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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陕西省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23篇 施工合同最新20篇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GF--2024--0204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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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297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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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七、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十一、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十二、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出,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十三、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十四、工期:甲方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十五、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十六、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七、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十八、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十九、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二十、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二十一、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二十二、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二十三、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二、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三、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四、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五、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图纸

一、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三、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 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约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 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 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三、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护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 进度计划

一、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备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二、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三、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 延期开工

一、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二、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三、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一、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二、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三、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一、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二、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

一、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二、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5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

第四章 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 检查和返工

一、乙方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二、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质量等级评定

一、工程质量应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二、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四、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一、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二、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三、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 分部试运

一、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按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后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二、乙方在分部试运的48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分部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表,非发生第37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迟。

三、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四、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五、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方应予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六、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七、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八、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付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一、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48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三、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查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一、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证依法履约付款,待保修期满后退还。

二、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中予以约定,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削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三、合同价款或调整的范围,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四、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10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 工程款预付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二、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一、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申请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二、甲方在进行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三、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一、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位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签证,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二、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约定的利率计取。

第六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为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二、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三、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4.设备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处理,由甲方给付因此发生的费用。

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6.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四、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五、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六、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一、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三、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乙方按约定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四、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五、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六、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七、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 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一、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二、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施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三、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能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四、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一、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三、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则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 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一、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二、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三、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经甲乙双方参照调试工期定额和相应的取费标准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的除外。

四、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五、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六、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移交甲方。

七、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利润,甲乙方双方按约定分享。

八、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九、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十、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一、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十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

一、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竣工结算,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二、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 保修

一、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二、保修项目、内容、范围,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三、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1.建筑工程保修期:

(1)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2)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3)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四、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1.5%留存;

2.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0.5~1%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五、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书后1周内仍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支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六、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七、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 争议

一、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为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 违约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二、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乙方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三、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四、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用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索赔

一、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正当地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7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其为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应从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二、受综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施工

一、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

二、乙方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

三、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一、甲方要求采取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二、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三、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施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

四、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

一、乙方可按投标书或《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二、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三、除非《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二、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1.已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接收、验收、保管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

2.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的损失,由甲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4.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情况造成伤亡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5.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第三十七条第三款(2)条中的情况所致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6.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付乙方的费用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双方可另签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 保险(如有时)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工程保险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二、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三、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一、由于政策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三、乙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条件。

四、甲方应为乙方及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以上的经济支出。

五、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在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20天内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未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退还质量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 合同份数

一、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二、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第一章 一般条款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性质承包范围

二、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业主或主管单位

三、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总日历工期

四、质量等级

五、承包方式

六、合同价款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

1.本协议条款;

2.本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5.6.7.

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以汉字普通话解释、说明。

二、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规章。

三、施工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

第四条 图纸

一、甲方在开工日期前,于199 年 月 日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 份,其中包括竣工图 份、现场存放的 份,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对乙方做好图纸保密工作的要求: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三、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乙方采取保密措施,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 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开工前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 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根据实际情况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新等费用。

第二章 双方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 (职务 专业技术职称 )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 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 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 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 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 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 (职务 专业技术职称 )

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 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其中: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约定地点,并保证期间的需要。其中:

3.开通施工场地与火车站、码头、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其中:

4.在 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线路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的协议。要求甲方 。

6.在 前,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在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审定施工图预算。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9.按其“提供土建工程计划”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三、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设计费用按设计的内容、时间、要求等另计。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

7.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设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要求乙方: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 进度计划

一、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备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 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二、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 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三、乙方应按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 延期开工

一、乙方应按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 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 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二、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三、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一、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二、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三、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有关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一、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 的为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非乙方原因出现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二、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 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

一、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二、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 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

第四章 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 检查和返工

一、乙方应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二、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外,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质量等级评定

一、工程质量应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 达到优良标准,则增付价款 ,工期顺延 天。

二、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按 计取违约金。

三、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四、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一、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二、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 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三、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 分部试运

一、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按电力建设工程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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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场地建设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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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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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建设施工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6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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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方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达到保证期,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目的,双方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结合本工程具体实际,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工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括

一﹑工程名称﹑地点和内容

1﹑ 街道路亮化照明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基础浇筑﹑电器﹑灯杆﹑灯具制作﹑安装和调试.

