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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团时间具体(汇总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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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策划经理的具体职责及要求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公关,经理,全文共 2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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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负责公司旅游项目的定制开发,做好面向散客的定制旅游节目的研发与策划;

2、负责旅游项目的方案编制与推介;

3、配合部门做好房车旅游的推广与现场推介,促成房车租赁的完成。

4、微信公众号的软文撰写、维护 、发布;

任职资格:

1、热爱旅游、了解房车,熟悉汽车租赁行业;

2、文笔优秀,有成熟的策划案例;

3、网感极强,对互联网传媒较为熟悉;

4、PPT高手,会PS和PR

5、4-6年的旅游行业经历,擅长组织定制性旅游节目,并有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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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实施工程师岗位职责具体说明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师,工程,全文共 2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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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负责公司项目的实施工作;

2、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竣工验收;

3、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难题,主动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4、配合协调解决客户反馈的各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任职资格

1、计算机、通信、自动化相关领域大专以上学历,具备2年以上系统集成项目工作经验;

2、熟悉主流存储设备、网络设备、视频技术、智能化/虚拟化知识优先;

3、熟悉运用CAD作图,了解项目招投标的流程,熟悉设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验收资料等文档的汇编;

4、工作条理性强,具有很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抗压能力强,能适应出差和加班工作;

5、熟悉中小学智慧教育系统及理念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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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就餐时间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3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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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学管理

我校每届新七年级招生必须按照教育局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完成证书、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不予注册。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给予录入电脑档案,学生学号延用小学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学校教导处存档,一份上交中心校存档,一份上缴县教育局。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由学校教导处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用黑色钢笔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档案应由教导处专用学籍档案柜存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二、学生档案管理

1、用黑色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1)新生入学名册表;

(2)初中学生花名册(加盖县教育局学籍章);

(3)初中学生学籍卡;

(4)电脑档案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

4、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三、转学与借读管理

1、转入

凡符合“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要求和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1)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向接受方学校申请转学,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入前须由教导处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面试转入学生的着妆打扮,不符合学生身份的,应勒令改正后再入学。

(3)试读考察期。新生入学后,设置1个月的试读考察期。在这段时间内,如学生感觉不适应我校的学习,可申请转出,如学生有严重违纪行为可劝退。

(4)办理学籍。新生顺利通过试读考察期后,将转学手续交到教导处,由学校统一办理转入手续。

(5)手续不全或没有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

2、转出

(1)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到转入学校提请申请转学表,然后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校长签字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学手续的办理。经学校研究同意转学的学生,学生到拟转入的学校联系加盖回执,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回执提取学籍档案,连同本人学籍卡一并转出。转学回执由学校备案存档。

(3)转出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在转回本校,极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批准。回转学生只能回原班级,坚决不允许留级或跳班。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四、休学、复学、辍学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

五、毕业管理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少年,经考察达到初中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县教育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六、请假管理

1、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凭家长证明或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事宜。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教师批准。请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教导处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

2、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临时请假的必须写请假条,班主任要与学生家长电话联系,告知详情,班主任在假条上签署意见,门卫检验假条并登记后方可让学生离校。

七、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每学期举行期中、期末考试,全部学生参加所有科目考试。

2、期中、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如实填写《义务教育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4、对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学校应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初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在毕业时,学校应发给“优秀学生”奖状和证书。

5、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学科类奖励的由教导处副主任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由教导处主任审核,校长批准。

八、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斗欧、严重损坏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福渡初中

20xx年1月

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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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入团仪式讲话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7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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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学、各位团员:

今天学校团委在这里举行了隆重的新团员宣誓大会,首先我代表学校党支部向新加入共青团组织的团员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希望你们能成为真正合格的共青团员。

今天,我们又高兴的看到我校一批思想进步,成绩优秀、品德高尚的学生经过自己的努力和团组织的培养迈进了团组织的大门,成为共青团员。做为学校领导、教育你们的老师,我们感到非常欣慰。希望你们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加强学习,学习共青团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希望所有的团员青年能做到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老师、同学及其它团员的监督;培养自己多方面的才能,积极参加学校、团组织和班级和各项文体活动,并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以实际行动提高集体的凝聚力,关心和帮助身边积极要求进步的同学,拉近团组织与普通同学的距离,使更多的同学能够在我们的帮助下尽快地成熟起来,早日加入团组织;在各个方面充分发挥共青团的先锋模范作用,珍惜美好的中学时代,为将来步入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今天,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我对同学们提出以下要求:

1、勤于学习,要有恒心、有毅力,肯下苦工。知识的海洋浩瀚无边,而且我们又处在知识爆炸的时代,这决定了我们学习过程的无止境和追求真知的终生性。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只要持之以恒,就一定能学有所获,学有所成。

2、希望同学们今后的学习、生活、工作中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培养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

3、希望同学们珍惜青春年华,锐意进取,不骄不躁,增强自尊、自信和自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最后,希望同学们记住你们今天的誓言,不要辜负父母的期望,不要辜负老师的期望,不要辜负社会对你们的期望,努力学习,崇尚科学,追求真知,为团旗增辉,为团旗增色,为早日成为国家栋梁之材而发奋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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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项目管理岗的具体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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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负责公司项目管理体系建设,建立规范、高效的项目管理体系并保证其良好的贯彻执行;

2、全面统筹规划公司项目资源战略并督促执行,包括资源规划、调度、统计,并逐步建立项目指标体系(项目毛利、人均产出、人天成本);

3、负责公司项目立项 、过程管理及结项,及时发现并协助项目交付团队解决项目重大问题;

4、根据项目计划及管理规范,对项目进度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分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5、为公司项目管理重大决策事项提供行业前景预测、分析研究报告;

6、 参与项目重大会议,并代表公司行使权力;

7、 制定、实施项目管理相关的培训计划,提高项目管理团队的整体能力;

8、 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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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入团1000字思想汇报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0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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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党组织:

我们是第八期团校的学生,经过为期几个星期的团校培训,我们已经了解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光辉历程,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我们还学习到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团结全国各族青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

我们要坚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多多了解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近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增强我们的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我们还要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我承认并且愿意遵守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 和按期交纳团费的。我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我已经学习了一些团的基本知识,我会在这基础上进一步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我会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我会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规范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我会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同学进步,及时向学校和团组织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我会学习革命前辈,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树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想适应的新观念,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犯罪违法行为作斗争。我还会帮助共青团执行现阶段的基本任务: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团结带领广大青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促进社会进步,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为祖国培养人才!

