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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调研报告范文(合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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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科技需求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5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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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科技需求调研报告

**县国土面积1859平方公里,耕地10.7万公顷,人口165万,辖30个乡镇 ,346个村(居委会),先后荣获全国粮食总产百强县、全国生态农业示范县、全省渔业生产十强县等称号.

一、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

XX年,按照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到XX年达到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的目标要求,我县先后制定出台了《**县财政支持科技自主创新实施细则》、《**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县委、县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进步的实施意见》、《**县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实施意见》、《**县专利资助办法》、《**县产学研合作经费资助办法》等专项鼓励科技创新政策。科技项目资金投入达843.6万元,占XX年财政预算支出的1.08%。截止到11月底,我县完成工业总产值63.2亿元,同比增长68.5%;全县74家规模工业企业,实现工业增加值3.62亿元,同比增长44.5%;财政收入9.6亿元,同比增长47.7%。

二、**县优势特色产业情况

1、三粉产业:甘薯在我县年种植面积达40—50万亩,年产淀粉20多万吨,其中耿棚、西三十铺两镇年种植面积达10万亩左右。目前,全县共有中小型粉丝加工企业500多家,其中常年生产户占40%左右,年产粉丝10万吨,产值达4亿元,获利4000万元,产品畅销上海、江苏、湖北、河南等10多个省区,并在西三十铺镇建立了在华东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仁和三粉大市场。

2、水产养殖:我县总水面34.8万亩,其中可养水面21.6万亩,并拥有湖洼沼泽地近10万亩和规模正逐年扩大的煤矿塌陷区。今年,全县养殖面积达16万亩,其中名特优水产品养殖面积5.2万亩,产量1.08万吨,占全县水产品总量的35.1%。同时建立了八里河2.5万亩省级渔业标准化生态养殖示范区和焦岗湖近2万亩市级渔业标准化生态养殖示范区,建立焦岗湖万亩围网蟹鳜混养基地,八里河3000亩水产苗种繁育基地,建立八里河、焦岗湖两个鲜活水产品批发市场,产品运销到上海、天津、杭州、哈尔滨等大中城市,深受消费者喜爱。

3、优质蚕桑生产情况:我县现在优质桑园面积4600亩,占阜阳市的80%以上,主要分布在耿棚、盛堂、红星等20个乡镇。近几年,依托阜阳市京九丝绸有限责任公司,认真实施国家“东桑西移计划”项目,推广应用了桑蚕新品种、省力化养蚕等多项新技术,亩产鲜茧150公斤,亩均效益4000元左右。同时,在耿棚镇建立了3000亩优质蚕桑示范基地,建立一座日烘干茧12吨的现代化鲜茧收烘厂和一所蚕桑技术

培训学校。预计到XX年,全县蚕桑栽植面积达2万亩。

4、龙虾养殖:龙虾是我县重点推广的优质水产品品种之一,XX年全县龙虾养殖面积达8000多亩,其中沟塘养殖3200亩,稻田养殖5000亩,亩纯收入2500元左右。我县现拥有各类水面34.8万亩,另外还有52万亩稻田及近10万亩低湖洼地,发展龙虾养殖潜力很大,预计到XX年全县发展龙虾养殖将达2万亩。

5、水生蔬菜开发:我县水生蔬菜重点以茭白、莲藕为主,其中茭白种植主要分布在关屯、半岗、王岗、八里河等沿准低湖洼地,重点引进种植双季高产茭白3000亩,平均亩产达2500公斤,亩产效益达4000元。**县淮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海兴精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投资近800万元在关屯建立了1000亩的茭白套养龙虾基地,亩产效益达7800元。预计到XX年,全县茭白套养龙虾达1万亩。

莲藕在我县目前栽培共有3000亩,主要分布在八里河、王岗、半岗等乡镇,重点推广了产量高、抗病性强、品质好、贮运方便的美国飘藕、鄂莲5号等新品种,亩产商品藕2500公斤,亩均效益4000元。预计到XX年,全县可发展莲藕种植面积1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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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法院三严三实调研报告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0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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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三严三实调研报告范文2019

7月下旬,我先后三次深入专题教育联系点——红果子镇惠西、惠东、红果子、长城社区开展调研,在调研期间,认真听取社区居干关于社区基本情况的介绍,详细了解社区在服务民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征求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对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制约难题,努力推动重点工作,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红果子镇辖四个社区中的惠东、惠西社区位于红果子镇政府所在地,红果子、长城社区位于红果子工业园区。四个社区基本情况如下:

(一)惠西社区:宁夏五星级社区,办公场所位于红宝家园小区内,与下营子村在一个办公楼内办公,社区居干5名,网格管理员5名,公益性岗位2名,社区党员62人,预备党员2人,生活困难党员1 人。社区主任:常惠琴。

辖区4.5平方公里,辖6个网格8个居民小组,居民3241户9723人。各类商业网点 145个。服务人员多为失地农民、劳务移民。

(二)惠东社区:办公场所位于原惠西居委会,原办公场所开办“红色驿站”,社区居干5名,网格管理员2名,公益性岗位2名,社区党员45人,其中流动党员7人,离退休党员15人,生活困难党员2人。社区主任:马小琴。

辖区2.5平方公里,辖5个居民小组,居民 1123户3358人,行政、企事业单位62 家,各类商业网点268个。服务人员多为本地居民。

(三)长城社区:办公场所位于红果子工业园区(110国道与红礼路口处),社区居干5名,网格管理员4名,公益性岗位3名,社区党员36人,其中流动党员 1 人,离退休党员12人,生活困难党员6 人。社区主任:胡玉霞。

辖区7.5平方公里, 辖7个居民小区,居民1652户居住人口5562人,其中流动人口占常住人口68%享受低保45户126人,残疾孤寡人员116人,辖区企事业单位65家,商业网点256家。服务人员多为企业职工、劳务移民。

(四)红果子社区:办公场所位于红果子工业园区内,社区居干5名,网格管理员2名,公益性岗位2名,社区党员43人,其中流动党员19人,生活困难党员13人。社区主任:张淑芬。

红果子社区是一个城乡结合、人口流动频繁的社区,现有11栋楼房和74栋平房,居民1125户3265人,离退休职工185人。辖8个居民小组,行政、企事业单位65家,商业网点121个,服务人员多为企业职工、劳务移民。

二、困难和问题

(一)共性问题:

1、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在居住环境、基础设施、生活服务、文化生活、治安秩序等方面对社区都提出了越来越多的需求,希望得到多方面的服务。目前社区在这些管理和服务方面还不能满足群众多方面、多层次的要求。

2、居委会自治功能弱,缺乏凝聚力和吸引力。面对房屋拆迁、流动人口、下岗职工、老龄问题、社会治安、计划生育以及对属地单位的社会化服务等各种问题,此外,由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大量富余劳动力涌进城市,增加了社区的管理压力,社区居干无法包揽解决全部困难,居委会人员不足,有些力不从心。

3、社区居民教育管理难度大。由于市场经济形势下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下岗人员、失业人员、闲散人员日渐增多,个体户和私营业主增多,对这些人员的行为控制、教育和管理是社区面对的较大社会问题。

4、居委会为居民出具证明难。随着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医保报销范围扩大,居民普遍反映在报销中需要在社区开具情况证明才能报销医保。但社区对居民如何受伤、为何就医情况不能详细掌握,不能了解事实发生过程,不具证明资格,无法出具证明,没有社区出具的证明,居民无法报销医保,使社区在此事中陷入两难境地。

5、社区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人口老龄化日益突出,如何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是社区面对的又一新的社会问题。

(二)个性问题:

1、办公用房问题。红果子社区现有办公用房70平方米,目前活动场所较少、缺乏娱乐设施,社区办公用房暨阵地建设远远跟不上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需要,无法开展相应活动。

2、移民就业安置问题。长城、红果子、惠西社区安置的劳务移民中有部分人员尚未就业,红果子镇政府与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积极合作解决就业问题,但移民考虑到企业经营、工资待遇、劳动强度、工作环境等因素,尚有百余人未就业。由于移民户籍没有迁移到本辖区,对符合享受低保的移民无法办理享受低保,存在管理安全隐患及返乡风险。

3、待业人员增多与拖欠工资问题。受经济下行、产能过剩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红果子、长城社区居民就业形势严峻。有的家庭一人就业,其他家庭成员闲散待业,就业职工普遍反映企业拖欠工资,一般拖欠2-3个月工资,生活困难居民越来越多,直接影响家庭生活和社区安全。

4、房屋拆迁问题。红果子、长城社区内旧房较多,基础设施较差,尤其是红果子社区居民居住房屋,80%以上的房屋为建造使用30年以上的危房,部分房屋为建造使用40年以上的危房,大部分房屋没有下水管道,或下水管道已不能正常使用,直接影响居民的正常居住和生活。XX年启动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对部分房屋进行了测量登记工作,居民普遍反映项目已搁置,意见较大,企盼能够尽快进行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居住条件。

5、居民就业不稳定。受经济下行、生活习俗、观念等因素影响,居民就业不稳定,尤其是入住移民,技术含量高的工作无法胜任,不愿从事脏活、累活,安排居民就业成为社区居干的主要工作内容,在长城社区尤为突出。

6、交通不便。红果子镇大部分社区居民在工业园区就业,红果子社区居民孩子在红果子镇上学,红果子镇与红果子工业园区区间开通中巴通行车,没有开通公共交通通行车,中巴车运行不能正点发车,尤其是遇到雨天、雪天,通行车次少,严重影响工人上班和学生上学出行,另外,中巴车票价高。

三、建议

(一)逐步加强基层社区建设投入。区人民政府每年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建立社区建设基金,专门用于社区设施投入,着力解决部分条件较差社区的办公用房和设备问题,尤其是文化体育设施投入,增加社区必要的活动场地和娱乐场所,改善社区办公条件,保证社区居委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加大棚户区改造规划建设。加快红果子工业园区居住居民的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小、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同时,对群众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宣传和解答工作,向居民告知棚户区改造时间表,做好安抚工作。

(三)加强对社区居民的教育培训。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以职业技能、文化素养、休闲娱乐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教育活动,为居民提供多样化的教育培训服务,通过教育,提高居民文明素养、就业观念、就业技能,培养他们遵纪守法、吃苦耐劳的工作作风和工作境界,提高他们的技术技能。

(四)关心支持社区工作。社区工作内容多,涉及千家万户,与每个家庭的生活息息相关,注重提高社区居干的敬业、奉献精神尤为重要,多为他们搭建工作平台,不断创新社区工作的理念。同时,要更多关心、支持社区工作。

四、几点思考

(一)从严从实抓党建。以专题教育为契机,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重点在县处级以上干部开展,但也是对各级党员干部的普遍要求,特别是作为基层群众的主心骨,基层“两委”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口碑,是检验落实“三严三实”的重要标志。社区干部必须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行党务公开,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三会一课”制度,开展创先争优工作,创新完善党组织建设,强化基层党支部建设,打造坚强的“战斗堡垒”,切实做好推进发展、改善民生、夯实基础等各项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好各政策法规,进一步提升基层组织建设和运行的规范化水平;更加注重年轻党员的培养和使用,为基层组织注入新的活力;切实发挥好老党员经验丰富、影响力大的优势,搞好传帮带,把基层党组织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二)从严从实推进法治宣传。以“”普法验收为契机,总结、宣传普法、依法治区的经验和做法,打造好法治惠农建设品牌,社区居干的工作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要紧贴人民群众的需求,充分发挥其职能特点,多下基层了解民情、民意,主动帮助解决群众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加大法治宣传,借助“法律便民服务直通中心”、“企业法律服务站”、“新市民法律宣传点”、“便民服务流动法庭”车等平台,延伸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逐步普及群众的基本法律知识,让更多的老百姓明理是非,引导老百姓有纠纷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三)从严从实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和社区居干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让更多的纠纷在社区就能息诉化解,促进社区邻里和谐。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目前,全区人民调解作用充分发挥,大量纠纷通过诉前就地化解,惠农区法院XX年上半年民商事新收案件较上年同期下降15%。同时,从严从实推进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延伸审判服务职能,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积极开展回访帮教活动。

(四)从严从实践行群众路线。深入基层了解民情、民意,只有到基层面对广大的老百姓,才能真正听到群众的意见,掌握群众的真正心愿。同时,也才能体会到老百姓办事的苦与难,也才能知道老百姓在想什么、期望什么,只有下得去,了解掌握了群众的期盼,工作才能有针对性,问题也才能找到准,才能有的放矢做好工作,工作也才能让老百姓满意。

通过下基层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了解了社区工作的对象、内容和任务,看到了社区居干工作的认真、敬业和奉献,社区居干雷厉风行,有极强的工作责任心和爱心,为服务群众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很多方面值得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我将始终牢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是核心,严以律己是规范,谋事要实是前提、创业要实是标尺、做人要实是关键,切实把“三严三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经常用“三严三实”对照检查自己,加强党性修养,锤炼道德品行,提升理想境界,盯住作风问题不放,从工作中的一滴一滴做起,从本职工作做起,踏踏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用实际行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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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外向型经济过渡现状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2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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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向型经济过渡现状调研报告

今年,县外向型经济发展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金融危机的不断深化,县外贸出口大幅回落。如何化解危机影响,推进县从外向型经济向开放型经济转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县外经贸发展的现状

近年来,县开放型经济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企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快速发展。自营出口额-XX年分别为1.33亿美元、1.95亿美元和3.13亿美元,三年增1.35倍,今年预计2.66亿美元,比去年减15%;自营进口额-XX年分别为208万美元、422万美元和361万元美元,XX年预计560万美元,四年增1.69倍;对外经济合作从无到有,XX年两家企业设立2家境外机构,XX年两家企业设立6家境外机构,XX年五家企业设立5家境外机构;06-08三年累计完成实际利用县外内资17.6亿元、外资929万美元,共有招商引资企业216家。

