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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的调研报告(汇编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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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治税的若干问题的探讨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50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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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治税的若干问题探讨

一、依法治税的内涵 总体来说,依法治税是指依照税收法律来管理税收,达到依法征税、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税。依法治税的内涵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一个角度是把依法治税看作是治税的思想体系,一个角度是把依法治税看作是一套治税的方式、原则和制度。我们理解,依法治税具体应包括以下五层意思: 1、法律至上。即在思想观念上,承认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把法律看作是开展税务机关工作的依据和评判税务工作的核心标准;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不论级别高低,都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而不能凌驾法律之上。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法律,不仅仅指税法,而是泛指一切与税务相关的法律。 2、职权法定。即税务机关所具有的行使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职权是由法律授予或设定的,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或法规授权,不能具有并行使某项税收职权。这一点与公民私权明显不同,对于公民私权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当然也要受道德、纪律的约束)。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对于公权而言,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当然法律法规禁止的,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必然要负法律责任。 3、义务法定。即税务机关所应承担的义务和纳税人所应承担的义务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哪级组织规定的,更不是由个别领导规定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所承担的义务,与其他组织和个人承担的义务有所区别,其他组织和个人对于自身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往往既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但都不算违法。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于法律赋予的义务,则必须履行,而且要全面履行到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如果没有全面履行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不用说不履行义务了。 4、程序法定。即税务机关执法所应遵循的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违反;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序也是由法律规定,纳税人也不得违反。如果税务机关违反法律程序执法,即使税务机关所依据的实体法依据是正确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履行法律义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理,并要求纳税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5、作为法定。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作为方式、作为手段和作为后果都是由法律规定的。(1)作为方式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时,不是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主观意志来决定,而是由法律来规定;法律要求其作为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能选择不作为的方式,相反,法律要求其不作为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也不能选择作为的方式,否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2)作为手段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能自行选择作为的手段,而必须根据法律赋予或设定的手段作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同条件下采取不同的作为手段。(3)作为责任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作为时,应对由其作为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作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必须作为,否则,必须承担应不作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税务机关不能作为的,税务机关就不能作为,否则,也必须承担因作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治税的地位 在治税指导思想问题上,实际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各项税收工作都要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来展开,税收收入完成情况是衡量税务部门工作绩效的首要标准,这种观点不妨称之为组织收入中心论。第二种观点认为,各项税收工作都要围绕依法治税来展开,依法治税是衡量税收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和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这种观点不妨称之为依法治税核心论。具体来说,依法治税核心论包括以下论点:(1)依法治税是指导税收工作的核心理念。实行依法治税,提高法治化水平是指导各项税务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是评价税务部门工作思路和税务干部思想观念的核心标准。(2)依法治税是衡量各项税收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衡量各项税务工作绩效的标准可能很多,比如收入完成情况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但是,在所有这些标准中,依法治税占据核心地位,其他各项衡量和判断标准都要服从服务于依法治税这一标准。(3)依法治税是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要实现税收的各项职能,必须充分依靠依法治税;只有通过依法治税,实现税收的各项职能,才是最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途径,才是对市场经济造成损失最小的最优途径。(4)依法治税是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核心手段。组织税收收入,必须建立在依法治税的基础上,必须把依法治税作为完成税收收入的核心手段;只有以依法治税为手段,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才是可靠的、真实的,符合经济发展实际的。 我们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治税指导思想必然会由组织收入中心论转向依法治税核心论。理由如次: 1、税收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从税收的本质特征看,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又是这三种特征中最根本的特征。税收的本质特征,特别是强制性特征表明,税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没有国家强制力也就没有税收。在现代法治条件下,法律是实现和维护国家强制力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最重要的手段,因而法律是税收的生命线所在,没有法律作后盾也就没有税收,所以,依法治税在各项税收工作居于核心地位。 2、税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要实现市场经济对于法治的内在要求,税收是极其重要的手段。在维护市场经济法治秩序的各种手段中,税收占有突出的位置,因为其他各种手段最终往往都要落实到税收手段上,税收是各种手段中最具实质意义的手段。税收具有财政、配置、调节、监督管理等多项职能,归结起来,这四项职能的核心就是通过依法治税,维护市场经济法治秩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核心。 3、税收与税法的关系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税收与税法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税收决定税法,既决定税法的内容,又决定税法的性质和形式,但税法不是被动地服从和从属于税收,而是能动地规定和影响税收。因为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方式,国家意志在税收分配中

起着特殊作用。这种国家意志始于立法程序,体现于税法之中,完成于征收管理过程。国家组织税收收入,调整税收关系,运用税收调控经济运行,都必须以税法为根据。税收与税法之间的这种关系,决定了一切税收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决定了依法治税在税收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4、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就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收管理与逃避征收管理、偷逃税与反偷逃税的矛盾,税收工作中的其他矛盾都是围绕这一矛盾展开的。解决这一矛盾的方式、方法或手段,就是该项工作的核心。综观古今中外,解决征纳之间矛盾的根本方法和途径就是依法治税,因此,依法治税是正确处理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总枢纽,在税收工作中具有核心地位。 三、当前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 客观地讲,当前我国依法治税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 1、立法方面的问题。(1)立法层次较低。现行税法中,以税收条例和暂行规定出台的税收法规所占比例过大,许多税种尚未完成全部立法程序,致使其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实际执行中也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冲击和干扰,使依法治税不能落到实处。(2)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对有关税收基本的、共同的法律问题缺少明文规定,缺少统领税收法律法规的母法《税收基本法》,致使依法治税的法律依据不足。(3)税法与税法之间存在矛盾。在制定税法时,往往就某个法律谈某个法律,较少考虑不同税法之间的衔接,特别是一些相关联的税法之间尚存在着少数矛盾冲突的地方,造成税法执行上的困难与偏差。(4)立法技术水平较低。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的内容,或不够完善或重叠交错,法律用语过于简单,模糊概念使用较多,立法前瞻性不够,造成税法修改补充频繁、稳定性较差。 2、执法方面的问题。(1)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税务干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忽视《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程序法,而往往只注重从各税种条例或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查找依据,导致量刑的法律效力偏低。(2)执法随意性较大。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以言代法的行为,重习惯轻法律、重权力轻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3)执法力度不够。在实际工作中不敢或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常的征纳秩序,一些重要指标如处罚率、查补率、入库率明显偏低。(4)执法监督不力。目前税务机关对税务干部执法行为的监督较薄弱,内部执法责任制、执法督查制等监控制度不够完善,对税务干部违法行为追究不力,导致税务干部违法违纪现象还时有发生。 3、依法治税环境方面。(1)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较差。由于全社会尚未形成依法治税的道德氛围,相当多的纳税人尚未树立起“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道德观念,缺少自觉守法的内在驱动力,偷逃税现象大量存在,抗税、骗税等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不断滋生,依法治税的良好氛围尚未形成。(2)部门配合不力。一些部门往往从部门利益出发,不能认真履行《税收征管法》已经明确规定的法律义务,对税收工作配合不力。如工商部门不能按时为税务机关提供工商登记信息,银行不能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给予配合等。(3)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有的地方政府受地方利益的驱动,对税收执法干预严重,或有税不收,或寅吃卯粮,或擅自变通国家税法,或越权减免税,或违规批准缓欠税,影响税法的贯彻执行。 4、执法干部队伍方面。(1)部分税务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人治、特权思想十分严重,“官本位”观念和旧的习惯观念至今依然存在,对法的认识还没有从工具层次上升到价值层次,依法治税意识淡薄。(2)是部分税务干部法律素质较差。往往只重视学习和掌握税收税种知识、财务会计知识,而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从而使其法律知识,特别是法律基础知识以及同经济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欠缺,以致使执法权发生异化或弱化现象。(3)部分税务干部执法能力较差。在执法过程中,不会应用法律武器,正确行使依法治税的权力,从而造成执法偏差,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 四、推进依法治税的措施 当前,要把依法治税作为税务系统的一项战略性工作,针对依法治税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1、以提高法律级次为核心,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当前,要通过人大立法,进一步修订完善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使主要税收法律上升为法律级次,增强其刚性和权威。同时,立足我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应尽快制订《税收基本法》,税收立法原则、执法原则、管辖原则以及其他税收共性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加快税改费改革步伐,完善税收程序法,出台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等新税种,填补目前税收法律的空白点。通过“十五”以至今后相当长时间的努力,逐步构建一个以税收基本法为基础,各单行税收法律为主干,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不同位阶税法相协调,不同法律相配套,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法规范体系。 2、以重在治权为核心,完善税收执法体系。完善执法体系重点在于,建立并完善重在制约权力的税收执法机制。(1)建立完善的执法工作机制。结合税收征管改革,明确税务机关和执法岗位的范围,实现执法权的上收和分解;加快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步伐,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法制工作机构,完善各项税收征管制度,建立以机构制权、技术制权和制度制权为重要内容的税收执法机制。(2)完善税收执法的监督检查机制。在税务机关内部,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做到责任、岗位、考核、奖惩等“四个明确”,实现对税收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检查。在税务机关外部,建立外部日常监督机制,强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介及社会~等对税务执法的监督和评议,保障依法治税目标的实现。(3)完善税务经费法律保障机制。从法律上明确税务机关的经费来源渠道,确保税务机关有法定的、可靠的来源,为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条件。 3、以强化组织职能为核心,完善依法治税领导体制。依法治税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贯穿于税收各项工作中,必须加强对依法治税的统一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形成一把手总负责,班子成员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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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贫困村建设问题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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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村建设问题调研报告

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边学习、边调研”的工作要求和县委关于县级领导学习实践活动调研工作的安排部署,近期,我牵头组织农发办等部门对我县贫困村建设问题进行了调研。

一、我县贫困村基本情况及成因分析

我县总人口xx万人,农业人口xx万人,耕地万亩,水田万亩,水浇地万亩,水平梯地万亩,80%以上属中低产田,人均耕地xx亩。目前,全县未通过上级验收的贫困村尚有xx个,贫困人口xx万人。这些贫困村大多位于边远山区,山高坡陡,土地瘠薄,生活条件、人居环境、医疗卫生条件差,文化落后,精神生活贫乏。贫困村致贫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开发难度大。我县贫困村主要分布在大巴山区和秦岭山系的边远山区,山大沟深,土地贫瘠,自然条件恶劣。由于这些地区通路、通水、通电、通讯、上学、就医等设施改善投资大、成本高、难度大,一定程度上被社会发展边缘化。致使这些地区信息闭塞、文化落后、观念保守、与外界交往沟通难,谋生发展能力低,脱贫致富无门路、无条件、无能力。据对关口镇干沟村的调查:该村有xx户xx人,80%以上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虽有耕地xx余亩,xx亩以上联片耕地几乎没有,大部分是几分或是几亩分散在一沟两岸的山坡上;虽然修通了简易公路,但是公路沿沟而上,到了夏季洪水冲刷便没有公路,农用物资还是靠肩挑背驮;九十年代,农户集资拉通了两相照明电,由于线路老化,年久失修,线路损耗大,到了晚上仍然是“头上电灯,桌上油灯”。

二是人口素质低,文化观念落后,发展步伐太慢。贫困地区不少农民对商品经济至今还很不习惯,他们一贯视农为本,宁愿守着土地受穷,也不愿冒险出外经营工商业;许多农民听天由命,消极悲观,缺乏信心和勇气,把希望寄于“老天爷”风调雨顺;依靠国家支持,救济的“等靠要”思想非常严重,视吃救济、拿补贴为理所当然;观念保守,不愿接受新技术,甘愿受穷。根据贫困户建档立卡资料表明,全县贫困户劳动力受教育面很小,劳动力中文盲、半文盲人数占劳动力总数的27.6%,由于劳动力素质低,只能从事简单或低收入的生产活动,收入水平低,难以脱贫。

三是自然灾害频繁,低收入人口返贫率高,脱贫难度大。我县处于秦巴山区,气候多变,灾害频繁,特别是高山贫困户所在地更是生态环境脆弱,暴雨、冰雹、霜冻、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发,不仅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无法保障,甚至生命也时刻受到威胁。有人曾用“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来形容自然灾害对农民的危害程度。据xx年对xx个贫困村x户的调查,因自然灾害致贫达x户,占调查总农户数的9.2%。

四是疾病、伤残、弱智、子女上学成为贫困的重要原因。我县农民大部分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剩下的那一少部分正好是贫困户。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生病无钱医治,不管不问的贫困户在农村比较常见。特别是贫困户看病治病,都是自己负担,一年中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病稍大一点,一般农民的家庭都承受不起,贫困家庭更是承受不起。据xx年对xx个贫困村x户的调查,因疾病、弱智致贫达x户和x户,分别占调查总农户数的12.9%、11.3%。自90年代以来,农村家庭子女上学已成为家庭贫困的又一因素,大多数农村家庭对子女考上大学既喜又忧,喜的是只要孩子考上大学,就能摆脱贫困,忧的是考上大学学费高却供不起,要想上大学,只有依靠借债,借债又导致这些家庭步入贫困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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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刑事诉讼中适用辩诉交易规则的问题研究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49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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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适用辩诉交易规则问题研究

