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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的调研报告(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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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小城镇规划建设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汇报报告,全文共 34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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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小城镇规划建设问题调研报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城市化模式的外部发展条件也随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发达地区的小城镇建设在经过一段时间的高速发展后,已经走上调整战略、集约发展的道路,着重于提升产业结构档次,调整经济与发展战略,优化空间结构,完善城市功能。目前我市共有27个省级重点镇,79个一般建制镇,117个乡集镇,2522个村庄。如何面对新的发展机遇,加快小城镇建设,我市的小城镇建设中又存在什么问题?如何解决?这是摆在我市城乡规划工作者面前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下面,仅以信州区的沙溪镇和灵溪镇两镇为例,谈谈对小城镇规划建设的认识。

一、小城镇发展的有利条件

沙溪镇和灵溪镇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好时机,主要表现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已经把小城镇建设作为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五大战略之一,指出小城镇要合理布局,科学规划,重视基础设施建设,注意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明确了今后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方向。同时,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已经引起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从不同程度和不同角度上意识到,我市要实现现代化,只有城区现代化是不够的,其与周边小城镇的现代化息息相关,没有周边小城镇的现代化,我市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

加快小城镇建设,将成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大力发展小城镇,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一些原来布局在城市中的传统产业今后将主要向小城镇转移;随着农村产业的集约化经营和生产效率的提高,一些老的村镇企业及新建企业将会集中布局在小城镇;随着土地管理工作趋于严格,过去“遍地开花”式的企业布局方式将逐步改善;随着小城镇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口涌入,这群人的户籍安置、转化政策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第三产业的服务对象和居住人口的结构,并进一步扩大了小城镇住房与用地规模、基础设施配套等需求。

我市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有利条件相对较多。如灵溪镇和沙溪镇离市区分别为8公里和22公里,北与311高速公路连接,320国道穿境而过,依托上饶市这个区域中心城市,信息来源渠道多,人才多且引进容易,资金引进比较方便,随着今后市区自来水厂等基础设施的东迁及新火车站的北移,这些都为两镇的建设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经调研,发现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及规划管理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城镇建设质量不高。两镇依托320国道建设,在国道两侧各建一排两至三层高的门面房,造成“一条街两层皮,鸭舌帽子一样齐”。背后的街区多是原有的耕田,是城?是村?概念模糊,发展模式不清晰。

(2)市政公共设施不完善,欠帐过多。镇区没有完善的道路体系,公共服务设施也不完善,绿化水平低,缺乏公共绿地。

(3)规划管理中的有关小城镇建设的法规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小城镇建设中违法批地、违章建筑案例仍然存在。

(4)城镇体系建设的观念尚未确立,规划起点低,缺乏通盘考虑。受本土观念的影响,规划的立足点在本镇域,建设与布局各自为政,很难使有限的资源发挥其最大效能。

(5)城镇规模偏小。如灵溪镇,镇区人口2190人,全镇人口2.8万人,即使全都住到镇区上,也因其规模小,只能搞小而全:“一条商街,一处公园,一所中学,一家卫生所…”,虽已铺马路,装路灯,搞绿化…,有城市外观,却无城市生活内在魅力和气氛。人气不旺,行人稀落,夜幕未垂,店门早闭,毫无诱发消费之氛围。据研究,亚洲四小龙,增加一个第二产业就业岗位,相应增加1.5—2.9的第三产业就业岗位,而我国仅为0.6,相差近6倍之多,这和城镇规模有直接的关系。

(6)工业布局分散,无法集中统一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XX年底,如沙溪镇共有乡镇企业1424个,工业产值1.2亿元,龙头企业是夏布娟纺生产,虽有特色,但手工生产加工为主,吸纳劳动力能力有限,缺乏门类齐全的产业结构;灵溪镇工业总产值7900万元。企业空间布局分散,用地规模偏大,企业规模偏小,类型层次偏低,从而使污染点多而广,难以治理,不仅带来环境污染,农田占用等问题,也不利于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是自身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

(7)分散布局制约城市化的进程。对城市化进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农村大量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口离土不离乡,难以转移的城镇,不利于小城镇规模的扩张;二是乡镇企业之间难以实现基础设施及相关资源条件的共建共享,效率和效益均难以提高;三是农村兼业现象普遍,农业释放出来的过剩劳力和其他生产要素,难以向城市聚集,不利于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小城镇第二、三产业的发展,推进城乡的协调发展。

三、针对上述问题,根据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小城镇规划建设对策:

小城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思路是:城乡规划将充分发挥出综合调控作用,按照“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规划重点放在培育县城,积极发展中心集镇,兼顾一般集镇,提高城镇的聚集能力和建设水平,形成以城带镇、以镇带村、梯度推进、整体协同的发展格局,建立规模等级合理、布局和结构有序、相互联系、各具特色的城镇网络体系,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的一体化。

(1)抓紧完成各类城镇规划的编制,各乡镇要高起点、高标准编制总体规

划,并认真组织编制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推广《江西省村镇小康住宅通用图集》和其它农民建设标准图、通用图,村镇规划和设计水平。

(2)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至少在小城镇,应推行以居住地为条件划分城镇人口、农村人口,以从事职业为标准划分农业劳动力和非农业劳动力的动态户籍管理办法。农民在小城镇只要有固定的住房、有相对稳定的收入,就可在小城镇落户。对于迁入小城镇的居民,应当在就业、医疗、上学、入托、保险等方面,与原居民有同等权力。由此而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小城镇的迁移和聚集,从而为小城镇的发展奠定人口规模的基础。

(3)建设工业小区,积极推进乡镇企业的集中发展和规模经营。乡镇企业集中连片发展,既是推进小城镇建设的需要,也是乡镇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要运用规划手段和经济手段,在小城镇内适当的位置,引导企业集中布局,形成相对集中的乡镇工业小区。事实上,许多镇都设有自己的乡镇工业小区,关键问题是既没有很好的规划,也没有很好的建设,形不成规模、缺乏必要的条件,也就不具备足够的吸引力。为此需要我们健全现行法律制度,制订优惠政策,确保投资者利益,鼓励乡镇企业的搬迁集中,限制新建乡镇企业分散布局。

(4)实行多种形式的建房购房制度。应制定有利于农民迁住小城镇的房地产政策。如城镇居民建房购房的抵押贷款制度、住房按揭制度,支持农民进入小城镇后顺利解决住房问题。应鼓励商业银行,尤其是农业银行,对离开农村迁往城镇的农民,提供购买住宅或商业铺面、厂房设施的按揭式贷款。还可考虑集中使用宅基地指标,在小城镇附近,按规划统一建设农民新村,将原有村落整体搬迁,复垦还田。

(5)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集应当总结自己的经验,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对未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创新机制的客观估计,广开筹措资金渠道,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坚持由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积极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城镇建设发展基金,实行滚动开发,逐步改善小城镇投融资环境,建立起政府、集体经济、个人等多元化投资体制。

(6)城镇规划既要因地制宜,又要突破行政区域界限,在城镇体系中找准自己位置和职能定位,构建上饶市城镇群体系。远期规划由沙溪与湖丰共同构成,沙湖新城组团,按10万人口规模规划控制,建成大上饶城镇群辅中心之一,并在此建设沙湖物流工业园,以物流和一、二类工业为主,面积约5平方公里。灵溪镇的饶北河以西纳入上饶中心城区120平方公里规划范围之内,饶北河以东部分,以现状为基础重点发展满足镇区以及区域范围内需要的各项城镇职能中心区,包括行政中心、商业中心、文娱中心、居住中心以及医疗等各项市政基础设施,为未来信州区行政中心外迁作准备。

(7)在实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中,要坚持三个原则和三个注重。坚持三个原则:一是镇长(或分管镇长)一支笔原则;二是各部门通力协作,现场办公原则;三是多渠道筹集资金,经营城镇的原则,如土地有偿使用、房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坚持三个注重:注重基础设施投入;注重建筑施工质量,树立精品意识;注重人居环境建设和投入,如环境设施、公共设施、绿化建设、停车场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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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汇报报告,全文共 12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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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问题对策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发与实施,表明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从国策必须过渡到国法的要求,这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它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地位得到提高,对我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法管理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从目前贯彻执行的情况来看,依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面临的问题

(一)执行政策不严肃

《决定》发表后,中央和省里先后出台了许多政策、法规,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增长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偏差,表现为不严肃、不认真、不坚定,使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持之以恒,造成从农村到城市二孩加多孩生育时有发生。

(二)依法管理不到位

1、违法生育时有发生。守法是法制化建设的基本要求,目前在学法、用法、守法还没有完全深入人心的情况下,部分城市干部职工和农村群众观念滞后,弄虚作假,伺机抢生、偷生、超生,还有少数群众早婚、私婚、非婚姘居,另外还有假双胞胎、假收养、选择性终止妊娠等问题依然存在。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增多。由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化转移,在管理上出现“空档”,使漏管、难管和管不到位的问题存在,造成人口隐形增长难以遏制。

3、非法收养增多。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人不等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由民政、公证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收养一个子女。然而部分人为了躲避行政和经济处罚,千方百计把

亲生的子女审报为收养、拾养,钻政策的空子。

4、假病残儿童增多。医疗部门缺乏法律责任,对非遗传性疾病

判定不严,有的出具假证明,提供假鉴定结果现象存在,使计生部门在审核二孩指标时难以审定。

(三)奖罚政策落不实

按照国家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享受的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的落实兑现,但长期以来,由于地方经济不发达,财政困难,兑现落实的不好,同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不到位,“有钱的不怕罚,没钱的罚不怕”现象。

(四)保障机制不健全

由于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投入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供给等方面落不实,因而远远跟不上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影响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使管理难上加难。

(五)技术服务水平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任务、性质、义务和法律责任。但从目前管理与服务上来看水平很低,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没有理顺,广大育龄人群的自我保护意识差,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业务水平低下,为育龄人群服务的能力和操作技能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

二:对策

(一)强化宣传,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律地位和对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奠定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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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劳动力就业问题:某县劳动力就业的现状、问题与出路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56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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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就业问题:某县劳动力就业的现状、问题与出路

就业问题,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在当前我国改革开放正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时期,如何有效解决日益严重的就业问题,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我国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因此,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对于我国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至关重要。 一、当前就业的国际国内形势 国际方面,世界经济在进入21世纪后,逐渐开始衰退,gdp由1999年的5.0%降至XX年的4.0%。特别是美国的“9.11”事件后,全球经济更是大幅下滑,世界gdpXX年降至2.2%,目前一直在3%以下波动。伴随着全球经济的衰退,世界各国的失业率也日益上升。如总量占世界gdp达65%的三个主要经济体:美国、欧盟和日本,其XX年的失业率已分别达到6%、7.6%和5.3%,均创九十年代以来的最高水平。其中美国的失业率较XX年上升了2个百分点,日本的失业率比1997年上升了1.9个百分点。据XX年6月第九届国际劳工组织年度报告提供的数字,目前全球已有约10亿多人失业或就业不足。就业问题已成为当前全球最突出的发展问题。 国内方面,我国目前有约1.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和1460万城镇下岗职工,城乡每年还有约800—1200万新增劳动力进入劳动大军。再考虑目前的国有经济结构战略调整与深化改革,以及加入wto后国外的冲击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我国的劳动力大军将会越来越大。目前,我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比1996年上升了整整1个百分点,且城镇登记失业率上升的速度在逐年加快。排除城镇登记失业率在年龄、户口以及不包括下岗职工等方面的限制,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测算,目前我国的城镇实际失业率大约为8.3%,其中男性为7.7%,女性为9.0%。而随着全球经济的衰退,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也在放缓,gdp增长速度由1995年的17.4%下降到XX年的8%,预计今年的gdp增长速度大概只有7%左右,在目前我国的就业增长弹性系数约为0.1的情况下,预计今年新增的就业岗位最多只有800万个左右,还不能完全满足新增劳动力的需求,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二、目前##县劳动力就业的现状与问题 (一)人口情况 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资料,##县户籍人口71.8万人,占全市户籍总人口的10.27%,在邵阳市九县(市)三区中居第5位,比1990年“四普”增加35304人,平均每年增加3418人,年平均增长率为4.9‰。户籍人口中,常住本乡镇半年以上人口67.2万人,占总人口的93.64%;外出本乡镇半年以上人口4.5万人,占总人口的6.29%,其中:离开本县半年以上人口3.5万人,占总人口的4.93%;常住本地户口待定人口491人,占总人口的0.07%。##县常住人口68.7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9.86%,在邵阳市九县(市)三区中居第6位,其中非农人口6.7万人,占总人口的9.79%。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17.2万人,在全市各县(市)中居第5位,占总人口的25.01%,比重超出全市1.11个百分点,在邵阳市九县(市)三区中居第2位,仅次于邵阳县;15—64岁的劳动适龄人口46.2万人,在全市各县(市)中居第6位,占总人口的67.27%,比重低于全市1.47个百分点,比相邻县邵阳县高0.93个百分点,低于邵东、隆回1.6和1.87个百分点,在邵阳市九县(市)三区中排在倒数第2位;65岁及以上的人口5.3万人,在全市各县(市)中居第6位,占总人口的7.72%,比重超出全市0.36个百分点,在邵阳市九县(市)三区中居第3位,仅次于武冈市和新宁县。人口总抚养比(即0—14岁以及65岁以上的人口占劳动适龄人口比重)居全市第二位,仅次于邵阳县,劳动适龄人口生活负担重。 (二)就业现状 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县现有各类从业人员391241人,占总人口的56.96%,比全市58.66%低1.7个百分点,在邵阳市九县(市)三区中列第9位,在各县(市)中排在倒数第1位。各类从业人员中,男性211150人,占54%,女性180091人,占46%。按行业分组,农林牧渔业320177人,采掘业3327人,制造业19475人,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704人,建筑业10379人,地质勘查和水利管理业114人,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5598人,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13116人,金融保险业954人,房地产业125人,社会服务业2646人,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2862人,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6450人,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45人,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3747人,其他行业1522人。其中,第一产业320177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1.84%;第二产业33885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66%;第三产业37179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9.50%。从业人员中,15—19岁的22087人,占5.65%;20—24岁的29332人,占7.50%;25—29岁的45616人,占11.66%;30—34岁的57903人,占14.80%;35—39岁的52146人,占13.33%;40—44岁的36668人,占9.37%;45—49岁的44288人,占11.32%;50—54岁的34828人,占8.90%;55—59岁的23472人,占6.0%;60—64岁的20770人,占5.31%;65岁及以上的24131人,占6.16%。未工作人口11.16万人,占15岁及以上人口的22.19%,占15—64岁劳动适龄人口的24.15%。未工作人口中,从未工作正在找工作的人口5485人,占5%,失去工作正在找工作的人口3225人,占3%。 据XX年度统计,XX年末##县城镇国有和集体单位从业人员共计XX6人。其中:企业7744人,事业8763人,机关3529人,分别占38.65%、43.74%和17.61%。第一产业634人,占3.17%,第二产业4761人,占23.76%,第三产业14641人,占73.07%。XX年末农村劳动者33.11万人,其中农业劳动者22.29万人,占67.32%,非农业劳动者10.82万人,占32.68%。 (三)主要问题 1、就业水平低。从上述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我县虽然人口多,劳动力资源丰富,但实际就业水平很低。 首先,人口就业率不高。据第五次人口普查,XX年##县总人口就业率仅为56.96%,比全市58.66%低1.7个百分点,居邵阳市九县(市)中倒数第1位。 其次,劳动力资源实际利用率较低。根据XX年度统计资料,XX年末我县从业人员为35.41万人,劳动力资源实际利用率(即从业人员占劳动力资源总量比例)为68.76%,而国家、省、市劳动力资源实际利用率分别为74.82%、73.22%和76.80%,高出我县6.06、4.46和8.04个百分点。 再次,未工作人口比重高。第五次人口普查中,##县未工作人口有11.2万人,占劳动力资

