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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解读(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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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届五中全会解读答案_工作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7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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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五中全会解读答案

公报全文共5900余字,其中关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内容就达3000多字。这10个字,为何占到五中全会公报一半篇幅?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于10月29日发布。公报提到,实现“”时期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这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院长唐任伍认为,“”规划仍然贯穿一条主线,那就是“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同样,发展是民生保障的基础,这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尽管今天中国经济已经进入“新常态”,但“发展”仍然是第一要务。“”的发展相对于过往的“发展”具有“新境界”,它是在深刻把握世界经济发展新趋向新态势,深刻把握我国经济发展新特点新要求,深刻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目标新任务,深刻把握我们面临的新挑战新机遇上的“发展”,是搞好统筹兼顾、更好地惠及民生的“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辜胜阻指出,就是要用这“五位一体”的发展理念引领中国发展方式的转变。创新发展解决发展动力;协调发展强调协调好“四个方面”的重大关系;绿色发展讲如何处理好人和自然的关系;开放发展强调中国的发展如何和世界对接;共享发展强调全体人民共同迈向全面小康。其中共享发展是这次提出的一个非常新的发展理念。

下面第一范文网为您一一梳理。

1、创新

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公报摘要】

坚持创新发展,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必须把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形成促进创新的体制架构,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

培育发展新动力,优化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

拓展发展新空间,形成沿海沿江沿线经济带为主的纵向横向经济轴带,培育壮大若干重点经济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实施一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在重大创新领域组建一批国家实验室,积极提出并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构建产业新体系,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实施《中国制造二○二五》,实施工业强基工程,培育一批战略性产业,开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行动。

构建发展新体制,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产权制度、投融资体制、分配制度、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税收制度,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

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方式,在区间调控基础上加大定向调控力度,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

2、协调

推动4个方面协调发展

【公报摘要】

坚持协调发展,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正确处理发展中的重大关系,重点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在增强国家硬实力的同时注重提升国家软实力,不断增强发展整体性。

增强发展协调性,必须在协调发展中拓宽发展空间,在加强薄弱领域中增强发展后劲。

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塑造要素有序自由流动、主体功能约束有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

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投入长效机制,推动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

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加快文化改革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倡导科学精神,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坚持发展和安全兼顾、富国和强军统一,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

3、绿色

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

【公报摘要】

坚持绿色发展,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自然岸线格局,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

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发挥主体功能区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基础制度的作用。

推动低碳循环发展,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实施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

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推动形成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

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

4、开放

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

【公报摘要】

坚持开放发展,必须顺应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趋势,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

开创对外开放新局面,必须丰富对外开放内涵,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协同推进战略互信、经贸合作、人文交流,努力形成深度融合的互利合作格局。

完善对外开放战略布局,推进双向开放,支持沿海地区全面参与全球经济合作和竞争,培育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基地和经济区,提高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水平。

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序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多领域互利共赢的务实合作,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打造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开放的全面开放新格局。

深化内地和港澳、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合作发展,提升港澳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地位和功能,支持港澳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推进民主、促进和谐,以互利共赢方式深化两岸经济合作,让更多中国台湾普通民众、青少年和中小企业受益。

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促进国际经济秩序朝着平等公正、合作共赢的方向发展,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

积极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主动参与二○三○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共享

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公报摘要】

坚持共享发展,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要求,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机会公平,保障基本民生,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增加公共服务供给,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

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分类扶持贫困家庭,探索对贫困人口实行资产收益扶持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

提高教育质量,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

促进就业创业,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提高技术工人待遇。

缩小收入差距,坚持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

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理顺药品价格,实行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食品安全战略。

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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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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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地址、经营范围,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原为:“公司住所:_________”。

现修改为:“公司住所:__________”。

二、第四条原为:“公司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酒类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服装鞋帽(不含仓储)、日用百货(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箱包、五金、交电、建材(不含木材)、钢材、水泥制品、陶瓷、粉煤灰、灯具、农具机械、食用农产品销售”。

现修改为:“公司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酒类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服装鞋帽(不含仓储)、日用百货(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箱包、五金、交电、建材(不含木材)、水泥制品、陶瓷、粉煤灰、灯具、农具机械、食用农产品销售”。

