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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新西兰旅游需要签证吗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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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局述职报告范文_述职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15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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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述职报告范文

市旅游局述职报告

(一)科学谋划旅游发展思路,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

市旅游局班子在科学分析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形势的基础上,充分调研,主动思谋,为市委、市政府作出“旅游发展年”科学决策当好参谋助手。提出了围绕“一个目标”,实现“两个历史性突破”,实现“三个转变”,找准“四个切入点”,完成“五大任务”的工作思路。

(二)加快旅游规划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旅游基础设施

完成了《贵溪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余江洪五湖、马祖岩景区规划》编制;开展了《贵溪樟坪畲族文化风情旅游规划》和《贵溪白鹤湖景区旅游规划》编制;龙虎山景区完成了《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全市已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旅游规划体系。围绕完善城市旅游功能,成立了**市旅游散客接待中心,开工建设了一批高星级宾馆,完善了一批旅游标识标牌。大力开展品牌创建活动,积极申报龙虎山世界自然遗产和创建“国家5a级旅游区”,龙虎山游客服务中心及景观工程建设进展顺利;龙虎山旅游新线路已经贯通,新景观工程正在抓紧建设;龙虎山数字化景区建设(!)有望6月底前完工;无蚊村旅游产品设置、水浒城旅游产品包装、升棺表演项目的改造升级有序推进;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顺利。

(三)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进一步拓展客源市场

坚持“立足华东、对接长珠闽,辐射全国;巩固港澳台,拓展东南亚,做大入境游”的营销方针,加强媒体宣传,搞活公众营销,创新业内促销。媒体宣传方面,加大了在央视、省级卫视和报刊杂志等重要媒体旅游宣传的力度。产品营销方面,加大了对浙江、福建、江苏、上海、安徽、广东、湖南和湖北等重点客源地的点对点的龙虎山旅游产品和线路的营销。公众宣传方面,设置了高速公路沿线和城区一系列户外大型旅游公益广告宣传牌和指示牌,完成了旅游信息网和旅游散客接待中心网站的建设升级,增强了服务功能。宣传品制作方面,继续开展了旅游宣传品“十个一”工程建设,制作发行了两版旅游宣传画册和旅游服务指南,编辑出版了《走进》和《旅游》等介绍**市情和旅游资源的书籍。业内促销方面,开行了旅游“大篷车”赴赣西和湖南、安徽和湖北巡回推介;参加了国家旅游局在西安、南京、上海、广州、石家庄、厦门、衢州和宁波等地举办的系列国际、国内旅游交易会和重要投资洽谈会,组织了多场次的龙虎山旅游专场推介会。旅游节庆活动方面,开展了“爱我家乡,十万青少年畅游龙虎山”活动,举办了“龙虎山户外帐篷节”、“龙虎山鸬鹚捕鱼表演大赛”、“龙虎山宋代风情万人交友赏春大会”等系列活动。区域合作方面,全面融入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与其他兄弟地市一道打造环鄱阳湖生态旅游精品线路;加入了中国旅游霞客联盟和海峡西岸旅游区域合作联盟,携手共创区域合作品牌;加强了与闽粤赣三省十三市、闽浙皖赣四省九市、浙赣闽皖四省十四市协作区的合作,与二十多个重点客源城市旅游局分别签署了《旅游合作协议书》,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四)创新旅游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积极开展了旅游行业“三创三争”活动,即在旅游景区开展创建5a级旅游区活动;在旅游宾馆开展“创建明星饭店”活动;在全市旅行社中开展“创评星级旅行社”活动;在全市导游员中开展“争当优秀导游员”活动;在旅游窗口服务员中开展“争当明星服务员”活动;在旅游车队开展“争当安全文明驾驶员”活动。承办了浙赣两省旅行社总经理岗位职务培训班,开办了全市地方导游员培训班,举办了全市旅游饭店服务技能大赛,提高了旅游队伍整体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加强了旅游服务质量监管,组织了几次大规模的旅游安全检查,开展了和谐旅游、诚信旅游活动,重点整治了旅行社“零负团费”、旅游饭店假冒星级、导游员索要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行业素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诚信旅游和行业自律明显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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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暑假旅游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7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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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改善我市旅游市场秩序,创造优良的旅游环境,按照省、市旅游局统一部署,特制定20xx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到位

加强旅行社安全工作管理,确保各项旅游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旅行社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是旅行社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旅行社安全工作,对其他各成员进行具体分工,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要做到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努力提升广大游客满意度,推动旅行社在市场化竞争中创机制、转方式、促发展。

二、主要任务

1.坚决杜绝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安排购物或另付费项目获取回扣以及其他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2.坚决不与无资质经营旅游业务旅行社合作、不采用无运营资质旅游车辆、不使用无导游资格执业人员。

3.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通过合同外加点收费等欺客宰客行为。

4.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旅游业务范围内经营,受委托招徕业务及时向旅游部门报备。

三、紧扣管理目标,加大资金投入

导游员在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努力完成责任目标:

1.导游员必须掌握旅游安全工作常识。

2.导游员在上团前,必须接受旅行社安全知识培训,并随身携带《安全手册》。

3.导游员在团队出发前,必须向游客介绍旅行过程中安全须知(交通安全、食品卫生、治安防范等)。

4.在旅游行程中,导游员必须随时向游客提示有关安全防范内容(上车、下车、景点、住宿、餐饮、购物等需注意的事项),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5.导游员必须与旅游汽车驾驶员相配合,提示驾驶员禁止违章行车、疲劳驾驶等不安全行为,保证行车安全。

6.遇有安全事故发生时,旅行社应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导游员作为现场第一责任人,必须挺身而出,及时报告,及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7.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将事故发生基本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旅行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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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出境旅游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13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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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旅游者或团体)

24小时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24小时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产品,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促销与咨询

1.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2.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3.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4.甲方要就出境游旅游产品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 销售与成交

1.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求、购买意向。

2.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游客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3.对旅游产品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4.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并交齐所需费用。

5.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

6.乙方要向甲方交代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

7.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8.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9.乙方提供的《游客须知》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也要仔细阅读《游客须知》内容。

第三条 成交订单

1.内容

(1)团号: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

(3)境外共计_________晚_________天(航班、车、船、前往目的地及返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出发、返回地点:_________;出发、返回地点:_________;时间:_________

(4)行走路线及其游览点:_________

(5)交通工具:_________

(6)住宿次数、标准:_________

(7)购物次数、内容:_________

(8)娱乐次数、内容:_________

(9)保险项目、金额:_________

(10)导游及其他费用:_________

(11)不包含的费用:_________

2.以上订单一经成交,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3.甲方在旅游产品提供期间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产品提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4.乙方广告、宣传制品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1)因乙方过失或故意未达到合同规定内容,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2)乙方旅游产品的提供末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

(4)因乙方违规操作,使甲方遭受损失的。

2.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3)由于甲方给乙方的联系渠道的误差,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4)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的,已成行时,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末成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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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旅游财务工作计划_财务工作计划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旅游,财务,全文共 37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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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财务工作计划

旅游财务工作计划

旅行社财务工作是整个财务体系中重要的分支,旅行社新线路推出,往往先通过前期考察,就其露营地现在实际情况,旅行社财务通过前期的市场调研,与旅行社沟通,邀请重要旅行社参观考察,做好前期推荐工作,为以后的合作打下基础。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交通称为旅游业三大支柱,旅行社销售代表在旅行社财务工作中起十分重要的作用。工作计划如下几点:

一、 销售代表招聘途径:

通过与高校合作,录用高校旅游专业学生实习,通过培训成为一个合格的销售代表,优秀者晋升客户经理。通过人才市场、网络进行招聘。

二、 岗位概述:

负责分管地区的市场调研、销售,掌握市场动态,完成片区销售指标。

三、 工作内容:

第一阶段:

1、参加公司新员工培训,了解、熟悉、掌握《员工手册》内容、公司文化、公司产品;(如:《员工手册》、礼仪素质训练、心理心态训练、公司简介和景点景区知识)

2、部门培训,了解、熟悉、掌握企业经营知识、销售途径、销售方法、市场调研方法、提高开拓和执行能力;(如:熟悉旅行社产品、旅游线路操作流程,了解旅行社计调工作等)

第二阶段:

1、根据市场目标,细化并制定所辖区域旅行社调研内容,确定拜访计划,做好调研表及拜访日志;

2、负责对所辖区域的旅行社及各类客户进行拜访、洽谈,确定目标旅行社及客户;

3、邀请重要旅行社及目标客户参观考察,确定合作方式,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4、在实际操作中熟悉市场动态;

第三阶段:

1、掌握市场动态及合作旅行社、客户的情况,并及时向上级递交书面报告;

2、认真做好访客日志记录、了解近期旅行社线路推荐情况、旅行社收客情况、旅行社广告上线情况、旅行社的特殊要求,从中了解客户对公司的各项意见和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领导汇报、反映;

3、负责了解所辖区域的市场信息,积极寻找和发现潜在的客户并及时整理、汇报,以便公司对该区域的市场掌控、调整;

4、负责重要团队、大型团队的衔接、接待工作;

5、及时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公司接待质量,并将问题反馈至公司;

6、积极参加部门及公司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技能;

7、建立合作旅行社的档案;

8、负责所辖片区广告投放的跟踪工作;

9、负责公司政策调整、重大活动举办的信息传达工作;

10、负责催收所辖区域合作客户的欠款;

11、每周日下班前将上周工作小结及下周工作计划提交旅行社市场主管审批;

四、重点业务片区及辅助业务片区:

中国人口主要密集省份在:河南、山东、四川、广东、江苏、河北、湖南、安徽、湖北、北京,中国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主要是:广东、浙江、江苏,主要是沿海、沿江省份。所以重点业务片区在:华东、华北、华中、华南及台港澳地区。辅助业务片区在:西南、西北及东北片区。

五、人员招聘人数及安排:

第一阶段(10人)

(1)、华中地区(湖北、湖南、河南、江西)2名

(2)、华北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2名

(3)、华南地区(广东、广西、海南)台港澳地区(中国台湾、香港、澳门)2名

(4)、华东地区(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上海)4名

第二阶段(销售代表19人+客户经理6人)

(1)、华中地区(湖北、湖南、河南、江西)2名

(2)、华北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3名

(3)、华南地区(广东、广西、海南)台港澳地区(中国台湾、香港、澳门)4名

(4)、华东地区(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上海)6名

(5)、西北地区(宁夏、新疆、青海、陕西、甘肃),西南地区(包括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2名

(6)、东北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2名

注:客户经理由第一阶段表现优秀的销售代表晋升。

旅行社市场调研表 调研内容 旅行社名称: 联系人及职务 联系电话(手机) 规 模 主要客源 主要产品 年接待量 公司地址 信息渠道 信息反馈 合作意向 调研人: 上级主管: 日期: 附二:拜访计划(江苏、上海、安徽、山东、浙江、江西、福建旅行社)

第一阶段:以华东片区为主体,从扬州、镇江、南京、常州、泰州、南通、无锡、苏州、上海等300公里范围城市按有近及远的原则逐步展开。

第三阶段:重点业务片区市场炒热后,对辅助业务片区(西南、西北及东北片区)进行拜访,寻找合作契合点,形成合作!

客户名称:

拜访时间:20xx年 月 日

(字数不限,请记录拜访时间,拜访人,拜访过程,拜访中遇到的问题,客户意见及建议) 备注:每次拜访完成后,及时上交拜访日志。如无法及时上交,请按日期顺序排列后,再上交!

