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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书实用17篇 借款合同(汇总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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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金融借款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金融,全文共 4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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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立合同人:

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二、借贷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利息每万元月息________元,乙应于每月____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

四、届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五、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六、乙方应觅保证人一名,确保本契约的履行。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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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金融借款居间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金融,全文共 7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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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我国律规定双方代表经友好磋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联系和安排约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银行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经营开发及,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职责:

1、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维护乙方权益。

三、乙方职责: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

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需承担的费用:_

1、银行贷款利息(详见甲方与贷款银行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2、保证金及担保费(详见甲方与银行、担保公司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3、项目前期启动及专家费用:

4、居间服务费:_________________甲方须在银行贷款成功到达甲方账户的次日前一次性将贷款总额的居间服务费支付到乙方。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万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银行贷款到达甲方银行账号次日前,甲方保证支付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银行贷款条件造成银行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它:

1、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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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金融公司借款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金融,企业,全文共 8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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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借款人): , , 族,身份证号码:

乙方(出借人): , , 族,身份证号码: 。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遵循自愿、平等、恪守信用得原则基础上,经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种类、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主要用于甲方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第二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2.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整)。

2.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期限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计算。

第三条 借款利率、计息、支付方式:

3.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月利率为 %,即月息人民币元(大写:元整),本合同项下的结息方式:按月结息,付息日为每月的 日。

3.2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为固定利息,合同期内不调整。

3.3甲方本金及利息的支付账户为: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的权利、义务:

5.1.1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5.1.2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若甲方提前还款,应经乙方同意,并按实际使用情况支付利息;

5.2乙方的权利义务:

5.2.1依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提供借款(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2甲方到期不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乙方有权限期清偿,同时对逾期未能支付或清偿的款项按借款总金额 %/月按日计收延迟履行金。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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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非金融机构不可撤销担保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金融,全文共 8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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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不可撤销担保

致:

根据(以下简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和你行与借款人于年月日签订的贷款合同(协议或契约),你行贷给借款人人民币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自至。

第一条?本担保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本担保人以足够偿还本担保金额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担保书所规定的义务。本担保人并在此声明,本担保书的开立已依法办妥一切必要手续,是合法的、有效的。

第二条?本担保书担保最高金额为贷款的本金人民币及该贷款的全部应付利息及费用。

第三条?本担保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文件,担保人的任何其他经济行为不改变本担保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担保人收到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及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后,保证按付款通知规定的付款日,主动无条件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担保款项。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无力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和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第五条?本担保书不受借款人上级单位任何指令的制约,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制约,也不受借款人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的制约,本担保书始终有效。

只要担保的贷款本金不增加,你行对本担保贷款的合同任何修改或变通执行,均不改变担保人对贷款本息、费用偿付的担保责任。

第六条?担保人若未按你行通知期限偿款,担保人在此授权你行直接借记担保人账户,账号附后。

第七条?担保人如遇撤销、改组、破产或其他原因,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时,须提前3个月主动通知你行并推荐继承担保人,经你行确认继承担保人后,担保人协助办理担保责任转移手续。在转移担保责任未办妥前,担保人仍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本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或担保人偿清全部借款本息时自动失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担保人地址:

担保人电话:

担保人:

开户银行及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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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正规金融借款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金融,全文共 41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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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文贵,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生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480号盛伟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赵书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枫,山西鼎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鹤,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尚朝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湛鸿,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舒,该行员工。

再审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联营煤矿(以下简称口泉乡煤矿)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山西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__)晋民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口泉乡煤矿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