源总数的22%,比全市高0.3个百分点。也就是说,我县每5个劳动力资源中就有1个未工作。另外,根据XX年的最新统计结果,我县XX年末城镇人口有100684人,而城镇从业人员只有23016人,城镇未工作人口比重高达77.14%,这就是说,##县有超过四分之三的城镇人口处于无业或待业状态。这个比例超出全市水平6.39个百分点,比相邻县邵东、邵阳和隆回分别高27.1、9.34和26.73个百分点,居全市九县(市)首位,参见表二。超出XX年全国50.19%的比例26.95个百分点和全省63.02%的比例14.12个百分点。 2、就业结构严重落后。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县一、二、三产业的就业结构比为81.84:8.66:9.50,就业结构严重落后,仍停留在农业经济时代。不仅远远落后于国家50.1:23.0:26.9的产业就业结构,与我省60.4:14.6:25.0的就业结构仍有相当差距。就业结构的落后,一方面与我县作为一个农业大县,农业经济仍是主导经济有关,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县近年来工业萎缩,工业化和城镇化进展缓慢,二、三产业发展的严重滞后。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世界经济是一个不断由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转换,由农业为主导、农业的产值和就业占很大比重,逐渐向非农业为主导、非农业的产值和就业占很大比重的发展过程。也就是说,随着经济的发展,第一产业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小,二、三产业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大,最终成为经济增长与就业的主导产业。譬如,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99年《劳工统计年鉴》提供的数字,美国1998年一、二、三产业的就业结构比为2.67:23.86:73.47,日本为5.27:32.04:62.69,德国为2.86:33.83:63.31,经济与就业结构都处于发达的高级阶段。国内,我国沿海经济发达的县市如江苏江阴和常熟,其三产业就业结构比分别为19.31:52.19:28.50和24.6:47.3:28.1,也已进入经济发展与就业的中级阶段。比较之下,我县的就业结构显然还处在相当落后的初级阶段。 3、农村剩余劳动力与下岗职工日趋增多。XX年末我县实有耕地面积411704亩,乡村劳动力人均耕地面积仅1.24亩,相当于湖南平均水平1.41亩的87.9%和全国平均水平2.77亩的44.8%,人多地少的矛盾已十分突出。如果按全国通用标准,农村劳动力人均耕作4亩地,我县只需农业劳动力10.29万人。这样,我县农村约有22.82万人需转移就业,除去已经转移到非农行业的10.82万人,还有12万人将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36%。而随着农业科技的发展,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退耕还林力度的加大,以及加入wto后国外农产品的冲击,农村剩余劳动力将越来越多。这些剩余劳动力继续留在土地上的边际收益为零,唯一的出路就是离开土地去非农行业就业,另谋生路。与此同时,随着近年国家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以及其他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进,城镇国有和集体单位的下岗职工也日益增多。XX年末我县城镇国有和集体单位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达到9195人,其中下岗职工8410人,分别比1998年增加1614人和1838人,增长21.29%和27.97%。下岗职工和内退职工与在岗职工之比达到1:2.07,就是说,我县已累计有三分之一的职工下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XX年全国下岗职工再就业率只有26.2%,且继续呈下降趋势。因此,绝大部分下岗职工仍将处于失业状态。 4、劳动力人口素质偏低。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我县6岁及6岁以上的人口中,接受大专以上教育的占1.28%,接受中专和高中教育的占9.69%,接受初中教育的占36.08%,接受小学教育的占44.83%。其中,受大专以上教育、高中(中专)教育和初中教育的比例比全市低0.57、1.06和2.15个百分点,比全省低1.84、2.15和1.87个百分点。与我省经济最发达的长沙县比,我县受大专以上教育的比例比其低1.89个百分点,受高中(中专)教育的比例比其低2.93个百分点,受初中教育的比例比其低5.65个百分点。与沿海经济发达县市的差距更大,全国百强县排名首位的广东顺德,其大专以上教育、高中(中专)教育和初中教育的比例比我县分别高2.19、6.33和7.91个百分点。此外,我县15岁以上人口的文盲率为8.71%,而全市为7.29%,全省为5.99%,全国为6.72%,分别比我县低1.42、2.72和1.99个百分点。长沙县的文盲率更低,仅为2.03%,比我县低6.68个百分点。由此可见,我县劳动力人口的整体素质在邵阳、全省和全国都处于落后位置,而与经济发达县市的差距更大。 三、解决我县劳动力就业的出路 面对当前严峻的国内外就业形势和我县的落后现状,如何有效地解决我县的就业问题,我们认为: (一)转变战略思想,实行就业优先的战略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就业问题一直是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失业率作为一个重要指标,与国民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以及国际货币收支并列为衡量经济发展与运行状况的四大主要指标,成为国民对政府政绩的主要考核与评价指标。为了重视就业问题,美国于1946年专门制定了《就业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必须争取“最大的就业、产出和购买力水平”。随后,承诺将充分就业作为优先目标的国家还有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法国、荷兰、新西兰和挪威等国。我国由于建国后长时期实行低收入、高就业的计划经济,就业问题因此一直不是各级政府的调控、施政与考核指标。在当前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尤其是经济转轨时期,下岗失业人员日益增多,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转变传统的以经济增长作为首要目标的战略思想,实行就业优先的战略,对于进一步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经济增长并不一定就业增长,在信息革命席卷全球,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资本与技术、资本与信息、资本与知识的结合越来越紧密,经济日益向资本密集、技术密集、知识密集与信息密集的方向发展,高增长高失业率在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并存也已是不争的事实。即使是经济转型国家,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也并不一定同步,例如爱沙尼亚,其1996年的失业率上升了0.3个百分点,但gdp仍然增长了3.9%。因此,经济增长并不意味着就业增长,相反,就业增长却往往能促进经济增长。事实上,稳定的就业率与低失业率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都通常是消费者信心的基础与源泉。只有维持稳定的就业率、不断降低失业率,才能确保市场需求的旺盛与平稳发展,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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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当下推进女性参政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7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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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推进女性参政问题调研报告

女性参政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提高女干部素质,以适应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本文从新时期推进女性参政的现实必要性着手,挖掘了目前推进女性参政事业的有利因素,分析了发展该事业存在的困难及难点,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妇女参政 调研 思考

女性政治参与是指女性有意识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其根本目的是体现女性在政治领域中的群体意志,反映妇女在政治系统中的权力和利益诉求。具体表现为三个层面:一是民主参与,指妇女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女性参政的基础层面;二是权力参与,主要指妇女担任各级领导干部,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决策,这是女性政治参与的中间层面;三是女性的政治参与意识,表现为女性对政治生活的普遍兴趣和积极主动的参与态度,以及从政妇女自觉代表妇女的整体利益,对政府的决策发生影响。

女性参政既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强调:“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这项工作纳入到整个干部培养选拔工作中去考察、去安排,明确目标,拓宽视野,严格标准,改进方法,为优秀女干部脱颖而出创造条件”。“要健全与完善女性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切实落实女干部政策,加大女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力度,促使各级领导班子中女性数量逐步增加,促使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有一定程度提高,提高妇女的权力参与的比例,确保妇女参与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等各项目标的实现。”新的历史条件为广大妇女参政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时代呼唤必须进一步提高女干部素质,进一步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及政治环境,以适应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一、推进女性参政的有利因素

首先, 妇女参政环境日渐宽松。经过一个多世纪世界性的妇女解放运动的持续抗争,特别是新中国诞生以来党对妇女事业的关心和大力支持,我国妇女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今天,我国的经济、政治形势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1992年10月开始正式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使我国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包括政治权益得到了更有效的法律保障;年初在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中,就首次对女性占全国人大代表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 “中国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将不低于22%”;湖南省人大常委会XX年修订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了两个“百分之三十以上”刚性指标,明确了参政妇女的比例和名额,推进维护妇女参政权;XX年湖南省启动了“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项目,该项目主要通过政策、机制、方式等方面的创新,通过提高农村妇女自身能力,强调性别意识,促进农村妇女在整体上参与农村的选举、决策和管理。总之,中央或地方出台的这些政策,不断地促进了性别平等和两性和谐发展,使女性政治参与出现了崭新的局面:女性政治参与意识的普遍增强、女性政治参与程度的逐年提高、女性政治参与渠道的不断拓宽、女性参政议政能力的显著提升、知识女性广泛地参政议政等等。

第二、女性整体素质全面提升。 中国教育统计网的资料显示,1997年,女生在普通高校在校生中的比例为37.32%,XX年,这一比例达到47.08%,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据统计,在XX年高考中,各省的高考“女状元”比例超过了70%;从1999年到XX年,在可以统计到的560名高考状元中,女生超过了一半!如今,“女多男少”的现象正从语言类、师范类院校逐渐向综合型大学蔓延,包括一些理工科院校,女生的比例也在逐年攀升。国务院发表的《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显示,截至XX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女生占在校生总数的45.7%,女硕士、女博士的比例分别达到44.2%和31.4%。这些高素质、高学历的女性人才,在社会建设的不同层次和岗位中,日渐显山露水,创下傲人的功迹。即使在政治领域的高层官员中,也浮现出越来越多的女性身影:陕西省副省长朱静芝,中国工农民主党员,拥有研究生学历;湖南省副省长甘霖,致公党党员,农学博士;北京市副市长,程红,民盟成员,经济学博士;山东省副省长王随莲,九三学社成员,大学学历;江西省副省长谢茹,无党派人士,经济学博士…..这些高官共同的特征就是:党外人士、高级知识分子、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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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家庭暴力问题初探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50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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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问题初探

