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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入股与资产入股区别(最新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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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合作协议书网络公司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3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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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下称甲方)

乙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乙方以集体土地折价入股与甲方共同建设茶叶生产、加工项目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乙方以土地使用权向甲方投资入股,甲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承担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全部资金。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给付红利。

二、合作期限

乙方入股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乙方入股土地的基本情况

乙方用于投资入股的土地位于村组,暂估面积亩(以实际核定面积为准),四抵界址以有关部门最终确定的红线为准。

土地主要用于茶叶生产、加工、经营所需的生产厂房、办公楼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

四、乙方分红的标准及结算方式

1、经双方协,乙方入股按下列标准分红:

项目建设投产十年内按保底价每亩每年元的标准分红给乙方;十年后按每亩每年元分红给乙方;二十年后按每亩每年元分红给乙方。

2、乙方不参与甲方经营管理,不论甲方公司经营状况如何,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给付乙方分红。逾期超过三个月,视为违约,按违约条款处理。

3、甲方按年与乙方进行红利结算,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甲方将乙方应得的第一年度红利款付到乙方指定的帐户。以后,在上一年度期满前30日给付下一年度红利。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入股土地并要求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承担办理入股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费用。

2、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3、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4、甲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甲方在入股土地上可以修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道路及其它相关生产必须设施。

6、甲方负责组织筹集建厂资金,确定投资规模,规划使用土地。

7、在本合同期满后,甲方若需继续使用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权。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入股的土地。

2、乙方有权监督甲方使用土地的情况,并要求甲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应协助甲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甲方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它承包户主发生的用地用水、用电、道路、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涉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提供入股土地所有资料,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到名下。

5、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生产、生活环境,保护甲方的正常工作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甲方生产、生活,破坏经营秩序,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负责全部经济赔偿。

七、合同期满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甲方在与乙方不再续签合同的条件下,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安装、购置的相关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的构(附)建物等,甲方自行拆除归甲方所有。

2、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无偿归乙方所有。

八、其它约定

1、在合作经营期间内,土地所有权仍归入股人所有,但不得在以土地入股经营期内挪作他用,不得对银行及其它经济体作为抵押。

2、甲方在原土地入股份额外,与他方进行合作,接受他人土地入股并进行投资,其入股土地及投资资产自然形成另外的法律关系,(包括购买土地进行投资)。如进行资产整合、改组、原土地入股人(乙方)有权享有优先权。

3、如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向银行借贷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原则上土地不能作为贷款风险抵押物。

4、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合作公司名义报建审批,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办理全部手续,使建设生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5、甲方有权对整个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建设施工方案。

6、建成投产后,生产工人优先在土地入股人中选拔。有技术、有能力,品德优良者优先进入生产管理层,待遇与其他人平等。

7、本协议一经签订,依据《公司法》组建公司董事会,乙方可委派1名股东代表作为公司监事监督公司管理。

8、合同到期后,如公司经营正在良性循环,甲方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与乙方续签合同,具体条款另行协商。

9、合同期内,如果该土地被国家重大项目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甲方投入的所有资产及建筑物、附属物设施的补偿费全部归甲方所有,土地补偿费归乙方所有。不可抗力的天灾人祸所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2、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十、违约责任

1、一方违约应按乙方叁拾年红利总和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

2、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材料。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十一、争议解决的方法

1、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可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调解或诉讼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正在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订出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鉴证单位(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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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年终工作总结_行政后勤工作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后勤,行政,全文共 18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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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后勤管理处年终工作总结

XX年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三服务、两育人”的工作宗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队伍素质;强化日常工作的管理,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为保持学校稳定、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做了以下工作:

一、后勤管理方面

1、为解决XX年新进80多位教工的临时住房,我处根据学校房源有限的现状,想方设法挖掘房源,对原有的房源进行合理调整调配。暑假期间,我处组织了本部2号宿舍楼的维修改造,为按时完成本项工作,我处职工几乎没有休假。

2、制定了《铜陵学院过渡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使我院过渡住房的管理更规范化。

3、XX年学校多数教学系部都搬迁到了新校区工作,为方便各系部领用教学用品,我们在放假前主动联系车辆将各系部用的粉笔、粉笔擦、备课本等教学用品送到新校区,服务上门。

4、和铜陵市有关部门协调,在供电、供水、环卫、等方面保障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5、组织各校区防盗设施的招标采购。

6、为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并提供响应的生活保障。

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

1、清理了部分国有资产,完成了上级要求的各类资产汇总和报表。

2、参与新增资产的采购招标、验收,并完成各类物资的登记入账和借用手续。

3、草拟《铜陵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系列管理制度。

4、协助人才楼建设办公室做好人才楼建设的有关工作。

5、执行新校区商用房对外招租经营的招标工作。

三、卫生管理方面

1、进一步强化了对食堂以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管,建立健全饮食管理规章制度。根据省教育厅及学院的要求,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食堂卫生“五四制”的要求,加大了对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管力度,要求饮食从业人员实行定期体检和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2、卫生督察员在检查和督促全院各餐饮部门和人员的卫生和安全工作中认真细致,全年共组织检查200余次,下达整改意见达300余条。

3、利用各种形式多种方式普及了艾滋病、结核病、疟疾病、肠道传染病等常见病的预防治疗常识。为全院辅导员和学生干部举办讲座共四次,主要宣传食品安全和流行疾病的防治知识。

4、组织全院处级以上干部和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的体检。

5、组织13级3800多名新生的入校体检。

6、负责全院近1XX名同学的医疗工作。全年就诊达一万余人次,静脉输液近800人次,外伤换药达千余人次,绝大多数患者在卫生所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治疗,全年未发生医疗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

7、严格执行铜陵市医疗制度改革办法和学院对学生医疗制度的规定,为师生员工办理有关医疗保险的参保、退保、变更手续和规定病种的申请,以及医疗费报销手续等工作。

8、认真细致的考查学习,拟订《铜陵学院职工大病医疗统筹暂行办法》,并组织实施。本项工作解决了全院职工大病医疗的后顾之忧。

9、为全院新进职工办理医疗保险。

10、为了让学生得到更多的实惠,XX年国资处开始对学院的药品实行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有了很大幅度的下降。

四、综合治理方面

1、据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处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签定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分解,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2、部门管辖的重点部位和要害岗位进行连续不间断的检修、管护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本年度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所辖各部门没有出现过任何安全责任事故。

3、认真做好外聘职工的管理工作,建立外聘人员登记卡。

五、廉政建设方面

全处职工在工作和生活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招标工作严格执行招标法和学院规定的招标程序,严格保密制度,没有出现任何徇私舞弊现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各单位没有私设小金库。

回顾XX年,我处圆满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全处职工都能以学院发展的大局为重,精诚团结,互助友爱,建立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在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协调中,我们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保证全院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努力解决师生员工的后顾之忧。大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仍将以学院的发展为一切利益的中心,认真按照部门目标管理责任的要求,加倍努力,积极改革,进行角色转变,探索后勤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思路和新模式,针对工作的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整改,促进各方面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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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模板_工作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59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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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模板

开展资产清查前,不少单位不同程度存在“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现象,固定资产日常规范化管理意识淡薄,资产登记意识不强,甚至有抵触情绪,存在应付检查现象,下面是整理的关于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模板,欢迎阅读参考!