一、原判决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缺乏证据证明。(一)三份《借款协议》中的三笔借款最迟于20__年12月31日到期。20__年12月投资公司起诉口泉乡煤矿,口泉乡煤矿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投资公司于20__年自动撤回起诉。20__年10月,投资公司又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二)投资公司提交的《关于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系复印件,原审庭审中没有出示原件,也没有签名、公章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无法认定为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出具的材料。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不是口泉乡煤矿的主管单位,根据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显示,口泉乡煤矿的主管单位是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经济管理委员会。因此该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原判决对《关于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法律错误。投资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其提供的《关于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投资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原判决对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涉贷款为委托贷款,各方没有争议。委托贷款中,借款方为大同市南郊区西万庄乡联营煤矿,委托贷款方为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受托贷款银行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法明传[1998]198号)的规定,原审法院明确知道本案所涉委托贷款合同中受托人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但原审法院以《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相关规定为由,认为本案应列建行山西分行为被告,相应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口泉乡煤矿认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拥有合法的贷款发放的主体资格,包括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建设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在具体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要报一级分行审批,属于建设银行系统内部的操作流程,不能否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是委托贷款合同的受托人的主体资格。(三)原判决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适用法律错误。合同中对履行地没有特别约定,则委托贷款合同以贷款方(即受托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受托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的住所地在山西省大同市,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大同市,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山西省大同市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受理并裁判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法院对于200万元的还款事实认定错误。1996年4月4日,口泉乡煤矿偿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在一审法庭庭审中提交了相关票证等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投资公司认为该200万元是口泉乡煤矿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投资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若投资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则该200万元属于口泉乡煤矿偿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的款项。原判决在投资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该200万元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对该200万元系偿还案涉借款的事实不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本院审查查明,投资公司出示的证据《关于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是20__年11月2号通过传真机发送给投资公司的传真件,传真机号码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出具的发票显示该传真机系登记在口泉乡宣委员名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口泉乡煤矿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证据证明。(一)投资公司在再审询问中提交的`《关于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系传真件原件,并非无原件。传真件显示的发送传真机号码虽然登记在口泉乡宣委员名下,但口泉乡宣委员与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均系口泉乡的职能部门。经本院释明,口泉乡煤矿未举证证明经济服务中心另有传真机,经济服务中心使用宣委员传真机发送传真亦属正常。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作为口泉乡政府的经济部门,其提供的案涉还付贷款申请陈述了煤矿设立的由来及债权数额,并详细列明了直至20__年的还款计划。原判决认定前述还付贷款申请可以证明案涉债权尚在诉讼时效期间,不属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口泉乡煤矿认为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理由亦不成立。(二)对于口泉乡煤矿所称的偿还200万元,口泉乡煤矿提供1996年4月16日的山西煤矿装备总公司安全装备经营部载明系100万元设备款的收据、1996年6月24日的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出具的收到的还借款100万元的收条证明其主张。1996年4月16日的收据出具单位既非建行也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该收据不能证明口泉乡煤矿的主张,对于1996年6月24日的收条,投资公司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及借款申请,证明口泉乡煤矿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之间还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因此仅凭上述收条、收据不足以证明系偿还案涉贷款,原判决认定该200万元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原判决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认为投资公司提交的还付贷款申请可以证明本案借款尚在诉讼时效期间,而口泉乡煤矿无证据否定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否定经济服务中心出具过还付贷款申请和还款计划,并未要求口泉乡煤矿应当就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口泉乡煤矿认为原判决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从口泉乡煤矿的申请再审理由可以看出,其主张原判决对诉讼主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主要是认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但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不属于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对该申请再审理由不予审查。且该诉讼主体不同并不影响口泉乡煤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故原判决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综上,口泉乡煤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本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联营煤矿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崇理

审 判 员 杨立初

审 判 员 刘慧卓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鲁金焕

书 记 员 张静思

学习心得

一、法律与法理:

(一)、概念:

金融借款合同”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取得贷款,因此,很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能及时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多次。

(二)、相关法律知识:

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二、法院判决要点:

1996年4月16日的收据出具单位既非建行也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该收据不能证明口泉乡煤矿的主张,对于1996年6月24日的收条,投资公司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及借款申请,证明口泉乡煤矿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之间还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因此仅凭上述收条、收据不足以证明系偿还案涉贷款,原判决认定该200万元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原判决认为投资公司提交的还付贷款申请可以证明本案借款尚在诉讼时效期间,而口泉乡煤矿无证据否定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否定经济服务中心出具过还付贷款申请和还款计划,并未要求口泉乡煤矿应当就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口泉乡煤矿认为原判决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三、本人对案件的看法: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四、疑问与思考:

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确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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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金融借款居间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金融,全文共 11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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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居间合同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居间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由于_____企业生产_急需一笔资金周转,特委托居间方向出

借方借款人民币(小写)_¥_元(大写)。

经过双方协商,为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达成本协议。

一、委托方全权委托居间方办(理)借款相关事宜。

二、委托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当日向居间方交付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人民币的保证金,用以保障居间方在为委托方办(理)借款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三、保证金的留置期限为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贷款到帐日止。

四、居间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必须在_____个工作日之内调查上述借款事由以及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若居间方在_个工作日内未完成上述工作,委托方有权要求居间方退还保证金并不向居间方支付任何费用。