部门培训:

一、 了解、熟悉、掌握企业经营知识,企业经营的主要产品;

二、 了解、熟悉、掌握销售架构;

三、 市场调研培训;(市场调研的定义及工作流程)

四、 通过一些案例分析、讲解,让财务人员掌握销售方法及技巧,培养其坚持不懈的财务精神;(案例:安徽恩龙财务排头兵——项年宏)

五、 了解、熟悉、掌握旅行社产品、线路【旅行社的产品是将旅游六要素(食、住、行、游、购、娱)整合到一起,附加导游优质的服务,这就是旅行社的主要产品,熟悉旅行社常规线路(如:×××三日游、××二日游),从而在拜访与旅行社客户交流的时候有共同语言】;

六、 了解、熟悉、掌握旅游线路操作流程,旅行社计调在操作过程中的作用,从而让销售人员明确该拜访谁,找谁推荐露营地,有的放矢。(旅行社计调,在整个旅游线路中起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旅游用车预定,旅游景区的接洽,旅游住宿安排,旅游餐饮安排,团队结束后的客人意见调查等。)

旅游财务工作计划

1、 筹集资本本社总资本300万元,是通过集资实现的:

现任总经理田出资80万元,其余7人每人出资30万元。本社主要分4个部门:财务部、财务部、公关部、人力资源部。由于旅行社刚成立,所以对于各社的资本需要量只能是初步的预测。

在预测之后,对各社资本的分配是:财务部由于要新产品开发、市场调研发及宣传和做企划方案安排了36万元的资金,公关部与上游企业和地接社联系安排了20万元,人力资源部15万元,另外还有20万元用于购车,再就是房屋的一年租金一次交清2万元和各种资料以及设备等的采集共用了30万元。余下的77万元留存财务部作后备资金发及发工资之用,此外,还有100万元上交庄旅游局作国际旅行社的保证金。至于预算方面,初步是:到年末达到净收入180万元。

2、 资本运用。这就需要各部门合理运用所规划的资金做好份内的工作。财务部:新产品开发、市场调研及广告宣传和做企划方案;公关部:与上游企业和地接社联系;人力资源部:招聘和培训新员工;就财务部而言就是对社内部的资料、设备、杂物等进行配置,以及到月末年末分发工资、奖金,对于工资的安排是:总经理1800元每月,各部门经理1500元每月,业务员1200元每月。奖金是成本节约奖和销售冠军奖均为XX元。

3、 股利分配这主要是财务部要协助董事会处理好股利分配问题。我们现在的初步计划是到年终除总经理得到年总利润的10%的红利外,余下7人每人5%,剩下的利润就留作上交税金、购买设备资金和公积金。

4、 保管对旅行社货币的收支以及其他财务方面的交易活动进行管理:每次销售产品后的收入上交财务部,企业运行过程中的费用均需开示发票到财务部报账。对旅行社来说,团队的收入有两种情况。一是:现收;二是:应收账款。对于这两者,应收款是管理的重点,即收现率应是一个重要的指标。但应收账款不仅会占用公司的资金,而且,也会产生坏账的风险。 这就需要公司制定相应的信用制度,来规避风险。同时,应根据旅行社的行业特点,挂账就应严格审查挂账的依据,防止业务员的暗箱操作。当然,采取一定信用策略,也是企业参与竞争的必要手段。同时,应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禁止业务员不通过财务部门直接从收入中支取成本。

5、 信用和收款财务部要制定信用政策,催收旅行社的应收账款。与各地接社和上游企业结清帐。

6、 保险这一点对旅行社很重要。把旅行社财产、人员以及组团后游客的人身财产保险,如此把旅行社经营活动中和风险转移到了保险公司,保证了经营活动可以更加大胆地进行。

7、 团队核算本社在团队核算中都已采用了单团核算体系,来进行旅游团队的基本财务核算。所谓单团核算就是将每个团做为核算对象,进行独立的财务记录和分析。这样处理的好处就是通过缩小核算单位,将每个团的盈亏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业务员身上,并能掌握每个团的具体情况。

8、 最后,对于节省资本方面,我们考虑:降低交通费,通过利用业务量来与航空公司谈判;而地接费可通过招标等手段来减低成本。现代企业的竞争,主要就是采取低成本策略和产品奇异性策略。而旅行社作为进入门槛低竞争激烈的行业,成本支出的控制则尤为重要。现在,公司对成本的控制只是用毛利率来加以限制,其实可以引入标准成本来加强控制。

如:对常规路线可让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制定出淡、旺季团队标准成本和标准报价,即通过团队的实际成本和标准成本的对比,来找出其中的差异,并督促业务部门向标准指标努力。这样财务也可以根据标准来判断成本支出的合理性。

当然,在采用毛利率和标准成本控制下,也应同时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如:可设立成本节约奖、销售冠军奖等,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而奖金的支出应从管理费列支。对于非常规团队在制定线路时,也应测算出相应的成本来。实际上,这种个性化旅游在未来的旅游市场一定会占有相当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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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旅游局年度工作计划2024_年度工作计划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24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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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年度工作计划2020

一、具体目标

营运目标:景区接待总人数83.5万人次,营业收入1609.8万元,其中门票收入86.1万元

乡村旅游目标:创立一个市级农家乐综合体,新发展农家乐8户。

项目建设:20xx年完成大漈——雁溪四级公路工程、大漈——景南公路的线位论证工作;基本建成茶艺馆、陶艺馆;旅游房产完成前期准备工作,争取发改立项。

#from 旅游局年度工作计划来自第一范文网 end#二、工作举措

20xx年我们要再接再励,迎难而上,开拓创新,加快推动生态旅游业跨越发展。

(一)继续做好景区营运工作,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新亮点。强调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前提下,根据景区人文历史文化、宗教文化、山水自然资源的价值与特征,以合适的空间、方式、强度开展特色旅游活动,挖掘特色旅游活动,形成“春、夏、秋、冬”不同季节不同的主题活动,开展富有大漈特色的文化体验旅游活动,尝试开发独具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不断丰富景区游览内容,增强景区吸引力。将云中大漈景区旅游发展的基础客源市场,定位于国内以沪、苏、浙、闽等邻近省市游客的观光旅游、商务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同时,发展专项客源市场,如科普教育、修养疗养、自驾游、乡村旅游等客源市场,继续加强与旅行社和各大知名媒体的合作,加大宣传促销力度,利用微博扩大影响力,积极开展宣传营销工作,与粉丝加强互动,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力,提升景区游客量,促进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继续提升景区文化工作。做好景区时思寺等古建筑保护工作,在保护基础上对时思寺“孝童”守孝、大漈明清两代进士、举人历史文化提升,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抢猪节”活动、“大漈灌”的传统制作、民间花鼓戏、木偶戏等特色民间艺术文化展示;在景区内做足民俗小品点缀,在休闲广场以“举人杆、孝童、生态石”为实物元素设计小品景观体现崇文文化、孝道文化和自然生态;在接待中心至雪花漈游步道区段重点做好农事活动项目,同时增加当地民俗、旅游商品相关的小品雕塑,以民俗小品作为点缀,提高景区文化品味,增强对游客的吸引力。

(三)继续整治景区村庄环境卫生。今年要继续推进景区内村庄整治,保护现有民居建筑形式,对于已经造成的破坏予以立面整治;完成综合排污体系,限度减少生活污水对环境影响;整治街道、河道的清洁工作等,加大景区保洁经费投入,做到专人巡查监督,尽量保持游览区域场地清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堆放、乱建、乱放现象,确保景区环境卫生,提升大漈景区乡村品味,努力打造“云中大漈”精品景区。

(四)提升景区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景区管理体制,加强导游、营销员、售票员等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全方位提升旅游接待能力。

(五)通过统一管理,不断提升农家乐服务行业水准,扩大规模、提升档次和特色,使旅游业成为农民增收新的经济增长点。

(1)坚持科学规划,打造“景秀人宁”新环境

大漈乡党委政府按照“生态立乡、产业强乡、旅游富民”的发展思路,高起点编制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规划。成立专门的农家乐工作组,对大漈乡的农家乐布局、各个村落的主题特色等进行统一的规划,不断深化我村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格局,明确今后的建设发展方向。大漈乡“农家乐”旅游以景区游客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县城及周边县市等地的周末短线游客为辅助客源市场。要把全乡当作一个大景区,各村按照不同主题来打造,规划在西一、西二、彭村、洋心、潘宅五村规划建设五个“农家乐”小区,形成以点带面、互相呼应的城郊网络格局。

旅游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

(2)加强宣传促销,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大漈乡在宣传促销中根据整体策划,将重点突出生态文化,民俗文化,饮食文化和高山风情。一是积极与县农办和县旅游局联系协调,把发展大漈乡农家乐旅游与整合我县旅游资源相结合,组织好农家乐旅游宣传促销活动,通过举办各种推介会、赛事,提高大漈农家乐的知名度,提升大漈农家乐的民众参与度。二是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的推介会,以及传统农民文化活动,如抢猎节、茭白节等形式,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造势,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形成农家乐旅游的良好氛围。

(3)加强规范管理,构建和谐新环境

一是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组织农家乐经营户等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经营服务意识、食品卫生知识、旅游文化常识、接待礼貌礼节、餐饮和客房服务技能等,以适应不同游客的需要,致力营造良好的大漈形象。二是积极开展经营户的评定和农家乐休闲旅游示范村(点)评选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保证农家乐休闲旅游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发展。三是继续加大对农家乐的规范化管理力度,做到农家乐标识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服务语言统一,提升农家乐的旅游服务档次。

(4)丰富文化内涵,挖掘生态文化,突出旅游新特色

大漈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过程中,紧紧依托大漈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自然山水资源、特色农业产业资源,充分挖掘历史文化、饮食文化、孝道文化、民俗文化,努力培育地方特色,大力发展高山冷水茭白、粗皮红米、高山泥鳅、高山黄鳝、凤尾乌鱼、大球盖菇等产业,促进大漈农家乐休闲旅游走特色发展之路,不断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在规划的引领下,合理整合具有地方特色的乡土文化资源,将采摘野菜、上山挖笋、下田摸鱼、自捣麻糍、打年糕、磨豆腐酿、制作大漈罐、舞板龙、抢小猪、割茭白等山村农趣、民俗活动融入农家乐休闲旅游活动中,给游客奉献一道道美味可口的“文化大餐”,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的品味。同时,探索发展乡村茶馆、乡村酒吧、农家烧烤、篝火晚会等旅游服务业态。通过组织部分农民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经验,鼓励和引导一部分人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民俗文化、特色产业等资源发展农家乐,培植一批有规模、上档次、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农家乐示范经营户,做大特色生态农家乐品牌。

(5)多渠道筹集资金,完善旅游设施建设。

继续投入资金对各经营户的招牌及服务制度进行统一设计制作,以利于开展市场信息发布和统一品牌形象等服务。同时对村内公共区域进行了大范围的绿化、亮化和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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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旅游局半年工作总结范文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27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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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旅游局纪检组在省纪委监察厅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xx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工作“回头看”为契机,落实“两个责任”,深化“三转”,切实纠正“四风”,强化监督职能和自身建设;坚持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聚焦主业,深化职能,坚持把监督职责有机融入到驻在部门各项业务活动之中,把执纪立规自觉纳入到服务驻在部门全局工作之中,努力做到监督执纪问责“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为打造我省旅游产业升级版提供纪律保证。

一、聚焦中心任务,明确两个责任

省纪委八届四次全会召开后,党组高度重视,纪检组长监察专员高国明同志及时向旅游局党组汇报情况,3月17日,纪检组协助党组组织召开党组(扩大)会和中心组学习,局班子成员和正处以上干部列席参加会议。通过学习中纪委和省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主要精神,旅游局党组结合本局实际统一思想,班子成员对中央纪委“三转”要求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局党组书记局长栗进路同志明确表态,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实行一岗双责,驻局纪检组主要承担监督责任。会议要求局党组和全体党员干部要转变观念,树立自觉接受纪检机关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省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纪检组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主要是加强驻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河北旅游产业发展重要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加强驻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以及选拔任用干部情况的监督;加强驻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作风及廉政勤政情况的监督;加强驻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纪律、作风、廉政情况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加强旅*业政风行风建设情况的监督和对出现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解决情况的督察督办。在监督形式上,我们立足驻在部门和旅*业实际,在继承基础上创新,努力提高监督实效性,今年以来,主要采取决策参与式监督、述职述廉式监督、诫勉约谈式监督、建立廉政档案提醒式监督、民主生活会相互监督等方式,积极履职,确保驻在部门风清气正,健康发展。

