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工程名称: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 为兴建 工程,接受了乙方 对本工程的投标,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XX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为 个月(天),或: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5.甲、乙方双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总价款及保修金结清的合同终止。
7.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编码: 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二、合同XX条款
第一条 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体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甲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又称发包X。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又称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权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称项目经理。
5.工程监理: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6.监理工程师: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负责本合同施工监理的代表人。又称施工总监。
7.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设计单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单位。
9.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10.技术标准: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11.设计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合同价款时止的整个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指自开工令中指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阶段验收的工程,阶段工期为阶段验收工程的施工期。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15.合同价款: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6.保修金:指为在本合同保修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合同中约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
17.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以及合同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啸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18.竣工验收:乙方按合同约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需阶段交工的工程,阶段验收为乙方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
19.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20.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达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二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XX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XX条款第二十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2.设计文件: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
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乙方进行设计,乙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甲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乙方应接受并执行。
第三条 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 技术标准
1.技术标准的合作: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以及甲方在招标书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技术标准的替代:若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中尚未有适合本工程特点的条文时,可使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若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应由甲方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若工程结构或施工工艺特殊,没有相应技术标准时,应由甲方提出技术标准,或由乙方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应技术标准,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合同文件的书写或解释以及双方来往的文件均使用汉语。若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作为辅助语言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但当两种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2.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法律、条例和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为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通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乙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乙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订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甲方前应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乙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根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9.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方式停放。
10.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甲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乙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
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甲方并通知乙方。
第九条 施工期
1.开工: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甲方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乙方应在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内开工。
2.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后3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作出答复。若监理工程师在3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则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施工期延长: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报甲方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长。
(1)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误;
(2)不可抗力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延误;
(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
(4)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情况。
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乙方应在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天数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支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报甲方确认并予以答复,以确定施工期延长的天数和费用。若监理工程师逾期未予答复,则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暂停施工:在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暂停施工。乙方在落实了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并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提出复工通知后,才能继续施工。
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由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或停工责任在甲方时,乙方停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由此影响的施工期相应延长。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条件。如果在本合同执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应与乙方进行协商,并签署提前竣工协议,乙方应按此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6.阶段工期:若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
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甲方审批,甲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
审批时,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乙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甲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1)工程所用材料、设备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由甲方供应外,均由乙方按照设计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自行采购、运输、检验和保管。
(2)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工程材料应具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材料检验单位出具的材质证书或试验报告。
(3)材料和设备进场时,乙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复检,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运离施工现场;在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若检验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该批材料或设备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若检验表明材料或设备符合要求,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施工期相应延长。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副本应交给乙方,甲方应对其质量负责。
2.质量自检:本合同工程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乙方应进行质量自检,质量自检不合格时应自行返工,因返工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不予延长;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自检报告交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3.分项工程质量检查:
(1)主要分项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将材料、设备和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工艺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才能开工。
(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订后,乙方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材料、工艺流程和操作的检查,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误,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因监理工程师的不正确指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施工期延误,则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施工期相应延长。
4.隐蔽工程验收:
