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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规矩纪律最新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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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领导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学习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领导,部长,全文共 26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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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局组织学习了视察辽宁时关于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重要讲话,教育引导全局领导干部要深入改进作风、加强党性修养、发挥表率作用,把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作为全局各级领导干部行为修养的底线要求,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凝心聚力,扎实工作。通过近期的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是新形势下对领导干部的新要求。

习就鲜明地提出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要求,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做好运政管理工作的行动指南。

一是领导干部讲诚信,有利于树立党的光辉形象。领导干部讲诚信,就是要光明磊落、襟怀坦白,表里如一,对党忠诚老实,对群众忠诚老实。讲诚信就是要对说过的话做过的事敢于承担敢于负责。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尚且如此,何况对于领导干部了!诚信乃为人之本,作为共产党员更应该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在这方面做出表率,树立楷模。遇事先从大局考虑、想集体、想他人,最后想自己。要积极做诚信的拥护者和实践者,不论处在何种情况都必须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办事,真正的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也才能在群众中树立起党的光辉形象。

二是领导干部懂规矩,有利于保证党的政令畅通。领导干部懂规矩,就是要懂党的规矩,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我们作为领导干部,离开了规矩的约束,工作就会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就很难避免犯这样那样的错误,而只有懂规矩,我们才能保证党的政令畅通。

三是领导干部守纪律,有利于保持党的自身纯洁。领导干部守纪律,就是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各项纪律规定,并坚持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纪律,党的纪律是自觉的纪律。遵守党的纪律就是服从党和人民的意志,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就是尽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强化纪律意识和服从意识,突出自觉地遵守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二、践行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级领导干部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方面总体做得比较到位。但是,在一些干部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诚信缺失。社会诚信主要包括个人诚信、企业诚信和政府诚信。个人诚信缺失已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假文凭、假证件、假发票、假广告等等,不一而足。政府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政策多变、不守承诺、随意性大、暗箱操作。还有一些干部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有的不讲诚信,对上吹吹拍拍、曲意奉承,对下表空态,搞忽悠;等等,严重影响了党在群众中的形象。

二是规矩丢失。规矩是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既包括党纪国法、规章制度,又包括道德规范、行为礼仪。它是社会有序运转、人们和谐共处的必然要求,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保障。当前,绝大多数同志都能自觉做到懂规矩、用规矩、守规矩,但也有个别同志缺乏规矩意识,存在着忽视、轻视、漠视规矩的现象,直至规矩丢失,有的不懂规矩,仅仅把规矩挂在嘴边,留在纸上,当摆设,做样子,不落实,全凭个人感情办事;规矩对人不对己,特权意识作怪,只想让别人遵守规矩,出现这些不良现象,是政治上不成熟的表现,是思想觉悟不高的表现,是纪律观念不强的表现,是一种自由主义、庸俗作风,既影响个人的成长进步,又影响班子的作用发挥,更影响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纪律丧失。党的纪律按照纪律规范所调整关系的不同可划分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人事纪律、经济纪律、群众纪律、外事纪律、保密纪律等八个方面。现阶段,个别领导干部视党的纪律而不顾,游离于制度约束之外,把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甚至发展到与党离心离德而违法违纪等……种种现象令人痛心又发人深省,从一个侧面证明作风问题根本上是党性问题。

三、努力做一名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好干部

领导干部能不能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体现了一种品德和修养,更表现了一种政治上的清醒与成熟。社会越进步,经济越发展,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就越要讲诚信、越要懂规矩、越要守纪律。每位领导干部都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臵身于规矩之下,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以制度管人管事,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一是在政治上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指明方向。讲政治是对领导干部第一位的要求,政治上的明白是最大的明白,政治上的成熟是最好的成熟。每位领导干部都要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在政治上做一个明白人。要始终保持头脑清醒,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同组织保持一致,做到听招呼、讲规矩、守制度,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决不能歪曲和变通,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要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个人主义,坚持小道理服从大道理,个人利益服从大局利益。要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明辨是非,坚持原则,同各种错误思想和错误行为旗臶鲜明地作斗争,做党的理论的忠实实践者,方针路线的坚决执行者,政策原则的坚定维护者,确保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二是在工作上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促进成绩。人生的价值,不在于长度,而在于宽度;干部的口碑,不在于职位,而在于作为。我们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程序、按规矩办事,该沟通沟通,该请示请示,该汇报汇报,不能随心所欲,乱了章法。要时刻保持工作上的主动性,带头倡导雷厉风行、立说立行的工作作风,要有一种孜孜以求、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各项工作分清轻重缓急,把事情想在前头,把工作做在前头。当前,我们交通部门使命光荣,任务繁重,责任重大,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举措,不断把交通局的各项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三是在生活上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树形象。领导干部要注重修养,明荣知耻,讲操守,重品行,始终做到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党的传家宝。领导干部要牢记两个务必,不搞攀比、不讲排场、不摆阔气。要注意生活小节,无论衣着打扮,还是言谈举止,都要与自己的身份相适应。对领导干部来说,小节不小,小节之中有政治、有形象、有人格。领导干部不仅要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立场,还要在生活小节上严格自律,警惕潜移默化的腐蚀作用,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把住小节、守住底线。在新的形势下,在新的历史时期,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八项规定和开发区党工委的具体要求,努力做一名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好干部,为营口开发区的发展做出自己的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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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严守纪律做合格党员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3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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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深刻阐述了守纪律讲规矩的极端重要性,强调“各级党组织要把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笔者认为,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是我们立党的基石和保证,也是每个党员必须坚守的政治生命线,只有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才能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守纪律、讲规矩的前提是要熟知规矩。“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党的纪律和党内规矩是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也是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体现和可靠保证。所谓规矩,是指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既包括党纪国法、规章制度,又包括个人修养、道德情操、礼信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内容。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在规范人们行为、促进社会和谐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人无规矩则废,家无规矩则殆,党无规矩则乱。知之深切,方能行之自觉。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强化规矩意识,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条文和程序规定,准确把握规矩执行的各种要求、标准和尺度,切实让规矩了然于胸,使自己成为真正“懂规矩”的人。要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做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开展经常性的纪律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主动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线。

守纪律、讲规矩的根本是要遵章守纪。遵章守纪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石。作为党员干部更是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公民交往行为的一般和普遍规矩,是社会的运行底线,是社会有序运转、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基本要求。简言之,法律就是大家要遵守的规矩,是规范人们日常生活的基本前提。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部分党员干部思想开始发生扭曲,宗旨意识不强,为民意识淡化,不能践行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群众观,官僚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形式主义、奢靡之风肆意蔓延,最终走上了贪污腐化的不归路。这些都是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恶果。规矩既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是党员干部成长路上的“安全带”。在遵章守纪上做到循规蹈矩,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才能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依章而行,不闯“红灯”。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不越雷池一步。

