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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迟到会被处分吗(优秀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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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处分决定的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4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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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班级:

为了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学院于4月召开全院本科生学风建设动员会,并在各本科生班级严格执行了课检制度。

我院大部分学生均能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按时上课。但在4月份的课堂检查及五一返校后检查中,发现有少部分同学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擅自旷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为严肃校风校纪,及时教育广大学生,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学生手册》之《华南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及奖励办法》,以及《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关于学生课堂纪律的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五一节后未按时返校且无故旷课的肖金刚、何定、邰嘉伟、刘非及累计旷课7节以上的陈家驹、布永等6人学院通报批评处分。给予唐冬林、汤志鹏、翁绍华学院口头警告处分。

学院将继续严抓宿舍、课堂纪律,对累计旷课超10学时的学生,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将上报学校,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以上决定公示期为5月 8日至5月13日,如有何异议,请联系学院学生办公室韩老师(393806)。

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

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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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上班迟到万能检讨书

范文类型:检讨书,全文共 3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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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今天上午,我迟到了,可是我觉得现在说理由,都只是托词,我不想再为自己的错误找任何借口,那只能让我更加惭愧。

所以,我只想为上午的迟到行为表示歉意和检讨。

对于准时上班,我一直都没有特别重视,经常迟到几分钟,觉得这没有什么,其实这是一种非常不好的习惯。

一方面,这反应了一个员工的对于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视程度,对工作的认真负责程度,另一方面,这会给同事和部门带来了不好的影响。更应该杜绝迟到的行为。其实,我只要将闹钟调早10分钟,就可以避免迟到,可是我却没有这么做,归根到底还是思想上的问题。

我决心,从思想上重视公司的规章制度,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每天努力工作,做到爱岗敬业,希望领导及各位同事能够接受我真诚的歉意,并能来监督我,指正我。

如果再出现类似迟到的事情,我甘愿受到公司规章制度的处分。

检讨人:diyifanwen.com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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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上班迟到检讨书2000字推荐

范文类型:检讨书,全文共 19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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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由于上个月的多次迟到,故写此检讨书,以表歉意和检讨,这对我来虽说是件不好的事,但对公司来说是个不好的影响。

准时上下班事情虽小,但却彰显了立身职场的态度,和注意细节。

老子有句名言: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天下难事必作于易。要成就一番大事业,要有所作为,要获得硕大的胜利果实,就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把一个个小的胜利果实聚集起来,才能获得更大的成功。

一.迟到原因:

我们总是把个人的困难凌驾于公司规章制度上,置广大公司员工的集体利益于不顾,置公司领导的威信尊严于不顾;自我放纵、丢弃原则。这是很不应该的,我应该以此为戒,努力做到不再犯这种错误。

1.客观原因:

由于晚上玩的太晚,闹钟没调好,至于身体不适、时间不好掌握等等就另当别论。

2.主观原因:

这件事,虽然是一件不太好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做风涣散的必然结果,这种不良思潮的最直接表现就是工作生活中的细节方面!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根本原因是因为本人对他人尊重不足。

通过此事也说明我的工作态度还不够认真,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只顾自己,置公司规定的原则于不顾,自私自利。我对我个人犯下的这个错误感到后悔与遗憾。我应该把所有能阻碍自己准时到达公司的情况都考虑到,这样才不会迟到。

二.后果:

1.对公司的后果

无论开会上班迟到反应了对于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视程度表现,对工作的认真负责程度,我这种行为在公司造成及其坏的影响,破坏公司的形象。同事之间本应该互相学习,互相促进,由于我一个人的错,有可能造成别的同事的效仿,影响公司纪律性,也是对别的同事间接的一种不负责任,不利于公司发展。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在各个会议或工作上,大家都迟到一会儿,那怎么能及时把工作做好呢。同时,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无组织,纪律观念,为所欲为的不良风气,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

2.对个人的后果

这种不良习惯会影响到我的积极性,因此会影响自己的前途。

影响个人综合水平的提高,使自身在本能提高的条件下未能得到提高。

如果我们每天都这样,那我们一年的工作也就不要干了。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如果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我对我个人迟到所犯下的这个严重错误感到痛心疾首,感到无比遗憾,感到非常可耻,感到无以复加的后悔与悲痛。

三.决心:总结下来共有以下几点供以后改进:

我决定,从思想上重视公司的规章制度,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保证以后准时上下班。严格按照公司制度开展工作。并保证每天努力工作,做到爱岗敬业,希望领导及各位同事能够接受我真诚的歉意,也希望广大员工以我做反面教材,检查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不要再出现类似的错误,并能来监督我,指正我。

通过这一次迟到,我会以此次的检讨书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做到决不迟到,决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不做让领导失望的事,同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我的时间观念,我会认真反省,深刻思考。

四.惩罚:

我现在已经从内心深处深刻认识到:我所犯的错误是巨大的,后果是严重的,教训是深刻的,代价是惨重的!为了严肃法纪,杀一儆百,也为了让公司广大员工从此不要再走我的老路犯下如我一样的罪行,特地写下这篇上班迟到检讨,唯有如此,才能够真正做到执法公平,同时,也可以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崇高目的。最后,我再次衷心希望公司全体员工以我为反面教材,拿我做一面黑色的镜子,每天对照自己、检查自己。倘能如此,我想今后类似的悲剧就不会再上演,倘能如此,则吾幸甚,公司幸甚!

