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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报价单格式【热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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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互购货物协议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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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互购货物协议

为了促进_________公司向_________国和/或第三国商品的出口,和为了促进_________公司向_________国和/或第三国商品的出口,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和_________等等(以下简称_________)一致同意签订_________本互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的有效期为_________年。如果每年实际执行的效果良好,该协议将逐年更新,总有效期为3/4/5年。为达到上述目的,双方达成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货物和商品目录

_________公司将向_________公司购买附表ⅰ所列的货物和商品;_________公司将向_________公司购买附表ⅱ所列的货物和商品。

第二条 金额

一、各方每年将购买总金额为_________林吉特或美元等货币单位的货物和商品。

二、除非具体合同另有规定,从_________公司购买的货物和商品的价格须以fob和/或以c&f计价,同样,公司购买的货物和商品须以fob和/或以c&f计价。

三、凡与本协议项下交易有关的所有合同、发票和其他单证须以林吉特或美元表示。

第三条 买和卖

一、进口完成以后,_________公司将从进口商所在国购买货物和商品,并且不得把附表所列的货物和商品_________销售到任何第三国。

二、尽管有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假如第三国尚未成为附表所列的货物和商品的市场,或假如出口是为交易的增值做准备,就允许_________公司出口到第三国。

三、尽管有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_________工贸部将提供一份不准向哪些国家转口附表规定的货物和商品的单子,由工贸部提供的单子是终局性的。

四、尽管有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_________的货物和商品货单须递交工贸部做详细检查,并必须与由工贸部提供的、终局性的不准转口的单子相一致。

五、尽管有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经上述双方同意,如有必要和在必要时,可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修改货物和商品货单,经修改的货物和商品货单须递交工贸部批准。

第四条 进出口的规定

签约双方货物和商品的交换必须按照现行生效的_________的商品进出口规定、程序以及外汇管理规定进行,本协议项下的出口须符合所有的正常出口鼓励措施并能带来目前和将来的利益。

第五条 合同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业务须在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公司之间进行谈判和确定,并且合同在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合同必须具备正常的商业条款和竞争性的国际市场价格。本协议项下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和商品的质量和规格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和/或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和签约双方可接受的标准。

第六条 清算方式

按照本协议所签订的全部合同,必须通知_________银行,以便清算方式得到_________银行批准。同时,还必须通知_________工贸部,因为清算方式的批准亦属工贸部的管理范围。

第七条 费用

开立跟单信用证的费用将由买方承担,跟单信用证的谈判、确认(如果需要的话)及费用将由受益人承担,跟单信用证的展期和修改费用将由负责这种展期/修改的一方承担。

第八条 参考字样

与本协议项下商品进出口有关的所有跟单信用证、发票和其他单证须注有“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互购协议”的字样。

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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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进口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外贸,运输,全文共 26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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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各方当事人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为进口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到达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有关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的进口货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检验检验以及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第二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及时、合理安排甲方所委托进口货物的的换单、申报、运输等事宜。

2.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报关进度、预计送货时间,以便甲方合理安排仓库装卸。

3.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在报关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状况,包括文件的提供、解释、说明等工作。

4.乙方应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清关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第三条 乙方的免责

1.由于甲方或下列原因导致货物申报时间的延迟,而造成未能及时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承担:

(1)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提单不能在船公司正常换取(如未电放、海运费用未结清等);

(2)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进口报关所需的全部资料;

(3)因甲方所提供的报关资料失实,而导致的延迟;

(4)在清关过程中由于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补充或修改有关单证及相关说明资料,而甲方未能及时提供;

(5)遇到法定节假日或有关部门不能正常办公;

(6)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必须输港的货物;

(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

2.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尽量协助甲方协商解决。

第四条 费用结算

1.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甲方应自行向海关缴付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缴,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2.甲方应自行交付到付运费(海运费和THC、空运费),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3.非乙方原因产生的特殊费用和责任,乙方不予以承担。

4.乙方在货物完成清关、运输后_____天内传单票应收费用明细给甲方,甲方应及时确认并回传。

5.结算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应在送货后_____天内将所有费用支付给乙方,有关税单、报关单等文件按先付款,后退单的方式办理。

6.如因各种原因乙方无法收到甲方应付之费用,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委托乙方所管理的货物或属于甲方的业务文件,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及费用,乙方不予承担。

7.附《进口货物运输费用报价》

第五条 纠纷的解决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管辖地海事法院审理。

第六条 通知

1.甲乙双方银行账户、所在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2.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3.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采用数据电文形式通知或通讯的,是指该数据电文进入被通讯人的收件系统。

第七条 保密

一方对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且该义务不受本协议履行终止或解除的限制。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规定的免责事由外,当事人一方如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履行本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各种因之产生的费用、开支、额外责任,以及合同履行后所可以获得的直接利益);但遭受损失方必须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明,且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经书面通知之后,本协议内受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期间及受影响之范围内中止履行。但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第十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不提出异议,视为合同自动顺延。即使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均不能免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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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空乘,运输,保险,全文共 45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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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air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policy

发票号码                            保险单号次

invoice no.                         policy no.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

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this policy of insurance withesses that the people"s insurance (property) company of china (here-

inafter called "the company"), at the request of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ereinafter called the "insured") and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agreed premium being paid to the

company by the insured, undertakes to insure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in transportation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of this policy as per the clauses printed overleaf and other special clauses attached

hereon.

--------------------------------

|  标    记  |包装及量|    保险货物项目    |  保险金额    |

|marks & nos.|quantity|description of goods|amount insured|

|------|----|----------|-------|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

total amount insure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费                费率              航  班  号

premium as arranged     rate as arranged  flight no._________

-----------          -----------

开  航  日  期                    自              至

slg.on or abt.____________  from__________________to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conditions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

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in the event of loss or damage which may result in a claim under this policy, immediate notice must

be given to the company"s agent as mentioned hereunder. claims, if any, one of the original policy

which has been issued in one original together with the relevant documents shall be surrendered to

the company.