是栖霞区一名普通的农村妇女,1989年经人介绍和在宁打工的商某结婚。婚后没多久,就因家务琐事遭到了丈夫第一次殴打。再往后,挨打对来说成了家常便饭,丈夫常常不为任何理由就打她,甚至在怀孕期间也是如此,手段也越来越残忍,发展到用菜刀砍,烟头烫,皮带抽,绳子勒。99年11月,跟着丈夫回到盐城老家,在老家,丈夫对打骂变本加厉。有一次,当实在无法忍受毒打,跑出去求救时,周围邻居包括村干部在内竟然没人伸出援手。生活在长期的打骂中,精神受到了严重的创伤,终于在XX年8月她向盐城某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可是法官在得到其丈夫“以后再也不会打老婆”的保证后,以夫妻感情很好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回家后没多久,丈夫又开始动手,而且打的更凶,对丈夫的希望彻底破灭了,她逃回南京打工。XX年3月,来到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要求解除和高某的婚姻关系。 遭遇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一个缩影,带给了我们关于家庭暴力若干问题的深深思索。栖霞区148法律服务专线自XX年1-5月份共接待侵害妇女权益的咨询41起,其中类似这样的家庭暴力案件占20起。 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12月24日出台的《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更多表现为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它主要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笔者在这里所阐述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间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联合国大会于1993年12月正式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把对妇女的暴力界定为“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心理及性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进行这类暴力、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家庭暴力不仅应包括受刑事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还应包括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和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行为。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25.4%,以青岛市妇联为例,1991-1996年间,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15.21%,1996年已占25.7%。 (二)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占离婚案件总数的50%-60%。 (三)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XX年江苏省妇联最近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52.74%。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74.4%。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诈骗、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49.6%;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13.6%。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农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施暴者的文化多在初中以下。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与其他形式的暴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为的隐蔽性。这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这种特征主要表现在:首先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其次大多数受害妇女认为家庭暴力行为属于个人隐私,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她们不愿向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反映,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第三从对咨询求助妇女的调查中笔者发现,受害妇女身体的外在损伤,较为明显且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而精神的内在损伤,较为隐蔽且容易受到忽视,但是精神上的损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和悲哀,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在前来148专线咨询的20位女性中,有4人因长期遭受暴力导致精神~。 (二)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捆绑、行凶、体罚、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有精神上的损害,通常表现为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方式,还应包括性虐待和婚内。 (三)时间的连续性。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家庭暴力并不是偶尔发生,或只存在短短几天,它们一般短则持续几个月,长则几年、十几年,甚至伴随婚姻生活的全部过程。据我区某妇女反映,她在恋爱时就受过男方的毒打,怀孕期间丈夫仍然不停止对她的打骂,最终导致她流产。 (四)后果的严重性。一是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对妇女人身权利中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等权利的粗暴践踏和侵犯,是对妇女的心理、精神等方面的严重损害和摧残;二是当暴力超过了受害妇女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如XX年,浙江省临安县一位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决,雇了4名打手,将其丈夫打死;三是家庭暴力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后果尤为严重,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起在正常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实际上是男女不平等意识在行动上的反映,通过对来访咨询情况的分析,笔者发现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历史方面的原因。我国长期存在的封建夫权和“男尊女卑”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封建夫权统治和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思想至今仍影响着一些人特别是男性的行为,传统观念将打骂妻子视为丈夫的权利和正当行为,这一点在农村地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表现的尤为突出。社会上存在的轻伤不予追究和家庭暴力“邻居不劝、居(村)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四不管”现象就是受这种观念的影响。 (二)思想方面的原因。有些男性受腐朽思想的影

响,迷恋金钱和美色,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和道德的自我约束,使得家庭暴力成为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和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三)经济方面的原因。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城市妇女因下岗或无业,造成夫妻间经济收入差距悬殊,而农村妇女普遍都缺少甚至没有经济来源,对丈夫的经济依附严重。妇女生怕离婚后失去经济来源,在受到丈夫的暴力时只能忍气吞声。 (四)法律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制宣传教育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二是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现行成文法典中也无配套完整的预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措施 ,有关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条款散见于《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中,而且有些规定比较抽象和原则,可操作性较差;三是有些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间的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的范围,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更因为当事人的夫妻关系将轻伤害化为“家务事”,对受害妇女的投诉和求助处理得简单轻率,有的甚至根本不管,致使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暴力事件的增长;有的法官对于妇女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案件一味调解和好而不判决离婚,致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遭遇就是一个明证。 (五)社会方面的原因。社会控制乏力是导致家庭暴力升级的重要原因。一是调解家庭矛盾、家庭纠纷的社会调节机制不健全。过去国家有一套比较完备的社会调节机制(如政府的有关机构,单位的领导、工会,妇联,居、村委会等)帮助人们调解家庭矛盾和纠纷,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机构职能的转变使不少单位和部门忽视了这项工作或未能根据新情况开展工作,致使家庭矛盾和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而激化为家庭暴力;二是社会~对家庭暴力态度暧昧,不能给予及时曝光和谴责,对施暴者没有起到威慑和警戒作用。 (六)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婚姻基础不稳定和婚姻质量较差的家庭中,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大多综合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视老婆为“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而受害妇女由于缺乏法制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差,加上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在受到侵害时,不主动向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反映求助,致使家庭暴力行为不断升级。 四、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 家庭暴力作为暴力的一种形式,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般性的家庭问题,而应把它看作是一种社会问题,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家庭暴力的综合防治: (一)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有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在我国,虽然新《婚姻法》中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也明确规定了救助措施,但是在立法上,对具体制裁措施的规定不细,并且缺乏完备的救助措施。虽然如湖南省等一些省份已经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但仍然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法典,因此除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使新《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释中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更加具体外,有必要制定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增强可操作性。 (二)公、检、法、司部门要分工合作,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打击力度。公、检、法、司部门的执法人员,直接担负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要转变把家庭暴力当作夫妻间的私事的观念,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维~律的尊严。 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保受害妇女投诉有门, 110报警系统应把家庭暴力列入干预范围,接到受害妇女的求助必须及时出警并做处理。对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或作出相应的治安处罚决定,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立案侦查。110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求助不作为,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报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有权实施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对判决认为不正确的,可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对因家庭暴力案件而起诉离婚的案件,应查清事实,公正审理,如确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依法判处离婚,同时判处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的和谐,而忽视了对受暴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人民法院还可以设立专门审理侵害妇女权益的法庭,提高反家庭暴力措施的针对性,如辽宁省鞍山市各级法院均成立了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邀请各级妇联干部做陪审员,对此类案件快立快审,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反家暴工作一是体现在基层民调组织可以通过调解工作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社会公德,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从而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防止一般家庭暴力行为转化为恶性暴力案件;二是体现在法律援助中心对受害者给予法律援助上;三是通过“四五”普法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需要强调的是防治家庭暴力,必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职能作用。大部分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经济贫困,生活拮据,缺少文化,不懂法律,对于她们的离婚诉讼请求,一方面人民法院通过实行救助制度,为她们减免诉讼费用,使她们打得起官司,保障权利救济程序得以顺利实现,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符合受援条件的受害妇女,要及时提供援助,以保障其实体权利得到救济。 (三)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性的家庭暴力救助网络。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也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专业机构、新闻媒体和社团组织的协同合作,并肩治暴。截止XX年底,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关于制止家庭暴力的联合文件;13个省、47个地市县建立了多个部门参与的妇女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督查妇女权益工作;法院系统为公正审理妇女权益案件,设置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544个,聘请了4266名妇联组织的专职维权干部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妇女权益案件的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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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刑事立案监督问题调研报告[页2]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3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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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问题调研报告

三、立法不完善,无相应配套措施,影响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执行力度与成效。

尽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认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权,但并未赋予其实质上的强制纠错措施,也没有具体可遵循的实施细则,缺乏具体的监督办法、手段、操作程序,执行起来难度很大。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后,公安机关既不说明不立案理由,又不立案怎么办?检察机关无有效的措施予以保障,又从何谈监督。即使侦查机关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立案,但他们对立案监督不理解,在行动上不配合,或者消极侦查或者即使侦查收集的证据尚未到位就直接报捕,使检察机关对报捕的案件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该案系由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代表了检察机关的倾向性意见,要保证其严肃性;而另一方面,根据公安的报捕材料,证据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又难以作出决定。同时,目前侦监部门没有直接侦查的权力,无法通过侦查措施搜集证据,从案件事实的轮廓上看又很像案件,形成了所谓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因此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很难监督,实践中往往采取干脆不提起立案监督为妥的做法。另外还有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了,又应如何监督的问题,在实践中也是一个盲区,如何操作,法律缺乏规定。此外,公安机关认为系一般的违法案件并作出了行政处罚的,而实际上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实践中应该如何发现并进行监督,同样缺乏操作规程,实践中根本进入不到检察机关的监督视线,造成了监督中的空白,形成了监督中的盲区。这些立法上的漏洞和缺陷,已严重影响了立案监督的广度和力度,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一些方法和策略来开展这项工作:

一、采取各种措施,拓宽线索渠道

1、要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的宣传。结合检务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和了解,从而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做到告状有门,鼓励群众大胆检举、控告,扩大立案监督线索来源。特别是在侦查机关受理报案场所应该张贴有关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并要求侦查人员在向当事人宣布不予立案的时候,告知其有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使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

2、及时掌握发案、受案、立案情况。应经常深入公安机关,定期查阅其发案、立案登记,审查其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作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是否正确,有无不破不立、以罚代刑、以教(劳教)代刑、徇私舞弊等情况。对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一些重点案件也应定期予以审查。针对某些疑难复杂的发案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与侦查机关加强交流、探讨,该立案的及时立案侦查,防止疑而不决。

3、加强与本院有关科室的联系,及时发现有价值的线索。与本院控申、起诉、自侦等部门经常沟通,并要求这些部门一旦发现属于立案监督范围内的线索及时与侦监部门联系,以便及时掌握,及时作出反应。同样,也应加强与法院、司法局、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形成外单位移送立案监督线索的网络,拓展立案监督案件的线索,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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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劳教警察心理健康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5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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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警察心理健康问题调研报告

劳教制度自创立以来,为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劳教人民警察正是这一制度的忠实执行者。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物质生活多样性、复杂性的出现,劳教人民警察工作场所的封闭性,交流学习的滞后性,劳教警察这一群体出现了心理健康问题,其心理现状不容乐观,令人堪忧。因此,研究和解决劳教民警的心理健康意义重大,也迫在眉睫。

一、心理健康的概念

从广义上讲,心理健康是指一种高效而满意的、持续的心理状态。从狭义上讲,心理健康是指人的基本心理活动的过程内容完整、协调一致,即认识、情感、意志、行为、人格完整和协调,能适应社会,与社会保持同步。身心健康是生活的前提,更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

二、劳教人民警察心理健康的现状及问题

劳教人民警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接触面比较狭窄和其他社会压力等一些问题,导致我们的劳教人民警察出现了不同程度上的心理健康问题。通过对某所78名劳教警察的调查分析,其心理健康问题存在以下六个方面: 1、六十多名劳教民警经常感到精力不足,萎靡不振,容易犯困,特别是工作稍长,就注意力不能集中,思考困难,工作效率明显降低,即使充分的休息还是会感觉很累,做事经常丢三落四,说话常常出错,记不起刚经历过的事 。

2、数十名劳教民警感到无缘无故的焦急、紧张和恐惧,莫名其妙的担心,坐立不安。

3、多数劳教民警都有对自己做法的正确性产生怀疑,虽然明知道没有必要,但却总是无法摆脱。如总是怀疑自己是否把门锁好、煤气是否关闭,电灯是否熄灭等,常驱使自己反检查才能放心。还有就是反复洗手,虽然已经洗干净,没必要再洗,但控制不了自己,反复地想去做。

4、个别劳教民警只要进入管教区就紧张害怕。如劳教人员生病,个别的民警就会很担心自己会不会被传染,虽然医生说不会,但还是会忍不住担心害怕。

5、少数劳教民警经常感到心情压抑、郁闷,常因小事大发脾气,对日常活动缺乏兴趣,常常自卑、自责、内疚,常感到脑子反应迟钝,思考问题困难,遇事老向坏处想,对生活失去信心,总感觉前途暗淡。

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当人的心理压力不能得到及时而有效的调节和缓解时,心理压力就会转化为行为的反向动力,使人出现一些反常行为。因此,重视劳教人民警察心理健康,减轻其心理压力,对进一步做好劳教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造成劳教警察心理健康问题的原因

1、工作场所的封闭性

劳教场所大多处于偏僻的地方,劳教警察每天都在高墙内工作,使他们进行反思和交流的机会较少。而劳教所与地方党政机关部门之间联系、联谊等交流活动甚少,加上劳教工作方式的不变性,使他们与社会变化的多样性不相吻合,时间久了,劳教警察与社会的差距在逐渐的拉大,使一些劳教警察产生了孤僻、自卑、封闭的心理。

2、工作性质的特殊性

由于劳教警察每天接触的是劳教人员,而劳教人员又是心理疾病的高危群体,过多的直接面对社会的阴暗面,加上劳教警察本身对心理健康知识的匮乏,不能很好地调节自己的情绪,因此劳教警察的情绪、性格、心情难免受到不良影响,心理健康状态难免遭到破坏,造成有的劳教警察酗酒、思维混乱、压抑、情绪不稳定、脾气暴躁、遇事易激动、自制力差等各种心理问题。

3、工作职责的繁重性

劳教人民警察的工作虽然比较单一,但是工作职责确异常繁重,一是劳教人民警察长年累月的工作在第一线,时间长,任务重,压力大是劳教警察长期面临的工作状态,心理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二是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健全完善,依法、文明、科学管理劳教人员的要求逐步提高,责任追究力度逐年加大,劳教人民警察的工作压力随之加大。三是劳教人民警察长期超负荷工作,但缺少必要的心理辅导与矫治。时间久了,就可能出现忧郁烦闷等倾向。而劳教人民警察情绪的不稳定性,又容易导致劳教人员的不稳定性,最终造成场所安全隐患,危害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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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问题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2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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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情况的好坏,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为进一步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了调研组,于6月10日至6月12日在我县展开了全县社会治安专题调研。调研组采取查阅案卷、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实地察看、问卷调研等方式先后到下寺湾镇、道镇、街道办召开了3个有部分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单位负责人、居民、个体户30人左右参加的座谈会,充分听取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座谈会上发放100份问卷调研。同时,实地检查了下寺湾、石门、道镇、城关四个基层派出所工作情况,于6月12日下午在县公安局听取了社会治安状况工作汇报,通过调研,使调研组对我县社会治安状况有了一个较为客观全面的了解。

