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公司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方):
乙方(用款方):
咀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作协议书,双方合作的基本原则是:甲方出借资金,获取固定15%年息(分12个月支付,每个月支付1.25%),不承担投资亏损风险,不分享固定利息以外的盈利;乙方出资风险保证金,承担证券投资交易责任及投资亏损风险,在保证甲方取得固定月息1.25%的前提下获取投资的全部盈余。具体细则如下:
一、指定账户:
在 证券公司营业部,甲方所开立资金账号:股东名称:上海证券股东代码:深圳证券股东代码:。双方将资金共同存入甲方账户,甲方出资人民币万元整,乙方出资人民币万元整(甲方资金的15%)作为风险保证金,乙方承诺不用于除权证及庄股的交易,投资具有价值的股票,双方并保证各自资金来源的绝对合法性。甲乙双方共同向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甲方壹年内正常交易下资产禁取手续。甲方在乙方操作期间不得挂失,不得撤消指定交易,不得转托管,不得提前支取。除平仓需要,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更改交易密码。如擅自更改密码及上述违约行为,则支付对方5%违约金。
二、账户操作:
协议期间,甲方将该账户交易密码提供给乙方操作交易,甲方有权监控账户资产市值,甲方无交易操作权,如甲方违约则由此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并且支付乙方为本合同已经支付利息的3倍作为违约金;协议期间若甲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前终止协议,应提前壹个月通知乙方,若账户盈利,则甲方支付乙方为本合同已经支付利息的3倍作为违约金。否则,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并退还乙方为本合同已经支付利息的2倍作为违约金。若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前终止协议,乙方支付甲方全年15%利息的剩余部分。
三、利息结算:
签署协议当日乙方即支付甲方下月固定利息人民币元(既甲方投入资产总额的1.25%),如乙方满一个月未能按时支付甲方下月利息(既甲方投入资产总额的1.25%),则视为乙方终止协议,甲方即有权更改密码并平仓,剩余资产全部归甲方所有。
四、风险控制:
当该账户的资产总值下降至108%市值既万元时,乙方必须当即补足资金至万元,既115%市值。当资产总值下降至108%而乙方没能及时存入资金,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修改密码强行平仓,终止协议,平仓所得部分归甲方所有。
五、收益结算:
账户资产市值高于人民币元(既甲方投入资产的125%)时,乙方有权随时将高出125%市值部分转入乙方指定账户。
六、期满结算:
乙方应将甲方证券账户中的所有资产变现。双方并办理解禁手续。同时甲方将甲方存入资金以外属于乙方的风险保证金及盈利全额划到乙方指定账户,否则从次日起甲方按当日资产总额日千分之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
七、保密条款:
双方互相均赋有为对方保密的责任和义务。除国家有权机关的查询、审计、稽核等原因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协议内容。乙方资产运作属于高级商业机密,甲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乙方操作状况,如甲方向第三方透露资产操作情况导致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支付。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资产状况,否则视为违约。
八、协议期限:
壹年。既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协议期满如双方同意续借则应于本协议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协商,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按此协议为准签署下年度借款协议。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则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协议签定地为市。自签署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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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范文参考
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甲方: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受托方)
乙方:_____________(房屋出售单位、委托方)
甲、乙双方根据常政发[1994]107号文颁发的《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议定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房屋管理
(一)乙方根据市_____________文件规定将_____________新村住房共计_____套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给职工个人(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本合同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二)上述房屋由甲方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二、房屋修缮
(一)甲方负责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及日常养护,保证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托甲方负责,费用由购房人自理。
三、托管费用
(一)根据市政府文件关于“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规定,乙方向甲方支付优惠出售房或补贴出售房房价款_____%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元、_____元,作为房屋委托管理费。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后15天内,将上述款项金额拨入甲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账户,帐号_____,甲方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乙审查。
(二)甲方负责乙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日常维修,所需费用从上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增值部分中开支。遇有中、大、修以上项目,若上述基金增值部分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按实分摊。
(三)甲方对托管房屋共用部位设施提供及时的维修、养护。若因甲方维修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其它
(一)为了便于托管房屋的管理和维修,乙方将有关房屋档案、图纸及其它技术资料移交给甲方存档备查(合同终止,一并返回)
(二)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等、非甲方责任。
(三)其它约定:
备注:
(一)本合同在签订后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到位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有效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合同适用优惠和补贴出售两类房屋。
甲方:(公章)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篇2:机房管理人员聘用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为搞好甲方酒店的经营管理,甲方聘任乙方为甲方酒店的总经理,负责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甲方聘任乙方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酒店本合同的;酒店;指位于.
第二条:聘用内容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酒店的总经理。
第三条:聘用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营业额在本合同中,;营业额;是指经营酒店及其设备所有的服务获得的全部收入的总和。
第五条:本合同的金额都以人民币计价。
第六条:乙方须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 万元,甲方每月给与乙方15%的净利润。该 万元在双方终止合同后由甲方不计息归还给乙方。
第七条:管理权甲方授权乙方在接受聘任期间,对酒店经营管理有充分的决定权和指挥权,乙方及其授权代表可代表酒店对外签署与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有关的文件、合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因管理酒店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与业务均归属于甲方。
第八条:乙方的工作
1.主持酒店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甲方报告工作;
2.制定酒店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制定酒店的基本管理制度;
4.制订酒店的具体规章;
5.制订酒店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酒店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6.做好酒店工商、税务等各种证照的办理、年检等工作;
7.协调酒店的各种外部事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并对因此而产生的各种费用作必要的记录与说明。
第九条:乙方禁止性行为
1.不得利用职位谋取私利;
2.不得将酒店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未经甲方授权,不得以酒店的名义对外签署财产担保合同及财产担保文件;
4.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乙方的报酬乙方的报酬分为工资报酬和利润分红两部分:
1.工资报酬乙方工资报酬由岗位工资、通讯费、经营奖励三部分组成,计算方法为:工资报酬岗位工资通讯费经营奖励。岗位工资、通讯费、经营奖励具体如下:岗位工资每月 元;通讯费每月1000元;如果当月的营业额大于 元,则以当月的净利润的5%作为经营奖励给乙方,该经营奖励当月考核兑现。
2.利润分红甲方承诺在乙方管理酒店期间,
第六条提及的15%的净利润按月发放,并保证依
第六条所述乙方第________年的利润分红不少于 万元。
第十一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酒店的全部产权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或抵押酒店的财产。
第十二条:日常经营支出由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人签字。单笔费用超过 万元的,须征得甲方的批准。 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添置或重大合同需经甲方批准方可添置或签署。
第十三条:甲方有权了解和知晓乙方所实施的管理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使经营和资产本身得到良性发展。
第十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根据违约程度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但乙方已尽一个善良管理人应尽的义务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相关条款对乙方的要求的,不视为违约。
第十五条:若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应一次性支付元给乙方作为对乙方的赔偿。
第十六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进行补充或修改。合同的39;补充或修改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共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加强岗位管理协议书
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对员工(以下简称员工)的岗位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甲方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平等、合理、协商、自愿的原则订立岗位协议。协议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保证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休假待遇;
(五)负责制定岗位规范、下达生产任务和计划,负责对初次上岗的员工进行岗前培训;
(六)负责对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时间、业绩及履行岗位协议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工资待遇并按国家的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奖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甲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教育和工作安排;
(三)认真履行并胜任岗位职责(岗位职责见附件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即作业流程,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生产(工作)数量、质量指标(要求);
(四)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良好形象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协议。
三、违约责任及其它约定事项
在本协议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还应给乙方加发相当于补足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三)乙方属甲方出资培训、招聘的,尚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如乙方提出终止服务协议的,应按甲方为其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支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服务期协议等分其数额。
(四)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给予赔偿。乙方泄露商业秘 1
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赔偿费用。
(五)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的,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后果自负。
(七)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的赔偿金,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给乙方的薪酬里扣除。
(八)在协议期内,甲方证明乙方不能胜任协议中岗位职责,甲方可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关系。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别: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篇4:公司管理顾问短期聘用合同
“ “( 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为了提高管理质量,特聘请乙方作为“ “酒店管理顾问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期限: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的工作范围
1、对酒店日常经营活动、规划提出咨询意见,对酒店发展长远计划和对外形象建设提出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
2、对酒店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找,并提出整改意见。
3、对酒店领班以上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员工培训拿出培训大纲及培训资料。
4、可参与酒店的管理活动,可以行使甲方对后厨的权利,参与酒店各种会议,对餐饮毛利控制在 46%以上,对客房毛利控制在 62%以上。
5、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该在甲方连续工作,直到找出酒店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以后每月至少工作四天,遇到紧急事务或重大事项通知后,应当及时赶到,特殊情况除外。
6、根据情势发展,酒店需要的其他工作。
三、甲方给乙方提供的工作条件
1、住宿由甲方提供,交通费每次按实际交通费用支
2、必要的办公条件。
四、顾问费: 元,按月支付,每月支付 元,在甲方给员工发工资时一同支付。
五、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毛利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提不出有效、可行的整改意见,甲方可解除本合同或降低顾问费。
六、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篇5:乡卫生所年度防疫管理计划_卫生工作计划_网
乡卫生所年度防疫管理计划范文
为了搞好我乡卫生防疫工作,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力争把年成绩再提高一节,现制定年防疫工作计划。
一、管理方面:加强对防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防疫工作组,卫生院赵院长兼任防保组组长,防疫李专干任副组长,各村卫生室负责人均为成员.防疫工作组参与各项防疫工作按时按量完成各项防疫工作任务。年终召开村医会议,布置防疫工作任务及年终召开村医防疫工作总结会议。
二、计免工作:年内合理的完成12次常规冷链运转,以村为单位,做好历年来的漏卡漏种工作,以年至XX年为重点。每次运转力争“五苗”接种率均达90%以上。同时做好各种计免资料的上报及整理归档工作,管理好各种疫苗的存放和器材清洁。加强对村医计免工作的监督。
三、传染病管理方面:提高疫情报告意识,完美疫情报告制度,按时上报,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争取为零。按时收集村级卫生所疫情情况。一旦发现严重疫情,立即采取对疫点进行隔离和消毒措施,配合院领导督促本院各科室做好消毒工作,杜绝医源性传染病的发生;积极做好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工作。
四、食品卫生方面:重点抓好今年食品经营,加工单位的办证和体检工作,争取食品从业人员体检率达100%,办证率达85%以上,食品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100%,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率为100%,每月进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工作,做好食品样品送检工作,建立食品经营单位分户归档。
五、皮肤病防治方面:加强皮肤病的防治知识宣传力度,多出墙报,做好发放和收集各村线索调查工作。协助县站做好公卫、食卫等从业人员及特殊人群的性病检查工作,同时做好资料的归档工作。
六、寄防方面:按时完成,按时上报各种统计表,积极开展碘缺乏病的完全工作。
七、学校卫生工作:做好学校卫生监测和经常性卫生宣传工作,掌握全乡学生数,校医健教数、教师名单,做好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中小学健康教育和体检及驱虫工作。
八、劳动卫生方面: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及生产性农药中毒报告、发现病例在24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九、公卫方面: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争取体检率达100%,要求年审换证率达100%,每季度做好一次监督检查工作。
十、卫生宣传工作:积极做好年度宣传工作,发动村医也积极参加宣传,形式采取出板报、张贴标语、散发传单、挂横幅等,在特定卫生宣传日出版墙报,大力做好专题宣传工作。
篇6:青岛物业管理条例_条例_网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青岛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青岛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应当支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建立业主名册制度。
业主名册,由业主委员会建立和管理。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建立业主名册,并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移交其管理。
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应当在业主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城市规划、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公共配套项目等因素。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划分或者调整。住宅区跨区(市)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有关情况,并提供业主名册;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一)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首套房屋办理入住手续已满两年的。
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三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条 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等。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十二条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通知所在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邀请其派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意见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议题提出及确定方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换届及成员的更换等事项依法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凭下列资料在所在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
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备案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业主委员会成员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更换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和公布。
