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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白露具体时间最新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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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web前端开发工程师的具体职责范本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师,工程,全文共 4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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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负责web前端系统和功能的开发、调试和维护,前端技术框架和js等互动效果开发;

2、负责公司现有项目和新项目的前端修改调试和开发工作;

3、根据工作安排高效、高质地完成代码编写,确保符合规范的前端代码规范;

4、与后端开发团队紧密配合,确保代码有效对接,优化网站前端性能;

5、页面通过标准校验,兼容各主流浏览器。

任职要求:

1、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Web前端开发经验;

2、精通各种Web前端技术,包括HTML5、CSS+DIV、Bootstrap、JavaScript、Ajax等相关内容,熟悉Dojo、jquery、react.js、require.js、nodejs、Vue.js等开发框架,能熟练运用HTML5相关技术开发适配移动端和PC终端的WEB页面;良好的代码习惯,有模块化JS代码开发技术的优先;了解页面加载的优化技术;

3、对浏览器兼容性、代码可维护性、前端性能优化等有深入研究;

4、有大型网站前端或移动web开发经验者优先;

5、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责任心、较强的学历能力、优秀的团队沟通与协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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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税务经理岗位的具体职责说明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税务,经理,全文共 3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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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负责公司税务资料的收集、汇总、整理,并在公司领导授权或审批下对外提供相关税务资料,确保公司纳税申报、缴纳工作及时准确

2、编制有关的税务报表及相关分析报告,分析各主体税负情况

3、及时了解各项税务政策变化,开展相关宣贯培训工作

4、管理税务登记及变更等有关事项,保障税务工作顺畅

5、负责组织集团税务筹划,并制定税务筹划方案,实现集团税负的持续优化

6、完成上级交办任务

任职要求:

1、了解掌握国家、地方的财税政策;熟悉双软年检、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及软件企业退税政策等;

2、财务、税务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3、有同类岗位5-8年或以上工作经验,熟悉国家、地方各项税务政策,有具体办税经验;

4、能主动思考,独立工作能力强,时间管理能力强,能适应必要的出差,以完成税务申报工作;

5、善于沟通,工作仔细,认真负责,承压能力强,有团队合作精神及快速学习能力。

6、有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或实习经验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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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产品测试工程师岗位的具体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师,工程,全文共 3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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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参与需求分析和评审,对需求的合理性,完备性和可测性提供意见

2,参与系统设计方案评审,对开发的系统设计提出测试方的意见和评估

3,负责寿险产品的功能测试,性功能测试等

4,研究测试质量提升,优化测试流程,及提升测试效率

5,参与自动化平台搭建和自动化测试开发,实施

任职要求:

1,3年以上产品开发或测试工作经验,对软件测试质量保证,软件测试流程和方法有良好的理解和积累,在软件研发过程中熟识常用质量控制手段

2,熟悉数据库读写操作,熟悉SQL语句,使用过Oracle,SQL Server,Mysql任意一种数据库

3,了解Jenkins持续集成相关知识,掌握自动化,性能,安全性等工具者优先,如Loadrunner,qtp,appscan,seleniun,appium,monkey工具等

4,有过性能测试或者自动化测试经验的优先

5,全日制统招大专及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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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辞职申请书具体理由如何写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全文共 4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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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马经理:

您好!

从20xx年x月至今,进入公司工作三年多的时光里,得到了公司各位领导及同事的多方帮忙,我十分感谢公司各位领导及同事。

在过去的三年多的时光里,我在公司里工作的很开心,感觉公司的气氛就和一个大家庭一样,大家相处的融洽和睦,同时在公司里也学会了很多东西。并在公司的过去三年里,利用公司给予良好学习时光,学习了一些新的东西来充实了自我,并增加自我的一些知识和实践经验。我对于公司三年多的照顾表示真心的感谢!!

在20xx年年初,公司给予了很好的机会,让我开始下项目锻炼,但由于自我缺乏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经验,自我没有能很好的为公司做好工作,自我身感有愧公司三年的培养。

由于我个人感觉,我在过去的一段时光里的表现不能让自我感觉满意,感觉有些愧对公司这三年的照顾,自我也感觉自我在过去三年没有给公司做过点贡献,也由于自我感觉自我的潜力还差的很多,在公司的各方面需求上自我潜力不够。

所以,经过自我慎重思考,为了自我和公司思考,自我现向公司提出辞职,望公司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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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招聘主管岗位的具体职责

范文类型:招聘,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2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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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根据各部们需求,负责各部门招聘计划的实施,制订招聘策略;

2、负责招聘信息发布和更新,筛选简历、面试邀约、面试安排、评估候选人并提供初步面试报告、聘书发放等。优化招聘流程,提高招聘效率;

3、分析、选择、维护各类招聘渠道,同时评估招聘渠道的有效性,并与外部招聘服务机构沟通并开发招聘渠道;

4、与招聘需求部门配合,实现招聘工具的更新及开发;

5、完成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任职要求:

1、人力资源相关专业优先考虑,教育行业工作经验优先;

2、有两年以上人事工作经验,擅长招聘,培训模块;

3、文案文笔好,思维逻辑紧密;

4、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工作细心,有亲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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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土建监理工作职责具体内容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3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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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总监的领导下,按设计、规范的要求负责本专业的监理工作,具体实施并填写监理日记;收集相关资料,汇总及整理,配合编写监理月报;

2、审查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提出相关的审查意见报总监审批;

3、审查承包人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有关资料,提出审查意见;

4、参与图纸会审,审查承包单位提交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意见;

5、采取动态巡视、平行检查及重点部位、工序旁站的方式进行监理并做好记录;

6、经常深入现场,详细检查施工的各部位和环节,及时处理在职责范围内出现的质量、进度、计量和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并向总监汇报;