二﹑开﹑竣工时间

1﹑开工日期:20xx年7月20日

2﹑交工日期:20xx年8月30日

三﹑质量等级:优良

四﹑合同条款

工程采用中标价款承包:施工承包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五﹑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所有工程(灯具﹑灯杆﹑电器﹑控制箱等)的施工,安装和调试。

2﹑本工程价款为优良工程条款,当工程竣工验收达到优良标准时,在竣工结算中甲方扣留乙方合同价款的3%作为经济处罚。

3﹑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是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部门协商,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仲裁机构或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4﹑全合同不得转让,未尽事宜,由双方另作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协商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两份﹑副本四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合同生效,分送有关部门。

6﹑本合同签定时间:20xx年七月二十日

7﹑本合同签定地点: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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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建设施工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1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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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有关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小学学校建设施工事项协议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乡*小学校舍建设

2、工程地点:*乡*小学原校址

3、工程内容:

(1)新建教室、办公室、多功能室、餐厅71间(约1980平方米);

(2)厕所6间(约120平方米);

(3)传达室2间(约40平方米)

(4)院墙:100米(含大门)

(5)硬化路面:厚度大于15厘米。(小计1520平方米) ①大门前主路200平方米;

②院内主路800平方米;

③教室门前340平方米

④厕所、门卫范围内硬化180平方米。

(6)餐厅内灶台2口,操作台1个。

(7)配套水电工程。

(8)平整校园,垒挡土墙100米。

二、质量要求:

符合《*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平房建设质量要求》

三、图纸:

使用《*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平房建设施工图纸》

四、工程施工要求:

1、门窗要求:尺寸见图纸,门框使用东北松,上亮穿16号钢筋6根,钢筋内涂防锈漆,外涂调和漆,所用木材必须烘干后制作。刮腻子刷低油,再刮腻子刷调和漆三遍。铝合金窗使用标准1.2CM厚铝材,颜色由甲方定。

2、散水坡:散水坡(三面),每间设一纵沟。

3、每口教室设前后两块黑板,标准为4米×1.2米。

五、承包形式:包工包料。

六、质量监督:

工程的第一质量监督责任人为施工学校校长,县危改办进行重点环节(基础、钢筋及制作、砌墙过程、屋架、水电、屋面防水等)质量监督。通不过验收的不能进行下一步工序的施工。工程结束后,未经质量监督人同意,不得申请验收。

七、质量保证:

土建工程部分基础、墙体50年不裂缝及变形;防水20xx年;水电:50年。

八、安全责任:

乙方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在施工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九、施工、材料质量责任:

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返工损失由乙方承担。如:材料、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要求,由乙方负责调换,保证工程质量。

十、合同金额:

大写:

小写:

十一、资金拨付方式:

工程开工,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启动资金,剩余款项在竣工通过县危改办组织的验收,质量要求达到合格后,(除合同金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甲方一次性拨付到位。通不过验收的甲方拒付工程款项,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补助款拨付,乙方必须提供相关建筑业手续及建筑业发票。

十二、以上条款未尽事宜,施工过程中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危改办一份。

十四、合同工期。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合同工期:

十五、合同签字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 (章)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 (章) 乙方法人代表:

甲方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开户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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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4建设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1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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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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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建设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4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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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双方共同搞好配合与协作,保证工程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施工范围及内容:

1.4工程造价:

本合同规定乙方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

第二条施工期限及停工

2.1本合同全部工程项目于 __年 9 月14 日开工,于__ 年12月31日竣工。

2.2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工期顺延,双方应及时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2.2.1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被迫停工者;

2.2.2因甲方工程计划调整需停工者;

2.2.3因材料采购困难被迫停工者。

第三条工程占地及物资供应

3.1工程所需砂、石材料及模板等由乙方自行加工和采购。

3.2水泥由乙方在县内采购合格产品。

3.3爆破材料原则上由乙方采购,如有困难,甲方可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工程质量要求及设计变更

4.1乙方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和行业制定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认真填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使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4.2各工程项目有关技术数据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降低标准。

4.3建筑材料质量要求:本合同工程所有建筑材料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不准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并终止合同。

4.3.1砂、石骨料,砂子采用中砂(抹面砂浆采用细砂),含泥量按重量计不大于3%;碎石最大粒径4cm,含泥量按重量计不大于3%。

4.3.2砼质量要求:砼标号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和有关质量标准,砼浇筑面平整,振捣密实,无蜂窝麻面,防渗性好。