______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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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2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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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的注册资本,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专家预计,决定XX年7月1日施行后,将会改善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状,遏制企业不法用工。

修法价值取向: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介绍,本次修法的价值取向,就是要切实保障和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是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是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以落实;三是把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四是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本意,就是满足用工单位临时或短期的用工需求。比如,在北方冬季供暖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商品零售企业销售旺季或促销活动、生产企业临时性订单大量增加等情形下,需要临时聘用生产、销售人员,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可以发挥劳务派遣单位储备劳动力资源多、劳动力信息灵通的优势,在较短时间内招聘到符合要求的人员以满足需求。所以说,劳务派遣在促进劳动者就业、满足用人单位弹性用工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近年来劳务派遣滥用现象日益严重,已成为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最大亮点:细化“同工同酬”规定

劳动合同法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细化了“同工同酬”原则,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三性”岗位:明确含义,增强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对何为“三性”岗位则缺乏具体规定,本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

决定明确:“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20xx年xx月xx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的注册资本,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

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各自要依据自己的劳动行为来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可能无头无尾,成为永恒不变的关系,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是必然的。劳动关系可能是较长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暂的,到底要维系多久,必须通过一定的具体时间表现出来,这就产生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劳动合同内容的保证。劳动合同是以实现劳动过程为目的,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这个过程就难以确定,生产或工作任务的完成就无法保证,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义。正因为如此,本法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作出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劳动合同期限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用统一的目标来约束当事人的意志。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除了坚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外,还要掌握这样两条原则:第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劳动,使劳动者获得物质上的一定利益。而劳动者的劳动和获得的物质利益,都必须依赖企业发展生产,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第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在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下,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为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事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总之,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发展都有很大帮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长期规划和目标任务,对劳动力的使用进行科学预测,合理规划,使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长短并用,梯次配备,形成灵活多样的格局。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专业技术水平、自身发展计划等因素,合理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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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课程标准解读及实施建议_工作体会_网

范文类型:建议书,心得体会,全文共 20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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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标准解读实施建议

一、课程标准研制的基本思想

1、品德培养回归生活

2、关注儿童的现实生活

3、积极引导儿童的发展

4、情感、态度、行为习惯、知识技能培养的内在统一

5、倡导自主、探索性学习

(一)品德培养回归生活

1、没有脱离生活的道德

2、只有在生活中才能形成和发展人的德性

3、品德培养遵循的是生活的逻辑

4、品德课与生活课、社会课的综合为学生开辟了通向生活的渠道,有助于品德培养的加强

(二)关注儿童的现实生活

1、尊重儿童生活的教育意义:儿童只有在他自己的生活中才能接受教育的引导

2、课程不是儿童生活的简单翻版,而是它的锤炼和引导

儿童正在进行中的生活具有它自身的价值,它不只是为未来生活做准备。课程必须充分重视这种价值。

本课程所呈现的是一个儿童的生活世界

内容标准和活动建议都力图从儿童的生活情景出发,课程营造的世界是用他们自己的眼睛所观察到的世界,是用他们的心灵感受到的世界。

课程文化力求成为一种儿童文化,富有童心、童趣。课程的实施不仅要促进儿童发展,而且要使它成为对儿童有乐趣的生活。

(三)积极引导儿童的发展

1、积极引导是儿童发展的需要。

2、尊重儿童与积极引导相结合,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品德培养之路。

3、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以此作为基本价值导向。

积极引导的必要

儿童作为发展中的人,具有接受教育引导的需要。

在多元价值的社会里,需要有正确的价值引导。

中国特色的品德培养之路

既不是传统教育的强行灌输、机械训练,也不是西方道德教育中的价值中立、道德相对主义,是在两者结合上下功夫。

(四)情感、态度、行为习惯、

知识技能培养的统一

1、儿童是具有完整生命

表现的人:在生活中他的认知、情感、意志、行为总是作为一个整体投入的。

2、课程标准力求使学习过程成为儿童整体生命投入的过程:

(1)重视儿童的经验与体验

(2)既学做人,又学知识学做事;在学知识、学做事中学做人;在学做人的关照下,学知识学做事。

(五)倡导自主、探索性学习

1、教学过程是儿童参与的过程:

(1)课程标准所设计的主题与活动大多

是需要儿童动手动脑去做、去探索的。

(2)教学的过程是引导儿童自己去感受、领悟、表达的过程。

2、自主探索有助于提高教学实效性。

3、并不排斥接受性学习和传授性教学。

二、 课程标准的理念与基本思路

(一)品德与生活课的基本理念

1、培养儿童热爱生活应当成为学校课程的重要追求

2、学校教育应当有效地促进儿童的精神成长

3、学校教育应当保护和培养儿童自身的学习活力

4、参与是儿童的权利

5、探究是儿童的天性

6、低年级教育应与学前阶段相互衔接,构筑儿童后续发展的基础和动力

7、学校教育应当尊重并适应儿童能力的多样性

8、儿童的生活本身是学校宝贵的教育资源

(二)品德与生活课程设计思路

三条轴线是:

儿童自身、儿童与社会、儿童与自然

四个方面是:

健康、安全地生活

愉快、积极地生活

有爱心、有责任感地生活

智慧地、有创意地生活

(三)小学品德与社会课的基本理念

1. 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行为习惯;帮助学生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具有参与和创造生活的积极态度和愿望;为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奠定基础。

2. 品德与社会课以社会生活为对象,通过学生与其周围的自然环境、社会和他人的联系,从态度、能力、知识三个方面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

3. 品德与社会课立足于学生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的联系,依据多元线索以综合主题形式构建、组织学习内容和学习活动。

4. 品德与社会课以学生为主体,强调学习活动的实践性,通过体验、探究、解决问题等多种学习方式实施课程。

5. 品德与社会课负有促进儿童人格形成的重要使命,是培养自信的、有抱负的社会主义新公民的重要途径,是义务教育课程结构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四)品德与社会设计思路

一条主线:儿童社会生活

逐步扩大的生活领域:

个人、家庭、学校、社区、家乡、国家、世界

社会生活的主要因素(主题):

§ 社会环境

§ 社会活动

§ 社会关系

三、 “课程标准”与教材建设

1、 “一个中心”,以学生发展为本。

2、“两个支柱”,终身教育、全人经验。

3、 “一个杠杆”,现代信息技术。

4、新教材的追求

整合学生需求、社会需求和学科发展的均衡性;淡化学科体系;强调情感、态度、价值观借助对生活世界的理解发挥作用;在强调基础的同时,强调方法比知识本身重要,能力比概念本身重要;强调实践性(内容与形式相结合)、综合性和弹性(选择性和教材的非专业化);强调对课程的自主开发;强调时代性。

四、教学建议

1、重视学生生活经验

2、全面把握课程目标

3、丰富拓展教学过程

4、灵活充实教学内容

五、在不断追问中提升教学的境界

追问一:教学回归怎样的生活世界?

1、回归现实生活世界。

回归与教学内容和任务相对应的现实世界(航标与旋涡。生活的简单罗列。忘记了教学目标而盲目回归,最终失去生活跑题 找朋友)

生活的锤炼与提升 (如何看待城乡教育差异 交通事故)

2、回归精神层面的生活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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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劳动法关于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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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劳动法》共有5条规定,即,第25条、26条、27条、29条和28条。分别规定了即时解除、提前通知解除、不得解除和解除应当发给经济补偿金等方面的内容。

1).即时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25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这里着重说明几点:一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实际上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是有条件的,即必须是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这就要求用人单位最好制定书面的招聘简章,或录用员工的人事管理制度,其中应有具体的录用条件规定,以便于操作。二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这里所讲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等国家规定加以认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则依据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来认定,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的规章制度。至于被劳动教养或收容教育的职工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可以由用人单位在内部规章中作具体规定,按照劳部发[1995]39号文件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被劳动教养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9号)规定,因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职工,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与其解除合同。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这里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以内部规章加以规定。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被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2).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

这是《劳动法》第26、27条规定的内容。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其合同。

(2)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应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先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5-1级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对这类人员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这里的法定整顿期间是指依据《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入的整顿期间?quot;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应依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另外,《劳动法》第27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即:第一,提前3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第二,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第三,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进行情况说明,不须批准。履行三项程序后,用人单位即可实施裁员工作。

3)、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不能依据第26、27条解除合同,应当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待遇,对被鉴定为7至1级的职工,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发给相应的工伤待遇。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职工不能依据第26、27条解除合同。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也不能依据第26、27条规定解除合同。

