工,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双方协商,现就有关承包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工程

第二条 工程范围及具体施工内容

1、工程范围:本标段 基础土方开挖、转运、回填工作。

2、施工内容: 基础土方工程全部开挖、转运及回填为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基础土方开挖必须符合图纸要求,边坡、基底符合设计规范,开挖深度不得超过设计底标高10公分。土方转运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指定地点装车、卸载。土方回填不得碰撞工程结构,回填土方要密实、扒匀。

第三条 工程单价及付款方式

1、土方开挖(包括所有的基础土方)每立方米 元;开挖带内转运(范围在本工程项目小区院内)每立方米 元;用机械直接土方回填每立方米 元;如用机动车内转运的回填土方每立方米加 元;只计取机械开挖带内转运每立方米 元,不再计取回填内转运土方每立方米 元)。必须外运的土方,开挖带外运每立方米 元。以上所有单价为固定单价,工程量以设计图纸尺寸和标高在计算规则的工作扩大面计算土方量。甲方不承担包括税费、协调费及相关的所有其它费用。

2、付款方式:

a外运土方工程完工后 日内结清.

b其它单项工程乙方按甲方要求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 日后结清全部工程款。

第四条 双方责任

1.乙方必须负责当地周边的协调工作,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必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相关证件,守法施工,合法生产。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在甲方根据现场确定的工作时间内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不准在工地上打架斗殴,如发生安全及工伤事故,所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4.甲方一经确定施工,必须明确开挖基线,开挖深度,不得违章指挥乙方机械设备,保证施工现场顺利施工。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指定的开工时间,合理组织机械、人员按时施工,保证按时完成甲方指定的工作任务。

2.施工过程中,如因乙方机械、人员组织不到位,每耽误一天,甲方有权罚款20xx元,罚款按延误时间累计计算。

3.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加价,停工,否则必须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

第六条 其它事项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

发包单位(盖章): 发包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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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页6]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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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条款

(三)按照重置价值确定。重置价值即重新购置或重建某项财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四)按其他方式确定。可以依据公估价或评估后的市价由被保险人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按出险时重置价值确定。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本条规定了流动资产(存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是指从投保月份往前倒推12个月的其中任意一个月的流动资产帐面余额,被保险人可以依据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流动资产(存货)保险金额。流动资产(存货)的帐面余额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按出险时帐面余额确定。

第十二条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本条规定了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被保险人可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应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按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确定。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本条规定了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偿处理方法。

(一)固定资产

1.全部损失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重置价值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2.部分损失

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保险金额与出险时重置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 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

赔款=--------------×

出险时重置价值 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

(二)流动资产(存货)

1.全部损失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帐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帐面余额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帐面余额时,其赔款不得超过到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2.部分损失

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额等于或高于帐面余额,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帐面余额,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保险金额与出险时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 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

赔款=----------------×

共9页,当前第6页1234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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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49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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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陷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七)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9座以下客车:6.00%的年折旧率;农用运输车:12.50%的年折旧率;其他车辆:10.00%的年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15%。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5%。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条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条 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二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在投保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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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管道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0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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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施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268-20xx)和《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等文件,甲乙双方在依法、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维修范围及费用承包方式

1、甲方委托乙方对建设于 污水排水主管道进行维修施工服务;

2、费用承包方式:

二、合同期限

1、本合同签署后7日内乙方进场施工,施工期限为天(另有约定的除外) 。

2、维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三、履行合同条件:

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正式履行本合同。甲方因排污不畅或影响业主安全要求乙方先行施工时乙方应当进场施工。

四、安全防范措施

1.乙方负责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管道施工作业;进场时需向甲方出示具备从事管道施工作业的许可证和现场专业人员本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提供复印件供甲方备案。