第十七条 经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备案时,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成立换届改选小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所在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组织业主成立换届改选小组。换届改选小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十九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业主小组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住宅物业(含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公开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所在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起始时间等内容。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分期建设的物业除外。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继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之日起终止。业主应当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退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继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二个月通知业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参照国家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销售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综合验收时,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查验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在与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等进行查验,登记造册。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时,应当审查该工程规划设计是否符合前款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有关证件。
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位置等相关资料。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相关资料上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并告知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无偿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并负责维护。
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抵押、交换、买卖;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物业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规定的文件资料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续聘、解聘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下列事项:(一)生活垃圾收集和环境清扫保洁;(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和安全巡查;(三)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及停放秩序的管理;(四)庭院绿地及其设施的养护管理;(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六)通知有关单位维修市政公用设施;(七)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要求提供特约服务的,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但是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标准全额交纳。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提前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签以及出现法定或者约定提前中止合同情形的,应当提前二个月通知对方。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移交给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五条 有关执法机关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执行公务时,物业管理企业不得阻挠。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反规划、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物业装修、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
第三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前款所列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应当在施工前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协议,做好施工现场的恢复工作。
第四十条 业主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
业主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以及建筑垃圾清运方式等告知业主,并与业主签订相关协议。
第四十一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归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大型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条 进行住宅建设工程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百分之五的比例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并与施工单位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事项进行约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内的保修。
住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住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施工单位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从保证金中支付相关费用。
合同约定的保证金预留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决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应当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由工商、价格、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等部门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或者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而不予制止、处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公共建筑以及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新建物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篇7:2024小区物业管理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委托方(甲方,业主委员会):
受托方(乙方,物业管理公司):
为加强州××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甘肃省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物业管理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路的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
二、管理事项包括:
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2.物业范围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走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3.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公共生活秩序;
5.文娱活动场所;
6.便民服务网点及物业范围内所有营业场所;
7.车辆行驶及停泊;
8.物业档案管理;
9.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委托物业管理形式
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将住宅区委托乙方实施物业管理;
2.监督乙方对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并按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办法将专用基金拨付给乙方;
3.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供商业用房(总建设面积的0.5%)——平方米给乙方,按月租金元租用,并负责办理使用手续;
4.给乙方提供管理用房——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员工宿舍——平方米),按月租金——元租用;
5.负责向乙方提供本住宅区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一套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7.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完不成第五条规定的目标和指标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8.负责确定本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9.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予以罚款,责令停工,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以停水、停电等措施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作业责任人进行催交,催改;
10.协助乙方做好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工作,协调乙方与行政管理部门、业主间的关系
11.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本住宅区物业实施综合管理,确保实际管理目标、经济指标的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甲方检查监督;
3.根据住宅区内大、中修的需要制定维修方案,报甲方审议通过后,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领取所需的维修经费;
4.接受甲方对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账目的监督并报告工作,每月向甲方和住宅区管理部门报送一次财务报表,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收支账目;
5.对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其使用功能,乙方如在住宅区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乙方须本着高效.、精干的原则在本住宅区设置管理机构和人员;
7.建立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8.负责测算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标准和依据,严格按照甲方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
9.有权依照甲方委托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10.在管理期满时向甲方移交全部专用房屋及有关财产,全部物业管理档案及有关资料;
11.开展卓有成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2.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专项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整体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
第五条 物业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
一、各项管理指标执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住宅区在乙方接管后——年内达到——标准。
二、确保年完成各项收费指标——万元,合理支出——万元,乙方可提成所收取管理费的——%作为经营收入
第六条 风险抵押
一、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作为风险抵押金。
二、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甲方在合同期满后3天内退还全部抵押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三、如由于甲方过错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由甲方双倍返还抵押金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四、如由于乙方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乙方无权要求返还抵押金,并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第七条 奖罚措施
一、在各项管理目标、经济指标全面完成的前提下,管理费如有节余,甲方按节余额%奖励乙方。
二、如该住宅区被评为全国、施?市文明住宅小区,甲方分别奖励乙方人民币××元(全国),××元(省),××元(市);获得上级部门单项奖或有关荣誉的奖金另订;如在乙方管理期间,由乙方获得的文明小区称号被上级部门取消,则乙方应全部返还上述奖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三、如果甲方不完成应负的合同责任,由此而影响乙方的承包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甲方应当给予补偿或承担相应责任。
四、如果乙方没有完成合同责任或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甲方应当责成乙方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至××元的罚款,直至终止合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由乙方管理不善或重大失误,造成住户经济损失或生活严重不便的,应当赔偿甲方或业主及使用人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合同更改、补充及终止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合同为准。
二、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各方如欲续订合同,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三、合同终止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管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台风、洪水、地震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应相互体谅,共同协商,合理分摊。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代表: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乙方:
代表:
甲方:
乙方:
篇8: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事项
乙方作为中间渠道向甲方介绍贷款业务,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并按照协议履行其相应的工作职责。
二、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共_________天。
三、乙方的资金成本、收益及结算
1、成本
(1)利息成本:综合月息成本_________%,其中:
A、银行收取月息_________%合计年息_________%,客户按月还息,到期还本。
B、客户放款同时,甲方收取贷款总额的_________%作为服务费。
(2)人身意外保险费:客户放款同时,甲方收取贷款金额的_________%作为保险费。
2、收益乙方在综合月息_________%成本基础上自行洽谈,溢价部分按实际用款期限,以服务费的形式收取。
3、收益结算
(1)服务费和保险费收取时点:客户放款同时,由甲方一次性进行收取。
(2)收益结算:客户放款同时,将服务费___________%以上的溢价部分返还乙方。
四、乙方的代偿保证金及用途
1、代偿保证金乙方前期需要缴纳万元作为代偿保证金,并在签署该协议当日将该保证金存至甲方的指定账户;所做单笔业务规模和累计规模与保证金正相关,具体比例如下:
(1)业务单笔资金规模≤保证金的_________倍。
(2)累计资金规模≤保证金的_________倍。
2、用途当出现客户逾期还息或不还息时,由该笔费用进行利息先行代偿。
五、乙方保证金的退还件及时间乙方所介绍的全部业务,在借款期间未出现逾期付息或出现逾期乙方已经代偿,到期正常归还所借本金,则在3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保证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充足的资金渠道和来源。
(2)甲方负责具体业务的办理及文件签署并协助乙方完成抵押物交割手续。
(3)甲方负责乙方介绍业务的合规性审查。
(4)借款方的抵押物需抵押到甲方公司法人名下或委托代理人名下。
(5)甲方按照抵押物价值的_________成进行放款。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并在业务办理初期负责填写及整理《尽职调查报告》。
(2)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办理信贷业务的签约手续及业务对接。
(3)乙方负责该笔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及最终决策性风控。
(4)乙方负责办理抵押物的具体交割手续,以备后期进行资产处置时符合法律要求。
(5)经乙方介绍的业务,实际用款人未能按月支付利息或到期不能归还本金时,乙方应进行先行代偿回购,代偿回购后该资产的处置工作由乙方完成,其处置收益归乙方所有。
(6)乙方介绍的贷款业务,乙方所有股东或授权委托人应与甲方签署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7)乙方所有股东应向甲方提供其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清单。
七、违约责任
1、如乙方所介绍的全部业务正常还息但到期后未能偿还本金者,其所缴代偿保证金用于赔付甲方经济损失,不予返还。
2、如乙方所介绍的全部业务正常按时还息、还本后,则甲方需在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所缴代偿保证金;如甲方到期未按时支付,则按照每日_________%违约金比例进行赔付。
八、其它
1、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方式:
合同履行地: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方式:
合同履行地: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9:管理咨询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使甲方规范经营、科学管理,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咨询服务。
甲方认为乙方的咨询服务符合甲方和合同的要求,保障了甲方的利益,现双方就咨询费支付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咨询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对甲方在经营、建设中的相关的问题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专业意见及合理化建议。
第二条咨询期限 咨询期限为:6个月,从__年月日至__年月日。
第三条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利监督乙方的咨询活动;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咨询服务。
2、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就咨询事项在甲方指定期间内予以答复;
乙方应当派遣1-2名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专业咨询服务。
第四条咨询费用 本合同总价为:元,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交付咨询费,迟延一天,按迟延交付款额支付违约金元。
2、乙方所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因过错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六条其他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都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时间:时间:
篇10:年度最新行政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精编_行政工作计划_网
转眼之间又进入新的一年了,新年要有新气象,在总结过去的同时我们要对新的一年有一个好的计划,我是一个从事管理工作不长,经验不足的工作人员,很多方面都要有一定的要求,这样才能在新的一年里有更大的进步和发展。
xx年是我们公司发展非常重要的一年,也是一个充满挑战,机遇与压力的一年。为此,调整工作心态、增强责任意识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种种不足之处,为了促使自己尽快地成长,特订立以下年度:
一.经济预算方面
1.依据预算计划报销费用,在此上要合理、节约、按时、准确地来执行
2.管辖固定资产的自检
3.行政费用报销的核准
4.编制、调整部门预算的方案
二.岗位的业务工作
1.企业管理文章
2.监督公司网络维护
3.档案工作的检查、监督
4.对食堂的监督管理
5.宿舍监督管理
6.采购物品
三.行政管理方面
1.证照管理监督
2.社会事务协调
3.企业内部事务处理
4.执行贯彻公司制度
四.外部问题
1.昆山厂房的出售
2.昆山厂房的后续事宜
3.千灯地块的事宜
4.绿蕾温室及花卉的索赔
5.iso的复审
6.高嘉的注销及金嘉的变更
去年对公司而言,是不平静的一年,也是困难重重的一年,人员的调整,市场的不景气,政策的变化,这一系列的问题导致效益的下滑,同时,相应的问题也暴露出来,管理的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亟待于我们去解决。
今年,对于我们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一年,我们必须把握世博会这一契机,在管理经营上寻求突破,努力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并争取尽早的完成指标,使公司早日摆脱困境,全身心的投入经营到经营管理中。
篇11: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范本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市政府颁布的《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xx]6号)和《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xx]7号)精神,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经协商,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实施全过程代建,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建设管理。为了明确双方职责,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建设地点: ______
2、主要建设内容:
3、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按审定的预算执行)
4、工程质量:
5、建设工期:
二、委托事项 受托方应负责__________项目的建设管理。主要事项有:
1、负责组建代建项目部,制定工程代建大纲,在合同履行期间,按月、季向甲方报告代建工作情况;
2、负责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及建设过程的全过程代建管理;3、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及设备材料的招投标工作;
4、负责项目施工阶段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以及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计划的审核;办理现场变更及签证手续,并提出审核意见;
5、制定工期、质量、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并进行控制和检查;
6、协调各承包人(施工、专业分包等单位)的业务活动;
7、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其执行,并按各承包人施工进度报告提出付款计划建议;
8、提出合理可行的施工技术措施以加快工程进度,保证现场安全;
9、主持现场施工管理例会,解决处理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整改措施;