二、县外经贸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由于金融危机影响不断扩散,县外向型经济遭遇有史以来最严峻的形势,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

(一)开放型经济层次低

目前开放型经济在县基本处于外向型经济阶段,注重出口和引进外资;忽视进口和对外投资。

进口方面,XX年11家企业自营进口361万美元,XX年1-11月16家进口企业,虽进口额同比大幅增长74%,但自营进口绝对值只有491万美元。进口观念上,是国内不能满足需求,才想到去进口。主观意识上没把全球经济当作一个大市场,去寻找相对价值。

出口方面,现有有出口实绩主体117家,出口方式以一般贸易为主,自营出口额2.2亿美元。进出口比为1:45,贸易顺差2.1亿美元。

对外投资方面,到XX年企业才开始走出国门设立境外办事处和营销机构。虽然XX年设立的境外机构有6家,比XX年的2家有大幅推进,但境内母公司仍保持XX年的两家水平,今年前11个月,也只有4家企业在着手申报。

引进外资方面,政府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并早就出台相应鼓励政策,但由于地理位置、国家宏观政策等各种原因,效果并不理想,今年到目前为止实际利用外资数仍然空白,以前引进的企业不断撤资,实际三资企业仅剩华孚纺织和群鹰车业两家。

开放型经济是强调出口与进口相结合,吸引外资与对外投资相同步,以降低关税壁垒和提高资本自由流动程度为主。在开放型经济中,既出口,也进口,基本不存在孰重孰轻的问题,关键在于发挥比较优势;既吸引外资,也对外投资,对资本流动限制较少。县的外向型经济需深化发展成为更高阶段的开放型经济。

(二)增速不稳,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

金融危机的影响远未结束,外部需求萎缩,贸易保护加剧,比较优势逐渐被新兴发展中国家追上,县外贸出口从去年的高增长态势骤现拐点。XX年度自营出口额为3.13亿美元,年增速达59.04%。今年1-10月,县外贸出口仅2.19亿美元,同比下降16.8%。117家出口主体都是中小企业,今年1-10月平均每家出口主体自营出口额为187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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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妇女儿童科学素质状况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3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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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科学素质状况调研报告

提高妇女儿童科学素质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

科学素质是公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儿童素质的高低关系到全民素质的整体水平。加快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高我市妇女儿童科学素质,对于增强妇女儿童获取、运用科技知识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以及推动“两城”建设和“三城”创建,实现科学跨越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引下,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有关党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不懈地开展科普宣传、科技培训、科普示范、科技咨询服务等形式多样的农村科普工作,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在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了贡献,取得了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但也要看到,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80%的农业大国,农民科学素质偏低的状况,制约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阻碍了“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等战略的实施。在农村进行科普教育,提高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科学素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显得任重道远。

**县城关镇**村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了妇女儿童事业的健康发展,积极组织妇女儿童参加科普活动,促进了妇女儿童科学素质的提高。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个领域的权利得到进一步实现,儿童的教育、健康和生存环境不断改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广大妇女在广泛的经济社会参与中,实现了自身的进步与发展,成为发展、繁荣主力军,撑起了经济的“半边天”。

一、基本情况

(一)概况

城关镇**村地处县城东部,与东城区接壤连片,全村共辖12个村民小组,336户,1162人。其中青壮年劳动力720人、育龄妇女129人、儿童96人;党员37人,其中女性党员7人,村支两委中女性干部2人;XX年,全村人均纯收入1516元(同期,全县人均纯收入1773元、全镇人均纯收入2672元)。妇女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共有99人,其中高中26人、大专12人。

(二)积极开展妇女科普活动,提高科技致富能力

1、加强妇女科技培训,提高科技致富能力。**县科协、县妇联与农业、教育、劳动等部门联合,组建了万名妇女学习培训学校,每年对农村妇女进行集中培训2-3期,培训妇女骨干3000余人次。农时聘请农业专家在县电视台讲座3-4次,开展了“双学双比”和“巾帼建功”活动,激励妇女学文化、学技术,不断提高农村妇女科学素质。在**村,**县科协等单位每年举办以甜玉米种植,鸡、鸭、猪、牛养殖等种养技术和医疗保健等为主要内容科技的科技培训5-6次,参与听讲达2500人次以上,科学普及带动致富能力明显增强,涌现了一批以郭启菊、李月婵、李玉萍为代表的在花卉苗木、养猪、养鸡等方面依靠科技致富的妇女科普带头人6人,占全村育龄妇女数的4%。

2、妇女就业层次提高,就业自主性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妇女就业发展提供了更多机会。在**村,妇女增强了依靠科技增收的意识和能力,普遍掌握了1至2门农业实用新技术,青年妇女的非农就业比重提高。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40岁以下的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的比例逐步提高,依托城乡结合部的便利,这部分年轻妇女大部分在县域企业务工,有的外出寻找发展机遇,有的则自主创业,开创更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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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4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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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重庆市渝东南民族地区属武陵山区,是一块嵌入湖北、湖南和贵州三省之间的三角地带,包含黔江区(原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武隆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一区五县,地理位置上以黔江区为中心,东连湖北省恩施州和湖南省的湘西州,南与贵州省铜仁地区接壤,西接贵州省的遵义地区和重庆市涪陵区,北濒长江与万州相邻。东西宽147公里,南北长264公里,片区总面积为16936平方公里,总人口300余万人。作为一个少数民族集居区,聚居着土家族、苗族、侗族、仡佬族及蒙古族等14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200余万人,占渝东南地区总人口的66.1%以上。长期以来,人们在生活习性、受教育程度、教育方式、对事物的认识接受等方面受民族习俗的影响很大。这使得渝东南民族地区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大背景与工作开展状况与我市其他区县相比,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受民族习俗影响较深。由于受传统民族习俗影响,群众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宗族思想较严重,特别是在几个姓杂居的地方,人们发生矛盾纠纷常常依靠宗族势力解决,大姓欺负小姓,小姓口服心不服,时常发生宗族械斗,死人伤人的事时有发生,妇女合法权益受侵害,老人无人赡养等问题突出。

----群众解决问题讲武力,法制观念淡薄。渝东南地区民族成分复杂,受自然地理条件的限制和历史等原因,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解决问题常常依靠武力,加之涉交界地众多,“插花地”、“三不管地”实质存在,纠纷多,械斗多,刑案多,社会治安状况复杂,据近三年统计,在渝东南片区的一区五县内违法犯罪人员共达5000人以上,年均1500—人。每年的违法犯罪人员有增无减,呈上升趋势。民间纠纷更是频频发生,仅去年黔江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就调解纠纷5100多件,平均每天达14件。违法犯罪和纠纷的另一面往往就是弱者的合法权益受侵犯。

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较深。由于科学思想在民族地区不够普及,封建迷信思想盛行,部分少数民族群众相信命运、相信神灵,算命先生、巫婆、神汉、江湖郎中在民族地区大量存在,群众有病不上医院,不请医生,而是请巫婆、神汉“作法”、“驱鬼”,或者请江湖郎中或土医生用土办法、偏方医治,常常贻误病情,或致伤致残致死,往往引发人身伤害矛盾纠纷。

群众居住较分散,交通不便,寻求法律援助十分不便。民族地区大多系边远山区,群众分散居住在大山沟里,山高路远,交通十分不便,有的地方至今仍未通车,靠马帮运输,最远的从家里到乡场要一天,从乡场到城区要一天,往返就要4天,农村弱势群体寻求法律援助十分不便。

经济落后,民生困难,无钱打官司。民族地区往往都是穷地区,经济落后,群众收入不高,往往靠外出务工挣钱养家糊口,黔江区52万人口中,外出务工人员近12万人。统计资料显示,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仅2828元,其中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即达2721元,除去生活支出,所剩无几,连寻求法律援助的交通费用都支付不起,有的在合法权益受侵害后不得不放弃法律援助,把苦水往肚子里吞。

弱势群体数量庞大。以黔江区为例,除近12万人外出务工外,还有残疾人3.02万人,未成年人6.8万人,老年人5.9万人,绝对贫困人口30761人,城镇低保对象11211人,其合法权益受侵犯案件时有发生,法律援助工作量大,实现“应援尽援”目标任务重,压力大。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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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满意度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9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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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是留住顾客的有效手段。有研究表明,获取一个顾客的成本是留住一个老顾客成本的5倍,想要提高美容院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也是要从服务下手,细节更能体现美容院的优势,留住顾客:

美容院员工知识能力与顾客的需求良好配合,不管是美容师还是美容顾问还是清洁工,只有全体员工的充分配合才能创造最开心的服务环境,环境是员工的第一要素。

员工能否胜任工作,每一个岗位的员工都需要清楚的知道自己的工作内容并能够按时完成。

顾客与员工对彼此均有合理的期望,员工不会今天跳槽,明天就试着换一家美容院,顾客也不会指挥美容师像自己的奴隶。

顾客需求可被准确的诊断,美容顾问能够准确的抓住顾客的需求,并建立起顾客信任度,从而相信这是一家正规的美容院。

员工相信自己所做的事是最有益顾客的,而不是认为自己骗了顾客的钱。诚信不仅仅是对顾客的表现,也建立在长期的人品、信誉上,而员工就是老板人格和品格的证人,她们因此判断选择自己的 钱途 。

员工与顾客间有效的沟通,要学习有效沟通的技巧,用同理心倾听顾客的话,从中真正领会顾客的需求。

员工与顾客间保持信任与信服,员工对顾客展露的亲情和热情只能让顾客更加信任,像自己人一样,这就是敬业。大部分美容院都能够做到这一点,然而美容院最大的特点就是技术、就是服务,顾客还需要我们在沟通时表现出专业的一面,这才能让顾客信服。顾客回因此觉得亲切,而不会失去与美容院的距离,反而不好意思、没法再谈价钱。

所有服务人员明了经营及服务的目标,美容院拥有自己的价值观和文化准侧,并有效的教育了所有的员工。

有一个准确而独特的经营定位,使美容院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所有员工也明了自己的定位,并为之自豪。

很多美容院的经营是考美容师与顾客之间 的感情联系来扩大经营范围的,一个好的顾客身边总有好几个好朋友。如果这家美容院给以他们足够到位的服务后,并建立了良好的口碑,无形之中也会给美容院引来大量的客源,靠一传十,十传百的口碑效应来达到目的。如果人情与市场结合,随之而来的人情生意,其结果可能丧失立场,丧失原则,生意会越来越难做,一个美容院的管理者应该要有坚定立场,让人情销售与市场销售分开。

顾客是上帝不应该放在嘴上,而应该放在心上,真正懂得顾客心理的美容师是实实在在的为顾客着想的,而不是靠打点折扣,施点小恩小惠来满足顾客的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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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6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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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真实法律真实的思考

近日,各大媒体竞相报道了广东省肇庆四会法官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一案(以下称莫兆军案),该案的主要案情是:原告李兆兴持被告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张妙金等四人亲笔书写的1万元借条(后被证实是受胁迫)向四会法院提起诉讼(下称借款案)。庭审中,被告张某等四人称此借条系在第三人冯某用刀威胁之下出具的但事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该案承办人莫兆军据此判令被告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计算利息,张妙金不承担还款责任(其在借据上的签名系张小娇代写)。判决书生效后,三被告既未上诉亦未申诉,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张坤石、陆群芳夫妇在四会市人民法院正门外服毒自杀。为此,肇庆市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逮捕了莫兆军,并向肇庆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莫兆军的行为是依法办案还是玩忽职守,是否构成犯罪,大家众说纷纭。姑且不论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如何,笔者试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结合该争议的民事案件谈谈民事案件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有关问题。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是其中的核心。《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此条规定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直觉和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再者,当事人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时,为了还事实的本来面目,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人民法院往往依职权调查证据并将此作为定案依据。案件的客观事实无法查明的时候因虑及错案追究而不敢迳行判决,由此而产生强行调解之风的流行和推广。由此,当事人缺乏诉讼的风险意识和举证责任意识,而将败诉的原因归于法院的调查不力,造成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立。因此证据法律效果的不确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容易滋长~,不利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     一、客观真实在我国诉讼制度中的地位     1、建国以来,我国诉讼制度中确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真实。《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尊重事实,把案件的客观事实包括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对他们法律关系争议的真实情况作为定案处理的根据。     2、客观真实的理论依据是我国长期以来所奉行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该认识论认为:物质(存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存在)具有能动作用。人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可以通过自身的实践而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因此,将此思想引入审判实践即形成了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与刑事诉讼的标准相同,即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     二、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的弊端     首先,它违背了诉讼证明的相对性原理。认识活动的相对性和诉讼证明的特殊性,决定了诉讼证明在多数情况下达不到证明结果与案件客观事实完全一致的程度。从认识论上说,唯物辩证法认为,客观世界、客观事实是可以认识的,但这种认识的完成需依赖于人类实践活动的不断发展,不断深化,在特定的条件、特定的时间周期内所进行的认识总是具有相对性的。这是我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参照前苏联的民事诉讼模式制定的,它体现了很强的职权主义的特征,人民法院可在当事人的诉讼实体内容外广泛收集证据,并依此作出裁判。其次,它影响诉讼实践的原则和效率。往往要求法官不切实际片面追求确实充分。为保证每一个案件所裁判确认的事实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一致,法官不得不担负起调查取证的义务,以发现案件的事实~。这种证明要求带来诉讼模式上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极度强化诉讼中法院的职权主义倾向,尤其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没有举证积极性,未能尽到举证的责任 ,结果往往过多地由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形成所谓的当事人动嘴、法官跑腿,法官调查、律师阅卷的现象。由此会带来的问题就是当事人会把败诉的原因直接归于人民法院的调查不力,这样亦加重了人民法院的责任,使得办案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决,给法官提出了难以达到的要求,亦显然不符合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主题。     三、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关系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要正确理解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关系。追求法律真实的时候并不是排斥客观真实,因为二者之间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受到其自身特定历史时期的局限而不可能绝对地分毫不差地再现案件的原来面目,客观真实仅仅是我们追求的理想化目标,但并不是在所有的案件中都要不顾客观条件的限制和程序正义的要求而一味片面追求客观真实。在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许多法官因错案追究制而不敢裁判,这实际上是违背了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法理。     随着时代的发展,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越来越不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下称《规定》第63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判决” 。它第一次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此外,《规定》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和规范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能,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调查收集证据的几种情形,由此正式确立了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而非此前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进而以此作出裁判。《规定》第15条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仅限于: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此外,第16条规定:除本规定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在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衡量。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可以认为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这一事实作出裁判。如果通过证明力的比较仍无法对争议事实作出认定,争议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审判人员应当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作出裁判,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法官不得以证据不足以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而拒绝裁判,而应以现有证据来认定争议事实,不应无限期地调查。     四、莫兆军案与法律的冲突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在民事案件中,根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莫兆军所审的借款案中,原告李兆兴举出被告张坤石等四人借款事实并附其欠条,而被告仅做口头驳斥并不能举出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来看,此时举证责任已转移给被告方,既然被告不能举证理应承担对已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依《规定》第76条规定判决被告败诉。法官莫兆军对“借款”案的审理是适度的,恰当的。纵观该民事案件发生的全部过程,被告原本是有很多机会行使救济,如在受胁迫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于一审判决后上诉、申诉,而其恰恰放弃了自己的权利采取极端的做法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在“莫兆军案”中,检察机关在两被告服毒身亡后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起诉莫兆军实质上是把依法应由被告承担的败诉风险转变为法官必须证明案件客观真实的风险。法官在判案中不能查明客观真实就有可能犯玩忽职守罪,如此一来有谁还敢去办案?退言之,法官即使依职权请求公安机关调查(不管法官的中立性),在两被告未服毒身亡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未必肯介入,李兆兴亦未必能如实供述。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不可能也无法对涉案的争议事实的客观性进行调查,法官判案应当也只能追求程序上的公正,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法审查判断证据,最终对所形成的法律真实作出判决。关于“莫兆军案”的审判虽无结果,但即使判其无罪亦对其人身及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如果法官依法办案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不说是中国法律的悲哀。这就使人想到人大代表的人身权利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特别保护,而法官的合法权益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来保护,即使法官由于能力和认识水平的偏差办错案,还有二审及申诉途径来救济,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莫兆军犯有玩忽职守罪的做法事实上是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一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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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中学学生英语学习情况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中学,学生,全文共 12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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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英语学习情况调研报告