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__________(英文名称)

赔款偿付地点

claim payable at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单公司地址

address of issuing offic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二)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3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四)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五)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六)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七)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九条  保险责任是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凭证)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以后的15天为限(?

杂蚀寥掌谖?。

第十条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输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

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一)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保险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15天为止。

(二)保险货物在上述15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的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

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 )项处理:(1)提交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凡经水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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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货物仓储保管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1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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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货物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货物在 地区的仓储业务达如下一致。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规格、包装)

1、货物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包 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业务范围,责任)甲方责任

甲方应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并满足一般普通仓库存储标准(若无相关标准和规定的,甲方的包装必须保证货物在运输、搬运和储存时的货物及人身安全),若因包装问题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若甲方对货物的存储条件有特殊要求,甲方应当事先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并给乙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在货物出仓前必须分别传真盖有甲方图章和/或专人签字的《产品出库通知单》给乙方和前来提货的单位或个人,乙方收到的《产品出库通知单》用于同前来提货的人员持有的《产品出库通知单》传真件进行核对,只要单单一致,即可发货。(或:甲方在货物出仓前必须分别传真盖有甲方图章和/或专人签字的《产品出库通知单》给乙方,并在其中注明前来提货车辆的牌照号码,乙方按照通知单发货,只承担核对出库单表面信息一致的责任,并不对信息的真实性做任何核实。)

甲方负责购买所存储或托运货物的货物保险,乙方同意在得甲方授权后代为购买货物保险。

第三条(业务指令)

1、对于甲方发出的业务指令,乙方应本着负责的态度,如实执行。

2、上述指令原则上以书面形式发出,应包括品名、数量、记号、价格等内容及提请乙方注意的事项等。

第四条(通知义务及协助盘点)

1、 乙方原则上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出入库数量、及在库状况等。

2、 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盘点报表,甲方每年两次对货物进行抽盘。

第五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履行或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另两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证明文件。

第六条(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依照本合同进行业务操作过程,所得知的一切有关对方业务的情况,均不得泄露给其他方。

第七条(费用和结算)

本合同相关业务费用如附件所示如遇进出库货物形态、包装方法变更,或本合同未列明事项的特殊作业,价格另议。

第八条(通知、付款)

乙方完成相关业务后,于当月底结算并在翌月10日前向甲方发出以人民币结算的该月付款通知。乙方接受甲方将通知付款的金额,以现金、支票或者转帐汇入乙方指定帐户中的方式支付。支付日期原则上定为每月25日以前,汇款手续费由甲方承担,若延期支付,甲方每天将按应付金额的0.5%支付滞纳金。

第九条(违约和合同解除)

1、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当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承诺,或未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赔偿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额赔偿经济损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具体赔偿数额由三方协商确定。

2、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事项时,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因要解除本合同,需在三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两方,或支付相当于3个月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第十条(权利义务的禁止转让)

甲方或乙方在事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一条(诚信原则)

经济发生巨大变化、或对本合同未列入的事项产生异议时,除根据当地法规外,应本着甲乙双方的诚意妥善解决,如无法解决,则委托相关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二条(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共同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双方若无书面异议,自动延长1年。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各持一份。如有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流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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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中外货物买卖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6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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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货物买卖合同

中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标的物采取狭义标准,指实物,不包括权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能满足人们实际生活需要,能为人力独立支配的财产。以下是第一范文网小编整理的中外货物买卖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范文一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

第六条: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妥善所致之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唛头

卖给方必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

第九条:保险

在CIF条款下:

由卖方出资按110%发票金额投保。

在CFR条款下: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装运期前30天,通过中国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________%,计________。该信用证在中国银行________行收到下列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情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立签字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甲方:乙方:日期: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范文二

_________

卖方:中国__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国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卖方有权在____%以内多装或少装

5.装运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付款条件:

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________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____天在中国到期。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或集装箱运输的已装船提单)、发票、品质证明、数量/重量鉴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cif/c&f)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船、允许集装箱运输。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品质与数量、质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发生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共2份,采用中、英(略)文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后正式生效,双方各执1份为凭。

卖方 买方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范文三

合同号码: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中国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一、商品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吨

三、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价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____________________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交货期

_________________年

第1季度__________吨

第2季度__________吨

第3季度__________吨

第4季度__________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装船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港。

七、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港口。

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_______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①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单据

①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发票四份;

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②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

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附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②本合同的执行由__________开立信用证。

③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④本合同第一部分以__________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一、总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二、交货条件

①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②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

③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

甲方:乙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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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飞机货物运输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运输,全文共 15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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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租赁物

本协议中所称的租赁标的物为汽车一辆,车牌号码: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本协议首次租赁期限为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到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租赁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续约__________年,即租赁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2、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通知甲方,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办理续租手续。

第三条 租金

双方协定,租金为__________元月,一年一付,即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即向甲方支付本年度租金合计: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交付乙方的租赁物性能良好,符合道路运输要求,并具备相关的运营许可手续。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2、甲方保证租赁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瑕疵,否则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乙方负责办理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各项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及租赁期内的养路费、年检费、驾驶人员的体检费等。租赁期内发生的车辆违章罚款、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间,乙方应做好租赁物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功能,租赁物发生故障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间因车辆事故或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除由保险公司支付外,剩余部分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隐瞒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的事故除外。

6、乙方保证租赁期内按租赁物功能合理使用,保持租赁物的完好,但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除外。

7、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借、转卖。

8、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外观装饰或设备添附。租赁期满后,添附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添附物不能拆除或拆除后会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由双方协商处理。租赁期满或合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由于甲方事前隐瞒车辆真实情况造成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租赁期内,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甲方在租赁期内没有法定事由任意解除合同的,除应返还乙方剩余租金外,还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重大人身、财产损失或无法满足乙方正常使用需要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如甲方怠于履行双方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各种保险、交通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等费用的义务,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超过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非因乙方原因,租赁物连续或累计无法正常使用超过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6、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双方均可以诉至方所在地法院依诉讼解决。

2、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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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个人货物运输协议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个人,运输,全文共 12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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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承运甲方木材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性质

双方约定本合同为承揽合同,由乙方自备运输工具、人员,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将甲方砍伐并堆放好的木材装车运送至指定的木材厂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地方。