10、协助甲方办理工程决算审计。
三、双方的职责、义务
(一)乙方的职责、义务
1、完成委托事项,实施委托事项完全符合国家及地方法规、法律及甲方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三控二管一协调(三控:指控制投资、质量、工期;二管:指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一协调:指协调施工中有关各方关系)工作,确保建设工期、质量、安全目标实现;
2、负责申报办理本项目所需规划、土地、环境、供水供电、绿化、消防、城管、交管等有关手续;
3、做好该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科学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编制工程月进度计划并于每月2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报甲方;
4、工程竣工后负责向甲方提供3套竣工图和 3套工程竣工资料;
5、乙方必须按确定目标的标准进行管理,要求建设项目建筑质量等级为“合格”;6、严格按照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组织工程招标,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7、严格按照甲方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不得突破总投资。按照批准的进度组织实施,保证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建成,并确保工程质量。
8、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负责按竣工验收制度申报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将验收合格后的建设项目和完整的建设档案资料移交甲方和相关档案管理部门;
9、充分听取、尊重甲方的意见,争取甲方指导和全力支持,及时汇报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甲方的职责、义务
1、合同签定后,负责向乙方办理前期工作移交手续,负责提供建设期间各项建管手续报建所必需的政府有关部门批文及相关资料,负责协助乙方办理需要以甲方名义办理的有关建设报建等相关手续;
2、依法缴纳各种政策性费用及工程项目报建规费,依法交纳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税费;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对项目有重大调整意见时,应会同乙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实施,如由此引起项目投资、规模、工期变化,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4、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设备、材料选定的决策审定,对工程质量、进度、规模、标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为乙方提供必需的现场办公条件,及时、足额提供项目建设中所需的各项建设资金,负责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各项经济合同的会签及最终报价的审定等工作;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本工程施工形象进度、投资、质量控制报告;
7、参与竣工验收工作,与乙方办理工程固定资产、全套档案资料交接等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1个月内与乙方办理完成接收手续;
8、协助乙方办理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等有关手续,协调施工现场与周边环境及机构的关系,因甲方原因导致周边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四、合同价款的确定与支付
代建管理费:经双方协商取费费率为3%,取费基数以工程审计的总投资为准,在过程执行中,先暂按投资额240万元计费,合同签订后即支付暂定代建管理费的50%,工程完工支付余下的50%;监理费按国家取费标准另行签订合同。(监理费含在总投资范围内)
五、工程进度
1、工程开工以监理下达的开工令为开工日期;
2、乙方确保按甲方对各单项工程的实际进度要求,完成委托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3、项目建设过程中,如甲方原因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制约工程进度,造成工程延期则乙方管理工期相应须延,甲方承担相应工程延期而引起的相关责任及费用;
4、项目建设过程中,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及处罚。
六、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2、由于甲方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完成项目管理业务时间相应延长;
3、乙方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及全部的委托事项,本合同即行终止;
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15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5、当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项目管理业务时,可向乙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乙方不能做出合理书面答复,甲方可予以经济处罚,乃至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若甲方发出通知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它
1、甲方驻本工程建设现场总负责人为 ,乙方驻本工程建设现场代表为 ;
2、乙方驻地管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工程项目任何参建各方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乙方不得参加合同规定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3、乙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4、乙方对于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甲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此类文件;
5、现场管理办法及专业管理细则由双方现场代表协商制定;
6、乙方若将投资额控制在甲方确认的项目预算范围之内(不包括变更增加内容),甲方给予乙方工程节余资金的15%作为奖励;(按武政【20xx】7号文第21条执行)
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争议的解决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一方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协商解决,如项目管理委托合同 未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贰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 系 电 话:
传真:
篇12:2024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_条例_网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有关20xx年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参考。
20xx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保、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用设备设施、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社区布局、自然界线等因素。
物业的配套设备设施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备设施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考虑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并征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予以回复。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的内容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第十条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划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时,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已实施物业管理且业主对管理范围没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现有管理范围直接确认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不得擅自变更。
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确需变更物业管理区域的,获得销售许可之前的建设单位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予以变更的,对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撤销原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向建设单位重新作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对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应当在相应区域进行变更公告。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一)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二)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具备供水、供电设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条件,能直接投入使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不得低于15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60平方米。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配置,不得低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含商铺间数)之间的最低配置比例。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方案建设车位、车库,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和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为业主。
通过诉讼、仲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业主;合法建造的房屋,房屋的建造人为业主。
基于买卖、赠与、拆迁安置等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形式以及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共有部分的使用、维护等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二)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
(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5%以上;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交付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业主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组成,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自确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及通讯方式、物业管理状况等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妨碍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程应当首先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会议按照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召开之日起设立。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
(四)实施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
(九)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在不损害该特定范围之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可以共同决定下列事项:
(一)对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二)就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筹集和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所在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制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缺席业主表决权计算规则等事项。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需要补选的;
(三)业主委员会决定集体辞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需要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或者需要对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事项进行变更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形式召开,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业主,涉及表决事项的,征求意见书应当载明表决事项,由业主签收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表决权。不能送达的,可以将征求意见书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由业主在公示期限内到公示指示地点行使表决权。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低于7日,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三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议程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公示。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7日内公示、召开。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委托书。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选票、表决票和委托书,以备查询。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业主大会会议经有效召开,与会业主就会议事项形成多数决议但未达到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缺席业主补充表决,经补充表决仍未达到要求的,最终缺席业主的人数和相应的专有部分面积直接计入行使表决权的业主多数人数和多数面积之内。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管理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收集和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调解物业使用和维护中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业主为单位的,应当为单位授权的自然人代表;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四)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时间;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
(六)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合法使用业主房屋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直系亲属、与业主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是否可以当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候补成员的资格条件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非法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及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减免物业服务费;
(四)其他有损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主任、副主任,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成立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基本情况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定期召开。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者主持会议的,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或者主持。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物业管理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不影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约束力。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或者灭失等原因丧失业主身份、被判处刑罚、死亡、失踪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出现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资格终止情形的,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终止其成员资格。
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资料、印章等物品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因成员资格终止等原因缺员,有候补成员的,由候补成员按照当选票数依次递补。经候补成员递补后仍低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组成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集体辞职的,应当在辞职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选举的,适用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资料、印章等物品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持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备案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使用。
第四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管理部门,与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管理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财产清算。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应当保守业主秘密,不得披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包含住宅物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于预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现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投标。
投标人不足3人或者房屋建筑总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未能选聘到物业服务企业的,经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建设单位实施前期物业服务。
鼓励不包含住宅物业的建设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推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之前拟订临时管理规约,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推行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后,临时管理规约失效。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房屋买受人说明。
房屋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迟延接受房屋交付的,前款规定物业服务费发生的起始日期自建设单位催告房屋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结束次日起算。
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公示之日起给业主3个月的准备时间,但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提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除外。
在前款规定的准备时间内,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五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尚未届满或者未约定期限的,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其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共同对建筑物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查验,查验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清单;
(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场地、设施设备、物业服务期间建立的物业管理相关资料以及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本章未规定事项,适用本条例第五章委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业主委托管理与自行管理
第六十条 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依法与业主共同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其他管理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保洁、绿化、秩序维护、设备维护等物业服务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省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到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手续。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完成核验备案手续。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物业服务项目的动态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物业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费、物业服务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项目包括保安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保安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责任区分、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
