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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思考怎么写优秀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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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农村饮水价格情况的调查报告与思考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24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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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价格情况调查报告与思考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解我县农村饮水价格情况,规范供水价格秩序,近日,我们深入等7个乡镇,对农村饮水价格进行了一次专题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位于鄂西,属江汉平原过渡的低山丘陵地带。全县行政区划分为六镇一乡,119个行政村(16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194415人,其中农村人口**人。据水利部门数据显示,“”期间,我县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共解决**人(含农村学校XX人),建设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78处,**人,总供水能力1.1894万吨/日,农村饮水安全普及率达到61%。实际完成投资**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1400万元,省级配套**万元,县级配套31.21万元,群众自筹**万元。**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建设饮水安全工程73处,建成集中式供水工程23处,解决了6个乡镇17个村11所中小学2286户**人饮水不安全问题,完成投资605万元。

调查中,我们了解到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集中供水的供水能力、实际供水数量、供水人口、投资主体、上级补贴、管理模式等;运行费用和价格情况,包括电费、人员工资、维修费、水质检测费等各项运行维护费用以及缴纳的各种税费;农村饮水工程水价收取方式、收取标准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电价情况,包括农村饮水工程电价执行类别和具体水平等;管理情况,包括管理模式、管理人员数量和工资水平、管网漏损率等。因供水模式的差异,其情况也各有不同,但农村用水户用水量低,管网长且损坏严重,漏损率大,运行维护费用较高,管理人员少、工资低,水费标准偏低,收取难,经营管理举步为坚是普遍反映的问题。

二、目前农村饮水价格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研发现,在农村饮水价格监管方面,我们价格部门虽做了一定的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1、价格部门监管农村饮水价格的范围有限。目前只监管了县城自来水公司直供到村、乡镇自来水厂直供到村和民营公司管理的水价,故我县的农村饮水价格管理有些混乱,存在政府定价、协商定价、村民自制定价三种定价方式。而且自**年我县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以来,从未对农饮水价格进行过检查,供水企业或村集体大多自己管自己。

2、农村饮水价格偏低。据调查,全县农村饮水价格无论是那种定价方式,基本水价均在1元/吨至2.5元/吨之间,且绝大多数村民自制定价都在1元-1.5元/吨,收支难平衡。

3、除县城自来水公司直供到村的水价公示基本规范外,其它几种供水模式(乡镇自来水厂直供到村、村民自建自管、民营公司管理、村集体管理)基本没有价格公示。

4、时有价格举报投诉。主要是供水管网改造过程中发生的矛盾、不能直抄到户而由用户平摊水费等引起的举报较多。

三、农饮水价格问题存在的原因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农村饮用水价格偏低,多数村集体处于保本或亏本状态,特别是提水供水工程基本都要村级进行补助才有人进行管理。深入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供水成本过高。调查发现,一是工程年供水总量小,供水范围小,用户较少,单位供水成本相对较高。二是电价偏高。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绝大多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采取自灌模式,不需要发动机抽水,不存在电费负担,但部分抽水、提水工程耗电量大,抽一方水通常需要耗电4-5千瓦时,电费占供水成本的比重较大,电费相对较高。三是群众用水量少。由于用水花钱,农村群众实际用水量较少,每户每月平均5吨,个别村组不足3吨,致使供水单位成本偏大。

二是群众认识偏差。我县农村居民长期以手压井、小筒井和小口径砖井为饮用水源,甚至还有少部分居民取用河塘、渠等地表水。部分偏远地区的农民,特别是老年人,认为花钱买水饮用很不必要,他们大多选择不用或少用商品饮用水。

三是部门监督缺乏。农饮水工程加压站、入户主管网等工程都是政府投资,由于缺乏对管材、设备及施工质量的有效监管,农饮工程建设质量低,“跑、冒、滴、漏”现象较多,致使供水成本增加。据调查,我县村组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网平均漏损率在35%以上。管网老化、损坏严重,供水设备和设施年久失修,用户滴水现象较为普遍,缺乏规范化管理。

四是优惠政策难落实。由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性质缺乏明确定性,相关政策、规章制度仅简单指出要实施优惠政策,而对用电价格、税费优惠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执行方式,可操作性不强,从而使相应的电价、税费等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中难以落实到位,实际效果不理想。

四、加强农村饮用水价格监管的对策建议

农村饮用水和其他商品一样,价格过高过低必然会影响到购买力。因此,加强农村饮用水价格监管,形成合理的水价机制,实现供需双方利益均衡,是促进农村饮用水供应良性运转,保证农饮安全工程惠民政策得到落实的途径。笔者认为从以下方面入手,加强农村饮用水价格监管:

1、合理确定水价,补偿经营成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自XX年实施以来,由于一直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造成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混乱,直接影响到供水工程的运营效益和用水户的利益。要因地制宜探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等原则,由物价部门合理确定水价标准,形成群众能够接受、供水工程能够持续运营的水价机制,最大限度的让群众得到实惠。

2、出台优惠政策,降低用水负担。考虑到农村用户经济承受能力,在目前农村饮水价格偏低、运行困难的情况下,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出台优惠政策,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用地、税收等实行优惠政策。

