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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有住房管理条例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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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包管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17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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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以下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担保人:

身份证号:

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商谈,就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接并经营【项目名称】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承包经营项目情况

座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项目类型:□多层 □高层 □小高层 □商业 □混合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承包经营方式

洽谈承接【项目名称】的物业管理事宜由乙方独自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小区业委会进行,承接后乙方可以甲方名义进行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自本合同生效后,有关该小区的一切经营活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干涉乙方的具体经营。

第三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承包费及承包费的支付方式

承包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月整,按年付费,由乙方于每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将下年度承包费交于甲方。

第五条 承包期间相关经营管理事项的约定

1、乙方在承包期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不过问乙方的具体经营管理事宜。

2、承包期内乙方必须守法经营,设法规避经营风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金角苑物业管理活动中如发生丢失、盗抢、火灾等过失责任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甲方均不予承担任何责任。经营管理中乙方必须端正服务态度,积极化解矛盾,若给小区或业主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时,必须控制事态,积极主动赔偿合理损失,如果乙方的经济赔偿能力不 足以赔偿损失时,乙方之担保人自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协议由一并签字担保)。

3、为经营所需乙方可以刻制一枚椭圆形收费印章,内容为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名称】项目部收费专用章”,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与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无关的任何经营活动,亦不得擅自对外签约、出据证明等。

4、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影响到甲方声誉,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应酌情予以赔偿,挽回影响。

第六条 甲方帮助事项

1、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资料、培训通知、会议通知等内容及时通知乙方。

2、个别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后确需开据正规发票时,甲方可以帮忙开据,但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3、甲方成形的规章制度、成熟的经验办法在不影响甲方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部分提供。

4、公司进行物业资质年检、工商年检、法人代码证年检时,可以一并将乙方所管项目的相关情况报送年检。

第七条 合同终止条件

1、本合同履行期满。

2、因任何一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约定可终止。

3、租赁期内,经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合同履行。

4、承包期内如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随时单方终止本承包合同

一是因乙方违规操作或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时;

二是如与业主或相关人员发生大的纠纷,而又较长时间难以调和解决,矛盾有可能进一步升级时;

三是不按时交纳承包费时;

四是发生责任事故拒不赔付或赔付额达不到对方满意,或者其它原因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时。无论何种情形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均应以平和心态去面对和接受,并负责任地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退出程序退出管理项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甲方违约,应当赔偿乙方人民币贰万元作为违反本合同的违约金。

2)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应当赔偿甲方人民币贰万元作为违反本合同的违约金。

第九条 未尽事宜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尤其是承包时限、阶段性目标等核心机密,否则应当赔偿被泄密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 期限为五年。

3、本合同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双方应当续签承包经营合同。

4、由履行本承包经营合同引起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端,均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争端的,一方可诉至人民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端。

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后即为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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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环境管理计划_工作计划范文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全文共 55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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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计划

环境是大家共同的生活空间,要自觉遵守全民节约行为公约。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环境管理计划范文,欢迎借鉴参考。

环境管理计划(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厂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的原则;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评选先进的必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定制。(〕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一把手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环保管理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运行状况。

第二章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每年根据公司下达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监测时如有超标情况,要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减少监测次数或停止监测。

第五条每月3日上报前一个月的《环境报表》。

第六条生产办除开展常规监测外,要承担对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第七条外排污水和大气的监测外委进行。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管理

第八条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侯、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

第九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重点要作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完善环保各项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要防止产生污染,施工后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对有植被损坏情况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施。

第十二条污染防治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

(一)对生产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回收或处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暂时不能利用而须转移给其它单位利用的三废,必须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严格执行逐级审批手续,防止污染转移造成污染事故;

(二)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

(三)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对检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妥善收集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对检修中拆卸的受污染的设备材料要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污染转移;

(四)在生产中,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工作;

(五)对于具有挥发性及产生异味的物品,要采取措施防止挥发性气体造成污染环境或产生气味,避免污染环境或气味扰民事件的发生;

(六)凡在生产过程中,开停工、检修过程产生噪声和震动的部位,应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施,使噪声达标排放。

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第四章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第十五条凡由于设计原因,使建设项目排污不达标,设计单位除负设计责任外,还应免费负责修改设计,直至排污达标,并承担在此期间由于排污不达标造成的排污费和污染赔款,对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生产装置污染处理不能正常运行,施工单位应免费限期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要求。在此期间,发生的环保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办要将环保设施的管理纳入设备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环保设施需检修或临时抢修,要对其处理或产生的污染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保证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和达标排放。

第六章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第十八条污染事故是由于作业者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污染事件,事故的处理按*局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污染事故级别划分根据国家污染事故划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凡发生污染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污染事态的发展,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开展事故调查等工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12小时内将事故报告或简报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安全环保部按照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分级负责,逐级上报,接受处理。

第二十一条凡外来施工的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签订双方要明确环保要求及规定,施工队伍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发生污染事故,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环境管理计划(二)

为创建一个干净和谐的生活环境,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增强社区居民环保意识,引导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环保活动,树立良好的环境道德和行为规范,结合社区实际,特制定20xx年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一、建立领导制度,健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成立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推动社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形式多样,广泛宣传动员

(一)积极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开展“节能减排”公益行动。

积极动员辖区单位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张贴节能减排标语、宣传画等加强宣传,使国家对节能减排的要求转变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充分利用各种节日、环保知识讲座等形式向居民发放宣传资料,介绍和宣传日常节能环保知识,形成人人爱惜绿色环境的文化氛围。

(二)认真开展环保宣传活动。

利用“4.22地球日”、“6.5”环境日和世界无烟日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广泛进行环保知识的宣传,增强大家的环保意识,自觉地改善环境状况,抵制和制止各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组织社区居民开展资源节约志愿活动,交流节能减排经验,大力宏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社会风尚。

三、主要环保措施

发动单位职工,通过节能增效,要从岗位做起,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投身节能环保活动。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宣传国家有关节能环保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资源警示教育,不断增强广大职工的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感、使命感,积极投身到节能减排活动。

在广大职工中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滴油、一块煤、一张纸,自觉养成节能环保的好习惯。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奖励措施,促进节能减排。

(一)节能走进家庭,重塑消费模式。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区是社会的基层组织,是推动节能减排的重要依靠力量。以改变当前家庭生活中与节能减排不相适应的观念、行为方式为重点,在广大家庭成员中大力倡导节能环保新理念,形成健康、文明、节约、环保的生活方式,并通过家庭影响社区,通过社区带动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工作。大力提倡重拎布袋子、菜篮子,自觉选购节能家电、节水器具和高效照明产品,减少待机消耗,拒绝过度包装,使用无磷洗衣粉等。

(二)社区带头节能,成为节能表率。

社区要以节电、节水为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降低办公室用能总量,尽量采用自然光照明。推进无纸化办公,倡导节约资源的办公习惯。加强对用能设施管理,降低办公室设备的待机能耗,优化用能设备的运行方式。

四、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为确保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营造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社区要组织环保志愿者队伍、环保小卫士定期开展大规模的社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对辖区垃圾“死角”、野广告、白色污染等进行彻底清理。经常性地开展灭蚊、灭蟑螂等消毒工作,及时投放灭害药品,认真做到“三不漏投”,一是区不漏户、二是户不漏室、三是不漏外环境,为居民群众创造优美的居住环境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五、实施环境卫生长效管理

加强对路面、草地、楼道等场所保洁力度,督促居民自觉将垃圾装袋,杜绝垃圾乱倒乱扔现象。同时对河边绿化及社区绿化带进行精心养护、打药,营造社区良好的生态环境。

六、做好传染病关注预防工作

社区工作人员要关注传染病的状况,在社区宣传栏多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及预防疾病的措施,杜绝疾病的传播,为社区居民身体健康提供良好的公共环境。经常性地开展灭蚊、灭蟑螂等消杀工作,坚持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环境管理计划(三)

为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健康发展,努力做好学校的环境卫生工作,创设洁净美观的校园环境,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卫生意识,特制定学校环境卫生工作计划如下:

一、主要工作

1、健全学校卫生工作队伍,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3、划分好卫生包管区,责任到班级。

4、认真做好卫生工作,加强学校整体和学生个人卫生工作。

二、具体要求

(一)教室内外要求:

1、地面干净,无纸屑、无杂物。

2、墙壁、阳台、天花板、日光灯管、饮水机、标语牌、等无积尘、无脚印、无蜘蛛网。

3、门窗无积尘,玻璃明亮干净。

4、书柜或者放置物件的课桌无积尘,清洁工具摆放有序,拖把不准放在室外。

(二)包管区要求:

1、地面干净,无纸屑、无杂物。

2、花坛内无纸屑、无杂物、无落叶,周围瓷砖上无积尘、无脚印。

3、厕所内外地面干净,水池清洁无污垢,墙壁无积尘、无脚印。

4、楼梯上地面干净,墙壁、窗台、灭火器无积尘。

5、墙裙瓷砖要擦拭干净,没有积尘。

6、垃圾桶外要经常擦拭,保持洁净,桶内垃圾满了要及时倒掉。

(三)办公室要求:

1、地面干净,无纸屑、无杂物、无痰迹。

2、墙壁、阳台、天花板、日光灯管、电脑桌、饮水机、标语牌等无积尘、无脚印、无蜘蛛网。

3、门窗无积尘,玻璃明亮干净。

4、办公室内桌椅整齐,办公桌上作业本,常用物品有序摆放。

5、物品柜上无积尘,无杂物。

6、卫生工具摆放有序,保持水池的清洁,并天天清理。

三、工作措施

1、强化全体师生的卫生管理意识,充分发挥学校宣传橱窗的作用,宣传并强调学校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要性,使全体师生提高对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视,并促使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宣传橱窗的稿件可由学生投稿、学生优秀作文选登、卫生知识、针对现状的小评论、小幽默、和学习心得等组成。

2、建立一支由各班卫生委员组成的32人的环境卫生队伍,坚持每天检查一次卫生。

3、每天公布卫生检查的结果,成绩上墙。每月进行一次卫生总结,及时表扬先进。

4、每周三利用第八节进行一次大扫除,将主楼梯、门厅及清扫厕所彻底清扫一次。

5、学校直接与卫生委员和班内值日生进行沟通,对出现的卫生不良情况及时处理,解放第一线教师和班主任,让他们能专心致志地搞好教学工作,做到卫生工作也为教学服务。

6、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每月总结以此并向学校汇报一次。

为创设洁净美观的校园环境作出我们的贡献。

环境管理计划(四)

xx区xx社区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脚踏实地,开拓创新,以为营造居民良好的生活空间,把环保的事办到群众身边为目标,从各个方面继续做好环保工作,现将20xx环保工作计划制定如下:

一、建立领导制,健全管理制

成立环保监督领导小组,通过健全管理制,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和措施,运作公众参与机制,来推动社区环保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绿色社区宣传教育网络

