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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供应商选择的原则是什么(汇编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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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远方风雨兼程演讲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8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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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望远方一望无际的戈壁滩,面对路两边茂密的荆棘丛,指定要风雨兼程,唯有披荆斩刺永不言败,才能使戈壁滩开出鲜花,才能笑到最后。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选择与目标,我都必须向远方前进,一路注定风雨兼程,但我们只有不哭,命运之神才会笑到最后。

纵观古今,唯有你是真正氤氲在水墨中的奇女子。你是名动天下的昭君公主,那红香消断的泪痕,菊花般孤高的傲世风骨,终是进入了漫漫黄沙。你选择了远方,选择了和亲,在这坎坷之途你便只顾风雨兼程,即使身在异乡,孤苦无依,你用自己的坚持与信念,带着爱国情怀终是为国家创造了国泰民安的奇景,这一切都是用你的顽强与信仰换来的,于是你的命运迎来了笑颜与辉煌,你的名字终是被载入史册。所以说,只有不哭,只管风雨兼程,在远方途中终会见得命运微笑。若是昭君在匈奴之中整日自暴自弃,无所事事,我们又怎么记得她。正所言:你若不哭,命运便笑。

远方是自己选择,而我们注定在风雨中成长,正如那舞台赢者邰丽华,她是天生的舞者,可是不幸的降临,梦想的破碎,事业的跌落,让她疲惫不堪。可是她没有就此放弃,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她不哭不闹不放弃,坚持梦想,终成舞台赢者。她坚信:我若不哭,命运便笑。

远方是我们自己的选择,就是我们一生的模样,或许有圆,有满,有空,有缺,这些是我们注定要经历的磨难,唯有远方之途,披荆斩棘,只有不哭,命运便笑。

远方是一种选择,一种梦想,是心灵的寄托,但心灵的不哭并不是强笑欢颜。再看今朝,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的压力,我们早已被风霜吹凉了热血,曾经引以为傲的知识被抛到脑后,面对他人的指责,嘲弄我们早已无力反抗,只能强颜欢笑,一事无成。“不哭”并不意味着无奈的笑颜,那是在风雨兼程中心灵的笑颜。所以说,当代青年的我们在风雨兼程之中亦要顽强乐观,你若不哭,命运便笑。

手执韧笔,静坐考场,这是残酷的竞争,就如鲤鱼跃龙门,既然选择了远方,唯有风雨兼程,才能自信于此,于是鲤鱼一跃成龙,注定了一生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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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针织纺织品购销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1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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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合同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民法典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

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

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

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

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

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

如一方确因发生《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

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

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

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

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

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

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

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

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

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

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

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

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

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

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

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

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

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

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

“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

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

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

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

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

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

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

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供方盖章: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电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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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后勤集团公司新一轮员工竞聘指导原则及操作办法_竞聘指南_网

范文类型:竞选稿,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后勤,企业,职员,全文共 11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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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集团公司新一轮员工竞聘指导原则操作办法

一、指导原则

1、参聘人员范围参照《后勤集团公司新一轮中层管理岗位竞聘方案》;

2、在现有部门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各职能部门、实体单位一级、二级员工岗位级别设置数不变,并以现有岗位编制为基础编报岗位职数;

3、在不突破聘期及年度总人工经费的前提下,三级及以下岗位级别设置以基本稳定、微量调整为原则由各实体制定方案,报人力资源部批准、投资财务部备案;

4、原则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原实体优先安排正常上岗,因工作需要重新竞岗的,在坚持双向选择、公平竞争的原则下按规定程序办理转岗手续;

5、如确因部门结构调整需要变更或新增岗位级别,请各职能部门、实体单位在1月5日前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由集团公司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操作办法

1、此次员工竞聘以职能部门、实体单位为具体操作部门,竞聘岗位为一级、二级岗位,三级以下岗位以各职能部门、实体单位自行负责,后勤集团公司竞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工作;

2、各职能部门、实体单位需在1月8日前向人力资源部(209室)上报岗位职数、级别及要求,集团公司将在1月9日上网公布;

3、职员岗位竞聘者请填写《宁波大学后勤集团公司职员岗位竞聘表》,竞聘上岗;

4、岗位报名及双向选择截止时间为1月13日下午16:00止,报名表交至所聘的职能部门、实体单位,由所在部门管理层及分管领导选择聘用人员,并在结束后将报名表交由人力资源开发部备案;

5、1月14日下午13:00前上网公布空缺岗位,未竞聘上岗人员及有空缺岗位部门可再次双向选择,二次双项选择截止时间为1月15日下午16:00;

6、三级及以下岗位根据指导原则第3条,将职数、岗位数及名单报后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7、竞聘工作结束后,请各职能部门、实体单位按表三形式在1月16日前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209室);

8、所有竞聘的程序、内容、表格下载将在后勤集团公司网上及时更新,敬请留意。

三、请各职能部门、实体单位的负责人将此次竞聘工作的具体操作方法告之所属单位员工;

四、对此次竞聘未正常上岗的员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五、在新一轮聘期内,集团公司将进一步细化各类员工的薪酬管理办法,原则上各个岗位的级别标准不作调整,更多地利用效益奖励来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六、各职能部门、实体单位对现有岗位级别的描述可有跨度,最高不超过岗位的最高级别,以便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岗位级别,并给职员发展留有一定空间,集团公司对日后岗位级别调整将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七、如有其他特殊情况请各职能部门、实体单位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集团公司办公会讨论。

宁波大学后勤集团公司竞聘工作领导小组

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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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选择远方风雨兼程演讲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8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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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祈求不平凡,如果远方呼唤我,我就走向远方。

一个人总要有梦想,有了梦想,才会去放飞梦想、追逐梦想。我不甘被困在只属于自己的小小的世界里,眼界似井底之蛙一般狭小。为此,我决定离开自己舒适、温暖的家,走向远方,去开拓视野,增长见识。

于是,我整理好行李,背上行装,朝着远方出发了。

我走呀走,走呀走,一条激流翻滚的河流挡住了我的去路。我一下子愣住了,不知该如何渡过。忽然,迎面走来了一个老者,鹤发童颜,神采奕奕。老者问我:“小朋友,你要到哪里去呀?”我怯怯地回答:“老爷爷,我想去追求自己的梦想,朝着远方不断前进。可眼下这条小河挡住了我的去路,小河上又没有桥,我……”老者捋了捋长长的胡须,睿智地说:“只要你拥有坚定的信念,坚忍的性格,这一条小小的河流又怎能阻挡你的步伐呢?记住,你不要去想是否成功,既然已经选择了远方,就要一直坚持下去。”说完,老者高深莫测地一笑,便离开了,只留下一道长长的背影。我细细品味着老者的话,觉得很有道理,是啊,漫漫人生之路,怎会不遇到风雨?只要我们坚强、勇敢、永不言败,风雨就像纸老虎,不堪一击。我下定决心,扎好裤角,把脚伸到了水中。“咝”真冷!冰冷的河水刺激着我的皮肤,像针扎似的,很疼很疼,全身的血液都好像在瞬间凝固了。我暗想:我不能放弃,就像那位老者所说,我已经选择了远方,就不能够在中途停下脚步。我继续向前走,但河水的冲击力将要把我击倒。渐渐地,水已经淹到了我的膝盖。我在河里拼命地站稳脚跟,一步又一步艰难地迈着。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我成功到达对岸了,我朝我的目标又近了一步。天空很蓝很蓝,不带一丝瑕疵,就像我此刻的心情一样。

人生就是如此,需不断去追逐。在走向远方这一条艰难的道路上,挫折伴你行。相信吧!雨后的彩虹会更加绚烂,人生因挫折而美丽。是男儿总是要走向远方:走向远方,是为了让自己活得更自在;走向远方,是为了让自己的人生更精彩;走向远方,是为了让生命更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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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日常着装礼仪基本原则_个人礼仪_网

范文类型:礼仪,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7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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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着装礼仪基本原则

个人而言,礼仪表现在举止文明、动作优雅、姿态潇洒、手势得当、表情自然、仪表端庄等。今天小编主要给大家分享日常着装礼仪基本原则,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礼仪差异