(1)乙方庆自检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乙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2)若乙方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剥开或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验收申请和验收通知48小时内未能进行验收,而乙方已自检合格,则可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确认并补交签认手续。
(3)若监理工程师认为确需对已签字验收并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乙方应协助复查。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合格,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影响的施工期予以延长;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进行返工,并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施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5.试验与检验:试样、试件应按技术标准的要求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及时将试验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有权指定取样送检验单位复检。
6.质量等级:工程施工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等级。
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等级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返工或修整,甲方承担返工与修整费用,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7.质量监督: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甲乙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执行。
2.合同价款的调整: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1)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甲方批准的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
(2)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价格和费率调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累积超过8小时,使乙方受到损失时;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的原因和金额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并报经甲方批准答复,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接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批准。
3.工程付款支付: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未按合同支付预付款时,乙方可在约定预付款到达日10天后向甲方发出催付款的通知,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从应付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4.工程量确认: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监理工程师收到报表后3天内审核签认。若监理工程师接到报表后3天内未提出异议,乙方所报工程量视为已被监理工程师确认。
若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所报工程量有异议,乙方应协助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重新核报。若乙方拒绝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或不重新核报,则以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工程量为准。
5.进度款支付:甲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办法,依据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若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后10天内未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讨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6.延期支付工程款:如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
1.甲方提出的变更:甲方对工程提出设计变更时,应将变更方案送交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应根据变更图纸落实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若变更涉及设计规模和设计标准的改变,则应事先与乙方协商。
2.乙方提出的变更:乙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应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并经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若由此导致工程费用增减或施工期变化,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但乙方为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干扰等原因而提出的变更,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设计造成的变更:在施工中若出现设计图纸有误或地质条件与设计出入较大或其他严重不合理设计时,监理工程师应在3天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取得修改图纸后按监理工程师指令组织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予以延长。
4.确定变更价款:发生上述变更后,按下述方法计算其变更工程单价和价款: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以此单价作为基础确定变更单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由甲乙双方商定变更单价;
(4)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计算方法。
属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按上述方法提出变更价款,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经甲方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应在乙方提出后14天内与乙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双方可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第十四条 转让与分包
1.转让: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甲方同意。乙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备案。
(3)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全部责任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人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与疏忽。
第十五条 施工安全
1.施工安全责任:乙方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船机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的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安全事故处理: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除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外,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3.安全措施:乙方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及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甲方同意后实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防护措施费用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由于外部条件变化所发生的安全措施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六条 保险
1.工程保险: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人员、船机设备保险: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船机设备的保险,由乙方负责。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等级以上的自然灾害也属不可抗力。
2.损失报告: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通报损害情况,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损失情况、清理和修复费用以及施工期延误的报告。
3.费用分担:因不可抗力发生而产生的下列费用,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3)乙方设备、船舶和机械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4.损失补偿: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或破坏时,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后由甲方给予合理补偿,但此类补偿不包括因乙方防范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和由本条第三款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清理与修复工作的责任和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或共同签署备忘录约定。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1.验收申请:乙方应在工程完工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工程竣工资料。监理工程师接到验收申请和竣工资料后7天内予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甲方审批。若工程及竣工资料符合要求,甲方应在接到申请报告14天内组织验收;若工程或竣工资料达不到要求,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对工程或竣工资料予以整修或补充,并重新申请验收,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施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工程及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和组织验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2.验收程序:
(1)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有关各方;
(2)甲方组织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听取有关对工程管理、设计、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汇报;审阅工程竣工资料,查验现场,并对工程遗留或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4)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5)工程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应为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3.现场清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要求清理并撤离施工现场。否则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4.竣工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竣工资料提交的份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竣工图纸和资料;
(2)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3)阶段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4)工程材料及设备试验与检验资料;
(5)沉降及位移观测资料;
(6)竣工工程整体尺度测量报告;
(7)施工报告;
(8)竣工结算报告(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提交)。
5.竣工结算:
(1)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30天内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审核确认,并在确认后7天内将应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若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未予审核确认,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则视为已被甲方确认。
(2)甲方在确认结算报告后7天内未将工程款支付给乙方,从确认结算报告后第8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保修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为一年整,疏竣工程不设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阶段验收工程的保修期从阶段验收竣工之日起算。