根据《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系统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工商财〔2019〕298号)精神,全省工商系统于2019年6月20日至10月31日组织开展了固定资产清查。通过清查,达到全面摸清底数,纠正问题,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实施动态监管,条形码管理,制度有效的工作目标,加强了资产完整与安全,促进了廉政建设,为强化资产管理,准确编制财政资产报表和预算夯实了基础。截至2019年11月底,全省工商系统实物账固定资产总值176166.63万元(清查前为165821.32万元),比清查前实物账登记净增加固定资产10345.31万元,清理报损报废固定资产3054.35万元,盘盈资产1422.85万元,盘亏105.34万元。现将资产清查工作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1.思想统一,认识到位。这次资产清查,全省各级工商局从领导到机关、基层干部职工,能充分认识系统资产清查工作的必要性,把开展固定资产清查作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坏的需要,作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举措,是深化部门预算、科学管理财政性资金和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的需要,作为逐步实现政府资源公平分配和提高行政效能的需要。如宁化县工商局组织开展了固定资产管理、财务知识讲座,宣传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2.领导重视,齐心协力。为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有效有序进行,全省各级工商局都成立了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财务装备、人事教育、纪检监察室、信息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各级领导小组认真负责组织指导和实施本级和系统单位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各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按照清查方案的时间步骤和工作要求,推进和完成固定资产清查各项工作任务。办公室加强日常工商固定资产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核对、报损、报废等;信息技术部门加强技术指导和CA资产管理;财装部门认真履行牵头职责,上下互动,主动对接,加强业务指导;人教部门加强人员调动、退休环节固定资产移交的把关;监察部门加强采购环节和报损、报废等处置环节的监督。宁德和南平市工商局领导重视系统资产管理队伍建设,市、县(区)工商局配备专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建立了一支覆盖市局、县(区)局、工商所三级单位的稳定的固定资产清查和日常管理队伍,建立了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度和资产管理联络员管理制度,构建了固定资产管理组织体系。莆田市工商局专门召开了两次局长办公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了清查工作有效有序进行。龙岩、三明市工商局领导亲自带领工作组,对系统单位资产清查情况进行检查复查。漳州、宁德市工商局将固定资产清查纳入了各县(区)工商局年度绩效考评内容。

3.周密计划,组织有力。一是周密制定资产清查方案。为切实把系统资产清查工作抓好抓实,切实解决系统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管理约束机制不落实,管理不规范,资产底数不清,账物、账账不相符,资产购置不入账等问题,省局统一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要求,清查范围,清查内容,清查步骤;各级单位也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了更加具体的实施方案。二是及时培训学习宣传。为保证方案落到实处,省工商局和设区市工商局都分别及时召开了系统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学习培训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清查工作要求,宣传解读资产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举办资产管理应用软件操作培训,现场观摩宁德市工商局固定资产管理做法操作演示;分别听取了宁德市工商局和龙海市工商局固定资产管理经验介绍。为顺利实施好固定资产清查,做好了思想准备、组织准备、政策业务准备。三是检查验收,确保清查目标落实。省工商局抽组办公室、财务装备处、信息分局,以及设区市工商局有关人员,组成4个检查复查工作小组,对8个设区市和20个县(区)工商局进行了工作指导和抽查复查;各设区市工商局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组织清查办公室人员对100%的所属县(区)工商局的资产清查工作进行了检查复查。龙海市、长汀县、秀屿区工商局资产清查、清理工作,组织得力,抓得早、抓得紧、抓得实,完成质量较高。石狮市工商局资产卡片流转记录明晰,采取名片夹方式管理,查阅一目了然。

4.扎实清查,不走过场。各级工商局能严格按照清查工作方案制定的步骤与时限和工作要求,分步实施,有序推进。一是认真查清日常管理规范情况。各级单位认真组织人员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固定资产逐一进行实地清查、核实、盘点,以会计账核对卡片、以卡片核对实物、以实物查对卡片等办法,查清固定资产来源,补录固定资产(含CA资产)卡片。各处、科、股、室负责人对本部门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确认并签字。二是认真查清制度落实情况。在清查中,重点清查了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处置相关制度建立与执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三是认真做好盘盈、盘亏、报损、报废登记。资产清查小组对盘盈、盘亏、报损、报废、闲置情况进行认真登记和鉴定,查明原因,提出处置建议,做好销账资产的档案管理。泉州、漳州、三明、南平、福州市工商局系统清理已到报废年限和已损坏的资产成效比较突出,在清查期间,泉州工商系统共清理报废、报损固定资产2273件,价值558.12万元;漳州工商系统共清理报废、报损固定资产2474件,价值466.23万元;三明工商系统共清理报废、报损固定资产1242件,价值457.66万元;南平工商系统共清理报废、报损固定资产2940件,价值390.51万元;福州工商系统共清理报废、报损固定资产863件,价值200.55万元。

5.创新手段,推行条形码管理。为使资产盘点制度落到实处,克服日常资产清查盘点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资产管理人员工作量大、难以组织实施的问题,省工商局在这次资产清查中,在全系统全面推行固定资产条形码管理,配置扫描枪和条形码打印机,运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对每一件固定资产粘贴了条形码,每一件资产都有了自己的“身份证”。据统计,全省系统固定资产共粘贴条形码145541张,为落实资产定期盘点制度,规范日常管理,提供了科技手段,打好了基础,大大减轻了资产管理人员的日常盘点工作强度。龙海市工商局研制开发了资产管理辅助软件,增加了固定资产登记信息“查错”功能,增强了固定资产信息录入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二、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在开展资产清查前,不少单位不同程度存在“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现象,固定资产日常规范化管理意识淡薄,资产登记意识不强,甚至有抵触情绪,存在应付检查现象,办公设备等资产调拨,未经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装备部门办理手续,在资产使用部门之间,自行相互转移使用,造成资产账卡资料与实物不符或去向不明。

2.固定资产管理机制不够落实。一是职责分工机制不落实,资产管理部门、财务装备部门的职责划分界限模糊,没有按照《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分工。二是固定资产管理专职人员少、兼职人员多,工作职责难落实。三是资产使用部门应指定一名资产管理兼职人员制度落实不到位。四是固定资产管理流程不够落实,执行不到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环节较多,实际工作中不流畅。五是资产配制预算管理意识淡薄,资产配制随意性,存在重复购置、资产闲置现象。

3.账账、账物不相符。在清查中发现,相当部分单位存在账账不相符,账物不相符的问题。一是固定资产账簿记录不完整。添置设施设备时,有的财务资产账与实物资产账登记都不够及时,甚至还有资产漏登账现象;已完工办公场所等基建工程,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未作固定资产账目登记;房改出售的职工住房,房屋产权已办理过户手续,但未及时对单位固定资产账务进行调账。二是固定资产账簿记录不同步。添置设施设备时,有的财务资产账有及时登记,但实物资产账未及时登记;有的实物资产账有及时登记,但财务资产账未及时登记;资产处置时,财务资产账和实物资产账未能同步进行相应账务处理。三是固定资产账卡记录调整滞后。单位内部部门之间资产调整,未经实物管理部门办理调拨手续;人员调动,未向实物管理部门办理个人使用资产退交手续。

4.已达报废期和长期闲置的资产管理缺失。随着办公自动化和各类设备更新的加快,各类资产更新后,许多淘汰落后的设备,疏于管理和处置,有新的不管旧的,造成资产浪费和流失;已报废、损坏的固定资产,长期未核销,造成资产底数失真,影响预算安排。

5.资产配发归口管理制度不完善。省局统一配发设备、装备,未能落实归口统一发放制度,仍由业务处室直接配发到下级相关业务科室,致使部分市、县、区局有的固定资产来源不清、去向不明,不能及时入账。

三、整改意见

1.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措施,是各级工商局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切实转变观念,克服怕担责任、怕麻烦、“新官不理旧账”和“重钱轻物”的思想。要充分认识和查找本单位在落实固定资产规范管理上存在的差距,认真分析研究和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上“管用脱节、账物脱节”等问题。各单位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领导,指定一名局领导分工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与工作协调,常抓不懈。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落实责任制,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内容。