守纪律、讲规矩的核心是要对党忠诚。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也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党员干部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要求。每个党员干部都要自觉遵守党章,用党的纪律、党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决不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决不能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决不可自由散漫、目无组织。党员干部对党忠诚,立场坚定,集中表现在听党话、跟党走,党提倡什么、就拥护什么,党反对什么、就抵制什么。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都不能有丝毫的怀疑和动摇,必须思想上坚信不疑,行动上坚定不移,对党中央的决策指示,坚决贯彻执行,决不能打折扣、讲价钱、叫困难。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做到理论上成熟,思想上清醒,政治上坚定,行动上自觉,与党同心同德,步调一致,共克时艰,共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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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党书记纪律教育月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12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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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年7月至9月是纪律教育月,公司党支部组织学习了关于印发《201X年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党内法规、文件及党章并观看了反腐教育片。我部门根据纪律教育学习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召开部门职工会议,认真学习方案精神,通过学习,部门员工思想上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内心深处受到了一次冼礼,对纪律教育学习活动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思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收获较大,主要心得体会有:

一、深刻认识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重要意义

纪律教育学习对党政建设、社会经济等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加强纪律教育学习,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公司发展的重要保证。通过纪律教育学习,强化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建设一支团结一致、奋发有为、干净干事的队伍,推动公司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增强党性观念,加强自身修养

党性观念要从自觉维护党员的形象做起,每一位党员要有强烈的身份意识,时时处处要想到自己是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从自己做起,注意在各方面自觉维护党的形象。作为党员,除了不断增强党性观念以外,我们感到还必须提升自身能力,一是提高学习能力。只有学习才不致落后,只有学习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我们的党开展先进性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的目的就是如此,我们每一位党员更应当把学习放在首位。进一步加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先进性教育”、“八荣八耻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创先争优”等到一系列教育活动和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学习,始终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同时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围绕“安全供水,科学发展”的主题,展现工作热情和服务质量。二是强化实践能力。要把思路和方法付诸于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不断在实践中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三是培养创新能力。共产党员本身就应当做改革的“先行者”,要敢于做探索者、开拓者,不断培养新的思维、观念、方式和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不断了解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把握新动向。进一步加强与各部门的团结协调能力,树立集体主义观念,发挥团队精神。总之,共产党员只有努力去提高自己,才能受到群众的拥护,才能体现自身的价值所在。

三、提高廉政意识

1、要警醒。第一是要吸取别人的教训。第二是在作风方面,我们主要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五个:一是责任心不强,责任意识淡泊,主动性不强;二是服务意识不强;因此,我们要警醒。对此,这次纪律活动月的学习,我们从以下几方面严格要求自己:要强化责任意识;要强化主动意识;要强化把关意识;要问责。

2、要廉洁自律。能否廉洁自律说到底是人生观、价值观的问题,要早思考早清醒,思考多清醒,筑牢思想防线,严阵以待。特别是在一些金钱物质利益方面,要做到慎独、慎微、慎初,坚决杜绝乱收费;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在生活的细节上,行为的一举一动中约束自己,自觉抵制各种腐败现象,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实实在在做事、老老实实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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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关于纪律作风要求讲话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2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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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xx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在众多场合强调纪律和规矩的重要性,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的许多论述,我们都已经耳熟能详,通过此次纪律作风集中整训活动,我又学习了《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纪律作风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作为一个政党,纪律是生命线;作为一个党员,纪律是高压线。

要做到守纪律,讲规矩,首先要做到存信念。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之钙。回顾九十多年的历史,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取得革命和建设的成功,带领全国人民走向胜利、走向幸福、走向更加美好的未来,正是因为在建党之初,就明确了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目标,确立了使中华民族繁荣昌盛、人民共同富裕的伟大理想和信念。每一位共产党员在入党宣誓的时候,都举起右手庄严承诺:“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这个理想信念,深深的扎根在许多共产党员的心中。在战争年代,他们可以抛头颅、洒热血,在和平年代,他们依旧奋斗在保卫人民的一线。就在上周,我们监区组织学习了刘彦同志勇斗歹徒的英雄事迹,我试问自己,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是什么让他能在第一时间挺身而出?是本能吗?可是人的本能不是应该保护自己吗?是信念,是作为监狱人民警察敢于担当、执法为民的坚定信念!

要做到守纪律,讲规矩,就要做到辨是非。我们常说,做人要有底线,做警察更应该有底线。底线就像一道坎,守住底线,就需要我们明辨是非。作为一个公民,要确保自己的言行在道德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首先就应做到公正执法。社会的团结与和谐,很大意义上是伴随着对违法犯罪公正、及时的惩罚而实现的,这是监狱的职能。可是作为一个小小的监区内勤,我能够做些什么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呢?虽然我不能像男民警那样,奋斗在监管安全的一线,但是,我会做好每一次计分考核的统计,办好每一起减刑假释的案件,这是我的职责。

要做到守纪律,讲规矩,就要做到知敬畏。敬畏党纪国法,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古语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中国有十三亿人口,这么大的国家,不可能仅依靠法律来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上级颁布了这么多法律法规,纪律条令,给我们民警设立了很多的条条框框,在私底下,在无人时,在细微处,我们更加要做到慎独二字,要让纪律意识入脑入心,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只有这样,我们才无愧于头顶闪耀的警徽。

我知道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成为那种站在风口浪尖上去把握命运的人物。你、我都是再普通不过的小民警,是这个庞大的社会上一颗小小的螺丝钉。但是只要我们每个人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到遵纪守法,这个社会就会因为多了一个好警察而变好那么一点点。而这个世界的改变,并不是少数人做了很多,而是每个人都做了一点点。所以,从我做起,从现在开始,拿起规矩的尺子,量量自己的言行;拿起纪律的刷子,扫扫身上的尘土。让“守纪律、讲规矩”在我们的心中永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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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12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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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xx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深刻阐述了严明纪律严守规矩的极端重要性,强调“各级党组织要把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是我们立党的基础和保证,也是每个党员必须坚守的政治生命线,只有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才能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守纪律、讲规矩的前提是要熟知规矩。党的纪律和党内规矩是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也是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体现和可靠保证。所谓规矩,是指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既包括党纪国法、规章制度,又包括个人修养、道德情操、礼信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内容。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在规范人们行为、促进社会和谐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人无规矩则废,家务规矩则殆,党务规矩则乱,知之深切,方能行之自觉。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强化规矩意识,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条文和程序规定,准确把握规矩执行的各种要求、标准和尺度,切实让规矩了然于胸,使自己成为真正“懂规矩的人”。要时刻紧绷政治纪律这根弦,坐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开展经常性的纪律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主动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线。

守纪律、讲规矩的根本是要遵章守纪。遵章守纪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石。作为党员干部是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每个公民交往行为的一般和普遍规矩,是社会的运行底线,是社会有序运转、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基本要求。