物业服务质量可以参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约定。
物业服务费的具体计费方式和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协商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于物业服务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订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交接记录由各方签字确认。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移交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资料。
第六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继续提供服务的,业主可以不支付该期间物业服务费,符合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协助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具体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由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交。
对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经督促仍未交纳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请求支付。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不履行交费义务的,业主承担连带交纳责任。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八条 业主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物业服务业务转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其他管理人不得将其专项物业服务事项转委托他人。
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变更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经业主大会同意变更合同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七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应当自告知之日起给对方3个月的准备时间,但双方当事人就准备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准备时间内继续履行合同。
第七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者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前与同意接受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重新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决定不再接受续聘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或者另行选聘决定,也没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的委托代为收取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与专业经营单位约定收取报酬。
第七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治安、消防、规划、环保、消防、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查处违法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和配合。
第七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火灾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七十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就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人员雇佣等事项共同作出约定。
第七十七条 自行管理可以采取由业主直接执行管理事务、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成立其他管理机构统一执行管理事务以及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形式进行。
前款规定由业主直接执行管理事务以及成立管理机构统一执行管理事务的,应当推选管理负责人。
第七十八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管理机构在执行管理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由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由业主共同约定。
第七十九条 自行管理需要雇佣人员的,由业主委员会与雇佣人员依法订立合同。没有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十条 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管理负责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约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季度公布。业主针对收支情况提出的询问,业主委员会、管理负责人应当及时答复。
第八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因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的连续性中断,致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恶化、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就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必要事项组织临时管理,相关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
前款规定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临时管理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临时管理期限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业主决定有效的管理形式。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八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因物业管理的需要确需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并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
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分、侵占或者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
因公共利益或者物业维护的需要,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等共有部分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等共有部分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等共有部分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同意。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施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八十五条 业主共同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
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获得的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定期公布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第八十六条 物业服务费以外的管理业主共同事务支出的费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八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依法约定。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应当首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现有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售时,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者车库;车位、车库数量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至少可以购买1个车位或者车库,业主自愿放弃的除外。除超过规划配置比例且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修建的车位、车库外,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出售的,应当在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拟出租(售)车位、车库的数量、相关证明文件和出租(售)价格及承租(购买)人条件等。
第八十八条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关场地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车位经营所得收益的分配适用本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关场地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八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通行发生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九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规划修建的会所、幼儿园、学校等,其相关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应当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第九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营所得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利用人防工程进行经营活动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投资者根据规划许可利用人防工程设置车位、车库出租的,适用本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人防工程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非住宅物业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九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负责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九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动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等上方;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未经供气、供暖管理单位的批准,擅自拆改、移动或者覆盖供气、供暖管道和设施;
(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变外墙面颜色或者在外墙立面开设门窗;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之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装饰装修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限制业主、物业使用人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装饰装修活动。
第九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理、正当地使用专有部分,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的物品;
(二)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
(三)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四)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
(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十五条 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业主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排除隐患。未维修养护、排除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防范措施或者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物业共有部分出现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本条规定的安全隐患属于建设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排除隐患。
第九十六条 物业专有部分、共有部分进行维护、更新和改造时,相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十七条 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交付备案时,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3%的比例,一次性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建设单位已经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投保的物业可以不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内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物业分部保修范围在质量保修期届满后,建设单位履行了法定保修责任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退还与分部保修范围相对应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
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退还等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十八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届满以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自建设单位办结交付备案手续之日起2年仍未出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直接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
第九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建立维修项目审查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审核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违反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备案以及违反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一百零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致使业主大会筹备组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退出,给予警告;逾期未退出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追回被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时审核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予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条例使用的下列用语,其含义为:
(一)委托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
(二)自行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雇佣人员实施物业管理。
(三)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物业服务资质等级,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四)其他管理人,是指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从事保洁、绿化、保安服务、设备维护等专项物业服务的企业。
(五)共有部分,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防雷、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第一百零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面积和人数,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房屋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者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二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三)建筑物总面积与总人数,分别按照前两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一百零七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未设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本条例规定的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县级人民政府未设立街道办事处的,本条例规定的街道办事处的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履行。
第一百零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篇13:关于毕业生的酒店管理实习报告范文_实习报告_网
根据酒店管理专业教学计划,xx年9月-xx年1月,我在上海吉臣酒店进行为其5个月的专业实习,实习岗位分别为前台接待、餐饮服务和客房管理。通过实习,巩固了所学的专业知识,了解了酒店管理的基本职责和各岗位的工作流程,掌握了酒店管理服务工作的基本技能,在实践中找到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的结合点。作为一名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实践工作虽然劳累,但同时也带给我更多的思考。
一、上海吉臣酒店简介
二、实习岗位与内容
(一)酒店前台接待
1、早班工作流程化妆,签到—了解住宿情况及重要事项——交接班(了解房态、清点帐目及小卖部商品,仔细阅读交班本)——接待宾客(办理入住、退房、续房、换房、预订、问讯、查询、行李寄存、处理基本投诉等各种手续,给客人提供各种力所能及的服务。随时与楼层保持联系,掌握房态变化,合理分配房间)——配合收银向询问客人是否续住,关注客人消费情况,保证房间帐户有足够押金,帮助客人办理续房手续——接待宾客(以退房为主)——工作午餐——检查、更新房态,确保房态准确,接待宾客(重点催收房费)——做交接班准备。
2、中班工作流程交接班,清点帐目,了解白天住宿情况以及预订情况,掌握押金余额不足的房间,跟进上班未进事宜——接待宾客(重点催收房费)——工作晚餐——协助前台收银催房费,并跟进餐券发放事宜——检查、更新房态,确保房态准确,整理预订——接待宾客(办理入住、退房、续房、换房、预订、问讯、查询、行李寄存、处理基本投诉等各种手续,给客人提供各种力所能及的服务。随时与楼层保持联系,掌握房态变化,合理分配房间),18:00以前完成押金催收工作——做交接班准备。酒店管理实习报告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3、夜班工作流程交接班,清点帐目,了解白天住宿情况,掌握押金余额不足的房间——接待宾客(办理入住、退房、续房、换房、预订、问讯、查询、行李寄存、处理基本投诉等各种手续,给客人提供各种力所能及的服务,随时与楼层保持联系,掌握房态变化,合理分配房间)跟进上班未进事宜——检查、更新房态,确保房态准确。提取房费、注明余额,处理手工帐目,按类别填写缴款单,保证一天的营业收入全部上交财务。电脑过帐,打印制做报表——对前台日常单据及表格进行整理、归档和补充,整理和补充小卖部商品,做好话务监控和相关记录,打扫前台内部及大厅的卫生——检查叫醒服务记录,为当日预订进行排房并及时与楼层沟通——检查、更新房态,确保房态正确,并做好交接班准备。
(二)酒店餐饮服务
1、迎宾、问候客人:当一切准备工作全部就绪后,要在预订前的15-30分钟站在包房门口迎接宾客的到来。当客人来到时,要微笑地问候客人,知道客人名字的要用姓名去称呼客人。
2、拉椅让座:当客人进入房间后,要主动为客人拉椅让座。不用为全部的客人都拉椅让座,但一定要为女士或者是被邀请的贵宾服务。有小孩子的,要主动询问是否需要婴儿椅。
3、派送香巾:将已折好的香巾放入香巾托,服务于客人的左手边。并说:“对不起打扰一下。…请用香巾”。如知道客人姓名,要说:“王总,请用香巾!”
4、服务茶水:将口布折成正方形放于一骨碟中,将茶壶放到口布上,拇指扣于壶把上,其它四指接于骨碟盘底,站在客人右手边一只手为客人倒茶,并说:“对不起打扰一下。…请用茶”。如知道客人的姓名,要说:“王总,请用茶”。在倒茶之前一定要先说“对不起打扰一下”来引起客人的注意,否则客人不小心会碰到茶壶造成烫伤。
本文导航 1、首页2、呈递菜单并点菜及酒水
5、呈递菜单并点菜及酒水:询问客人是否可以点菜,并将菜单交于主人。向客人主动推荐特色菜或者是当天的厨师精选。推销各种酒水及向女士儿童推荐软饮。询问是否可以起菜:对于集团内部宴请或者是常客,可能会早已通过电话预订的形式提前制订了宴会菜单,所以可以直接向主人询问是否可以通知厨房开始做菜,如有vvvip,同时要问主人是否要求分餐;如要求,有果盘的话,要通知厨房按人数准备“个吃”。同样要向主人推荐各种酒水及饮品。
6、下点菜单及酒水单:将客人所点的菜品和酒水项目分别开在点菜单上(酒水一份,菜品一份)。每份一式四联,一联交厨房或者吧台(菜品交厨房,酒水交吧台),一联交前台,一联交传菜,一联自己留底备查。
7、服务酒水:如客人有特殊要求的话,按照客人的意思分先后顺序斟倒。如客人没有要求,则按照先女士儿童、主宾、后主人的顺序顺时针斟倒。倒酒时酒瓶要有余底,不要全部连底倒完。
8、上菜服务(分餐):上菜时,要在客人比较稀疏的地方上菜,或者选择不重要客人的位置;上汤时,将汤上到桌上后,要向主人询问是否需要分汤;对于分餐的客人,每次要将菜品上桌后报菜名,给客人做一个展示,按人数将其用骨碟分餐。给每人上菜时再次报菜名,并请客人慢用。所有菜品全部出完后,要向客人说明:“您的菜已经全部上齐了,请慢用!”
9、餐间服务(更换烟缸、骨碟、倒酒):烟缸里每两个烟头就更换一次;及时续倒茶水;客人吃完带骨或皮壳较多的食物后就更换一次骨碟;上果盘之前更换一次;客人举杯喝酒时,要马上手持酒瓶准备续斟;有vip客人且人数较多的时候,包间至少要有两个服务员在服务;如果所点的酒水已喝完或马上喝完,要马上问主人是否要再加。
10、结帐:集团内部高层可到前台签单,但要注意提醒;正常客人结帐,到前台拿帐单到主人面前,不要当着众人面大声报价格。寻找适当的机会向客人询问用餐满意度,将客人意见及时反馈给服务经理。
11、拉椅送客:客人起身要离开时,要马上上前帮女士或贵宾拉椅,然后到包间门口送别客人,并感谢客人的光临。然后以最快的速度检查一遍桌面上是否有客人落下的物品。
12.餐后整理工作:归整坐椅,清洁地面卫生;收台:先收口布、香巾等布草制品,再收酒杯等玻璃制品,最后收瓷器制品,将垃圾各脏餐具运送至洗碗间,将玻璃转盘从桌上搬下清洁,收掉脏台布。
(三)酒店客房服务
1、客房部楼层服务员:领取做房表→备车→推车至房门口→敲门→开门→拉开窗帘→清理烟缸,倒垃圾→做床→擦尘,检查设备→更换茶具→补充用品→地毯吸尘→调整窗帘→到卫生间开灯,冲水→撤棉织品→清洗面盆,浴缸,恭桶→擦镜子,墙面,毛巾架等→补充棉织品及客用品→查漏项→关灯,关门→锁房间门→填写清洁报告表。
2、客房部服务台人员:查看交接班记录→写房态表→前台报入住→改房态→通知服务员打水→通知总机开市话→结帐处报退房→改房态→通知服务员查房→通知总机查话费→做记录,报结帐处→补酒水→写房态表→夜12:00总结当日退房记录,计算房数和天数→填写客用品→分房,做房表→未完成工作记录在交接本上。
3、客房部工服房:发放楼层所需客用品→领取次日所需客用品→收、发客衣并记录→员工换洗工服并记录→与洗衣厂结算当天棉织数→月底客用品消帐,报财务洗涤费表。
4、总机:查看交接班记录本→一人负责接转电话,一人负责核对住房情况,检查空房是否关线并抄房态→按叫醒时间提供叫醒服务→前台报入住(散客)→开市话,长途并告知客人拨打方法→在房态表上登记入住→结帐处报退房→关线→在房态表上登记退房时间→检查是否有话费并报结帐处→夜12:00将当日全部长话单报送结帐处.