3、加强部门联动,实现有效监管。农村饮用水价格的高低,不仅关系农民切身,而且也影响到供水企业(村集体)的经营利益,水利、物价、财政、卫生等部门应当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一方面在统筹考虑、合理分摊的基础上制定出合理的水价;另一方面更要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的调研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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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对认定侵害名誉权若干问题的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50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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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认定侵害名誉权若干问题思考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也是人格权内容最为丰富、复杂的一项权利。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具备四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名誉受损的侵害结果;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是否对名誉权构成侵害仍难以确定,如:侵害名誉权的客体范围是什么?认定侵害名誉权的标准是什么?特别是现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如在网站聊天室发布侮辱他人的文章是否属于让公众知晓?是否属于侵害特定人的名誉权?在这些状况下,并没有第三者在场,故难以认定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被告人的行为而受到不良影响。也不能确定被告的侮辱行为是否使公众对受害人的名誉评价降低。那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特定人名誉权的侵害?当事人是否负恢复名誉的责任?若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其行为性质又是什么?这些都是当前处理名誉侵权纠纷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 对名誉权的客体的认定 依通常的理解,名誉权的权利客体是名誉。那么,什么是名誉?“名誉是指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对公民而言,其名誉是指社会对某公民的品行、思想、品德、生活、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性评价。而对法人来说,名誉是指对其经济活动、生产经营成果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什么是名誉感呢?所谓名誉感是指公民对自己内在价值(如素质、思想、品德、信用)等所具有的感情。名誉感“为与之地位相当之自尊心(对于自己价值之感情)”,那么名誉权的客体是否应包括名誉感?有的学者就认为:“作为完整的名誉权,不应仅仅包括名誉,还应包括名誉感。”其理由是:第一,侮辱行为主要是针对名誉感的,一般不会使被侮辱者的社会评价受到影响,即使是有影响,也是显著轻微的。名誉感极易受到损害,假若法律不保护名誉感,那么侮辱行为就不能受到追究,受害人的权利就难以获得有效保护。第二,许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常常没有第三者在场,或其在当时的环境中不可能为第三人所知道,因而侵害行为仅仅侵害了受害人名誉感而不可能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如果不保护名誉感,那么受害人就不能向侵害人提起诉讼或提出请求,从而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以上所述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理论上仍难以成立。诚然,名誉与名誉感的相互联系十分密切。在许多情况下,不法行为人毁损他人名誉,也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感。但名誉与名誉感毕竟不相等同。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它是社会公众对某个主体的评价,而名誉感则是某个主体内心的一种情感。在很大程度上是主体对其名声的自我评价,两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我们不能因为两者有一定联系而将其一并作为名誉权的客体。 进一点来说,名誉权的客体不应包括名誉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第一,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目的在于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降低,以维护公民和法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尊严,保持人与人之间的正常的交往和秩序。就如龙显铭所说的:名誉可分为“内部的名誉”和“外部的名誉”。内部的名誉即名誉感,其与他人的诽谤毫无关系,故不能为他人的行为所侵害,即此种意义之名誉,为主观上之道德,而不能为法律之对象。而为法律之对象者,乃“外部的名誉”,即他人对于特定人所给予之评价,建立于特定人在人类社会内所有价值之承认上面。如果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感,则不能确定法律保护名誉权目的。第二,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具有其特定的客体,并以此与其他人人格权的客体相区别。从审判实践来看,许多仅仅针对受害人所实施的侮辱行为,如果仅仅只是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感,则不能认为是侵害了名誉权。如果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感,则不仅不能确定名誉权的特定的客体,而且如果名誉权要以名誉感为客体,那么其他的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也要相应的以某种情感为客体,则对人格权保护的范围就过于宽泛,势必使有关人格权侵害的案件猛增,反不利于社会安定及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第三,名誉感虽容易受到伤害,但法律保护名誉感是极为困难的。一般来说,某人的名誉感与其应有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评价是一致的,但在许多情况下,也可能是不一致的。举个例子来说,某人自信自己可以做好某项工作,而实际上,他并没有能力做好。这样,他人对其表现出来的行为评价和其自己对自身的评价就可能不一致。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不同的人,其性格、生活态度、生活环境不一样,对于同一种言行的反应也不一样,对于一般的善意的玩笑有时也会误认为侮辱其人格,损坏其名誉。对这样的名誉感受进行保护,不仅不可能,更没有必要。第四,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感的观点,也不能解释法人的名誉权,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像自然人那样具有情感和自尊心。综上所述,法律所要保护的只能是名誉而不是名誉感。 如此,法律不保护名誉感,是否意味着受害~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呢?我们认为,侮辱行为大都构成侵权行为,并应受到法律制裁。但如果侮辱行为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则此时对侮辱行为的制裁,并非是出于保护名誉权的考虑,而是行为人致公民人格尊严受到损害,由此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 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的认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法律明文规定的有两种,而其他种类并未予以明确,对这一方面的问题也是值得研究的。 第一, 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一般可分为:(1)暴力侮辱。它是指对受害人使用强制性手段,使其人格、名誉受到伤害。这里所说的暴力,不是指一般的殴打、伤害,而是指损害他人人格的一种方式。例如当众打人耳光、向他人脸上吐唾沫、强迫受害人做难堪出丑的动作等等。(2)语言侮辱。指对受害人施以粗鄙的语言损害其人人格、名誉。例如当众辱骂或嘲讽受害人、使受害人当众出丑、难堪,对妇女使用猥

亵性的语言等。(3)文字侮辱。指通过文字等表现形式损害他人名誉,比如,在报刊上以发表文章等形式对受害人进行侮辱。 第二, 诽谤行为。 所谓诽谤,指因过错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行为的特点是捏造虚假事实并予以传播,而且诽谤的成立必须有损害他人具体事实为前提。 构成诽谤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事实纯属捏造。散布他人真实的事实,不构成诽谤。 2, 捏造的事实一旦公开,足以损害他人的名誉。受害人的名誉实际是否受到损害,不影响诽谤的成立。 3, 行为人对捏造的事实进行散布。散布指向受害人以外的人公开,仅向受害人传述不构成诽谤。按照英国的权威著作,即“公开一种错误和损害名誉的陈述,这种陈述涉及另外一人。”而这另外一人就是受害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人数不限,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至于受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行为的性质。不特定的人,是指不局限与~人具有某种特殊关系的人,如路上的行人,广场上的听众等。如果行为在公共场所实施,即使不能确定具体的知晓人,也可以推定他人知晓,而不需要指出具体知晓人。散布就是让第三人知晓,让公众知晓,如一封信送达人给收信人本人的具有诽谤的内容,足以诋毁该人名誉的信件,就不应视为诽谤,但如果送达不是信件,而是具有诽谤内容的明信片,则构成诽谤。 第三, 其他的行为 侮辱和诽谤是两种典型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实践中以这两种方式侵害名誉权的情况较多。但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不应仅限于侮辱和诽谤,其他方式也有可能侵害名誉权。例如,假冒他人姓名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不道德行为,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报刊杂志的报道内容失实,在一定情况下都会损害他人名誉,实质上都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这在司法解释中已经有所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三、 名誉权与其他相关权利 在实践中,常常容易将名誉权与其他权利相混淆,给责任认定带来麻烦,因此有必要对其作个比较。 1. 名誉权与荣誉权 所谓荣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自己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主体所享有的荣誉权。荣誉权在性质上究竟属于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荣誉权是特殊的人格权,因为获得荣誉实际上也就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可以说荣誉是一种特殊的名誉。既然名誉权属于人格权,那么荣誉权也应属于人格权的范围。另一种观认为荣誉权不是人格权,而是一种身份权。因为荣誉不是社会给予每个公民和法人的社会评价,而是国家和社会组织等给予公民和法人特殊的美名或称号。如:国家为了表彰公民对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授予其“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称号;某个社会组织根据某公民在某方面的卓越成就授予其名誉称号(如百花奖等)。可见,荣誉权并非每个公民或法人都享有。荣誉权的取得有赖于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作出一定的成绩,它不是公民与生俱来和法人成立后就依法享有的。因此荣誉权不是主体所固有的始终为主体享有的人格权,而是一种身份权。 由此可见,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 性质不同。荣誉权属于身份权,而名誉权属于人格权。荣誉权只能由那些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作出贡献并获得荣誉称号的主体所享有,而名誉权是每个公民和法人普遍享有的权利。因而名誉权是始终由主体享有,具有专属性,一旦丧失名誉权,主体的独立人格也将难以继续存在。荣誉权则不同,主体不享有荣誉权并不影响到主体资格的存在与否。法律规定禁止非法剥夺公民和法人荣誉称号,但如果主体的行为表明他人应当继续享有某种荣誉称号,或违背了有关授予其荣誉称号的规定,则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依法剥夺其荣誉称号。此种剥夺尽管导致主体对该项荣誉权的丧失,但并不否定该主体独立人格的存在。 第二, 客体不同。荣誉权是对国家或社会组织授予某个主体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权利。而名誉权则是主体对其品行、能力等方面的良好社会评价所享有的权利。名誉与荣誉称号具有一定联系,如获得某种荣誉称号,意味着主体在某一方面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而丧失某种荣誉称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其社会评价得以降低。从这个意义上讲,荣誉是一种特殊的名誉。但应当看到荣誉毕竟与名誉不同,名誉是对人格价值的全面评价、是社会公众的评价,而不是某个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作出的评价;而荣誉则是因国家机关或社会性组织对某一主体在某方面的成绩或贡献作出评价,并授予该主体一定荣誉称号之后所产生的。主体在某一方面作出一定成绩和贡献,即使未获得一定的荣誉称号,也仍然可以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并享有良好的名誉。可见,荣誉与名誉还是有区别的。 第三, 取得的方式不同。荣誉权是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劳动和贡献,并经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授予以后才能取得的一种权利。例如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3条的规定,当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在工作中做出一定的成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一定的程序授予其荣誉称号。荣誉权必须是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贡献以后,依规定的程序被授予荣誉称号方可取得。而名誉权则是法律规定每个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它是主体产生或成立后应当享有的而不需要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可取得的权利。 2. 名誉权与人格尊严 如前所述,行为人直接侮辱某人,但并未将侮辱的言词和侮辱的行为向第三人传播,不构成对受害人的名誉权的侵害。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受害人的人格权不予保护。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也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些都是保护公民其他人格权的依据。这里提到了人格尊严,所谓人格尊严是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社会价值的客观认识和评价。人格尊严基本上属于公民对自身人格的客观认识和以自尊为内容的权利,它是公民主要的人格权利,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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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关于建筑安全生产情况的调研思考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建筑,生产,全文共 14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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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安全生产情况调研思考