7、负责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见证、平行检测;负责本专业原材料、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并对工程验收提出本专业的验收意见;

8、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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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就餐时间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7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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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科学、安全、有效地贮存和管理各种化学危险品,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及危险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被本公司定义为化学危险品的所有物品。

3.具体要求:

3.1 酒精

a: 酒精属于易燃、易爆的物品,应在2号防火柜内存储。存储时,应有良好的密封,避免酒精自然挥发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在外的酒精应远离热源,避免阳关直射。在外存储的酒精不得超过40KG。

b: 报废的酒精依照《生产线卫生管理规定》返回到酒精回收处。 危险品管理人员定期(每天早晨)对报废的酒精进行回收。

c: 可用和报废的酒精应分区管理,并做好标志,防止误用。

d: 回收完毕后,剩余的废弃溶液应设专区存放,有一定批量后,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不得自行处置。

3.2 稀料和助焊剂

a: 稀料和助焊剂属于易燃、易爆的物品,应在1号防火柜内存储。存储时,应隔离贮存,有良好的密封。使用完毕后,应交给管理员放入防火柜。

b: 报废和过期的稀料和助焊剂应进行妥善的封存,储存的容器上应有危险品的规格型号、张贴危险性标识等信息。

3.3 各种胶类

3.3.1 存储胶类时应根据其特性存储

a: 低温胶应存储在低温冷柜内,每次使用后,将使用量登记在《周转记录》上。

b: 738、1641、3145等需要潮湿才能良好固化的胶类应存储在干燥箱。

3.3.2 报废的胶体应设专区存放,有专门人员进行收存。

4. 贮存的化学危险品的场所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安全标识管理规定》。

5. 贮存的化学危险品的场所应《危险品贮存情况登记表》

6. 化学危险品管理人员负责每天检查危险品的存储情况,并填写《危险品贮存情况检查记录表》

7. 相关文件:

7.1 《安全标识管理规定》

8. 相关记录

8.1 《危险品贮存情况登记表》

8.2 《危险品贮存情况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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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成本核算主管的具体工作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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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负责跟踪参与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2、参与施工班组考察、考评工作;

3、负责工程分包管理、分包结算审核工作;

4、负责各工程公司成本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任职要求:

1、本科以上学历,工程造价、建筑设备工程技术相关专业;

2、了解并掌握机电安装、建筑智能化项目的预(结)算流程和相关定额;

3、熟悉广联达、海迈、晨曦等造价软件,并能够熟练运用进行工程造价的运算与编制;

4、性格开朗、善于沟通协调、具有团队精神;

5、工作认真、踏实、负责、具有吃苦耐劳精神;

6、具备4年以上工程预(结)算实际工作经验;

7、持造价工程师者优先、有建筑智能化行业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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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sap实施顾问的具体职责概述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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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负责sap系统内FICO/MM/ SD/PP版块的实施与支持;

2、进行业务及系统的可行性分析,提出技术解决方案或建议;

3、负责相关模块业务流程分析和业务流程设计、优化;

4、参与项目需求调研、系统配置、用户培训、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用户支持等工作;

5、解决用户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作相应的排错和问题修复工作。

岗位要求:

1、熟悉生产业制造流程;

2、本科以上学历,计算机或相关专业;

3、参与过至少3个完整的SAP系统子模块实施项目、3年以上工作经验;

4、具有较强的沟通和表达能力,清晰的思路和分析判断能力,工作主动性强,能够承受较强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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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经济分析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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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经济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本文认为总体而言,法律应当规定特定物。这能给社会整体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减少损失并且能够促成当事人有效违约,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但在某些情况下,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将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对特定物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经济分析/特定物/有效违约/不完全信息

民法理论一般认为,物可以根据其属性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它物代替、世上独一无二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92页;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6页以下。)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有许多法律意义,其中重要的一项是这一分类直接决定合同交易时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注:其它法律意义有,例如,当特定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时,债务人可以免除给付该特定物的义务。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页。)如果民法条文中直接明文规定特定物,一般认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该特定物的所有权当即转移给买方。相反,而如果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特定物,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卖方所有。由于在合同成立后到标的物交付之前大都存在一段时间间隔,有没有这一规定将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对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和保管费用的分担。(注: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以下页;前引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5页。)

我国现行民法中没有明确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但对财产所有权的交付时间作了笼统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可以认为,无论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财产所有权均从财产交付时转移。但在民法中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并相应地规定在特定物买卖合同成立时就转移其所有权,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许多民法学者认为应当有这一规定,理由主要有两点。(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一是有利于保护第一个买方的合法权益。当规定了特定物,特定物的所有权从买卖合同成立时就移转给买方,卖方在与买方订立合同之后就不能再将该特定物卖给第三人,即一物二卖;否则就构成对买方的所有权的侵犯。依照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优先性,买方首先可以要求卖方继续交付标的物,其次可以主张卖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卖方实际上是在处分买方的财产。相反,如果没有规定特定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卖方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有所有权。当卖方一物二卖时,其行为不构成侵犯第一买方的所有权。而买方只有一项合同债权,它只能根据合同债权要求卖方继续履约;它既不能诉卖方侵权,也不能因其债权而享有对第二个买主(即第三人)的优先权。这样的规定“很可能会助长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物数卖,甚至投机取巧,买空卖空,影响社会商品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二点理由认为,如果特定物从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所有权,可以更好地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理由是因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要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他因此会受到激励而及时地去领取标的物,以降低风险和避免更多的保管费用。