XX年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的第四年,也是法院改革处于攻坚阶段的关键一年。公正与效率,是法院改革的主题,也是改革的方向。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刑事诉讼法作为三大诉讼法中最完整、最严格的诉讼法,它的完善与发展,无疑对我国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讲就我国刑事诉讼中辩诉交易的可行性问题作一些探讨研究。 一、辩诉交易概述     1、辩诉交易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1)所谓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开庭审理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辩护律师进行协商,并在征得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plea  of  guilty )。     (2)辩诉交易规则的适用条件     a、程序要件—控方提起权与辩方参与决定权。“交易”一词,从字面上理解,平等主体之间就某项标的物进行平等协商,讨价、还价,并达成一致意见,从而最终决定标的物的价值或其归属的一种行为。那么,辩诉交易中,控辩双方的地位是否真的平等呢?当然不是。“交易”的一个基本条件是交易双方对交易客体具有处分权,即决定其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在辩诉交易中,这一交易客体就是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此罪与彼罪。很显然,在现行的中外司法制度中,对被告人不予起诉、降格起诉和撤销起诉的决定权在检察官,而不在被告人及辩护人,所以也只有检察官才有权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向辩方提出进行“交易”,辩方无权自己根据案件提出这样的“交易”。但是,在控方提出这样的交易以后,控方与辩方就处平等地位,只有辩方同意控方提出的交易请求,交易才能够成立,这就是辩方的参与决定权。     b、实体条件—案件存在争议。辩诉交易的规则决不是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的,其适用的案件有特定性。设立辩诉交易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节约司法成本和诉讼资源,所以只有对那些经过侦查及检察官的审查,案件部分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支持,而其他虽然实际存在的部分事实,但却没有证据证实或者证据不够充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也予以否认的案件,可适用辩诉交易规则,被告人对检察官指控的事实予以承认,换取检察官对其较轻的指控,从而减少检察官复杂的取证、认证过程,使案件得以迅速解决。而对于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法官、检察官不需要再花时间和精力去调查、取证,法官根据现有证据就能够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此时就不能适用辩诉交易,否则就是检察官违背事实与法律,变相放纵犯罪,这既违背了合法性原则,也不符合设立辩诉交易规则的本意。     c、时间条件—开庭审理前。辩护交易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控方与辩方之间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协商,必须的在法庭开庭审理前达成。一旦法官开庭审理案件,则案件的裁判权就由法官行使,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也就只能依据法庭审理所查明的事实、证据来进行认定,由法官裁判被告人无罪或有罪、此罪或彼罪、罪轻或罪重,控方与辩方再无协商的可能。 2、 辩诉交易产生的根源    (1)社会原因。二战以后,美国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复杂化,犯罪成为美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犯罪日趋智能化、组织化、犯罪手段与先进科学技术相结合,犯罪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加。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灵活,因而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1年的一个判决中指出的:“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法官的数量和法院设施增加不知多少倍。”由此可见,从物质的角度来看,辩诉交易的产生最初的目的是为了节约人力、物力、财力,以应付堆积如山的案件。 (2) 法律原因     a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众所周知,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就在于法官在诉讼中所居的地位如何。在英美法系中,法官处于消极的裁判地位,当事人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在当事人主义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均有处分权,所以不仅追诉人对起诉与否有自由裁量权,而且也允许被告人承认起事实而服罪。因此,在当事人主义之下,就当事人而言,通常在审判前,有一道“罪状认否程序”(arraignment),使被告人对起诉事实作承认与否的答辩。如被告人答辩有罪,则不举行审判,直接对被告人就其所答辩之罪科刑,这就是被告人对诉讼标的进行处分的结果;就法官而言,它的审理范围受原告人提出的主张所限制,审理和判决不能超出控方主张的范围,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官才能予以审查,如果被告人已经承认犯有检察官所指控的罪行,亦即双方对指控的真实性已不存在争议,法官便可据此直接对被告人定罪和处刑。换句话说,审判在英美法系中仅是处理刑事案件的各个方法这一,而非属必经途径,双方当事人之所以自愿进行某种处分,是因为为了通过协商而达到到某种妥协,而且这种协商,妥协不仅可就罪名进行,同时也包含科刑。而辩诉交易正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处分权基础之上的。     而在大陆法系中,所采取的是职权主义原则,该原则不承认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处分权,故不设“罪状认否程序”,即使被告承认有罪仍须举行或继续进行审判。被告人之所以被认定有罪,是基于审判调查证据的结果,而不是基于被告人承认有罪的结果。因此,只要有起诉,则审判便是处理刑事案件的必经途径。“辩诉交易”被视为不道德行为甚至犯罪行为而加以禁止。     b 、检察官广泛的起诉裁量权。“交易”的一个基本条件是交易双方对交易客体重具有处分权,即决定其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在美国,没有全国统一、上下隶属的检察系统,联邦和各州的检察机关各自独立,自成体系。检察官是特定的司法管辖区中真正的主要的执法官员,行使一

种独特的准司法与行政权力相混合的权力。他可以自由地把法律适用于他的管辖区并享有独立的,几乎不受限制的裁量权。1883年的“人民诉瓦已什•圣路易和太平洋铁路”案,1930年的“威乐森诉马歇尔邵案,1965年的“州诉严当斯”案和1974年的“人民诉伯林”案,几乎一致确认了检察官在刑事追诉方面不可分割、不受监督的权力。检察官可以根据一定时期刑事政策的要求或者与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决定对犯罪人不予起诉或者降低起诉的规格。而且在美国,检察官通常由选举产生,有自己独立的权力来源—选民,只要他认为能最好地为选民服务,他的决定实际上就是不可推翻的。根据这一原则,如果被告人能够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在经济上赔偿,正常就业等),符合多数选民的利益,检察官就可撤回起诉。因此,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为辩诉交易的盛行从制度上提供了便利条件。正是因为检察官拥有了自由决定降格起诉和撤销起诉的权力,才有了与辩方交易的资本,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或满足控诉方的其他要求,从而以较高的效率应付堆积如山的案件。    (3)心理原因。在美国广泛盛行的辩诉交易,也有其深刻的心理根源。从心理因素上来探究辩诉交易存在的必然性,至少与以下两个要素有关:刑事判决的“非合意性”和人们追求未来生活确定性、避免冲突的欲望。     一方面,自从人类解决社会冲突的方式由私力救济发展到公力救济以来,司法审判一直以其和平性和非自助性被视为文明的标志。但是刑事司法审判也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由于争端不是由双方协商解决,而是提交给作公共权力机构的第三方,而第三方的裁判并不取决于双方的共同意愿与选择,而是基于法官的裁判。所以审判结果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可预测的,要么被告人被判有罪即控方的指控成立,要么无罪即控方的指控不成立。这种“非合意性”对当事人而言,必然会带来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而另一方面,“那种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确定性与冲突的欲望实际上固有于人的天性之中。”心理学家马斯洛也指出,“我们社会中的普遍成年者,一般都倾向于安全的、有序的、可预见的、合法的、有组织的世界;这个世界是他所依赖的,而且在他所倾向的这个世界上,出乎意料的,难以控制的,混乱的以及其它诸如此类的危险事情都不会发生。”人的这种天性不仅存在于日常生活之中,而且在刑事诉讼领域也同样存在。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强判决的可预测性及获得有利于己的判决,控辩双方一般都积极地充分地参与到审判程序中。尤其是在“辩诉交易”中,当事人通过对自己权利的适当处分不仅避免了正式审判程序中的不确定发生,而且被告往往能获得较为宽大的处理,使双方都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胜诉与败诉,避免了两败俱伤的结果,也避免了接受刑事审判可能带来的情感负担,符合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因此,辩诉交易的产生与人类之天性亦有相当的关系。 二、辩诉交易的理论依据、合法性     辩诉交易作为英美法系中的一项诉讼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如果一项制度仅仅因为其有现实价值性及合理性而存在,却与法律之根本精神相悖,那么这项制度就不是一种合法的制度,其存在也只能满足部分法律主体的需要,却会损害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我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存在,不仅因为其具有现实的价值性,而且亦符合法律的根本精神和原则。下面,我将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说明这一制度存在的合法性。     1、无罪推定原则。所谓无罪推定原则,意大利的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和刑罪》一书中解释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因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无罪推定原则对于辩诉交易制度至关重要,可以说是该制度的理论源泉。前面我们讲过,辩诉交易制度是建立在控、辩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之上的,也只有先认定被告人是无罪的人,是合法、守法的公民,双方才有平等协商的可能;如果在被告人在被侦查或者起诉时,已经被检察官认定为是罪犯,也就是采取“有罪推定”的原则,那么“检察官不会为金钱或者懒惰向法律和罪犯低头”,在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时,辩诉交易就不可能进行。     2、自白合法性原则。辩诉交易规则中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检察官根据现有证据并不能完全认定被告人有罪或罪刑轻重时,以作出对被告人较为有利的指控,来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换句话说,在辩诉交易中,检察官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主要证据就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即自白能否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这就是自白合法性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法律允许检察官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那么辩诉交易方可成立,否则就属非法。那么如何正确理解自白合法性原则呢?我认为自白合法性原则应当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自白排除法则和自白任意性规则。     (1)自白排除法则。自白排除法则又称“考门罗原则”,就是指把基于不当的自白或不自由的自白,从证据中排除出去。1791年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迫成为不利于己的证人”。其基本精神就是,政府对于公民罪行的控告,负有提供罪证的责任,即举证责任;而有关犯罪的证据的收集,必须严格遵守宪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使公民在“被迫”的状态下提供不利于己的证据。同样,在辩诉交易中,因为检察官以较轻的指控为代价,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自白,这里面就有可能存在着被告人直接或间接“被迫”而做出有罪自白的情况,这样的“自白”很显然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辩诉交易也就不能成立。直接“被迫”比较容易理解,就是指检察官通过对被告人的人身进行强制、拘禁、实施暴力等方法,使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这实际上“并不是一种正常交易,而是一种强迫交易”的行为;而间接“被迫”因为其表面上并不带有暴力或者强制色彩,而不易被发现,从而成为检察官的有力武器,其具体表现如下:a欺骗交易,检察官承诺对被告人作出较轻的指控,在其获得被告人有罪的自白以后而毁诺;b单独交易,检察官与被告人交易,而并没有告知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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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高校学生收费问题及对策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学生,收银,全文共 14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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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收费问题对策调研报告

自从我国高等院校实现收费制并轨后,学生学费、住宿费等收费资金(以下简称“收费资金”)占高校财力的比重越来越大,成为一项重要财源。但因为种种原因,收费资金的欠缴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只是在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之间程度不同而已。本文在调查的基础上,就目前高等院校学费等费用收缴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作初步探讨。

一、欠费学生的行为特征

(一)羊群行为。人们都有一种从众心理,由从众心理而产生的盲从就是羊群行为。在高校收费过程中有一部分学生表现出极强的羊群行为,看周围的同学缴费就缴费,看周围的同学不缴费就不缴费。这部分欠费学生不了解国家、学校有关的收费资金管理规定,而是受极少数恶意欠费者的影响,把家长给的学费私留起来不交学校。由此,欠费现象愈演愈烈,迅速传染,许多学生盲目跟风,做出非理性的选择,无故拖欠学费,只注重自己受教育的权利,无视学校的收费制度。

(二)博弈行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预期的不确定性,一个策略组合,给定对手的策略,每个参与的人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一部分学生在交费过程中有与学校、与银行、与其他同学非合作博弈的行为特征。一是不如实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自称是家庭贫困的学生,想凭此获得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来交学费,这部分学生的说法是“白捡的便宜,能占就占,先贷到款,等还的时候看情形再说”;二是有一部分学生对自己没有信心,怀疑自己有可能无法获得毕业证、学位证,想等毕业前看情况而定。这些学生都有拖欠国家教育费用的侥幸心理,根据自己的效用函数权衡按时交费与拖欠学费所产生的效用大小,依据自身行为效用最大化原则来选择自己的策略。在贫困生不易甄别、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恶意拖欠学费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戒,选择拖欠学费就成为学生博弈的效用最大化行为,而按规定交纳学费的学生损失最大化。其结果引发信用崩溃,学校、银行处于两难境地,有限的教育资源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影响了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力度,造成欠费严重的恶性循环。

(三)享乐行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部分家庭确实贫困的学生由于过分的自尊,缺乏健康、积极的心态,在学费的资助上有“等、靠、要”思想,对待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要么怕苦嫌脏,怕丢面子;要么缺乏岗位责任,这种行为蔓延会在校园里养懒汉。二是有些欠费学生把家长给的学费挪作他用。为满足个人的虚荣心和物质享受,不顾父母的经济负担,把学费都用在了超前消费上,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上缺乏艰苦奋斗意识。

二、学生欠费的主要原因

(一)少数学生或家长诚信度不高,不自觉缴费。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欠费学生中确实存在不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但是,有相当多的学生却是有钱不交费,把家长给的学费用于高消费而恶意拖欠,甚至逃废学费。当然,在当今整个社会诚信意识不是很强的大环境下,很难企望“象牙塔”里的诚信意识会很高。

(二)国家关于高校教育收费的法规不健全。《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这是高校对学生收费的根本性规定。除国家税法外,这是我国法律中少有的对收费的规定。再加上于9月1日起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的规定,都强调了“先缴费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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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基层干部作风方面问题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部长,全文共 1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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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干部作风方面问题调研报告

按照全市领导干部会议要求和县委安排,最近,我们带着干部队伍作风和干部管理两个方面问题,深入基层进行了调研,召开了部分乡(镇)、县级部门有关人员座谈会,进行了个别走访。从调研的情况看,大家普遍反映,近两年来,我县在改进干部队伍作风和加强干部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做了大量的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一、现状和问题

从总体上讲,近两年来,经过“三讲”教育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广大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作风发生了明显变化,绝大多数干部能够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和称赞。但是,也有一些干部的作风不尽人意,特别是在“五风”方面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一是思想作风不振。有的精神萎靡,意志消沉,不思进取,满足现状,“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经常处于“混日子”状态;有的纪律松弛,擅离职守,工作“三天打渔两天晒网”,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无视纪律约束,个别部门下午几乎无人上班,有的上班期间窜门子,蹁闲传,干私事,甚至打麻将、“拐三”搞赌博,将工作搁在一边,把一些歪风邪气带进机关内部;有的热衷于评头论足,乱发牢骚,不想事、不谋事、不干实事;有的争名、争功、争权、争利,讲关系,讲人情,不讲原则。二是领导作风不佳。有的部门、乡镇领导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衙门习气”浓厚,脱离实际,乱发号令,搞瞎指挥;甚至作风霸道,“一言堂”,“个人说了算”;有的相互拆台,勾心斗角,搞“内耗”、“窝里斗”;有的对上级决策阳奉阳阴,消极对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不强,患得患失,斤斤计较,把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看得很重;有的唯书唯上,只对上负责,对群众的疾苦置若罔闻;有的放任自流不负责任,有的领导“走读”现象严重,随意外出,甚至几天不到岗,有的怕“得罪人”,该管的事不去管,该抓的事没抓好,造成内部混乱,工作长期滞后,徘徊不前;有的对上级三令五申充耳不闻,令不行,禁不止,特别是有些窗口单位和行业依然存在着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吃拿卡要、排外卡外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法制观念不强,不讲诚信,承诺的事情不兑现,随意性大,欠帐不还、赖帐现象严重。三是学风不浓。一些干部坐不下来,静不下心,疏于学习,忽视理论素养、知识水平、业务本领和领导能力的提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缺乏全面深刻地了解,特别是对市场经济知识、wto知识、科技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知之甚少,出现了程度不同的“知识空白”、“本领空缺”问题;有的理论学习与实际相脱节,没有从知与行、学与用的结合上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造成理论学习与实践“空对空”、“两张皮”,缺乏指导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政策水平。四是工作作风不实。有的坐在机关的时间多,深入基层抓落实的机会少;有的下基层晴蜓点水,没有真正蹲下来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不善于调查研究,盲目决策,造成工作随意性大;有的拈轻怕重,遇见矛盾绕道走,是非面前不开口,能拖则拖,能抹则抹,甚至上推下卸,一推了之,导致部分乡村、部门基层单位出现了群众越级上访事件;有的在其位不谋其政,对职责内的事心中无数,思想不清,办法不多,工作缺乏主动性;有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好大喜功;对工作只安排、不检查,“虎头蛇尾”,做样子、搞形式,应付差事,推诿扯皮,相互挚肘,人为地给工作带来了损失和影响。五是生活作风不谨。极少数干部律己不严,有的在公共场所参与赌博,有的用公款大吃大喝,有极个别的甚至进入高档消费娱乐场所,用公款进行娱乐性消费或干一些没名堂的事情等等。。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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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关于参保企业欠保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7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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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保企业欠保问题调研报告