4.4允许偏差

4.4.1砼和水泥砂浆强度允许偏差±5%。

4.4.2若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返工、窝工等浪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五条工程的支付

5.1工程预付款:工程开工后,甲方不支付进度款,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完工后甲乙双方及时验收结算。

5.2乙方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保修

6.1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尽快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即竣工图、施工技术总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有关表格等)。甲方收到竣工资料后,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验收。

6.2工程结算:乙方按甲方验收合格的工程,结算甲方认定的实际工程量。凭甲方工程技术负责人所开出的验收结算清单,乙方开具建安发票到甲方财务人员处结清帐务。

第七条工伤事故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及政策。在施工中做到安全第一,严格操作规程,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若发生安全事故,乙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工期:竣工时间超过合同规定时间后,甲方有权从第十天开始,每天罚款工程结算款价的5%。

8.2按本合同规定,乙方若违约,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采取任何方式要求乙方给予赔偿。反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赔偿。

第九条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9.1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执一份,甲方三份。

9.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尾款付清后失效。

第十条附则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0.3本合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单位(甲方):(签章)

法人委托代表:(签 名)

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名)

承包单位(乙方):(盖公章)

法人委托代表:(签 名)

工程项目负责人:(签 名)

__年 9月15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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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8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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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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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94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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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内和(或)金额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比例为: ,汇率为: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万元)

首付款 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

第二次付款

第三次付款

……

最后付款 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9. 补充条款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A-2 设计阶段:

A-3 保修阶段: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

2. 工程勘察文件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5. 施工许可文件

6. 其他文件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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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4建设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5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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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刘庄居委会综合楼工程使用的 塔机的组装、拆除工作达成一致,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甲乙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施工地点:___________

二、施工内容:___________

三、施工工期:

1、塔吊组装工期:组装工期为3天,开工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运行条件。

2、塔吊拆除日期:拆除日期为2天,初定于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月期间,甲方提前____日通知乙方进场。

四、工程质量: 技术标准达到设备安装说明要求,并通过政府有关检定部门的检查验收,即办理完吊车使用证,达到运行条件。

五、工程造价: 本工程总造价 。其中包括塔吊构件运至安装地点发生的场内二次运输费。

六、结算方式: 乙方施工人员进场后____日内,甲方支付总额的30%预付款;塔吊组装、调试完毕。并办理完塔吊准用证后____日内甲方再支付总额的20%;进入拆除阶段,乙方施工人员进场一周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塔吊拆除完毕并装车运走后一周内,甲方支付总额的10%,余额20%在三个月之内付清。

七、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确保按计划将工程所需的所有设备和构件分批次发运到施工现场,同时协调现场道路及场地以保证安装施工进度。如因甲方原因延误乙方安装,工期相应顺延。

2、甲方应提前五天将设备和构件进场时间通知乙方,以方便乙方组织施工。

3、甲方负责按照装车单进行清点、验收。并负责设备在装卸车、组装及拆除期间的保管工作。设备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由责任方承担。

4、甲方负责提供塔吊所有的设备及构件,并为乙方提供一台电焊机(含把线)和二套气割工具,负荷试车所需的荷重由甲方提供。

5、安装及调试所用的其他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和负荷试车所需的其他物品均由乙方负责。

6、乙方于开工前____日内向甲方提供组装及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7、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工作,由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设备事故由乙方负责。

8、安装及拆除技术及施工安全由乙方负责,并保证吊车在安装后运转安全、可靠。

9、乙方在施工期间须服从甲方及业主方的相关管理规定。

10、塔吊安装后,由乙方负责进行负荷试车,并办理当地使用许可证,甲方予以协助。同时,向甲方提交一份安装原始记录。

11、塔吊安装后,由乙方负责现场的卸车和二次倒运,并协助甲方按照装车单进行清点、验收。在装卸车、安装及拆除过程中造成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12、塔吊拆除时候,乙方须将各构件进行编号,构件上做好标记,装车后向甲方提供两份构件清单及装车单。

13、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转第三方施工,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享有向乙方提供索赔的权利。

八、违约责任:

1、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塔吊无法办理准用证或塔吊无法正常运行,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塔吊组装工期延误,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如乙方未能按约定工期完成拆除任务,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的租金损失。