守纪律、讲规矩的核心是要对党忠诚。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也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考验。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党章明确规定,共产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通过深入学习党章,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把党章作为根本的行为准则,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把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到自己的全部工作中去,不论在什么地方、在哪个岗位上,都要经得起风浪考验,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真正做到在任何情况下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从严执纪。各级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把牢政治方向,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始终心中有党、对党忠诚。要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十分明确地强调、十分坚定地执行,加强对党员、年轻干部的教育引导,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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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纪律审查工作汇报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1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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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自去年底正式启动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县农普办按照省、市农普办的统一部署,以抓好“三落实”为重点,齐心协力,精心组织,科学安排,扎实做好农普各个环节的工作,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现将我县农业普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准备工作进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高位推动,全面部署农业普查工作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xx〕3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皖政秘〔20xx〕153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淮政秘〔20xx〕140号)下发以后,县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通知精神。县长赵德志、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申分别就贯彻落实省、市政府通知精神相继作出批示。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省、市政府通知精神,20xx年12月31日,县政府印发了《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濉政秘【20xx】115号)(下简称《通知》),对全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把农业普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布置到各镇(园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同时把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准备工作纳入县政府20xx年重点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20xx年6月底前,各镇(园区)已全部发文并成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二)统筹谋划,全力以赴,认真抓好农普“三落实”工作

我县农普“三落实”工作按照普查方案要求和省、市普查工作总体安排,根据普查工作时间节点,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在机构组建、人员选聘、普查经费等方面得到全面落实,为全县农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保障。

1.加强领导,及时组建普查机构。县政府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申为组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王永涛为副组长、15个县直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全面组织协调农业普查工作,农普办下设综合协调与宣传执法组、调查指导与数据处理组、数据评估与资料开发组三个工作组。目前,13个镇(开发区)均已成立普查机构,村级农普工作组8月底前全部组建完成。

2.提前谋划,落实普查经费。在县镇两级政府的支持下,县农普办本着“应用尽用、节约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物价上涨、普查对象增加、普查设备投入、普查物资购买和普查表及宣传资料印制以及“两员”补贴提高等因素,科学编制县级农业普查经费预算方案,并及时报批。目前,县政府已经同意拨付第三次农业普查经费585万元,其中:20xx年9月份已拨付120万元用于购买PDA。

3.明确职责,落实普查工作人员。县农普办根据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制度和职责分工,抽调21名业务骨干,具体开展各项普查业务。各镇(园区)也根据普查工作需要抽调有责任心、业务能力强、具有吃苦奉献精神的人员从事本次农普工作,并充分保障人员配备,为农普工作的稳步推进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各镇(园区)农普办根据普查工作任务相应配备不少于5人的普查工作人员,村级普查工作组配备不少于3人的普查工作人员。

二、农普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这次农业普查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当前我县农业普查主要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一是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难。这次农业普查全县需选聘4100多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他们既要熟悉本地情况又要责任心强、既要有一定文化程度,又要能熟练使用PDA,现在农村有文化的青壮年大多外出务工,“两员”选聘难度较大。二是普查物资费用支出较大。由于这次省里不再统一配发农普物资,普查物资由各地自行解决,既增加了地方财政支出,又使县农普办工作量大幅度增加。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省、市农普办统一部署和我县农普工作总体安排,认真做好普查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积极推动普查工作重心向镇(园区)、村(居)转移。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做好农普宣传工作。适时召开农普宣传工作会议,制定全县农普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农普,使农普宣传工作逐步升温,为现场调查营造良好氛围。

二是加强农业普查业务知识培训。县农普办将按照省、市农普办统一要求安排人员参加省市农业普查业务培训,并结合我县情况,以县培训到镇村骨干,镇(园区)培训到普查员的培训模式全面开展普查业务知识培训。

三是组织好“两员”选聘工作。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是搞好农业普查工作的基础。县镇农普办要按照“两员”选聘细则要求,认真组织选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当地情况、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工作细致、能独立工作的人员从事农普工作。

四是继续做好农普各项准备工作。县农普办将根据普查进度,有计划、按步骤做好普查区域划分、地图绘制、普查物资筹备、清查摸底等准备工作,确保普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农普工作涉及面广,普查指标多,时间跨度长,面临的情况较为复杂。县农普办将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重视支持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做好农普各环节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以准确、完整、真实的普查数据向县委、县政府交上合格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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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初二安全纪律保证书

范文类型:保证书,适用行业岗位:初二,全文共 7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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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火、遵纪守法,爱惜生命、对每个学生来说意义重大。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西山区安全防火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前素质教育目标,在学校和班级进行反复教育的前提下,为做到警钟长鸣,以预防为主,防范于未然,把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防范工作落到实处,请家长对孩子进行再教育,在校内和组织活动期间特签此保证书

1、不准私自邀约到池塘、水库、沟渠游泳。

2、严禁学生携带火种,随意玩火,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不准私自上山游玩、生火、严防火灾。

3、禁止攀爬校园大门、围墙、教室门窗、栏杆等。

4、同学之间要互相关心、爱护,不准骂粗话、脏话,拨弄事非,禁止使用暴力语言。

5、严禁吵架、打架、抽烟、酗酒、偷盗等。

6、教学楼内,(住校生在住宿楼内)不准互相追逐打闹、跑跳、打球。不准拦在教室门口(宿舍门口)打闹,频繁开门关门、乱舞棍棒、拖把、扫把、火钳等。

7、外出活动,要一切听从老师指挥,危险地段,不准推搡打闹,有不安全隐患的项目不能玩。

8、每个学生必须严格按时到校上课,不准缺席、迟到、早退,不准中途不经允许擅自离校。放学后立即回家,(住宿生迅速回宿舍)不准在路上逗留玩耍。路上行走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全。

9、住校生要听从住宿部老师的安排和管理,严格按规定时间回宿舍,不准在外面借宿过夜。不准把易燃、易爆物品和管制刀具带进宿舍。

10、切实遵守铁路安全规定,不准在铁路上逗留玩耍、坐卧、放置杂物,不准攀爬列车、电竿,不以任何形式损坏高压电线和信号灯。

本保证以安全第一、提前预防、坚决杜绝事故、切实执行为原则。谁违反,谁负责。以保证每个学生的身心健康,营造一个安全、轻松、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以促进全体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不断走向成功而努力。

保证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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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教育局开展“加强纪律建设,提升教师形象”活动实施方案_实施方案_网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全文共 18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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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开展加强纪律建设提升教师形象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优化发展环境建设广播电视大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全系统干部教师队伍建设,树立良好师德师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办学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系统开展“加强纪律建设,提升教师形象”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xx大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依据,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为核心,以提高教师职业道德,强化纪律观念,树立良好形象为重点,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作风优良、业务过硬、群众满意的教师队伍。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办人民满意学校,做人民满意教师”这一主题,以落实和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为根本,通过整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教师形象,把全系统教职工的心思、精力和智慧凝聚到全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创建教育强县目标上来,使全系统教职工的思想观念明显转变,工作纪律性明显增强,工作行为明显规范,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坚实的保证。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师德建设,促进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全面提高。