5、大堂pa:到客房部领取所需客用品→拖大堂地面→倒烟缸,收垃圾,倒垃圾→扫大堂门口→擦净面盆→冲刷恭桶→擦镜子及台面→冲卫生间镜面→擦电梯→吸电梯地毯→擦楼梯扶手→擦大堂墙面及卫生间墙面→擦大堂玻璃→擦广告牌及大堂柱子→擦卫生间门,灯及大堂装饰→擦圈椅,茶几→擦立式烟缸→擦转门玻璃→拖大堂地面→倒烟缸→收垃圾。酒店管理实习报告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三、实习收获与体会
(一)实习收获
1、熟悉了酒店管理的基本职责与工作流程
2、掌握了酒店管理服务工作的基本技能
(二)实习体会
1、酒店服务业是社会文明的一个窗口
2、诚信与微笑是酒店管理的基本理念
3、服务质量是酒店管理的永恒主题
4、酒店文化是酒店经验的灵魂
篇14:2024管理实施方案
为不断提高我市居民小区管理水平,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主线,以争创“中国最佳旅游城市”为契机,坚持“科学谋划,抓点带面,点面结合,稳步推进,全面落实”的原则,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建立管理规范、责权明确的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全市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方式,建立责权明确的工作体系。
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要按照街道办事处负总责、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办公室监督指导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以块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市、街道、社区三位一体的物业管理体系。
1、街道办事处职责。
组织、协调、指导和全面落实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1)会同主管部门参与新建居住小区的物业承接验收,对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共用设施、社区和物业管理用房或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整改。
(2)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改选和换届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提出审核意见。
(3)对本辖区内没有物业管理或物业公司弃管的住宅小区,在业主大会没有确定管理方式之前,负责组织保洁队伍实施保洁,并向业主收取相应费用,收费标准由街道办事处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业主不愿交费的,由社区委员会组织业主进行保洁,楼房的维修由业主自行选择维修单位,并承担维修费用。
(4)协调处理辖区内有关物业管理投诉和信访方面的工作。
(5)合理划分区域内物业管理小区,建立物业管理责任制,负责辖区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考核。
(6)协调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接管工作。
(7)负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的备案工作。
(8)组织建立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领导机构,
2、社区居委会职责。
根据街道辖区内住宅小区的划分,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协调业主、业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
(1)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派代表参加筹备工作。
(2)会同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新开发的小区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并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
(3)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积极传达街道对社区公共利益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提出建议和意见。
(4)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和新老业主委员会的交接工作。
(5)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可直接召开业主大会。
(6)配合街道办事处建立辖区内物业管理责任体系,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落实保洁工作,协助业主委员会选聘维修项目施工队伍,并及时处理辖区内物业纠纷。
(7)组织协调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3、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职责。
物业管理办公室是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考核及物业从业人员培训等工作。
(1)宣传、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对社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进行指导。
(3)监督物业承接、交接工作和物业用房的使用。
(4)负责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关资料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
(5)受理物业管理投诉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管。
(7)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使用工作。
(8)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
(9)对街道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10)负责新建小区交付使用时的物业验收工作。
(11)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的年检、服务标准的制定和等级评定。
(二)规范物业管理模式,创新经营理念,逐步实现物业管理规范化。
1、实施老旧小区自管型物业管理。
开放式的老旧小区要采用保障型物业管理模式,即以社区为管理主体组织居委会划分责任区,以单元或业主为单位落实卫生责任区保洁、绿化,房屋及设施维修由业主委员会自聘维修企业,社区对居委会工作进行检查。住宅楼以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形式,以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为手段,通过动员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物业管理活动,形成居民共建、共管、共享的局面。
2、实施老旧小区过渡型物业管理。
具有一定规模并且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如实验小区、长安小区、长安新村、宾馆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公司或与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物业服务站签订服务委托合同,进行规范管理,按标准收取一定费用,转变居民享受福利服务的观念,逐步实现物业管理规范化。
3、规范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
一是规范程序。社区要积极组织已有物业管理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在同意原物业管理企业继续服务的前提下,指导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服务委托合同,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依法解决物业纠纷奠定基础。二是规范服务和收费。制定物业管理企业收费和服务标准,促使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对照标准维护权力和履行义务。同时开展优秀小区评比活动,召开现场会,推广优秀小区的管理和服务模式,以点带面,稳步推进,逐步扩大影响,推动全市物业管理规范运行。
(三)加大物业管理资金投入,建立物业管理保障体系,完成物业管理从无到有的过渡。
对群众反映强烈且问题比较突出的小区优先进行整治,采取政府投一点、物业维修基金出一点、社会集一点的办法,有组织、有计划地整治,本着整治一个、规范一个、达标一个的原则,逐步完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规范的过渡。
(四)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严格控制小区物业的接管与弃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到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并采取招投标形式,招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物业的承接验收和物业范围内的质量监管,待业主入住50%以上后,再公开选聘物业公司。严格控制开发商私自将物业转让给他人管理,物业管理办公室要制订控制物业小区接管与弃管的办法,对擅自弃管的物业管理企业要取消其资质。规划设计部门要在规划设计时将物业管理用房设计在门市或显赫位置,并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和产权部门备案,严格对物业管理用房的预留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部门在物业验收时一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把质量关,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没达到要求的,不予颁发验收合格通知。质量监督管理站没有接到物业验收合格通知不予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产权处不予办理产权手续。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不按此规定办理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五)加大物业基金的归集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维修基金征缴办法,解决资金不平衡和无法使用问题。要增加物业维修基金缴存与使用的透明度,建立自动查询系统,定期通报缴存使用情况。要加大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六)提供优惠条件,引进先进的物业管理理念,推进我市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要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的政策扶持,使其尽快走上独立生存、自我发展的健康轨道。一是坚持统一规划,尽量以现有社区为依托,加快对社区现有基础设施的整治改造。二是保证社区物业管理的基础设施投入。三是放宽物业管理企业准入制度,先准入后规范。要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物业管理企业参与竞争,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水平。
(七)保证措施。
1、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的物业管理氛围。
要充分利用媒体,采取散发宣传单、电视讲话、张贴标语、宣传板报、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和我市相关政策,切实让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深入人心。要把《条例》的宣传纳入“”普法内容,认真组织好不同层面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2、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部门要齐抓共管,相互配合,落实支持物业工作的各项政策。城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小区垃圾清运工作,及时对主巷路及分支的下水管线进行维修、维护。各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站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及时对老旧房进行维修养护,并向业主收取适当费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和通讯等部门要各自抓好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及养护工作。公安、交通、税务和法院要制订相应的扶持政策,对物业纠纷从速从快裁决。机关工委要监督各部门干部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物业维修基金的缴存和物业服务费的交纳,增强物业管理的保障能力,扩大物业服务保障范围,为业主提供舒适、高品质的生活环境。
3、落实责任,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决定对蛟河市物业管理领导机构进行调整,并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街道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与街道签订责任状。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建立物业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体系,明确分管领导,抽出精干力量落实社区责任及考核标准,及时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要制订相关政策、工作计划和考核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及时处理蛟蛟河市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市政府督查室、监察局、物业管理办公室要每半年对街道办事处组建业主委员会等工作进行1次检查、督办,对有令不行、欺上瞒下的单位,要严格督办并通报检查结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时间安排
(一)20xx年4月至5月,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要进行调查摸底,抓好试点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大力宣传《物业管理条例》。
(二)20xx年5月,组织召开物业管理工作现场会,推广物业管理经验,创新物业管理机制。
(三)20xx年2月至4月,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要将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人员的技术等级和服务合同承诺兑现等情况进行审查,清理整顿物业管理市场。
(四)20xx年5月至12月,组织物业管理企业与业户进行培训,重点对《物业管理条例》知识、岗位资质、业主委员会如何开展工作等内容进行培训。
(五)20xx年4月至12月,民主街道办事处和长安街道办事处要在本行政区域的住宅小区或以楼为单位成立业主委员会,加大工作力度,组织落实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年底前辖区内物业管理的覆盖率达到100%。
(六)20xx年11月至12月,市政府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和验收。
篇15:2024工商管理毕业实习报告范文_实习报告_网
下文是小编为您精心编辑的工商管理毕业实习报告范文,希望你能喜欢,更多内容,请点击上方相关栏目查看,谢谢!