一、调研目的

在当前职业中学教育中,英语教学的地位表现得越来越突出。从整体上看,职业中学的英语学习情况却不容乐观。针对这个情况,我就职业中学的英语学习情况进行了调查,以便分析职业中学英语教学存在的问题,找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调研方法:问卷调查 发出问卷90份 收回90份 其中有效90份

三、调研对象:xx职业学校高一、高二年级学生

四、调研时间:x年xx月xx日—xx月xx日

五、调研地点:xx职业学校

六、调研结果

根据统计数字显示,(1)%学生对英语学习感兴趣,而有%学生对英语一点兴趣都没有。另外%学生则认为兴趣一般。(2)对于自己的英语学习情况,只有%学生认为自己的水平良好,而%学生则认为自己的水平一般。(3)而对于英语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学生认为是自己的基础不好,%学生觉得是教学与实践脱离。(4)%学生的学习方法是死记硬背,%使用其他方法。(5)针对学习英语的目的,%学生认为是为了为将来更好的学习打好基础,%的学生认为是为了社会就业需要,有%的学生是为了考试。(6)%的学生不敢主动运用英语交流,只有少于%学生不顾忌犯错大胆开口用英语。(7)对于课外学习,%的学生一点都不学,只有%的学生主动学习英语,但每天学习时间都在30分钟以下。 根据以上数据,可以总结出以下情况:

1.职业中学学生英语基础普遍薄弱

由于初中英语水平差,许多学生丧失了学习英语的信心。甚至有些学生连最基本的语法、音标、时态等都不懂。而另外一部分英语基础较好的学生,由于受到整个英语学习环境的影响,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提高缓慢。根据有关教育方面的资料显示:在职业中学中%的学生英语基础差、单词读、写困难;%的学生基础可以,但对英语学习不感兴趣,导致实际英语成绩差;%的学生英语基础较好,受整个英语学习环境的影响,英语的读、写能力提高缓慢。

2.学生学习英语的目的产生偏差

基于考试的压力,大部分学生认为学习英语是为了更好地学习,一部分是为了应付考试,而忽略了自己学习英语的兴趣。由于这种错误的认识,造成学生对英语学习背负了沉重的心理压力,使一部分学生对英语学习失去信心;另一方面,枯燥、繁多的单词、语法、时态变化和跟不上英语教学的进度,使得学生对学习英语产生厌倦情绪,失去信心,继而,放弃了对英语的学习。

3. 学生对自己目前的学习状况普遍不满,而对学好英语又失去信心

由于学生比较偏重专业学习,而对于非专业的英语科目则不加重视;另一方面,基于基础差和学习时间短的原因,许多学生不会读单词,造成记忆单词困难、听写困难、背、读课文困难、理解课文困难,跟讲课进度一点都合不上拍,找不到学习英语的感觉,对自己学习英语的能力产生了怀疑,失去对英语学习的信心。

4. 传统被动式的灌输英语教学方法抹杀了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

一成不变的课堂环境,枯燥无味的英语单词、词组,严肃认真的老师,老师讲、学生听枯燥的英语教学环境,使得学生对英语这门主要靠对话交流的课程失去了交流的环境,变成了一滩死水。同时听、说、读、写不能有效地结合,从而使学生对英语学习失去了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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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论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法律地位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49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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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法律地位

代位权制度成型于法国古老的习惯法中,最早由法国民法典以明文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弥补强制执行规定的不完善。法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表明代位权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终于得到了确立,使代位权制度从以往学者的理论中走进了社会生活。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而所谓代位权诉讼,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以原告的名义,将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欠债务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除提起诉讼,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一种诉讼活动。代位权诉讼的(实质是债权人“越过”债务众向欠债务人提起诉讼。由于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方式来进行,因而必然会涉及到当事人这一诉讼法上的法律问题。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次债务人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对此,诉讼理论上并不存在争论,而对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则是众说纷纭,颇有争论。在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债务人之诉讼地位的确定问题,常常与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及判决的既判力范围之讨论联系在一起。在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若债务人否认债权人之代位权,则可以就次债务人为诉讼参加而成为被告之参加人,但不能就债权人为诉讼参加而成为原告之参加人,因为对于代位权之存否问题,(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害相互对立。债权人亦可以在起诉时因)债务人否认其代位权而直接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债权人代位起诉后,因次债务人否认债务人对其有权利,则此时债权人可以告之债务人,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债务人亦可以在代位诉讼系属后,自己对次债务人起诉,于此种情况下,法院应驳回代位权诉讼⑴。(2)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起诉后,不论次债务人有无否认债权人之权利,债务人都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指我国台湾地区之民事诉讼法)参加诉讼。至于是辅助债权人,还是辅助次债务人,则因原、被告的主张不同而有异。而债权人或次债务人亦可以依据第65条(同上)关于告知参加的规定,通知债务人参加诉讼⑵。(3)可考虑采取当事人主导的引进权制度,即在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诉讼时,应承认次债务人可能申请法院命债务人为原告,而成为共同诉讼人。这样既能给债务人提供较为充分的程序保障,也有助于解决关于代位诉讼判决之效力应否及于债务人的争论⑶。从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讨论来看,对于代位权诉讼,依据诉讼参加的规定,原则上债务人可参加诉讼,或者由当事人告知其参加,但对于是否仅限于对被告(次债务人)为参加的问题则存在着争论,此其一。其二,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及次债务人三方的利益关系,因而基于为债务人及次债务人提供程序保障、统一解决纠纷、确定既判力范围等方面的考虑,出现了应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将其引进为原告等各种不同的观点。合同法颁布之后,我国大陆地区的学者们对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也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主张应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⑷。(2)认为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⑸。(3)认为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⑹。(4)认为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只能充当证人⑺。(5)认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可因案而异,但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案情,确立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a、应当列债务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列债权人、债务人为共同原告;d、充当证人⑻。笔者认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之界定,不仅涉及如何正确处理债权人、债务人及次债务人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关系到对债务人的程序保障问题。依照合同法解释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该解释确认了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为第三人,但未明确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文拟对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作一探讨。     一、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应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笔者认为,债务人如果参加代位权诉讼,其诉讼地位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非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证人。理由如下:首先,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的诉讼实施权应当受到限制,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对次债务人提起同一诉讼请求的诉讼,因而债务人不应与债权人一起作为共同原告;另外,代位权行使是一种强制介入权,如债务人以原告身份出现,则代位权的意义将失去。其次,债务人又是次债务人的债权人,就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言,他们并不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而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缺少必要的实体法基础。第三,认为债务人处于证人的诉讼地位也非合理,因为债务人与代位权诉讼的结果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且要受到判决效力的约束,这一点与证人有着显著的不同。第四,在代位权诉讼中,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也缺乏理论上的根据。众所周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的请求权,而以起诉的方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双方对立,他既不同意本诉中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认为不论是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将损害他的民事权益。实际上,他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起了一个新诉讼。显而易见,对于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并不具备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构成要件。因为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在法定条件下代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有着正当的法律根据,并不存在债务人对该诉讼标的有所谓独立请求权问题。许多学者认为,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利超出债务~利的范围

,代位权并不导致债权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直接债权,所以应推定债务人是权利人。因此提出由于债务人对自己的债权可以独立主张,他应是代位权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笔者对此观点不能苟同,因为虽然代位权在法国法上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实质上它并不是诉讼上的权利,而是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债务人虽是实体法上次债务人的权利人,但在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因代位权的行使将使债务人的请求权受到限制,他不能同时也行使对次债务人的请求权,不能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当事人,否则,这不仅损害次债务人的利益,也可能使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此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成为诉讼当事人,其参加诉讼的方式,只能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如果债务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债务人应与本诉的原告即债权人、被告即次债务人对立,也就是说,债务人若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他既不同意债权人代位权的主张,也不同意实体意义上次债务人的主张。对债务人来说,无论债权人胜诉或自己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胜诉,都是对自己民事权益的侵犯。因此,在代位权案件中,若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债务人就有权将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新的诉讼,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本来是作为原告的,但由于提起代位权诉讼后,竟成了自己债务的被告,这是非常荒唐的。     由此可见,在代位权诉讼中将债务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绝对不是代位权制度的立法本意。笔者认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审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之诉讼地位是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基本特征相符合的,故债务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理由如下:     首先,债务人对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明显特征,它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区别开来⑼。许多学者认为,代位权是从属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它是一种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可以使权利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就是仅依债权人之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并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对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上文对此已有论述,在此不再重复。     其次,代位权案件处理结果,与债务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本质特征⑽。债务人对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他与一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该当事人败诉,他就可能在法律上负有某种义务;如果该当事人胜诉,他就可能在法律上维护了自己的某种民事权益。就代位权诉讼而言,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主张的是债务人的权利,如代位权人胜诉,则债务人的实体利益直接归属债权人,如次债务人胜诉,则代位权人就不能从债务人的债权中获益。因而不管是债权人胜诉还是次债务人胜诉,该裁判结果都与债务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以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人资格提起了一个新诉讼,以起诉的方式加入到诉讼中来,而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通常是怠于行使债权,在代位权诉讼开始后,绝大多数是被动加入到诉讼中的。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可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而基于不告不理原则,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般法院是不能追加其参加诉讼的。被动加入诉讼也是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一个特征。     二、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应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既然已明确债务人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到代位权诉讼中,那么,他有哪些诉讼权利义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历来是理论界和司法界颇具争议的问题,而争议的引起,又与立法本身规定的矛盾和模糊分不开。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一方面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放在“当事人”一节中加以规定,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当事人的一种;另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显然,又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当事人区别开来,这一规定意味着需等到第一审判决之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才可能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那么,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之后,到一审法院判决之前,他是否都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具有明确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适用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如果适用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显然不能为债务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如果适用《适用意见》第66条规定,则在法律适用和选择等方面均缺乏正当性的基础。同时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入原、被告已开始的诉讼程序,是在原告或被告的法律关系外存在一个新诉讼标的,还是依附于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也并不明确。立法上的漏洞导致了理论上的诸多争议和实践中的混乱局面,同时也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置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判决将涉及到其所享有的实体权利,而这样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又不被明确地赋予诉权,必然会造成诉讼结构的倾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原、被告对立的诉讼结构中,只能总是辅助一方当事人,依附于原告或被告一方,支持或帮助一方,反对另一方,站在所支持的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在诉讼中,因其既不是案件的原告,也不是案件的被告,第三人享有的实体抗辩权、支配权等权利也不能向对方独立主张。正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种可怜的依附地位,法律对其诉讼权利并未给予和原被告同等的保护。不仅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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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最新2024年调研报告:中国新车品牌将达国际水准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4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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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年调研报告:中国新车品牌将达国际水准

4月26日,上海车展迎来普通观众日,观展人次超过14万。

逛完世界上最大的单体展馆——上海“四叶草”展馆,上千辆汽车参展,记者最大的感受是:汽车产业就像当年的手机产业一样,正在经历从功能型向智能型的过渡阶段。展厅负责人一开口,三句话不离“大数据、云计算、车联网”。