4).解除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28条对用人单位依据第24、26、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作了规定,这是《劳动法》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具体体现之一。劳动部制定的配套规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对解除合同给劳动者计发经济补偿金作了具体规定。该办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分为三种,即:赔偿性的补偿,医疗性的补偿和解除合同补偿。

赔偿性的补偿是《补偿办法》第3、4、1条的规定。内容是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除支付全额工资或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外,另加付支付金额25%的经济补偿金。

医疗性的补偿是《补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内容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级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按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医疗补助费,一般病症为6个月的工资,重病为9个月,绝症为12个月。

解除合同的补偿是《补偿办法》第5、7条和第6、8、9条的规定。内容分两类,一类是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另一类是患病医疗期满被鉴定为5-1级,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须变更,而双方又无法达成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因裁员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受12个月工资限额的限制。

上述各种情形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解除合同的补偿中第二类情况,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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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外汇,全文共 19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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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实验室的人事管理制度,保护实验室及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流动的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指实验室从正式职工范围以外聘用、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城乡各类人员。

第三条 外聘人员岗位设置应限制在实验室后勤服务,实验室科研与教学原则上不设置外聘人员岗位。

第四条 符合设置外聘人员岗位的部门,所需人员应优先从实验室正式职工中聘用,在正式职工中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可聘用非正式职工。

第五条 外聘人员招聘要遵循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信息、招聘结果要公布;要按照先实验室待聘职工,后实验室职工待业配偶、子女及校外社会人员的顺序择优聘用;每次聘用期限每年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招聘小组人员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室聘用非正式职工,不管经费开支渠道如何,只要聘期一个月以上都要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审批程序:实验室申请,审核,人事处批准。

第九条 外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身体健康;(2)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能力;(3)年龄不小于20周岁;(4)无涉嫌政治、经济、刑事及其他问题。

第十条 外聘人员工资每月不应低于贵州省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确定标准,计财处划拨到实验室,实验室代发。由实验室自筹经费负担工资的,由实验室确定标准并报人事处审核后发放。外聘人员工资要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社会保险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其各类保险费用均按经费开支渠道由学校或实验室承担,人事处代扣并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实验室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条件,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由实验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因岗位需要可接受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可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类政治思想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文体活动。外聘人员在实验室服务期间,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学习深造(如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等)者,学成归来签约二年的,学习费用与差旅费按正式员工报销标准报销50%,学成归来签约三年至五年的报销70%,学成归来签约五年以上的全部报销。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和休息休假均应与正式职工等同。

第十五条 人事处为实验室外聘人员主管部门。外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属于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负责设岗和定薪,实验室具体考核和管理;属于实验室负担工资的,人事处负责政策指导和用工审批手续,实验室负责设岗、定薪、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外聘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与办证管理。外聘人员受聘一个月以上的,经人事处批准后由用工单位和受聘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书必须明确劳动期限、劳动任务、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和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事项,合同期限每次不能超过1年。合同书一式三份,人事处、实验室、受聘人本人各执一份。合同期满,如续聘需重新签订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书后,实验室持劳动合同书到保卫处、计生办办理有关证件,聘期已满或辞聘、解聘,实验室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并负责收回有关证件送交保卫处、计生办。人事处和实验室应对劳动合同书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

第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对外聘人员进行上岗和常规教育,特别是对有毒有害有危险等工作的外聘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和技术方面的培训,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实验室对外聘人员应平等对待,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和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实验室因违反本规定出现劳资等方面的纠纷,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由实验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实验室利益,一旦发现违法乱纪和有损实验室利益等行为,一律辞退,并追究本人责任。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受聘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尽量协商和调解解决;协商和调解无效,可依法仲裁和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级劳资统计与用工年检要求,实验室应随时向人事处提供外聘人员工资发放表、人员异动及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保卫处、计生办将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劳动用工检查,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将追究实验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聘人员若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或在职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人员,学成后未满服务期离开实验室的,应全额退还实验室所提供的学费及学习期间出差补助,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偿一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具体由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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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不要让劳动合同法成金融危机的牺牲品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金融,全文共 5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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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危机 的进一步加深,自颁布以来一直争议不断的新《劳动合同法