4、如因甲方原因使设备拆除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如造成乙方停工五天以上,甲方支付超出部分的停工损失。

九、纠纷处理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双发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不可抗力发生时,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双发各持两份。

十二、上述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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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施工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35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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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__________;

2. 工程地址:__________;

3. 工程内容及规模:__________;

4. 工程范围:

(1)甲方提供的 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环境景观设计;

(2)相关设计阶段的概、预算和有关物料样板的图片或影像资料;

(3)施工现场服务

第二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及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中标通知书。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岐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1)合同书

(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三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技术标准。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工程主要技术标准、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4.1、初步设计阶段

(1)甲方配合内容

a.向乙方提供完整、详细、准确的建筑施工总平面图、竖向标高图、市政综合管网图。

b.组织乙方现场踏勘。

c.向乙方提供项目定位标准。

d.对初步设计成果提出修改意见。

(2)乙方完成内容及标准

该阶段需要完成内容:总平面布置图、总体竖向设计、植物配置及苗木清单、主要分区放大平面设计、地面铺装方案、步行小径初步设计、概算书。

以上所列图纸向甲方提供 套,设计师并负责向甲方解说。

(3)设计周期:__________个日历天

4.2、施工图设计阶段

(1)甲方配合内容

a.初步确认施工阶段设计之内容。

b.对施工图设计阶段成果提出修改意见。

(2)乙方完成内容及标准

平面索引图、总平面布置图、总平面竖向设计图、总平面种植设计图及苗木表、分区平面布置图、分区平面定位图、分区平面铺装设计图、重要节点设计详图、景观土建专业施工图、景观结构专业施工图、施工设计说明、工程成本概算。

以上所列图纸(A3图)向甲方提供 套和 张扩初图光盘(含全部内容),设计师并向甲方解说。

(3)设计周期:__________个日历天

4.3、最终出图阶段

(1)甲方配合内容:确认施工设计阶段成果

(2)乙方完成内容及标准

根据甲方对第二阶段设计成果修改意见完善设计,并编写预算书。

以上所列图纸(A3图)向甲方提供 套施工图和光盘 套。按甲方确定时间,设计师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3)设计周期:__________个日历天

4、设计监理阶段(施工现场服务)

(1)甲方工作内容:确认施工图,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组织现场工作,准时通知乙方。

(2)乙方工作内容:参与植物选购;参与铺装材料的选购;参与施工现场铺装及硬景的施工样板确认;参与施工现场技术指导;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3)乙方工作内容时间安排由甲方提前12小时通知。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1、该地块航拍图

2、该地块现状地形测绘图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六条 设计项目负责人

设计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专业及等级:__________;

注册编号:__________。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1、初步设计及效果图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含电子版

2、施工图设计及效果图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含电子版

3、正式施工图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含电子版

第七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第八条 费用

本工程设计计费标准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__修订本)》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设计费为: 。

第九条 设计费支付进度

工程设计费无预付款,当设计完成并提交正式施工图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设计款至90%,即。

乙方设计监理阶段任务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五日内,甲方将剩余设计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十条 双方责任

10.1、发包人责任

10.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变更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时间。

10.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10.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开始设计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10.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10.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10.2、设计人责任

10.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10.1.1、10.1.2、10.1.4、10.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10.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10.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10.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

10.2.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10.2.6、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三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10.2.7、设计阶段和施工监理阶段乙方往返的差旅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另支付设计费用以外的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3.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完成竣工验收为止。

13.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3.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3.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3.7、本合同双方签订盖章即生效,一式 份,发包人 份,设计人 份。

13.8、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3.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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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66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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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全称)_________

分包人:(全称)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_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元(人民币)

(小写)¥:________元(人民币)

三、工期

开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________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后生效。

承包人:____________(公章) 分包人: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

合同员: _____(签字、盖章) 合同员: _____(签字、盖章)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 图纸

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总包合同

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 指令和决定

6.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 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 分包项目经理

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 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 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 总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 转包与再分包

12.1 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 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 工期延误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 暂停施工

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 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 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 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 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 工程量的确认

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1 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 工程变更

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 竣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3.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 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 质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

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 违约

26.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 索赔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7.4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8 争议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 保障

29.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9.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 保险

30.1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 鼓励分包人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 担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2 材料设备供应

32.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3 文物

33.1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 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 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 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 合同份数