五、委托方必须积极配合居间方调查取证并按居间方的要求提供为促成借款所需要的一切相关材料,若由于委托方的不配合造成委托不能继续进行,保证金不与退还。

六、若在上述约定的保证金留置期限内,委托方与出借方未达成个人抵押借款合同,居间方必须无条件返还所有保证金并不得向委托方收取任何费用。

七、若经过居间方调查取证,发现上述借款事由或者委托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虚假、欺骗等行为,居间方不予退还保证金,委托方保留其合法的司法权利。

八、若居间方完成本协议委托事项,委托方承诺在实际收到借款后,一次性向居间方支付信息费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00元)。该费用委托方不得以交税或者其它任何形式要求居间方提供发(票)。委托方必须在银行放款当日以现金形式向居间方支付信息费。

九、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居间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判。

十、委托方材料提供齐全后,代理人必须负责在四十五天内贷款到账。否则,由居间方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前期费用根据需要由双方协议解决,贷款到账后在叁佰万元中予以扣除。

十二、本协议由双方签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不公证具备同等法律效率。

居间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委托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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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金融借款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金融,全文共 20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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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浦民六(商)初字第3189号 原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座。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x,男,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男,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赵(曾用名李),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

被告李,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 原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权独任审判,于20xx年5

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xx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赵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13500的《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赵为购买车辆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借款期限为13个月,自20xx年8月16日起至20xx年9月16日止,还款期数为13期,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并就所购车辆(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LFPX1ACA4A5”)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被告李系被告赵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汽车贷款合同》附件一上签字承诺对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根据《汽车贷款合同》的约定,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除贷款人和借款人另有明确书面协议外,贷款利率将相应发生变动,而借款人的

每期还款数额将进行调整。原告已按约向被告赵发放借款,但两被告之后逾期还款情况严重。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根据《汽车贷款合同》之约定,两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并且逾期超过30天以上,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宣布两被告在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立即到期,并要求两被告立即清偿合同项下的所有未付款项。故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赵、李支付贷款剩余本金9247.64元;2、被告赵、李支付贷款利息71.62元(暂计算到20xx年5月6日);3、被告赵、李支付自20xx年5月7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4、在被告赵、李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行使车辆(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

“LFPX1ACA4A5”)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债务;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赵、李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庭审中,原告出示如下证据:

证据1、汽车贷款合同及汽车抵押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赵、李存在抵押借款关系;

证据2、机动车登记证,证明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

“LFPX1ACA4A5”的车辆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

证据3、放款凭证,证明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赵放款;

证据4、贷款本息清单,证明被告赵、李欠款情况;

证据5、婚姻证明,证明被告赵、李是夫妻关系。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鉴于被告赵、李未到庭应诉,经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原告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李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因被告赵、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应由被告赵、李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赵、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原、被告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对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故本院对原告全部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247.64元;

二、被告赵、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至20xx年5月6日的借款利息71.62元;

三、被告赵、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xx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9247.64元为本金,按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四、若被告赵、李xx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被告赵以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

“LFPX1ACA4A5”车辆为抵押物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赵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李清偿。

案件受理费278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39元,由被告赵、李承

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顾 权

20xx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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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金融机构间约期存款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金融,全文共 6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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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间约期存款合同书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

负责人,行长。

乙方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主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复[_________]90号文件精神,促进双方经营顺利开展,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如下约期存款合同:

一、本合同书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通过转帐方式向甲方存入单笔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约期存款;

二、甲方在存款到帐当日,按照乙方存入款项的金额开具约期存款定单交付乙方。

三、约期款项存入期限为个月,自存单记载日当日开始计息。

四、双方约定存款利率为月利率‰,合同履行期间,在无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该利率不得变更。

五、甲方按季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特殊情况征得乙方同意也可到期支付存款利息,存款利息由甲方直接转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

六、约期存款乙方在到期时一次性支取,特殊情况经提前通知甲方也可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按照同业往来利率支付存款利息。

七、乙方利用约期存款定单为本单位及乙方客户进行质押、提供担保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办理核押等相关手续。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而发出通知、征得同意、达成补充协议等,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存款支取后自动终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人民银行备案一份。

甲方中国XX银行?县支行(盖章)

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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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金融,全文共 8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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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元整用于____,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友好协商约定如下:

一、乙方自愿以个人所有的皖____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____;发动机型号:____)为该项借款作债务担保(实际履行以车辆户主资料变更为准,见下文)。

