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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通用13篇 施工合同【经典20篇】

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Yz--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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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146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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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经建设局批准,本工程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邀请投标、协商议标确定由________方承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依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________)《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深圳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含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为实施工程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1.2 发包方(简称甲方):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 承包方(简称乙方):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1.4 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合同约定甲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5 ________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合同约定________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6 社会监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1.7 总监理工程师:合同约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1.8 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装饰工程,甲方委托________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________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9 装饰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0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1.11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执行。

1.12 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________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措施费、工期补偿费等。

1.13 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图纸及措施以外的工程量,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 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方应承担的开支。

1.15 工期:按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16 开工日期: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约定期不能开工的,由责任方负责)。

1.17 竣工日期: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18 图纸:由甲方提供或________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________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9 分段或分部工程: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1.20 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内约定,供________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________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1.21 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双方协议约定,由甲方提供给________方或由________方自己提供的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1.22 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深圳市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1.23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1.24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方责任所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相应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1.25 利息:合同中所指的利息,为单位向银行贷款利息。

1.26 合同条款中,部分甲方职责由其甲方委托的社会监理机构代为行使的,应在补充条款中明确其代为行使的内容、范围。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 协议条款;

2.2 合同条件;

2.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2.4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5 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标准、资料;

2.6 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2.7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8 监理合同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第三十六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使用标准及法律

合同必须首先约定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其次约定使用行业标准、规范;再次约定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向________方提供一式两份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设计方应提供施工工艺,经甲、乙、丙三方代表批准后执行。设计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所发生购买、翻译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的地方法规及规章。

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双方也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工程概况

4.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

4.2.1 按定标(或邀请协商议标)价及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4.2.2 按国家规定由________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________方向税务机关缴纳。

4.2.3 招标工程除涉及变更外,总价、单价均以定标价为准,一次包定,结算时按4.5条的约定办理。

4.3 工期:

⑴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⑵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总日历工期天数:______天。

4.4 质量等级:______

4.5 合同价款:人民币( 币) 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含措施费______元。

4.5.1 上述造价为固定价格加风险系数之和。其中,甲方给予________方的风险金额为:______元,或合同价款 %的金额。风险承担的范围:

4.5.2 上述造价为可调价格合同。调整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5.3 全部工程造价按下列规定计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图纸

5.1 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________方提供完整的装饰施工图纸 套(包括标准图及有关资料两套)。________方需要超过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________方承担。

5.2 甲方提供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甲方应负责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

5.3 本合同的装饰工程施工图纸,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六条 甲方代表

6.1 甲方代表姓名:____________;职称(职务):____________

6.2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方。

6.3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4 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7.1 本工程甲方委托______监理。

7.2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

7.3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非经甲方代表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出公正的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代表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同时通知方,后任继续履行甲方赋于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8.1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8.2 乙方任命的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8.3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8.4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该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9.1 合同开工日期前 天,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场地内一切影响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均计入合同价款内;

9.2 合同开工日期前______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9.3 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9.4 甲方进行分部工程招标,施工中甲方应协调施工场地内交叉作业及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合同按约定顺利施工;

9.5 合同开工日期前 天,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9.6 合同开工日期前 天,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乙方负责设计的,组织由设计人员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9.7 向乙方有偿提供的施工设备和设施有:

甲方不按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0.1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10.2 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10.3 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10.4 遵守深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违章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10.5 遵守深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6 按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10.7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或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 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赶工和施工安全的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延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3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请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3天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请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认为乙方提出的理由证据不足,不同意延期请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请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乙方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三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给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期顺延

14.1 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4.1.1 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引起施工程序变化;

14.1.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电、停水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八小时;

14.1.3 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腾空)施工场地、清除障碍物、疏通进场道路和接通施工用水、电;

14.1.4 由于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

14.1.5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

14.1.6 甲方分包或分部招标的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

14.1.7 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等,未按乙方计划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更换而耽误施工进度。

14.1.8 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14.2 上述情况发生后七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两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14.3 非14.1列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每延期 天,由乙方付给甲方罚金______元。罚金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______%。

第十五条 工期提前

15.1 工程若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在三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内容包括:提前的时间、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费用的承担和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等。

15.2 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每提前______天,甲方奖给乙方______元。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六条 工程样板

16.1 根据装饰需要,甲方可要求乙方制作样板间。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16.2 乙方报价时提供的样板,由甲乙双方封存,作为工程验收样品。

第十七条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样品)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等级

18.1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 标准。

18.2 工程质量经验收评定为优良标准,并按合同工期竣工,增加工程费用 元。

18.3 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8.4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按照职能分工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裁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九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9.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经验收合格,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行隐蔽和施工。若甲方接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场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必须补签验收手续。

19.2 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已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第二十条 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合同价款之调整

合同价款为有条件之可调价款,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21.1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1.2 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21.3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艺标准变化或材料更换;

21.4 合同双方确认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

21.5 双方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约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范围内,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第二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

22.1 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付给 价款的 ______%预付款,计人民币(币) ______万元。

22.2 乙方在完成合同价款60%时(以甲方代表签证的工程量为准),甲方开始按比例每月抵扣预付款的______%,在完成合同总造价的______%时抵扣完。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当时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3.1 乙方于每月二十五日后三天内向甲方代表递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甲方接报表后三天内按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23.2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表后三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四天起,乙方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乙方不同意时作为无效。

23.3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3.4 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工程量,不计入工程量统计范围。

第二十四条 工程款支付

24.1 甲方根据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并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的款额,经甲方代表签字后 支付。

24.2 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已完工程量报表后,甲方在六天内未核实完毕及未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生通知七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4.3 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可延期付款。

24.4 工程款支付达工程总造价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其余工程款待竣工验收后办理竣工结算时支付3%,剩余2%价款作为质量保修金验收半年后付清。

六、材料供应

第二十五条 材料样品和样本

本装饰工程除大型和特殊设备外,其它设备、材料由乙方采购。

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材料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六条 甲方提供设备

甲方按照协议提供的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并按"深建字[1991]234号"文的规定,另付设备价款的管理费给乙方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非合同约定的设备乙方不负责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设备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26.1 设备的型号、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乙方可拒绝接受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26.2 到货地点与约定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26.3 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26.4 供应时间早于约定时间,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检验通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七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乙方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共同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乙方按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可相应顺延。

第二十八条 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设备,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或设计单位)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甲方变更设计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三十条 乙方变更设计

乙方提出合理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代换,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各按______ %和______%分享。

第三十一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31.1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31.2 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1.3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31.4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量;

31.5 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三十二条 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

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在接到变更 天内,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2.1 合同附件中报价单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附件已有报价单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3.2 合同附件中报价单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3.3 合同附件中报价单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按修改时的深圳市信息价或市场价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期可以修改,修改后7天内将修改情况通知乙方。双方仍有异议时,可按第三十六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八、竣工与结算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在工程竣工 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图 套。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 天内向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进行验收,并在验收3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验收,或验收3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期申请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工程保管费的计算,每天按承包工程造价的万分之八计取。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三十四条 竣工结算

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交工验收后 天内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和工程结算书,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工程结算书后应在15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在 天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乙方。乙方收到工程款10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甲方收到工程结算书后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算,从第______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期贷款的最高利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每日按拖欠总额的万分之的罚金。

采取按合同价款约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结清。

第三十五条 保修

35.1 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失、原设计错误隐患、甲方要求的材料代用原因、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35.2 保修内容包括:合同条款(含补充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35.3 保修期限: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保修期限为半年。

35.4 保修费用:从工程结算款中截留。即:按合同总价款计算,为合同价款的2%。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过截留的保修款总额,超过部分仍由方支付。

35.5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费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方支付。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六条 争议

36.1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经双方同意可向市(或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部门或工商局合同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36.1.1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6.1.2 向人民法院起诉。

36.2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36.2.1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36.2.2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6.2.3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

36.2.4 仲裁委员会要求停止施工;

36.2.5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七条 违约

37.1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或履行自己的其它义务而发生的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支付合同价款______%的违约金给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7.2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月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合同价款______%的违约金给甲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7.3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7.4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做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索赔

38.1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条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38.1.1 甲方在图纸修改、材料变更、未付工程款或其它原因,而引起赔偿事件发生,可依照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赔偿;

38.1.2 索赔事件发生7天内,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

38.1.3 乙方在发出索赔意向7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和金额;

38.1.4 甲方在接到索赔资料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5天内未作答复,视为该索赔已经认可;

38.1.5 双方协议实行一揽子索赔,索赔意向不得迟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天提出。

38.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装饰产品或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义务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可按以下规定向乙方索赔:

38.2.1 因乙方开工不及时、工程款挪作他用或其它原因引起索赔事项发生,甲方于事件发生7天内向乙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8.2.2 乙方在接到索赔通知7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要求甲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乙方接通知7天内未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已被乙方认可。

38.3 损失的计算方法:实际直接损失加实际间接损失、再加上以经办银行计划外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十、其它

第三十九条 安全施工

乙方应按国家及广东省、深圳市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与费用。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甲方承担,乙方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不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并报甲方代表批准。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及合理化建议