要认真组织教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等政策法规,并将师德师风作为重点专题内容纳入继续教育课程体系。通过系统的师德培训和经常性的师德教育活动,规范教师思想行为和职业行为,使广大教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崇高的职业理想,不断提高师德素养,真正做到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争做人民满意的教师。

(二)完善制度,加强教师日常管理。

一是要完善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要制定严格的考勤制度,印制规范的考勤登记表,并由专人负责进行签到登记。全体教职工要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上下班签到要按时、准时、及时,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或早退。同时,规范请销假制度。严格按照《元氏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暂行规定》要求执行,教职工请假需填写请假条,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并做好登记。请假记录应与考勤记录一致,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是要实行教师岗位公示制度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各学校要在明显位置公示本单位教职工岗位,岗位公示要有教职工姓名、照片、任教班级及科目或所在岗位等,可以根据学校建设实际采取集中公示与分组公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任课教师的岗位公示可以在任教班级门口,非任课教师的岗位可以在办公区醒目位置集中设置公示栏。教职工岗位发生变化时,岗位公示栏公示内容也相应变化,以发挥应有的监督公示作用。同时,为教师制作统一的上岗证,在校期间要正确佩带,持证上岗。

三是完善评估考核制度。为使各项工作真正取得实效,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单位教师量化考核细则,从理论学习、职业道德、出勤请假、工作态度、业务水平、教学效果对每位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各单位要成立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教师进行考核评估工作,考核工作一定要民主、公正、客观,坚持重实绩、讲实效原则,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晋级晋职、绩效工资相挂钩。

(三)树立教师良好形象。

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业务能力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教师的仪表、举止、语言的教育。要求教师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衣着朴素整洁。对教师衣着要求整齐、清洁、大方、得体,不要奇特古怪、艳丽花俏,不仅要体现时代的气息,同时还要符合教师的职业特点,使学生受到美的熏陶,从而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作风;二是举止稳重端庄。教师的举止要谦恭有让,不能粗野蛮横,对人要以礼相待,温文尔雅,体现出良好的道德文化修养,学生也会从教师的文明行为中受到感染,养成良好的礼貌习惯;三是语言健康纯洁。教师的语言既要准确鲜明、措辞优美、饱含真情实感,又要热情诚恳、含蓄幽默、赋予启发性,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活跃气氛,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不能有侮辱、谩骂、讽刺性的语言;四是态度和蔼可亲。教师在教育学生时,要表现出师长的爱抚和关切,对他们要充满热情、希望和慈祥,态度要诚恳,表情要温和,要以宽广、博大的胸怀对待学生。五是风度从容典雅。做到朴实整洁而不呆板,稳重端庄而不矫饰,活泼开朗而不轻浮,热情大方而不做作,善良和蔼而不怯懦,谦逊文雅而不庸俗。六是教态高雅洒脱。授课时,教师的表情要自然丰富,目光要温和慈祥,站态要端庄有活力,手势要简洁适度。此外,教师还应严格规范自己的校外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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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医务人员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医务,全文共 18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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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卫生院管理,提高两个文明建设,增强职工的组织性、纪律性,严明劳动纪律,保障卫生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为患者服务,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作如下规定:

一、作息管理

第一条:科室应按时开诊,并保证随时接诊病人,科室不能按时开诊或提前收诊的,发现一次扣罚科室20-100元。

第二条:职工迟到或早退30分钟内,发现一次扣20元,两次30元,三次50元,三次以上按旷职半天处理;迟到或早退一次超过30分钟以上按旷职半天处理,扣罚当事人100—300元,旷职一天扣罚当事人200—500元,旷职两天按落聘下岗处理。

第三条:脱岗一次(30分钟以内)扣罚本人50-100元,脱岗超过30分钟的,扣罚本人100-300元,造成极坏影响的,当事人按待岗处理,并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二、工作纪律

第三条:上班时扎堆聊天、干私活、打毛衣、出科游逛、上班洗澡等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20-50元;上班打扑克、下棋、玩电脑游戏等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上班喝酒、打麻将等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200-500元;上班聚众赌博,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500-800元,其中发起人和案发科室当事人扣罚1000-1500元。

第四条:医务人员上班时间应衣帽整齐,佩戴胸卡,工作服要干净整洁,应着淡妆,不要浓妆艳抹,违者每发现一次扣罚5元;进行医疗操作时,不准戴首饰,要戴工作帽和口罩,违者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在从事医疗活动时,不得接听手机电话,引发医疗纠纷的,扣罚当事人20—50元;医务人员在接诊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医疗操作规范和规程执行,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扣罚100—200元;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以病人为中心,树立主动为病人服务的思想,杜绝出现生、冷、硬、顶、推现象,在工作中因生、冷等与患者发生纠纷的,每次扣罚当事人50—100元;因硬、顶等与患者发生纠纷的,每次扣罚当事人100—200元;因推诿、敷衍病人等与患者发生纠纷的,每次扣罚当事人200—300元。

三、安全生产

第六条:为保证卫生院医疗及财产安全,保证正常工作的开展,凡在医用计算机上安装游戏程序、玩游戏,扣罚当事人500—10000元,找不到当事人的,以2倍扣罚科室。

第七条:在卫生院重点消防部位吸烟者,每支烟头100元,重点消防部位有药房、药库、物资库、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财务科、收费处、住院处、档案室、病案室、配电室、中控室、计算机室、氧气站、手术室(含门诊)、食堂操作间等。

第八条:宿舍、科室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热得快、电炉子、烤箱、微波炉等),特殊情况需经院保卫科批准备案方可使用,违者没收电器并处50—300元罚款。

四、环境卫生

第九条:保持科室干净整洁,每天要搞好科室卫生,做到定室定人,在院检查中卫生不合格的,扣科室50-100元;诊室和病房内禁止吸烟,每发现一次给予警告,连续发现三次给予通报批评,连续发现五次扣罚科室100元;在卫生院消防重点部位吸烟者,按第七条处理;公用冰箱内禁止放个人用品及食品,违者扣罚当事人50-100元,医用冰箱内禁止放个人用品及食品,违者扣罚当事人100-150元。

第十条:自行车、摩托车一律不准停放楼内、室内,发现一次扣罚本人10至30元。

五、请假事项

第十一条:事假需提前24小时向科室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原则上不准电话请假,特殊情况需出示证明,违者按旷工论处。

