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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伤赔偿标准汇编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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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反诉状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6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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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经理。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经理。

反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要求被反诉人支付__________费_____________元。

2.被反诉人应负担案件全部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0_____年月日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_________________……。

反诉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基于上述事实,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反诉,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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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_议案_网

范文类型:议案,材料案例,全文共 24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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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劳动议案分析

由于大机器、新技术、新能源等的使用,工业革命以后的人类社会在创造巨大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在制造着一次次工伤事故,从而极大地威胁着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工伤的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提供给大家参阅。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范文一

韩某和姬某系南通申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被安排在同组工作。20xx年1月22日,根据公司安排,韩某与姬某中有一人需去公司另一厂区上班。两人在协商谁去另一厂区时相互推诿并发生争论。争论过后,姬某在同事问及两人为何争论时,姬某说韩某耍无赖。韩某听到后,上前拉住姬某质问,后姬用工作锤敲打韩某左侧肩部,致韩左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当地公安物证鉴定部门认定,韩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同年10月16日,海门市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姬某赔偿韩某经济损失28091元,姬某自愿补偿26909元,合计55000元。

20xx年11月5日,韩某向海门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今年1月6日,海门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韩某不服,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上,韩某辩称,其系因工作原因受到姬某伤害,应当属于工伤。

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韩某被姬某殴打的起因看,韩是在听到姬某说他耍无赖后,拉住姬某理论的过程中被姬殴打受伤。该殴打行为的发生,纯属因韩某与姬某个人之间不满情绪的发泄引起,并无任何韩某履行工作职责的因素。

虽然在殴打行为之前,韩某与姬某曾就工作分工的问题产生矛盾,之后的相互不满情绪也由此积聚,但在殴打行为发生前双方争议已经平息,之后的殴打行为是由于韩某与姬某不能正确处理同事关系和相互之间的纠纷,而采取挑衅、打斗等冲动、非理性方式解决问题的结果,与先前双方关于工作分工的争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如果对于劳动者在工作中相互产生矛盾,不通过向单位反映等正当理性途径解决,不能相互包容谅解,而是动辄使用挑衅、暴力等手段发泄不满而导致的伤害也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的工伤,无异于滋长以上不合法、不理性的行为,也违背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价值所在,也不利于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

综上,海门市人民法院认为韩某所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自然更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或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韩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范文二

某校学生在工厂实习期间被砸伤左手,造成八级伤残,后起诉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要求学校和该工厂对其进行损失赔偿。近日,法院审理后判决工厂方赔偿于某各项损失10万余元,校方不用担责。

20xx年,某学校学生于某被安排到一工厂实习,日工资为45元。实习期间,于某在工作中被砸伤左手,他先后至文登某医院、青岛某医院治疗。出院后,于某申请了伤情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为此,他找到工厂和学校,索要赔偿。不过,于某的索赔之路并不顺畅,工厂方认为,于某作为实习生虽然是在工厂实习期间受伤,但其作为成年人,应有注意安全的义务,手受伤是其粗心大意、工作时走神所致,于某自己也应承担责任。因此,工厂方只同意赔偿于某部分医疗费,拒绝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其他费用。校方则认为,虽然于某受伤时属于该校学生,但由于是在实习工厂受伤,并不在学校内,并且学校、工厂同于某签订了三方安全协议,已经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分担作出明确约定,根据约定内容,学校不应当承担于某的各项损失。

无奈之下,于某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及工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进入工厂后受工厂管理,并领取相应报酬,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于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其要求工厂方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因三方安全协议对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的责任分担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予以认可。据此,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如上判决。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范文三

董某为某保安公司的员工,20xx年9月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保安公司未为董某缴纳工伤保险。董某家人与肇事司机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50万元赔偿。在进行工伤认定后,董某家人又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保安公司辩称,肇事司机是董某死亡的责任方,董某虽系我公司员工,但其死亡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且肇事司机已经赔偿了董某家人,公司不应当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在董某因工伤死亡后,保安公司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董某的近亲属承担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侵权人对该职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引发的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包括其亲属)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法院认为,受害人得到双份赔偿并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也不违背工伤保险的制度目的。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二者不能混用,也不宜相互替代。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得的劳动待遇,不能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剥夺了职工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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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伤事故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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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g 我公司于×年×月×日早晨6:00左右发生一起工伤事故,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 职工信息