二、甲方于双方到上述车辆所属车管所办理完车辆户主变更(将户主名由乙方变更为甲方)后当天向乙方提供上述借款并由乙方立借款字据,本条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双方商定上述借款____月利率为借款额的____%。

四、借款期限为____个____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还清上述借款本息。本条内容若因乙方以任何理由导致本条不能履行即视为其违约,则上述车辆价值双方自愿共同认定为与借款额本息累计价值同等,车辆所有权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归甲方所有同时双方在本合同中的债务关系自动消灭,相关书面材料随之失效。

五、乙方还清上述借款本息之____日起____日内双方到上述车辆所属车管所再次办理车辆户主变更(将户主名由甲方变更回乙方),本条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本条内容若因甲方以任何理由导致本条不能履行即视为其违约,甲方需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元整。

六、本合同由____省____市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效力,如其中一方不予履行本合同,则另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合同自第二条双方实际履行之____日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并办理公证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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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金融,全文共 8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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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甲乙双方以协商一致,就机动车辆抵押借款的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现有车辆自愿抵押给甲方,车辆品牌 型号 车辆架号 发动机号 抵押车辆估价人民币 元。

二、乙方借款人民币 元,所借资金用于经营需要,借款用期月日止。所借资金的利息为上打息。当乙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还借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时,乙方可以向甲方协商,如果甲方同意可重新签定合同,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将无条件还本息。。

三、如果合同期满,乙方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和行使抵押权。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出售抵押车辆,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出售车辆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甲方有权另行追索,乙方承诺抵押物一旦被甲方行使抵押权,乙方无条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四、乙方保证对抵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在抵押前未将该车辆转让抵押,抵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乙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五、抵押车辆在甲方存放,乙方应将随车手续,原始单证,票据交由甲方保存,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在抵押期间甲方不能使用该车辆,如果有人为损坏,经双方协商赔偿或维修,在抵押期间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甲方赔偿责任。

六、机动车抵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甲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乙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甲方认为机动车不足以担保其债务时,乙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七、本合同在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综合费用后,甲方将乙方提供的抵押物和证件返还乙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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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非金融机构不可撤销担保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金融,全文共 11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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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和你行与借款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签订的贷款合同(协议或契约),你行贷给借款人人民币金额(____________),贷款利率___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

在此,我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担保人)愿为上述合同中的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愿为之承担在合同中所有连带经济责任,特郑重声明如下:

第一条 本担保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本担保人以足够偿还本担保金额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担保书所规定的义务。本担保人并在此声明,本担保书的开立已依法办妥一切必要手续,是合法的、有效的。

第二条 本担保书担保最高金额为贷款的本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及该贷款的全部应付利息及费用。

第三条 本担保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文件,担保人的任何其他经济行为不改变本担保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担保人收到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及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后,保证按付款通知规定的付款日,主动无条件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担保款项。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无力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和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第五条 本担保书不受借款人上级单位任何指令的制约,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制约,也不受借款人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的制约,本担保书始终有效。

只要担保的贷款本金不增加,你行对本担保贷款的合同任何修改或变通执行,均不改变担保人对贷款本息、费用偿付的担保责任。

第六条 担保人若未按你行通知期限偿款,担保人在此授权你行直接借记担保人账户,账号附后。

第七条 担保人如遇撤销、改组、破产或其他原因,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时,须提前3个月主动通知你行并推荐继承担保人,经你行确认继承担保人后,担保人协助办理担保责任转移手续。在转移担保责任未办妥前,担保人仍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 本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或担保人偿清全部借款本息时自动失效。

担保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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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金融借款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金融,全文共 7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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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担保人答辩状标准如下: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__________元及利息__________元(合同期内利息按月利率_____‰计算,逾期后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逾期利率计算至还清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__________为由,向原告借款__________元,月利率为_____‰,约定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_____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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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金融借款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金融,全文共 13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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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男,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男,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女,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___________公司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人民币,利息__________人民币(暂记为从借款日至约定还款日的利息,计算方式为复利计算)。

2、判令被告的逾期利息按当前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利率计算返还(还款利息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日之间的利息后算)。

3、判令被告中______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被告中______公司因经营用款,向原告中国______银行总行借款人民币________元,原告将全部金额转入被告账户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即借款日期为________年。为保证还款,原告与另一被告中______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中______公司同意以其全部财产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提供担保,同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都拒绝偿还借款。 原告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中______公司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但被告中______公司却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借款,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而另一被告中___________公司也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没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________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希依法公判。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总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附:

1、本状副本份;

2、书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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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金融借款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金融,全文共 14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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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

作为浙江省__________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_公司)的代理人,对于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_________________

一、本案基本事实

1、20__年6月10日,邱__________、镇江__________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__________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杭州市__________支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_保险公司)、中国__________银行杭州市__________支行(以下简称__________支行)四方在杭州市公证处就《个人汽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及《保证保险抵押合同》的签约进行了公证。其中,《个人汽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第二条约定“贷款用于购买沈飞客车汽车贰拾辆”;《保证保险抵押合同》首段即约定“债务人邱__________(以下称丙方)向债权人中国__________银行杭州市__________支行(以下称丁方)申请贷款购买……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的汽车(工程机械,丙方与丁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号为61(以下简称主合同)”;第三条又约定“甲方(即镇江__________公司)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物下表载明:_________________抵押物名称……发动机号……车架号”,其中的发动机号与车架号与该合同首段的发动机号与车架号完全一致。

2、20__年1月6日,__________支行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在该《申请执行书》中,被执行人为邱__________,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一栏,__________支行写的是“沈飞汽车20辆,发动机号、车架号见附件。”而附件中所列的就是镇江__________公司名下的该20辆车。法院于20__年1月20日受理该执行申请。

3、20__年7月14日,根据__________支行的申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向镇江市公安局车管所发出杭上法(20__)执字第70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镇江__________公司名下的该20辆沈飞客车,上述车辆被查封至今。

4、20__年11月24日,__________支行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__________公司对邱__________所负的三百多万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20__年5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__________支行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__________公司承担保证责任,__________公司因此而免除保证责任为由驳回__________支行的诉请。

6、20__年6月3日,__________支行提出上诉,以邱__________与台州__________租赁有限公司所签购车合同为虚假合同,邱__________与台州__________租赁有限公司、__________公司共同虚构事实,欺诈取得贷款为由,要求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并要求__________公司承担担保赔偿责任。

二、关于借款合同效力及__________公司应负的责任

(一)本案证据显示,__________支行在签署借款合同时就已经清楚的知道邱__________所贷款项的用途就是为了购买镇江__________公司名下的这20辆沈飞客车,因此借款合同并不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邱__________也并没有以欺诈手段签署该份借款合同并取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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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正规金融借款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金融,全文共 26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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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金融借款合同范本,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金融借款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金融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的标的 (1-

1)根据_______________文件批准,乙方拟增添_______________(下称租赁物件),因资金困难,特向甲方申请办理金融租赁。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大写)____,购进租赁物件后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以租赁物件明细表、货物验收证明和购货发票影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交甲方保存。

第二条 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 (2-

1)在租期内租赁物件属甲方所有,乙方承认甲方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件进行改造,也不得对租赁物件做出任何形式的抵押、转让、分租及其他任何侵害租赁物件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行为。 (2-

2)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

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2-

3)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负。租期内,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2-

4)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每季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情况。 (2-

5)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件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X对租赁物件不具有所有权,亦不得以租赁物件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 (2-

6)租赁期满时,租赁物件由乙方留购,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的转让价款。自乙方交付该价款之日起,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即无条件地转移给乙方。

第三条 租期和租金 (

3-

1)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租赁物件的租期共计 个日历月,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月____日止(包括起止日),其中宽限期为 个日历月,即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包括起止日)宽限期期间利息按月利率 ‰计收,该项利息由乙方按季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 (

3-

2)在本条

第一款所列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件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

3-

3)本条

第一款所列租期的租金总额包括设备价款、利息、保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由乙方按租金偿付表(合同附件三)向甲方或甲方的代理人分_____次交付。 (

3-

4)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手续费为融资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乙方应将该项手续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全额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 (

3-

5)为按本条规定支付租金,乙方应在规定的每期租金交付日期(不包括交付日当日)前____日将租金划入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人的帐户。甲方(代理人)开户行__________.帐号为:________. (

3-

6)如乙方未按本条规定的时间支付租金或宽限期利息,乙方应按逾期交付日数和每日应交租金或利息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延付费。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

4-

1)在本合同

第三条

第一款所列租期内,由甲方对租赁物件统一向中国投保财产险。保险费共计(大写)____,按下列第( )种方法支付。

1.由甲方支付保险费,并计入租金。

2.由乙方支付保险费,并计入租金。 (

4-

2)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承租企业应立即书面通知当地保险公司和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检验和索赔工作。如在租赁物件发生灭失或损害后,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和当地保险公司,贻误检验和索赔工作的进行,乙方应承担对租赁物件的赔偿责任。 (