通过宣传栏、环保知识讲座、文艺活动等宣传教育手段,切实有效形成了人人爱惜绿色环境的文化氛围。认真开展环保宣传活动,例如“4.22地球日”、“6.5”环境日和世界无烟日等,加大宣传教育力,广泛进行环保知识的宣传,增强大家的环保意识,自觉地改善环境状况,抵制和制止各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

三、实施环境卫生长效管理

加强对路面、草地、楼道等场所保洁力,督促居民自觉将垃圾装袋,杜绝垃圾乱倒乱扔现象。同时对河边绿化及社区绿化带进行精心养护、打药,营造社区良好的生态环境。积极组织环保志愿者参加植树节活动,

四、做好传染病关注预防工作

社区工作人员要关注传染病的状况。在社区宣传栏多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及预防疾病的措施,杜绝疾病的传播,保证社区的安全、健康、居民的身体素质。经常性地开展灭蚊、灭蟑螂等消毒工作,坚持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五、认真做好二次供水工作

督促小区物业和辖区单位做好每半年的清洗二次供水池的工作,防治水源污染,确保居民喝上健康的水,坚持每月或每星期到社区内教育住户自觉抵制“白色污染”,动员住户废旧电池回收。

环境管理计划(五)

xx社区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脚踏实地,开拓创新,以为营造居民良好的生活空间,把环保的事办到群众身边为目标,在获得市、区绿色社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创建省绿色社区活动。从各个方面继续做好环保工作,现将本年工作计划如下:

一、组成绿色社区领导小组,通过健全管理制,运作公众参与机制,来推动绿色社区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绿色社区宣传教育网络,通过黑板报、讲座、文艺活动等宣传教育手段,切实有效形成了人人爱惜绿色环境的文化氛围。

认真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利用各种会议,加大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单位宣传栏、黑板报,广泛进行环保知识的宣传,增强大家的环保意识,自觉地改善环境状况,抵制和制止各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

三、在社区宣传栏多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及预防疾病的措施,杜绝疾病的传播,保证社区的安全、健康、居民的身体素质。经常性地开展灭蚊、灭蟑螂等消毒工作,坚持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四、实施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路面、草地、楼道等场所都很洁净,居民自觉将垃圾装袋,基本杜绝垃圾乱倒乱扔现象。辖区周边绿化及社区绿化带精心养护、打药,营造社区良好的生态环境。

社区的工作不但需要工作人员的努力开展,为民服务。同时,也需要广大居民增强环保意识,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现社区共建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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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智盘管理系统销售及安装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销售,全文共 26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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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本合同由 (以下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签订。

1、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2 “开发服务”是指由乙方提供的与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调试、测试、实施等相关的技术应用、组织配合、用户试用等全过程。开发服务的成果最终将以软件产品的形式体现。“升级服务”也是“开发服务”的一种表现形式。

1.3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所进行的试验。

1.4 “设备”是指甲方所有,并根据合同将其技术服务委托给乙方的设备、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所列示和规定。

1.5 “工具”是指乙方提供,并根据合同用于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的设备、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

1.6 “现场”是指甲方为合同标的所选定的地方。

1.7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或签名的文件。

2、合同标的

2.1 甲方同意将 项目委托给乙方,乙方同意承担该系统项目日常系统运维。

2.2 乙方应根据合同的要求,派遣合格的有资格的技术人员,并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要求完成审计厅本级人事管理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并向甲方提供证明完成服务的书面文件。

3、 合同服务范围和期限

3.1 服务的内容与范围:

项目类型名称描述

3.2服务的时间范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4、 合同价格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

5、 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5.1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5.2 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合同款的 %,服务期满一年并提交维保报告后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一次性付清尾款。乙方自收到合同款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给甲方。

5.3 乙方收到甲方款项后开具正式的发票给甲方。

6、 质量资质

乙方应具备完善、有效的日常运行维护保证体系,并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对甲方的服务事宜。

乙方的日常运维人员必须对所服务的目标有足够的运维经验。

乙方所使用的工具必须符合软件兼容的国际、国家技术标准,确保开发的产品可靠稳定运行。

如乙方严重不能履行上述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 技术服务的总体要求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行业通行的质量标准和国家强制执行的质量标准。

乙方在提供的日常运维服务的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管理制度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是可以控制的,水平是一致的,管理是规范的。

乙方在提供的服务的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甲方正常工作的影响。

8、 承诺与约定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有缺陷和错误,或者由于乙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现乙方提供的服务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修改;如乙方不能按期修改,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给付款项,并积极配合乙方的实施和维护工作。

在本合同的现场实施期间,甲方应积极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9、 合同的变更、修改与违约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

如果乙方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甲方将用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并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5个工作日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甲方将保留暂停履行本合同的一部份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暂停,甲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乙方负担。

如果甲方行使暂停权利后,甲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乙方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乙方的暂停部分款项索回。

10、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合同签字生效后发生的非有关方所能控制的,并非合同方过失的、无法中止的、不能预防的社会和自然事件,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执行时,则延迟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价格。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书面文件通知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三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如果不可抗力使交货时间严重影响了合同的执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遗留问题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

11、 税费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

本合同总价格为含税价,乙方提供的软件产品、技术资料、服务等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12、 分包与外购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服务进行分包。乙方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征得甲方同意,否则不得分包。

乙方对所有分包部分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13、 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

甲方应合法使用乙方提供的数据基础表、疑点表及相关资料,并保证不对乙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任何的修改、拆解、解密、复制、出租或出借等侵犯乙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14、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解决,如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有权提交签约地或履行地工商管理部门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

15、 其它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鉴证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正本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和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名称:开户名称:

银行:银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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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公厕管理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全文共 31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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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发展、环境先行的原则。从20xx年起,通过实施一批公共厕所建设改造,着力解决我县县城及乡镇公共厕所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档次不高、管理缺位、群众入厕难等问题,到20xx年底,实现县城和乡镇公共厕所“数量充足、干净无味、实用免费、管理有效”的目标,进一步改善我县人居环境,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同时,创新公共厕所建设投资方式和管理机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管理。提倡社会参与和群众监督。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属地负责制”,各乡(镇)政府负责推进属地内公共厕所建设管理。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工作任务的时间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狠抓落实。

(二)统一协调,共同推进原则。坚持规划为龙头,各单位按照工作职责,互相联动,协同配合,确保公共厕所建设管理顺利推进。

(三)完善旧区,同步配套新区原则。从20xx年至20xx年底,利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成区入厕难的状况,同时新建城区、开发区、沿街新建商住建筑等在建设时要求同步配套或套建公共厕所,防止出现新的入厕难现象。

(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原则。合理选址,正确处理好公共厕所建设管理与城镇发展的关系,做到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三、工作内容

本方案所称公共厕所,是指县城、乡(镇)市政公用部门管理的公共厕所及产权单位管理供公众使用的公共厕所,包括公园、风景名胜区、商场市场、餐厅、加油站、宾馆、旅游景点景区、休闲农业示范点、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沿线等范围内的厕所。

崇左市下达天等县三年新建、改建公共厕所任务总数为24座(其中旅游公共厕所8座)。每年建设任务分别为:20xx年4座(其中旅游公共厕所0座);20xx年10座(其中旅游公共厕所5座);20xx年10座(其中旅游公共厕所3座)。新建、改建公共厕所要求全部达到国家二类公共厕所以上标准,50%以上达到国家一类公共厕所标准,并免费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县住建局负责督促推进市政、公园等市政公共厕所的建设管理;县旅游局负责督促推进宾馆、旅游景点景区、风景名胜区等旅游公共厕所的建设管理,并指导全县各行业旅游公共厕所的建设管理;县工信局负责督促推进商场市场、餐厅、加油站等公共厕所的建设管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推进汽车客运站、高速公路沿线等公共厕所的建设管理;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负责督促推进休闲农业示范点、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等公共厕所的建设管理;县国土局负责督促推进地质公园公共厕所的建设管理,并负责协助解决全县公共厕所建设用地指标。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坚持属地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属地内公共厕所建设管理。

(二)科学编制规划。各乡(镇)、县直各有关责任单位对本辖区、本行业公共厕所现状分布、标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报县住建局汇总。县住建局、旅游局要根据存在问题及发展需要编制规划,宜建则建、宜改则改。规划要以人为本,公共厕所数量和蹲位与场地人流量相适应,规划布局合理、数量充足、标准适宜。公共厕所规划涉及部门和产权单位较多,各部门要统筹协调、分步实施。20xx年底前,各责任单位要开始实施公共厕所专项规划。

(三)科学组织设计。各乡(镇)、县直各有关责任单位实施的公共厕所设计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4—20xx)》和《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和评定(GB/T18973—20xx)》的有关要求。要因地制宜,探索富有地方特色的公共厕所设计方案,强调实用、便利、节能节水、便于维护和可持续利用,避免奢侈浪费、华而不实。要从群众使用的便利性、卫生角度考虑,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性化。建设的公共厕所要尽量做到与周围环境和谐,力求数量与质量、实用与美观相协调。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建设公共厕所,有效解决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

(四)加强运营管理。各乡(镇)、县直各有关责任单位要考虑公共厕所的运营问题、管理问题,探索长效的管理机制体制。坚决杜绝只建不管、管理不善的问题。定岗定人定时进行卫生保洁和设备养护、维修。鼓励外包服务,将公共厕所清洁、管护通过招标方式交由保洁公司专业化管理。每年要组织公共厕所管护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提升管护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创新管理机制。各乡(镇)、县直各有关责任单位要把公共厕所的建设管理作为新的发展机遇,有效整合和利用市场化、社会化的资源,创新多种渠道解决公共厕所建设投入和管理维护问题,推进“以商建厕、以商养厕、以商管厕”,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建设管理模式。在土地、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探索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专业化企业进行品牌化、规模化连锁经营,确保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免费使用。

(六)强化资金保障。要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导的市政公共厕所建设投融资机制,对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投入给予倾斜。按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鼓励作用,开拓多元化投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公共财政投入部分的公共厕所,回建、改建费用由县级财政出资建设,并纳入当年年度财政预算;新建公共厕所的建设费用,一部分建设配套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另一部分争取学习和借鉴区内城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运用市场运作手段,对公共厕所建设、投资、经营和管理采取“以商养厕”方式,吸纳社会资金,推动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属业主自筹资金建设配套的公共厕所由业主承担建设改造、维护的相关费用。

县发改局、财政局、旅游局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专项扶持资金,县住建局、旅游局、国土局、工信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积极与上级对口部门对接,为公共厕所建设争取专项资金。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工作顺利实施,成立天等县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人员从各相关单位抽调,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查全县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集住建、发改、财政、旅游、国土、交通、工信、农业、林业、水利等单位相关领导召开联席会议,并指导、协调、督查全县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建立和完善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政府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机制。