我现在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如果很不幸这次落选的话,我还是会以团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争取全面进步,再接再厉!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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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行政工作职责具体内容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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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公司策略,规划人力行政部门的工作执行方案及执行进度,并主导实施;

2、依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及经营计划,主导设置组织机构,进行各岗位的定岗、定员、定编,进行职位分析与岗位描述,明确各岗位权、责、利及任职资格要求;

3、健全公司招聘,培训,保险,薪酬、福利,绩效考核等人力资源配置建设;

4、合理规划公司长期人力资源配置,组织制定和完善人力资源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并监督执行;

5、深化与宣传公司企业文化,将企业文化落实到企业管理制度与管理规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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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行政工作职责具体内容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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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组织召开部门会议的会务工作,撰写会议纪要,协助督办各业务模块工作任务情况;

2、负责区域现场的日常管理,包括公司租赁物业相关费用申办、办公区域管理;公司自有物业外租费用管理、租户其他需求对接等;

3、负责部门供应商合同管理,供应商日常运作监督、费用结算、以及服务绩效考评;

4、负责统筹部门各业务模块日常运营数据统计、整理、分析和应用;

5、支撑新项目接管验收,对影响运营问题识别、汇总和跟进闭环;

6、协助上级完成各项行政重点项目管理工作,把控风险进度细节、关键里程碑资料交付、项目工作复盘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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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产品测试工程师岗位的具体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师,工程,全文共 3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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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编写测试方案,制定测试计划;

2、编写测试文档和测试用例;

3、搭建项目测试环境、更新测试软件,部署测试系统;

4、组织完成测试和集成测试工作;

5、编制软件测试报告并评估软件质量;

6、改进测试流程,提升测试水平;

7、提供测试技术指导、培训以及支持;

8、有数据库 MYSQL、Oracle使用经验者;

9、负责督促研发部门进行产品问题点的确认与改善并验证改善结果。

任职要求

1、计算机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软件测试工作经验优先;

3、熟悉软件测试基本理论,掌握常用测试工具、软件测试流程及其各项规范;

4、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主动性,能胜任高强度的工作;

5、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6、有Android测试平台经验

7、了解使用svn,github,tomcat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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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项目管理助理的具体职责范围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助理,全文共 3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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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对接政府、企业、高校等科技资源,负责科技项目的策划、孵化器资质建设维护、项目申报及相关政策协调;

2、构建孵化园区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孵化器运营平台;

3、链接技术、资金、市场、人才等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整合资源的服务;

4、负责孵化器品牌建设与推广,组织入驻企业开展创新创业等企业交流活动;

5、园区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物业监管等。

任职要求:

1、本科及以上学历,性格外向;

2、有丰富的孵化服务平台操作经验,熟悉广东省产业孵化的相关政策;

3、具有良好的文字能力与表达能力,有科技产业园、孵化器企业服务工作经验;

4、有较强的沟通、组织、协调、抗压能力强,富有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与资源整合能力;

5、2年以上相关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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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社区工作总结报告具体写法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全文共 36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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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治保会在__街道综治办和社区党委的正确领导以及社区民警中队的指导协调下,围绕“打防控”一体化建设,扎实开展治安防范工作,加大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力度,深入开展“平安创建”工作,为全面创建幸福、和谐、宜居社区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而努力。通过一系列工作的开展,增强了社区与居民群众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社区综治维稳工作稳步上升。现将20__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健全制度,保证辖区大局稳定

__社区领导高度重视辖区的综治维稳工作,将维护辖区稳定作为年度工作重点,健全制度,落实综治工作目标,加强领导责任,以制度管人,统一各战线,合力开展各项综合治理工作。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扩大和畅通信息渠道,与各部门之间密切联系,加强信息的沟通和收集工作,妥善处理各种不稳定因素,全力做好维稳工作,保证辖区大局稳定。20__年,__社区全年无发生大的不稳定事件及上访事件。

二、强化队伍建设,树立良好形象,推进辖区治安形势根本好转

积极发挥“三员”的作用,坚持“每季一大会,每月一小会”的工作例会制度。要求各位队员在现实工作中要立足本职工作、吃苦耐劳,队伍要外树形象、内强素质,加强队伍的自身建设,杜绝和查处治安联防队伍中滋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努力打造一支维护辖区社会治安安全、保障居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队伍。社区认真落实“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加强社区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发挥治安队伍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作用,切实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积极推动社区综合治理工作。

三、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不断完善治安防控体系

(一)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加大对“平安创建”活动的宣传力度,动员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积极参与。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在居民住宅区悬挂、张贴宣传横幅、标语和黑板报,提高群众对平安社区创建活动知晓度。在辖区内各主要路口及治安复杂路段安装视频监控点,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摄作用,同时也对公安部门侦破各类治安和刑事案件提供了有用的线索和证据,效果得到社区大众的好评,群众安全感大大增强。例如:6月16日凌晨4时许,__分队监控室治安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两名形迹可疑男子进入了荣信阁小区,并对某个杂物间进行撬门实施盗窃。监控人员马上用对讲机呼叫路面巡逻队员前往围捕,队员迅速反应成功将两名嫌疑人抓获,后立即通知文秀民警中队到场将其带回作进一步处理。