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解决好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局专门组织了一次针对园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对工程安全的检查,走访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各责任主体,认真排查问题,牢筑安全防线。

我市是扬州地区开发区兴办时间较早、发展较快、规模较大的县市之一,各镇还举办了许多适应经济建设需要的工业园区、外商投资区。如今,我市各类园区建设已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建设规模逐年大幅增长,其增长幅度已大大超过全扬州市平均水平,成为扬州对外开放的排头兵、利用外资的重要基地、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的示范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辐射带动作用日益增强。

随着各类园区的快速发展,其建筑施工队伍、建设监理单位、建筑管理部门等均很难跟上发展的要求,加之各类园区的管理部门的精、少、独立等特点,综合造成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跟不上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园区建筑安全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也较为突出。

一、主要问题分析

1、当地政府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明,行政监管主体缺失,建筑施工安全处于失控状态,存在管理盲区;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主体责任尚未完全落实;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不明确,也缺乏有效手段,其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的难度大;施工企业违法违规分包、转包,建设项目未经施工许可开工建设,施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作业等现象屡见不鲜。

2、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管理薄弱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涉及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各责任主体。从历次园区安全检查,特别是建筑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看,有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流于形式,责任制未落到实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到位,安全设施和劳动安全防护不到位。不少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资质,特别是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分包现象严重;不少监理公司的项目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的设计单位对安全标准和规范重视不够,造成工程存在安全设计的缺陷等。

3、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滞后,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高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农民工大量涌向园区建筑市场,进入“门槛”低的建筑业。不少农民工未经培训教育就上岗作业,有的虽然进行了培训,但培训往往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难以满足施工安全的需要,这也是造成建筑事故多发的重要因素之一。

4、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执法监督乏力

一是目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相适应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有待进一步完善。如1997年颁布的《建筑法》,对于建筑领域调整的范围和对象,特别是有关建设管理和责任主体各方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职责定位、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不明确或缺失,有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二是有的建筑安全技术标准及规范已明显落后,特别是由于缺乏有强制性、可操作性的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投入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的规定等,造成企业在市场不规范竞争的低价中标中缺乏安全投入保证,产生大量事故隐患;三是执法监督不力,对逾期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整改不合格的园区建筑施工企业还未制定明确、有效的处罚规定和办法,行政执法和动态监管工作不够严格。此外,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不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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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小学生爱读书爱思考国旗下讲话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学生,全文共 6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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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基曾经说过:“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人的生活中不可能没有书籍,当你计算一下一生读过几本好书,你可能会回答道:“我读过的书数不胜数。”可是,当你真正去计算一下,你真正去仔细的“品尝”过几本好书的时候,那可能就是屈指可数了。

书给予人道理。

我曾经读过《老人与海》,这篇散文讲述了一位老渔夫在连续八十四天没有捕到鱼的情况下,终于独自钓上了一条大马林鱼,但这条鱼实在是太大了,这条大鱼把他的船拖了三天才筋疲力尽,他杀死了这鱼,然后绑在小船的一头,在归程中他一再遇到鲨鱼的袭击,最后,回港的时候只剩下了鱼头和鱼尾还有一条脊骨。这虽然只是一个故事简单、篇幅不长的散文,但是,这篇文章却告诉了我一个深刻的道理:不管做什么事都要努力完成,要学习散文中“老人”不管有多么困难,都要努力去解决的品质。

书给予人智慧。

读了《少儿百科全书》这本书,我知道了为什么电子计算机又叫电脑,印刷术是谁发明的,火药是谁发明的,救生圈为什么是黄色的,煤气是煤发明的.吗,冰箱里的细菌会被冻死吗。这本书让我明白了心里的疑问,而且还知道了世界上的千奇百怪的事物。

书给予人快乐。

我读过《小飞侠彼得·潘》这本书,这本书讲述了在一个黑夜里,彼得·潘带着小温迪和他的两个弟弟来到了一座小岛上,小温迪给遗失在岛上的孩子们当“妈妈”,照顾他们的衣食住行,而且与海盗搏斗。当我看到遗失的孩子拼命地争吃“妈妈”做的蛋糕时,我顿时哈哈大笑,那笑声是我发自心底的笑声。

书给予我道理,给予我智慧,给予我快乐,书籍伴随我走过最纯真、美好的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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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关于建立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体制的思考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5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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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体制思考

构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建立有利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降低行政成本。

一、我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模式和成效

我县的招投标统一平台于XX年3月正式运行,其监管结构和运行机制是根据“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原则建立。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是招投标市场的决策机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拍卖等中介机构是执行办理者,招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是监督管理者,招投标中心是为各方主体提供服务的平台,监察局依法对各方主体进行监察。招管办常驻中心,会同职能部门制定规则和办法,统一监管招投标工作,对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派员以常驻或非常驻形式进驻中心,履行其相应职能。当前机制可以用一场足球赛来类比:招管委是足协,职能部门和招管办是裁判员,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是运动员,招投标中心是足球场。

我县招投标工作通过这几年的运行,取得了较好成效。截止XX年3月,直接为我县节约财政资金共1.68亿元。下图为我县和全市各工程节约率对比状况。

时 间

项 目

数 据 统 计

全市平均节约率

我县平均节约率

XX年3月

XX年3月

市政工程

15%

26.21%

房屋建筑

8.6%

14.22%

工地整理

14.66%

20.98%

二、我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交易平台建设滞后。与其他县市相比,综合交易中心运行至今,“综合”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一是“四大交易”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没有进场;二是工程交易中的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没有进场;三是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两个中心两套人马,单独运行,造成人、财、物等资源的浪费;四是场地有限,设施简陋,“硬件”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交易运作和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这与缙政办发[]85号文件明确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待时机成熟纳入招管办统一的规范化监管要求不相符。

(二)标后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突出,招投标成果未能得到切实维护。建设单位没有按招标文件对项目班子的到位率进行考核、监督和处罚;建设、监理单位对项目经理更换及工程量变更比较随意,项目建设“三超”现象较为严重。

(三)违规操作,易滋生腐败。有的个别单位无视有关法律规定,未进入中心公开交易,将本应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公共资源建设项目直接发包,明招暗定,弄虚作假。有的为规避招标将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者只对项目的主体部分进行招标,附属、配套或追加部分随意处置,造成项目费用一增再增,《施工合同》成为一纸空文;有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有的以向招标人或评委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有的中标人私自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转让或分包给他人,形成一些项目高资质队伍中标,低资质或无资质队伍施工,使工程质量和进度无法保障。

(四)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与其他县市相比,我县的招投标年交易额为最多(除市本级外),但我县的招管办尚未落实编制,缺乏招管办专职领导和相应科室,县招投标中心是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单位。

(五)招管办与职能部门存在利益冲突。招管办站在政府角度,考虑问题以促进充分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节约资金为出发点;职能部门则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意识,设置门槛高,外地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难。