一、我县社会治安状况的总体评价

总体上看,近年来我县以平安创建为载体,以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立足点,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一些治安混乱的地方得到整治,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全县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明显增强,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全县社会政治稳定,群众性治安事件少。“元旦”、“春节”、“五一”黄金周、“两会”等重大节日,重要会议期间,秩序井然,安全保卫工作扎实有效。“门徒会”等邪教组织的活动得到了有效打击,一些不安定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群体性治安案件都得到妥善处理。

二是刑事治安案件侦结率高。2019年至2019年5月份,共立各类刑事案件157起,破131起,破案率为87%。摧毁犯罪团伙1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68人,其中刑事拘留168人,逮捕55案118人。2019年以来全县共发生命案2起,破2起,破案率100%。八类案件共立案33起,破案30起,破案率91%。“两抢一盗”案件共立案87起,破案68起,破案率78%。2019年至2019年5月,共受理治安行政案件574起,查结553起,查结率96%。治安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6%。

三是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显著。2019年以来针对我县盗窃侵财案件、赌博问题、油区社会治安问题较为突出的现状,县公安局先后组织开展了冬季破案战役、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和“圣剑”行动。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破获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特别是王飞等人在城内地下室系列盗窃案、马进等人在麻子街抢劫原油案的侦破,有力的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受到人民群众的称赞。

四是人民群众对我县社会治安状况满意率较高。这次调研,我们共发放问卷100份,收回96份,群众对我县社会治安状况满意率达到90%以上,并通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座谈中看出,人民群众对我县的社会治安工作和公安工作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

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全县社会治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偷盗、贩卖原油现象尤为突出。据群众反映,每天发生偷盗、贩卖原油约100-200吨,每年约3600-7200吨原油被偷盗、贩卖,造成采油厂直接经济损失约11000万-22019万元、财政收入直接损失约1800-3600万元。

2、抢劫、抢夺、偷盗等侵财案件居高不下,特别是在城区入室盗窃现象时有发生,案值虽不大,却严重影响了群众安全全感。

3、赌博现象严重。群众尤其是对招赌、聚众赌博问题反响很大。

4、青少年犯罪势头有所上升,参与偷盗、打架的青少年较多。在城乡部分青少年尤其是留守家庭的青少年是非界限模糊、道德水准低、法制观念淡薄,他们不将精力放在学习和工作创业上,而是沉迷崇尚武力、迷恋色情,有些青少年没有得到及时帮教,以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5、校园周边和街道拐巷治安问题比较突出,时常发生打架斗殴、抢劫等违法案件。

6、民警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存在野蛮执法、粗暴执法的现象。

三、几点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重点对《刑法》、《社会治安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宣传要有针对性,特别是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要作为重中之重来抓紧抓好。通过大张旗鼓的宣传教育,使全县人民群众懂法、守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参与意识,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加强公安队伍建设。要加强对公安民警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充分发挥社会治安主力军的作用。做到文明用语、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公安民警要以身作则,在社会治安工作中作出表率作用,全力维护全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3、严厉打击油区偷盗、贩卖原油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对油区偷盗、贩卖原油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专项重点打击,坚决杜绝公安民警参与偷盗、贩卖原油活动,切实维护油区生产秩序,确保我县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4、加大对重点区域的防控力度。对校园周边、街道拐巷、油区等打架斗殴、抢劫、盗窃等治安案件多发地,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集中人力、集中时间、集中物力,予以重点整治,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5、加大对赌博行为的打击力度。要严厉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赌博问题,重点打击招赌、聚众赌博等违法行为,同时,规范老年活动中心的娱乐活动,狠刹我县赌博歪风。

6、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发挥警务室、巡逻队、110处警队的作用,坚持巡逻、盘查、防控等好的做法,重点加强夜间巡逻工作,加大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预防和打击力度,为全县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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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关于环境问题的调查报告范文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9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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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问题调查报告范文

水环境治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辅相成。当前xx县武水流域水环境污染已严重地影响了县域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近日,xx县统计学会组织力量对武水河流域水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开展调查,探讨加强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对策措施,为全县实施“生态立县”战略,深化武水河流域水环境治理提供参考依据。

一、武水流域基本情况

武水系蒸水一级支流,流经xx县关市、井头、岘山,西渡四个乡镇,途经牛形山水库,经西渡镇保安村流入蒸水,全长58公里,流域面积315平方公里,历年平均流量为2.74m3/s,最大流量为519m3/s。

二、武水流域环境现状

近年来,随着关市、井头铁矿、石材、河沙的开发利用,武水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日益加剧。流域居民投诉不断,新闻媒体接连曝光、污染调处应接不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已危及流域居民的生产生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水土流失。武水流域上游关市、井头富藏铁矿、铅锌矿、花岗石、锰矿、煤矸石、河沙等矿山资源吸引着30余家大小企业落户,其露天开采和占地面积达千余亩,直接水土流失面积达3000余亩,特别是静云锰矿区、云石矿区、关市铁矿区和井头石材区到处斑驳陆离,光秃秃一片,山体塌陷、水土流失、石材加工区加工废渣、废泥随意倾倒,废泥随水流入武水河。

2、河堤坍塌。武水流域上游关市至井头段两岸河堤普遍坍塌,坍塌段达50%以上。

3、河道於塞。武水全长58公里,其中河道於塞段达30公里以上。井头段河道改道和淤塞情况随处可见。

4、河水污染。调查发现,井头20家石材加工企业有18家企业向武水直接排放废水。水中的主要污染物为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高锰酸钾和硫酸盐。现场取样分析表明,井头镇磊鑫石材排污口悬浮物高达3396 mg/L,超标27倍。武水井头段为泥浆河,关市段、牛形山水库段河水呈奶黄色。牛形山水库以下河段富营养化,大量水草、水葫芦覆盖河面并殃及蒸水。武水井头段上游巡口桥段悬浮物、PH值超标。井头镇顺发石材取样口和东山桥取样悬浮物分别达到186mg/L、193mg/L。牛形山水库排污口和木口桥取样口悬浮物分别为59 mg/L和55 mg/L,分别超过蒸水悬浮物的12倍和3倍。

三、武水流域水环境污染的原因

1、政府规划滞后,企业遍地开花。由于前期政府对矿山资源开采缺乏科学规划和产业布局,企业不愿报批,不愿投资建设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设施,部门监管难以到位。导致关市、井头除4家较大矿山开采加工企业手续、设施齐全外,关市、井头其他30余家矿山开采和加工企业没有一家手续齐全,更没有一家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设施达到环保验收要求。30余家企业沿河各自圈地,随意而建,随意而采,随意生产,废渣随处倾倒,废水直排武水。矿山企业日积月累的露天采矿和非法生产是关市、井头生态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加剧、武水水质变浊的主要根源。

2、矿山企业粗放经营,环境污染严重。号称石材之镇的井头镇现有的13家石材开采企业和20家石材加工企业均属“三高四低”企业,即“高能耗、高占地、高污染、低投入、低产出、低品位、低利润”。井头镇20家石材加工企业共占有土地132亩,年耗电885万度,年耗水20万立方,年耗石材5万立方,年使用化学冷却液(粉)高锰酸钾和硫酸盐达63.5吨,年外排废水达10万立方,年产生石油类0.086吨、年产生化学需氧量24吨,年排放悬浮物9000吨,年产生废石材1.5万立方,年产生废渣废泥达3000立方,年产生扬尘达50立方。井头20余家石材加工企业总投资仅3000万元,由于投入不足,设备陈旧,更新换代滞后,生产的石材90%以上为低品位的磨光石、路沿石,高品味的艺术加工品不足10%,且产出率极低,不足40%。年产各种石材仅1.72万立方,年利润不足10%,年纳税仅183万元。由于投入不足,这些企业厂房设施简陋,生产场地没有硬化、绿化、无专用固废堆存场,无雨污分流排污沟,废水循环利用设施严重不足。故在生产过程中水、气、声、渣四废俱全,生产场地及周边晴天粉尘飞扬,雨天泥泞不堪。生产场界噪声高达70dB(A)以上。企业周边到处堆放废渣废泥,废水直排武水河。由此可见,井头石材加工企业的粗放经营和污水直排是武水河乃至牛形山水库水质变浊的直接原因。

3、采沙洗沙泛滥,河流生态破坏。近年来,随着湘江及其一级支流禁止随意采沙,建筑用沙价格上扬,武水流域非法采沙洗沙行为日益增加。武水流域共有采沙洗沙企业10家,长年的非法采沙洗沙造成武水河床改变、河堤坍塌、河道淤塞、河水变浊、水中生物遭受破坏。

4、养殖废水直排,水草植物丛生。武水下游的岘山、西渡共有大小养殖场近20家,其中500头以上的养殖场8家。年排放废水达7300吨,年排放化学需氧量146吨,年排放氨氮89吨。20家养殖有废水处理设施的仅5家,直排武水河的15家,这也是武水下游水质富营养化,河面水草、水葫芦丛生的直接原因。

5、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加剧。武水流域上游的关市、井头矿山土壤普遍呈沙性,土壤结构本身松弛,易于流失,随着矿山企业的长年开采,生态植被遭受破坏,加之矿山企业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没有落实到位,给本身脆弱的生态环境雪上加霜,水土流失加剧是武水变浊的又一原因。

三、加强武水河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对策措施

还武水河以流畅、清澈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需要政府牵头,企业主动参与;需要科学规划;治利结合,需要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1、科学规划。一是要做好武水河综合整治规划,保证武水河堤安全,河道畅通,河水清澈。二是要做好矿山开采企业的生态保护与恢复规划,切实遏制矿区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加剧的趋势,做到一边开采,一边恢复,一边保护。三是要做好井头石材企业的整治规划,帮助和指导企业增加投入,更新设备,完善设施,建设治污和废水循环利用设施,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提升产能,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生产条件,减少环境污染,走达标排放和循环利用之路,全面改善武水水质。四是做好畜牧养殖区域划定和全面整治规划,全面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划定适养区、限养区和禁养区,严格畜牧养殖环境准入条件,严格环保一票否决和环评审批,切实做好现有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和废物综合利用文章,做到达标排放,变废为宝。

2、严格准入。一是提高准入门槛。新建石材加工企业,凡组合锯10条以下非工艺品加工企业一律不再审批,对“四废”治理设施没有建成的,一律不准投入试生产。二是鼓励废物循环利用。对石材加工废边角料和废水沉淀废泥进行资源化利用投资项目优先准入、优先供地、优价供地、优先审批。三是提升现有企业。对现有组合锯10条以下的石材加工企业实行限时整改,限时合并,限时淘汰。全面提升井头石材加工企业的生产环节、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和产出效益。四是严禁非法采沙洗沙。对武水沿河的关市、井头、岘山、西渡非法采沙洗沙企业一律关闭,鼓励鼓励兴建废物综合利用、污染物零排放的洗沙项目。

3、治利结合。做好井头石材企业环境治理和废物综合利用是改善武水水质的必由之路。一是要做好石材企业的整治工作。要求石材加工企业在2019年6月份前完成厂房设施改造和治理设施建设,确保生产厂房规范、场地硬化、绿化、雨水和污水排放分离,废水沉淀循环利用零排放,废渣及时清运至专用处置场。二是做好废石材边角料和废泥综合利用工作。2019年4月30日前井头镇人民政府要会同国土、环保等部门完成像个项目选址工作,为项目落户办理环评和用地手续提供绿色平台,确保项目年内建成投产。切实解决多年来井头石材废弃物污染问题。

4、明确责任。一是政府牵头整治,统一实施。县人民政府要成立武水河综合整治领导班子,负责武水河综合整治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沿河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专门班子,制定相应河段整治方案,组织辖区内企业对照治污方案和标准实行集中整治。二是企业要主动参与,主动投入。沿河各排污企业单位是治污的主体,要主动筹措资金,严格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治理思路,对照治理标准,在限期时间内完成并申请验收。三是部门要主动服务,相互协调。