(二)积极推动社区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开展,有效维护辖区和谐稳定。加强与物管小区的沟通,每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物管公司召开工作会议。经常协助辖区民警中队及相关部门开展系列严打整治专项行动,常态化开展综治大行动。

治保会联合驻区民警在文秀民警中队的组织和带领下,多措并举采取多种形式的整治措施压缩发案。巩固“三打两建”的工作成果,继续加强对辖区“治安黑点”,伏波、细岗一带重点地段涉嫌无证经营、“黄、赌、毒”等非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泰势,稳定低发案水平。

20__年,__治保会协助公安部门抓获刑事案件2宗,治安案件32宗,刑事拘留3人,行政拘留37人,抓获卖_嫖娼等其它处理30多人。维稳综治奖受奖队员15人次,获奖金额二千五百多元。

四、规范出租屋租赁管理,加大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力度。

(一)流管站加强对流动人口、房屋租赁规范化管理,严抓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对辖区外来暂住人员,重点人员进行登记,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底数清,情况明,管得住。社区不定期的组织辖内大中型和重点出租屋主召开会议,学习相关租赁的法律法规,明确责任和义务,动员参会者加强所属出租屋内消防、治安管理,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和管理责任,让广大租户自觉参与出租屋消防、治安日常管理之中。

(二)为解决出租屋消防设施不足管理混乱的现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辖区14间大中型出租屋作为重点整改对象进行推广动员,通过组织大中型出租屋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学习消防法规、要求出租屋主在楼梯间、行人通道等配置悬挂式ABC干粉灭火器、安装独立式(家用)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照明等设施,与此同时要求出租屋主加强治安防范管理工作,安装门禁及视频监控设备共同维护出租屋治安及消防安全。

(三)辖区出租屋截止到5月31日登记有1323间,流动人员5569人,其中991人为新登记流动人员。针对延年路一带“细岗、伏波”片区出租屋和旅馆多,流动人员密集,涉及“黄、赌、毒”治安情况复杂并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现象进行重点整治。5月1日开始,配合社区民警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出租屋隐患大排查。行动期间,出动检查人员130多人次,检查出租屋185间,盘查300多人,抓获可疑人员15人,其中“涉黄”人员5人,行政处罚7人,督促整改消防隐患的出租屋30间,查封出租屋4间。通过大清查行动,查处多间存在治安和消防隐患违规的出租屋,责令立即整改,确保租住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效净化社区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的满意度。

五、安全为主,防患于未然

社区始终将“三合一”场所整治、消防安全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半年来,在全社区范围内开展了“三合一”、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定期不定期的对公共聚集场所进行安全大检查,特别是在春节、“五一”等节假日期间前后开展大排查、大检查行动,早发现早整改,从而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年初至今,共派出巡查人员200多人次,全面检查辖区“三小”场所470间,重点企业19间,临时厂企20间,发现隐患65处,整改隐患62处,整改率达到95%。

为了提高辖内居民、企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火灾的能力,按照上级“四个能力”建设的要求,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的开展,8月11日上午,社区联合__防火办、__安委会、力胜电气有限公司、怡创房产有限公司(包括旧广锻厂区26个租赁企业单位代表,总人数约150人)在__石洛路11号旧广锻厂区内开展安全及消防应急演练。通过这次消防演习活动,进一步普及了消防安全知识,提高了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了社区居民和工作人员的自救自防和应急处置能力,为社区居民创造一个良好、安全的居住环境。

六、坚守岗位以服务社区群众为己任,做好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一)__治保会经常性的配合驻区民警对辖区旅馆、网吧、废旧金属收购等从业单位进行摸底调查,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逐一上门核实、登记信息,建立和完善各类工作台帐。时刻坚守岗位,以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维护辖区社会稳定,服务社区群众为己任,时刻了解社区民情与治安状况,努力为居民群众排忧解难,做了大量工作。例如:6月13日下午,__分队治安员警巡逻至猪仔巷54号时发现二楼出租屋窗口有浓烟冒出,且听到有居民呼救火烛,队员立即到场把居住人员撤离,利用灭火器快速进行扑救,所幸及时扑救,并未造成人员的伤亡及经济上的重大损失,他们勇字当头,冲锋在前的精神得到社区居民的好评。

(二)积极维护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对于校园周边安全问题绝不松懈,每日安排一名治安联防队员带齐装备到辖区鉴海小学,在上、放学重要时段到校门口站岗执勤,协助维持校园门口的接送秩序,特别注意可疑情况,预防侵害师生的恶性事件发生。

七、积极开展禁毒宣传和社区帮教工作,强化居民防范意识

结合社区禁毒工作安排,积极开展无毒社区的创建工作,以“不让毒品进我家”等活动为切入点,在社区内以禁毒宣传单,入户宣传等活动形式,提高小区居民的禁毒意识。如:5月30日,借社区开展“计生协会会员日”之机在伏波广场开展禁毒法制知识宣传活动,通过现场咨询、资料发放等多种形式向居民群众广泛宣传毒品的危害,活动的开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参与群众的一致好评,使广大群众认清了毒品危害,增强了广大居民远离毒品,拒绝毒品的自觉性,为平安禁毒知识宣传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我社区无发现有新增吸毒人员,无发现有制、贩毒窝点。

八、严厉打击传销和反邪教工作,以普法和依法治理为手段,开展人民内部矛盾的预防调解工作

(一)__社区居委会在日常的工作中要求治安队员和综管员深入社区各处,巡查出租屋等经常成为传销和邪教集中窝点的地方,一旦发现立即上报,坚决打击,上半年社区暂未有发现传销或变相传销和邪教窝点。

(二)积极开展各项普法宣传工作,营造辖区浓厚的法制舆论氛围。社区以板报、传单、宣传栏等形式,组织辖区居民全面开展“法律进社区”宣传活动。深入校园开展禁毒、交通、治安防范等法制知识教育宣传。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治保会定期联合驻区民警,采取各种形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知识教育,提高青少年对违法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