一、假定

本文将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以确定哪种安排更优。本分析将通过以下的例子来说明:卖方s生产一件特定的玉器,所需成本8万,而买方b认为该玉器的价值为12万元,则交易就会在8万元和12万之间的某一点发生。假设双方以10万元成交。由于该玉器一般不易从市场上购到替代物,所以b按照交易习惯预付10万元。依上述特定物之定义,该玉器为世上独一无二的特定物。假定双方在合同成立时都认为s不会一物二卖,不愿另花时间和精力为这个问题单独谈判,合同中因而没有对这一问题作特别规定。但在合同成立之后,s交付玉器之前,存在另一可能有兴趣购买该玉器的第三人t.t可能有三种出价,一是等于原价10万元,二是高于原价15万元,三是低于原价的5万元。t对玉器的出价事先不为s和b双方所知。为了计算上的简便,本文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它的利润不因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而变化,因而在计算整个社会利益时,t的利润不会被计算在内。本文还假定t的三种出价出现的机会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

对于t的三种出价,s如果认为自己在进行一物二卖后能够逃避责任,它就会在把玉器买给b之后、交付给b之前再把玉器卖给t.为了简便,我们可以假设s和t之间的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另一个重要的假定是当s试图将玉器卖给t时,由于谈判成本的存在不会去阻止s;并同样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b不会试图从t手中再次将玉器购回。否则照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达成资源的最优分配;也就是说,在法和经济学看来,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制度的规定是无关紧要的。(注:这其实是科斯定理的第一步,即假设交易成本为零时的情况。实际上交易成本一般是不为零的,而科斯定理的进一步推导则是,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最优的法律规则是能够最有效的减少交易成本的规则。见ronald h.coase,the problemof social cost,3j.l.&econ.1(1960年)。)最后还必须假设法律的执行成本在各种情况下都是一样的;或者可以忽略不计。

表一: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示例

s是卖方:s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

b是买方:b认为玉器值12万元。

s与b的成交价是10万元;b事先交付合同价款。

t是第三人:

t认为玉器的价值分别为5万、10万、和15万元,等于它的出价:

三种出价的可能性一样。

s在订立合同将玉器卖给b之后、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按t的出价卖给t.

s与t的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表二:一物二卖是否规定特定物制度两种情况下造成的后果

规定特定物 不规定特定物

卖方不能逃避责任 × ×

卖方能逃避责任 × ×

二、卖方不能成功逃避责任

先考察s不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所谓不能成功逃避责任,是指s在进行一物无法携款成功消失。也就是说,b和t仍可以找到s,按照法律规定向s索偿,并且事实上能够追回损失。

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明确规定特定物,意味着当玉器所有人s和买主b的买卖合同成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事实是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此时,b有所有权,它可以向s要求交付玉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s和t之间后来的合同无效,并基于所有权向t索要玉器。如果b向t直接要回玉器,t在此之后可以基于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而向s索回t已付的款项。但无论它们之间解决纠纷的先后顺序,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属于b,s将退回t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t的三种不同出价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果:由于s和t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无论t事先付5万、10万、或是15万给s,s都要原封不动地返还给t.此时,只有s和b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按照这一合同,b付10万元而从s处获得玉器。与交易发生前相比,b实现其预期利润12万减去10万等于2万元:s也实现利润10万元减去8万元成本等于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是4万元:t得回它的出价,不赚不赔,收益为整个社会增益4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如果不规定特定物,则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给b之前一物二卖,将玉器再次卖给第三人t时,按照法律的规定,s和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s当时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然s和b之间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那么谁应当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是t最终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因为此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玉器已经交付给t,t当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而s和b之间的合同虽然也有效,但b仅有一个基于合同的债权,无法与t的所有权对抗。b因而没有向t索要玉器的权利;它只能向s主张债权。由于s此时未能成功逃避责任,它无法向b支付玉器,因而对b负有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的赔偿原则,需将b放到一个好像没有违约发生、合同正常履行时的位置,那么b不仅可以向s要回原价款10万元,还可以要回它对该玉器的预期利润2万元,共12万元。(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实际损失加可预期的利润。见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英美法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可见bettyho,hongkong contract law,butterworths,1994,p.434-508.)

这时社会的收益情况与t的出价相关。当s以5万元卖给t时,s不仅要退还b的10万元价款,还需偿付b2万元预期利润,共退还给b12万元。s一物二卖,两次总共获得15万元(从b手中获10万元加从t手中获得5万元)。退还b以后,它实际只获得3万元(15万元总额减去退给b10万元价款和2万元利润)。由于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它实际损失5万元(3万元减去8万元)。由于b未获得玉器,但获得b的赔偿共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为负3万元(b的2万元加上s的负5万元)。按前文的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它的收益等于零。与交易发生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此时为负3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将玉器再次卖给t时,s需赔偿b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再减去它的8万元成本,不赚不赔(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再减去8万元成本);b的利润不变仍为s付的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t的收益仍等于零。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即为b的利润2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卖给t时,s在付给b2万元利润后,减去8万元成本,获益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s和b两者的共同利润,即整个社会的收益为7万元(s的5万元加上b的2万元)。

至此,我们可以做一个总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无论t的出价多少,5万、10万、或15万,规定时整个社会的收益每次均为b和s的共同收益4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收益为三次收益的总和12万元(4乘3)。而当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收益按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7万加2万减3万等于6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收益。

表三:卖方不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规定特定物 2 2 0 每次均为4:三次共为12 与t的出价无关

不规定特定物 -5 2 0 -3 当t的出价为5时

0 2 0 2 当t的出价为10时

5 2 0 7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6

三、卖方成功逃避责任

当卖方可以成功逃避责任时,b和t无法找到s;或者找到s时s已经一文不名无用处;或者,向s追回赔偿损失的交易成本无限高。总之,s一物二卖带来的损失,此时只能由b和t分担。为了计算上的方便,本文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