养老保险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关企业发展乃至社会稳定大局。企业欠缴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欠保”)易造成社会养老保险系统功能障碍、影响社会稳定等严峻问题。近日,笔者走企业、访职工,对我县企业欠保问题的基本情况、成因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就如何破解欠保现象作了一些思考。

一、主要问题

一是欠保现象由来已久。据调查,我县从1994年开始就出现了参保企业欠保的现象。之后,欠保企业逐年增多,欠保金额逐年增大。截止x年12月底,企业欠保金额累计已达834万元。二是欠保现象较为普遍。从企业数量上看,我县已缴但未缴足保费的企业有51户,占568户已参保企业的9%;从企业行业上看,商贸、文化、农业、工矿等行业都有涉及;从企业性质上看,公有、私有企业都存在欠保问题。三是欠保问题较为严重。我县目前正常纳税企业共1103户,其中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有117户。有58户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二、原因分析

原因之一:企业责任意识淡薄,“无心”缴纳保费。部分企业领导受年龄、文化程度和地域条件的限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无所适从。他们认为市场经济的核心就是一个字——钱,所有的工作都围绕着“钱”转,忽略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尤其忽略了社会保险制度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作用,没有把参保缴费工作摆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解决职工老有所养、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去认识。基于这一认识上的错误,体现在行动上就是恶意拖欠养老保险费。个体私营企业老板认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加重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出于利益考虑,对缴纳“养老保险金”持消极、观望态度,得过且过,致使扩面征缴步履维艰。加之部分单位把应负担的部分转嫁到缴费职工个人身上,加重了职工的负担,收缴过程中有一定的抵触情绪。

原因之二:企业经济效益滑坡,“无力”承担保费。随着市场化日渐深入,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一些企业难以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环境,在发展中举步维艰,企业效益滑坡,缴纳保费压力加大。我县主要参保企业属电解金属锰行业,x年5月31日环保整治至今,多数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导致停保、断保,直接涉及参保企业55家,参保人数2019多名,间接影响其它行业达10万人。还有部分企业因市场减小、生产效率低下等原因而陷入经营困境,甚至面临停产、破产,以致无力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如我县丝绸公司属原蚕桑局下属国有企业,成立于1989年4月,由于生产经营不景气,于2019年8月宣告破产,企业负债2311.1万元,无力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累计欠保约210万元,涉及职工81人。

原因之三:缺乏有效机制措施,“无法”征缴保费。一方面,虽然社会保障部门对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但仍然有部分职工没有完全明白养老保险与自己老年生活之间的紧密关系和保险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对应关系。特别是部分效益较差企业的职工,由于工资收入偏低,目前生活困难,加之所在单位的诱导性宣传,在缴纳养老保险费上表现消极,甚至产生抵触情绪。或认为打一天工就拿一天的工资,只要暂时有钱收入腰包,哪还管得着以后有无养老待遇;或认为老板永远处于主动地位,哪敢督促老板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从思想上剥夺了自己应有权利,更谈不上维权,甚至为了眼前多一点收入反而支持帮助欠保企业规避政策,千方百计拖欠养老保险费。另一方面,虽然《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企业有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也有对不按时缴纳养老保险的处罚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目前,正值我县大力发展经济的关键时期,部分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也钻我们发展环境宽松的空子,拒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拒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部分企业法制意识淡薄,投机钻营意识强,动则以增加企业负担、企业生存环境差为借口,软拖硬磨,拒不参保,导致征缴机构即使摸清了情况,纳入征缴计划,依然无法收缴保金,强制执行困难,局面十分被动。

三、工作建议

(一)强化政策宣传,扩大养老保险影响面。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向社会公开咨询和监督电话,对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给予解答,切实提高广大职工对相关政策法规的认识程度,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人社部门要加强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全面了解参保单位经营状况,特别是对各单位负责人的宣传工作要做实做细,增加参保单位的缴费自觉性。相关部门可以共同组织召开欠费单位负责人和劳资负责人座谈会,扩大养老保险的影响面,协调保费缴纳事宜。可以建立统筹地区养老保险指标定时通报制度,对缴费自觉性差和欠缴情况严重的单位要抓典型,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通报批评,把各单位的缴费信息及时向社会反馈,利用社会监督来促进缴费。

(二)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清欠工作。摸清单位经营状况,进一步了解欠费信息,全面开展企业养老保险清欠工作。坚持分类实施和重点突破原则相结合,对不同的欠费单位采取不同的措施,将工作重点

放在欠费数额多、欠费时间长的大户、难户上。对于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让欠费单位作出清欠计划,按计划分期、分批补缴欠费;欠费单位当年应缴金额必须足额缴纳,争取把往年的坏帐、死帐盘活,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欠费时间超过6个月或未按计划补缴欠费的单位,按规定收缴或暂时停供发票,待按要求补缴欠费后再予办理。建立多项监督制约措施,把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列入各级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的考核内容,规范各参保单位的缴费行为。如:欠费单位不得参加各种先进评选,恶意欠保的不得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等。采取多种措施、多管齐下,做到有针对性的清理欠费,使清欠工作有大的突破,切实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

(三)明确工作职责,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征缴,与劳动监察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对有实际缴纳能力而屡催不交、缴纳意识淡薄的单位坚决进行行政处罚;对欠费情节严重、恶意拖欠者,要排除各种阻力、纳入法律程序,落实兑现滞纳金制度,给欠费企业以应有的压力。人力社保部门和税收征管部门要大力开展执法检查,对有缴费能力的企业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履行义务、行使职能,努力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同时,也应采取柔性手段,做好服务工作,适时收回欠费。对暂无缴费能力的企业,不宜适用强硬手段,以免造成“杀鸡取卵”的悲剧。面对这类企业,要在对企业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可行的补缴费计划,并要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从各方面帮扶企业,使之尽快走出困境,恢复缴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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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浅谈证人出庭作证的几个问题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0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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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证人出庭作证的几个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该条虽然没有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那样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结合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来判断,刑事案件的证人仍然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却形成了一种习以为常的现象,即证人证言都以书面形式出现在庭审过程中,而证人出庭作证的却很少,甚至是寥寥无几。这种现象的存在,带来了很多的问题,首先来分析此种现象存在的弊端。 一、易使人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疑虑。追求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 作为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讲究公正性,法院审理案件主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何以以事实为依据?则是主张整个案件审理的真实性,因此,就要有大量的证据予以证实。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基本上是以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七种证据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作为起诉指控的依据来证明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而对此证据在庭审中经过质证,合议庭经查实后,就可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问题,有时被告人、辩护人会提出对其中的部分证人证言产生异议,认为有失公正性。因为,这是公安、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他们所站的立场不同,不利于被告人一方。因此经常提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认为这样当着法官、检察官、辩护人、被告人的面所作证言的真实性较前面公诉机关出示的书面证人证言大,具有公正性。所以说,如果证人能出庭作证,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案件事实的认定、被告人的认罪服法等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前面谈到的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质证中,常会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书面证人证言产生不同的意见,认为其有失公正性,并且根据刑诉法规定中提到的被告人在庭审中有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权利,因此他们经常提出要求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而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这类合法的请求,就应该按照法定的程序通知证人到庭。而这样做的结果,就会影响审判的效率。因为正在进行的庭审就会因此而休庭,导致了案件审理时间的推延,降低了审判的效率,有的甚至因为证人难以通知,经过多方的周折,而延误了审限,造成了审判程序上的违法。 三、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另一个弊端就是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案件认定事实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及运用的过程,证人不出庭作证,而只宣读书面的证言,控辩双方的当庭询问、质证只能是一句空话,根本无从进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也就无从判断。证人证言的特点决定了它反映案件事实有可能失真,也容易由于种种外界因素影响产生变化。首先,就证人而言,他们知道不出庭接受当庭质证,在提供证言时,虽然取证人员对他宣布了作证的相关法律规定,但证人还是容易产生轻率随意的念头,有的甚至对案件的事实回忆不清,就凭空想象或加上个人的主观臆断而信口乱说。另一方面,也不排除有的取证人员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证,而是先入为主,对证人施加某种暗示或压力,以获取符合自己需要的证言。在当庭宣读证人证言时,也有可能断章取义、任意取舍,只宣读对已方有利的部分,回避对已方不利的部分。这些问题如果不通过当庭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去伪存真,很有可能影响认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上面简要地分析了证人不出庭作证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的弊端,以下来谈谈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之所以普遍存在的原因。 一、刑诉法只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却没有规定证人拒不履行出庭作证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及可以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另外,法律赋于公诉人和辩护人在调查取证上的不平等的权利,也是造成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之一。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须经证人同意,而对公诉方则无此规定。虽然该条同时规定了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和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检察院是诉讼对立的一方,不可能积极配合。而如果要法院出面调查取证,似乎又回到了法院包办代替调查取证的职权主义的老路上去了。 其二、在审判的实践中,检察机关思想上的未解放也是造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之一。公诉方为了证实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列举相当多的证据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这些证据中当然的就有证人证言,且有的是以主要证据的形式提供的。而公诉方所提供的证人证言是有利于证实自己指控的事实的且这类证人证言是书面的、确定的,具有稳定不可变更性。这样在庭审的举证阶段,该证言就作为证据链中的一个环节,紧紧相扣,相互印证,以证实犯罪事实。而相反的,如果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在庄严的法庭上,面对着多方的询问,有的会因为紧张等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回答糊涂,反而会给被告人、辩护人抓住空子,不能达到原来期望的证明效果。因此,从证明效果上讲,公诉方是宁愿采取书面的证人证言的形式而不愿意让证人出庭作证的。 最后,影响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还有:对证人的保护问题;整个国民的素质,即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识还未达到,证人有的惧于被报复而不愿出庭作证;证人出庭费用应由谁承担等等。 以上分析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弊端及成因,而在我们司法实践中从完善审判制度出发,是迫切要求证人能出庭作证的,因此就要从以下方面来逐步地完善。 首先,要不断加强这方面的立法。为了使证人能出庭作证,除应积极完善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各项配套制度外,还应注意加强对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证人的制裁。制裁的对象不应该是所有知道案件情况而不出庭作证的人,而应该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义务的人,也就是说要对制裁对象先做合理的排除。要排除那些不具有证人资格的人,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因此,对于证人的选择必须先排除这部分人。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调取证据必须经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同意;辩护律师经人民检

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此规定的意思,对于证人的选择还要排除享有拒绝作证权的证人,即以上规定中提到的证人、被害人,如果要想向他们调取证据首先必须要经过他们的同意,如果他们不同意,则不能强行要求他们作证,更谈不上出庭作证了。因此,对于此类人他们属于享有拒绝作证权的证人,故而也要作相应的排除。所以,只对上述排除之后才能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予以制裁。当然,目前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是很薄弱的,对证人不到庭毫无强制力而言,甚至传唤证人到庭也只能采用通知的形式,竟不能用传票,更不用说对证人拒不到庭给予相应的制裁了。因此,在这方面应尽快地从法律上加以完善。是否考虑对那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的人采取一些较强硬的措施,如责令限期到庭,对一些恶意不到庭的证人采取拘传等措施,利用法律来保障该出庭作证的证人出庭作证。 另外,针对证人保护的问题,由于在我国对保护证人的重要性一直没有足够的重视,只是当作一种具体措施来对待。我国的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该法律条文中只笼统地提到了关于证人保护,但就具体的如何保护?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如何分工?对证人保护方面有哪些强制措施等等内容都没有规定 。因此,在现在尚无明细的法律对证人保护制度加以规定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实施对证人的保护?我们认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权利的预防性保护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由公安机关负责;对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给予严厉的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限其立即停止侵害,对一些行为较严重,对其教育不足以制止其行为时,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应根据案件不同的性质,由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应由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对一些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处,共同作好保护证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三,对证人出庭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谁负担,是检察院、法院还是由被告人自己承担,这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认为,在我国对证人出庭产生的一系列的费用,如误工费、交通费等这些费用的补偿,可以以国家和社会共同承担为主,由证人所在单位或者证人自己承担为补充。因为,刑事案件奉行的是国家追诉的原则,对犯罪行为的审判,从根本上讲是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由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国家来作为该项费用的主要承担者,在国家财政经费中专项列支,是比较合适的。当然,我国相当多的地方财政经费还是比较紧张的,因此在实践中我们还要大力鼓励由证人所在的单位或者由证人自己主动承担一部分费用,以缓解财政紧张的问题,保证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不是因为出庭费用的因素而影响他们正常的出庭作证,所以说,在还没有明文规定出庭费用应由谁承担的今天,人们还是应该提倡由证人所在的单位或者由证人自己承担部分费用,当然这个问题的提出又涉及到下面谈到的这个问题,就是要不断地提高我们国家的整个国民素质。 法律的实施,其最基本的一个目的就是要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法律实施的成效好坏,其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因素就是依靠整个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就本文谈到的关于证人出庭问题也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国民素质,只有国民素质提高了,利用法律保护自己,保障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才能对一些并非直接关系到自己利益的案件,自己以证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倡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使法律不放过一个坏人,不错判一个无辜的人,保障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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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2024环境整治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5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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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区城乡环境整治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区政府在城乡环境整治工作中,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认真实施河道疏浚和保洁、工业废水治理和城区污水截流,并以新农村建设为抓手,积极推进城乡环境一体化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区政府把环境整治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来抓,连续五年将该项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内容之一。先后投入10多亿元,加大环保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建成投用日供气2500吨的热电厂、日处理污水5万吨的城市污水处理公司、日处置危险固废10吨的工业固废处置中心和垃圾焚烧工程,完成了外沙路、疏港大道、枫南东路等道路建设和管线埋设,建成占地150亩的二期垃圾填埋场。

