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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的调研报告(合集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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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会计集中核算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会计,全文共 74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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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会计集中核算问题调研报告

会计集中核算是政府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同级机关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以会计核算中心为单位集中办理会计核算工作和实行会计监督,是会计委派制改革中融会计核算、监督、服务于一体的一种形式。

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财政分配、单位包干、分散核算的制度。这种制度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有其适应性,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就是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收支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构筑公共财政框架、实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奠定基础,建立公开、高效、廉洁、务实的财政管理运行机制。一、会计集中核算的成效

甘孜州自XX年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以来,已经在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等方面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为进一步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奠定了基础,会计集中核算的作用正逐渐得到了显现。

(一)规范了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和会计工作效率。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业务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中心选调业务素质较高的专职会计,并运用会计电算化系统,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从而大大提高了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和会计工作效率,保证了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统一性。

(二)财政资金的调度趋于合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支出单位的财政资金集中在会计中心的单一账户上,有利于财政部门对资金加强统一调度和管理,使资金调度更加灵活,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财政资金管理分散,各支出部门和单位多头开户、重复开户的混乱局面,杜绝了预算执行中克扣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现象,有效地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了财政资金的安全。

(三)加强了会计监督,减少了单位财务支出中可能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支出都通过中心一个账户进出,进行会计统一核算,中心有权对各单位的支出事项和凭证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支出和凭证可以要求有关单位纠正或补办手续,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部分单位在使用国家资金上的随意性,给贪污犯罪和挥霍浪费行为亮起了红灯。

(四)促进了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确保“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会计核算中心接受支付申请的依据是单位的预算指标,没有预算指标或超预算指标的支付申请,核算中心有权予以拒绝,所有开支在单位审核的基础上再经中心审核入账,从而起到强化部门预算约束的作用,保证了各项开支符合会计制度和部门预算的要求。单位开支资金由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支付,资金直达供应商,减少了中间环节,杜绝了回扣等问题,加快了资金周转,既保证了专款专用,又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在“收支两条线”管理方面,由于行政事业单位撤消了银行账户,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均直达国库,实现了收缴分离、罚缴分离。

二、当前,会计集中核算存在的问题

会计的集中核算是加强财务、财政资金管理的一项新举措,在它的初始阶段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也必然存在其局限性和不够完善的地方。首先对所纳入的单位来讲,撤消会计机构后,会导致忽视会计工作,财务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将受到影响;其次就会计核算中心而言,难以对统管单位实施全过程的会计监督,表现在支出的合理性难以控制,发票的真实性难以把握,收入游离于会计核算中心统管账的体外,加之中心只是强调财政资金规范运作,而忽略了资产的管理,特别是在固定资产的后续控制上,会计核算与财产物资管理相脱节,结果造成会计信息质量难以提高;再次财政部门由于长期重视财政资金分配过程,轻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问题未曾得到根本解决,在会计集中核算后,过分依赖会计核算中心而导致财政管理弱化,监督力度不够。

(一)责任主体不清。

现行的《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这在法律上就规定了各单位必须设置会计机构并要指定会计人员。同时,《会计法》还规定了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有进行管理与监督的职责,但没有直接代理单位会计业务的义务。现财政部门不仅在直接代理财会业务,而且还撤消了单位会计机构和岗位,故认为成立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明显缺乏法律基础。另外,每个单位都撤消了会计和出纳岗位,仅单设一个报账员岗位,表面上腾出了一至数个岗,好象为县上节约了一部份人员经费开支、为县上腾出了编制,实际上不尽然。按照省、州有关精神,中心的人员调动采取的是编随人走,但现实中人到了中心,编却仍留在原单位,原单位又来人补了空,而调入中心的人编制又该从何而来,凡正大家都在吃财政饭,相关问题怎么解决?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一方面突出了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与会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对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处罚的责任主体。会计集中核算执行以后,由于“中心”的会计,工作上对“中心”负责,如果出现会计财务处理差错、单位会计信息失真、国家秘密泄露、财产物资流失、违法经济事项等问题,那么单位与“中心”,是谁负责、是一方责任还是双方责任?因此,在追究会计责任时,很难界定双方的责任归究及大小,势必形成单位与“中心”的推诿、扯皮。

(二)会计监督弱化。

财政部在贯彻《会计法》中,就如何加强会计监督专门下发了有关文件,明确了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能。财政部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初衷,就是为了对单位的收支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但事实上实行集中核算后,这种监管职责却是不大可能实现。一方面是“中心”对单位监督的不可能。首先是撤销单位会计岗位,设立单位报账员,无异于是把单位经济业务重要的“知情人”(单位会计)撇在一边;二是虽然明确了单位报账员的责任,但由于其经济利益与单位直接挂钩,二者很容易形成一致,来“蒙骗”中心;三是“中心”的一个窗口会计要负责数个单位的会计核算,整天要忙于报账、记账、对账的具体事务,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再去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现实中,单位报账,做账的是中心会计,不可能清楚报账单位的费用开支是否真实、是否合法,只能从表面上看到报账单据的规范与否、金额计算正确与否、报销定额及标准准确与否、报销依据齐全及合格与否,不可能每笔业务都去了解、调查。另一方面是财政对“中心”监督的不现实。会计核算中心不仅要监督他人,同时也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而“中心”与财政部门同是一家,如何实施有效管理,难度很大,这无形中造成了财政监督的“保护地带”。由此可见,成立“会计核算中心”进行集中核算,从本质上讲很难实现其宗旨。

(三)会计信息失真。

加强会计核算与管理的目的主要是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而从当前的“中心”运行模式来看,会计信息失真恐怕在所难免。

(1)收入不确定。由于各地区都实行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原来各单位的会计对依法组织的收入与财政拨付的可用资金,可谓“了如指掌”,集中核算以后,单位的报账员由于不进行账务处理,根本不清楚单位收入的具体情况,报账员还得在单位领导、财政国库与“中心”之间奔波了解情况。单位撤消了会计岗位,留任的报账员的财务业务水平相对以前降低,中心处理账务的正确性与否不太明了,难免导致单位报有怀疑态度;

(2)支出不真实。由于中心在单据上的规范性要求,中心会计通过报账员报来的单位单据进行账务处理时,如发现单据不合法、不规范,则予以退回,这样势必造成一方面已支的不能及时入账,另一方面可能会迫使某些单位想方设法弄来规范票据代替白条或顶替不合理的开支。

(3)资产账实不符。会计集中核算之后,单位仍有资产处置权,如果单位领导与报账员法制观念淡薄,或因工作疏忽而不向“中心”提供真实情况,资产新增的不能及时入账、处置或报废的不能及时下账,致使“中心”的账与单位实物不符。

(四)查账对象不清。

按会计集中核算有关规定和要求,会计档案在次年将完整退还给报账单位。退还前,发生对单位账务清查时,审计等有关部门必然扎驻中心,中心会计必然要培同审查,日常其他单位报账业务的正常进行必将受到影响,并对该单位的财务资料的完整性负完全责任;退还后,一旦发生查账,单位报账员由于业务水平低或人为推卸等因素,又需中心会计到场协助,势必影响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审核标准及定额不详。

中心在接受报账业务时,如果认为资金是单位的,只要其账上有钱,只要不过份,只要表面上合法、规范就行了,那么将失去建立中心、对财政性资金加强监管的意义;但控制过严,对所有报销的费用标准、定额进行严审,又将触犯到单位“三权不变”的利益,导致部门及单位对中心工作的不解和严历指责。说到审核标准及有关报销定额,又从何来,谁来拟定?如:单位不同层次人员的通讯费报销标准、各不同性质的单位及部门的招待费报销标准、不同情况的学习及出差的报销标准等,至今未有一个统一的口径。

(六)报账签章责任不清。

单位报账时,单位预留印鉴必须齐全,这是规定,也是报账单位必须遵循的准则;但中心除了窗口会计、复核、出纳按流程审核签章外,是否还需具备其他人员的签章或签出意见,这在全州18个县各理解不同、执行也不一。在中心报账,中心会计担当了做账的角色,其对单位所报费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根本无从知晓,如果有一天发生了经济事件,那么在这个岗位上将会承担多大责任?中心负责人及财政部门又会承担什么责任?这谁都会为此而担忧。

(七)认识上的错位。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改过去的“单位批单位报”为“单位批中心报”。会计集中核算推行前,单位支出只要单位领导“一支笔”就可报销;集中核算后,单位领导签了字还须中心总会计审核后才能报销,为此,有少部分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财务支出接受会计核算中心的制约和监督,产生抵触情绪,有意放松甚至放弃财务管理。会计集中核算以后,一方面有些单位领导认为报账会计是打打杂、跑跑腿的,有无资格证、有无财务工作能力都无关紧要,报账会计随意任命,导致报账会计专业能力参差不齐;另一方面单位会计机构撤消后,有些单位对报账会计的待遇及地位不予肯定,报账会计的工作积极性自然得不到充分发挥。

(八)会计核算中心与财政部门对接上的缺口。

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指定项目的资金,专项经费拨入时,有些单位混淆不清,会计核算中心又不得了解,造成单位挤占挪用,专项经费核算失真。财政部门重分配轻使用的陈旧管理理念,对有些专项资金管理不够严格,跟踪问效流于形式,使得中心在专项资金的监管中难以控制。形成专项资金“跑”“冒”“滴”“漏”,支出效率不高。会计核算中心主要负责大量的会计核算,并未直接参与财政部门内部职能机构工作,因此对财政部门的业务,对他们监督的政策变化,跟踪重点无法知晓,这样中心就没有能力和条件代替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而财政部门认为预算单位统进了会计核算中心,以为“一统就灵”,放松了财政监管,形成了新的监管死角。

三、完善会计集中核算的几点设想

(一)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收付的融合。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和国库集中收付制是财政部门当前公共财政改革的两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加强会计监督,有利于财政资金统一调度,降低财政资金的运行成本。由此可见,两项制度的改革主体和目的是完全一致的,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和国库集中收付制改革相结合是完全可行的,而且会计集中核算的顺利实施和稳健运行,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础。会计集中核算制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很有必要在机构设置上统一、规范,在职责功能上统一、健全,以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服务对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后,所有预算单位的资金全部集中在国库,减少了大量的库外资金的无效、低效运作,使政府在调控宏观经济方面更加得心应手、游刃有余。通过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会解决国库、会计核算中心以及银行之间人为的频繁的资金划拨、结算和对账等问题。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会大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尤其是所提供的月、季、年终决算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囊括资料的全面性及会计信息的可利用性,是勿庸置疑的,这样将有利于对单位收支情况的全面了解,并保证单位会计核算的完整性,实现收入税收化、支出预算化、账户国库化、了解全面化、核算完整化。

(二)继续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加快实行部门科学预算的进度。

部门预算是一个涵盖各部门所有公共资金的完整预算,其预算编制以部门为单位,将各类不同性质的各项财政资金均统一反映在该部门的年度预算之中;部门预算的编制采用综合预算形式,统筹考虑部门和单位的各项资金,将预算内外资金全部纳入政府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因此,要进一步推行预算管理改革,扩大部门预算的范围,制定科学、符合实际的定员定额标准,改进和完善预算支出科目体系,早编细编预算。通过提前编制预算,延长预算编制时间,使预算细化到各个部门及各个项目,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预算单位所有的财政支出都要严格按规定标准和相应的科目列入预算,预算一经审核批准,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都要严格按预算执行;财政部门要对各部门实行从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追踪问效,切实强化预算管理,为会计核算中心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延伸。

(三)会计核算中心转变职能,加强支出监督管理,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化。

目前,会计核算中心日常主要的工作是资金支付和会计核算,然而,如果将中心仅仅作为一个记账机构是远远不够的,更要着重预算执行信息的反馈和控制。通过核对各部门预算指标情况,可以严格控制各部门的用款进度,会计核算中心更强调对预算指标实行即时控制,杜绝超预算计划用款。加强预算资金支付的事前控制,中心会计在收到预算单位支付申请后应确定是否可以支付(即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如何支付(即占用何指标、列支何科目),然后才可以通知银行付款。会计核算中心要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彻底扭转将核算中心视作单纯的核算机构的观念。地方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在发放奖金、补助(如电话补贴标准、学习培训标准、招待费开支比例等)等方面制定科学统一的切实可行的财务开支标准,防止各单位各自为政,使会计核算中心在支出监督方面监督有标准,管理有依据,真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加强廉政建设。还要处理好监督和服务的关系,做到服务与监督并重,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只有服务到位,才能监督到位,只有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才能提高监督水平。

(四)报账单位切实重视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加强报账会计队伍建设。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并不改变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并不减少各部门财务职能,而且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改革政策的出台,部门财务管理的职能还需更进一步加强,因此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单位应更加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单位的报账会计应当持证上岗,据实登记会计台账,定期与会计核算中心核对,对单位会计事项的合法性进行领导审批前的审核及说明,向中心报账并说明单位经济业务及票据的真实情况等职责。因此要加强报账会计队伍建设,提高报账会计整体素质是强化财务管理和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前提条件,而制定报账会计的道德规范,建立遵守职业道德的监督考核机制是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报账会计总体素质的保证。财政部门及单位应切实抓紧报账会计的培训和教育,开展时间短、收效高、针对性强的岗位培训和业务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加强《会计法》等国家各项财政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教育,提高报账会计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律知识,通过一系列制度,制约报账会计的工作行为,保证报账会计诚信为本,爱岗敬业,坚持准则,客观公正,使其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五)完善内外监控制度,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财政部门应及时出台符合县情的资产管理办法,严格界定固定资产范围,使会计核算中心能够统一固定资产入账口径;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制度;健全固定资产账务审核制度,严格规范预算单位固定资产核算。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的一部分,账实相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预算单位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制度,做到入账时有验收,领用时有登记,保管账与实物一致;落实固定资产使用责任人制度。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主要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单位固定资产台账。严格固定资产清查制度,财政部门国资办要通过定期全面清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及时掌握全县各单位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

(六)健全完善会计法规体系,明确财政监督对象和法律责任主体。

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改革是在新修订的《会计法》开始执行之后产生发展起来的,因而《会计法》在修定时未能涉及到会计集中核算问题。有关部门应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的法规文件,就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合法性给予肯定,以便会计集中核算有法可依,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规范会计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障会计集中核算制度规范运行。财政部门也要继续不断地完善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规章制度和运行细则,健全机构内控制度,以充分发挥会计集中核算的监督与服务职能;应明确被核算单位是被监督的主体,明确具有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单位应该承担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不仅是预算管理方法和手段的改进,而且是对传统方法从观念到内容的根本改革,打破了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政资金分配管理格局,也是落实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践证明,尽管目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完善,但在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改变会计核算方式、预算执行情况控制等方面都已取得了成功的经验,我们应充分认识集中核算改革的重要性。明确会计核算中心作为预算执行机构的地位,以预算执行为主要任务,转变工作职能,理顺内外关系,尽快从以财政集中收付制为主要形式的会计核算中心改革向规范的国库集中收付制过渡;与此同时,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改革,推行部门预算的细化预算,为国库集中收付制的实施打下基础,形成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分离的机制;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财政管理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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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环境整治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0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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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调研报告

近日,为扎实推进县域美丽乡村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肥西县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赴县农委和部分乡镇村居,采取听取汇报、实地察看和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对美丽乡村工程建设情况及农村环境“三大革命”工作进行了调研,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