40.1 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必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实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40.2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对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费用,须经甲方批准,以修改后的图纸、材料、设备作价,调整合同价格。

40.3 甲方要求采用专利和特殊工艺,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获得的收益甲方分享______ %;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及合理化建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方承担,获得的利益按第三十条标准分享。

第四十一条 不可抗力

41.1 不可抗力原因和因素的认定标准:

41.1.1 级以上的地震;

41.1.2 级以上的持续 天的台风;

41.1.3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天的高温天气;

41.1.4 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

41.1.5 其它不可抗力原因。

41.2 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甲方通报受灾情况,在上述因素引起的损害终止后三日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若灾害呈间歇形式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三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至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情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41.3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41.3.1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41.3.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41.3.3 造成施工现场乙方临时设施损坏和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41.3.4 乙方设备、机械、车辆等现场施工用具及人员停、窝工、机械、设备停置损失,由乙方承担;

41.3.5 清理、修理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第四十二条 保险

42.1在施工场地内,双方认为有保险的必要时,甲方办理建筑物和施工场地内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42.2 乙方办理施工场地内及分包工程等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在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办理自己的各类保险。

42.3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4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4天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42.4 投保后的受益,由投保者享有。

第四十三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43.1 因政策调整、人力不可抗力及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工程停、缓建协议并报合同原审查和鉴证机构备查。

43.2 工程停、缓建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器具的保护及向甲方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提供必要条件,支付相应经济支出,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方有关损失。

4.3 已订货的材料、设备、器具等由订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货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送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查和深圳市工商局合同管理部门鉴证后______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工程款,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五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份,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审查机构、鉴证机构经办银行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发包方(公章):______ 承包方(公章):______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签字地点: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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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电力管沟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电力,工程,全文共 58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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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为了确保工程优质、高效的完成,保证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范围及质量要求:

(一)土方工程

1.钢筋、砼、模板、架子搭拆、放线等工作。

2.砌体、抹灰(除一般抹面外还包括抹找平层、保护层等工作)。

3.支架安装,盖板、井盖安装填缝。

4.耗材(包括扎丝、铁钉、铁丝、胶带、模板用油、海绵条等)周转材料(包括模板及配制模板用的原材料、设施料等)小型机械(包括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砼震动泵、平板振动器及现场倒运工具和作业工具等)小型工具等。

5.施工现场用水:甲方承担购水费用。

6.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劳保防护用品等。

7.承包范围不包括提供钢筋、商砼、沙子、石子、水泥、砖等主要材料。

(二)钢筋工程

1.钢筋翻样。

2.钢筋机械就位、操作、工作台制作、安装和布置。

3.乙方结构工程中所直接使用的材料的二次倒运(不包括因甲方发生的反复倒运)归堆码垛、除浮锈、原材料的标识工作。

4.钢筋合理下料,运至工作面及钢筋焊接。

5.钢筋制作:

①除锈、调直、切断、冷拉。

②钢筋的电弧焊、绑条焊、平直钢筋闪光对焊。

③对绑扎后的成品钢筋进行有效的保护。

④马凳筋、梯子筋、保护层垫块的安放。

⑤钢筋水平、垂直控制限位卡具的加工。

⑥设计洞口、施工预留洞口的钢筋切割,洞口加筋的制做、绑扎、连接。

⑦工作面行人通道的搭设拆除,浇捣混凝土时钢筋保护工作。

⑧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向甲方报送自检记录,参与甲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及隐蔽工程验收。

⑨严格按照文明工地的要求,工完场清,保持工作面整齐干净,无散落材料。

6.钢筋进场卸车。

(三)模板工程

1.依据工程的结构特点,制定详细的模板施工方案和施工操作工艺,甲方审定后,共同遵守。

2.提供详细的模板工程的材料计划,供甲方审定。

3.严格依照蓝图绘制模板详图,进行模板的制作、拼装。

4.木工机械就位,操作、保养,安装、布置。

5.模板及配制模板用的原材料、设施料(钢管、扣件、卡具、脚手板、对拉螺栓等)到场后的二次倒运、归堆码垛。

6.模板的安装、加固、校正、拆除:

①模板的清理、刷油、擦光,模板的嵌缝、贴海棉条。

②支模所需的各种材料(模板、方木、钢管、扣件、卡具、脚手板、螺栓等)的场内水平、垂直运输,且在工作面上分类整齐堆放。

③支模所用脚手架的搭拆。

④严格按照图纸及规范要求对模板进行就位、加固、校正。

⑤拆除后的清理、刷油及整理工作。

7.模板加工场、堆放场地及模板安装工作面要按文明工地要求,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堆放要整齐划一。加工场地、堆放场地及工作面应随时保持整洁做到工完场清。模板加工的余料、刨花、锯沫清理不得超过四小时,并按甲方的要求,清理、堆放。

8.模板安装完毕后的自检、互检、交接检,向甲方报送自检记录,参与甲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及隐蔽工程验收;混凝土浇灌过程的模板看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质量。

9.模板的拆除,清理、刷隔离剂保护、材料分类堆放、码垛。

10.施工过程中,合理节约材料。

11.模板材料进场卸车。

(四)混凝土工程(商品混凝土)

1.施工方案和操作工艺的制定。

2.混凝土输送管道的布设、安、拆,临时运输及施工通道的搭拆。

3.严格按照清水混凝土的操作工艺进行浇灌、振捣、抹面、覆盖塑料薄膜或麻袋浇水养护,精心施工,做好成品保护。

4.本着对甲方高度负责的态度,确保不浪费混凝土,对工作面散落的混凝土、砂浆及时清理再利用,浇捣混凝土的区域随时保持干净。

5.每次浇捣完毕后,泵管的拆除、清洗,输送泵场地的清理。

(五)砌体工程

1.熟悉施工图纸,布置操作地点,领退料具,队组自检并配合受检,运输道搭拆,整个施工现场内一切所需材料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的装卸和运输(含人力运输、人力传递或机械配合运输,含超远距离运输及超高运输,含反复多次转运)。

2.清理基层,拉线,弹线,吊线,立皮数杆,筛砂,调制砂浆,配合做砂浆试块,搭拆所有砌体架子(含超高),砌体外架翻板,选砖,铺浆,砌砖,勾缝,安放木砖、铁件,预留孔洞凹槽,落地灰回收重新使用,清理碎砖及其它建筑垃圾并装袋运至地面指定地点堆放等。同时做好砖缝灰浆养护工作。

3.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以上未列出的而预算定额和劳动定额砌体工程应包含的其他工作内容。

(六)架子工程

乙方负责乙方承包范围内施工所需架子、钢筋棚、木工棚搭设、拆除(不含主体完成后乙方人员撤场后拆除内容)。

(七)质量标准

确保获得沟道主体合格优质工程。

(八)工程进度

根据甲方的进度安排,以甲方确定的进度计划为准。

(九)文明施工

乙方保证自己的施工区域、作业面、生活区保持整齐、干净、无散落材料。争取达到安全文明示范工程标准。

三、双方履行的责任、权利

(一)甲方责任、权利

1.全面负责现场的施工组织工作,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制定工程的生产计划,确保生产均衡性和连续性。

2.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并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负责对乙方管理、监督、检查、验收等职能工作。如乙方在质量、工程进度等方面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责令其及时退场。

3.甲方按照工程进度,根据施工需要向乙方及时提供工程施工中所需要的各种材料(提供的材料必须保证质量合格)。乙方对材料要合理使用,避免浪费。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接拆甲方提供范围以内电源、开关,违反操作规程者,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5.甲方负责现场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乙方施工人员甲方要进行进场前安全教育。宣传正确使用安全“三-宝”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在现场周围和重点防范部位必须设立警示牌。甲方还应建立健全现场安全制度,逐日进行安全检查。对违反安全制度的乙方人员,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停工及罚款处理。

6.甲方现场制定的管理制度,在不违反合同的前提下,乙方应积极的配合、遵守:甲方下达的质量、工程进度、安全、技术等指标任务,乙方应努力完成。若乙方逾期不能完成施工计划,甲方要根据施工整个过程进行分析。寻找原因,责任落实到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处理。

7.甲方协助乙方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乙方进入工地后必须给全体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甲方不向乙方提供住宿办工用房、食堂餐厅用房、生活用水用电等到条件。

(二)乙方责任、权利

1.乙方进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乙方将所有施工人员工资表及进场人员花名册及各工种上岗证复印件上报到项目部。

②应配备一套完整的具有丰富施工管理经验,责任心及事业心强、业务技术精通的管理班子及联系方式报甲方备案,需要调整要及时向甲方报告,并保证配备满足该项目施工要求的人数及技术水平,具体要求以甲方现场要求为准。

③严禁使用童工和体、智残缺工人。

2.乙方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区域,必须按甲方要求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组织施工。同时乙方不能转包工程,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所发生的工程款甲方有权拒付。