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健康发展,制约了监督效能和交易效益的发挥,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政府形象。因此,改革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监督体制、监管机制和运作方式,变分散管理为统一管理,变分散交易为集中交易,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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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对基层央行的行务公开的思考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5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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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央行的行务公开思考

行务公开是新形势下职工民主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和载体,基层央行大力推行行务公开,坚持民主管理,提高办事透明度,作为职代会制度的延伸、拓展和创新,对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增强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发展、促进干部廉正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笔者就如何推进基层央行行务公开工作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构建行务公开的机制

一是领导机制。要成立由行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工会主任为副组长,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行务公开领导小组,并明确规定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责。二是工作机制。建立党、政、工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会为行务公开的主抓部门,具体负责行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三是监督机制。建立以纪检、监察、内审为主干力量的监督机制。采取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设立监督信箱、执行行长接待日制度、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建立定期检查通报制度等方式,接受群众监督,主要监督公开事项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组织和实施过程中有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

二、提高对行务公开的认识

实行行务公开,关键在“公开”,难点也在“公开”,问题也在“公开”,重点还在“公开”。目前,个别基层央行在推行行务公开制度时存在“三种”现象:一是不想公开、不愿公开、不敢公开的现象;二是对公开的内容极为慎重,反复权衡,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对群众关注、上级领导关心的敏感内容如人、财、权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公开的现象;三是有的单位公开的内容笼统,让群众雾里看花,想不明白,图形式、走过场,使公开制度难以真正实施。这就要求基层央行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做到更新“四种”观念、树立“四种”意识。一是要更新“能人治行”观念,树立“依靠职工办行”意识;二是要更新“个人说了算” 观念,树立“科学民主的决策” 意识;三是要更新“暗箱操作” 观念,树立“阳光操作”意识;四是要更新“私心杂念” 观念,树立“公事公办” 意识。 要充分认识到,深入推行行务公开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端正党风、促进廉政建设、凝聚职工人心的重要手段;是维护职工利益,构建和谐央行的必然要求;是适应人民银行各项工作不断发展要求,确保金融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从而增强领导干部民主立行意识。

三、创新行务公开的形式

创新行务公开形式,增强工作透明度,尊重和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达到解疑释惑、化解矛盾,这是建设和谐央行的必然要求。基层央行的行务公开形式要重点围绕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重点、焦点问题,建立“四个透明”机制。一是建立透明的进人用人机制。目前,随着人事制度的改革深入,在不少基层央行正在自主地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用人机制,使一批思想观念新、知识结构佳、有干劲、有能力的年轻人脱颖而出,这为进一步激活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起到了有益的作用。因此,作为基层央行党组织要切实做到参与竞聘的条件公开,考试、演讲成绩公开,民主评议结果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是建立透明的激励和分配机制。建立合理的激励和分配机制是有效激发职工群众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也是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为基层央行的领导干部关键是要把好事办好,要始终坚持把职工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做到激励对象公开、考核工作目标公开、激励分配的奖金档次公开,要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三是建立透明的财务机制。要建立健全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成立专门的财务经费管理审批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开;四是建立透明的内部管理机制。对任何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的出台,都要在符合单位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员工的利益,要通过各种渠道公开,交给职工讨论,充分听取、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后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针对职工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也要适时地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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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考试前激励思考口号

范文类型:口号,全文共 4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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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看卷,专心答题,细心复查。

用诚实谱写人生答卷,凭实力选择理想学校。

信心是力量的源泉,坚持是成功的保证。

胸有成竹进考场,先易后难答试题。

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其他人的表率。

书山比豪气,看咱包中学子登顶折桂;

听好每一堂课,做好每一题,过好每一天。

你想改变你的未来吗?那就努力改变你的现在。

让父母的期待变成现实,让自己的理想展翅飞翔。

提升自己的心理承受力,做到心胸豁达,不为小事所累,让自己尽快成熟起来。

多为成功找办法,别为失败找理由。

人易我易,我不大意;人难我难,我不畏难。

考前不慌不乱,考时沉着应对,考后杜绝议论。

遵循生活规律,保持良好心态。

易题不丢失半分,难题不放弃努力。

学海竞风流,瞧我高三同学劈浪夺魁!

微笑迎考,成功在望。

明确目标,端正学风,规范行为----做合格的初中毕业生。

静静心,易发挥;动动脑,易考好。

与诚信携手同行,跟欺诈挥手道别。

考生们:相信自己,我能行!自信是成功的第一秘诀。

与其明日后悔,不如今天努力。

考试,不仅是智力的竞争,更是意志、态度、精神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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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关于当前劳动关系问题的调查与思考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3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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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劳动关系问题调查思考

关于当前劳动关系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最近一个时期,我们围绕如何规范社会劳动关系,从根本上代表和维护好最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问题,进行了一些工作调研。从基层情况看,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状况不容忽视,建立和规范劳动关系是依法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促进生产力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一、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至1995年国家颁布《劳动法》,并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建立法制化劳动关系的基础,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目前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但是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特别是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和劳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日渐突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比较严重。从我们的调查看,主要有以下五类问题:

第一类问题,欺诈劳动者,使从业人员落入“职业陷阱”。主要表现是,进门前欺骗,进门后讹诈。一些工作限苦、报酬又很低的用人单位,故意欺骗劳动者,以舒适的工作环境、优厚的工资报酬引诱从业人员上当;一些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更是以推荐工作为名,暴力索取登记费、报名费等;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与非法职业介绍机构勾结,以招工为名,采取各种手段坑蒙拐骗求职人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从录用职工后的违法行为看,不少用人单位违法违规,强行向职工收取押金、保证金、培训费、集资款、服装费等,不交费就走人。有的用人单位竟然把违法收费作为生财之道。

第二类问题,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是相当一部分个体私营企业不办理用工手续,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对全县各类企业进行的用工情况检查看,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二是部分国有集体老企业、困难企业,对放长假、两不找、长期在外、长休病假等人员,合同到期既不终止又不续订。三是一些改制企业没有及时与职工变更或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理顺,留下许多隐患。这些问题的存在,受害者往往是职工个人。

第三类问题,扭曲工资分配制度,侵害了职工的劳动报酬权利。主要是拖欠克扣工资、故意降低工资和实物抵工资问题。比如,相当一部分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长期欠发职工工资;部分改制企业借所谓的“按资分配”,压低职工工资,职工敢怒不敢言,否则就有下岗的可能;有的企业借最低工资标准,想方设法降低职工工资待遇;还有的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变相以实物抵工资,强制职工承包销售本企业的滞销产品,按销售产品的比例提取工资,职工实际上提不到工资。绝大部分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口头的协议工资,说多少或给多少完全凭业主的意愿,一些业主千方百计榨取员工的血汗钱。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还引发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和一些暴力刑事案件。

第四类问题,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害职工的长远利益。部分国有、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参保企业中,有的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不办理失业、医疗保险;有些用人单位以“试用”为借口,长期拖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在参保缴费单位中,还存在压低缴费基数、瞒报少缴等问题。个体私营企业情况更为严重,绝大多数没有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类问题,不落实基本劳动标准,侵犯职工的人身权利。主要问题是延长工时和提高劳动定额。从工时问题看,一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只有集中工作,没有集中休息。有的甚至认为实行综合工时就可以不受限制地随意延长工时。不少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部分国有集体企业特别是靯帽、服装加工企业,大幅度提高劳动定额,迫使职工加班加点。更有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强迫职工无偿加班加点,稍有不从就被辱骂、拘禁、殴打。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体制和制度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职工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针对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很少涉及个体私营经济,也不涉及事业单位,在他们那里,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的观念比较淡漠。二是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特别是个体私营业主和改制企业的承包人错误地认为,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法》的约束,不受劳动合同的制约,不必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既能随意用工,又降低了用工成本。三是国家有关法律不健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治理的刚性不足,管理不到位。四是个别地方没有摆正发展地方经济与搞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关系,对依法征缴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社会保险费,存有影响投资环境的偏见。五是一些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有的认为老板多给点钱就行,签不签订劳动合同、缴不缴社会保险无所谓,等等。纠正这些问题,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维护最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强化治理措施。