五.感想:

最后,我想说,我怀着愧疚和懊悔给写下这份上班迟到检讨书,表示我对迟到的不良行为,已经有了深刻认识改正错误的决心!在写这份检讨书的同时,我真正意识到这件事情的严重性和错误,我感到非常愧疚!这次的事件我真的感到抱歉,希望领导可以原谅我,可以认可我认错的态度,也希望同事也要引以为戒,不要犯和我一样愚蠢的错误了,这次的教训真的很大。

让我感悟:细节决定成败,态度决定一切。具体到每一件事,具体到与事有关的每一个人,渗入到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之中。态度来源于个人所具备的素质,是企业文化理念在员工身上的体现。小事成就大事,细节成就完美,态度反映品格与素养。在我们企业进入发展初期,需要我们每一位员工,既要树立远大目标,抓住机遇,又要从工作作风、工作态度上进一步提高,把每一件简单的事情坚持很细致地做到位,把每一件平凡的工作坚持很认真地做到。海不择细流,故能成其大;山不拒细壤,方能就其高,只要我坚持下去,养成良好习惯,一定会大有作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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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学生上课迟到反省道歉检讨书

范文类型:检讨书,适用行业岗位:学生,全文共 7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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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

关于我经常上课迟到的问题,在此我要怀着深刻愧疚、懊悔、自责的心情向您递交这份检讨。以深刻反省自己违反学校纪律的严重错误,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原谅。

回顾错误:在过去的一学年当中,我对于语文课都不那么守时上课。经常出现迟到的情况,有时候迟到几分钟,有时候迟到十几分钟,有时候干脆迟到二十分钟纯属旷课行为了。经过一番分析与计算,一学年下来我共计在语文课迟到53次,共计迟到总时间352分23秒,已经完全造就了全校自开办以来的迟到纪录。估计这一纪录,那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啊。

现如今我估计是“善恶到头终有报”,语文老师的严肃批评敲响了我得报应的钟声。思前想后,我觉得自己的错责有三:

1、编造谎言欺骗师长、同学、自己。

有时候我迟到为了能够逃脱处罚,就开始编造各种各样的谎言借口。有时候说自己是闹肚子;有时候说是父母来送外卖;有时候是过马路的时候扶老奶奶;也有的时候说是路上讲到几百元钱交还失主;甚至有时候我还说遇到了校长跟我交谈关于语文老师的教学情况。我这种.种的谎言,不仅欺骗了老师感情,而且欺骗了同学,更有时候连我自己也骗倒了自己。

2、我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严肃规定学生不能上课迟到,而且我是屡屡迟到、屡教不改,属于一个“迟到专业户”。

3、我带坏了班级风气、影响了良好班风的建设。

由于我经常迟到给同学树立了不良范例,导致相当一部分同学也受我影响出现了迟到现象。我的违反纪律行为也就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班级良好班风。

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老师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干好。同时也真诚地希望老师能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并却对我的问题酌情处理。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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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早读迟到检讨书范文

范文类型:检讨书,全文共 7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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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守则》明文规定了不迟到这一条,我明知却犯,情节更为严重,愿意接受批评及惩罚,作深刻自我检讨。

昨晚忘了设闹钟,所以早上睡过头了,虽是事实却不能成为迟到的理由,因为如果我注意一下,就完全可以避免迟到的事发生。老师曾说过我们的行为会影响班级,而我非但没有用《中学生守则》严格要求自己,反而早读迟到,给同学们造成不良影响,也有损班风。我没有听从老师的教诲,对不起老师,也对不起班级。作为班级的一分子,有严重的违纪行为,实在惭愧,无颜面对老师同学,更不敢请求原谅。

鲁迅先生曾因为迟到而受老师批评,当然,我们虽同是迟到,但情况完全不同,鲁迅先生的确是有事在身,情有可原,而我却是粗心大意,行为懒散,罪不可恕,但我愿以鲁迅先生为榜样,自此以后,严格要求自己,就算不是最早到班上也坚决不会再迟到,如有再犯,愿受更严厉的批评,以此自勉,改掉迟到的恶习,努力达到《中学生守则》的标准,做一名好学生,努力避免于班级有不好影响的事发生。