①质量要求:乙方必须按施工规范、图纸设计、答疑文件、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精心组织施工,按照甲方现场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交底进行操作。乙方要建立自查自检与工序交接制度,严把质量关,质量必须到合格,争取优良。如果因乙方施工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或工期造成甲方、监理、业主严重不满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____日内无条件退场,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损失费用,乙方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②安全要求:甲方、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乙方进场时协助甲方做好进场前安全教育。进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对于高空作业,必须严加防范,系好安全带。室外高空作业操作前首先检查脚手架是否安全,是否牢固等。如发现不安全因素,乙方应及时排除,直至消除安全隐患,符合安全操作规范后方可施工。在专人动用简单机械电锯、电刨、砂轮机时,要注意用电设施的接线是否正确、安全,电线是否损坏、老化、开裂、裸露等。使用时要正确操作,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在模板支拆进程中,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防止模板、卡具、扣件及穿墙螺栓等材料坠落伤人。如果乙方人员在施工操作中,不按安全规范进行施工,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协助。

③进度要求: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双方议定的进度计划进行组织施工,若工程达不到要求,是乙方的原因,乙方承担责任,每拖延一天甲方按____元/天对乙方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责令其及时退场,并由乙方承担甲方损失;甲方的原因,甲方承担责任。

④工完场清与文明施工要求:乙方应有计划、有秩序的组织施工,做到工完场清料清。任何一道工序施工完毕,多余的材料必须清理干净,分类堆放。施工现场要做到随手清,要把所有的材料堆放在指定的地方。对于不使用的材料应及时退还甲方,以免造成材料积压、浪费等现象。

⑤施工中发现的安全、技术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向甲方汇报,加强双方的工作联系,解决现场的问题隐患,对质量、安全方面的隐患,不准自行盲目处理。

⑥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地方法规及国家法律。

⑦做好工程过程验收申报工作,要以积极热情的态度接受甲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监督、检查。配合施工中的各项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三)材料管理

1.甲方的材料管理应该是过程控制,对于当时发生的问题必须当时解决或处理,以真正达到合理使用材料节约成本的目的。乙方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及时的配合甲方的管理。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限额领料制度,对于超限额材料部分按市场价由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丢失责任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材料量以乙方签字的出料单为依据。

3.乙方若发现其它偷窃材料和破坏工具、设施、设备的行为,应立即向甲方反映并协助甲方处理。

4.因材料的问题而发生的甲方对乙方的扣款调拨,必须由乙方的现场总负责人签字方才有效。

四、结算及付款办法:

1.按实际施工工程量计算。

2.承包单价:砖砌地沟单价____元/米;砼电缆沟单价为____元/米;检查井单价为____元/座;人孔井单价为____元/座;挖土单价为____元/m3;____灰土回填单价为____元/m3;素土回填单价为____元/m3;余方弃置单价为____元/m3;承包总价(暂估):________元(¥________)。

3.零星借用工综合单价____元/工日(人民币),若发现乙方虚报零工,将处以____倍以上罚款。

4.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量变更参考市场价结算。

5.该合同单价包含管理费、利润、税金及其他费用。

6.工程款的支付:

1)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执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主合同付款相应条款,如业主在乙方承包范围竣工时未支付甲方工程款,甲方应适当支付乙方已竣工工程量的部分工程款。

2)进度款按月进度支付完成量(经监理单位、总包方验收合格的工程量)____%的进度款,支付时间为次月建设单位付款后____个工作日内(扣除当月罚款单、扣款单)。

3)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剩余款项结算后付至结算总价的____%,____%质保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____个月内一次付清(扣除甲方维修费用)。

五、验收标准:

1.双方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程。

2.工程质量按照最新颁布的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六、合同说明及奖罚办法:

1.若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是乙方原因造成,乙方负责一切损失,因甲方的材质及投入不到位甲方负责一切损失。

2.若乙方拖欠参加本工程项目施工的民工工资,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处以乙方拖欠工人工资的双倍欠款(工资)的罚款。

3.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在实际施工过程和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双方应本着公正、客观、平等、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七、其它约定

1.合同是双方最高法律文件,任何一方的言行都不能超越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都有追究的权利。

2.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甲方对乙方罚款或乙方向甲方提出索赔等问题,不能超过合同的范围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办理有关处罚或签证的手续。

3.“罚款”是一种迫不得已的管理手段,而不是目的,对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合同的事,甲方应先签发工作联系单或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若乙方不能按时有效的整改,甲方可以对乙方给予适当的处罚。处罚必须遵守及时性、公开性、公正性三原则。及时性要求当时发生的问题立即(或二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公开性是要求罚款要公布以起到教育的目的;公正性是指罚款不能违反合同和违背国空有关政策、法规的准则。

4.为保证质量、加快进度,必须保证工序的按时、顺利交接,要求甲方的管理人员必须过程控制、跟踪检查、及时验收,同时甲方应保证工程监理人员的验收应不分昼夜的随工序跟进,不要出现“检查滞后”和“验收滞后”的现象。

5.甲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乙方进行管理时必须文明管理,双方都应做到文明行为、文明用语、互相尊重。

6.甲方有事需要乙方协助的,乙方应力所能及协助。

7.文明施工:如乙方能及时将甲方场容、场貌及各项要求都达标了,给甲方带来经济效益社会名誉,应给乙方相应的经济补贴。

8.文明施工的道路硬化等工作由乙方负责完成,劳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对甲方的材料应合理使用,不得浪费。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发布的材料管理规定及处罚与合同是有同等约束力。

10.对于符合事实的罚款单,乙方不得拒签。

11.乙方应办理好相关的劳务手续,凡涉及劳动部门的证件,费用乙方应自理。

八、暂按此合同承包范围,若乙方不能达到甲方质量、进度要求,甲方有权调整乙方承包范围。

九、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意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另有约定除外),否则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完工结算付款完毕后自行失效。

十一、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友好协商。

甲方(盖章):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

甲方法人代表________ 乙方法人代表________

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 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

乙方开户行: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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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27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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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承包范围:_________;承包方式:_________。

1.2 开工日期:_________;竣工日期:_________;总日历工期天数:_________。

1.3 质量等级:_________。

1.4 合同价款: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_________。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3.1 合同语言:_________。

3.2 适用标准、规范:_________。

3.3 适用法律、法规:_________。

第四条 图纸

4.1 图纸提供日期:_________;

4.2 图纸提供套数:_________;

4.3 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_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代表

5.1 甲方代表姓名和职称(职务):_________;

5.2 甲方赋予甲方代表的职权:_________;

5.3 甲方代表委派人员的名单及责任范围:_________。

第六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6.1 监理单位名称:_________;

6.2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称:_________;

6.3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_________。

第七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_________。

第八条 甲方工作

8.1 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_________;

8.2 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

8.3 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_________;

8.4 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_________;

8.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

8.6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_________;

8.7 向乙方提供的设施内容: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工作

9.1 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_________;

9.2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_________;

9.3 施工场地防护工作的要求:_________;

9.4 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控制的要求:_________;

9.5 符合施工场地规定的要求:_________;

9.6 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措施:_________;

9.7 建筑成品保护的措施:_________。

第十条 进度计划

10.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

10.2 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

第十一条 延期开工

_________。

第十二条 暂停施工

_________。

第十三条 工期延误

_________。

第十四条 工期提前

_________。

第十五条 工程样板

15.1 对工程样板间的要求:_________。

第十六条 检查和返工

_________。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等级

17.1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追加合同价款:_________;

17.2 质量评定部门名称:_________。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1 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_________。

第十九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_________。

第二十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20.1 合同价款形式(固定价格加风险系数合同、可调价格合同等):_________;

20.2 调整的方式: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工程预付款

21.1 预付工程款总金额:_________;

21.2 预付时间和比例:_________;

21.3 扣回时间和比例:_________;

21.4 甲方不按时付款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2.1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工程款支付方式:_________;

23.2 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_________;

23.3 甲方违约的责任: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材料样品或样本

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5.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 材料试验

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 甲方变更设计

_________。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变更设计

_________。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 确定变更价款

_________。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

32.1 乙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_________;

32.2 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和份数:_________。

第三十三条 竣工结算

33.1 结算方式:_________;

33.2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_________;

33.3 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_________;

33.4 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_________;

33.5 甲方违约的责任:_________。

第三十四条 保修

34.1 保修内容、范围:_________;

34.2 保修期限:_________;

34.3 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_________;

34.4 保修金利息:_________。

第三十五条 争议

35.1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违约

36.1 违约的处理:_________;

36.2 违约金的数额:_________;

36.3 损失的计算方法:_________;

36.4 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_________。

第三十七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37.1 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十八条 合同份数

38.1 合同副本份数:_________;

38.2 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_________;

38.3 合同制订费用: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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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修缮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8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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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全称)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就修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中心办公楼地板、天花板修缮工程

2、 工程地点:

3、 资金来源:乙方自筹资金

二、 工程承包范围

1、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一次性承包。

2、 工程范围:

三、 质量标准

本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良好。地板砖:121.88 m2

四、 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为:

五、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xx年8月21日

竣工日期:20xx年8月28日

六、 工程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乙方完成合同约定之全部过程内容并经验收合格,且提供符合规范要求发票后的三日内甲方支付全部工程款,即----------

七、 违约责任

1、工程延误: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日期内完成工程任务,按预期之日算每日赔偿合同总价3%;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支付人工工资,予以补偿。

2、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不合符要求,除无条件进行维修更换外,应当违约承担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规,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等全部责任。

八、 工程验收

1、本工程施工全部竣工后,由甲方代表及监理人员、有关设计人员进行验收。

2、不符合涉及有关规范时,不许限期整改。

九、 责任范围

1、乙方对施工质量负责,凡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乙方保修期为三年)

2、乙方负责施工期间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在施工中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其责任和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 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时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十二、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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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建筑装饰工程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22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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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简称甲方):

承包人(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和造价

1、 甲方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的建筑物系合法拥有。

甲方的有效证明:

乙方为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企业资质为装饰装修一级,证书编号:DLZX1020xx00566.