一:实习目的
经过大学四年关于工商管理理论知识的学习,我已经初步掌握了关于工商管理的基本理论知识,并逐步形成了在平常生活中有意识的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平时所碰到的生活问题。对专业知识的全面了解,使得我意识到工商管理专业的特点,优势以及劣势。也全面的了解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以各企业要获得良好的发展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不过这所有一切的感触和认识,都仅仅停留在理论认识的表面上,如果要从实际生活中探寻真理,把握规律,就不可避免的要从实践中获得经验,掌握一些基于理论又高于理论的实践应用,使自己的知识更上一层楼。所以今年的三月一日开始,我就开始了在闽侯县工艺品厂的实习经历。回顾实习生活,感触是很深的,收获是丰硕的。
二:实习相关
工艺品厂地处福建闽侯县,在实习期间,我采用了看、问、做等方式。分别在生产一线,公司人事部,财务部,市场部,以及经理办公室进行过短暂的近一个月的毕业实习。
三:实习经历
1:背景
我所实习的闽侯县工艺品厂是福建的一家小型的工艺品厂,主要生产仿真类工艺品、装饰品、工艺礼品、树脂类工艺品等小商品。产品选料精良,造型新颖独特,形象华美玲珑剔透,颇有特色,具有较高的欣赏价值。由于地处沿海。其产品很大部分为出口产品。这家外向型独资民营企业,创建于1998年,总厂占地面积280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多平方米,拥有资产300万元,年生产能力500万元,年创汇60余万美元,创税20余万元人民币,全厂拥有职工130余人,其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占据15%。工艺品厂下设两个分厂,多家代理商遍布全国各地。
工艺品厂虽然是一家小型的工厂。但工厂充分利用地方资源优势和现有的技术实力,在短短的7年多时间里,相继研发出树脂装饰品和各种仿真装饰品两大系列,尤其是树脂装饰品的研制成功,博得了专家和广大同仁的一致好评,倍受世人青睐,其逼真性、耐久性、环境适应性远远超过国际上同类产品,
仿真装饰品是我厂多年来生产经营的项目,其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产品远销欧、美、东南亚等几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且形势喜人。市场前景大好。
工艺品厂自创建之日起,就本着“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原则和“以人为本”的管理策略,把客户的满意度与成功作为度量我们工作的一把重要标尺,靠高超的专业技术,过硬的产品质量,连续多年被市授予“先进私营企业”、“重合同守信誉企业”。XX年获得“iso9001:质量体系证书”。
为继续宏扬民族文化,振兴民族经济,满足世界人民创造美好生活环境的良好愿望,**人将矢志不渝,继续加大产品开发力度,赢得消费者信赖和广阔美好的市场前景。
2:实习过程
工艺品厂虽然只是一个小企业,但是“麻雀虽小,五官俱全。”一个公司所应该具备的部门都有,但工艺品厂最主要的还是生产和销售,所以生产部门和市场部相对其他部门来说还是比较庞大些。我实习的第一站就在生产部门。
根据我在企业中实习期间的观察和跟企业员工和管理人员的聊天所知道,所感觉到的。企业的核心价值观是负责,总结起来说就是:对产品负责,对企业负责,对自己负责,对上级负责。这个负责也是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工厂的正常运行的保证。其中办公室的人员还有对工作环境负责,生产线和工人的这种管理制度,这让我想起了管理学上的6s。这种方法在海尔的管理原则上也明确提出。虽然管理者可能不知道6s到底是什么,也不知道国际的大企业也正在用他为自己创造的管理方法。也可能在本企业运用这种方法也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可以确定的是,管理者正在运用这种方法管理自己的员工,这也三产品质量的一个很好的保证,尤其相对于工艺品来说,也是客户满意的保证。6s管理源于日本的5s管理。5s即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和素养。是源于车间生产现场的一种基本管理技术。中国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第六个s——安全。为了应对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企业对现场管理的要求在不断提高。
☆整理(seiri):及时将无用的物品清除现场。
☆整顿(seition):将有用的物品分类定置摆放。
☆清扫(seiso):自觉地把生产、工作的责任区域、设备等清扫干净。
☆清洁(seiketsu):认真维护生产、工作现场,确保清洁生产。
☆素养(shitsuke):养成自我管理、自我控制的习惯。
☆安全(safety):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生产、工作中,必须确保自身、设备、设施安全,严守国家机密。
四:实习心得体会
对即将毕业的我们来说,实习是每一个毕业生必经的一段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巩固知识,实习又是对每一位毕业生专业知识的一种检验,它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学不到的知识,既开阔了视野,又增长了见识,运用所学习的专业知识来了解会计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加深对会计工作的认识,将理论联系于实践,培养实际工作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为成功走向社会做准备。
篇16:公司资产管理服务合同书
本《资产管理服务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拥有标的资产(定义见下),乙方具备管理相关资产的经验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标的资产交付及管理服务
1.1标的资产。甲方委托乙方管理运营的房屋(含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位于:(详见附件一)。
1.2资产管理。甲方授权乙方对标的资产进行经营出租。乙方为甲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详见附件二)。
1.3管理期间。本协议管理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若甲方晚于本协议约定的交付日将标的资产交付乙方,则管理期间应顺延相应天数。
1.4管理周期。每个履约年度加上该年度甲方承受的空置期(空置期概念见本合同2.2 条)。
1.5交付时间。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标的资产,双方应当签署《标的资产交割清单》(详见附件三),视为双方对标的资产有效交付及交付状态的确认。
第2条 标的资产收益及费用结算
2.1 预期收益。双方经评估后一致认为,标的资产依据市场行情预期合理收益为 元月,从第 个管理周期起每个管理周期递增 %(适用管理期间为________年以上合同)。
2.2空置期。在管理期间内,因为装修、寻找客户、客户更换空档期、房屋维修等原因导致的空置期,甲方同意承受如下相应空置期间:首个管理周期天,次个管理周期起每个管理周期天,空置期于每个管理周期起始____日先行扣除,甲方同意空置期不取得收益。
2.3实际收益。乙方运营标的资产所实际代收的租金为实际收益。乙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从实际收益中扣除乙方应得的增值收益分成及各项甲方应付费用,将剩余收益部分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得收益”)。
2.4增值收益。乙方管理标的资产所代收的实际收益高于预期收益之差额为增值收益。
2.5增值收益分成。鉴于乙方管理标的资产为甲方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及综合服务(详见附件二),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下述费用:
(1)增值服务费。单个结算周期内产生的增值收益,甲方同意将该结算周期内增值收益的 70%作为增值服务费支付给乙方。
(2)综合服务费。针对综合服务,甲方可做如下选择:□同意接受乙方提供的综合服务,甲方同意将单个结算周期内产生增值收益的 30%作为综合服务费支付给乙方。□自行完成相应综合服务,甲方不必另行支付综合服务费。
2.6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期间内,乙方应尽勤勉义务运营标的资产。乙方应于合同签署后交付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等同于首个结算周期预期收益的服务质量保证金,共计元。如遇管理周期预期收益上调,则服务质量保证金随之增长,增长之差额乙方有义务补足。如标的资产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的,甲方有权在每次结算时从服务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低于预期收益的部分,一旦发生扣除的情形,乙方应当随时补足。本协议最后一期结算时,双方同意以剩余保证金抵扣乙方应付款项,如上述抵扣后保证金有剩余,甲方应在当期付款期限内将余额返还乙方。日始计收收益,每个履约年度内每□1□3□6□12 个月为一次结。
2.7结算方式。双方认可自年月
算周期,如遇需扣减业主承诺承受的空置期的,则空置期间不计算在结算周期内,每个结算周期最后____日为本期的结算日,最后一次结算日为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本协议项下首个结算日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涉及需要支付的收益及费用应在每个结算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其应得收益,若账户信息发生变更,应至少在当期结算日前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收款账户非甲方自有账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需公证或者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对国家税法规定应当由甲方缴纳的有关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2.8付款免责。发生如下情况,乙方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1)甲方未如约通知乙方其收款账户的变更
(2)甲方未在合同签署日前提供甲方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等相关文件
(3)银行系统原因导致款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付至甲方
(4)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甲方应得收益的。乙方在上述相关障碍消除后的 5 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甲方应得收益。若最后付款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则付款日相应顺延。
第3条 标的资产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3.1标的资产的装修改造。管理期间内,甲方同意乙方对标的资产进行任何必要的装修、改造及不定期对标的资产进行一定程度的翻新。同时,甲方将配合乙方办理装修改造所需的一切手续、审批、许可或文件。甲方认可并接受乙方对标的资产装修改造的标准和规格,不得以不接受该标准和规格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
3.2乙方新配置设施。
(1)管理期间,乙方会为标的资产购置新的设备、设施或用具(“新配置设施”),新配置设施的所有权为乙方所有。在管理期间,若非乙方原因造成新配置设施的毁损,乙方有权获得相应赔偿。
(2)合同到期或解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新配置设施的折旧费,乙方应将相应配置设施交由甲方代为处置。
(3)鉴于乙方合作装修配置供应商费用结算、票据开具特点决定乙方无法为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装修及新配置设施提供单独票据。双方认可,本协议第 3 条涉及费用的具体金额以乙方提供的相关数据为准。
第4条 标的资产的维护
4.1甲方的维修责任。管理期间,甲方按照附件四的维修范围承担维修责任。发生需要甲方维修情形后,乙方向甲方发出维修通知。甲方应于通知送达后 24 小时内完成维修、替换或者其他解决方案。
若甲方未能于通知送达后 4 小时内回复或 24 小时内未解决问题,则乙方有权进行相应处理,但对于维修费用不超过 200 元或情况紧急之情形,乙方可自行维修并及时告知甲方。上述产生的相应费用乙方有权在结算时从甲方应得收益中扣除。
4.2乙方的维修责任。管理期间,乙方按照附件四的维修范围承担维修责任。
4.3维修基金。标的资产类型为精装房或老旧房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标准为 300 元年的维修基金(维修项目见附件
四)。该维修基金承保 3000 元年的维修费用,超出部分乙方有权从应向甲方支付的应得收益中扣除。
4.4标的资产的统一改造。管理期间,如果标的资产所在小区统一改装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气设备及管道改造等),甲方应当配合,由上述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无法正常使用,甲方同意不收取相应期间内的各项收益,由此所发生的改装费和设施设备添置费,均由甲方承担。
4.5标的资产损毁及致害。管理期间,若标的资产非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毁损或人身伤害等,乙方可选择先行处理,并及时告知甲方。若乙方因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或协助向责任人追偿。对于应由甲方承担的赔偿费用,乙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甲方的收益中扣除赔偿款,不足部分,可向甲方追偿。
第5条 双方权利义务
5.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授权乙方代表甲方运营出租标的资产,签署与资产管理有关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等);处理管理期间发生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与使用标的资产使用人开展洽商和或追究其违约、侵权责任或参与相关的诉讼),非因乙方或资产使用人原因而使标的资产遭受来自第三方的侵害时所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自行处理。
(2)甲方承诺对标的资产拥有完整的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并有义务缴纳与标的资产有关的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保证在整个管理期间内标的资产能够正常使用,不受干涉。如发生任何第三方的干扰事件,甲方应及时沟通。甲方不按时缴纳上述费用,乙方有权从甲方收益中扣除代为缴纳,以保证标的资产正常使用。
(3)管理期间,甲方会配合乙方办理经营标的资产所需的一切手续、审批、许可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协助乙方为非北京籍的资产使用人办理暂住证、居住证等手续。
(4)由于标的资产本身原因导致资产使用人或第三人遭受到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资产使用人使用期间的其他人身安全问题,根据“谁导致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5.2乙方权利义务
(1)管理期间,乙方有义务提供给甲方合同约定的管理服务,收取相应的费用。
(2)管理期间,乙方承诺妥善管理标的资产,因乙方重大过错而致使标的资产毁损、灭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签署、交付、履行本合同不应当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且乙方承诺已经为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合同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等。同时,乙方在管理期间不占用甲方在标的资产上的入学名额。
第6条 合同解除及续期