》再次成为热议的焦点,许多人甚至把企业倒闭责任归因于《劳动合同法》。 于是,修改甚至要求中止执行《劳动合同法》的声音再次响起。 将企业的倒闭和外资撤离责任归因于《劳动合同法》是错误的。我们对金融危机的39;认识不可能一次到位,当《劳动合同法》出台之时,有人想当然的将外资和少数企业的经营困境归罪于劳动法,其实真正的原因是美国引发的金融危机已经开始和发作,事后调查也证实没有一个企业因《劳动合同法》而倒闭。 类似《劳动合同法》这样的法律,在世界大部分国家已执行几________年、上百年,事实上还没有任何资料显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会阻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反,消费

不足一直是困扰中国经济发展的结构性问题。刺激消费最根本的影响因素还是居民收入和消费信心,而《劳动合同法》是确保居民收入正常增长和提振消费信心的法律保障。如果劳动者的收入和社会保障没有法律的支持,消费终将是一句空话! 改革开放________年,尽管中国经济总量已经是世界第三了,但普通劳动者的收入和劳动保障水平还很低,他们为国家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牺牲!不要将这种牺牲常态化,不要让他们的合法权益成为金融危机的牺牲品。他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他们消费能力的提升,决定了这个国家的繁荣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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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学习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解读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会议相关,心得体会,全文共 14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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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就要努力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笔者以为,统筹“三生空间”需要把握以下原则:

第一,以人为本,宜居宜业。城市的本义就是人类生活、生产集聚之地,如果失去了宜居性、宜业性,也就失去了城市最根本的生命之源。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城市患上了“城市病”,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生态恶化、房价虚高、管理粗放以及入学难、就医难等问题越来越突出,给市民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许多不便,也降低了人们的幸福感。因此,我们要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解决城市病等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第二,精明增长,集约高效。“精明增长”是20xx年由美国规划协会提出的一种全新城市发展理念,就是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基础上,控制城市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经济发展、促进城乡协调和人们生活质量提高。实现集约高效的精明增长,就必须要适当减少生产空间,适当增加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将不适宜在中心城区的生产性企业搬迁到城市外围的卫星城,让有限的城市空间发挥更大效益。

第三,尊重自然,绿色低碳。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师法自然的理念,把好山好水好风光融入城市,大力开展生态修复,让城市再现绿水青山、蓝天白云、繁星闪烁。要将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作为确定城市定位和规模的基本依据,控制城市开发强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确定城市生态红线,防止“摊大饼”式扩张。要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理念和模式,充分利用节水、节电、节能、节地和循环利用技术,最大限度减少排放和污染。

城市发展为了市民,城市发展依靠市民,城市发展成果由全体市民共建共享。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必须善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同心同向行动,使政府有形之手、市场无形之手、市民勤劳之手同向发力。

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主体,应当在城市建设发展中发挥主导性作用。要把城市规划作为主要抓手,增强科学性和权威性,促进“多规融合”,科学谋划和引导城市发展方向。要把公共服务作为主要职责,推进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均等化水平。要把依法行政作为主要准则,按照法定程序规划、建设、治理城市,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把深化改革作为主要动力,创新城市工作体制机制,推进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市场作为利益调节的主体,应当在城市建设发展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城市各类资源要素既具有公共属性,又具有稀缺特点,必须让市场机制发挥决定性作用。要充分利用市场的竞争性,提高城市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比如城市土地是高度稀缺的资源要素,必须通过市场公开出让,以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益。要充分利用市场的杠杆性,为城市建设发展聚集资金聚合力量。比如,水、电、气、暖等公共服务领域应当逐步放开,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要积极引入社会资金,一些大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引入 PPP模式。

市民作为监督参与的主体,应当在城市建设发展中发挥主人翁作用。全体市民才是城市真正的主人,要积极主动地发挥主人翁精神,参与和监督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比如,在城市规划环节,要积极吸引公众参与,广泛开展专家论证,让城市规划更合民心、更顺民意。要加强城市文明建设,热爱自己的城市,维护自己的城市,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努力用自己的一言一行为城市增光添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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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巴中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领导,全文共 6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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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您介绍一下《实施细则》起草的主要背景。

答:去年,中央、省委分别出台了《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规定》《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综治领导责任制。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推动提升我市社会治安综治治理水平,3月22日,市委、市政府以“两办”名义制定出台了《巴中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对健全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相关内容和要求做了细化、明确和强调,为进一步压实综治责任链条、推进“平安巴中”建设、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和支撑。

问:制定出台《实施细则》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制定的核心目的就是落实各级党政和各级领导干部抓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责任。通过发挥“关键少数”的作用,鲜明工作导向,传导工作压力,浓厚工作氛围,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

问:《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哪些?