2、 装修施工地址:辽宁省盘锦市。

3、 工程名称:新大都大酒店装饰装修工程。

4、 建筑结构:框剪结构。建筑面积32800平方米。

5、 装饰施工内容:外墙干挂理石、大厅进口大理石饰面、地下一、二层墙地面理石、天棚吊顶、给排水安装、卫生间墙地砖、屋面防水、双玻55平开内倒断桥铝窗户、大厅铜门安装、楼梯道进口大理石安装、白钢玻璃扶手等全部装饰工程(电气、消防、安装电梯除外)。

6、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7、 工期:20xx年3月6日开工至20xx年4月30日前竣工。

8、 总价款:暂定¥29,000,000.00元 。人民币(大写):暂定叁仟贰佰万元整 。双方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材料等,变更部分的工程款应另行计算。

第二条 材料供应

1、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本工程不采用。

2、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当符合本合同主材料、设备的规定。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有权到现场检验,如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或规格、色调、品质有差异,应停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 甲方或乙方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三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现行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及现行的《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2、 本工程由乙方设计,向甲方提供水、暖、电、土建、结构、效果图各专业一份,设计费用由甲方负责。

3、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乙方才能继续施工。

6、全部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办理验收合格移交手续,签署工程质量验收单,并由甲方按照约定付清全部工程价款。装饰工程未经验收甲方使用,视为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应按照约定付清全部工程价款。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付尾款,待乙方整改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再付尾款。

第四条 安全施工和防火

1、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第五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

甲乙双方可以选择下列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

1、 工程价款确认,本工程采用预算加签证,预算编制采用20xx年辽宁省装饰定额,结合施工当月的地方网刊找差。

2、 除乙方已报预算价格外,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实际发生结算,增加工程项目造价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时,甲方应先支付增加部分造价的50%价款给乙方,剩余50%待工程施工结束时付给以乙方; 增加工程项目造价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时,甲方应在乙方施工结束时一次性付清增加部分的造价给乙方。

3、 工程款付款可以按下表支付:工程款付款时间表

4、工程款付款方式双方协商约定: 剩余工程款待验收合格后半年内付清。

第六条 施工配合

1、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必备条件。

2、 乙方在施工前检查水、电、楼(地)面,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解决和协调。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工程项目如需变更,需提前与双方联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工程项目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甲方提出变更设计、材料,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2、合同签订后施工前或施工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过错方按合同总价款 10 %支付违约金,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和返工。经过修理和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0.1%支付违约金。

2、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的强制性标准。

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给乙方带来的损失。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按合同总价款0.1%支付违约金,工期顺延。

5、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该工程成品或自行入住,则视为甲方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九条 纠纷处理

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2、甲乙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协商调节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附则

1、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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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水利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10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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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建筑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试行),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我公司范围内,由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分公司、项目部应当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是指项目部的项目部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

第四条、工程开工后至主体封顶前,重要部位打卡一次;主体封顶后,每半天打卡一次。录入时间为上午8:00至11:30,下午14:00到18:00.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均为岗位职务,应

在规定的岗位履行本职工作,不应擅自离岗从事其它工作,如确需外出或请假的,需要按照规定填写外勤任务单或请假条,履行请假手续,一次请假超过3天时应当向公司安质部报告。施工作业处于混凝土浇筑、结构吊装、隐蔽工程施工等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的,以及存在下列重大危险源之一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保证在岗在位,不得请假:

(一)高大模板施工;

(二)深基坑和沟槽开挖;

(三)塔吊拆装;

(四)脚手架搭设;

(五)主要部位混凝土浇筑。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考勤打卡设备由项目项目部提供并保证能够正常使用。应使用科密式考勤打卡设备。采购打卡设备的费用从安全措施费中列支。考勤打卡设备放置在施工现场门卫。打卡对象录入、考勤数据统计由公司或项目部制定专人负责和管理。每月5号前,汇总出上月打卡对象的考勤记录,并附人员请假条报公司安质科,未按时报送的,视为本月不在岗。

第七条、公司安质科采取不定期检查和明察暗访的形式,对项目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对打卡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并获得市级以上质量和安全奖项的建筑工程项目,公司对关键岗位人员适当给予奖励。

第九条、对打卡制度执行情况较好的项目部,将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对未能严格执行打卡制度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拒不执行打卡制度的或平均每月出勤不足10天(项目部负责人等人不足4天)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项目部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见证取样员等的打卡制度,科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____________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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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综合楼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9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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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装饰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预约装修协议。

鉴于甲方就 装修工程项目,乙方有意向接受甲方的装修装饰工程,同意甲方协议预付部分费用方式向乙方提供工程保证。乙方同期开展前期施工设计及基础施工工作,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装饰工程概况

1.1 装饰工程地点位于:

1.2 装饰工程的承包范围和内容:装修工程设计、装修工程、空调改建工程、强弱电工程、软装配饰工程、消防改建报验工程、家具装配工程。

1.2.1 装修面积:

1.2.2 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及质量要求以双方确定的方案及报价为准。

第二条;预约协议费及付款方式;

一、本装饰工程的预计价款暂时依据乙方最后一次预算报价。

二、如遇下列情况,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合同总价款可做相应调整:

1.合同总价款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发生变化的;

2.合同工期内,因政策性调整而引起材料价款发生变化的;

3.因装饰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价款变化的;

4.发包方增加新的装饰施工内容的;

5.其它;

6.价款调整时,甲、乙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条 工程预约协议保金

3.1本协议所称工程预约保金是指,乙方在一定时间内对该工程所做的`设计及基础工程实施工作的费用,乙方为甲方提供最终确认的设计施工图、效果图以及经双方确认的预算报价清单,并向甲方保证,积极参与项目的推进及施工,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 2 双方确定的预约本协议费为:元人民币

3. 3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

第四条;本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4.1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4.2本协议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协议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4.3本工程正式合同签订后,本协议解除。

第五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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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2024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20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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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发包与承包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 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包全部料 □乙方包工、包部分料(见附件) □乙方只包工

1.6 工程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装饰装修施工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质量

2.1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北京或专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

2.2 国家、北京或专业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2.3 约定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期

3.1 总工期:____日(为日历工期,并包括法定节假日)。

3.2 开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3.3 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3.4 延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2日内未做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开工,具体开工日期将另行约定。如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的,则工期不顺延;如因甲方原因需延期开工的,应征得乙方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3.5 暂停施工(停工):甲方要求乙方暂停施工的,应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如甲方未能按时提出处理意见的,乙方可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要求复工的,甲方应在12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按时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

3.6 工期顺延

3.6.1 发生以下情况的,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2)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的。

(3)甲方未按时验收隐蔽工程的。

(4)甲方未按时供应合同约定的材料和设备的。

(5) 7日内由于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以上不能施工的。

(6)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

(7)因甲方或甲方代表坚持错误指令而导致工期延误的。

(8)不可抗力和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

3.6.2 出现以上情况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顺延。

3.7 工期提前

3.7.1 提前竣工的条件应是采取可行的新技术措施,任何违反工艺标准、偷工减料等行为不得作为提前竣工的手段。双方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且甲方应在3日内批准乙方修订的进度计划及新技术措施,并为赶工提供必要的条件。

3.7.2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技术措施。

(3)甲方为实行新技术措施提供的条件。

(4)实行新技术措施增加的费用。

4.设计

4.1 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的提供方式

□由甲方于开工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由乙方于开工____日前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送甲方审批,甲方应于____日内审批完毕并交还乙方。

□由甲方委托的专业设计公司于开工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4.2 设计变更

4.2.1 甲方要求变更设计时,应在该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3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停止对涉及部分的施工及准备活动。

4.2.2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损失。

4.2.3 已完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2.4 设计变更应由甲方代表办理洽商确认手续,乙方应变更施工进度计划,送甲方批准,同时调整工程价款。

4.2.5 涉及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提供方应给出变更设计图纸及材料样品,以作计价及施工依据。

5.工程价款

5.1 本工程价款:

□招标工程以中标价为准。(应附中标通知书)