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____________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_______________

3.3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年月日;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年月日。

4 图纸

4.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年月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

4.3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____________

4.4 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 项目经理

姓名:职称:(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8 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职称:(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9 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年月日;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年月日。

(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

10 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2)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3)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年月日。

(4)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年月日;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年月日。

(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

(8)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

三、工期

14 工期延误

14.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

四、质量与安全

17 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 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19.2 本合同价款采用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的,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____________

(2)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____________

(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____________

19.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______________

20 工程量确认

20.1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

21 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______________

扣回时间和比例:____________

21.2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

21.6 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时间和数额: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时间和数额:____________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要求和调整方式约定如下:____________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 竣工验收

23.1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年月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份。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 违约

26.1 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

26.2 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

(5)双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 争议

28.1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30 保险

30.1 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____________

30.2 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____________

31 担保

31.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______________

担保额度:______________

31.2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______________

担保额度:______________

十、其他

32 材料设备供应

32.3 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37 合同份数

37.2 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份,其中:一份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承包人份,分包人份。

38 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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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方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296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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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

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甲乙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风、雨、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22.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23.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应能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一致的,按第三十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2.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3.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4.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5.规定、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图纸

1.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3.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用。

4.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6.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 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2.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 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2.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 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到《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3.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 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 进度计划

1.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计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2.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3.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 延期开工

1.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2.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3.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3.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1.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2.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5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

第四章 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 检查和返工

1.乙方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2.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3.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质量等级评定

1.工程质量应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2.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3.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 分部试运

1.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接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后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试运的48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部分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表,非发生第三十七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迟。

3.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4.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5.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方应予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6.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7.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8.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会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48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2.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3.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证依法履约付款,待保修期满后退还。

2.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中予以约定,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削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3.合同价款可调整的范围,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10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 工程款预付

1.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报告"申请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甲方在进行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1.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位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签证,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2.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约定的利率计取。

第六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为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4)设备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处理,由甲方给付因此发生的费用。

(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6)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5.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6.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3.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乙方按约定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4.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 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1.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2.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3.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1.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3.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则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 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2.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经甲方双方参照调试工期定额和相应的取费标准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的除外。

4.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6.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交甲方。

7.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利润,甲乙双方按约定分享。

8.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9.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1.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分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

1.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竣工结算,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或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 保修

1.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2.保修项目、内容、范围,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3.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1)建筑工程保修期:

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②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③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_%留存;

(2)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__%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5.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后1周内仍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支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7.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 争议

1.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 违约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2.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乙方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索赔

1.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正当地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7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为其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从应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2.受索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施工

1.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

2.乙方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

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有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1.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2.乙方提供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和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

4.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 地下障碍和文件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件、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

1.乙方可按投标书或《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3.除非《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2.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1)已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接收、验收、保管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

(2)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的损失,由甲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4)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情况造成伤亡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5)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2)项中的情况所致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6)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3.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付乙方的费用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双方可另签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 保险(如有时)

1.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工程保险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产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2.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3.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1.由于政策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2.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3.乙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甲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条件。

4.甲方应为乙方及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以上的经济支出。

5.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在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20天内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未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2.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退还质量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 合同份数

1.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2.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第一章 一般条款

甲方:____

乙方: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性质

承包范围

2.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业主或主管单位

3.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工期

4.质量等级

5.承包方式

6.合同价款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

(1)本协议条款;

(2)本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___

(5)___

(6)___

(7)___

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以汉字普通话解释、说明。

2.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规章。

3.施工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

第四条 图纸

1.甲方在开工日期前,于__年__月__日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

纸_份,其中包括竣工图__份、现场存放的_份,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对乙方做好图纸保密工作的要求:

2.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3.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乙方采取保密措施,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4.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_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开工前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_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6.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根据实际情况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新等费用。

第二章 双方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_(职务__专业技术职称__)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_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_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_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_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_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_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_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_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因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2.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_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 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_(职务__专业技术职称__)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2.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_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 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其中: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约定地点,并保证期间的需要。其中:

(3)开通施工场地与火车站、码头、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其中:

(4)在__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线路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的协议。要求甲方___。

(6)在_前,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在_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__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__审定施工图预算。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9)按其"提供土建工程计划"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3.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 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设计费用按设计的内容、时间、要求等另计。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