2.要进一步完善制度,长效运行。要根据省财政厅、省的政府机关管理局、省工商局关于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在这次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本单位实际,对资产管理任务、管理内容、管理原则、组织机构、职责分工、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监督检查等制定明确详细的操作性强的管理措施,从制度上规范固定资产管理行为,堵塞管理漏洞。

3.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实现“物物有人管,人人都管物”,建立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组织健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财务装备部门、办公室、人事和资产使用部门在资产管理中要认真履行职责。

各级工商局财务装备部门是实施固定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对本系统及本单位固定资产预算、购置、调剂、调拨、转让、报失、损坏、报废的审核;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分类核算,做到账物相符;负责本单位内及所属系统固定资产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负责对同级资产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工商局办公室是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配合财务装备部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填制及管理;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清产核资等工作;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申报、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转让、报损、报废等)和产权界定等具体管理工作,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

人事部门在部门人员变动时,要书面通知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配发与收交工作,在收到资产回收确认单后,方可办理人员变动相关后续手续。

各级工商局业务处(室、科、股)、所、站、队等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其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负有全面责任,保证本部门使用和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落实一名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资产兼职人员变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清点账、卡、物,签署交接文书。

4.要进一步规范流程,加强协作。各级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按照工作流程,规范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手续,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一是规范配置管理。业务部门需增加配置资产时,应提出申请,说明增配原因、本部门的现有人数和现有相关资产配置情况等,办公室根据部门申请、现有资产配置数、资产配置年限和标准等情况,提出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意见,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局领导审定。二是规范购置管理。购置资产到货验收合格后,采购部门经办人将固定资产验收单及发票、合同等相关单据,交由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通过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填制录入和打印固定资产出入库单、卡片、条形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办公室或采购经办部门资产采购经办人员持发票、合同、固定资产卡片或入库单,到财务装备部门办理经费结算报销,财务装备部门必须依据办公室出具的固定资产卡片或入库单,方可办理结算报销及固定资产入账手续。三是规范调入管理。上级配发或其他单位调入资产,归口由办公室统一接收验收,通过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填制录入和打印固定资产入库单、卡片、条形码,经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管理人员领取签字确认,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持调拨单、固定资产卡片和入库单到财务装备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四是规范处置及报废管理。当固定资产需处置时,要严格按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的通知(闽财资〔2019〕)中,规定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使用年限控制报废标准,并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国家保密局、省人民的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密信息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保〔2019〕37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办理处置手续。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申请,经审核并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同意后处置,其处置收入应及时交财务装备部门作资金收入账务处理,办公室和财务装备部门根据处置批准手续同时做好减少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五是规范损失管理。当固定资产因管理不当造成损失时,应由责任人写明情况,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后,由各级工商局提出处理意见(须明确责任人及赔偿金额),并参照报废处置程序办理。六是规范下发(调出)管理。下发或调出资产,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下发分配方案或调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统一归口由办公室发放实物资产,财务装备部门开具固定资产调拨单,办公室和财务装备部门根据调拨批准手续同时做好减少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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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店面入股合作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7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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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入股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住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乙方:_____住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甲、乙双方因共同投资设立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_____

3、法定代表人:_____

4、注册资本:_____元

5、经营范围:_____,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公司由甲、乙两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5万元,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启动资金_____元(1)甲方出资25万元,占启动资金的5%;

(2)乙方出资25万元,占启动资金的5%;

(3)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账号:_____),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2、注册资金(本)5万元

(1)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2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

(2)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2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

(3)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甲、乙双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7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____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4)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1)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甲方的工资报酬为_____元/月,乙方的工资报酬为_____元/月,均从临时账户或公司账户中支付。

5、重大事项处理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资金、财务管理

1、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账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

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备案。

五、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甲、乙双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

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

(2)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季度剩余利润的6%,甲乙双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1、转股:公司成立起_____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

自第_____年起,经一方股东同意,另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若一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另一方导致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但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

2、退股:

(1)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另一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股东退股: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将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外4%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

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

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总资产的8%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由进行分配,另外2%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

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总投资。

(3)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4)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3、增资: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

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七、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

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

2、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

(1)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八、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日内补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九、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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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固定资产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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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 万元,用于____ 项目。借款实际发放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贷款方根据借款方按工程进度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在____ 天内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借款方工程进度的资金需要。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时供应资金,要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借款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款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____ %的罚息并如数追回。

第三条 借款期限定为____ 年____ 月,从发放出贷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体用款和还款的方式和时间,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利率月息为____ ‰ ,按季收息。贷款逾期未还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____ %.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贷款逾期未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收贷款,必要时,贷款方可从借款方帐户中扣收,借款单位在其他银行还有存款帐户的,贷款方可商请该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五条 借款方按照银行抵押贷款办法规定,愿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贷款新增的固定资产作抵押,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贷款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

借款方请____ 作为借款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人具有足够代偿的财产。保证人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负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必要时,由贷款方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须按时向贷款方报送有关工程进展、贷款使用情况及统计报表和资料,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查决算时,要有贷款方参加。

第七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借、贷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协议,并经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第八条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有效期至____ 年____ 月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 保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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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公司资产收购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4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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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收购合同

一、目标公司资产的详细陈述:

1、资产范围(附清单);

2、资产有无设定抵押、担保情形;

3、如系国有资产,有无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二、目标公司的有关公司文件、财务报表、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尤其是公司负债情况,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开列详细清单)。

四、过渡期条款:

1、双方应尽快取得涉及本项交易或与本项交易的实施有关联的第三方同意、授权及核准;

2、卖方承诺在此过渡期内妥善保存管理目标公司的一切资产;

3、为维护目标公司的现状,防止卖方利用其尚为目标公司之机,变相从公司获得其他利益,使公司资产价值减少;

4、双方对于收购合同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负有保密义务,以免节外生枝。

五、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

a,办理有关产权证照转户手续;

b,资产移交期限;

c,分批移交,移交时间表。

2、买方:

a,付款日期;

b,付款方式;

c,机关日期和方法。

六、现有职工安置问题

七、违约责任

八、生效条件

收购方:被收购方:

年?月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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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出资入股成立新股份制公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7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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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

甲、乙、丙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合资注册__________有限公司甲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占公司股份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丙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运营期间努力经营并初步达成预定目标。

丙方是一家规模型生产企业,为有效整合资源。现甲乙双方的同意丙方出资_____入股成立股份制公司。经股东各方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__________新产品研发的指导性方案并参与技术指导,丙方负责__________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并投入相应配套经费。

2.________有限公司为________新产品的独家销售代理,负责新产品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工作。

3.丙方负责在六个月之内,完成________的研发和生产工作。

4.________有限公司负责协助________新产品的市场推广和渠道拓展工作。

5.丙方有义务公开所研发产品的元器件、人工以及其他成本的价格。

6.丙方独立开发的产品在公开各种成本后,加收6%-8%的利润价格对________有限公司进行供货。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各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__%;乙方占有股份股份______%;丙方占有公司股份______%甲、乙、丙三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股东各方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其余部分作为资本填充。如将股利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各方同意,然后重新核定股份结构。

三、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1、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如公司正常经营,股东各方无意退出,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

2、注资、撤资,股权的转让

注资: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股东各方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撤资: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撤资;如执意撤资,撤资后以撤资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按撤资人的投资股分60%退出。非经各方同意,任何出资一方不得退出。

股权的转让:允许股东方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转让时,第三方须经其余股东同意并认可。

3、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出资各方因以下事由之一终止:①合作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③合作事业不能完成;④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其余股东各方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股东方出资多少,先以共同财产偿还,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股东各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4、纠纷的解决

股东各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四、股东各方职务分配如下:

公司委托________作为公司运作的总负责人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公司必须实现一元化领导,独立处理公司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________元;

2、新产品的引进;

3、重大的促销活动;

4、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公司今后如需增资,则按照合资股份比例进行共同出资。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股东各方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1份备案,自各方签字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盖章确认:_______________