(二)加强考核。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将此项工作纳入相关责任部门的年度考评体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督查。一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住建、旅游等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公共厕所建设管理进行督查,二是县政府督查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县现场督查工作,重点督查规划编制、公共厕所建设、创新管理机制、资金筹措、建设成果、设计和新技术应用等情况,对工作滞后的乡(镇)进行重点督查和指导,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四)加强宣传。各乡(镇)要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宣传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工作,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支持公共厕所建设管理。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公共厕所建设管理;积极提倡社会上的产权单位公共厕所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社会各界为公共厕所建设管理献计献策,提倡群众积极监督制止不文明如厕行为,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公共厕所建设管理的良好氛围。加强公共厕所健康文化建设,让市民和游客在如厕过程中接受文明教育,提高文明素质,努力将公共厕所打造成为文明宣传教育之地、文明体现和传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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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档案寄存合约管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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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公司单位人事部:

兹有_____同志的档案属于贵单位管理,现因本公司招聘_____到本公司任职,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三年,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生效,在此期间本公司__________有限公司将该员工的档案转交公司所在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该员工与档案有关的各项事宜。

特此申请批准提档。

此致

__________有限公司负责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盖上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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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2024安徽物业管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289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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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安徽物业管理条例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定义】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或者业主自行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物业服务行业逐步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民政、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工商、价格、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照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乡镇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五)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六)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条例第十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地理上自然连接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并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可以继续作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创造条件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依据批准的规划方案,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原条例第十六条)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前条第七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登记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以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听取业主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八九条【业主身份确定】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房屋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九十条【业主权利和义务】业主除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二)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三)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

(四)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业主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七十二条【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条件】(原条例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二)首批物业交付满二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三)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报送下列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十八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成】(原条例第十八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相关工作。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之一,但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十九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职责】(原条例第十九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确定候选人条件和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告,并将公告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投票权数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等提出异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或者修改,并告知异议人。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自行解散。

第十一十五条【业主大会的职责】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

除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业主大会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决定以下事项:

(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四)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五)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六)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相关事项;

(七)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八)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九)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一)利用共用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

第十二十六条【业主大会表决机制】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前款规定的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业主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第十七二十一条【业主代表制度】(原条例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的推选、权限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就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代表的业主意见;对需业主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具体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不得以业主代理人身份出席。

物业使用人可以列席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和表决办法】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提倡采用信息化技术,改进业主大会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十九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原条例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应当按照财务要求建账并及时入账。业主委员会对原始凭证及形成的会计资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自行或者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

第二十二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原条例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经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三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主任1一人、副主任1一至2二人。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重新备案,并书面告知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地的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原条例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代表;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三)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三)(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四)(五)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三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开展活动。

除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权外,经业主大会批准,业主委员会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方案、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工程和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

(二)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和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报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公共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四二十五条【业委会公开义务】除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外,业主委员会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遵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管理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其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予以制止。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开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和使用、分配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六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原条例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其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其换届。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列席会议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未组织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移交。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本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移交。

移交过程中出现治安事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管理】(原条例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并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因犯罪正在受刑事追究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不当利益或者报酬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增减或者调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二)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牟取不当利益的;

(三)损坏公共设施,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观和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拒缴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以及违法出租房屋的;

(四)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调整增减】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增减或者调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五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地理上自然连接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并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可以继续作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创造条件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登记。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听取业主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会议:

(一)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二)首批物业交付满二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三)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

第十八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相关工作。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之一,但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45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候选人条件和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将公告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投票权数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等提出异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或者修改,并告知异议人。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般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就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代表的业主意见;对需业主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具体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的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四三十一条【管理规约内容】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

(二)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方式;

(二)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状况;

(三)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权益;

(四)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五)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权;

(六)物业的使用、维护、装饰装修、维护和管理;

(七)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八)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九)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费用的分摊方式;

(十)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九)(十一)违反管理规约的责任;

(十)(十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三十二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二)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三)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四)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或次数;

(四)(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生效时间】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七三十三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效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其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其换届。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三)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因犯罪正在受刑事追究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不当利益或者报酬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增减或者调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二三十四条【业主大会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其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确定。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具体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确定。

前款规定的费用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上一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经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提倡建立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制度】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的职责、议事规则和工作经费,监事的选举规则、资格、人数、任期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按照住宅小区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

第三十六条【前期物业管理规定】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三十七条【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有关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可以邀请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

第三十六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报送有关物业管理的资料】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向市、县、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三)标注物业服务用房具体位置、面积的样图和配置标准的书面承诺;

(四)应当招投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材料;

(五)物业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产权归属说明等资料。

第三十三四十条【执行标准】(原条例第三十三条)新建物业的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按照住宅小区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

第三十七四十一条【新建物业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住宅小区的交付条件】新建物业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一)水、电纳入城市管网,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并对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公用场地、公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用户配置独立的水、电计量装置;

(二)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按照规划要求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

(三)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建设;

(五)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邮政、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环境卫生等设施以及社区管理用房建设;

(六)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小区道路建设,并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相连;

(七)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八)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标志标识完整、清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四十二条【物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设区的市、县(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条例第三十七条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现场综合查验。对综合查验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及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不得交付使用。

综合查验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九四十三条【临时管理规约的备案】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第四十四十四条【销售物业的公示内容】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将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材料予以公示,并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就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四十一四十五条【前期物业管理明示内容和终止条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起始时间等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对物业买卖双方和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约定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四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处分。

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获得的收益应当单独列账,收益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剩余的百分之三十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第四十三四十七条【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权属登记】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由建设单位在物业项目综合查验合格后60日内负责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业主有权查询。

第四十四四十八条【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规定】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配置;

(二)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二十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2‰千分之三配置;总建筑面积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一1‰的标准配置;

(三)新建住宅小区按照不少于物业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

(四)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在地面以上,相对集中,便于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并且具备采光、通风、水、电、通信等正常使用功能和具有独立的通道。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议事活动用房的,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计入公摊面积,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提交登记证明。

未经全体业主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或将物业服务用房出租、抵押、转让。

第四十五四十九条【公共服务设施的归属】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中的会所、幼儿园、车库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归属权属,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注明。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第四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四十七五十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未进行承接查验的,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

第四十八五十一条【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资料】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五)园林施工图纸及树种清单;

(六)业主名册;

(七)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资料。

第五十二条 【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第四十十三条【工程质量保修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提取的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内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并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质保期满后,建设单位申请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应当征求物业服务企业意见,并经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提取的比例与管理使用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公共服务专业经营单位职责】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有关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

老旧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需要改造的,按专业经营单位要求改造后,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五十五条【资质与信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

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市、县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房地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及其管理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权利】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相关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

(四)选聘专营企业承担专项经营业务;可以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等服务物业服务;

(三)按照规定每半年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四)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五)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履行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业主大会应当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人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两家以上备选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委员会根据多数业主意见对公示内容调整后,提请业主大会投票表决。

第五十三五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和项目负责人;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三)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和管理;

(四)公共绿化的维护,以及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相关秩序维护;

(五)车辆的停放管理;

(六)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七)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和方式;

(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九)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十)双方的权利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十三)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十四六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确如需调整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调整变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调整变更合同。

前款规定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进行公示。

第五十五六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续签】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事宜。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的,应当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不继续聘用的,应当依法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的,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于六十日前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十六六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交接】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并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后十五日内退出,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管单位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

(一)移交本条例第四十八条五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及物业服务档案;

(三)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移交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移交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管单位应当将前款所列资料和财物移交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

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交接的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发生治安事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六十四条【物业服务应急管理】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应急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负责组织不超过六个月的基本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

第五十七六十五条【物业服务费用确定办法】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发生转移或者灭失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十八六十六条【物业服务费收支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所公布的内容进行监督核查,并将核查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一定比例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独立建账,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每年公布一次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撤出后,将剩余部分按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一并移交。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公共设施设备费用分摊】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用量、单价、金额,并按照实际费用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费用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第六十二六十八条【专业经营单位公共服务设施收费】(原条例第六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对最终用户实行装表到户、收费到业主,直接为业主服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电视等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并按约定支付手续费。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其收取费用,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损耗和损失。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路灯、楼梯灯、人防工程、车库、电梯、二次供水的用电,绿化用水用电,消防用水等的收费,应当执行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并按约定支付手续费,但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九六十九条【物业交付】 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所称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第六十七十条【物业维护报告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加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六十一七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安全责任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对突发性事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专业经营单位公共服务设施收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对最终用户实行装表到户、收费到业主,直接为业主服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电视等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并按约定支付手续费。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六十三七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考核】房地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市容、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市容卫生、房屋使用等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推进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机制。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物业管理协会可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提倡对项目负责人实行考核,配合房地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档案。

第六十四七十三条【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并告知投诉人。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价格、工商、环保、卫生、规划、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物业服务收费、环境卫生、房屋使用、小区绿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七十四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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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宁国市企业管理咨询合作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9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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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下同)

杭州永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先生(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两方达成以下合作合同:

一、甲乙两方在符合两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两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机会时,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客户关系受到损害。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信息资源费用。费用支付的额度视乙方在业务达成及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则上按实际收费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执行,按实际到账的阶段与金额支付,具体为每次到账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违约责任:

1、合作两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2、甲方在支付信息资源费用时,如未按约定支付乙方款项的,每延迟一天增加应付金额的5%,直至该笔金额的全额为止。

六、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两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七、本合同有效期暂定一年,自两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合同到期后,甲方应付未付的信息资源费用,应继续按本合同支付。

八、本合同到期后,两方均未提出终止合同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合同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九、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两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十、本合同经两方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两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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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管理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1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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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承租单位):

乙方(出租单位):

为保证施工现场塔吊的安全使用,满足工程项目文明施工的要求,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责任:

应设置专业的机械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对塔吊进行现场监控。

2、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塔机基础图纸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基础施 工,并保证基础承载力满足塔机基础设计要求。

3、甲方负责安排固定的有上岗证的信号指挥工和挂钩工,并负责对 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4、甲方负责对塔吊运转半径内有影响安全的高压线采取有效的防护办法和警示措施,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交底。

5、对多台塔吊现场使用,应有预防互相碰撞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作好相应的安全技术交底。

6、对乙方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甲方所有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都有权利和责任予以制止。

乙方责任:

1、乙方须提供北京市建委颁发的塔吊租赁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明资料(通过年审),以及施工现场塔吊的单机技术资料,在场的塔吊必须通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检验。

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乙方的安装、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监督。

3、乙方负责塔吊的安装、顶升、附着、拆除、维修等工作,保障塔吊设备状况完好,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保证塔吊的安全运行。

4、塔吊安装前,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塔机基础图纸和相关技术要求;塔吊安装调试合格后,必须由乙方上级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对塔吊进行验收并将验收资料交甲方安全部门一份存档。