2.保修责任: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内有责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损坏,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应协助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3.返修:保修期内,对应由乙方负责的返修内容,乙方应在接到返修通知后14天内开始实施返修,并在甲乙双方商定时间内修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修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保修金:保修金的数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7天内,将保修金和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返还乙方。
第二十条 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1.争议: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或提交主管部门调解,若协商及调解无效,可选用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停工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2.违约: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均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4天通知违约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索赔:因甲方违约或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以及其他索赔事件发生时,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在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申请。
(2)在提出索赔申请后14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提供同期记录副本或其他可靠证据,并列明索赔款额、延长施工期及其计算依据和方法。
(3)甲方接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及时进行调查并对索赔资料进行审核,并有权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在乙方按要求提供补充资料之后28天内,甲方应给予乙方明确答复。并将确认的索赔款额列入甲方付款计划。
(4)若乙方未能按上述规定按时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报告或补充资料,甲方可不予受理。如果甲方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或确认,视为乙方索赔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5)若乙方对甲方的答复有异议,可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6)若甲方授权监理工程师对索赔事项进行审核,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但上述规定的索赔时限不变。
4.赔偿: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和标准要求乙方赔偿。
(1)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等级;
(2)因乙方原因延误了施工期;
(3)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损失。
第二十一条 奖励
1.奖励: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给予乙方奖励。
(1)工程施工质量高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等级;
(2)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1.合同中断: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它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视为合同中断。合同中断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施工船机和人员撤离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现场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因合同中断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合同终止: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将工程移交甲方和竣工结算完毕后,除有关保修条款外,其他条款终止。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保修金后,保修条款终止。
三、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XX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XX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果合同XX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一条 词语定义
第二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合同组成和解释次序的补充或更改。
2.设计文件:
(1)甲方提供设计文件的份数;
(2)乙方负责部分设计时,提交设计文件时间、份数。
第三条 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列入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地点、内容、规模、建筑物的尺度,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并明确合同范围内水工、堆场、水电、土建、机械、疏浚等不同专业的施工内容。
第四条 技术标准
2.技术标准的替代:
适用于本工程的其他技术标准及应用范围。
第五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
辅助语言。
2.法规:
其他适用法律。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
甲方提供水、电、交通和通讯等条件和接至地点及时间,甲方提供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水域的位置和时间。
4.提供技术资料:
甲方提供各种技术资料的时间和数量及其技术交底、现场交验的时间和办法。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施工准备:
为本工程配备的主要施工船机和设备的规格、数量及到达现场的时间。
4.提供条件:
为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条件清单。
第八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名称。
2.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施工期
1.开工:
(1)乙方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的时限。
(2)发布开工令的时限。
3.施工期延长:
施工期可以延长的其他情况。
6.阶段工期:
阶段工期的要求。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
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甲方提供材料与设备的清单及供应方式。
6.质量等级:
约定质量等级。
7.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站名称。
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
(1)本合同的承包方式。
(2)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办法。
2.合同价款的调整:
(1)对调整情况的限制或补充;
(2)调整的具体方法。
3.工程预付款支付:
(1)工程预付款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方法;
(2)工程预付款抵扣的时间、金额比例和方法。
4.工程量确认: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表的时间。
5.进度款支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时间约定和实施办法以及进度款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
4.确定变更价款:
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和变更单价的其他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转让与分包
第十五条 施工安全
3.安全措施:
防护措施费用的承担。
第十六条 保险
1.工程保险:
投保期限、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赔偿分配和保险费用承担。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
除合同XX条款所列外,不可抗力还包括以下自然灾害:
(1) 级以上持续 天的大风;
(2)有效波高超过 米的波浪;
(3) 毫米以上持续 天的大雨;
(4)烈度 以上的地震;
(5)......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3.现场清理:
(1)对乙方进行清场的要求及乙方撤离时间。
(2)乙方未按要求清场及撤离,给予甲方赔偿的办法。
4.竣工资料:
(1)对竣工资料内容的补充或修改;
(2)乙方提交竣工资料的份数。
第十九条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
对工程保修期限的约定或个数。
2.保修金:
(1)保修金的数额
(2)甲方留置保修金的利率。
第二十条 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3.索赔:
甲方明确授权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方式。
4.赔偿:
赔偿的办法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奖励
1.奖励:
(1)对奖励情况的补充或修改;
(2)对各种奖励情况、奖励标准和奖励方法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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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条款[页12]_合同范本
所有按零工计价的工程,在工程进行期间,承包人必须每天向工程师代表提供详细清单,一式两份,注明此种工程雇用的所有零工的姓名、职务和工作时间,以及两份说明书,标明用于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的规格、数量(按上述细目表纳入增加费用计算内的设备除外)。如清单和说明书正确无误,工程师代表将认同且在其中一份上签字,然后退还给承包人。
每月底,承包人应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所使用的劳力、材料和设备(上述规定的除外)的价目清单,如不按时提供完整的价目清单,承包人将无权得到支付。如工程师有理由认为承包人无法按上述规定提交清单,他将有权决定把此种工作或作为零工,按工时及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支付,或按他认为公平合理的价格予以支付。
52.5 承包人应每月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报告,尽可能全面详尽地索要他所认为有权要求的一切额外费用,以及陈述上月他按工程师的命令所作的一切额外工作。
凡未包括在报告中的工作或费用不能在中期或最后给予支付。但如承包人在最初曾书面通知工程师他想就此种工作要求索赔,即使他未遵守上述规定,工程师也有权要求对此种工作或费用给予支付。
设备、临建工程和材料
53.1 承包人所提供的所有建筑设备、临建工程设施和材料抵达工地后,应视作完全用于施工,承包人不得移动它们或其任何部分,经工程师书面同意,将它们从工地一端移到另一端除外,工程师不得无故不予同意。
53.2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从工地将所有上述建筑设备、临建工程设施及按合同所提供的材料的剩余部分清理走。
53.3 业主对上述建筑材料、临建工程及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概不负责,本合同第20条和第65条规定的除外。
53.4 如承包人因工程所需而要进口任何建筑设备。业主必须应承包人要求协助其从政府处得到必要的许可,以便按上述规定清理现场时重新出口此种建筑设备。
53.5 业主应在需要时协助承包人为工程所需的建筑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结关。
53.6 其他任何影响建筑设备、临建工程设施和材料的条件必要时应在第二部分的第53条予以规定。
54.1 本合同第53条的执行不得视为默示工程师认可该条款所指的材料或其他事项,也不得妨碍工程师在任何时候拒绝使用任何此种材料。
测定
55.1 建筑工程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为估计数量,不应视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所完成的实际工程量。
56.1 如无另行规定,工程师应通过测定判断按合同所完成的工程的价值。如他要求对某部分或某些工程进行测定,他应通知承包人的授权代理人或代表,该代理人或代表应立即参加或派一名合格的代理人协助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进行此种测定,并提供工程师或其代表所要求的一切详细情况。倘若承包人未参加或忽略或忘记派代理人协助,工程师所作的测定或他认可的测定应被视为是对工程所作的正确测定。如永久性工程是靠记录和图纸进行测定,工程师代表应按月准备记录和图纸,如应书面要求,承包人应当在_________天内与工程师代表一起检查并认可此种记录和图纸,一经认可,承包人应在记录和图纸上签字。如果承包人不参与检查,记录和图纸应被视为正确无误。如检查完此种记录和图纸后,承包人不予认可或虽认可但不签字,该记录和图纸仍应被视为正确无误,除非承包人在此种检查后_________天内书面告知工程师代表,他认为记录和图纸中哪些不正确,并要求工程师予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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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手房买卖补充条款协议
出售方:
买受方:
居间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所签订的关于之房产买卖事宜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作如下补充: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总房款为¥___,现乙方已支付甲方房款¥___,剩余房款¥___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于甲方办理房屋过户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甲方。
2、逾期付款责任:
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和不作累加。
逾期在15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总房款0.5%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15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款的35%。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相当于赔偿金部分的价款,余款返还乙方,已付款不足赔偿金部分的,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支付。
3、本协议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__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补充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与之前双方所签协议有所冲突,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出售方签章:
买受方签章:
居间方:
日期:
篇3:子女教育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子女教育保险(b)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或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0-17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责任免除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六、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体呈阳性)期间;
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分为年缴,缴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七条 首年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年后的保险费应依照本合同所载缴付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首年后的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本合同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篇4:家庭财产险条款_合同范本
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基本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盗窃险(附加)责任
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保险费率
一、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标的项目分别列明;
二、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三、基本险、附加险年保险费率均为2‰。
第七条、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从签单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八条、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
四、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出险通知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单据和有关部门(如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及公安、气象部门等)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注明;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原则负赔偿责任。
八、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当天起满两年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两年不领取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九条、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规定的一年期家庭财产保险费率计算应交保险费,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有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地址、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条、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篇5:房屋所有权未变更补充条款协议
聘用方(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在甲方员工,双方已经为此签订了《聘用合同》,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进一步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社保费用:
乙方表示:其已经办理社会保险,且不愿意转入甲方统一办理,而要求按照其原有方式及途径缴纳社保费用。
为此,双方确认甲方应为乙方承担的社保费用的处理方式为:“由甲方通过薪酬或工资的方式将乙方的社保费用足额支付给乙方(注:已经包含在《聘用合同》所确定的工资总额中)。”
乙方应自觉足额购买各项社会保险,如出现保险责任,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办理保险赔付手续。因购买险种不齐或缴费不足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果出现相关部门要求甲方补交乙方社保费用的情况,甲方在缴纳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二、保密约定
1、乙方对于履行《聘用合同》所知悉的甲方的一切业务信息以及乙方完成的工作成果等相关信息,乙方应严格保密。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与甲方无关任何第三方披露此类信息资料。
3、如因乙方泄露甲方有关业务信息及相关资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
公司因经营发生危机及破产解散,将不对员工进行额外补偿。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签约日期: 年月 日
篇6:平安全福保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_合同范本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乘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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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页4]_合同范本
(二)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气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的爆炸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锅炉爆管不属爆炸事故。鉴别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问题,以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为标准。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五)洪水
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都属洪水责任。
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不属于洪水责任。
(六)台风
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是否构成台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七)暴风
暴风指风速在28.3米/秒,即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风。本保险条款的暴风责任扩大至8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暴风责任。
(八)龙卷风
龙卷风是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100米/秒以上,是否构成龙卷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九)雪灾
因每平方米雪压超过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标准,以致压塌房屋、建筑物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雪灾保险责任。
(十)雹灾
因冰雹降落造成的灾害。
(十一)冰凌
即气象部门称的凌汛,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冰凌、江水溢出江道,蔓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至于一般的冰冻损失,如露天砖坯冻裂,水管冻裂等都不属冰凌责任。
(十二)泥石流
山地大量泥沙、石块突然爆发的洪流,随大暴雨或大量冰水流出。
(十三)崖崩
石崖、土崖受自然风化、雨蚀、崖崩下塌或山上岩石滚下;或大雨使山上砂土逶湿而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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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主要条款与格式
立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一章、总则 根据____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发布的青国土资房(预)告字20号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预告的规定,____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定于20年月日公开拍卖宗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本协议本协议当事人当事人(以下简称本协议当事人)充分协商,本协议当事人决定联合参加____市区路号地块(以下简称号地块)的竟买,拍买购得宁夏号地块后,由本协议当事人按本协议的约定联合投资开发。 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项目部下设各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实施。 土地竟买、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本协议当事人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除外)、工程款支付、通过媒体推介合作项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分得房屋的销售由本协议当事人自行负责。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联合竟买的方式取得合作项目的土地。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竟买方式竞得开发土地,实行土地按份共有。根据经审批的施工图分配房屋。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协议当事人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屋。 合作项目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费用的支取按本协议的约定统一拨付。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实际分得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分摊合作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工程费用和其他税费。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共同设立 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予决算部等部门。 项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 项目部的职责: 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 项目部的议事规则: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项目部例会由项目部经理主持,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经理主持。合作项目所涉事项由项目部协商一致确定,达不成一致的,按每方缴纳竟买保证金数额比例予以表决,其重要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见办理,一般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过半数方的意见办理。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的划分,届时由工程部另行确定。 经理的职责:组织和协调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项目部的例会。 副经理的职责:副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综合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综合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工程前期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前期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工程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部设经理 人。 