二、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思考

针对当前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今后一个时期,围绕建立和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要紧紧抓住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这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核心问题,着力从四个方面构建劳动关系监控调节机制。

第一,建立法制保障机制,为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调整提供法律保障。需要配套强化立法、执法、普法三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加快劳动关系的立法步伐。尽快出台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使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真正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要强化劳动关系的执法规范。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日常检查和集中检查、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保证《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标准得以全面落实。三要增强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形式,提高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素质,使之懂法、守法、依法办事。

第二,建立多层协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首先,要搞好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宏观调控。要针对不同时期社会劳动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和制订有关政策,引导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其次,要建立多层次的劳动关系三方面协调机制,由政府、企业、工会三方代表,就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政策、重大问题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和协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同时要配套建立好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在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由企业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构成的三方调解委员会,及时化解内部劳资纠纷。再次,完善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为核心的企业劳动关系自我调节机制。劳动关系双方要有固定的协商代表;制定切实可行的协商制度,包括协商的原则、时间、内容、程序等,凡是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都要通过集体协商的办法来解决。

第三,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一方面,推动健全内部监督组织。在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具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建立职工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作用,把影响劳动关系的不利因素化解在基层。另一方面,实施必要的政府行政干预。特别要在涉及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最低工资制度、工时制度、休息休假、特殊劳动保护者权益的各类问题。同时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上访、罢工事件等,要超前进行政府行政介入和干预,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第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整体合力。一是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好“政府导向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当前要针对企业改制、“事改企”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对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问题加以理顺。二是工商管理部门要配合把好“注册登记关”。在审核经营资格,审办、审验营业执照中,把经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用工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社会保险,作为审核把关的重要条件。三是公安部门把好“户口迁移关”。重点是配合搞好对外来劳务人员的管理。凡没有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无业人员或非法务工,一律不办理暂住户口,这也是维护劳动者法定权益的需要。四是各级工会要把好“网络维权关”。一方面要健全网络,大力推动用人单位特别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私营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另一方面要真正发挥工会作用,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总之要通过整体的联动管理机制,使广大劳动者无论在哪里从业、无论从事何种职业,都能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从而使社会劳动关系保持和谐稳定,实现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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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对检察院刑检部门深化改革的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9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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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刑检部门深化改革思考

大力转变执法理念,深入进行检察体制改革,是面向二十一世纪、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检察院的刑事检察部门,作为检察院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石,在检察院各职能部门的改革中始终处于前列。主诉检察官制度的确立、多媒体技术在庭审中的运用、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普通程序简易审的试行、侦查监督部门的成立,都打破了旧有的办案模式,体现了新的办案理念。与此同时,一些反映现行刑事诉讼体制深层次矛盾的问题仍然存在,影响着改革的深入进行,因此,转变执法理念,对检察体制进行宏观规划,加快改革的进程在当前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从刑检部门的一些现象入手,对刑检部门的进一步改革作一些探讨。 一、现行刑检工作机制的不足之处     1、捕诉分设 办案效率低下     目前刑检部门普遍分设为批捕和起诉二个业务职能机构,实践证明这种设置加大了司法成本,不符合效率原则。(1)、工作重复,人力资源浪费,司法成本增大。刑检部门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刑事案件提请逮捕时,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基本证据都已到位,到提请起诉时只不过将这些证据材料整理有序、装订成册。由起诉阶段的承办人重复批捕时的阅卷审查、提审复核等工作,延长了办案时间,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显而易见。(2)、捕后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脱节。捕诉分设后,在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到审查起诉之间形成一个空档,无人对这一阶段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证据的变化负责督察。(3)、捕诉分设后,在批捕部门和起诉部门之间为“捕后不能诉”产生矛盾。因批捕、起诉对证据的要求不同,有些符合批捕要求的案件,因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导致“捕后不能诉”时,起诉部门往往责怪批捕部门对案件证据不够充分就批捕,而批捕部门则埋怨起诉部门过于谨小慎微,不会运用证据大胆起诉。     2、检警关系模糊 法律监督不能落到实处     我国传统的诉讼结构将检警两家关系定位为“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种没有具体制度保障的设计导致现实中检警两家关系常处于尴尬境地,随着刑事政策的变化在配合与监督之间摇摆不定。(1)、在“强调打击、轻视~”司法理念指导下,惩治犯罪,保护社会是首要任务,公安机关往往把惩治犯罪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手段,并把批捕人头数作为考核斗争成效的首要标准。检察机关承受着惩治犯罪专政职能的巨大压力,在办案中片面追求高批捕率,放松了对批捕标准的把握,结果许多轻微触犯法律的犯罪嫌疑人被送进看守所,社会治安则未见好转。(2)、法律监督阻碍重重。随着批捕部门向侦查监督部门职能的转变,法律监督工作成为考核刑检部门工作的重要指标,而办案中法律监督则困难重重,主要表现在:渠道不畅,案件来源受到局限;程序不明,实际操作举步维艰;追责乏力,案件监督难以落实;关系不顺,掣肘行为时有发生等。刑检部门投入大量的精力四处挖掘线索,多方调查取证,上下协调关系,公安机关则指责检察机关抓着小错上纲上线,两家陷入监督越多,检警关系越紧张,监督越难开展的怪圈之中。(3)、各自为政,刑事案件诉讼质量下降。公安机关办案中注意力主要放在查清案件事实、捕获犯罪嫌疑人、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刑检部门则要求充分、全面和固定的证据。移送刑检部门的案件出现证据收集不够全面、充分甚至存在矛盾时,因检警两家互不隶属没有制度规范,刑检部门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不配合导致诉讼效益低下。案件勉强移送法院后,律师抓住这些证据上的问题展开辩护,案件质量无法提高。     3、公正、高效的主诉检察官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主诉检察官制度的确立是刑检部门改革最重要的成果,也是刑检部门今后深化改革的方向,刑检部门无疑在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但现行制度与以公正、高效为标志的主诉制相比仍有相当大的距离,需要进一步完善。(1)、主诉检察官的办案权与以往差距不大。主诉检察官以独立的办案权为基本标志,而现阶段主诉检察官的办案权仅限于事实清楚的一般案件的起诉权,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增减罪名罪行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仍需向行政领导层层请示汇报,占用了大量办案时间,行政干预独立办案的现象时有发生。(2)、对主诉检察官的工作评估不科学。近年来对主诉检察官都是采用岗位目标管理考核法进行工作考评,它将主诉检察官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办案数量、办案质量、法律监督、调研信息、综合治理等子项确定分值综合打分,作为年终评先的依据。这种参照公务员管理办法确定的打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办案实际,办案质量、难易程度等主要指标没有优劣区分标准,调研信息、综合治理反有明确的加减分项目。这一模式诱使主诉检察官对所办案件得过且过,出庭公诉成为走过场,主要精力则放在了写调研文章、上法制课、编工作经验上,一年到头看似忙忙碌碌,实则本末倒置。(3)、主诉检察官管理机制严重滞后。主诉检察官属于高度专业化的司法官员,现行的检察官管理仍沿用行政人事管理制度,其弊端日益明显。刑检工作要求主诉检察官具有高度的理论性、实践性和专业性,一个公诉人没有长达十年的出庭实践是无法成为专家型称职的主诉检察官的。现行体制根本没有为检察官提供一个终身从事刑检工作的激励机制,检察官的进步只有行政职务晋升一条路,行政职务晋升成为衡量检察官进步与否的唯一标准。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优秀的检察官被提拔后都离开了主诉检察官的行列,专业化的主诉检察官队伍无从建立。 二、刑检部门转变执法理念的理论思考     现阶段刑检部门工作机制上产生的种种问题,归根到底是刑检改革中种种理论困惑的反映。要找出解决办法,必须首先从理论上明确检察改革的方向。     1、刑检部门的准确定位     刑事诉讼法赋予刑检部门法律监督职责,同时刑诉法确立了以法官为主导,控辩对抗的刑事诉讼模式,这一模式要求刑检部门的全部工作应围绕出庭公诉展开,一些人据此质疑刑检部门的法律监督权,认为监督权妨害了公诉权的独立行使。理论上的争论导致刑检部门的法律监督权缺乏制度