姓名:×××;性别:×;年龄:××岁;身份证号码:××××××××;籍贯及现住址:××××××××××××,岗位:××××

二、 受伤过程

×年×月×日早晨6:00左右,我公司职工×××在青岛市开发区给客户安装机器时,被掉下的物件砸伤右脚,随即被送往青岛骨科医院治疗,14日下午被转至×××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经初步诊断,×××右脚多根趾骨骨折,具体病情详见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单等。

三、 原因分析

在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原因体现出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安全教育不足,加之其本人安全意识较低,对生产、生活中的不安全因素在思想上麻痹大意,所以造成了这次事故。

四、 纠正预防

公司管理层在召开事故原因调查分析会后,又立即组织召开了安装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会,教育外出安装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装要求,杜绝三违现象,必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通过此次会议,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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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员工工伤个人辞职报告怎么写

范文类型:辞职信,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职员,个人,全文共 4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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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从20x年x月份至今,进入公司已有三年多的时间里,我得到了公司各位同事的多方帮助,我非常感谢公司各位同事。

在过去的三年里,我在公司里工作的很开心,感觉公司的气氛就像一个大家庭一样,大家相处融洽和睦,同时在公司里也学会了如何与同事相处,如何协调各方关系等方面的知识。在公司的日子里,我不仅学到了一些新知识,同时也积累了很多宝贵的人生经验,对于公司三年来的培养表示衷心的感谢!

随着公司的快速的发展,无论是在业务拓展方面,还是在行政管理方面,均对公司每位员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我自身而言,我从一个销售业务员逐步过度至一个负责整个公司销售方面事务的办公室主任,深深感觉到个人能力的不足,综合管理水平已与公司的要求相差甚远了,自己深感有愧公司三年来的培养。

由于我个感觉,我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的表现不能让自己满意,感觉愧对公司的期望,同时也感觉自己在过去的三年里没有给公司做过重大贡献,主要是和自身能力不高有关,在公司的各方面需求上自己能力不够。所以,经过自己慎重考虑,为了自己和公司考虑,自己现特向公司提出辞职,望公司给予批准。

辞职人:x

20__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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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单位工伤报告范文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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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 县 中学职工 ,女,汉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22 0227, 年7月参加工作,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为副校长,分管教学,语文骨干教师,任 初三年级143班、147班语文课,每周每班5节课。因xx年2月26日星期二早上6:30, 副校长照常到教学区视察学生,招呼学生食用营养餐,坐班上课,开展一天的紧张工作。上午第一节课在办公室坐班备课,第二节上147班语文课,第三、四节继续到坐班;下午第一节上143班语文课,第二、三节坐班检查指导教师备课;晚上自习课到143班辅导学生,20:50结束辅导后,刘副校长急匆匆的从三楼准备赶回宿舍照顾读小学的女儿吃晚点睡觉。可能是因为劳累了一天导致身体不支,当下到最后四级楼梯时不小心绊倒,后背着地,倒地后无法动弹,被后面下来的老师看到后,立即报告校长,联系家属,当晚送往 县人民医院,医院确诊为第11胸椎骨折。经 中学校委会3月18会议讨论研究,认为 副校长是在学校正常工作日的正常工作中因公负伤,属于工伤事故,恳请相关部门给予认定为工伤为盼。

腾冲县 中学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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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工伤补偿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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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乙方于_年月日在车间因操作过失,不慎受伤,现已治愈。就其医疗费,补助费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医疗费用由甲方到医院付清,与乙方无关。

二、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一次性补偿人民币元,于年月 日付清。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四、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五、甲乙双方签定此协议后,甲乙双方终结有关补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并且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自签定本协议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及补偿事宜所享有的一切仲裁、诉讼等权利。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乙方:

协议签字生效日:20_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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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范文类型:议案,材料案例,全文共 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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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宁波某某汽车部件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20xx年10月22日,张某某与宁波某某汽车部件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了《薪酬协议》,约定:某某汽车部件公司聘用张某某担任设备管理员兼电工,为期3年,……从协议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中途违约,违约方应赔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20xx年11月10日,张某某与某某汽车部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张某某在某某汽车部件公司从事设备管理工作,合同期限自20xx年10月17日起至20xx年10月16日止,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作为该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约定:合同违约赔偿金为5000元。20xx年4月18日,某某汽车部件公司以其不再需要设置设备管理员岗位为由,向张某某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此后,张某某遂提起仲裁、诉讼,请求某某汽车部件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判: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10月17日至20xx年10月16日。20xx年4月18日,某某汽车部件公司以其不再需要设置设备管理员岗位为由,向张某某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构成违约。《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某某汽车部件公司与张某某在《薪酬协议》中关于“任何一方违约,应当赔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的约定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故该约定对张某某无效,但对某某汽车部件公司仍具有约束力。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违约赔偿金为5000元,系双方对违约金进行了重新约定,应以双方最后的合意为准,故某某汽车部件公司应支付张某某违约金5000元。

裁判要旨: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该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但该违约金条款对用人单位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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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工伤争议案件

范文类型:议案,全文共 50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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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沙漠的现状及治理的必要性。

和沙漠总面积1500万亩,沙化土地总面积1341.42万亩,其中绝大部分在阿拉善盟的阿左旗境内。(阿盟汇报面积有1056.14万亩,占78.7%,巴彦淖尔市讲境内有506万亩,再加乌海的面积就超出了总面积,需核实)和沙地海拔在800—1000米之间,分为高低不等3—10米的流动,半固定、固定沙丘和平缓沙地及丘间低地交错分布的地貌类型。气候属于干旱、高温、多风、少雨的典型大陆性气候。沙区年降雨由东向西从144.6毫米降到116毫米,年蒸发量从东向西由2380毫米逐渐增高到3005毫米,年平均气温由7.6℃增高到8.6℃,无霜期最高达168天。主要风害为西北风,年均风速4.1米/秒。

调研中,我们看到和了解到和沙漠已经严重威胁到黄河及国家的重点工程京藏高速、包兰铁路和贺兰山保护区。黄河沿和沙漠东缘绕流183公里,据近期观察,和沙漠每年以5—7米的速度南扩东移,沙粒直接侵入黄河,使泥沙流量急剧增多。据统计,和沙漠每年向黄河输沙量近亿吨,并使磴口段黄河干流河床高出地面两米,部分河床已高出河床平原地区十米左右,形成名副其实的地上“悬河”,有引发洪水的危险。同时造成下游主流摆动,引起河岸崩塌,冲毁农田和林地,每年护岸工程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阿拉善境内的贺兰山北麓,黄沙已经向贺兰山内侵入。在磴口县境内的刘拐沙头地区,黄沙已经侵入黄河,并吹向对岸,在乌海市境内形成不少沙丘。在阿左旗,和沙漠与腾格里沙漠、雅马雷克沙漠有的地方已经“握手”,在巴盟和沙漠与巴音温都尔沙漠也有相连的现象。总之和沙漠边缘已经活化,向外扩张的趋势增强,不如期治理,危害十分严重。

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和沙漠虽然气候恶劣,干旱少雨,但在治沙造林工程中,无论是飞播或人工造林,只要措施得当,季节选准,树种选好造林成活率很高。如阿拉善左旗宗别立镇阿日善嘎查的本井造林区,x年飞播4.1万亩,选择适宜当地生长的花棒、沙拐枣、粒蒿等植物,抓住雨季飞播。造林成活率40%以上,几年后,植被覆盖度达到60%以上。20xx年、20xx年又完成飞播9.1万亩,现已成林。、x年相继又在本井区周边飞播共15.2万亩。我们看到飞播的花棒、粒蒿等长势非常好,植被的覆盖度也较好。从而在和西南缘初步建成一条保护巴吉公路、乌吉铁路和贺兰山的重要生态防线。巴盟磴口县治沙林场通过多年的建设,25万亩沙漠已被灌草覆盖,植被郁郁葱葱,灌、草、乔等植物长势良好。在刘拐沙头尽管全是明沙,但今年县内实施1万亩的治理任务,新栽的梭梭树苗成活率很高,长势也好,主要是植树前做沙障,当年浇两次水,栽种的梭梭能长到50厘米以上。因此我们感到,只要投入到位、措施得当,和沙漠治理是有办法、有成效的。

二、和沙漠重点治理区域

我们认为,和沙漠治理,应以生物锁边工程为主,防止沙漠南扩东移,防止西、北面与其它沙漠“握手”,沙漠腹地以退牧禁牧、迁移人口、封育自然修复为主。具体意见是:

1、和沙漠东缘及黄河西岸沿河治理区域。

这个区域包括巴彦淖尔市的杭锦后旗、磴口县、乌海市的乌达区、阿拉善盟的阿左旗。和沙漠经过多年的建设,已经在这一地区形成一条宽200米,长161公里的防风固沙林带,但由于多年来林木老化枯死,防护功能降低;有的地区已经断裂形成缺口,据测算防护林带断缺179处,长达46.2公里,失去防护功能。目前和沙漠东侵是主要危害,它严重地威胁着黄河及包兰铁路、京藏高速公路等国家重点工程,北段也威胁着河套平原地区。因此该区域急需治理。

2、阿拉善盟阿左旗境内和沙漠的西南及西缘贺兰山北麓至吉兰泰盐湖区域。

因为这个区域的和沙漠继续向外扩展,有些地方已与阿盟境内腾格里沙漠“握手”,严重威胁着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吉兰泰盐湖及盟内交通干线,威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农牧民生存条件,据测算,吉兰泰盐湖平均积沙厚度0.5米,沙丘每年以33米的速度向盐湖采盐区推进,使盐湖因沙抬高约60厘米。沙漠的前缘已从三处爬上了贺兰山,宽度达到5公里。因此该区域急需治理。

3、和沙漠腹地治理区域。

这个地区包括阿拉善盟阿左旗和巴彦淖尔市的磴口县。因为该区域位于和沙漠腹地,分布面积大、立地条件差,冬春季节每遇大风,极易扬沙或形成沙尘暴,对我区及京津地区、乃至整个华北地区形成威胁,为了有效地保护京津地区及整个华北的生态安全,该地区急需治理。

4、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杭锦后旗、乌拉特后旗、及阿拉善盟阿左旗境内和沙漠区域内的沙漠绿洲区。因为该区域虽位于和沙漠,但是土地条件较好的地区,60年代已进行开发,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就注重营造农田防护林带,但由于开发时投资不足及林带建设的年代已久,有些农田缺少防护林带或防护林带老化,防风固沙能力降低,每年春季黄沙侵蚀农田,打压青苗,造成农作物减产,给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大危害,因此该区域也应列入急需治理地区。

5、建议增加的治理区域。

阿拉善盟阿左旗境内和沙漠与雅玛雷克沙漠连接交汇区。因为雅玛雷克沙漠已翻越巴彦乌拉山与和沙漠形成两处交汇区,总面积达到311.86万亩,应该及早治理;再就是巴彦淖尔市境内和沙漠和巴音温都尔沙漠交汇区。该区域主要位于巴彦淖尔市的乌拉特后旗,巴音温都尔沙漠已经翻越狼山和和沙漠形成交汇,如不治理,将会形成一片沙漠景象,再治理难度将会加大。实际上这两处也是和沙漠北边的锁边工程,因此建议一并列入和沙漠综合治理范围内加以治理。

三、重点治理工程。

1、和沙漠东缘及黄河沿岸区域固沙防风护岸林带的补充完善、更新改造工程。

针对该区域和沙漠继续东移和黄河西淘的严峻现实,治理保护规划应是防治治沙、阻止沙漠东移,同时在局部地区建设黄河西岸的护滩和护岸林。建设内容主要是在原有林带的基础上,向乌海市、阿拉善左旗黄河流经地区延伸,形成完整的防护林带体系;修复断裂缺口;一些地区更新老化枯死林木。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适当加宽林带。通过采取机械沙障、飞播造林、人工造林、封沙育林等综合治理措施,选择适宜当地生长发育的树种和草种,建成灌、草、乔结合,树种多样、结构稳定、功能齐全的大型锁边防护林带,将流沙锁在黄河以西,实现保护黄河及黄河水利枢纽、河套平原、包兰铁路、京藏高速、110国道的目标。