二、具体工作内容

1、木材起运地点: 由甲方指定

2、木材到达地点:由甲方指定

3、木材承运日期:由甲方指定

4、木材运到期限:由甲方指定

5、木材装卸:①填装,木材填装所需人工、机械设备由乙方配齐。②卸车,乙方将木材运送至指定木材厂后根据厂方人员的安排卸车。

三、运输费用结算方式: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为 。

四、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把木材运输到目的地。木材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的,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

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所需费用。

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者乙方雇佣的司乘人员在起运前出示必要的证件(包括但不限于驾驶证、行驶证、货物营运证明等);若乙方或者乙方雇用人员拒绝提供,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绝起运。

③、甲方或者甲方授权人员有权视情况跟车押运,需要改变运输路线的,必须经甲方协商同意;乙方擅自改变运输路线的,所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④、甲方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的权利义务

①、乙方有权在按质、按量完成运输后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运费。若甲方不支付或不按时支付规定的运费,乙方有权扣压木材。

②、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木材,乙方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在合理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

③、乙方有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木材运到指定的地点,并听从厂方人员的指示卸装木材。

④、乙方有义务托运的木材负责安全。在托运过程中如因乙方及乙方雇用人员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不当致使木材脱落:a造成木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运费中扣除;b造成第三人损伤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⑤、乙方因装载不当或者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行驶被行政部门拦截,所产生的各种罚款由乙方承担;所载木材遭到扣留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从运费中扣除;需要卸载部门木材的,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对于卸载的部分,乙方仍有义务重新安排车辆运输。

五、违约责任

任何违反本合同所约定内容的行为都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争议解决

1、任何因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应协商解决,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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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运输,保险,全文共 18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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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险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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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货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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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嘉善县永森胶合板厂 签订地:

需方: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号:

1、产品名称:建筑模板、松杂木 规格:183×91.5×16.5

2、数量:25000张

3、单价:56元/每张, 总价 元

4、付款方式:每次货到签认后,付总数的65%,余款待主体完工后,如无质量问题再付35%。

5、供货地点:浙江慈溪城市星光工地

6、供货时间:20__年9月 — 20__年5月

供货时,供方同时提供产品样板或检测报告等有关证件。

7、技术标准按GB/T9846.1—1—12—1988标准执行。

8、包装方式:

9、验收方式:按供方提供的小样标准工地验收,有异议在三天内提出。

供方利用次数多于 翻转,如发生质量问题,供方按张数进行损失赔偿。

10、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认真执行,违约方应承担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经济仲裁机构仲裁。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地址: 地址:魏塘_桥村

电话: 电话:0_3-4__151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_信用社

帐号: 账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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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货物购销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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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1.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下,一致同意达成由甲方供给乙方牛的供货协议。为确保双方的各项权益,义务的全面履行,特做以下约定,各方必须按本协议的约定条款履行。

2.甲方卖给乙方大牛80头,每头6000元(陆仟元),小牛30头,以每头3000元(叁仟元),总价值57万元(伍拾柒万元)。

3.乙方向甲方购买的牛是必须先付款后收货。

4.甲方向乙方出售的牛必须是健康的,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损失。

5.本协议自签字之日后生效,如有乙方违约的`按照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6.本协议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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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海运货物出口运输合作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外贸,运输,全文共 18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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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水联运货物运单

┌──────────────────┐

│本运单经承托人双方签章后,具有合同效│

│力,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界限适用于《水路货物运输

│规则》及运价、规费的有关规定。

└──────────────────┘

月度运输合同编码:_________ 货物交接清单编码: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

┌──────┬──┬─┬───┬───┬─┬───┬─┬─────────┐

│第一程船名或│

│航│

│起运港│ │到达港│ │

应收费用

│第一程承运人│

│次│

│ │

│ │

├──────┼──┼─┼───┼───┼─┴───┴─┼─────┬─┬─┤

│第二程船名或│

│航│

│第一换│

│第一程运费│ │ │

│第二程承运人│

│次│

│装港 │

│ │ │

├──────┼──┼─┼───┼───┼───────┼─────┼─┼─┤

│第三程船名或│

│航│

│第二换│

│第二程运费│ │ │

│第三程承运人│

│次│

│装港 │

│ │ │

├─┬────┴┬─┴─┼─┬─┴───┼───────┼─────┼─┼─┤

│ │ 全 称 │

│ │ 全 称 │

│第三程运费│ │ │

│托├─────┼───┤收├─────┼───────┼─────┼─┼─┤

│运│地址、电话│

│货│地址、电话│

│第一换装港│ │ │

│人├─────┼───┤人├─────┼───────┼─────┼─┼─┤

│ │银行、帐号│

│ │银行、帐号│        │第二换装港│ │ │

├─┼─┬─┬─┼─┬─┴─┴─────┼───────┼─────┼─┼─┤

│发│货│件│包│价│

托运人确定

│ 计费重量 │

│ │ │

│货│名│数│装│值├──┬──────┼──┬────┤

│ │ │

│符│ │ │ │(│重量│

体积

│重量│ 体积 │

│ │ │

│号│ │ │ │元│(吨)│(长×宽×高│(吨)│(立方米)│

│ │ │

│ │ │ │ │)│

│立方米)

│ │ │

├─┼─┼─┼─┼─┼─┬┴──┬─┬─┼─┬┴──┬─┼─────┼─┴─┤

│ │ │ │ │ │ │

│ │ │ │

│ │总计

├─┼─┼─┼─┼─┼─┼───┼─┼─┼─┼───┼─┼─────┴───┤

│ │ │ │ │ │ │

│ │ │ │

│ │大写

├─┼─┼─┼─┼─┼─┼───┼─┼─┼─┼───┼─┼─────┬───┤

│ │ │ │ │ │ │

│ │ │ │

│ │核算员: │

├─┼─┼─┼─┼─┼─┼───┼─┼─┼─┼───┼─┤

│合│ │ │ │ │ │

│ │ │ │

│ │

│计│ │ │ │ │ │

│ │ │ │

│ │

│收款章│

├─┴─┴─┴─┴─┴┬┴───┴─┴─┼─┴───┴─┼─────┤

│约定装船日期:月日│约定运到期限: │费用结算方式:│复核员: │

├──┬───────┴────┬───┴───────┤

│特约│

│事项│

├──┴────────────┴──┬──────┬─┴───┬─┴───┤

│装船日期:月日时至月日时止

│收货人签章 │托运人签章│承运人签章│

船舶签章│

├──────────────────┤

│运到时间: 月 日 时止

船舶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

水水联运货物运单说明

1.水水联运货物运单一式八份,顺序如下:

第一份(起运港第一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存查联)起运港第一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收费后

第二份(托运人收据联)起运港第一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托运人;

第三份(第一程承运人解缴联)起运港第一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第一程承运人;

第四份(换装港港口经营人结算联)起运港第一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第一程船舶--→换装港港口经营人--→第一程承运人;

第五份(第二程承运人结算联)起运港第一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第一程船舶--→换装港港口经营人--→第二程船舶--→到达港港口第二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第一程承运人;

第六份(到达港港口经营人存查联)起运港第一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第一程船舶--→换装港港口经营人--→第二程船舶--→到达港港口经营人;

第七条(收货人存查联)起运港第一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第一程船舶--→换装港港口经营人--→第二程船舶--→到达港第二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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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正规2024年货物运输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运输,全文共 9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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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方(甲方):----

承运方(乙方):---

合同双方在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龙腾养护公司东平湖围坝(韩村)石屑运输作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运输任务

乙方负责购买石屑及运输作业任务,并保证所供石屑质量符合甲方质量要求,石屑量以甲方实际收到石屑数量结算。

甲方将根据工程项目所确定的作业时间、地点、工作面、工程进度和运输数量的要求,对乙方运输任务进行统一分配,管理、调度和指挥,乙方必须服从。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自20--年4月5日起,至20--年4月16日止。

三、乙方责任

1、乙方提供石屑工程运输车辆,并负责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工程进度、作业时间、工作面、运输起止地和运输数量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3、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确保运输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运输车辆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和指挥。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交通规则,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的畅通和运输安全。不得乱停、乱靠、乱装、乱卸;不得争道抢行;不得超速超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扬尘污染和噪音污染;

5、乙方应当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运输任务;

6、乙方的食宿和车辆停放场地由乙方负责,费用自理;

7、乙方车辆的运输作业时间由甲方安排。因车辆检修或确需暂停运输作业的,应提前告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暂停作业。

四、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乙方运输作业所需的燃油(报油料时与土方款同时报销,油料比例不得超过20%,否则不予报销);

2、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指挥协调工作;

3、甲方负责提供供乙方施工所需的场地,并及时收方。

五、运费结算

运费及石屑价格按60元/m3计算。本合同乙方负责买石屑,乙方负责石屑运输所产生的税、费。甲方支付运费及土方款时,乙方应出具相应的税务发票。

六、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就合同争议向甲方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七、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合同双方各持一份。

托运方(签章)

承运方(签章)

签约日期:年 月日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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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普通货物运输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运输,全文共 10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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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运输货物:_________。

2.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___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_____港运至__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3.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_____货物于_________天内集中于_____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_________天内派船装运。

4.装船时间:

甲文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_____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5.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_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6.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______方负担。

7.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_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_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_________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8.运输质量:

9.双方权利义务:_________。

10.运输费用:

按_________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元,全船运费为_______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_______港口_____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11.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费用____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12.违约责任:_________。

13.附则: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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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货物出口协议似乎设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外贸,全文共 9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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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由ABC公司,主营业所在中国(以下称甲方),与某YZ公司,主营业所在美国(以下称乙方)在中国某某签署

兹证明

鉴于乙方拥有现用于制造钢丝绳的机器设备,并愿意将机器设备卖给甲方

鉴于乙方同意购买甲方用已方提供的机器设备生的产钢丝绳,以补偿其机器设备的价

鉴于甲方向意向乙方出售钢丝绳,以偿还乙方的机器设备价款;

因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述的前提和约定,甲、乙双方物此立约:

1.购买协议

甲方同意从乙方按一下列条款购买下述商品:

1.1商品、规格及其生产能力:

商品:

规格:

生产能力:

1.2数量:2台。

1.3价格:

某某港FOB价:

单价: 总价:

1.4支付:

机器设备价款以甲方的产品--钢丝绳偿还,全部价款在边疆三年内平均三次付清,自某某日开始支付。

1.5装运:

装运期: 装运港:

目的港: 装运唛头:

1.6保险:

由甲方保险。

1.7检验:

1.8保证:

乙方保证其机器设备从未用这,性能先进,质量好,并保证该机器能生产某某规格钢丝绳,产量每小时某某米。

2.销售协议

甲方以钢丝黾偿还购买乙方机器设备的价款。

2.1商品及规格:

商品:钢丝绳。

规格:

2.2数量:

铡丝绳每年某某米。

2.3价格:

钢丝绳的价格按交货时国际市场CIF价确定

2.4装运:

每年两次装运,一次在六月,另一次在十二月,每次货价为某某。

装运港:

目的港:

法语运唛头:

2.5包装:

木卷轴装。

2.6支付:

凭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允许转船。信用证必须于装运日期前15天到达甲方,有效期不少于90天。

信用证要与本合同完全一致,否则,乙对迟装负责;而且,甲方有机就其中的损失向乙方提出索赔。修改信用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7保验:

甲方保险,投保水渍险和战争险,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

2.8检验:

甲方出具的品技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若货到后乙方发现质量与上述规定不符,乙方在货到目的港后45天内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有争义的问题。

3.不可抗力

若因不可抗力事故,甲方或乙方对未交或迟交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货物不负责任。

4.仲裁

有关或执行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该友好协商解决。若达不成协议,有关争议案则提交某某仲裁。仲裁决定为终局的,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和履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6.正本条款

本合同以英文书写,正本两份,每方各持一份。

7.有效期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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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货物委托运输合同2024年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运输,全文共 15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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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MW01-05028