近来一段时间,对学习好像有点放松,学习效率很低,就像老师说的,当初的雄心壮志已经被磨灭得差不多了……这可能也是粗心的原因之一吧。眼看考试在即,高考也将悄然而至,迟到现象也是一种态度问题。如果我能始终如一地用开始时的要求来约束激励自己,迟到也绝不可能发生。由此可见,我必须深刻反省自己,追究问题的本质所在,也就是说,我的生活习惯和学习态度存在很严重的问题,应立即从根本上解决,杜绝此类劣举发生,建立良好的行为习惯,调整学习态度。

这是我第一次写检讨,不知道该从哪些方面检讨,如果老师觉得不够深刻,愿意接受老师的教导、批评,再作自我反省,并努力做到以后不再写检讨,我会严格执行《中学生守则》,严格要求自己,请老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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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党支部处分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4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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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女,汉族,1967年6月出生,河南省人,本科文化程度,1983年12月参加工作,20xx年6月入党,历任二建劳资科科长、劳务站副站长、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劳务管理公司经理,现任二建企业策划与管理部部长。 主要错误事实

1、违规使用董元金劳务队承包劳务

董元金劳务队20xx年5月5日被集团禁入,按照规定自禁入之日起,三年内(20xx年5月前)不得进入集团市场。蔡晓萍20xx年3月至20xx年2月任二建劳务管理公司经理,继续让董元金的劳务队在二建从事劳务作业,违反了集团《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没有及时与董元金签订劳务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xx年4月、6月,董元金劳务队先后中标哈密太阳城项目和五家渠君豪项目劳务施工,二建没有按制度规定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就允许其进入现场施工,致使董元金在施工过程中一再提出涨价要求,而二建又无合同制约。这中间在签订劳务合同环节的主办人是蔡晓萍,蔡晓萍在明知董元金没有与二建签订劳务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口头通知君豪项目经理董元金的劳务队中标,并同意安排组织施工事宜。在得知董元金劳务队已进场太阳城项目施工的情况下,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清场。20xx年4月12日、30日,二建先后召开了君豪项目、太阳城项目董元金劳务价格商讨会。

由于二建没有及时与董元金签订劳务合同,把中标价固定下来,所以在商议中始终处于被动,最后接受了董元金提出的大部分涨价要求,其中:君豪项目决定地下�野炊鹜侗瓯?劢崴恪�1-2层按董元金提出的涨价(现报价)结算,分别是模板支拆投标报价101元/㎡,现报价143元/㎡; 砼浇注投标报价40元/ m3,现报价58元/m3; 钢筋制作绑扎投标报价900元/T,现报价1100元/T、3层至封顶按投标报价加涨价部分的75%结算,分别是模板支拆132.50元/㎡,砼浇注53.50元/ m3,钢筋制作绑扎1050元/T。20xx年4月13日,董元金与二建签订了三层至封顶的劳务合同,并补签了基础至二层的劳务合同。太阳城项目决定以董元金提出的327元/㎡定案。会后,二建与董元金补签了太阳城项目的劳务合同(合同时间20xx年7月25日)。

经测算,按以上两个项目迟延签订的劳务合同确定的劳务价格结算,截止20xx年12月31日已完工作量,君豪项目增加工程成本452.64万元,太阳城项目增加工程成本27.33万元。以上两项工程的劳务结算,共计增加企业成本479.97万元。

蔡晓萍身为党员领导人员,在担任二建劳务管理公司经理期间,本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劳务队伍的选择、签订劳务合同、劳务队进场方面严格审查、认真把关,但却放松责任、疏忽管理,致使二建使用了禁入的队伍,违规进场施工,为后续问题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劳务合同迟延签订,使主动权始终掌握在董元金手中,为董元金要挟二建提出涨价要求找到了借口,最终给企业造成了479.97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此问题直接责任者,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失职、渎职错误。为严肃党纪,教育本人和党员领导人员从此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经集团纪委会20xx年2月6日讨论,并经集团党委会20xx年5月20日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20日起生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如本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向集团党委、纪委或总公司党组、纪检组提出申诉。

中共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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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迟到检讨书范文1000字

范文类型:检讨书,全文共 6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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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的辅导员:

您好!在此,我怀着非常繁重的心境向您做出深刻的检讨!身为一名大三的学生,还要为迟到而写检讨书,觉得十分的无奈和后悔!今天写下这份检讨书,是对我以后不再迟到而做出的信心。

不晓得是您荣幸还是我不幸,第一次迟到就被点名了,但无论如何,冲撞了学院的铁律,就要承当起自己犯下的错误!但我能够保障,迟到,仅此一次罢了,相对不会有下次。我不再是小学生了,自己的学习跟本人的将来我很明白,思维上的觉醒仍是很强烈的,你感到是吗?