二、结合本局实际,履行派驻职责

一是聚焦主业,摆脱驻在部门的业务工作。落实“三转”对于派驻机构来说职责任务不是变小了,更不是一推了之,而是换了一个角度,监督任务更重了。今年,纪检组积极协调机关内设部门和分管领导,及时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业务归还给主管处室,并民文件形式制定了《20xx年度省旅游局参与“阳光热线”节目计划》,形成民主评议行风政风管理新的长效机制,使派驻机构摆脱繁琐事务,集中精力研究业务。二是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抓好机关作风建设。在去年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基础上,驻局纪检组明确提出,今年仍以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监督和改进作风为工作重点。年初制定了工作计划,坚持监督与教育并重、纠风与立制并举的工作思路,协助党组深入落实《省旅游局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建立改进机关作风和干部作风常态化管理机制,解决机关干部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文风会风、责任懈怠和铺张浪费等问题;推动和完善了一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章制度,使作风建设各方面工作进一步规范,机关干部作风和精神状态有了新的提升。三是建立文化长廊,营造廉政文化氛围。纪检组会同机关党委在办公楼走廊建立廉政文化长廊,把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糜之风”;“照镜子”才能仰首无愧于党,“正衣冠”才能俯身亲近于民,“洗洗澡”才能抵制病毒侵扰;成就事业勤为本,修身养性廉为基等等警世格言,警钟长鸣等题材的廉政漫画挂在办公区域,时刻提醒广大党员干部“不越雷池”、“不碰高压线”,聚集廉政文化正能量,营造廉政文化氛围。四是盯紧时间节点,坚持惩防结合。根据中央和省纪委的要求,纪检组协助党组不断完善惩防体系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驻局纪检组抓元旦、春节、“五一”、端午节等重要时间节点,作为反腐倡廉工作重点,提前下发“安民告示”警示大家自觉遵章守纪,组织学习传达《关于严禁*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的通报》上级文件、典型案例等精神,狠刹不正之风。五是建立廉政档案制度,增强干部监督的主动性。为加强对机关党员干部科学有效的监督,驻局纪检组结合省旅游局实际,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着手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和处以上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客观、公正、全面、真实、准确地记载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情况,即为全面考核、考察干部提供依据,又发挥了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

三、加强派驻机构自身建设,提高履职工作能力。坚决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先正己”的要求,树立责任意识,增强履职能力,提高执纪水平。一是统一思想,抓好主业。年初,驻局纪检组根据省纪委全会要求,认真领会“三转”工作实质,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纪委和省委的部署要求上来,转变传统观念,转变思维方式,转变工作思路,坚定信念,勇于担当,带头纠正“四风”,求真务实,不负重托,牢记使命。二是结合主责主业,提高履职工作能力。纪检组长、监察专员发挥“传帮带”作用,紧跟省纪委“三转”工作步伐,采取多种形式,把对“三转”的认识理解和驻在部门班子成员交流,和组室人员交流,边学边转,边学边干。同时,驻局纪检组还利用上级各种办班的机会,积极参加培训和交流座谈会,今年5月,驻局纪检组参加了由国家旅游局组织召开的行业纪检监察“三转”工作座谈会,我局代表作了专题发言,得到了与会人员和国家旅游局纪检组领导的好评。三是健全日常工作规范,创新工作流程。驻局纪检组的同志按照组长的要求,主要本职,推进“三转”,着眼规范日常工作,从细节入手,从每一项具体工作抓起,匡正工作行为,明确工作规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创新工作流程,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效率。

四、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拟定近期召开各市旅游局纪检组长专题座谈会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和省纪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家旅游局纪检监察机关座谈会精神,围绕旅*业纪检监察机构如何做好“三转”工作,进行座谈交流,研究我省旅*业纪检监察机构“三转”工作实践。

二、开展行业党风廉政建设调研,探讨旅*业容易产生*行为的薄弱环节以及防范措施,协助党组出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意见。

三、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巩固教育实践成果。

四、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创新监督机制,整合信访举报资源,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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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关于云南发展花卉旅游产业考察报告