(二)认真实施河道疏浚和保洁。一是自20xx年开始,区政府就成立了河道疏浚整治的组织机构,并下发《关于印发**市**区河道疏浚整治五年规划及实施意见的通知》,作出全面开展河道疏浚整治的决定,分年度对全区河道进行整治。20xx年至今,共完成河道砌石25.6公里,河道疏浚373.8公里。二是为改善城区水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区政府又实施了城区清水河道工程,共建4座橡胶坝。通过调控橡胶坝以提高城区河道水位,有效地拦截上游和外围的污水。三是建立了河道长效保洁机制,组建保洁队伍,全区有专职保洁人员150多人,投入河道保洁船只50多艘。

(三)工农业废水治理和城区污水截流工作明显。一是自20xx年底开始,为了彻底整治水环境污染,区政府封堵关闭了岩头、外沙化工园区的入河、入海23个排污口,结束了化工污水直排的历史。二是狠抓工业废水的整治,今年列入整治的企业883家,已完成492家整治任务。三是在农业面源污染整治中,政府也将在年内对核心区规模化家畜禽养殖场一律予以关闭。四是紧密结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改厕工作,目前,全区有8个村已完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四)以新农村建设(十百工程)为抓手,积极推进城乡环境一体化建设。区政府为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善,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一是以城区积极开展的“多城同创”活动为载体,以治理“乱、脏”为抓手,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容美化和秩序整治工作。二是在农村深入实施“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和乡村康庄工程,积极推进了布局优化、道路硬化、路灯亮化、四旁绿化、河道净化、卫生洁化、住宅美化和服务强化工作,现在全区已建成132个整治合格村和11个全面小康示范村。一大批杂、乱、差的旧村庄变成了错落有序的社区。三是在完善城区垃圾集中处理的基础上,工作重心下移,大力推进农村垃圾集中处理。自20xx年开始,区政府以“村村清”工程为抓手,不断完善村一级硬件设施,投入了4l万元,解决农村硬件设施滞后问题,垃圾中转站初具规模,除大陈镇外,全区各办事处都建成了1座以上的垃圾中转站。到20xx年底,全区共有272个行政村建成了固定垃圾收集点3431个,购置移动垃圾收集筒3525只,配置垃圾收集车458辆,卫生保洁人员543人,农村垃圾收集网络基本建成。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区政府虽然在城乡环境整治中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整治的目标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城乡环境整治宣传力度不够,思想认识不够到位。虽然区政府出台了城乡环境整治的实施方案,并列入街道年度考核。但在具体工作中,做表面文章的多,检查抓落实的少,下级应付上级检查的多,经常性抓的少。据了解,这项工作有多个部门管,街道有三个副主任管,管理上存在体制问题,没有真正把这项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概括起来有三论现象:一是难抓论。部分街道、村干部有畏难情绪,认为当前农村垃圾集中处理工作困难重重,没有扩面提升的必要。二是唯钱论。少数领导干部认为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唯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资金,产生“等、靠、要”的消极工作态度。三是无关论。部分群众卫生意识、环保意识淡簿,认为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是政府行为,与己无关。

(二)资金投入不足。一是区财政投入不足。虽然区政府在资金安排上已向新农村建设倾斜,但由于原有基础设施薄弱,与实际需求相比资金缺口较大。二是街道财政不敢投入。由于垃圾运输成本高,“街道中转”环节难以正常运行。三是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据了解,全区275个行政村中集体经济收入不足1万元的达29个村,5万元以下的达一半。因此,经济困难的一些村根本无法配备卫生保洁人员。有些困难村的干部说政府也在锦上添花,富裕村的卫生相对搞得好一点,政府有补、有奖,却没有真正帮助困难村走出困境。四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资金投入额度大,多数村治理环境积极性不高。

(三)环境卫生建设死角较多,工业、建筑垃圾无人管理。一是环卫设施不健全。全区现有6座农村垃圾中转站,基本上是以街道行政区域为单位进行布点,造成一些行政村垃圾收集清运路程过远,从而影响中转站收集率。二是许多地方保洁服务范围仅限于村庄建成区,村与村之间、道路沿线、河道水面等区域垃圾往往无人清理,有些村民偏把垃圾倒入河道,堵塞河道流通。三是企业垃圾处置不明确,特别是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化工垃圾等处置终端没有真正建立。有些企业就地焚烧,偷倒、乱倒垃圾,造成了空气、环境的严重污染,被征地、待开发的地块变成为垃圾的“收容所”。四是三甲的小冶炼没有根本解决和治理,节能减排工作进展困难;台电的5支烟囱排放的烟尘随风洒落城区南北,据测试,二氧化硫严重超标。

(四)水环境污染问题突出。一是污水处理不彻底。城区虽然连续几年实施了污水截流,但主城区核心区块14.6公里的河道有500多个各种排污管道,特别是海门河沿线仍有多家重点单位排污严重,城区原有排污管网未能与污水主干衔接,雨污合流,污水直排。工业企业治污进度相当缓慢,仅永宁河就有193家企业污水直排。区政府为加快工业企业废水达标整治进度发了通知,到20xx年9月为止,还有300余家企业未达标。二是农村改厕后,基础设施和硬件设施未跟上,造成生活污水直排。群众反映葭沚城区露天粪坑已处理掉,但只建了1个公共厕所,该老城区人口和外来人口共有4万余人共争1个厕所,导致粪便乱倒,直排河道。三是由于温岭等地地质沉降,造成我区河道蓄水能力受到很大限制,河水自净能力也受到一定的影响。

(五)长效管理机制不健全。一是存在城乡二元分割现象,在管理上完全把城区与农村分开来。缺乏统一规划,在资金投入、项目实施、部门力量整合上也缺乏统筹兼顾,城乡一体的整治局面没有形成。二是存在突击性整治,各地还没有把环境卫生整治当成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整治工作仅停留在应付的层面上。三是长效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不够,存在着罚款了事的现象,且区农办力量有限,仅靠它一家很难解决问题。

(六)公路两旁乱搭、乱建现象严重。全区范围内公路沿线的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现象普遍,83线公路两边现象尤为典型,有损市容市貌,严重地影响了作为**市主城区的形象。

三、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整治目标。搞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城市品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同时也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为官一方,为民造福”的理念,提高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长期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加强水法、环保法等相关法律宣传,努力提高市民环保意识,形成人人爱护卫生,保护生态环境的氛围。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每年都要有治理环境卫生的目标,并逐年安排工作计划。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建立长效机制。政府要切实抓好城乡环境的综合整治,建立高效的城乡环境整治管理协调机构,重大问题以联席会议的方式加以解决。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发挥职能作用,街道应认真负责,确保城乡环境整治取得实效。要统筹兼顾,科学编制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三)加强监管力度,依法实行整治。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污染源特别是工业污染源的监管力度,对纺织、印染、砂洗、电镀、小冶炼、农业面源等区域性污染问题,提出专项整治计划。要明确企业垃圾处置办法,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城乡、企业、单位的环卫收费标准,避免造成收取卫生费变成乱收费,减轻财政负担。

(四)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尤其是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当前农村生活污染源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绝大多数农村的生活污水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达标排放,导致农村河道水质恶化。区政府应合理规划,抓紧出台农村污水处理的方案。

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是一项艰巨而繁重的任务,要立足当前,放眼未来,把经济发展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改善人居环境,达到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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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农村金融十三五规划服务问题的调研报告范文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金融,服务,全文共 40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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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十三五规划服务问题调研报告范文

农村金融的困境日益凸显,农村金融服务落后,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 “瓶颈”,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因此,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强化“三农”金融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破解的难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健康、完整的金融体系对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不可缺少的。在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投入是资金投入的主渠道。而现有金融体系在为农村服务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金融机构退位,服务功能弱化。由于农村经济货币程度较低,农村金融赖以生存的微观经济基础脆弱,正规金融因农村的比较弱势而选择“自我纠正”,国有商业银行大量退出农村市场,导致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下降,农村金融出现“空洞化”和边缘化。首先是政策性金融缺位。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与其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农发行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太窄,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储运等环节的资金提供,农业发展急需的其他贷款业务基本没有涉足,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又将面临业务严重萎缩的问题,没有真正起到支持农业开发的作用。其次,农业银行支农功能“边缘化”。随着农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其“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背离,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使得贷款业务逐渐离“农”。再次,农村信用社支农有限。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占主导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较好地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但由于受自身经营规模和经营体制所限,其资金供给总量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存在“农信难为农”的严重问题。

2.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农民很难取得贷款。为防范贷款风险,面对农村贷款规定较为苛刻的条件。大部分农民贷款因提供不出相应的质押、抵押及不动产等担保而与农贷失之交臂;另外,由于农村贷款期限、结构、金额等方面设计与农村资金需求特点不相适应。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渐深入,农业走向产业化、现代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周期长,而现实的贷款产品金额偏小,期限一般为1年,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信息不对称;此外,浮动贷款利率制度使农民承受能力严重受挫。实行浮动利率制度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处于垄断地位,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对贷款一律实行上浮,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

3.农村金融服务环境较差,金融生态断裂。由于社会信用环境差,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农村信用体系尚不完善,金融机构考察其财务状况和信贷条件较为困难,同时贷款需求总体缺少有效的担保、抵押,使农业地区需求量大、亟须支持的大额农户、个体公商户贷款、民营企业贷款、小城镇建设贷款、水利建设贷款等难以形成需求。另外,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尚未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处于零散分布状况。

4.民间借贷缺乏规范,金融风险加大。民间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但良莠不齐,同时,也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由于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和正确引导,其风险、隐患日益凸现,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呈上升态势,间接殃及社会稳定;另外,民间借贷不规范,无借据、合同,缺乏担保,隐蔽性强,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坑蒙拐骗在所难免,甚至引发刑事案件;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同档次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风险集中,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外,影响金融宏观调控。民间借贷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金融机构,加大现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息失真,干扰央行对社会信贷总量的监测。民间借贷投向具有一定的趋利性、盲目性,资金流向与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不能配套,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效果不佳。

5.农业保障体系存在许多障碍。农业保险机构运行障碍主要表现有:保险基金规模较小,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项目界定模糊,农业险种划分及其保费标准正在探索中,理赔及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滞后,贴农、为农保险制度不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规模偏小,经营行为不规范;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关系不顺,行业自律以及监管不到位,风险及补赔机制尚不健全。

二、改革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要求下,现行农村金融体系需要积极地进行变革和创新,适应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广大农户、乡村企业多样化、多层次金融需求

特点,积极构建以合作金融为主体,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机结合的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有效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合力。

1.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要建立起政府主导、横向联动和金融服务“三位一体”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机制,并构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和监测,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行量化考核,并不断健全金融生态环境法律基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的外部生存环境。首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是一种无形资产,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融资成本,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健全信用文化,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强化农户诚信教育,培育农户的信用道德和信用精神,提高农户的信用素质。政府采用补助的形式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新型农民整体素质。另外,深化农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内部治理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真正成为合格的农村市场主体。尽快建设和健全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系统,加快诚信立法,实现银行、政府、执法部门间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互连互通,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运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等诚信机构,提升其公信力。建立农村信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完善企业市场竞争和退出的公平环境,创造农村金融生态良性发展的诚信环境。其次,转换地方政府职能。政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要加强对创建金融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指定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规划、目标、任务以及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切实转换服务理念,强化农村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务质量和效率。结合当地农村经济金融状况,加快支农金融相关的制度建设,并保证规章制度的完善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有效保护农村投资者、存款者的合法权利。再次,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与支持力度。财政是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支撑。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需要以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农业产业环境,投资环境和农村经济的运行质量。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满足农村金融日益多样化的需求,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农村金融生态比城市金融生态相对脆弱,因此,需要加强国家财政与政策性金融对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的项目支持力度。同时,需要积极探索工业反哺农业,促进新农村经济发展的可行途径与制度设计。

2.加快法律制定,为农村金融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农村金融立法应循序渐进,平稳推进。应重点制定农业投资法、农村合作金融法和农业保险法等专门法律,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使之有能力和动力进行金融制度创新。首先,制定农业投资法。制定农业投资法,使国家对农业的投入法律化,通过立法规定中央、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业的投资比例及相应的责任。另外,农业投资法在法律上要规定对农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中央银行对农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应低于城市的商业银行,以调整其级差收益。同时,建立农业信贷国家财政补贴制,以补偿因低息贷款而造成的损失,走农村金融 “以农养农,国家保护”的路子。此外,农业银行在完成上交存款准备金后,多存可以多贷,但必须明确年度农业信贷的结构比例和投入时期。其次,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及配套的法规,给农村合作金融以应有的法律保护。在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中,要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组织形式、融资渠道、经营机制、管理模式、运营规则、职能作用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农村发展的实际,在资金、利率、税收等政策方面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优惠政策,并用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在立法中应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经营目标、经营业务、权利义务、与政府的关系等内容做出规定。这样既可以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的依据、规范和保障,又可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市场,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再次,制定农业保险法。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在农业保险法中,要明确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扩大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农业保险应包括农作物的耕种、收获后储藏、加工及其运输的保险,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财产的保险,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身保险及各种手工艺和家庭产品的保险等。另外,要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进行保费补贴,根据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和我国财力,规定保费补贴的参考比率;进行费用补贴,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实行某些优惠政策,对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免税,对其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则降低税率,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也实行免税;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向投保者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另外,要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体系。根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需要,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应多样化,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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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生态环境问题调查报告范文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0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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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生态环境问题调查报告范文

一:我国生态环境基本状况

中国生态环境的基本状况是:总体在恶化,局部在改善,治理能力远远赶不上破坏速度,生态赤字逐渐扩大。主要表现为:

(1)水土流失严重。建国初期,全国水土流失面积为116万平方公里。据1992年卫星遥感测算,中国水土流失面积为179.4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8.7%。

(2)沙漠化迅速发展。中国是世界上沙漠化受害最深的国家之一。北方地区沙漠、戈壁、沙漠化土地已超过149万平方公里,约占国土面积的15.5%。

(3)草原退化加剧。70年代,草场面积退化率为15%,80年代中期已达30%以上。全国草原退化面积达10亿亩,目前仍以每年多万亩退化速度在扩大。由于草原退化,牧畜过载,牧草产量持续下降。