规定特定物民法中如果规定特定物,由于在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时,b有权根据其所有权声称s是在处分b的财产而法院直接申请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并向t索要玉器,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属于b.所谓一般情况,是指t不是民法中所指的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在特殊的情况下,t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根据现在或者将来的立法,它可能因此而获得玉器的所有权。(注: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移民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制度。而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真正地占有动产。但我国民法中目前并无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只是提到了在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它共同共有人的财产时,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见上述《意见》第89条。但现行的各种民法教科书均有这一制度的介绍,司法实践中也许会运用这一原则去保护其它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新近的民法典草案也明文规定了这一制度。因此,t也许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而获得所有权,或者至少要求b作出适当补偿。)但必须注意,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的应用范围是很狭窄的,它要求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即不知情、在标的物价格上没有获得不当利益、尽到合理的询问义务等等,有偿地取得“委托物”而不是“脱离物”动产的所有权;并且这一制度不适用于国家为所有权人的情况。(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XX年版,第363-372页。)此时的关键问题在于,无论b或t谁最终拥有玉器的所有权、或者最终取得所有权的人是否要对未取得所有权的人进行补偿,都只是在b和t之间对s恶意逃避责任带来的损失的分担不会影响社会整体的收益(或损失)的总和。因此,为了计算的方便,我们不妨假定在这种情况下,均由b享有玉器的所有权而且无需对t进行补偿。换言之,t是s一物二卖的唯一受害者。当s一物二卖,以5万元的价格再次将玉器买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依照上文的分析和假设,t必须将玉器还给对玉器有所有权的b.此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5万元。b仍然得到了玉器,实现了它原来的预期利润2万元。根据我们先前的假设,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那么,与交易前相比,此时整个社会实际损失是b和t的收益(损失)之和,共3万元(b的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5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10万元。b的利润不变,为它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后实现的利润2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获益等于8万元(b的2万元减去t的损失10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时,t的直接损失是1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是13万元(b的利润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15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如果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由于卖方s和第三人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此买方b不能向t索要玉器,它只能向s追偿,而由于s能够成功逃避责任,b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此时,无论t以何种价格从s处购买玉器,都不会影响b受到的损失。b的损失等于它事先付给s的预付款10万元。虽然此时s违约,但由于b无法找到s索偿,b也不可能兑现自己的预期利润2万元。t得到了玉器,不赚不赔,收益为零。依前文所达,本文不计算s逃遁后的“收益”。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即为b的损失10万元。我们可以在此再做一个小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不规定特定物时,无论t的出价多少万,整个社会的损失每次均为b的损失预付款10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损失为三次损失的总和30万元(10乘3)。而当民法中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损失为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13万加8万加3万等于24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可能减少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表四:卖方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不规定特定物 不计 -10 0 每次均为-10:三次共为-30 与t的出价无关

规定特定物 不计 2 -5 -3 当t的出价为5时

不计 2 -10 -8 当t的出价为10时

不计 2 -15 -13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24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表明,无论卖方能否在一物二卖后成功逃避责任,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设定特定物均将优于不设定。一般而论,当一个社会法制越健全,卖方就越难在一物二卖后逃避责任;反之,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卖方在一物二卖之后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就越多。但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人们在交易时就会更为小心地去防范可能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因此实际上出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可能反而会减少。无论如何,由于两种情况得出的结论都是规定特定物优于不规定,逃避成功比率的高低在此没有影响。

不过,由于一些问题尚未回答,本文尚不能直接断言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比如,规定特定物是不是更有利于有效违约、促进物流?现在的结论在当事人信息不充分即当第一买主不了解卖方是否拥有玉器真正所有权时是否适用?

四、有效违约

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是规定特定物与否会不会妨碍合同中的有效违约。在传统民法看,一物二卖不仅是违约行为,而且是不道德的,甚至可能是触犯刑律的恶意欺诈,所以理所当然应当被禁止。但在法和经济学看来,道德与否是不相关的;社会资源能否最大化、是否能达到最优的配置,则是它判断事物的重要标准,如果不是唯一标准的话。换言之,如果某项一物二卖行为能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它就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反之,则是无效率的。而资源的最佳配置在于某项资源或物品是否分配给愿意为该物出价最高的买主。比如,为什么a愿意比b出价更高去购买一块土地呢?这是因为这块土地对a比对b更有价值;也就是说a可以用这块土地生产更多的价值。(注:see richard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4th ed,pp10-11,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2.)那么这块土地就应当配置给a.而自由交换能促使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如果自由交换的物流越顺畅,社会资源的配置就越容易达到最佳的状态。有效违约就是促进物流的一种方式。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能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和有效违约,就是一项有效率的法律规则;反之则是无效率的。回到上面的例子,如果第三人t比买方b愿意为玉器出更高的价钱,则卖方s就应当违反事先与第一买方b的买卖合同,将玉器卖给t,这就是有效违约。反之,如果b的出价更高,则玉器应当归b所有,s如果仍然违约而将玉器卖给t则是无效违约。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规定特定物还是不规定特定物能够把玉器配置给出价最高的买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毋需考虑卖方s能否成功逃避责任,因为s的逃避行为不会影响t和b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也不会影响到底t还是b最终拥有玉器。

如果民法中规定特定物,s在第一次将玉器卖给b时,b就已经拥有了玉器的所有权,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玉器的最终都是归b所有。(注:当t是善意第三人时,它可能因此而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如前文所述,这种情况适用的条件限制很多,在实际中出现不多。有这一点上,本文将这一情况忽略不计。)在第三人t的三种出价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中,只有15万元高于第一买方b所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那么,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价更高。而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由于我们事先假设在t的三种出价中,每一种出现的可能性都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to law and 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那么在大致三分之二的情况下,玉器归b所有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民法中如果设定特定物,达到物的最优资源配置的可能性要大。如果民法中没有规定特定物,由于s在没有交付玉器给第一买方b之前,所有权一并转移,s仍然拥有所有权。当s一物二卖时,不管t的出价如何,玉器的最终都归t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对玉器赋予的价值12万元更高。而仅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t的出价高于b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此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达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由于t的三种出价的可能性是均等的,只有三分之一的情况资源达到了最优的配置。所以,不规定特定物时资源达到最优配置的可能性要小。