4-

3)如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抵作乙方未支付的租金。该项赔付的款项多于乙方应付租金的部分,甲方应转付给乙方;如该项赔付的款项少于乙方应付租金,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及时如数补交给甲方。如租赁物件发生部分损害或已灭失,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使用,但仅限用于更换或修复被损害或已灭失的部分,使租赁物件恢复可正常使用的原状;自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至恢复租赁物件原状时止,乙方仍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五条 经济担保 (5-

1)甲方同意_______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济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末资金平衡表,并由该经济担保人出具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不论发生任何情况,凡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应无条件地、及时地承付乙方所欠租金及连带发生的损失费用。在甲方认为必要时,甲方或甲方代理人有权从该经济担保人在银行的各种存款中扣收全部应由乙方支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

第六条 合同的代理监督 (

6-

1)甲方委托_______为本合同的甲方代理人。乙方同意甲方代理人代甲方监督本合同的执行,享有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并愿为甲方代理人就其为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提供方便。 (

6-

2)甲方代理人作出的任何与本合同规定相抵触的意思表示视为无效,乙方不得以此种意思表示作为对抗甲方的依据。

第七条 违约和争议的处理 (7-

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合同中关于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如乙方在应付租金到期后一个月内未能支付租金,或违反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并查封、收回所出租的租赁物件。收回、处理租赁物件所发生的任何开支与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7-

2)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均有权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甲方:____日期: 乙方:____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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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非金融机构不可撤销担保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金融,全文共 4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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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

根据(借款人)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美元(或其它外币),配套人民币贷款(大写)元。本保证人同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贷款本金为元整(大写)。和该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利息和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人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人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盖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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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文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金融,全文共 11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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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年_____月 _____ 日出生,住 ______________ 。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本金及收益款共计 _________________ 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两份《_____________集团@@卡使用协议》。编号为___________的合同约定申请人一次性向被申请人支付50万元卡费,每三个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1250元,合同期限约定为1年。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50元卡费,合同期限为6个月,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56万元。两合同同时约定如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费用,超过七个工作日后,被申请人除应继续支付卡费和约定的免费消费额外,还需按应付款每日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时向被申请人支付100万元卡费,但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不能向申请人退还卡费和约定的费用。____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

截止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本金及收益共计 _________________ 元,将该笔款作为本金从 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开始每月向申请人支付收益款10557元。并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开始对_______________年到期的本金进行偿还。

?截止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被申请人共计向申请人支付了 _________________ 元收益款,现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本金及收益款共计 _________________ 元。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金及收益款共计 _________________ 元。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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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金融借款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金融,全文共 12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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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鉴于: 公司与 (以下简称“债务人”)已签订《 》(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主合同”)。

为确保主合同切实履行,保证人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保证。现债权人、保证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货款义务。

第二条 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及违约金、手续费、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变(拍)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支付货款情况下,每个货款支付日,也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提前解除合同或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第五条 保证人接受债权人对其资信情况、财产状况及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保证及时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 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主合同内容时,保证人同意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向第三方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重大资产。

第八条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的,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债权人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保证人放弃任何其他担保的优先抗辩权;债权人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享有的担保权或变更担保权顺位,造成债权人在上述担保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保证人承诺对债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第九条 对于债权人实现本合同担保权时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其债权:

(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2)损害赔偿金 ;

(3)违约金;

(4)逾期付款利息;

(5)货款。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保证及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并且不可撤销,主合同的无效、被撤销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随之转移,保证人应依本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双方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债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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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金融借款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金融,全文共 43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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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3年3月5日,被告王振民因业务需要经陕县药材公司担保,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85万元,月利率为9.63‰,期限为 6个月。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85万元。1994年10月12日,被告因购进医药缺乏资金,又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借款30万元,月利率为10.98‰,期限为 6个月,同时,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经评估为45万元的坐落于三门峡西秦汉路西段北侧的办公楼一栋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原告,并在当日签订了编号为940066号财产抵押契约,约定了被告如不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时,原告有权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如处理的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贷款本息时,被告应用其他资金归还等内容,且制作了抵押物清单。上述两笔借款期限届满后,经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多次讨要,被告对第一笔借款归还了部分本息,截止20xx年11月28日,下欠本金51.8万元;对第二笔借款30万元未能清偿,形成81.8万元的不良资产。20xx年7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此债权81.8万元及利息25.116884万元转让。此后,经多次催收,被告亦未清偿。截止20xx年3月20日,本案债权本金为81.8万元、利息61.865288万元,共计143.665288万元。20xx年8月2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依法转让,并于20xx年9月8日在河南省商报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但被告仍未清偿。20xx年9月17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43.665288万元及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庭审调查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不变,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属实,但以经济困难为由,表示愿支付原告40万元,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无效。