(4)森林资源锐减。中国许多主要林区,森林面积大幅度减少,昔日郁郁葱葱的林海已一去不复返。全国森林采伐量和消耗量远远超过林木生长量呈森林赤字。

(5)生物物种加速灭绝。据估计,中国的植物物种中约15-20%处于濒危状态,仅高等植物中濒危植物就高达4000-5000种。近30多年来的资料表明,珍贵野生动物分布区显著缩小,种群数量锐减。属于中国特有的物种和国家规定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有312个种和种类。

(6)地下水位下降,湖泊面积缩小。多年来,由于过分开采地下水,在北方地区形成8个总面积达1.5万平方公里的超产区,导致华北地区地下水位每年平均下降12厘米。1949年以来,中国湖泊减少了500多个,面积缩小约1.86万平方公里,占现有面积的26.3%,湖泊蓄水量减少513亿立方米,其中淡水量减少340亿立方米。

(7)水体污染明显加重。据1987年典型城市监测调查,有42%的城市饮用水源地受到严重污染;63%的城市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在调查的532条河流中,有82%的河流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全国约有7亿人口饮用大肠杆菌超标水,约有1.7亿人饮用受有机物污染的水。

(8)大气污染严重。中国大气污染属于煤烟型污染,北方重于南方;中小城市污染势头甚于大城市;产煤区重于非产煤区;冬季重于夏季;早晚重于中午。目前中国能源消耗以煤为主,约占能源消费总量的四分之三。煤是一种肮脏能源,燃烧产生大量的粉尘、二氧化碳等污染物,是中国大气污染日益严重的主要原因。

(9)环境污染向农村蔓延。乡镇企业迅速发展成为农村工业化的重要方向,以及二元经济结构向现代经济结构转变的中介。与此同时,也给农村带来生态环境更大范围的污染,对农业资源、矿产资源造成更为严重的浪费。1978年以前,农村环境污染主要是化肥、农药等,1978年以后乡镇企业成为农村主要污染源。

二:造成目前中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原因主要来自于三大压力:

(1)人口压力: 中国现代人口数量异常迅猛增长,既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最大障碍,又成为中国生态环境的最大压力。迫于生存,人们毁林开荒,围湖造田,乱采滥挖,破坏植被,众多人口的不合理活动超过了大自然许多支持系统的支付能力、输出能力和承载力。

(2)工业化压力: 中国发动工业化时间晚,发展起点低,又面临赶超发达国家的繁重任务,不仅以资本高投入支持经济高速增长,而且以资源高消费、环境高代价换取经济繁荣,重视近利,失之远谋;重视经济,忽视生态,短期性经济行为为中国生态环境带来长期性、积累性后果。

(3)市场压力: 中国正处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市场经济本身会产生许多外部经济效应或者外部不经济效应,环境污染就是最明显的例子。环境作为一种公共财产,这种公共财产的提供,对所有人都有好处且多一些人享受它的好处并不会加大总成本。但是如果没有公共财产,所有人的利益都会受损。公共财产或者公共财产受到破坏的特点决定了个人或市场都不会提供控制环境污染的费用和服务,只有政府是公共财产的提供者。来自市场经济的压力愈大,政府对防治环境污染、整治国土资源的责任就愈大。

三:生态环境保护现状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造林绿化取得成效,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了较大进展,到1998年森林覆盖率达到16.55%,森林总面积居世界第五,草地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草地牧场综合示范工程成效显著,各类草地面积达3.9亿公顷。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建设稳步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渐入人心,至1997年底,全国共建立各类自然保护区926处,占国土面积的7.64%,10处自然保护区加入了“世界生物圈保护区网”。土地保护和整治工作全面推进,生态农业建设取得成效,全国生态农业试点达多处,50个生态示范区建设取得初步成效,7个生态农业建设被联合国环境署授予“全球500佳”称号,全国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达7000多万公顷,部分地区遭到严重破坏的生态环境正在恢复。

四:总结

现在,我们能够通过各种渠道来了解生态环境的建设,我们面对现在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要尽全力进行保护,为创造和谐家园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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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旅游公共服务问题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旅游,服务,全文共 17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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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共服务问题思考

党的*以来,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了通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建立服务性政府的战略举措,明确把“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旅游业发展实际,国家旅游局党组把“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机关”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今年初提出来。这不仅是落实中央决策的自觉行动,也是对旅游业阶段性发展特征的自觉把握,对于推动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建设世界旅游强国目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为此,有必要就什么是旅游公共服务、建立旅游公共服务的要求以及如何加强旅游公共服务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旅游公共服务的基本构成

旅游公共需求是旅游部门存在的客观需要,决定着旅游部门活动的范围。旅游部门的职责和功能就是为了满足旅游公共需求。从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实践看,旅游公共需求是随着旅游的消费水平、产业规模和社会功能的不断提升而变迁并逐步扩展的。如改革开放初期,旅游业承担着为国家创汇的任务,旅游部门的重要职责就是利用公共资源组织有效供给,为广大海外游客提供服务;随后进入产业规模扩大和设施建设阶段,旅游部门通过财政支持、规划引导和标准推广等措施,建立了一系列崭新的旅游公共服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和谐社会成为中心工作,旅游部门需要发挥综合功能,更好地为满足人民生活质量提高以及扩大就业等需要,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因此,从旅游业的发展规律看,旅游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一样,有着共性的公共服务,但更多的是基于国情和旅游业发展的综合性而衍生出来的公共服务,需要我们不断深化认识,把握规律,促进发展。

(一)基础性旅游公共服务。它是政府公共部门生产的、提供全体社会成员平等消费和享有的无差别公共服务。主要包括:

1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如交通运输设施设备、公共景观和环境建设、交通和景区旅游集散点的休憩设施等。

2旅游公共信息平台。主要指面向社会、市场、游客和旅游相关企业、从业者提供的公益性、基础性的信息服务。如:目的地的道路与旅游设施标志系统、游客服务中心及旅游资讯发布系统等。

3旅游生态建设与保护。重点旅游区及周边地区、主要风景廊道生态植被保护与恢复,旅游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遗产环境保护等。

4旅游公益事业。旅游教育培训,包括旅游专业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国民旅游素质教育等;旅游社会功能,如促进旅游就业、扶贫等公益事业。

(二)市场性旅游公共服务。它是既能满足公共需要,又能满足企业和个人需要,可以吸收企业、非政府组织共同参与,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进行生产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

1旅游公共资源开发与管理。如编制区域性旅游开发规划、组织对国家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开发管理、协调相关资源的开发利用等。

2旅游公共安全保障。包括旅游安全监测和预警、旅游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国际旅游安全合作等。

3旅游交流、合作与宣传。主要是旅游目的地形象宣传、国家重点产品及市场推广、国家间旅游合作和大型旅游公益活动等。

4旅游消费促进及福利。比如不断优化旅游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处理各种利益诉求、鼓励和促进各种旅游福利政策出台等。

(三)管理性旅游公共服务。它是政府为了维护旅游经营公平,建立有序的旅游市场秩序,对旅游经营单位所产生的管制性公共服务。主要包括:

1对从事旅游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必要的市场准入审批及复合、年审等。如旅行社经营许可和导游从业许可等。

2制定和推广国家级旅游服务规范和标准。目前在我国比较成功实施的饭店星级评定就属于此类。

3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违反法规的经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协调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旅游行业协会是旅游市场主体的代表,通过协会实施管理是今后的发展趋势。

二、旅游公共服务的现状分析

(一)旅游行政管理延续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旅游行政管理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企业管理阶段。以旅游直属企业和事业单位为主要行政对象,把提供有效供给、搞好经营管理作为主要目标,进行重点带动和管理,时间大约从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延续了1个五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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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城镇就业者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调查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26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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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就业参加养老保险问题调查

城镇就业者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调查 据有关资料显示,2003年末,全国城镇就业者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约占46%,**省的养老保险覆盖率约53%,但还有近50%的城镇就业者,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其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工作理念和理论基础的原因。近年,社保的工作理念就是“两个确保”,主要是确保国有企业职工。面对新情况,有的地方试图作些改革,但大多数采取比照的办法套用原有的政策。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政策,目的是为单位“减负”,单位非正式职工和没有单位的,自然就不在制度覆盖的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仍然是一个计划经济的模式,且越来越明显地呈现与社会化养老金制度相反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是对政策的理解和管理体制的原因。对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有误解。中央作出的是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但这决不是要对各个社区阶层、各类劳动者都实行这一政策。对此有的理解僵化,以至为公务员、农民不能搞社会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管理是对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管理,现行体制下,管理主体重叠,管理层次错位,管理信息失真,政策“打架”,还没有统一的机构管理社会养老保险。 要解决好这50%城镇就业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必须更新理念,创新政策。 一、更新养老保险工作理念。发展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就是为了构建“老有所养”的和谐社会。必须从实际出发,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险理论、政策、制度、体制,形成以城镇养老保险为主体、向农村辐射开放并与农村养老保险衔接协调的、多层次、多形式、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体系。从我国实际和系统论观点看,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城镇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两大子系,每个子系至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非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又包括无土地稳定就业者基本养老保险,如公务员基本养老保险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干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无土地非稳定就业者养老保险,有土地就业者基本养老保险。农业养老保险包括农民养老保险、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二、完善现行的无土地稳定就业者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要进一步明确只有公务员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干部才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非公务员和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民办企业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帮工在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户主和帮工,统一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企业参保缴费和个人参保缴费分离,企业缴费基数为统计年报的企业工资总额,没有统计年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单位用工人数和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的缴费基数不再封顶,为上年度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续保和补缴一律由社保机构征收。强化个人缴费年限与养老金待遇的联系。缴费年限15年的,在退休计发基础养老金时按15%计发,每增加1年,在15%基础上增发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 三、制定无土地不稳定就业者和有土地城镇就业者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决无土地不稳定就业者和有土地就业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不能采取比照套用原有政策的办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遵循社会养老保险客观规律,正确处理农村和城镇、总量和结构、近期和长远的关系,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他们的权利的要求,创新政策,推动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政策的初步设计包括: 1、基本原则。一是保障的标准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国家和用人单位有义务帮助就业者实现社会保障权利的义务,同时有自己承担主要的保障责任的义务,建立自己的保障积累;二是强制参保和政府财政补贴相结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三是城乡协调,以工补农,有土地的城镇就业者可以不放弃土地承包权。 2、保障对象。包括无土地不稳定就业者中的未参保者、有土地的城镇就业者。 3、制度模式。按照个人储蓄+用人单位出资+政府补贴”的模式,强制性要求每个城镇就业者从自己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储蓄,并明确为私有财产。同时,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给予资助,以补贴年老基本生活。 4、基本性质。强制性和灵活性结合。所谓“强制性”,就是城镇就业者必须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参加规定的养老保险。强制个人办理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在结算就业者工资时,必须代扣个人应当储蓄的部分。所谓灵活性,就是无土地不稳定就业者,已经参保的可以继续留在已参加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续保,也可以参加本制度规定的养老保险,退休时养老待遇分段计发;无土地不稳定就业者成为稳定就业者后可以从本制度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合并。有土地就业者退出城镇返乡时,个人帐户基金可全额取走并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参加过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基金可以和本制度合并计算;有土地稳定就业者放弃土地承包权,成为稳定就业者后可以从本制度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合并。 5、基本政策。缴费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上,上不封顶。费率,无用人单位的个人缴费费率为基数的18%,有用人单位的个人缴费费率为基数的8%,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个人缴费基数的13%。个人帐户记帐比例,缴费基数的21%,其中,无用人单位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由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基数中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100%部分的3%;在退休年龄前死亡,个人帐户基金全额继承,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男满60岁、女满55岁为退休年龄,缴费年限20年以上,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养老金=个人帐户基金总额/120,从退休年龄至死亡均享受养老待遇,在享受待遇期间,政府根据生活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养老金,死亡后政府发给相当于当时3个月养老金的丧葬补贴。补缴政策,可往前补缴10年,即从1995年10月1日补起,补缴的费用基

数不低于当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费率和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1%,不收滞纳金。被~、~、开除公职但无个人缴费记录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和企业职工,现为无土地的不稳定就业者,参加本制度时,可从原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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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刑事诉讼中需解决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14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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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需解决问题调研报告

随着司法改革的进程不断深入,司法观念有了重大的变化,从把打击犯罪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定位的一元片面的价值观转向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的多元平衡的价值观,从偏重实体的公正观转向重视程序的公正观,从侦查中心的司法观转向审判中心的司法观,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从偏重证明力的自然证据观转向强调可采性的社会证据观。上述这些转变必然带来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些变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下列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证据采信问题

1、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所谓违法证据就是以暴力、胁迫、利诱、欺诈、违法羁押等不正当方法取得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和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取得实物证据。所谓违法证据排除,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上述那些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

现代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禁止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获取证据,然而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能否获得证据能力,成为定案根据,却既有共识,又有不同的意见和相异的处置。

美国是实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主要国家。它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通过违法的、无根据的搜查和没收所获得的证据,以及通过违法收集的证据发现、收集的证据(派生证据)均应排除。

英国、德国和法国等西方国家与美国的态度有区别,这些国家并不一般地排斥违法取得的物证。而是注意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排除违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对于证据取舍的自由裁量权。

在我国学术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主张把“非法取证行为”与“非法取得的证据”相区别,对于非法取证行为,可以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仅因手段非法而否定“客观事实”的证据价值。

第二,主张将非法获取的证据加以排除,认为凡是以违反诉讼程序的方法获得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主张排除非法取证行为直接获得的证据,但可以以这些证据为线索,根据这一线索依合法的程序重新取证,即允许采纳所谓“毒树上的果实”为定案的根据。

我们认为,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意义在于在刑事诉讼中遏止非法取证的行为,而非法取证行为的动机是获取证据,只有针对这一动机消除非法取证行为的利益性,才能有效地消除非法取证行为。因此,第一和第三种观点不能取消非法取证的动机,也就难以遏制非法取证的行为。