(7)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设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要求乙方: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 进度计划

1.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备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__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2.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_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3.乙方应按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 延期开工

1.乙方应按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_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_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2.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3.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3.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有关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1.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_为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__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非乙方原因出现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2.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__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_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_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

第四章 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 检查和返工

1.乙方应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2.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3.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外,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质量等级评定

1.工程质量应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_达到优良标准,则增付价款,工期顺延_天。

2.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按_计取违约金。

3.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2.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_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3.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 分部试运

1.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按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后__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试运的__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分部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理,非发生第三十七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迟。

3.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4.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__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5.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方应予以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6.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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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场地建设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0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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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发包发:

承包施工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位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私人房屋亮化建设施工项目发包给乙方,双方秉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特签订此合同,望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

施工工程采取清包,即包工不包料的方式。

二、建设工期、承包范围及工程款计算方式

工程建设从乙方进场当日开始计算,工期至年月日以前完成,乙方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进度。承包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甲方只提供建设材料到施工场地路边,乙方自己负责施工原材料的搬运使用。

2、砌砖按块数计算,单价为:零点五五元一块,;外墙砖单价为:五十八元每平方米,。

3、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上1至2条承包项目工程,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甲方将不支付乙方任何工程费,并且由乙方赔偿因延误工期造成甲方的损失。

三、甲方职责

根据房屋建造需求,甲方及时提供房屋建设所需建筑材料,以保证乙方按约定的工期顺利施工。

四、乙方职责

乙方自带砌墙和外墙砖施工用具和师傅、小工等施工人员,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或甲方要求进行施工。

五、工程质量要求

砌墙平面平整垂直墙角,顶角垂直,砂浆饱满,浇灌平整、牢实,外墙砖必须平实、整齐,缝隙合理。以上工程质量如验收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工程检查、验收

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作业的情况下,甲方对工程作业进度、质量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并于工程建设完工后乙方通知甲方对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

七、工程款支付办法

工程款采取分结方式,房屋施工开始10天后甲方保证支付乙方施工生活费,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房屋建设施工工程款。

八、安全责任

乙方必须认真按施工操作程序施工,必须佩戴甲方提供的脚手架、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设施,并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预防为主,若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九、其他情况

施工期间乙方伙食自理,甲方只提供住房。

十、其它未尽事宜

1、甲乙双方各自的材料、工具,甲乙双方各自负责保管。

2、乙方施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爱惜材料,避免造成浪费。

3、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若在施工中遇到问题双方协商更改。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尚若违反,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

4、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再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若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秉着友好的原则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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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95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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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局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在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5 工期:指导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6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9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0 书面形式:指合同信件和煤炭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1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2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4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

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特色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放、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分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的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先例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先例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局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工场地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先例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的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限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用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预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降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管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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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23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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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据某某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的需要,时间紧,任务重,经领导同意,现将某某建设工程承包给某某。为了保质保量,保证工期,施工验收有据可依,本着公平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签定如下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结构:砖混结构。

三、工程范围:土建、水电暖安装。

四、承包性质:包工包料。

五、建筑面积:本工程建筑总面积为6100.47m2。

六、工程造价:6100.47m2×892.00元/m2=5441619.20元(伍佰肆拾肆万壹仟陆佰壹拾玖元贰角整)(含税);(平方造价依据:1、以2#公寓楼平方预算造价土建922.92元+水电暖59元+网线、电话线9.20元=991.12元。2、依据新办公楼承包方式,预算价下降10%=991.12元-99.10元=892.02元)。

七、工期:20xx.08.15——20xx.01.15

八、质量要求: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标准。

九、工程内容与做法:内容: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图纸变更内容。做法:

1、地面:住宅地面为原土夯实,C15砼厚度为80mm,15mm厚1:2水泥砂浆随打随抹面层压光,油漆踢脚线150高;卫生间地面:原土夯实,C15砼厚度为80mm找坡、50mm厚1:2水泥砂浆找平,聚氨脂防水层厚度为3mm,细砂软垫层10mm;地板砖面层:走廊、门厅、楼梯间为80mm厚C15垫层,石材地面,颜色另定,瓷砖踢脚线150高,颜色另定。