(1)应承认中外礼仪和习俗的差异。

(2)在涉外交往中,对于类似的差异性,特别是中国与交往国家之间的礼仪和习俗的差异。最重要的是理解,而不是评定是非,鉴定优劣。

礼宾序列

也被称为礼宾次序或礼宾排列。它指的是根据国际惯例和本国惯例,对于应邀而至的众多国家、团体或个人的尊卑顺序,所进行的合乎礼仪的排列。

目前,在各国的外交实践中,礼宾序列具有以下五种具体安排。

(1)按照来宾的职务高低的顺序进行排列。

(2)按照外交活动的参加国国名的拉丁字母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3)按照来访国告知东道主该国组成代表团,或是决定派遣代表团的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4)按照有关各方正式抵达活动地点的具体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5)不进行明显的尊卑顺序的排列。

个人形象

(1)仪容是指个人形象的基本外观。

(2)表情,通常主要是一个人的面部表情。

(3)举止,指人的身体动作。

(4)服饰,是人们穿着的服装和首饰。

(5)谈吐,即一个人的言谈话语。

(6)接人待物,具体是指与他人相处时的表现,即为人处世的态度。

个人礼仪

(1)发型得体。男性头发前不会遮住眉毛,侧不盖耳。女性根据年龄、职业和场合梳理得当。

(2)面部清爽。男性每天都应该剃胡子;女性应化上淡妆。保持口腔清洁。

(3)表情自然。眼睛温柔祥和,嘴角略显笑意。

(4)手部清洁。定期修剪指甲,保持双手清洁。女性不应该在正式场合使用浓艳的指甲油。

学习礼仪

(1)掌握礼仪的理论知识。

(2)积极参与礼仪实践。

(3)学习礼仪,最好通过专业培训。

(4)礼仪应善于自省和总结。

(5)学习礼仪应善于向他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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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针织纺织品购销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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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________合同编号:LW-

需方:________签订地点:江苏常州

签订时间:

一、产品名称、_____、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规格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常州市_____委员会_____(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_____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_____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供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号:

编码:需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号:

编码: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常州市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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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党的思想基本原则思想汇报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3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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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党组织: 学习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这一内容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每一个政党都要采取一定的形式把它的成员组织起来,以完成该政党的历史使命和各个时期的具体目标与任务,这就形成了政党的组织原则。《中国章程》明确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而党的纪律是新世纪新阶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证,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条件,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效手段。这些理论知识并不是纸上谈兵,而是确确实实的实际问题。

首先是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形成和发展的内容。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建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者同盟时,就已经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思想。当时虽然还没有明确使用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但他们始终把民主与集中相统一作为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思想实际上已经形成。者同盟和第一国际的组织章程都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思想。列宁在建设俄国布尔什维克党的过程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1920xx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代表大会首次把民主集中制原则载入党章。列宁起草的《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中写道:“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所谓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所谓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二者的辨证关系是:第一,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和前提。第二,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归宿。第三,民主与集中是辨证的统一。民主与集中是民主集中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二者之间既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辅相成。其实质,就是要用政治上的充分民主实现组织上的内在集中和外在统一。

其次是关于党的纪律。腐败问题现在日趋严重,成了群众与党产生隔阂的主要矛盾,而很多腐败问题的根源就是党员在面对各种诱惑和虚荣时,没有清醒头脑,走入了误区。正因为一时的贪念,给社会主义建设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讲自己推入万劫不复之地。所以我们一定要贯彻好党纪党章,不仅是文字上能够复述,更重要的是时刻都保持清醒的头脑,在生活的细节中严于律己,用行动去维护党纪党章。如果不能以党纪作为个人的行动指南,那么对党、对人民、对社会都将带来损害,甚至会对社会的安定和谐带来巨大的破坏。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当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通过老师的讲解,使我加深了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如何来增强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的认识。第一,要积极参加党的活动。实际体验党内生活,接受党内生活锻炼,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不断使自己具备成为党员的优秀品质。 第二,要认真接受党组织的培训。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我们面对的是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所面临的环境比过去更为复杂,挑战比过去更加严峻,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接班人和建设者,我们肩负着更重的任务。所以我们一定要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思想滋长,不断调动自己奋勇向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承担起我们的职责!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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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的一致性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7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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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一致性

众所周知,在买卖合同中各国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立法,主要依据两种理论而各有不同。一种是“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则,如英、法。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应负责承担标的物的风险直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为止。《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第2款规定:“自物件应交付之日起,即使尚未交付,债权人即成为所有人,并负担物件受损的风险。”另一种就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如中、美、德。美国《统一商法典》是国际上最早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以标的物交付决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部法律,它规定:“在合同既未约定又未选择贸易术语的情况下,从交付标的物时起,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自出卖的物交付时起,意外灭失和意外减损的风险移转于买受人。”

我国《合同法》第133条充分反映了两者的区别:“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既两大原则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

一、 关于法律另有规定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除交付外,还需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产权过户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才是所有权转移之时。

1、 特殊动产所有权应随交付同时转移

一般认为特殊动产(主要指车辆、船舶、飞机)的所有权转移也需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包括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该条是将特殊动产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与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一样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而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5条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此外,我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器采取的也是“登记对抗主义”,仅转移占有就足以转移所有权,完成交付,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对于车辆法无明文规定,“举重以明轻”,更应该是“登记对抗主义”。因而在这个问题上,担保法与我国《船舶登记条例》、《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可能是遵循国际惯例的需要)相矛盾,因为《担保法》的起草者忽视了特殊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不同,前者只是起物权转移的公示作用(在法国和日本法,公示只对第三人具有对抗作用,不是当事人内部物权取得的要件,在当事人内部,以意识表示一致

2、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也无必要

各国法律对此有两种立法例:一种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如中、德、中国台湾地区,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另一种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如法、日。《日本民法典》第177条规定:“不动产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依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我国采用前一种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国家对土地和房屋的管理和控制都比较严格,存在大量的禁止和限制房屋买卖及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买卖是被禁止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案例:有的法院为了坚持登记原则,否定交易中房屋实际交付的效力,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交付了房屋、但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认为这种情况下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甚至买卖合同都无效(后一种情况,至少在理论界已经不存在)。在这些判决中,房屋实际交付在法律上的重要意义完全被否定了。我们应该想一想,难道当事人自己所为的交付行为,在民法上都没有效果吗?仅仅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以前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理依据和效果的看法,应该是有问题的⑴。其实对于前一种情况可以直接适用禁止和限制流通物的法律规定,无须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来限制;后一种情况应直接适用效力待定(对于这类合同下文另有论述)的法律规定。

是否会产生善意第三人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通说认为善意第三人制度主要针对动产,对于不动产一般应适用公示公信制度,后者在善意的基础上,还要求经法定登记,本文借用这一概念是为了起到“举轻以明重”的效果),因为不动产不同于文物、武器,一般人很难从表面看出是否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这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房屋的占有人与登记人是一致的,只要查阅登记即可,未查阅而买受当然不为善意(至少有重大过失);另一种占有人与登记人不一致,这又可分为两种,一为占有人为所有人只是未变更登记,若只查阅登记而未查实占有人的不同——既未实地看房,与登记人为买卖合同同理也不为善意,二为占有人只是租用人或借用人,未查阅登记而与租用人或借用人为买卖合同同理也不为善意。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采用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的立法例并不会产生善意第三人问题。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对于房屋若采用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的立法例并无操作上的问题。进一步说,在房屋问题上法律完全可以规定所有权自房屋交付起转移,这也就解决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问题。