2、瑕疵证据的完善问题

这里所说的瑕疵证据是指存在残缺因素可以通过补证弥补缺陷的证据,如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只有其身份证而没有其户籍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价格鉴定结论的依据不充分,没有被害人提供的物品购买发票等。身份证本身是公安机关核发给公民的证明其身份的合法有效的证件,但是现在社会上伪造身份证的情况大量存在,有些人为了违法犯罪,有些人因为年龄不到而想提前领取身份证,有些人为了一定的目的,都存在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对被告人的身份证做一个鉴定,认定它系公安机关核发的真实有效证件,这样才能作为确定其身份的依据。有些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失窃物品的描述是一致的,但是被害人提供不出原始的购买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仅依据被害人陈述提供的购买时间、品种、型号等而作出,这样的证据存在瑕疵,应当对被害人的陈述补充相应的证据,证实其陈述的真实性(如同事的证言、有关部门登记资料等),使之形成证据锁链,才能采信。对于被告人和被害人都认可,但确实无法提供鉴定详细依据的,可以只认定其犯罪事实而不计盗窃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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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对法释29号未及问题的探讨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6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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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释(2019)29号未及问题探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和发展,对作为一国之上层建筑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等制度进行改革的实际要求和呼声也日益强烈,并且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和我国成功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对司法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首当其冲要解决的工作。司法改革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也是一项宏大的工程,其不仅涉及面宽广,而且是深层次的变革。陪审制度的改革就是其中一个近来备受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李鹏委员长在1998年谈到司法改革时指出:“要实行人民陪审制度,这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近来,众多学者与实务部门的工作者们就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提出了多种观点和想法: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被废除。因为我为的人民陪审制度其设立之本意是作为人民参与政治,管理国家的一种民主形式,但由于受历史传统,制度的构建以及社会心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实践与本意相去甚远,致使陪审制度徒具形式。一项形同虚设的法律制度长期存在,对于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会是一种极大的嘲讽,对于法治社会的形成则有百害而无一利,故应该对该制度予以废止。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立法应当缓行。他们认为从陪审制度发展的国际潮流来看,陪审制度正呈现出一种普遍的衰微趋势;从陪审制的法律依据来看,我国的陪审制度缺乏宪法基础;从陪审制的现实运作来看,我国的陪制度产生了严重的“异化”。并且由于实行陪审员制度所要求的社会条件较高,对公民的整体素质的社会氛围有很大的要求,而在当今尚未完全“开化”的中国,公民的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让部分老百姓参与陪审,他们也难真正体验出陪审制的好处来。同时,从司法体制来看,现在一些制度设置的不合理最终使该制度流于形式。故他们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应当缓行。 还有一些学者则认为虽然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制度还有较大的欠缺,但只要将其进行一些改革和完善则可使它重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当务之急不应是草草将其摒弃,而应是对其进行改革和革新,以使其能焕发新的活力。                                     一     我本人则同意第三种观点。虽然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其在我国的社会制度中仍然有存在的价值,我们应该根据现实情况和需要适时的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而不能因其暂时的不适应而因噎废食。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欧洲奴隶制时期的雅典和罗马。当时在雅典设置了被称之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庭,后来罗马也设置了类似的陪审法庭,这些法庭专门负责审理刑事案件。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最早产生于公元11世纪的英国,当时其陪审团是起证人作用的调查审团,其宗旨不在于司法审判,而是国王对地方加强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1215年《自由大宪章》的公布,使陪审团制度得以发生质的变化。按照《自由大宪章》的规定:人民有接受与自己同等人审判的权利。这一规定促使陪审团从起诉职能转向审判职能。此后,随着两种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逐渐形成和发展,在这两种不同的法系中又分别形成了两种不同的陪审制度,即参审制(大陆法系)和陪审团制度(英美法系)。这两种陪审制度也是当今世陪审制度的主流,为众多国家所采用。     其次,我们再看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起源于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的有关法律规定。在1931年江西革命根据地颁布的《裁判条例》已具体规定了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制度,其主要沿习的是原苏联的模式。新中国建国之初,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审判制度最早出现在《中国人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一宪法性的文件中,该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当时该制度的建立只是为了让人民获得“翻身解放,当家作主”的心理满足,而并没有司法民主和权力制约的精神。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治背景下,建立人民陪审制度也还没有制约法官和防止司法~的意义和要求。随后,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人民陪审制度逐渐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成为“群众专政”的象征,而不再具有初始建立时的意义。到了“文化大革命”时, 人民障审制度实际上已经被抛弃,只剩下形式上的存在,其只被规定于人民法院组织法之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等恢复(也可以说是再次确立)了人民陪审制度,但该制度始终没有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致于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日渐衰微,难以有所作。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在名称上与英美法系相似,但在其实际内容上主要沿习了原苏联的模式,而原苏联的陪审制又是在借鉴法国、德国的参审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所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与大陆法系国家相似,即没有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陪审员是怀法官组成合议庭参与审判,其本身并不独立地进行审判。由于我国相关理论和制度的不完善和不配套,以至人民陪审制度在实务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以下几点经较突出:     (1)在立法上,仅将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协助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审判活动的制度体现,若说其是“陪审”不如说其是“参审”,事实上这种陪审制度并没有起到监督司法行为、制约法官专横、防止司法权滥用的民主机制作用。     (2)由于人民法院或法官往往认为人民陪审员不懂法律,业务能力有限,庭审中是摆设,因而在审判工作中大量出现了“不陪不审”“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的现象。人民陪审员应有的作用得不到发挥,从而使“陪审”变成了“陪衬”,这是有悖于设立人民陪审制度的初衷的。  

;   (3)陪审制度本身也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陪审员产生的程序,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以及陪审员的任期问题和其回避问题等等,都有待完善和发展。     (4)在思维形式上,由于中国拥有较强的“官本位”思想的传统,所以当法官遇到重大案件、疑难案件,自然而然地首先想到的是向上汇报,而不是去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使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形同摆设,而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出现以上的诸多问题,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在立法上,人民陪审制度还很单薄、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标准的陪审员管理机构和相应的选任等机制,并且往往法官们也对该制度不够重视,在理论研究上,对该制度的研究也越来越被淡化和不为所重视。                                     二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虽然现在被许多人忽略,甚至有人还认为应该将其废除,但其存在还是有其价值和必要性的。陪审制度作为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部分,也是国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们的存在和发展要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和决定;反之,作为上层建筑的陪审制度亦会反作用于起着决定性作用的经济基础,以体现出其存在的价值。法律价值观决定着某一法律制度的形成、特征、发展轨迹乃至其兴衰。因此讨论陪审制度的价值的有否是决定陪审制度存废的关键。     通过对陪审制度的历史的渊源、发展及其现状的了解,我们可以认识到陪审制度的价值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同等者审判”价值,即法律(公正与正义)存在于人民之中,应该由人民参与判断、裁定被告人是否有侵权行为或是否有罪。二、“制约司法权”的价值,防止法官在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面片面和独断专行,抵制专业法官囿于其专业的视角、思维的定势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见,以及防止作为权力集团中成员的法官在裁判时可能偏向当权者一方,从而压抑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通过对陪审制度的价值的分析,我们知道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象征,是人类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其存在是符合促进社会民展的需要的。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制度所出现的问题,所以我们现在所要做的就是在确立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上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                                     三     我们要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要做的首要工作是,首先确立下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若将整个陪审制度比作一棵大树,则其价值基础则是这棵大树的根本,就此我们可以知道,人民陪审制度所想要实现的终极目标是“公正”二字,反之这个“公正”二字则是人民陪审制度的终极价值,该价值又包含了三个方面的价值,即司法公正价值、司法民主价值和司法监督价值。这三个方面的价值相辅相成,构成了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     在确立了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后,我们就要对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种制度按照其发展的规律和社会现实的需要进行一定的改革和完善。我本人觉得应主要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1)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定位。我们认为,陪审员不是法官,也不应是法律职业者,陪审制度仅仅是让普通老百姓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使案件中的当事人能够“接受自己同类人的审判”,监督法官庭审的一种有效方式。故我们将人民陪审制度定位为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并将此作为人民陪审制度立法以及适用的总的指导思想。     (2)必须明确人民陪审制度适用的范围。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所采取的是参审式陪审形成,仅在一审案件中适用该制度,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以及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都作了与人民法院组织完全相同的规定。从人民陪审制度的目的和意义看,我们认识到并不是所有的一审案件都必须要适用人民陪审制度,同样也不仅仅只有一审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度。我们认为,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可以划分不同的适用等级。总的来说,我们可以将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级别分为三等,即强制性适用、任意性适用和申请许可适用。强制性适用即是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应当适用陪审制度的案件,如一审的刑事案件和涉及人身权利的民事案件等。任意性适用即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适用陪审制度的案件,比如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案件。申请许可适用是指必须由当事人申请适用,并且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而作出是否准许适用的决定后方可适用的一种类型。这种等级划分可以使人民陪审制度更具有操作性,也更趋于合理化。并且,将人民陪审制度只规定于一审案件中是不够的,还应扩大到诸如上诉、抗诉案件、未成年人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各类案件和程序中,因为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公正”决定了该制度应该被更广泛地适用。     (3)关于人民陪审员遴选程序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外,凡有选举或被选举权的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从该条文的立法本意上讲,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是相当广范的,但目前由于实际选任途径主要立足于法院自身的选聘,加之选聘制度不健全又造成了选聘程序的随意性很强,人民陪审员往往由法院的院长或庭长在自己所熟悉的社会群体中直接选聘。这样的选聘既违反了立法者的本意,又使得选聘范围变的极为狭窄,故而常使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受到质疑。所以我们觉得,人民陪审员的遴选方法可以采取相对固定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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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准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中的几个问题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9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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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准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虽然法条就什么是准国家工作人员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诸多复杂的因素,给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带来困难,因此,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打击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准确把握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从事公务应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对此,虽然目前理论界大致有“身份说”、“公务说”、“统一说”三种不同的观点。但笔者认为,“身份说”易缩小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精神不相吻合。“统一说”将“身份”作为与“从事公务”相并列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标准亦与刑事立法精神相悖。“公务说”则认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只要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就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一观点不仅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精神,而且也为后来的立法解释所验证。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精神来看,无论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还是上述单位(人民团体除外)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人员只要是“从事公务”的就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立法并没有强调这些人原有身份性质,而恰恰强调的是“从事公务”四个字。再则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我们不难看出,该解释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特定的公务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表明了立法机关鲜明的“公务说”观点。还有大量的司法实践也证明了“公务说”在司法实践中被广为运用。因此,我们在认定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时,理应牢牢抓住“从事公务”这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正确界定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那么,何谓“从事公务”又是我们正确界定准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又一重要问题。所谓从事公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国家事务和公共社会事务的活动,其本质是行使国家权力,活动内容具有广泛性、职能性特点。椐此,笔者认为“公务”它不局限于国家事务,还包括公共社会事务,在我国现行的制度下,国家管理公共社会事务仍然存在,如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行政管理,国有企业的有关管理人员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经营等无不表现国家管理公共社会事务的存在。同时,共青团、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也仍然担负着管理国家事务尤其是公共社会事务的职能。《刑法》将在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就意味着刑法意义上的“公务”包含公共社会事务。因此,我们这里所探讨的“公务”即是指代表国家的公务,具体包括国家公务和公共社会事务。只有行为人从事上述情形的“公务”时,才可以将其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准国家工作人员。     二、准确把握公司性质。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单独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国有性质没有争议。问题是原有国有企业依照公司法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由于运作不规范和不到位,给我们准确认定改制后的公司性质带来困难。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翻牌”公司。一些原国有企业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标,在将其所属的分支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运作,为了达到公司注册的目的,将企业资产的一部分以奖励等形式配送给企业人员作为入股资金,然后仍依企业原资产总额申请注册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人员整建制划归新设立的公司,其人员管理方式、工资待遇不变,企业入股人员亦不参与公司分红。这种“运动”式的公司制改造,应还其公司的本来面目认定为国有公司性质。其二,“脱壳”公司。一些国有企业为了甩掉沉重的债务包袱,将企业的有效资产剥离出来,重新设立一个新公司,以达到规避企业债务的目的。这种类型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如果没有非国有资金进入,应认定为国有性质,如果有非国有资金进入,应认定为非国有性质。其三,“泡沫”公司。一些公司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或行业内部对企业资质考核依据其注册资本金势力的客观情况,为了将公司做大做强,不惜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搞虚假投资。有这么一个原本资不抵债的国有小型建筑企业,XX年企业改制时,企业的20余名职工“入股投资”近5000万元,使企业成为拥有6000多万元注册资本、具有一级资质、可以承揽各种大型建筑项目的大型建筑公司,实则职工没有投入一分钱。这种类型的公司性质应当区别情况分别认定,公司经脱水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且符合公司设立其他法定要件的,其公司法人仍然成立,公司性质应依实际注册资本性质确定,如没有非国有资本进入,应认定为国有公司性质,否则反之。如实际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其公司法人不能成立,对于投资主体单一,应依投资主体性质确定“公司”的性质;对于混合型投资主体的,则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国有性质或非国有性质,而应当依照各投资主体性质和人员隶属关系综合分析认定,如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的人员,应认定为准国家工作人员,否则反之。实践中尽管还有除上述类型外的不规范公司存在,但只要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紧紧抓住投资主体的性质,就不难认定这些公司的真实性质。     三、准确把握职务便利的性质。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犯罪与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均涉及到职务便利的问题。因此,准确把握职务便利的性质,对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无疑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字面意义上来说“职务便利”的含义应当是一致的,但从刑法层面上来看“职务便利”,在不同性质的犯罪中,其职务便利的性质亦不尽相同。就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与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而言,前者的职务不具有国家公务