委托方: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和乙方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双方本着公平、平等、等价有偿和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运输费用

1、1甲乙双方建立战略商业伙伴关系,乙方给甲方最优惠的价格。

1、2运输费用以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乙方报价单为准,该报价单作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如果乙方需变更价格,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否则,甲乙双方按变更前的价格结算。

第二条:甲方责任

2、1运输时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甲方预报当月运输计划,货柜数量根据甲方所提供的数量而订,以便乙方提前调配车辆,确保运力。

2、2甲方需调用车辆前,应提前一至两天向乙方传真书面的《托运单》并注明装柜地点和时间、货物名称、箱型、重量及卸货地点,联系人及电话,落重日期等。并对所提供托运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3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拖柜量,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乙方安排拖柜来厂装货。

2、4厂方正常装柜时间为每天24小时。

甲方按协议约定及时与乙方结清各项费用。

第三条:乙方责任

3、1乙方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是技术性能良好,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并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物流责任险。货物启运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承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基本资料复印件(行驶证、营运证、保险卡、驾驶证、身份证)

3、2乙方需按甲方《托运单》准时安排货柜到工厂装货,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准时到厂,需提前6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迟。否则,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3货物运输过程中若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无论是否导至货物损坏,乙方在启动交通事故救急预案的同时,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随时通报事故处理情况。

3、4本协议为甲方商业机密,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3、5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对甲方的货物造成损坏、丢失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4、1乙方车辆按计划时间正常到达甲方指定工厂或仓库,如厂方无法即时装货,所产生的压夜费用为元/天,由甲方支付。

4、2运输费用以月结方式结算,乙方需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的月结对帐单传给甲方,甲方须在10天内核对完后回传给乙方确认,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提交给甲方财务部,于

10个工作日内将该费用按以下约定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4、3乙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收款:

由甲方将款项付至乙方如下账号:

账户名:物流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支行

账号:

以上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需加盖公章)。

第五条:合同的终止

5、1如因不可抗力(仅指战争四级以上地震)无法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承担各自的损失,互不追究责任。

5、2乙方在一个月内延迟到柜10次,六个月内累计延迟到柜60次,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3除上述外,甲、乙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二个月以书面报告形式告知对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乙方需按甲方的装柜时间表安排到柜,在未经甲方同意而延迟到柜,每延迟6小时按该柜的运输费用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2甲乙任何一方违反诚信商业、有贿赂行为的,守约方有权不再向违约方支付所有应付但未付的款项。

第七条:其它

7、1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x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解决。

7、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前二个月,双方可商议续约,协商一致,另行签订续约合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x公司乙方签章:货运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xx年5月28日签署日期:20xx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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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完整的货物运输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运输,全文共 22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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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编:________

签订地点:__

签约时间:____._._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港口货物作业规则》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进口____在乙方港区内进行装卸、仓储等作业事项,甲乙双方均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遵照执行:

一、甲方责任:

1.1 甲方应按下述规定向乙方提供船舶、货物有关信息:

1.1.1 每月28日前告知次月船期计划;

1.1.2 提前七个工作日报告货物、船舶明细资料及具体抵港时间。

1.2甲方委托乙方作业的货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性。对于法定或约定的危险货物、特种货物、限制性流通货物,甲方应在作业前两天内提供法定或约定的完整证明文件,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

1.3货物进港前的运输工具、装载方式符合法律法规与乙方操作习惯,运输工具与所载货物应当相适应,装卸作业应满足乙方正常作业要求,不存在导致乙方违规作业、非常规作业、作业难度系数加大、损坏作业设施或其他含有不安全因素的作业。

1.4甲方对乙方作业有特殊要求的,应在预报中明确说明作业所需的特殊工属具、特殊作业方式等要求,并应乙方要求派员现场指导乙方人员作业,必要时甲方还应提供特殊的作业工属具。

1.5 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乙方所有费用。

二、乙方责任

2.1 受甲方委托在乙方港区范围内对甲方___进行卸海轮、水平运输、堆存、装驳船(汽车)作业。

2.2乙方凭甲方在乙方存有样式的提货单和其他有效单证(传真件具有同等效力)放货。如甲方变更出货凭证式样的,甲方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并确认送达乙方,否则乙方在收到甲方变更提货凭证通知前已经按合同约定出运货物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进行作业。

2.3.1 作业过程中,乙方对甲方货物实行单独作业、单独堆存。

2.3.2 乙方将装卸、堆存的甲方货物全部交付给甲方提货车、船后,即完全履行货物交付义务。

2.4货物在储存期间,如属货物自身属性问题、内在品质问题、包装不符国家规定标准、超过免费堆存期等因素或甲方及其委托人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货物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费用条款

3.1 港口装卸作业费用以包干方式计收,包干费内容为卸海轮、港内水平运输、___天免费堆存、装驳船(汽车)。

3.1.1 散进散出装卸包干费¥__.__元/吨(含税)。

3.2 堆存费:自卸货之日起,免费堆存___天,超过免费堆存期后,每天按¥__.__元/吨计收堆存费。

3.3 过磅费:如甲方需要过磅,每过磅一次收取¥1.03元/吨过磅费。

3.4遇上列未列明的费用发生时,如困难作业费、增加作业内容等由双方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另行协商确定执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时,参照交通运输部《港口收费规则》执行。

四、计费数量依据:

4.1 货物装卸包干费外贸货物以海轮提单数为结算依据,内贸货物以海轮运单数为结算依据。

4.2 过磅费以实际过磅数为结算依据。

4.3 堆存费以货物实际出运数为结算依据。

商检水尺数、海轮提单数、过磅数只作为计费依据,不作为甲乙双方货物数量交接的依据。

五、费用结算及支付:

5.1 乙方在海轮作业完毕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合规的装卸费发票;收到乙方的发票后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付清港口包干费用。

5.2若因甲方原因暂时缓开发票,甲方应按海轮提单数先行支付95%的港口包干费用,待开具发票后结清费用;堆存费用每月25日结算;货物全部离开港区前付清港口所有费用。