县环保局负责矿山加工企业的整治和验收工作。要在本次整治活动中负责治理方案、指标、技术上主动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治理和利用方案,对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进行风险和不良信用等级评定,并在网上公布,直至给予行政处罚、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停、淘汰,并积极争取国家环保专项资金用于武水综合整治。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矿山开采企业整治工作,帮助沿河矿山开采企业依法开采,对整治达标的企业依法发(换)采矿许可证,对限期内完不成整改任务,验收不合格的矿山开采和加工企业吊销采矿许可证或不予换发采矿许可证,帮助固废综合利用企业按照国家土地优惠政策办理用地手续。县公安局要严把爆破物品的供应审批关,对完不成整治的矿山企业和自有矿山石材企业停止爆破物品的供应审批工作。县水利局要将武水和牛形山水库水域整治工作分年度纳入国家小河流整治规划,积极争取国家资金用于武水河道整治,并在整治中优先使用固废生产的新型环保建材产品。要加大对武水流域采沙、洗沙企业的取缔工作,全面取缔现有非法采沙、洗沙企业。县电力部门要对限期内不能完成治理任务,“三同时”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停止供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依法对非法采矿、采沙和石材加工企业以及整治不能达标的企业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总结:通过这次活动,让我真正学到不少,对社会的理解也在活动中加深了。实践中学习其他知识,不断从各方面武装自己。作为新时期的一名大学生,我们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努力学好各类知识。此外,必须参加各种社会活动锻炼自己的意志,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及适应社会的能力,为自己大学毕业完全进入社会做好必要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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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准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中的几个问题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9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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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准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虽然法条就什么是准国家工作人员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诸多复杂的因素,给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带来困难,因此,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打击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准确把握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从事公务应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对此,虽然目前理论界大致有“身份说”、“公务说”、“统一说”三种不同的观点。但笔者认为,“身份说”易缩小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精神不相吻合。“统一说”将“身份”作为与“从事公务”相并列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标准亦与刑事立法精神相悖。“公务说”则认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只要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就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一观点不仅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精神,而且也为后来的立法解释所验证。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精神来看,无论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还是上述单位(人民团体除外)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人员只要是“从事公务”的就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立法并没有强调这些人原有身份性质,而恰恰强调的是“从事公务”四个字。再则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我们不难看出,该解释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特定的公务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表明了立法机关鲜明的“公务说”观点。还有大量的司法实践也证明了“公务说”在司法实践中被广为运用。因此,我们在认定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时,理应牢牢抓住“从事公务”这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正确界定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那么,何谓“从事公务”又是我们正确界定准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又一重要问题。所谓从事公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国家事务和公共社会事务的活动,其本质是行使国家权力,活动内容具有广泛性、职能性特点。椐此,笔者认为“公务”它不局限于国家事务,还包括公共社会事务,在我国现行的制度下,国家管理公共社会事务仍然存在,如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行政管理,国有企业的有关管理人员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经营等无不表现国家管理公共社会事务的存在。同时,共青团、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也仍然担负着管理国家事务尤其是公共社会事务的职能。《刑法》将在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就意味着刑法意义上的“公务”包含公共社会事务。因此,我们这里所探讨的“公务”即是指代表国家的公务,具体包括国家公务和公共社会事务。只有行为人从事上述情形的“公务”时,才可以将其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准国家工作人员。     二、准确把握公司性质。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单独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国有性质没有争议。问题是原有国有企业依照公司法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由于运作不规范和不到位,给我们准确认定改制后的公司性质带来困难。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翻牌”公司。一些原国有企业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标,在将其所属的分支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运作,为了达到公司注册的目的,将企业资产的一部分以奖励等形式配送给企业人员作为入股资金,然后仍依企业原资产总额申请注册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人员整建制划归新设立的公司,其人员管理方式、工资待遇不变,企业入股人员亦不参与公司分红。这种“运动”式的公司制改造,应还其公司的本来面目认定为国有公司性质。其二,“脱壳”公司。一些国有企业为了甩掉沉重的债务包袱,将企业的有效资产剥离出来,重新设立一个新公司,以达到规避企业债务的目的。这种类型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如果没有非国有资金进入,应认定为国有性质,如果有非国有资金进入,应认定为非国有性质。其三,“泡沫”公司。一些公司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或行业内部对企业资质考核依据其注册资本金势力的客观情况,为了将公司做大做强,不惜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搞虚假投资。有这么一个原本资不抵债的国有小型建筑企业,XX年企业改制时,企业的20余名职工“入股投资”近5000万元,使企业成为拥有6000多万元注册资本、具有一级资质、可以承揽各种大型建筑项目的大型建筑公司,实则职工没有投入一分钱。这种类型的公司性质应当区别情况分别认定,公司经脱水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且符合公司设立其他法定要件的,其公司法人仍然成立,公司性质应依实际注册资本性质确定,如没有非国有资本进入,应认定为国有公司性质,否则反之。如实际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其公司法人不能成立,对于投资主体单一,应依投资主体性质确定“公司”的性质;对于混合型投资主体的,则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国有性质或非国有性质,而应当依照各投资主体性质和人员隶属关系综合分析认定,如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的人员,应认定为准国家工作人员,否则反之。实践中尽管还有除上述类型外的不规范公司存在,但只要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紧紧抓住投资主体的性质,就不难认定这些公司的真实性质。     三、准确把握职务便利的性质。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犯罪与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均涉及到职务便利的问题。因此,准确把握职务便利的性质,对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无疑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字面意义上来说“职务便利”的含义应当是一致的,但从刑法层面上来看“职务便利”,在不同性质的犯罪中,其职务便利的性质亦不尽相同。就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与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而言,前者的职务不具有国家公务

的性质,后者则履行的必须是具有国家公务性质的职务。可见二者“职务便利”的性质是有质的区别的。那么,如何准确把握职务便利的性质,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第一,看行为人隶属关系。行为人是否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员,如委派成立,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才可能具有公务性质的基础。第二,看行为人从事工作的性质。只有行为人所从事是具有管理性质的工作,其职务行为才可能具有国家公务的性质。如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的且是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其职务行为即具有国家公务性;如是非委派的人员,其职务行为就不具有国家公务性质。这里还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虽然是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的人员,但他们所从事的仅是劳务性质的工作,其工作职责内容不具有国家公务的性质特征,因而仅仅属提供劳务性质工作的行为人,不能单独成为准国家工作人员的适格主体。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直接从事生产、运输劳动的工人、农民、机关勤杂人员、个体劳动者、部队战士、经手公共财物的,如果他们所从事的仅仅是劳务,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第三,看行为人的权力来源。在两个不同性质公司并存时,虽然公司人员的归属亦作出明确的划分,但因公司业务需要,通常会出现公司人员既服务于原国有公司、又服务于非国有公司的情况,这种不规范的公司运作模式,给我们认定职务性质带来一定困难。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关键看行为主体代表谁的利益、体现谁的意志,权力来源于谁。如是国有公司委派的人员,其履行非国有公司的职务具有公务性;如不是委派的人员,其履行非国有公司的职务不具有公务性质。如张某在原国有公司将部分有效资产剥离、并吸纳部分非国有资金共同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后,仍供职于原国有公司。由于张某对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所经营的某项业务比较熟悉,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负责帮助经营该项业务论证、洽谈,但合同的签订仍依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的名义,而非张某的名义。其在参与项目论证、洽谈过程中,非法收受客户的贿赂。因张某不符合国有公司委派人员的成立要件(委派的问题本文另行论述),此时张某的所作所为只能代表的是委托人的利益,体现的是委托人的意志,所履行的是来源于委托人的不具有国家公务性质的职务,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我们在分析认定行为人职务性质时,一定要结合上述几个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切忌犯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的错误。     四、准确把握委派的构成要件。所谓委派,就是委任、派遣之意。基于委派,被委派人代表委派方行使权利,从事委派方委派的公务。构成这里的委派,必须符合以下要件:一是委派的主体特定。委派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委派主体。那么,人民团体能否构成委派的主体,只要我们认真分析一下《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就不难得出结论。《刑法》第九十三条所列举的委派主体并不包括人民团体在内,如将其纳入委派主体的范围,显然超越了该条款法律用语的逻辑内涵,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因此,只要立法未作出修改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员,不能成为准国家工作人员的适格主体。二是委派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且委派人与受委派人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对于从社会上招聘的人员,能否成为委派的对象?这里关键是看招聘主体的性质,如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招聘主体,聘用后再委派到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从事公务的,与从国有性质单位抽调人员直接委派没有质的区别,对其应当与国有性质单位的人员同等看待。如是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作为招聘主体,聘用人员显然不能成为委派对象。因此,只要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派,到非国有性质单位从事公务的,不论其在委派前的身份如何,均可成为准国家工作人员的适格主体。三是委派单位与拟派遣单位具有一定的关系,如领导、监督关系等。如果委派单位与拟派遣单位不存在任何行政管理、投资权益关系,则委派不能成立。如被告人熊某原系某电厂物资部主管,而该电厂系一非国有性质的中外合资公司的下属单位。1997年该公司与某省电力局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电厂的生产、经营管理由电力局负责,电力局按电厂所卖电价的2%收取委托管理费用,电厂产权性质不变;电厂的厂长、副厂长由电力局提名,经委托方同意后,由电力局发文任命。在委托管理期间,经委托方同意,电力局发文任命被告人熊某为电厂的副厂长。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对于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性质,有人认为,被告人属于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性质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但笔者认为,虽然电力局是国有性质的单位,但其与电厂既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也不是电厂的投资主体,其对被告人的任命是基于委托合同而形成的权力,并不是基于本身的行政管理、监督或国有投资者权益而直接产生的任命权,因而被告人熊某不符合委派的构成要件,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四是委派的方式有效。尽管委派的方式多种多样,但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它包括发文任命、任职、批准,也包括以会议纪要等非正式形式予以提名、推荐、介绍等。如前述张某之所以不能成为委派人员,就是因为其既没有任何书面委派的文字依据,从其参与业务论证、洽谈的过程、方式、结果也看不出其供职的国有公司委派的意思表示,缺乏委派成立的形式要件,因而对其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五是委派的目的特定。受委派人代表委派方在非国有单位从事的只能是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公务性质的活动,而绝非是直接从事物质资料生产或者社会性服务劳动的劳务,否则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委派。六是受委派人在受派单位的公务活动尽管代表国家但又独立于委派单位而归属于受派单位。这就是说受派人所从事公务活动的结果直接及于受派单位,而不是直接归属于委派人,否则就不成其为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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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年环境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3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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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xx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这份被大家称为“禁塑令”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xx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并且所有超市、商店等不得免费向消费者提供购物袋。

国家实行“禁塑令”意在限制和减少塑料袋的使用,遇制“白色污染”,我国存在塑料制品消耗大,回收处理不到位的问题,若大量塑料制品不能有效回收会对圭地、空气造成严重的破坏。“禁塑令”自实施至今已有七年了,我就“禁塑令”实施后塑料购物袋的使用情况做了以下调查。

二、相关范畴及现状的概述

(一)中国经济发展所存在的问题

现如今中国经济发展迅猛,人民为之鼓舞,但我们却能发现其中存在的大问题,那就是地方工厂污染相当大,以前清澈的河流变成了黑河,土地里面挖出数不尽的塑料袋……所以虽然经济发展很快,但我们的生活环境却牺牲了太多太多, 牺牲环境为代价换来的经济发展最终严重损害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果在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自然资源消耗殆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那么我们在获得了短暂的经济发展后又将依靠什么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呢?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损害地方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环境基础,完全就是在杀鸡取卵,自我毁灭,破坏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西方发达国家近年来之所以把他们那些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大规模地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其实也就是已经深刻认识到了环境污染的严重性。难道我们还要重走他们的老路,重新品尝他们因环境污染经历的苦痛吗?

牺牲环境为代价换来经济发展最终损害地方的资源环境、生存环境、生活环境。经济获得了短暂的发展,但同时这个地方的生活环境条件恶劣,空气、水资源污染严重,自然资源枯竭,疾病流行,人的基本生存都受到了极大的威胁,人们甚至到了不得不背井流乡,试问这个地方的经济发展又有什么意义呢?看新疆罗步泊沙漠百年来的变迁,我们发现,罗步泊从一个水草茂盛、物美鱼肥的天然湖泊变成今天的人迹罕至的戈壁沙漠,它的每一步无不深刻说明了人口的急剧膨胀、无节制的资源开发索取对其造成的巨大伤痛。罗步泊的今天就是对人类破坏自身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明证和警告。

保护环境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够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如果一个地方的环境保护有力,自然环境优美,空气清新,人人身体健康,人们每天都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反过来同样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不可估量的动力。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有序的开发利用,杜绝乱砍乱伐、滥挖滥采的无节制浪费资源现象,也为一个地方明天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证。

(二)与百姓相关的环保问题

经济的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保护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真正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最大限度的保护好我们的赖以生存的环境,做到可持续发展。

而说到可持续发展,与我们生活最近的购物袋使用无疑是其中很重要的问题之一,一个城市每天

所需要的购物袋数以万计,久而久之所造成的污染也是相当巨大的,我们必须为之做些什么,使用自助购物袋便是很重要的解决办法。

(三)关于我生活的城市:涪陵

涪陵是个三线城市,城区人口将近五十万,每天所使用的垃圾袋按两人一个来算也就是二十五万个,这是相当吓人的,毕竟中国那么多城市,为此,我需要调查城区目前人们所使用购物袋的情况来得出一些结论和提出一些建议

三、调查结果及其成因分析

既然要调查涪陵城区购物袋使用情况,我便选择了最大的乐天马特超市,在一天中某个时间段统计固定几个收银台顾客使用购物袋的情况,并自带了统计表,实时写在调查表上,以下图片就是本人所使用的调查表。

可以发现,在我统计的100人中,自带购物袋的仅有11人,购买购物袋的超过一半,53个人,不适用购物袋的有36人,在使用购物袋的人数中购买购物袋的人数比例相当高。

那么,对此结果相信大家都是不满意的,环保意识并还未能达到深刻人心的地步,自带购物袋的人实在是太少了,所以我们猜想在国家都作出政策调整后,为何过了7年了,情况仍不容乐观,我相信这和我们国家所继承的文化有相当关系,虽然我们爱国,但大多数时候,我们都是自私的,我们感觉购物袋这个微不足道的事情完全没有必要,尽管电视上都会做出大量的公益广告提醒大家,但我们会觉得麻烦,还有就是在我们还没遭受环境的严重干扰时,我们也会觉得无关其事,新闻上,报纸上,网络上所列举的生态环境破坏的事实,我们绝大多数人也不过只是心头一阵,但之后还不是看麻木了,凭什么要我去管环保,我做了别人就会跟着我吗,我这样做不可笑吗,我为什么要麻烦自己?我想,问题并不是宣传不够,事实不够,而是人们的自私,人们的一些心理因素,一个国家的文化,这是一个相当深入的问题,我想,这个是需要时间来解决的,而不是立即就能完成的。

四、有针对性的对策与建议

所以对涪陵城区人们使用购物袋的调查发现结果是不令人满意的,为此我们应该反思和做些什么呢?首先我觉得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同时提高人民的素质是最重要的,不管你怎样宣传,没有素质的人始终是没有素质的,应该还是做好基本国策的教育问题,而不能盲目地一直加大宣传环保力度,这么做可以说只是强制性的,并没能深入人心,没有让人自发地去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社会发展总是一个过程,决不能操之过急,否则是违背事实的,违背自然规律的,你叫非洲人注意环保,人家饭都吃不上还注意

什么环保,弄大了还跟你反着干,所以只要朝着正确的方向,只要我们意识到了,就是有希望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会发现成果的,顺其自然,一切都会好的。

关于建设生态环保型社会的调查问卷

1. 你去超市会自带购物袋吗?