清流县关于云南发展花卉、旅游产业的考察报告

5月21日-26日,由县委书记陈有极,政协主席、旅游开发领导小组组长许天赠,县委副书记、花卉开发领导小组组长林和平及县有关乡镇、部门领导组成的考察团,深入云南昆明、呈贡(斗南)、九乡、丽江等地,着重就鲜切花卉、旅游产业发展进行考察调研,期间走访了有关政府部门,并多次召开了座谈会,组织讨论我县产业发展情况。可以说,一路所见所闻,让考察团成员大开眼界,感受颇深,启发较大。现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沿途所见所闻所感  (一)斗南花卉。考察由呈贡县委陈副书记,县委常委、县委办肖主任和斗南镇党委杨书记陪同,就斗南花卉产业发展、市场建设情况作了认真调研考察。  斗南镇隶属昆明市呈贡县,辖11个居委会,75个村民小组,农村人口27435人,耕地19291亩。花卉产业已成为斗南镇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推动了农村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带动了以昆明为中心的花卉运销、物流、包装、保鲜及与之配套的二、三产业的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起步早、规模大。该镇于1984年率先在全省种植商品鲜切花并取得成功,农户基本掌握了花卉种植生产技术,并自发形成了集贸市场。经过20年的发展,全镇花卉复种面积达12431亩,形成了以康乃馨、玫瑰、百合、非洲菊、满天星、勿忘我及其它杂花7大系列,300余个品种上市交易,六大切花获得专利证书。同时,吸引和带动了盆景、苗木经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斗南花卉市场作为花卉业的龙头企业和窗口,带动了全省10多万农户种植鲜花,种植面积达12万亩,仅呈贡县就达1.8万户,面积2.5万亩。  2、市场兴、品牌响。在斗南花卉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十分注重培育市场这个重要环节。1995年兴建了占地8000平方米的第一个鲜花交易市场,改变了以往的路边交易方式。为适应花卉发展的需求,1999年扩建了花卉交易市场,市场占地74亩,每天有66大类、350万至500万支鲜花上市交易,年交易额突破12亿元,销售种球、种苗5000万株(个),鲜切花16亿支,交易量分别占全省的80%、全国的57%,市场的成交价主导了全国鲜切花的批发价格。每天有120吨左右的鲜花通过航空、公路、铁路销往全国70多个大中城市,部分销往新加坡、泰国、俄罗斯、日本、韩国及东南亚等周边国家和港、澳、台地区,花卉出口创汇总额连续5年居全国之首。现在,每天有近万人在这里参加鲜花交易,从事花卉及相关产业的企业有365家。同时,四川、河南、福建、广东、浙江等省的盆花、绿化苗木大量涌入斗南销售,专门从事苗木交易的经销商有50多家,盆景园艺市场占地80亩,从业人员200余人。1999年,上海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根据斗南花卉在市场上的占有量和在消费者中的知名度,将该公司注册的“斗南花卉”评估为具有32亿元价值的品牌,使之成为国内第一个具有无形资产的花卉品牌。斗南花卉市场先后被命名为“全国鲜切花定点批发市场”、 “全国重点花卉市场”和 “全国最大的鲜切花交易市场”。斗南镇被国家林业部授予“中国花卉之乡”称号。“斗南花卉”品牌的诞生,有力地促进了云南及全国花卉产业的迅猛发展。  3、建中心、上水平。继斗南花卉市场之后,作为国家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昆明国际花卉拍卖中心经国家计委批准建设,于2002年12月20日开始试拍。一期工程占地178亩,建筑面积26000平方米,投资1.26亿元,拥有300个交易席位、两个电子拍卖交易大钟,可日拍卖200万枝鲜切花,是我国最大的鲜切花产地拍卖市场。拍卖中心采取的是一种竞价购买的全新理念的交易方式,区别于传统的买卖双方对手交易,竞价从高至低又区别于一般物品拍卖,具有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为云花走向世界搭建了一个新的平台。目前,拍卖中心日均供货量21万枝、成交量20万枝左右,参与交易的有70人左右,主要来自于全国各地的批发商。  4、形产业、带旅游。“斗南花卉”在全国乃至国外都有一定知名度。近5年来,慕名到斗南花卉市场参观旅游的外国游客达15万人次,国内游客达20万人次,散客达50万人次。仅2003年,到斗南花卉市场参观旅游的国内外游客就达25万人次左右。  (二)云南旅游。重点考察了昆明世博园、九乡风景区(溶洞)、云南石林、丽江古城、玉龙雪山等主要景点,其主要特点和经验做法就是“独特、创意、配套”:  1、独特,就是景点属国内独有或少有中的精品。如世博园,拥有外国参展部门及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和港澳台建盖的永久性庭院,展示出不同文化、不同特点的地域园林艺术;九乡风景区,地质属典型的岩溶地貌,区内拥有全国罕见的大型溶洞群;云南石林,把自然界最秀美的奇石、瀑布、溶洞、湖泊等自然风光都汇集这里,形成最独特而又多姿多彩的自然景观,为世界仅有,堪称“天下第一奇观”;丽江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99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为世界文化遗产,是一座兼有水乡之容、山城之貌、古朴如画的古城,被中外人士誉为“东方的威尼斯”、“东方瑞士”。玉龙雪山属现代海洋性冰川,是北半球最南面的终年积雪的雪山,是杜鹃花的著名产地和药材宝库。这些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每年吸引着大批游客前往观光旅游。  2、创意,就是出奇制胜,大胆增加旅游项目,引导游客消费。如九乡景区洞内的“古河穿洞”,河水奔泻入洞分为两股,形成高约30米罕见的雌雄瀑,其中一股也是人工的;出洞口时,游客在走得气喘吁吁的时候,刚好可以乘上全长476米的索道,以舒解游览时的疲劳;下了索道,不经意中他来个索道上的电脑摄像,游客在新奇中很乐意地奉上15元。玉龙雪山主峰海拔5596米,建设者引进意大利缆车,让游客毫不费力登上海拔4546米,既领略雪山胜景,又圆了登上高海拔雪山的梦想,这对未见过雪山或没有登高经验的人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因此,在自然景观中,加上智者的创意和能工巧匠的妙手,在无形中使景区增添非凡的魅力。  3、配套,就是从“行、住、吃、游、购、娱”等诸方面抓好配套建设,提高旅游综合效益。一是举办大型活动。如“五一”期间,云南举办第5届昆明国际文化旅游节、“欢歌劲舞彩云南--中国昆明合唱健身操交流赛”、99世博5周年庆典、春之旅亚洲群星演唱会、七彩国际原生态民族风情文化旅游展示活动,等等。二是风味美食。昆明汽锅鸡、过桥米线、沙锅鱼、王府家宴、宜良烤鸭、农家宴、菌王火锅、酒林药膳、撒尼族风味等,让游客回味无穷。三是特色购物。如缅甸玉器、云南白药、虫草、三七、天麻、普洱茶、雪莲花、云烟、傣锦、扎染布、斑铜工艺品等成为游客购物的热点。四是民族风情。云南聚居着 26个民族,各民族因所处的自然环境和历史发展的不同而呈现不同的社会文化形态,创造出无数特色鲜明、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并以其独特、奇异的生活习俗和传统留下了形态各异、灿烂丰富的民族文化遗产,编撰出“云南十八怪”等,这些都成为游客猎奇对象之一。  二、几点启示和建议  云南省花卉、旅游产业的发展,起步早、规模大、特色明显,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云南的成功实践,更加坚定了我县发展花卉、旅游产业的信心和决心,结合清流实际,借鉴其经验做法,主要有以下启示和建议:  (一)清流必须突出“生态经济强县”这一发展定位。我县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独特的气候条件,丰富的自然资源,大量富余的劳动力,淳朴的民风等方面的比较优势。清流要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大潮中有所作为,必须立足县情,发挥优势,争创特色,主动融入,加快对接,用生态兴县理念引领经济发展,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城镇、生态旅游,实现生态与经济的良性互动,才能在贯彻省委“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全市构筑“两带一圈”区域发展布局的实践中加快发展,逐步把我县建设成为生态经济强县。其中一产要在继续发展壮大烤烟、豆腐皮、水果“三蜜”(蜜雪梨、特早温蜜、水蜜桃)、畜牧水产等重点产业的同时,突出把苗木花卉产业作为调整结构、培育特色、富民强县的主导产业做特做强;二产要在大力发展矿产品加工、木制品加工、林产化工、水电等重点产业的同时,突出把氟化工业作为经济提质、增效、壮总量的主导产业做大做强;三产要突出把原生态旅游作为增强经济活力、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主导产业做旺做强。  (二)必须聚智聚力加快花卉产业发展  现状:2002年9月,引进香港浩捷集团创办了元生花卉公司,现已种植30多个鲜切花品种1500多亩。公司与福建农林大学开展科技合作,建立了花卉组培科研实验基地和100立方米的种苗、鲜花保鲜冷库。同时,计划与中国土畜进出口集团、厦门国贸合作,投资1200万元种植神马白菊500亩;与上海种业集团合作,种植康乃馨200亩。在“省第五届海峡两岸花卉博览会”上,香石竹(康乃馨)获产品一等奖、大丽花获展品金奖。目前,我县花卉苗木主要销往浙江、上海、福州、北京、广东等地,并出口日本、新加坡。为进一步拓宽花卉销售网络,元生花卉公司在福州乌山等地建立4个批发点的基础上,又与闽东大黄鱼集团公司合作,投资3000多万元在福州兴建5000平方米的福建花卉贸易交易中心。  目标、定位:经过若干年努力,逐步把清流建设成为万亩鲜切花卉的中国南方特色花卉基地和千亩珍稀花卉观光园区。  具体措施:  1、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我县具有自然条件好、花卉资源丰富、劳动力充足、运输条件前景良好、有一定的花卉科研和生产基础等方面优势,我们完全有条件、有信心、有决心做大做强这个富民强县的朝阳产业。当前,要使清流花卉成规模、上档次,县委、县政府要全力加以推动,才能早见成效。因此,建议县里进一步充实加强专门工作班子,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花卉产业的宏观管理和统筹规划,并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在做大扶强里田花卉基地的基础上,引进更多企业入驻我县,发动更多的农户参与发展,才能使我县花卉产业长盛不衰,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2、要创建特色,树立品牌。花卉市场的焦点在于花卉产品的质量。花卉企业为了迎接市场的挑战,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不断发展,除了不断提高科技水平、积极应用优良品种外,一项重要的措施就是要创出特色,防止在同一个企业内,搞的品种太多、太杂,否则很难形成自己的优势和特色产品,缺乏应有的竞争力。目前,国外发达国家绝大多数有实力的花卉公司,无不在搞专业化生产,有的只进行一种花卉的生产,如玫瑰种苗公司,郁金香种球公司,香石竹种苗公司等,极大地提高了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因此,从长远看,必须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在花卉品种和产品质量上,形成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大胆调整发展战略,创造出名牌产品,逐步扩大国内外市场份额。  3、要扶持龙头,壮大规模。我县花卉产业要形成规模,发挥优势,必须走“农户+公司+市场”的运作模式,以“建大市场、搞大流通、兴大产业”为指导思想,以公司为龙头,以花农自产为基础,以市场为依托,推动我县花卉产业的壮大、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农村经济的加快发展。一方面,要做大龙头。元生花卉公司要按照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控股、参股、合资、联营等形式,吸引有实力企业(如在斗南投资的台商景先生)加盟我县花卉产业发展,努力形成集团化和专业化经营规模,提高我县花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龙头企业还要认真抓好外围企业、农户的种苗供应、技术指导及产品的对外销售三个环节,逐步形成科研、生产、销售的完整体系。另一方面,要发动农户。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发动农户和干部职工积极参与花卉产业发展,在做大里田花卉基地的基础上,逐步把花卉产业辐射到长校、李家、灵地、东华等其它乡镇,不断把清流花卉产业做大做强。  4、要完善服务,优化环境。一要健全完善交易市场。今年来,元生花卉公司在福州乌山等地建立了4个鲜切花批发点,与上海种业集团联手,第一批建立10个鲜切花联锁店,并与闽东大黄鱼集团公司合作投资的福建花卉贸易交易中心正在建设,将使我县的花卉交易上一档次,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全省花卉产业的发展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今后,要继续搞好服务,加强采后冷库等处理设施的建设。此外,待时机成熟后,可进一步探讨建立拍卖中心的可能性。二要加快配套产业发展。花卉产业的发达必然会带动一大批配套产业的建立和发展,形成一个门类繁多的产业群,它为我县化肥、农药、塑胶、包装、运输等许多行业发展提供新的发展机遇。三要搞好优质服务。各有关服务职能部门要为花卉的出口、运输、检疫等提供高效、快捷、周到的服务,建起花卉出省出国的“绿色通道”,通过扩大花卉出口促进全县花卉产业在更高层次上的发展。建议省、市要出台促进花卉企业出口的政策和措施,为花卉产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四要形成旅游产业。随着花卉产业的发展,还可探讨建设花卉公园,与其它旅游景点一道对公众及旅游者开放,供游人观赏、拍照、采栽等,为清流生态旅游业的发展增添一处景点。  5、要引智引力,科技兴花。花卉市场的竞争,归根到底是花卉质量的竞争,而要提高花卉产品质量,关键在于科学技术。一要加强科技合作。要加强与省农林大学等科研院所合作,以育种、引种和应用技术研究为重点,利用我县丰富的种质资源,培育出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品种;加强工厂化育苗及设施栽培技术研究;加强切花的保鲜、贮运研究;专用花肥花药及栽培基质的研究与开发等。二要加大人才培训力度。除了由各类专业院校培养花卉专业人才之外,要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和业余班,有计划地对花卉生产、管理经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素质,增加花卉产品的科技含量。三要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经常组团派出学习考察,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我县花卉产业的发展。近期,建议清流县与呈贡县、里田乡与斗南镇建立“友好县(乡)”的结对关系,共同推动花卉产业的发展。    (三)想方设法大力推进旅游产业发展  现状:我县旅游资源丰富,以地貌多样、温泉众多、生态优良和文化底蕴深厚见长。近几年来,我县把旅游产业的发展始终摆在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投资兴办旅游业,走“政府引导、社会兴办”的路子,先后开发了灵台山、狐狸洞和夜滩温泉山庄等景区、景点,特别是近年引进浙江宁波滕头公司兴建的绿化苗木基地,与台商开发的冷泉养殖、蜜雪梨基地,为今后生态农业观光园的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去年10月,我县又引进福建万宝投资有限公司,总投资1.2亿元开发九龙湖、北斗山风景区项目,计划两年内将完成第一期投资7000万元,使景区具备对外开放条件。这些景区的建成,将使我县旅游开发产生质的飞跃,特别是随着连城机场的启用,以及京福、长龙、泉三等高速公路和赣龙铁路的开通,必将迎来我县旅游业大发展的春天。  目标、定位:力争经过3-5年左右时间,逐步把九龙湖、北斗山景区建成国家AAAA级风景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实现景秀园林生态农业观光园、嵩口氡泉休闲疗养区、城区“S”型夜景工程观赏区等特色景区对游人开放,使我县成为闽西北新兴的原生态、休闲、观光旅游区。  具体措施:  1、要强化旅游产业的领导力度。旅游开发是一项投资额大,但效益长久的项目,单靠政府旅游部门投资难以在较短时期内见效。旅游资源开发应走“统一规划、政府运作、政策引导、社会投资”的路子。应该说,今年县委、县政府在抓旅游的工作力度较大,专门成立了旅游领导小组,下一步必须在全县更大范围内进行大动员,以形成共识,并把这种共识变成大家的自觉行动。同时,要强化部门的配合力度。旅游部门是发展旅游的中坚力量,要抽调精兵强将加强旅游局的力量,充实管理人员,使旅游部门无论在景点规划、开发,还是在行业管理中都能真正起到主导作用,成为县委、县政府的好参谋好帮手。  2、要合理整合旅游资源。旅游发展,规划先行。旅游发展需要有一个整体的发展思路作为指导。要按照科学合理、创新体制、突出特色的要求,加快全县旅游总体规划的编制、论证和审议工作,以科学的规划指导我县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实现旅游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转化。在编制规划时,要立意高远,站在全省、全国旅游市场竞争的角度,提升我县旅游产业的竞争力。要通过科学、合理、有质量的新品开发,最大限度地把资源的独特优势发挥出来,努力在新奇、独特、创新、高效等方面下功夫,把山、水、洞、泉、林、花、岩、峡的精华充分展示出来,把清流淳厚的风土文化、优美的生态环境、原始的天然景致突显出来,开发环保旅游、田园旅游、小吃旅游等富有吸引力的旅游新品,策划、包装出一批旅游精品。要深入挖掘景点的历史渊源及文化内涵,在凸现他们的灵秀隽永和悠久历史的基础上,扩建一些雕塑、文化走廊等景观项目,不断拓宽其历史沿革、民间传说、风俗民情、宗教特色、文物价值等文化内涵,顺应现代旅游民俗化、时尚化的要求,形成强大的市场号召力。在此基础上,要有效分类,精心设计多条精品旅游线路,提供选择、加以推广。  3、要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要在充分发挥县城距连城冠豸山机场仅70公里优势的同时,尽快打通内外交通要道,增强旅游者的可进入性和在县内活动的便捷程度。一要尽快修复好清流通往三明公路,主动对接三明,通过京福、三泉高速公路和鹰厦铁路吸引省内外游客;二要优先安排沙灵线(沙芜至灵地)改造,实现我县景区相连互动,并与连城冠豸山机场实现对接;三要优先安排清流通往连城的里田至长校公路建设,尽早打通进出口通道;同时,积极配合市里做好三泉高速二期工程的前期工作,力争尽快动工建设。为此,建议上级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对我县道路建设给予倾斜扶持。  4、要加快重点景区建设步伐。要紧紧抓住福建万宝投资公司投资1.2亿元开发北斗山、九龙湖景区的契机,主动配合做好景区的总规和详规编制工作,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配合万宝公司按照建设国家AAAA级风景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标准,加快重点景区建设步伐,力争明年“5.1”前开放部分景区。经过努力,逐步把九龙湖景区建成养生、观光、休闲、度假、科考等多类型多层次的风景展示体系,把北斗山景区建成观光、体验、探险、野外生存训练等不同层次的风景展示体系。要加快景秀园林生态农业观光园、里田“花卉之乡”、嘉德冷泉休闲中心等项目建设,并进一步加快热氡温泉、灵台山等旅游项目建设,不断培育壮大我县旅游业。在开发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有规划,高标准,高起点,敢于标新立异走自己的路子,创造出自己的特色。如在九龙湖景区造古人类雕塑、博物馆,在北斗山建设红军路、高空索道,等等。此外,要加快城建步伐,把县城当作景区来建设,对县城实施净化、美化和绿化,重点规划建设好城区“S”型夜景工程,树立旅游城市形象,建设与旅游相适应的新县城。  5、要全方位搞好配套建设。要从“行、住、吃、游、购、娱”等诸方面抓好配套建设,形成“一个景区(点)一个产业群体”的开发格局,提高旅游综合效益。一要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要确保旅游产业的良性发展,吸引更多游客前来观光旅游,需要包括企业管理、行业管理、服务人员及宣传促销、形象策划等各类旅游人才。要利用若干优惠政策和生活待遇,引进、培养一批旅游经营管理、形象策划的高级管理人才,并有计划地对从业人员(如导游、宾馆服务员等)进行分期培训、深造,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及服务技能,使清流的旅游管理水平能较好地满足游客需求。二要加大旅游商品开发力度。旅游商品的生产与销售,对旅游创汇与收入的高低有着重大影响。为此,可考虑成立清流县旅游商品开发中心,抽调专门力量,专题研究旅游商品开发问题。要大胆创新,精心培育有鲜明特色、有市场竞争力的名牌旅游商品系列,使旅游商品真正成为“清流之旅”的延伸和清流印象的物化。同时,要在城区、主要景区景点设立旅游商品一条街和专卖店,形成多层次的旅游购物网络。三要增强文体活动。借助节庆日、商贸会等举办各类文体活动,让游客融入参与性活动和游览中,扩大各类消费。四要加快其它配套。为拓展旅游市场,要加快星级宾馆和私人旅馆建设进度,加快餐饮、娱乐、购物等配套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清流的接待水平。  6、要认真搞好旅游宣传促销。要发挥政府在旅游宣传促销中的主导作用,动员和指导新闻、文化、旅游、外宣等部门多渠道、多形式、高密度地开展宣传促销活动。要积极邀请旅行商和新闻记者前来参观考察,组织宣传促销团走出去,广泛参加各类旅游交易会和博览会。以组织各种盛事活动为契机,大手笔策划形象展示活动,激发旅游需求。要建立清流旅游网站,利用网络等先进手段进行宣传促销;要制作各种宣传清流旅游景点的印刷品和音像材料,对外推介清流的旅游资源和环境。要充分发挥旅行社在开拓旅游市场中的主体作用,加强与国内各大旅行社团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构筑清流旅游市场外向型旅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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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旅游业大学生实习报告_实习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大学,学生,全文共 14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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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大学实习报告

实习时间:

实习目的:通过实践联系理论,锻炼自己拥有良好的口才,了解服务行业知识和导游讲解技巧,了解主题公园的运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在实习中学有所得。同时使我更好的融入社会,锻炼了自己,做什么事情都要持之以恒。同时也提高自己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自己的组织能力,使自己的整体素质得到提升。

实习单位概况(春秋旅行社):