一、存在问题

(一)整体规划不够科学。我县美丽乡村建设中,规划的重点主要放在基础设施的建设上,停留在拆并几个村,再造一个安置点,没有形成“一村一品、一村一景”,同质化建设严重,特色化建设不足,有新居无新貌的现象比较突出。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短期行为多、长远设计规划不足,没有形成全县“一盘棋”思想,美丽乡村建设多为乡镇各自为阵,不能形成全域带动、协同发展的聚集效应。

(二)产业发展后劲不足。调研中发现,我县绝大多数美丽乡村都是基础型的硬件建设,资金投入和项目建设主要是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直接投入产业发展的资金较少,产业发展、集体经济发展后劲不足。此外,我县在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大多依赖政府财政投入,尽管重点打造一批特色农业,但因产业发展投资较大,还处于打造“盆景”阶段,与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相差甚远。

(三)文化产业融入不足。尽管我县在美丽乡村建设的过程中注重因地制宜,能够深入挖掘乡贤村训、人文典故,并且大力建设中心村大舞台、休闲广场、农家书屋等,业以此为依托开展一系列文化活动。但就全县而言,在美丽乡村建设和文化旅游产业布局上还没能形成同频共振局面,发展结构单一,没能让乡村文化真正“活”起来。

(四)后期管理体制不完善。我县美丽乡村建设及农村环境“三大革命”工作中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现象。随着美丽乡村建设并村推进,群众生活将更加集中,探索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新的体制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建成后的乡村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我县目前对已改厕所普遍存在重建轻管现象。尚未建立全覆盖式的后续管护机制。另外,美丽乡村建设及农村环境“三大革命”工作过程中,群众主动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群众主体作用发挥 不明显。

(五)资金整合不到位。美丽乡村建设及农村环境“三大革命”工作必须要有强大的资金做保障,而现在点多面广的操作模式,使资金使用过于分散,既形不成特色,也打造不出亮点。例如道路建设、环境卫生整治、旱厕改造、污水管网、安全饮用水、小型水利配套、土地整治等,这些经费因为各自都有使用的规范和要求,导致基层不能将专项资金与美丽乡村及农村环境“三大革命”工作建设项目有效结合起来统筹使用。

二、意见建议

(一)统筹规划,凸显差异化发展。在编制规划时,要因地制宜、定位准确、主题突出,与产业发展同步建设,要综合考虑农村地理特征、发展现状、人文历史和旅游开发等因素,结合城乡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基础设施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做到“城乡一套图、整体一盘棋”,将美丽乡村建设和整村推进相结合,把值得保留的村居和现代化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避免重复建设。依据规划,着力体现“一村一业、一村一品、一村一景”,按照“宜农则农、宜游则游、宜居则居、宜文则文”的原则将建制村分类规划,确保村庄规划设计科学合理。

(二)抓好衔接,打造乡村产业新格局。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将美丽乡村建设与乡村振兴的示范项目相结合,以此来扶持我县美丽乡村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品牌产业和生态产业的发展;制定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加大农产品资源整合,增强村级“造血”功能。将美丽乡村建设与旅游度假区、景区、产业园区相结合,通过项目化实现农业产业发展方式的转变;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在稳定发展种植业的基础上,以项目建设为抓手,,积极推进农业观光体验产业,推动形成农旅复合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美丽乡村提供发展后劲。

(三)深度挖掘,激发乡村文化新活力。要依托产业发展,紧跟时代步伐实施“”农村文化+”发展战略,打造旅游节庆活动,积极探索美丽乡村与休闲旅游、民宿体验相结合,不断拓展乡村旅游的广度与深度,借助各类平台和科技手段推广民俗文化品牌,扩大乡村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精选特色乡村文化示范项目打造,做大做强本地乡村文化品牌。

(四)创新机制,探索乡村治理新模式。美丽乡村建设的主体是村民,要把政府大包大揽向群众参与转变,探索并推广村事民定协商民主议事会,就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密切关注的重要事项开展协商议事活动,让村民能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建设中来,力求取得最大共识。完善建设后期的维护管理考评机制,将美丽村建设与农村环境“三大革命”工作后续管理作为乡镇常态化工作,强化日常性监督管理,实现美丽乡村建成后的有效治理。

(五)整合资金,发挥资金最大效益。建议政府将美丽村建设与农村环境“三大革命”工作的各项资金加以整合,统筹规划,集中投入,合理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各部门切实做到工作推进协调配合,项目安排无缝对接,避免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提升整合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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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农村教育问题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14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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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几个村子里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仍很严重。

下面是我们对农村教育情况做出的调查报告:

首先,多数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与要求相差甚远,现代教育设备少,教育手段简单,目前大多数农村地区在软硬件方面还不具备,要缩短城乡教育水平差距不易。受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的制约,农村中小学总体水平确实与城区存在较大距离,而且农村办学思想、教育观念方面还比较陈旧。我曾和唐家村的一个初中生聊过几句,他告诉我,他们上初中后才开始接触电脑,而城里呢,小学生就已经掌握电脑操作了,这就是差距。

其次,农村办学条件较差,加上教师工资偏低,普遍存在吸引高素质教师难的问题。农村学校优秀年轻教师和音乐、美术、体育、英语教师十分缺乏,目前大多数学校还不能向城里的学校那样采取高薪聘请优秀教师的办法。高水平的师资不足,导致农村教育质量难以保证。在我看来,乡村学校教师严重短缺,但同时我们看到,每年有那么多大学生找不到就业机会,而乡村学校又急需人才,为什么大学生不去真正需要自己的地方呢,每年毕业生都挤向人才济济的大城市,为了留在城市里,他们甚至选择专业不对口的工作。我记得在唐家村小学开总结大会时,就有位同学说过这样一句话:“在唐家村的这几天,让我感受到了村民的热情和孩子们迫切渴望知识的心情,我被他们这样热情所感动,我想留下来……”

再次,农村中小学生辍学严重,教育程度偏低,除了教育体制的原因外,农村教育模式的单一化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受应试教育的影响,中国农村的教育也是单一的`应试教育模式,一旦升学无望,则会前功尽弃。我们小组曾走访了许多村民和家庭,和家长们探讨过关于孩子辍学的问题,归结起来有以下三点:

第一点:学校老师讲的不好,一部分学生厌学,直接退学外出打工;

第二点: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而将差生分流出去,使好多初中高中生辍学外出打工;

第三点:考上学而供不起也导致一些学生辍学。

我个人认为,要想让农村学生辍学量减少,首先要改变他们的思想;其次要转变单一的农村教育模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农村教育,使农村的学生各有所学,学有所用,各尽其才,各得其所。在教学质量的评价标准上,要用成才率而不是升学率来衡量,树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新理念。

“三农”——农业、农民、农村问题是当代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其发展状况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农村教育既是农村发展的基础性条件,也是农村发展状况的重要表现。我曾在上看到过这样一篇报道:中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5%,人口素质低,文盲和半文盲人口亿,在农村就业人口中,文盲和半文盲占%,小学文化程度者占%,每万人中大学生数为4名,这样状况是现代化进程中的沉重包袱。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变成为人力资源的优势,不仅是教育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推进现代化建设进程的战略性任务,所以,恳请政府加大农村教育建设。

城乡教育差距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以解决,现在的问题是不要继续拉大这种差距,然后逐步创造条件,力求缩小差距。现在需要努力的是在一个县城范围内实现教育的均衡发展。我们有可能做到的,首先是政府公共教育经费和其他教育资源的分配,应该按照公平的原则分配给每一所学校。农村“示范性学校”的建设既要有适当的超前性,更应有公平的竞争性,而且政府的教育经费不应只集中在个别学校,人为的制造不公平竞争的局面。就现阶段而言,富的学校越来越富,穷的学校越来越穷,所以政府的重点不应是“锦上添花”而是“雪中送炭”,更多的关注农村薄弱学校的建设,对于那些条件好的学校,可以适当放宽政策,让他们自我宣传,自我管理。

以上就是这次实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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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对拆迁补偿等问题法治与德治的思考认识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2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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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问题法治德治思考认识

一、对法治与德治的理解     纵观我国几千年的历史,治国之法大体两类:一种是法治,就是用法、令、刑、罚治理。另一种是德政或仁政,就是用德、仁、义、礼、信治国。一般来看,历代的统治者都是两手并用。即以仁义为根本,靠法令来治理,双管齐下,恩威并重。这也许是治国的最高境界。看历史上多个国家和朝代的治国方法实质基本如此,那么这是为什么呢?笔者认为,“以德治国”就是征服人心,使人们甘愿信服,以感召劝导人们思想为主,以高尚的道德和情操、仁爱、信仰感化人们、帮助人们,治理事务。“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抑恶扬善,禁止防止~、荒淫、~。以强制手段建立国家社会安定的秩序,规范人们行为,治理国家。值得提出“法治”不是政治,中国人习惯于搞政治,以政治统领法治,而政治非民众意愿,也不讲公平,所以政治不能治国。政治的实质是“人治”。政治不能代替法治。这是必须搞清的概念,“~”的教训应当牢牢记取。当然现代的“法”与过去的“法”有本质区别,现代是人民当家作主,法是人~志,过去的法只是统治者的意志。治国安民,首先应是实行仁德之政,靠道德思想教育感化,靠人民思想觉悟、修养,自觉约束,如果仁德不起作用了,就要靠法治了,否则,就可能出现混乱和~、犯罪。因此,必须有一个有效的法律来加以约束,使人的行为有一定规范,若危害公众利益、国家利益,就要绳之以法,也就是说法治是德治的保障。     二、由拆迁想到的法治与德治     例如现在的房屋拆迁安置,拆迁法规颁布之后,先要进行宣传教育、订立安置协议,之后才能拆除房子,如按期被拆迁人不愿意搬迁,就需要依法强制拆除,这里德就是合理的补偿安置,法就是强制措施。当然,法应是由人民代表及其人民政府制定的,首先应该是“良法”,而不应是“恶法”,这点最为关键。像过去的拆迁,有户口、或住处,拆迁偿还实际房屋面积,看来较为合理,很得人心。后来情况变化了,补偿变得越来越差,所以出现了许多矛盾、纠纷、问题。如:拆迁协议不是双方真实心意。是“形势”逼迫所签。大家思考一下,这是否是拆迁法规、政策不连续、不公正、不合理所至?现在的情形基本是富了开发商,穷了被拆户。有人欢喜,有人忧,忧者多为穷人,看来有些地方的“拆迁法规”有问题。是否有违背宪法原则的地方?一些开发脱离了实际,盲目不量力地扩大拆迁,且属于非公共建设和利益,是为其开发单位的团体利益,忽略了国情民情,在立场和角度上也有些问题,没有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尤其是对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有些拆迁对他们来说可能就是“灾”。因此关键“法”是否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意愿?是否公正?“法”的善恶,关系到人民的命运、生活。最近,拆迁补偿有所提高,也发了文,对拆迁引发的纠纷和不稳定因素采取了措施,宪法也强调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这是法治的进步、是德行。政府对弱者有了一些照顾“政策”,这也是德治与法治统一并用吧。顺应了民心。     三、对现代法治与德治的认识     前一阶段,我们的党提出的思想,其实也是治国的思想,因为治国的基本原则是以有利于人民为根本出发点。法治是以令行禁止为准则,而实行法治的前题,需要人民知礼义廉耻、明辨是非、学法知法,通过宣传、教育,使人民心悦诚服,同时以文明、道德教化,方可能守法,当然总是有不听教化、为非作歹的,这就要依法惩办制裁了。所以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如何将两者揉合运用,则是很重要的。只有法,而没有仁德,人们则可能生“怨”,而只有仁德,而没有法,则可能生“邪”,因此,二者要不偏不倚。当今的“德”从思想、精神上看,就是马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助人为乐、诚实守信、为人民服务等文明的东西,对此,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去学去用,以此武装头脑,国家通过浅显易懂的道理教育人民,通过法律来解决人民中的基本矛盾,协调各种关系,使社会成员安于职守,各尽其力,相互信任依存,不搞对立。这也许才是好的治国方法。当然最主要的是解决好人民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生活问题和矛盾,以此稳定人心,德与法都是为之服务的。     四、实行法治与德治关键所在     从治国的角度看,最主要的是国家机关、政府公职人员、执法者这些是治国的关键。因为国家的政权稳定、社会的安定,主要取决于他们。他们执行法律、政策,肩负领导职责,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工作的质量、成效息息相关。所以依法行政是关键 ,依法治权则是关键中的关键 ,监督制度和措施都要加强,要公正、公平、文明执法,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德与法首先应当在干部之中体现,并形成榜样,所谓上行下效,因此干部就应以身作则,带头守法,行善积德。以自身的德、仁、义、礼、智、信等去影响、带动、感化周围群众,以行动、以德、依法治国、安民,而决不可名不副实,假冒伪劣,马列主义只对别人。俗话说:“攻心为上,攻城为下”。以理服人,以德服人为必然,比以力压人要长久有效。国家用人也要用贤能人士,选择那些不争权夺利,一心为民的有德之才。政府官员、执法者的素质也是治国的一个关键。总之治国之道,以德为先,治国之本,德法并举。                                                          xx区司法局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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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关于我县水环境污染及防治情况的调查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2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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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县水环境污染防治情况调查

嫩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我县地处嫩江上游,境内地面水源丰富,有一江三河四十九条溪流,均为嫩江水系,水资源蕴藏总量87.2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93.4%,地下水6.6%。嫩江全长1370公里,干流在我县境内长度为404公里,占全长的29.5%。

我县境内嫩江干流以东的水域、草甸、林地构成嫩江上游流域典型湿地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和草地生态系统,这三大系统是我省西北部的绿色屏障,也是我省西部地区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保护区和监督区,在保持嫩江流域及我省西北部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松花江水质水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嫩江上游流域,我县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嫩江的水质水量,进而影响尼尔基水库、嫩江中下游及松花江的水质保证和水量供给。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县域生态环境已处于因不合理开发遭受破坏的现状,地下水位下降,沼泽普遍缺水,森林、草地、湿地面积减少,区域生态环境已非常脆弱。由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不断增多,虽通过“一控双达标”在工业废水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废水排放总量却没有减少,特别是由生活污水造成的面源污染因缺少污水处理设施呈加重趋势。据监测,枯水期水质污染程度已达到五类水体。因此,治理辖区内的水污染尤其是城区内的水污染迫在眉睫。

一、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现状及污染原因

(一)水环境质量现状

1、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状况:地表水域环境质量急剧恶化,流域污染严重,由北向南网络全境,并一直处于劣势变化。

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我县地表水质应符合三类水体功能,力争控制在二类水体标准,水质应能满足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的功能。将国家标准与我县监测站近几年来地表水监测数据对比分析,我县嫩江干流城镇段面地表水质超过了国家标准中的四类标准限值,严重时达到五类标准限值,只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功能。城镇内两个排水口,其中城西氧化塘排水口是雨污合流排水口,XX年6月监测结果为:悬浮物超标13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8倍,生化需氧量超标51倍;喇嘛河排水口是承纳县内主要工业废水的排水口,监测结果为:悬浮物达标,化学需氧量超标7毫克每升,生化需氧量超标2倍,氨氮超标10倍。辖区内嫩江干流其他两个断面为三类水质,氨氮、高锰酸盐指数、透明度、悬浮物等项目严重超标。嫩江水系各支流水质状况更令人担忧,其中一级支流窝里河呈四类水质,门鲁河呈四类水质,卧都河超过五类水质;二级支流泥鳅河超过五类水质。