2.施工前乙方应当书面告知甲方施工计划,以便甲方监督、配合施工。便于甲方向维修区域业主发出施工通告;施工现场应当充分设置围挡和树立醒目警示标识,施工前做好2号楼底商的出行防护,做好地层降水工作,做好防塌方的措施,对异地堆积的回填土进行覆盖;乙方施工过程中因乙方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当出现重大事故或人员伤害时,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管道施工标准

1、污水管道施工应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68-20xx)、《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的相关规定,对污水管道进行施工及验收,确保施工管道符合上述标准。

六、施工费支付方式

1、本合同工程款:RMB 元,总价款(大写): 元 (小写)元;进场前先由甲方垫资支付工程款的20%(53935.8元)给乙方,乙方需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进场并完成施工。

2、乙方需拿出工程款的5%即: 13483.95元作为维修保证金交付甲方,维保期届满后如未出现质量问题或未发生不履行维修保证义务的情况,即予退还。

七、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对发现的施工问题发出整改通知或提出合理建议;

2、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完工,乙方的施工工艺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或要求时,甲方有权拒绝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3、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暂停施工,采取相应措施并经甲方认可后再行施工。

4. 甲方对乙方使用的工程材料有权查验。

(二)、义务

1、提供现场咨询,在乙方需要时提供该作业面的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供乙方查阅;

2、甲方应提供给乙方施工人员存放工具、材料的库房,并积极协助乙方解决施工人员遇到的问题;

3、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监督检查。

4. 协助乙方处理涉及到业主的事务

八、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施工相应的作业面及相关资料;

2、对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要求可以否定

3. 要求甲方提供水、电、排污接入点。

(二)、义务

1、应当具备相关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及企业资质;

2、乙方施工中应认真遵守国家及北京市对施工安全的有关规定、技术要求及操作规程;

3、乙方操作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如乙方维修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作业中应当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5、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借用的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施工完毕后制作竣工资料在完工验收时交给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转包。。

九、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无故中止合同,一方无故终止合同如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合同总额10%违约金;

2、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合同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合同总额10%违约金;

3、乙方施工人员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乙方应及时调整合格人员上岗;

4、因施工管理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丢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方为有效。,

十、合同生效与终止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2、 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向违约方追偿相关损失。

3、污水管道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进入维保期,维保期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它约定

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附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乙方提供的招投标文件,施工方案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 址: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电话:

年月 日 电 话: 年 日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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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房屋拆除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3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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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贯彻安全、快速、经济、扰民小等原则,编制时好拆除作用的规划,,房屋拆除施工合同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在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拆除施工合同范文,感谢您的欣赏。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范文一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对____县城关

第二小学院内一栋教学楼进行拆除。经双方协商,为明确双方职责,保证拆房工作顺利进行,签订合同如下:

一、 拆房工程项目:

1、 拆房工程范围:

2、 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按本合同确定的单价结算。

二、 合同价格:

确定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 80.00(捌拾) 元平方米,合计总人民币48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

付款方式:

由乙方先行垫资,________年内付清。

三、 合同工期:

1、本工程自月日开始拆房,拆除工期自拆迁时间确定后,____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的在签订合同时另行协商。

2、 施工期间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可另行协商延长工期。

四、 拆房要求:

1、 乙方承揽的拆除旧房范围必须根据合同确定的红线范围内及甲方指定的实施拆除作业,包括所有建筑、构筑物及一切设施,拆至原房屋基础底止,并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处理。

2、 房屋拆除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报管理单位审批备案;应落实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花名册并报管理单位备案;乙方在拆除现场必须设置现场办公室,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和安全职责。

3、 乙方在拆除房屋时要始终贯彻安全

第一的方针,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要现场指挥拆除作业,如有事离开时,必须有12名施工管理人员(持有上岗证)留在拆房现场指挥拆除作业。

4、 拆除工程现场必须设置围护封闭。在____区主要路段、交通要道两侧,围护高度不得低于2.5米,围护应做到清洁整齐、无破损,不得有碍市容观瞻。拆除工程二层以上必须搭设脚手架,在____区主要干道两侧和居民住宅周围进行拆除工程,必须采用钢脚手架和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形式,必要时搭设防护隔离棚。