(三)重视信访工作,积极排查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各类矛盾激化”的原则,把各类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今年,__社区共受理信访件25宗,均能及时进行解决处理,案件处理率达100%。

20__年__社区在维护辖区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的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距离上级领导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距离,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今后在工作中解决,以后我们将继续努力,切实做好各项综治工作,确保辖区社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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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重庆具体景点导游词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导游,全文共 3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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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享有“温泉之都”之誉,它的温泉开发历史悠久。据说在1600年前,轩辕黄帝曾在缙云山下的北温泉创造“温汤和药”,救治百姓。后来,佛教高僧慈应大师云游到了缙云山,惊叹北温泉的泉水,于是在这里建了“温泉寺”,这里比日本最古老的马温泉还要早上200年。明朝时期,重庆又开发了南温泉,民国时期,西温泉又诞生。

重庆的温泉不仅开发历史早,资源也相当丰富。它分布广,水量优,类型多样。在重庆范围内,温泉分布区域有1万平方千米,到目前已探明的温泉点有107处。这些泉的水温以40℃~55℃居多,最高水温达60℃。主要有硫酸盐、重碳酸盐和氯化物3种类型。在大部分的温泉中,都含有30种以上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具有松弛肌肉、关节,消除疲劳;扩张血管,促进血液循环,加速人体新陈代谢等作用,它的疗效已被医学界所认定。

接下来,就让我们去素有“武陵仙境”之称、被誉为“古巴渝十二景”的统景温泉风景区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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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施工安全员工作岗位的具体职责说明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安全员,职员,全文共 2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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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项目经理进行工程项目的安全、环境管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能独立完成一个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主导组织现场,安全资料,配合安全主管部门检查等事务处理;

3、检查施工现场施工设备、设施、材料堆放、保管和安装的安全状况、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安全隐患及整治、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并填写记录;

4、熟悉机电安装施工领域基础知识,熟悉安全规范和关于安全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熟悉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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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网络运营经理工作的具体职责表述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营运,经理,全文共 3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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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负责公司小程序及APP运营工作

2、负责产品优化,产品上下架,新品推广,新品推广配合补单单品引流技巧,带领团队策划线上营销活动。

3、根据公司运营整体策略,通过运营推广提高小程序及APP的用户量,达到公司运营推广目标;

4、负责内容运营工作,对新媒体平台渠道进行内容管理,带领团队进行日常维护及数据跟踪,定期分析运营效果;

5、能够调动各种资源,促进公司产品和相关渠道及媒体的联合推广,以提高公司产品的知名度;

任职要求:

1、大专及以上学历,2年以上相关经验。具备服装行业、淘宝、微信及小程序等工作经验者优先;

2、优秀的文案、沟通能力,懂得进度管理,主动推动任务有序进行;

3、熟练掌握活动策划能力,数据分析能力,项目管理能力;

4、心思细腻、办事严谨,对工作极具热情、能独立分析和处理问题;

5、有团队管理经验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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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车间主管具体的职责内容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3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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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持日常工作运行;做好产品排产策划、工艺改进等日常管理工作

2、 检查督导安排车间人员日常工作,并检查其完成的工作质量;

3、 组织编写、审核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

4 、组织各种培训、学习活动,不断增强员工的操作技能和管理知识水平,关心员工生活;

5、 在本职工作中贯彻和执行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对操作文件的正确实施负;

6 、对生产技术实施指导,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和产品质量问题及不合格品的审理;

7 、编制产品技术工艺文件保证其满足产品生产要求,检验文件做到准确、清晰执行有效;

8 、负责不良品数据分析,纠正/预防措施综合监管改善;

9 、负责辅助材料管理的监督工作;管控好生产现场物料,明确标识,降低浪费;

10 、负责整个产品质量控制,寻求通过配合测试、控制及改进提升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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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项目管理助理的具体职责范围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助理,全文共 3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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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负责活动POP的客户对接,安排设计师排版给客户确认,工厂下单制作,到店后售后工作,单号整理给到客户,报价整理制作;

协助项目经理进行订单的整理,推广活动的物料指引制作。

收集每一轮推广换季活动后的安装照片,并且整理成ppt发给负责各项目的项目经理。

打电话给店铺预约安装,商场施工证件办理;

协助上司进行报价模板制作,要求对与报价相关的制作工艺、材料熟练;

协助上司开票,并送发票给到客户签字回收,并存案。

大型推广换季活动,晚上进场安装监督,并跟进反馈。

基本要求:

务必熟练使用函数导入,表格透视等。Office表格及PPT熟练运用;

1年以上工作经验,欢迎优秀应届毕业生,有终端店铺、展览展示行业项目负责人相关工作经验优先;

有责任心,沟通能力强,思维清晰有条理,学习能力强;

工作计划性、组织性、条理性强。能够合理安排时间,工作效率高;

较好的个人形象和语言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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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项目管理助理的具体职责范围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助理,全文共 2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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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根据项目进度安排配合项目实施,协助进行科研项目管理、运营及验收;

2.协助进行科研专利的整理、编辑、维护等;

3.与科研及产业相关领域内专家沟通,完成科研及产业相关领域内科研及产业调查报告;

4.完成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及其他相关工作。

岗位要求:

1.国家重点院校或电子信息领域专业院校工程类或科学技术类本科及以上学历;

2.在校/工作期间品学兼优、善于学习、认真仔细,吃苦耐劳、综合素质突出,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及分析能力;

3.有科研项目类撰写经验,写作能力较强;

4.有一定科研能力者优先;

5.有科研项目申请、管理及项目结题经验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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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电商销售经理工作的具体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电商,销售,经理,全文共 2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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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宴会和会议,展示会等的推销、预订工作;