阿里、小米、乐视进军“互联网+”汽车

汽车+互联网=“互联网+”汽车。

上海车展开幕第三天,阿里巴巴首度对外解读了有关汽车的战略布局,宣布联手整车、二手车等企业,上汽集团、宝马、捷豹路虎等40家企业成为首批战略合作伙伴。

据阿里汽车事业部规划,上汽集团将与阿里联合打造“互联网+”汽车,阿里负责设计新车的数字娱乐系统、云计算、地图和数据分析系统,上汽集团将提供汽车开发专业技能。阿里旗下淘宝、天猫和聚划算将分别主打汽车后市场服务、整车市场和团购。此外,高德地图团队也将加入进来,围绕车联网及地图导航进行产品开发。

20日,奥迪天猫旗舰店正式上线,首发车型为奥迪tt。

同一天,乐视与阿斯顿·马丁共同启动研发项目,联手推进下一代互联网汽车技术,为中国和全球市场的阿斯顿·马丁客户带来车载互联网服务以及相关人机交互技术。

小米也于23日宣布,将与宝马合作,在苏州、重庆、杭州、上海等全国10个城市开启bmw全系体验日,届时受邀用户不仅可尽享bmw全系试驾,还能试玩小米智能家居产品。这是小米第一次跨界汽车领域,爆发力不容小觑。

从“带轮子的沙发”,到“装有四个轮子的电脑”,再到“移动互联网的终端”,汽车的角色正在发生深刻质变。

一个新战场群雄逐鹿新能源

曾经牛气冲天的特斯拉放下身段,首次参加上海车展,宣布将在中国推出特斯拉家用电池;丰田氢燃料电池车mirai也首次在中国亮相;奔驰、宝马、奥迪、沃尔沃等著名车企,皆推出了油电混合或纯电动的新能源汽车。

国内车企不甘示弱。大部分国内品牌同步展出新能源车型。长安汽车在车展上首发cs75四驱版和全新中大型概念车两款全新车型。比亚迪参展阵容全是新能源车,除市场上热销的“秦”和e6,另有e5、t3两款新车首次亮相。“绿色环保是汽车产业转型发展的大方向。”东风汽车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徐平介绍,国内新能源汽车去年销量同比增3倍多,发展新能源汽车是东汽车“”战略目标之一。

上海车展上,东汽发布5款新能源车,吹响创新与升级的号角。

告别“低质低价”国产车亮出自信

吉利展台,帝豪概念车和博瑞礼宾限量版被观众团团围住;首次亮相的长安cc概念车博人眼球。

如果不是熟悉的车标,单看汽车外观和做工,已经很难将它们与一线合资品牌区分开来。

全球知名汽车质量调查机构君迪(j.d.power)发布的新车质量调研显示,中国品牌与国际品牌差距降至历史新低,6家中国品牌已经超过主流汽车品牌平均品质,预计中国品牌品质有望在未来4年追平国际品牌。

数据显示,国产品牌乘用车市场份额已连续3个月上升,一季度国产品牌乘用车市场份额达到43%,比上年同期提升4.2%,其中在suv(城市越野车)和mpv(多用途商务车)细分市场,中国品牌市场份额分别达到56.4%和90.6%。

作为湖北本土车企,东风汽车公司也在自主品牌车上发力。“东风将通过与psa的全球战略联盟,加强双方在‘共同研发中心’(dpct)等项目上的深度合作,提升自主品牌汽车研发能力和品质质量,深耕国内三四五线城市市场,开掘南美、非洲、中东等发展中国家新市场。”徐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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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学校精神文明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18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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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

调查地点:柳州职业技术学院

调查对象:大一、大二、大三的在校学生

调查方法:走访、问卷调查

调查人员:黄鹏

一、调查的背景及原因:

文明,和谐校园即校园呈现出水乳交融的自然状态,营造的是融洽的人际关系,协调的是各方面利益!说通俗一点,就是:你好,我好,大家好!构建和谐校园是时代发展的必然,是丰富、发展我国传统的“和合文化”一个国家需要和谐,一个民族需要和谐,一个社会需要和谐,一个学校同样需要和谐,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和和谐社会重要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谐校园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 二、调查的目的:

对于学校出现的一系列不文明现象,我们希望通过走访和问卷调查的形式,了解同学们对此类问题的看法及建议,加强校园文明建设,促进校园文明健康发展。

1、走访调查结果:

①、经调查发现:学校60%的同学认为校园现在的文明礼貌现象良好,40%的同学认为状况一般。由此看来,目前校园文明的状况基本达到良好水平,但仍有需要改进的地方。我校大学生不文明现象发生地主要集中在:图书馆、食堂、宿舍和户外场所。有些同学建议可以在公共场所设立几个标语牌,提醒大家注意言行举止。受访者普遍对在教室大声讨论、打电话现象感到厌恶,我们觉得对于这类问题,应该提高个人素质,充分考虑到他人的感受;同样,对于“课桌文化”,受访者都表示不赞同,认为及时制止这些行为比较好。

②、40%的同学看到垃圾会捡起,放进垃圾桶,50%的同学偶尔会捡,只有10%的同学表示不会捡起垃圾;我们可以知道大家对于校园卫生还是比较关注的,并且大部分人会自觉为校园为生出一份力,希望大家再接再厉,继续保持这种状态。“见到老师问声好”,这是我们在小学甚至幼儿园就受到的教育,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大家却越来越忽视这个问题,大多数受访者表示只有碰到是自己的授课老师的情况下才会主动问好。我们建议学校开设一些礼仪文化课程来引导学生提高自身校园文明意识。

③、针对“你是否会说脏话”这个问题,50%的同学回答偶尔会,10%的同学回答忍无可忍时会,40%的同学回答不会。我们认为无论何时何地、什么场合,都应该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尽量避免说脏话,对个人形象、公民素质的体现都不是很好。“上课时打电话”,在大学课堂时常发生,大多数人都觉得除非是有急事,不然对老师和同学都是不礼貌的,我们还是学生,就应该履行学生的义务。在食堂,插队或者不倒剩饭这种不文明习惯相对较少发生,这也是因为学校在这方面监督、宣传较多,我们要说的是自觉不插队、倒掉剩饭剩菜这不仅让自己养成良好的习惯,同时也减轻了阿姨们的工作量。做事得到别人帮助时都会主动言谢,从这可以看出大家的道德修养和思想觉悟还是比较高的的。

④、20%的同学认为我校大学生言语文明需要加强,30%的

同学认为行为文明需要加强,50%的同学认为精神文明需要加强我们认为言语、行为、精神文明三方面都很重要,三者需共同建设,共同完善。

2问卷调查

1、对您个人而言,您是否愿意全身心的配合学院的和谐校园建设? [单选题]

2、 您对学校“建设和谐校园”工作及其意义是否有较深的理解? [单选题]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①、我认为学校管理者应重视人,始终坚持和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 ②、以办学理念、校训、校规、校风、校徽、校旗、校歌、文化长廊等彰显人文校园特色,强化人文校园主题文化园、雕塑、文化墙、文化长廊等标识文化环境建设,着力培养师生求真、扬善、尚美、务实、高效、创新的人文精神和人文素养,提升校园人文精神的张力、活力、魅力。

③、大力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丰富校园文化内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提升活动的号召力、感染力、影响力。

④、坚持和不断完善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以开展各种文化艺术活动为载体,不断提高学生艺术修养和文化素质。充分发挥学校文化艺术的资源与人才优势,开展文艺创作,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建设丰富、健康、干净的校园网络文化;

总结:

我校文明情况从总体上来说较好,希望同学们注意在公共场所的行为举止,建设校园文明不仅仅是为了我们的学校环境更舒适更是为了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为将来走入社会打下坚实基础。在此也建议学校多举办集体活动,比如礼仪讲座、问卷调查、校园文明知识竞答等。

校园是我家,构建和谐校园靠大家,学者乐黛云说过:和的主要精神就是要协调不同,使不同事物都能得到新的发展,形成不同的心事物。让我们共同努力,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创文明和谐校园,柳职的未来将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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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川巴中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营销,全文共 42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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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调研报告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取消“限购”、降息降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新政,为了解和掌握新政下巴中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国家统计局巴中调查队采取实地走访房产、国土等相关部门,与问卷调查社会群众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了新政下巴中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以期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一、近期巴中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

(一)新建商品房售价企稳,销量同比呈下降趋势

一是售价企稳,同、环比基本持平。根据巴中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供的数据:今年以来,受“降息降准”等新政因素影响,1-2月巴中市区新建商品房市场均价为4079.5元/㎡,较2019年1季度的3988元/㎡上涨了91.5元/㎡,同比上涨2.3%,较2019年11-12月的4124元/㎡下滑了44.5元/㎡,环比下降1.1%。

二是销量同比明显下降、环比增幅收窄。在《条例》颁布实施的影响下,1-2月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套数与面积分别为3093套、325451㎡,较2019年1-2月同比下降19.3%、16.2%。同时今年1-2月的环比增幅较去年1-2月的环比涨幅降低了15.6%。一家二级资质开发商反映:“去年仅1-2月销量就达500余套,而今年截止3月中旬才销售了不到300套,表明今年新建商品房销售情况整体不容乐观。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2019年国内整体经济发展呈下行态势,作为巴中购房主力军的外出务工人员,带回热钱大幅减少,致使购买能力减弱;二是一系列新政出台后,促使刚需型购房群体驻足观望,改善、投资型购房群体放缓或大幅减少购买”。

(二)二手房交易总体下行,租赁市场有所降温

今年来,巴中市主城区二手房交易市场发展呈现出房源增加,销量、单价双下行,租赁市场价格小幅下降的总体趋势。

一是受《条例》影响,房源同、环比均有所增加。通过对5家房地产中介实地走访了解,今年一月以来,受《条例》颁布实施的影响,二手房房源呈现了三个新特点:首先,房源同、环比小幅增加。今年1季度较去年同期和四季度均呈现增长趋势,同、环比上涨幅度分别达10%、18%。其次,业主主动投放的房源比例提升约两成。据各中介反映,2019年以前,业主主动投放房源与中介挖掘房源的比例大约为3:7,而在《条例》实施、房产税不久将开征的背景下,今年的房源构成比例变成了近5:5。第三个新特点是主动投放房源的以有多套房屋业主居多。一家中介今年1-2月共接受主动登记的二手房房源28套,其中12套房源业主拥有2-3套以上住宅,其中一名业主一次性投放房源3套,《条例》影响可见一斑。

二是交易量回落明显,单价小幅下降。据5家中介企业反映,今年1-2月月均交易量较去年月均交易量明显下滑,平均降幅至少在10-15%,其中一家中介去年月均销售30套,而今年月均不到20套,降幅达到了33%以上。同时企业反映单价下降幅度达4-10%左右,如去年江北120㎡的普装二手房交易均价在48-52万之间,而今年交易价格降到了44-48万之间。

三是租赁市场有所降温,租金环比下降明显。由于去年以来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物价低位运行,同时随着巴城拆迁还房工作有序推进,巴中市区二手房租赁市场有所降温。今年春节后,二手房年租金均价环比下降8-12%,如地处江南老城黄金地带的南湾国际小区,100㎡的二手房年租金由2019年的2-2.2万降到了今年的1.8-2万,江北的100平方米二手房租金由2.4万左右降到了2.2万左右。

二、《条例》反响明显,心态影响市场

通过对100名社会群众(包括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民营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离退休人员)进行入户面访、问卷调查发现,《条例》试点实施以来,群众表现出知晓率关注度高、对内容作用了解甚少、改善投资性购房步伐放缓、不动产处置等待观望等特点。

一是新政社会关注度高。3月1日,《条例》正式落地四川泸州,标志着《条例》正式实施。此次问卷调查数据显示:有86%的人知道《条例》已经开始试点实施;对不动产登记改革及《条例》试点实施关注度调查发现,仅16%的受调查者表示不关注,有49%的受调查者表示非常关注,有35%的受调查者表示比较关注。表明社会各界对《条例》实施关注度很高。

二是具体内容知之甚少。《条例》已试点实施近一月,社会公众对《条例》的详细内容、登记范围、实施步骤等知晓几何,通过调查发现,除16%的受访者表示了解,有33%的人对此不了解,有51%的受访者表示知之甚少。究其原因,部分受访者表示:一方面是由于不动产改革目前仅在部分地方试点实施,个人直接利益尚未受影响;另一方面是因为没有出台配套政策,群众处于观望状态;再者是因为《条例》试点实施时间短,宣传解读信息量少,信息获取渠道狭窄、宣传解读工作有待进一步强化。

三是观望心态比较普遍。通过调查发现,受调查者中仅有10%的人考虑近期购置不动产,刚需购房者仍然是主力,改善和投资性购房者观望政策和市场行情意向明显增加;64名拥有多处不动产的受访对象在回答“是否准备在近期处置不动产”问题时,仅有6人选择“近期急于出手”,所占比例不到10%;有36人表示看政策和市场行情变化再作决定,所占比例达到了56%,表明拥有多套房产者观望情绪明显。

四是作用意义理解偏差。受访者在回答“《条例》实施作用”时,大家都知晓“简政放权、保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利好刚需购房、有效调控房价”、“提高政府治疗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群众”等核心作用以及“反”、“为房产、遗产税开征夯实基础”等其他衍生作用,但存在着主次不明的现象:选择“反”、“为房产、遗产税开征夯实基础”两项的分别达到了68%、55%,在作用重要程度中分别排第一和第三位,由此可见,群众在认知《条例》的作用意义上存在着主次不明的情况,有待进一步正确解读引导。

五是担忧新政泄露隐私。对“《条例》实施后最大担忧”的问题,有60%的受访者选择了“怕个人信息等隐私被泄露”,表明受访者对《条例》中的“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存在不理解、有疑虑,希望在这方面进一步完善查询、调阅机制,确保个人信息等隐私不被非法窃取。其次有51%的受访者选择了“多处房产会被征过高的税。”表明公众对舆论传导的房产税、遗产税等税开征的隐忧、更表明了公众期待政府及时公布相关政策实施时间表,利于群众妥善处置相关事宜。同时有44%的受访者对不动产登记程序是否简化便民产生担忧,亦表明希望《条例》实施具体方案应尽快出台落实。