批准权限:各科主任、护士长向主管院长请假,职工向本科室主任请假,权限为科主任1天,主管院长3天。

急诊看病可电话请假,但事后应向科主任或卫生院人事部门出具急诊就诊医院的急诊证明、处方、收据及门诊病历手册。

其他各种休假均应事先请假并在批准后方能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并执行本规定第二条。

六、组织纪律

第十二条:科主任、护士长应及时向职工传达各种会议精神,未传达的(三天内),每次扣罚科室领导50元。

第十三条:要在全院提倡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之间的关系。对于不能搞好科室之间、同志之间的团结,不能相互协作、乱传闲话、吵架者扣罚50元-200元/次,打架者扣罚100-300元/次,情节严重者同时停止其工作,按待岗处理。

第十四条:所有职工必须服从院部及科室领导的管理,不服从管理者,科室可处以100—500元处罚,造成极坏影响的,院部给予待岗处理。

第十五条:院部将对遵守劳动纪律突出的科室及个人年终将给予评优选先奖励。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x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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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强化基层信访工作思考对策_工作心得体会_网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信访,全文共 15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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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基层信访工作思考对策

基层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联系群众、获取信息和案件线索的主要渠道,也是纪检监察部门依靠群众监督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如何解决好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使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是对信访工作的新考验。信访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基层,在城区是企业改制、下岗

职工生活出路问题及城镇建设、拆迁、安置、赔偿及管理中的问题;在农村是村级村务、财务公开透明及上级惠农政策的落实问题。这中间就存在着职工与企业、群众与乡村干部之间的矛盾。如何做好这项难度高、责任重的基础性问题是每个基层纪检干部应该深刻考虑的问题。

一、**县基层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领导干部对信访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抓基层信访工作伤神费力,影响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信访工作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

(二)信访内容由以政治问题为主转变为以经济利益为主。反映农民负担问题、“三乱”问题、拖欠工资、医药费、征地拆迁补偿、企业改制、承包收入、经营方式、社会保障等方面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进行政策调整,在执行新政策当中出现的一些信访问题增多。而反映政治问题的信访明显减少。

(三)信访形式多样化。一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增多,相当一部分群众仍受人治社会管理意识的影响,信访不信法,认为权大于法,走司法程序解决问题需要支付一定费用,而采取向党政机关信访的形式又直接、不需交费等。明明行政手段无法解决的问题,偏偏坚持走信访路。二是异常访有增无减。如发生交通事故方面的问题,本应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处理;正常情况下的职工病故问题也非工伤死亡等,但部分信访人在信访部门明确解释和引导后,仍然坚持到党政机关缠访、闹访要求解决。三是群众对信访存在的一些问题不直接交予当地部门受理,而是将信访件交予地区纪委、自治区纪委,甚至是中纪委。

二、解决的方法及对策

(一)完善现有信访体系。坚持分级负责、门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及时、就地依法依政策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职能明确,分工有序,协调协作,高效统一的新时代人民信访体制。一要加强领导,各级领导不仅要经常过问信访工作情况,亲自查办、督办大案、要案。还要针对信访中的问题,做好调研工作,推进信访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其次,强化信访部门的上下级指导、监督关系。明确各级信访机构接受同级政府和上级信访机构的共同领导,加强上级信访机构对下级机构工作的指导和督察,将信访督察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考核内容中。第三,破除地区界限和条块分割的信访旧观念,整合信访部门和资源,把条块管理和属地管理结合起来,以属地管理为主,成立综合信访办,在责任追究机制中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二)制定信访工作制度。从增强信访工作制度可操作性和促进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升信访工作质量的角度出发,着重将信访工作操作程序进一步细化,强化办理人员和涉案单位的责任,例如建立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律师接待制、领导包案制等在实践中证明切实可行有效的制度。细化追究责任的处罚条款,明确执罚机关,避免出现信访问题互相推委,久拖不决和信访“石沉大海”的情况。

(三)加强信访法制化建没。首先,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时,要坚持依法办事,掌握好相关的国家政策、法规,做好信访群众的解释、疏导工作。其次,依法处理信访案件。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及时引入法律程序,以减少干群矛盾,维护群众利益。第三,引导群众依法上访。对正常的群众上访,要畅通渠道,认真接待,引导群众逐级上访。对少数以信访为名,组织串联,甚至煽动群众闹事,干扰机关和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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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关于消防队纪律作风教育严以律己整顿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4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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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关于消防队纪律作风教育严以律己整顿自查报告

队按照大队的统一部署要求,进行自我剖析,查找在工作当中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现就此活动中自身存在的问题剖析如下:

1、思想观念方面大局意识不强。

具体表现在只关心自己负责的工作,没有顾全大局的意识,浅显的认为做好了本职工作就可以。通过这次活动我深刻的认识到部队是一个团体,作为一名基层干部,必须紧紧团结在支部书记周围,必须要有大局意识,必须要有高屋建瓴,审时度势的敏锐洞察力,要站在全局的角度思考中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假如中队干部之间分工不同,各自忙于自己负责的工作,那么中队管理工作中就会出现盲区,有些自我约束性不强的战士就会抓住这些盲区,钻空子,打擦边球,长期下去,将不利于中队的管理。

2、工作作风方面表率作用不够明显。

具体表现在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上,存在拖、拉的现象,被动落实得多,主动落实的少。这一点我认为是工作的失职,是对自己、对领导、对组织的不负责任,这一点我会在今后的工作中严于律己、加以改正。请领导和同志们在工作中监督提醒。

3、对部队管理教育、开展训练缺乏经验。

在中队的日常管理生活中,工作照搬照抄多,具体指导少,缺乏创新,工作效率不高。特别是在目前新战士下连队的情况下、管理工作力不从心,总想马上使中队各方面工作迅速步上正轨,但往往欲速则不达。再就是个人由于各种公差勤务较多,中队日常训练方面缺乏经验,组织训练方面还不够严密科学,这一点也是我在今后工作中亟需加强的方面。

4、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勇气不足。

在多数情况下,自己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没有拿起自我批评的武器去剖析自我,在工作总结中,往往对成绩谈得多,对自己工作肯定的多,自我评价还较好,对自己的不足、缺点讲的少,报喜不报忧,对某些工作上的失误从自身找原因少,对待同志开展批评也不够,尤其是耳闻目睹的不良行为不能大胆开展批评,自我批评缺乏勇气,批评他人同样缺乏勇气。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1、加强党性,严格自律。时时处处以党员、干部的标准要求自己,不断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牢固树立为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正确处理各种矛盾,认真对照自己,在思想、作风、纪律、工作态度等各方面认真自查,谦虚接受别人的意见和建议,做到“揭短不怕丑”,切实找出问题和不足,切实找到问题的根源和症结所在,及时“对症下药”,切实改变过去存在的一些陋习、缺点和不足,使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能有一个较大的变化。