5、乙方的塔吊司机必须按规定取得有效的安全操作证后方能上岗作业,并且要严格遵守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和“十不吊”的规定;服从甲方日常的生产安排管理,积极组织、参加甲方要求的安全生产活动,按时完成相关的内业资料和记录。

6、乙方每月要派专业维修人员对塔吊进行一次大检查,并将月检记录交甲方安全部门一份存档;乙方的塔吊司机要经常对塔吊的结构 连接件、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维修。

7、乙方负责对塔吊司机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交甲方一份作为监督和存档的依据。

8、乙方对甲方使用的塔吊实行定向管理和服务,租赁站派专人负责维修。塔吊发生故障后,经甲方报修,维修责任人须在3小时内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维修。维修时限不超过24小时。

9、对上级部门和政府执法部门检查时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乙方必须认真组织落实。

10、对甲方的违章指挥,乙方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对乙方操作人员的违章作业,甲方有权制止。

11、由于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乙方要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本协议自塔吊进场之日起生效,至塔吊全部退场之日终止;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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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4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155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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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了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xx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20xx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配置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他人或者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分为标准物业管理和准物业管理两种形式。标准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的物业管理。准物业管理是指除标准物业管理之外的所有其他形式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住宅类物业和非住宅类物业的标准物业管理,提倡和保障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推动物业管理产业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对老旧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不断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规划、城管、绿化、环保、卫生、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民政、财政、邮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所辖区域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人数较多不便于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的,可以以单元、幢或者一定建筑面积、业主人数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并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城市道路规划等因素,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确定。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分别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位业主实际入住已经达到两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

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可以下列形式提出:

(一)由不低于三十位业主或者不低于占业主总数百分之五的业主自行提出;

(二)由建设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不低于三十位业主或者不低于占业主总数百分之五的业主提出。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自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物业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和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等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按照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确定的标准和方式缴交。

第十一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业主的共同利益和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织及会议等活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三)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

(四)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条件;

(五)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

(六)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至二名。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筹备组出具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在备案后七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并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资质核定。拒不接受资质核定的,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相应管理;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

(三)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损害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损害并恢复原状;

(五)法定和依法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

(二)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三)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公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

(五)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

(六)法定和依法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前,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暂由业主委员会代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义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代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代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期限不超过一年。在代行职责期间,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引入物业服务企业。代行职责期满未能引入物业服务企业、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其继续代行职责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并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的,经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合同,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前期物业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服务标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按照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应当与物业出售前公示标准一致,并告知全体业主。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预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在取得物业销售(预售)许可前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在销售场所公示。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买受人认为临时管理规约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处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由买受人交纳;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由建设单位交纳。

建设单位送达书面入住通知后,物业买受人在限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收房手续的,视为交付,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垫付,物业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由物业买受人返还建设单位垫付的费用。

建设单位限定物业买受人办理收房手续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销售(预售)物业时,应当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并在物业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物业交付前,参与联合验收的部门应当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相关专业单位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共用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相关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接管。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继续负责管理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有关共用设施设备未移交相关专业单位管理的,不得将物业交付使用。物业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共用设施设备移交相关专业单位管理的情况予以公示。

相关专业单位接管后,应当及时做好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养护,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正常使用。

相关专业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维修养护的主要事项以及费用支付的标准和方式,并对其维修养护工作进行监督。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交付使用的物业,其有关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交付物业前,建设单位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为物业服务企业启动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物业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管理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在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用房资料及物业管理必需的资料。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接受资料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前款规定的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交接进行监督,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确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信息资料和日常管理档案;

(二)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三)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做好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

第三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照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但物业管理区域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自动延续,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经过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以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委托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满一年仍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委托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使用;

(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七)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章装饰装修房屋;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一)同意接受委托的声明;

(二)制定并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的管理规约;

(三)居(村)民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材料齐备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在备案后七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第二项、第三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业主发现受委托居(村)民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居(村)民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物业管理职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或者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二)业主委员有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的;

(三)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四)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五)牟取可能妨碍公正执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六)有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宜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

居(村)民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终止该委员物业管理职责时,应当允许其申辩,允许业主旁听,并将审议过程及结果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受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推动业主大会成立工作。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组建业主委员会或者继续由居(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主动与其进行物业管理交接工作。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受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同时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第二十条 业主应当向为其提供服务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委员提供劳动报酬,具体标准及支付方式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保安、保洁、绿化、维修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部分或者全部委托或者转移给他人。因全部委托或者转移造成的损失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三十八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提倡采用公开招投标。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双方权利义务、物业管理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项目负责人、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与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合同期限、服务交接、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七日,听取业主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将备案材料抄送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实施;委托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实行有偿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普通住宅(含保障性住房、已售出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根据物业建设条件、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服务成本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业主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并及时公布物业服务费收取、使用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管理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的,可以另行收费。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未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限期交纳。

因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事项引起相关争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受理。

业主转让物业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性服务企业结清相关费用,受让人应当将物业权属转移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接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后,应当与最终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任何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代缴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委托单位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物业服务项目任职。

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进行公示。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三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方不续约的,应当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告知对方。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三个月前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解决。双方协商或者争议解决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续约的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告知后五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债权债务情况,并向业主委员会交还下列资料和财物:

(一)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资料;

(二)物业管理用房;

(三)物业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

(四)物业服务期间业主出资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五)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财物。

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和财物。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接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管。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就物业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状况等进行评估和监理。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专业服务,不得出具存在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评估监理报告。

第四十八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报告受理方式。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在接到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物业服务活动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采取适当方式将监督检查结果和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生态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五十一条 住宅物业装饰装修前,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并与其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接受其监督管理和指导。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不办理申报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并劝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改变物业的使用用途;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墙体外观;

(四)占用、封闭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五)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

(七)私圈、私占、私建停车场地;

(八)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损坏园林设施;

(九)乱设摊点,乱倒垃圾,堆放杂物、固体废物,高空抛物;

(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张贴;

(十一)违反规定排放噪声或者故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二)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违反规定排放废水、废气;

(十四)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不按照规定行车路线行驶影响他人;

(十五)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及时改正;劝阻、制止无效或者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具体管理职责分工,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于本条第一款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对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应当予以公布。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车位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就小区内划定地面停车位和行车路线请求公安交通管理、消防部门予以指导。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车库、车位的停车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规划内车库、车位的停车费、停车服务费,按照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停放车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停车服务费,停车费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停车费、停车服务费单独列帐,独立核算。

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可以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第五十六条 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其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用于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七条 依法由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五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九条 售出的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不得故意拖延;保修期满后,保修期内报告的维修事项,应当由建设单位完成维修。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原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等原因,造成房屋、设施设备等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对存在于其专有空间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并积极配合维修、改造。

第六十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具体保修标准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物业保修期起始日之前,按照住宅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百分之二,一次性向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物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后,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将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及时退还建设单位。

质量保修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已接管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的责任,所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成本中列支。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更新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七章 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维修资金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纳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内容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居住小区或者组团建设内容,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比例计算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按一百二十平方米执行;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和具体位置应当在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得任意调整。

第六十三条 物业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将物业管理用房及其产权证明等资料交给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物业管理用房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查收后交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经规划部门批准实行物业分期开发,应当按照小区总体规划面积,首期一次性提供足额物业管理办公用房;随开发进度,分期提供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第六十四条 在住宅区房屋初始登记时,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同时办理登记。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不得分割、转让或者抵押。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使用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向全体业主公示。经营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物业管理的需要。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按照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或者经营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其租赁或者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经营收益应当专户储存,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物业管理的需要。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业主(包括已售出公有住房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的,应当由业主续筹。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发生危及居住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安全机构认定,并持认定材料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情况处置后,应当向相关业主公示,接受监督。

第六十七条 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同时过户。

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返还业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警示、惩戒:

(一)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

(二)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按时将合同报送备案的;

(三)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离服务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活动的。

第七十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不及时处理解决物业质量缺陷、配套设施设备不完善、设施设备技术不达标等问题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四十六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不履行交接义务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违反第五十三条规定,不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的,给予警告;未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将车库、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故意出具虚假资料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存在于业主专有空间的设施设备出现问题时拒不配合或者阻挠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侵占物业服务费、停车费、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等资金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追回挪用、侵占的资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侵占数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依法指导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布投诉、报告受理方式的,或者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不及时受理、处理的;

(三)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等资金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专有部分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第七十七条 各工业区、开发区、管理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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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个人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卫生,个人,全文共 78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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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个人工作计划

卫生监督是加强卫生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是主要的卫生监督管理执行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监督的具体责任部门。1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精选,希望大家喜欢!

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个人工作计划范文1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__年安徽省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监督秘〔20__〕451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卫生监督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深入、扎实、有序开展,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如期完成,现结合我市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卫生行政许可及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学校卫生及生活饮用水监督工作、医疗服务市场监管、传染病防治监管和卫生监督队伍管理情况的稽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服务质量。以防范渎职侵权犯罪为中心,查找卫生执法工作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存在的执法缺位越位以及行政不作为问题。

二、稽查对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及其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稽查。

三、稽查重点

(一)卫生行政许可及处罚:重点对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性,一次告知是否到位,许可档案管理是否规范以及有无行政不作为或滥作为等方面进行稽查。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行政处罚中卫生行政处罚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证据、依据是否充分准确,执法文书使用和制作是否规范,处罚决定是否公平、公正,处罚结果是否公开透明等情况进行稽查。

(二)公共场所:重点督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情况。

(三)医疗服务市场监管:重点督查部署和开展本地区打击非法行医及非法采供血工作情况,与等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情况,打击非法行医等案件举报投诉及处理等情况。

(四)传染病防治监管:重点督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和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情况。

(五)职业卫生监管:根据“卫监2号行动”要求督查辖区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情况,职业卫生宣传培训等重点工作监督检查情况;了解放射诊疗单位持证、放射防护设备检测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情况。

(六)卫生监督队伍管理:重点对卫生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风纪风貌等情况进行稽查。

(七)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对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及处置情况稽查。

四、稽查方式

针对各项稽查内容,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案卷评查、执法行为调查、走访询问等方式组织开展稽查工作。

五、进度安排

各县市区对卫生行政许可、落实今年卫生监督重点工作和卫生监督队伍管理等方面开展自查,对自查结果认真总结分析,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处理措施。在自查的基础上,市卫生局将于8月中下旬组织对各县市区稽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同时,我局也将作好迎接卫生厅督查准备。具体安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8月中旬):自查阶段。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稽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对本级卫生行政许可及处罚、食品安全工作、医疗服务市场监管、公共场所及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和卫生监督队伍管理等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阶段(8月下旬):市级督查阶段。我局将对照省有关卫生监督工作相关工作规范和我市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和要求,对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行政许可及处罚、食品安全工作、医疗服务市场监管、公共场所及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和卫生监督队伍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阶段(10月上旬):迎接省级抽查阶段。认真总结全市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发现的问题督促各地积极整改、完善,作好迎接卫生厅督查的各项准备。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是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也是各单位规范自身行为的重要抓手,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稽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结合通知要求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部署稽查任务,确保稽查任务落到实处。