三、新政影响初现,程度尚需观察

(一)企业多措并举适应新政

为了适应《条例》实施、“降息降准”等新政实施,巴中市区多数房地产开发商、二手房中介积极采取举措,应对新政实施带来的影响。

一是开发企业稳中求进、积极应对。首先,走访的5家房开企业中有4家采取了调整营销策略、优化促销方案、积极宣传政策等举措对在售楼盘进行销售策略整合,力促稳价保量。其次,对已纳入开发计划的项目进行整体发展评估,择优选择开发,放缓整体开发脚步;同时针对巴中市区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结合新政影响,减少购地计划,有的放矢地购买土地,确保企业发展稳中求进。

二是二手中介多措并举、促成交易。面对二手房交易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部分企业首先取消看房佣金、降低提成费率,力促降低买卖双方交易成本;其次强化服务保障,提升贷款办理、房产过户、纳税报备等工作效率,切实提升服务水平,降低买卖双方时间成本;同时采取切实可行举措,积极做好买卖双方沟通说明工作,认真履行居间职责,努力提升交易成功率。

(二)百姓买跌卖空持续观望

一是购房者观望心态较重,等待价格继续下行。在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单价出现下降,房源供给大于需求的背景下,不少购房者认为《条例》等新政实施必然会使更多的房源涌现,价格势必会继续下行,因此问多买少、持续观望、期待价格继续下行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是大量抛售未出现,希望相关政策尽快出台。二手房源虽然较同期相比小幅增长,但由于《条例》实施现属于试点阶段,且各地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制度还未建立健全,致使大幅降价趋势未有显现,故巴中市区未出现抛售潮。同时多数多套房产拥有者希望《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实施时间表等尽快出台,利于社会群众做出合理判断和相应举措。

(三)新一轮政策出台,博弈心态将凸显

3月30日,五部门相继出台降低二套房购买首付及调整征收营业税期限相关政策,标志着新一轮房地产刺激政策将进一步冲击市场,作为房屋销售将迎来利好,尤其是二手房销售在降低首付和2年以上住房免营业税双重利好政策的推动下,将会一定程度上扩大交易量;但由于《条例》实施、房产税实施方案未出台的影响,作为改善型需求的购买者博弈心态也将凸显。

四、相关意见及建议

通过问卷收集和实地面访,现将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归纳如下:

一是强化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解读。进一步强化不动产登记改革方案和《条例》的宣传解读,特别是针对普通群众,利用电视、网络、报纸、微信等采取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强化宣传引导,确保群众清楚了解不动产改革方案和《条例》实施细则,并给予支持配合,为不动产登记改革及《条例》实施稳步推进夯实群众基础。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出台配套政策。针对不动产登记改革和《条例》实施的具体问题及时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如改革后监管及个人信息隐私的问题、房地产企业发展的问题、反问题、不动产征税的问题、多部门联动充分发挥衍生作用的问题等,进一步明确责任,逐步完善配套政策,努力构建符合群众主体利益需求的体制机制。

三是强化配套服务,夯实物权保障。进一步梳理职能,简化和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从基本工作职能和各项具体业务事项出发,做到一窗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审批,让老百姓少跑冤枉路;同时,重点规范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是强化监管职能,优化市场环境。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监管工作,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实现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域信息实时传递和对接,消除“信息孤岛”;另外,加强市场监测和行为监管,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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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关于四川省“五失”青少年基本情况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60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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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五失”青少年基本情况调研报告

失足、失管、失学、失业、失亲青少年(以下简称“五失”青少年)是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出现的特殊的弱势群体,有针对性地做好帮扶工作是广大群众和全社会的殷切期盼,是关心下一代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中国关工委明确指出,“五失”青少年是关工委关爱、服务的重点对象。今年初,省委王东明书记对省关工委的报告作出重要批示,“望在新的一年里继续发挥‘五老’优势,在推进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帮扶助困特别是关爱‘五失’青少年方面做更多工作,为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按照中国关工委和省委的部署要求,为充分发挥关工委和“五老”优势,提高对“五失”青少年关爱帮扶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019年5月至7月,四川省关工委开展了全省百镇(乡)“五失”青少年基本情况调研,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深入调研,现将情况报告于后。

一、四川省“五失”青少年的现状

此次调研方法为:在全省21个市、州各选择辖区内1个县(市、区)的5个乡镇(街道)共115个样本单位(宜宾市兴文县选择了全部15个乡),对全乡镇(街道)的“五失”青少年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同时,在这115个乡镇(街道)中,每个乡镇(街道)各选择10名共计1150名“五失”青少年进行问卷调查。各市、州关工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调研工作开展扎实有序。省关工委领导亲自带队分赴成都、眉山、泸州、宜宾、南充、德阳、绵阳、巴中等地实地调研,深入县(市、区)、乡村、社区、民户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研究对策。省关工委还专门邀请了省委政法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参加座谈,就当前关爱“五失”青少年的基本情况、重点、难点问题及对策建议交换了意见。历时半年,初步摸清了我省“五失”青少年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根据《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关工委工作实际,我们对“五失”青少年范围作了如下界定。

失足青少年:曾因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受过国家法律或行政处罚的,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

失管青少年:因父母离异、去世、服刑、外出打工等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定监护人职能缺失或无法确定监护人的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

失学青少年:年龄在国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因家庭和本人多方面原因而失学、辍学、弃学的未成年人。

失业青年:城市、城镇完成义务教育未再升学的,本人愿意并有能力通过劳动获取报酬,而找不到工作的,或曾经有工作,因本人、家庭、社会等各种原因而失去工作的,年满16周岁不满28周岁的(重点是未再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生活困难的青年。

失亲青少年:失去双亲而其他法定监护人缺失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此次调查样本青少年总数为627136人,“五失”青少年6486人,占当地青少年总数的1。03%。据统计资料显示,2019年全省6—28岁的青少年数量约为2676万,按照“五失”青少年抽样调查的比例测算,全省“五失”青少年约27。56万人。调查结果显示,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五失”青少年比例较小,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五失”青少年比例较大。下表为调研中“五失”青少年分类情况。

对“五失”青少年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他们的主要问题是:“六缺”,即生活缺关照,情感缺关爱,心理缺疏导,行为缺规范,家庭缺教育,安全缺保障。情感缺失问题尤为严峻,不少人由于长期缺乏亲情关爱,情绪消极,性格孤僻偏执,多愁善感;不少人法律、道德意识淡薄,人生理想不明;不少人行为习惯较差,心理状况异常,人身安全没有保障,极易受伤害。少数人甚至排斥家庭学校传统教育,有的受社会不良行为引诱,走上歧途,恣意妄为,违法犯罪。

二、关爱“五失”青少年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在省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司法、民政、教育、人社、工青妇等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在教育关爱困境青少年,特别是留守儿童、孤残儿童、“五失”青少年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各地关工委和“五老”志愿者主动作为,倾情竭力,帮扶到人,关爱到心,通过结对关爱、心灵关爱、法治关爱、助困关爱、建立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等方式,做了大量关爱“五失”青少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结对关爱,帮扶“五失”青少年落实到人。全省各级关工委和“五老”长期以来开展“大手牵小手”、“一对一”、“多对一”结对关爱失足、失亲、失管青少年,给予物质援助和情感关怀,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细心周到地关心他们学习、生活、成长状况。如巴中市平昌县同州街道关工委在调研“五失”青少年时了解到一名被收养的弃婴沐沐(化名),现年14岁,与流浪汉养父共同生活,风餐露宿,没有户口。关工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落实了户籍,将其安置在镇敬老院食宿,使余沐柳能正常上学,并安排社区一个“爱心妈妈”结对帮扶,定期把她带回家中与自己的孩子一起学习、玩耍、吃饭,给予家庭般温暖。

2、心灵关爱,帮扶“五失”青少年立志成才。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振奋其精气神。不少基层关工委组织纷纷建立“五老”关爱活动室、“四点半学校”、“留守儿童之家”等为“五失”青少年以及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提供活动场所。“五老”志愿者用真情和耐心,对心灵上有创伤的青少年给予精心抚慰,帮助他们走出生活阴影,重拾阳光心态,坚定人生梦想。2019年,攀枝花市“五老”志愿者王辉荣对身患重症肌无力病症、失去生活信心的农民工子女扬扬(化名)真情关爱,奔走各方寻求援助,心灵抚慰加油鼓劲,终于让张扬树立生活信心,努力学习国画。如今15岁的扬扬(化名)已成为攀枝花市最年轻的国画家,在北京、石家庄等地成功举办个人画展,作品已经流传海外。

3、法治关爱,帮助“五失”青少年知法守法用法。各地关工委和“五老”志愿者重视对青少年进行法治关爱,广泛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项活动。各地关工委法制宣讲团深入学校、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少关工委老同志被中小学校聘请为法制副校长,2019年全省各级关工委宣讲8500多场,100多万名学生听讲。广元市旺苍县一名退休警官蒋作林,将宣讲稿编成打油诗、三句半、顺口溜,针对未成年人遵纪守法提出的“六远离”即远离犯罪、远离有毒的物品、远离邪教、远离交通事故、远离网游、远离垃圾食品等道德规范要求得到推广。泸州市江阳区关工委,通过法治关爱,共帮助139名失足青少年回归学校家庭。眉山市东坡区关工委常务副主任余德槐多年来到西昌、资中等地20多个监狱、少管所,宣讲赠书,回复70多名犯人来信,用真诚感召违法青少年改恶从善。

4、助困关爱,帮助“五失”青少年走出困境。不少地区关工委深入开展雪中送炭的帮扶工作,办实事、做好事,解决青少年尤其是“五失”青少年的实际困难。2019年以来,省关工委联合有关部门筹资300多万元,开展脑瘫儿童救助工程,救助治疗脑瘫儿童300多名,有效减轻患儿痛苦,造福家庭社会。2019年,省委、政府已将此作为民生工程纳入财政扶持。开展农村贫困青年就业技能培训,三年多来投入610万,免费培训610名农村贫困青年并推荐就业,“培训一人,脱贫一家”。宜宾市关工委实施“栋梁工程”,六年来共募集资金4517万元,扶助贫困大学新生12490人。泸州市关工委联合相关单位实施“朝阳工程”,每年拿出100万元资助奖励全市1000名品学兼优的贫困中小学生。各级关工委的救助措施有效帮助困境青少年尤其是“五失”青少年顺利就医、就学、就业。

2019年6月18日,省关工委成立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四年多来已募集社会资金5000多万元,为青少年尤其是“五失”青少年开展关爱活动,如脑瘫儿童救助工程、农村贫困青年就业技能培训、万名青少年夏令营、成长阶梯送书工程、“五老”关爱活动室建设、关心“五老”活动等提供有力支撑。省关工委争取政府政策支持,在资阳、乐山、雅安、攀枝花、绵阳、泸州、眉山、凉山、遂宁、宜宾及龙泉驿、西昌12个市(州)、县(市、区)建立了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现有注册资金5900多万元,已募集社会资金8000多万元,省、市(州)、县(市、区)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总资金已超过2亿元,为更好地帮扶困境青少年特别是“五失”青少年提供了一定保障。

三、关爱“五失”青少年工作中值得重视的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地关工委在关爱帮助“五失”青少年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调研中发现,各地关爱帮扶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领导认识不足,部门职责不清,摸底台账不明,救助经费不足,帮扶人员不到位,帮扶手段欠缺等问题仍然存在。随着全省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对“五失”青少年的关爱工作中,一个趋势和三个加强,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个趋势是,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的留守学生人数由2019年的309。92万人减少至2019年的223。13万人,净减86。79万人,减少28%,呈逐年减少的趋势;随父母进城入学的子女人数由2019年39。6万人增加至2019年的54。66万人,净增15。06万人,增长38%,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仁寿县汪洋镇留守学生由前几年的1055人减少到现在的550人,而成都市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地义务教育阶段的外地学生已超过50%。留守学生减少的原因,一是在经济发展好的地区,一些从前外出务工的选择回家就业;二是一些在外务工有条件的其子女随迁至务工所在地读书。目前仍然在农村的留守学生,更显困难。仁寿县现有留守儿童6。8万人,其中贫困留守儿童8151人,占12%。从全省来看,关爱“五失”青少年是从关心农村留守学生抓起的,在新的形势下农村留守儿童逐年减少,城市流动儿童逐年增加,对“五失”青少年关爱工作的难度不可低估。

三个加强,一是学校教育要加强。学校是立德树人的主阵地、主渠道、主课堂。全省九年义务教育不断加强,但高中教育阶段,因未实行义务教育,亟待加强。从调研的失业青年来看,有63。6%的人只有初中以下的文化程度。全省每年有上百万的初中毕业生,有一半能升普高,还有一半需读职高。贫困地区初中毕业生升学尤为偏低,古蔺县德耀初级中学去年初中毕业生197人,升入普高53人、职高110人,有34人未升学,占17。3%。全省每年初中和高中毕业的“两后生”,约20万人需就业。高中教育阶段,正是未成年人成长阶段,也是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培养创新创业人员的重要阶段。特别值得重视的是初中毕业生中,不少人还不到法定务工年龄,如不能上学,既不会务农,又不能务工,在社会闲散,如不正确引导,很容易形成不稳定因素。因此,要解决高中阶段入学难、就业难问题,在突出抓好职高的同时,要切实办好普高。