2、阿拉善盟阿左旗境内贺兰山北麓至吉兰泰盐湖防沙治沙锁边林带工程。针对该区域和沙漠西扩南移向贺兰山和吉兰泰盐湖扬沙的实际情况,沿贺兰山北麓至吉兰泰盐湖建一条防沙治沙锁边林带,阻止和沙漠向外扩张前移,同时还可阻止和沙漠和腾格里沙漠“握手”,保护乌吉铁路、乌吉公路、巴吉公路的安全。主要建设内容是在已有建设的防风治沙林的基础上,继续造林种草治沙,利用飞播、机械沙障、人工造林、封沙育林等综合措施建成一条功能完整的防沙治沙林带。林木、草种的选择以适应当地的梭梭、花棒、粒蒿等本地品种为主。要适当兼顾将来沙产业发展的需求。目标是和沙漠不在扩展,保护贺兰山和吉兰泰盐湖。

3、和沙漠腹地封禁移民工程。该工程主要针对阿拉善盟阿左旗和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境内和沙漠腹地,目前该区沙丘多为固定、半固定状态,流动沙丘较少,只要不再进行人为的扰动,靠自然就可以修复。因此在该地区要全面退牧禁牧,把目前散居在其间的牧民全部移出来,使之成为无人区,把沙区封禁起来,几年后沙区的植被就可自然恢复。如果今后条件允许,在该区域实施飞播更有利于加快植被恢复和提高覆盖度。

4、农田林网化工程。主要解决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彦高勒镇补隆淖尔办事处,隆胜合镇、沙金套海苏木、防沙林场、林科院沙漠实验研究中心)杭锦后旗(双庙镇)、乌拉特后旗(呼和温都尔镇)、农垦局(和农场、哈登套海农场、巴彦套海农场、包尔盖农场、纳林套海农场)、阿左旗(巴音毛道农场)境内和沙漠中已开垦种植的农田保护问题。建设内容主要是补充完善、更新改造农田、渠、路的防护林体体系建设,加强农业节水工程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该地区能引黄灌溉,造林以乔木、经济果木林和发展沙产业所需的林本为主。

5、作业道路建设工程。以上治理区都需在治理过程中修建作业道路,同时依托公路和作业道路两旁种树种草,有利于对沙漠分割治理,也可以为以后建设护林、防火通道打下基础。因此和沙漠综合治理规划应把道路建设纳入规划中。

6、小型节水灌溉水利建设工程。

在和沙漠东缘及黄河西岸沿河治理区域,阿拉善盟阿左旗境内和沙漠西南、西缘贺兰山北麓及吉兰泰盐湖治理区域,他们的共同经验是带水栽树,当年浇两水,以后就可靠降雨自然生长。为了提高造林的成活率,需适当打些井、配备必要的灌溉设备。因此建议在和沙漠综合治理规划中要纳入小型节水灌溉水利建设工程内容。

四、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制。

和沙漠治理是一项庞大的综合工程,涉及许多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协调配合。因此和沙漠治理成绩如何,组织领导是关键。从自治区、盟市到所涉及的旗、县、区均应成立精干的领导机构,在和沙漠治理规划期内专司其职,统筹协调和沙漠治理的有关事宜。要在各项目区域和各项工程中确定项目责任人,建立相应的项目责任制度,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和相应的奖惩制度,以利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和沙漠治理高标准、高质量、按预定时间完成。

2、科技先行,充分发挥科技在防沙治沙中的支撑作用。

和沙漠治理是一项系统的生态工程,因此要在各项目旗县区成立专家组,统筹和沙漠治理的实用技术推广和生态的观测、研究。要把防沙治沙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系列实用技术和治理模式传授给干部群众,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治沙知识和技能水平。而适用技术的集成配套和农牧民的培训都要靠科技人员去完成,因此治理区内农牧林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是重要的一环。建议对治沙有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鼓励大家探索研究防治和沙漠的规律、模式和技术,做到科学防治,并为今后防沙治沙、资源利用和提高农牧民收入探索新的途径。

3、要制定完善相应的政策支持体系,创新防沙治沙的运营机制。

政策是调动群众治沙积极性的有力武器。在和沙漠治理中要十分注意制定完善相应的政策支持体系。

(1)、承包经营政策。在和沙漠治理中,对能承包到户、到人、到企业的都要以合同形式承包经营,确定责、权、利。要目标明确、责任清楚、奖惩兑现,严格检查验收,用承包经营政策调动牧民和企业、专业造林公司治沙造林、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林木资源的积极性。