工程部的职责: 工程部经理的职责: 销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销售部设经理 人,销售部经理的人选由项目部决定。 销售部的职责: 销售部经理的职责: 财务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财务部设经理 人。 财务部的职责: 财务部经理的职责: 工程予决算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予决算部设经理 人。 工程予决算部的职责: 工程予决算部经理的职责: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合作项目的配套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本项的配套费用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外的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绿化、建筑小品、配电室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工程款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如本合同当事人是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房屋工程价款、税费由各自负担。 本项的工程款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内所发生的全部工程款和相关税费。 合作项目发生的竟买保证金、拍卖佣金、出土出让金、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项目部及下设各部专职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招待费用、办公家具和配备车辆等所发生的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售楼处的建造费用和售楼处经理的工资,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项目部下设各部实行费用包干,超资不补,节余作为奖励由各部自行支配。各部下设各部的具体费用数额,届时由项目部确定
篇9: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_合同范本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_,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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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电梯广告合同条款2024年
甲方: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为改变物业公共区域单调的氛围,创造更良好的环境,为全体业主提供全方位的物业管理服务,乙方决定在其所管理物业之公共区域安装"楼宇数字3.0 "进行环境美化,并利用其发布实用信息。鉴于甲方具有该方面的专业经验及运作能力,乙方愿与甲方独家合作开展此项目,共同提升物业服务的档次。该项目具体合作事宜如下:
一、合 作 物 业
1. 楼宇名称:__________ 楼宇地址:__________
二、合 作 方 式
1. 合作原则:__________
1) 乙方负责统筹规划,协调甲方安装工作以实现如期投入使用;
2) 甲方负责楼宇数字3.0项目的具体实施,承担前期投入成本及日常运作所需费用;
3) 甲方负责楼宇数字3.0项目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项目经营的商业风险与乙方无关;
4) 无论甲方运营盈亏情况如何,应向乙方补偿其为实施该项目所增加的人力、物力支出 (详见本协议第七条)
2. 实施细则:__________
1) 乙方为甲方提供安装"楼宇数字3.0"所需的必要保障,如人员安排,场地处理,设施配合等;
2) 乙方负责"楼宇数字3.0"的防盗、安全、保洁等日常维护工作;任何与楼宇数字3.0或楼宇数字3.0内画面有关的意外情况发生及时通知甲方;
3) 甲方负责"楼宇数字3.0"的制作、安装、维护、更新;
4) 甲方负责该"楼宇数字3.0"内信息画面的甑选、制作、更换、调整;
5) 甲方必须保证"楼宇数字3.0"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每两个月至少更新一次;
三、合 作 区 域
1. 安装位置:__________A/B座一楼电梯等候厅内各 1 台楼宇数字3.0,共计 2 台;
四、甲 方 权 利 义 务
1. 甲方权利
1) 在本合同规定的合作期限间,该楼宇数字3.0项目由甲方独家运作;乙方不得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类似合作;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为安装"楼宇数字3.0"提供协助;
3) 为达到楼宇数字3.0项目的合作目的,甲方有权派员定期或不定期进入楼宇进行信息画面、"楼宇数字3.0"的更换、维护、实景拍照存档等;
2.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 甲方保证"楼宇数字3.0"外观漂亮、典雅,能确实起到美化和装饰的作用;
2) 甲方保证"楼宇数字3.0"安装的安全性和合理性,若因安装不当而造成对人员或物业设施的危害,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3) 甲方负责"楼宇数字3.0"的日常维护,根据乙方的通知及时、妥善处理意外损坏等情况;甲方保证"楼宇数字3.0"内发布内容的合法性(不违反国家相关法规);
4) 甲方人员在楼宇内进行任何活动前需主动向乙方表明身份,并说明目的;
5) 甲方需按时足额补偿乙方的费用(详见本合同第七条);
五、乙 方 权 利 义 务
1. 乙方权利
1) 乙方有权督促甲方为实现楼宇数字3.0项目的合作目的而开展工作;
2)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安装过程进行监督,如发现甲方违反安装规定有可能影响物业设施安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停止安装并限期改正;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改正。
3) 为维持"楼宇数字3.0"的美观和美化楼宇内环境,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该建议一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要求甲方立即实施;
4)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支付约定的补偿费用。(详见合同第七条);
2.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 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安装前的协调、准备工作,确保安装的顺利进行;乙方提供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通电电源供应等。
2) 乙方尊重甲方的付出及收益,不干涉甲方的正常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类似合作;
3) 乙方在未书面通知并征得甲方同意之前,不得以任何藉口擅自拆除、移动或毁坏楼宇梯厅内"楼宇数字3.0",或擅自覆盖楼宇数字3.0任何部分;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相应责任;
4) 乙方需及时、如实向甲方反馈业主对"楼宇数字3.0"以及内画面的意见和建议,协助甲方改进工作;
5) 在合作期间,乙方应对"楼宇数字3.0"的防盗安全和保洁负监管责任,如有丢失或严重损坏,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6)______日常使用造成的损耗风险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有责任尽快通知甲方由甲方重新安装或维修;
六、合 作 期 限
1.本合作期限为 贰 ______年整,即自 20________年 5 ______月 16 ______日起至 20________年 5 ______月 15 ______日止;
1) 本合作期限一经开始,除非双方一致认可不得终止、中断;
2) 本合作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乙方需就是否继续合作等事项书面通知甲方,无书面通知则默认为愿意与甲方继续合作;
3) 本合作期限届满后,如双方对合作均未提出异议,则本合作期限自动延续壹期;合作方式以及经济补偿条件不变;
4) 若有第三方就此项目或乙方管理的其他项目提出类似合作方案或条件,双方均负有如实告之对方的义务;
5) 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并自动延续壹期后,乙方在同一物业内若继续允许开发使用类似媒体,甲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签约权。双方可在合同履行期间结束前的三个月内就续约事宜进行协商。若有第三方加入竞争,则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就第三方报价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若双方决定续约,则应订立新合同书。
2.双方认可:__________
1) 合同执行之日起前一个月为合作准备期;
2) 若在合同约定开始日期内仍未安装"楼宇数字3.0",且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则合作期限暂不开始计算,乙方需向甲方明确承诺可安装期限,计费为具体安装日,以补充合同体现具体的付费日期;
3)合同履行期限内,如乙方物业管理权发生变更,则乙方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与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新物业管理方就合同善后事宜进行友好协商。如已经发生预付款,则乙方应退还甲方预付款的金额。
七、经 济 补 偿 方 式
乙方为实施该"楼宇数字3.0"项目需进行的额外的人力、物力投入,为不增加业主及物业负担,所以因此而增加的物业管理成本,由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投入量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
1.补偿金额:__________
每台楼宇数字3.0每年补偿费用 5000______元/年,共 2 台,合计人民币 10000______元/年(大写 壹万 ______元整);签约期 贰 ______年,共计人民币 20000______元(大写 贰万 ______元整)。
2.支付方式及日期:__________
1) 该款按每半年支付一次,付费时乙方开具税务机关认可的与甲方支付的支票金额同等的发票;
2) 详细的支付时间:__________
第一次 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金额: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次 _____年______月 ______日至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金额:____________元......以此类推!
3.本合作周期每满一年,由双方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一次;
4. 本条约定的费用补偿,包含了甲乙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所有费用。
八、违 约 责 任
本合作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除非有免责条件的存在,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终止合作或违反合作合同;该免责条件是指:__________不可抗力,政策变动,一方破产,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责条件 ;
1.协议期内甲方独家代理乙方梯厅内楼宇数字3.0的广告发布,乙方不得与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或履行类似媒体的广告发布协议,否则,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贰倍的违约金和由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2.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执行,否则将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并追加违约金,包括但不局限于前期的楼宇数字3.0投入成本等损失;违约金:__________违约方将赔偿对方合同总额贰倍的违约金。
九、其 他
1. 所有权
1) "楼宇数字3.0"所有权为甲方所有;
2) "楼宇数字3.0"内信息画面的著作权/版权/所有权为甲方所有;(乙方自行设计的画面除外)
2. 合作拓展
1) 双方合作的最终目的是为物业及业主提供更优良的服务,为达到该目的,双方将致力但不局限于本合同所设立的楼宇数字3.0项目的合作;
2) 凡有利于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档次的其他方式方法,双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建议和要求;双方一致认为可行的,可作为本项合作的拓展;
3) 双方认为必要的,可就拓展合作事宜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3. 商业秘密
1) 甲乙双方对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获得的另一方具有商业秘密性的文件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因履行本合同需要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秘密性文件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2) 该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但商业秘密性文件资料转为公开后,保密义务自动终止;
十、法 律 效 力
1. 本合同一式 3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合同如有附件,则为本合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应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文件;对合同条款的手写修改除非双方盖章否则无效;
4.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1) 任何一方在合同期间对另一方的履行行为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向起诉方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 方: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
篇11:独家营销策划代理合同补充条款