答:本细则主要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中央、省驻巴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细则,也即是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制内的所有领导干部,都受《实施细则》的影响和约束,都必须履行综治领导责任,必须执行和落实《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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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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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决议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_______公司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应参加股东_____名,实际参加_____名,代表股权的100%,会议由__________召开并主持,会议在15日前用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到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如下内容

一、_______________自动辞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同时选举_______________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并任命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_______________自动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同时选举_______________为本公司监事。

三、一致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全体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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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学习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解读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会议相关,心得体会,全文共 10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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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认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是贯彻落实党的xx届五中全会精神,总结今年经济工作,部署明年经济工作,重点部署落实“十三五”规划建议要求,推进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次重要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对做好新时期城市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城市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对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重要论述,为我们做好明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会议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xx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和市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科学谋划做好广州各项工作。

会议强调,要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动力,推动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全面上水平,经济社会发展走前列,为全国全省发展大局作贡献。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原则,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十个更加注重”要求,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总目标,以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贸易中心和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及国家创新中心城市为导向,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国际航运、航空和科技创新三大战略枢纽,培育形成新的发展动力源和增长极,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尊重城市发展规律,结合广州作为超大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的实际,围绕提高城市工作的全局性、系统性和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宜居性,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品质化水平,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营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城市环境和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幸福美丽广州。要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做好岁末年初各项工作,严守安全、稳定、廉政底线,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为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奠定坚实基础。

会议强调,安全生产和城市安全管理要警钟长鸣。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懈怠思想,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意识,坚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实到城市工作和城市发展各个环节各个领域。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网格化管理,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加强包括城中村、建筑工地、危化品企业和景区、学校、车站等重点地区、场所、部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春运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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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公报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全文共 51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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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

公报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三章 规划

第四章 建设

第五章 利用

第六章 保护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 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九条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第十条 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十一条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承包期届满,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十五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七条 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时,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二)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三)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

(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十九条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包括: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目标和措施,草原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各项专业规划等。

第二十条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草原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进行草原调查;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草原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的质量,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草原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草原统计调查办法,依法对草原的面积、等级、产草量、载畜量等进行统计,定期发布草原统计资料。

草原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草原的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与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备、牲畜圈舍、牧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草原水利设施建设,发展草原节水灌溉,改善人畜饮水条件。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加强草种基地建设,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

新草品种必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从境外引进草种必须依法进行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火情监测、防火物资储备、防火隔离带等草原防火设施的建设,确保防火需要。

第三十一条 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划定治理区,组织专项治理。

大规模的草原综合治理,列入国家国土整治计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在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安排资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章 利用

第三十三条 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

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四条 牧区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

第三十五条 国家提倡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实行牲畜圈养。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调剂、储备饲草饲料,采用青贮和饲草饲料加工等新技术,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地放牧的生产方式。

在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区,国家对实行舍饲圈养的给予粮食和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割草场和野生草种基地应当规定合理的割草期、采种期以及留茬高度和采割强度,实行轮割轮采。

第三十七条 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跨县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

第三十八条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第六章 保护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一)重要放牧场;

(二)割草地;

(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四)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五)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七)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下列地区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

(一)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

(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过牧。

第四十六条 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四十七条 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依法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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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公司劳动合同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0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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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如三年或者五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长期合同,如果不发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方解除,要承担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业企业资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该合同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__ 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天。

二、工作内容

1.甲方招收乙方在_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报酬

甲方根据本单位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执行以下第_____种工资形式。

1.甲乙双方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____元,试用期甲方按80%支付。

2.甲乙双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____元。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无故拖欠。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并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乙方应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社会保险

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六、劳动纪律

1.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2.乙方在合同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奖惩。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2.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乙方有《劳动法》第29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可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八、违约资任、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按照劳部发〔 〕___号文件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2.甲乙双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部发〔 〕___号文件给对方以赔偿。