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是经省旅游局批准成立,足额缴纳了质量保证金的股份只旅游企业,在市中心拥有现代化得办公场所及一流的办公设备,同时拥有数名具有十几年旅游经验的管理人员和一批爱岗敬业,任劳任怨的导游队伍。自年公司成立以来通过广大员工的共同努力本着“合理的价格,优质的服务”的经营理念迅速发展壮大并被旅游局评为“优秀旅行社”。地接市场及的组团市场占有较大的份额。旅行社社秉承“顾客至上,质量第一,立足工会,服务社会”的宗旨,以优质树声誉,以优质求发展,坚持从客户需要的立场出发,以多元化的旅游服务项目和特色旅游内容满足广大客户的要求。

实习方法和实习意义:

主要通过实习跟团听师傅讲解,自身观察和师傅讲解来达到实习效果。通过此次实习,让我进一步巩固和理解课堂所学知识,培养和提高我的能力,我认为旅游旅游管理专业中实践环节重要的理论联系实际,提高了我调查研究,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方法实习间所学习到的社会经验和团队精神将使我终身受益。

主要实习内容:

位于省市西南20公里的风景名胜区境内,为中国道教发祥地,道教正一派“祖庭”。在中国道教史上有着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地位和作用以及重大影响。

原名云锦山,乃独秀江南的秀水灵山。此地群峰绵延数十里,为象山(应天山)一支脉西行所致。传喻九十九条龙在此集结,山状若龙盘,似虎踞,龙虎争雄,势不相让;上清溪自东远途飘入,依山缓行,绕山转峰,似小憩,似恋景,过滩呈白,遇潭现绿,或轻声雅语,或静心沉思。九十九峰二十四岩,尽取水之至柔,绕山转峰之溪水,遍纳九十九龙之阳刚,山丹水绿,灵性十足。不久,灵山秀水被神灵相中,即差两仙鹤导引张道陵携弟子出入于山,炼丹修道。山神知觉,龙虎现身,取代云锦。自后,碧水丹山秀其外,道教文化美其中,位居道教名山之首,被誉为道教第一仙境。

张道陵于修道炼丹大成后,从汉末第四代天师张盛始,历代天师华居此地,守寻仙觅术,坐上清宫演教布化,居天师府修身养性,世袭道统63代,奕世沿守1800余年,他们均得到历代封建王朝的崇奉和册封,官至一品,位极人臣,形成中国文化史上传承世袭“南张北孔(夫子)”两大世家。上清宫和嗣汉天师府得到历代王朝无数次的赐银,进行了无数次的扩建和维修,宫府的建筑面积、规模、布局、数量、规格创道教建筑史之最。在鼎盛时期,建有道观80余座,道院36座,道宫数个,是名副其实的“道都”,是道士的世界王国。

此外,景区应天山象山书院是中国古代哲学中“顿悟心学”派的发源地;金龙峰马祖岩是禅宗史上贡献最大的禅师之一马祖道早期参禅悟道的场所;仙水岩的崖墓群是中国葬俗史上的奇观;“仙女现花”为道教第一绝景、世界第一绝景,等等。《志·艺文》载:“历魏、晋、唐、宋,代有褒崇,若山川之胜,宫宇之丽,人物之繁,仙迹之异,道行之神,爵望之显。代之慕拟歆艳者,或美之于诗文,垂之金石,传递一千余载。”几千年来积淀而成的丰厚的道教文化遗产,和它在中国道教史上显赫的祖庭地位,以及对中国道教发展所作的贡献,被人公认为“道教第一山”在世界宗教史上也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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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济南旅游心得总结800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9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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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著名旅游学家,地理学家学家徐霞客曾两游黄山,并留下了“五岳归来不看山,黄山归来不看岳”的千古名句。这个暑假我就和爸爸妈妈一起来到了这个让人无限向往的地方——黄山。

经过近七个小时的车程,我们来到了黄山。一进黄山景区大门,我们就看到一个大牌楼,两个金色的大字“黄山”分外醒目。进了大门,汽车便沿着一条蜿蜒的盘山公路向上行驶。盘山公路弯度大、坡度陡,不宽的道路刚刚能容两车相交。经过半小时的车程,我们来到了云谷寺索道站。我们刚刚开始排队,天空就下起了雨,而且越下越大。人们纷纷撑起雨伞,瞬间,在云谷寺站前的广场上,就出现了一朵朵色彩缤纷的伞花。在经过一个小时的排队后,我们终于坐上了缆车。雨依然在下,随着海拔不断地升高,窗外的雾也越来越浓,到处都是白茫茫一片,隐约中可以看见山的轮廓和树的影子。突然,我看到一座陡峭的山崖上有一颗奇怪的松树,这棵松树只有一边有枝丫,另一边却光秃秃的。我问妈妈为什么,妈妈说可能是人工砍掉的。我想,为什么要爬上这陡峭的山崖砍枝丫呢?真是奇怪。这时身边的导游说:这就是大名鼎鼎的黄山松,向着阳光生长,只有一边有枝丫,这也是黄山松的特征。

下了缆车,我们便开始了我们真正的登山之行。跟随导游,我们经过了许多著名的黄山景点,观音峰、仙人晒靴、猴子望海,这期间雨一直在下,雾也始终没有散去,一些景观只能在导游的描述中望“雾”兴叹了。走了一段路后,我们来到了景点“梦笔生花”,此时前方的浓雾也恰好撕开了一道裂缝,透过那道“裂缝”看去,“梦笔生花”是一根下粗上尖的石柱,石柱顶端有一棵遒劲有力的小黄山松,很是传神。也就是几分钟的时间浓雾复又将“梦笔生花”严严实实地包裹了起来,周围传来了人们的叹息声,我想,能目睹“梦笔生花”的真面目也是很幸运了。在前往光明顶的路上,我们经过了可以眺望黄山镇山之石——飞来石的观石亭,但因雾太大,我们没能看到飞来石的真面目。经过五公里的跋涉,我们来到了光明顶,在光明顶稍作休整后,我们便开始向迎客松挺进。一路上,我们穿越鳌鱼洞,登上百步云梯,经过两小时的行程后,我们终于来到了迎客松脚下。迎客松身姿挺拔,枝叶茂盛,一簇簇伸展开去的枝丫,就像黄山伸展的双臂欢迎远道而来的游客们。

这次黄山之行让我领略了黄山风光的奇特,但由于天公不作美,许多秀美的景色无缘亲见,这些许遗憾也将是我再游黄山的动力。黄山,等着我,我会再来看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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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旅游促销活动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8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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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销目的

教师节学生对教师感恩的心,威智德为您传递真情,展开快递礼物传心意的活动,提高知名度,达到销售的目的。

二、活动时间

xx年9月5日——9月9日(5天)

三、宣传档期

xx年9月5日——5月9日(5天)

四、促销主题

“特别的爱献给特别的你”

五、商品促销惊喜不断

惊喜一: 教师凭借教师证购物8.5折优惠.

促销方式:

在活动期间,凡是凭借本人教师证购物的客户享受全场消费8.5折的优惠.

惊喜二: 学校教师团购礼物享优惠

促销方式:

团购总额300元-500元享受8折优惠,采购负责人可赠送相应的礼品一件。(礼品可选择下列产品中的任意一款:飞龙在天、金屋沙漏钟、烟灰缸系列)

团购总额500元-800元享受7.5折优惠,采购负责人赠送相应的礼品。(礼品可选择下列产品中的任意一款:2号迷宫、罗盘游戏、大富翁系列)

团购总额800元以上享受7折优惠,采购负责人赠送相应的礼品。(礼品可选择下列产品中的任意一款:诱惑、异度空间、电话系列)

惊喜三: 快递礼物传心意

1、促销方式:

在活动期间购物可以在9月10日当天送到您想送的礼物

2、促销内容:

(1)登记自己要送礼物的教师名字及联系方式,并写下对最想说的话,并选购礼物。(表基本的样式在最后一页)

(2)本市地址:购物满100元,可免快递费;不足100元消费的客户,支付百分之五十的快递费。

(3)非本市地址:购物满200元,可免快递费;不足200元消费的客户,支付百分之五十的快递费。

(4)免费赠送礼品包装。

注:费用和价格标准可以根据当地市场的快递费用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六、店铺布置

在店内的收银台的位置,设置登记本,并要做好详细地记录,登记本的纸张选择最好精致一点的卡片纸。(卡片的样式在最后一页)

备足团购促销所需的优惠产品,产品数量可根据各店的情况而定,设置一个专门的赠送区域。(产品的种类个店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店面情况适当的调整)

在活动期间要联系好快递公司,以保证礼物能准确地到达。

店内准备好包装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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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威海、青岛旅游考察报告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13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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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青岛旅游考察报告

威海、青岛旅游考察报告

杭州市胜利小学五(2)班 郑雯妤

一、难得的旅游机会

上学期爸爸曾经答应我,如果这学期我考试成绩优秀,他会在暑假里带我出去玩。所以一放假,我就等待这一天能够早一些来到(尽管我考试不是太理想!但是爸爸还是承诺了他的)。可是今年的暑假,爸爸实在太忙,7月份已经过去,眼看希望快变成渺茫,惊喜出现了,因为爸爸在8月初要到海尔公司去讲课。

曾听别人说过:“上有天堂,下有苏杭,不如青岛的灯火辉煌”,那里是一个很美的地方,四季如春;在海边,空气新鲜,人口密度小。对于没有乘过飞机的我那就更向往了!我想,在飞机上滑翔的感觉一定很好,因为在天上飞着看云海我还是第一次呢!说起青岛,那里还是一个避暑的好地方,杭州与那儿的温度相差高达13℃至14℃度,现在杭州的夏老虎正在发威,可青岛的夏老虎正在呼呼大睡呢!

二、紧凑的旅游过程

8月4日下午1点半,飞机起飞了,经过短暂的90分钟,3点抵达了美丽的青岛。下午我们被安排在市内参观。8月5日爸爸在酒店会议室参加讲课,我和妈妈在市内闲逛。8月6日早晨仍在酒店培训,下午参观了海尔工业园。8月7日上午赴崂山,游览太清宫、八水河、龙潭瀑等,下午市内游览栈桥、信号山、海水浴场。8月8日上午我们马不停蹄来到威海,下午游览刘公岛,参观海战馆和提督署。8月9日上午游览韩国服装城,下午统一去海滨浴场(游泳)。8月10日上午10点前自由活动,下午返回青岛,3点40分坐飞机返杭,晚上11点30分抵达萧山机场,结束了至今最难以忘怀的美好旅程。

三、旅行中的三起“险事”

“险事”之一:第一次坐飞机。我是第一次坐飞机了,感觉特别兴奋!希望早一点飞上蓝天。盼着,盼着,飞机起飞了,在隆隆的噪声中,飞机上升了,我整个人好像往下坠一样,耳朵难过极了,不过一会儿,飞机便稳定下来。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了……降落了,噪音又在耳边想起了,但是我们还是很顺利的到达了青岛。第一次坐飞机给我的感觉是:新鲜中略微有点恐惧!

“险事”之二:第二次飞机。开始的感觉和第一次一样。可是,坐着,坐着,突然机舱内响起了播音员的声音,她说:“因杭州正在下暴雨,所以无法降落,现改降到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飞机降落后,空姐说下面有饭吃,由于我们都没吃东西,所以肚子很饿,可那时上海浦东却下起了阵雨,我们冒雨被赶了下去,可谁知一下去他们却不给我们吃饭,爸爸他们便去闹,还想打报社的电话呢!最后终算吃上了饭,飞机也起飞了,可是到达杭州,那时已晚上11点半,整整飞了8个小时!第二次坐飞机给我的感觉是:恐惧中有些烦恼!

“险事”之三:海滨浴场游泳。那是一个的好晴天,我们——家人来到威海海滨浴场游泳,我们换好游泳衣后,妈妈便在沙滩上晒太阳,我和爸爸便下水游泳,威海的水可真凉啊!下水后的第一感觉就是凉。我游着,游着,就感觉不太冷了,还有点热,我在水了玩了很长时间,上岸后,我把爸爸埋在沙坑里,作为肌肤保养吧!在美好的游泳中,美中不足的是和我们一起的那位叔叔的脚被海底的不知什么的东西划了很深的二道口子,血流了好多!游泳给我的感觉是:美好中有些遗憾!

这就是我在旅行中的最重要的三件事!