2、地下水环境状况:城区地下水体出现污染势态,由于污染日益积累,已导致部分区域的地下水无法饮用。城区南部水位下降,东北部供水水源地水质浑浊、涩性、异味,部分家属楼居民饮用水有絮状沉淀和异味,西南部170余户居民饮用水被污染,垃圾场附近地下水水质恶化。

(二)水污染原因

1、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城区年产生居民生活污水360万吨,由于我县没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通过城市排水系统由城西排污口直接灌注嫩江干流,恶化了水体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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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农村用水问题的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31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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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的认识

1.饮用水 水是生命之源。人们的健康生活离不开安全,干净的饮用水。饮用水是指可以不经处理、直接供给人体饮用的水。水是体液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构成细胞、组织液、血浆等的重要物质。水作为体内一切化学反应的媒介,是各种营养素和物质运输的平台。

2.水的种类 水根据自身的硬度首先分为软水和硬水两种。

水的硬度是指溶解在水中的盐类物质的含量,也就是钙盐与镁盐的含量,硬度单位是ppm,1ppm代表水中碳酸钙含量1毫克/升(mg/L)。低于142的水称为软水,高于285ppm的水称为硬水,介于142~285之间的称为中度硬水。雨、雪水都是软水,江水、河水、湖水,属于中度硬水;泉水、深井水、海水,都是硬水。

硬水通常对于健康并不造成直接危害,但硬水中由于含有比较多的钙盐,因此,我们用来烧水的壶,特别容易出现水垢,水垢的沉淀主要是碳酸盐类,还有镁盐类,这样的盐类,进到肠道里面如果部分被分解,还会成为部分人的常量元素;如果不能溶解和分解的话,会随粪便排解出去,不会对身体有特别的影响。

但是,如果存在水垢,就会吸附更多的有害物质,因此会产生一定的危害,如果一个人有结石症,而且又是钙结石的话,如果喝硬水多了,就会加重病情。

饮用水包括干净的天然泉水、井水、河水和湖水,也包括经过处理的矿泉水、纯净水等。加工过的饮用水有瓶装水、桶装水、管道直饮水等形式。

自来水在中国一般不被用来直接饮用,但在世界某些地区由于采用了较高的质量管理标准而直接饮用。

一般将经过煮沸的饮用水称作开水。

水是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陈代谢的必要媒介。人体每天消耗的水分中,约有一半需要直接喝饮用水来补充,其他部分从饭食中直接获得,少部分由体内的碳水化合物分解而来。成人每天大约需要补充水分1200毫升左右。

3.水的分类

自来水: 就是家里水龙头中的水,主要来自地表的江、河、湖泊、池塘、水库等,还有地下抽上来的水。这些水里漂浮着许多虫卵、细菌、病毒等有害物质,此外,还有一部分重金属及人为加入的氯,长期限饮用对人体是非常有害的。

我们可以通过煮沸、沉淀、过滤等提高饮用水的质量。

纯净水:商场里有很多的纯净水,消费者非常的认可,那么,纯净水为什么会畅销呢?这些纯净水的成因有关系。纯净水是指水分子的电荷因为电子数目的变化而被中和后得到的水,在去离子过程中,一些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镉、钡、铅、镭等)、硝酸盐,以及矿物质(钙、镁)也被除去了。

矿泉水:就是天然的泉水,泉水是指自然溢出地表、未经加工的地下水,含有丰富的矿物质,可以用来治疗疾病。由于水源的不同,矿泉水的矿物质含量也会不同,在治疗疾病时应仔细选择含所需矿物质多的矿泉水。

蒸馏水:是将水煮沸汽化,再冷凝而得到的水,在汽化过程中,水从细菌、病毒、虫卵、污染物、化学物质、重金属中分离出来,有效地净化了水质。在人体中,蒸馏水能将细菌及组织所排斥的矿物质排出体外。营养师认为:蒸馏水才是真正最安全的、最适宜的水。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家庭自制。再添加一些喜欢的调味品,蒸馏水便成为一杯可口的饮料。

二、农村饮用水安全总体状况

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比城市饮用水安全问题更为严峻和突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这主要与农村人口分布松散、生活习惯不同等特征有关,也与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城市和农村供水成本不同等原因有关。这样一些特点,使得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困难很大,同时亟需解决。1995年,我国的淡水资源使用总量为4600亿立方米,占淡水资源总量的16.4%。其中,农业用水量占了87%,工业用水量占了7%,生活用水量占6%。《1998年世界发展指标》指出,我国获得安全饮用水的人口占城市人口的93%,占农村人口的89%。总计,同年我国使用安全饮用水的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90%。

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安全饮用水要求标准的提高,同时由于污染等造成的原本安全的饮用水现在变得不安全等原因,据统计,我国现在还有3亿多人口的饮用水不安全。有资料表明,到20xx年,我国还有33%的村庄没有合格的饮用水,自来水通村率也不到50%。

贫困地区的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更为突出。《20xx年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显示,到20xx年,我国贫困地区有18%的农户取得饮用水困难,14.1%的农户饮用水水源被污染,37.3%的农户没有安全饮用水(除去水源被污染和取水困难的农户)。按饮用水水源分,饮用自来水的农户占全部农户的32.2%,饮用深井水的农户占全部农户的20.9%,饮用浅井水的农户占全部农户的24.9%,直接饮用江河湖泊水的农户占全部农户的6.9%,直接饮用塘水的农户占全部农户的

2.3%,直接饮用其他水源的农户占全部农户的12.7%。在前三种水源中,去掉水源被污染和取水困难的农户,实际上有安全饮用水的农户占总户数的62.7%。

到20xx年年底,根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还有约2亿农村人口饮水困难需

要解决,饮水不安全问题十分突出。部分地区高氟、高砷、苦咸水等水质问题仍然严重影响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取水不便、水量不足等问题在部分地区依然未得到全部解决。

三、家乡饮水状况

全村共调查了三组,三组中随机调查了50户人,其中饮用自来水的7户中,有6户住的是老年人。饮用桶装水的有38户,其中老年人有12户。安装净水器的有5户,其中没有老年人。老年人户数共18户。全村大概有500多户人家,普及率为10.00%以下。

由以上数据可知饮用自来水的家庭占14.00%,饮用桶装水的家庭占76.00%,安装净水器的占10.00%。饮用桶装水的家庭最多。

自来水,就是家里水龙头中的水,主要来自地表的江、河、湖泊、池塘、水库等,还有地下抽上来的水。这些水里漂浮着许多虫卵、细菌、病毒等有害物质,此外,还有一部分重金属及人为加入的氯,长期限饮用对人体是非常有害的。桶装水,又称矿泉水,就是天然的泉水,泉水是指自然溢出地表、未经加工的地下水,含有丰富的矿物质,可以用来治疗疾病。由于水源的不同,矿泉水的矿物质含量也会不同,在治疗疾病时应仔细选择含所需矿物质多的矿泉水。长期饮用对人体健康有一定益处。净水器,所谓家用净水器就是对自来水进行深度处理的饮水装置。有以下几个功能:1、净化:能有效滤除水中泥沙、铁锈、重金属及余氯等,同时去除水中异色、异味、细菌、病毒等,可以达到直接饮用。2、矿化:使水中含有多种人体所需的矿物质和微量元量,保持体内营养平衡。3、磁化:使小分子团水更加稳定、排列有序并具有信息记忆功能 ,增加大量可被人体吸收的氧气。4、活化:能改变水分子结构,使大分子团水变成六角小分子团水,也叫细胞水,可以迅速与细胞内部及其周围的分子团相互作用,将营养物质输入细胞内部,并把有毒物质带出。提高氧气含量2.7倍,可抑制微生物的繁殖,具有很好的抑菌效果。具有超低的氧化/还原电位(-150mv—-350mv),有效地消除体内的自由基,延缓人体衰老。5、弱碱化:调节水的PH值,使其呈弱碱性,平衡人体细胞液体的酸碱度,改善人体健康。(据调查,70%的疾病都发生在酸性体质的人身上,而85%的痛风、高血压、癌症、高血脂患者,都是酸性体质。因此,医学专家提出人体的酸性化是“百病之源”)。长期饮用此水对人体健康有很大的益处。

因此,在我所调查的区域家庭饮水总的来说较为安全,但是对于老年人来说有一半是饮用自来水,他们的饮水安全问题存在很大的隐患,对身体非常有害。

四、影响农村饮用水的原因

1.农村饮用水面临着农民生产和生活污染。农民因为使用化肥、农药等从事农业生产而间接对地下水源造成污染;饲养各种禽畜产生的粪便、垃圾等因为不能及时和正确处理而对水源产生污染

2.从农民自身因素来看:农民的健康意识、舍不得花钱的小农意识、祖辈遗留的世俗习惯,导致农民对生活饮用水的认识和关注、重视程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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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从一起抗诉案的审理引起的对相关问题的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9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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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抗诉案的审理引起的对相关问题思考

简要案情及裁判:    原审原告李某曾于1998年2月向法院起诉与吴某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1998年8月,吴某向法院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后又撤诉。1999年1月,李某第二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某离婚。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长期分居,互不履行义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999年6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所生一子由李某抚养,家庭财产按李某提供的财产清单依法进行分割。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XX年8月,吴某以原审判决关于家庭财产分割严重不公,原审时自己提出的相关财产请求未被原审法院采纳。同时认为导致与李某离婚的原因是因为李某有第三者,要求李某赔偿相应损失5万元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XX年2月,检察机关以该案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判决有误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随抗诉书一并移送至法院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诉人吴某提出的尚未分割的轻摩一辆,空调一台的票据,检察机关调查相关证人的调查笔录,李某因经营在税务部门纳税的谈话记录,税务检察报告,因漏税在税务部门的处理决定书及李某在离婚后在某储汇中心存款10余万元的查询记录等证据。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吴某提出的均是原审判决中未出现过的新的证据,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按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再审。但民诉法没有现定检察机关可以以当事人提供的新的证据及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的新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故再审法院以裁定形式从程序上驳回检察机关的抗诉。 评析 这是一起检察机关抗诉引起的普通再审案件,在案件的处理上曾有过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依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既然已经再审,就应当在再审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及抗诉机关调查取得的原审中未出现的新的证据进行审查,经过再审审理,确定争议事实的真实性,如果经查实,确有部分财产未予分割,应重新作出再审判决,对尚未分割的财产进行分割,体现再审的救济原则。另一种意见认为,抗诉机关以原判决事实不清,判决有误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诉,虽然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且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从当事人提供给抗诉机关的证据及抗诉机关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来看,均是原审判决中未出现过的新的证据。法律没有规定抗诉机关可以以新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相反,对当事人来说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就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到原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而认为抗诉机关的抗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从严肃执法角度,应驳回其抗诉。再审的结果是裁定驳回抗诉。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 但这起普通的抗诉案件,所涉及的以下问题笔者认为值得探究。 一、关于抗诉案件的审查立案问题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下级法院由于自身裁判错误,被上级法院发现并指令再审予以纠正,必须立案进行再审。但如果是由于抗诉机关的抗诉。上级法院书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对下级法院来说,是否进行必要的立案审查,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确定,实践中,对下级法院(笔者在这里主要指基层法院)来说,往往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无须进行立案审查,从前述案件不难看出,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抗诉是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履行民事监督的独特方式,目的是启动法院再审程序对错案予以纠正。但法律规定抗诉必须在法院生效裁判出现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情况下才能提起,且是向同级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提起抗诉,由于不同于上诉,上级法院在不了解下级法院原裁判过程的情况下,很难发现抗诉机关的抗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而也不会去审查抗诉机关抗诉内容,而是书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下级法院将本应立案时的审查转移到再审时的“审查”(实际是一种审理过程),人为地增加了法院人力、物力的开支,甚至浪费有限的审判资源,更为重要的是不合规定的抗诉,动摇了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既判力,有时甚至加剧公众对司法不公的错误认识,因而笔者认为对基层法院而言,上级法院在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时一并指令予以必要的立案审查,避免出现上述的几种情况。再说法律没有规定因抗诉机关的抗诉而放弃对抗诉案件的立案审查。 二、关于对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理解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也是检察机关能够提出抗诉的理由之一。为了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正确与否进行准确的审查和判断,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条款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进行分析和再认识。我们知道,如果据以认定某一事实存在的证据足以能够证明该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并能反驳它事实的,那么该证据就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尽管由于在对某一事实证据的论证上由于证据的多重性而表现出在审判实践中对相关证据理解和把握上的不确定性,不难看出,既然是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而直接证据不存在足与不足的问题。因而,首先对该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主要证据”应推定由于它不是直接证据,需要我们在判决、裁定前对它作出是否与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有逻辑上联系的推断,作出正确的采信与不采信的判断。而由于目前法官素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对证据的采信上极易出现偏差,这亦是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的原因之一。其次,抗诉机关如何以此条款进行抗诉,从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5月10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理程序试行规则》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理解。该条规定检察

机关不仅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进行全面地审查,同时对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或者要求进行勘验、鉴定的,应审查是否属于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新的证据,只有在不属于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法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有学者认为,由于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监督对象的不当性,决定了其监督方式的唯一性和监督时机的事后性,使得检察机关只能在裁判生效后进行监督①,为了监督的成功,利用职权帮助申诉人来收集相关证据(有时自觉不自觉地成为申诉人的代理人的角色),前述案件正是如此。有一时期则追求抗诉的数量,而忽视监督的质量,使抗诉这种监督的唯一方式显得极其随意。因而必须明确检察机关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只能就原审中提出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和裁判进行审查,当事人只能以其在原审中提供的而法院无正当理由没有认定的证据,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不能通过提出新的证据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检察机关亦不应依职权进行调查以获取新的证据,更不应以新的证据来证明法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而向法院提出抗诉。 三、关于基层法院裁定驳回抗诉问题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认为不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依照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而对于不符合抗诉规定的抗诉案件,法院能否裁定驳回抗诉?有人认为,抗诉启动法院的再审程序,从理论上来说也是一种诉权,抗诉机关既可以撤回抗诉,法院亦可以裁定驳回抗诉。当抗诉经审查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情形,且是在抗诉机关不同意撤回抗诉的情况下,可裁定驳回抗诉:一是原判决、裁定不存在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能引起抗诉的四种情形;二是申诉人本应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而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据此提出抗诉的;三是检察机关依据申诉人的申诉,以职权调查收集新的证据而向法院提出抗诉的(笔者认为不应包括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笔者基本同意这种观点。虽然有一时期,检察机关追求抗诉的数量,忽视对抗诉的质量要求,出现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的情况也属正常,但笔者认为裁定驳回抗诉应由立案庭在对抗诉进行立案形式审查时作出,而不宜由再审法庭作出,对基层法院而言,还应向上级法院报告备案。首先,由于法律规定,抗诉是由上极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提起,然后由上级法院指令作出原裁判的下级法院进行再审,下级法院再审是在指令的情况下针对上级检察机关的抗诉内容,因而对抗诉的处理结果必须报上级法院备查。其次,虽然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对抗诉案件必须再审,但必须是符合抗诉形式要件的抗诉案件,法院在对抗诉的审查过程中,不能因为检察机关有对法院生效裁判进行监督的权力而随意地使已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处于待定状态,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抗诉案件,由立案庭经审查后告知检察机关并建议撤回抗诉,否则,可作出裁定从程序上驳回抗诉。但是,经立案再审的抗诉案件,再审合议庭必须再审。在再审中,依据检察机关的抗诉,对原裁判进行是否存在抗诉所反映的问题的实质审查,此时,要对抗诉的内容作出实质评判,如果原裁判存在抗诉所反映的问题,则须予以纠正,由再审合议庭作出新的再审判决。有一种情况,如果抗诉虽能反映出原裁判中存在一些问题,但不足以动摇原裁判的(不完全是实体判决结果的)则不能用裁定的方式驳回抗诉,而应是以再审判决方式维持原裁判在再审判决中对抗诉不予支持的理由作充分地阐述,一方面反映出法院接受检察监督的态度,同时作为抗诉机关也较能够予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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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问题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2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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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学生诚信状况调查报告