□非招标工程以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为准。

5.2 本工程价款总计:人民币 ____________元,¥_______元。

5.3 本工程价款可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调整:

(1)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符合“3.6.1”约定的其他工期顺延条件之一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5.4 工程价款支付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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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57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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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 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

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3.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7.4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8、争议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障

29.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9.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保险

30.1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担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3.3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 年 月 日。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 年 月 日。

4、图纸

4.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

4.2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

4.3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4.4 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8、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 年 月 日;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 年 月 日。

(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

(4)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2)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3)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年 月 日。

(4)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年 月 日。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年 月 日。

(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8)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三、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19.2 本合同价款采用 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的,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

(2)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

19.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0、工程量确认

20.1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量: 扣回时间和比: 。

21.2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 。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 年 月 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 份。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 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26.2 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5)双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28、争议

28.1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30、保险

30.1 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30.2 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31、担保

31.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金额为:

担保方式为:

31.2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金额为:

担保方式为: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3 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37、合同份数

36.2 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 份,其中,承包人 份,分包人 份。

38、补充条款:

工程承包人:(公章) 劳务分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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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郑州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4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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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使 用 说 明 及 释 疑

1、本合同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承、发包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2、工程承包方(乙方),必需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格。外地进郑施工企业要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是企业法人下属分支机构,需有企业法人出具的委托证明;经办业务员必需持有有效的法人代表委托证书。

3、工程发包方(甲方),对需装饰住房拥有合法使用权,或已取得拥有合法居住权人的正式委托。对本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具有法定发包权。

4、开工:双方通过设计方案、首期工程款到位、工程技术交底等前期工作完成后,材料、施工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开始运作视为开工。

5、竣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含室内空气质量达标)全部完成,经承包方、监理单位、发包方共同验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单》确认工程合格后,视为竣工。

6、工期顺延:是指非因乙方的责任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后,工程期限予以相应延展。在工期顺延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工程实践证明:垃圾清运、施工环境污染补偿、燃气管网改造、表前水电路改造,以及其它等外部费用由甲方直接给付相关单位或部门可减少工程施工的不必要麻烦。

8、本合同文本不得拆减页,增加条款可另行补充;划线部分必须填写,不得留空。

9、建议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登记备案各一份。

郑州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甲方)名称(业主姓名):________

甲方现居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资质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专业等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处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处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处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住宅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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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水利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6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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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按国家《劳动法》《民法典》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协议如下:

一、工程承包内容:空调、暖气管道预埋施工

二、工程地点:

三、安全:在施工过程中,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工程技术要求:乙方按设计图纸和现行施工规范规定及公司(甲方)的技术要求施工,安全施工交底,进行组织施工。

五、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要求施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部分,经甲方发现,应要求乙方重新施工,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重新施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六、工程量的计算:以施工图纸挖方工程量计算。施工中发生工程量增减工程时,经公司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格,签订补充协议。

七、价格:本工程量为综合包干价人民币元。

八、施工中由地方因素影响的由甲方负责协调。

九、文明施工:符合市____市貌,文明施工要求标准,违反相关规定,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工期:天。 十

一、付款方式:项目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 十

二、结账方式:乙方以机械油料费和工人工资表方式向甲方结算。 十

三、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即生效,付清工程款后自动失效。(以票据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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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设计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设计,全文共 14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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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内容及做法(详见:《工程预算报价表》、《施工图纸》)。

4、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料。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详见《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3)乙方包工、甲方包料(详见《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5、工程期限_____历天,开工日期______年月日,竣工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施工期以材料进场日第二天起计算)。

6、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详见《工程预算报价表》,施工过程中有增减项目的,由双方协商同意并签名确认后增减该部分费用。

第二条施工图纸双方同意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一份(详见: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一份(详见: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费__________元,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第三条甲方义务

第四条乙方义务

第五条工程变更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双方签名确认,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见装饰装修工程增减项目单)。

第六条材料的提供

1、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应当符合设施要求,如因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造成工程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甲方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乙方验收后应负责妥善保管。

2、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乙方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并接受甲方检验。

如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的,应禁止使用;如已经使用对工程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工期延误

第八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第九条双方责任和工期延误处理

第十条关于设计和施工及验收的约定

第十一条《工程预算报价表》、《施工图》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签名确认的其他文件,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东莞市装饰协会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附则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互利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后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3、本合同一式_贰__份,双方各执__壹__份,合同自双方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正式生效,履行完毕后自行终止。

4、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签字)乙方:______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地址:地址:______市______镇______路______

电话: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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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建筑施工合同通用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全文共 173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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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建筑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理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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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江苏省住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格式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26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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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承包单位:

承包人(施工负责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栋 室业主

1.2工程内容及做法(附表1: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内容和做法一览表)。

1.3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料;

(2)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

1.4工程期限天,开工日期:年月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5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小写 。(详见附表2: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报价表)

第二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发包单位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详见附表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部分造型和细部结构委托承包人设计,但要由发包人认可;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设计费(大写) 元,由发包人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第三条 发包人义务

3.1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3.2负责协调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3.3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竣工验收;

3.4装修前负责处理与物业之间的一切事务。

第四条 承包人义务

4.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4.2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4.3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第五条 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第六条 材料的提供

6.1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装修报价表),发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承包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6.2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除装修报价表列出的发包人自购的材料以外的),承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人,并接受发包人检验。

第七条 工期延误

7.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2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其他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7.3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7.4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八条 质量标准

8.1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标准:8.2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由扬州市质量检验监督站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九条 安全

施工安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第十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

10.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水电施工结束,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含防水);

(2)瓦工完工,对地砖、墙砖等项目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

(3)木工完工,对家具、门窗套、储柜等项目进行质量验收。

承包人应提前两天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表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

10.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表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详见附表5: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结算单)。

10.3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工程保修单(见附表6: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保修单显)。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 ①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三日支付工程款的40%,计工开工后支付工程款的40%,计 元;③油漆开工支付工程款的17%,计 元④工程尾款3%验收后付清,计 元。

11.2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人。发包人接到资料后 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见附表5: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结算单)并签字,发包人应在签字时向承包人结清工程尾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2.2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

12.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12.4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

12.5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十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几项具体规定

14.1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承包人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

定的地点,发包人负责支付垃圾清运费用 元(此费用含在工程价款内)。

14.2施工期间,发包人将外屋装修钥匙把,交给承包人保管。地程竣工验收后,交还给发包人。

14.3施工期间,承包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点分至点分;下午 点 分至 点 分。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由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发包人按报价表约定的品牌、承包人预算的采购数量进行逐项验收。实际使用数量超过预算数量,由承包人承担,低于预算数量误差超过5%,结余材料费按实际扣减工程款。

第十六条 附则

16.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16.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6.3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 份。

16.4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签字): 承包人(盖章):

身份证号码: 公司注册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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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深圳市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55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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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府基建施工处批准,本工程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公开招标(协商议标或甲方委托),由乙方承建,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本着互相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一)单项或单位工程类别、结构形式:______;层/幢;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建筑面积㎡,道路:___________;给排水管道:____________;构筑物:____________。

(二)承包范围:承包按?_____号施工图纸全部工程(包括图纸说明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基础工程(含桩基)、地下室工程、主体结构、内外装饰、机械设备、给排水、电力、照明、防雷、通讯、空调、液化气管道、市政道路、桥梁、土石方工程等。

(三)承包金额内未包含的工程项目

第二条?工程造价及承包方式

(一)承包金额:按定标价或协商价,建安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全部工程造价按下列办法办理:

(二)承包方式:

1.按施工图预算包干或投标大包干,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

2.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承包工程收入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已包含在本合同承包金额内,由乙方支付。

3.工程质量标准要求:

第三条?工期

(一)按定标(或双方)规定总工期______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二)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三)如遇下列情况者,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按实际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在开工前五天交出施工场地,或障碍物和施工用水、电源未接通;

2.因设计图纸修改(甲方或设计院提出修改),影响进度或增大工程量;及修改(变更)设计通知书未在该修改(变更)部份施工开始前三十天送达乙方签收而影响进度者;

3.由甲方提供的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乙方计划进行或向乙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更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4.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大雨、暴雨、地震、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等)造成停工者;

5.因停水停电或因电力,水压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影响达连续六小时以上者;

6.甲方代表借故不签证,影响下一工序的进展者;

7.甲方财力不足导致停工窝工者;

8.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第四条?材料、设备供应

(一)?工程全部建安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由?方自行采购供应至?施工工地现场(仓库)。

(二)?工程?材料及?设备,由______方采购供应至?场地(仓库)。

(三)?工程?设备,由______方采购供应至____________向______方交货。

(四)钢材、水泥、木材由甲方协助解决,属有价供料,供应价由双方商定,与承包金额无关。

(五)购买三大材料所需的外汇由?_____方负责解决;装饰材料、电梯、空调机及水电器材,如设计采用进口时,其外汇由?_____方负责解决,如由乙方采购时,其单价应征得甲方同意。

(六)双方供应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应附有原出厂证明,否则应进行试验,试验费由供料的一方负责,对已有出厂证明的材料,如一方持有异议时,应进行复验,如复验合格,其复验费由持有异议的一方负责,否则由供应方负担。