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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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科技公司入股合作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6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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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投资“__________”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1、甲、乙、丙等三人同意投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该餐厅预计总投资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各方出资分别为:

(1)甲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2)乙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3)丙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第二条?餐厅的运营方式

1、全体投资人作为餐厅的实际拥有者,同意以授权经营的形式共同委托餐厅的店长作为主要经营负责人,负责餐厅的所有经营事项,并办理工商相关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并以餐厅店长的名字登记为户主。

2、餐厅内部设立股东会,各投资人依据出资比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餐厅的经营管理直接由店长负责,店长直接向股东会负责。

3、餐厅的店长有义务向全体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餐厅的店长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全体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餐厅的店长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餐厅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

2、因投资餐厅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共同投资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3、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甲方从其所占有的_________%的股份中拿出,乙方和丙方从各自占有的_________%的股份中各自拿出,三方合计拿出的股份作为干股奖励给餐厅的店长,餐厅的店长只享有干股的利润分配权,不享有餐厅实际所有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条?投资入股与投资的转让

1、在餐厅存续期间,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希望投资入股餐厅的,需经共同投资人全体通过。

2、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4、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5、餐厅的店长作为在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户主,应向全体投资人作出承诺:未经全体投资人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全部或部分资产或权利。否则除需向全体投资人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需承担侵占全体投资人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1、投资各方应遵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否则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不按期出资,应承担延期出资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六条?其他

1、餐厅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全体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2、在餐厅正式开业后,共同投资人若有自行在餐厅招待或签单的,应按成本价折算,并在其所得的收益中扣除。若属餐厅业务需要的招待,需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列入餐厅的经营成本。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全体共同投资人各执_______份。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

丙方(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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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资产信托合同涉外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4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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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_________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和_________基*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_________基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_________基金。

2.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银行_________市分行。

6.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基*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证券登记公司。

15.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账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账户。

28.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指《_________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指《_________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31.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 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_________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账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需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资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 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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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资产抵债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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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于_____年_____月与__________公司正式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甲方以_____万元现金购买__________公司拥有的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元人民币债权,目前该协议已生效并履行情况良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该协议将履行完毕。为了解决乙方所欠甲方债务问题,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以其拥有的、经_____人民法院判决取得的_____%的房产所有权抵偿所欠甲方债务,根据评估结果,双方商定该项资产抵债金额为_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_____元整)。

3.有关本协议的争议,由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成,则应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

5.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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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公司资产收购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5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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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公司资产的详细陈述

1.资产范围(附清单);

2.资产有无设定抵押、担保情形;

3.如系国有资产,有无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二、目标公司的有关公司文件、财务报表、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尤其是公司负债情况,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开列详细清单)。

四、过渡期条款

1.双方应尽快取得涉及本项交易或与本项交易的实施有关联的第三方同意、授权及核准;

2.卖方承诺在此过渡期内妥善保存管理目标公司的一切资产;

3.为维护目标公司的现状,防止卖方利用其尚为目标公司之机,变相从公司获得其他利益,使公司资产价值减少;

4.双方对于收购合同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负有保密义务,以免节外生枝。

五、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A,办理有关产权证照转户手续;

B.资产移交期限;

C.分批移交,移交时间表。

2.买方:A,付款日期;

B.付款方式;

C.机关日期和方法。

六、现有职工安置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生效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收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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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入股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8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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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转出户代表):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代表):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 入股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村 组 亩土地(详情见下表)承包经营权向乙方入股,从 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上述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折合股份为 股或折合金额为人民币 元。

入股土地详细情况表

二、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三、股份分红与支付方式

甲方以土地入股后,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

1.以实物形式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交给甲方 公斤(大写: )作为股权红利。(填稻谷或者双方议定的其他实物)。

2.以现金方式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股权红利。

四、支付时间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

1.提前1年支付,即于上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2.逐年支付,即于每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3. 一次性支付,即于 年 月 日之前全部支付完毕。

五、交付土地的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拟入股的土地交付乙方。

六、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入股土地,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应报发包方备案。 5.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入股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7.乙方在受让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生产经营权和产品处臵权;

8.乙方应当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权红利。 9.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七、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在入股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处理:

2.在入股期间购建的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3.合同到期土地恢复原状等事项的处理:

4.其它约定的处理: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

义务。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 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4.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红利的,按应支付红利的___%承担违约金。甲方不按时交付入股土地的,应按每天___元承担违约金。如果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和发包方各执一份,一份送村委会,一份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备案(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代表人(签章): 乙方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方共有人(签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人: 负责人: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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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资产信托合同涉外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77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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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XX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人民XX银行分行和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基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

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2.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XX银行XX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X月X日起至当年的X月X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

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

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 证券登记公司。

15.交易日

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

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 %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 %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

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发行费

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

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 %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

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 %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

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X月X日。

27.待分配收益帐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28.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

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

指《XX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31.计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 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 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X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需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资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 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X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X元,另加收发售价格 %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 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是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增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 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分配等权益。

第五条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 %,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 %,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 %;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将值的 %;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的 %;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 %;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 %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①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②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③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起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行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可以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 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XX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②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③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特区报》或《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 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 %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 %,逐日累计,

并在每月1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 %,逐日累计,每月1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 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 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5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分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 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

提前20天以在《特区报》或《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未见到或收到上述方式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过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X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纪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议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本基金的结业的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2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2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过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

5.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好本基金所有资产;

(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本基金结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通常为12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监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保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本基金资产和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的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本基金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 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于无关职员)泄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可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可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则分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本基金在该会议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平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本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 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的情况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签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可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信赖上述人的建议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外承担责任。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基金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利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 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10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以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发生单位总份额____%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数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基金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XX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 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免费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律规定;对于上述法律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 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甲方:

乙方:

日期: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XX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人民XX银行分行和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基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

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2.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XX银行XX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X月X日起至当年的X月X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

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

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 证券登记公司。

15.交易日

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

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 %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 %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

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发行费

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

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 %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

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 %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

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X月X日。

27.待分配收益帐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28.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

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

指《XX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31.计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 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 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X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需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资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 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X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X元,另加收发售价格 %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 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是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增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 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分配等权益。

第五条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 %,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 %,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 %;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将值的 %;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的 %;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 %;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 %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①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②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③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起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行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可以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 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XX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②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③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特区报》或《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 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 %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 %,逐日累计,

并在每月1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 %,逐日累计,每月1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 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 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5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分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 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

提前20天以在《特区报》或《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未见到或收到上述方式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过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X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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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个人独资企业资产转让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个人,企业,全文共 49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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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信贷资产转让是银行业近年来新兴的一种金融创新。那么对于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你又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范文一 编号: 出让人: XX公司 (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地: 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让人:XX公司 (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地:____省____市路号 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签订地点:____省____市 甲乙双方就信贷资产转让事宜,根据我国《民法典》、《民法典》、《贷款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一)本合同所称信贷资产转让,系指出让人将其持有的金融信贷资产按约定的价格、方式出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约定价格支付受让价款,取得金融信贷资产。

(二)本合同所称信贷资产包括贷款(普通企业贷款、同业拆借、同业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透支等依法依约可以转让的金融信贷资产。

(三)本合同所称债务人商业信用风险,系指信贷资产合同主、从债务人因无力偿付、拒付、延期支付信贷资产合同项下债务而出现商业信用危机。债务人无力偿付,指法院已宣告债务人破产,或债务人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产接管人接管,或债务人已作出将其全部资产用于清理债务的安排,或债务人的债权人已接收债务人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债务人出现关、停、并、转无力偿付债务;拒付,指经债权人提示付款(如催收),债务人未按时支付信贷资产合同项下款项;延期付款,指债务人未按信贷资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应付款项,但经债权人同意的除外。