为说明法律应如此规定的意义,借用一例⑵:甲和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以约定的价格将其房屋卖给乙。合同生效后,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某日下暴雨时雷电将房屋击毁(属意外事件或称“不可抗力”),问此时房屋的毁损风险由谁承担? 原文中说“一般认为房屋已经交付,风险应由乙承担”,但实质上“由于甲只是向乙转移了房屋的占有,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因此甲的交付义务并没有履行完毕。”也就是说风险应由甲承担。前一观点结论正确,适用法律错误(但符合《司法解释》⑶,该《司法解释》简化了问题,但与立法有冲突,并会产生一些不公平的情况;且该解释原则上只适用商品房);后一观点结论错误,适用法律正确。对于这一问题比较受到认同的观点是“以交付或登记孰先为之者,以其为准。”⑷但该观点也有一些问题,如已变更登记,但仍由出卖人占有,期间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显不公平,而且出卖人是否有过错无论由谁举证都很困难。为解决问题至少要区分是否转移占有,是否变更登记,是占有、使用的风险,还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非占有、使用)的风险,排列组合成8种情况分别加以规定。而采“登记对抗主义”根本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的立法例还有一个大量出现,又难以解决的问题——房屋双重买卖:买方在支付购房款后,已进住(一般进住前会进行一定的装修);在办理变更手续前,原房主又以更高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并办理变更手续。依现有的立法,前一个合同是无效的,买方应搬出并恢复原状。对此王利明教授在《房屋双重买卖的法律问题》一文中也指出“恢复原状在经济效益上是极不合理的。在此情况下,一种最为经济的办法是尽管不承认买方所享有的所有权但对买方提供完全的补救,但这种方式在实践中很难采用。因此,在法律上只能有一种选择,即当第三人主张其所有权,要求买方搬走时,为维护第三人的所有权,则必须宣告原房主与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责令买方搬出该房屋。尽管这种方法从经济效益上讲,要求买方搬出是不合理的,但这是确认并保护因登记而取得的权利所必须采取的方式,否则登记的公信力难以维护。”显然王教授本人也承认目前的做法是无效率的,只是没有更好的选择。而依经济分析法学最主要观点——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应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可见现有的立法是有问题的。另一方面,本例中的买方已进住,第三人至少是应知的,正如本文已论述的“未实地看房,与登记人为买卖合同不为善意”,即使取得了房证,也不应予以保护。王教授认为应予以保护是因为“只要受让人具有正当理由信赖登记内容,便构成善意。不动产的登记将使不动产的权利状态具有外部表征,如果权利人在转让不动产时出示权利证书,因此不发生第三人不知情的“善意”问题。” ⑸而笔者认为公示公信制度仍要在善意的基础上,此善意与彼“善意”的判断并无明显的不同。可以看出,采“登记对抗主义”同样也根本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确认不动产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其意义十分重要。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看,至少在承认实际交付的时候转移所有权对于买受人也就是物权取得人非常必要,因为,买受人这时不论从心态上还是在事实上都是在行使着所有权,如果不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就不能体现法律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的精神,也会纵容恶意的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经济学的观点,法院应以使将来的合同行为更有效率为目的来分配风险的损失,达到这个目的的一个规则是要把风险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的风险的一方⑹,即应有风险最小、成本最低的人承担,这时由买受人承担远比由出卖人承担风险小、成本低,因为买受人从心态上会更尽责,在事实上更方便。另外,坚持这一点也符合“标的物的风险随同所有权和交付转移”这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交付之后不能再让出卖人承担风险,否则对于出卖人也是不公平的(如果标的物这时发生自然灾害的灭失,风险当然应该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依据债权形式主义的观点,风险应该由出卖人承担,这是不公平的)⑺。

关于当事人另有约定

一般认为有约定标底物所有权自某一时日到来之日转移,和约定无论标底物处于何处,买受人付请货款时所有权转移两种情况。

3、约定标底物所有权自某一时日到来之日转移的情况

对于第一种情况依在约定的时日标底物由谁占有又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由出卖人占有,这实际上是占有改定;二是由买受人占有,这实际上是简易交付;三是由第三人占有,这实际上是指示交付。这三种都为现实交付的代替,学说上称为拟制的交付,是交付的特殊形式,所以这种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仍自交付时起转移。

4、约定买受人付请货款时所有权转移的情况

这实质是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制度对刺激消费,活跃市场,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英、美、法、德、日和我国台湾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地采纳了所有权保留制度。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明确规定。而且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已经开始大量采用分期付款买卖,利用所有权保留担保出卖人的价金债权受偿,已经越来越为我们所熟悉。

⑴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

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主要有所有权转移和债的担保两大学说,每一学说又分出几个观点。近来又有将两种学说融合的提法⑻。在两种学说都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将两种学说取长补短,融合在一起是理论界通常的作法。但理论的完善往往因其完善而复杂,使得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从而降低其价值。理论的价值并不在于理论的完善,而在于解决现实的问题并合乎情理;并在这一前提下,应尽量简洁明确。

笔者认为在现有立法下比较合理的解释是:附生效条件的所有权转移是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形式,而担保则是所有权保留的潜在实质。显然,出卖人约定所有权保留的用意并不在所有权保留本身,解除合同也不是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它的真正用意是以所有权保留这种方式作为其获得全部价金的担保。按传统的理论,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取回权,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的,有赎回权。理论上这一过程可以重复多次,徒然降低了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浪费。更重要的是这种合同有诸多不明确和难以明确的地方,如买受人的违约到怎样的程度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取回后已付的价金如何处置?出卖人经过多长的催告期,买受人丧失赎回权?出卖人取回后,标底物的使用费和养护费如何计算和抵消?以及孳息是否返还和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出卖人)是否承担责任等问题?还有如车辆若不确认所有人无法上牌使用,保留所有权就会增加过户的费用等等问题。有的问题无法回避,有的问题只能通过订立详细繁琐的条款来解决,大大增加了订约成本。

下面我们以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出卖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来说明这一合同逻辑上的矛盾。以车辆为例,车辆肇事致第三人损害,使用人不能承担的部分,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补偿责任(实务中经常要求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是错误的)。但这与保留所有权合同的初衷相矛盾,为此最高院不得不作出批复⑼来解决这一问题。

⑵所有权保留合同的本质

如果我们换一角度,只保留这一合同的本质,而剥去其外表,既无须保留所有权,只将标的物作为价金获得的担保,出卖人不会增加任何风险,合同将被大大简化。实际上,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对此已有所体现。该法将包括所有权担保在内的各种担保形式归入“担保权益”类。就所有权担保买卖而言,出卖人享有的是价金担保权益,至于所有权的归属,该法并不关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一章第201条27项对担保权益的概念作出规定:“对于出卖人保留标的物之所有权者,不论其是否已托运或交付给了买受人,其效力仅限于保留了一个担保权益。”故《美国统一商法典》不称所有权保留,而称为价款担保权益。依此观点,并非出卖人之所有权受到限制,实系买受人系受限制之所有权,该所有权受附着于标的物上出卖人担保权益的限制,出卖人所保留者为担保权益,并非所有权⑽;但因各国多已从立法上确认了所有权保留这一制度,从而难以接受这一观念。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所有权保留已实现了所有权构成向担保权构成的转变。就其性质而言,形式上的所有权保留实质属于物的担保,应列入《担保法》而非《合同法》,作为债权新的担保方式。这与《担保法》的现有体例和内容并不发生冲突,因为我国现行《担保法》并非仅规范担保物权,还有债权性质的担保,如定金和保证。

以1999年律考卷四第1题⑾为例,该题是一个相当经典的教学案例,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究其原因是对于标的物风险的转移采用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孳息的归属采用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占有人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理论上并不清楚和完善。如孳息的归属以前采用的是所有权主义;《民法通则》只规定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未规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法承担责任时,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笔者以为所有人当然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但在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又陷入了车辆肇事致第三人损害的怪圈。生活中,普通人就更难理解这些差异。

若作无须保留所有权,只将标的物作为价金获得的担保来理解则非常简单清楚,普通人也完全能够理解。唯一的区别在于价金付清之前,买受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按所有权保留的观点是效力待定合同;按担保权的观点若抵押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则新合同有效 ,原出卖人只能就价金提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请求或要求原买受人另行提供担保。依这一观点原出卖人可通过抵押登记来对抗第三人,不进行登记也有救济途径;依原有观点,则新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不符合稳定交易,促进流转的合同法精神。