第五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办理土地征购、青苗等的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搬迁及其它障碍物拆迁(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的障碍物资料;

2.负责办理施工报建手续,领取建筑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

3.开工前三十天做好建筑红线图以外的“三通”和红线以内的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源的联结点应在红线图以内距离建筑物不大于30-50米,市政管网工程为______米。并能满足施工需要;

4.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书两套(有打桩和基地地下室工程),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5.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施工图______套(含设计院标准图),桩基工程质量证明书两份;

6.由于生产和使用的需要,甲方变更设计时,应提前三十天办理工程变更和修改设计手续;

8.组织有甲、乙方和设计院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与会审,做好经三方签署的会审纪要,并按施工图的份数发给乙方;

9.审核乙方编制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月报表、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10.按乙方提出的设备、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及时组织设备、成品、半成品进场并交乙方验收安装、对于有缺陷、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及时更换,尽可能不影响工程进度;

11.甲方应在现场组织地盘管理机构,按《市基建工程地盘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它必须的签证;

12.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竣工结算。

(二)?乙方责任:

1.施工界区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并送甲方及市质量监督检验站;

3.每月25日后四天内向甲方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完成工程月报(包括形象进度、工程量和工作量),如不按时报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4.按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作好自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合同工期;

5.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和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

6.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附件移交甲方;

7.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清洁,道路畅通。器材的堆放整齐,并及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

8.做好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由乙方分包时),抓好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10.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立即书面报告甲方或主管单位备案;

11.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包括建筑物周围2米内的和堆到2米外的余土及其它堆积物,生产和生活的临时设施除拆),并将门窗、玻璃、地面擦扫干净,厕所、厨房的下水污水道清理干净,做到工完场清;

12.在施工中,由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应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六条?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1.施工中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随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院和甲方审核同意并签证;

2.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查员,做好自检记录;

3.凡隐蔽工程,经乙方自检后,应分批填制确切的隐蔽记录(即范围、数量、质量),凭表通知甲方检查,甲方接通知后,当天组织质检,经检查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双方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个工序的施工。如果甲方接通知后4小时内仍未到现场验收,则乙方自检后确认合格,即可隐蔽,甲方代表事后必须补签手续;

4.如确需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复查时,其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或质量不合格者,复查费由乙方承担,若复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合格者,复查费由甲方承担,如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5.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要停工或罚款,返工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停工工期不予延长;

6.质量等级的评定应执行《深圳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第七条?施工图纸修改

1.施工图的修改变更须经设计院和甲方代表签证方才有效,修改通知单或图纸发出的份数与设计施工图发出的份数同;

2.修改部分的工程费用按发生时深圳市执行的材料预算价格、预算定额、取费文件规定计算。由乙方编制,甲方核实后,报有关审计部门审查,确定增减造价;

3.若修改属工程材料费用、施工质量问题等的乙方原因,则修改后费用的增(含返工损失等)减由乙方承担,工期损失不予顺延;

4.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问题,或严重不合理的,乙方应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在十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甲、乙双方办理签证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影响工程进度的,工期应顺延;

5.施工中如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须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甲、乙双方办理签证手续后方可施工,在设计变更尚未批准前,任何一方不能强行施工,因此影响工程进度的、工期应顺延;

6.已开工工程若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合理部位、同时,赔偿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第八条?工程款支付

1.合同生效后五日内,甲方先付不少于本合同承包总金额的(工期两年的当年投资额的)_____%予付款,计____________万元;

2.甲方按核实的工程进度,于收到工程月报五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

3.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工程总造价的_____%时,逐步按比例开始扣回予付款;

4.工程款支付达工程总造价的_____%时,不再按进度付款,而在办完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4%的款,留_____%的款待保修期满后支付给乙方;

5.若甲方拖欠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应按本工程经办银行当时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结算拖欠工程款每超过一天,按拖欠款的___分之_____罚款;

6.确因甲方拖欠工程款而影响进度时,其造成乙方停工、窝工损失及欠款利息按有关规定均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7.在验收过程中,如有不合格项目,应当在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内,由施工单位修好,否则,超过一天按保留价款的________分之_____罚款。

第九条?工程验收

1.乙方在竣工前十五天内,书面通知甲方作预验收检查,甲方应及时配合;

2.工程竣工时,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资料,竣工图及报告两套,甲方应及时组织验收;

3.经验收检查工程有较大的翻修者,则以翻修合格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4.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以甲方开始使用日期为竣工日期;

5.竣工工程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质量标准者,从验收之日起五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能按时接管,致使已验收发生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如乙方不能按时交付,应按逾期竣工处理,不得因有经济纠纷而拒绝支付。

6.单位工程如需单独移交甲方,以便由另一个施工单位施工在移交时,双方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作为竣工工程验收依据。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二十天内将竣工工程结算有关资料送交甲方审核,关建行或审计站审定;

7.乙方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也应在竣工报告提交日期起15天内全部撤离,并工完场清,如工完不清场,则收取地租费每日___元/m2在余留工程款中扣回。

第十条?奖与罚

(一)?工期提前或拖延的奖罚:

1.按合同工期竣工者、不奖不罚。

2.按合同工期提前竣工者,每提前?天、由甲方奖给乙方深圳元。

3.无正当理由的工期拖延,每延期一天,由乙方付给甲方罚金深圳元。罚款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深圳%,或深圳元,或罚款天数不封顶。

(二)?在提前或按合同工期竣工的工程,质量奖罚:

1.验收后达到标准者,奖(罚)工程造价的?。

2.验收后达到标准者,奖(罚)工程造价的?。

3.验收后达到标准者,不奖不罚。

(三)?工程验收完毕后一个星期内奖励与罚款,且必须兑现,如逾期不付,则按拖延的天数和银行当时的利息率加付利息。

第十一条?其它

(一)?不论新、改、扩建工程,施工单位在易燃易爆、动力设备、高压线路、管道、密封或防震车间附近,以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旁施工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施工单位负责提出设施方案,并报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备案,若施工单位防护不力而发生安全事故,由施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台风、地震、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共同对等承担;

(三)?甲、乙双方合同签定的工程,乙方不得随意转包第三者而从中渔利,工程专业需分包时,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经甲方对承包者资信审查,工程质量、工期乙方负责;

(四)?由甲方分包给第三者时,则应由甲方负责统一管理,安排场地,临时水、电接点,质量检查验收及各方的协作配合。影响乙方工期时,由甲方负责。

第十二条?因一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和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法律及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补充协议,报原鉴证机关鉴证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原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有抵触。

第十五条?在合同履行中若双方发生争议,经调解仍不能解决时,提交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合同_____委员会_____。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送深圳经济特区基建合同预算审计站鉴证后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清工程尾款,一年的保修期满后,自行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_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_份,乙方执_____份,副本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审计站、经办银行各一份,均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深圳市基建合同预算审计站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充说明:

“补充说明”篇幅不够时可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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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建筑工程企业招聘劳动合同

范文类型:招聘,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企业,全文共 28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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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相协作、平等互利、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共同签订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与地点

名 称:

地 点:南方商业城西区B10-02号

二、工程承包内容及方式

1、本合同为砌筑分项工程,包括主体砌筑、地下室砌筑、零星构件、飘板、窗台(及压顶)、电梯井内壁及墙体、柱补植拉结筋等项目。

2、甲方以包工不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工期和包文明施工的方式承包给乙方。

三、主要工作内容

1、本工程的砌筑工程工作内容是指设计图纸(含变更)全部需安装的内外墙砌砖内容,现场工人120米搬运和垂直运输、材料叠堆整齐、砌筑、门、窗边、线条等所有收口及完成后验收前的所有本项工程的杂物清理(包括窗台压顶、落地灰的过筛回收利用,垃圾运至指定点,门窗及管道由于砌筑所造成的污染清理等)、以及砌筑分项工程需要发生的其它一切工序均属承包工作内容。

2、墙体拉结筋的预埋、墙体定位、放线,通知甲方施工员复检。

3、乙方自带满足本工程所需的所有小型设备,含砂浆机、斗车、切割机、胶管、铁丝、铁钉、冲击钻,铝合金条、照明灯及电线、开关等。

四、双方责任

1、甲方的责任

(1)向乙方提供壹套完整的施工图,图纸变更通知单;

(2)派专人负责指导,监督技术、质量工作;

(3)乙方进场后,由甲方提供宿舍,饭堂由甲方统一安排,乙方自行解决伙食问题。

(4)提供垂直运输机械、材料由塔吊运输;

2、乙方的责任

(1)乙方进场后服从甲方的宿舍安排,服从后勤管理,遵守《工地守则》。严禁闲杂人员入住甲方宿舍。

(2)砌筑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及甲方的要求进行作业。

(3)乙方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如质量不合格,乙方应立即返工至合格,返工造成的人工、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概由乙方负责。