5、 乙方从事拆房工作的人员参加人身安全保险,保险单送管理单位效验备案。无保险者一律不得拆房。

6、 乙方必须首先对种类窖池、水池、水井及电线、电缆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障碍物进行清理或清除,并设置明显的警告牌,清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拆房施工现场的安全。

7、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头全帽,脚穿劳保鞋,高空作业不准疲劳作业并应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不准酒后从事拆除作业。

8、 拆除工程作业一般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不得立体交叉拆除作业;拆除时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后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栏杆、楼梯和楼板、脚手架应与同层次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

9、 做好现场文明施工,房屋材料必须堆放整齐,周围道路沟管畅通,不准乱占马路和人行道,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制度,瓦砾杂物不准散置马路,要每日清铲干净。

10、 从承接拆房施工任务至拆房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前,乙方对施工现场负全面责任。乙方在拆房过程中如出现拆房人员或其他人员人身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

1

1、 拆房施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准行凶斗殴,不准聚众赌博,不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五、 违约责任:

1、 乙方承接的拆房工程不得转包,如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经济和法律的全部责任。

2、 甲方交付乙方单体建筑物(构筑物)被拆房屋钥匙后,乙方应立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如果乙方三天内不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甲方扣除违约金1000元;如乙方七天内不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甲方扣除乙方违约金3000元外,并可另安排施工队伍进场施工,所需拆房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代表:

(签字盖章) 乙方: 负责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范文二

甲 方(发包方):

乙 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拟对亚广北、景X北建设涉及吴家营社区部分房屋拆除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亚广北、景X北建设涉及吴家营社区部分房屋拆除工程

工程地点:亚广北、景X北建设涉及吴家营社区

工程内容:按甲方指定范围,拆除场地上全部原有建、构筑物及设施;

二、工程拆除范围及要求 拆除范围及主要内容:亚广北、景X北建设涉及吴家营社区 部分房屋。拆除要求:指定范围的地面建筑、设施全部拆除,渣土进行现场填压并平整场地。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____市房产管理局下发文件昆房92号文关于对房屋拆除有关文件执行并不能将本工程分包、转让给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合同工期

开工工期按甲方要求进行,按照甲方的要求拟行拆除工作。

四、合同价款、支付及工程工期

(1)、乙方以工抵料,协议签定后乙方需向甲方预付补偿款5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工程进行十天后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尾款 元(人民币大写: )。

(2)、工期为____日历天。

五、工作和责任

⑴、乙方应办理拆除施工合同许可证和有关部门的许可手续; ⑵、乙方应编制施工组织计划,报有关部门批准、并严格遵照执行;

⑶、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及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及时组织工程人员、机械设备等就位;

⑷、乙方应做好拆除房屋前的断水、断电、断煤气等工作;

⑸、乙方应确保房屋拆除的安全文明施工及施工管理;

⑹、乙方应做好临近建、构筑物及地面、地下留存设施、植物等的保护工作,做好临街面、施工现场内的各项安全施工及防护措施,做好施工中的安全消防措施;

⑺、乙方工程中的一切设施损坏责任、安全事故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⑻、乙方应做好施工中的防尘、降噪措施,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应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因甲方责任而造成工程延期的,合同工期顺延。

2、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未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拆除工程内容的,乙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影响工程进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双方协商不成,自向当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八、其它

1、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方各贰份;;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至乙方支付甲方补偿款之日终止本合同。

甲方:(公章)经办人:乙方:(公章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办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范文三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西横有一至三层多栋旧房需要拆除,经双方共同协商,甲方现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一、拆除范围及要求:

1、____县西横 号至 号旧房需要全部拆除。

2、清运整过拆除的建筑垃圾,平原地面。

3、砌筑拆除旧房前面的围墙,长约32米,高约2米,墙体为18眠墙(不含粉刷)。

4、自进场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工。

二、拆除费用:

整过房屋拆除的建筑材料归乙方自行处理,砌固围墙,清运建筑垃圾,甲方另补乙方人工费、清运费围墙等工资款叁万玖仟元整(39000.00元)。

三、甲方责任:

1、甲方必须切断各户进户水电、外场通讯、煤气管道。

2、派一至二名工作人员监督,乙方施工及过往行人、车辆。

3、处理好相邻关系。

四、乙方责任

1、乙方在施工中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2、拆除的建筑材料统一堆放,不得阻碍交通。

3、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

五、付款方式

整过房屋拆除完毕,甲方预付乙方 元,工程全部完工后,余款一次性结清(无税票)。

六、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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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建设工程包人工包机具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8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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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

二、承包方式及范围:

1、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机具、包工期、包验收,乙方自行提供乙方承包范围内所使用的一切机具、设备、移动电缆。

2、承包范围:本项目工程施工图及设计变更中所包含的所有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安全防护工程、砼工程。

3、乙方提供的辅料:对拉螺杆、梁卡、铁丝、钉子、双面胶、封口胶、套管、砼套凳、内撑、虾扣、手套、雨具等低质易耗品。

4、乙方的辅助用工:

配合甲方分墨放线、施工管理及复查;

搭拆四口五临边、人行通道口安全防护棚;

周转材料的维护、保管;

卸料平台安装和拆除;

结构尺寸误差20以上的剔打;

不同砼标号间的钢丝网隔断或后浇带钢丝网割断;

刷脱模剂。

外架标杆刷漆。

水电、消防、放线孔预埋盒安装、拆除;

外架爬梯搭拆及临时检查楼梯搭设;

乙方所用材料的上、下车、周转及分类堆码、人工二次及多次转运;

爆模后的砼清理干净后重复使用;

楼层泵管加固,地锚埋设;

天棚望板砂磨;

管道安装、拆除、楼层除渣,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5、乙方自备的机具、材料、设备自己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甲方概不负责。

三、工程工期:

乙方必须在60天内完成七星楼主体工程施工,45天内完成踏步、平台及锚杆挡土墙主体结构的施工,二次结构施工工期以满足甲方现场要求为准。

四、工程质量:

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变更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并且各项工序必须通过质检站、建设方、监理方和施工方的验收,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损失概由乙方负责。如在施工中不听指挥,不严格把好质量关,甲方有权进行罚款和辞退,罚款从乙方当月工资中扣除。

甲方提供的木模板,乙方须按甲方指令进行合理配置,严禁浪费。甲方将按1层柱模和2层梁板模的标准进行配置,如有损坏,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能进行更换,如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切割木板,甲方将按模板原价的双倍进行罚款。乙方配置好模板后,一律不准将圆盘锯放在楼面施工作业区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开出的配合比配料,严格控制水灰比、坍落度,如在施工中,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操作施工,造成板厚度不够、超厚、平整度不够、板面开裂、蜂窝、麻面等一切费用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结算办理:

1、计算方式:以所浇筑的砼立方量综合价进行计算。

2、计算单价:有模板部份按综合价160元/3,无模板部份按综合价50元/3。

3、以上单价为综合价,此价格已包含的内容有:

1)综合脚手架、外脚手架搭拆,模板安拆,砼搅拌、振捣、收面、养护等工序;

2)四口五临边、安全文明施工、挂安全网、钢管刷漆、人工二次及多次转运、乙方自用的卸料平台安拆、防护用工等;

3)乙方提供的辅料、辅助用工、施工机具、搅拌站搭拆、蓄水池砌筑等。以上项目乙方不再另行计费。

4、如乙方未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工,甲方将按结算总价的90%支付工程款。

5、因甲方需要的计时工,乙方必须给予配合,甲方按60元/天按实签证。若乙方不配合,甲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对乙方进行双倍罚款。

6、乙方所有承包项目施工完毕,并且通过验收后甲方一月内和乙方办理结算。

六、付款方式:

1、每月按工程进度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支付80%,乙方进场应向甲方提供所有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每月向甲方提供发放工人工资清单备案,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2、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付清所有工程款。

如乙方在收到甲方拨付的工程款后不按实发放给工人所造成的责任和事故由乙方负责。

七、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必须定期对工人组织安全学习,严格要求工人按照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施工,如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整改后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或甲方对乙方的安全、质量隐患的处罚,乙方必须全额接受。如在施工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八、违约责任:

上述条款双方均须无条件执行。如有违反则视为违约,同时认定该方为违约方,另一方为受害方。

受害方可书面提出处置请求,违约方将依照处置请求赔偿对方损失。赔偿落实后视为处置完毕,任何一方不得再以该违约行为提出异议。

处置请求须经双方负责人及当事人签字方可生效,赔偿限于受害方直接经济损失部分。

如相同问题违约次数达到3次则受害方随时可以提出合同解约,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____公司乙方:

法人代表负责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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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工伤保险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9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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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20__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__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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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46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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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

基本条款 保险财产 第一条 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 (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向他人租赁、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一)项所列财产,保险人予以承保;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有价证券、票据、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所销售的商品; (五)烟酒、食品(米、面除外)、药品、化妆品; (六)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像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七)移动电话和便携式电脑; (八)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 (九)被保险人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十)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二)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或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无论内在或外来)、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前述人员勾结、怂恿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虫蛀、鼠咬、霉烂、变质、自燃、自然损耗; (六)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七)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年、3年、4年、5年五档,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一,并记载于投保单和保险单中,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本保险按份出售,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5元,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2元人民币,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5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财产的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但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三)在保险责任期间,如投保人增加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增加,增加额为增加、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减少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八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如投保人购买一份本保险,保险人按每年每份保险28元人 民币收取保险费,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年保险费为16元人民币,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项下的年保险费为12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人收取的年保险费总额为单份保险的年保险费乘以投保份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及责任 第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 (二)投保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开始生效;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房屋变更用途、保险财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七日内通知保脸人,在保险人办理同意承担保险责任的批改手续后,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四)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五)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同时向当地公安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查翻处理; (六)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且被保险人没有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 (七)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亦可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一)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发票、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等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据和材料; (二)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并依《保险法》有关规定支付合理的施数费用; (三)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 (四)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的损失按以下原则处理: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则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两份以上(含两份)十份以下,则最高赔偿限额为投保份数乘以人民币3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十份以上(含十份),则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元; (五)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两年内,如其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或不提供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单证,即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益处理; (六)从保险人书面通知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不领取赔款,也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益处理。

附则 第十一条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若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本合同,经保险人同意后,本保险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有冲突,以如下序号在前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解释为准: (一)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二)保险单; (三)保险条款; (四)投保单。 第十三条 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顺序处理: (一)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保险人的经营机构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如上述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条款 特别提示 第一条 本特别约定条款是华泰居安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家庭版)的备选条款,投保人可在购买基本保险的基础上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如果投保人同时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则基本保险条款 和特别约定条款共同构成构成本保险的条款。 本特别约定条款只能和基本条款结合使用,单独使用时不发 法律效力。 保障金的确定 第二条 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时,可以选择缴纳保障金的形式。 (一)如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为1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总额为一份本保险应缴纳保障金乘以投保份数。

第三条 保障金应一次性缴纳。

给付金的确定 第四条 在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后,不论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多少,不影响投保人领取给付金。 第五条 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1933元人民币; (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1195元人民币。 第六条 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1933元人民币; (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1195元人民币。 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的确定。

第七条 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投保人要求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的,应在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到本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但投保人只能要求按份退保或退保全部份数。