A .会 B. 不会

2. 你觉得是否有必要自带购物袋?

A.没必要 B .有必要

3. 你身边的人有没有使用自带购物袋的?

A.有 B. 没有

4 你觉得使用自带购物袋对环境保护的意义大吗?

A.不大 B .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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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县农村卷烟市场专卖管理现状调查及问题对策[页2]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营销,全文共 14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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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卷烟市场专卖管理现状调查问题对策

一些地区农民明知是假烟,但图便宜实惠而竞相购买。不法分子轻易从农村消费者获取较为丰富的利润。另外,附近烟叶产区每年收购结束都有一些低次烟收不完,又为制假者提供源源不断的货源。近几年,渑池县查处的几起贩假、制假案件中,大多是贩假分子用机动三轮进村入户贩卖,价格大都在每条7——8元左右。制假分子从农民家中收购低次烟叶每公斤0.2——0.3元,切丝机、香精、包装盒应有尽有,制假设备应有尽有,这也是制假贩假屡打不死的原因之一。

(五)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查处案件难度大

山区农村农民法律意识普遍淡薄,这种现象不仅是农民身上,而且一些乡村干部身上也存在着。甚至一些村干部也参与制假贩假并把它当作发家致富的一条捷径,而津津乐道。有些贩假分子在当地是一大家族,社会关系比较复杂,即使查到,若没有当地公安部门配合,也很难查扣。

(六)《烟草专卖法》对假冒卷烟处罚太轻

《烟草专卖法》对查处假冒烟都是没收和罚款处理,不能对交通工具作任何处理,处罚力度轻,不足以使贩假分子伤元气,反而使之产生“夏季丢秋季捞”的心理,制假贩假更加疯狂,更加猖獗,弥补损失。另一方面,上级机关每年组织专卖考核、检查,大部分是停留城镇,深入山区农村市场少,因而县级专卖机关检查也重点是在城乡市场,而忽视山区市常

二、景宁农村卷烟市场专卖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针对目前农村卷烟市场专卖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笔者以为下步工作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以诚信管理为契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山区农村卷烟市场管理工作。针对山区农村卷烟市场战线长,零售户分布滥散管理困难的特点,市场管理上结合当前诚信管理工作,推行组长联片计酬的责任制。首先将山区农村零售户按所在位置自然区域分成若干片,每片20——30户。在片内中心地带,选找一名在当地有一定信誉、威信比较高诚信模范守法户为组长,并根据片内各零售户前三年卷烟销售数量和遵纪守法情况,与组长签定卷烟销售专卖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并拿出该片零售户每月销售利润总额的1——2%作为奖金补贴组长,以辖区卷烟任务和市场管理为主要考核内容,专卖人员每月对组长考核一次,按考核成绩及时兑现奖金。每月召开一次组长例会,及时通报各片区域销售、市场管理情况、存在问题,便于我们及时准确掌握下边真实情况,调整工作布局和工作重点,每半年对组长进行一次考评,评出先进组长,给予一定物

质荣誉奖,以此调动组长工作积极性,使之成为没穿制服的“专管员”,达到“归我管理,为我服务”,成为牢牢锲在烟草专卖阵地前沿的“千里眼”、“顺风耳”。

(二)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山区农民法制意识。法制教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需要全社会支持和关心,在我国山区农村更是一项长抓不懈的工作,需付出更多耐心细致的工作。要求我们专卖管理人员即是检查员又是宣传员,脚勤、嘴勤,在培养教育诚信商户的同时积极引导教育广大零售户,利用各种形式走村入户,以自然区域为单位,定期召开烟草专卖法~,印发各种宣传材料,在城乡市场刷印专卖法墙体广告,每月召开一次至二次诚信等级商户评比活动,评比出来先进模范给予一定的物质、荣誉奖,调动广大零售户遵纪守法积极性,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工具作用,广泛开展法制教育。随着农村经济迅速发展,有线电视已深入千家万户。在县有线电视台开辟《烟草专卖法》知识讲座,并在通过《法在身边》节目将近年来在本区查处案件中进行案例剖析,利用身边人、事教育广大零售户自觉提高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

共3页,当前第2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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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浅谈执行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3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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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案件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问题处理

浅谈执行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    在目前的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采取离婚手段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执行立法中的相应条款却是一片空白,在执行中如何操作,能否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等等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下面笔者对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离婚逃债如何处理谈谈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被执行人离婚逃债情况简介 1、进入执行程序后,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情况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债务产生后,未进入诉讼程序,债务人便和其配偶离婚,以逃避债务;(2)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和其配偶离婚逃避债务;(3)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进入执行程序,债务人离婚逃债;(4)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离婚逃避债务。 2、离婚逃债途径主要有:(1)通过法院(本院或其它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3)通过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逃债等。 3、离婚逃债行为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离婚逃债行为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2、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1)债务产生后诉讼前。(2)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3)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3、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1)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隐瞒债务。(2)分割债务未征得了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的。(3)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有的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有的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执行人承担,以此逃避债务。4、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蒋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 二、我国对离婚逃债强制执行制度现状 现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宏观上对恶意逃债问题,已明确了打击力度。XX年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立法解释列举了拒不执行的五种情形,第(一)为“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各级法院领导多次强调:执行工作是确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够真正得到实现的重要法律保障,法院要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各类案件,特别是对恶意逃债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但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能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21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条款,对此类问题都没有涉及,在执行程序中未明文规定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的强制手段,对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各种情况在法律规范方面缺乏相应的对策,只是有关实体法规定了逃债行为的无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第四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例合同纠纷,债务人通过离婚逃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上,从我国离婚逃债强制执行制度现状看,被执行人通过与其配偶离婚逃债后,造成债权人的财产损失,现还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迅速解决。因法律还未明确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或接收逃债人财产人为被执行人,如果适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款,通过诉讼行使撤消权,不但给债权人造成了很多不便,易造成债权人财产损失,使逃债的人越来越多,不利于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离婚逃债如何处理 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情况,笔者认为,如果被执行人是在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或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与其配偶离婚逃债的,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体现执行工作“效率优先”的特点,体现公平原则。具体处理,可分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通过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通过婚姻机关离婚逃债的,应根据有关实体法认定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分割财产的行为无效,再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二是利用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逃债的,不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被执行人有关财产分割协议后,再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在执行程序中,虽然目前根据有关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离婚逃债的情况下可根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但离婚逃债实属一种无效民事行为,其行为应始终无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已明确规定: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看出,现有关强制执行法已规定了某些方面可依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依据实体法行使裁判权,法学理论界原争议很大,现观点基本超于一致,承认在执行程序行使裁判权时,可根据实体法作出裁判,在目前情况下,在执行程序中,可根据实体法认定(离婚逃债)被执行人与其配偶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此做法已在执行实践中得到一致赞同,也得到法学理论界的支持。在执行程序中,裁判权可由执行局裁判庭行使(未设裁判庭的由综合科行使),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实行听证制度,在目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救济手段为允许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

请复议。体现“公正、效率”主题。对债权人起诉前,债务人便离婚逃债的,笔者认为,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根据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保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就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 四、对离婚逃债的处理的立法完善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被执行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缺乏相应的对策,被执行人离婚逃债后,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依照有关实体法通过诉讼形式行使用权撤销权,其结果是债务人要么达到了逃避债务的目的,要么赢得了时间,债务人“讨了好”,债权人要么失去了债权,要么输了时间,债权人“吃了亏”。要使这一局面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必须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离婚逃债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它既属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又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它属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列举的无效民事行为的一种,因有关实体法关于离婚逃债如何处理规定的比较原则、简单,条文较少,在执行程序中的措施没有,在具体执行时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难以找到正确处理的依据,经常出现不同的理解和歧义,导致执行工作效率大大降低,例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通过外地法院离婚逃债,执行法院要求外地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外地法院不予配合、支持或对此问题的处理在观念上存在分歧,则需要上级法院的协调和答复。规范不够是当前产生执行难和执行乱的相当重大原因,做出比较系统的、统一的操作性强制执行规范,是当务之急。为此,笔者建议,应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凡离婚逃债的,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夫妻双方均可成为被执行人,对离婚逃债的构成,则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这样可以避免法院内部层层请示汇报,必将大大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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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考察报告:关于校园及周边环境问题的调查报告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14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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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报告:关于校园及周边环境问题调查报告

今年暑假,我们组织进行了一次关于江苏省如东县岔河中学校园及其周边环境问题的专题调研活动作为社会实践的内容。xx年8月2日至5日,我们利用这四天的时间,一起到如东县岔河中学进行了相关的调查。我们主要运用了问卷和访谈两种调查方法,随机对30位同学和四位老师进行了调查。

8月2日,我们六个人约到掘港,讨论实践的分析,写出调查报告。实践步骤到这儿就讨论得差不多了,接下来就是分配工作:问卷是大家一起出,先各自回去查资料,各人先设计出一份,然后在网上相互传阅,把好的问题留下,合成一张问卷,这样可以集思广益,为了有足够多的时间做准备,我们决定8号出发。安排完工作我们就解散了。

8月8日上午8点半,我们来到岔河中学。学生的时间真的很紧,几乎没有很长的休息时间,所以我们只能利用课间休息的短短十分钟去发问卷。十分钟当然发不完,所以又要等到学生下一个课间接着发。。小队长和曹婷来到初三老师的办公室,有几位没课的老师在办公室批作业、研究试卷。她们找了两位老师开始简短的访谈。整理老师们的观点,大体是这样的:近两年,学校扩建了,也重新规划了,因此环境比以往好多了,没什么大问题,还是比较满意的。比如学校操场变成塑胶跑道人工草坪了,新建了一幢食堂楼,绿化带更多了。但是,教学设施还有待改进,比如教室的投影设备现在还不是很普及,希望能在教室里用电脑上课。这样可以提高教学效率,让知识更形象地反映到学生眼前,并且能减少粉笔灰,有益师生健康。其次,学校有时还是会看到有垃圾,一方面我们看到学生环保意识还欠缺,另一方面也看到学校的保洁工作还没有做到位,这方面有待加强。还有就是食堂的问题,虽然有了新的用餐环境,但是并不表示卫生也有了保证,饭菜里出现虫子的现象也不是没有,这也导致很多同学不愿意在食堂就餐,有的干脆不吃饭,这样严重影响他们的身体和学习。因此,希望学校在这方面一定要予以重视。至于宿舍问题,以为学校大部分是走读生,尤其是初中生,所以宿舍问题不是特别大,但是也希望今后能逐步提高住宿水平,比如能安装空调、热水器。谈到学生和环境的融合,老师们感到很复杂,因为很难绝对地说好还是不好,新的校园环境当然给学生带来了激情和动力,但是仍然有学生不能做到保护学校环境,校园里不时出现的垃圾就是最好的证明。所以,如何激发更多的学生真心地热爱、保护校园还是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对于校方对环境的重视程度,老师们还是给予充分肯定的,这一点从学校的扩建就可以看出,不过环境的改善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做好的,所以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我、陈晨和王群花了一个上午的时间收回了十多份问卷,其余的下午再接着发。她们说同学们虽然课业繁忙,但是依然很配合我们的工作,我们非常.本文.由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感谢。下午三点多,我们各方面工作都结束了,解散回家。

8月9日。今天就比较轻松了,大家不用到处跑了,只要在家做整理的工作。我也开始准备报告了。

8月15日,准备得差不多了,今天要完成报告啦,桑颖颖整理好了问卷。问卷统计数据显示:对于学校环境保护,同学们的关心程度在“一般”和“很关心”两个水平上的人数比例差不多,极少有人对环保持无所谓的态度,这个现象还是好的。在参加环保工作上,大部分同学都是有时参加,只有个别同学不参加,经常参加人数所占比例也很少,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课业繁忙,当然也可能是同学们将环保由概念转化为行动的意识还不是很明显,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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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生态环境调研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4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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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调研报告