(2)生态移民政策。

实施退牧禁牧、生态移民是治理和沙漠的一项省工、省钱而成效卓著的措施。只要人迁出去,生态就能自然修复。但要使移出去的农牧民移得出、稳得住、就业有道,生活有提高,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予以保障。要提高移民补助标准,解决移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创业资金的政策,建立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只要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当地政府能够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多种渠道把移民安置好。

(3)、建立治沙造林的补偿政策。

为了调动社会防沙治沙的积极性,政府应制定造林补偿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有能力的造林大户承包和沙漠进行治理。现在已经有一些企业和大户在从事防沙治沙,但补偿等优惠政策不明确,比如在和沙漠占地15万亩的金沙苑公司,拟把这15万亩沙漠建成种植葡萄造酒、养殖一体化的立体农业,但政府没有任何扶持资金投入。影响了工程进展。再就是造林大户、成林验收公益林后,只给补贴5年。今后的管护费用就没有了着落。因此建议国家应建立治沙造林的补偿机制,形成政府引导、资源拉动,市场推动的格局,吸引企业个人积极参与,加大和沙漠的治理力度、加快治理进度。在调查中,各地反应国家支持治沙资金投入要提高标准、给足给够,不要在资金投入上留下缺口。比如飞播造林标准,连同沙障成本,一亩需提高到400元才行,目前标准太低。

4、治沙和用沙相结合,为沙产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在和沙漠综合治理中,要把治沙和用沙有机的结合。在不同治理区域,要因地制宜地发展一些能形成沙产业的灌木品种,如能接种肉苁蓉的梭梭,能接种锁阳的白刺等品种。为发展沙产业奠定基础,只有形成产业,群众有了利益,才能进一步提高他们治沙防沙、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5、建设保护并重,保护优先。

一定要克服和纠正过去重建设轻保护的观念和作法,应该建立管护队伍、管护经费及奖惩责任制,有的地区应有必要的防火队伍和设施。加大对和沙漠原生植被的保护力度,严格限制营造速生丰产林、禁止农业开发,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从严审批,禁止超采超用。切实建设好、保护好和沙漠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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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左手大拇指受伤工伤赔偿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8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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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区施工工地施工时不慎发生伤害事故,左手腕骨骨裂。事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抢治,经治疗后复查,现无大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 ,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误工费用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由甲方在协议双方签字时一次性付完。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终止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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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申请人死亡写工伤认定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7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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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辩称:______________

本委查明:______________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______________

根据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

二、

三、

(一裁终局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第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非一裁终局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第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______________

仲裁员:______________

仲裁员: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以上就是裁决书申请工伤认定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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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左手小指工伤赔偿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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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人:______________厂(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于__________年被甲方聘为该厂工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乙方在工作的车间厂房盖瓦时,不慎从房顶上摔下致头部受伤。事发后,甲方将乙方送到医院进行治疗15日,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乙方再次到医院做后续医疗手术,现已痊愈。为解决乙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后续医疗费、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业、工伤期间工资、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元);

二、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立刻解除;

三、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

四、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持一份,律师事务所留存一份备查,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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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工伤辞职报告怎么写

范文类型:辞职信,汇报报告,全文共 3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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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校领导:

您好!

我怀着复杂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首先,在学校工作的这几个月以来,我收获良多,在领导以及同事的帮助下使我掌握了很多非本专业的知识,开阔了眼界,增长了阅历。自从20xx年9月被学校任命为年级组长以来,我无时无刻不被学校的信任所感动。两个月来。我边认真工作边思索我到底有没有能力干好这一谈工作,两个月来我认真小心的面对每位同事,每一位领导,面对每一件工作。但是我今天我选择辞职,有很多原因:

1、作为年级组长之后我深感自己太年轻,阅历和经历较浅,不能全面细致考虑问题。

2、自己的交际能力有限,自己很难处理与直管领导和同事们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妻子怀孕,家人较远,繁重的工作不能更好的照顾家庭。

4、自己压力过大,好长时间寝食难安,日渐消瘦,心情忧郁。

因此,我决定辞去年级组长。

辞职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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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通用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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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代表人:

乙方:,族,年龄岁,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在甲方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综合考虑乙方的家庭状况和甲方的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互让互谅、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省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达成,甲乙双方完全知悉、理解这两个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内容,清楚乙方工伤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第二条乙方系甲方工地雇员,在年月日在工地受伤,经扬州洪泉医院治疗。甲方因乙方受伤事宜,已经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元。