一、调查活动基本情况

(一)调查对象

20xx年3月22日至3月26日,由学生处、团委委托统计学院市场调查与分析协会在全校范围内以问卷调查方式开展大学生诚信状况调查活动。调查活动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1167名学生,各学院按人数比例抽取学生参与调查。其中男生占35.2%,女生占64.8%;党员占9.8%,团员占87.4%,非党员、团员学生占2.8%;除大四学生人数偏低外,各年级学生人数基本持平;学生家庭平均收入为4000元左右,绝大部分为双亲家庭。可见此次调查的样本特征与东北财经大学大学生各项特征基本吻合,调查可靠性高且代表性较强。

(二)调查方式

此次调查问卷分为大学生对诚信问题的基本看法,家庭、社会、学校对大学生诚信的影响及大学生在学业、经济、社会方面诚信现状三个方面,选用了三个维度共21个指标,各项分析数据分值满分为5分;收回有效问卷1113份,有效率为95.37%。调查结果显示我校学生总体上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诚信严重缺失的问题,但在部分领域和部分具体行为上存在一定诚信缺失状况。

二、调查结果和分析

(一)大学生对诚信的认识

我校学生普遍认为诚信是当代大学生重要的品质之一,在日常生活、人际交往和参与社会活动中非常重要。学生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做到诚信,但完全诚信在学校还没有成为普遍现象。这可能与我校诚信宣传力度不够或诚信教育缺乏创新有关。

调查结果还显示,家庭环境、社会环境和学校环境是影响大学生诚信的主要因素,三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其中家庭环境是影响大学生诚信的首要因素,其次是社会环境和学校环境。

(二)大学生诚信水平现状

通过数据分析,我校学生整体上诚信状况良好,但不同群体间存在着差异。不同年级的学生诚信状况不同,其中一年级学生最好,其次是二年级学生,而三、四年级学生状况较差;学生党员诚信状况明显好于非党员学生;各专业学生诚信状况也不相同。这种差异性体现在学业诚信、经济诚信和社会诚信上。

1、学业诚信现状。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总体的学业诚信水平较高,通过对各分组数据进行独立样本检验,我们对学业诚信几个方面的差异性进行分析,得出了学生在学业诚信方面最容易发生缺失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日常上课、考试和写论文三方面,最严重的问题是一稿多投,其次分别为旷课、迟到、早退,不能及时完成作业,考试作弊,翻译外文作为自己论文,论文抄袭,论文署名虚假,替考或找人代考。

2、经济诚信现状。我校大学生经诚信得分均值为4.01分,在优秀水平以上,总体上经济诚信水平很高,通过对各分组数据进行独立样本检验,我们得出了关于经济诚信的差异性分析,并对能够反映经济诚信的7个指标进行了研究,得出了学生在经济诚信方面最容易发生缺失的问题是拖欠学费,其他问题依次为拾金据为己有、拖欠班费、为申报贫困生而虚报家庭情况、逃票、拖欠或避缴助学贷款及借钱不还。

3、社会诚信现状。社会诚信是学生诚信最重要的体现,是其今后踏入社会后最应该具备的素质,然而调查结果显示,社会诚信的维度得分明显低于学业诚信和经济诚信。对社会诚信维度的6个指标分别进行纵向计算平均数,得到各指标得分并按照降序排列,依次为求职材料“注水”、入党动机不纯、毁约、不守时、食言及翻看他人信件。其中问题最严重的三项指标中,有两项涉及就业方面,说明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出现的诚信问题亟待解决,学校应在就业教育和职业道德培养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大学生诚信问题成因分析

总体来看,大学生出现各种诚信问题与外界环境的影响是分不开的。首先是传统文化具有局限性,传统的“信守”道德理想化远大于实际,且仅局限于亲人、朋友间而不适用于其他社会成员;其次是社会形态失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间经济秩序混乱、政治腐败和社会不良风气滋生对大学生影响深远;再次是学校在信用教育的方式、方法上重理论轻实践,重灌输轻引导,忽视学生在德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大学生信用缺失固然与学校教育的不到位、社会大环境的污染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源于家庭教育的不足,家长只看成绩好坏不重人格培养,只提出高标准而不能以身作则都不利于学生的成长;此外虚拟网络的失控也是大学生诚信问题的成因之一。以下是大学生诚信问题具体表现的成因分析。

1、考试作弊。在考试作弊原因选择中,由于平时学习不努力,为了避免挂科和重修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而选择作弊的占28.4%,其次是为了取得好成绩,获得各项荣誉,更有17.7%的学生认为所学课程没有实质意义,所以采取作弊手段蒙混过关、草草了事,一些学生在考试作弊问题上怀有从众心理,还有极少数学生已经习惯考试作弊。由此可见考试作弊主要原因在于学生自身诚信意识差,学习不努力而寄希望于投机取巧。此外,应试教育的理念在大学依然盛行,对学生才能的评估机制单一,以至于许多大学生将课程考试的成绩和取得课程学分作为课程学习的最终目的,导致考试作弊现象屡见不鲜。

2、论文抄袭。论文抄袭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在大环境影响下,学生理所当然地附庸了这股趋势,但是其思想根源仍在于学生自身对待学术的态度不端正,不懂得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没有形成谨慎的研究思维。此外,许多学生认为学校论文审查不严及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有空可钻,这说明高校论文监督管理和诚信教育工作不同程度存在滞后也是大学生论文抄袭问题的成因。

3、欠缴学费。由于我国的高等教育非义务教育,大学生应在每学年向学校缴纳数千元不等的学费。近年来拖欠学费问题已成为了大学生经济诚信中最严重的问题,虽然学校采取各种措施催缴学费,但部分学生仍然不能按时缴费。拖欠学费行为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部分学生在学期初从家长手中拿到数额巨大的学费后难以自控,任意挥霍,导致拖欠学费的发生;二是一部分家庭贫困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因为各种原因未被批准,学费没有及时缴纳;三是个别学生存在侥幸心理恶意拖欠。

4、拖欠助学贷款。为解决贫困大学生上大学难的问题,国家助学贷款应运而生,但由于国家助学贷款是无担保贷款,助学贷款管理制度不完善,大学生信用体系又未建立健全,部分大学生的信用意识淡薄,钻国家的空子,到期还贷不积极,还贷率低,甚至有的学生恶意拖欠。为此,很多银行对大学生的诚信产生了怀疑,影响银行放贷积极性,形成了恶性循环。部分毕业生由于跳槽频繁,逾期还贷更如家常便饭。客观来看目前部分大学生毕业后收入不稳定难以及时偿付银行贷款,但半数以上的学生心态上存在问题,缺乏诚信、不懂得感恩是造成拖欠助学贷款情况频频发生的根源。

5、就业诚信缺失。违约在大学生社会行为中是最容易造成恶劣影响的不诚信行为。调查显示除少数学生因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外,四分之三以上学生因为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为了挑选更好的工作而毁约。不讲诚信的“低成本”使学生不关心诚信,讲诚信的“低利润”又使学生不屑于诚信,最终导致就业诚信缺失现象的发生。学生职业道德和契约意识的缺失也同学校对毕业生教育和考核的缺失有一定关系。

三、思考和建议

(一)构建校园诚信文化氛围

一种良好的文化氛围如能在校园内积淀、传播,可以在潜移默化中给学生以道德的熏陶,形成一种文化强势,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一种舆论氛围,给不愿按照这种方式行事的学生施加无形的压力。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构建校园诚信文化氛围,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是开展诚信教育的重要载体,可将诚信教育的重要内涵寓于各项活动的丰富性和新颖性中,召开诚信评议讨论会,举办诚信专题讲座,尝试无人监考活动,开展诚信签名活动,将诚信观念融入学生日常学习生活,将诚信文化构建和学风建设有机联系在一起,相得益彰。

(二)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力度

学校应着眼于学生的长远发展,充分认识诚信对学生未来人生的重要性,加强大学生诚信意识的培养,开展大学生诚信教育,塑造新时代大学生的良好形象。

1、以“两课”为主渠道,增加和渗透诚信教育的新内容。“两课”教师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当前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状况和诚信意识与表现,以增强诚信教育的针对性。在此基础上丰富和拓展“两课”教学内容,弘扬中华民族诚信传统美德,借助历史例证诚信在古今中外的普遍价值和重要地位,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授课过程中,积极推进情景教学法,借助所收集的大学生日常道德行为规范方面的信息,在课堂上创设问题情景,启发学生深入思考、分析,多方面、全方位地对大学生进行立体的诚信教育,从而加深诚信教育的实效;同时保证在课堂讲授、巩固练习、作业批改、课外实践等每一个环节中都随时随地贯彻诚信教育的思想,引导学生做到言行一致,知行合一。

2、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坚持“请进来,走出去”,通过就业指导教师及成功企业家校友做专题讲座,向毕业生讲授成才与做人的关系,带领学生切身感受讲求诚信对一个人成功的重要作用,培养学生对诚信的认知与情感。

3、积极开展感恩教育。当今大学生缺乏诚信很大程度上与其自小生活环境有关——大多数独生子女以自我为中心,凡事将自身利益放在首位,缺少感恩意识。学校应开展以感恩为主题的教育活动,让学生感谢父母的养育之恩,感谢师长的教诲之恩,感谢同学、朋友的帮助之恩,并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将感恩之心化作严格规范自身言行、遵守承诺的信念。

(三)建立诚信评价体系

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可将大学生在校期间诚信的遵守情况进行认真归纳分析,从制度上约束大学生的失信行为,加大其失信成本,降低其诚信风险,警示学生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信用,关注自己的形象。

1、建立健全大学生诚信档案,实施教育的动态管理。根据大学生的信用情况建立起个人信用档案——形成并完善一个有效的记录机制。记录内容包括大学生本人承诺书、学生的个人基本情况及综合鉴定、学习成绩、经济状况、信用记录等,以便更及时、更有针对性的做好学生诚信教育工作。

2、将诚信纳入学生素质综合考评体系。学校应根据诚信档案对学生诚信状况按级别科学分类,定出可操作的量化考核标准,建立诚信测评体系。通过学生自评、同学互评、老师评议和社会行为备注四种方式最终确定学生的诚信指标,并将其作为到学生的综合素质考核、评优评先和入党的一个考核项目。

3、建立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学校学生思想教育和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应把教育和处罚结合起来,形成学生失信惩罚机制。针对违反信用以及欺骗、造假行为,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条例和管理规定,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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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4年小城镇规划建设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汇报报告,全文共 34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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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小城镇规划建设问题调研报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城市化模式的外部发展条件也随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发达地区的小城镇建设在经过一段时间的高速发展后,已经走上调整战略、集约发展的道路,着重于提升产业结构档次,调整经济与发展战略,优化空间结构,完善城市功能。目前我市共有27个省级重点镇,79个一般建制镇,117个乡集镇,2522个村庄。如何面对新的发展机遇,加快小城镇建设,我市的小城镇建设中又存在什么问题?如何解决?这是摆在我市城乡规划工作者面前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下面,仅以信州区的沙溪镇和灵溪镇两镇为例,谈谈对小城镇规划建设的认识。

一、小城镇发展的有利条件

沙溪镇和灵溪镇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好时机,主要表现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已经把小城镇建设作为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五大战略之一,指出小城镇要合理布局,科学规划,重视基础设施建设,注意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明确了今后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方向。同时,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已经引起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从不同程度和不同角度上意识到,我市要实现现代化,只有城区现代化是不够的,其与周边小城镇的现代化息息相关,没有周边小城镇的现代化,我市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

加快小城镇建设,将成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大力发展小城镇,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一些原来布局在城市中的传统产业今后将主要向小城镇转移;随着农村产业的集约化经营和生产效率的提高,一些老的村镇企业及新建企业将会集中布局在小城镇;随着土地管理工作趋于严格,过去“遍地开花”式的企业布局方式将逐步改善;随着小城镇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口涌入,这群人的户籍安置、转化政策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第三产业的服务对象和居住人口的结构,并进一步扩大了小城镇住房与用地规模、基础设施配套等需求。

我市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有利条件相对较多。如灵溪镇和沙溪镇离市区分别为8公里和22公里,北与311高速公路连接,320国道穿境而过,依托上饶市这个区域中心城市,信息来源渠道多,人才多且引进容易,资金引进比较方便,随着今后市区自来水厂等基础设施的东迁及新火车站的北移,这些都为两镇的建设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经调研,发现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及规划管理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城镇建设质量不高。两镇依托320国道建设,在国道两侧各建一排两至三层高的门面房,造成“一条街两层皮,鸭舌帽子一样齐”。背后的街区多是原有的耕田,是城?是村?概念模糊,发展模式不清晰。

(2)市政公共设施不完善,欠帐过多。镇区没有完善的道路体系,公共服务设施也不完善,绿化水平低,缺乏公共绿地。

(3)规划管理中的有关小城镇建设的法规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小城镇建设中违法批地、违章建筑案例仍然存在。

(4)城镇体系建设的观念尚未确立,规划起点低,缺乏通盘考虑。受本土观念的影响,规划的立足点在本镇域,建设与布局各自为政,很难使有限的资源发挥其最大效能。

(5)城镇规模偏小。如灵溪镇,镇区人口2190人,全镇人口2.8万人,即使全都住到镇区上,也因其规模小,只能搞小而全:“一条商街,一处公园,一所中学,一家卫生所…”,虽已铺马路,装路灯,搞绿化…,有城市外观,却无城市生活内在魅力和气氛。人气不旺,行人稀落,夜幕未垂,店门早闭,毫无诱发消费之氛围。据研究,亚洲四小龙,增加一个第二产业就业岗位,相应增加1.5—2.9的第三产业就业岗位,而我国仅为0.6,相差近6倍之多,这和城镇规模有直接的关系。

(6)工业布局分散,无法集中统一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XX年底,如沙溪镇共有乡镇企业1424个,工业产值1.2亿元,龙头企业是夏布娟纺生产,虽有特色,但手工生产加工为主,吸纳劳动力能力有限,缺乏门类齐全的产业结构;灵溪镇工业总产值7900万元。企业空间布局分散,用地规模偏大,企业规模偏小,类型层次偏低,从而使污染点多而广,难以治理,不仅带来环境污染,农田占用等问题,也不利于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是自身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

(7)分散布局制约城市化的进程。对城市化进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农村大量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口离土不离乡,难以转移的城镇,不利于小城镇规模的扩张;二是乡镇企业之间难以实现基础设施及相关资源条件的共建共享,效率和效益均难以提高;三是农村兼业现象普遍,农业释放出来的过剩劳力和其他生产要素,难以向城市聚集,不利于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小城镇第二、三产业的发展,推进城乡的协调发展。