一、调查原因:

进几年来,随着大量矿业的开采,污染废水的排放和水土资源的破坏,导致了人们生活失去了协调。由其是煤矿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氟使人们患上各种各样的疾病,因此为了使家乡人民摆脱氟病毒,特对贵州织金黑土乡作一份调研报告。

二 、调查目的:

为了传承中华民族美德,宏扬“春晦使者”精神,使之服务于社会,反哺于家乡,几年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家乡的变化是日异月新,虽然得到了发展,但生态环境却遭到破坏。大量煤矿的开采,水土污染的制理趣之于弱化,因此水的含氟量交高;不但不利于农作物的生长还破坏了人们的生命体系代谢,危害生命安全。大量的氟中毒、氟斑牙、畸形儿童,诸如此类的问题比比皆是。因此特为家乡作了一份分析报告,做到反哺于民,为人民服务。

三、调查方式及成果:

(1)调查方式,通过实地调查和访问的方式,了解到当地煤矿储藏量丰富,交通便利,在此有利的条件下,大量煤矿合理开采却不合理制理,导致水污染严重,生态土壤平衡失调,严重地危害了田间农作物的生长及水源问题,经过科学合理的数据统计,几年来家乡的发展虽有很大的进步,但人们的患病率在不断的提升,呈上升趋势。各种不同类型的病症也在增加。

(2)调查成果,经过与村委员会的配合和实地堪察,了解到危害人们生命安全的主要元素是氟,属稀有气体在水中的一种产物,浸在水源中。虽然中毒者发病率高,污染源易于扩散,但在村委和众多希望水理的帮助下,逐渐形成了实施的新修水理放案和调查仪器预备阶段的统一,使方案的实施有了初步的形成,同时也得到了人们的配合,解决了许多必要的问题。

四、调查数据及原理的分析:

(1)调查数据整理,经过走访与实地勘察得出,氟斑的得病率为95.5%,由氟中毒而导致的其他发病率为23.53%,处于不受氟侵扰的人基本很少,还有许多由于仪器不精确,得出的数据不是太科学,得到的数据可根据偏差的大小调整,总体上抓主要矛盾。进行氟中毒的深一步研究。

(2)中毒与侵害原理分析,氟属于稀有气体元素,符号为f,原子数为9,是卤族元素之一,呈淡黄,一般情况下,氟可夺取牙齿中的碳元素,导致牙齿呈淡黄色,出现凹凸不平的迹象,中毒较深者还可导致畸形身躯,且不利于儿童身体的发育。

五、调查总结:

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研究,虽得出一张实地调查表,但却出现诸多问题,调查的目的在于保证今后方案的实施,在于调节可支配与不可支配之间的关系。

一、调查出现问题,

(1)在许多水势较湍急的地方无法靠近,很难得出氟对土地资源的侵害程度。

(2)在调查的过程中,宣传力道不足,走访过程中与乡亲们的沟通不是太顺畅。

(3)出访或是勘察,仪器装备不是太精确,勘察设备差,拍摄资料分析欠缺。

(4)调查期限短,时间较少,准备不充分。相关参考资料缺发研究不透。

(5)无团队合作,缺少交流与讨论环节,导致许多结论片面。

(6)天气地理因素的影响。

(二)、调查中问题因素的解决,

(1)在今后的相关调查中,注意充分准备资料,多着实地调查,提高调查水平。

(2)多功能地运用相关专业解释出现的问题,多向调研老师请教。

(3)尽量以团队的形式外出调查,完善得出结论的合理化与规范化。

六、调查方案的合理及今后实施的意义:

在诸多数据中尽量以此方案为标准,尽量完善计划多与当地部门联系,尽量取得他们支持,得出相应的结论,争取做到实地实查,方案合理。争取为家乡人民献出一份绵薄之力,使人们摆脱病魔的折磨。希望村委与当地部门能兴修水利,让人们摆脱水污染,此方案有利于实地调查和研究。经过逐步实施,可形成完整统一的规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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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关于家乡环境问题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1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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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关于家乡环境问题调查报告

一、调查目的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党的xx大明确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近年来,地区经济发展迅猛,环境污染问题也较为严重。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全面、深入了解环境问题,我于20xx年寒假到我的家乡四川省仁寿县四公乡做了此次关于环境保护问题的社会调查。

二、调查方法

1、调查对象

“村容整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要求,而当前日趋严重的农村环境污染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村环境污染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理环境,“村容整洁”刚无从谈起。因此,调查以四公乡为个案,了解水资源污染的现状和集市市场卫生以及塑料袋的使用情况,分析农村环境问题对于“村容整洁”的重要性。

2调查过程

20xx年1月12日走访调查了四公乡深沟水库水资源情况;1月13日到四公乡集市调查市场卫生情况,并记录下相关数据;1月14日主要以蹲点记录的形式到四公红旗超市,便利店,万家鸿超市了解塑料袋的使用情况;1月15日到四公乡政府环境管理部门查阅环保相关资料。

三、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深沟水库水资源情况

水是人类宝贵资源,是生命之泉。人体的50%到60%的重量是水份,儿童体内水份多达80%。没有水,就没有生命。 然而,当水中的有害物质超出了水体的自净能力,这就会产生污染。这些有害物质包括农药,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等有毒物质,各种废气物和放射性物质等。

四公深沟水库污染较为严重。最为明显的就是周边有一些纸屑,果皮,塑料袋,水面上也漂浮着一些垃圾。当然水也不清澈,还散发着难闻的味道。由于四公深沟水库周围有煤厂,造纸厂,学校,人口密集,所以在水库的水污源的来源主要是未加工的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废水和农业污染。水库周边工厂一年排出的工业和生活废水就多达500立方米,而每一滴污水将污染数倍乃至数十倍的水体。生活污水主要来自水库旁边人口密集的四公中心小学和初级中学,以及周边人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污水的混合液,其中包括厨房、洗涤房、浴室和厕所排出的污水。农业污染主要是由于近年来农药、化肥的使用量日益增多,而使用的农药和化肥只有少量附着或被吸收,其余绝大部分残留在土壤和漂浮在大气中,通过降雨,经过地表径流的冲刷进入地表水和渗入地表水形成污染。

对此情况,政府加强了对水资源的管理,严格监督工业废水的排入,加强水源调配方面的研究 。实施了彻底截污、污/雨分流的策略,正确排放污水处理污水。并且对大众加强保护水质的教育,沿河树立一些警示牌,呼吁人们注意保护水质。但是,水污染是人祸,是人引起的,治污会影响到部分人的利益,会涉及到社会中的方方面。因此,水污染治理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水污染治理工作繁重而艰巨,它需要更完善的立法支持和更广泛的社会参与以及更持久的全方位投入。

(二)、四公乡集市卫生情况

近年来,乡镇商品市场管理机构,围绕经济发展需要,把环境卫生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办法,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据调查,四公乡集市目前共有6条街道和1个农贸市场,总营业面积 92762㎡。城区商品市场共有管理人员20余人,其中,专职清洁员12人。市场配有2个垃圾站,街道每隔50米有1个垃圾桶。垃圾站的垃圾由环卫部门代运。市场有公厕,清洁员对厕所每天进行冲洗,并且配有污水管与乡政污水管连接。农贸市场每一天都会有清洁员打扫,对于家禽宰杀场地和生鲜经营场地,清洁员都会进行冲洗。市场有肉食类保鲜设施,并且多数熟食饮食经营人员办有健康证。

但是,调查中也发现市场卫生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少数商家对卫生工作重视不够,不能自觉维持市场卫生;二是村民素质有待提高,常有乱扔果皮纸屑现象;三是市场防尘防蝇设施为零;四是,也有少数熟食饮食工作人员没有办理健康证。此外,市场治安问题比较严重,经常有被盗现象。

(三)、各超市塑料袋使用情况

塑料袋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对环境造成了长久的危害。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埋入土中即使1XX年也难以腐烂降解,即使是现在生产的可降解塑料袋,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若焚烧处理也对环境不利。而如今中国众多人口在生活中所消耗的大量塑料袋对环境有很大压力。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自XX年6月1日起,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

超市是人们购物的主要场所,也是塑料袋大量使用的场所。于是我们来到红旗超市,在超市收银台后观察人们的购物习惯并列表统计。观察了目光可及的三个收银台状况,在下午9:15~8:45这30分钟内:

共有57个人付款,其中男性25人,女性32人,其中用塑料袋的有19人,占总数的33.3%。而使用塑料袋的19人中男性11人,女性8人,占各自性别总数的44%和25%,占总数的19.3%和14%。而买环保袋的一共有22人,占总数的38.6%,其中,男性占人,女性占14人,占各自性别总数的32%和43.75%,占总数的14%和24.6%。其中自带环保袋或塑料袋的有10人,占总数的17.5%,其中男性2人,女性8人,占各自性别总数的8%和25%,占总数的3.5%和14%。不用的有6人,占总数的10.6%,其中男性4人,女性2人,占各自性别总数的16%和6.25%,占总数的7%和3.5%。随后我又去了便利店和万家鸿超市,也得到了类似结果。

由此可见,普通老百姓对塑料袋的依赖性非常高,很多人不很了解塑料袋对环境的损害。国家“限塑令”推出后,通过收费,来促进塑料袋的重复利用,从而也减少了塑料袋的消费量,也受到了一些村民的支持。

四、讨论与建议

调查发现,家乡的环境卫生问题已得到明显的改善,但也存在一些细小的问题。结合15日在乡镇府查阅的相关资料,我对家乡环境问题有了一些想法和建议。一是要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完善环境的监督机制。落实有关环保的各项法律和政策措施,严格环保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政府应该加强对工厂和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打击破坏环境的企业和单位;二是要加大对市场及街道环境卫生的改造和建设,如建设垃圾中转站、垃圾焚烧炉、生态公厕、配置垃圾箱、购置垃圾运输车等。这些需要政府加大对地方财政的支持,在环境保护方面重点投资。并且建立完善的拨款用途监督机制,确保做到专款专用,切实保障把资金真正投入到农村的环境分配制度上,切实用到改善农村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上。三是搞好农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环保意识。由于村民环保意识不强,环保知识不多,因此要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在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还不能自觉地与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是造成生态破坏的重要原因。面对农村出现的新问题,我们必须充分利用宣传、教育阵地,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学校、文艺、广告牌等一切可以利用的形式,而且还要强化广大群众环保意识,引导农民走发展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生态畜牧业之路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五、总结

保护环境需要政府的决策,更需要全民的参与。每个村民都应该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从日常生活的一点一滴做起,从选择善待自然的生活方式做起,保护环境, 促进农业持续发展、保障村民自身的身体健康和维护农村稳定,建设一个风光秀丽、宁静和谐、兴旺发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学生,我们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从生活的点滴做起,节能节水,保护资源,树立绿色消费观念,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关爱健康,珍惜生命,养成良好的环境道德,遵守公民道德行为规范,积极为环境保护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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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环境污染社会调查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2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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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社会调查报告

以前奶奶上菜市场买菜的时候,我总会紧紧地跟在她那只旧旧的菜篮子后面,回家时,会和菜篮子一样,满载着快乐回来。而现在,一切都像是不同了,奶奶上街会只带上钱,回家时,我只好帮她拎那一个个塑料袋,一丝改变,也透着一丝无奈。 是啊,塑料袋转眼间就成为了我们生活中离不开的东西。不错,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次性”器具逐渐进入了人们的生活中。但是,在“简单、方便”的背后,又有多少人知道他们随手扔下的一个胶袋、一个快餐盒、或是其他的一次性器具所影响的后果?白色污染的情况也不容忽视啊!

希望我们的这个调查报告,可以使一些还未懂得“白色污染”的严重性的人成为未来的环保标兵!还以地球一片净土!

一、“白色污染”怎样形成?