2.制定宴会销售的市场推销计划、简历并完善宴会销售部工作程序和标准,制定宴会销售部规章制度并指挥实施;

3.建立改善宴会日记、客户合同存档、宴会订单和预报单的存档记录,使之成为有效的工作程序和管理手段;

4.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

岗位要求

1.具有酒店宴会销售岗位工作经验,特别是宴会的销售,能结合行业特点开展整体市场营销工作,有一定的客户积累,团队合作精神;

2.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协调能力、计划与执行能力;

3.工作细致、严谨,并具有战略前瞻性思维;

4.具有英文口语和书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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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招聘主管岗位的具体职责

范文类型:招聘,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3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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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协助上级领导制定人力资源战略和年度人力需规划,做好人才储备工作;

2、负责公司的招聘实施工作,包括全公司招聘需求统计,招聘文稿草拟,招聘活动的组织实施,接待引领新员工等工作;

3、建立公司招聘体系;

4、负责发放录用通知,及时办理录用人员的录用手续;

5、协助上级领导的人资工作;

6、招聘团队的日常管理。

任职资格:

1、大专以上学历,人力资源、工商管理等相关专业,有超市、卖场招聘工作经验的优先考虑;

2、能够准确把握市场人力资源的信息,具备独立开展招聘工作的能力,有较好的招聘计划实施与执行能力、渠道开发能力及面试甄选技术;

3、3年以上专职招聘工作经验以及团队管理经验;

4、有招聘高端人士(企业高管)的相关经验,优先录用;

5、新和力强,具体一定的谈判能力,并能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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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经济分析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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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经济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本文认为总体而言,法律应当规定特定物。这能给社会整体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减少损失并且能够促成当事人有效违约,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但在某些情况下,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将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对特定物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经济分析/特定物/有效违约/不完全信息

民法理论一般认为,物可以根据其属性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它物代替、世上独一无二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92页;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6页以下。)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有许多法律意义,其中重要的一项是这一分类直接决定合同交易时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注:其它法律意义有,例如,当特定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时,债务人可以免除给付该特定物的义务。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页。)如果民法条文中直接明文规定特定物,一般认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该特定物的所有权当即转移给买方。相反,而如果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特定物,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卖方所有。由于在合同成立后到标的物交付之前大都存在一段时间间隔,有没有这一规定将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对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和保管费用的分担。(注: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以下页;前引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5页。)

我国现行民法中没有明确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但对财产所有权的交付时间作了笼统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可以认为,无论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财产所有权均从财产交付时转移。但在民法中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并相应地规定在特定物买卖合同成立时就转移其所有权,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许多民法学者认为应当有这一规定,理由主要有两点。(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一是有利于保护第一个买方的合法权益。当规定了特定物,特定物的所有权从买卖合同成立时就移转给买方,卖方在与买方订立合同之后就不能再将该特定物卖给第三人,即一物二卖;否则就构成对买方的所有权的侵犯。依照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优先性,买方首先可以要求卖方继续交付标的物,其次可以主张卖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卖方实际上是在处分买方的财产。相反,如果没有规定特定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卖方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有所有权。当卖方一物二卖时,其行为不构成侵犯第一买方的所有权。而买方只有一项合同债权,它只能根据合同债权要求卖方继续履约;它既不能诉卖方侵权,也不能因其债权而享有对第二个买主(即第三人)的优先权。这样的规定“很可能会助长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物数卖,甚至投机取巧,买空卖空,影响社会商品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二点理由认为,如果特定物从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所有权,可以更好地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理由是因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要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他因此会受到激励而及时地去领取标的物,以降低风险和避免更多的保管费用。

一、假定

本文将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以确定哪种安排更优。本分析将通过以下的例子来说明:卖方s生产一件特定的玉器,所需成本8万,而买方b认为该玉器的价值为12万元,则交易就会在8万元和12万之间的某一点发生。假设双方以10万元成交。由于该玉器一般不易从市场上购到替代物,所以b按照交易习惯预付10万元。依上述特定物之定义,该玉器为世上独一无二的特定物。假定双方在合同成立时都认为s不会一物二卖,不愿另花时间和精力为这个问题单独谈判,合同中因而没有对这一问题作特别规定。但在合同成立之后,s交付玉器之前,存在另一可能有兴趣购买该玉器的第三人t.t可能有三种出价,一是等于原价10万元,二是高于原价15万元,三是低于原价的5万元。t对玉器的出价事先不为s和b双方所知。为了计算上的简便,本文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它的利润不因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而变化,因而在计算整个社会利益时,t的利润不会被计算在内。本文还假定t的三种出价出现的机会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

对于t的三种出价,s如果认为自己在进行一物二卖后能够逃避责任,它就会在把玉器买给b之后、交付给b之前再把玉器卖给t.为了简便,我们可以假设s和t之间的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另一个重要的假定是当s试图将玉器卖给t时,由于谈判成本的存在不会去阻止s;并同样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b不会试图从t手中再次将玉器购回。否则照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达成资源的最优分配;也就是说,在法和经济学看来,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制度的规定是无关紧要的。(注:这其实是科斯定理的第一步,即假设交易成本为零时的情况。实际上交易成本一般是不为零的,而科斯定理的进一步推导则是,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最优的法律规则是能够最有效的减少交易成本的规则。见ronald h.coase,the problemof social cost,3j.l.&econ.1(1960年)。)最后还必须假设法律的执行成本在各种情况下都是一样的;或者可以忽略不计。

表一: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示例

s是卖方:s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

b是买方:b认为玉器值12万元。

s与b的成交价是10万元;b事先交付合同价款。

t是第三人:

t认为玉器的价值分别为5万、10万、和15万元,等于它的出价:

三种出价的可能性一样。

s在订立合同将玉器卖给b之后、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按t的出价卖给t.

s与t的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表二:一物二卖是否规定特定物制度两种情况下造成的后果