检讨书我当初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写下去了,也不想为自己的迟到找更多堂而皇之的理由。如果还想要听我说什么迟到犯下了一个重大的错误,对不起父母对不起学校的话,那辅导员着实是太不给力了!假如我是惯性迟到,或者我会昧着良心说那些书面语,但仅仅一次的迟到,而我自己也知道迟到的不好了。特懊悔迟到的,课就少听一点,而后整节课就似乎缺了点什么似的。所认为了自己的测验还有未来着想,我也不允许自己再次迟到了!迟到了又要被您罚写检讨书,连我自己也认为很成熟,究竟我是大二的学生了!

anyway,中国的教导轨制就是:犯了毛病,就要作检讨!所以,既然活在中国里,身为中国人,是要继续传统的!

今天我迟到了,犯了错误,所以我向学校,向辅导员,也向自己作了深刻的检讨,愿望你们能原谅我犯下的错误!我也向你们保证,当前再也不会迟到了!固然神马都是浮云,但我的保证绝对不是浮云,是有举动证实的!

最后,盼望辅导员接收我如斯深入的检查,并能谅解我所犯下的过错!

检讨人: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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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处分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7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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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斌,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温州市人,大学文化,1996年xx月参加工作,20xx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xx月至今在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20xx年xx月任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科员。

经温州市监察局查明,1999年12月,温州市东风汽车电器配件厂申报该厂厂房的用地,市土地管理局土地监察大队发现该厂房用地即在松庭花园地块上,并新建了502平方米的非法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该非法建筑物应予以没收。没收以后,可根据温政办〔1997〕139号文件的规定,按140元/平方米的价格由当事人补缴作价款后再补办用地手续。时任市土地管理局土地监察大队大队长的王杭生却指示该案经办人员陈斌套用1998年对松庭花园的处罚决定书文号(即“温土监罚〔1998〕1399号”),将该处罚决定书的非法占地面积改为1571.43平方米,并增加“建筑面积502平方米”的内容,而处罚对象、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均不变,就将其作为该案的处罚文件。之后,松庭花园据此处罚决定书在未缴纳作价款的情况下即补办了用地手续,造成了70280元国有资产的流失。20xx年9月,该两份文号一致、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曝光,损害了政府形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根据温州市监察局监察建议书(〔20xx〕温监建字第2号)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四)款规定,经温州市国土资源局20xx年2月23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斌同志行政记过处分,处分期xx个月。

陈斌同志的行政记过处分已于20xx年2月22日到期,处分期内,陈斌同志能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没有发现新的违纪行为,根据其本人要求解除处分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xx年4月7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按期解除陈斌同志的行政记过处分。

二○xx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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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值班迟到检讨书

范文类型:检讨书,全文共 13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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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对于我这次犯的错误感到很惭愧,特别是当听到打来的电话,我的脸都红了,因为我完全忘记了我第二轮的值班。明明已经在星期一被提醒过了,内心沉重。

我真的不应该不重视手机里每一封短信的内容,更不应该相信自己在如此多的事物纷扰中还会记起不被重视的值班提醒。作为一个有文化有纪律的公司事竟然在工作的第二个月就犯下迟到的罪孽,我心甚忧。不过,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当然我知道不能以此作为借口,我还是要竭力的避免这样的错误发生,希望上级领导可以相信我的悔过之心。“人有失手,马有失蹄”。我的不良行为不是向公司的纪律进行挑战。我,绝对绝对是失误。

相信上级领导看到我的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的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我这样如此的重视这次的事件,希望得到谅解,我向上级领导乃至整个公司保证今后一定不会出现值日迟到这种丧尽天良的是,就算是特殊情况也不允许自己犯下迟到的错误。

这2天我真的是很深刻的认识到了我的错误,知道了值班的短信不能够装做已经记得清清楚楚,不能让尚且在脑海外面漂流的信息离我越来越远。有时候,可能是一着不慎,满盘皆输,值班的重要性应当彰显在我们每个人的心中。

犯了这样的错误,对于部长对我这个小干事的期望也是一种很大的打击,部长们辛苦教诲,让我们干事可以迅速掌握领导下达的工作,让我们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学习当中,可是,我却违背了领导们的心意,我犯了这样的错误,简直是对于领导们心血的否定,我对此也感到很惭愧,部长的劳累是我们所不知道的,每天为了公司而忙碌,为了整个大家庭而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这一切的一切都是我们所不能够了解的,我们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好好做好自己的工作,帮领导们分忧解难,而不是不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烦恼。我清楚地意识到当我伤害到他们的心时,也是对于自己心的伤害。

我这次的事件我真的感到抱歉,希望大家可以原谅我,可以认可我认错的态度,我真的已经深刻的反省到我的错误了,希望公司再给我知错就改的机会。也希望我的小伙伴们也要引以为戒,不要犯和我一样愚蠢的错误了,这次的教训真的很大很大。