委托方: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 受托方:烟台南云(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协议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将其投资开发的位于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水泊南路以西、虎头蜂路以南、水泊大街以东、独山路以北建设用地约119亩、建筑面积约22万平方的荣信紫荆花园商住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委托乙方独家全程进行策划销售工作。为明确双方职责,确保双方利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项目
本项目销售总建筑面积约22万平方米(含商业、住宅、车库及附房)。
二、委托期限合作经营协议书本项目委托服务期限自20xx年6月1日起至20xx年10月1日止。
三、策划销售工作程序
1、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的营销管理程序开展各项工作,任何一方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得越权行使职权。
2、乙方在负责该项目营销和广告策划时,需按双方共同确定的每期销控计划(内容包括:销售房源、销售面积、销售价格、销售政策、销售时间等内容。以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文书为准)对该项目进行营销和广告策划。
四、工作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项目房源销售价格及商业用房租赁招商佣金双方根据开发成本、合理利润及市场情况协商确定。甲方有权对销售价格进行调整。标准如下:
1、策划销售代理费用标准:按每月双方确定的销售计划内已售房源的实际回款额为准(贷款客户贷款部分以银行放款为准)。策划销售代理费用=月销售回款额*1.5%。
2、甲方于乙方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最终销售价格,底价由甲方签字盖章后交予乙方。底价确定后,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期限内不再变更。乙方在销售过程中不得低于甲方所给的销售底价。超过底价(为有利于销售,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经甲方同意,后出台的种种优惠让利活动后的价格)部分乙方双方进行分配,其中甲方占超出部分的70%,乙方占超出部分的30%。
4、甲方可以预留部分房源作为自用,乙方不收取佣金。
5、甲方需在每月
五、销售周期
甲方相应手续办理完毕,乙方根据工程进度与甲方确定最终销售周期,收盘一切手续办理完毕,合同终止。
六、甲方责任
1、甲方为乙方提供基本办公场所(售楼处),沙盘、桌、椅、空调、电脑、打印机、电话等相关办公设备。售楼处所产生的水、电、网费及话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指派专人与乙方联系相关工作,传递相关材料。
3、甲方按乙方需求,及时提供所需要的项目相关资料,乙方积极完成各项营销工作。
4、宣传单页、楼书、整体营销推广所产生的营销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责任
1、乙方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在合同签署后全面展开相关工作,工作小组包括策划、销售方面的工作人员,薪资费用由乙方自负。
2、售楼处包装设计方案及项目整体推广方案由乙方提供。
3、乙方在为甲方工作期间须严格保守甲方经营机密。
4、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要求,及时完成甲方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甲方定期给乙方下达销售任务,如乙方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业绩,甲方有权辞退乙方。
5、每月施方案的市场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
6、若乙方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给自身或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与甲方无关。
7、乙方负责向客户介绍办理银行按揭手续需提供的文件,介绍办理按揭手续的流程,带领客户去银行办理按揭手续,甲方协调银行方面各种人事关系。
八、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能履行责任,所造成的项目销售时间延误和损失由甲方自身承担。
2、如乙方未能严格履行合同服务内容,由此所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3、若乙方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4、在甲方付清阶段合同款项后,乙方所提供的项目方案、分析报告的知识产权归甲方。
5、项目合作期间,双方应认真执行合同条款,不能擅自中止合同。任何一方无故中止合同,合同解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20xx0元的违约金。
九、其他事宜
1、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中具体工作内容可作进一步的完善补充。
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在工作中应加强配合与协调。遇有纠纷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4、本合同为独家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合同中的房源仅乙方具有对外销售的权利。
4、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5、双方责任在履行完毕之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篇12:协议条款
1.乙方提供的信息
乙方按照《附件一》,提供较为完整的电子版景点信息以及照片(不经过处理、加工)、经典的短视频等,便于甲方在市场推广时使用。
2.价格的拟定
乙方提供的价格为景区成人挂牌价、旅行社协议价、给予甲方的结算价、建议同业B2B销售价、规定的市场统一价。其它票种在正常的情况下,按照统一标准来执行。
票种
衡量标准
门市价
常规协议价
给予甲方的结算价
B2B销售价
市场价
成人团队票
成人散客票
司陪免票情况
换票地点
业务衔接人
备注情况
3.信息的更改
如遇价格变动、景区游程调整、或者其它的情况,乙方应该及时使用自己在网站 上的账号调整信息,否则由于变动而产生的后果自负。
4.认定方式(自行勾选)
□A、按打票机出票的票面(一人一票)
□B、按B2B平台信息
□C、身份证与B2B平台核对的信息 (7月1日开放)
□D、二维码认证
5.取票方式(自行勾选)
□A、景区门楼换票
□B、旅行社(供应商)换票
换票地点为: 。
直线电话为: 。
□C、供应商所在城市酒店送票
送票负责人:
送票负责人电话:
□D、快递门票
订票时间限制为:
6.结算方式(与甲方结算)
A、一单一结(游客游程结束后,核对没有差错)
B、月结,具体方式如下:
(1)甲乙双方以签单方式进行门票结算,做到每月一结,乙方可随时登陆后台管理系统凭密码进行景点查询、资料修改及账单核对。每月最后一天请自行登录后台,将本月审核后的游客详细资料合并、打印对账单并签字盖章于月初5日前回传上个月对账单。经双方核对确认后,由甲方在每月15日前汇入乙方公司账户。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账单回传延期,甲方的对账汇款事宜也相应顺延。
(2)游客在乙方发生的一切非销售票种中体现的额外费用,均由乙方向游客直接收取,并提供给游客发票,甲方销售软件中体现的费用及特殊定单费用,月结时由乙方提供给甲方客户在乙方景点的门票总额发票进行结算。
(3)当双方的游客数量有出入时,以乙方收银记录为准,如有跨月的订单计入下月。
篇13: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页4]_合同范本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5%的绝对免赔率。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辆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_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无赔款优待
第三十一条 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保险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10%。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条款不适用于深圳市及仅在深圳特区内行驶的同时挂深圳、香港两地牌照的机动车辆。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减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
第三十四 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合同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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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居间人的权利义务及合同主要条款的写法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公司财务状况及投资发展需要,制订本条款。
1.发行总额: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2.债券期限:________年,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并非可转债上市交易所的交易日,则于该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止。
3.票面金额:_________________元/张。
4.发行数量: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数量为:发行总额/债券面值,共计1500万张。
5.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首年票面利率为______%,以后每年增加______个百分点。可转债期限内每年票面利率如下: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上述起止日均为计息日。
6.利息支付:可转债期限内的每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为付息登记日,付息登记日及到期日后的_______个交易日内完成付息工作。已转换为股票的可转债不再支付利息,但根据下述第12条,于到期日当日被公司强制转股的可转债,仍可获得当年的利息。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i=b×i0
i:为支付的利息额
b:为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0:为按第5条款规定的执行利率
7.发行价格:按面值发售。
8.发行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网按面值定价发行。
9.初始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本公司将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的发行价格的一定折扣。设定拟发行股票价格为p,初始转股价格为p0,如本公司股票发行时间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含此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含此日),则p0=p×95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含此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含此日),则p0=p×94%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含此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含此日),则p0=p×93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含此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含此日),则p0=p×92%
一旦本公司a股发行并上市,初始转股价格将按照上列条件之一计算确定,在以后的可转债存续期内不再根据折扣率变化。
10.转换期: 本公司可转债的自愿转换期为本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可转债到期日之间的交易日内,但本公司股票因分红派息、增资扩股而调整转股价格公告暂停转股的时期除外。
11.转股价格的调整:当本公司首次发行a股后每分红派息或增资扩股时(不包括用可转换债券转换的股本),自增加股本、分红派息之日起,转换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调整:
设调整前的转股价格为p0,派息额为v,送股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则调整后的转股价p为
(一)派息:p=p0-v;
(二)送股:p=p0/(1+n);
(三)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四)三项同时进行:p=(p0-v+ak)/(1+n+k)。
12.强制转股条款: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
a.本次可转债到期日前尚未转换股票的可转债,将于到期日强制地转换为本公司股票。可转债持有人无权要求本公司以现金清偿可转债本金,但转股时不足一股的剩余可转债,本公司将兑付剩余的票面金额。
b.转股价的调整
实施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时,转股价将进行 调整,即以可转债到期日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 收盘价的平均值及当时生效的转股价两者较低的作为转股价格。若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低于当时生效转股价格的_____%,则以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的_____%作为实际转股价格。
13.回售条款
a.回售条件
若本公司股票未能在距可转债到期之日_____个月以前(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上市,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回售予本公司。
b.回售价格
回售价为可转债面值加上按年利率_____%(单利)计算的四年期利息,减去本公司已支付的利息。即:
回售价格=100×(1+4×5.60%)-100×(1.3%+1.6%+1.9%+2.2%)=115.4元/张。
14.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集团公司。
附注 执行可转债条款的有关事项
1.付息时债权登记日:
每年7月27日为付息登记日,付息将以该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可转债为基准。若该日并非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则以下一个交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可转债为基准。