保障,监督工作难以展开,因此刑检部门的深化改革,首先需要解决刑检部门的定位问题。(1)、公诉职能是刑检部门最基本的职能。公诉权作为一种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国家权力,具有主动性,强制性和专门性,只能通过享有国家追诉权的刑检部门行使。刑检部门代表国家对特定嫌疑人触犯刑律的行为进行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罚处罚,是刑事诉讼中上承侦查、下启审判的重要环节。(2)、公诉职能与监督职能是一致的。公诉与监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并不对立。刑检部门在尽最大力量实现公诉目标的同时负有监督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责任,监督责任保证了刑事诉讼活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对侦查权和审判权产生制约,从而在权力制衡的基础上形成公正的司法体系,防止权力滥用。(3)、监督职能只能在公诉活动中行使。刑检部门的监督权并不能单独存在,它贯穿于公诉活动的始终。批捕权和起诉权是为了监督侦查活动与审判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而设立的,具有程序性、参与性、及时性的特点,刑检部门的整个办案程序就是履行监督权的过程,不需要再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单独行使监督权。综上所述,可将刑检部门定位为执行公诉职能和监督职能的检察院内部职能机构,法律监督职能体现在公诉职能的良性运行上。     2、刑检部门的活动原则     在解决了刑检部门的定位后,其次应明确其活动原则,保证公诉与监督职能的依法履行。在法律规定的共性原则下,应特别强调下列原则。(1)、独立行使公诉权的原则。这是确保刑检部门不受干扰地顺利完成公诉任务的重要保证。在法官主导的庭审模式下,要求刑检部门承担指控犯罪责任的同时,也应给予其独立调查取证、决定起诉与否的全部权力,不受案外因素的干扰,以保证全面履行职责。(2)、引导侦查的原则。刑检部门在法庭审判中处于控方地位,负有对犯罪的证明责任,要保证职能的发挥,前提条件就是公安机关取得符合公诉要求的全面的证据,因此应当确立刑检部门在侦诉关系中的主导作用。刑检部门与公安机关对案件中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等方面的认识不一致时,刑检部门的决定应具有优于公安机关决定的法律效力。规定侦查工作必须对刑检部门开放,刑检部门可以视情况对侦查工作提前介入以审查证据,提出对证据的意见和取证方向的建议,公安机关必须予以配合、支持,并采纳刑检部门的意见。(3)、依法监督的原则。由于刑检部门和公安机关工作重心不同,因此刑检部门对公安机关的引导并不是将刑事警察部门划归刑检部门管理,警检一体化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将带来一系列问题。刑检部门在对公安机关引导侦查时,对其违法侦查行为不仅有权事后监督,而且有权进行事前指导。在庭审活动中,刑检部门通过对违反诉讼程序的审理行为提出意见,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保障了庭审活动的合法性,刑事审判监督不会动摇法官的中立地位。     3、刑检部门检察官的性质     解决刑检部门检察官的定位是深化刑检部门改革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检察官的定位从属于刑检职能的定位,应当属于司法官员。(1)、检察官的公诉活动集中反映了检察官的司法属性。其一,这种活动是为了维~制,具有维~制的目的这一特征。其二,公诉活动以直接性和亲历性为基础,要求检察官亲身经历程序,直接审查事实,从而建立内心确信。这一活动必然是个体化的,这种个体操作特征突出体现于法庭诉讼活动。检察官在法庭上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包括在庭上采取公诉权范围内的各种诉讼行为,都只能是一种个体性操作,其他人想帮忙也帮不上。其三,由于直接性和亲历性以及个体操作特性,检察官行使其职权应当独立,有权抵制不法干涉。(2)、应围绕公诉活动设立职能机构。捕诉分立的机构设置根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检察院组织法》,在当时权力缺乏外部制约的条件下有其积极意义。但权力是不可能通过内部监督实现公正运行的,在控辩对等的诉讼模式下,继续保留这种设置弊大于利,理应遵循公诉活动规律,在现阶段批捕权归于检察院的前提下,用主诉检察官制度加以替代。(3)、主诉检察官制度,是对检察权的重新配置,实施关键是“还权于检察官”。由于捕诉分设、三级办案的司法体制具有“审而不定,定而不审”的特点,因而与司法的一般规律不符,同时也难以充分调动检察官的积极性与责任感。在目前迫切要求加强公诉职能的形势下,这种办案制度已显得不适应。对此进行改革,就要求使检察官从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的案件承办人员成为有职有权的检察权行使主体。如果使检察官完全成为听命于上司指令而没有独立权限因而在业务活动中谨小慎微的公务员,就违背了司法活动的规律。 三、刑检部门转变执法理念的具体措施     通过对刑检部门转变执法理念的理论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就是:刑检部门的改革必须遵循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走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必由之路。所有的改革措施都应围绕深化主诉检察官制度这一主题展开。     1、确立主诉检察官的基本办案模式是转变执法理念的出发点     按照刑检部门的职责要求,应建立主诉检察官办案小组,分为主诉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和检察书记官,由此建立刑事检控制度,设置一种以庭审公诉为中心,以起诉制约侦查的合理系统,从而理顺侦诉关系,使之在庭审中与辩护对等。主诉检察官与检察事务官具有不同的分工:主诉检察官主要面对法庭,在庭审中形成与辩方的强有力对抗,检察事务官主要面对侦查,对侦查起到强有力的制约。近期,主诉检察官在程序方面享有下列权力:调查取证权、追回补充侦查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权、建议延期审理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权、起诉权、追加起诉权、追诉漏犯权等,远期应当拥有:采取、变更强制措施权、补充侦查中的搜查、财产查封、扣押权、终止审查案件权、不起诉权、撤回起诉权、变更起诉权等。在实体方面的权力近期主要为:增加认定罪名、犯罪事实权、对公安机关或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口头纠正权、对庭审中影响实体的违法现象口头纠正权。远期上应有:减少认定罪名、犯罪事实权、撤回起诉权、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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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我对个人党性现状的思考基层党支部书记版_心得体会范文_网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党工团,全文共 25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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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个人党性现状思考(基层党支部书记版)

党性分析材料:我对个人党性现状的思考

在这次的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一边努力研读规定文件,一边沉下心来,认真梳理入党35年来的心历路程。感谢党组织和周围同志的教育、提醒和帮助,使我清理了思想,查找了问题,分析了根源,明确了努力方向。我决心不辜负党组织的信任和委托,振奋精神,牢记使命,全身心投入工作,出色完成各项任务,不断为党旗增添光辉。