2、改进作风,敬业务实。时刻牢记党和消防部队的宗旨,不辜负组织的信任,官兵的期望,去掉官气、骄气,杜绝形式主义,认认真真地把工作当事业干,实实在在的加强对部队的管理教育和执勤训练上下功夫。抓管理,强纪律,坚决杜绝和避免各种事故及违纪行为的发生,为献身消防事业、保卫一方平安作出自己应由的贡献。

以上是我的个人剖析,是否准确实际,真诚的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我一定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诚恳的接受批评与监督,本人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使自己真正成为一个让组织放心,让官兵满意的基层干部。

针对以上两方面的问题,通过“自查自纠”活动的开展,深刻感受到了自己的差距,下步工作中,我将严格按照大队党委的要求,深刻领会纪律作风整顿的内涵,切实克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本着对大队、对中队高度负责的精神投入到日常工作中,以实际行动大队党委交上一份满意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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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基层党员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2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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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将作为今年党建工作的龙头任务,组工干部必须学先一步,学早一步,对照“三严三实”的要求,聚焦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自觉做到“四讲四做”。

讲党性,力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讲政治,是对组工干部第一位的要求,是最重要的政治品格,也是党性修养和优良作风的根本体现。对党忠诚,就是要讲政治。组工干部必须坚定不移讲政治,始终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保持对党的绝对忠诚,经常、主动地向党中央看。要牢记政治责任,忧党忧在深处、担当担在难处、守责守在实处,严格按党的政策办事、按规章制度办事、按组织程序办事,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清醒人、局中人。要自觉学习党章党规,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焦裕禄、杨善洲等先进感人事迹,做到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护党、在党忧党,牢记党的历史,传承党的精神,不忘党恩、对党忠诚。

规矩,争当党风政风的“风向标”。孟子曰:“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什么是规矩?规矩就是对人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是做人行事的一个尺度。 对于组工干部来说,增强法纪意识是提高制度执行力的前提。而法纪意识并不是天赋的,只有通过认真学习、加强修养和锻炼才能形成。组工必须在深入学习学习党章、宪法及有关法律知识,不断增强自己的法纪观念,要自觉守法、严格守法,把法律作为“地雷场”踩不得,把党纪作为“高压线”碰不得,令必行、禁必止。组工干部作为管党员的党员、管干部的干部,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起着重要的示范引导作用,一定要讲规矩,切实做到真正懂规矩、带头用规矩、自觉守规矩。要把讲规矩当做一种责任,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的观念。

讲担当,勤为履职尽责的“急先锋 。对组工干部而言,有岗位就有责任,有责任就要担当。有多大担当,就能干多大事业。勇于担当抓好落实,就是练就“千斤重担一肩挑”的铁肩膀,既从党建工作的目标和职责上倒排,又从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顺推,在实现既定目标上坚定不移,在解决问题上担当作为。要始终本着对党和人民的事业极端负责的态度,把工作当追求,视职业为事业,精心谋事,潜心干事,专心成事,为党建事业贡献全部心力,推动各项工作都严起来、实起来。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紧紧围绕组织工作目标任务,开动脑筋谋思路,扑下身子抓落实,确保党建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落实到位,成效显著。

讲服务,甘当党员群众“贴心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组工干部行使职能意味着“责任、服务、奉献”。服务是党执政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服务中心、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能力、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才能使党建工作落到实处。组工干部强化服务意识,就是要把服务的理念,贯穿到组织工作之中,对党员干部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改进工作作风、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提升服务本领,把党建工作融入到业务工作中去。要为工作大局和基层群众提供有效的服务,激发党员干部服务热情,改进机关作风,当好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贴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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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关于班级纪律的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班级,全文共 3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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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班级,要想有良好的班风,必须要有良好的纪律才行。因而,我从以下几点入手:

1、课堂纪律

首先师生共同制定班规班纪,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这样学生既感到有努力目标,又有约束力,而且可以在不知不觉中遵守纪律。由于是孩子们自己制定的,这样变被动的各种要求为主动的行为,有助于学生将文字内化为行为。我们班的宗旨是"说到做到,言行一致。"

2、课间纪律

课间是学生轻松休息的时间,良好的课间纪律将会给整个校园带来活跃而轻松的气氛。然而,丰富多彩的课间活动,就是解决课间纪律乱的法宝。我将针对学生的年龄特点,引导学生开展有意义的活动,使学生既健体又受教育,同时,随时提醒学生要注意文明活动,寓教于乐。 3、路队纪律

为了让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适应集体生活,要求学生做到不仅做到快,齐,静,而且能够进行自主管理。做到高高兴兴来上学,平平安安回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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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学校开展纪律月活动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5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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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大家理解母亲对自己的期望,懂得如何去感恩,如何去关爱他人、关爱社会。结合区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成都市列五书池学校认真组织开展了系列“母亲节”庆祝活动,达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一、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德育处具体实施,制定详细活动计划。首先利用国旗下讲话和红领巾广播站对学生加强宣传,让学生明白每年五月第二个星期日为母亲节。同时,也通过各种类形式的宣传文章,让学生懂得孝敬父母、关爱他人的重要性,营造校内浓郁爱心氛围。

三、召开主题班队会,讲述“母亲故事”,引导小学生用实际行动来回报自己的母亲。

四、要求中高年级学生开展“制作贺卡送母亲”活动。

五、学校发出倡议,号召全体学生在母亲节当天为自己的母亲做一件有意义的事情。有的同学为母亲洗一件衣服,有的为母亲洗脚,有的为妈妈捶捶背,有的为母亲做一道可口的菜等等。孩子们在这一件件饱含深情的小事中,体会到了母亲的艰辛,同时也是对学生起到和很好的教育效果。

在整个活动中可以看到,每位学生都用心去做,认真构思,精心描画,虽然笔触还嫌稚嫩,用语不够精炼,作品有点粗糙,但色彩斑斓的祝福卡片足以展示出学生对妈妈真挚的感激与祝福。在“母亲故事”中,同学深情的讲述故事,声色并茂,包含感情。通过此次活动,能让学生们更好地感受中国自古以来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激发他们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更加奋发向上,努力成材,以报答母亲的养育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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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纪律作风整顿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4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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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纪律作风整顿自查报告

在全市纪律作风整顿活动中,我认真学习了书记在全市纪律作风整顿活动的重要讲话,学习了新的党员干部纪律作风条例,52不准,学习了市委下发的纪律作风整顿活动读本,学习了五条禁令和六项纪律,在学习中一边做笔记,一边接受领导和同事们的教育,并为此做了详细的学习笔记,在学习活动中,通过深刻反思和认真听取别人意见,认识到自己在思想、工作、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严重不足,现就这些问题进行自我剖析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在开展整顿纪律作风活动中,片面地自我满足,自认为工作好、表现好,没有什么问题需要自查自纠。对此次活动认识片面,存有偏差,态度不够端正。