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检讨,认为深藏在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

1.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2. 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本人对他人尊重不足。

3. 平时生活作风懒散。

4. 在干事们中间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由于我一个人的错,有可能造成别的干事的不以为然,影响公司纪律性,也是对整个公司的不负责。

5. 影响个人综合水平的提高,使自身在本能提高的条件下未能得到提高,违背长辈的期望。

我的自我反省与自我建议

1.在日程表上记录自己需要参加的活动。除了让自己记住要干什么,也可以防止为自己一天安排48小时的工作。

2.练习自己需要说的话,做的事。

3.做一个时间的悲观主义者。假设任何事情都会花比计划更长的时间。

4.设定优先级。你不可能做完所有的事情,必须要作出选择,先做什么,再做什么,不做什么。

5.对自己诚实。让自己能够按部就班,就是照自己希望的方式来计划生活,并且执行计划。准时有时候就是一个自我认知的过程。

检讨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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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开会迟到检讨书参考范文

范文类型:检讨书,全文共 8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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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这次的部门例会我迟到了,虽然是因为等部门的人才迟到的,但自己的这种行为也要引起注意,毕竟这是纪律性差的表现。其实这是我长这么大第一次写检讨,这可能是一件需“体验”的事。不知道是以前自己太乖,还是现在变坏了。总之,我能到写检讨书的地步,必定是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今天,我怀着十二分的愧疚以及十二万分的懊悔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您表示我对开会迟到这种恶劣行为的深刻检讨。

大脑控制一个人的行为,而我造成了这次错误,所以这是我思想还不成熟的原因。从小我们就接触了纪律,知道集体的纪律性很重要,而我却明知故犯,罪责更大。我不会怪自己年轻、冲动,毕竟自己是奔二的人了,我就没有资格再在孩子的年龄上停留了,应该时时刻刻都保持成熟的思维,理性的思考,于是,我不会找借口为自己开脱,错了就是错了,这是一次十分深刻的检查,我对于我这次犯的错误感到很惭愧,我真的不应该不重视部长以前说的话,我不应该违背部门的纪律。

我感到很抱歉,我希望大家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这次的悔过真的很深刻。虽然,人总是会犯错误的,当然我知道也不能以此作为借口,我们还是要尽量的避免这样的错误发生,希望大家可以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迟到行为不是向学生会的纪律进行挑战。绝对是意外,部长说得好,我要认真的检讨自己。

虽然已经过了几天,但心里总会想起我所犯下的作物,我真是千般懊恼,万番悔恨。这样的行为,不但是对部长的不尊重,没有认识到开会的重要性,同时也是对我们这个集体的不负责,更是对自身的要求不严,约束不够。这不但会使部门的干部对我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印象,如果自己平时能像其他优秀干部一样对自己要求严格,对自身提高标准,想必就不会犯下此类严重错误。世上是没有后悔药的,事已至此,唯有以此事为警戒,借作此次检查为契机,从现在起,提高对自身的要求,加强自我约束,强化自身责任感,深化集体主义荣誉感。

现在我已完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不会再犯这种错误。我要加倍警醒自己,警醒自己不会在同一个地方犯同一个错误。

检讨书:第一范文网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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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关于开会迟到检讨书500字

范文类型:检讨书,全文共 7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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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今天因为一些意外意外,导致开会迟到,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在此我作深刻检讨。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由于我对自己放松了要求,工作作风不够严谨的结果。经过一天的反思,我认为这不仅是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还是一次对自己督导和促进的机会。

首先我认识到开会迟到本身就是不重视政府关于开会规定的表现,我开会不仅仅代表我个人,还代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政府的形象,这种行为不但在单位能造成不好的影响,而且给单位形象抹了黑。

单位同事之间本应该互相学习,互相促进,而我的这种表现,却是给同事们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单位同志团结和进步,此种错误如果不能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反省,长此以往将造成很坏的影响,往小了说会影响我的前途,往大了说会影响单位未来的政风行风。

再次抛除诸如单位离的远、知道物资局路段容易堵车等。

一切所谓的客观原因,我认为这只能说明我的工作态度还不够认真,对工作的责任心不够,没有充分认识到本次维稳会议的重要性,没有充分考虑到意外情况的发生,自己的思想不够严谨,没有想到迟到的后果和严重性,如果我能早出发20分钟乃至半小时,或许就不会有迟到现象的发生,我对我个人犯下的这个错误感到后悔与遗憾。我应该以此为戒,努力做到下不为例。

此外,我将以本次检讨机会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加深个人政治素养和道德修养,在工作和生活中以身作则,为下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在此我抱歉的对尊敬的领导说声对不起,同时也谢谢领导能给我检讨改过的机会,我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严于律己,加强学习,带领全体食品药品执法人员为全县食品药品监管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力保全县人民饮食用药市场的安全。