二是社会救助要加强。“五失”青少年的家庭一般都很贫困,特别是失学、失管、失亲青少年家庭更加贫困,需要社会救助。从此次调查的“五失”青少年数量来分析,全省失管、失学、失亲青少年约16。9万人。其中有不少是“事实孤儿”,因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只能纳入低保,很难得到孤儿救助。攀枝花市已享受低保待遇的12岁少年小林(化名),身体健康却辍学在家近6年。其母非婚生育了他,因吸毒过量意外死亡。小林(化名)出生后就与年过七旬、患有多种疾病的外公外婆生活,读完一年级上学期后辍学。由于小林(化名)父亲不详,法院无法公示其失踪,民政部门无法确认其孤儿身份,就不能享受孤儿待遇。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小林(化名)得到各方面的特殊关爱,才恢复了正常的学习生活。应当说,5·12特大地震后,民政部门对孤儿救助的力度不断加大,政策落实得比较好。对“事实孤儿”,由于投入不足,慈善事业滞后,需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及时救助。

三是法治关爱要加强。“五失”青少年,特别是失足、失学、失管青少年,法治观念淡薄,道德规范缺乏,易于染上社会恶习,不仅危害健康成长,而且影响社会和谐。因此,法治和道德教育应进一步加强。失足、失管、失亲青少年中,有不少法定监护人不落实,还有的合法权益受到危害。叙永县江门镇双莲村女弃婴珠珠(化名),现年14岁,其养父好酒贪杯,不务正业,强迫她打工挣钱,每月要挣500元酒钱,并想把她嫁给一个38岁的单身汉以换取财物,致使珠珠(化名)不敢回家、不敢上学。县关工委、县妇联得知后,才得到及时解救。从调研的情况来看,迫切需要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使“五失”青少年真正受到法律关爱和保护。

四、加强关爱“五失”青少年的对策和建议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政府的部署,用改革创新的精神,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将对“五失”青少年的关爱工作,纳入推进社会治理和基层法治化之中,认真化解调研中反映出的困难和问题,使关爱工作常态化、法治化、长效化,特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关爱“五失”青少年的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需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需要发挥大群团优势,整合资源,强化服务。建议各级党委、政府加强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责任,将关爱“五失”青少年列入民生工程,有序推进。

2、调查摸底,建立台帐。建议由民政部门牵头,关工委配合,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依托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对辖区内的“五失”青少年进行逐个摸底,并建立台帐,明确关爱帮扶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掌握其生活、行为、心理动向和关爱效果。

3、分类帮扶,落实到人。要完善救助机制,针对“五失”青少年的不同类型,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建议对失足青少年的关爱由政法委牵头,对失管、失亲青少年的关爱由民政部门牵头,对失学青少年的关爱由教育部门牵头,对失业青年的关爱由劳动部门牵头。制定相应的措施,分类帮扶,落实到人。

4、结对关爱,心灵抚慰。坚持体制内与体制外、专业与业余、个体与群体相结合,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联系广、动员快的优势,做好结对关爱工作。各地关工委及“五老”志愿者应采取“一对一”、“多对一”的方式,对“五失”青少年结对关爱,搞好个性化服务,长期进行心灵抚慰和亲情关爱工作,建立情感联系,弥补其情感缺失问题。根据“五失”青少年动态发展情况,按照应帮尽帮的原则,争取不留死角,不漏掉一个帮扶对象。

5、社会救助,落实政策。建议民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面向“五失”青少年倾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减免收费、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对“五失”青少年的救助和帮扶,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和帮扶“五失”青少年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6、加大宣传,优化环境。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加大对“五失”青少年关爱帮扶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引导全社会为 “五失”青少年办实事、做好事,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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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浅谈证人出庭作证的几个问题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0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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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证人出庭作证的几个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该条虽然没有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那样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结合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来判断,刑事案件的证人仍然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却形成了一种习以为常的现象,即证人证言都以书面形式出现在庭审过程中,而证人出庭作证的却很少,甚至是寥寥无几。这种现象的存在,带来了很多的问题,首先来分析此种现象存在的弊端。 一、易使人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疑虑。追求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 作为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讲究公正性,法院审理案件主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何以以事实为依据?则是主张整个案件审理的真实性,因此,就要有大量的证据予以证实。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基本上是以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七种证据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作为起诉指控的依据来证明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而对此证据在庭审中经过质证,合议庭经查实后,就可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问题,有时被告人、辩护人会提出对其中的部分证人证言产生异议,认为有失公正性。因为,这是公安、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他们所站的立场不同,不利于被告人一方。因此经常提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认为这样当着法官、检察官、辩护人、被告人的面所作证言的真实性较前面公诉机关出示的书面证人证言大,具有公正性。所以说,如果证人能出庭作证,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案件事实的认定、被告人的认罪服法等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前面谈到的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质证中,常会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书面证人证言产生不同的意见,认为其有失公正性,并且根据刑诉法规定中提到的被告人在庭审中有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权利,因此他们经常提出要求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而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这类合法的请求,就应该按照法定的程序通知证人到庭。而这样做的结果,就会影响审判的效率。因为正在进行的庭审就会因此而休庭,导致了案件审理时间的推延,降低了审判的效率,有的甚至因为证人难以通知,经过多方的周折,而延误了审限,造成了审判程序上的违法。 三、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另一个弊端就是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案件认定事实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及运用的过程,证人不出庭作证,而只宣读书面的证言,控辩双方的当庭询问、质证只能是一句空话,根本无从进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也就无从判断。证人证言的特点决定了它反映案件事实有可能失真,也容易由于种种外界因素影响产生变化。首先,就证人而言,他们知道不出庭接受当庭质证,在提供证言时,虽然取证人员对他宣布了作证的相关法律规定,但证人还是容易产生轻率随意的念头,有的甚至对案件的事实回忆不清,就凭空想象或加上个人的主观臆断而信口乱说。另一方面,也不排除有的取证人员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证,而是先入为主,对证人施加某种暗示或压力,以获取符合自己需要的证言。在当庭宣读证人证言时,也有可能断章取义、任意取舍,只宣读对已方有利的部分,回避对已方不利的部分。这些问题如果不通过当庭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去伪存真,很有可能影响认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上面简要地分析了证人不出庭作证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的弊端,以下来谈谈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之所以普遍存在的原因。 一、刑诉法只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却没有规定证人拒不履行出庭作证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及可以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另外,法律赋于公诉人和辩护人在调查取证上的不平等的权利,也是造成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之一。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须经证人同意,而对公诉方则无此规定。虽然该条同时规定了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和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检察院是诉讼对立的一方,不可能积极配合。而如果要法院出面调查取证,似乎又回到了法院包办代替调查取证的职权主义的老路上去了。 其二、在审判的实践中,检察机关思想上的未解放也是造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之一。公诉方为了证实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列举相当多的证据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这些证据中当然的就有证人证言,且有的是以主要证据的形式提供的。而公诉方所提供的证人证言是有利于证实自己指控的事实的且这类证人证言是书面的、确定的,具有稳定不可变更性。这样在庭审的举证阶段,该证言就作为证据链中的一个环节,紧紧相扣,相互印证,以证实犯罪事实。而相反的,如果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在庄严的法庭上,面对着多方的询问,有的会因为紧张等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回答糊涂,反而会给被告人、辩护人抓住空子,不能达到原来期望的证明效果。因此,从证明效果上讲,公诉方是宁愿采取书面的证人证言的形式而不愿意让证人出庭作证的。 最后,影响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还有:对证人的保护问题;整个国民的素质,即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识还未达到,证人有的惧于被报复而不愿出庭作证;证人出庭费用应由谁承担等等。 以上分析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弊端及成因,而在我们司法实践中从完善审判制度出发,是迫切要求证人能出庭作证的,因此就要从以下方面来逐步地完善。 首先,要不断加强这方面的立法。为了使证人能出庭作证,除应积极完善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各项配套制度外,还应注意加强对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证人的制裁。制裁的对象不应该是所有知道案件情况而不出庭作证的人,而应该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义务的人,也就是说要对制裁对象先做合理的排除。要排除那些不具有证人资格的人,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因此,对于证人的选择必须先排除这部分人。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调取证据必须经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同意;辩护律师经人民检

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此规定的意思,对于证人的选择还要排除享有拒绝作证权的证人,即以上规定中提到的证人、被害人,如果要想向他们调取证据首先必须要经过他们的同意,如果他们不同意,则不能强行要求他们作证,更谈不上出庭作证了。因此,对于此类人他们属于享有拒绝作证权的证人,故而也要作相应的排除。所以,只对上述排除之后才能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予以制裁。当然,目前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是很薄弱的,对证人不到庭毫无强制力而言,甚至传唤证人到庭也只能采用通知的形式,竟不能用传票,更不用说对证人拒不到庭给予相应的制裁了。因此,在这方面应尽快地从法律上加以完善。是否考虑对那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的人采取一些较强硬的措施,如责令限期到庭,对一些恶意不到庭的证人采取拘传等措施,利用法律来保障该出庭作证的证人出庭作证。 另外,针对证人保护的问题,由于在我国对保护证人的重要性一直没有足够的重视,只是当作一种具体措施来对待。我国的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该法律条文中只笼统地提到了关于证人保护,但就具体的如何保护?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如何分工?对证人保护方面有哪些强制措施等等内容都没有规定 。因此,在现在尚无明细的法律对证人保护制度加以规定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实施对证人的保护?我们认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权利的预防性保护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由公安机关负责;对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给予严厉的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限其立即停止侵害,对一些行为较严重,对其教育不足以制止其行为时,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应根据案件不同的性质,由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应由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对一些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处,共同作好保护证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三,对证人出庭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谁负担,是检察院、法院还是由被告人自己承担,这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认为,在我国对证人出庭产生的一系列的费用,如误工费、交通费等这些费用的补偿,可以以国家和社会共同承担为主,由证人所在单位或者证人自己承担为补充。因为,刑事案件奉行的是国家追诉的原则,对犯罪行为的审判,从根本上讲是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由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国家来作为该项费用的主要承担者,在国家财政经费中专项列支,是比较合适的。当然,我国相当多的地方财政经费还是比较紧张的,因此在实践中我们还要大力鼓励由证人所在的单位或者由证人自己主动承担一部分费用,以缓解财政紧张的问题,保证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不是因为出庭费用的因素而影响他们正常的出庭作证,所以说,在还没有明文规定出庭费用应由谁承担的今天,人们还是应该提倡由证人所在的单位或者由证人自己承担部分费用,当然这个问题的提出又涉及到下面谈到的这个问题,就是要不断地提高我们国家的整个国民素质。 法律的实施,其最基本的一个目的就是要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法律实施的成效好坏,其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因素就是依靠整个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就本文谈到的关于证人出庭问题也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国民素质,只有国民素质提高了,利用法律保护自己,保障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才能对一些并非直接关系到自己利益的案件,自己以证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倡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使法律不放过一个坏人,不错判一个无辜的人,保障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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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教育改革调查研究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0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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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改革调查研究报告

教育要在公平的基础上尊重和遵循学生的个性发展特点规律,给学生更多的选择空间,更要培养独立思索的创新能力和胆识,只有这样我国的教育才能实现“人才纷涌而出,学术百花齐放,大师引领变革。”的局面。

实现教育的公平就是要让每个人都能读书,都能享受高等教育和优质教育,并且在就业方面没有任何用人单位的限制和歧视,在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以及国家组织的大型特种考试上都能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所谓个性发展特点规律就是要求我们尊重学生的爱好,兴趣,偏爱,特性,优势,特长,长处,缺点,短处等。独立思索的创新能力和胆识是国家和社会进步的灵魂和源泉。我们国家和民族就需要这种人才,这种大师人物绝不是应试教育所培养的悲剧产物,更不是千篇一律的大众化人才,他是什么?他是引领时代,变革时代,站在科研最前沿的领军者和开拓者。

教育改革这个词很早就是一个热门的争议词和讨论词。从新中国成立到现代,教育改革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阶段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突破。也培养了一大批在国内外科学界赫赫有名的大人物。我们活得更有尊严了。但是大人物并非大师,而大师是引领时代,变革时代,站在科研最前沿的领军者和开拓者。

钱老走之前给温总理説:“我们总培养不出大师级的人物”。这句话的本质就是在提醒我们——原先的教育和现代经济发展已经脱节了,教育应该改革了。而改革的本质是什么?那就是创新+学习+借鉴。对此我有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 建立国家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大学就好比生产企业,学生就好比原材料,只有加工才能变为合格产品,但是企业在最后一关对质量把控得很好,一般的企业都要建立质检岗位,也就是对生产出来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查,淘汰不合格的产品。同理,我们高校也要建立国家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来把控最后一关。我认为最后这一关如果把控得很好可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选拔最优秀的人才,还可以鞭策学生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温习原先知识。最后一关可以説很关键。我建议以综合性论文加三个月实践体会和感受的形式来进行考核(在大四下半期就要做这事情),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特长,偏爱在本专业的范围内进行自由研究(论文必需有水平,对某个行业有自己独到的见解),题目自拟。这样可以发掘人才在同一专业领域的多样性,也可以为就业的方向提供依据。综合素质高的可以报送研究生,合格优良者可以调派村官。如果不合格将被淘汰出局。

也可以作为考核教师的依据。可下达指标,规定底线。如不合格者达到百分之几,教师将直接淘汰或者记红牌。反之,给予奖励,评优,评职称。

二.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和调查委员会。

促进就是要拓宽就业渠道,可以增加就业岗位,也可以从国外引进就业岗位,还可以鼓励创业,用创业带动就业,让毕业生的失业率降到最低程度。调查就是要了解哪个高校毕业生就业率高,然后进行排名,给予表扬和奖励。我认为高校的排名不能只以科研这个指标来排名,排名要多样化,如就业最好的,教学质量最好的,环境最优美或最宜人的,风景最美的,出人才最多的,出名人最多的,进步最大的,最具发展潜力的,最具才艺或最具魅力的,建筑风格最奇特的,最受民众欢迎或者喜爱的,少数民族地区最受欢迎的,出名师最多的,群众最受推崇的,对国家和社会贡献最大的,对国际社会贡献最大的,国际影响力最大的,综合实力最强的,盈利最多的,最乱的,最差的,负债最多的等等。还可以以“高校精品课程排行榜”的形式排名,如在心理学方面哪个学校第一,哪个学校第二,哪个学校第三这样逐一排下去。这样排名有利于提高民办高校和公立高校的教学质量和综合素质,展示民办高校和公立高校的实力与成就,促进自我定位自我创新自我进步自我发展自我淘汰。每年可在中央电视台举办“实力民办高校颁奖盛典”和“实力公立高校颁奖盛典”。评选的学校由评委会选出,获奖的学校可由民众选出。