王振民与三门峡西医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判决书

(20xx)陕民初字第708号

原告:王振民,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12日,身份证号:5128767.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街道303号。

委托代理人:王接印,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西秦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平,男,生于1959年2月27日。

委托代理人:荆建国,男,生于1956年7月20日。

原告王振民诉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3年3月5日,被告因业务需要到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借款85万元,

后部分偿还,下欠51.8万元。1994年10月12日,被告又借款30万元未能清偿。经多次催收仍未清偿,形成不良资产。20xx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此债权转让。此后,经多次催收,被告亦未清偿。20xx年8月2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将此债权依法转让原告,并在河南省商报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但被告仍拒绝清偿。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1.8万元及利息61.865288万元,共计143.665288万元,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

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间未予答辩,庭审中辩称:一、原告所诉被告贷款两笔属实,并于20xx年最后收到中国工商银行的催款通知;二、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公告及原告与该公司达成的协议,本次不良资产的转让是以本金为标的,而且按中国人民银行对不良资产的五类划分,该资产属于第五类即损失类,作为损失类资产,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目标是8%,且根据该公司与郑州市政府、太原市政府达成的资产回购比例(17.8%和4.83%)情况,请求人民法院合情、合理、合法的调解结案。

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

1、1993年3月5日被告借款85万元借据一份;

2、1994年10月12日被告借款30万元借据一份;

3、1993年3月5日借款合同一份;

4、1994年10月12日借款合同一份;

5、1994年10月12日财产抵押契约一份;

6、1994年10月12日抵押物清单一份;

7、20xx年7月19日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含债权转让清单一份);

8、20xx年8月28日王振民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

9、债权转让协议附件清单一份;

10、中国工商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及回执单18份,其中有:⑴-⑵1996年12月24日至1997年12月15日陕县工行逾、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二份,⑶-⑸1998年10月5日至1999年4月30日陕县工行还本付息通知书三份,⑹-⑺1999年6月15日至20xx年6月25日陕县工行逾、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二份,⑻-⒅20xx年3月21日至20xx年3月18日陕县工行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十一份;

11、《河南商报》债权催收公告三份;

12、工行贷款滋生利息计算表一份;欲证实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息143.665288万元及利息计算至款付清之日的主张成立。

被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

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资产处置公示一份;

2、郑州市政府出资2.16亿元回购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欲解流通国企债务“死结”一份;

3、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拟出售64亿元不良资产包一份;

4、20xx年8月28日王振民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同原告证据8)。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6、9、11和证据10中的⑴、⑵、⑷、⑹-⒅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为有效证据;对原告的证据7、8、12和证据10中的⑶、⑸,

被告虽有异议,但上述证据可与本院确认原告的有效证据形成证据链,客观真实的证明了原告的欲证内容,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被告的证据1,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的证据2、3,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该二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对抗原告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异议成立,因而依法不予采信;对被告的证据4,与原告的证据8为同一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但对被告的欲证内容本院将结合本案其它证据进行认证。

本院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下列事实:1993年3月5日,被告因业务需要经陕县药材公司担保,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85万元,月利率为9.63‰,期限为 6个月。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85万元。1994年10月12日,被告因购进医药缺乏资金,又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借款30万元,月利率为10.98‰,期限为 6个月,同时,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经评估为45万元的坐落于三门峡西秦汉路西段北侧的办公楼一栋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原告,并在当日签订了编号为940066号财产抵押契约,约定了被告如不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时,原告有权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如处理的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贷款本息时,被告应用其他资金归还等内容,且制作了抵押物清单。上述两笔借款期限届满后,经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多次讨要,被告对第一笔借款归还了部分本息,截止20xx年11月28日,下欠本金51.8万元;对第二笔借款30万元未能清偿,形成81.8万元的不良资产。20xx年7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此债权81.8万元及利息25.116884万元转让。此后,经多次催收,被告亦未清偿。截止20xx年3月20日,本案债权本金为81.8万元、利息61.865288万元,共计143.665288万元。20xx年8月2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依法转让,并于20xx年9月8日在河南省商报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但被告仍未清偿。20xx年9月17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43.665288万元及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庭审调查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不变,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属实,但以经济困难为由,表示愿支付原告40万元,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无效。