⑶关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一个普遍的观点是把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都视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依据是《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简单的从逻辑上分析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我们不仅要出于逻辑上的考虑,更要对其蕴含的利益取舍能否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慎重考虑,才能保持逻辑的统一和法律上的公正与正义的兼顾。因这可能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为减少无效合同,促进交易,合同法特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问题在于很多情况下权利人不可能追认,无权处分人也无法得到处分权,且买受人可依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依赖合同的效力,还有一个买受人的撤消权问题不好解释。现行规定和认识的不妥,表现如下:(一)效力待定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维护交易安全(二)效力待定不利于制裁无处分权人。原因在于犯了与所有权保留合同同样的错误,被其表面现象所束缚,未认识其本质。应当借鉴世界上多数国家以及国际公约的立法,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善意相对人可以通过违约责任制度获得保护。认定无权处分行为为有效行为,不会出现厚此薄彼的结局。对于权利人而言,其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倒是无权处分行为人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违约制裁。由此,反而更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⑿。有学者认为 “如果第三人在交易中行为是善意的,或者无权处分行为因为权利人的追认或转让嗣后取得所有权,该行为也是有效的。” ⒀。但善意取得是以无效合同为前提的,否则善意取得应为继受取得,而不会是原始取得。笔者的观点如下: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有效,但买受人为恶意时,权利人可以恶意串通主张合同无效;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买受人可行使解除权;履行不能的(无处分权人未占有标的物或权利人基于所有权取回),无处分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就避免了善意取得与有效合同之间逻辑上的矛盾。也与按担保权的解释结论相一致,从而进一步论证了这一解释的合理性。总之,“将无权处分行为认定为生效行为,方可获形式上的正当性与实际上正当性。”⒁

通过将无权处分合同区分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依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分析,债权行为是原因行为,物权的变动是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效力和结果不依赖原因行为而独立存在。那么无权处分行为中的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是有效的,而物权行为即物权的变动效力待定。这样即保护了交易的安全,也未损害所有人的利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是否可以得出一个大胆的结论,所谓所有权保留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其实无须存在,或者名不副实。还其本来面目不但逻辑上更加统一,而且使原本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如果这一结论成立,则所有权保留合同其实所有权并未保留,仍是交付时转移。

二、 关于需第三人承运的合同

这里存在一个既无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一般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这与货运单据交付买受人的时间会有不同。一般认为货运单据的持有人视为所有人,交付货运单据视为所有权转移,这样所有权转移就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若把交付单据视为附随义务,则货交承运人时,视为交付,所有权与风险同时转移。出卖人在运输过程中另行支配标的物只是一方违约的问题,这一问题将在下文中解释。但出于效率的考虑,单据可以多次转让,而且实行认单不认人的原则,这不是把交付单据视为附随义务所能解释的。因而,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且需要交付单据的,所有权转移与交付是分离的。

但交付货运单据视为所有权转移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这种观点的前提是将交付单据视为拟制交付,也就是说所有权转移与交付仍是同时的,而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这就与两大原则都相矛盾。其次,出卖人仍享有所有权即可以在运输过程中随时支配标的物,而支配前的风险却由买受人承担显不公平。

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除货交承运人、fob、cif等固定约定外,双方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可能出现通过意思自治将“所有权转移”从交付之中暂时分离出去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运输中(特别是国际贸易的运输),风险转移的意义远大于所有权转移的意义,因而风险转移受到重视和强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只对风险的转移有约定,而未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该公约第69条第1款规定:“在不属于第67条(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和第68条(在途货物风险转移)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买方不在适当的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 第67条、第68条的情况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对此上文已有解释)这被认为是公约采取“交付主义”的根据,原因在于各国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规定差异较大,无法达成统一,这是由于约定造成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的情况。

三、 所有权转移与交付的概念和相互的关系

所有权转移其实是一种意识表示,买卖合同中现实的交付除非有相反的意识的表示(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这时履行的不可能是买卖合同)应推定为一种转移所有权的意识表示,即默示的意识表示,有学者就认为:“买卖之交付别样于借用、租赁,就在于买卖之交付是所有权的交付。” ⒂此外拟制的交付首先是一种交付,同时是一种明示的意识表示,也就是说无论现实的交付还是拟制的交付,同时都有所有权转移的意识表示。

对于交付的定义是指交易中按照约定转移对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既交付标的物⒃。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将其定义为“事实管领力之转移”。这种理解的问题在于:一、“交易”应限定为“买卖交易”,显然借用、租赁等合同中也存在一般意义上的交付——转移占有;二、这种理解将交付限定为现实的交付,而不包括拟制的交付,因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都不是通过物的占有和控制的实际转移来实现的。《法国民法典》虽然被认为采用“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则,但第1604条已经明确规定:“交付是指将卖出物的所有权及占有转移给买受人。”,这说明其已经认识到两者是一致的。笔者认为正确的定义应为:“交付指以转移所有权为意识表示的对物的现实或拟制的占有和控制的转移”,这里已无须限定在买卖合同中,其他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合同如借款合同、定做合同、租售合同与买卖合同一样转移占有既转移所有,因而风险转移的两大原则也是统一的。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由占有人(承租人)而非所有人(出租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更为合理,这是由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在对标的物的控制上,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比出租人更接近所有人的地位,因为出租人哪怕仅仅是监督都是既无权利,也无必要的;在这点上,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实质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因此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第250条:“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的规定应改为“所有权归承租人”。这样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在内涵上就一致了。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所有权转移与交付的分离,既是由于空间的距离造成时间上的滞后,也是为货款支付安全的需要而有意设置的。

四、 关于风险转移的例外

我国《合同法》在第142条对风险转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后,在第143、144、148条对三种特殊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说明。通说认为这是风险转移的例外。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违约,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买受人承担风险,其实是一种强制性的占有改定的规定,视为已经交付,出卖人相当于无偿保管人。第144条规定路货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其实是一种任意性的指示交付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第148条规定出卖人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不承担风险。这种情况下,根本未交付,当然风险不转移。

合同法对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占有人占有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未加规定。有学者认为“返还义务人取得财产出于善意时,对非因其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可以免责。” ⒄物权行为是独立的,无因的,不由债权行为承担,而由履行行为完成。因而,不能因合同的无效而否认占有人在占有期间的所有人的地位,所以无论善意或恶意,占有人同时也是所有人。因此,除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外,风险转移两大原则是可以归一的。

五、 结论

笔者曾试图论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实质上是可以统一的,但确有一些情况两大原则无法统一。在交易形式不断衍生和创新的今天,笔者不敢断言未来不会出现新的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的交易方式。但两大原则一致的范围远应比我们目前的理解大得多,这一现状是人为的割裂造成的。我们在使用某一原则时,只是对此的强调。现代各国普遍采纳交付主义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仅仅因为风险转移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则被认为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其实合同签定后,交换的仅是权利,履行时交换的才是标的物和价金,风险转移之时正是所有权转移之时,仅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客观原因或主观约定使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稍滞后于风险转移的时间。在买卖合同中,认清这一点的意义在于可以厘清众多有争议的问题;可以简化很多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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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纺织品买卖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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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规格 ? ?计量单位 ? ? 数量 ? ? 单价 ? ? 总金额 ? ? ?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常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供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需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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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指定供应商服务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6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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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鉴于:

甲方与 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于 年 月 日签署  国际站《中国供应商服务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约定由甲方购买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元整的中国供应商服务(“__出口通_”版)和增值服务(请在所购买的增值服务前的方框内打勾;如未购买增值服务,无需打勾)。

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服务合同的转让事宜(以下简称“合同转让”)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在服务合同下未履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服务合同内容保持不变。

二. 本协议自合同转让取得阿里巴巴公司同意且乙方通过阿里巴巴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主体资格审查(以下简称“认证”)之日起生效;如乙方未通过认证,则服务合同仍由甲方履行。

三.甲方应协助乙方向阿里巴巴公司提交合同转让申请并取得阿里巴巴公司同意。

四.合同转让所产生的再次认证等费用(如有)均由乙方承担。

五.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双方因合同转让引起的费用支付等事宜。

六.因合同转让发生的任何纠纷,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如因合同转让或因合同转让引起的任何纠纷给阿里巴巴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甲乙双方应共同连带地向阿里巴巴公司承担 责任,负责赔偿。