有效违约的分析看起来仍然支持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我们知道,上述分析都基于一个假设:卖方s在决定一物二卖时,它并不能确切地知道它最终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而如果它事先就知道它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结论就会不同。比如,如果卖方s在与第一买方b订立买卖合同之后,经过反复权衡,发现能在一物二卖之后完全逃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或者没有,它就会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作不同的决定。(注:在此必须假定s能够了解法律的规定。如果它不能了解法律的规定,它就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博奕反应。而且还必须假定它的预测是正确的,否则就会影响本文的推导。)当法律规定了特定物时,它就不会选择一物二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玉器总是归b所有。(注:t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是例外。)而s与第三人t的买卖合同总是自始无效,s总是无法从t出的、也许是比b高得多的价款中获利。(注:同样,例外的情况是,当t是善意第三人,s可以因t最终获得所有权而获利。)但当法律不规定特定物时,s就会因t的出价而作不同的决定。如果t的出价是5万元或10万元,从前文的分析可知,s将玉器在以10万元卖给b以后又卖给t,根据t的不同出价,b的损失不同。当t的出价是5万元时,s的损失是5万元(t的出价5万元减去付给b的预期利润2万元再减去自己的8万元成本)。同理,当t的出价是10万元时,s的损失为0(t的出价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元利润再减去8万元成本)。在这两种情况下,进行一物二卖的后果都会比仅卖给b的情况要差(只卖给b,s可以获利2万元),所以s不会一物二卖。但如果t出价15万时,s就会选择卖给t,因为它可以因之而获益5万元(t的出价15万减去8万成本再减去2万给b的利润),高于买给b时的2万元。根据有效违约的分析,因为玉器最终归出价15万的t所有,这一结果达到了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从社会的整体利益上看,这时社会整体增值了7万元(s获益5万元加上b的获益2万元),也要高于不设定特定物时,社会整体增值的4万元(s和b各有利润2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规定特定物的状况要优于规定有特定物时的状况。也就是说,如果s事先知道它无法成功逃避责任,规定特定物妨碍了可能存在的有效违约。一般而言,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s成功逃避责任的可能性会降低。那么,随着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健全,规定特定物会妨碍了可能的有效违约,从而会产生不利的经济后果。但必须指出,这种情况要求卖方s能够事先正确的推测一物二卖后的结果,而且要求t的出价相当地高出b赋予玉器的价值,出现的可能性也是不多的。(注:同时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还带来抵消作用。因为即便规定了特定物,由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存在,s在t是善意第三人时,仍可以在t出高价时,违反与b的约定,而将玉器卖给t获利。)

如果s事先知道它能够成功地逃避责任的情况下,它总是会恶意地选择一物而不存在有效违约的问题,因而对上文的分析不产生影响。

五、不完全信息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均是基于买方b明确知道卖方s为玉器的真正所有人的假设也就是说,b在购买玉器时能确定地知道它自己肯定是第一买主。在法律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b便理所当然地拥有玉器的所有权。但这一假定并不能覆盖所有的真实情况。实际中有些情形是买方b对s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这一信息是不完全的。b并不能清楚地知道物的占有人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如上文所引,有学者认为,规定特定物可以保护第一买方的利益,而且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但这一观点也仅仅考虑到买方b确知卖方s为真正的玉器所有人的情况,同样是不全面的。比如,在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第一买主b在与s订立买卖合同后,心里似乎很踏实,因为玉器的所有权立即转移到它名下。但问题是,b如何保证自己一定是真正的第一买主?如果在它之前还有一个买主,虽然它自己认为自己是第一买主但其实不过是第二买主,或者第三、第四买主。而特定物要归于真正的第一买主所有。这样,任何当个买方在进行交易之前,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彻查货物的历史,以保证自己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但要了解这一信息,确定谁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不仅要付出成本,而且有时成本还相当大,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不能真正地保障物流的顺畅,也不能保障所谓的“第一买主。”社会的经济秩序也许很稳定,因为人们轻易不敢轻易购买特定物。但这样的稳定是以缩减物流为代价的,因而可能是不经济的。

相反,如果不规定特定物,所有权从交付占有时转移,物流反而会被促进。理由很简单,任何买主只要占有了该物,就拥有所有权,不用担心有其它权利人来主张权利。在购买该物之前,也没有必要去彻查物的来源,从而节约社会资源,真正地保障交易顺畅和安全。

从不完全信息的角度分析,不规定特定物要比规定特定物似乎更有利于促进物流。不是与本文第四部分以前的结论自相矛盾吗?这一分析到底能否起到限制、甚至前面的分析的作用取决不完全信息的情况在社会中出现的多少。如果买主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了解前手卖主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应当更倾向于对规定特定物作一定的限制。反之则不应当对规定特定物作出限制。这个问题需要有足够的经验数据,才能下结论。(注:在此可以看到法律经济分析的局限性。在此,它无法告诉我们实践到底是如何的。而实际的情况又是它作进一步推演的前提。这是法律社会学就找到了它的入口,因为它关注事实到底是什么。这也是为什么有学者提倡两种方法的结合。see robertellickson,order with law,introduc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一般而言,按照德克海姆分工和交换的理论,在原初社会中,社会上没有或很少社会分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因而对交换的需求很小,交换的范围也很小。人们因此对物品的来源比较容易了解。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很细,专业化很强,社会变得更复杂,人们必须通过大量的交换来获得所需的物品,交易的数量和范围空前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难了解到物的真正来源。(注:参见emile durkeheim,the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w.d.halls英译本,1984年)。)从这个角度分析,有必要对特定物制度的作用保留一定的怀疑,至少要作一定的限制。