检讨书:第一范文网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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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关于处分决定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5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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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人。1976年2月参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1月调入工作,1999年6月任至今。主要事实:20xx年5月,任X期间,在明知翻建住房申请书中房产面积与其实际合法住房面积不符,明知没有其他四个兄弟翻建住房申请的情况下,不向主管副局长和局长请示,擅自为其盖章审批,并且在开具建房许可证时仅根据兄弟五人的房产证,就把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为兄弟将普通住房改变为经营性旅馆用房提供了便利。定性及处理意见: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严守党纪,恪尽职守,他却滥用权力,不正确履行职责,为兄弟把普通住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提供便利,属失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一条“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我局党支部于20xx年11月23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本支部共有党员19名,到会14名,请假5名。14名党员经一致同意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区直机关工委、区纪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20xx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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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上班迟到检讨书1000范文

范文类型:检讨书,全文共 5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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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

x年xx月xx日夜班,我无故迟到,经过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之后,我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作出深刻检讨。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这段时间工作态度消极、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作风涣散的必然结果。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无视集体主义、缺乏团队意识的行为,是愧对领导信任的行为。

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旧非常欠缺,在思想上仍旧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应付的极端思想。现在我深深地感觉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不好的苗头。通过这件事让我及时发现了自己的不足,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

发生这件事以没有任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何意见,同时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达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我单位作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在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对领导、对自己作出以下保证:

1不迟到不早退,严格遵守车间管理规章及制度。

2工作期间不违反劳动纪律,端正态度、提高岗位积极性。

3积极配合领导工作,认真负责地完成本职工作。

检讨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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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员工上班迟到检讨书800字

范文类型:检讨书,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8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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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20__年x月x日,我没能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早晨x点分前)赶到公司,抛除一切所谓的客观原因诸如家住的太远、身体不适、公共汽车时间不好掌握等等,我个人认为这是主观上长期以来在我头脑中形成的严重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极端泛滥的结果,这种不良思潮泛滥的最直接表现就是自由散漫,把个人的困难凌驾于公司组织原则之上,置广大公司员工的集体利益于不顾,置公司领导班子的威信尊严于不顾;置我们公司的企业文化宗旨于不顾;自私自利、自我放纵、丢弃原则、利欲熏心我对我个人所犯下的这个严重错误感到痛心疾首,感到无比遗憾,感到非常可耻,感到无以复加的后悔与悲痛。

此时此刻,我流着眼泪,带着无比悔恨的心情,默默地想:我个人的这次错误,与其说是错误,不如说是罪行。是的,我是在犯罪啊!如果公司每位员工都像我一样迟到那么几小时,全体员工加起来就会迟到好几十个小时,我们一天的工作就不要干了。如果我们每天都这样,那我们一年的工作也就不要干了。如果我们每年都这样,公司也就会从地球上消失,这是多么严重而可怕的后果啊!由于我个人迟到那么几十分钟,就有可能导致全体公司员工丢掉饭碗,就有可能导致一个好端端的很有希望的公司垮台,想到这里,我的心在流血,也逾发为自己所犯下的严重罪行感到追悔莫及。

亲爱的组织,亲爱的领导,我现在已经从内心深处深刻认识到:我所犯的错误是巨大的,后果是严重的,教训是深刻的,代价是惨重的!为了严肃法纪,杀一儆百,也为了让公司广大员工从此不要再走我的老路犯下如我一样的罪行,我衷心恳请公司领导考虑对我进行严厉的惩处罚我在家闭关思过x天并给予口头警告的纪律处分!唯有如此,才能够真正做到执法公平,同时,也可以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崇高目的。

最后,我再次衷心希望公司全体员工以我为反面教材,拿我做一面黑色的镜子,每天对照自己、检查自己。倘能如此,我想今后类似的悲剧就不会再上演,倘能如此,则吾幸甚,公司幸甚!

检讨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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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学校学生处分决定_违纪学生处分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学生,全文共 10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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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规范性建设为抓手,提高工作水准。

认真制定20xx年学生和工作行事历,项目落实到周,任务分解到人,提高工作规范性;每周召开学生工作例会,定期刊出学工简报;积极探究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模式,完善了相关工作规程和工作流程49项,进一步规范了学生违纪、退学、走读审批等日常学生事务程序;启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学生管理信息化;筹建大学生事务中心。

二、以生为本,文明高效地开展学生日常事务工作。

成立了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修订了《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组织累计资助学生8761人次,累计金额756万余元,组织完成了相关证卡发放、手续审批2437人次。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增强工作实效性。

组织出版了四期心理健康报(《涟漪》),安排老师以现场咨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心理咨询,成功举办了大学生心理健康节。