第八条 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半年以下的,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一对应的手续费); (二)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含半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1 X保险天数X .3%一对应的手续费); (三)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含一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1 X保险天数X ..6%一对应的手续费); (四)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含两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1 X保险天数X .73%一对应的手续费); (五)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含三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1o x保险天数X .83%一对应的手续费); (六)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含四年),给付金= 退保份数X(1+1o x保险天数X .9%一对应的手续费)。 给付金的领取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给付金只给付给投保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第十条 投保人在领取给付金时,须携带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如投保人委托他人代理领取给付金的,代理人代为领取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如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丢失,投保人应及时到保险人经营场所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手续办理之前,如给付金被冒领,保险人不负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及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人坐落于_______________下该财产的保险。

保险财产项目

保险金额

特别约定

房屋及其他附属设备

其他保险财产

(见条款第二条二、三、四项)

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

(应分别列明财产名称及金额)

保险金额合计人民币

保险费率:每千元 元 附加盗窃险:每千元 元

保险费:人民币 $

自 年 月 日 时起

保险期限: 壹年

至 年 月 日 二十四时止

承 保 记 录

签章 登记 会计 复核

保险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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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土方开挖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1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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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新校区图书馆项目土方开挖施工工程发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责任,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该项工程基础土方开挖施工任务,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平等、互惠、自愿的前提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新校区图书馆土方开挖工程 工程地点:西安市北郊草滩大道以东,河滨路以西,留园路以北, 央湖北路以南。

工程承包范围:

在甲方指定的项目位置,甲方提供开挖土方的范围,由乙方开挖,项目范围内符合甲方图纸要求的土方含承台土方,包括土方开挖、运输、堆放、平整(不包含人工平整)。

二、 质量标准:

1、土方开挖工程均按设计要求及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2、按照甲方现场管理人员要求进行施工。

3、中间工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三、 合同工期:

工期从20xx年9月18日至20xx 月 日。

四、 结算方式:

开挖及处置堆放每立方米土方叁拾元整:(包含土方运输及处置堆放场地)一次性发包(不含税收)工程量以开挖图纸结合实际放坡以双方现场实测核定为准。乙方应在分包工程全部完成7日内.持甲方验收资料向甲方负责人申报完成,甲方负责人确认验收达到合格后视为完工.

五、 付款方式;

在土方工程全部竣工,甲方负责人确认验收达到合格后15天内付清乙方工程款。

六、 安全施工: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施工规范要求,乙方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清理现场及道路抛洒土,冲洗道路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工程质量事故和人身安全事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负。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确定的质量要求与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施工,保持现场街道卫生整洁。

八、双方责任:

1、乙方负责基坑整平, 修整变坡、坑底标高控制,部分地段机械无法进入的,人工配合开挖等一切质量要求。

2、乙方要认真考查施工现场,充分考虑到工程施工中各种因素的影响。

3、乙方施工过场中若场内外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和费用,因乙方施工造成甲方桩管损毁的,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

4、施工时,乙方应采用大、小挖掘机配合施工(小挖掘机挖承台)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土方运输沿线的清扫或清洗由乙方负责协调并承担由于土方运输而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6、乙方不得在甲方的场地斗殴、惹是生非,一切要听从甲方现场人员指挥。否则甲方有权随时取消与乙方的合同关系,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开挖任务: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与乙方的合同关系。

九、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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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弱电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1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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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甲乙双方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公司弱电工程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方式: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

二、乙方承包范围

完成报价表中所包含的全部内容,满足设计使用功能。

三、合同价款

本项目合同包干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四、工程工期

开工日: 年 月 日;

完工日: 年 月 日。

乙方根据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实际施工工期的变化,按照甲方的要求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方案。在合同约定的完工工期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及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五、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主要设备进场经抽检符合要求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约 %,人民币 元定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将余款结清。

六、甲方责任及工作

1、甲方应提供乙方正常进场施工的工作条件,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组织协调工作。

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用电接口,电源容量由乙方提供需要数据,乙方挂表计量,费用由乙方自理。