规定特定物 不规定特定物

卖方不能逃避责任 × ×

卖方能逃避责任 × ×

二、卖方不能成功逃避责任

先考察s不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所谓不能成功逃避责任,是指s在进行一物无法携款成功消失。也就是说,b和t仍可以找到s,按照法律规定向s索偿,并且事实上能够追回损失。

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明确规定特定物,意味着当玉器所有人s和买主b的买卖合同成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事实是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此时,b有所有权,它可以向s要求交付玉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s和t之间后来的合同无效,并基于所有权向t索要玉器。如果b向t直接要回玉器,t在此之后可以基于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而向s索回t已付的款项。但无论它们之间解决纠纷的先后顺序,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属于b,s将退回t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t的三种不同出价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果:由于s和t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无论t事先付5万、10万、或是15万给s,s都要原封不动地返还给t.此时,只有s和b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按照这一合同,b付10万元而从s处获得玉器。与交易发生前相比,b实现其预期利润12万减去10万等于2万元:s也实现利润10万元减去8万元成本等于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是4万元:t得回它的出价,不赚不赔,收益为整个社会增益4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如果不规定特定物,则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给b之前一物二卖,将玉器再次卖给第三人t时,按照法律的规定,s和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s当时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然s和b之间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那么谁应当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是t最终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因为此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玉器已经交付给t,t当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而s和b之间的合同虽然也有效,但b仅有一个基于合同的债权,无法与t的所有权对抗。b因而没有向t索要玉器的权利;它只能向s主张债权。由于s此时未能成功逃避责任,它无法向b支付玉器,因而对b负有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的赔偿原则,需将b放到一个好像没有违约发生、合同正常履行时的位置,那么b不仅可以向s要回原价款10万元,还可以要回它对该玉器的预期利润2万元,共12万元。(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实际损失加可预期的利润。见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英美法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可见bettyho,hongkong contract law,butterworths,1994,p.434-508.)

这时社会的收益情况与t的出价相关。当s以5万元卖给t时,s不仅要退还b的10万元价款,还需偿付b2万元预期利润,共退还给b12万元。s一物二卖,两次总共获得15万元(从b手中获10万元加从t手中获得5万元)。退还b以后,它实际只获得3万元(15万元总额减去退给b10万元价款和2万元利润)。由于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它实际损失5万元(3万元减去8万元)。由于b未获得玉器,但获得b的赔偿共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为负3万元(b的2万元加上s的负5万元)。按前文的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它的收益等于零。与交易发生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此时为负3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将玉器再次卖给t时,s需赔偿b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再减去它的8万元成本,不赚不赔(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再减去8万元成本);b的利润不变仍为s付的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t的收益仍等于零。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即为b的利润2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卖给t时,s在付给b2万元利润后,减去8万元成本,获益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s和b两者的共同利润,即整个社会的收益为7万元(s的5万元加上b的2万元)。

至此,我们可以做一个总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无论t的出价多少,5万、10万、或15万,规定时整个社会的收益每次均为b和s的共同收益4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收益为三次收益的总和12万元(4乘3)。而当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收益按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7万加2万减3万等于6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收益。

表三:卖方不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规定特定物 2 2 0 每次均为4:三次共为12 与t的出价无关

不规定特定物 -5 2 0 -3 当t的出价为5时

0 2 0 2 当t的出价为10时

5 2 0 7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6

三、卖方成功逃避责任

当卖方可以成功逃避责任时,b和t无法找到s;或者找到s时s已经一文不名无用处;或者,向s追回赔偿损失的交易成本无限高。总之,s一物二卖带来的损失,此时只能由b和t分担。为了计算上的方便,本文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

规定特定物民法中如果规定特定物,由于在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时,b有权根据其所有权声称s是在处分b的财产而法院直接申请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并向t索要玉器,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属于b.所谓一般情况,是指t不是民法中所指的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在特殊的情况下,t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根据现在或者将来的立法,它可能因此而获得玉器的所有权。(注: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移民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制度。而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真正地占有动产。但我国民法中目前并无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只是提到了在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它共同共有人的财产时,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见上述《意见》第89条。但现行的各种民法教科书均有这一制度的介绍,司法实践中也许会运用这一原则去保护其它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新近的民法典草案也明文规定了这一制度。因此,t也许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而获得所有权,或者至少要求b作出适当补偿。)但必须注意,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的应用范围是很狭窄的,它要求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即不知情、在标的物价格上没有获得不当利益、尽到合理的询问义务等等,有偿地取得“委托物”而不是“脱离物”动产的所有权;并且这一制度不适用于国家为所有权人的情况。(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XX年版,第363-372页。)此时的关键问题在于,无论b或t谁最终拥有玉器的所有权、或者最终取得所有权的人是否要对未取得所有权的人进行补偿,都只是在b和t之间对s恶意逃避责任带来的损失的分担不会影响社会整体的收益(或损失)的总和。因此,为了计算的方便,我们不妨假定在这种情况下,均由b享有玉器的所有权而且无需对t进行补偿。换言之,t是s一物二卖的唯一受害者。当s一物二卖,以5万元的价格再次将玉器买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依照上文的分析和假设,t必须将玉器还给对玉器有所有权的b.此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5万元。b仍然得到了玉器,实现了它原来的预期利润2万元。根据我们先前的假设,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那么,与交易前相比,此时整个社会实际损失是b和t的收益(损失)之和,共3万元(b的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5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10万元。b的利润不变,为它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后实现的利润2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获益等于8万元(b的2万元减去t的损失10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时,t的直接损失是1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是13万元(b的利润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15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如果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由于卖方s和第三人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此买方b不能向t索要玉器,它只能向s追偿,而由于s能够成功逃避责任,b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此时,无论t以何种价格从s处购买玉器,都不会影响b受到的损失。b的损失等于它事先付给s的预付款10万元。虽然此时s违约,但由于b无法找到s索偿,b也不可能兑现自己的预期利润2万元。t得到了玉器,不赚不赔,收益为零。依前文所达,本文不计算s逃遁后的“收益”。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即为b的损失10万元。我们可以在此再做一个小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不规定特定物时,无论t的出价多少万,整个社会的损失每次均为b的损失预付款10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损失为三次损失的总和30万元(10乘3)。而当民法中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损失为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13万加8万加3万等于24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可能减少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表四:卖方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不规定特定物 不计 -10 0 每次均为-10:三次共为-30 与t的出价无关