(4)乙方自行墙体定位、放线,通知甲方复检。

(5)乙方负责墙体拉结筋的植筋,门窗木砖预埋工作。材料由甲方提供。

(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质施工。违反条例者,按章处罚。乙方不得辱骂及殴打甲方人员,一经出现,甲方将处乙方伍仟元以上每次的罚款,严重的驱逐出工地并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同。

(7)乙方如在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提出警告,乙方未能及时纠正,甲方有权给予处罚,严重者勒令退场,并追究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8)乙方自备安全帽及工服。

(9)乙方承包合同人必须在施工现场,离开工地连续4小时以上,经向甲方主办施工员请假,否则按100元/次处罚。

五、质量要求

1、乙方进场前必须做样板,样板也就是以后甲方验收的现场版本,也是乙方大面作业质量的标准。样板经甲方验收同意后,乙方可大面作业,并采用逐层验收的方式来控制质量,既有层未经验收通过,不得进入下一层作业。

2、乙方必须严格控制施工质量,按甲方要求的工艺标准进行施工。实行自检制度,并服从甲方的质量管理。

3、按图纸要求及施工规范对砌筑、抹灰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观感优良,主控项目合格,实测值合格率达90%以上。

4、乙方必须严格按砂浆配合比施工,每发现一次不按配合比施工,处罚伍佰元。

5、乙方砌筑工程超出以下范围,必须返工。

① 水平灰缝饱满度

② 竖直灰缝饱满度

③ 轴线位置位移>10mm

④ 垂直度每层偏差≥7mm

⑤ 水平灰缝厚度,竖向宽度14mm

⑥ 楼面标高±15mm以外

⑦ 表面平整度>8mm

⑧ 门窗洞口高、宽8mm

⑨ 窗口偏移>20mm

⑩ 水平灰缝平整度>10mm

7、安全要求

① 乙方必须做好自己进场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及时做好书面安全交底及安全措施工作,严格按照现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并执行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及处罚标准,用电机具、设备必须专人管理由持证人员操作,若违反规定造成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并予以处罚。

② 现场和生活区的整洁,卫生责任区各自负责,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做好生活区及现场卫生,清洁工作。

③ 乙方必须做好“工完场清”完工后楼地面必须恢复原状,否则甲方由权派人清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④ 严禁在工地打架斗殴,只要动手打人,甲方处打架双方各3000—5000元罚款。先动手罚款5000元,后动手罚款3000元,分不清先后,各罚款5000元,并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8、工期要求

本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 20xx 年 11 月27 日 预计完工日期为 20xx年1月 25 日。 或每层在3天之内完成。

① 现场只要具备砌体分项工程施工的条件,乙方必须予以密切配合甲方进行,必须做好随叫随到,严格执行甲方编制的总施工进度计划,工期不得延误。

② 乙方必须保持砌体及批荡分项工程进度不得对其他分项工程造成阻碍,一旦发生,乙方必须增加工人,加快进度,否则由乙方补偿其他分包人的工期损失。

③ 甲方以施工任务单的形式对乙方施工进度进行进度控制,质量、文明施工、进度未达到要求,按规定处罚。

④ 乙方工作人员必须基本保证砖工18人,其他12人。

⑤ 甲方认为乙方无力完成合同内容时,可增派其他班组作业,单价差额部分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有异议。方要求人数进场,如没有达到甲方要求,则作为乙方无条件退场合同押金不退还。乙方如能按时完成任务,满足甲方工期要求,付进度款连同押金一起退还给乙方。

9、承包单价及付款办法:

(1)承包单价所有层次:

① 水泥砂浆砌180厚蒸压灰砂(红砖)砖以块为结算单位每块(小写): 0.285 元,(大写):贰角捌分伍元。(18墙按96块/m²、12≤墙按64块/m²计)工程量实做实结

(2)工程款支付办法:

① 乙方自带工人生活费完成八层工程量。甲方按乙方完成工程量的80%(扣除借支含生活费)支付,以后以此类推。

② 乙方完成本合同内容退场时甲方支付工程款90%,其余款待甲方验收合格符合要求一个月后按工程量付清乙方工程款。

④ 乙方未经批准或未办理退场手续自行退场,甲方不支付工程款。

⑤ 结算时扣除施工洞、门窗等。

十、其他

1、乙方施工人员技术素质差、施工质量低劣,甲方有权按情节的轻重进行罚款或终止合同,并勒令退场。

2、乙方进场应保证开工人数,以满足进度质量要求。如人数不保证或跟不上进度要求,甲方有权增加工班或工人,乙方不得有异议。增加工人的工资由乙方出,按每人每工日400元计扣。

3、有工开而不开工者,甲方收取每人每天20元的生活设施使用费。

4、乙方须在每天下班及下雨天盖好机械,断开电源开关,保护好电动机,工程完工后完好无损的将设备归还甲方。

5、签约人或委托管理人必须住在工地,以便管理:若委托管理人不能有效地管理工地,签约人必须住在工地,否则当无效协议。

6、本合同签订时生效,结清工程款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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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建筑工地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14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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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承包范围:以预算所列单项为准,增加项甲乙双方在施工工程中商定。

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5、工期:本工程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工,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

1.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 甲方工作

2.1、开工前2天,甲方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联系方式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3条 乙方工作

3.1、参加乙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联系方式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4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第5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3、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历天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5.6、如工程竣工后,甲方未验收而投入使用,则视为验收甲方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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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家庭装饰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36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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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风险提示:发包人的相对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

且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若发包人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_装修工程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共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承包方式:施工承包,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风险提示:关于实际竣工日期的规定

当因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发生纠纷时,可以以相关规定参照具体情形: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5、工期:本工程自______年__月____日开工,于______年__月____日竣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6、工程质量:

7、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甲方义务

1、开工前甲方组织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

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

2、甲方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三、乙方义务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2、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

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如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费用乙方自理。

风险提示:对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义务与责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发包人违约的约定办理。

四、材料的提供

1、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应当符合设施要求,如因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造成工程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甲方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乙方验收后应负责妥善保管。

2、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乙方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并接受甲方检验。

如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的,应禁止使用;

如已经使用对工程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五、关于工程质量的约定

风险提示:工程质量未符合标准的归责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本工程执行《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_____方设计施工方案。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六、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进场施工前后三日支付____________元整,工程进度过半支付____________元整,工程完工支付____________元整,剩余款项____________元于工程完工后三个月支付。

2、本合同价款以双方确认为结算依据,具体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的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了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输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以及材料、设备等供应到现场能够正常使用不可或缺的工作及责任的所有费用。

3、主材单价均以签约以后的材料报批核定为结算依据(即由乙方报给甲方审核后确认),其余人工单价、辅料单价、综合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按合同清单计价,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

4、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合同预算价的基础上对变更部分进行适当的调整,变更增加项目,合同中有单价的,按合同中对应的单价计算;

合同中有类似项目的,以类似项目单价为基础,按预算计价原则调整后作为结算单价;

合同中没有的项目,乙方按预算计价原则重新编制综合单价,按甲方审核确认后之单价结算。

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详见附件见)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商定。

凡甲方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七、工程竣工

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如通过竣工验收,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八、工程验收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规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

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九、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

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

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和赔偿;

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风险提示:明确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通过明确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责任,来督促各方真正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一旦违约情况发生,也有据可依。

十、违约责任

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况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否则工期不得顺延,若遇不可抗力,工期顺延问题,由双方另行商定。

不可抗力指战争、瘟疫、水涝、地震、破坏性的暴风雨雪,周计8小时以上的停水、停电。

必须由甲方签字确认方可延长工期。

2、由于施工现场不能满足要求施工,经甲方签字确认后,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3、由于甲方付款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不能正常施工,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4、总工期每延迟一天,按1000元由乙方承担,超过一个月后乙方每天按总价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一、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

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员会仲裁。

十二、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____份,甲方______份,乙方______份。

甲方(签章):

委托人:

联系电话: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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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装饰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7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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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保修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室内吊顶、抹灰、地面工程、水电改造、乳胶漆涂刷,墙纸粘贴、灯具电气和卫生洁具安装,以及其他装饰所涉及的项目和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如下:

1、 室内吊顶项目为   2   年;

2、 地坪地砖地板   2   年;(甲供材料及施工的除外)

3、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4、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阳台等,防渗漏为  5  年;

4、 灯具及卫生洁具为  2  年;

5、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在非人为因素下,本工程所涉及的项目保修二年。

(以上条款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除外)

三、保修说明

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不可抗力除外)。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非因室内装饰改造引起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不承担维修责任。

四、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承包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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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家庭装饰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36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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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住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或有权签字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或有权签字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发包人(全称):中国XX银行崇左工行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

1.2 工程内容及做法:

1.3 双方商定采取承包人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发包人指定施工所需的瓷砖、铝扣板、人造石、涂料、木地板等五项装修主材(见附件1),承包人施工所需装修主材须在发包人指定主材供应商处提货,价格不能高于发包人指定的最高限价;其他装修材料应使用发包人指定品牌(见附件2),材料质量达到合格且符合国家标准。