三. 鼓励和支持民间成立专业管理公司为民办学校提供智力支持。

请专业的管理公司管理民办学校的好处有几个方面:1管理专业化,2制度规范化,3发展规模化,4竞争秩序化,5融资便利化,6教学质量保证化,7战略目标达成化,8打造品牌化,9形成特色化,10教学实践化,11学校改革合理化,12设置机构高效化。不仅能够为投资者获得适当的回报也可以为国家税收作出应有的贡献。当然离不开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政策支持。民办学校要有使命感和责任感,要服务于国家,社会,学生,家长,教师,股东。反过来股东有了合理的回报要回馈社会,如招收的贫困生免学费,农村困难户和下岗家庭的孩子减学费。还可以办企业使校企联姻解决就业,为国家做贡献。这些全部可以交个中介管理公司帮伱谋划发展方向和未来。所以他也是目标完成的保证。请专业管理公司管理在融资方面也有优势。他也可以为学校提供信用担保。国家和社会要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如专门在中央电视台开设“民办教育在线”栏目。专业的民办学校管理公司要立足长远,面向国际,不仅服务于国内民办学校而且还要服务国外民办学校。走出实践特色道路,打造百年品牌老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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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生态陵园工程项目建设可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8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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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陵园工程项目建设可研报告

第一章总论

一、概述

1、项目名称: 天堂生态陵园

2、项目建设地点:xx区xx镇xx村北侧山麓

3、项目承办单位:xx区xx镇xx村

4、项目法人代表:x道观法师王x

5、项目性质:新建

6、项目实施管理单位:xx区民政局、xx区旅游局、xx区国土资源局、xx区林业局、xx区水利局

二、项目编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事发[1992]24号;

3、民政部《关于加快殡葬事业发展的意见》民事发[1995]27号。

三、项目批复的主要内容

新征用荒坡山地面积x亩,总建设面积xm2,计划总投资x万元。其中一期工程建设占地面积xm2,计划投资x万元,资金来源:菩提二郎道观自筹x万元,需政府投资x万元。

第二章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建设公墓陵园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由于受几千年陈旧、落后的丧葬习俗影响,在办理丧事中,不文明办丧,吹吹打打,披麻戴孝,大操大力,还互相攀比,往往花费巨大,并借丧事之机大搞封建迷信活动,做道场、搞路祭等,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同时,城市周边因无陵园公墓,丧户对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处理到处私埋乱葬,有的甚至修大坟造大墓占地几十平方米,致使“三沿五区”(三沿:沿铁路、公路、河道;五区:生活住宅规划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内乱埋乱葬现象严重,形成坟房混杂,人鬼混居。上述现状严重影响自然景观及生态环境、旅游环境和投资环境,妨碍着村民生存居住条件,如不采取有力措 施,推进殡葬改革,势必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背道而驰。

2、建设公墓陵园是保护土地和森林资源的好做法。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把殡葬改革列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务院专门制定了《殡葬管理条例》,把殡葬改革纳入了法制化管理。大力推行火葬,推行少占或不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节约土地和森林资源,保护中华民族的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xx区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村、居违反国家规定,乱建墓地,坟头占地面积越来越大,墓碑越建越高;非法占用山林、耕地乱埋滥葬尸骨的问题日益突出;上坟祭奠引发山林火灾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违规向城镇居民销售墓穴,丧事大操大办,封建迷信活动有所抬头。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乡规划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因此,加强和规范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事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各级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的重要工作。城乡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管理要坚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努力创造人与自然高度和谐的文明城市环境;积极稳妥地推进节约丧葬用地等优良作风,革除丧事大操大办、棺椁二次下葬等陈规陋习,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一步加强全区公益公墓和骨灰堂的管理,建立、完善配套的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管理体系。

3、建设公墓陵园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 。 人类的丧葬行为,不仅反映着生者对死者的感情因素,而且反映着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程度。旧的丧葬习俗,重殓厚葬,披麻带孝,扬幡招魂,这不仅是封建迷信思想的表现,也严重浪费了人力物力。共产党是先进文化方向的代表,这就要求我们崇尚科学,革除陋习,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只有从这个高度认识殡改工作的重要性,才能够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同时,土葬是制约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之一,是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破坏生存条件的陋习。推行殡葬改革,不仅可以节约土地,促进经济建设,还可以改善生态环境,净化社会风气。由此可见,殡葬改革关系到千家万户,是利国利民,造福了孙后代的一件大事责任和使命。  殡葬是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着特殊的位置,对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产生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建国以来,我国的殡葬改革在艰难、反复中前进,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才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经过40多年的实践,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实行殡葬改革是合国情、顺民意、利国利民的一件大好事。

首先,殡葬改革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人口多,森林资源不足。如果仍采用旧的丧葬方法处理死者遗体,这不仅会严重影响今天人们的生活改善,也会贻害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和生态条件。进行殡葬改革,将使人多地少的矛盾得到缓解,把有限的自然资源用于支授生产,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既利国、又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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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从一起抗诉案的审理引起的对相关问题的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9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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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抗诉案的审理引起的对相关问题思考

简要案情及裁判:    原审原告李某曾于1998年2月向法院起诉与吴某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1998年8月,吴某向法院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后又撤诉。1999年1月,李某第二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某离婚。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长期分居,互不履行义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999年6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所生一子由李某抚养,家庭财产按李某提供的财产清单依法进行分割。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XX年8月,吴某以原审判决关于家庭财产分割严重不公,原审时自己提出的相关财产请求未被原审法院采纳。同时认为导致与李某离婚的原因是因为李某有第三者,要求李某赔偿相应损失5万元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XX年2月,检察机关以该案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判决有误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随抗诉书一并移送至法院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诉人吴某提出的尚未分割的轻摩一辆,空调一台的票据,检察机关调查相关证人的调查笔录,李某因经营在税务部门纳税的谈话记录,税务检察报告,因漏税在税务部门的处理决定书及李某在离婚后在某储汇中心存款10余万元的查询记录等证据。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吴某提出的均是原审判决中未出现过的新的证据,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按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再审。但民诉法没有现定检察机关可以以当事人提供的新的证据及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的新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故再审法院以裁定形式从程序上驳回检察机关的抗诉。 评析 这是一起检察机关抗诉引起的普通再审案件,在案件的处理上曾有过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依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既然已经再审,就应当在再审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及抗诉机关调查取得的原审中未出现的新的证据进行审查,经过再审审理,确定争议事实的真实性,如果经查实,确有部分财产未予分割,应重新作出再审判决,对尚未分割的财产进行分割,体现再审的救济原则。另一种意见认为,抗诉机关以原判决事实不清,判决有误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诉,虽然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且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从当事人提供给抗诉机关的证据及抗诉机关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来看,均是原审判决中未出现过的新的证据。法律没有规定抗诉机关可以以新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相反,对当事人来说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就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到原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而认为抗诉机关的抗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从严肃执法角度,应驳回其抗诉。再审的结果是裁定驳回抗诉。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 但这起普通的抗诉案件,所涉及的以下问题笔者认为值得探究。 一、关于抗诉案件的审查立案问题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下级法院由于自身裁判错误,被上级法院发现并指令再审予以纠正,必须立案进行再审。但如果是由于抗诉机关的抗诉。上级法院书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对下级法院来说,是否进行必要的立案审查,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确定,实践中,对下级法院(笔者在这里主要指基层法院)来说,往往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无须进行立案审查,从前述案件不难看出,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抗诉是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履行民事监督的独特方式,目的是启动法院再审程序对错案予以纠正。但法律规定抗诉必须在法院生效裁判出现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情况下才能提起,且是向同级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提起抗诉,由于不同于上诉,上级法院在不了解下级法院原裁判过程的情况下,很难发现抗诉机关的抗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而也不会去审查抗诉机关抗诉内容,而是书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下级法院将本应立案时的审查转移到再审时的“审查”(实际是一种审理过程),人为地增加了法院人力、物力的开支,甚至浪费有限的审判资源,更为重要的是不合规定的抗诉,动摇了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既判力,有时甚至加剧公众对司法不公的错误认识,因而笔者认为对基层法院而言,上级法院在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时一并指令予以必要的立案审查,避免出现上述的几种情况。再说法律没有规定因抗诉机关的抗诉而放弃对抗诉案件的立案审查。 二、关于对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理解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也是检察机关能够提出抗诉的理由之一。为了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正确与否进行准确的审查和判断,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条款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进行分析和再认识。我们知道,如果据以认定某一事实存在的证据足以能够证明该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并能反驳它事实的,那么该证据就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尽管由于在对某一事实证据的论证上由于证据的多重性而表现出在审判实践中对相关证据理解和把握上的不确定性,不难看出,既然是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而直接证据不存在足与不足的问题。因而,首先对该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主要证据”应推定由于它不是直接证据,需要我们在判决、裁定前对它作出是否与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有逻辑上联系的推断,作出正确的采信与不采信的判断。而由于目前法官素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对证据的采信上极易出现偏差,这亦是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的原因之一。其次,抗诉机关如何以此条款进行抗诉,从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5月10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理程序试行规则》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理解。该条规定检察

机关不仅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进行全面地审查,同时对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或者要求进行勘验、鉴定的,应审查是否属于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新的证据,只有在不属于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法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有学者认为,由于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监督对象的不当性,决定了其监督方式的唯一性和监督时机的事后性,使得检察机关只能在裁判生效后进行监督①,为了监督的成功,利用职权帮助申诉人来收集相关证据(有时自觉不自觉地成为申诉人的代理人的角色),前述案件正是如此。有一时期则追求抗诉的数量,而忽视监督的质量,使抗诉这种监督的唯一方式显得极其随意。因而必须明确检察机关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只能就原审中提出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和裁判进行审查,当事人只能以其在原审中提供的而法院无正当理由没有认定的证据,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不能通过提出新的证据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检察机关亦不应依职权进行调查以获取新的证据,更不应以新的证据来证明法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而向法院提出抗诉。 三、关于基层法院裁定驳回抗诉问题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认为不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依照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而对于不符合抗诉规定的抗诉案件,法院能否裁定驳回抗诉?有人认为,抗诉启动法院的再审程序,从理论上来说也是一种诉权,抗诉机关既可以撤回抗诉,法院亦可以裁定驳回抗诉。当抗诉经审查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情形,且是在抗诉机关不同意撤回抗诉的情况下,可裁定驳回抗诉:一是原判决、裁定不存在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能引起抗诉的四种情形;二是申诉人本应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而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据此提出抗诉的;三是检察机关依据申诉人的申诉,以职权调查收集新的证据而向法院提出抗诉的(笔者认为不应包括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笔者基本同意这种观点。虽然有一时期,检察机关追求抗诉的数量,忽视对抗诉的质量要求,出现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的情况也属正常,但笔者认为裁定驳回抗诉应由立案庭在对抗诉进行立案形式审查时作出,而不宜由再审法庭作出,对基层法院而言,还应向上级法院报告备案。首先,由于法律规定,抗诉是由上极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提起,然后由上级法院指令作出原裁判的下级法院进行再审,下级法院再审是在指令的情况下针对上级检察机关的抗诉内容,因而对抗诉的处理结果必须报上级法院备查。其次,虽然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对抗诉案件必须再审,但必须是符合抗诉形式要件的抗诉案件,法院在对抗诉的审查过程中,不能因为检察机关有对法院生效裁判进行监督的权力而随意地使已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处于待定状态,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抗诉案件,由立案庭经审查后告知检察机关并建议撤回抗诉,否则,可作出裁定从程序上驳回抗诉。但是,经立案再审的抗诉案件,再审合议庭必须再审。在再审中,依据检察机关的抗诉,对原裁判进行是否存在抗诉所反映的问题的实质审查,此时,要对抗诉的内容作出实质评判,如果原裁判存在抗诉所反映的问题,则须予以纠正,由再审合议庭作出新的再审判决。有一种情况,如果抗诉虽能反映出原裁判中存在一些问题,但不足以动摇原裁判的(不完全是实体判决结果的)则不能用裁定的方式驳回抗诉,而应是以再审判决方式维持原裁判在再审判决中对抗诉不予支持的理由作充分地阐述,一方面反映出法院接受检察监督的态度,同时作为抗诉机关也较能够予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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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高校就业指导课实际情况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2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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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就业指导实际情况调研报告

说起大一上学期的职业生涯规划课,吉林省一所省属师范院校大二学生李晓(化名)只是清楚记得结课时老师让每个同学写一份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却不太记得老师讲过什么了。“当时,专业课都没有开,还不知道自己将来能干啥呢,咋规划啊?”李晓打趣地说,当时她是“拍脑门”把结课作业编出来。

一、拿着专业书、闲书来上课,教育部印发了《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提倡从起,全国所有普通高校开设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并作为公共课纳入教学计划,贯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培养过程中。并建议就业指导课程学时不少于38个学时。

目前,吉林省高校的就业指导课大都为38个学时,占两个学分,一般安排在下午的七八节课,多为一个系200人左右一起上课。

笔者在几所高校旁听就业指导课时发现,同学们的书桌上大都放着别科的书籍,有的同学更是头也不抬地认真写着别科作业,任课老师则是很认真地在讲课。当随机问周围同学为什么不专心听课时,大家反映:老师讲的多数是成功者的案例,我们在网上或杂志上都看过,知道的不一定比老师少,还有很多案例已经过时了。

很多大四学生反映,除了对如何写简历、面试如何着装等有些记忆外,老师课上讲的其他内容已没有太大印象。

小杨是一所高校英语专业大四学生。每堂就业指导课老师都要点名,以此来保证出勤率。“要是这课讲得有意思,同学早早会去占座的,还用点名吗?”学生不满意的还有任课教师用ppt授课,学生们没有教材。“就业指导课上的信息陈旧,理论又联系不上实际”。小杨大二时在学校附近书店买了《读大学究竟读什么》和《求职从大一开始》两本书,“还是书里面说得比较实在”。

在校四年,小杨感觉没有接受到有效的就业指导。现在大四开始找工作了,她才知道社会上的工作类型和自己想象的不太一样。

二、大二、大三就业指导课断档?