在我看来,这其实是现代民法倾向于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注: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前苏联及东欧各国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转引自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见—/new paee 19.htm,登录于XX年10月31日。)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都在规定特定物的同时也规定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很明显这两种制度有时是有冲突的。因为按照特定物的规定,第一买主当然地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则规定了例外,即当善意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地占有“委托物”时也可以优于第一买主而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显然,在同时规定了特定物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体系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特定物制度的限制。

六、结论和含义

综上所述,本分析所得的结果不完全一致。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信息完全时,即确知卖方为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这一结论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和有效违约两个角度上得到证实。

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首先,考虑到我国的法制进一步健全,卖方在进行一物二卖后卷款而逃的可能性变小,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妨碍有些情况下的有效违约。而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信息不完全时,即不一定确知卖方为其占有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这个一般结论更需要限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一个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的办法。

因此,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不能就此下一个一边倒的结论。立法必须权衡利弊作出选择。总的来说,我国应当首先规定特定物,以填补在这方面立法的不足,以使社会利益最大化和促进有效违约。同时考虑到我国已逐步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物流与前相比已大大增加,将来的立法可以更多地考虑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

本文的这一结论与近来要求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的观点是一致的。在一个物流停滞的社会,一般倾向于保护原所有人静的利益,而一个物流频繁的社会则更倾向于保护占有人动的利益。(注:这一观点来自我的同事邬枫(lutz-christian wolff)博士。)起草《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学者们更多地支持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相信是基于促进物流的考量。(注: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又见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

本文研究特定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过是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我国的具体法律制度的一个尝试。我国法律中还有许多具体制度有待这一研究进路带来更令人信服的论证。比如,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房地产规划制度、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环境法如何规定以保证可持续发展,等等。诚然,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建立在许多假设之上,这是由于经济学必须选择一些假设去简化问题,以便更好地关注和理解问题的某些特定特征。所幸的是,这些假定并不一定不切实际,而有艺术性的选择假设恰恰可以为我们提供洞见。(注:见polinsky,economic analysis as a potentially defectiveproduct:a buyers guide to posner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pp4—5,87 harv.l.rev.1655(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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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土建监理工作职责具体内容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3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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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在总监的领导下,按设计、规范的要求负责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参与图纸会审,审查承包单位提交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意见;采取动态巡视、平行检查及重点部位、工序旁站的方式进行监理并做好记录。配合安全监理做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经常深入现场,详细检查施工的各部位和环节,及时处理在职责范围内出现的质量、进度、计量和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并向总监汇报。负责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见证、平行检测;负责本专业原材料、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并对工程验收提出本专业的验收意见;

4、按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施工进度计量资料和质保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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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端午节包粽子活动方案策划具体流程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全文共 5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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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时间

20_年6月05日下午四时。

二、活动地点

局培训中心食堂一楼餐厅。

三、活动方案

1. 包粽子所需原材料和用具由食堂负责准备,包括粽叶、大米、红枣、细白线、剪刀等。

2. 活动共分为8个组,每组三人。按人员进场时间,按序编组,额满为止。

3. 担任裁判的同志不参加比赛。

4.比赛结束后,由裁判组汇总比赛情况,评选出一等奖一个,奖品为夏凉被3条;二等奖两个,奖品为高级围裙各3条;三等奖五个,奖品为保健磁疗拖鞋各3双。

5. 比赛结束后全体人员参加飘香粽子品尝活动。

_市审计局工会委员会

20_年6月04日

包粽子比赛规则

一、参赛人数:

每组选手三人,共24人。

二、比赛时间:

以哨声为准,共15分钟。

三、质量要求:

1. 粽子大小适中、均匀。

2.四角不露馅(不漏沙)。

3.捆扎整齐、不松线。

4. 每个粽子里有且只有一颗红枣。

四、评分标准:

1. 以粽子数量定总分,每个粽子为1分,以总分定优胜(包扎完整的计入数量)。

2. 整体大小不适中、个头不均匀,扣 1分。

3.桌面、环境不卫生、不整齐,扣 1分 。

4. 捆扎松线、或不整齐,每个扣0.1 分。

5. 四角有露馅(漏沙),每角扣0.1 分 。

五、裁判职责:

以哨声为号,哨声后停止比赛,裁判计算数量,参赛选手清理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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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项目管理助理的具体职责范围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助理,全文共 4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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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一)根据项目部目标制订项目销售计划、产品实施工作计划,量化业绩指标、实施目标,完成部门业绩考核;

(二)项目信息收集,建立项目库,深挖项目资源做好项目储备;

(三)挖掘、拓展、跟踪潜在客户,整理和分析各销售渠道信息,并建立大客户档案,建立并完善长期稳固的客户关系;

(四)负责主要项目售前文案编写,熟悉相关产品数据、功能、产品优势,对主要竞争对手产品数据、功能、产品优劣势分析;

(五)招标文件编写;

(六)完成部门要求各种报表编制,主导或协助产品手册的编制,各种办公软件熟练使用;

(八)面对突发问题有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及时汇报,灵活的协调能力。

任职要求:

(一)本科及以上学历,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

(二)至少3年以上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设备销售类经验;独立承担过项目开发、售前支持、 项目实施管理工作者优先;

(三)具备一定的亲和力,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良好;

(五)具备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及敬业精神;

(六)具备出色的执行能力,对上级下达的任务能够尽心竭力的完成,不推诿,不拖延;

(七)熟练使用办公软件,office、WPS、CAD 等;

(八)对高速机电、系统集成、安防市场熟悉了解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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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产品测试工程师岗位的具体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师,工程,全文共 2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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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 完成测试大纲及测试用例编写、做好项目测试,撰写测试报告。