这一次旅行,我觉得真得很开心,也更加了解青岛和威海的历史了!也希望下次大家也有机会够欣赏青岛、威海的美丽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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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92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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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告知及提示事项

一、境内旅游报名须知

1、旅游者报名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

2、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有向旅行社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的义务;鉴于旅游者的健康状况,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

3、未成年人以及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单独参团,其监护人或家属应向旅行社提供书面同意证明。

4、签订合同时须付清全额团费,合同方可生效。

5、机票的签转、退票、更改,按航空公司规定执行;如因客人的原因造成的机票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6、旅行社通常无法控制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铺位、座位和乘坐时间,请游客予以理解;对具体出发集合时间、航班信息、住宿设施等不能确定要素的信息,出发前通知旅游者。

7、旅游者应保存好本合同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发生争议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8、旅游者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需要立即制止、纠正旅行社损害行为的,可向损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1)认为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的;

(2)因旅行社的责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的;

(4)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9、各级旅游执法、质监机构投诉电话:

云南省旅游执法总队

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 0871-96927、63164961

玉溪市旅游执法支队 0877-96927、2067403

楚雄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科 0878-96927、3129104

曲靖市旅游执法支队 0874-96927、3123022

昭通市旅游执法支队 0870-96927、2226968

大理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监察支队) 0872-96927、2335269

丽江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监察支队) 0888-96927、5123432

迪庆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0887-96927、8231460

怒江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0886-96927、3888919

保山市旅游执法支队 0875-96927、2147704

德宏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执法支队) 0692-96927、2137927

普洱市旅游执法监察支队 0879-96927

西双版纳州旅游行政执法支队

临沧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0883-96927、2140003

红河州旅游局执法监督科

文山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0876-96927、2151632

10、乙方(组团旅行社)

24小时服务质量监督及投诉电话: 负责人: 。

二、旅游安全注意事项

(一)乘车(机、船)

1、游客应按安全管理规则乘车(机、船);安排座位时,礼让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2、乘坐交通工具时,应带好有效身份证件,认真核对票面信息;如因游客原因不能按时乘坐交通工具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3、游客在乘车途中,切勿与司机闲谈,切勿催促司机开快车及违章行驶;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以免发生意外。

4、在交通工具临时停靠期间,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请勿远离。

5、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或自由活动时,应关好车窗,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否则出现遗失、被盗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

(二)住宿

1、游客入住酒店后,应了解酒店安全须知,熟悉酒店的安全出口、安全通道及安全转移的路线。

2、注意检查酒店所配备的用品是否齐全,有无破损;如有不全或破损,请立即向酒店服务员报告;如因酒店条件所限未能配备,请游客小心谨慎,防止发生意外。

3、贵重物品应寄存酒店总台或自行妥善保管,若出现丢失,后果自负。

4、不要将自己住宿的酒店、房号告诉陌生人;不要让陌生人或自称酒店的维修人员随便进入房间;出门或睡觉前要锁好门、窗。

5、游客入住酒店后需要外出时,应在总台领取酒店名片,以备急用。

6、发生火灾或地震等紧急情形时,不要搭乘电梯或随意跳楼,应主动实行自救。

(三)饮食卫生

1、在行程中购买、食用食物需注意食品卫生安全。

2、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赠送的香烟、食物和饮品。

3、旅游期间要合理饮食,不要暴饮、暴食或贪食。

4、为防止在旅途中水土不服,游客应自备一些常用药品以备急用;切勿随意服用他人所提供之药品。

5、旅行社不提倡、不安排饮用烈性酒;对因游客自行饮酒发生的意外,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四)游览

1、团队旅行时游客不可擅自脱团;如果需单独离团,应征得全陪同意。

2、听从导游的安排,记住集中的时间和地点,认清所乘坐的车型、车牌号;不要迟到,因迟到造成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3、遵守景区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勿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要乱扔烟头和火种。

4、经过危险地段不可拥挤;前往险峻处观光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是否可行,不要强求和存侥幸心理。

5、游客登山或参与活动时应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进行,避免过度激烈运动以及自身身体无法适应的活动,同时做好防护工作。

6、在水上(江河、湖海、水库)游览或活动时,注意乘船安全,穿戴救生衣;不单独前往深水水域或危险河道。

7、乘坐缆车或其他载人观光运载工具时,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遇超载、超员或其他异常时,千万不要乘坐,以防发生危险。

8、自由活动时间自行外出,请告知全陪或其他游客,并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不要乘坐无营业资质的交通工具。

9、游览期间游客应结伴而行;带未成年人的游客,请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不能让未成年人单独行动,并注意安全。

10、旅行社应告知、提醒游客谨慎购物和消费、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谨慎参加骑马、攀岩、滑翔、漂流、潜水、游泳、跳伞、热气球、蹦极等高风险活动;除特殊团队外,旅行社不安排上述活动,若游客坚持参与,风险自担。

11、前往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务必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以免发生冲突。

12、游客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时,按相关规定或保险合同处理,或公安部门查处,旅行社尽力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购物娱乐

1、不要购买流动推销人员的商品;无意购买时,不要向推销人员问价或还价。

2、购物时要细心鉴别商品真伪,并向经营者索取发票。

3、不要随商品推销人员到偏僻地方购物或取物。

4、购买需托运的物品,请确认托运方式可行后再购买,以免造成损失。

5、在拥挤的场所购物或娱乐时,注意保管好钱物及证件。

6、不要单独行动,不要前往管理混乱的娱乐场所;应防止诈骗、盗窃或抢劫事故发生。

第二部分 境内包价旅游合同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参团名单见附件1)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境内旅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本合同的《第一部分 告知及提示事项》,以及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产品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同意遵守并将其列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质量标准以及旅游安全注意事项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甲方已了解和阅读了前款内容。

3、本次旅游活动约定人数为 ;如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乙方可提前七天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4、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乙方可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第二条 【旅游业务委托】

1、乙方根据甲方报名的旅游行程,确定需要将旅游业务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2、根据前款规定,甲乙双方对甲方的委托按第 项处理:

(1)乙方需要将本合同旅游业务委托(具体委托旅行社见附件2《旅游行程及接待服务单》),甲方是否同意: (同意或者不同意)委托。

委托接待旅行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约定的旅游业务,由乙方独立完成,乙方不得再委托其他旅行社。

3、乙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受委托旅行社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及接待能力,且须与受委托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接待游客的各项服务安排及标准;受委托旅行社违约、造成甲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委托旅行社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甲方合法权益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4、乙方解除合同时,甲方同意乙方在保证所约定的旅游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按下列第 项处理:

(1)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延期出团;

(2)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将甲方转交给 旅行社组织出团(即转团),但乙方转团后必须通知甲方;

(3)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将甲方转交给 旅行社并团,但乙方确保并团后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否则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由甲方与乙方推荐的其他旅行社重新签订组团合同,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5)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第三条 【产品类型与质量标准】

1、按照《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要求,旅行社的产品类型包括A、B、C、D四类预制旅游产品及非预制旅游产品,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具体产品类型由甲乙双方在附件2《旅游行程及接待服务单》“旅行社产品类型”栏约定。《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关于“预制旅游产品”、“ 非预制旅游产品”的含义、范围及质量要求如下:

(1)预制旅游产品是指由旅行社设计提供,事先制定的确定计划人数、出发日期、线路行程及价格等,并用广告或其他方法招徕旅游者而实施的旅游产品。其类型及质量要求见表1。

表1 旅行社预制旅游产品类型及质量要求

类型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客运服务导游服务景区服务

A类预制旅游产品四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五星级特色民居客栈标准间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质的金盘级餐饮企业四星级旅游汽车四星级导游AAAA级旅游景区

B类预制旅游产品三星级饭店标准间,或四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三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质的金盘级餐饮企业三星级旅游汽车三星级导游AAA级旅游景区

C类预制旅游产品二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三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二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质的银盘级餐饮企业二星级旅游汽车二星级导游AA级旅游景区

D类预制旅游产品一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二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一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质的铜盘级餐饮企业一星级旅游汽车一星级导游A级旅游景区

(2)非预制旅游产品是指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根据旅游者的需求,单独设计行程、报价并提供服务的专项产品及服务,包括单项旅游服务、单项委托服务、会议旅游服务、奖励旅游服务、特种旅游服务等。非预制旅游产品各服务要素应达到的最低要求如下:

①住宿服务达到《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评定的一星级饭店标准间,或《特色民居客栈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413)认定的一星级特色民居客栈、《经济型酒店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414)认定的一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要求;

②餐饮服务餐馆达到《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的划分》(GB/T 26361)认定的铜盘级餐馆,旅游团队用餐达到《旅游团队餐饮服务企业评定规范》(DB53/T 415)认定的具有接待旅游团队餐资质的铜盘级餐饮企业要求;

③客运服务汽车达到《旅游汽车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342 )认定的一星级旅游汽车要求;

④导游服务质量达到《导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324)认定的一星级导游要求;

⑤旅游景区达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评定的A级旅游景区要求;

2、乙方的接待服务质量标准,在云南省内的,以本合同附件《旅游行程及接待服务单》的约定为准,但不得低于《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要求;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执行《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标准。

3、云南省外的接待服务质量标准,优先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旅游目的地地方标准;若无具体标准,则采用相似标准。

4、甲方应当为乙方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保密等辅助义务。

第四条 【旅游团费】

1、团费总额: 元(大写: )。

2、团费包括:(1)交通费;(2)住宿费;(3)餐费(不含酒水费);(4)旅游景区的第一道门票费;(5)旅行社服务费;(6)导游服务费;(7)旅游项目费用。

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大写: )。

3、团费不包括:(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

第五条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全额团费。

第六条【旅游安全保障】

1、乙方必须购买云南旅游安全组合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接待服务达到相关旅游安全标准要求。

2、乙方应当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相关保险;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因自身身体状况或者其他意外因素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按照已购买保险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七条 【合同变更】

1、旅游行程开始前,甲方可将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乙方非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担。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或由甲方与乙方委派的导游或经理、计调人员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3、在出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指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事件、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乙方向甲方退还旅游费用;乙方能够证明已发生的、用于准备旅游活动的必须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在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可以在征得甲方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乙方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承担举证责任。

5、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需更换导游人员的,不得降低导游星级标准,且需及时告知旅游者。

第八条 【合同解除】

1、旅游行程结束前,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因乙方原因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团费总额的10% 违约金;

(2)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团费总额的15%违约金;

(3)出发当日,支付团费总额20%的违约金。

4、因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向甲方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甲方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甲方。

(3)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乙方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分担。

(4)造成甲方滞留的,乙方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甲乙双方分担。

5、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返回出发地或者甲方指定的合理地点,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具备履行条件,经甲方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3、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在甲方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乙方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甲方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根据甲方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甲方订立旅游合同的,甲方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甲方。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甲方转团、拼团、转委托的,或是不在具有相同游览时间、相同行程、相同价格和相同服务标准等条件下并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团费总额25%的违约金;甲方因前款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团费,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团费。

7、在同一旅游行程中,乙方提供相同服务,因甲方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乙方应返还增收的费用。

8、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

9、乙方安排的旅游项目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与退还费用同额的违约金。

10、因乙方选择的接待旅行社、旅游景区、酒店、餐馆、旅游汽车、娱乐活动经营单位等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安排的旅游项目与合同不符,乙方应退还甲方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与退还费用同额的违约金。

11、乙方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按照国家、旅游行业或地方标准提供导游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团费总额3%的违约金;委派的导游人员达不到约定等级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团费总额5%的违约金;非因不可抗力及特殊原因更换导游人员不通知旅游者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团费总额2%的违约金,若更换导游后降低星级标准的,按前款处理。

12、乙方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违反合同约定,乙方应按下述标准承担责任:

(1)擅自增加旅游消费项目,费用由乙方承担。

(2)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乙方应退还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的费用,并支付与退还费用同额的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乙方向甲方支付团费总额5%的违约金。

(3)擅自中止对甲方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甲方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团费总额30%的违约金。

13、在旅游期间甲方擅自脱团,乙方与其服务关系自动终止,未发生的费用不退;甲方擅自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旅游活动的,责任自负。

第十条 【减轻或免除责任】

1、乙方能够证明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违约问题非乙方责任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全部或部分是由于甲方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妥善处理措施。

2、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甲方应配合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甲方未配合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乙方不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自愿购物与自费项目特别约定】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商定在以下经《旅游购物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309 )认定的一星级以上旅游购物场所自愿购物,购物次数及时间符合《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要求。

2、自愿购物约定事项(购物场所名称、星级、次数、时间等):

3、自费项目及价格:

4、甲方签字确认,同意参加上述 购物场所的自愿购物或自费项目活动。

甲方签字:

5、未经甲方签字确认同意,或者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时间、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甲方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的,甲方可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乙方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并每次向甲方支付团费总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1、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旅游合同签订地或乙方所在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需要立即制止、纠正旅行社的损害行为的,可向损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以及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补充协议】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未约定的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达到本合同第五条要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社)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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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95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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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 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出境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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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95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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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 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出境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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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关于旅游发言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15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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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大家好!