5.3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港口费用时,乙方有权留臵与甲方未付款额相当货值的甲方货物。

5.4 甲方应通过银行以电汇或转帐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各种费用。甲方采用其它方式支付乙方费用时,应承担该种方式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六、合同变更与补充条款

6.1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市场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未约定内容,双方可进行协商解,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__年发布,20__年施行)的规定执行,或者遵循港口作业惯例实施。

6.3甲、乙双方须确保在装卸、堆存等过程中,遵守安全、健康、环保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承担安全、健康、环保责任。甲方在港口范围内从事相关事宜,应满足乙方安健环管理要求,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

七、违约责任条款

港口费用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按日交付迟付款额万分之八的滞纳金。

八、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无效、变更、解除或终止而无效。

九、纠纷解决条款

9.1 因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9.2 除正在发生争议的条款外,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十、本合同约定的甲、乙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主体均包括各方的隶属于的各分子公司、职员、代理人、受托人。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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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涉外出口互购货物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外贸,全文共 18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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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出口互购货物协议

为了促进_________公司向_________国和/或第

三国

商品的出口,和为了促进_________公司向_________国和/或第三国商品的出口,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和_________等等(以下简称_________)一致同意签订_________本互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的有效期为_________年。如果每年实际执行的效果良好,该协议将逐年更新,总有效期为3/4/5年。为达到上述目的,双方达成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货物和商品目录_________公司将向_________公司购买附表_∷_列的货物和商品;_________公司将向_________公司购买附表_⑺_列的货物和商品。

第二条 金额

一、各方每年将购买总金额为_________林吉特或美元等货币单位的货物和商品。

二、除非具体合同另有规定,从_________公司购买的货物和商品的价格须以FOB和/或以C&F计价,同样,公司购买的货物和商品须以FOB和/或以C&F计价。

三、凡与本协议项下交易有关的所有合同、发票和其他单证须以林吉特或美元表示。

第三条 买和卖

一、进口完成以后,_________公司将从进口商所在国购买货物和商品,并且不得把附表所列的货物和商品_________销售到任何第三国。

二、尽管有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假如第三国尚未成为附表所列的货物和商品的市场,或假如出口是为交易的增值做准备,就允许_________公司出口到第三国。

三、尽管有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_________工贸部将提供一份不准向哪些国家转口附表规定的货物和商品的单子,由工贸部提供的单子是终局性的。

四、尽管有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_________的货物和商品货单须递交工贸部做详细检查,并必须与由工贸部提供的、终局性的不准转口的单子相一致。

五、尽管有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经上述双方同意,如有必要和在必要时,可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修改货物和商品货单,经修改的货物和商品货单须递交工贸部批准。

第四条 进出口的规定

签约双方货物和商品的交换必须按照现行生效的________的商品进出口规定、程序以及外汇

管理

规定进行,本协议项下的出口须符合所有的正常出口鼓励措施并能带来目前和将来的利益。

第五条 合同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业务须在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公司之间进行谈判和确定,并且合同在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合同必须具备正常的商业条款和竞争性的国际市场价格。本协议项下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和商品的质量和规格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和/或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和签约双方可接受的标准。

第六条 清算方式

按照本协议所签订的全部合同,必须通知_________银行,以便清算方式得到_________银行批准。同时,还必须通知_________工贸部,因为清算方式的批准亦属工贸部的管理范围。

第七条 费用

开立跟单信用证的费用将由买方承担,跟单信用证的谈判、确认(如果需要的话)及费用将由受益人承担,跟单信用证的展期和修改费用将由负责这种展期/修改的一方承担。

第八条 参考字样

与本协议项下商品进出口有关的所有跟单信用证、发票和其他单证须注有“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互购协议”的字样。

第九条 复审

尽管本协议项下双方将执行的合同有详细的规定,双方也可同意定期举行会议,复审本协议的执行情况。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合同的任何不执行,或有其他不能预见的问题,将通过协商共同解决。

第十条 仲裁

一、与本协议有关的、由本协议产生的和/或依照本协议执行合同所产生的、或在某种程度上与本交易有关的所有问题、争议和分歧须通过双方协商友好解决。假如协商不成,一方或另一方可用挂号信通知另一方,将问题提交仲裁。仲裁必须根据_________的仲裁法,仲裁地点将在吉隆坡。

二、如发生仲裁,各方承担各自的费用。本协议项下将执行的合同须按本协议的特别优选权解释。

第十一条 适用的法律

本协议将受_________法律的约束,并将根据_________的法律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将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共两份,用_________文书就,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BR>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卖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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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运输,保险,全文共 101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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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末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 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下,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威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深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携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认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裁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附件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i)scope of cover:

this insurance is classified into the following three conditions-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 p. a. ), with average (w. a. ) and all risks. where the goods insured hereunder sustain loss or damage , the company shall undertake to indemnify therefor according to the insured condition specified in the policy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se clauses :

1.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 p. a. ).this insurance covers :

1)total or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of the whole consignment hereby insured caused in the course of transit by natural calamities: heavy weather, lightning, tsunami, earthquake and flood. in case a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is claimed for, the insured shall abandon to the company the damaged goods and all his rights and title pertaining thereto. the goods on each lighter to or from the seagoing vessel shall be deemed a separate risk.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refers to the loss where an actual total loss appears to be unavoidable or the cost to be incurred in recovering or reconditioning the goods together with the forwarding cost to the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 would exceed their value on arrival.

2)total or partial loss caused by accidents the carrying conveyance being grounded, stranded, sunk or in collision with floating ice or other objects as fire or explosion .

3)partial loss of the insured goods attributable to heavy weather, lightning and/or tsunami, where the conveyance has been grounded, stranded, sunk or burnt.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the event or events took place or after such accidents.

4)partial of total loss consequent on falling of entire package or packages into sea during loading, transshipment or discharge.

5)reasonable cost incurred by the insured on salvaging the goods or averting or minimizing a loss recoverable under the policy, provided that such cost shall not exceed the sum insured of the consignment so saved.

6)losses attributable to discharge of the insured goods at a pert of distress following a sea peril as well as special charges arising from loading, warehousing and forwarding of the goods at an intermediate port of call or refuge.