一、存在问题

对党性内涵的解读,也应与时俱进。现阶段检验一个党员党性强不强,最根本的就是要看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性强不强;看在建设小康社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实践中做出多少贡献;看爱岗敬业、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能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本人从党性分析角度切入,认真进行了反思,查找主要问题如下:

一是学习愿望迫切,但时有浅尝辄止。六十年代中期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学校停办,自己只好选择了辍学当兵的道路。由于文化程度低,远不能适应工作需要,更不能满足个人发展进步的需要。所以,一边努力当好兵,一边顶着压力坚持业余时间补习文化。功夫不负有心人,几年后,终于有机会参加考试并被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录取,实现了重新回到学校读书的梦想。在部队服役22年后转业到交通部机关,从事全新的地方(相对于军方)工作,学习热情依然不减,参加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班学习并按期毕业。1998年9月调入中远后,学习愿望仍然迫切。无论是班上还是假期,从不把学习当成负担,恰恰相反,总把读书学习当成乐趣,当成生命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政治理论、学习与工作相关的各门类知识,并用于指导实践。近4年就积累了70万字的读书摘记和学习笔记,收获还是很大的。这是主流,但同时在学习过程中也存在浅尝辄止、不求甚解、蜻蜓点水、走马观花的现象。涉猎面较宽,开掘不深;偏重人文,忽略科技;现用现学,系统性差。所以,用于指导工作时,时常感到力不从心、思路不宽,“书到用时方恨少”。

二是理想信念坚定,但时有迷惘困惑。五六十年代,新生的中国群情振奋,英雄辈出,经济建设如火如荼。在这种大的背景下,做为在校学生,对共产主义的向往、对社会主义的坚信、对共产党的热爱,已经深深扎根。在部队这所大学校22年,马列主义的正面灌输,政治建军的积极实践,工作岗位的长久磨练,使个人对共产主义理想坚信不移。

从《共产党宣言》问世一个半世纪的社会主义运动实践证明,迄今为止,马克思主义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揭示仍然是最先进、最科学、最具有生命力的。不管反对派的势力多么强大,共产主义一定会实现。而共产主义理想在中国现阶段的实践,就是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之路,建设小康社会,这一点本人从不动摇,从未彷徨。但有时有困惑。全世界60亿人口,48亿人信教,而且发达国家的人口信教比例更高,他们或者不了解马克思主义,或者不认同马克思主义,或者反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苏联解体,东欧剧变,8个社会主义国家,一夜之间“城头变换大王旗”,人们在更大范围内对马克思主义的学说产生了怀疑。中国党内的腐败,人们深恶痛绝,实行马克思主义的政党为什么产生那么严重的问题?对这些现象联系起来的思索,有时让人困惑,一时找不到答案。

三是宗旨意识明确,但时有患得患失。参加工作30多年来,多次变换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但自己始终牢记党的宗旨,服从组织调动,干一行、爱一行、干好一行,从未向组织上伸手要待遇。面对党的工作,我的座右铭是:一不讲价钱,二不喊困难,三不打折扣。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分配由大锅饭向拉开档次转变,自己思想上也有一个从不适应到适应的转变过程。特别是看到价格“双轨制”暴富了一批纨绔子弟,坑蒙拐骗暴富了一批社会垃圾,贪污腐败暴富了一批党内蛀虫,而踏踏实实努力工作的广大人民群众却背负着改革的沉重代价,看到这些心里不平衡。日前,看到一个统计资料,现在国内1.3%的家庭控制了31.5%的社会财富,44%的低收入家庭只持有4%的社会财富,财富分配不均的情况远超过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由于心里不平衡,有时党的大目标想的少了,个人小目标想的多了;保持党员先进性想的少了,福利待遇想的多了;不断进取岗位创新想的少了,把住底线不出问题想的多了,患得患失的苗头是有的。

四是积极努力工作,但时有畏难情绪。离开部队到地方工作后,环境变了,岗位变了,任务变了,已有的经验不再管用,一切都从零开始。尽管努力学习,积极实践,加速追赶,绝不服输,但囿于知识结构、思维方式、信息渠道、人脉关系的限制,还是会遇到许多困难。特别是来到远洋,对航运生产一窍不通,如何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生产经营,最大限度地调动所属员工积极性,带领员工完成好研究工作任务,自觉不自觉地产生过畏难情绪,工作放不开手脚,谨慎有余,闯进不足,因而使有的工作平平淡淡,没有特色,自己也不满意。

五是群众观念很强,但时有管理不严。参加工作30多年,多是工作在思想政治工作一线,因而对人的研究多一些,形成了一些基本看法。对于自然人来说,我主张“性恶论”,倾向法家观点。而对于文明社会成长的社会人来说,我主张“性善论”,倾向儒家观点,相信绝大多数员工积极上进,愿意在岗位上奋发努力,具有奉献精神。我还主张“无碍组织目标论”,对于员工的个性给以空间,只要不妨碍组织目标,就不去过问,不横加干涉。我更相信“群众英雄论”,群众中蕴藏着无穷的智慧和创造力。正由于此,在工作中自觉执行党的群众路线,遇事愿意听取群众意见,在反复研究群众意见基础上部署和开展工作,也收到了很好效果。但问题的另一面是,有时对员工管理不够严格,点到为止,力度不够。

二、根源剖析

通过两个月的回顾和反思,既找到了自己存在的问题,又对存在问题的产生根源有了新的认识。关起门静下心好好想一想,用党员8条标准一对照,惊出一身冷汗。为了使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下面再分析一下原因。一般说来,对一种社会现象的认识,往往应从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三个角度进行分析,今天只从个人思想角度剖析原因如下:

一是学习不够深入,特别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不强。

政治上的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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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纪检监察工作的思考_工作总结范文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14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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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的思考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明确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思路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纪检监察部门如何全面协调统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指明了方向,对服务保证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深入落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学发展观是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创新发展的重大思想武器。纪检监察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反腐倡廉观,指导反腐倡廉建设。按照“三个更加注重”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抓好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等各方面工作,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作风,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向深入。

牢固树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反腐观。抓反腐倡廉建设要坚持服务全县工作大局不动摇,正确处理反腐倡廉与经济建设的关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把服从和服务于发展作为第一要务;要从创新体制机制制度入手,切实增强服务保障能力,着力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的发生,为促进科学发展的贯彻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反腐观。纪检监察部门必须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放在重要位置,把人作为最主要、最根本的要素,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始终把职工群众的呼声作为反腐倡廉的第一信号,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反腐倡廉的第一考虑,无论是制定制度、安排工作、查处案件、处理问题都要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标准,坚持执纪为民。

牢固树立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反腐观。反腐倡廉不仅是查处贪污受贿行为,严惩腐败分子,更是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源头治腐等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因此,要树立统筹兼顾的反腐观。在组织领导上,要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工作方略上,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制度反腐与文化反腐双管齐下,正确处理惩治和预防的关系;在工作安排上,把反腐倡廉建设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思路同步考虑,把规范权力运行与创新监督制约机制同步安排,把完善制度建设与健全法规体制同步实施,做到反腐倡廉建设与与经济社会发展大格局协调推进、良性互动、同步发展。

二、以以人为本为基点,着力建设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变化,纪检监察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纪检监察干部肩负的任务越来越重,但从现有的纪检监察干部的整体素质来看,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是不能正确对待各种新思潮冲击,二是纪检监察部门处于缺编运转,知识更新不够,三是纪检监察干部待遇有待提高。