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服务合同下甲方未履行的权利义务由乙方继受,甲方同意阿里巴巴公司有权删除甲方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可能保留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 信息等)。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阿里巴巴公司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_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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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供应商保密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3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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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甲方)

地址:

供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

地址:

经需、供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目的

甲方委托乙方制造本合约所附《采购附件资料清单》所订的物品,乙方同意制造甲方所提示规格的物品供应给甲方。

二、采购单价

1、《采购附件资料清单》中所记载的采购单价是根据需、供双方的协议而定的,并将其固定一年,每年按实际需要由需、供双方重新协议而修订。

2、当采购报价决定后,乙方应根据甲方所指定的格式、内容,迅速将报价明细提交给甲方。甲、乙双方的法人代表签名认可或委托代理人签名认可(并注明开始生效时间)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的签名不予以承认。

3、采用月结(季结)方式的产品单价一经双方确认,原则上一年不变,只有当生产此种产品的制造成本上浮或下跌达_______%以上(含_______%)时,影响到本合约所订的采购业务而导致甲方或乙方希望修订采购单价时,双方应以书面形式预先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单价修订及实施日期事项(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新单价经双方协商后调整,并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后开始生效。

三、订货

1、正常订货,甲方应按《采购附件资料清单》中所制定的“正常采购周期”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订货,紧急订货则按“紧急采购周期”执行。

2、甲方应在《采购订单》中明确所订物料的交货日期及每次的交货数量。乙方应遵守《采购订单》约定的内容交货,除甲、乙双方事前以书面同意变更《采购订单》的约定内容外,乙方的交货不得与订单的约定内容有异。

3、当甲方向乙方发出《采购订单》后,乙方要仔细审核《采购订单》内容,如质量标准、订单数量、交货日期,确认无误后,正常订货由乙方负责人于一个工作日内签名回传甲方,紧急订货于半个工作日内回签传给甲方。若不按时回传,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_______元罚款,罚款金额从账款中扣除。若乙方对于甲方的订货内容有异议时,于接到《采购订单》后四小时内通知甲方处理。

4、有关制造货品所需的图纸、规格、式样书、样本、技术资料及其他资料(简称“技术资料”),由甲方供给乙方使用。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物品或甲方所借给的“技术资料”提供给第三者或其关系公司制造产品,也不得将“技术资料”贩卖给第三者或甲方的竞争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乙方按照损失金额全额赔偿,甲方有权提出诉讼。当甲方更改“技术资料”时,乙方须将更改前的“技术资料”完整的归还甲方,当合约结束时或甲方要求归还“技术资料”时,乙方须立即归还其所借的“技术资料”及所有副本。

四、包装要求

1、包装方式和单位包装量:按《采购附件资料清单》要求执行。

2、标示要求:按《采购附件资料清单》要求执行。

3、安全防护:按《采购附件资料清单》要求执行。

4、当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方因包装标准与方式不当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须向乙方提出改善要求,双方共同协商纠正与预防措施,若因改善不力导致甲方蒙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按损失金额向乙方要求全额赔偿。

5.若乙方提供的包装物(如胶框)需回收时,在甲方期间,由甲方负责保管,若有损坏,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交货

1、乙方于交货前需填写规范的《送货单》(若无,以《收据》代替),并按照甲方的要求送货至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按照甲方提出的包装要求,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产品进行包装,不能以次充好,以少充多。

3、乙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交货日期如期交货,若因乙方责任导致交货期延迟而影响甲方的生产进度,导致甲方不能如期向客户交货而遭到客户索赔的,乙方应全额赔偿损失。

4、乙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品质要求交货,若因乙方责任导致品质异常而影响甲方的生产进度,导致甲方不能如期向客户交货而遭到客户索赔的,乙方应全额赔偿损失。

5、若为甲方提供材料委托乙方加工产品方式,乙方在加工完成甲方要求的产品后,如有剩余物料或不良物料时,乙方应将余料、不良物料退还给甲方,如发现乙方有料不退还或退还不及时,甲方可取消乙方供货资格。

6、若因乙方供货不及时造成甲方上门提货的,提货费用(包括运输费用、人工费用等)一律由乙方承担,从乙方货款中予以扣减。

六、验收

1、若甲方要求乙方交货时附送交货物品的《品质检验报告》时,乙方应无条件提供。

2、品质验收应按甲方制定的《进货检验抽检方案》、《__________物料检验标准》执行验收作业,如需、供双方检验标准不一致时由需、供双方共同协商、处理,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以甲方的检验标准为准。

3、当物品结构、性能等发生变化而需修正检验标准或供应新物品而需建立检验标准时,由需、乙方共同协商、处理,达成一致时,双方须在检验标准书上签字、确认。

4、甲方对于检查过的物品,确定品质及数量等内容均合乎甲方的要求时,甲方应办理入库手续。

5、未验收或无法验收的物品,如在甲方的生产线上或客户处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则品质责任归于乙方,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6、货物验收入库后,物品所有权从乙方转移给甲方。

7、乙方将加工余料退还甲方后,甲方对退料进行验收作业。若发现有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物料不良时,乙方须承担损失责任。

七、品质保证及不良担保责任

1、乙方交给甲方的货物自第五条交货日起12个月以内,当甲方或检验机构发现有因乙方责任引起的品质不良、数量不足或其他隐藏性问题时,甲方应立即将异常情况通知乙方,乙方负责人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查明确属乙方责任时,乙方须补换不良品、或补送不足数量、或整修不良品、或减价处理给甲方(须经甲方负责人同意)、或赔偿甲方全部损失费用。

2、甲方在加工过程中或检验机构发现乙方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无法加工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货,若批次退货率达到_______%以上,且甲方已加工了多道工序的,乙方应承担此批报废产品的全部加工费用,款项在本批产品价款中或下批产品价款中扣除(扣除后尚不足抵减的,由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若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品质标准,致使甲方作为特殊采购处理的,甲方应将《特殊采购申请单》传交一份给乙方确认、签字,若乙方确认事实则签字确认,确认后乙方产品单价应下浮相关比例(具体下浮比例由双方协商达成)。

3、因乙方责任造成产品需退货的,由乙方在接到退货通知日5天内将货取回,并进行退(换)货、补货作业,若乙方因不良产品量小或距离远等原因而要求甲方代为托运或快递时,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

八、订货变更处理

1、因甲方原因而需变更《采购订单》内容或取消采购订单的,乙方有义务配合作相应的变更。如乙方同意变更,由甲方以《采购订单》方式提出,并在《采购订单》上注明“第______次更改,前订单自动作废”字样。若同意变更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在甲方和乙方进行协议后,由甲方调查实际状况。如确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时,需、供双方协议补偿的金额后支付给乙方。

2、若因乙方原因而需变更《采购订单》内容的,乙方必须按时通知甲方,若因变更而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时(包括延迟交货等),乙方应全额赔偿损失。

3、因任何一方变更导致采购金额变动时,必须由需、供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九、货款结算

1、乙方取得甲方的《材料/半成品入仓单》乙方联作为与甲方对帐、结算的依据。

2、经需、供双方协商结算实行结算方式,若甲方提出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必须提供此种发票才能办理结算(由此增加的费用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在每一个结算日前一个星期内,乙方应将对账单传与甲方财务进行对帐,经甲方核实无误后由甲方财务签名回传。

十、其他须知

1、甲方将定期对乙方供货情况(交期、品质、服务、成本单价)进行统计、考核,如乙方被甲方列为不合格供应商,甲方有权利取消乙方供货资格;若被列入合格供应商,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配合改善,配合改善不力的,甲方可减少采购量或暂停采购乙方产品。

2、甲方对乙方产品提出特殊品质要求时,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尽力配合、满足甲方要求。若实在无法达成甲方要求的,应及时向甲方反馈。避免因此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

3、甲方应将本厂产品要求及时传递给乙方,以便乙方更好地提供满足甲方要求的产品,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