(二)以稽查为手段进一步规范各项卫生监督工作行为。卫生监督稽查是对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人员在卫生监督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等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稽查是手段而非目的,要通过稽查促进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树立良好的卫生监督执法形象。各地要对照有关制度和措施,总结经验,查漏补缺,不断规范和完善各项卫生监督工作行为。

(三)认真做好专项稽查工作的分析总结和信息报送。各地的稽查工作要围绕重点工作,以稽查工作安排为契机,进行全面回顾、梳理和总结,形成各自行之有效的稽查工作机制。请各县市区于20__年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开展稽查工作的自查总结上报至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配合市卫生局做好全市的督查工作,并于11月15日前将全市专项稽查工作总结(含有关工作措施、意见和建议)及对各单位的抽查打分表格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个人工作计划范文2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管理,提高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按照《20__年全市卫生工作要点》和《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要求,围绕我市20__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确定的任务目标,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卫生行政服务水平和监管质量为任务目标,以“重依据、重程序、重风纪”为工作着力点,加大行政执法稽查力度,着力解决影响卫生执法质量、效率和形象的问题,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促进全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健康发展。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制定考核办法,落实执法责任。实行目标责任书考核管理,把执法责任细化、量化、分解落实到各岗位和具体执法监督员。坚持实行平时督查、半年考核、年终综合考评,并将行政执法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重点内容列入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考评,使卫生监督稽查工作以量化评价的方式有章可循,确保稽查工作取得实效。

2、明确责任,落实奖惩。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考评记录、结果反馈,年度综合稽查结果要与年终目标考核相结合,与评优奖罚相结合。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认真开展卫生监督稽查各项工作

(一)内部稽查:

1、查文明形象,依照《卫生监督员工作规范》、《卫生执法人员着装风纪管理规定》等规定,查执法人员语言是否文明、举止是否得体、着装是否规范、服务是否热情、态度是否和蔼、是否积极维护良好的卫生监督员形象。

2、查职责履行情况,依照《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卫生监督员工作职责》等规定,查执法人员是否恪尽职守,爱岗敬业,有无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

3、查工作质量,依照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查日常卫生监督许可和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是否合法、科学、操作性强;监测样品是否具有代表性、检测项目是否具有卫生学意义、结果评价是否正确;办理案件是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制作符合规范要求,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否做到反应迅速、听从指挥、处置得当、报告及时。

4、查廉洁勤政,依照《潞城市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及《卫生监督员廉政勤政守则》,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无违反“十不准”和其它执法违法情况发生。

(二)外部稽查:

依照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查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职责义务情况,重点稽查是否存在无证经营、无证上岗、重大卫生安全隐患未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未受到追究、逃避或拒绝、阻挠卫生监督检查等情况。

四、稽查方式

针对各项稽查内容特点开展经常性稽查、专项稽查、针对性稽查及年度稽查,并制定具体稽查内容组织实施。

1、经常性稽查:以日常监督工作质量为重点,开展经常性卫生执法监督稽查。

2、专项稽查:分阶段有重点系统开展以具体行政行为、办事程序、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许可、突发事件、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等进行专项工作稽查。

3、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根据举报投诉等有关线索,及时开展针对性稽查。

4、根据20__年目标责任书开展上、下半年年度稽查。

四、时间安排

按照整体工作进展情况,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法进行稽查。原则上每季度或半年对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集中组织一次稽查,对执法风纪和职业道德方面,以日常掌握情况和突击抽查为主。

五、工作要求

要高度重视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充分认识稽查工作在卫生监督工作中的重要性,要作为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意识的重要手段,长抓不懈。要将法制稽查工作和绩效考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明确法制稽查职能定位,分解落实稽查工作职责,灵活选用稽查方法,不断探索稽查工作机制,有计划开展各项稽查工作,确保稽查工作取得实效。要保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塑造良好卫生执法监督形象。

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个人工作计划范文3

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市卫生监督所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提升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更好地适应杭锦后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健康的需求,旗卫生监督所将在旗委、政府决策指引下,全力推进全旗卫生监督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人的工作计划。

以十_大精神为指导,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改革发展,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切实维护好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医疗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一、进一步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要求,以加强建设为重点,强化科学管理,健全运行机制,着力构建高效统一的卫生监督体制。

1、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进一步理顺卫生监督工作职责,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使卫生监督的工作经费、执法装备等按照有关规定达到要求,着力提高卫生执法技术手段。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不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加强卫生监督队伍规范化建设。加大对卫生监督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的力度,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监督队伍。

2、开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推进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认真实施《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稽查行为,建立稽查信息通报机制,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专项稽查,不断提高稽查工作质量。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和检查。

3、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建设。健全市旗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立卫生监督基础数据库,加强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统计、处理和发布卫生监督信息。

4、完善投诉举报机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处理群众反映和投诉举报信件,努力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健康安全。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健全机制,明确职责,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成员的培训、演练,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5、根据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量化指标体系》的相关要求建立对卫生监督工作质量和完成情况量化考评制度,做到考核目标责任化、考核指标科学化、考核过程经常化和全程考核公开化。切实促进卫生监管模式的转变和执法效率的提高。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1、按照行政审批管理制度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卫生许可工作要与卫生监督发展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为原则,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提高服务相对人满意度,缩短许可项目平均办结天数,提高许可项目(审批时限)办结率。

2、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形象,逐步建立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办结制度;继续完善和强化办事公开制度,通过信息化系统,提供有效审批结果和许可内容信息查询。

3、优化卫生许可工作流程,统一窗口受理,严格按照资料审核、现场审查、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卫生许可工作效率。

三、加大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监管力度

加大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的监管力度,促进区域公共卫生状况不断改善,全面加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公共卫生重点领域的监管,巩固卫生城市的创建成果。

1、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继续推进集中空调卫生监管,扩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抽检工作,及时做好数据的汇总分析工作。开展大型餐饮场所和宾馆的控烟工作,推动建立禁烟区域示范单位。在游泳、沐浴、美容美发和旅店等公共场所建立卫生状况公示栏制度。

2、加强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监督。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有重点、针对性地组织实施生活饮用水和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3、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继续做好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和夏秋季肠道传染病的防控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手足口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疫情事件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全面提高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安全管理水平。

4、加强职业卫生监督。以职业危害因素申报为基础,全面推进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要达到100%。加强放射防护督管理,规范放射诊疗机构许可证工作,做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5、做好卫生监督宣传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服务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好打击非法行医、采供血机构血液安全等工作的宣传报道。

6、加强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监督。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的日常监督,以投诉举报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做好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医疗服务监督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各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实行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监管,完成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设立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工作,及时更新公示栏的内容。广泛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宣传,加强医疗执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监督长效机制。

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个人工作计划范文4

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基层网络建设,推进卫生监督进社区、进乡村,夯实卫生监督工作基础,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监督体制,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努力提高监督执法水平;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健康权益。

工作目标:以规范和指导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为核心,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卫生资源,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公共卫生监管水平。

在卫生院公共卫生中设置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一:具体职责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一般情况。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

3.实施日常性卫生检查。

4.各卫生室要积极配合监督协管人员工作。

5.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7.发现辖区内的非法行医案件,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工作。

8.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9.卫生室卫生监督具体职责:

(1)依法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做好卫生法制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

(3)掌握辖区托幼机构、供水单位、餐饮机构基本资料

二:增强监管能力加强队伍管理

1.健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规范督查行为,建立督查信息通报机制。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员着装和执法行为的督查,树立卫生监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的专项检查,切实增强卫生监督工作效能。实行报告制度。

2.加强队伍培训,规范行政行为。开展卫生监督协管系列知识讲座。注重抓好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卫生监督协管员的综合水平和能力;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员政治素质、服务意识、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培训,切实增强服务经济建设大局、服务人民群众的意识。

3.强化社区、村管理。实行信息员联系制度,充分发挥督查机构的监管作用。

三:突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

1.加强食品卫生监督

(1)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乡创建工作,构建科学、高效、协调的餐饮卫生监管机制,完善监督执法网络体系,深入推行量化分级管理、监督结果公示、卫生管理员制度、规范行政许可等措施,实现我乡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状况根本好转;加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和应急处置管理体系,增强公众食品安全信任度;确保不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2)进一步提高餐饮业食品卫生水平,积极推广《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在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推广原料进货台帐制度,重点查处非法采购使用劣质食用油、添加剂和不合格调味品的行为。

(3)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公共卫生管理进农村活动,督促落实旅游点、农村家宴、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质量安全措施。

(4)开展节假日食品卫生检查,做好假日、各种重要活动和会议的卫生保障工作,确保重要活动和会议食品安全。

(5)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行动,查处、曝光一批食品卫生典型违法行为。

2.加强医疗执业监督执法工作

继续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督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完善医疗执业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健全并落实医疗执业监督的长效机制。注重投诉举报,狠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非法行医大要案、典型案件的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正面宣传和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增强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

3.加大传染病防治监督力度,做好生活饮用水和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1)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加强自建集中式供水、和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有重点的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水平。

(2)加强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做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试点。

(3)结合传染病防治工作重点,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医疗废物处置等监督检查,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全面提高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水平。

四: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

根据本地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职业病危害人群、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行业)等情况,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监督工作,扩大对重点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监护覆盖面,督促落实职业监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等工作。开展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

今年是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重要的一年,工作艰巨,任重道远。我们将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的理论水平、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和进步;力争在20__年把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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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企业管理业务咨询合作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8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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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聘用方):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

乙方(被聘用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公司咨询顾问。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协议期限及顾问费用

1、协议期限:自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月共______________年。

2、服务费用:乙方的咨询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条乙方的咨询工作内容:

1、协助甲方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促进甲方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2、对甲方的日常经营活动及业务开展进行法律上的分析、评估和预测,提出建议和意见。

3、参与甲方业务经营会议,并就会议议题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为公司的重大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4、协助甲方对业务合同进行法律评估,审查、修改合同及法律文书。

5、为甲方投资、资产重组、企业改制、产权界定等相关业务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6、审查劳动合同,对公司人力资源、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职工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等进行法律评估和咨询。

7、参与甲方的重大民事法律活动;参与公司的纠纷调解。

8、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律方面知识培训和法制教育;

9、协助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条工作时间、地点及工作方式

1、乙方的工作时间、地点和工作方式,根据甲方需要和乙方的工作时间,灵活安排,不受甲方规章制度的管理。

第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到期后,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继续签订的,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重新签订。