另查明:1、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原名为陕县西站医药公司;2、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所有的位于三门峡西秦汉路中段北侧的上下二层26间计782.58平方米的办公楼一幢(房产证号为:陕房证字第00254号)和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院内的二个仓库(其中:①、混合结构仓库11间,383.36平方米,房产证号为:陕房证字第00256号;②、砖木结构仓库10间,363.70平方米,房产证号为:陕房证字第00258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系借、贷款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了贷款义务,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实属违约,依法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还款和违约责任。由于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将对本案被告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将对本案被告享有的债权又依法转让本案原告,因而,原告即成为被告的合法债权人,故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143.665288万元及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

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偿还原告王振民借款本金81.8万元、利息61.865288万元(利息计算至20xx年3月20日),共计143.665288万元。20xx年3月20日后的利息仍按原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案受理费1773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280元,共计21010元,由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启风

审判员:赵春芳

审判员:王中英

二Ο一Ο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孙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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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非金融机构不可撤销担保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金融,全文共 8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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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根据的贷款申请和你行与借款人于年月日签订的贷款合同,你行贷给借款人人民币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自至。

在此,我愿为上述合同中的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愿为之承担在合同中所有连带经济责任,特郑重声明如下:

第一条本担保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本担保人以足够偿还本担保金额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担保书所规定的义务。本担保人并在此声明,本担保书的开立已依法办妥一切必要手续,是合法的、有效的。

第二条本担保书担保最高金额为贷款的本金人民币及该贷款的全部应付利息及费用。

第三条本担保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文件,担保人的任何其他经济行为不改变本担保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担保人收到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及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后,保证按付款通知规定的付款日,主动无条件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担保款项。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无力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和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第五条本担保书不受借款人上级单位任何指令的制约,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制约,也不受借款人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的制约,本担保书始终有效。

只要担保的贷款本金不增加,你行对本担保贷款的合同任何修改或变通执行,均不改变担保人对贷款本息、费用偿付的担保责任。

第六条担保人若未按你行通知期限偿款,担保人在此授权你行直接借记担保人账户,账号附后。

第七条担保人如遇撤销、改组、破产或其他原因,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时,须提前3个月主动通知你行并推荐继承担保人,经你行确认继承担保人后,担保人协助办理担保责任转移手续。在转移担保责任未办妥前,担保人仍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本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或担保人偿清全部借款本息时自动失效。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地址:

担保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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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金融借款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金融,全文共 10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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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也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写规范的借款合同以避免纠纷的,那怎么认定这一类的金融借款合同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金融借款合同效力怎么认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金融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a;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关于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

1、企业之间直接借贷,固然可以将企业的闲置资金有效地利用起来,但金融是一国经济的命脉,其稳定性关系到一国经济的稳定,企业之间进行直接借贷,国家不易监管,这种金融监管体制之外的融资有很大的金融风险。而且,在实务中存在企业将非自有资金借贷给他人牟取利差的情形,这种情形影响了金融秩序,应予禁止。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均进行了相关规定

2、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大多市场主体而言主要面临的问题仍然是资金短缺,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而言,如何拓宽融资渠道更是其面临的困难局面。因此,有条件地放开多种形式的融资渠道,发展民间借贷市场,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肯定是大有裨益的,过严的金融控制必定会制约整个社会经济发展。XX银行利率最高限额的放开,正预示着金融政策将更加开放。但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如何因势利导、如何加强监控措施。在上述指导原则下,如果企业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完全以其自有资金,也不属于多次而具有经营性质的进行企业之间借贷,且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利息不超过国家法定利率浮动范围,这种情况如果作为无效处理,其实际结果与认定该行为有效基本相同。某些情况下联营是完全假借联营名义,其性质是借贷。 但也有些情况下联营虽然与借贷有联系,但还是有所不同,它的初衷还是一种合作关系。有些联营中保底条款是以企业营利为前提的,是在企业营利之后才来分配,是企业利益分配的一种方式,完全由股东之间自已决定,这与完全的借贷性质不同。但是,如果企业之间进行借贷的资金来源是从金融机构套取的资金,然后又进行转贷他人的;不应认定有效。 为了规____市场秩序和相关的管理秩序,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相互进行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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