2、政策理论水平不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只停留在一般水平上,没有进行深刻的研究和掌握。对先进文化的理解,不够深刻,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掌握的比较少,也比较肤浅。

3、自身建设要求不严。没有严格按照党员干部纪律作风整顿活动中提出的标准要求自己,廉洁自律意识不强。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攀比思想经常在头脑中存在,艰苦奋斗作风和过紧日子的思想淡化。

4、对工作责任心还不够强。在工作中,不严格要求自己。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主观因素所造成。在这段时间,自己结合理论学习,对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也多次进行认真反思,深刻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与危害,从主观上查找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理论学习不够,政治素养不高。对邓--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缺乏系统的学习,对科学发展观没有深刻地领会,钻研不够,联系实际不够,使自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实际脱钩,没有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只是为了学习而学习,使学习变得形式化、教条化,因而不能准确把握形势。

2、业务知识钻研不够,没有深刻意识到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效率和质量起决定性作用,业务水平要有提高,必需要对业务钻研,而自己在业务方面存有依赖性,自己尚未有一整套学习业务知识的计划,故在开展工作中有时比较盲目,缺乏一定自信。

3、工作方法简单,只安于表面,把自己份内的事做好就可以了,处理事情方法比较简单,没有创新精神,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有时把工作作为负担,未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

三、整改措施

1、进一步坚持定政治信念。要通过作风整顿学习活动,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系统掌握其基本观点、基本方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进一步增强模范意识,明确思想要求,树立先进形象。

2、加强学习,提高素质。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即要学政治、学理论,又要学业务、学法律、学科技。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所学的理论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3、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要以这次干部作风纪律整顿为契机,牢固树立五种态度:一是共产党人先进意识;二是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意识;三是真抓实干,勇挑重担意识;四是严以律已,廉洁自律意识;五是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意识。

4、振奋精神,务实创新。彻底改变落后的思想观念,积极主动的接受新思想,新信息;进一步加强政策法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纪律。

5、加强思想修养,提高工作能力。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不参与不健康的娱乐活动,不出入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场所,始终保持言行与自己身份相符;进一步加强自身素质修养建设,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做践行严守党员干部作风纪律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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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年党内纪律处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49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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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党内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欢迎阅读下文!

20xx年党内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的;

(二)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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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发言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2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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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形成严明的纪律和优良的作风,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x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讨论的基础上,决定在x全面开展整顿作风。1月21日,我校召开了全校干部职工大会,就整顿作风工作进行了认真动员。会议传达了x在x作风纪律整顿会议上的讲话,认真学习了《x作风纪律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使我领会了这次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x”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新形象;明确了整顿工作的目标是纠正学风不正、消除被动应付、严惩执法不严、克服享乐主义,从而建设学习型、效能型、法治型、廉政型机关;我签定了作风纪律整顿工作责任书,从而迅速拉开了作风纪律整顿工作的帷幕。下面我就本人开展作风纪律整顿工作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对开展作风纪律整顿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道德建设是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三项基本格局”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们做好学校工作的重要保证。而开展作风纪律整顿是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需要,也是建设学习型、效能型、廉政型、法制型学校的需要。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积极参加x组织的各项整顿工作。按照整顿作风的内容要求,认真查摆工作思路、工作作风和思想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理清思路,制订和完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下大力气抓好整改。

二、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教育,认真作好团结的文章、发展的文章。在方法上,通过四个结合即与“x”理论学习相结合;与争创一流业绩、做人民满意公仆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和检查教育相结合;与组织收入、强化基础管理、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征管改革相结合。通过整顿作风全面解决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纪律作风中存在的问题。

三、按照x的要求,推行“三过关”,实施“三举措”,深刻查找自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照县局的要求,我对自己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查找和梳理,发现自己在思想作风上存在因循守旧,求稳怕乱的思想,在工作作风上存在教条主义、形式主义和瞎指挥的问题;在组织纪律方面存在执行制度不严,对违章的人和事处理不到位,怕丢选票,怕得罪人的问题。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接受x的请吃问题。存在上班期间不挂牌、不着装现象。

四、整改工作情况针对上述问题和现象,我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反复对照作风纪律整顿的要求,在思想上找原因,从工作中找教训,明确了整改目标,整改工作立说力行,坚持了边查边整边改。对能马上纠正的,立即整改,不能马上纠正的,我要承诺限时整改到位。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向单位职工解释。前一个阶段我采取的整改措施主要有:

1、认真自学x在x领导干部学习重要思想培训学习班上的讲话,增强了创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牢把握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从而克服自己因循守旧,求稳怕乱的思想。

2、反复学习在全省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把握重点,掌握实质,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有科学的态度、务实的精神和宁静的心性。克服自己存在的教条主义和形式主义的问题。

3、坚决克服好人主义,对x,决不姑息迁就,本着狠和准的原则,处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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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大一纪律委员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大一,职员,全文共 13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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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9月6日,我开始踏上大学的征途,毫无疑问,大学是一个小社会,不仅仅是学习高等知识,更重要的是提升个人能力,所以我开始了新的计划.在大学里,我要不平凡的走过,无论是学院还是班级,我都尽力的争取.正是这样,我成功的当成了班级干部。当辅导员宣布我是纪律委员的时候,我是既兴奋又感到任重道远,因为我知道纪律委员这个干部不好当,因为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同学们的高度配合和我与辅导员的合作无间。

作为纪律委员,顾名思义,就是管理好班级的纪律工作。一支好的军队需要严明的纪律,同样,一个好的班级也需要有良好的纪律.班级有了良好的纪律,才会有好的学习氛围,才会有较强的凝聚力,同学间才会有融洽的人际关系。

回顾过去的半个学期,我的责任是记录考勤情况和维持自修的纪律, 这也使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尤其是在与人打交道这个方面上获益非浅.因为我不能也不会用强硬的口气对别人说,别讲话了!毕竟,我们都是大学生.都有一定的处事原则和自我约束能力. 但俗话说的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里所说的规矩与我所提到的尺度是一致的。无论是"规矩"还是"尺度"都需要有人去操执和把握,只有正确的操执,合理的把握,才能达到"成方圆"之目的。

自修的纪律在同学们的配合和他们的高度自觉性下维持的比较好,学习氛围良好,学习情绪高涨。课堂考勤却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协调问题。同学们请了假没有及时上交请假条,口头请假的同学没有及时补请假条,我也没有及时跟老师反应情况,导致考勤情况混乱,无法与辅导员的记录对上。最终在与辅导员和同学们的协调下,一致认同“请假只认假条”,问题才得以解决。