据了解,吉林省各高校从陆续开设就业指导课。,教育部下发相关通知后,各高校把就业指导课分为两部分:一是职业生涯规划和发展,二是就业指导。吉林省多数高校,在大一新生入学时即开设职业生涯规划和发展课程,第二部分的就业指导课程在大三下学期或大四上学期开设。

医学专业的刘姓同学今年即将大学毕业。她回忆,大一刚入学,学院就开了职业生涯规划课,一个系180多名新生一起上,共15课时,集中一周三天时间就全给上完了。“我还没来得及找到职业生涯规划的感觉,课程已经结束,只当是‘打酱油了’。” 现在刘同学也忙着找工作,学校承诺毕业前给他们开就业指导课,还迟迟未兑现。

正在找工作的大四学生王勇说,大一上过职业生涯规划课,但大二、大三就没有类似课程了,现在要找工作了,早忘了大一就业指导课讲了什么。

某高校材料学院的邹同学说,离毕业还有不到3个月时间,她才听说学院要开就业指导课,学生纷纷议论,“现在还开什么呀?我们大都去向已定,出国的、准备读研的,很多同学工作也已经找好了,再开不就是走形式?”

但多所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的老师都表示,大二和大三期间,学校对学生的就业指导并没有断档,安排有一定课时的就业指导讲座,例如请校友或就业指导专家来与学生面对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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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年酒店餐饮调研报告范文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酒店,餐饮,全文共 24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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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酒店餐饮调研报告范文

餐饮业是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于一体,向消费者专门提供各种酒水、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而不同的酒店有不同的餐饮条件。高端餐饮星级酒店为主,之前以企业模式经营,有主管经理负责销售、服务,厨师主管后厨的加工制作。低档酒店和小型餐饮业则不同,一个人经营为主,一切自己做主。但归根揭底,在全社会都在理性消费的同时,餐饮业要想很好的经营,就得符合消费者的消费情况。

通过网络信息了解到:

中央改进作风的“八项规定”以及反对铺张浪费、遏制公款消费的常态化,赢得民众一片叫好声,同时也让餐饮业陷入了集体反思。今年以来,无论是单月数据还是一季度数据,餐饮业均以个位增幅继续拉低消费增幅水平线,而限额以上企业的餐饮收入更出现改革开放以来的首次负增长。面对大形势的变化和税费负担过重,“四高一低”等顽疾,餐饮业发展进入了瓶颈期,行业转型升级势在必然。中国烹饪协会认为,餐饮企业应加快自主创新,在商业模式、经营业态、提供服务等方面寻求新的盈利增长点,不断提高竞争力,促进产业进一步发展壮大。近期,不少餐饮企业都在行动着。一些高端餐饮业已进行了产业转型,并收到良好效益。如:国内餐饮高端品牌湘鄂情宣布公司取消高端餐饮,转型ktv家庭欢聚餐厅后,净雅日前也宣布从高端路线回归大众餐饮。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透露,净雅将在各店一层开设火锅店,经营海鲜豆捞。待7月份火锅店开业后,净雅集团餐饮板块就形成了正餐、火锅、自助餐不同品牌的多业态经营格局,“这样可以用大众餐饮的菜品弥补经营高端正餐的亏损”。

高端餐饮业利润下滑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为了扭亏为盈,越来越多的高端餐饮酒楼开始走“平民”路线,推出中低价菜式或半份菜,并从主攻宴请招待转为更多的依靠自助餐、外卖。中国烹饪协会会长认为,餐饮业中大众消费的层次很丰富,高端餐饮企业根据自身的硬件、软件条件和特点,找到新的目标群体定位是积极的尝试。

当下已有一些名词出现:多元化发展、多业态组合、多服务模式。

国内大型餐饮集团也在利用企业标准化和系统化的生产、运营、管理体系,实现产业链的整合。如陶然居、齐齐火锅、金百万、嘉和一品等大型餐饮企业都建有自己的原材料生产基地,通过介入上下游产业链,涉足生态养殖、农副产品深加工等行业,完成产业链的整合,达到降低交易成本,并为企业规模化生产、复制扩张提供有力支持。

此外,不少餐饮企业也在商业模式上寻求着多业态的组合。如海底捞、眉州东坡、狗不理等大型餐饮集团纷纷自建商圈,错位经营,发展各类项目。百胜集团在进入中国后一直在寻求多业态发展,成功收购了小肥羊后,又与碧桂园地产战略合作,涉足地产、连锁超市、餐饮,进一步完善商业资源配置。

一、酒店餐饮业现状:

1、经营业态多样化,品种丰富多彩:综合性高中档酒店、饭店、专业饭店、酒楼,以及大众快餐、自助餐、休闲餐、娱乐餐饮、特色餐饮、地方小吃为主。

过去,餐饮业经营是以地方菜和少数份额的北方菜为主,现在是鲁菜、川菜、京菜、沪菜、粤菜、东北菜等应有尽有,形成了花样繁多、丰富多彩,南北菜系大合唱。

2、餐饮企业经济成分和网点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酒店餐饮市场发展的需要,行业的经济成分发生了深刻变化。以国有经济为主的时代已成为历史。社会上各种经济成分的酒店餐饮企业,诸如多种形式的股份制、私有制酒店、饭店迅速发展。据调查,现有的全部餐饮业网点中,非公有经济性质的企业都占80%以上,但在餐饮大店中国有经济仍占较高的比重。

酒店餐饮业的网点结构呈现两极分化的趋势。过去是以中、小规模为主,大规模、高档次的酒店很少。现在是新建、扩建的大型、豪华、多功能、高档次和具有品牌特色的饭店、酒店不断增加;各种方便大众消费、具有经营特色的小餐馆、小吃店更是雨后春笋般的发展。与此相反,中等规模、档次的餐饮企业发展缓慢,有的甚至逐步减少。

3、市场竞争激烈,酒店餐饮企业盈利能力减弱:该行业已成为市场化程度极高的行业,

竞争激烈,优胜劣汰,重新“洗牌”的程度加大。竞争促进了餐饮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推动了行业的发展。但多数酒店餐饮企业盈利水平偏低。从调查情况来看,淡旺季节明显,甚至在某些时候呈现供过于求的局面,部分酒店的客房入住率不足30%,加剧了市场的竞争,企业的盈利能力减弱。

二、餐饮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行业自律和行业协调服务:没有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特别是一些私营小企业缺乏诚信,违规违法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影响了行业形象。

2、经营观念转变慢,研发创新不够:随着餐饮业发展,大部分酒店、饭店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相当数量的酒店、饭店在经营理念、经营模式、管理技术等方面还没有摆脱传统的影响,企业经营管理落后,科学技术应用程度不高,软硬件不配套,经营管理人员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还比较低。

三、该酒店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及现状:

1、经营方式的转型困难:

由于当地的背景,他们不能向其他同行那样承揽多种商业性活动,导致许多慕名而来的商户转投他家,从而造成了本处在经营形式上的缚手缚脚。但同时,该背景也给他们带来了较大的行业影响力,应该更好的利用这种影响力来拉拢客户。

2、高层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不足,引进力度不够,培训工作又跟不上,

餐饮烹饪研发创新不够,菜品、经营缺乏特色。解决行业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一是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二是切实抓好行业培训工作。在人才引进的同时,重点是抓好在职培训工作。

3、在巩固和保持现有客户的同时,还要更多的面向社会,积极扶持适合大众消费、具有经营特色、诚信服务、卫生、方便、实惠的经营方式,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消费需求。打造餐饮酒店名牌,发展特色经营,是提高本行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

总之,餐饮业要继续良好经营下去,就要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加快机制创新,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创新与发展,创品牌、创名牌,突出经营特色,提高市场竞争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盈利水平。(仅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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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创先争优调研报告[页2]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9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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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先争优调研报告

二、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五带头”作用只局限于社区干部,没有在社区党员中广泛开展;活动开展的力度和广度都还不够,影响范围较小;党员重视程度不够、抓活动的路径和办法不够多等问题。

三、对社区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出如下承诺

1、社区干部职工管理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干部日常工作和学习的规范管理,制定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守则、社区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居委会成员分工责任制、请销假等制度,用好的制度管理人、约束人。加强各科室与社区间相互配合,整合调动资源,充分发挥团队的重要作用,保持办事处与社区步伐的协调一致,加强与社区的互动交流,并通过各渠道提高社区与各机构协调沟通能力。二是结合每个社区和工作人员的实际,对新上任的社区干部灵活开展,各项规章制度、惠民政策法规、办事程序、专业技能等内容的培训活动,努力使社区干部在思想认识上再提高、在能力水平上再提升、在工作作风上再优化。充分激发“干”的热情、提升“干”的能力,在具体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干”的行动、提高“干”的实绩,尽职尽责、不辱使命。

2、社区办公设施管理

在做好办公用品采购、配备和发放的同时,不断完善和加强以社区“两室” 用房内办公和活动设施为重点的管理工作,建立社区用电管理制度、社区电脑使用制度、社区电话使用制度、社区物品管理使用制度、社区阅览室使用制度、社区活动室制度、社区环境卫生制度等管理制度等制度,并实行办公设施管理责任制,各社区所的办公设施由各社区正主任负责管理。会议室、接待室、活动室物品,由办公室统一清点造册,造册后由责任人签字实行责任管理。

3、为社区做好后勤保障

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转变传统后勤“大管家”观念,从社区的需要出发明确后勤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提出服务是后勤部门的天职,把重点职责定位为“服务”,以服务为宗旨,谋划和开展好各项工作。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除了及时对社区办公中的消耗物品进行补给外,定期深入社区,调查各社区实际情况,真正了解社区工作、学习中需要的设施和各类物品,精心为各社区制定采购方案,严格做好办公用品发放工作;在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节约型机关前提下,努力为社区搞好后勤常规工作的标准化管理,确保正常供水、供电、供暖,确保各项办公设备的正常作用与安全运转,防止浪费现象发生,为社区工作、学习提供强大的后勤保障服务。

2012年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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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石油企业管理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4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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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企业管理调研报告

在当前全球经济化社会进程日益加快的过程和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油田企业做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主体力量,做出了它自己的卓越贡献,目前,油田企业面临着改革与发展,如何适应时代的要求和社会的发展,积极推进油田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这是摆在油田企业领导面前一个相当严峻的课题。油田企业不能安于现状,要根据中央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从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实际出发,全面创新,使企业更快更好地与经济市场化大趋势相适应,增强企业发展的生机与活力。在油田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中要以扩大资源、扩展市场、降低成本、增加效益为目标,从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入手,全力推进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和集约化经营,积极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努力转换经营机制,着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一、坚持“四项建设”方针,正确应对企业的改革发展

大力加强党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等“四项建设”,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1、加强党的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好的领导班子要重点加强油田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做到讲政治、讲团结、讲正气、讲纪律,努力建设一支求真务实、作风正派、开拓进取、廉洁奉公的干部队伍,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锐意改革。

2、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注重人才培养

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创新人才引进机制、选人用人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培训长效机制,努力建设好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技能员工“三支人才队伍”。人本管理是企业管理的灵魂。正确的经营理念确定之后,人是最活跃的因素。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级领导干部应将凝聚人心、增强团队精神做为第一要务,努力提高油田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紧紧围绕企业改革与创新发展的中心任务,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注重以各类形式凝聚员工提升人气,使油田企业的文化建设具有自己的特色。要始终把观念更新放在企业改革发展的首位,要善于运用形势和政策的变化,用企业改革和中发展目标凝聚人心,提升人气。

3、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员工凝聚力

企业文化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不断培育的结果。在企业文化的培育上,公司坚持靠企业发展得人心,靠真情实意感人心,靠丰富活动乐人心,靠榜样力量聚人心。把企业文化建设引入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精心打造具有独特气质的企业精神文化。在企业内部,人本管理是最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企业管理的灵魂。明确严格、量化到位的各项管理目标,也是对员工最现实的“寓教于管”的激励方式。寓教于管,就是将企业一个时期的大目标,量化到每个主管领导、每个职能部门、各个岗位、具体到每一个员工身上,通过目标分解产生比、学、赶、帮、超的激励效应,使职工在完成自身工作任务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习惯,进而提高自身的素质。在选人用人上以目标说话,根据企业生产和发展不同阶段的工作任务,对各层管理人员提出具体的管理要求,先定指标后定人,不接任务就换人,对事不对人。在绩效考核分配方面,用目标衡量,每个员工的月薪收入都与数字化的考核指标紧密相联,做到了公正、公开、透明。始终坚持用清醒的头脑认识人,用领导的表率带动人,用透明的制度约束人,用丰富的活动激励人,用解决实际困难温暖人的浓厚氛围。企业各个岗位有目标,干部身上有压力,职工心中有动力。营造一个“政策激励人,岗位造就人”,有利于人才成长、多做奉献的宽松环境。让企业职工深刻认识到工作没有思路,就没有出路、学习与创新是密不可分的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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