的性质,后者则履行的必须是具有国家公务性质的职务。可见二者“职务便利”的性质是有质的区别的。那么,如何准确把握职务便利的性质,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第一,看行为人隶属关系。行为人是否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员,如委派成立,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才可能具有公务性质的基础。第二,看行为人从事工作的性质。只有行为人所从事是具有管理性质的工作,其职务行为才可能具有国家公务的性质。如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的且是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其职务行为即具有国家公务性;如是非委派的人员,其职务行为就不具有国家公务性质。这里还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虽然是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的人员,但他们所从事的仅是劳务性质的工作,其工作职责内容不具有国家公务的性质特征,因而仅仅属提供劳务性质工作的行为人,不能单独成为准国家工作人员的适格主体。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直接从事生产、运输劳动的工人、农民、机关勤杂人员、个体劳动者、部队战士、经手公共财物的,如果他们所从事的仅仅是劳务,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第三,看行为人的权力来源。在两个不同性质公司并存时,虽然公司人员的归属亦作出明确的划分,但因公司业务需要,通常会出现公司人员既服务于原国有公司、又服务于非国有公司的情况,这种不规范的公司运作模式,给我们认定职务性质带来一定困难。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关键看行为主体代表谁的利益、体现谁的意志,权力来源于谁。如是国有公司委派的人员,其履行非国有公司的职务具有公务性;如不是委派的人员,其履行非国有公司的职务不具有公务性质。如张某在原国有公司将部分有效资产剥离、并吸纳部分非国有资金共同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后,仍供职于原国有公司。由于张某对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所经营的某项业务比较熟悉,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负责帮助经营该项业务论证、洽谈,但合同的签订仍依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的名义,而非张某的名义。其在参与项目论证、洽谈过程中,非法收受客户的贿赂。因张某不符合国有公司委派人员的成立要件(委派的问题本文另行论述),此时张某的所作所为只能代表的是委托人的利益,体现的是委托人的意志,所履行的是来源于委托人的不具有国家公务性质的职务,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我们在分析认定行为人职务性质时,一定要结合上述几个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切忌犯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的错误。     四、准确把握委派的构成要件。所谓委派,就是委任、派遣之意。基于委派,被委派人代表委派方行使权利,从事委派方委派的公务。构成这里的委派,必须符合以下要件:一是委派的主体特定。委派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委派主体。那么,人民团体能否构成委派的主体,只要我们认真分析一下《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就不难得出结论。《刑法》第九十三条所列举的委派主体并不包括人民团体在内,如将其纳入委派主体的范围,显然超越了该条款法律用语的逻辑内涵,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因此,只要立法未作出修改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员,不能成为准国家工作人员的适格主体。二是委派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且委派人与受委派人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对于从社会上招聘的人员,能否成为委派的对象?这里关键是看招聘主体的性质,如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招聘主体,聘用后再委派到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从事公务的,与从国有性质单位抽调人员直接委派没有质的区别,对其应当与国有性质单位的人员同等看待。如是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作为招聘主体,聘用人员显然不能成为委派对象。因此,只要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派,到非国有性质单位从事公务的,不论其在委派前的身份如何,均可成为准国家工作人员的适格主体。三是委派单位与拟派遣单位具有一定的关系,如领导、监督关系等。如果委派单位与拟派遣单位不存在任何行政管理、投资权益关系,则委派不能成立。如被告人熊某原系某电厂物资部主管,而该电厂系一非国有性质的中外合资公司的下属单位。1997年该公司与某省电力局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电厂的生产、经营管理由电力局负责,电力局按电厂所卖电价的2%收取委托管理费用,电厂产权性质不变;电厂的厂长、副厂长由电力局提名,经委托方同意后,由电力局发文任命。在委托管理期间,经委托方同意,电力局发文任命被告人熊某为电厂的副厂长。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对于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性质,有人认为,被告人属于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性质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但笔者认为,虽然电力局是国有性质的单位,但其与电厂既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也不是电厂的投资主体,其对被告人的任命是基于委托合同而形成的权力,并不是基于本身的行政管理、监督或国有投资者权益而直接产生的任命权,因而被告人熊某不符合委派的构成要件,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四是委派的方式有效。尽管委派的方式多种多样,但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它包括发文任命、任职、批准,也包括以会议纪要等非正式形式予以提名、推荐、介绍等。如前述张某之所以不能成为委派人员,就是因为其既没有任何书面委派的文字依据,从其参与业务论证、洽谈的过程、方式、结果也看不出其供职的国有公司委派的意思表示,缺乏委派成立的形式要件,因而对其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五是委派的目的特定。受委派人代表委派方在非国有单位从事的只能是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公务性质的活动,而绝非是直接从事物质资料生产或者社会性服务劳动的劳务,否则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委派。六是受委派人在受派单位的公务活动尽管代表国家但又独立于委派单位而归属于受派单位。这就是说受派人所从事公务活动的结果直接及于受派单位,而不是直接归属于委派人,否则就不成其为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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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环境问题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6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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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调查报告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区域性环境建设已经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当前,我县正在掀起新一轮经济发展热潮,开始步入扩张、裂变、规模发展的快车道,与此同时,环境建设已成为影响我县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近日,县督考办组织力量,对我县农村经济发展环境问题进行了调研。

一、我县农村环境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硬环境建设亟需加强。近年来,我县不断加强电力、通信、道路、小城镇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随着农村矿业的兴起和农业特色产业的壮大,水、电等资源供应不足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我县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

(二)企业生产经营干扰因素亟需排除。一是来自行政执法部门的干扰。去年以来,县委、县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化环境的政策和措施,并要求各部门按照县有关要求为企业和外商提供优质服务,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但个别行政执法部门自身利益、个人利益至上,不顾大局,我行我素,“吃、拿、卡、要、报”现象仍时有发生,企业有苦难言。二是来自企业周围村民的干扰。企业周围部分群众思想保守,缺乏大局观念、发展观念、法制观念。在企业征山、占地过程中漫天要价,百般刁难;在修路、架电过程中以种种不正当理由,人为设置障碍;个别村痞村霸无事生非,敲诈勒索,蛊惑群众,制造事端。三是来自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干扰。我县食用菌、杏仁露、活性炭、铁选等行业,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竞相压价、以大欺小、以熟欺生等现象。同时有少部分业户只顾眼前利益,以次充好,作弊搀假,致使品牌受损,影响行业发展。

(三)乡镇政府的区域经济发展观念亟需更新。部分乡镇过多地强调客观理由,认为无资源、无项目,不能积极主动挖掘发展潜力,创造发展优势,致使区域经济发展缓慢。同样没有现实“资源优势”的榆树林子镇、台头山乡,却能立足乡情,主动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扶持,强服务,建市场,搞外联,使蔬菜产业成为富民立乡的主导产业。这说明部分乡镇经济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还是主观努力不够,发展观念不新不活。

(四)农村经济发展的稳定环境亟需维护。今年以来,我县农村连续发生多批进京、赴省、到市集体访和单户访。大量的信访案件分散了各级领导抓发展的精力,也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

影响。

二、加强农村环境建设的主要对策

(一)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在硬件环境建设上实现突破。农村矿业的发展暴露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使企业开工缓慢,不能如期投产达效。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使其适度超前发展,为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转变干群思想观念,在人文环境建设上实现突破。人文环境是形成整体环境的基石和根本,软环境建设归根到底是人的问题。要对干部群众持之以恒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重点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和强化四种意识。一是开放意识。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靠项目、靠开放,要教育干部群众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靠山吃山”的资源发展观,强化“零资源经济”的发展观,树立大开放意识。二是大局意识。教育引导干部群众增强全局意识,转变部门利益、个人利益至上的错误观念,树立科学发展观。三是法制意识。加大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群众知法守法水平,依法维护正当权益。四是进取意识。引导干部群众破除小富即安的保守观念,培树发展意识和进取精神。

(三)建设服务型政府,在政务环境建设上实现突破。一是加强乡级执政能力建设。重点加强乡镇谋划发展、对外开放、服务群众、维护稳定四种能力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二是增强服务意识。乡镇政府要承担起引导、扶持农户的责任,有效进行市场调研、品种引进、试验示范,主动承担风险;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供需市场信息发布机制,为群众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壮大经济人队伍,活跃农村经济。三是实施阳光工程。扎实推行政务、村务公开,建立重大事项公示、社会听证、社情民意反映等长效机制。四是加强行风建设。有效开展行风评议活动,有效实施群众监督;开展执法、执纪大检查,突出解决部门行业不正之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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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农村教育问题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14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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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几个村子里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仍很严重。

下面是我们对农村教育情况做出的调查报告:

首先,多数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与要求相差甚远,现代教育设备少,教育手段简单,目前大多数农村地区在软硬件方面还不具备,要缩短城乡教育水平差距不易。受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的制约,农村中小学总体水平确实与城区存在较大距离,而且农村办学思想、教育观念方面还比较陈旧。我曾和唐家村的一个初中生聊过几句,他告诉我,他们上初中后才开始接触电脑,而城里呢,小学生就已经掌握电脑操作了,这就是差距。

其次,农村办学条件较差,加上教师工资偏低,普遍存在吸引高素质教师难的问题。农村学校优秀年轻教师和音乐、美术、体育、英语教师十分缺乏,目前大多数学校还不能向城里的学校那样采取高薪聘请优秀教师的办法。高水平的师资不足,导致农村教育质量难以保证。在我看来,乡村学校教师严重短缺,但同时我们看到,每年有那么多大学生找不到就业机会,而乡村学校又急需人才,为什么大学生不去真正需要自己的地方呢,每年毕业生都挤向人才济济的大城市,为了留在城市里,他们甚至选择专业不对口的工作。我记得在唐家村小学开总结大会时,就有位同学说过这样一句话:“在唐家村的这几天,让我感受到了村民的热情和孩子们迫切渴望知识的心情,我被他们这样热情所感动,我想留下来……”

再次,农村中小学生辍学严重,教育程度偏低,除了教育体制的原因外,农村教育模式的单一化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受应试教育的影响,中国农村的教育也是单一的`应试教育模式,一旦升学无望,则会前功尽弃。我们小组曾走访了许多村民和家庭,和家长们探讨过关于孩子辍学的问题,归结起来有以下三点:

第一点:学校老师讲的不好,一部分学生厌学,直接退学外出打工;

第二点: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而将差生分流出去,使好多初中高中生辍学外出打工;

第三点:考上学而供不起也导致一些学生辍学。

我个人认为,要想让农村学生辍学量减少,首先要改变他们的思想;其次要转变单一的农村教育模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农村教育,使农村的学生各有所学,学有所用,各尽其才,各得其所。在教学质量的评价标准上,要用成才率而不是升学率来衡量,树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新理念。

“三农”——农业、农民、农村问题是当代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其发展状况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农村教育既是农村发展的基础性条件,也是农村发展状况的重要表现。我曾在上看到过这样一篇报道:中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5%,人口素质低,文盲和半文盲人口亿,在农村就业人口中,文盲和半文盲占%,小学文化程度者占%,每万人中大学生数为4名,这样状况是现代化进程中的沉重包袱。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变成为人力资源的优势,不仅是教育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推进现代化建设进程的战略性任务,所以,恳请政府加大农村教育建设。

城乡教育差距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以解决,现在的问题是不要继续拉大这种差距,然后逐步创造条件,力求缩小差距。现在需要努力的是在一个县城范围内实现教育的均衡发展。我们有可能做到的,首先是政府公共教育经费和其他教育资源的分配,应该按照公平的原则分配给每一所学校。农村“示范性学校”的建设既要有适当的超前性,更应有公平的竞争性,而且政府的教育经费不应只集中在个别学校,人为的制造不公平竞争的局面。就现阶段而言,富的学校越来越富,穷的学校越来越穷,所以政府的重点不应是“锦上添花”而是“雪中送炭”,更多的关注农村薄弱学校的建设,对于那些条件好的学校,可以适当放宽政策,让他们自我宣传,自我管理。

以上就是这次实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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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关于校园环境问题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10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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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关于校园环境问题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

校学生会希望通过此次调查,汇总学生们所知的校园环境问题,进而提出一定的建议以及解决措施,通过共同努力解决问题,使校园环境更加美好。同时,使“‘三创一办’,校园文明行动”能够有可靠的依据,活动更具有针对性,更能得到广大学生的支持。

调查方法:

此次调查以南北校区的学生为总体,按配额抽样的方法,从每栋宿舍中随机抽样出学生为元素,组成此次调查的样本。南校区调查的宿舍楼1号、2号、3号、4号,北校区为1号、2号、3号、4号、5号、7号、10号、11号、12号宿舍楼。调查对象均为调查时所在寝室的学生。共发放了60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为550份,问卷有效率为91.67%。

调查结果分析:

一、 关于校园

校园是学校环境的灵魂,也是代表了一个学校的整体面貌。优美安静的校园能让同学们更好地感受到校园学习的氛围。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问题如下:

1壁报栏的管理不够规范,常常被贴得面目全非有些手抄报掉了也没及时粘好。

2休闲木椅版的满校园跑。

二、关于教室

教室是同学们学习的最主要场所,同样,安静、卫生的教室环境可以让同学安心学习,心情舒畅,提高学习效率,反之,乱糟糟的教室只能让同学远离而不想学习。可见教室的卫生是极其重要的,也是同学们比较关心的问题, 但在这次调查中,我们仍发现了教室卫生存在着很多问题:

1)随地乱仍纸屑、瓜子皮等现象严重,不能及时打扫卫生。

2)桌洞内有较多的杂物,很多同学吃完东西之后便随手往桌洞内一塞,而不丢进垃圾筒,因此桌洞内随处可见营养餐、口香糖、卫生纸、零食袋等废弃物一大堆,俨然成了废弃日用百货

3)课桌文化”盛行。文化分好的和坏的,看来“课桌文化”只能属于第二种了,有85%的同学表示反感厌恶,10%的无关紧要,5%的随波逐流。文化的内容无非是打油诗、无聊之语及一些学科答案。试问:为何身为一个县城实验小学竟仍创下“课桌文化?一则无心学习亦或上课无聊,便随手涂鸦;而则本身缺乏环保意识,认为无关紧要,只是画上几笔而已。可见,身为小学生环保意识竟如此缺乏,看来呼唤每一个人保护环境,保护美丽的校园迫在眉睫。

4)窗台、窗帘太脏,很多同学往往是什么东西都往窗帘上碰,包括湿手、粉笔灰„„而黑板亦是乱涂乱画严重。 5)课堂的气氛较差,同学们普遍都比较随意,有的甚至在课堂上吃东西,旷课的较多,而认真听讲的很少,发短信、打游戏、看小说、听音乐、睡觉等现象随处可见,而且这些现象普遍存在于每个课堂,看来,如何保证上课效率,活跃课堂气氛的教育问题不由得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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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关于环境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2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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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芗城区旧城改造、城市扩容步伐的加快,城市居民居住环境有了较大变化,社区服务功能大幅提升,社区商业得到了较快发展,社区商业网点数量不断增加,经营业态和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从调查看,目前,芗城区共有社区69个。各类社区商业网点近1000个,经营方式有餐饮、超市、各类中介、便利店、物流、食杂店、洗衣店、维修店、回收站、书店、冲印店、药店、家庭服务站、大众浴池等。社区商业发展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社区商业网点发展迅速,“双进工程”服务对象不断扩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中心城区的不断扩大,社区商业服务对象也不断拓展,服务对象不仅面向广大居民,更侧重于为老人、儿童、残疾人、优抚等社会弱势群体服务,以及为下岗、失业人员的提供再就业服务。

2、社区商业网点呈多业态发展趋势。社区商业过去以商业零售业网点为主,仅限于食品、日用百货、美容美发等行业,近年来,一批新兴业态的社区商业网点应运而生,现已发展到几十个服务项目,如保姆、清洁维修、物业绿化、家教、技能培训、网络服务、婚庆礼仪、餐饮、保健、社区医疗、代理、中介服务等多个门类的便民利民服务项目。