(四)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变卖费等。

(五)银行营业日,系指银行通常开门营业之日,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或其它法定节假日。

第二条 转让标的及价格 甲方自愿以其拥有的下列《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项下的信贷资产形成的债权按以下所列价格转让给乙方,与转让债权相关的担保合同权益(即从债权)随同主债权一同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

第三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乙方应按以下方式将转让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应于转让债权交割日将上述

第二条约定的转让价款一次性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 XX公司; 账号为 ; 开户行名称为 ; 大额行号: 。

第四条 受让人收取债务人利息、本金的方式 自转让交割之日起,转让标的项下的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若转让债权交割日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不是同____日的,上一结息日至转让债权交割日(不含当日)的利息归甲方所有;转让债权交割日及以后的利息归乙方所有。乙方收取贷款本息的方式为: 乙方向债务人发送应收利息通知单,甲方代理收付贷款本息。甲方应在债务人支付利息或本金后,于每季末月____日和合同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划入受让人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XX公司; 账号: ; 开户银行: 。

第五条 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 乙方应按 %年的综合费率向甲方支付安排费和代理收付手续费,具体计算公式为: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总和受让信贷资产本金余额215; %215;信贷资产剩余天数,信贷资产剩余天数自转让债权交割日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止。如果信贷资产本金余额发生变化,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按照本金余额实际变化情况分段计收。 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按季支付,乙方应在收到债务人归还的利息后于每季末月____日或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当期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 ; 账号: ; 开户银行: 。

第六条 债权凭证移交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转让债权交割日之前,将相关信贷资产转让权利凭证移交,移交方式为: 将信贷资产债权凭证委托甲方保管,甲方向乙方移交加盖甲方有效印章的上述权利凭证复印件。

第七条 转让债权的.交割日期 本合同项下转让债权交割日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交割日当日乙方应按照本合同

第二条约定将受让价款划至甲方指定账户内,甲方应将本合同

第六条约定的债权凭证和

第八条约定的通知回执移交乙方占有。受让人没有在交割日(含)支付受让价款的,从应付未付之日起,按未付价款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罚息。甲方没有在交割日交付上述凭证的,乙方没有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

第八条 转让通知 甲方应于转让债权交割之日前,将债权转让事宜依法书面通知所有相关债务人,并取得书面通知回执。同时,甲方应将书面通知回执移交乙方占有,乙方对甲方移交的书面通知回执进行确认,并向甲方出具书面通知回执转移占有证明文件。

第九条 债务人商业风险的承担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对债务人的商业信用风险按以下方式承担责任。 甲方对债务人的商业信用风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甲方保证债务人在乙方受让债权获得清偿前不会出现商业信用风险,能够足额清偿债务,若乙方受让债权获得清偿前因债务人出现商业信用风险未向乙方足额清偿债务,乙方有权就未受清偿的余额追索甲方,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乙方有权向债务人或方分别或同时提出清偿要求,向任何一方单独提出要求并不视为自动放弃对另一方的追索。甲方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后,乙方应将有关债权凭证转交甲方,由甲方向信贷资产合同项下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该项连带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十条 瑕疵担保义务 甲方在此保证其转让给乙方的信贷资产合同权利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贷资产合同权利是有效成立和依法存在的;

(二)依信贷资产合同性质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可以转让的;

(三)信贷资产合同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四)合同权利不存在瑕疵。 因甲方转让的合同权利存在瑕疵使乙方的利益受到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受让信贷资产后,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履行信贷资产管理人的职责,在管理信贷资产期间放弃债权或因怠于行使权利而致使债权毁损、灭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批准、登记手续的办理 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甲方或乙方)应当负责依法办妥有关批准、登记手续,

(甲方或乙方)应协助

(甲方或乙方)依法办妥有关批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信贷资产的再转让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受让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再度转让给其它具备受让资格的

第三方。

第十三条 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金融机构,持有有效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可以依法从事信贷资产业务,具备转让信贷资产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甲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内部授权,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债务的真实情况,未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未提供任何虚假情况。

(四)甲方保证此前对债务人未行使解除权、抵销权、变更权、中止权及终止权,即便行使了某一项或多项权利,也不构成对转让债权的损害,并已如实告知乙方。

(五)甲方此前未在转让债权上设置债务负担,也未曾免除债务人上述转让债权。

(六)甲方保证本合同

第六条项下债权凭证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乙方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金融机构,持有有效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可以依法从事信贷资产业务,具备受让信贷资产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乙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内部授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乙方已经全面、审慎审查受让信贷资产状况。

第十四条 保密 本合同甲乙双方当事人对于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合同以外的

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一)基于本合同

第七条约定,履行转让通知义务,向相关债务人披露;

(二)给在正常业务中所雇用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

(三)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要求;

(四)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五)受让人再转让信贷资产债权时向新受让人所进行的披露,但条件是本合同约定受让可以再转让信贷资产且新的受让人也必须遵守本合同有关保密义务的约定。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负责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另一方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 甲方代理乙方收取贷款本息后,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将收取的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则甲方应就拖欠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通知 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的各项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应采取书面方式,并应送达或发至下列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号码,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收件人: 乙方:XX公司 地址:____省____市路号 邮编: 电话: 传真: 收件人: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范文二 出让人:(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址: 编码: 电话: 传真: 受让人:

(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址: 编码: 电话: 传真: 签订地点:中国 鉴于:

一、甲方按《信托贷款合同》(编号:)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 亿元信托贷款,并同意向乙方部分转让甲方在该《信托贷款合同》项下 本金为 亿元(放款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贷款债权(下称“信贷资产”,具体情况见本合同

第二条《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 2.乙方同意用自有资金受让甲方合法持有的信贷资产。 甲乙双方就信贷资产转让事宜,根据我国《信托法》、《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一)本合同所称信贷资产转让,系指出让人将其持有的金融信贷资产按约定的价格、方式出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约定价格支付受让价款,取得金融信贷资产。

(二)本合同所称信贷资产为普通企业贷款。

(三)本合同所称债务人商业信用风险,系指信贷资产合同主、从债务人因无力偿付、拒付、延期支付信贷资产合同项下债务而出现的商业信用危机。债务人无力偿付,指法院已宣告债务人破产,或债务人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产接管人接管,或债务人已作出将其全部资产用于清理债务的安排,或债务人的债权人已接收债务人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债务人出现关、停、并、转而无力偿付债务;拒付,指经债权人提示付款(如催收),债务人未按时支付信贷资产合同项下款项;延期付款,指债务人未按信贷资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应付款项,但经债权人同意的除外。

(四)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变卖费等。

(五)银行营业日,系指银行通常开门营业之日,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或其它法定节假日。

六、本合同所称《信托贷款合同》系指甲方与 于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编号: )。

第二条 转让标的 甲方自愿以其拥有的下列《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项下的信贷资产项下债权和义务转让给乙方,与转让债权相关的担保权益(即从债权)随同主债权一同转让;债权转让后,原《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相应由甲方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转由乙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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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固定资产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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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下称甲方):

受让方(下称乙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协作,就甲方固定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位于予乙方。

2、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向乙方转让。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 年 月 日 时。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本资产协议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

6、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7、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各自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8、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立即生效。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进入位于 的办公场所内挪动任何转让给乙方的固定资产。

9、特别声明:乙方只受让甲方转让的固定资产,乙方不承担甲方任何债务,同时甲方保证转让给乙方的所有固定资产的合法性及唯一性,甲方保证乙方自交割日起为甲方转让所有固定资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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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资产管理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15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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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月以来,__区按照党的“__大”关于深化国有资产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参照其他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先进经验,开展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由分散管理变为集中管理,由“各自为政”到“三层架构”管理模式,有效地堵塞了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漏洞。