2、 测试设备维护及保养,万用表、示波器等。

3、 研发程序验证以及异常反馈。

4、 汽车电子有关电气、电磁电容等实验

岗位要求:

1、电子、计算机、通信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有电路板测试相关经验者优先;

3、熟悉汽车电子测试规范,有emc测试经验者优先;

3、纪律性强,态度端正,工作责任感强;善于思考,能自我总结工作缺失并提出自己的想法;

4、有团体意识、动手能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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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实施工程师岗位职责具体说明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师,工程,全文共 3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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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SQS/PLM/ERP/MES/APS/SRM等相关系统操作以及公司系统的二次开发和维护;

2、针对特定业务场景提出个性化需求,做好业务与系统务求分析,协助部门经理做好项目的调研等工作;

3、负责公司所有接口的运维及升级工作,包括二次开发Web Service,Teamp Table,ESB等;

4、规范生产过程自动化,实现自动化和信息化的结合;

5、编写项目操作手册、业务流程图,项目实施的节点控制,满足业务部门需求,提高公司的系统工作效率;

6、系统开发阶段,需要进行相关测试,提交测试报告;

7、负责在上线过程中,编写相关系统的用户手册,完成上线各项准备工作,培训、辅导业务人员熟练操作系统;

8、负责系统上线后的运维,系统优化完善,完成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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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广告策划的具体职责概述_岗位职责_网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广告,全文共 18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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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策划的具体职责概述

广告策划负责企业对外文宣稿件的策划和编撰工作,企业内刊、杂志等策划和编撰。以下是第一范文网小编整理的广告策划的具体职责概述。

广告策划的具体职责概述1

职责:

1. 及时了解在线旅游行业动态,提供丰富的创意支持;

2. 撰写品牌客户营销传播方案,支持提案,跟进执行;

3. 集团市场活动及平台大事件招商包装,并跟进执行;

4. 跨部门沟通,了解产品推广目标,保障招商顺利进行;

5. 整合包装平台年度介绍及行业通案;

任职要求:

1. 本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互联网营销策划相关工作经验,具备大型项目策划及执行经验;

2. 擅于挖掘互联网营销热点,熟练应用Office软件,擅长PPT撰写;

3. 工作积极主动、态度认真、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及团队协作能力;

4. 可撰写英文方案者优先;熟悉数据整理,或Photoshop等制作软件者优先。

广告策划的具体职责概述2

职责:

1. 能独立根据不同行业客户的特性和需求,产出创意方案和视频广告(非拍摄为主);

2. 负责影视广告的热点内容追踪,对产品特点和痛点进行分析总结,输出创意内容;

3. 协助沟通视频制作过程中的各相关环节,参与相关视频素材优化项目,创新设计形式,不断提升素材的转化率。

任职要求:

1、专科以上学历,了解广告行业、短视频行业,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2、熟练使用Office 办公工具,能熟练使用AE/PR等主流视频编辑软件,有优秀的策划能力和文笔;

3、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灵活的创意和较强的策略思维能力;

4、喜欢追踪社会热点,团队协作能力强。

广告策划的具体职责概述3

职责:

1、 深入了解客户行业市场情况,洞悉所负责行业、核心客户及其竞争对手的信息及动态,高效准确地理解客户需求;

2、 带领并引导团队的策略思考、品牌调研、消费者洞察,协助输出KA及新竞标业务的核心策略及创意,形成策略;在确定策略后,能主担或组织团队共同完成全案策划及方案撰写,能进行提案为佳;

3、 能够对接客户或第三方策略策划或内容负责人,进行内容方面的工作对接和沟通;

4、 负责项目提案及执行中的内容策划质量把控,带领团队共同完成内容创意和执行工作,并与相关内容的公司内部其他部门、第三方合作伙伴通力高效合作;

5、 在执行过程中不断自我审视内容规划及媒介的化配合,以传播效果化为核心目标;

6、 管理高效团队,负责团队成员的业绩表现、发展规划,挖掘与培养有潜力的人才;激发团队的策略思维,指导团队成员的策划及内容创作技能。

任职要求:

1. 2~5年以上传统公关公司或者广告公司或者digital公司内容策划工作经验,如有数字互动公关策划(需行业知名公司)经验更优。

2. 逻辑思维清晰,对互联网传播触觉敏锐,需协助项目经理制定项目执行及传播方案,并具备独立成案能力。

3. 文笔优秀,熟练、独立撰写各类传播公关文稿,能培养文案团队;

4. 思维活跃,性格外向,善于沟通,能承受高压力工作任务及环境,具备良好职业素养。

广告策划的具体职责概述4

职责:

1、负责互联网自媒体平台(微信、微博、手机终端为主)的日常运营及推广工作;

2、负责能够独立运营微信公众号,为粉丝策划与提供优质、有高度传播性的内容;

3、负责策划并执行微信营销线日常活动及跟踪维护,根据项目发送各种微信内容;

4、负责增加粉丝数,提高关注度和粉丝的活跃度,并及时与粉丝互动;

5、及时掌握新闻热点,有效完成专题策划活动;

岗位要求:

1、广告学、市场营销、新闻学、汉语言文学、品牌策划等相关专业

2、有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等方面的运营优先考虑

3、对教育行业充满热忱;

4、能独立完成文案编辑;

5、具有较强的文案写作能力,出色的文字组织能力,熟悉品牌推广、产品宣传策划等相关工作,擅长网络编辑或销售型文案写作,有整合推广成功案例者优先

广告策划的具体职责概述5

职责:

1、与脚本创作人、客户协商确定作品的风格;

2、筹建剧组、拍摄前期策划、制作拍摄方案并组织实施;

3、审核剧本质量,制作分镜头脚本;

4、预约演员和划分角色,指导现场表演;

5、监控和协调整个制作过程,及时解决问题;