我叫□□□。我来自离钢城三百里外的一座矿山。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让科技托起矿山美好的明天》。

说到矿山,大家一定不会陌生。作为重钢大家庭的一员,许多年来,她一直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大家一定不会忘记,在那片发烫的土地上,一代一代的矿山人,曾经从地底下掘起一块一块的矿石,然后一车一车地把它们运到钢城的炼钢炉前。一代又一代的矿山人,为着重钢的发展,奉献了青春,奉献了热血,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矿山,印满了矿山人多少劳作的足迹;

矿山,洒遍了矿山人多少艰辛的汗水!

矿山的历史是厚重的,矿山的昨天是辉煌的。

但是,曾几何时,繁华不再;曾几何时,喧嚣不再,曾经繁忙的矿车停下了,曾经劳碌的矿工休息了,曾经沸腾的矿区平静了。封井闭坑,让一堆堆机器蒙上了斑斑锈迹;能源枯竭,让无数矿山人心里多了重重忧虑。一枚巨大的问号摆在了我们面前:

矿山,何去何从?矿山,生存的路在哪里?发展的路,又在哪里?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我们曾经无奈地感到,矿山留给我们的是何其多,又何其少:笨重的机器,简单的技术,单一的产品,粗放的管理!我们要凭借这些图谋新发展,谈何容易?停产转向后的道路啊,何其艰难!

但是,在危机面前,我们没有退却。在公司领导的大力关怀下,在无数新一代矿山人的辛勤努力下,我们立足矿山实际情况,加大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的力度,改造传统产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投入了市场竞争的滚滚洪流,走上了一条依靠科技求生存的的道路:

耐火砖,混泥土,一块块神秘的泥土,构筑起矿山的希冀;

锅炉,脚手架,一堆堆奇异的金属,勾画起矿山的未来。

在綦矿的麻柳滩头,昔日风光无限的选矿球磨机、裂化炉轰然倒下,麻柳滩1x千瓦电厂巍然耸立。

一次次的探求,一次次的考证,一次次的分析,利用现有的电能资源,我们建起了一座年产□□吨的电熔镁砂厂。

灯火通明的厂房,新一代矿山人在奔忙;

疾速行驶的火车,带给我们新的希望!

在多种经营的路上,我们风雨兼程,艰难跋涉;

在开发新产品的路上,我们殚精竭虑,默默前行;

在拓展新市场的路上,我们冲锋陷阵,高歌猛进。

于是,那曾经挖矿的手,操作起了一台台现代化的机器,轻轻一按,机轮飞转,转出多少喜悦多少欢笑!

于是,那劳碌的车间里,多了渴求技术的双眼,各种技术书籍,总是摆在他们的面前!

于是,那曾经粗陋的办公桌上,摆上了一台台计算机,轻轻一点,互联网上的世界那样奇异那样精彩!

无数生动的事实一次又一次地说明,矿山要生存,矿山要发展,必须高扬依靠科技进步这面伟大旗帜。

只有科技,才能拯救矿山;

只有科技,才能改变矿山的容颜;

只有科技,才能托起矿山美好的明天!

朋友们,为了矿山的发展,虽然,我们做了无数有益的尝试;虽然,我们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是,凝望来路,征程漫漫,任重道远。21世纪是以科技创新的主导的世纪,科技已成为主宰人类发展的决定力量,面对纷繁复杂的市场和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矿山企业的前景不容乐观,更不容许我们裹足不前。

我们面临的困难是:地理环境条件的制约,部分职工科技意识淡溥,产业结构不合理,新产品成本高,科技含量低,市场竞争能力不强……矿山企业科技水平不高,仍然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依靠科技来振兴和发展企业是矿山的生存所在,希望所在,未来的优势所在。我想,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们一定要结合矿山实际,加强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的学习,树立科技兴企意识和开拓创新的精神,发扬矿山人攻坚啃硬、顽强拼搏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立足岗位,为矿山的新的发展当好参谋,做出应有的贡献。

朋友们,今年是重钢科技年。科技兴企是公司赋予我们每一位职工的神圣职责和崇高使命。让我们携起手来,为矿山美好的明天共同奋斗吧!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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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年旅游局述职报告_述职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19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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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旅游述职报告

XX年1月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市旅游局班子团结带领干部职工,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市委、市政府“四大一新”发展战略,以“精品景区、休闲城市、魅力乡村、和谐旅游”为切入点,以“做旺龙虎山,做大中心城”为重点,攻坚克难,开拓进取,着力整合旅游资源,强力推进旅游招商,不断强化市场促销,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XX年,全市共接待国内旅游者790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26.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和29%;接待境外旅游者6.9万人次,实现旅游创汇1190万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5%和27%。XX年1—4月,预计全市接待国内旅游者356.4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11.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0.3%和38.4%;接待境外旅游者2.81万人次,实现旅游创汇454.7万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2.1%和21.2%。其中,龙虎山核心景区预计接待游客近12万人,同比增长42.9%。

截止到XX年4月底,我市旅行社由XX年初的18家发展到46家;星级宾馆由8家发展到22家,旅游宾馆共34家;导游员由200多人发展到800多人;旅游直接从业人员由6000多人发展到1.5万人;拥有50多部大巴的专业旅游车队1个。XX年,市旅游局荣获“全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先进单位”,位列全省旅游系统第一名;被市政府评为“全市新农村建设工作先进单位”。

具体来讲,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职能建设,当好参谋助手,开创旅游工作新局面

市旅游局班子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四大一新”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为目标,坚持把加快旅游经济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抓住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突破。

(一)科学谋划旅游发展思路,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

市旅游局班子在科学分析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形势的基础上,充分调研,主动思谋,为市委、市政府作出“旅游发展年”科学决策当好参谋助手。提出了围绕“一个目标”,实现“两个历史性突破”,实现“三个转变”,找准“四个切入点”,完成“五大任务”的工作思路。

(二)加快旅游规划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旅游基础设施

完成了《贵溪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余江洪五湖、马祖岩景区规划》编制;开展了《贵溪樟坪畲族文化风情旅游规划》和《贵溪白鹤湖景区旅游规划》编制;龙虎山景区完成了《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全市已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旅游规划体系。围绕完善城市旅游功能,成立了**市旅游散客接待中心,开工建设了一批高星级宾馆,完善了一批旅游标识标牌。大力开展品牌创建活动,积极申报龙虎山世界自然遗产和创建“国家5a级旅游区”,龙虎山游客服务中心及景观工程建设进展顺利;龙虎山旅游新线路已经贯通,新景观工程正在抓紧建设;龙虎山数字化景区建设有望6月底前完工;无蚊村旅游产品设置、水浒城旅游产品包装、升棺表演项目的改造升级有序推进;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顺利。

(三)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进一步拓展客源市场

坚持“立足华东、对接长珠闽,辐射全国;巩固港澳台,拓展东南亚,做大入境游”的营销方针,加强媒体宣传,搞活公众营销,创新业内促销。媒体宣传方面,加大了在央视、省级卫视和报刊杂志等重要媒体旅游宣传的力度。产品营销方面,加大了对浙江、福建、江苏、上海、安徽、广东、湖南和湖北等重点客源地的点对点的龙虎山旅游产品和线路的营销。公众宣传方面,设置了高速公路沿线和城区一系列户外大型旅游公益广告宣传牌和指示牌,完成了旅游信息网和旅游散客接待中心网站的建设升级,增强了服务功能。宣传品制作方面,继续开展了旅游宣传品“十个一”工程建设,制作发行了两版旅游宣传画册和旅游服务指南,编辑出版了《走进》和《旅游》等介绍**市情和旅游资源的书籍。业内促销方面,开行了旅游“大篷车”赴赣西和湖南、安徽和湖北巡回推介;参加了国家旅游局在西安、南京、上海、广州、石家庄、厦门、衢州和宁波等地举办的系列国际、国内旅游交易会和重要投资洽谈会,组织了多场次的龙虎山旅游专场推介会。旅游节庆活动方面,开展了“爱我家乡,十万青少年畅游龙虎山”活动,举办了“龙虎山户外帐篷节”、“龙虎山鸬鹚捕鱼表演大赛”、“龙虎山宋代风情万人交友赏春大会”等系列活动。区域合作方面,全面融入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与其他兄弟地市一道打造环鄱阳湖生态旅游精品线路;加入了中国旅游霞客联盟和海峡西岸旅游区域合作联盟,携手共创区域合作品牌;加强了与闽粤赣三省十三市、闽浙皖赣四省九市、浙赣闽皖四省十四市协作区的合作,与二十多个重点客源城市旅游局分别签署了《旅游合作协议书》,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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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森林生态旅游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23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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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

甲方(旅游者):________  证件: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旅行社):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安徽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旅游线路人数旅游时间

本次旅游为_____________线路_________日游,共_________晚_________天,人致为_________人;含成人________人;儿童_________人。旅游时间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地点出发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地点结束。

第二条 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

本次旅游价格为成人每人_________元,与成人同行的儿童为每人_________元(儿童与成人服务内容不同,应另外注明)。总金额为(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根据有关规定,乙方先收费后接待。甲方应当按下述第种方式将旅游费

用现金支付或汇人乙方指定的银行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1.一次性付款;

2.报名时支付预付款_________(币)_________,余款须在出发前_________天付清。

甲方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乙方应当开具旅游发票。

第三条 旅游有关事项的约定

1.乙方应制定明确具体的旅游行程及服务标准,并作为合同附件交给甲方。

2.旅游行程及服务标准应明确游览景点及所含门票类别。

3.旅游行程及服务标准应明确住宿、用餐、交通工具标准及导游服务的类别。

4.乙方在旅游行程中平均每天安排的旅游购物不超过________次

5.甲方参加乙方安排的合同约定的所交旅游费用外的游览、娱乐项目的内容、费用应在旅游行程中明确。

6.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向甲方作全面真实介绍,保证不作虚假宣传。

7.甲方应对乙方的旅游行程及服务标准作详细了解咨询,并保证自己的身体状况等能完成本次旅游。

8.甲方因突发疾病提出中断旅游行程,应提供一当地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乙方扣除已支付的费用后,应当退还剩余费用。乙方应做妥善安排,费用由甲方自理。

9.乙方与本次旅游有关的广告、宜传制品、店堂告示等符合合同要约条件的,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10.本合同签订后,因政策性或非乙方原因造成旅游费用的增减,应予以多退少补。

11.乙方应购买《旅行社责任险》,因乙方的责任致使甲方人身、财物遭受损害的,其赔偿范围和标准以乙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为准。”

12.根据规定,乙方应当推荐甲方投保旅游意外保险,其投保费用由甲方自理,保额由甲方自行确定。

第四条 甲方违约责任

1.出发前,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合同终止。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已发生的费用。

2.甲方末按约定时间提供证件或相关真实有效资料,造成乙方无法为其办理取得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签证的,合同终止。甲方应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相关费用。

3.甲方未按约定时间集合或提供资料失实或目的地国家(地区)未予签证、未准予人境造成旅游无法成行,合同终止。已发生的费用不予退还。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和未经乙方同意,中途自行离团或擅自改变住宿、餐饮、景点、交通工具及购物地点或标准的,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 .甲方因违反有关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而被惩、拘留、遣返及追究其它法律责任和费用的由甲方自理。

第五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每减少一个景点,应退还该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用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增加合同以外的购物地点数额,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擅自增加合同以外的旅游、娱乐项目,应承担增加的旅游、娱乐项目的直接费用。

3.在乙方安排的购物地点,甲方购买的商品经市级以上有关专业部门鉴定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并持有相应的税务发票的,在15日内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负责予以退换。

4.乙方擅自降低住宿、餐饮、交通工具标准,应退还甲方所付相应费用与实际费用差额并支付差额的同额违约金。

5.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乙方降低住宿、餐饮、交通工具标准或景点不能游览,应退还甲方所付相应费用与实际费用差额并赔偿差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6.乙方或领队违反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依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予以退赔。

第六条 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在出团前_________天通知乙方并办理相关善后事宜,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本次旅游已支付的各项费用;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合同总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乙方要求终止合同,应在约定出团前________天通知甲方,乙方为本次旅游已支付的各项费用自行承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合同总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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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关于旅游局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4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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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春夏季传染病,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县爱卫会《关于开展20xx年春季公共卫生周及爱国卫生月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县旅游局精心组织、广泛宣传,扎实有效的开展了春季公共卫生周及爱国卫生月活动,取得了显著效果。