三、针对上述问题,根据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小城镇规划建设对策:

小城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思路是:城乡规划将充分发挥出综合调控作用,按照“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规划重点放在培育县城,积极发展中心集镇,兼顾一般集镇,提高城镇的聚集能力和建设水平,形成以城带镇、以镇带村、梯度推进、整体协同的发展格局,建立规模等级合理、布局和结构有序、相互联系、各具特色的城镇网络体系,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的一体化。

(1)抓紧完成各类城镇规划的编制,各乡镇要高起点、高标准编制总体规

划,并认真组织编制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推广《江西省村镇小康住宅通用图集》和其它农民建设标准图、通用图,村镇规划和设计水平。

(2)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至少在小城镇,应推行以居住地为条件划分城镇人口、农村人口,以从事职业为标准划分农业劳动力和非农业劳动力的动态户籍管理办法。农民在小城镇只要有固定的住房、有相对稳定的收入,就可在小城镇落户。对于迁入小城镇的居民,应当在就业、医疗、上学、入托、保险等方面,与原居民有同等权力。由此而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小城镇的迁移和聚集,从而为小城镇的发展奠定人口规模的基础。

(3)建设工业小区,积极推进乡镇企业的集中发展和规模经营。乡镇企业集中连片发展,既是推进小城镇建设的需要,也是乡镇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要运用规划手段和经济手段,在小城镇内适当的位置,引导企业集中布局,形成相对集中的乡镇工业小区。事实上,许多镇都设有自己的乡镇工业小区,关键问题是既没有很好的规划,也没有很好的建设,形不成规模、缺乏必要的条件,也就不具备足够的吸引力。为此需要我们健全现行法律制度,制订优惠政策,确保投资者利益,鼓励乡镇企业的搬迁集中,限制新建乡镇企业分散布局。

(4)实行多种形式的建房购房制度。应制定有利于农民迁住小城镇的房地产政策。如城镇居民建房购房的抵押贷款制度、住房按揭制度,支持农民进入小城镇后顺利解决住房问题。应鼓励商业银行,尤其是农业银行,对离开农村迁往城镇的农民,提供购买住宅或商业铺面、厂房设施的按揭式贷款。还可考虑集中使用宅基地指标,在小城镇附近,按规划统一建设农民新村,将原有村落整体搬迁,复垦还田。

(5)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集应当总结自己的经验,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对未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创新机制的客观估计,广开筹措资金渠道,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坚持由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积极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城镇建设发展基金,实行滚动开发,逐步改善小城镇投融资环境,建立起政府、集体经济、个人等多元化投资体制。

(6)城镇规划既要因地制宜,又要突破行政区域界限,在城镇体系中找准自己位置和职能定位,构建上饶市城镇群体系。远期规划由沙溪与湖丰共同构成,沙湖新城组团,按10万人口规模规划控制,建成大上饶城镇群辅中心之一,并在此建设沙湖物流工业园,以物流和一、二类工业为主,面积约5平方公里。灵溪镇的饶北河以西纳入上饶中心城区120平方公里规划范围之内,饶北河以东部分,以现状为基础重点发展满足镇区以及区域范围内需要的各项城镇职能中心区,包括行政中心、商业中心、文娱中心、居住中心以及医疗等各项市政基础设施,为未来信州区行政中心外迁作准备。

(7)在实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中,要坚持三个原则和三个注重。坚持三个原则:一是镇长(或分管镇长)一支笔原则;二是各部门通力协作,现场办公原则;三是多渠道筹集资金,经营城镇的原则,如土地有偿使用、房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坚持三个注重:注重基础设施投入;注重建筑施工质量,树立精品意识;注重人居环境建设和投入,如环境设施、公共设施、绿化建设、停车场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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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农村教育问题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22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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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xx大”报告中指出:“教育是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的基础,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先导性和全局性的作用,必须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上”。

教育是一个国家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尤其应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和投资。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大约为8.8亿,所以相应的农村教育就更应加强。尽管中央不断加大对农村教育的重视及投入,但仍远远不足改变中国农村教育的现状。

在此次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中,我们走访了寿光市的部分农村。通过与村民们的交谈和调查问卷,我们对寿光市的农村教育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并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一)、教师结构失调,教学质量严重滑坡

目前,城乡教育不断拉大。由于绝大多数农村教师工资、待遇比城市教师低,工作条件也比城市教师差,所以,有文凭、素质高的教师都奔向了大城市,致使农村中青年教师流失严重。中青年优秀教师的外流直接导致农村教师队伍结构失调。授课教师的素质不够高,缺乏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和相应的教育理论知识,这就使得他们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只能“照本宣科”,所传授的知识也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因此,严重影响了教学的质量。

(二)、教学设施落后,办学条件较差

从调查中发现,26.7%的村民认为农村教育问题主要在于学校教学条件差。确实,从整体上看,农村中小学的硬件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不少农村中小学既没有电脑、语音教室等先进的教学设备,也没有图书馆和实验室等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场所。有的学校虽然有了,但它们的作用却很难发挥出来。图书馆的图书几乎是摆设,难得对学生开放;实验室设备简陋,几乎不能做实验。

(三)、农村家长素质偏低

农村家长的学历普遍较低,文化底蕴差,大多数农村家庭很少看得见纸笔和书籍,大部分家长没有能力辅导孩子功课。农村中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较少,许多家长闲时不看书读报,而是沉湎于喝酒、搓麻将、打扑克,给子女的学习和成长带来了较为消极的影响。

(四)、家庭教育方法不当

有的家长信奉“棍棒出孝子”的说法,对孩子的教育方式非常粗暴,经常打骂、惩罚孩子,损伤了孩子的自尊心。有的家长则过分溺爱孩子,对孩子有求必应,而对孩子的学习却很少过问。

(五)、家庭成员中对子女教育的观念不统一

农村家庭中几代同堂的情况较多,在教育子女的观念上存在严重分歧,祖父母的宠溺和父母的管教往往形成对立的局面。有的农村家庭是父母中收入高的一方只管赚钱,而把教育孩子的事完全交给另一方。此外,由于农村家长外出打工较多,家庭隔代教育的现象比较严重,对孩子的个性发展有许多负面影响。

(六)、青少年的厌学思想

由于大部分农村经济欠发达,缺乏文化氛围,群众没有爱学习的风气,暂时的利益在农村群众心中占据了主要位置,普遍崇尚物质利益的现象对广大青少年身心的成长造成了负面的影响,致使许多中小学生产生厌学的情绪,主观上没有对学习的渴望,不思进取,再受客观条件的制约,起初就没有好的开始,课程越缺越多,最后跟不上就只有辍学了。但是在每年的高考中都会有许多农村学生以优异的成绩脱颖而出,同样的环境得到不同的结果,差别就在于学生是否肯勤学好问,积极进取了。

针对我们对部分农户的走访和调查所发现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一支高质量的农村教育师资队伍

千秋基业,教育为本。硬件只是教育发展的外部条件,教师的素质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国家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世界上的名牌大学也好,国内的一些名校也罢,都是建立在名师的基础上的。而目前农村教育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师资队伍的补充和教师素质的提高。

为此,地方政府首先要制定优惠政策、完善教师福利待遇,吸引更多优秀的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工作。其次,要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再次,就是要鼓励城镇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并把它作为教师晋升职称的条件之一。

(二)、改善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

当地政府应加大对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投入,要将投入资金切实落到实处。尽量缩小农村与城市学校的差距,给农村学生一个更好的学习成长的空间。

(三)、帮助家长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家长学校的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家庭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先进的家庭教育理念,倡导形成科学的、关爱的、民主的家庭教育方法,把家长希望子女成才的迫切愿望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来,使家长重视孩子的思想素质、心理素质等非智力因素培养,促进家庭形成良好教育环境,使孩子在家庭中愉快、健康地成长。此外,学校也要向家长介绍、讲解一些实实在在的家教知识、家教理论。

(四)、增强家庭的文化教育氛围

要向农村家长推荐优秀的家庭教育报刊,建议家长订一两份有益智力的报刊杂志,作为家长和孩子共同学习的资料,培养孩子对读书的兴趣,增强家庭的文化氛围。

(五)、改变家长传统的就业观和人才观

要着力改变家长片面的就业观和人才观,让家长拥有长远眼光,重视孩子的全面发展教育,全面提高孩子德、智、体等各方面的素质。

(六)、加强农村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学生作为教育的主题和对象,又处于思想的成长阶段,本身具有较强的能动性,如果学生主观上就不愿意读书,那么就算是有再好的老师、教学设备再完善的学校也无济于事,因此加强农村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是改变农村教育状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是农业大国。农村教育发展的好坏对国家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所以,我们必须把它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上,重视农村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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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村支两委职权关系问题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7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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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两委职权关系问题调研报告

XX年以来,我们以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狠抓基层组织建设,基层干部和广大党员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普遍提高,农村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明显增强,为我乡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为实现全乡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奋斗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自XX年村党支部、村委会换届后,我乡农村基层组织整体情况比较好,组织健全,队伍较整齐,大部分村支两委会关系融洽,能根据各自的职权履行职责,不大包大揽,不互相扯皮,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但仍然存一些问题,还需要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一、村支两委职权关系现状

我乡在XX年并村后,成立7个村党支部,7个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共有党员235名,村民委员会共有12510人。村党支部配备职数为3人,村委会配备职数为5人。

从我乡运行“村为主”工作的情况来看,村支两委领导班子是协调的,一致的。其现状表现为:从表面体上看,村支两委关系融洽、工作协调。

二、存在突出问题

村支两委职权关系问题,从深层次上分析,却不是我们从表面上看得出的,应该是比较错综复杂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分析:

1、村支两委的地位。村党支部在村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是不用质疑的,有关法律、《条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的主体组织,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在实际工作中,村党支部在各类村级组织中居于绝对的领导地位;村委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之下,负责村务日常管理工作。

2、职责和权力。村党支部在村级组织中具有权威性。村党支部对其他“四种”组织(村委会、团支部、民兵边、妇代会)在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上给予领导,除承担《党章》、《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外,绝大多数村支书都直接分管村里日常工作事务,村中大事一般由支部书记最终定夺。虽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主任主持,但从各村的《村民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上看,会议的主持人大都是村党支部书记。在实行“村账托管”前,村财务由支部书记签字,少部分由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共同签字,个别的村由村主任签字。实行“村账托管”后,大部分村级财务审批人又是村支部书记,显然,村委会主任在村级事务活动中跳不起主角,处于被动状态。

3、活跃程度。由于明确了村党支部在村级各种组织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使得村党支部无条件成为村级组织中最活跃的组织,村委会充其量只能算第二,其他组织次之。

4、兼职表现。我乡XX年并村及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后,为节约村干部报酬,缩小村级班子村配备职数,村委会成员中有80以上兼任党支部委员。村级成立的各种机构,大部分都由村支书、村主任兼任组长或副组长。

5、升迁方向。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村干部的升迁方向是:村主任、支部委员——村支书,村委会委员——村主任。

综上所述,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各自在村中所处的地位是比较清晰的,村党支部在村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其处在村级权力结构的权威位置是不可撼动的。从构成上看,村党支部与村委会重叠的,村委会成员中有80以上兼任党支部委员。实际上,村支两委之间职权关系问题,归根结蒂就存在于村支书与村主任之间。因此,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其实质就是村支书与村主任之间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村支书与村主任之间的职权关系问题,构成了村级工作中很多矛盾中的一个主要矛盾。在这一矛盾当中,村支书又构成了矛盾的主要方面。二者间的职权关系问题往往表现在不是村主任的夺权,而是村支书的越权、揽权,即村支书行使了他本不该行使的职权。有的村支书控制财权,公章随身携带,变公章为“私章”;有的村支书重大事务搞“一刀切”、“管事”。从村级组织工作成绩上看,凡是村支书在工作中尊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遇事同大家商量,决策尊重群众意愿,充分调动其他村组干部积、群众极性的,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就比较融洽;反之,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就比较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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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关于依法治税的若干问题的探讨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50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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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治税的若干问题探讨

一、依法治税的内涵 总体来说,依法治税是指依照税收法律来管理税收,达到依法征税、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税。依法治税的内涵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一个角度是把依法治税看作是治税的思想体系,一个角度是把依法治税看作是一套治税的方式、原则和制度。我们理解,依法治税具体应包括以下五层意思: 1、法律至上。即在思想观念上,承认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把法律看作是开展税务机关工作的依据和评判税务工作的核心标准;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不论级别高低,都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而不能凌驾法律之上。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法律,不仅仅指税法,而是泛指一切与税务相关的法律。 2、职权法定。即税务机关所具有的行使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职权是由法律授予或设定的,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或法规授权,不能具有并行使某项税收职权。这一点与公民私权明显不同,对于公民私权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当然也要受道德、纪律的约束)。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对于公权而言,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当然法律法规禁止的,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必然要负法律责任。 3、义务法定。即税务机关所应承担的义务和纳税人所应承担的义务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哪级组织规定的,更不是由个别领导规定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所承担的义务,与其他组织和个人承担的义务有所区别,其他组织和个人对于自身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往往既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但都不算违法。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于法律赋予的义务,则必须履行,而且要全面履行到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如果没有全面履行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不用说不履行义务了。 4、程序法定。即税务机关执法所应遵循的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违反;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序也是由法律规定,纳税人也不得违反。如果税务机关违反法律程序执法,即使税务机关所依据的实体法依据是正确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履行法律义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理,并要求纳税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5、作为法定。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作为方式、作为手段和作为后果都是由法律规定的。(1)作为方式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时,不是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主观意志来决定,而是由法律来规定;法律要求其作为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能选择不作为的方式,相反,法律要求其不作为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也不能选择作为的方式,否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2)作为手段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能自行选择作为的手段,而必须根据法律赋予或设定的手段作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同条件下采取不同的作为手段。(3)作为责任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作为时,应对由其作为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作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必须作为,否则,必须承担应不作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税务机关不能作为的,税务机关就不能作为,否则,也必须承担因作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治税的地位 在治税指导思想问题上,实际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各项税收工作都要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来展开,税收收入完成情况是衡量税务部门工作绩效的首要标准,这种观点不妨称之为组织收入中心论。第二种观点认为,各项税收工作都要围绕依法治税来展开,依法治税是衡量税收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和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这种观点不妨称之为依法治税核心论。具体来说,依法治税核心论包括以下论点:(1)依法治税是指导税收工作的核心理念。实行依法治税,提高法治化水平是指导各项税务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是评价税务部门工作思路和税务干部思想观念的核心标准。(2)依法治税是衡量各项税收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衡量各项税务工作绩效的标准可能很多,比如收入完成情况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但是,在所有这些标准中,依法治税占据核心地位,其他各项衡量和判断标准都要服从服务于依法治税这一标准。(3)依法治税是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要实现税收的各项职能,必须充分依靠依法治税;只有通过依法治税,实现税收的各项职能,才是最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途径,才是对市场经济造成损失最小的最优途径。(4)依法治税是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核心手段。组织税收收入,必须建立在依法治税的基础上,必须把依法治税作为完成税收收入的核心手段;只有以依法治税为手段,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才是可靠的、真实的,符合经济发展实际的。 我们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治税指导思想必然会由组织收入中心论转向依法治税核心论。理由如次: 1、税收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从税收的本质特征看,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又是这三种特征中最根本的特征。税收的本质特征,特别是强制性特征表明,税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没有国家强制力也就没有税收。在现代法治条件下,法律是实现和维护国家强制力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最重要的手段,因而法律是税收的生命线所在,没有法律作后盾也就没有税收,所以,依法治税在各项税收工作居于核心地位。 2、税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要实现市场经济对于法治的内在要求,税收是极其重要的手段。在维护市场经济法治秩序的各种手段中,税收占有突出的位置,因为其他各种手段最终往往都要落实到税收手段上,税收是各种手段中最具实质意义的手段。税收具有财政、配置、调节、监督管理等多项职能,归结起来,这四项职能的核心就是通过依法治税,维护市场经济法治秩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核心。 3、税收与税法的关系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税收与税法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税收决定税法,既决定税法的内容,又决定税法的性质和形式,但税法不是被动地服从和从属于税收,而是能动地规定和影响税收。因为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方式,国家意志在税收分配中