规定特定物 不计 2 -5 -3 当t的出价为5时

不计 2 -10 -8 当t的出价为10时

不计 2 -15 -13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24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表明,无论卖方能否在一物二卖后成功逃避责任,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设定特定物均将优于不设定。一般而论,当一个社会法制越健全,卖方就越难在一物二卖后逃避责任;反之,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卖方在一物二卖之后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就越多。但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人们在交易时就会更为小心地去防范可能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因此实际上出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可能反而会减少。无论如何,由于两种情况得出的结论都是规定特定物优于不规定,逃避成功比率的高低在此没有影响。

不过,由于一些问题尚未回答,本文尚不能直接断言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比如,规定特定物是不是更有利于有效违约、促进物流?现在的结论在当事人信息不充分即当第一买主不了解卖方是否拥有玉器真正所有权时是否适用?

四、有效违约

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是规定特定物与否会不会妨碍合同中的有效违约。在传统民法看,一物二卖不仅是违约行为,而且是不道德的,甚至可能是触犯刑律的恶意欺诈,所以理所当然应当被禁止。但在法和经济学看来,道德与否是不相关的;社会资源能否最大化、是否能达到最优的配置,则是它判断事物的重要标准,如果不是唯一标准的话。换言之,如果某项一物二卖行为能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它就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反之,则是无效率的。而资源的最佳配置在于某项资源或物品是否分配给愿意为该物出价最高的买主。比如,为什么a愿意比b出价更高去购买一块土地呢?这是因为这块土地对a比对b更有价值;也就是说a可以用这块土地生产更多的价值。(注:see richard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4th ed,pp10-11,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2.)那么这块土地就应当配置给a.而自由交换能促使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如果自由交换的物流越顺畅,社会资源的配置就越容易达到最佳的状态。有效违约就是促进物流的一种方式。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能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和有效违约,就是一项有效率的法律规则;反之则是无效率的。回到上面的例子,如果第三人t比买方b愿意为玉器出更高的价钱,则卖方s就应当违反事先与第一买方b的买卖合同,将玉器卖给t,这就是有效违约。反之,如果b的出价更高,则玉器应当归b所有,s如果仍然违约而将玉器卖给t则是无效违约。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规定特定物还是不规定特定物能够把玉器配置给出价最高的买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毋需考虑卖方s能否成功逃避责任,因为s的逃避行为不会影响t和b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也不会影响到底t还是b最终拥有玉器。

如果民法中规定特定物,s在第一次将玉器卖给b时,b就已经拥有了玉器的所有权,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玉器的最终都是归b所有。(注:当t是善意第三人时,它可能因此而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如前文所述,这种情况适用的条件限制很多,在实际中出现不多。有这一点上,本文将这一情况忽略不计。)在第三人t的三种出价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中,只有15万元高于第一买方b所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那么,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价更高。而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由于我们事先假设在t的三种出价中,每一种出现的可能性都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to law and 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那么在大致三分之二的情况下,玉器归b所有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民法中如果设定特定物,达到物的最优资源配置的可能性要大。如果民法中没有规定特定物,由于s在没有交付玉器给第一买方b之前,所有权一并转移,s仍然拥有所有权。当s一物二卖时,不管t的出价如何,玉器的最终都归t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对玉器赋予的价值12万元更高。而仅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t的出价高于b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此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达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由于t的三种出价的可能性是均等的,只有三分之一的情况资源达到了最优的配置。所以,不规定特定物时资源达到最优配置的可能性要小。

有效违约的分析看起来仍然支持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我们知道,上述分析都基于一个假设:卖方s在决定一物二卖时,它并不能确切地知道它最终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而如果它事先就知道它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结论就会不同。比如,如果卖方s在与第一买方b订立买卖合同之后,经过反复权衡,发现能在一物二卖之后完全逃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或者没有,它就会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作不同的决定。(注:在此必须假定s能够了解法律的规定。如果它不能了解法律的规定,它就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博奕反应。而且还必须假定它的预测是正确的,否则就会影响本文的推导。)当法律规定了特定物时,它就不会选择一物二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玉器总是归b所有。(注:t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是例外。)而s与第三人t的买卖合同总是自始无效,s总是无法从t出的、也许是比b高得多的价款中获利。(注:同样,例外的情况是,当t是善意第三人,s可以因t最终获得所有权而获利。)但当法律不规定特定物时,s就会因t的出价而作不同的决定。如果t的出价是5万元或10万元,从前文的分析可知,s将玉器在以10万元卖给b以后又卖给t,根据t的不同出价,b的损失不同。当t的出价是5万元时,s的损失是5万元(t的出价5万元减去付给b的预期利润2万元再减去自己的8万元成本)。同理,当t的出价是10万元时,s的损失为0(t的出价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元利润再减去8万元成本)。在这两种情况下,进行一物二卖的后果都会比仅卖给b的情况要差(只卖给b,s可以获利2万元),所以s不会一物二卖。但如果t出价15万时,s就会选择卖给t,因为它可以因之而获益5万元(t的出价15万减去8万成本再减去2万给b的利润),高于买给b时的2万元。根据有效违约的分析,因为玉器最终归出价15万的t所有,这一结果达到了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从社会的整体利益上看,这时社会整体增值了7万元(s获益5万元加上b的获益2万元),也要高于不设定特定物时,社会整体增值的4万元(s和b各有利润2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规定特定物的状况要优于规定有特定物时的状况。也就是说,如果s事先知道它无法成功逃避责任,规定特定物妨碍了可能存在的有效违约。一般而言,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s成功逃避责任的可能性会降低。那么,随着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健全,规定特定物会妨碍了可能的有效违约,从而会产生不利的经济后果。但必须指出,这种情况要求卖方s能够事先正确的推测一物二卖后的结果,而且要求t的出价相当地高出b赋予玉器的价值,出现的可能性也是不多的。(注:同时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还带来抵消作用。因为即便规定了特定物,由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存在,s在t是善意第三人时,仍可以在t出高价时,违反与b的约定,而将玉器卖给t获利。)