一、基本做法

在管理制度上,__区出台了《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严肃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纪律的意见》、《__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__区国有资产集中管理试行办法》、《__区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等文件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规范了国有资产从配置、调剂、产权登记、产权界定、清产核资、处置、报损、报废等一系列程序,明晰了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办法。同时,该区组织全区所有单位进行了资产清查,摸清了家底,在此基础上,该区把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一划归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管理。明确规定全区国有资产必须登记造册,明晰产权。

在管理权限上,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集中管理,授权经营,市场运作,收益上缴”的原则。并构建了国有资产管理的三层组织架构,规定__区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为决策机构,__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为监管机构,__区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为经营机构,并明确了各自职责。原资产占有单位不得随意处置资产,配置资产也规定了审批权限,单位擅自购置、处置资产将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在操作程序上,__区从资产配制、处置、运营建立了一整套阳光操作程序,并针对每一个环节制度了具体的操作规程,杜绝在国有资产管理环节发生腐败。与此同时,__区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来规范全区的国有资产管理,对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的国有资产收入必须统一进财政专户。

在资产购置上,明确规定全区国有资产必须登记造册,明晰产权;规定购置国有资产必须实行审批制,凡单位价值3000元或批量资产价值__0元以上的,必须向国资局报告。同时规定,购置资产单位价值50000元或批量资产价值100000元以下,报国资局批准,购置资产单位价值50000元或批量资产价值100000元以上,由国资局审核后报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批,购置小车一律由区政府审批。

在资产处置上,规定资产处置在实行审批制的同时必须按公开的方式进行,必须按照申报、核实、审批、评估、处置的程序进行,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不论大小都必须报批,100000元以下由国资局审批,100000元以上由国资局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与此同时,在资产处置时,国资、监察、资产单位共同到场并签字认可。

在资产运营上,规定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实行集中管理、集中统一运营,其他单位不再进行资产的经营,运营公司采取公开拍租的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经营,区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运营公司的资产经营进行考核。

二、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后的几点思考

通过一年左右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改革,我们认为国有资产管理大有文章可做,要切实杜绝国有资产管理的漏洞,我们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改变过去分散的管理制度。关键的是要由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和加强资产登记、购置、处置等环节的监管,要形成统一的资产登记、购置、处置办法。

统一资产经营。由一个专门的单位来集中经营,变各自为政为统一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集中经营。达到有效整合资产,拓展财政增收渠道的目的。同时达到杜绝利用国有资产搞腐败的现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模式。必须打破各种条条框框,要从政策上探讨如何建立新政,特别是如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产生。一方面要着手把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纳入国资经营预算管理;另一方面要对国有资产经营从制度上加以规范,要建立符合现代经营管理的公司对全部的国有资产进行专门的运营;再一个方面要加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环节的监督,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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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技术入股合作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技术,全文共 25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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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丙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三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义

1、专利: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是甲方转移给新公司的已由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_______;申请日_______:发明创造名称_______。

2、一般技术:指甲方拥有的与实施该项专利有关的未申请专利或已宣布专利无效的技术。

3、附带技术秘密:指实施甲方专利所必须的、可行的、能够达到预期效果的未公开的技术。

4、合同技术:是指甲方转移给新公司使用的专利,一般技术,和技术秘密以及有关专利和一般技术的全部资料。

5、全部技术资料:包括专利申请文件及实施与该专利有关的(产品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艺流程以及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

6、合同产品:是指乙方使用合同技术制造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为:_______。

7、技术服务:指甲方为三方设立公司所实施合同技术所进行的服务,包括甲方向新公司有关人员传授合同技术和培训有关人员。

8、新公司:指甲方、乙、丙三方共同设立的_______公司。

第二条、股权比例

1、甲方以为其所持有的_______专利所有权(含/不含附带技术秘密)作为无形资产入股新公司,三方同意以协商作价/经三方认可的_______评估机构报告确定该专利价值_______万元,占公司总资本的_______。

2、乙方以货币、实物资产等出资,经三方认可的_______评估机构报告确定该资产价值_______万元,占公司总资本的_______。

3、丙方以_______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经三方认可的_______评估机构报告确定该土地价值_______万元,占公司总资本的_______。

第三条、附带技术秘密

1、为保证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专利产品的质量,甲方提供如下与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秘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该技术秘密新公司须向甲方支付/不支付报酬,由各股东同意、并以新公司股东会决议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条、全部技术资料

1、甲方所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新公司完成_______工作后_______日内,向新公司移交以上资料。

第五条、技术服务

1、为保证专利的正常实施,甲方应为新公司提供以下技术指导服务:________________。

2、技术指导服务不折抵公司出资,但须向技术指导人员支付报酬。

第六条、后续技术改进及收益归属

1、对于本专利在新公司应用后所产生的技术改进,分为微小改进、较大改进与重大改进。微小改进是指_______;较大改进是指_______;重大改进是指_______。

第七条、专利许可

甲方专利权入股新公司后,若新公司向其他公司许可实施该专利,必须经过甲方同意/三方协商一致/代表_______表决权股东通过。

第八条、专利无效

1、在甲方专利权时效期限内,第三方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权异议,并经专利局裁定/法院裁判后该专利确属无效的,不再按本协议前述约定享有权利。

2、若该专利在认定无效后,可认为是一般技术具有使用价值的,由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合作方式;若已无技术使用价值,则各方可以解除专利入股合同。

3、对于专利确定无效前,甲方因此而在新公司获得的各项收益,甲方不再返还新公司及其他股东。

第九条、保密约定

三方约定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属于保密范围的内容外,所涉及的技术秘密、经营信息以及本合同内容,未经三方共同许可,任何一方向他方透漏的,均应向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泄密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十条、甲方原有生产能力及设备

1、在本协议生效/新公司投产后,甲方不再生产本协议项下的专利产品。

2、甲方原有生产能力与设备作价_______万元,由新公司购买。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

1、甲方在新公司派驻_______名董事,_______名监事,_______名生产技术人员,_______财务管理人员。

2、乙方在新公司派驻_______名董事,_______名监事,_______名生产技术人员,_______财务管理人员。

3、丙方在新公司派驻_______名董事,_______名监事,_______名生产技术人员,_______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解散

1、公司解散时,若专利仍在专利权期限内,新公司须将该专利权仍转移至甲方名下,其他股东有协助义务。

2、公司解散时,在公司存续期间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由原先的提供者合理使用,其他各方不得使用,并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各方商定,共同遵守本协议。如有违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若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承诺、保证的行为,即构成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若因本协议任何一方实质性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违约方除应返还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外,还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十四条、有关税费承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税费,由本协议各方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第十五条、其他条款

1、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三方通过友好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的形式予以确定,所签署的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由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____________委员会提起_____/向_______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三方各持_______份,报_______机构_______份

甲方:(签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签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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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简单个人股东入股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64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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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应三方共同要求,三方作为投资人共同投资人民币______万元共同经营__________公司,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总则

1﹒1﹒ 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并在法律上获准从事经济活动的,其总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

1﹒2﹒ 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民法典》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以资金和实物折合入股方式加入成立公司,成为公司股东之一。甲方和乙方和丙方(以下简称三方) 同意抱着诚挚的态度遵守本合同。

第二条 公司名称和地址

2﹒1﹒ 公司的中文全名称:

2﹒2﹒ 公司的英文全名称:

2﹒3﹒总公司注册地点设在

分公司地点为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3﹒1﹒ 公司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业原则为基础进行经营,并以进行环境设计和提供装饰服务而获得公司满意的利润为指标。 身份证: 身份证: 身份证: 身份证:

3﹒2﹒ 公司应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经济效益,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计划和改进工作方法,使公司在品牌形象、设计水平、工作效率、工程质量及发展速度等方面具有竞争能力。

3﹒3﹒ 公司提供装修服务,主要面向山东市场开展和履行公司确定的有关业务。

3﹒4﹒ 公司以旗舰店或加盟店的形式在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设立分公司,经营公司所需的多项服务业务。