起着特殊作用。这种国家意志始于立法程序,体现于税法之中,完成于征收管理过程。国家组织税收收入,调整税收关系,运用税收调控经济运行,都必须以税法为根据。税收与税法之间的这种关系,决定了一切税收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决定了依法治税在税收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4、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就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收管理与逃避征收管理、偷逃税与反偷逃税的矛盾,税收工作中的其他矛盾都是围绕这一矛盾展开的。解决这一矛盾的方式、方法或手段,就是该项工作的核心。综观古今中外,解决征纳之间矛盾的根本方法和途径就是依法治税,因此,依法治税是正确处理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总枢纽,在税收工作中具有核心地位。 三、当前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 客观地讲,当前我国依法治税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 1、立法方面的问题。(1)立法层次较低。现行税法中,以税收条例和暂行规定出台的税收法规所占比例过大,许多税种尚未完成全部立法程序,致使其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实际执行中也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冲击和干扰,使依法治税不能落到实处。(2)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对有关税收基本的、共同的法律问题缺少明文规定,缺少统领税收法律法规的母法《税收基本法》,致使依法治税的法律依据不足。(3)税法与税法之间存在矛盾。在制定税法时,往往就某个法律谈某个法律,较少考虑不同税法之间的衔接,特别是一些相关联的税法之间尚存在着少数矛盾冲突的地方,造成税法执行上的困难与偏差。(4)立法技术水平较低。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的内容,或不够完善或重叠交错,法律用语过于简单,模糊概念使用较多,立法前瞻性不够,造成税法修改补充频繁、稳定性较差。 2、执法方面的问题。(1)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税务干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忽视《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程序法,而往往只注重从各税种条例或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查找依据,导致量刑的法律效力偏低。(2)执法随意性较大。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以言代法的行为,重习惯轻法律、重权力轻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3)执法力度不够。在实际工作中不敢或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常的征纳秩序,一些重要指标如处罚率、查补率、入库率明显偏低。(4)执法监督不力。目前税务机关对税务干部执法行为的监督较薄弱,内部执法责任制、执法督查制等监控制度不够完善,对税务干部违法行为追究不力,导致税务干部违法违纪现象还时有发生。 3、依法治税环境方面。(1)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较差。由于全社会尚未形成依法治税的道德氛围,相当多的纳税人尚未树立起“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道德观念,缺少自觉守法的内在驱动力,偷逃税现象大量存在,抗税、骗税等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不断滋生,依法治税的良好氛围尚未形成。(2)部门配合不力。一些部门往往从部门利益出发,不能认真履行《税收征管法》已经明确规定的法律义务,对税收工作配合不力。如工商部门不能按时为税务机关提供工商登记信息,银行不能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给予配合等。(3)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有的地方政府受地方利益的驱动,对税收执法干预严重,或有税不收,或寅吃卯粮,或擅自变通国家税法,或越权减免税,或违规批准缓欠税,影响税法的贯彻执行。 4、执法干部队伍方面。(1)部分税务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人治、特权思想十分严重,“官本位”观念和旧的习惯观念至今依然存在,对法的认识还没有从工具层次上升到价值层次,依法治税意识淡薄。(2)是部分税务干部法律素质较差。往往只重视学习和掌握税收税种知识、财务会计知识,而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从而使其法律知识,特别是法律基础知识以及同经济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欠缺,以致使执法权发生异化或弱化现象。(3)部分税务干部执法能力较差。在执法过程中,不会应用法律武器,正确行使依法治税的权力,从而造成执法偏差,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 四、推进依法治税的措施 当前,要把依法治税作为税务系统的一项战略性工作,针对依法治税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1、以提高法律级次为核心,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当前,要通过人大立法,进一步修订完善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使主要税收法律上升为法律级次,增强其刚性和权威。同时,立足我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应尽快制订《税收基本法》,税收立法原则、执法原则、管辖原则以及其他税收共性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加快税改费改革步伐,完善税收程序法,出台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等新税种,填补目前税收法律的空白点。通过“十五”以至今后相当长时间的努力,逐步构建一个以税收基本法为基础,各单行税收法律为主干,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不同位阶税法相协调,不同法律相配套,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法规范体系。 2、以重在治权为核心,完善税收执法体系。完善执法体系重点在于,建立并完善重在制约权力的税收执法机制。(1)建立完善的执法工作机制。结合税收征管改革,明确税务机关和执法岗位的范围,实现执法权的上收和分解;加快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步伐,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法制工作机构,完善各项税收征管制度,建立以机构制权、技术制权和制度制权为重要内容的税收执法机制。(2)完善税收执法的监督检查机制。在税务机关内部,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做到责任、岗位、考核、奖惩等“四个明确”,实现对税收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检查。在税务机关外部,建立外部日常监督机制,强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介及社会~等对税务执法的监督和评议,保障依法治税目标的实现。(3)完善税务经费法律保障机制。从法律上明确税务机关的经费来源渠道,确保税务机关有法定的、可靠的来源,为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条件。 3、以强化组织职能为核心,完善依法治税领导体制。依法治税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贯穿于税收各项工作中,必须加强对依法治税的统一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形成一把手总负责,班子成员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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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关于解决搁荒土地问题的调查和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1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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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搁荒土地问题调查思考

最近,我们深入到苏仙石、汪岗、河凤桥、鄢岗 4 个南中北不同类型乡镇,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土地撂荒和如何搞好土地流转、解决弃耕撂荒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苏仙石、汪岗、河凤桥、鄢岗 4 乡镇共有 68 个行政村, 953 个村民组,总人口 122914 人,总耕地面积 111531 亩。外出务工人员 33452 人,流转土地面积 17140 亩,占计税耕地面积 15.4% ,撂荒面积 3500 亩,占计税耕地面积 3.14% 。其中,走访的苏仙石乡苏仙石、汪岗乡汪岗、河凤桥乡赵棚、鄢岗镇汪寨 4 个行政村,总人口 8314 人,总耕地面积 7917 亩,外出务工人员 2892 人,举家外出人口 500 人,占外出务工总人口的 17.3% 。河凤桥乡赵棚村、苏仙石乡苏仙石村无撂荒面积,汪岗乡汪岗村撂荒面积 60 亩,占该村计税面积的 6% ;鄢岗镇汪寨村撂荒面积 100 余亩,占该村计税面积的 3% 。 二、土地流转遵循的原则和形式 ㈠土地流转工作所遵循的原则 4 乡镇 4 个行政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主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开展流转工作。一是坚持自愿原则。以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为抓手,明确承包土地方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乡村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是坚持有偿原则。土地流转补偿采取三种计价方式,即现金、实物计价或代交农业税等,流转后收益归新承包方所有。三是坚持乡村组织服务于土地流转工作的原则。在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基础上,乡村组织积极做好土地流转中的服务工作,主动、公正、及时的调解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为土地流转,充分发挥土地资源效益,搞好服务。 ㈡土地流转的形式 ⒈代耕。主要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把承包经营的土地自主流转给父母、兄弟姐妹、亲戚、朋友、邻居代耕,由流转方和代耕方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户族主事人为监证人,这种形式口头协议的居多。另一种代耕形式,流转期限较长,一般在 1 — 3 年,流转方和代耕方共同面议代耕期间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共识后,形成文字合同,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监督合同的实施,这种形式比较规范,很少引发矛盾和纠纷。再一种代耕形式是土地承包户外出一年以上较长时间未回,既没明确放弃土地经营权,又没请人代耕,土地撂荒。为解决撂荒问题,由村委会出面,在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的情况下,借鉴自主协商流转代耕的约定条件,明确代耕方的权利和义务,向本村村民发出代耕邀请,自愿应邀代耕者确定后,由村民小组与代耕方签订合同,村委会为鉴证单位。 ⒉重新发包。主要指在保持执行土地承包政策和稳定的前提下,对已农转非或到异地务工经商长期定居,举家户口迁移且自愿主动交回土地,以及自愿放弃土地经营权和“死亡户”无法定继承人的土地,由村委会、村民小组收回土地,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重新发包。侧重向种粮大户和种粮能手集中,向规模经营方向发展。 ⒊转包或租赁。户主无力经营或者不愿经营,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或租赁给他人经营,土地的经营权和承担的义务随之转移,流转后承包人给原土地户主一定的承包费,限定一定的承包期,双方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或协议。 ⒋自愿捡种。土地承包户全家外出或异地定居,原土地承包没有履行任何流转手续,既没转包,也没有口头协议找人代耕,被其他群众捡种,捡种户自愿承担土地承包户的义务,替交农业税、水费等。 三、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土地撂荒的主要原因 ㈠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⒈土地流转的主要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政策范围宽,在土地流转中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具体办法和细则,导致土地流转形式多种多样,不规范,很容易引发矛盾。在我们调研的 4 乡镇 4 村的土地流转面积中,多数无正式文书字据,大多都是口头“君子协定”,有的甚至连见证人都没有,流转随意性较大,引起纠纷时有发生,遗留问题较多。 ⒉由于土地流转无实施细则,出现了有人种田无人承担税费、水费等现象。承包合同明确农业税是按面积计税由承包户上缴,流转后,有些户主之间没明确的义务,农业税、水费等上缴出现扯皮现象,捡种户的义务更为含糊。因而增加了乡村干部的工作量,也给村委会经济加大了负担。 ⒊土地流转多数期限较短,新承包户有的存在着短期行为,只顾流转期间的种天收成,不维护原承包户责任范围内农田水利设施维护和管理,造成农田水利设施疲劳使用,常年失修。有的原本是能灌能排、旱涝保收的高产基本农田,变成了靠天收的低产田。 ⒋由于流转随意性大,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土地流转并没有转向种田能手和种田大户形成规模经营,机械耕作,农业技术难以推广,劳动生产率难以提高,经济效益仍很低下。 ㈡土地撂荒的主要原因 ⒈市场因素。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仍存在着“谷贱伤农”潜在因素,主要表现在种籽、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涨幅过高,导致粮食生产成本过高,国家的直接补贴等优惠政策被农资涨价所挤占,种粮收益甚微。 ⒉水利设施不配套因素。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农村两工至今年取消,乡村公共建设资金基本没有,加之去年的特大洪水灾害,水毁十分严重,一些水利设施无力修复,导致有些田块难以流转。 ⒊位置偏僻因素。部分“高膀田”、“脊背田”、“过水田”、“鸡叨畜害田”、“水打沙压田”等位置偏僻、自然条件较差田块,种植农作物收成较差而无人愿意接受流转承包,造成了土地撂荒。也有极少数“难缠户”外出务工,田地撂荒,无人敢接受流转耕种。 四、做好土地流转、解决撂荒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搞好土地流转,解决撂荒问题,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农民利益的系统工程。因此,要全面分析和认识土地流转工作的形势,在实践中认真剖析土地撂荒问题的关键所在,拿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这是至关重要的。第一,党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三农”工作,今年中央发了 1 号文件,制定了一系列让农民得实惠的政策措施,加上粮价回升,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土地撂荒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并呈现出不少农户竞争转包撂荒土地的良好现象,这是主流。第二,要正确看待撂荒现象。在推进劳务经

济发展和加快农村非农化、城镇化的进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少量土地撂荒现象,是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必然。大量农村剩余劳力向城镇集聚,有力的促进了工业化、城镇化水平的不断发展,这正是发展的方向。第三,要发挥基层组织在土地流转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充分发挥和依靠基层组织在土地流转工作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在我们实地调查的 4 个行政村中,苏仙石和赵棚 2 个村通过深入细致工作和有序流转,无撂荒现象。事实说明,只要基层领导重视执行政策,联系实际,做深入细致工作,撂荒问题是一定能够解决好的。河凤桥乡赵棚村是产粮大村,年产粮食在 100 万公斤以上, 年出售商品粮 23 万公斤。这个村外出务工 850 人,占全村总人口的 42% 。为了解决撂荒问题,村组干部带头接受种植流转土地,支书刘元州带头承接流转土地 22 亩,陈湾组组长李家扩承接流转土地 40 亩。目前该村承种流转土地 20 亩以上的大户有 5 户, 10 亩以上的 20 余户, 10 亩以下的 90 余户,正朝着土地规模化经营方向发展,在播种、收割季节,农业机械化也派上了用场。 为了进一步搞好土地流转,切实解决土地撂荒问题,确保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地开展,提高土地资源的开发效益,综合我们调查情况,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⒈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随着农村劳力外出的不断增加,土地流转的规模也不断扩大,正确、及时、具体地处理好流转中的新矛盾、新问题,促进土地资源得到有序合理开发利用,提高土地资源对社会的贡献率,建议上级政府,尽快出台“土地流转实施办法”或“细则”,规范流转程序,使土地流转有章可循,以利基层有序、合理、合规、依法做好土地流转工作。 ⒉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有效的国家、集体、个人对公共设施管护的联动投入机制。我县地处长江流域的过渡带,灾害性气候条件,对农业的增产增收有着直接的影响,从建国以来的历史资料看,旱涝灾害年年有,三年一大旱五年一洪灾,几乎已成规律。随着国家对农民减负增效和取消“两工”的政策落实,乡、村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和维修的调控能力减弱,国家虽然用了很大财力,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但投向主要用在重点工程和急需建设的大工程上,中小工程和配套工程一家一户难以办到。因此,建议建立县乡村三级农田水利建设公积金制度。县乡财政每年从年度预算中拿一定比例预算资金作为农田水利建设基金。村级农田水利基金来源:一是建议国家今后适当提高种粮直补标准,明确一定比例,作为农田水利建设基金;二是村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拿出一定比例,作为村级农田水利建设基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建立专帐和群众民主理财小组、基金使用监督小组,加上一事一议,保证现有水利设施的维修管护和永续使用。 ⒊我县境内鲇鱼山和铁佛寺两座大中型水库,原来对灌区实行收取基本水费和实用计量两种水费。根据这次调研基层干群的反映,建议降低或取消基本水费,只收取计量水费,实行计量计价用水制,谁用水谁付费,减少土地流转中基本水费难以收缴的实际困难,减轻灌区不用水也要按田亩交基本水费的负担。 ⒋整顿规范农资市场,稳定农资价格。建议政府的职能部门重点要对种籽、农药、化肥等主要农资生产厂家或企业严格价格控管或给予适当补贴,防止农资价格上涨,降低种粮成本,确保种粮农民的实际利益和效益。 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农民和基层组织“三角债”的历史问题。据我们调查,鄢岗镇 22 个行政村,只有 3 个村不负债,有 19 个村群众欠村的要不上来,村里欠贷款无力偿还。我们实地考察了汪寨村,群众欠村的农业税、水费等达 70 万元,村里欠贷款加利息达 80 万元。类似这样的情况在全县较为普遍。村级组织负债累累压力大影响正常工作,有的村为付欠贷利息,村干部连经乡镇批准的工资都领不到或领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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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贫困地区财政与金融支农存在问题及建议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建议书,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金融,全文共 13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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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地区财政金融支农存在问题及建议