4、当甲方要求乙方提供采购周期、生产能力、最小订购量、公司基本资料等文件时,乙方应无条件向甲方提供真实、规范、准确的文件。

十一、协议修订本合约依据需、供双方具有正式权限的代表者的书面同意才可修订。

十二、协议有效期间

本合约的有效期间是自合约签订日开始,以________年为期。但在期满前________个月,双方均无书面提出异议者,自合约期满日开始,自动延续________年,有关此后的更新亦相同。

十三、协议终止

1、甲方或乙方拟中途终止本协议的,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终止合约。

2、基于前项,即使终止合约,已确定物品的合约仍存续有效。

3、需、供双方发生下列的事由,或判断有其发生的可能性时,双方依据书面通知可终止合约。

(1)违反本合约条款的任何一项,并给对方造成________千元人民币以上损失时。

(2)无正常理由而在期限内确定其无履行合约的迹象时。

(3)一方受到强制执行,或其他法律的处分,或有公司重整、清算手续开始或作破产的宣告时。

(4)发生资金减少、停止营业或业务转让、变更、合并的决议时。

(5)受到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登记取消的处分时。

(6)当甲方证明乙方用金钱、送礼品、请客吃饭等方式贿赂甲方相关人员时,不管有无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皆有权利单方面终止协议,并停止向乙方订货。若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利根据损失情况向乙方提出全额赔偿要求。

4、协议终止的处置:若因协议终止导致任何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由需、供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处理不了的可提报法律诉讼。

十四、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增加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确认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如就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同意以________方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3、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由甲、乙双方签名、加公司印章后生效,由双方各持_______份。

十五、附件

1、《采购附件资料清单》。

2、《采购订单》。

3、《材料/半成品进仓单》。

4、《___________物料检验标准》。

5、《廉洁保证书》

6、《廉政合约》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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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多人握手原则的服务礼仪_个人礼仪_网

范文类型:礼仪,适用行业岗位:服务,个人,全文共 5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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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握手原则服务礼仪

在日常生活中有时候需要与多人握手,在与多人握手时应该讲究顺序。在与多人握手时不注意顺序的话,不仅会让自己比较失礼,还会让在场的人比较尴尬。因此,职场中与多人握手要有顺序。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多人握手原则的服务礼仪,希望能够帮到大家哦!

多人握手原则的服务礼仪

1、多人握手时可以坚持由尊到卑的顺序

需要与多人握手时一般应坚持由尊到卑的顺序,并要跟在场的所有人都握手。如果在与多人握手时坚持由尊到卑的顺序的话,握手时既不能乱了握手的顺序,也不能厚此薄彼。

2、正式场合与多人握手时按照职位的高低来握手

一些比较正式的场合,需要与多人握手时,应该根据对方的职位和身份的高低,由高到低地依次握手。

3、一般场合与多人握手的顺序

有时不是正式场合,而是一般的场合,这时我们可以根据对方的年龄的大小、性别以及结婚与否来依次握手。

4、与多人握手时采用由近及远的握手顺序

与多人握手时有时还采用由近及远的握手顺序。比如,当职场人进入宴会厅时,接待方的人排队在门口迎接。这时,应该伸手与最近的人握手,应该每个人都照顾到,不能采用跳跃式的握手顺序。

5、多人同时握手时顺序

有些场合是多人同时握手,这时也要按照一定的握手顺序来进行握手,但是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握手顺序,在多人同时握手时不能采用交叉握手顺序,这样不仅会比较失礼,还会让在场的人比较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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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选择远方风雨兼程演讲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6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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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什麽能阻挡我前进的脚步?还有什么能动摇我永恒的信念?还有什么能改变我刚毅的性格?

我不再去思索,想的多了,脑就会劳累,心就会疲惫,既然改变不了世界上的任何东西,那么为何不改变我自己,给自己加重,让自己变的坚强。

但从不想自己能否成功,既然迈开了艰难的第一步,就要风雨兼程

前进路上,有鲜花也有荆棘。鲜花不会常开,荆棘不会常伴。遇花时,不要被浓郁的花香所沉醉,远观后,它将定格脑海,化作动力。踏荆时,莫被刺棘划过的伤口而落泪。即使泪水早已迷蒙双眼,不要让它肆意滑落。让泪水淌在心里,因为,我很坚强。

从不去想自己是否能够实现理想,既然已将希望的种子埋在心田,就要耐住寂寞,不怕黑暗。

成长之路,坎坎坷坷。启明星升起前必将经历黑暗,白日里,也难测风雨。黑夜不会漫长,风雨不会常有。黑暗的世界里,不必孤独,举头,有繁星做伴;低头,有虫蚓共舞。光明的日子里,不要惧怕,任凭那风那雨愈加强劲,也永不低下头颅,因为,我很坚强。

从不去想自己的背后会不会有寒风袭来,既然女娲已将我捏造成一位刚毅的泥娃,就要坚守承诺。

狂风暴雨会让我更牢的站立于这片沃土之上;烈火中锤打会让我露出锋利的刀刃。

既然选择了远方,就要不畏艰险,风雨兼程;既然许下了诺言,就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既然选择了坚强,就要大胆去搏,勇敢去闯。

没有什么能动摇我永恒的信念,因为我很坚强。

没有什么能改变我刚毅的性格,因为我很坚强。

没有什么能阻挡我前进的脚步,因为我很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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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如何选择着装_个人礼仪_网

范文类型:礼仪,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16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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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着装

“人靠衣装”, 这是常人都懂的道理。一个人礼仪形象, 着装如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人际交往中, 着装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人的个性、爱好、文化品位和审美情趣, 也体现社会风尚和民族风俗。它是个人礼仪形象的重要体现。那么,如何选择着装呢?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告诉你。

如何选择着装

除一些特殊部门外, 绝大多数的单位或部门还没有统一着装。平时的穿戴, 大都是根据兴趣爱好、职业特点及有关因素进行选择。选择着装要考虑以下因素:

职业角色。这是选择着装的首要因素。不同职业, 对着装有不同的要求。工作性质不同, 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 选择着装就有所区别。蓝领和白领, 领导干部和一般员工, 教师、医生和司机、门卫,在工作中扮演各种不同的角色, 由于工种不同, 着装就有区别。

环境氛围。着装选择要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相配合。普通场合和庄重场合, 喜庆场合和悲伤场合,上班时和下班后, 着装都是有区别的。普通场合穿着大方得体就行了, 庄重场合, 则需要穿礼服性质的服装, 包括西服、中山装或旗袍、西装套裙等。喜庆场合要穿得鲜亮、时尚一些, 悲伤场合就要穿得素雅凝重一些。上班时穿得正规一些, 下班和休假就可以穿得休闲一些。

时尚气候。穿衣要有时尚意识, 公务人员穿衣不应和时代相背离。尽管公务人员着装大体偏向保守,不能要求在着装问题上站在时代的前列, 但也不要落后于时尚与潮流。同时要考虑时令气候, 夏天穿冬装、春季穿秋服的“反季节” 做法很罕见, 但除了服装的季节性以外, 也要考虑服装的色调, 如秋季宜选中浅色调, 冬天宜选偏深色调, 夏天则要选择淡雅色调。

自身条件。俗话说“ 量体裁衣”, 衣服选择要考虑身体条件, 顾及年龄、性别、肤色、形体等因素。公务人员不能追求男穿女服、女扮男装的时髦。着装要与年龄大体相配, 老年人以素淡为宜, 中年人以稳重为佳, 青年人则可以活泼多样一些。个人身体条件也要考虑, 肤色和身材不同, 选择时要考虑对色彩的不同要求, 衣服要合身。