2、本协议一式三份,涂改无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入乙方档案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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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合同能源管理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9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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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石家庄律师 张峰

GB/T 24915-20__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本标准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587用能设备能量平衡通则

GB/T 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3484企业能量平衡通则

GB/T 13234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

GB/T 15 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T 17166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合同能源管理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EPC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3.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project

蚁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3.3

节能服务公司 energy services company:ESCO 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3.4

能耗基准 energy consumption baseline

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3.5

项目节能量 project energy savings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GB/T 24915-20__

4 技术要求

4.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素包括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确定、节能措施、量化的节能目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测量和验证方案等。

4.2用能状况诊断可按照GB/T 2587、GB/T 3484、GB/T 15316、GB/T 17166及相关标准执行。

4.3能耗基准确定可按照GB/T 2589、GB/T 13234及相关标准执行,并应得到双方的确认。

4.4节能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以及工艺、设备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4.5测量和验证是通过测试、计量、计算和分析等方式确定项目能耗基准及项目节能量、节能率或能源费用节约的活动。测量和验证方案作为合同的必要内容应充分参照已有的标准规范成果,并遵循以下原则:

a)准确性。应准确反映用能单位实际能耗状况和预期的及达到的节能目标。

b)完整性。应充分考虑所有影响实现节能目标的因素,对重要的影响因素应进行量化分析。

c)透明性。应对双方公开相关技术细节,避免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的争议。

4.6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可按照GB/T 13234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4.7能耗基准确定、测量和验证等工作可委托合同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审核。

5含同文本

合同能源管理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参见附录A)、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合同文本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的重要载体。项目各相关方可参照附录A参考合同的格式,开发专门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合同文本。

附录A:参考合同样本:

甲方

(用能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节能服务公司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 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第2节项目期限

2.1本合同期限为 ,自 始,至 。

(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2.2本项目的建设期为 ,自 始,至 。

(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2.3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 ,效益分享期为 。(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第3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2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13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4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4.1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鸵量/率预计为 ,预计的节能效益为 。该前述预计的指标可按照附件一中文件2规定之公式和方法予以调整。

4.2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 %的项目节能效益。具体的分期分享比例如下:

4.3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3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按照附件一下之文件7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4.4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2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在相应的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

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

(b)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 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c)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4.5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

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5节甲方的义务

5.1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伽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5.2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3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5.4根据附件一之文件6的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

5.5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5.6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7甲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 年。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5.8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9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5. 10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5. 11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芙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5. 1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5. 13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5. 14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5. 15其他:

第6节乙方的义务

6.1乙方应当按照附件一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6.2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6.3乙方应当依照附件一之文件6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6.4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6.5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6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远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6.7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8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6.9其他:

第7节项目的更改

7.1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 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7.2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7.4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8节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1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项目财产清草见附件一之文件9。

8.2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 方承担。

8.3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1.6条的规定处理。

8.4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 方承担或依照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9节违约责任

9.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应当按照每日 的比率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9.2如甲方违反除第9.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有权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按照以下标准延长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

(b)按照以下标准增加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

(c)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d)依照第11.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9.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酌过错造成,则乙方应当按照每日 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误工的赔偿金。

9.4如果乙方违反除9.3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失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按照以下标准降低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

(b)按照以下标准缩短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

(c)直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d)依照第11.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9.5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9.6 -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0节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或

(b)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10.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0.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0.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

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万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

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10.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

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

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

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1节合同解除

11.1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1.2本合同可依照第10.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1.3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 日 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11.4当乙方延误项目建设期限达 日 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

11.5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 -方进入破产程序;

(b) -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c) -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未得到纠正。

11.6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除非双方另行按照附件二的规定处理,项目财产由乙方员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求偿。

11.7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2节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双方约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

第13节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3.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第14节保密条款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4.1甲方:

14.1.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4.1.2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14.1.3保密期限:

14.1.4泄密责任:

14.2乙方:

14.2.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4.2.2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14.2.3保密期限:

14.2.4泄密责任:

第15节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万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调解/诉讼/仲裁

(a)任何一方均可向 (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双方另行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就争议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另一方应当在 日内同意接受该调查和调解。双方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资料,并接受其实地调查。

(b)如果双方无法对第三方机构的选择达成~致,或者在一方书面提起调解申请后的45日内无

法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

(c)如果调解的被申请方不依照上述(a)段的规定接受调解,或者任何一方对达成的调解协议拒不执行,则无论依照(b)段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结果如何,该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都应承担对方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调解费以及仲裁费/诉讼费。

2.诉讼/仲裁

双方同意不经由调解程序,直接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6节保险

16.1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

。。。。。。

16.2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

第17节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

第18节费用的分担

18.1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花费。

18.2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费用。

18.3受限于第18.2条的规定,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或附件另有规定,则 方应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并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监测的所有费用,包括项目所需设备、设施、技术购置、更换的费用。

第19节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9.1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

19.2-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9.3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19.4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铃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19.5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19.6本合同可由双方通过传真签署,经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的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效力。

19.7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19.8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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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司法局普法管理工作计划范文_司法工作计划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司法,全文共 20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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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普法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20xx年我市司法行政总的工作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13335”的工作思路,奋力推进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围绕一个中心:即建设法治、平安、和谐这个中心;突出三个重点即:深入推进“”普法、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抓住三个关键即: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规范化司法所建设,队伍建设。提高三个能力即:学习能力、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取得五个成效即:努力在普法依法治理上取得新成效,努力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的基础作用上取得新成效,努力在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上取得新成效,努力在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上取得新成效,努力在建设高素质司法行政队伍上取得新成效。为建设成川陕渝结合部经济文化强市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深入推进“”普法,努力在普法依法治理上取得新成效

1、进一步抓好重点对象普法,促进全民普法深入开展。一是以提高依法执政意识为重点,推进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二是以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为重点,加强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三是以增强引导性、参与性和趣味性为重点,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四是以推进依法诚信经营为重点,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五是以村两委干部和农民工为重点,加强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2、进一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落实到基层。继续抓好“法律六进”活动的贯彻落实,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法律六进”活动配套方案,进一步完善“法律六进”活动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将法制宣传教育渗透到乡村、街道、单位、家庭,覆盖全市,形成浓厚的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重点推进进乡镇、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适时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农村、企业、学校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送普法宣传资料等活动,提高广大农民群众、企业经营者、教师、学生学法用法意识。

3、进一步深化依法治理,积极推进各项工作法治化进程。继续推进依法治市、依法治乡镇(村、社区)、依法治单位的行业依法治理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推进各项工作的法治化管理;着力深化行业依法治理,切实提高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着力深化基层依法治理。紧密结合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活动。“民主法治社区、社区”创建面要达到85%。

4、进一步加强普法依法治理调研成果的运用。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理论调研;要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和落实普法依法治理考核评估、检查督促等制度;要积极探索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途径、新方法,为全面推开提供经验。

二、扎实抓好人民调解,努力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的基础作用上取得新成效

(本文“司法局普法管理工作计划”由 第一范文网、工作计划频道提供参考)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的基础作用,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要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四级调解网络”维稳机制中的主体作用,积极参与涉及民生问题纠纷的(调解,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要广泛参与土地流转,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涉及民生问题的纠纷调处,着力化解群体性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在进一步抓好乡村社区调委会建设的同时,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调解水平。要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推广深化包案制和“以奖代补”制,激励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定期分析、评估、预警、排查、调处报告制度,实现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调解阵地、队伍建设、调解程序、调解文书等五个方面的规范化建设。并试点与通江等地建立省际边界人民调解联调协作机制。

三、创新法律服务机制,努力在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个领域便民服务上取得新成效

1、巩固规范法律服务各项工作。综合运用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服务等途径,积极协助各级政府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经济关系、管理社会事务,服务各类市场主体进行贸易、投资、融资等民商事活动,服务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共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主动介入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城镇化建设等环节,和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等领域;围绕推进企业依法经营,积极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环境、资源等方面的涉法案件,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促进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服务业的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服务人员办理重大影响案件的指导制度、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主任负责制,加强对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素质、执业经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品德修养等方面的考核和管理,提高大局维稳意识,保持正确的执业方向;加强公证执业监督,严把公证质量关,不断提高公证的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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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最新仓储管理实习报告范文_实习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3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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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仓储管理实习报告范文

实习目的

通过认识实习、加强理论学习与实际的结合,验证和巩固充实所学理论知识、加深对相关内容的理解、接触课堂以外的实践知识、加深了解社会对本专业的需要。培养独立进行资料收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开阔眼界及思路,为即将步入社会积累经验。

公司简介

山东金膳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经工商、卫生、劳动部门核准注册,首家参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餐饮企业。2017年8月首次通过省国际招标中心招标投资经营山东经济学院东苑餐厅,经过多年努力,公司已发展成为中高层管理人员一百多人,基层员工近千人的专业承包食堂的大型餐饮管理公司。目前公司已在山东济南、烟台、威海、济宁、临沂、莱芜、章丘等地经营数家餐厅及连锁超市,通过这种以点带面的经营模式使企业得以迅速发展。公司即主要食品统一采购、服务质量统一标准、人力资源统一分配、流动资金尽统一安排、节目活动统一进行的“五统一”原则使产品更加标准化,服务更加人性化,管理更加规范化。公司审时度势结合自身发展,邀请省内外优秀培训师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岗位知识等全方位的培训,培养了一大批高技能、高素质的业务骨干,本着踏实、务实、吃苦耐劳的精神为公司完成任务。

实习内容

我在公司主要是做超市的仓库管理,负责给供货商验货、点货以及货物的入库管理和pos销售管理方面的一些数据处理工作。做完这些工作,如果超市顾客比较多就去帮忙看店。仓库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管好库存物品,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首发迅速,面向销售服务周到。为了规范仓库工作,确保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我作为一名仓管员,要按规定流程做事。货品入库时,要亲自核对货号尺码明细及数量与供货商发货单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再把日期、货号、数量等输入电脑入库系统,然后打印采购入库单,开发蓝字发票。如果有退货也同样点好数量,打印退货单然后开红字发票。货品出库时,也把货号、数量核对好。有供货商提供新品时,要及时将商品物料信息输入电脑系统。根据货品的进价定售价,还有搞促销活动的,如“买一赠一”、“可刮奖”等,一定及时通知收银员和超市工作人员,防止给顾客和超市工作人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无可置疑,有的供货商是比较难缠的,本来仓库有货不需要再进的非要再给留下,还有的像送面包的本来当天送货生产日期是当天但他们写的是第二天,这样的供货商我也遇到了,不过这样的货都给撤了。