**市位于皖西北山区,大石山区占总面积66%,现有人口

383万人,其中,乡村人口298.51万人,占总人口77.94%。辖区11个县

(市)、区,大多数县以农业为主,其中有9个县属于国家级贫困县。

—XX年5年间,全市农民平均每年人均收入为1481.6元,远远低

于全国和平均数,而同期,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每年人均工资和城镇

居民每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是农民每年人均收入的6.61倍和3.7倍。

城乡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

许多农户处于看病难、子女升学难、文化生活匮乏的困境,“三农”问

题比较突出。

一、财政与金融支农存在的问题

(一)支农资金总量偏少,且项目面面俱到,资金效率不高。

XX年至XX年上半年,全市财政农业支出累计数为9.17亿元,扣除农

业部门行业管理费5.23亿元,实际支农投入只有3.94亿元,仅占财政总

支出的1.71%; 5年多来,财政支农资金按农业人口平均只有131.79元/

人;在金融方面,XX年以来,金融机构累计发放贷款为225.34亿元,

其中支农贷款32.39亿元,占整个金融机构贷款累放总额的 14.37%。农

业人口所占金融资源的比例过低,这对于以农业为主的地区来说是不协

调的。此外,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却不切实的多上项目,使资金分配

出现撒胡椒面现象,有限的资金不能形成合力,影响建设项目的投资效

果。如某县因资金投入项目太过分散而出现“水利建设”、“退耕还林

”等支农项目配套资金长期不到位的问题。

(二)发放资金部门多,职责定位不清,不利于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难以保证支农资金取得应有效果。

当前,财政资金支农存在多部门、多渠道投入的情况,除当地财政部门

对“三农”的资金投入外,还有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扶贫办等10

多个部门、每年从中央、自治区主管部门争取到支农和扶贫资金。由于

支农项目涉及的部门众多,同一类型支农项目存在多个部门重复立项、

交叉投入情况,影响的了资金管理和使用效果。以“水利设施修建”项

目为例,每年财政局、水利局、扶贫办等部门对这一项目投入数千万元

的资金,总额不算小,但由于缺乏总体规划,各自为政,资金分散,各

自只能选择一些较小的局部工程项目施工,对一些从根本上提高农村防

汛抗旱的关键性大工程则无力兴建,使投入的水利建设资金达不到提高

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的最佳效果。由于项目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当

灾情发生造成农民损失时,也只能“追究”老天爷的责任,最后还得由

财政拨款为救灾“埋单”。另外,由于支农资金来源和支出渠道繁杂,

当地政府又没有一个专门的部门监督管理支农资金的立项及使用,立项

审批和项目验收由市级或自治区级主管部门负责,而上级部门对当地情

况不熟悉,实地调查的时间短,基本上都是听从项目实施者介绍情况,

最后完成立项或项目验收。这里面存在很多问题:

1、不能确保资金投入最急需扶持的项目,易造成支农资金的浪费。如

**市**区**镇的**村和**村位于河的北岸,两村相距不过2公里,过

去因无桥梁,两村一直靠小型渡船往返运市区,车辆无法通行。XX年

,扶贫办投资40万元为**村建了一座桥,解决了两村不通车的问题。但

XX年市交通局、总工会又分别投资17万元、50万元在相隔不到2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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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年绿色行动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7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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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绿色行动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调查报告

应国家规划“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号召,在学院团委暑期社会实践筹备工作逐渐开展的前提下,我们绿色行动团队-潍坊分队于7月25-7月27号在寿光市洛城街道开展了我们的调查活动,本次活动主要目的是寻找农村垃圾污染现象,并积极寻找解决方法,在大家的同心协力下,调查活动顺利进行。

本次活动的主要活动地设置在“蔬菜之乡”-寿光,我们几个人分成三支小队,分别到不同的区域去进行问卷调查、实地造访、群众交流等方式获取各种信息。寿光作为一个农业比较发达的城市,最引人注目的还是大棚蔬菜,据调查,寿光40多万个蔬菜大棚每年要产生近120万吨蔬菜垃圾和秸秆,大棚垃圾也成为了一个不可忽略的环境问题,虽然绝大多数地区都已经设置了大棚垃圾存放点,由专人统一清除并且通过技术处理生产出沼气和有机肥等,这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还是有一部分地区由于地形偏僻或者道路难行而并没有设置垃圾存放点。

上述图片中,大棚垃圾或堆放在路边,影响交通,或聚集到一块,无人处理,这都或多或少的影响了我们的环境,同时,对农民的调查问卷中显示有只有一小部分人关心大棚垃圾的处理问题,大多数人表示无能为力。本次调查活动我们掌握了部分农村垃圾污染的数据,这为我们分析问题,查询资料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通过两天的调查走访活动,我们得出几点结论:第一个是大棚垃圾年年会有,而且数量非常多,这比较符合“破窗效应”,如果一户农民乱扔垃圾到一个点,那么不久之后,这个地方便成为垃圾集中地。第二个是农民的环境意识不强,虽然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习惯性的普及环境保护的知识,但是,总是感觉力不从心。此次活动,让我了解了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虽然工业污染很少,总体环境比较美,但是大棚垃圾还有待于改善,这个,我们会在后续调查中陆续寻求解决办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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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33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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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出嫁土地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是指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导致的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主要集中表现在农嫁非农、嫁入外村但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及她们的子女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及村民待遇。还有离婚或丧偶妇女也要丧失她们所拥有的一份土地。为深入了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更有针对性的做好妇女维权工作,区妇联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不同形式,对全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有关情况如下:

一、此次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725份,收回有效问卷661份,回收率91%。调查结果显示,鼎城区农村妇女的生活状况整体上是比较平稳的,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都能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婚嫁、移居等不同原因,有些村不同程度地存在妇女失地情况,在失地妇女中,90%以上都是已婚妇女。

二、当前侵害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几种形式

1、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土地承包权。按照传统习惯,一般要“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妇女结婚后都将户籍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因此,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利流失。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绝大多数出嫁女并不依法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她们中的许多人甘愿在出嫁或离婚后将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留给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本次调研中,有超过90%的出嫁女在婚后自愿放弃,这说明大部分人仍然被禁锢在封建传统的思想之下,极少有通过法律获取自己应有的土地权益者,即或有这样的妇女也很难得到社会习惯的支持。

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合法婚姻关系而迁入的新媳妇获得承包耕地的平等权利,但是有的村庄认为嫁入的新媳妇是外姓人,不予以承认,有的村庄没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随时用来补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更有的村庄按照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一成不变,新媳妇以及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队”等待。在鼎城区农村妇女中,有过一成的妇女并未将户口从娘家迁出,这或许也是因为知道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而想出来的一种解决捷径。

3、离婚或者丧偶妇女土地权利也面临一次裂变。在一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财产,离婚妇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于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来源,所以有些破碎的婚姻关系,女方也不敢轻言离婚;有的村庄因无土地可用于分配,不接收离婚妇女的户口。有些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丧偶后即失去了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土地权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

三、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产生的原因

1、根深蒂固的农村封建思想仍然存在。由于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许多村民甚至村干部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男娶女嫁应“从夫居”,既然出嫁了,就应该去夫家享受权益,不应再在娘家享受权益,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这种农村封建思想严重制约着农村妇女的思想,而且在她们不了解法,不懂法的情况下,更容易产生负面的结果。但在所收回的问卷当中,基本上所生的子女有超过一大半都没有被牵连而无土地及相关收益,虽然在封建思想中,他们没有理由争分土地和经济利益,这说明社会还是在不断进步的。

2、法律法规与地方政策发生冲突。《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并且规定了调整土地或收回土地的条件和程序。然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各村的落实情况却不尽一致。有的村实行“30年不变”的政策,有的村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个别村还存在“五年大调整,三年小调整”的做法,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这种政策执行不统一的现象比较普遍。土地调整的不同步,使相当一部分出嫁女在娘家的土地被收回,而嫁入的地方因已经调整完土地或者不调整土地又得不到土地,从而沦为失地妇女。

3、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4、救济缺乏得力措施。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找乡/镇政府或街道,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区妇联,区妇联缺少相应的执法权限,想愿意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协调法院,法院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执行起来也很难。以上种种,使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妇女们往往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很不容易。

四、针对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产生的建议和对策

1、加大普法力度。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要采取各种手段,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要广泛深入地搞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更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的实现。

2、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农村问题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各村因历史传统、具体情况的差异,就土地权益分配等方面制订的村规民约也各不相同,五花八门。因此有必要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3、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等等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让妇女拿到“话语权”。组织广大妇女学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深入地学习《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政策法规,基层也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农村妇女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以制止和减少甚至杜绝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

4、强化保障机制上得救济措施。一是政府要协助解决。尽管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实际上该项制度的实施要地方基层政府的指导,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侵犯屡见不鲜,转变根深蒂固的封建观念绝非一日之功。因此,要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指导协助。二是设立仲裁程序。《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土地承包当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未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设置问题,导致农村妇女并不知道该由哪个部门行使仲裁职能而无法申请仲裁。为此,建议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的条文进行修订。应明确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和履职机关,为农村妇女申请仲裁指明方向。三是完善司法保障机制。比如说,法院的受案范围、管辖地和诉讼时效等等。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得到公正的司法判决并不意外着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就得到了相应的保障,还涉及到判决结果的执行问题,执行难始终是一个难破的司法问题,仍需要政府部门和农村自治组织加强配合,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力求保证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切实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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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幼儿园特色问题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幼儿园,全文共 12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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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特色问题调研报告

一、幼儿园特色的问题分析

(一)追求功利

一些幼儿园把创建办园特色作为一种功利化手段,把创建办园特色作为一种教育时尚来追求,挂起了办园特色的招牌,但只是做了点表面文章,不在内涵上下功夫,或是只说不做,,说多做少,看似轰轰烈烈,实则很苍白无力。

(二)特色等同于特长教育

很多幼儿园以牺牲幼儿的全面发展为代价换来发展特长以彰显所谓的特色,幼儿园的特色成为特色班、兴趣班或特长的代名词,特色仅特指艺术教育、体育等方面的工作,它造成了幼儿单方面的发展。

(三)刻意模仿,失去自身特色

有些幼儿园受社会、家庭等外在因素的干扰,弱化并抛弃了自己的强势,而刻意去模仿别人的办园模式,从而导致幼儿园从有特色到无特色。

(四)项目过泛

有些幼儿园不从实际出发,什么项目都想打造成特色,眉毛胡子一起抓,结果是样样想做、样样都做不成。

二、幼儿园特色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社会评价的制约

当前社会对幼儿园的评价往往是简单化的、非理性的,多以培养出来的孩子能识多少字、背诵几首古诗、会算多少道题、能跳多少个舞蹈等来衡量幼儿园教育的优劣,幼儿园为了生存,就一味地迎合社会和广大家长的需求,这必然导致幼儿园误入特色发展的误区。

(二)幼儿园因素的制约

首先,园长自身的素质制约着幼儿园特色发展的方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说过:校长是一个学校的灵魂,要评价一个学校先评价它的校长。一个好校长能带出一所好学校。园长对办园特色的形成会起到主导作用。但目前这种专家型的园长极为稀少。

其次,幼儿园教师的素质制约着幼儿园特色发展的水平。教师是幼儿园的生命和活力所在,幼儿园办园特色的形成,教师是关键。一所幼儿园如果没有一批教育理念先进、知识功底深厚、教学水平高超并不断追求创新的教师,其他一切都成了水中月、镜中花。

再次,建设幼儿园文化也是创建幼儿园特色的过程。

(三)幼儿园家庭因素的制约

家长片面的教育观和质量观是特色难以被认可。长期以来,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不正确的教育价值观、重知识轻能力、重认知轻情感等观念在家庭教育中普遍存在,甚至是当前家庭的主流教育观,这种教育观会制约和限制着幼儿园教育改革和创新,同时严重阻碍幼儿月特色建设。

三、幼儿园特色问题的解决策略

(一)改革管理模式,下放权力,各幼儿园适当的自主权

幼儿园特色的发展需要有足够的自主权,需要激发幼儿园和教师的内在动力和热情。所以,幼儿园特色教育需要给幼儿园让出发展个性和创新的空间。

(二)实现园长专家化和幼儿教师的专业化

要创建幼儿园的特色,院长要有独特的理念、独特的管理风格、独特的人格魅力,要有深厚的理论品质和个性化的教学思想,即成为专家型的园长。要充分了解每一位教师的个性特点,并注意提供机会让其展露自己的长处,要为教师的专业化成长创造条件。

(三)幼儿园与幼儿家庭加强沟通,让家长参与管理

实现幼儿园的特色教育,必须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的合作与沟通,让家长积极参与幼儿园的管理、决策和事务工作,使家长在合作参与中对幼儿园的特色教育产生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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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环境保护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0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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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环境知识的认知程度是决定他的环境意识是否高尚的基础。如果环境知识缺乏。不知道如何保护环境。那么他的环境意识必然不会高尚。在调查中我们设计了以下几个问题来调查我市村民的环境意识。

(1).对相关的环境纪念日的认知程度,目前已经确立的环保纪念日有10多个,我们选择与农民和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三个环保纪念日作为调查项目:“世界环境纪念日”(6月5日)、“土地日”(6月25日)和“植树节”(3月12日)。被调查村民中,对上述纪念日不知道的人数分别占36.59%、17.07%和46.34%,这说明多数村民对环保纪念日不太了解。此外,村民对环保纪念日的了解程度还与受教育程度相关。对上述纪念日回答不正确或不知道的人数中,小学及文盲所占的比例分别为49.5%、48.8%和69.4%.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所占的比例分别只有15.1%、14.9%和7.3%。在调查中发现,村民中能正确回答“植树节”的人数明显多于其它三个环保纪念日。即使在回答不正确的村民中多数人也表示知道有植树节,而对其它二个环保纪念日,多数村民表示不清楚有这些节日。这是因为每年植树节时在各级政府的推动下机关、团体、学校都会开展义务植树活动,而在其它环保纪念日时几乎没有任何活动。

(2).对“工业三废”及其危害的认知程度。工业三废指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这些废弃物如果超标排放就会污染环境。而且在环境中还会发生物理的和化学的变化而产生新的污染物。对生态环境、农业生产、人畜健康造成危害。“工业三废”是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中出现频率最多的词语之一。但是.当我们在调查问卷中问哪些是“工业三废”时,在被调查者中回答完全正确、不完全正确和完全不正确的分别占31.71%、31.71%和36.59%,而且多数村民并不了解“工业三废”的危害。

(3).对温室效应和温室气体的认知程度。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浓度增加,阻止地球热量的散失,使地球发生可感觉到的气温升高。这就是所谓的“温室效应”。造成温室气体浓度增加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高耗能(过多燃烧煤、石油、天然气等燃料)和无节制排放工业废气;二是森林减少,阻断了自然界对二氧化碳的吸收。温室效应造成了气候变暖,其结果是洪涝干旱等极端气象灾害频繁,病虫害增多。应该说,温室效应与我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而且也是报刊、电视出现比较多的词语。但是。在被调查者中能够正确回答燃烧秸秆会加剧温室效应的只有33人,占被调查人数的80.49%