着装的基本要求

文明大方

在正式场合,忌穿过露、过透、过短、过紧的服装。身体部位的过分暴露不但有失自己身份,而且也失敬于人,使他人感到多有不便。

搭配得体

要求着装的各个部分相互呼应,精心搭配,特别是要恪守服装本身及与鞋帽之间约定俗成的搭配,在整体上尽可能做到完美、和谐,展现着装的整体之美。

个性

个性特征原则要求着装适应自身形体、年龄、职业的特点,扬长避短,并在此基础上创造和保持自己独有的风格,切勿盲目追随。

整洁

多么新款的时装若不够整洁,将大大影响穿着者的仪容,无论是上班抑或普通上街的便服,均以整齐清洁为原则。

配合身份

既符合经济原则,又不会给人突兀感。在办公室,太寒酸或太高贵的服装都不宜穿,尤其是千万别穿比上司名贵的服装。与不同身份的人接触,也有不同的穿着技巧,既要配合自己的身份,也要配合对方的身份,这样会有助于彼此的沟通。与性格开朗的人接触,宜穿颜色较鲜明的衣服;对方若是较保守严肃的,应穿颜色较低调、款式较保守的服装;与公司职位较高的人会晤,宜穿较老成的服装,表示成熟个性。

配合环境

着装技巧是懂得在什么场合穿什么服装。日常工作,衣服颜色以清淡为主,款式简单而整齐,给人亲切感。在喜庆场合,切忌用黑色为主色,白色亦不宜。在丧礼上,白和黑均宜,但须全套服装均一致的黑和白,可以点缀其他颜色的配饰,只要忌用红色即可。

配合体型

衣不合身会给人留下可笑的印象,每个人均要明了自己体型的优点和缺点,不要强撑。许多偏胖的女性喜穿窄身衣服,以为可以显得稍瘦及突出一点身材;事实刚好相反,窄身衣服只会令肥胖的人看起来更胖。

配合年龄

穿衣切忌忽略年龄的配合。经常看见一些外表看已三十岁的女性,还穿着有蝴蝶结的服装,或者印满俏皮英文字母的T恤等,给人老天真的感觉。相反,一些只有二十出头的女孩,却经常穿黑色为主调的服装,以为带有神秘感,却把青春都掩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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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着装礼仪原则_个人礼仪_网

范文类型:礼仪,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22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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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装礼仪原则

很多事物都有它自身的原则性,那么你们知道茁壮的礼仪原则是怎样的吗?下面是第一范文网为大家准备的着装礼仪原则,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着装礼仪原则

着装TOP原则

TPO是英文Time place object三个词首字母的缩写。T代表时间、季节、时令、时代;P代表地点、场合、职位;O代表目的、对象。着装的TPO原则是世界通行的着装打扮的最基本的原则。它要求人们的服饰应力求和谐,以和谐为美。着装要与时间、季节相吻合,符合时令;要与所处场合环境,与不同国家、区域、民族的不同习俗相吻合;符合着装人的身份;要根据不同的交往目的,交往对象选择服饰,给人留下良好的印象。根据TPO原则,着装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着装应与自身条件相适应。

选择服装首先应该与自己的年龄、身份、体形、肤色、性格和谐统一。年长者,身份地位高者,选择服装款式不宜太新潮,款式简单而面料质地则应讲究些才与身份年龄相吻合。青少年着装则着重体现青春气息,朴素、整洁为宜,清新、活泼最好,“青春自有三分俏”,若以过分的服饰破坏了青春朝气实在得不偿失。形体条件对服装款式的选择也有很大影响。身材矮胖、颈粗圆脸形者,宜穿深色低“V”字型领,大“U”型领套装,浅色高领服装则不适合。而身材瘦长、颈细长、长脸形者宜穿浅色、高领或圆形领服装。方脸形者则宜穿小圆领或双翻领服装。身材匀称,形体条件好,肤色也好的人,着装范围则较广,可谓“浓妆淡抹总相宜”。

(2)着装应与职业、场合、交往目的对象相协调。

着装要与职业、场合相宜,这是不可忽视的原则。工作时间着装应遵循端庄、整洁、稳重、美观、和谐的原则,能给人以愉悦感和庄重感。从一个单位职业的着装和精神面貌,便能体现这个单位的工作作风和发展前景。现在越来越多的组织、企业、机关、学校开始重视统一着装,是很有积极意义的举措,这不仅给了着装者一分自豪,同时又多了一分自觉和约束,成为一个组织、一个单位的标志和象征。着装应与场合、环境相适应。正式社交场合,着装宜庄重大方,不宜过于浮华。参加晚会或喜庆场合,服饰则可明亮、艳丽些。节假日休闲时间着装应随意、轻便些,西装革履则显得拘谨而不适宜。家庭生活中,着休闲装、便装更益于与家人之间沟通感情,营造轻松、愉悦、温馨的氛围。但不能穿睡衣拖鞋到大街上去购物或散步,那是不雅和失礼的。着装应与交往对象、目的相适应。与外宾、少数民族相处,更要特别尊重他们的习俗禁忌。总之,着装的最基本的原则是体现“和谐美”,上下装呼应和谐,饰物与服装色彩相配和谐,与身份、年龄、职业、肤色、体形和谐,与时令、季节环境和谐等。

西装的原则

1.西服套装上下装颜色应一致。在搭配上,西装、衬衣、领带其中应有两样为素色。

2.穿西服套装必须穿皮鞋,便鞋、布鞋和旅游鞋都不合适。

3.配西装的衬衣颜色应与西服颜色协调,不能是同一色。白色衬衣配各种颜色的西服效果都不错。正式场合男士不宜穿色彩鲜艳的格子或花色衬衣。衬衣袖口应长出西服袖口1—2厘米。穿西服在正式庄重场合必须打领带,其他场合不一定都要打领带。打领带时衬衣领口扣子必须系好,不打领带时衬衣领口扣子应解开。

4.西服纽扣有单排、双排之分,纽扣系法有讲究:双排扣西装应把扣子都扣好。单排扣西装:一粒扣的,系上端庄,敞开潇洒;两粒扣的,只系上面一粒扣是洋气、正统,只系下面一粒是牛气、流气,全扣上是土气,都不系敞开是潇洒、帅气,全扣和只扣第二粒不合规范;三粒扣的,系上面两粒或只系中间一粒都合规范要求。

5.西装的上衣口袋和裤子口袋里不宜放太多的东西。穿西装内衣不要穿太多,春秋季节只配一件衬衣最好,冬季衬衣里面也不要穿棉毛衫,可在衬衣外面穿一件羊毛衫。穿得过分臃肿会破坏西装的整体线条美。

6.领带的颜色、图案应与西服相协调,系领带时,领带的长度以触及皮带扣为宜,领带夹戴在衬衣第四、第五粒纽扣之间。

7.西服袖口的商标牌应摘掉,否则不符合西服穿着规范,高雅场合会让人贻笑大方。

8.注意西服的保养。保养存放的方式,对西服的造型和穿用寿命影响很大。高档西服要吊挂在通风处并常晾晒,注意防虫与防潮。有皱折时可挂在浴后的浴室里,利用蒸气使皱折展开,然后再挂在通风处。 适用交际目的原则

在社会交往过程中,能正确理解并充分利用服饰的社会功能,对于人际交往的有效与顺利是非常重要的,即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选择合适的服饰有助于缩短彼此间的距离,协调彼此间的关系,从而使对方接受自己,达到交际的目的。

美国行为学家迈克尔· 阿盖尔曾经做过一个实验:他以不同的衣着打扮出现在某、城市的同一地方。当他西装革履、风度翩翩地出现时,向他问路、问时间的人大都属于彬彬有礼的绅士阶层;而当他破衣烂衫、蓬头垢面地出现时,接近他的多半是流浪汉、无业游民。这个实验表明了人们总是习惯通过服饰来判别自己可交往的对象。如果一个人的穿着与其交往对象格格不入的话,就会很容易扩大彼此间的距离,并使相互间的沟通出现障碍。因此,如果你想让他人接受你,你就得首先让他人接受你的服饰。如果你的穿着不能为他人所接受,你的言行举止乃至你的一切也都可能很难为他人所接受。

因此,从某种角度讲,穿衣打扮不仅仅是个人的事,也与他人密切相关。人们可以通过合适的服饰让他人了解自己、认识自己,最后接受自己。正因为穿衣打扮主要不是为自己,所以不管一个人是否喜欢打扮,都不能忽视自己的衣着装扮。也正因为如此,人们在选择自己的服饰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喜好,更重要的还要考虑社会的风尚及交往的对象,最终使得自身的着装符合社会交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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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浅谈辞职报告写作几个原则_辞职报告_网