第三条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协商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万元,乙方清楚并同意上述赔偿款已包括但不仅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并已包含支付乙方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赔偿款。

第四条各方的身份情况及保证情况:

1、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充分了解本协议处理事项,并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乙方保证在收到上述赔偿款之后,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其他任何人主张其他任何补偿;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第五条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则该协议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六条保密条款

一方对因本次工伤赔偿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委托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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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工伤右足受伤赔偿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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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男,__岁,身份证号码: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___在工作不慎滑倒致右足受伤,20__年__月__日认定为工伤,20__年__月__日鉴定为__级伤残。现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工伤待遇,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本协议所达成的以下条款内容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后不再反悔。

2、除甲方已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外,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陪护费等共计人民币: (小写: )

3、该款项甲方在20__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给乙方。该款项支付后,社保基金补偿的相关款项归甲方。

4、双方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上诉款项支付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乙方不再要求甲方承担可能发生的工伤后续费用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费用。

5、乙方已知晓工伤待遇相关规定,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本协议履行后本事故一次性终结,甲乙双方无再纠葛,互不主张任何权利。

6、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见证方各执一份。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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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意外工伤调解赔偿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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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赔偿义务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乙方(赔偿权利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时许,乙方步行途经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桥__________大厦C座门口时,因遭遇大风天气,被臵于楼顶的由甲方制作安装并维护的广告牌砸伤(具体伤情以医院诊断报告为准)。乙方受伤后,甲方积极履行救助义务,立即将乙方送至_____________医院及_____________医院住院治疗。前期甲方已积极支付乙方住院治疗等费用如下:_______________

1、住院费:_______________元(住院发票);

2、_________月________日付医杂费:_______________元(签收);

3、_________月________日付医杂费: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签收);

4、_________月________日付医杂费:______________元(签收);

5、_________月________日付医杂费:_______________元(签收);

7、_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日付护工费、饭费合计_____________元(医院收据)。以上合计: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上述费用已涵盖上述费用已涵盖医疗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病情稳定后出院。现甲乙双方就赔偿相关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均同意按照由甲方按_____________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确定乙方八级伤残规定的标准对乙方进行赔偿。

二、甲乙双方均同意一次性处理该事件。甲方同意在支付乙方前期费用的基础上,再一次性支付乙方人身损害赔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包括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用、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_____________圆(¥: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三、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其在就医期间发生的所有原始单据、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

甲方(赔偿义务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赔偿权利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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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工伤申请重新鉴定

范文类型:申请书,鉴定书,全文共 2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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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现委托我单位职工________________(男/女)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到贵中心为我单位职工________________(男/女)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办理:

□申请工伤劳动鉴定及签领相关文件

□申请非因工作劳动鉴定及签领相关文件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经营者签名: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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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工伤赔偿协议热门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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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协议范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码: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工地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受伤一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________地方法规等有关规定,双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为解决甲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达成协议如下:

一、赔偿金额: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已支付甲方两次住院医药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还已支付甲方停职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部分赔偿款¥________元。

2、在本协议第一条确认金额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各项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关系之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医疗费、后续医药费、医疗器具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元整。甲方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双方从此无涉。

二、付款期限:

本协议第一条第2项确认的款项,在本协议签定之日即付人民币;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付人民币;余款人民币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付清。乙方可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上述款项,甲方的银行账户为:________________.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四、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

五、甲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乙方任何责任。甲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的仲裁、诉讼的权利。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每天50元)、公证费、律师费。

八、以上条款双方均自愿遵守。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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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工伤保险次性赔偿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14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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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第六条(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基金来源和储备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缴费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九条(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十条(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和监督)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存入本市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经费)

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核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认定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工伤排除)

从业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认定申请)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所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但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人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第二十条(调查核实和举证责任)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根据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或者法律文书。

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认定程序)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恢复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工伤认定决定载明事项)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者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以及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三)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认定结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六)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加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三条(告知义务)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决定时,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鉴定机构)

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社保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市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人员的再次鉴定等具体事务。

区、县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委员会依法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

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区、县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鉴定程序)

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书面告知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再次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市鉴定委员会对职业病人员申请再次鉴定的,应当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

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九条(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第三十条(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

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鉴定费用)