3.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县)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甲方注册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一份留乙方建筑工地备查。交乙方的合同文本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______(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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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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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扩大公司经营范围,提升公司实力,增强经营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股东会全体股东充分讨论,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修改为: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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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年最新党内纪律处分解读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4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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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党内纪律处分解读

专家表示,在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背景下,该条例的修订意义重大: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下文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是关于党内纪律处分的条例全文解读。

20xx年最新党内纪律处分解读

纪法分开: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删除 党纪严于法律

条例修订: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修订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 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

专家解读:中纪委特约监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现行党纪处分条例20xx年12月颁布实施,但随着形势发展,已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新需要。最大问题是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复,实际上难以用到,也浪费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极个别情况下还会出现以纪代法、越俎代庖的情况。

例如,20xx年纪委通报的案例中,某地一位区县领导因收受礼品被党纪处分,未进入司法程序,而该地某中学校长因收受家长礼品被处以更严的有期徒刑。

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不少违纪案例反映出党纪滞后于反腐败形势,一些党纪与国法重复,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体现不突出,出现了“没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阶下囚’”的现象。

此次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专家表示,条例修订的精神已经在近期纪委执纪当中有所体现。例如,中纪委对原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通报中,首先提到的就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提拔职务进行非组织活动,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等。

高波表示:“通报中通篇都是鲜明的‘纪律语言’,是纪委执纪当中纪法分开的明显信号。新修订的条例正是把这些实践成果固定下来。”

划定红线:强调追责 明确6类“负面清单”

条例修订: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绍,例如滥发津贴等,以前虽有制度约束,但过于零散碎片化,现在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完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过去,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严肃问责的条款,修改条例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细化,可操作,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

中央党校党史部主任谢春涛说,比如原条例第150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有些不正当性行为可能只是道德问题,不违法,以前太具体反而容易有遗漏,让一些人钻了空子。修改后把软约束变成硬要求。”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旧条例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什么都管,但有些问题没管好。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难以把握,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使违纪者不能再心存侥幸。

高波介绍,条例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

“过去常说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怎样算做到,一些人并不清楚,现在条例中对此明明白白说清楚了,不能再打擦边球。”高波表示。

以来成果制度化:方向精准 体现从严治党常态化

条例修订:将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条例明确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如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权职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等;在违反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在违反生活纪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专家解读:多位专家指出,召开以来,中央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但也时有“反‘四风’只是一阵风”“反腐力度过大动摇执政基础”的杂音,群众在切实感受到反腐成效的同时,也担心反腐力度可能减弱。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军表示,xx届四中全会把党规和法治一起作为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一些腐败问题,必须出台严厉举措,刹住歪风,但禁令并不是一阵风的运动,也需要在日常工作中长期发挥作用,更严约束党员的党内生活。

例如,以来,查处了不少党员干部大吃大喝、出入高档会所、打高尔夫等违反八项规定问题,而大吃大喝在以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表述。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对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等相关责任进行处分,一旦违反将依条例严格查处,这对党员的约束力明显增强。

庄德水表示,新的纪律处分条例让问责、执纪、监督有新的靶心,也明确了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要点、标准、尺度、力度。

专家指出,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信号是: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执纪越严。高波表示,以来,党纪修订明显的变化是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现实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用制度措施加以解决,按照全覆盖--从严执行--更严要求的方向不断迈进。“从严治党没有休止符,随着形势发展,制度层面上也将不断完善健全。”高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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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年劳动合同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1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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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__

地址(甲方):________________

职工(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_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为标志。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合同期限三个______月以上不满一______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______月;合同期限在一______年以上不满三______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______月;三______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______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满三个______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内容:

(二)乙方工作内容确定为(填“是”):________________(是)管理和专业技术类/(/)工人类。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乙方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包含中间吃饭、休息),平均每周工作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_______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_______岗位实行以(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半______年(/)、季(/)或______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______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

同约定的标准。

1、计时工资:_________元/______月(∕______月);

2、计件工资:________________∕(%以上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以完成的,本项约定方为成立);

3、其他形式: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__元/______月(不得低于第(一)款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同一_______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四)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_____日发放基本工资,20号发放佣金提成。

五、社会保险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乙方医疗期和享受医疗待遇,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