6.1双方协商解除。管理期间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6.2违约解除权。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a)延迟交付标的资产达 15 个工作日的;或交付的标的资产不符合合同约定、隐瞒标的资产重大瑕疵或交验时无法发现的重大隐患(包括但不限于防水层不合格)及其他影响乙方经营标的资产的重大事件的(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内发生过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等);
(b)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因甲方或其他与甲方有关的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影响乙方对标的资产进行管理的或资产使用人使用的;
(c)未经乙方同意,将标的资产擅自委托给第三方管理或者擅自处分标的资产的;
(d)其他可能妨碍或影响乙方对标的资产进行管理或第三方正常使用标的资产的情形。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a)迟延支付当期甲方应得收益达 15 个工作日的;
(b) 乙方对本合同构成了严重违约,且在甲方催告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仍未能纠正违约行为,致使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经不可能或不公平的;
(c)明知资产使用人在标的资产内从事刑事犯罪活动而不采取措施的。
6.3合同提前解除的收益结算。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自甲方申请解约后首个资产使用人解约之日起至合同最终解除之日止,甲方收益不再适用第
2.6 条的预期收益补偿,此期间内甲方的收益(甲方申请解约后首个资产使用人解约之日起至合同最终解除已经历的日历天数-标的资产此期间实际发生的空置天数)215;日预期收益。
6.4管理期间续期。本合同届满日前十二个月,双方应协商续约事宜。双方均同意续约的,另行签署协议。如双方不续约的,管理期间届满后甲方给予乙方____日的腾退期。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腾退房屋,甲方同意另行给予乙方不超过一个月的腾退期,但乙方应当支付资产占用费。资产占用费实际占用日215;日预期收益。
6.5标的资产返还。合同终止后,.fdce.c乙方应向甲方返还标的资产。已经装修拆除部分不恢复原状,新配置设施替换前的甲方设施不再返还;甲方认可其提供的固有装修的老化折旧。甲方应在本合同到期日、解除日或者腾退期届满日与乙方办理合同解除及物业交割等相关手续,如甲方未在约定日期与乙方办理前述手续,则乙方有权在上述日期届满之日起将房屋按当时状况进行封存,如封存日之后房屋出现物品丢失、损坏或产生其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7条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1一般违约责任。违约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立即纠正其违约行为,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7.2甲方违约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
6.2
(1)约定导致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等额于双倍月预期收益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包括并不限于如下赔付项目):
(1)装修损失费。标的资产的装修费用215;(管理期限内未履行天数管理期限总天数)
(2)新配置设施损失费。为标的资产的购进家具或家电的配置价格215;(管理期限内未履行天数管理期限总天数),其中配置费用以《标的资产配置单》中确定的项目和费用为准。
(3)甲方向资产使用人支付的违约金。因甲方提前解除合同而导致的乙方向资产使用人支付的违约金以及赔偿金。
(4)宽带损失费。当期已缴纳宽带费用215;(乙方当期已缴纳宽带费用的管理期间内未履行天数乙方当期已缴纳宽带费用的总天数)。
7.3乙方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6.2(2)约定导致甲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等额于双倍月预期收益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7.4争议解决。因解释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第8条 其他
8.1合同履行期间如需出具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送达、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以及乙方向乙方在其网站中为甲方开设的私人空间发送通知等方式)做出,具体送达日期为:邮寄送达以信函发出后的第 2 个工作日为准,电子邮件以到达对方服务器时间为准,手机短信及网站通知以达到对方设备时间为准。
8.2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后生效,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签署方式。上述合同及变更、补充协议的签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电子文本上进行电子签章形式。
8.3本合同涉及租金、定金、违约金、赔偿等费用的金额计算规则时,金额存有小数的,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以下无正文)
有鉴于此,本协议已由以下双方亲自或经其授权代表有效签署。以昭X守。
甲方:
(授权代表)____日期:
乙方:
(授权代表)____日期
篇1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工作计划范文_技术工作计划_网
XX年,我科室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xx大会议精神,深刻领会xx大精神实质,依靠科技进步和西部人才培训战略,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和市委、市政府的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结合我科室工作实际,现就对XX年的工作计划、学习计划作如下安排:
1、做好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主要措施:根据xx大报告第十二条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第(四)条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统筹抓好以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关于转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筑人通〔xx年〕79号)、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市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筑事改字〔xx年〕1号)文件精神,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2、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认定,资格委托评审工作。
主要措施:根据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组织全市开评职称的事业单位,包括十一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召开全市职称工作会。做好政策宣传,要求各个单位将申报职称的材料报送到我办后,我们再根据省人事厅、省农业厅文件《关于印发〈省农业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黔人通〔〕88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省工程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黔人通〔〕85号)等评审条件,及各系列评审工作安排。对各个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评审条件的个人就开出市专业技术职务委托评审工作介绍函推荐到市人事局参加评审;不符合文件规定的材料,就对其单位办事人员解释清楚为什么不能推评,并将其材料退回。
3、做好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报名工作、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主要措施:将通知考试的文件发到市属相关单位以及银行、发电厂、盘江化工厂、水晶集团、煤气气源厂等单位,各个单位接到文件后组织人员参加报名。在报名当中,我们将为广大考生做好报名服务工作,对需要考试资料的考生帮助他们选择考试用书,考试用书运到后就及时通知考生来领书。准考证在考试指导中心领到后,就逐一通知考生前来领取。
4、着重做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做好全市专业技术人才的综合管理、职称评聘、继续教育等工作。
主要措施:根据xx大报告第八条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第(一)条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发展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及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黔人通〔xx年〕189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的通知》(筑人通〔xx年〕65号)文件,将组织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1—2门学习测试活动。学习测试折算继续教育学时数20个,结果将登记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职务晋升、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根据各个单位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结合相关系列的评审条件,对各单位要求聘任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给予聘用。
5、继续加强聘后管理,对xx年取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进行审核。
主要措施:通知各个单位审核xx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审核过程中对以下内容进行逐项审核: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批准文件及其资格证书;近三年以上的各年度考核表;能体现任现职期间取得工作业绩的获奖证书、证明或有关材料;本专业论文或技术总结、业务工作总结;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证明(证书);本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证明材料;单位或工作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审核材料的认定和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作出的具体评语。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则取消其任职资格: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者;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称职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极坏、群众反映强烈;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判刑。
6、根据上级要求做好农村乡土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工作。
主要措施:根据xx大报告第五条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第(三)条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发挥亿万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作用。主动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联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好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在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方面,组织人员对农民进行大力宣传。与文广局联系,通过电视宣传,并组织人员到各村张贴《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让符合条件的农村实用人才晋升职称。
篇18:基建工程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协议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服务方(乙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地方法规、国家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中国加入的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环境体系收费标准》以及国家认证工作管理规章的有关规定,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甲方与乙方就环境体系认证项目,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环境体系覆盖的范围
申请认证的业务范围名称:_________
体系所覆盖的地域范围:_________
2、环境体系认证用标准
□GB/T24001-ISO14001:_________
□其它(请注明):_________
3、环境体系认证计划
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4、环境体系认证程序
认证分为第一阶段审核(包括体系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第二阶段审核、跟踪验证(必要时)、技术委员会审定、注册授证及获证后的监督审核等几个阶段。
5、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向企业提供《公开文件》并遵守此文件有关规定,乙方应遵守ACR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实施认证的所有规定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在合同生效后,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详见《公开文件》。
(1)申请方须知;
(2)公正性声明;
(3)认证机构对获证企业的要求;
(4)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说明;
(5)认证注册资格的保持、暂停、恢复、撤销、和换证的规定;
(6)关于投诉、申诉的处理规定。
如甲方通过本中心认证,应定期填写《获证企业信息通报报表》,及时向本中心通报企业的有关变动情况。
6、认证费用及支付方式
乙方按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收取认证费用如下:
该项目收费为:_________
收费内容:_________
收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1)申请费¥_________元,甲方在申请后10天内支付。
(2)审核费¥_________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初审前30天支付。