第四条 注册资本与资金

4﹒1﹒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对公司的责任以投资额为限。三方出资金额为 万元。

4﹒2﹒ 公司的资本为 万元。

甲方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原值 万元,明细 甲方出资金额为 万元

乙方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原值_____万元,;明细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资金额为_____万元。

丙方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原值_____万元,明细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出资金额为_____万元。

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总额_____万元;

无形资产(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企业长期努力建立的品牌形象、商誉等)价值总额为_____万元

递延资产(指摊销期在一年以上,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或大修理工程、租入或典入一年以上房屋使用权和其他资产使用权)总额为_____万元;

其他资产:人力资源价值_____万元;

综合以上各项,公司总资产合计_____万元。

三方将按上述资金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

4﹒3﹒ 三方应以双方同意的现金金额投入。全部投资一次性打入公司。

4﹒4﹒ 公司不发行股票。

4﹒5﹒ 除注册资本外,若公司需补充资金,经董事会决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贷款办法,通过银行以合适的方式筹集,

第五条 公司组织机构

5﹒1﹒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会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

5﹒2﹒ 董事会由__名董事组成,董事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或其他职务。

5﹒3﹒定期举行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策一切问题需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全体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定于6月和12月),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须在开会前二十(20)天发出通知书。必要时,经超过半数董事要求,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协商后,可召开特别会议。会议记录采用中文和英文书写,记录归档保存。董事长不在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在尚未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下,经全体董事签字的决议书与董事会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5﹒4﹒需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包括:

(1)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转让;

公司期限的延长、终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结业工作;

公司的发展规则和贷款计划;

公司的工作计划,生产经营方案;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与年度会计报表;

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公司发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免及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名的各部门的负责人的任免;

公司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公司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实施办法;

公司的人员培训计划;

其他有关双方权益的重大问题。

(2)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根据本合同和董事会的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如总经理不在时,则由副总经理代行其职责。各部门的设立、组织、职责和人事安排,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董事会所决定的原则来制定,并由董事会批准。

(3)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加其他的经济组织与本公司进行商业竞争。若正、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严重地失职,董事会有权随时予以辞退。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

6﹒1﹒ 公司由各董事共同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方针,重大决策(包括生产销售计划、利润分配、提留比例、人事任免等)采取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原则。具体到财务方面,采取(1000)元以下支出由总负责人签字审批。(1000)元以上款项各股东商议决定审批。

6﹒2﹒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副经理____人,经理、副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年。

6﹒3﹒ 公司的主管会计是______,____名协助之。

6﹒4﹒ 公司的财务会计帐目受董事会监督检查,日常管理由财务经理负责。

第七条 三方的责任和义务

7﹒1﹒ 三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具有公司董事会成员同等的地位,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甲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投资比例参与分红,同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三方参与公司管理或在公司担任一定的职务,按公司劳动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工资,年底参与股东分红。

7﹒2﹒ 甲方应监督公司管理好资产,监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做好指导、协调工作。指导和协助公司解决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供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的经验,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经营效益。甲方有责任为公司制定并提供有关管理、市场开拓等工作细则及规定;协助公司制定培训计划,协助公司收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适用的技术、工艺、经济信息及法律资料。 7﹒3﹒ 其它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政策和计划,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和任务,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公司资金增减由董事会决定,并报请董事会成员协商,根据资金增减合理调整本协议有关分配比例的规定。

7﹒4﹒ 公司财产为公司全体股东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经双方和董事会一致通过,不得处分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资产、权益和债务。

7﹒5﹒ 三方出资额及其因参加本公司获得之权益不得转让。

7﹒6﹒ 三方在公司经营期限内不得退股。(签定合同时三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三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股: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公司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当然退股的日期,为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起。

7﹒7﹒三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

(3)执行公司事务中有不正当行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股。被除名人对除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利润分配及税务

8﹒1﹒ 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应尽快把公司的纯利按照三方对公司注册资本投资的数额比例分配给各方。为了达到本款8.1.的目的,“纯利润”表示从毛利中扣除下列各项费用后余下的数额: (1) 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及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从公司所得毛利润中扣除所得税后的数额; (2) 按照中国有关的法律条例规定及由董事会设立的储备基金的数额;

(3) 按照董事会设立为发展和扩充公司的再投资所需基金数额;

(4) 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款规定或由董事会设立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的专项资金数额。 公司利润,在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后,按下述比例分配:

甲方:____%;

乙方:____%;

丙方:____%

其它方:____%;

双方按上述比例承担公司亏损或风险。

前款所列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所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制定,但不得超过毛利的____%。

8.2. 公司的中国、华侨、港澳及外籍人员应按照中国税法及条例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公司的权利和劳动工资

9﹒1﹒ 公司有权利:

(1) 由董事会独立经营自己的企业,也可以雇用外来人员担任公司管理工作;

(2 ) 雇用职工,由企业自行招聘,按择优原则考核录用,劳资双方签订合同。经采用的职工,可试用3个月至6个月;企业因生产、技术条例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经过培训不能适应要求而在本企业内又无法改调其他工种的职工,可予以解雇;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职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减薪、直至开除的处分;

9﹒2﹒ 视公司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采用计件或计时、计日、计月工资制;

9﹒3﹒ 职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入,可以现金形式发放或打入员工个人帐户。公司与其他公司或企业的大额经济来往需在银行办理转帐手续,避免现金支付 。

9﹒4﹒公司因故中途停业,经向有关部门申报理由,办理清债手续,其资产可转让,资金可汇出。

第十条 会计与审计

10﹒1﹒ 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会统一条例建立会计制度。

10﹒2﹒ 公司应在财务年度内,每季终结十(10)天内编制季度财务报表,并将该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甲方及各董事。财务报表应包括该会计期间终结时有关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并以中英文编制。由公司主管财务的职员签署说明是否是真实正确的。

10﹒3﹒ 公司应在财务年度终结后三十(30)天内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并将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甲方及各董事。年度财务报表包含截止该财务年度终结时有关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

10﹒4﹒ 甲方有权随时在公司每个财务年度终结后一个月内自费派审计师审查公司的经营帐目及记录。

第十一条 转让

任何一方未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及中国主管审批部门的批准,不得向第三者转让、抵押、出售或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若一方要转让股份,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一方希望转让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份股份时,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为优先给受让方,在转让方提出书面转让要求后三十(30)天内作出答复,否则转让方有权向第三者转让;

(3)双方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份投资时,第三者的资格和信誉必须获得他方的书面认可,转让的条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转让方应将其受让方关于转让的相应部份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两份副本,提交给公司他方;

(4)在转让期间公司正常营业,不得使公司的工作受到妨碍或组织机构受到影响;在批准转让后,公司应在三十(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三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____(时间)违约方应缴付应产出资额的____%作为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____(时间)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____%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2﹒2﹒对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

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仅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传染病及瘟疫。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把本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延长的时间应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任何一方应立即以电报或电传把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若因遭受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超过九十(90)天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决定是否仍继续执行协议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12﹒3﹒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2﹒4﹒各股东不经董事会同意不得中途抽出股份,如中途退出,除赔偿造成的全部损失外,另付出资额的____%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终止和清算

13﹒1﹒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任一方可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至少应在合同终止前的六十(60)天内发出:

(1)在乙方自愿或非自愿宣布破产、清盘或解散;

(2)在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为此,终止合同通知书应说明违约的事项及违约方在通知书期间能予以改正而未改正的这些违约事项;

(3)在双方严格遵守条文后,仍然违反政府现行的法律、法令或条例,使公司无法继续营业。 13﹒2﹒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终止后,公司对其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在清算时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按合同规定执行。