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应切实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三)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和未成______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四)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并可以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

(二)除因乙方不胜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外,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终止本劳动合同。

八、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

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发放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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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学习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解读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会议相关,心得体会,全文共 13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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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37年之后,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再次召开,意义不可谓不重大。这次会议针对当前城市工作的突出问题,提出了诸多针对性的举措,要求尊重城市发展自身规律,提高城市工作的全局性、系统性,提高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宜居性,提高各方面推动城市发展的积极性。

城市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有其自身规律。早期,人类居无定所,随遇而栖,三五成群,渔猎而食。农耕时代,人类开始定居,形成了早期的村落。城市的出现,是人类走向成熟和文明的标志,也是人类群居生活的高级形式。真正意义上的城市是工商业发展的产物,特别是工业革命之后,城市化进程大大加快了。20xx年上海世博会的主题就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倡导了未来城市的发展方向。

城市发展是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农业用地按相应规模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过程。建国之初,我国城市化率还不到10%。到20xx年,城市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随之而来的,也包括一系列城市问题。比如,基础设施不足、流动人口过多、公共服务不够、城市管理不善等等。究其原因,就是城市规模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相适应。

20xx年以来,我国每年城镇化率大约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总体上还处于城镇化中期阶段。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是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必须从四化同步、五位一体的高度,统筹把握城市工作的全局意义。

一是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截止到20xx年,全国城市数量达到了658个,建制镇数量超过2万个。特别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长江中游和成渝5大国家级城市群以及9大区域性城市群和6大地区性城市群,已经成为带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主要平台。下一步要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评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明确各大城市群以及各主要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形成一个“城市群——核心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县城驻地——中心镇”六级城镇体系。

二是合理控制城市规模。改革开放30余年来的快速城镇化进程带来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一些城市“摊大饼”式地无序扩张,过度设立开发区、工业园,过分追求宽马路、大广场,浪费了大量宝贵的耕地资源。下一步要在合理测算人口规模和承载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尽快确定各级各类城市的总体规模,坚决遏制一些城市“摊大饼”式的无序扩张,引导城市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努力实现紧凑集约、高效绿色发展。

三是大力推动产城融合。城市的发展离不开产业的支撑,产业的发展必须有城市作为载体,必须要加快推动产城融合,实现人口、产业、城市可持续发展。各个城市都要结合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区位优势,明确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尽量拉长产业链条,强化产业协作协同,逐步形成横向错位发展、纵向分工协作的发展格局。特别是对于一些城市新区和开发园区,必须要以产业为依托,防止“有园没有厂、有楼没有人、有路没有车”式的空城出现。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城市发展规律、尊重城市发展规律、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端正城市发展指导思想,统筹把握城市发展各个要素,提高城市的全局性、系统性、持续性、宜居性,真正做到“让生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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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解读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6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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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财政票据?

答:《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财政票据作了明确定义: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同时规定,“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财政票据有哪些类型?

答:根据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和单位财务管理需要,《办法》将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三类。其中,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算类票据主要是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三、我省现有财政票据有哪些种类?

答:我省现有财政票据14种,其中:非税收入类票据8种,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1种,即非税收入统一收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6种,即罚没收据、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收据、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收据、高速公路通行费收据、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种,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算类票据1种,即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5种,即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和社会保险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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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3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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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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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页2]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适用行业岗位:海关,全文共 51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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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第三十九条 进出境集装箱的监管办法、打捞进出境货物和沉船的监管办法、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以及本法未具体列明的其他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或者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四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按照国家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

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 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四十八条 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第四十九条 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

第五十条 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

第五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关税[/page]

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五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十九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第六十三条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第六十七条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九条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七十条 海关事务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一条 海关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十)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十三条 海关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海关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海关专业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符合海关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海关招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海关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海关业务培训和考核。海关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四条 海关总署应当实行海关关长定期交流制度。

海关关长定期向上一级海关述职,如实陈述其执行职务情况。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对直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直属海关应当定期对隶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

第七十五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缉私警察进行侦查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海关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海关办理的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事项,有权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十七条 上级海关应当对下级海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上级海关认为下级海关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不适当的,可以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七十八条 海关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 海关内部负责审单、查验、放行、稽查和调查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八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第八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八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五条 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二)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

(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四)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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