2.申请转股程序:
(1)转股申请的手续及转股申请的声明事项
转股申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可转债持有人可将所持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本公司股票。申请转换的股份数额须是债券交易单位手(即1000元面值)的整数倍,转换成的股份其最小单位为一股,出现不足转换成一股的零债部分,将按照附注第5条处理。转股申请一经确认不能撤单。
(2)转股的申请时间
自愿申请转股时间为可转债条款第10条规定的转换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3)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投资者的债券数额,同时记加投资者相应的股份数额。
(4)股份登记事项及因转股而配发的股份所享有的权益
可转债经申请转股或强制性转股后所增加的股票自动登记入投资者的股票帐户。因可转债转换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本公司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并可于转股后下一个交易日与本公司已上市交易的股票一同上市交易。
3.转股价格调整的手续
因分红派息、增资扩股而调整转股价时,本公司将公告确定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止暂停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调整后的转股价。
4.回售手续
在本次可转债合约中第13条第a款回售条件满足后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公告提醒可转债持有人。如可转债持有人决定行使回售权,应当在公告后10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托管券商正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在接到回售通知后10个交易日内,按第13条第b款规定的价格买回可转债。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本公司的支付指令,记减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数额,同时记加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
可转债持有人的回售通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且相应数额的可转债将被冻结。
5.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或被强制性转股后,所剩可转债面额不足转换一股的部分,本公司将于到期日后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这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
篇15: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极、坠落,
(二)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三)暴风、龙卷风;
(四)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七)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 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篇16: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
第一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指投资者,下同):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乙方(指证券公司,下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第二条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
第三条合同应对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信用账户、融资与融券交易、担保物、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强制平仓等专业术语进行解释或定义。
第四条合同应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载明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二)甲乙双方均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甲乙双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四)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负责。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甲方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六)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合同应载明开立信用账户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 明细数据。甲方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
(二)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甲方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第六条合同应约定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具体如下:
(一)信托目的。甲方自愿将保证金(含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下同)、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孳息等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二)信托财产范围。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 的证券和资金,具体金额和数量以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三)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对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四)信托财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甲、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
(五)信托财产的处分。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 未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对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六)信托的终止。自甲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合同后,甲方以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同时甲乙双方之间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第七条合同应约定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保证金比例及计算公式、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并载入以下内容:
(一)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足额保证金;保证金提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甲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的规定。
(二)甲方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
(三)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调整本公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范围及折算率。
(四)当甲方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比例时,甲方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合同约定,转出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担保物。
(五)甲方按照前款规定提取担保物的,应提前两个交易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第八条合同应约定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用及相应的计算公式等事项,并载入以下内容:
(一)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期限顺延的,应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融资融券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之日起计算。
(二)融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的天数计算。
第九条合同应对融资融券交易的主要业务操作环节加以约定,并载入以下内容:
(一)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并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资金和证券。
(二)甲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三)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
(四)乙方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供甲方查询。
(五)乙方应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其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十条合同应约定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维持担保比例和计算公式、补仓时间、补仓期限、补仓后应达到的维持担保比例以及乙方要求甲方补仓的通知方式。约定内容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合同应约定乙方强制平仓的各类情形、平仓开始与停止条件、平仓顺序等事项。合同还可以约定,如甲方逾期偿还债务的,乙方将收取违约金,并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合同还应载明,若甲方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索。
第十二条合同应约定甲方清偿债务的范围、方式、期限以及债务清偿后信用账户的处理方式等有关事项,并载入以下内容:
(一)甲方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手续费、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甲方可以在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届满时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也可以在与乙方协商后,提前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三)甲方从事融资交易的,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卖出证券所得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券。
第十三条合同应约定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当出现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调整;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 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司法机关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 的权益被继承、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等特殊情况时,对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的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合同应约定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权益处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合同应约定: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按“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乙方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按照甲方意见办理。合同还应明确约定乙方征求意见的具体方式。
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的权利;配售股份的认购权利;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的权利等。
(二) 合同应约定:以证券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 细数据;以现金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乙方在以现金形式分派的投资收益到账后,通知 商业银行对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三)合同应约定: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 券的,甲方在偿还债务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合同还应明确约定甲方对乙方进行补偿的具体方式、数量、金 额。约定的补偿方式、数量、金额应公平合理。
(四)合同应约定: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信息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事务由甲方承担办理责任。