一、强化宣传,提高认识

活动期间,我局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公共卫生周(月)的主题和内容,引导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公共卫生周(月)活动,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将爱国卫生活动真正变成社会化、民众化的活动。充分利用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部职工的文明卫生意识和健康素质。

二、卫生整治,防制病媒生物

认真组织了广大干部群众依照“门前三包,门内棕标”制度要求,大搞室内外和责任区卫生环境,有效的清除卫生死角和“四害”孳生地。坚持“环境治理为主,化学消杀为辅”的原则,认真开展了春季除“四害”活动,有效的降低了“四害”密度。为市民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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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旅游,行政,全文共 48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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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遵照中央和北京市委决策部署,按照“思想认识有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有明显转变,自查自纠有明显成效”以及《北京市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市旅游委坚持开门问策广泛征求意见,聚集“四风”深刻剖析检查,找问题、挖根源、定措施,为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打下良好基础。根据《市法制办关于“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现将市旅游委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市旅游委行政执法工作主要由市旅游执法大队执行,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执法工作及行政主罚案件的法律法规适用准确进行把关。旅游执法大队依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细则》、《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等相关旅游法规对全市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等)和旅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对上级交办、转办以及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旅游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核实。并协调公安、工商、交通、城管等部门及区县政府对影响首都城市形象的非法“一日游”行为开展打击。

(一)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旅游委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依法行政专项考核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部署会议,安金明副主任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为加强全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理念,推动首都旅游产业有序发展,制定《市旅游委XX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提出要强化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依法行政培训、加强旅游地方立法调研、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加大对旅游市场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等工作。

(二)落实依法行政培训工作

结合《旅游法》的颁布与实施,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学法机制。请《旅游法》起草人之一、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李磊副司长讲解《旅游法》的核心内容、立法思想,以及下一步工作方向等。同时,邀请朝阳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结合行政审判的案例开展依法行政专题讲座,树立并强化了职权法定、履责及时到位、程序正当以及准确适用法律的意识。

(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

XX年,市旅游委执法大队会同市公安、工商、城管、交通等部门及区县政府对全市范围内的“一日游”市场秩序开展整治工作。出动检查人员35000余人次,检查旅游车2300余台次,检查导游员2500余人次,检查旅行社、景区、旅游商店等旅游企业XX余家。其中,查处黑车92辆,查处黑导游16人,收缴旅游假地图2份,清理非法“一日游”假站牌500余块,查处散发非法小广告行为900余起,收缴非法小广告60000余张。

1、加强旅游执法协调联动,深入推进“一日游”市场治理整顿工作。

一是集中力量捣毁涉嫌诈骗游客的犯罪团伙。“五一”小长假期间,会同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朝阳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市交通执法总队,对位于朝阳区的北京玉宝轩商贸有限公司(原名玺龙翔玉器店)开展集中打击行动,捣毁了这个以“祈福、做法事”名义对参加北京“一日游”的外地游客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

二是开展重点景区周边环境整治工作。联合海淀区旅游委、海淀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颐和园保卫部等果断处理颐和园周边“黑导游”揽客、西顶庙迷信经营行为,净化了“颐和园”和“西顶庙”内外及周边秩序,有效保障了中外广大游客的利益,同时对各类扰序行为形成了震慑。

三是积极应对媒体曝光的涉旅违法违规行为。针对7月份曝光的“导游持刀威胁游客”事件,市旅游执法大队反映迅速,前后三次召开媒体通报会,向社会各界及时公开情况,并会同市公安局刑侦、交管及交通执法部门介入调查,最终“黑导游”孟某涉嫌持械威胁游客,被行政拘留5天,当事旅游大巴车所属公司因未按约定线路行驶,处以3000元罚款。

四是开展多项旅游市场检查活动。尤其是在《旅游法》实施后,针对《旅游法》中明令禁止的指定具体购物场所问题和强迫消费等问题,协调区县旅游、公安、交通、城管等执法部门在重点景区、重点旅游购物场所、路段开展不定时、不定点的联合检查。

2、坚持教育查处并重,不断规范旅游企业经营和服务行为。

市旅游委坚持全面打击与重点突破相结合,集中行动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宣传教育与集中处罚相结合,整治封堵与建设疏导相结合,采取多项措施引导、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包括坚决清理整顿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承包挂靠、网络虚假旅游信息等不规范行为;严厉打击;积极推出“一日游”公共服务产品;开展“一日游”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强化属地管理,启动量化考评工作等。

(四)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纠纷

落实旅游局32号令《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充分运用调解方式积极处理各类旅游投诉,及时化解旅游纠纷,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执法依据和职权情况

目前,市旅游委执法大队针对旅游市场监管主要依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处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八项旅游法规。

其中, 针对旅行社虚假宣传、组团赴非旅游目的国、零负团费、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不履行合同、超范围经营、聘用无证导游和领队、擅自变更行程、胁迫和欺诈游客购物、恶意拖欠有导游团款等100余项行为,依据上述八项旅游法规分别对旅行社和导游员进行查处。

不常用的法规有:《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其原因:

一是《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所包含的内容是对《旅行社条例》进行解释和说明,法律效力和行政处罚尺度不如《旅行社条例》更具有管理力度,且《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只能配合《旅行社条例》使用,不可单独使用

二是《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中,只有导游人员计分管理项作为对带团导游现场检查及处罚使用。其他方面的条款只是配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使用,不可单独使用,且没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

XX年,市旅游委分别对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北京王府国际旅行社以及导游人员王丽丽等6起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累计罚款123160元。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件。其中,一般程序案件6件。

三、主要做法

按照中央和市委对作风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在抓贯彻落实过程中,从思想的高度自觉到行动的高度自觉,坚持把转变作风和廉政、勤政、善政一起抓,从思想上查根源,从行动上找差距,在落实中见成效。

(一)注重提高认识

市旅游委先后5次召开党组会,办公会,认真学习中央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市委部署要求,深入进行思想发动,切实把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八项规定和十五条意见的具体要求上来。

(二)注重制度建设

研究制定了《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实施办法》。从13个方面对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十五条意见进行具体细化,增强抓落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注重立行立改

针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工作,市旅游委领导高度重视,执法大队全体人员从上到下查摆问题,自我剖析,坚决整改落实。并结合实际工作,转变观念,提高为来访游客办实事解难题的自觉性,有力的推动工作上的成效。

四、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

为全面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措施,针对存在的问题,市旅游委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本着“立行立改,抓好集中治理;标本兼治,健全措施规范;班子带头,强化自身建设;破解难题;推动中心工作”的指导思想,下大力气推进“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专项整治工作。

(一)存在问题

1、理论学习抓的不紧。主要表现在对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高,缺乏计划性、系统性和主动性。对党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理解掌握不够透彻。

2、思想建设抓的不紧。对日常学习教育失之于松,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群众观念等内容的学习教育不够经常。

3、群众观念树立不牢。对群众的主体地位认识存在偏差,主动与群众,尤其是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沟通不够经常,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自觉性不高。

4、机关作风建设不强。学习不刻苦、思想不艰苦、工作不吃苦的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同时,还存在有高高在上,口气大、架子大、态度生硬,缺乏大局意识,难以沟通,不按规定,不按程序,不按要求办事,随意性过大的问题,造成“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良工作作风。

5、勇于担当精神不够。在工作中存在的本位思想,考虑个人利益较多,存在工作上的推诿扯皮和不作为现象。实干作风不过硬,缺乏吃苦精神,对棘手难题有畏难情绪,缺乏勇于负责、勇于当当的精神。

6、政绩观偏差较大。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树立的不牢固,对群众路线认识不够深刻,工作思想不够端正,存在私心杂念,造成政绩观发生偏移。

7、旅游市场整治工作不够有效。针对北京旅游市场秩序,特别是“一日游”市场存在的欺诈游客损害首都形象的顽疾,市旅游委联合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开展整治工作多年,虽有所成效,但时有反弹,屡禁不止。说明,打击的力度还不够,创新思维不够,方法不够有效,对北京旅游市场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建立的长效机制还缺乏有深度的研究思考,离中央、市委、市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期待存在一定的差距。

按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明确查处黑车和黑导游违法行为的有关法律依据目录及相关文书的通知》(京城管执字〔〕16号)文件要求,黑导游非法经营,扰乱旅游市场秩序问题的监管和查处部门为市城管执法局。

(二)整改措施

1、抓好理论学习。坚持把加强整治理论学习作为一种整治责任,严格落实学习制度,切实改进学风,增强宗旨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事业观。

2、完善制度,落实工作体制机制。以认真负责、改革创新的精神,聚焦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形成改进作风的长效机制。完善工作督导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工作落实的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减少部门间相互掣肘的现象。

3、大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主动与群众,尤其是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沟通,了解需求,倾听呼声,扎扎实实为企业、为群众办实事,着力解决目前的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共创优美和谐的市场环境。

4、抓好风清气正干事业。牢记“为谁当官、怎样用权”,防止和克服安逸享乐、精神懈怠、行为错位的表现,把心思和经理更好的集中到干事创业上,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5、做好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北京市委十五条意见,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政准则和相关管理规定。坚持依法行政,秉公用权,不搞以权谋私,不搞任何形式的特权。

6、抓好《旅游法》的学习贯彻。全面规范旅游行业的经营和服务,下大力气对旅游景区、旅行社、导游员、游客进行全行业、全覆盖的行为规范和宣传教育。结合北京旅游的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旅游法》的具体措施,细化相关内容,增强贯彻落实的可操作性。在旅游委官网、旅游景区加强《旅游法》的宣传讲解,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以重点检查、随机抽查、问题核查等方式,加强旅游行业的督导检查,对违法《旅游法》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7、加快举报投诉受理案件的办结率。针对领导交办、转办、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游客反映的旅游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对问题属实的,按照《旅游法》的相关内容高质高效的依法处理。对存在违法犯罪情节的,迅速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8、提高部门间工作协调配合的效率。针对旅游举报、投诉案件涉及的部门,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对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是时限内以文字形式反馈。

下一步,市旅游委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切实抓好各项整改工作,树立新的目标,确定新的标准,采取新的措施,以新的形象、新的姿态、新的干劲,扎实有效的抓好工作落实,不断推进北京旅游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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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上海国内旅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12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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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参加由甲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

本旅游团团号为:______________。

旅游线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团出发时间为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天______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服务标准】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旅游费用】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______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_______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______日付讫。

第四条【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非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业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出发时间地点】甲方应于_____年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于_____(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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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旅游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100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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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出团日期:

出团线路: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境内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5、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旅游线路、出团时间、地接旅行社信息

1、报团人数:成人: 。儿童(不满14岁): 。

2、旅游线路: 。

3、旅游团集合始发地在: ;旅游结束散团地在: ;

4、旅游团出发时间: 年 月 日。结束时间: 年 月 日,共 天,

酒店住宿 夜。

5、地接旅行社信息:

A、地点: ;旅行社名称: ;联系人: 。

地址: ;电 话: 。

B、地点: ;旅行社名称: ;联系人: 。

地址: ;电 话: 。

C、地点: ;旅行社名称: ;联系人: 。

地址: ;电 话: 。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付款方式(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1、旅游费用:

成人费用: /人。

儿童费用: /人。

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其他费用:

合计:(大写) (小写)¥

2、付款方式: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付清。

□分期付款: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预付团费(大写)

(小写)¥ ,余款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乙方帐户:

开户名称:广西金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南宁市金湖北支行

账户: 1320 0930 0019 073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旅行社购买(旅行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

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旅行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2.在签约时尚未明确或需要变更的,须以《行程单》、《出团通知书》、《补充协议》、《情况说明》等经双方确认件的合同附件为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2 份,双方各持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广西 南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地 址: 邮 编: 附件1: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身体状况

(需注明是否有身体残疾、精神疾病、高血压、心脏病等健康受损病症、病史,是否为妊娠期妇女。)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 下 各 栏 由 旅 行 社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服务网点名称 旅行社经办人

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 旅行社:(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可另纸附上)

具体时间地点购物场所名称主要商

品信息最长停留时间(分钟)其他

说明旅游者

签名同意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旅行社经办人签名:

附件4:

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可另纸附上)

具体时间地点项目名称

和内容费用(元)项目时长(分钟)其他说明

旅游者

签名同意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旅行社经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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