1.4 工程工期 天,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_ 年 月 日。

1.5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柒仟叁佰肆拾肆元伍角伍分(¥.55元)。

第二条 发包人代表

本工程发包人代表为 。

第三条 工程现场质量监督

本工程由发包人设置工程现场质量监督员,具体负责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工作,本工程现场质量监督员为 。

第四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1) 种方式提供:

(1) 发包人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

(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设计费 元,由发包人支付(此费用不再工程价款内)。

第五条 发包人义务

5.1 开工前 天,为承包人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5.2 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5.3 负责协调好施工队与邻里之间、装修施工队与录像监控等其它专业施工队之间的关系。

5.4 不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5.5 施工期间发包人如仍需部分使用该场所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工作。

5.6 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第六条 承包人义务

6.1 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在合同签订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公安部门申请开工的材料报甲方办公室(具体报送材料见附件3);

6.2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要求、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6.3 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保护好原居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护好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6.4 及时协助配合发包人做好监控、空调等相关设备或设施的安装;依据工程进度适时通知材料供应商备货送货及消防、110联动报警、科技等工种进场施工。

6.5 未经发包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包人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6.6 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七条 工程变更

双方商定工程变更采取下列第 (1) 方式进行:

(1)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图纸标注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一致的,或发包人实际需求变化对工程量进行增减的,并按实际增减工程量和工程项目单价相应增减工程总价,增减的工程项目单价按承包人投标的综合单价执行。

(2)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实际需求变化对工程量进行增减,按照发包人规定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办理,并按实际增减工程量和工程项目单价相应增减工程总价,增减的工程项目单价按发包人工程综合单价、承包人投标价、当地公布的市场价孰低执行。发包人在施工中未对工程量提出增减,而施工图纸标注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一致的,以施工图纸标注的工程量为准,发包人不再增减工程总价。

第八条 材料的提供

承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人,并接受发包人检验,待发包人验收同意后方可使用。承包人对材料的使用负最终责任,不按规定使用发包人指定材料的,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负担。

第九条 工程延误

9.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9.2 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

9.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十条 质量标准

10.1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合格 。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由 当地质量监督站 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费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费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及保修

11.1 双方约定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安防、消防部门进行安防、消防项目竣工验收;

(2)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进行装饰工程竣工验收。

承包人应提前三天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表。

11.2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在接到验收通知后三天内组织验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11.3 由于工程存在隐性暇疵,发包人在工程验收时未发现质量问题,但经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或达不到发包人设计标准,影响发包人正常使用等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复和更换相关符合发包人质量要求的设备和材料,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经维修和更换仍无法满足发包人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相关内容。

11.4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按附件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工程保修单。

第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2.1 本工程合同生效后,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

12.2 工程款结清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正式统一发票。

12.3 工程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所有工程价款必须转到承包人在XX银行开立的账户。

户名: 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有限公司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3.2 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

13.3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13.4 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长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按合同金额千分之计 元/天。

13.5 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返工修理和更换符合发包人质量标准的设备和材料,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工期不顺延。

13.6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每延长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按合同金额千分之 计 元/天。延误的工期超过累计30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4.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几项具体规定

15.1 因工程施工产生的垃圾,由承包人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施工期间,承包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 正至 点 ;下午 点 至 点(若因其它原因需暂时停工的,发包人另行通知)。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事项

16.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16.2 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实际通知进场时间为准。

16.3 竣工日期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验收且通过发包人的检查验收为准,因质量不合格的返工日期也包含在内。

16.4 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16.5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附则

17.1 本合同签定工程不得转包。

17.2 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17.3 合同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盖X)

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承包人:(盖X)

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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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民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40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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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发包方经—————— 年 ——月 ——日经过投标方式对 工程进行招标,经过现场议标,决定由承包方中标承建。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民法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承包范围

1、 设计方案及报价书所包括的内容。

2、中标范围未包括的工程内容:

1、中央空调、电动感应门、电动卷帘门。

2、地面砖、墙面砖材料。

第三条 工程造价

(一)本合同承包总造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元整)包干价。其中:装修工程 ————元;土建工 程—————— 元。

(二)本合同承包范围外甲方要求增加装修内容,按实际增加工程量经审定后结算。

第四条 工期

(一)本合同总工程为日历天 60 天。(包括10天收费时间在内)

(二)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开工期前 2 天,不能交出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电源未按规定接通而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指定日期进场,或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因设计变更而增加工程量者;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一次连续停水停电达4小时(含4小时),累计超过8小时者;

5、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第五条 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价格

中央空调、电动感应门、电动卷帘门由甲方采购安装,地面砖、墙面砖材料由甲方采购,其余材料由乙方采购。

第六条 双方责任

(一)发包方:

1、办理土地往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搬迁、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的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2、在开工前1天做好建筑红母鸡外的“三通”和红线以内的场地平整;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供红线图以内距离建筑物不大于50米的水、电源联结点,并装好水、电表,以便承包方按表计费。并负责红线外道路的维修。

3、根据施工地区供水、供电、电力、水压情况,采取措施满足用水、用电需要。

5、于本合同签订后1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日期为准)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技术资料1套。

6、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志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7、发包方需要交变更设计时,应提前15天办理好工程变更和修改设计手续。

8、派驻现场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它必须的签证。

9、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发包方办好竣工决算工作,及时了结工程财务和工程尾款。

(二)承包方:

1、编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开竣工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并及时送发包及有关单位。

2、于每月月末后1天内向发包方报送次月月度施工计划、属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需有计划和当月工程进度月报(包括工程量、工作量和形象进度)。如不按时报送,发包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3、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保持现场的清洁,道路畅通,器材的堆放整齐,并及时清除建筑垃圾,作到文明施工。

4、交工工程须将门窗、玻璃、地面打扫干净、厕所、厨房的下水,污水道清理干净,做到窗明地净,工完场地清。

5、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包括建筑物周围2米内和堆到2米外)的余土及其它施工堆积物。

6、乙方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施工措施保证施工安全,施工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质量等级: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2、优质等级的补偿。

3、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说、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4、施工中承包方根据发包方要求,应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签证后,方得代表施工。

5、承包方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施工现场设专(兼)职质量安全检查员,做好自检记录。

6、凡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发包方检查验收。发包方接书面通知后1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发包方未按时检查验收,承包方经质检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续施工,发包方事后应予承认并补签手续。如发包方事后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由发包方负责;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负责;因此而造成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工期相应顺延。

7、电气照明、通风、水暖、卫生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检验。属于单位试车,由承包方负责进行。投料负荷试车和联动无负荷试车,由发包方负责进行。无论由谁负责试车,双方均应互相配合,共同进行。

试车中需要的动力、油料、燃料、材料、仪器、专用工具、技术劳务费用等,由发包方提供,其费用包括在定额内的,由承包方负担,定额内未包括的,由发包方负担。

8、设备安装工程,由承包方会同发包方将已完工工程(设备基础)向安装单位办理中间交工手续,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9、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具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发包方管理,如发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进商定的时间内由承包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日期为准。

10、已竣工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未办理交工验收,发包方不得动用,否则视同交验,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而不交房屋者,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1、工程交工验收后,按建设部有关规定,土建工程保修为一年,采暖工程为第一个采暖期,水电保修期为半年,住宅工程屋面保修三年,保修证明书在交工验收后由承包方发给发包方。

对因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的约期进行修理,如承包方拒不修理,发包方好可动用预留——%的保修款,超支部份应由承包方承担。

第八条 施工图纸修改

1、发包方交付的施工图纸和说明以及各种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发包方、承包方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原批准主管机关批准,设计单位同意,并提前15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经发包方签证后,承包方才予实施。议定单和修改图纸发出份数与施工图份数同,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3、修改部份的工程费用,按发生时有关定额结算,由承包方编制,发包方认可,确定增减造价。

4、当修改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面积(容积)增加,结构改变,标准提高,工艺变化,地质与设计不符合或承包方原因时,其发生的费用增减(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5、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采纳实施其节约价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

第九条 工程款支付

工程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工程总价款与乙方。

第十条 奖与罚

1、工程提前或拖延的奖罚。

按合同工期提前竣工者,每提前一天,由发包方按承包总造价的万分之 (或人民币 ————万元)奖给承包方,反之延误工期,亦按提前工期的奖励比例照罚承包方。

2、工程质量的奖励与罚款:

质量的优劣由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认证。奖罚建筑面积计算,优良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 ——%奖励;合格工程不奖不罚;不合格工程,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除承包方返修达到合格标准外,每平方米罚款 ————元。(不实行质量奖罚的不执行此条)。

第十一条 其它

1、不论新、改、扩建工程承包方在易燃、易爆、动力设备、高压线路、管道、密封或防震车间附近。以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通道旁施工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发包方应负责提供技术资料和防护要求,并承担其措施费用;承包方负责提出设施方案,并报送发包方和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如承包方防护不力而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承担事故责任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专业工程质量需分包时,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并及时向发包方及有关单位报送分包合同。

第十二条 本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在合同执行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或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的,双方约定可向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审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择其中一项)。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双方签章生效,均有同等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挂:—————— 电 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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