而这些难以降解的塑料制品,则主要用“添埋与焚烧”这两种方法处理。

但是,埋入地下的塑料制品,会破坏土壤结构,使土壤失去肥效,寸草不生,而焚烧塑料(尤其是含氯塑料)会对大气造成污染。

二、“白色污染”的危害:

“白色污染”存在两种危害:视觉污染和潜在危害。

视觉污染指的是塑料袋、盒、杯、碗等散落在环境中,给人们的视觉带来不良刺激,影响环境的美感。

“白色污染”的潜在危害则是多方面的。

1、 一次性发泡塑料饭盒和塑料袋盛装食物严重影响我们的身体健康。当温度达到65℃时,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中的有害物质将渗入到食物中,会对人的肝脏、肾脏及中枢神经系统等造成损害。

我们现在用来装食物的超薄塑料袋一般是聚氯乙烯塑料。早在四十年前,人们就发现聚氯乙烯塑料中残留有氯乙烯单体。当人们接触氯乙烯后,就会出现手腕、手指浮肿,皮肤硬化等症状,还可能出现脾肿大、肝损伤等症。在我国,我们用的超薄塑料袋几乎都来自废塑料的再利用,是由小企业或家庭作坊生产的。这些生产厂所用原料是废弃塑料桶、盆、一次性针筒等。生产时,首先用机械把原料粉碎成塑料粒子,再把塑料粒子放在一个水池里清洗(名曰消毒),取出来晒干,再用机械把它压成膜,制成各种塑料袋。每次吃饭时,就有不少人用塑料袋装饭菜,他们不知道这种行为不仅危害环境,也危害自己的身体。

2、 使土壤环境恶化,严重影响农作物的生长。我国目前使用的塑料制品的降解时间,通常至少需要2XX年。农田里的废农膜、塑料袋长期残留在田中,会影响农作物对水分、养分的吸收,抑制农作物的生长发育,造成农作物的减产。若牲畜吃了塑料膜,会引起牲畜的消化道疾病,甚至死亡。

3、 填埋作业仍是我国处理城市垃圾的一个主要方法。由于塑料膜密度小、体积大,它能很快填满场地,降低填埋场地处理垃圾的能力;而且,填埋后的场地由于地基松软,垃圾中的细菌、病毒等有害物质很容易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危及周围环境。

4、 若把废塑料直接进行焚烧处理,将给环境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塑料焚烧时,不但产生大量黑烟,而且会产生二恶英——迄今为止毒性最大的一类物质。二恶英进入土壤中,至少需15个月才能逐渐分解,它会危害植物及农作物;二恶英对动物的肝脏及脑有严重的损害作用。焚烧垃圾排放出的二恶英对环境的污染,已经成为全世界关注的一个极敏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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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关于地方人大工作方面若干问题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2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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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人大工作方面若干问题调研报告

一、对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有关人员述职评议,各地在这项工作中,对述职的对象、内容、形式、做法等方面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多年来的实践,我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组织人大代表评议政府、“两院”工作和开展述职评议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8年11月2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通过。该办法对述职对象、内容、形式、做法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1)述职对象和形式。《办法》规定述职评议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对象是本级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两院”的正职和副职领导。对其他被任命干部的述职,由所任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述职方式可以在常委会主任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委托所在机关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派员参加。一般我们都在常委会上进行。

(2)述职的重点内容和做法。述职报告主要突出述职干部本人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思想、工作情况和本人在领导班子中所发挥的领导作用,叙述任职以来在政治思想方面,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勤政廉政情况;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方面,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情况;在领导能力方面,即落实岗位责任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在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方面,即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发扬民主,联系群众的情况;在接受人大监督方面,即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述职报告一般由述职干部起草,先在本部门听取意见,形成述职报告。述职评议具体操作大体上分为八个步骤:

(一)召开主任会议,决定述职人员;

(二)召开述职干部交办会,进行思想发动,提出具体要求;

(三)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若干调查组,深入被述职干部所在部门广泛听取意见;

(四)召开主任会议,听取调查组情况汇报,研究确定评议意见;

(五)举行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述职报告,提出评议意见。

述职评议后,被评议后的干部,都要根据人大代表和常委会提出的评议意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逐条落实评议意见。述职评议的整改情况,在向市委、人大常委会书面汇报外,还应逐条答复有关代表。

述职评议作为本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它对于不断督促行政、司法机关和被任命干部增强公仆观念、国家观念和法制观念,促进行政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不断改进工作,保障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组织代表进行述职,各地对组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进行了试点。在试点工作中有些什么好的经验做法,存在什么问题有何建议

为了切实搞好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这项工作,我们于去年3月下旬至4月初赴张家港市、苏州平江区人大进行了学习取经,5月上旬我们出台了《关于开展市人大代表述职试点工作的意见》,6月下旬,我们先后在沙溪、城厢两镇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试点工作,并组织各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秘书到现场进行观摩,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我们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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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当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问题及建议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鉴定书,建议书,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技术,全文共 30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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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问题及建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直接关系到客观、公正地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还关系到改进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管理”。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已于XX年9月1日开始施行,它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较以前相比更为公开、公正、公平,但通过几个月的实践,笔者认为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处理,否则有可能使医疗事故的处理陷入以前的尴尴境界。下面笔者主要结合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分析当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性质     《条例》规定:市级医学会或省辖县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上述法规和规章是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它们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定性为“鉴定结论是事故处理的依据,再次鉴定结论的效力高于首次鉴定结论”。笔者认为,上述规定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时不应受其约束。理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形式,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审核认定证据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和权利,诉讼的本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都要求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虽然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了理由分析和结论,如不能使法官形成事实的内心确信,仍然不能据此认定事实。同时,鉴定是一种科学认识活动,认识的结果是否正确取决于人们对认识客体本质和规律的把握程度,而不是认识主体级别的高低和权威的大小,规定上级鉴定结论的效力优于下级鉴定结论是违反认识活动的科学规律的。再次,《宪法》规定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任何个人、组织和团体不得干涉,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有决定性的影响,如果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人民法院不经审判人员的判断必须遵守,无异将审判权交给了医学会。因此,《条例》的规定超出了法律对法官的职责要求,人民法院不应受其约束。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效力     《条例》和《暂行办法》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经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组织原医学会重新鉴定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再次鉴定。该规定使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法律效力不高、当事人的救济不完善,从而影响解决纠纷的效力和公正性,主要表现为:1、当事人鉴定只能先选择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进行鉴定,而受当地医疗资源的影响,排除了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老子给儿子鉴定”的嫌疑,但产生了“兄弟之间的鉴定”的嫌疑,影响了鉴定的公正性;2、再次鉴定的医学会鉴定不仅延长了解决纠纷的时间,而且仍然摆脱不了“老子给儿子或兄弟之间鉴定”(而且多了医学会间的老子或兄弟关系)的嫌疑;3、再次鉴定会增加当事人及医疗资源的浪费,我们完全有理由让专家们省出时间为更多的病人服务。因此,笔者建议:1、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建立和技术鉴定的具体组织工作,人民法院负责专家鉴定组的组织和鉴定方案的实施,专家鉴定组和医学会的具体工作人员对人民法院负责;2、当事人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便民、经济、照顾患者意见等原则)选择医学会的专家库组成专家鉴定组,不受医学会级别、地域的限制;3、对于专家鉴定组作出的鉴定结论除法定可重新鉴定的外,不再组织重新鉴定,但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弥补有缺陷的鉴定结论。     三、鉴定过程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条例》和《暂行办法》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和鉴定过程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及各地医学会的具体操作中仍有些作法与法律规定和《条例》规定的原则有矛盾,主要表现在: 1、当事人对鉴定人员的回避权利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合法。 主要表现在:(1)决定回避的主体与法律规定相悖。《民事诉讼法》规定,对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而《暂行办法》的规定及医学会的实际操作是由医学会作出决定;(2)提出回避的时间规定不完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鉴定人员的回避申请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而《暂行办法》只有在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提出的规定,且实际抽取的专家是谁当事人不知道,对于事后当事人知道回避情形的如何处理没有规定。因此,笔者建议:当事人抽取的专家鉴定组的专家的姓名、职称、工作单位应告知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应至鉴定开始时(鉴定结束后的回避根据对鉴定结论的影响程度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鉴定人员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2、鉴定程序缺乏当事人的对质,影响鉴定人员的正确判断。 《暂行办法》规定的鉴定程序有:医患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提问、医学检查、鉴定组合议。这一程序的实质是鉴定组依据当事人的书面材料参照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和理由和医学检查进行鉴定,它因缺乏当事人的对质和辩论可能影响鉴定成员对医疗书面材料真实性、关联性的认定,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回应,甚至有可能使鉴定成员在鉴定前通过审核书面材料就得出了鉴定结论,影响了鉴定人员的公正判断。因此,笔者建议:鉴定程序中应由双方当事人在鉴定会上共同在场分别陈述,允许当事人之间的对质和辩论。 四、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内容和形式 1、鉴定人员的不同意见应在鉴定书中表述。《条例》和《暂行办法》均规定,鉴定结论以专家

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根据鉴定结论作出。但这一规定违背了鉴定结论的法律本质(如前面第一个问题所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形式,是人民法院审核的对象和认定事实的依据,法官认为谁的意见能形成内心确信,他就可以采信,认定事实的主体是法官不是鉴定人员。因此,笔者建议: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应记载鉴定人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形式应予规范。《条例》和《暂行办法》中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内容和形式作了规定。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鉴定人员没有签名。《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这是法律上规定的鉴定结论个人承担责任的依据,而《条例》和《暂行办法》规定只加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章,回避了鉴定人的个人责任。(2)《暂行办法》规定,对于经鉴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而仅这一点,医学会的实际操作中也没有做到,现在医学会的鉴定书中说明的不是理由而是结论。笔者认为,鉴定的目的即在于让专门人员对专门问题作出说明和判定,只有结论没有理由如同人民法院原先的判决书一样,不能服人,也不能达到鉴定的目的。医学会及其鉴定组专家应摈弃“言多必失”的陋习,展示专家的知识和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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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关于加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情况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12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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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情况调研报告

提供一篇调研报告,为您提供帮助!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农村综合开发规模和乡镇工业对资源的利用强度日益扩大,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日趋严重,农村环境的总体状况不容乐观。多年来,环保工作的重点主要是城市和工业污染防治,而对农村和小城镇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环境问题重视不够。农村是整个社会的基础,没有农村优良的环境,便没有整个区域的良好环境,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就没有根本保证。治理农村环境污染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人们生存的环境是最为基本的一项权益。党中央以“让人民群众喝上清洁的水,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这样质朴的目标作为彰显“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领导人对人民群众的的基本权益是非常关心、关注的,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基本内容。

农工党合肥市委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始终关注农村环境污染治理问题,在对我市农村环境污染情况调研的基础上,于XX年元月向市政协提交了《加大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力度,尽快改善农村环境面貌》提案,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市环保局和三县四区政府积极回应,给予了详细答复。为了更深入更全面地了解我市农村环境污染和治理情况,为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抓好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提供有参考价值的建议,XX年6月,农工党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继续将其作为我会本年度的调研课题之一,专门成立了由有关专家、政协委员等组成的调研课题小组,储昭平主委任课题组长亲自抓,制定了详细的调研提纲,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考察调研。调研期间,分别与市环保局、包河区政府、肥西县人民政府、长丰县人民政府及井岗镇邓店村举行了五次座谈会,听取了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环境污染治理情况介绍,并就农村环保问题展开了积极的讨论。调研小组还在有关部门的领导陪同下参观了合肥市蜀园新村、包河区某规模化养猪场、大圩乡生态农业基地、义城镇塘西村、周坎村、长丰县水湖镇阮巷村无公害草莓生态种植区、义井乡沼气池建设、肥西县白帝集团奶牛厂、华泰养殖厂、污水处理厂,现场听取情况介绍。同时,调研课题组还不打招呼,分头安排到井岗镇的养桥村、张小郢,七里塘镇的跃进村,义城镇的董城村等村镇明察暗访,大家不怕脏,不怕累,深入田间地头,村户农舍,了解实际情况,对典型的污染或治理情况拍摄了照片。通过为期五个月的专题调研,对我市农村环境污染状况有了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写出了调研材料的初稿。在与市环保局座谈会上又深入交换了意见,市环保局对初稿提出了详细的书面补充材料,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本篇调研报告。

一、农村环境污染情况现状及原因分析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工业向农村的迅速转移,化肥、农药及地膜的频繁使用,小城镇和乡村聚居点人口快速增加造成我市农村环境污染源点多面广的现状,已严重影响到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主要表现在:

共8页,当前第1页123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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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关于网络问题的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2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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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于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及的市场经济形式,作为主要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的监管主要包括规范网络经营主体、监管网络经营行为、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三个方面。规范网络经营主体主要指的是网络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监管网络经营行为主要包括网络不正当竞争和网络欺诈行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较广,主要表现为: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主要表现为延迟履行、瑕疵履行、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网络格式合同问题,主要存在着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及其他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网络支付安全问题和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加强网络市场监管,要求严把网络市场主体准入关,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对经营性网站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注册登记。并且,对网络衍生的虚假广告、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传销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互联网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实际上,监管对象和内容始终被界定在上述三个方面。

二、网络违法行为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当前的网络违法行为除比较明显的市场准入行为之外,更多的是涉及到广告、合同和不正当竞争方面。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无照和超范围的网络经营行为。这里面有一个是否监管到位的问题;二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与虚假表示、低于成本价销售、商标与域名冲突、网站名称与企业名称及域名冲突、违法提供有奖销售(服务)、采用超级链接技术擅自使用他人服务内容、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等行为。三是网络商业欺诈行为。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欺诈外地的消费者及经营者。 对网络违法行为主体的责任承担应该明确为“行为者承担”原则,实践中以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违法行为比较突出,以假公司发布网络广告为例,互联网服务商往往对其提供的发布内容没有适当、有效的审核程序,从而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由此可知,互联网服务商在网络违法行为发生时往往担负较为被动的角色,但无论怎样,都必须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承担直接或连带责任。

三、针对网络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分别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公司法》、《广告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分别予以规范,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规模,可以按实际情况做出罚款、取缔、警告等行政处罚。

四、当前工商部门对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手段主要包括:一是强制性的定期年检;二是各种方式的巡查;三是根据举报线索追查个案;四是不定期的短期集中整治。上述监管手段已经无法应付瞬息万变的网络市场监管。一般来说,违法的网络行为发生时间普遍较短,改头换面的速度较快,而且由于互联网信息量相当巨大,对网络信息的过滤和分析都需要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具体分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网络违法行为有五大难题:一是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确定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工商行政管理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4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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