7)sacrifice in and contribution to 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charges.

8)such proportion of losses sustained by the shipowners as is to be reimbursed by the cargo owner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2. with average(w. a. ). aside from the risks covered under f. p. a. condition as above, this insurance also covers partial losses of the insured goods caused by heavy weather , lightning, tsunami , earthquake and/or flood.

3. all risks. aside from the risks covered under the f. p. a. and w. a. conditions as above, this insurance also cover all risks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insured goods whether partial or total, arising from external causes in the cause of transit.

(ii)exclusions:

this insurance does not cover : .

1. 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the intentional act or fault of the insured.

2. loss or damage falling under the liability of the consignor.

3. loss or damage arising from the inferior quality or shortage of the insured goods prior to the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4. loss or damage arising from normal loss, inherent vice or nature of the insured goods , loss of market and/or delay in transit and any expenses arising there from..

5. risks and liabilities covered and excluded by the 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s clauses and strike , riot and civil commotion clauses of this company.

(iii)commencement to termination of cover:

1. warehouse to warehouses clause :

this insurance attaches from the time the goods hereby insured leave the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named in the policy for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transit and continues in force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 including sea , land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its and transit in lighter until the insured goods are delivered to the consignee s final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 or to any other place used by the insured for allocation or distribution of the goods or for stories other than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 this insurance shall., however , be limited to sixty (60) 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of the insured goods from the seagoing vessel at the final port of discharge before they reach the above mentioned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ies. if prior to the expire of the above mentioned sixty ( 60) days , the insured goods are to be forwarded to a destination other than that named in the policy , this insurance shall terminate at the commencement of such transit.

2. if, owing to delay , deviation , forced discharge , reshipment or transshipment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insured or any change or termination of the voyage arising from the exercise of a liberty granted to the shipowners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the insured goods arrive at a port or place other than that named in the policy, subject to immediate notice being given to the company by the insured and an additional premium being paid, if repaired, this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 and shall terminate as hereunder :

1)if the insured goods are sold at port or place not named in the policy , this insurance shall terminate on delivery of the goods sold, but in no event shall this insurance extend beyond sixty (60) 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of the insured goods from the carrying vessel at such port or place.

2)if the insured goods are to be forwarded to the final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 or any other destination, this insurance shall terminate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1 above.

(iv)duty of the insured:

it is the duty of the insured to attend to all matters as specified hereunder , failing which the company reserves the right to reject his claim for any loss if and when such failure prejudice the rights of the company :

1. the insured shall take delivery of the insured goods in good time upon their arrival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 in the event of any damage to the goods, the insured shall immediately apply for survey to the survey and/or settling assent stipulated in the policy. if the insured goods are found short in entire package or packages or to show apparent traces of damage , the insured shall obtain from the carrier, bailed or other relevant authorities (customs and port authorities etc. ) certificate of loss or damage and/or sbortlanded memo. should the carrier, bailed or the other relevant authorities be responsible for such shortage, the insured shall lodge a claim with them in writing and , if necessary , obtain their confirmation of an extension of them the time limit of validity of such claim.

2. the insured shall , and the company also, take reasonable measures immediately in salvaging the goods or preventing or minimizing a loss or damage thereto. the measures so taken by the insured or by the company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respectively, as a waiver of abandonment hereunder , or as an acceptance thereof.

3. in case of a change of voyage or any omission or error in the description of the interest , the name of the vessel or voyage, this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 only upon prompt notice to this company when the insured becomes aware of the same and payment of an additional premium if required.

4.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should accompany any claim hereunder made against this company :

original policy, bill of lading. invoice, packing list, tally sheet, weight memo, certificate of loss or damage and/or shorthand memo, survey report, statement of claim.

if any third party is involved , documents relative to pursuing of recovery from such party should also be included.

5. immediate notice should be given to the company when the cargo owners actual responsibility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n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becomes known..

(v)the time of validity of a claim :

the time of validity of a claim under this insurance shall not exceed a period of two years counting from the time of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of the insured goods from the seagoing vessel at the final port of discha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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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铁路货物运输单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运输,全文共 12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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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单(合同范本)

计划号码或运输号码:_________

货物运到期限:_________

发站承运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发站│ │到站(局)│ │车种车号│ │货车标重│ │承运人│装│

├──┼──┼─────┴─┼────┼─┴────┴─┼───┤ │

│托 │名称│ │施封号码│ │托运人│车│

│运 ├──┼──┬──┬─┼────┴───┬────┼───┼─┤

│人 │住址│ │电话│ │铁路货车篷布号码│ │承运人│施│

├──┼──┼──┴──┴─┼──────┬─┴────┼───┤ │

│收 │名称│ │集装箱号码 │ │托运人│封│

│货 ├──┼──┬──┬─┼────┬─┴──────┼───┴─┤

│人 │住址│ │电话│ │ 经由 │ │ 运价里程 │

├─┬┴┬─┼──┴──┴─┼─┬─┬┴┬───────┴─────┤

│货│件│包│ 货物重量 │计│运│运│ 现 付 │

│物│ │ ├───┬───┤费│价│价├────┬────────┤

│名│数│装│托运人│承运人│重│号│率│费别 │ 金 额 │

│称│ │ │确定 │确定 │量│ │ │ │ │

├─┼─┼─┼───┼───┼─┼─┼─┼────┼────┬───┤

│ │ │ │ │ │ │ │ │运费 │ │ │

├─┼─┼─┼───┼───┼─┼─┼─┼────┼────┼───┤

│ │ │ │ │ │ │ │ │装费 │ │ │

├─┼─┼─┼───┼───┼─┼─┼─┼────┼────┼───┤

│ │ │ │ │ │ │ │ │取送车费│ │ │

├─┼─┼─┼───┼───┼─┼─┼─┼────┼────┼───┤

│ │ │ │ │ │ │ │ │过秤费 │ │ │

├─┼─┼─┼───┼───┼─┼─┼─┼────┼────┼───┤

│ │ │ │ │ │ │ │ │ │ │ │

├─┼─┼─┼───┼───┼─┼─┼─┼────┼────┼───┤

│合│ │ │ │ │ │ │ │ │ │ │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记事 │ │合计 │ │ │