四、加强学生公寓管理,逐步推进五进工作。

组织完成了11幢学生公寓相关管理工作,开展了宿舍文化节、文明宿舍竞赛等活动;完成了X7X8学生公寓床配备、公寓托管招标工作;修订了《学生公寓管理考核办法》,成立了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

五、积极开展军训及军训评估工作。

组织完成了20xx级3000余名新生国防教育和军事训练计划,开设了军事理论课,完成了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考核的相关材料。

六、团结协作,积极完成主(协)办工作。

20xx年度,在完成本部门的同时,和学院相关部门一起完成了院第25届田径运动会、五月的风颁奖文艺晚会 、八荣八耻万人签名活动、首届淮安市自行车环城行活动、廉政文化进校园、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考核、贯彻落实新《规定》检查(并在大会交流)、军事理论课考核评估、帮困助学工作调研、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调研以及大学生事务中心筹建、195名学生党员的组织发展工作。

七、按章办事,廉洁自律。

20xx年主要参与完成学生公寓床、学生证卡招标采购任务,工作中严格遵守学院相关制度和廉洁自律八条规定,做到廉洁自律。

八、积极思考,勤奋工作。

组织制定了《辅导员工作规定》、《走读生管理规定》;修订了《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学生公寓委托管理考核办法》及相关工作规程(流程)49项;成立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筹建大学生事务中心;组织开设了军事理论课;完成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考核、军事理论课考核评估、帮困助学工作调研、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调研;贯彻落实新《规定》情况作省教育厅大会交流,院内立项课题一项。

九、工作中不足之处

1、学生工作理论研究不够;

2、二级管理机制的完善和发展有待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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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上班迟到旷工检讨书

范文类型:检讨书,全文共 6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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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很抱歉,今天迟到了。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做风涣散的必然结果,这种不良思潮的最直接表现就是自由散漫!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如果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我对我个人所犯下的这个严重错误感到痛心疾首,感到无比遗憾,感到非常可耻,感到无以复加的后悔与悲痛。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在工作中,大家都像我一样自由散漫,漫不经心,那怎么能及时把工作落实好.做好呢。同时,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目无组织纪律观念,不良风气不文明表现,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服务也只是纸上谈。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为了严肃法纪,也为了让公司广大员工从此不要再走我的老路犯下如我一样的罪行,我衷心希望公司全体员工以我为反面教材,拿我做一面黑色的镜子,每天对照自己检查自己,倘能如此,我想今后类似的悲剧就不会再上演,

我会以此次的检讨书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做到决不迟到,决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不做让领导失望的事,同时我也要通过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我的时间观念。

辞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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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有关学校上课迟到的检讨书

范文类型:检讨书,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10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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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x月xx日上午在上某某老师的课程中,迟到半个小时。解释理由只有一个,就是因为途中遇到一个家乡新生的父亲,因为本来也有点熟,而后停步与之聊天,这位叔叔将今日坐火车回家,下午没有时间想送,所以谈话就多了点。故而上课迟到。深知这非什么了不起的理由,学生上课天经地义,而在上课时间与熟人打招呼聊天确实不合情合理。不过我愿解释我自己的理由,某某老师说其自己是直白爽快之人,深信其亦不喜欢说话拐弯抹角之人。

首先上课迟到是错,就一点我没有任何的疑问。但非不是什么都不能够原谅的,认识的乡亲也熟悉,我无法做到我在路途中和这样的一个人不打招呼,不停下来寒暄几句,毕竟也是个长辈,再说大老远的过来也不容易,我熟悉这里的情况,我很愿意和他多说几句这里的事。我不是在给自己的迟到找理由,迟到是错,但和解释的理由没有关系,我不想用我自己的理由来为自己辩解,错就是错,关键在于以后不迟到不旷课。在这里给老师做个保证,以后不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了,毕竟意外不会常有。

还有我想为我们班考研上自习的朋友说几句话,假如按老师说的老师在上课的时候会给考研的朋友带来很多的信息和知识。没有老师的能力,因为听过你的课,深知老师实力和能力。我觉得他们选择自习不来上课不是简单的对与错的问题,假如按老师的说法,考研的知识在平时的积累,没有上好本科课程的同学就是没有资格去考研的。是阿,我想我们广大的同学也盼望的这一天,考研不是简单的考几本专业书就了事,研究生不应该简单的就研究这几本书,读通了这几本书,也并不见得其他的能力有什么突出的地方。可是大环境不是这样的,和我们所希望的相反,只要读熟这几本专业书,就能考个好成绩,在这样的形势下,作为我们平凡的学生,只能选择这样的路,死读,宁可放弃能够增加知识面内涵的课。