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定期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就医原则)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第三十三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四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结算)

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工伤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到外省市治疗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按照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标准的确定及其适时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九条(致残一至四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致残五至六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工伤复发)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因工死亡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与其他赔偿关系)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第四十六条(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人员的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待遇停止)

工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八条(保险责任确定)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承担,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九条(境外赔偿)

从业人员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条(办理享受待遇的手续)

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三)工伤人员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关系证明;

(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规定)

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且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五十二条(协保人员的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使用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的,协保人员的工资收入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的浮动费率。

第五十三条(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规定)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按照规定在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四条(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特别规定)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人员在首次申领待遇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并以协议方式确认。一经确认,不再变更,其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工伤复发医疗费以及经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经确认配置辅助器具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有关待遇计发的特别规定)

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下列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当年度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述两项工伤保险待遇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相关机构的法律责任)

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市医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市医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五十八条(应参保未参保或者未按规定缴费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五十九条(争议处理)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争议,适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单位和个人对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者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人工资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特别规定)

国家对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伤保险另行作出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第六十三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20__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并根据20__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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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单位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0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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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单位):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工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元整 ),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元整)。

3、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元整),余款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元整)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付清。

4、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6、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____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20%。

7、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8、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9、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1、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见证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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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工伤赔偿协议热门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8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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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单位职工(姓名)于年月参加工作,年月2日下午因(原因)死亡。

基于上述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甲、乙双方自愿放弃工伤认定申请,已共同确定为非工伤死亡,乙方确认并保证(姓名)生前仅有如下供养亲属:_________________父亲: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住: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母亲:_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住: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为妥善处理(姓名)死亡的善后事宜,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甲方以人道主义精神为本,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万元整(¥:_________________元)。

二、甲、乙双方结算确认甲方一次性支付(姓名)死亡之前未付工资、奖金及经济补偿金等合计人民币万元整,(¥:_________________元)。

二、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万元后,甲方已履行了补偿给付义务。

四、乙方自愿放弃就甲方补偿后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五、乙方补偿款项在供养亲属人数之间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承诺没有第三方就(姓名)非工伤死亡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要求,否则乙方在上述人民币万元内向第三方分配。

七、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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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建筑,保险,全文共 15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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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文号:根据《南京市建筑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__]132号),特制定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不含高淳县、溧水县)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的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优先为所招聘使用的农民工(以下统称建筑业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

二、市建筑工程局所属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具体负责组织、引导建筑业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来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管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负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南京市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负责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结算与支付。

三、施工企业在本市各区取得中标工程项目后,应当在工程开工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办理建筑业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施工企业有分包行为的,还应当提交分包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投标报价清单等资料。(三)按规定填写《南京市工程项目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四)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四、施工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当按规定选定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一)以工程项目为单元计缴工伤保险费。按工程总造价的1.5‰或工程总造价中人工成本的1%计缴工伤保险费,由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从该项目已征收的工程劳保费中一次性划缴至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向施工企业出具工伤保险费缴纳凭证。施工企业在注册地已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农民工及其管理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涉及的费用可在应划缴费用中抵扣。(二)以农民工个人的工资性收入为基数计缴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当月实际使用的全部农民工的缴费基数之和为该项目当月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计缴。工伤保险费由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按月从该项目已征收的工程劳保费中划缴至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向施工企业出具工伤保险费缴纳凭证。划缴时间为次月的月首5日内。农民工在一个工程项目就业不满一个自然月份的,从该项目已征收的工程劳保费中划缴一个月的工伤保险费。

五、工程项目开工后三日内,施工企业没有按规定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的,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可以按照该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将工伤保险费直接划缴到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六、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施工企业应当在参保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中,对各批次使用的农民工名册于进场和撤场之日起三日内以电子文档方式向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申报备案,并逐步实现网上申报备案。申报内容以《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增减花名册》为准,包括进场或撤场所有农民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家庭地址、所属施工企业及其就业的工程项目、就业时间等。施工企业实行分包的,申报备案工作由总承包施工企业负责。

七、因客观原因致使合同工期延长,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申报备案,工伤保险有效期顺延。因客观原因导致中标合同变更涉及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相关内容的,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申报变更。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应当及时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定处理办法。

八、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确认工程项目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发放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建筑工程局统一监制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由施工企业在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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