3、新社区的各项配套服务设施、功能较为齐全。随着中心城区范围不断扩大,加速了新社区的建设,新社区的建设又带动了社区商业的发展以及周边商业中心的发展,其商业设施、网点分布、商品结构与服务功能均较为齐全,明显优于老社区。

4、传统商业和服务业在社区商业建设中得到了充分发展。近年来,流通领域的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社区商业应市场需求得到快速发展,大大小小的商业网点渗透到社区的大街小巷,并在社区内及其周边形成一定规模。同时,社区沿街各类小型商品市场得到发展,有蔬菜市场、干果市场、水产品市场等,为社区居民消费购物提供了便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区商业发展缺乏科学规划和有效指导。目前,社区商业在发展中较多的商业网点与社区住宅混在一起,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并造成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其中建在居民楼底层或楼内的餐馆、酒店以及各类服务机构影响较大,形成的民企纠纷较多。社区商业与区域性商业中心在功能定位方面缺乏科学规划、合理分工和有效监督。

2、社区商业发展不平衡,老社区商业网点发展慢、基础差。在这次调查中看到,一些老社区商业设施简陋,功能不全,一般是利用自有房屋,或者临时搭建,甚至是违章建筑开办的。这些小店小铺以经营副食为主,商品单一、质量低劣,购物环境和卫生状况较差,造成社区居民购物不便,许多日常消费需要跑较远的路,且社区的服务功能不健全,与建设“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双进工程提出的社区商业发展目标差距较大。

3、社区商业基础设施较差,现代服务业不够发达。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消费需求普遍提高,呈现出多样性、多层次的消费特点,社区商业低水平、低层次的服务状况与之不相适应,亟待改善。在调查中,有的反应社区没有停车场,车辆乱停乱放现象比较严重。有的反应社区没有蔬菜市场,居民买菜不方便。有的反应家政服务业没有形成,居民寻求家政服务很不方便。有的反应社区商业网点不能仅依靠小店小辅、小商小贩提供商品和服务,要提高档次,保证质量等等。从反应的情况看,社区商业的服务功能普遍滞后于居民的消费需求。因此,加强社区商业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拓展社区商业服务功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完成社区双进工程的重点工作。

三、推进措施和发展方向设想

1、应合理规划,完善社区商业业态。应由政府牵头,会同商务、规划、建设、房管、财政、城区、工商、税务等部门,研究制定网点改造规划。如:对社区商业的规模、结构、布局及标准、分类等做出明确规定。业态业种10种左右,建议包括配送餐饮连锁店、小型超市、菜市场、食杂店、美容美发店、维修店、洗染店、照相馆、旧货废弃物回收站、家庭服务、书籍音像店、药店等。

2、应采用公开招标等形式,确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

一是选择、培育有实力的配送餐饮企业(由中心厨房统一配送至社区连锁店)进入社区商业示范区,实施包括“早餐工程”在内的大众化餐饮,保证居民在社区内就能够方便地吃到有保障、质量较好的早餐、快餐。

二是鼓励农副产品流通企业在社区新建和改造放心肉、放心豆制品、无公害蔬菜瓜果连锁店,建设生活保障型的商品配送中心,解决居民生活不方便、消费不放心、不安全的问题。

三是支持连锁企业进入社区新建或改造便民家庭服务网点,搭载各类便民、利民服务项目,让社区居民在家门口就能解决维修、美容美发、洗衣、家庭服务等多方面的生活需要。

四是支持和引导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进入社区,形成以社区、回收企业和集散市场为载体,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布局合理、网络健全、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五是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通过资金、网点等一系列支持政策,鼓励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特许加盟等多种形式整合分散的社区商业资源,规范社区内的小型门店,实现资源共享,综合利用。

3、应鼓励和支持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创新服务体系。积极建设面向社区服务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社区便民服务,发展网上交易、网上服务,补充现有网点的不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客户需求信息系统,及时采集、分析、储存客户信息,为居民提供定向、快捷、周到的服务。大力提倡社区骨干企业开展送货上门、送餐上门、修理上门的“三上门”服务,延伸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提倡和鼓励社区商业企业组建专职的便民综合服务小分队入户服务,同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建立稳定、畅通的联系渠道,开展以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为宗旨的便民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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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农村工作及劳务输出问题现状的思考与对策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16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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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工作及劳务输出问题现状思考对策

农村工作及劳务输出问题现状的思考与对策

编者按:本文对青海近几年来农村工作及劳务输出中出现的农牧业产业化水平低、农牧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农牧民劳动技能单一等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今后发展思路。供参考。

最近,与省委办公厅、省农牧厅有关处室的同志,先后到海东地区的化隆、循化两县和海西州都兰、乌兰、天峻县及德令哈市,主要围绕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上半年农业生产情况、劳务输出及农牧民劳动技能培训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与县、市、乡镇和村社的领导干部召开座谈会,走访农家牧户,详细了解农牧业经济结构调整、农牧民生产生活和劳务输出的情况,共同商讨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的问题。现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

从总体上来看,这些地区的农村牧区工作围绕农民增收,实现小康目标,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调整经济结构,培育和发展特色经济,努力提高农牧业生产效益,农牧区发展形势喜人。基层广大干部群众“人心思富、人心思进”,精神状态好,致富热情高。主要表现在:

--广泛深入宣传中央1号文件和全省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激发了广大农牧民的积极性。各级党委和政府年初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的要求,把宣讲中央1号文件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学习宣传的要求,由领导干部带队,抽调党政机关干部进村入户进行宣讲,及时把党中央重农之心、系农之情和兴农之策传达到广大农牧民群众中间,使中央1号文件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人心。同时,以多种形式层层分解落实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任务,部署农村牧区工作。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围绕农牧民增收,落实减负和帮扶的各项措施,把宣讲工作与春耕备播、接羔育幼等农牧区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小额贷款、农资产品供应等突出问题,扩大蔬菜温棚和两用暖棚建设规模,促进农牧业增效,广大农牧民谋求发展,增加收入,建设小康过好日子的积极性明显增强。

--两用暖棚等设施富牧业建设提高了牧业生产效益,促进了农牧区养殖业发展。在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进程中,随着我省对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增强,牧区“四配套”、“五配套”等建设步伐加快,两用暖棚效益明显,示范带动作用突出,农牧民要求建棚的积极性很高。如,循化县积石镇大别列村全村173户,建设两用暖棚100栋,牛羊育肥贩运户达100户之多。每户每次育肥规模300多只,每只利润70元左右。(据粗略统计,富裕户户均年收入可达10万元)。天峻县近两年建设两用暖棚110座,暖棚的建成和使用,使仔畜成活率比以往提高10--15个百分点,育肥每只羊可增收50—100元,一个棚仅冬春育肥一项就可增收5000--10000元。

--农牧业经济结构调整注重创特色、出效益。各地在农牧业结构调整牛,依据区域特点,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在保持粮食生产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特色农牧业呈现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一是经济作物播种面积逐年扩大,无公害蔬菜、中藏药材、花卉、食用菌等特色种植比重持续上升;二是订单农牧业面积明显增加;三是优势农畜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表现在川水地区以设施农业为重点,蔬菜面积扩大,浅山以避灾农业为重点,马铃薯种植面积集中增加,脑山地区以生态农业为重点,油菜规模上升;四是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公司联农户、农户联基地、基地联公司的产业化发展格局在一些地区初步形成,龙头企业正在发挥越来越太的作用。如,循化县清水河东下庄两椒种植基地(700亩。亩产公斤,每公斤售价1.2元。),德令哈市洋嘉公司的紫花苜蓿(8000亩)种植基地、柴达木高科技药业有限公司枸杞、藏木香、亚大黄等中藏药(4600亩)种植基地等。德令哈市柴达木高科技药业有限公司,循化县雪舟三绒集团、天香两椒公司、伊佳公司、仙红辣椒公司,乌兰县青海高原肉食品公司等一批龙头企业的兴起,加快了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步伐,促进了订单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也为农牧民增收开辟了新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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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关于环境污染问题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6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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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污染与防治问题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汨罗地区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日渐严重,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每个汨罗公民的应尽义务。

在环境科学中,一般认为环境是指围绕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称。在人类几百万年的历史进程中,环境对开创人类文明和进步发挥着巨大作用。大气、水源、土地、草原都是让人类得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而森林、矿藏等资源又为人类的不断发展提供物质,创造出地球上高度的人类文明。但是,人类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同时,也对自己的当下生存环境产生了一系列的不良影响,危害了自身甚至是整个社会环境安全。

针对汨罗现实的环境问题,我做了一份调研问卷,在部分街道人口密集区随机邀请200位居民进行问卷调查。以下摘取几个主要问题简单展示:

一、请问您注意保护环境吗?

根据统计图表可知回答会的有80人,占40%;回答不会的有30人,占15%;回答有时会有时不会的有90人,占45%。由此可以得知,当下汨罗的社会环境人文程度还有待提高。

二、你会主动义务帮助保护环境吗(如清除“牛皮癣”、回收废电池、清除白色污染等)?

回答会的只有20人,都是老人,占10%;回答老师布置了就去,不布置就不去的有50人,占25%,都是小学生;还有回答不会去的有130人,占65%。由此可见,大家都是把这些工作当作别人的事情,不太关心。

三、平时,看报纸、新闻会不会对环境方面的新闻引起重视?

大多数回答不会,只关注一些娱乐或别的方面的新闻,占55%.;回答会的只有10位,占5%;回答有时候会看一看,但是不太会引起重视,只觉得这个事情与我们无关的有80人,占40%。由此可知,人们对于环境问题仍然是无动于衷,不太会去关心。

纵观世界,地球上共同存在的环境问题有:

一、臭氧层被破坏

臭氧层占平流层总量的十万分之一,虽然含量极低,却能吸收紫外线的功能,但是由于人类破坏,臭氧层迅速耗减,被极度破坏。如南极的臭氧层空洞,1994年,南极上空的臭氧层被破坏的面积达2400万平方公里。南极上空的臭氧层是在20亿年里形成的,可是在上个世纪就被破坏了60%。欧洲和北美洲上空的臭氧层平均减少了10%—15%,西伯利亚上空甚至减少了35%,因此科学家警告,地球上空臭氧层被破坏的程度远比一般人想象的要严重得多。

二、淡水资源危机

地球地面虽然2/3为水覆盖,但是97%为无法饮用的海水,只有不到3%为淡水,但其中2%封存于极地冰川之中。在仅有的1%淡水中,25%为工业用水,70%为农业用水,只有5%可供饮用和其他生活用途。目前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缺水,其中28个国家被列为严重缺水的国家和地区。据统计,我国北方缺水区总面积达58万平方公里,我国500多个城市中有300多座城市缺水,每年缺水量达58亿立方米。由于人类的破坏使得地球水资源极其有限,不少大河如美国的科罗拉多河、中国的黄河都已雄风不再,昔日“奔流到海不复回”的壮丽景象已成为历史的记忆了。

三、土地荒漠化

当前世界荒漠化现象仍在加剧,全球现有12亿多人受到荒漠化的直接威胁,其中有1.35亿人在短期内有失去土地的危险。截至1996年,全球荒漠化的土地已达到3600万平方公里,占到整个地球陆地面积的1/4,相当于俄罗斯、加拿大、中国和美国国土面积的总和,全球受荒漠化影响的国家有100多个,荒漠化以每年5—7万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大,相当于爱尔兰的面积。对于受荒漠化威胁的人们来说,荒漠化意味着他们将失去最基本的生存基础——有生产能力的土地的消失。

以上这些都是世界性质的,那对于我们当下的生存环境,又存在着哪些值得我们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呢?主要还是大气污染、再生资源处理、河道污染、过度开发开采等亟待解决的周边环境问题。

今年年初,生态汨罗建设工作调度会暨生态汨罗建设委员会第一次成员会召开,就新市团山再生资源市场,308省道、107国道、京广高铁沿线环境卫生,汨罗江排污、生禽养殖、川山麻石开采等环境等问题进行专题调度。

如何建设更高品质的生态文化活力汨罗?破解生态难题?

要坚持问题导向。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不能只是简单的村里收集后就地掩埋,不仅仅是清理陈年垃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镇、村、两级及每家每户的生活垃圾基本做到“户分类减量、就地消纳”,建三格化垃圾池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除可回收垃圾、再生资源外,确保垃圾基本不出村。要通过村规民约、村村响、现场会讲评、媒体监督等手段,大力推进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对于107国道、308省道、高铁等主干线沿线要集中攻坚,拆掉沿线垃圾围子,关闭沿线废品回收作坊。对团山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进行摸底调查,规范门店经营,为后续转型提供决策参考。成立专门班子,安排专门力量,强力推动“两项整治”,禁止对塑料进行拆解、颗粒加工,禁止收购医疗废弃物、电子废弃物。

要明晰责任。乡镇作为责任主体,要统一思想,将环保政策宣传工作做到位,成立专门班子进驻市场进行整治。市级层面要成立专门的整治工作办公室,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乡镇机关要根据环保局的统一规划,将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开来,开展专项联合行动,对未达环保要求的养殖场进行坚决关停取缔。

汨罗江湿地公园内多处砂石堆放场要平整清场,对汨罗江河道整治进行攻坚,对沿线乡镇丢弃病死动物、在河道两侧堆藏填埋垃圾的行为,明令禁止,并监督至个人行为。

在生活中,人类要面临的危机有很多。如果人们还肆无忌惮地破坏环境,那么人类最终将走向灭亡,地球也将会成为宇宙中一个遥远的历史。

污染物对环境来说有很大的危害,例如动物的尸体会影响环境的卫生,而且还会滋生细菌。公厕排出的粪便不仅对水有污染,并且还影响市容。排洪渠道是疏通下大雨积聚的水,如果排洪渠道堵塞的话,那水就会越积越多,甚至会出现城区内涝。

污染物对环境和生物造成的近期危害有:使空气变得臭气熏天,而且使排洪水进一步的污染;远期危害有:使人体的免疫力不断下降,对人的肺部有很大的影响。

结论:综上,环境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保护环境卫生,积极防治环境污染需要每一位汨罗市民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拒绝使用一次性筷子;废弃电池和塑料袋要处理好;多植树造林,不践踏草坪;不污染水源。保护环境,我们责无旁贷,这也是每一位汨罗市民的应尽职责。

一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防止汨罗市的环境污染,积极改善和治理需要所有汨罗市民的积极响应和配合,应当共同实现产业调整、转移,上下齐心,协同推进,共同为生态汨罗的建设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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