6、指导剪辑人员进行后期制作,监察成品质量;

7、控制制作成本;

8、管理、协调、发展和维护剧组队伍。

任职要求

1、导演、影视等相关专业毕业本科以上学历;

2、三年以上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有成功作品者优先;

3、熟悉影视表现手法,擅长策划,通晓制作流程;

4、良好的领导能力、项目控制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

5、较强的剧本分析能力和文字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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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自媒体运营主管工作的具体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营运,经理,全文共 2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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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负责微信、微博的营销策划,运营执行,对外合作拓展;

2、策划自媒体的计划、预算;

3、自媒体信息分析,及竞品分析;

4、产品的危机公关处理,维护品牌形象及美誉度。

任职要求:

1、大专及以上学历,营销、新闻、传播、中文相关专业优先;

2、有互联网公司、广告公司、公关公司等企业相关工作经验优先;

3、熟悉当前流行的SNS、微博、微信文体与话题,紧抓热点;

4、熟悉网络传播的运作方法,有较好的新媒体、网络媒体及传媒关系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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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营业时间调整通知

范文类型:通知,全文共 2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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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悦贺州区全体人员将会在20xx年04月13日(周三)举办“年度颁奖盛典”,故04月13日当天的营业时间调整如下:

八步: 16:00 前停止营业, 16:00 - 23:00 正常营业。

富川: 19:00 前停止营业, 19:00 - 23:30 正常营业。

昭平: 18:00 前停止营业, 18:00 - 23:00 正常营业。

钟山: 18:30 前停止营业, 18:30 - 23:00 正常营业。

如您需要订购蛋糕请提前致电或到店预定,欢迎您的光临。

给您带来不便,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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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实施工程师岗位职责具体说明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师,工程,全文共 3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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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参与公司信息化的规划制定和选型等,参与IT整体业务架构的设计,参与应用系统和供应商的选型;

2.负责公司内部系统的实施、维护、培训及需求的采集和整理工作 ;

3.负责公司各部门的业务需求调研,对业务逻辑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建议,参与完善相关的需求调研文档,同时将内部需求转化为最终实施方案,形成开发文档,并跟进改善实施情况;

4.梳理公司系统业务流程并推动业务流程改造 ;

5.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团队精神,良好的沟通、协作能力,善于学习,逻辑思维清晰,较强文字和口头能力

岗位要求:

1.熟悉制造业管理流程,有制造业工作经验,制造业ERP、MES等系统实施经验;

2.熟悉Oracle,sqlserver数据库,SQL功底扎实;

3.熟悉linux系统

4.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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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辞职申请书具体理由如何写

范文类型:辞职信,申请书,全文共 8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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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_,这段时间以来的工作当中,我确实还是虚心的学习了很多,在_这里我一直都在调整好自己的心态,也渴望让自己做出更多的调整,现在回想起来的时候,我现在回想起来的时候还是很有动力的,在_这里,我也是落实好了非常多的东西,我认为我是有进步的,但是时间久了就出现了问题,我真的不愿意看到这样情况,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也确实是感觉很有压力的。

现在回想起来的时候,我压力倍增,我觉得自己做不好这份工作了,我也不希望以后出现什么问题,我真切的体会到了自己的能力需要进一步的提高,在这样的环境下面,我还是做的比较认真的,作为一名置业顾问这是我应该要努力去调整好的,我觉得自己缺少很多经验,接下来的工作当中,我也是落实好了很多,但是由于自己能力的原因,我已经不适合继续工作下去了,能力上面出现了很多问题,这对我还是有很多锻炼的,所以我感觉非常的不好,现在做出这个决定,我觉得自己也是承受了很多,我希望自己可以做出更好的成绩来,现在和您来辞职,并不是一时之间的想法,我也是犹豫了很久的,所以我的并不希望看到这样的情况发生。

做出这样成绩我也是感觉很有动力,所以我是感觉非常有意义的,我也应该要让自己做的更好一点,这也是对工作应该要有的态度,过去的这一段时间的工作当中,给我的工作带来了非常多的影响,我觉得非常的不合适,我当然是不希望看到这样的情况发生,所以还是应该要做出一定的调整,和您来辞职确实是我现在仔细在思考的事情,我应该要对自己更加有信心一点,我应该要努力去做好自己个人的本职工作,相信未来还是会有更多的进步,这一点也是毋庸置疑的,在这样的环境下面,我当然应该要做出一定的成绩,最后这段时间,我会认真的去调整好自己的心态的,落实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这也是对工作应该要有的态度,也希望能够更加细致的把自己的工作做好。

感激公司对我的培养,也感激在_这里的这段经历,我真的非常的充实,也是希望可以接触到更多的东西,这次出现了工作当中一些原则问题,所以我需要做出辞职这个决定,希望您能够理解我的辞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shenqing/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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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项目管理岗的具体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3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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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送环节承接项目类事项整体对外沟通:对接集团配送项目组、区域开放、外区商服/销售,梳理项目背景、项目需求,完成前端沟通对接工作。

2,配送内部项目开展统筹:统筹配送分拣、传站、终端等各条线,围绕项目细化个条线工作,完成项目落地职责分工。并整体完成项目方案设计,输出项目参与各部门。

3,配送内部项目落地实施监控:监控各条线项目推进工作进度。对落地运营项目质量及运营异常跟进并解决,对执行不到位的环节协同质管进行处罚改善。组织销售、商服各部门定期对项目进行复盘工作,促使项目流程得到优化。

4,KA项目承接、导入、SOP制定。

5,区域开放平台中小商家非标业务落地运营导入,统筹揽收、中转、派送环节资源协调。

6,KA项目落地运营监控:监控各条线项目推进工作进度。对落地运营项目质量及运营异常跟进并解决,对执行不到位的环节协同质管进行处罚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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