在pos销售管理方面,每天晚上收银员都要交销售单,我就要对销售单数据进行处理,在处理销售单时,电脑可能会出现红字,出现红字的原因有几种:1.收银员在打条码时将相似的两种商品错输成一个。2.入库时点货出现问题.3.供货商落下了商品。4.本来库存没有的但超市还有的货品。这样就必须对红字进行处理,处理完要保证处理前后的数据保持一样,方可保存审核开发票。我在做完这些工作后,如果看超市里顾客比较多就会去超市帮忙,在理货时,将货品的名称,价格货号都对应位置一致,方便超市工作人员查货和顾客购物,对缺货商品及时补货,以便保证商品的及时供应和商品货架的美观,给顾客留下好印象,天天保持店面的干净整洁。

当今社会“顾客是上帝”,为顾客一定做到服务周到,当然也有顾客态度很差,但员工绝不能跟他们争吵,冷静宽心对待每一位顾客。还有隔几天都会有很多检查的,像教育局的,卫生厅的,还有防疫站的,那时更是忙着打扫卫生,确保整个超市和仓库的整洁,还有同时对面包、牛奶和火腿肠的检查要特别注意,因为这些食品保质期短,不管是在入库退货还是理货时一定认真对待好好检查,这是对顾客的健康负责。

实习心得

在这短短一个月的实习时间里,通过店长及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我对自己的工作职责有了明确的认识,对自己的岗位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仓库管理员的工作其实也就是要下好“本位棋”任何时候都来不得半点马虎,唱不得半点高调,来不得丝毫侥幸,作为仓库管理的一员,我深感自身责任重大,通过工作,我认识到几点:

一、不因小事而不为。小事是大事的基础,仓库的每一件小事都与大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只有小事做好了,大事才能更好的完成,进入仓库工作依赖,我深刻体会到这一点。工作千万不能马虎,粗心大意,掉以轻心,这方面我做的还不够,记得很多时候入库时都把数量搞错了,也有把价钱弄错的,导致收银员没法收钱,数量上出现错误供货商把我找了,重新给他补的货,这样的问题、错误我出现过很多,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严格要求自己。

二、不因杂事而乱为。仓库工作头绪很多,任务琐碎繁杂,刚开始接触仓库工作的时候很多东西都不会,就出现了事倍功半的效果,时间长了慢慢捉摸出来哪该为哪该不为,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该请示的要请示,该反馈的要反馈,不该做的也绝不能做,不因事难而怕为。

三、沉着应对每件事,要胸有主见,对难缠的供货商绝对不能听他们的,一定要让供货商听我们的,只有这样,才能处理好事情,不然的话,如果供货商都把货放的乱七八糟也不给摆货,那么超市工作人员就会埋怨我,不摆完货就走留个烂摊子,一定不能唯唯喏喏,震得住供货商才是最好的办法,同时也要认真负责,绝不能丢手不管。

四、超前运筹求主动。不管做什么事都要主动,主动帮忙才显示出人的品德与素质,彰显当代大学生的良好风范与高尚品德。

五、坚持从学习入手,提高业务能力经过一个月的实践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万事开头难,什么事都要有尝试,都要有开始,都要有经过,都要有失败,经历了在金膳林超市的仓库管理工作之后,我明白了很多事情看起来很简单,但与我们的想象是有很大差距的。通过这从三月二十一号到四月十七号短短不到一个月的实习,我更深的懂得如何与人沟通和与人交往处事,以后能让自己更好更快得融入社会这个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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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物业管理实习报告样本[页6]_实习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9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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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实习报告样本

3、宪善物业管理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条例可望今年内出台,有了全国性物业管理条例,就便于统一管理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协调,避免法规的相互冲突,用法制规范市场环境,规范物业管理操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法规体系,需着重注意如下几点:

(1)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如需物业管理企业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部分工作,应由政府部门出具委托并授权,同时应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或适当的经济补偿。

(2)尽快制订、颁布物业管理招投标法规和配套实施细则,用法规和制度来限制和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

(3)对于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应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相关条款,以明确业主违反业主公约及有关法律、法规,但又不构成刑事案件时,应由哪些部门来处理,或可赋予物业管理企业哪些执行权力。物业管理过程中形成有关决议和方案,经业主大会50%以上成员通过后,对于其他拒不服从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等等。

4、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物业主管部门应注意用市场观念、市场机制来培育和发展物业管理市场。推行供需双方相互选择、平等协商、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确定价格,通过签订合同规范双方行为的制度。政府应积极引导和督促参与竞争的管理企业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树立竞争公德,遏制不正当竞争。除了应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外,还须倡导建立道德秩序。这种道德秩序就是重视信誉、注重企业形象、遵纪守法、公平竞争。有了社会公德才能在竞争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建立稳固的企业信誉,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并将引入法律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物业管理竞争环境。

5、加强物业管理重要性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物业管理的认识。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及自我宣传,使公众对这新兴行业有正确的认识,令每一位消费者及社会各方面人士都积极地参与,以消费者的眼光审视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行为、服务行为是否规范。尤其注重与新闻媒体沟通,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各种途径对物业管理政策、作用和服务内容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同时,使新闻媒体了解行业的政策法规和特点,体会到物业管理行业的酸、甜、苦、辣,取得他们的理解、同情和支持,从而通过媒体的正面引导,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地发展和壮大。

报告人: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日

共6页,当前第6页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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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计划范文_工作计划范文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10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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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新城区司法局XX年度公正律师法律管理工作安排,自强路司法所结合地区实际,对XX年自强路法律服务所管理制订安排,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载体,以强化服务意识、创新管理途径为手段,充分发挥自强路法律服务工作在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中的职能作用,为创建平安新城、平安自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保障。具体目标及措施作工作计划如下:

1、采取多种措施,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强路法律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主要措施:一是指导督促自强路法律服务所组织全体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并积极参加区局、街道司法所组织的培训。二是按照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计划,丰富培训内容,定期组织人员参加各种政治业务培训活动。

工作要求: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要保证学习时间,积极开展学习活动,组织人员,参加各级培训活动。通过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全体人员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2、严格审查程序,以年检注册工作为契机,开展对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规范整顿工作。

主要措施:一是根据区司法局年检方案,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要认真填写有关资料,进行自查;二是配合区局检查组,对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三是严格审核年检材料,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工作要求: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认真按照区局年检工作通知,开展自查活动,认真填报各项资料,按时上报。保证顺利通过年检。自强路司法所将对自查情况进行检查规范。

3、发挥管理职能,积极开展依法执业检查,规范自强路法律服务所工作,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主要措施:自强路司法所每月对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检查一次,并记录。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自强路法律服务所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并监督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防止矛盾激化,及时处理当事人对法律服务及法律工作者的投诉、申诉,防止矛盾激化,依法维护当事人和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

工作要求:司法所坚持对法律服务所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问题处理工作,法律服务所要配合检查,对检查中通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改正。

4、发挥指导作用,引导自强路法律服务所积极拓展法律服务,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主要措施:一是坚持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引导法律工作者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被告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引导当事人依法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二是监督引导自强路法律服务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应该援助的对象,及时援助,不符合援助条件的,根据情况进行适当的减免费用。

工作要求: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要坚持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并积极拓展案源,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为和谐新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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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菜市场物业管理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营销,物业,全文共 31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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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乙 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邮编: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以下简称本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办公楼

2.座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约 ㎡。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三条 物业服务区域

1.乙方所提供物业服务的区域为本物业办公楼一层至六层。

2.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均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事项。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委托事项包括:

1.办公楼的清洁卫生。包括:办公楼内一层至六层公共区域走廊、楼道、卫生间的清洁、办公楼垃圾的收集、行长办公室的清洁、会议室及活动室的定期清洁。

2.办公楼内公共秩序的维护。包括:办公楼内一层大厅值班岗、二层服务区巡逻岗、停车场的车辆疏导岗、夜间安全巡逻岗、五层值班岗。

3.办公楼内花卉摆放和养护管理。包括:办公楼内公共区域、行长办公室及会议室。

4. 办公楼内三层及六层客户接待服务。

5.办公楼内的工程维修服务。

6. 院落停车场公共秩序维护。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五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满前 XX个 月,甲乙双方应就是否终止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否则本合同自动延续。

第四章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审定乙方起草的物业管理方案等规章制度;

2.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服务的实施情况及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3.监督乙方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使用情况。

4.授权乙方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建议乙方对思想素质低,道德修养差,服务质量差,工作态度恶劣的管理人员予以调离。

6.根据本合同第八条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甲方义务

1.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无偿提供满足物业管理服务需求的物业办公用房。

2.协助乙方妥善处理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间的纠纷,为乙方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3.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的宣传,协助乙方开展文化活动。

4.根据甲方及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要求,对不完善的设备设施及安全隐患给予解决。

5.承担本物业日常维修及设施设备保养除人工费外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根据甲方委托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方案和规章制度,依法实施管理。

2.依据本合同委托管理的事项,在向甲方及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的同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

3.规劝、制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的约定对违反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规劝或者建议甲方予以处理。

4.按本合同约定使用物业管理用房。

5.依据约定向甲方收取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6.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物业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整体物业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

7.积极开展各种多种经营服务活动,所得收入由本物业处使用。

(二)乙方义务

1.履行本合同并依法经营管理,制止各种破坏、侵占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的行为,切实维护甲方及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权益。

2.接受甲方监督,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4.加强公共秩序维护队伍建设和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值班纪律和安全责任制,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稳定。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第八条 在乙方全面接管后,严格按照“全国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服务标准及一级物业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接管后,一年争创“济南市金融业物业管理优秀大厦”称号,达到如下服务质量标准:

1.本物业外观保持完好、整洁,地面光洁无杂物、卫生间干净无异味、垃圾清倒及时、墙面干净无蛛网。

2.严格监控、门岗、巡逻岗值班制度,认真执行大观园支行办公楼综合管理规定。接到报警及时到达,发生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及时报公安部门处理。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空岗、缺岗、睡岗。

3.办公楼内摆放的花卉,要加强管理,经常修剪更换确保绿植无干枯、病虫,更换及时。

4.设立服务接待中心,对欲进入办公区的外来人员进行询问,阻止闲杂人员进入;来访人员须登记进入;对服务需求和投诉、实行跟踪管理,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有满意度调查反馈、纠正预防、完善提高措施。

5.工程技术人员对办公区域内一层至四层水、电、暖设施及各种管道、门窗、门锁、办公家具等设备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接到报修迅速到场,维修及时,并进行维修登记。

第六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

合同年度总金额:人民币

2.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支付方式采用按月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合同生效后,由甲方按本合同总金额每月10日前向支付乙方本月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

3.根据国家及地方政策变动双方在协商基础上需对物业服务费标准调整时,按双方协议调整。

4.乙方接管后,甲方即按合同规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甲方逾期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应交金额的0.2%按日交纳违约金。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有关责任的界定

第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二)项有关约定,使乙方无法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二)项有关约定及本合同第二章和第五章的约定,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质量规范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善和解决,逾期未解决,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除因本合同约定的原因外,无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1万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乙方为维护甲方或者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突发情况下(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紧急任务,发生火灾,发生严重漏电、水管破裂事故等),因采取有关法律认可的紧急合理措施而造成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后,双方须按有关约定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7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物业办公用房。