└─────┴─────────────┴────┴────┴───┘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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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运输,全文共 124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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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4篇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兴趣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责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低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 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或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 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内货物运输险投保单

编号:_______

我处下列货物拟向你处投保国内货物运输险:

┏━━━━━━━━━━━━━━━━━━━━━━━━━━━━━━━━━━━━━┓

┃被保险人 ┃

┠───────────┬──────┬──┬────────┬──────┨

┃标记或发票号码 │保险货物名称│件数│提单或通知单号次│保险金额 ┃

┠───────────┼──────┼──┼────────┼──────┨

┃ │ │ │ │ ┃

┠─────────┬─┴──────┼──┴────────┼────┬─┨

┃运输工具(及转载工│ │约于 年 月 日 启运│赔款偿付│ ┃

┃具) │ │ │地点 │ ┃

┠─────────┼────────┼─────┬─────┴────┴─┨

┃运输路线 │自 经 到 │转载地点 │ ┃

┠─────────┴────────┴─────┴────────────┨

┃要保险别:基本险 附加险别 基本险费率 ‰ 附加险费率 ‰ ┃

┠──────────────────────────┬──────────┨

┃ │投保单位签章 ┃

┃ │ 年 月 日┃

┗━━━━━━━━━━━━━━━━━━━━━━━━━━┷━━━━━━━━━━┛

运简( )no.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

本公司依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款,对下列货物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

被保险人: 投保人:

┏━━━━━┯━━━━━━┯━━━┯━━━━┯━━━┯━━━━━┯━━━━━┓

┃货票号码 │货物名称 │数量 │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 │目的地 ┃

┠─────┼──────┼───┼────┼───┼─────┼─────┨

┃ │ │ │ │ │ │ ┃

┠─────┴──────┴───┴────┼───┴─────┴─────┨

┃ │运输方式 ┃

┃ 本保险凭证承保基本险、综合险 ├───────────────┨

┠─────────────────────┤ ┃

┃ ├───────────────┨

┃ │联运(火车、汽车、船舶、飞机)┃

┃ │ ┃

┗━━━━━━━━━━━━━━━━━━━━━┷━━━━━━━━━━━━━━━┛

如遇出险,请凭本凭证及有关单证向当地保险公司联系。

保险公司

年 月 日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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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兴趣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责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低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 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或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内货物运输险投保单

编号:______________

我处下列货物拟向你处投保国内货物运输险:

被保险人

标记或发票号码

保险货物名称

件数

提单或通知单号次

保险金额

运输工具(及转载工具)

约于 年 月 日 启运

赔款偿付地点

运输路线

自 经 到

转载地点

要保险别:基本险 附加险别 基本险费率 ‰ 附加险费率 ‰

投保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运简( )no.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

本公司依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款,对下列货物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

货票号码

货物名称

数量

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目的地

本保险凭证承保基本险、综合险

运 输 方 式

火车 船舶

备 注

联运(火车、汽车、船舶、飞机)

如遇出险,请凭本凭证及有关单证向当地保险公司联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费率档次表

(元/保险金额每千元)

直达运输

联运

水运

陆 运

江河

沿海

火车

201吨以上船舶

200吨以下船舶

3001吨以上船舶

201吨—3000吨船舶

200吨以下船舶

基本险

一类货物

省内

0.30

0.50

0.50

1.00

1.50

0.20

省外

0.60

0.80

0.80

1.50

2.50

0.40

综合险

二类货物

1

2

1

2

5

4

按第一种主要运输具确定费率并另加5‰

三类货物

3

4

3

4

7

2

四类货物

5

6

5

6

10

4

五类货物

7

8

7

8

12

6

六类货物

10

12

10

12

15

8

七类货物

12

14

12

14

18

16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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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 海啸、地陷、崖崩 、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使货物的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失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报告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_________保险公司(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签):_________

保险代理人(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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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3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4条 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5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五、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包装、标志;

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六、承运日期;

七、运到期限;

八、运输费用;

九、货车类型和车号;

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8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根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三、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

四、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六、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

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

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费;

十、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9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

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三、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六、发现多收运输费用,及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10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

二、及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

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行洗刷消毒。

第11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三十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

第12条 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行交接验收。如果发现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装车的货物,按承运人同收货人商定的办法,办理交接验收。

第13条 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三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14条 因自然灾害,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采取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办法。超过期限未答复时,承运人可比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15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第16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变更到站。

第17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18条 承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

(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

(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二、从承运货物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

(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

四、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

五、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

六、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款。

第19条 托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车计划,致使承运人未拨货车(当月补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的安排,提出日要车计划;

(二)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由于收货人的责任卸车迟延,线路被占用,影响向装车地点配送空车或对指定使用本单位自卸的空车装货,而未完成装车计划;

(三)承运前取消运输;

(四)临时计划外运输致使承运人违约造成其他运输合同落空者。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招致运输工具或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匿报或错报货物品名或货物重量的;

(二)货物包装有缺陷,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

(三)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在交接时无法发现的;

(四)由于押运人过错的。

第20条 由于托运人原因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失,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21条 货物运输合同遇有下列情况,承运人或托运人免除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铁路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排空送车,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停电影响装车,超过二十四小时时;

二、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行政机关的书面要求停止装车时;

三、由于组织轻重配装或已完成货物吨数而未完成车数时;

四、由于海运港口、国境口岸站车辆积压堵塞,不能按计划接车而少装时。

第22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一百八十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六十日)。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算起:

一、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二、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十六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四、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

第23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六十日内)进行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

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第24条 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25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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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货物海运出口订舱合同[页2]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外贸,全文共 7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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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海运出口订舱合同

12.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在甲方未结清所有费用之前,乙方也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3.乙方在办理甲方货物出口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________元人民币或每公斤________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4.如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海事法院审理。

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各单位自行决定。)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天,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将合同延长____天。合同期满前,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需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

17.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引、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正本一式 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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