如果s事先知道它能够成功地逃避责任的情况下,它总是会恶意地选择一物而不存在有效违约的问题,因而对上文的分析不产生影响。

五、不完全信息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均是基于买方b明确知道卖方s为玉器的真正所有人的假设也就是说,b在购买玉器时能确定地知道它自己肯定是第一买主。在法律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b便理所当然地拥有玉器的所有权。但这一假定并不能覆盖所有的真实情况。实际中有些情形是买方b对s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这一信息是不完全的。b并不能清楚地知道物的占有人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如上文所引,有学者认为,规定特定物可以保护第一买方的利益,而且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但这一观点也仅仅考虑到买方b确知卖方s为真正的玉器所有人的情况,同样是不全面的。比如,在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第一买主b在与s订立买卖合同后,心里似乎很踏实,因为玉器的所有权立即转移到它名下。但问题是,b如何保证自己一定是真正的第一买主?如果在它之前还有一个买主,虽然它自己认为自己是第一买主但其实不过是第二买主,或者第三、第四买主。而特定物要归于真正的第一买主所有。这样,任何当个买方在进行交易之前,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彻查货物的历史,以保证自己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但要了解这一信息,确定谁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不仅要付出成本,而且有时成本还相当大,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不能真正地保障物流的顺畅,也不能保障所谓的“第一买主。”社会的经济秩序也许很稳定,因为人们轻易不敢轻易购买特定物。但这样的稳定是以缩减物流为代价的,因而可能是不经济的。

相反,如果不规定特定物,所有权从交付占有时转移,物流反而会被促进。理由很简单,任何买主只要占有了该物,就拥有所有权,不用担心有其它权利人来主张权利。在购买该物之前,也没有必要去彻查物的来源,从而节约社会资源,真正地保障交易顺畅和安全。

从不完全信息的角度分析,不规定特定物要比规定特定物似乎更有利于促进物流。不是与本文第四部分以前的结论自相矛盾吗?这一分析到底能否起到限制、甚至前面的分析的作用取决不完全信息的情况在社会中出现的多少。如果买主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了解前手卖主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应当更倾向于对规定特定物作一定的限制。反之则不应当对规定特定物作出限制。这个问题需要有足够的经验数据,才能下结论。(注:在此可以看到法律经济分析的局限性。在此,它无法告诉我们实践到底是如何的。而实际的情况又是它作进一步推演的前提。这是法律社会学就找到了它的入口,因为它关注事实到底是什么。这也是为什么有学者提倡两种方法的结合。see robertellickson,order with law,introduc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一般而言,按照德克海姆分工和交换的理论,在原初社会中,社会上没有或很少社会分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因而对交换的需求很小,交换的范围也很小。人们因此对物品的来源比较容易了解。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很细,专业化很强,社会变得更复杂,人们必须通过大量的交换来获得所需的物品,交易的数量和范围空前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难了解到物的真正来源。(注:参见emile durkeheim,the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w.d.halls英译本,1984年)。)从这个角度分析,有必要对特定物制度的作用保留一定的怀疑,至少要作一定的限制。

在我看来,这其实是现代民法倾向于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注: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前苏联及东欧各国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转引自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见—/new paee 19.htm,登录于XX年10月31日。)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都在规定特定物的同时也规定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很明显这两种制度有时是有冲突的。因为按照特定物的规定,第一买主当然地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则规定了例外,即当善意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地占有“委托物”时也可以优于第一买主而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显然,在同时规定了特定物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体系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特定物制度的限制。

六、结论和含义

综上所述,本分析所得的结果不完全一致。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信息完全时,即确知卖方为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这一结论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和有效违约两个角度上得到证实。

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首先,考虑到我国的法制进一步健全,卖方在进行一物二卖后卷款而逃的可能性变小,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妨碍有些情况下的有效违约。而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信息不完全时,即不一定确知卖方为其占有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这个一般结论更需要限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一个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的办法。

因此,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不能就此下一个一边倒的结论。立法必须权衡利弊作出选择。总的来说,我国应当首先规定特定物,以填补在这方面立法的不足,以使社会利益最大化和促进有效违约。同时考虑到我国已逐步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物流与前相比已大大增加,将来的立法可以更多地考虑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

本文的这一结论与近来要求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的观点是一致的。在一个物流停滞的社会,一般倾向于保护原所有人静的利益,而一个物流频繁的社会则更倾向于保护占有人动的利益。(注:这一观点来自我的同事邬枫(lutz-christian wolff)博士。)起草《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学者们更多地支持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相信是基于促进物流的考量。(注: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又见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

本文研究特定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过是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我国的具体法律制度的一个尝试。我国法律中还有许多具体制度有待这一研究进路带来更令人信服的论证。比如,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房地产规划制度、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环境法如何规定以保证可持续发展,等等。诚然,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建立在许多假设之上,这是由于经济学必须选择一些假设去简化问题,以便更好地关注和理解问题的某些特定特征。所幸的是,这些假定并不一定不切实际,而有艺术性的选择假设恰恰可以为我们提供洞见。(注:见polinsky,economic analysis as a potentially defectiveproduct:a buyers guide to posner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pp4—5,87 harv.l.rev.1655(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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