第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物业管理达到本合同第五章所约定的服务标准,实现物业服务管理目标,甲方评价优良,甲方在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时给予乙方优先待遇。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济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 四 份,甲、乙双方各执 两 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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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重庆市茶叶订购合同参考文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6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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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茶叶订购合同(参考文本

重庆市茶叶订购合同(参考文本)

合同编号:

甲方(种植人):

乙方(订购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订购茶叶,订购茶叶的有关情况如下

品种名称

品  级

质量标准及要求

数 量

(公斤)

种植面积(亩)

备 注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另附页或加项)

二、价格

□固定价格:            元/公斤,合计总价款为     元。

□保护价格:基准价         元/公斤。收购日当地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以市场价收购;收购日当地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以基准价收购。

□浮动价格:基准价         元/公斤。收购日当地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市场价-基准价)×   %;收购日当地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基准价-市场价)×   %。

三、包装要求:

四、交货期限、方式

(一)交货期限:

(二)交货方式:

□送货。甲方将所订茶叶送到          ,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提货。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到           提货,交货日期以书面通知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代办托运。甲方通过火车(汽车、轮船或     )将所订茶叶托运到            ,交货日期以运输委托手续日期为准,托运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五、验收

(一)验收地点:送货以货物到达地为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验收地点;代办托运以       为验收地点。

(二)验收时间:乙方在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验收完毕。乙方对茶叶的品种、质量、数量、包装等有异议的,应在验收之日起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验收标准:

六、付款方式

(一)收购定金:乙方□ 是/□否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收购定金      元。交货时定金应□抵作收购款/□返还甲方。

(二)货款结算:

□现金结算,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合格后    日内,把货款汇入甲方开户银行                ,账号                     。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拒绝交付所订茶叶的,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交付的茶叶少于所订数量的,按少交茶叶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逾期交付所订茶叶的,按逾期交付茶叶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茶叶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仍需要的,应按收购日当地市场价格交付茶叶;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处理。

(二)乙方违约责任

1、拒收所订茶叶的,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少收所订茶叶的,按少收茶叶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逾期接收所订茶叶,按逾期接收茶叶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等相关损失。

4、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应支付完货款,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并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十、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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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物流管理实习报告_实习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物流,全文共 20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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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管理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

学校: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专业:物流管理

姓名:

实习地点:上海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船务操作部计划调度组

实习时间:.12.4-.12.22

1公司背景

1.1公司介绍

上海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是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中国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位于上海的专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船舶代理公司之一,中国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凭借其母公司在中国货运代理行业的领先地位以及与国内外著名航运公司的良好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衔接紧密,涉及面广,方案周全的船舶代理服务。利用先进的信息系统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来保证各项代理服务的顺利实施。通过与国内外客户的业务交流,中国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诚信闻名于航运界。同时,公司通过遍及国内江海港口的71个分支机构和数个海外代表处,以其强大的代理网络为船公司提供船舶代理服务。

而上海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则是基于上海开展船务代理业务,服务于通过长江口锚地进入上海港口的船只。

1.2公司业务

根据国际航运的习惯做法,船务代理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有四个方面即:船舶进出港业务、货运业务、供应业务和其它服务性业务。

1.船舶进出港业务:包括申报海关和办理相关的联检手续,安排拖轮引航、船舶靠泊、检验、修理、扫舱、洗脸、熏舱。办理海上救助、海事处理以及买卖船舶和期租船在港的交接手续等。

2.货运业务:包括安排货物装卸、货舱检验、理货、交接中转、储运、理赔。代船公司承揽货载、签发提单、计收运费、代付各种款项和费用。同港方签订滞期、速遣协议和结算。代货主租船订舱和缮制货物运输单证等。

3.供应业务:包括办理燃料、淡水、物料、伙食供应。代购、转送船用备件和物料等。

4.其它服务性业务:包括办理船员调换、遣返、出入境手续、就医、参观游览、船员家属探望、船员信件转递以及船公司或船长临时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等。

1.3公司结构

上海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则属于口岸船代公司,下有管理部、财务部、船务操作部、操作部、进口部与出口部共六个部门。而我所实习所在为船务操作部中的计划组。

2实习过程

2.1实习体会

非常荣幸能够进入到上海中外运船务代理公司开始我为期三周的实习活动,在整个三周的实习期间,我主要进行了船务基础知识的学习与了解,并在计划组老师的耐心与热情的帮助下我逐步了解的他们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与工作内容,让我受益非浅。整个实习时间只有短短的三个星期,15个工作日,而其中由于返校安排及面试缘故我的实际实习的日子只有11.5天,和计划组的各位老师相处的时间过短是我本次实习过程中最为遗憾的地方。

虽然我的实习在开始就已经注定了它的短暂,但是也正由于这样的短暂也让我深感时间的宝贵,所以在整个实习期间我都在努力克服自己在学校中养成的被动学习的习惯。在实习过程中船务操作部的老师们都以他们认真工作给我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他们对于船务方面的知识与实务操作更是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

2.2实习收获

虽然整个实习过程并不长,但是在过程中我也通过观察和部分的操作收获了一些船务计划相关的知识,现整理如下:

2.2.1单船作业卡,其中包含以下文件::

1.      与船长,客户之间的往来e-mail

2.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Declaration form for dangerous goods carried by ships

3.      由托运人出具 船舶载运外贸散装液态危险货物进港预报告表

4.      船舶排污申报表(船名,国籍,ETA BURSE ETD 排污量)

5.      船舶申报表(到海关)呼号 航次 船名 国籍 ETA ETD

6.      ESTIMATE PORT DISBURSEMENT (PORT CHARGES, AGENCY COST, OTHERS. PILOTAGE引航费 TUGGAGE拖轮使用费 MOORING解缆系缆费 SUNDRIES其他)

7.      船舶出口装货联系单

8.      海运出口托运单

9.      CARGO MANIFEST

10.  DESPATCH AGREEMENT 速遣协议

11.   LINER B/L 排船提单(由港务局排船入港出港)

2.2.2在船务计划操作中与船长及船务委托人之间的来往email中包含了很多缩写,其中我在过去不熟悉的有:

RPM radio prestique message DERATTING 除鼠证 PROVISION 补给F/2.0M A/4.6M M/3.3M 前吃水 后吃水 中吃水 air draft:28m 水上高度RGDS regards  master船长INTINEARY 动态 ASF as follows  CC copy to BERTH码头

Surveyors 检验 TUGHIRE拖轮使用费 FYI for your information HP马力 BOW THRUSTER 撤退TIDAL(tide al)潮水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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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行政管理专业大学生实习报告范文_实习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大学,学生,全文共 14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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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专业大学实习报告范文

一、实习目的

在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室学习处理日常的行政事务,熟悉整个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过程,通过实践学习,使所学理论知识得到验证,培养灵活运用书本知识的能力,并且学到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增长和扩充知识面,增加对社会的接触,为在毕业后能快速地融入社会打下基础。

二、实习时间

XX年2月1日至4月31日三个月

三、实习单位

博兴县文化馆

四、实习内容

实习刚开始时,我的指导教师根据我的专业特点,给我分配了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初步学习会计实践。从学校到社会的大环境的转变,身边接触的人也完全换了角色,老师变成老板,同学变成同事,相处之道完全不同。在这巨大的转变中,我们可能彷徨,迷茫,无法马上适应新的环境。我们也许看不惯企业之间残酷的竞争,无法忍受同事之间漠不关心的眼神和言语。很多时候觉得自己没有受到领导重用,所干的只是一些无关重要的杂活。我们应该从小事做起,一步一个脚印,逐步积累起经验。“在大学里学的不是知识,而是一种叫做自学的能力”。参加工作后才能深刻体会这句话的含义。除了英语和计算机操作外,课本上学的理论知识用到的很少很少。我负责的办公室工作,平时在工作只是打打电话处理文件,几乎没用上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就连以前学过的会计基础知识也不能很好的应用。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知识更新太快,靠原有的一点知识肯定是不行的。我们必须在工作中勤于动手。由于现在还住校,所以每天7点不到就得起床去挤公交车,就算再寒冷再差的天气,只要不是周末,都得去上班,我们必须克制自己,不能随心所欲地不想上班就不来,而在学校可以睡睡懒觉,实在不想上课的时候可以逃课,自由许多。

每日重复单调繁琐的工作,时间久了容易厌倦。象我就是每天就是坐着对着电脑打打字,显得枯燥乏味。但是工作简单也不能马虎,必须具备坚忍不拔的个性,遭遇挫折时绝不能就此放弃,犯错遭领导。一直以来,我们都是依靠父母的收入,而有些人则是大手大脚的花钱。也许工作以后,我们才能体会父母挣钱的来之不易。而且要开始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理财能力。

五、实习体会

踏上社会,我们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由于存在着利益关系,又工作繁忙,很多时候同事不会象同学一样对你嘘寒问暖。而有些同事表面笑脸相迎,背地里却勾心斗角不择手段,踩着别人的肩膀不断地往上爬,因此刚出校门的我们很多时候无法适应。影响一个人的工作态度。每天只是在等待着下班,早点回去陪家人。生病时的轻轻一句慰问,都有助于营造一个齐乐融融的工作环境。心情好,大家工作开心,效率高。在电视上不止一次的看到职场的险恶,公司里同事之间的是非,我想我能做的就是“多工作,少闲话”。且在离毕业走人仅剩的几个月,更加珍惜与同学之间的相处。

我是学管理的,在书本上学过很多套经典管理理论,似乎通俗易懂,但从未付诸实践过,即使在办公室中也很难处理一些令人措手不及的事情。也许等到真正管理一个公司时,才会体会到难度有多大;我们在老师那里或书本上看到过很多精彩的谈判案例,似乎轻而易举,也许亲临其境或亲自上阵才能意识到自己能力的欠缺和知识的匮乏。实习这两个月期间,我拓宽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体验到社会竞争的残酷,而更多的是希望自己在工作中积累各方面的经验,为将来自己走上工作岗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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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3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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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甲方):常州--公司

出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承租设备达成如下协议:

一、设备的使用地点及工程情况:

使用地点:码头街225号

工程情况:本地块内原厂房及设备基础地坑等建筑物的清除,便于勘察及打桩。

二、承租方式及相关约定:

1、乙方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进场前必须提供设备的品牌、型号、功能、购买时间等,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

2、油料提供:乙方负责提供在租赁期间内设备运行所需的符合运行标准的油料,加油时间由乙方承担。

3、设备维修:乙方机手应提前作好设备的维修工作,所付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设备如有故障应及时需修理好,如在4小时内不能正常施工,乙方必须调入其他机械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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