第十五条合同应载明通知与送达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详细联络方式,例如: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指定联络人(应当为甲方本人或通过书面授权指定的联络人)、固定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合同还应约定,甲方联络方式变更时,通知乙方的方式和时间。
(二)乙方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的方式,如自行签领书面通知、电子邮件通知、邮寄书面通知、电话通知、公告通知等。合同还应约定,乙方以上述方式发出通知后,间隔多长时间,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的方式,如网站或电话交易系统查询、发送电子邮件查询、邮寄对账单查询等。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单,应载明如下事项:
1、甲方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授信额度;
2、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
3、每笔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偿还期限,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委托价格、数量、金额。
第十六条合同应明确载入因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免除其相应责任的条款。
第十七条合同应约定导致合同终止的各种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三)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四)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五)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合同还应约定,出现以上情形时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的处理方式。
第十八条合同应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仲裁或诉讼方式选择一种)。
第十九条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期限、合同份数等事项。
第二十条合同应明确载明“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合同还应规定,合同应由甲方本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
篇17:中外商订货物买卖合同FOB条款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供方:需方: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深圳市有限公司(供方)与有限公司(需方)就所需的供货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供货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1,货物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合同总额
序号货物名称数量单位人民币单价人民币金额
总金额(大写):
2,质量要求:以双方商定的标准为准。
3,付款方式和支付条款:收到卖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后个一月内付款。
4,交货与发运: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为年月日前交货。供方送货到需方办公地点,货物运输由供方负责,费用由供方承担。
5,知识产权:供方应确保其供应的产品在知识产权方面没有瑕疵或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需方因供方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被任何第三人(含国家机关)追索或处罚,供方应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并承担由此而造成需方的一切损失。
6,合同纠纷及仲裁:为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各种纠纷,供需双方应本着合作的态度,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7,任何一方均不得修改本合同,如有修改须另行达成书面协议,否则本合同自动失效。
8,其他:本合同一式贰份,供需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全部条款执行完毕后失效。
需方:(单位盖章)供方:(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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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条款[页2]_合同范本
转让和分包
3.1 未经业主事前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所规定或依合同而产生的任何收益转让,向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支付按本合同规定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款项除外。
4.1 承包人不得转包整个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工程师事前书面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但工程师不得无故不同意分包,一旦同意分包,此种同意不得免去承包人所承担的任何合同所规定的责任或义务,他必须对任何分包人、其代表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不履行和过失负完全责任,如同这些行为、不履行或过失是承包人、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所为。以计件方式提供劳力不得视为是本条所规定的分包。
合同文件
5.1 以下要件得在合同第二部分规定:
(1)用以起草合同文件的语言;
(2)合同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及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解释合同。
如果文件用一种以上语言作成,用以解释合同的语言也必须在第二部分中规定,且将被定为“主体语言”。
5.2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条款规定优于其它任何构成合同的文件的规定。以上述规定为准,构成合同的数个文件可视为能互相解释,如意思含糊或不一致时,由工程师解释和处理,并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如工程师认为,服从此种指令会使承包人发生额外费用,而此种费用是承包人由于上述意思含糊或不一致而按理无法预见的,工程师应予以证明,业主必须支付相应的额外款额以补偿此种费用。
6.1 图纸由工程师独自保管,但须向承包人免费提供两份副本,承包人所需的其余副本由他自己制作并承担费用。合同履行后,承包人须将全部合同图纸归还工程师。
6.2 承包人必须将按上述规定所提交的一份图纸副本留在工地,让工程师及其代理,或工程师书面授权的任何其它人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查阅使用。
6.3 如工程师不在适当时间内再提供图纸或命令,包括指示、指令或认可,工程计划或进展便可能被延误或中断时,承包人必须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书中应详细说明所需的图纸或命令,所需原因和时间,以及如果不及时提供而可能造成的任何延误和中断。
6.4 如承包人按本条第3款规定索要图纸或命令,由于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从而导致承包人误工和/或承担费用,工程师必须考虑此种延误,以决定是否按本合同第44条规定延长承包人的工期,且只要有理由,承包人所承担的此种费用必须得到补偿。
7.1 在施工期间,工程师全权负责随时进一步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和指示,以满足工程正常施工和维护所需。承包人必须执行且受图纸和指示的约束。
一般义务
8.1 承包人必须根据合同条款,对工程的施工和维护予以应有注意,且提供此种施工和维护所必需的包括劳动管理在内的所有劳力(包括劳力监督)、材料、施工成套设备及其它一切物品,不管其是临时或长期性质,只要合同明文规定需要或根据合同合理推断需要。
8.2 承包人必须对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恰当、稳定及安全性负全部责任。除非合同另有明文规定,承包人对工程师制定的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格,或临建工程的设计或规格概不负责。
9.1 如经要求,承包人必须签署一承包协议,该协议由业主制定并承担费用,协议应附带必要的修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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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条款[页10]_合同范本
47.2 在工程全部完工前,如有某部分工程已由工程师按本合同第48条确认为完工,且已被业主占用,如在此后出现任何延误,而本合同又无另行规定,因延误本应处罚的定额赔偿金则应按已完工的工程的价值所占全部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扣减。
47.3 如要在合同中规定有关工程全部或部分完工的奖励支付事项,此规定应列在第二部分的第47条中。
48.1 当工程全部完工且满意地通过了所有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后,承包人可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发出有关通知,并承诺在维修期内将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此种通知和承诺必须作成书面形式,且应被视作是承包人要工程师发放工程竣工证书的要求。工程师应在此种通知送出后_________天内或向承包人发出工程竣工证书,并交业主一本副本,注明他认为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圆满完工的日期,或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具体说明他认为在发放此种证书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一切工作。在发出此种指示后,工程师还应通知承包人关于此后以及在指示中所提及之工程完工前,可能出现且影响工程实际完工的任何欠缺。在令工程师满意地完成所指明的工程并修正一切所指明的欠缺后,承包人有权在_________天之内收到竣工证书。
48.2 同样,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程序,就以下情况,承包人可要求,且工程师应颁发竣工证书:
(1)合同中单独作有完工期限规定的部分永久性工程竣工,以及
(2)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实体部分已竣工,令工程师满意,且已被业主占有或使用。
48.3 如部分永久性工程已实质性完工,且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工程师可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颁发此部分工程的竣工证书,一旦颁发此种证书,承包人应被视作已承诺在维修期内完成此部分工程中一切尚未完成的工作。
48.4 在工程全部完工前就永久性工程的某一部分发放竣工证书,并不视为已经完成任何所需的地面或地表还原工作,证书中明文规定的除外。
维修及欠缺
49.1 本条款中“维修期”一词指标书附录所指的维修期,从工程师按本合同第48条规定确认的竣工日开始计算,如工程师根据上述条款发出了多份竣工证书,则分别从其确认的完工日开始计算,就维修期而言,“工程”一词须作相应解释。
49.2 为按合同规定条件在维修期满时或其后尽快将工程交给业主,除合理损耗外,为让工程师感到满意,承包人必须尽快完成本合同第48条中规定的在完工日尚未完成的工作(如果有),以及完成工程师在维护期间,或在维护期满后_________天内因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在维护期满前的检查而可能书面要求承包人完成的诸如修理、修正、再建、调整,以及修正欠缺、缺陷、缩误和其他毛病等一切工作。
49.3 如工程师认为此种工作是因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所至,或因承包人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明示或默示不论)所至,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如工程师认为此种需要是其他原因所至,则应对此种工作进行估价,并按附加工程支付。
49.4 如承包人未完成工程师要求的上述此种工作,业主有权雇用他人完成,如工程师认为,按合同规定此工作本应由承包人自费完成,业主应向承包人追偿由此发生的一切直接或间接费用,或从应付或可能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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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范文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
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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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4.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合同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八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殴斗及酒醉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九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七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生存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十九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 )项方式处理:(1)通过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三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四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