2、楼地面、住宅及水箱间为20mm厚1:2水泥砂浆地面表面压光,(水箱间地面做聚氨脂防水层3mm厚)红色油漆踢脚线150高,卫生间为20mm厚1:2水泥砂浆找坡,聚氨脂防水层3mm,细砂软垫层10mm,瓷砖面层;走道、门厅为石材面层,瓷砖踢脚线150高。

3、楼梯踏步及栏杆:踏步为石材面层同1#公寓楼石材及颜色,栏杆同2#公寓楼,铁红色油漆。

4、门窗:进楼门尺寸为2m×2.5m,进户门尺寸为1m×2.1m,窗尺寸为3m×1.8m;进楼门为防盗门,其他门窗为塑钢门窗、中空玻璃(4+6+4)。

5、外墙面装饰同1#公寓楼蓝狐色乳胶漆、白色窗套;内墙面白色外墙防水涂料,卫生间为瓷砖墙面,顶面均为白色外墙防水涂料。

6、所有涂料墙面基层均为白色水泥打底两遍、涂料面层两遍。

7、所有使用房间均设插座、照明(电视、电话、网线);水暖、消防以设计为准,材料按国家标准进货。

十、甲方工作:

1、负责材料供应,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图纸。

2、负责管理施工队,对不服从管理的施工队,责令停工和撒换。

3、监督验收工程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部位,责令乙方返工处理和实施处罚。

4、负责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对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责令整改和处罚。

十一、乙方的工作:

1、乙方负责对施工队的管理和教育,乙方进驻工地后,必须遵守煤矿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强制性条件(质量管理处罚条例、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条例、工具设备管理处罚条例)。

2、乙方负责对借用甲方的工具、设备进行管理、维修、保养,损坏赔赏)。

3、乙方必须配备技术、施工、管理的专业人材,应具有独立作业能力,否则因技术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乙方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内容施工。

5、乙方负责工程质量自我检查、验收,负责交工资料整理,(验收标准应不低于国家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标准)。

6、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验收。

十二、酒后进入施工工地,酒后闹事,每人次罚款200元,损坏煤矿设施和他人财产的按原值十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十三、工队职工打架,不分情节轻重和原因罚款1000元,通过110和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给矿方造成极坏影响的罚款5000元。

十四、付款与结算:开工予付总工程款的10%,基础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10%,一层主体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7%,二层主体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7%,三层主体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7%,四层主体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7%,五层主体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7%,六层主体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7%,门窗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5%,抹灰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5%,地面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3%,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2%,涂料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3%,水电暖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5%,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款的5%,采暖期满付总工程款的5%,剩余5%保修期满付清;保修期间乙方接甲方通知后不及时维修或不维修者,甲方拒绝支付保修金。

附则:

1、楼梯石材价格不再变动,走廊、门厅石材价格超过65元/m2以实调整(甲方参与订货);基础深度以正负0.00以下2.5m为准,挖填土超出部分以18元/m3调整,超过2.5m深的工程量以实调整;在2#公寓楼原平方预算造价991.12元的基础上结构及门窗设计变更平方造价不超过20元,不再调整;附属工程、泉眼保护、化粪池、桥梁工程另算。建筑面积以实际竣工为准。

2、工地设备材料的看管费,设备工具的定期保养与维修人员的人工费,临时设施搭建与拆除人工费,材料装卸费(不含灰、砂、砖、石)。施工机械与施工电器照明的安拆费(含龙门架、搅拌机、塔吊等)人工费,已包括在承包总价内,不另计算。

3、农忙季节,应保持50%以上的留守人员继续施工,保证工期,否者,扣除总造价的5%做赔赏金。

4、一切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因伤亡急需的资金甲方不负责垫付。

5、合同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6、合同从签定之日起生效,保修期满工程款付清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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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62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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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资金来源:

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2.2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

4.3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图纸

5.1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监理

6.1监理单位名称:

6.2监理工程师

姓名: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2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3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第9条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7)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日

第11条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4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工期延误

14.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8)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____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____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4)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标准:

1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17.2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条安全施工

18.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小写):元

第21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方式确定。

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第22条工程量的确认

22.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2.2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工程款支付

23.1合同生效后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为预付款。

23.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占合同承包总造价

百分比金额

人民币(元)

23.3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结算总价的%作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4.4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5条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25.2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7条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确定变更价款

28.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____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8.2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____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竣工验收

29.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____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____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竣工结算

30.1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____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30.3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____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30.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____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

第31条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31.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2)绿化种植工程:

(3)喷泉、喷灌工程:

(4)其他附属工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32条质量保修责任

32.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派人保修。

32.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32.4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3条保修费用

33.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第34条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5条违约责任

35.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2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35.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5.4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35.5其他:

第36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条工程分包

37.1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7.2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8条不可抗力

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38.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9条担保

39.1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40条合同解除

40.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____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0.5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0.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1条合同生效及终止

41.1本合同自之日起生效。

41.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42条合同份数

42.1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43条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

苗木材料名称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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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25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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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工程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群体工程应附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4.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业主或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条 工期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工。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

第四条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五条 工程质量

1.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_________。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第二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六条 词语涵义

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七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监理人按第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6.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第七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合同第五十五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2.设计文件:发包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承包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进行设计,承包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发包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承包方应接受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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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302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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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直接发包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

开户名: 开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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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47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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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3.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7.4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8、争议

28.1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障

29.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9.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保险

30.1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担保

31.1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3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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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方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0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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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平武县豆叩镇华丰村龙泉茶厂,新厂建设一事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平武县豆叩镇华丰村龙泉茶厂新厂建设及场平工作

1.2工程地点:平武县豆叩镇华丰村

1.3工程内容:

①、新厂建设需用地的平整、土石方开挖清理 (92米×70米×8米)计51520立方米(含运输,运距不超过5km)。

②、厂区场平后保坎建设(92米×8米高×2.5米宽[均距])计:1840m3。

③、厂区道路硬化建设(130米×10米)计:1300平方米。

④、新厂生产、生活、消防用水、井及供水塔一座。

⑤、待建部分场地绿化处理工程。

⑥、厂房建设图纸范围内容。

⑦、厂区地面场采用5公分磨石地面处理(承裁30吨)。

⑧、办公区域的装饰部分。

1.4工程承包范围:上述工作范围。

1.5工程承建方式:上述工作内容包工、包料修建。

二、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三、工程工期约定:20xx年1月1日进场,竣工日期20xx年6月30日。

四、此工程的报建和政府的所有法律、法规要求的修建手续由甲方提供。

五、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建设标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

六、工程造价及支付:

此工程为合同包干价,总计工程造价为516.3万元(大写:伍佰壹拾陆万叁仟元整)。

支付情况:

1、甲方必须按乙方月进度已完工程量的85%支付(每月25日结算当月工程量);

2、工程完工后,甲方将工程款在一月内(25工作日内)付至97%;

3、剩余工程款3%为保修金,保修期为一年,到期后无质量问题甲方全额支付给乙方。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制定的GF-1999-0201合同范畴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3、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

4、图纸;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合同一经签订,单份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如单方违约,赔偿守约方工程总价5%的损失。

九、纠纷解决方式

双方约定在原告所在地域居住地县级或市级人民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此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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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联排别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25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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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样式二)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_____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甲乙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因战争、_____、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风、雨、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22.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23.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应能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一致的,按第三十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_____语言译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2.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3.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4.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5.规定、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图纸

1.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_____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3.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用。

4.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6.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2.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2.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到《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八条?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1.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计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2.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3.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延期开工

1.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2.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3.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3.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1.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2.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5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

第四章?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

1.乙方按相应的电力_____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2.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3.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质量等级评定

1.工程质量应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2.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3.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分部试运

1.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接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后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试运的48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部分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表,非发生第三十七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迟。

3.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4.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5.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方应予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6.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7.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8.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会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48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2.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3.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证依法履约付款,待保修期满后退还。

2.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中予以约定,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削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3.合同价款可调整的范围,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10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工程款预付

1.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报告”申请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甲方在进行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1.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位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签证,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2.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约定的利率计取。

第六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为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4)设备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处理,由甲方给付因此发生的费用。

(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6)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5.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6.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_____品质量合格证明。

2.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3.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乙方按约定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4.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

1.乙方执行电力_____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2.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3.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确定变更价款

1.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3.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则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_____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2.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经甲方双方参照调试工期定额和相应的取费标准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的除外。

4.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6.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交甲方。

7.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利润,甲乙双方按约定分享。

8.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9.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1.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分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竣工结算

1.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竣工结算,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或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保修

1.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2.保修项目、内容、范围,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3.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1)建筑工程保修期:

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②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③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___%留存;

(2)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____%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7.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争议

1.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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