个人觉得这样的现象不能简单的怪罪到我们学生的头上,我们无力和政策斗,所以我们只能选择和书本斗。成绩是外显的,内涵只能在平时中能够体现,可是考试就单考成绩,没有成绩什么都没有了,为了这个所以他们也许愿意放弃一些另外的东西。我想这样的做法对与错只能有他们自己来衡量。但我很理解他们,毕竟体制放在那里,体制不解决,学生还是会被逼成这样不去上课。前段时间北大的贺教授以研究生水平低而拒绝再带研究生,假如把这个事情结合起来,也就是说现在的有一批研究生都是没有彻底的学好本科学业的基础上而考上了研究生,或者说他们的知识面仅仅限于要考得几本书。换句话说,他们不得不学好要考的书,必然要牺牲其他的时间,否则本来并没有特殊才能的他们用什么去和别人争,是身边的人逼,是招生的学校逼的,是出卷的老师逼的,他们能用什么去抗衡,唯有掌握所考学校的专业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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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年党内纪律处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49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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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党内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欢迎阅读下文!

20xx年党内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的;

(二)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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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行政撤职处分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8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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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单位:

张海军,男,汉族,河南焦作人,1977年xx月出生,高中学历,1993年xx月参加工作,199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xx月至1998年7月武警部队阳泉市支队一中队士兵;1998年8月至20xx年7月,中铁十五局二处(公司)机运五队工人;20xx年7月至20xx年1月,公司第二机械化工程队党支部副书记;20xx年1月至今,公司铁路既有线架子队队长。20xx年9月27日下午,石长铁路项目二分部在未通知业主、设备管理单位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架子队在益阳东站内k185+300段右侧进行三改道路施工,主要任务是地方道路平整及砼护栏移位作业。道路右侧为高斜坡,左侧(营业线侧)为一段1.5-2m高原状土挡土墙(通信光电缆埋设在此挡土墙里面,深度约30cm),作业中挖机需要转向,由于道路较窄,挖机司机将挖斗支撑在原-2- 状土上移动挖机,挖机斗齿插入原状土将通信光电缆挖断。:27造成益阳至益阳东站通信设备故障。事故发生时由于现场无管理人员,挖机司机安全意识淡薄,造成事故发生20分钟后项目部才接到通知,延误了抢险时间,16:30设备单位到场进行抢修。项目经理16:53才接到通知。17:06恢复正常通讯,期间影响X771和520xx次列车正常运行。被广铁集团认定为构成一般D9类事故上报中国铁路总公司。张海军作为石长铁路项目既有线架子队队长,本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和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项目安全管理,但是其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管不力,导致项目发生“9.27”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并严重影响企业信誉,张海军对此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经监察科长办公会研究,并报经20xx年10月7日公司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批准,决定给予张海军撤销既有线架子队队长职务处分。本决定自20xx年10月7日起生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

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监察科

20xx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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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企业人员上班迟到个人检讨书总结

范文类型:检讨书,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企业,个人,全文共 5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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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前几天,我因为一点小事情而迟到,严重违反了学校的规定,究其原因,很简单,就是自我要求不严,约束力不强,纪律观念不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做好应该做的事。我以后一定牢记自己的职责:

首先,爱怜我的学生,我要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对待我所教的全体学生;举意拯救学生脱离失去学习兴趣的火狱,这比父母救孩子于今世的烈火更重要。因此,我的责任重于泰山,所以,我不能以任何理由迟到。

其次,不要认为自己有恩于学生,而应将功劳归于学生;因为教学相长,学生纯洁自己的心灵感染我的心灵,把知识播在我们心灵之中,而用心灵去接近心灵。

再者,诲人不倦,讲究教学艺术,让学生远离恶行,但尽可能采用暗示的方法而不用明说的方法;采用慈爱的方式而不用警告的方式。因为明说有损教育者的威严,会使对方反唇相讥、一意孤行。

我一定根据学生的理解程度施教,心得体会不要教学生尚不理解的内容,否则会使学生望而生畏。伊本麦斯欧德说:“切勿对一个群体讲他们无法理解的圣训,否则他们中有人会反其道而行之。”我认为,我们只有不断地奉献自己,才能踏实地生活。

我还应当实践自己的知识,切不可言而无信。因为知识凭心灵获得,行为靠身体实现。当言行不一时,知识将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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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关于处分决定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3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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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各单位:

刘,女,xx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学号20xx x x x x。 20xx年x月x日,刘盗走同寝室一位同学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并于当天和5月18日持卡到x手机城、百货商厦苏果超市等地进行消费,金额达3660元,经校保卫处调查,确定了刘盗窃事实,刘本人也衬此事供认不讳。

刘行为违反了校纪校规,在学院造成了不良影响,鉴于事发后刘认错态度良好,并及时退赔,现根据《xx大学xx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 给予刘记过处分。 如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处分决定后第二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x x大学xx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xx大学xx学院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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