3、在设备安装、调试开始时,甲方即派出熟悉计算机应用的操作人员,以掌握弱电系统整体情况。

4、甲方负责组织本工程施工图纸答疑工作,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支持。

5、接到乙方的验收通知后,甲方应积极配合并承担规定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按时参加验收工作。

七、乙方责任及工作:

1、乙方必须保证严格按照报价表中规定的设备品牌及型号提供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材料及设备,验收时如发现乙方所购材料及设备与附件报价表中的品牌或型号不相符的或有瑕疵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及费用损失。

2、甲方负责提供施工用电源接驳位置,但到具体用电作业区的接线及计量表由乙方自费接驳、安装。

八、竣工验收

1、乙方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并符合本合同要求后,通知甲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2、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符合本合同要求,乙方清理好场地可办理场地移交,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为竣工日。

九、工程保修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合同要求并将工程、资料全部移交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保修期为二年,保修期内由乙方保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十、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当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手写涂改双方未同时盖章无效;在甲乙双方履行完各自义务后自行终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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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页2]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运输,保险,全文共 12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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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 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内货物运输险投保单

编号:_______

我处下列货物拟向你处投保国内货物运输险:

┏━━━━━━━━━━━━━━━━━━━━━━━━━━━━━━━━━━━━━┓

┃被保险人 ┃

┠───────────┬──────┬──┬────────┬──────┨

┃标记或发票号码 │保险货物名称│件数│提单或通知单号次│保险金额 ┃

┠───────────┼──────┼──┼────────┼──────┨

┃ │ │ │ │ ┃

┠─────────┬─┴──────┼──┴────────┼────┬─┨

┃运输工具(及转载工│ │约于 年 月 日 启运│赔款偿付│ ┃

┃具) │ │ │地点 │ ┃

┠─────────┼────────┼─────┬─────┴────┴─┨

共3页,当前第2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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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港口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招投标,全文共 11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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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编号:

港口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工程名称:

招标单位:

年月日

目录

第一卷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投标须知

第三章合同协议

第四章合同通用条款

第五章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卷

第六章技术规格书

第三卷

第七章投标文件与保证书格式

第八章工程数量报价表

第四卷

第九章自然条件与勘测资料

第十章施工图纸

第一卷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全称):

1.为兴建(项目名称)工程,(业主名称)决定(或委托我单位)对(合同工程名称)工程施工进行招标。经资格预审合格,现邀请贵单位参加投标。

2.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

(1)工程概况:

(2)招标范围(或分标情况):

(3)主要工程量:

(4)工期要求:

3.贵单位可凭本邀请书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招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或查阅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每套收取工本费人民币元,不予退还。

4.贵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出具一笔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投标保证。

5.现场考察定于年月日时进行,届时请自行到(详细地址)集中。

6.标前会议将于年月日时在(详细地址)举行。

7.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为年月日时,请将投标文件送达(详细地址)。对迟到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将不予接受。

8.我单位将于年月日时在(详细地址)公开开标。届时,投标人须选派代表参加。

招标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第二章投 标 须 知

一、总则

1.工程概况

(1)工程概述:(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和招标范围及现场条件等。)

(2)主要工程数量:

(3)工期和质量要求:

2.建设依据和资金来源

(1)建设依据:

(2)资金来源: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邀请书只发给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当采取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而未进行资格预审时,可进行资格后审,各投标人必须按要求报送资格后审资料)。

(2)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所提供的资料,特别是提供将承担本工程的具体施工部门的资料。

(3)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联合投标时,其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联营人应签订联营协议书,并应共同委托一个牵头人为联营体代表,代表联营体在投标、签约和履行合同中承担义务和法律责任。联营协议书的内容应包括联营体的组织机构及各方的义务和责任,联营协议书副本应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②为了明确联营体代表的法律地位,联营体各成员应出具授权书,授权书由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提交招标单位。

(4)一个投标人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包括联营体)对本工程的投标。如果出现此类情况,与此有关的投标将被拒绝。

(5)投标人必须对整个招标范围进行投标,只对其中的部分工程投标者,将不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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