13﹒3﹒ 当公司经营期满或合同终止,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制定清算的程序和原则并确定清算委员会成员。清算委员会可聘请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3﹒4﹒ 根据有关法律并经有关当局批准,清算委员会可将公司以“营业中的公司”出售并签署认购协议书。

13﹒5﹒ 若没有买主愿意购买“营业中的公司”,则公司的业务予以终止,清算委员会可以按分项售卖公司的资产。

13﹒6﹒ 违约一方,必须对被申请结束营业的一方因其违约事项所蒙受的财务损失担负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在履行合同期内,董事会可根据不同阶段不同业务提出公司投保的项目。

第十五条 争执的解决和仲裁

15﹒1﹒ 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首先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5﹒2﹒ 由于本合同引起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任何争执,首先应由董事会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协商解决。若于三十(30)天内未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可选择第三方进行调解。

15﹒3﹒ 若调解于三十(30)天内不能解决时,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5﹒4﹒ 法院的裁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其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六条 协议的生效

16﹒1﹒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由董事会共同协商并作出补充规定。

16.2.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文件的任何一方条款除对适用适用法律有违背的,不合法的或不可强行的条款外,余下的、凡有效的、合法的,可强制执行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应予以执行,不行受到影响和消弱。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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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入股合作合同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7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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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品牌开展招生事宜协商一致共同缔结本合同。

第一条入股标的概况:

1、标的名称:

2、经营地址:

3、法定代表人姓名:

4、经营范围:

第二条入股方式

1、鉴于甲方认同及了解乙方品牌在当地的影响力,有意邀请乙方入股经营,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品牌授权给合作学校使用。

2、甲方出资元,占合作学校%股份,

乙方出资元,占合作学校%股份。

3、如后续需要追加投资的,股东按股份比例追加,第三方投资的,公司有权按照实价投资比例稀释所有股东股份。

第三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合作标的的利润和亏损,收回投资成本后由甲乙双方依照占股比例分配和分担。

2、如遇增加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新增设施或其他经营开支时,经甲乙双方决定,可以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合作项目每月结算一次,次月日分配上月经营利润。经营利润是扣除当月已结算的所有开支(包括弥补上月亏损)外的营业结余,由甲乙双方按比例进行分配。

4、每月最后一日由甲乙双方对本月的经营情况进行财务结算及库存盘点,结算及盘点结果需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5、债务承担:如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先以公司账面资金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6、甲乙双方都有权知道所有的资金用处和运营情况。日常支出以及采购经甲乙双方同意,择取市场最优惠价格进行采购。一切合理收入与支出均由收据或发票进行结算。甲乙双方可保留每月审核该项目财务运营的权力,如对财务收支损益有疑问,甲乙双方有权提出查证原始单据核对账目。如项目可疑且当事人不能给予合理解释的,甲乙各方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涉及该项目的收入、支出等一切账目的各项原始收支单据须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交财务管理做账。

第四条入股、退出机制、出资的转让

1、合伙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如该合伙项目正常经营,合作期满各方无意退出,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续签合同。

2、入伙、退伙

A入伙:

1甲、乙双方需承认本合同;2需经甲乙双方同意;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B退伙:

1为了该合伙项目的正常运营,在合伙期内合伙一方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违约赔偿金额为人民币元。

2合同期满,合作项目不再享有品牌的经营权和所有权,不得以原有合伙项目名义继续经营,不得自行经营原有合作项目,或与原有项目有竞争的企业或个人合作,

3除名退股: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者的股份由其它股东按比例无偿接收: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例:以个人私自接单,损害该合伙项目的利益等);合伙人如触犯法律背负刑事责任,丧失人身自由、无政治行使权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3、出资的转让

为了合伙项目的发展,后期会考虑吸收新的投资人进来,涉及出资转让事宜必须经各方确认且同意后方可执行。

4、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当地人民法院。

第五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双方都有权参加该合伙项目经营管理和督导工作,有权知道所有的资金用处和运营情况。日常支出以及采购需经合伙各方同意,择取市场最优惠价格进行采购。一切合理收入与支出均由收据或发票进行结算。各方可保留每月审核该项目财务运营的权力,如对财务收支损益有疑问,各方有权提出查证原始单据核对账目。如项目可疑且当事人不能给予合理解释的,项目合伙各方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涉及该项目的收入、支出等一切账目的各项原始收支单据须经三方签字认可,交财务管理做账。合作项目每结算一次,除各项开支外,经营状况做到清结。

第六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利益按本合同股份占比分配。

2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时应以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3合作双方承诺不得从事与乙方原有学校有竞争的业务,如需增加或变更合作项目经营项目,必须经双方一致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

4合作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及决定,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的义务:

双方均以发展该合伙项目业务为第一已任,出谋划策,让该合伙项目的业务蒸蒸日上。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禁止行为

1、未经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项目进行交易。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名义和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

4、禁止任何单独一方以合伙项目的名义进行担保、抵押、贷款等行为。

6、重大投资决策,必须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方可执行,否则一律禁止。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合伙因以下情况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它原因。

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自合伙项目解散后日内清算完成。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伙所欠雇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所欠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按甲、乙双方投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甲、乙双方投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条:违约责任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仍未缴足出资,按退股处理。合伙人私自转让其股份给他人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该合伙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3、本合同一式2份,合伙人各执1份。

4、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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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个人资产抵押贷款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9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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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为抵押方,以下简称借款人)向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押方,以下简称放款人)借入外汇人民币信托贷款_经双方协商,借款人同意将其_抵押给放款人,双方确认财产抵押的条件如下:

一、借款人同意将_全部(或部分)抵押给放款人。在贷款期间(指贷款本息未全部清偿前,下同)抵押品归放款人所有,借款人只能在正常营业下,运用抵押品进行经营管理,无权对抵押品进行出售和转让。借款人在运用抵押品的过程中,应注意维修和爱护使用,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二、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抵押财产必须全部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抵押品的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转让给放款人(保险单应交放款人保管)。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本息清偿前,对抵押品按期续保,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一旦发生险灾,保险赔款应先归还放款人的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

三、放款人对借款人来说是第一债权人,未经放款人同意,借款人不能将抵押品再抵押给第三者,或将抵押品转让、变买处理,也不得将放款人的应收款和任何物抵押给第三者。

四、借款人如果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或因违反贷款协议及财产抵押契约的各项规定,给放款人造成经济损失,放款人有权不必征询借款人的意见,可以自行处理抵押品,包括将抵押品再抵押出去,或将抵押品变卖处理,抵押品价值原则上按原值的%作价,但为照顾到借款人的利益,经放款人同意,借款

人可自行变买抵押品,处理抵押品的收入,优先归还贷款的本息及逾期罚息,剩余部分交借款人处理。

五、本契约的各项抵押条件是连续的,在贷款未清偿前一直有效。在此期间如借款人地址、名称、机构等发生变化,本契约应继续执行。

六、在执行本契约的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执,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契约由双方法定代表报经借款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公证费由借款人负责)后生效,成为对双方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八、从放款人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之日起,本财产抵押契约即告失效,原移交给放款人的财产保险单应退交借款人。

九、本契约一式三份,借款人、放款人及公证机关各执一份。

借款单位_放款单位_

法人代表_法人代表_

公证机关

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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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个人资产无偿赠与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4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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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赠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议定下列赠与事宜,其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下列土地及建筑物无偿赠与乙方。

不动产标示:

(1)土地: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建筑物: 木造瓦屋二层;一楼:_________平方米,二楼: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前条的赠与于甲方死亡时生效,赠与物件的所有权亦于当时归属乙方。

第三条 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会同乙方办理所有权的移转及保全手续。

第四条 甲、乙双方若均死亡,则本契约失效。

第五条 乙方若对甲方施予重大的羞辱、或有其他不良行为依刑法有处罚的明文规定时,甲方可撤除本契约。

本契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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