在管理班级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面对这些困难时,也产生过放弃的念头,但我一次又一次的说服自己不要放弃,因为放弃,就意味着以前的努力都白费了,我不甘心。所以,到了今天,我已经能够坦然面对各种困难,尽自己最大的力量去解决它们。在管理的同时,要严格要求自己,因为自己的一举一动都被同学们看在眼里,如果连自己都管不好,如何去管别人?当然,管理时一定要有耐心,要顾及同学们的感受。

今后,我打算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学风建设上去,配合班级的各个干部将班级的学风工作做好。对我们学生来说,学风是指在一定的人生观和学习观的支配下,在学习态度、学习目的、学习纪律、学习方法和意志品质等方面的综合体现。优良的学风可以保证和促进学生高质量圆满地完成学业,而且还可以使学生养成许多终身受益的习惯。可以说优良的学风是造就人才的前提和基础。在加强班级学风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在课余时间都努力地向同学传递着一种乐观人生的态度。无论是为了目前的学习,还是为了今后事业的成功和生活的幸福,我们要建立一种积极的心态去面对每一天,使我们每天都拥有良好的心情。因为成功的唯一阻碍就是自己的心态。培养同学们建立一个乐观的心态,能够克服学生在当今社会的种种诱惑面前丧失一种圣洁的信念、奋斗的理想,保证我们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从而能够使我们在大学阶段达到一种高尚人格的修炼。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班级的学风大大地加强,同学们的学习热情也十分的高涨,这对我们的工作是个肯定也是个鼓励。

作为班干部,我们应带动全班学生齐心合力,共同打造出学习氛围更加浓厚的、团结互助的,具有强大凝聚力的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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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纪律保证书350字

范文类型:保证书,全文共 4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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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

您好!

老师您辛苦了,我知道错了。

为保证今后认真学习,做到以下几点:

1、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2、上课专心听讲,不随便说话,不传纸条、不吃零食、不开手机,积极参加讨论,勇于发表见解。

3、认真预习、复习,主动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

4、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

5、讲究卫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随便吃、丢泡泡糖,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不乱涂画桌椅。爱护公物,损坏东西要赔偿。

6、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不在教室和校园内追逐打闹喧哗,维护学校良好秩序。

7、遵守网络道德和安全规定,不进入营业性网吧。

8、珍爱生命,不吸烟,不喝酒,拒绝毒品。

9、尊重教职工,见面问好,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给老师提意见要诚恳。

10、诚实守信,言行一致。不说慌,不骗人,不弄虚作假,知错就改。

2、违反纪律保证书

保证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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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干部队伍思想纪律作风集中整顿工作总结_整改报告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部长,军人,全文共 21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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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队伍思想纪律作风集中整顿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侯马开发区质监分局全面贯彻开发区李山林主任、张如意书记在开发区干部队伍思想纪律作风整顿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紧紧围绕开发区“二次创业”的中心任务,认真整顿干部队伍思想纪律作风,努力营造昂扬向上、求真务实、严明有序的工作氛围,建设勤政为民、高效廉洁、求真务实的干部队伍。目前,动员部署、查找问题、集中整改、总结提高四个阶段的工作已全面完成,并达到了预期效果。现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

(一)在动员部署阶段。我们一是对照《开发区干部队伍思想纪律作风集中整顿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了动员部署。成立了由杨增勤局长任组长的思想纪律作风整顿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组织领导工作。制定了《侯马开发区质监分局关于在全局干部队伍中进行思想纪律作风集中整顿的实施方案》。12月26日,召开了全局工作人员会议,对思想纪律作风整顿活动进行深入动员。会上,传达了开发区思想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动员大会精神,提高了全局干部职工对这次整顿活动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二是认真组织了学习讨论。利用一个星期的时间,组织全局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李山林主任、张如意书记在全区思想纪律作风整顿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等内容,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迅速把思想统一到开发区两委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在查找问题阶段。我们一是组织开展自查。局领导和干部职工对照在动员会上要求大家查找的在学习、工作精神状态、坚持机关工作制度、服务群众、廉洁自律、职业道德、日常行为等“七个方面”存在的重点问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查找和反思了自身存在问题,并形成了书面材料统一报到了局办公室;二是发放调查问卷。局思想纪律作风集中整顿办公室采取向干部职工、服务对象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调查了解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存在的问题,调查中,全局共发放调查问卷91份。对调查到的情况,局思想纪律作风集中整顿办公室经过梳理归纳后,反馈给局领导,查找了存在问题的根源;三是撰写剖析材料。局领导和干部职工全部撰写了自查剖析材料。剖析材料字数在2500字以上,在进行自查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明确改进方向;四是召开了局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全体干部职工会议。1月16日上午,召开了由局班子成员参加的中层干部民主生活会,查摆剖析自身存在问题;16日下午,召开了一般干部自查民主生活会。围绕解放思想、加强纪律、改进作风、勤政廉政等重点内容,广大干部职工鲜明地讲出个人在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工作作风上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思想根源,虚心听取其他同志提出的意见,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在集中整改阶段。我们一是制订落实整改措施。针对活动中查摆出来的问题、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总结,找出问题的根源;二是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抓好整改的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做到用制度去约束人,用制度去规范行为,形成加强思想纪律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三是搞好民主评议,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做好活动总结。

(四)在总结提高阶段。我们一是开好转段动员会,对集中整改阶段的工作进行小结,充分阐明做好总结提高阶段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注意克服干部队伍中可能出现的松懈情绪,进一步增强做好总结提高阶段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对集中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是每个阶段工作的落实情况,特别是存在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活动结束,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补课,限期整改,延期结束。三是做好总结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和回答查找出的问题解决得怎么样,集中整顿活动的成效如何,有何经验教训,既总结出经验和成果,还要找出教训和不足。

二、存在问题及不足

(一)是工作上缺乏创造性工作,研究和探讨深层次问题不够。近年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直接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各项政策法规连续出台,业务工作量直线上升。我们在工作中投入到各项具体业务中的精力较多,而抽出时间研究新形势下质监工作的新特点、新问题,探讨解决问题新思路、新办法不够。工作凭老经验、走老路较多,拓展工作力度不够。

(二)是应进一步在为企业办实事上下功夫,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部分同志的为民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服务态度有待进一步改善,依法行政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作中,存在领导安排的事急办,服务对象找的紧的事叮着办,而对一般性事情缓办的现象。

(三)是在坚持机关正常工作制度方面有待加强。部分科室及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迟到早退等问题。

三、整改措施

针对我局在查找问题阶段发现的问题,制定如下整改措施:

1、健全学习培训制度。为提高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坚持利用学习日时间,每月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一次全局性业务培训活动,让大家对全局各部门业务都有所了解和掌握,以方便群众咨询和交流轮岗需要;每季度组织一次“青年干部论坛”活动,让全局40周岁以下的同志上讲台,谈自己的工作经验、方法、谈人生、谈对质监工作的意见建议,达到锻炼工作人员写作和口语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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