在农村,农民的环境行为直接关系到农村的环境状况。在调查中我们看到下列有关的农民环境行为问题:

(1).如何处置废电池?有关资料显示.一节一号电池烂在地里能使l平方米的土壤永久失去利用价值:一粒纽扣电池可使600吨水受到污染,相当于一个人一生的饮水量。在对自然环境威胁最大的几种物质中,电池里就包含了汞、铅、镉等多种,若将废旧电池混入生活垃圾一起填埋,或者随手丢弃。渗出的汞及重金属物质就会渗透土壤、污染地下水,从而进入鱼类、农作物中。破坏人类的生存环境,威胁人类健康。在调查问卷中有这样一个题目:下列物质(废铁、废玻璃、废电池)丢弃在土壤里,哪一项对环境危害最大?正确的答案应该是废电池对环境危害最大。但调查结果仍有22人回答不正确,在平时的生活中大多数村民都是随手丢弃。有许多人虽然能够意识到废电池的危害。但可能仅仅是图方便、嫌麻烦而仍然选择了不利于环保的行动。

(2).如何处置秸秆?现在农村有不少农民为了抢农时图省事.将收获后的秸秆一烧了之。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浓烟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甚至影响交通安全。我们在调查问卷中问:“你认为焚烧秸秆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吗?”结果有1人勾选“不清楚”,4人回答“不会造成污染”,两项合计人数只有5人。可是当我们在调查中问:“你家是如何处理秸秆的?”结果大部分回答“在田地里焚烧掉”,可见焚烧秸秆的问题比较严重。

(3).如何处置废弃的农药瓶?废弃的农药瓶、农药塑料包装袋已经成为农村环境的主要污染源.其主要危害是其中的农药残留渗入土壤。流入河流池塘而形成污染。威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甚至造成人畜、鸟类中毒。我们在调查问卷中问:“你如何处置废弃的农药瓶?”勾选“随手丢弃”的26人,“随生活垃圾堆放”的13人,占全市被调查人数的78.7%。在我们那里废弃农药瓶、农药塑料包装袋污染还是比较严重的。

(4).使用农药的环保行为。农药使用不当或滥施农药,不仅会污染大气、土壤和水源,也间接和直接地威胁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残留是蔬菜产品质量安全的最大隐患。由于气候变暖。害虫猖獗,被调查者普遍反映“不使用农药不行”。蔬菜生产中使用农药的安全采摘期因农药品种、蔬菜品种、季节等不同而不同.一般来讲,叶菜收获前禁用期至少7天,茄果类、瓜类蔬菜禁用期至少2—3天。在调查中询问:“施过农药的蔬菜何时可采摘食用?”95.12%的被调查者能回答正确。这说明大多数农民是了解相关要求的。当询问:“自己食用的蔬菜也使用农药吗?”结果大多数人回答“不使用农药或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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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发展特色安全无公害养猪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9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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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特色安全公害养猪问题调研报告

我国养猪生产的安全无公害问题涉及三个方面:①公共安全问题,包括人畜共患病、急性传染病、药物残留、重金属残留,其中,人畜共患病问题和急性传染病问题发生几率很小,一旦发生容易引起媒体的广泛报道而受到政府重视,因而可在短期内得到解决。而药物和重金属残留长期、广泛地存在,到目前为止还缺乏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②环保问题,包括规模化猪场及个体养殖户的粪污排放问题和土壤中矿物质富集问题,其中,规模化猪场及个体养殖户的粪污排放问题在部分地区得到较好解决,但大部分地区还没有解决,而土壤中矿物质富集和重金属残留是同时发生的问题,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③猪肉食用品质问题,主要是宰前应激造成生理异常肉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中,猪肉产品的药物残留已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及产品出口,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药物残留问题的由来

猪肉产品的药物残留是肉猪养殖中没有贯彻执行休药期制度造成的。休药期是生猪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的间隔时间。《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规定生猪饲养过程中许可使用的17种抗寄生虫药物、79种抗菌药物及《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允许在无公害生猪饲料中使用的13种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休药期见表1。

我国生猪养殖经营结构见表2。肉猪主要的来源有:①肉猪散养农户,主要饲养生长育肥猪,通过猪贩进入肉联厂,占我国总肉猪市场的70%~80%;②自繁自养的专业户和商品猪场,在提供生长育肥猪的同时,也产生一定量的淘汰种猪作为肉猪;③种猪扩繁场,在生产父母代种猪的同时,生产占本场总出栏头数50%以上育肥肉猪及淘汰种猪;④种猪选育场,在生产纯种种猪的同时,一般也生产占总出栏头数50%以上的不合格种猪及淘汰种猪作为肉猪。

我国生猪养殖经营结构及猪肉流通体系和美国等发达国家有明显差距(图1)。在美国占总饲养户26%左右的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的饲养场提供市场总量94%的肉猪,而56.7%的小饲养规模农户提供1%左右的肉猪,且所有散养农户基本实现合同制养猪。而我国养猪经营结构正好相反,占总养猪户99.7%的小规模散养农户占据了肉猪市场80%的份额,且基本上没有实现合同制养殖。

据作者对猪场技术员的调查表明,多数猪场技术员并没有认识到休药期制度,更不知道各自猪场使用兽药相应的休药期为多少天,自然也谈不上执行休药期了;而对饲料厂的调查也表明,大多数饲料厂没有执行休药期制度。而我国大量的散养户由于缺乏相应的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有效奖惩机制,休药期制度的执行也无从谈起。因此我国肉猪生产中普遍存在的药物残留问题也就不足为怪了。

国内外解决安全无公害问题的措施

欧美养猪发达国家由于已经进入后工业化时代,农民经济组织经过100多年的建设已经非常完善,对养猪生产流通等也形成了成熟的产供销体系,而且政府对养猪生产提供了大量的补贴。在解决安全无公害问题的措施中,主要政策及技术包括:极其严厉的环保法律、实现合同订单生产、采用无抗日粮、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执行严格的休药期制度等。

值得一提的是,欧美养猪发达国家单位动物产肉量显著高于我国(表3),除了屠宰率较高外,主要原因是猪屠宰体重比我国高。根据猪的生长发育规律,现有的瘦肉型商品肉猪在90千克~120千克阶段具有很高的生长速度和产肉潜力,只要适当控制饲料营养成分,可以控制体脂沉积的问题。而我国目前采用的屠宰体重往往控制在90千克体重,白白浪费了肉猪巨大的产肉潜力。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学习国外经验,先后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解决安全无公害问题。主要措施有:①定点屠宰措施,目前全国有肉猪屠宰场5万多个,其中屠宰能力在10万头~50万头的1500余家,50万头~100万头的300余家,超过100万头的100余家,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私屠滥宰问题,从而有效地预防了猪肉的人畜共患病及猪肉微生物感染问题,但对药物残留问题没法解决。②行政检查制度,采用抽样检测,目前主要局限于部分规模化猪场,且主要集中在个别社会上比较敏感的指标,如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而其他大量指标无法进行全面监测。③市场准入制,主要是超市面向肉联企业,肉联企业面向猪场和养猪协会,这种措施在部分地区可行,如内地向香港出口肉猪,由于供猪企业都是生产管理水平较高的集约化猪场,基本上可以保证肉猪的安全,但前提是肉猪收购价格显著比一般市场价格高,这在内地大多数地方没法实行。④可追溯制度,通过条形码、信息网络和电子耳标技术,实行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信息链接。由于成本、基础建设及农户科技素质等因素制约,这个措施在相当长时间内我国无法大规模实施。⑤产业化措施,我国发展产业化养猪已有20多年历史,除极少数企业外,大多数企业在产业链的不同环节并不能实现相互促进,平衡利益,因此也解决不了药物残留问题,特别是“公司+农户”的产业化模式,具有很大的安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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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家庭暴力问题初探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50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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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问题初探

是栖霞区一名普通的农村妇女,1989年经人介绍和在宁打工的商某结婚。婚后没多久,就因家务琐事遭到了丈夫第一次殴打。再往后,挨打对来说成了家常便饭,丈夫常常不为任何理由就打她,甚至在怀孕期间也是如此,手段也越来越残忍,发展到用菜刀砍,烟头烫,皮带抽,绳子勒。99年11月,跟着丈夫回到盐城老家,在老家,丈夫对打骂变本加厉。有一次,当实在无法忍受毒打,跑出去求救时,周围邻居包括村干部在内竟然没人伸出援手。生活在长期的打骂中,精神受到了严重的创伤,终于在XX年8月她向盐城某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可是法官在得到其丈夫“以后再也不会打老婆”的保证后,以夫妻感情很好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回家后没多久,丈夫又开始动手,而且打的更凶,对丈夫的希望彻底破灭了,她逃回南京打工。XX年3月,来到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要求解除和高某的婚姻关系。 遭遇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一个缩影,带给了我们关于家庭暴力若干问题的深深思索。栖霞区148法律服务专线自XX年1-5月份共接待侵害妇女权益的咨询41起,其中类似这样的家庭暴力案件占20起。 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12月24日出台的《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更多表现为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它主要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笔者在这里所阐述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间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联合国大会于1993年12月正式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把对妇女的暴力界定为“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心理及性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进行这类暴力、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家庭暴力不仅应包括受刑事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还应包括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和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行为。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25.4%,以青岛市妇联为例,1991-1996年间,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15.21%,1996年已占25.7%。 (二)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占离婚案件总数的50%-60%。 (三)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XX年江苏省妇联最近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52.74%。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74.4%。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诈骗、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49.6%;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13.6%。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农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施暴者的文化多在初中以下。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与其他形式的暴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为的隐蔽性。这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这种特征主要表现在:首先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其次大多数受害妇女认为家庭暴力行为属于个人隐私,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她们不愿向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反映,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第三从对咨询求助妇女的调查中笔者发现,受害妇女身体的外在损伤,较为明显且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而精神的内在损伤,较为隐蔽且容易受到忽视,但是精神上的损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和悲哀,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在前来148专线咨询的20位女性中,有4人因长期遭受暴力导致精神~。 (二)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捆绑、行凶、体罚、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有精神上的损害,通常表现为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方式,还应包括性虐待和婚内。 (三)时间的连续性。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家庭暴力并不是偶尔发生,或只存在短短几天,它们一般短则持续几个月,长则几年、十几年,甚至伴随婚姻生活的全部过程。据我区某妇女反映,她在恋爱时就受过男方的毒打,怀孕期间丈夫仍然不停止对她的打骂,最终导致她流产。 (四)后果的严重性。一是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对妇女人身权利中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等权利的粗暴践踏和侵犯,是对妇女的心理、精神等方面的严重损害和摧残;二是当暴力超过了受害妇女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如XX年,浙江省临安县一位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决,雇了4名打手,将其丈夫打死;三是家庭暴力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后果尤为严重,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起在正常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实际上是男女不平等意识在行动上的反映,通过对来访咨询情况的分析,笔者发现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历史方面的原因。我国长期存在的封建夫权和“男尊女卑”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封建夫权统治和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思想至今仍影响着一些人特别是男性的行为,传统观念将打骂妻子视为丈夫的权利和正当行为,这一点在农村地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表现的尤为突出。社会上存在的轻伤不予追究和家庭暴力“邻居不劝、居(村)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四不管”现象就是受这种观念的影响。 (二)思想方面的原因。有些男性受腐朽思想的影

响,迷恋金钱和美色,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和道德的自我约束,使得家庭暴力成为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和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三)经济方面的原因。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城市妇女因下岗或无业,造成夫妻间经济收入差距悬殊,而农村妇女普遍都缺少甚至没有经济来源,对丈夫的经济依附严重。妇女生怕离婚后失去经济来源,在受到丈夫的暴力时只能忍气吞声。 (四)法律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制宣传教育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二是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现行成文法典中也无配套完整的预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措施 ,有关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条款散见于《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中,而且有些规定比较抽象和原则,可操作性较差;三是有些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间的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的范围,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更因为当事人的夫妻关系将轻伤害化为“家务事”,对受害妇女的投诉和求助处理得简单轻率,有的甚至根本不管,致使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暴力事件的增长;有的法官对于妇女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案件一味调解和好而不判决离婚,致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遭遇就是一个明证。 (五)社会方面的原因。社会控制乏力是导致家庭暴力升级的重要原因。一是调解家庭矛盾、家庭纠纷的社会调节机制不健全。过去国家有一套比较完备的社会调节机制(如政府的有关机构,单位的领导、工会,妇联,居、村委会等)帮助人们调解家庭矛盾和纠纷,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机构职能的转变使不少单位和部门忽视了这项工作或未能根据新情况开展工作,致使家庭矛盾和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而激化为家庭暴力;二是社会~对家庭暴力态度暧昧,不能给予及时曝光和谴责,对施暴者没有起到威慑和警戒作用。 (六)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婚姻基础不稳定和婚姻质量较差的家庭中,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大多综合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视老婆为“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而受害妇女由于缺乏法制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差,加上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在受到侵害时,不主动向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反映求助,致使家庭暴力行为不断升级。 四、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 家庭暴力作为暴力的一种形式,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般性的家庭问题,而应把它看作是一种社会问题,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家庭暴力的综合防治: (一)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有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在我国,虽然新《婚姻法》中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也明确规定了救助措施,但是在立法上,对具体制裁措施的规定不细,并且缺乏完备的救助措施。虽然如湖南省等一些省份已经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但仍然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法典,因此除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使新《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释中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更加具体外,有必要制定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增强可操作性。 (二)公、检、法、司部门要分工合作,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打击力度。公、检、法、司部门的执法人员,直接担负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要转变把家庭暴力当作夫妻间的私事的观念,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维~律的尊严。 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保受害妇女投诉有门, 110报警系统应把家庭暴力列入干预范围,接到受害妇女的求助必须及时出警并做处理。对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或作出相应的治安处罚决定,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立案侦查。110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求助不作为,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报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有权实施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对判决认为不正确的,可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对因家庭暴力案件而起诉离婚的案件,应查清事实,公正审理,如确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依法判处离婚,同时判处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的和谐,而忽视了对受暴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人民法院还可以设立专门审理侵害妇女权益的法庭,提高反家庭暴力措施的针对性,如辽宁省鞍山市各级法院均成立了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邀请各级妇联干部做陪审员,对此类案件快立快审,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反家暴工作一是体现在基层民调组织可以通过调解工作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社会公德,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从而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防止一般家庭暴力行为转化为恶性暴力案件;二是体现在法律援助中心对受害者给予法律援助上;三是通过“四五”普法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需要强调的是防治家庭暴力,必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职能作用。大部分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经济贫困,生活拮据,缺少文化,不懂法律,对于她们的离婚诉讼请求,一方面人民法院通过实行救助制度,为她们减免诉讼费用,使她们打得起官司,保障权利救济程序得以顺利实现,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符合受援条件的受害妇女,要及时提供援助,以保障其实体权利得到救济。 (三)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性的家庭暴力救助网络。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也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专业机构、新闻媒体和社团组织的协同合作,并肩治暴。截止XX年底,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关于制止家庭暴力的联合文件;13个省、47个地市县建立了多个部门参与的妇女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督查妇女权益工作;法院系统为公正审理妇女权益案件,设置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544个,聘请了4266名妇联组织的专职维权干部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妇女权益案件的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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