(3)审定与注册费¥_________元(含2张证书费)。
以上费用合计_________元,如需加印证书,每张证书另收费_________元。
注册获证后,证书有效期三年内每进行一次监督审核,每次监督审核费用为_________元,甲方在每次监督审核前30日内付清;每年年金(含标志使用费)为¥_________元,和每年首次监督审核费一起支付。
7、保密要求
合同双方应对双方的技术信息和文件资料履行保守对方技术秘密的义务,在没有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泄密使对方遭到损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应规定承担责任。保密责任不以本合同终止而失效。
8、认证有效期
自认证批准之日起,认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证书期满三个月前,可申请延期复评。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也可申请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同合约定,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0、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通过诉讼解决,经双方协商,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11、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认证证书有效期满时结束。
1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共同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本合同中英文部分仅为对原文翻译,作为参考使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签订的合同均以中文为准。
甲方(委托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服务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9:物业管理条例
业委会成立门槛亟需降低
统计数字显示,我市共有物业服务企业1700多家,在管物业总建筑面积超过4亿平方米,物业管理从业人数达到30多万人。不过,仅不足三成小区成立了业委会,居民自治成为难题。
根据现行条例,要成立业委会,就必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委会成员。在得到“物业建筑面积过半”的业主和“占全体业主人数过半”的业主的同意后,选举方有效。然而,由于深圳流动人口数量大,很多物业用于出租,因此上述“双过半”的参会比例几乎不可能实现。负责本次立法调研工作的孙亚非律师建议,参考香港做法,适当降低业委会成立和业主大会召开的门槛,将原来“双过半”的条件,改为“双过三分之一”即可。
篇20: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
甲方: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开发的 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守。
第一章 定义
本合同中:
1. [甲方]指委托方,即[ ]。
2. [乙方]指受托方,即[ ]。
3. [该物业]指 ,为一住宅项目,位于 ,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4. [物业管理顾问]指乙方根据本合同条款,在合同期内为 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
5. [物业管理顾问合同]指本合同。
第二章 甲、乙双方职责
(一) 甲方职责
1. 根据本合同中的条款,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 的物业管理顾问。
2.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乙方物业管理顾问酬金。
3. 在履行合同期内,监督并审核乙方的工作内容和成果。
4、如乙方需要派专人到甲方处工作,由甲方安排场地。人员费用由乙方自理。
(二) 乙方职责
在履行合同期内,乙方同意在下列职责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并应物业管理作业周期及甲方的要求,提供以下顾问服务:
1. 物业交付使用前
1.1. 在工程方面的服务内容
(1) 从物业管理和使用者的角度,协助甲方审阅物业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等方案,对物业的总体规划、建筑设计、规划布置等方面向甲方提供有利于促进房产销售、节约投资及方便管理的顾问意见和书面方案;
(2) 从用户及管理之角度,协助甲方审阅项目中各系统图纸,含一切必须改善及改良之工程,并提供专业的意见和书面方案;
(3) 从节约能源费用、从物业管理和使用者的角度,协助甲方对机电设备的配置和设计,于用量、型号、预见的潜在问题及有利于节约运行成本和日后的维修保养等问题提出专业意见和书面方案;
(4) 根据物业市场定位和管理需要,就智能化系统的功能及设备布点等配置提供有利于促进销售、控制成本的意见和书面方案;
(5) 对物业的交收楼和接管验收方面提供专业的顾问意见;
(6) 对道路交通、人流、车辆进出线路、环境的和谐美化等提供合理的建议和书面方案;
(7) 对给排水系统、弱电系统、供电工程设计等提供顾问意见和书面方案;
(8) 对物业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提供节能方案,并对照明的编制及使用提出建议和改良方案;
(9) 对消防设施布置、保安监控系统等提供顾问意见及方案;
(10) 从管理之角度,分析物业建造之选料及安装方法等,以确保物业于交付时遗漏工程能减至最少;
(11) 协助甲方检查项目相关系统及各项机电设备,并列举该系统之优劣及改良意见,以避免于物业落成后重复需要加装设备而影响其它设施之运作、整个物业之外观和形象,以及有关维修检查通道之位置;
(12) 为物业提供有关长远维修建议和制定有关预防或维修方案;
(13) 提供遗漏工程及尚未符合工程标准之项目的改良方案;
(14) 对物业管理工程方面所需工具及物料提供配置意见及方案;
(15) 制定一套完善的工程管理工作体系的管理制度、规程及工作程序,包括日常运行检修的制度、程序及应用表格等;
(16)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之工程及管理人员参与物业工程会议,从物业管理的角度协助甲方提供工程管理的专业意见和建议方案;
(17) 协助甲方对物业及其设备设施之验收工作,以使工程和设备质量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并提供处理有关遗漏工程之方法。
1.2. 配合销售方面的服务内容
(1) 在物业销售阶段,就物业管理的宣传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制定项目的物业服务的文字宣传内容和活动策划;
(2) 对销售中心的装饰布置及周边环境提供顾问建议,并制定销售中心的管理方案;
(3) 协助制定示范单位的管理方案;
(4) 对销售人员进行物业管理知识/销售技巧的培训;
(5) 协助招聘销售中心及样板房的保安员、清洁工等人员;
(6) 协助确定保安员、清洁工的制服样式;
(7) 对保安员、清洁工等进行服务意识等专业培训;
(8) 制定销售中心保安员及清洁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并定期对有关工作进行检定,将日后的物业管理素质提前体现在销售中心;
(9) 应甲方要求,开售日当天应当派员到现场提供有关物业管理咨询服务;
(10) 编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等文件;
(11) 协助确定业主入伙一次性收费项目内容及表格;
(12) 与甲方协商确定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布。
1.3. 物业管理方面的服务内容
(1) 制定整体物业服务方案;
(2)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协助草拟及制订该物业之详细管理财务预算,计算物业服务费、开办费具体金额,供甲方审批;
(3) 协助甲方组建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物业服务公司人员编制方案,包括人员架构、薪酬标准等,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
(4) 协助招聘物业服务公司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各级物业管理人员之培训,灌输有关之物业管理知识及服务精神,力求管理之服务水平达到甲方要求;
(5) 向甲方之物业服务公司分阶段提供一套完整的物业管理所需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客服、财务、行政、保安、工程、清洁、绿化、会所等方面)、规范、工作程序及表格,以便将来控制和管理;
(6) 对保安岗位设置、保安亭设计、保安设备、用具配置等提出建议,制定适合的保安制度,如编制各区域的巡查路线图等;
(7) 协助对会所的功能设置方面提供顾问意见;
(8) 制定垃圾处理等管理办法;
(9) 制定物业交接的手续和流程;
(10) 编制物业交收方案,物业交收的管理程序及常用表格,并安排模拟交收楼培训;
(11) 就项目整体VI 系统(各类标识牌、公告栏等)的设计方案提供顾问建议和方案;
(12) 协助园林绿化,并针对日后的维护和合理搭配的原则向甲方提出意见,向甲方提供提供园艺招标文件;
(13) 就物业服务公司物业管理软件及财务软件的选用方面提供建议;
(14) 乙方须于每季度定期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汇报筹备期间之工作进展情况,并须就甲方之意见在 日内回应。
2. 物业交付使用后
(1) 协助监督物业服务公司各员工之工作表现及行为操守;
(2) 协助监督该物业的环境清洁、卫生及美观;
(3) 协助监督该物业内保安及消防工作,保障各业户之人身及财产安全;
(4) 协助监督该物业内消防设施之保养,并使其符合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5) 协助定期检修该物业内之各项设施,使各项设备经常保持最佳状态;
(6) 协助物业服务公司监管有关物业管理之财务管理及帐务处理;
(7) 为确定各业主应付的物业服务费用,乙方在每年十月底前为下一年度准备一份管理预算,该预算应显示该物业总体上在管理及维护方面的预计开支(包括管理者酬金及员工借调费)和预计收入;
(8) 根据发展商确认的装修守则,配合监管有关该物业之单位的内部装修工作,审查业户内部装修图纸,对业主要求的装修增改,提供建议及意见,以保障物业结构安全及各类系统的正常运作;
(9) 协助处理各业主之查询或投诉,统计业主投诉,帮助建立业主投诉制度和处理制度;
(10) 定期到该项目进行检定,并提交检定报告及每季度向甲方提交工作报告,加强甲、乙双
(11) 就该物业之日常管理,向甲方之物业服务公司提供改善方案的意见;
(12) 制定在职人员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务水平及推动其它与该物业之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双方同意的条款
根据上述的职责及下列条款,甲方同意聘用乙方出任该物业的物业管理顾问,乙方愿意接受甲方聘用出任该物业的物业管理顾问。同时甲方愿意支付乙方有关的物业管理顾问费用。
(一) 合同期限
此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署后于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为 年。期满前,如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可再续约,续约期另行商定。
如双方在本合同届满前未能达成续约协议,并且双方并未有违反本合同第三章第(六)节的条款,本合同将于合同期的最后一天终止。
(二) 管理顾问酬金
甲方同意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RMB )作为当月的管理顾问酬金。
付款方式
(1) 甲方于合同生效日起计七天内预支付首期三个月的管理顾问酬金,合计人民币 元整(RMB );
(2) 甲方于合同生效后第四个月开始每月十日前向乙方支付当月的管理顾问酬金为人民币 元整(RMB )。
(三) 其它支出
因应物业的实际需要,甲方之物业管理人员到物业所在地以外进行培训、实习或参观,所产生之差旅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
(四)乙方账户信息:
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 特别约定
1. 合同期内,应甲方或物业工程进度的需要,甲方可向乙方提出阶段性不需要乙方提供顾问服务,但仍需继续使用乙方的品牌在该物业作宣传之用。乙方只向甲方收取品牌使用费为每月人民币 元整(RMB ),甲方于每季度的首月十号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RMB30,000),使用品牌的约定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 合同期内,应甲方及物业的需要,乙方应当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安排一至两名专业人士到物业现场提供特别顾问服务(该服务不含第二章所约定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会议、培训和现场指导工作等,上述人员的往来机票、住宿费用由甲方负责。
3. 合作期内,应甲方或物业的需要,乙方可甄选并推荐一名驻场物业经理给甲方于项目现场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该名驻场经理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派驻。
(六) 使用乙方公司标志
本合同生效期间,甲、乙双方都有权向社会各界宣布合作的事实,甲方可以使用乙方的标志或在对外宣传时使用注明 为该物业的物业管理顾问公司;终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使用乙方名称及标志。
(七) 违约责任
1. 甲方应依据本合同依时将物业管理顾问酬金汇入乙方指定的境内银行账户。如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上述物业管理顾问酬金,甲方应按拖欠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乙方计付滞纳金。同时,乙方保留任何权利,包括暂停本合同内乙方之义务及服务,直至甲方将有关拖欠款项缴清予乙方为止。
2.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因有疏忽而未履行本合同中所列服务条款,甲方可书面发出整改或改进通知书,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作出回复,并在二十天内没有作出修正时,甲方有权要求合同终止,并停止支付所有费用,直至乙方作出修正,修正期间不计入正常的计费期间。如因乙方的原因至甲方损失的应当赔偿。
3. 任何一方破产或者成为清盘或者解散程序的对象时,双方均可提前三十日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书面通知。
(八) 合同修改与变更
1. 对本合同的修改与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签署有效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2. 在本合同期内,经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衍生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该项目所在地并拥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进行有关之诉讼程序。
(十) 文字及其它
1.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
2. 合同中任何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报告须以书面形式,并以挂号信件的形式发出。
3. 本合同双方的地址如有任何改变,须在改变后48小时内通知对方有关之改变。
4. 在下列情况下,通知将被认为有效:a).如果由专人送到各方通知的地址,在递送时;b).如果使用挂号信或保证递送的邮件,在寄出七日后。
(十一)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合同均有同等效力。
(十二)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及其代表签字之日起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