范文类型:辞职信,汇报报告,全文共 22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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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辞职报告写作几个原则

辞职报告又称辞职信、辞职书、辞呈等。它是员工向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实用文体,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企事业单位人才管理和人事工作环节中常用的一种事务性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正常而便捷的方式就是递交辞职报告和批准辞职请求。由此可见,在现代社会人才流动的过程中,辞职报告的写作和求职信一样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辞职报告的写作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一、具体化的原则

从法律意义上说,辞职报告的写作和辞职请求的得以认可,决定着劳资双方现有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体现出当事双方对《劳动法》的充分尊重,劳资双方的相关义务和责任都必须以此为基础来承担或解除。而且,尽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才流动呈现出越来越自由、方便和多元化的特征,但 “慎始善终”仍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道德准则。因此,辞职报告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道德为准则。虽然要求言简意赅,但它在写作时,对相关内容的表达强调具体、清楚、明白。比如,对自己“个性化”请辞理由的陈述就要写得具体明确。这样既可以使自己的离开心安理得、不留遗憾,又是对自己曾经效力过的单位关心和负责的体现。又如,请求离开的时间安排要具体可行,而且要尽量从对方的角度出发来确定离开的时间,同时也注意给自己留下充分的回旋余地。可以由自己提出具体的时间,也可以采用征询对方意见的方式来确定。此外,对自己离开前后的相关工作的安排要具体细致,尽量争取把因为自己的离开所带来的工作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例如,辞职报告的写作中要强调,在辞职请求未获批准以前,自己依然是单位的一员,会站好最后一班岗;会尽量清楚明白地做好相关业务的交接;还会做一回好老师,带一带接替自己工作的新人,把自己在任职期间积累的工作经验和业务资源,例如客户资源、业务网络资源等大方地留在这里等等。

二、情感化的原则

辞职报告的写作和辞职请求的得以认可,充分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相互关心。

对于情感化原则我们不能做庸俗化的理解,它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人性化的原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呼唤人性的回归和人性的美好。“忠厚诚恳”、“诚实守信”、“重情重义”、“善良宽厚”等永远都是美好人性中光彩夺目的内容。因此,用规范化的辞职报告这种形式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实际上就是把一种冷若冰霜的人事更替行为赋予了更多的人性化和情感化的色彩。要达到这个目标,就需要在写作辞职报告的时候,做到以情驭文、以情动人。这种“情”包括了辞职者对单位的感激之情、歉疚之情和关怀之情等等。纵使是一笔带过,也足以让对方感到温暖。其中,“感激之情”主要针对单位给自己曾经提供的业务培训、自己在单位中积累的工作经验、自己在工作过程中所建立和形成的人际关系网络等。对于任何一个辞职者来说,相关的业务经验和人际关系作为一种永久性的“财富”,都是即将离开的单位所给予的,是一种“隐性”的收获,是自己“厚积薄发”的基础,可以使自己一生受益不尽。因此,饮水思源,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提出辞职,借辞职报告的一角抒写自己的感谢之情始终是非常必要的;“歉疚之情”主要是对自己的离开为单位所带来的损失和不便表示由衷的歉意。原单位接受和认可自己的辞职请求,在很大的程度上出于被动,必须用很长的时间和努力来弥补自己的请辞所带来的损失。此外也包括对即将离开的单位的“关怀之情”。不管自己今后要面临多少新的选择,曾经付出过的、曾经得到过的、曾经服务过的、曾经依赖过的,都曾是自己在人生历程中所留下的足迹,岂有不关怀之理?比如说,自己对单位的现状有什么具体看法、对单位未来的发展有什么合理化的建议,以附件的形式写出来,也是体现自己忠厚诚恳和重情重义的好方式。

当然,情感的表现要注意把握好分寸,因为感激之情表达得过于热烈会让人觉得言不由衷,不舍之意表达过于缠绵又会让人觉得虚假造作。

三、艺术化的原则

辞职报告的写作必然要面对“写什么”特别是“怎么写”的问题。因此,这种艺术化的原则首先体现于对辞职报告写作内容的选择。比如就辞职的原因来说,自己之所以请辞,一般都和所在的单位、部门有着或多或少的关系,有些可能还是令人不愉快的。而且对于对方来说,自己的辞职原因可能也是他最为关心的问题。因此,在写作的时候,有些“个性化”的原因不妨写得明确一点。比如在对自己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强调更进一步深造和锻炼的必要性;对自己生活上的困难或者其他方面的特殊情况,而且单位又不能有效地帮助解决的问题可以直言不讳。但有一些原因没有必要直截了当地写出来,比如自己和单位在价值观念上的不同、自己对单位的运作模式和经营方法的批判与反对意见,或者是自己和单位曾经有过的不愉快等。

其次,在具体写作的时候,态度要诚恳,措辞用语要使对方能够接受。如果想借辞职报告来发泄自己的不满或怨恨,那是一种不妥当、不明智的做法。不但会让对方不高兴,而且还可能给自己以后的名声和工作带来不利。如果你实在想一吐为快,可以考虑换一个环境和方式。措辞用语要简洁精炼、委婉动人。另外,在语体的选用上最好是白话语体,语言平实达意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堆砌辞藻,把辞职报告写成为文采出众的抒情散文,这样就难逃卖弄之嫌。

最后要强调的是,不是所有的人都会去选择这种规范的请辞的方式,但是,在结束一段工作经历的时候,尝试着写一份精彩的辞职报告递交上去。也许,自己会从中得到很多意料之外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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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纺织品买卖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3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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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小编收集了纺织品买卖合同范本,欢迎阅读!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民法典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____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____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39;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____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托收承付;

2.款到发货;

3.银行汇票;

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________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编码: 编码: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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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中学作文评语应遵的守语用原则_作文评语_网

范文类型:评语,适用行业岗位:中学,全文共 7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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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作文评语应遵的守语用原则

导语:欢迎来到第一范文网。作文评语是指语文教师或习作导师在阅读完你的作文后,写出的意见建议或感受。是鼓励学生写好作文的重要途径。如果你想找关于作文评语方面的文章,那第一范文网小编以下整理的内容肯定能帮到你:

作文评语作为语文老师和学生之间的一座桥梁,如何使得二者的交流作到畅通无阻是摆在中学语文老师面前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因此,在遵守语用原则的前提下选择使用恰当的作文评语是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

1、美感性原则

苏霍姆林斯基说过:“真正的教育智慧在于教师从来不伤害学生的自尊心,而且经常激发他要要做一个好学生的愿望。”新《课标》指出:“写作教学力求有个性,有创意的表达,根据个人特长和兴趣自主写作。”而作文的评语要尽量做到激起学生的写作欲望,树立起学生写作信心,给学生注入写作的激情,并进而让学生形成颇具风格的挥洒。语文教学室一门渗透美学的艺术,作文评语同样应在遵循美学原则的前提下来促进学生写作的进步和心灵性情的成长,而美感性原则正是要求评语的提供者——中学语文老师——所提供的评语应该有艺术感染力量,使接收者——中学生——能够感受到语言的美,能够在身心愉悦中接受评改意见。美感原则通过调动感情来实现。这使评改语言更加富有艺术美,老师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慎重选择评改语言。

2、形象美原则。

选择生动形象的评改语言。生动形象的语言很容易吸引人的注意力,从而调动感情,我们可以更加清楚更加有效的把评改信息储存在记忆中。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比喻、夸张、引用和排比等修辞来引发学生的联想和想象,启发学生深思,激起学生的写作欲望。比如:你的文章象一条缓缓而流的小溪,清澈、流畅;你的文笔象一带跌宕起伏的山脉,自然、优美;你的情调象一方天光云影徘徊的水塘,真挚、感人。愿你在写作的道路上采撷生活中的朵朵浪花,让全文增色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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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3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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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

总合同号: 字第 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一九 年 月 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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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4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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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

总合同号:                                            字第           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民法典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    月    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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