我们要认真总结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贴心人”活动的成效和经验,建立加强自身建设的长效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强、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要真正达到这样的高的思想境界,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通过不断的学习,始终保持高昂的政治热情,严谨的工作作风和最佳的工作状态。既有工作的原则,又讲究斗争的策略性,采取内方处圆的工作方法,营造一个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良好氛围,就能聚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才能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持原则,清正廉洁,自觉拒腐防变,保持一身正气,只有这样,才能有力打击违反党纪国法的腐败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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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建立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实践与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6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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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实践思考

建立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机制 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执法权是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最主要的权力,正确行使和运用税收执法权,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那么,怎样才能确保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正确行使运用税收执法权呢?我们认为,除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其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外,还必须建立起对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的有效机制。可以说,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确保税收执法权正确行使和规范运作的关键所在。近年来,*县地税局在建立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机制方面,着力狠抓了以下几点: 一、示权,强化社会监督力度。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只有将税收执法权置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才能使权力的行使和运作趋于规范,而要达到这一点,就必须推行公开办税,实施“阳光作业”,还监督权于纳税人和人民群众。基于此,近年来,*县地税局投入五万余元,在县局和各基层单位设立了板面、公示栏、政策宣传栏、监督台,还在县电视台开办了《税苑之光》宣传栏目,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开办税窗口职责范围和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务的时限、步骤和方法;公开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电话;公开“双定户”的定额标准、缴纳及违章处罚情况。同时,还将负责征收的税种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服务的标准、时限,票证工本费收取标准、税务检查工作规范,税收政策法规咨询热线等进行公开,极大地增强了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从而把税收执法权行使和运行的全过~正置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让纳税人对执法依据、执法规程、执法结果了然于胸,杜绝了税收执法时的暗箱操作,使纳税人在缴“放心税”“明白税”的同时,也增强了税干执法时不越轨,不出格,不跨线的自律意识。此外,*县地税局还在社会各界聘请义务监督员,向人大、政协汇报工作情况,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查指导工作,把税收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形成了多层次、多方位的外部监督体系。 二、分权,强化内部制衡力度。针对以往征管过程中权力过于集中,容易滋生~的状况,*县地税局在税收执法权的分解和制衡上狠下功夫。一是深化征管改革,建立起分权制约的运行机制。按照建立征管新模式的要求,大力推行专业化管理,实行征、管、查“三分离”,推行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使权力得到合理分解配置。同时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在各股室和各基层单位配备微机,用机器管税,靠计算机管人,使执法中的人为因素明显减少。二是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对每个岗位的执法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依法进行严格界定和明确分解,做到分工到岗,责任到人,使每个人对自己的职权范围十分清楚,对自己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监督什么,怎样监督,做到具体明确。三是进一步完善规范征管规程,要求税干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定程序,并处理好各个环节的衔接,使每个人、每个部门既明确整体工作的运行过程,也明确自己所涉及的具体程序,既明确本人、本部门承担的责任,也明确整体工作的衔接。经过努力,*县地税局使税收执法权得到有效分解,形成了权力间相互联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上下衔接、首尾贯通的运行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税务人员执法的随意性。 三、制权,强化惩戒震慑力度。首先大力开展税收执法检查。一年来,*县局开展了全面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专案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六次,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偏差23起;其次进行执法监察,组织监察人员通过明查暗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发现的3起以税谋私、以权谋私等问题进行了查处;第三,认真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绛县局班子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不隐瞒、不护短,不包癖的态度,切实做到了真抓实干,真追实究,究责到位,对变通税收政策、违反规程、执法不到位和滥用职权的税务人员共追究20余人次,经济追究1000余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人,从而有力地震慑了违纪者,保证了公正执法和严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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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区社会稳定工作调查与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8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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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工作调查思考

近年来,我区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取得了显著成效,社会治安形势总体平稳,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比较满意。随着区划的调整,区域面积的增加,流动人口的增多,而xx新区又处在大征地、大拆迁、大建设、大发展的关键时期,治安状况较为复杂。面临加快发展的第一要务,尤其是十运会即将在我区召开,社会稳定工作尤为重要。近期,我们就xx区的社会治安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对调研的情况谈些认识。       一、基本情况     XX年,我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针对城市、郊区、农村三类不同地区的治安实际,全面开展严打整治工作。通过严打,使社会治安工作有了明显好转,案件的总数有所下降。XX年1-9月份立案1615件,XX年1553件,与XX年同期相比下降3.84%;8类案件XX年90件,XX年52件,下降40%。从发生案件类别看,与XX年相比呈“三多”现象,即:盗窃自行车、摩托车案件增多,占总立案件30%;盗窃建筑工地材料、侵宅案件增多占总立案24.7%;案件增多,与XX年同期相比,增长175%。“二少”即扒窃案件少,XX年89件,XX年13件;毒品案件少,XX年420件,XX年28件。     二、有利因素     去年是区划调整后建设新区的第一年,而当年案件特点与往年比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与严打整治工作和区划后的xx地区环境变化紧密联系,凸现出新的特点。从有利因素看:一是在全区开展“创最安全区”的创建工作;二是近几年来,严打整治始终处在高压势态,对违法犯罪分子予以打击,净化了社会环境;三是不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社区增加了公安辅警、公安民警进社区、开展创无毒社区|创最安全城市活动等,毒品案件明显下降;四是大力推进“法律进社区”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在社区落实,更好地发挥社区群众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五是加强对公共复杂场所、城乡结合部等治安问题多、工作难度大地区的安全创建工作;六是拆迁工作做得细。虽然拆迁量在全市最大,但没有违法拆迁,没有激化矛盾的现象;七是充分发挥公安、人民法院、司法民调组织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的作用,做好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三、不利因素     几年来,通过严打整治,使全区的社会治安形势得到进一步的好转,人民群众安全感得到进一步增加。但是我们还必须清楚地看到社会治安还存在着不少不稳定因素。       1、管理机制跟不上。xx大拆迁、大建设,原有的管理体系破坏,新的管理手段跟不上。拆迁后原有的基层组织(村、组)解体了,一些新建小区尚未建立社委会,处于无组织管理状态。开发建设工地建筑材料缺乏封闭式或监控式的管理,盗窃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2、居住人口情况复杂,治安隐患加大。区划调整后,我区人口结构发生了变化,常住人口原有25.5万,现在16.5万,流动人口原来3.5万,现在10多万。特别是外来人口相对集中的所街,常住人口1106人,外来人口8749人。外来人口虽然给我们的城市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同时也看到,由于他们无固定职业,有的缺乏谋生手段,就以盗窃为生,一部分人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使得违法犯罪隐患严重存在,且有上升势头。今年1——9月份全区共打处(逮捕、~、直诉)各类刑事犯罪人员309人,其中外来流动、暂住人口195人,约占63%,这些人员刑事作案264起,占全部案件的48%。     3、xx新区警力滞后。区划调整后,双闸、沙洲、江心洲由原来的乡镇调整为街道,由原来的农村向城市转变,处于新老体制转换时期。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大,而警力装备明显不足,社会治安工作投入跟不上新区发展的需要。     4、xx新区建设和整合,拆迁引发的矛盾突出。随着xx地区的开发,南湖老城区的整合, 由拓宽道路等引发的拆迁矛盾变得较为突出。仅XX年1—7月份我区就有8批139人次到省、24批870人次到市集访和上访。到区政府上访总计200起1223人次,其中集访25批858人次,到人大上访52人次。上访中反映较为集中的就是拆迁问题:一是拆迁补偿少。南京房价普遍较高,老百姓买不起房子;二是老百姓对新的居住环境不满。嫌远、上班、就学、就医不方便;三是故土难离。对自己居住几十年的环境难舍难分(特别是老年人);四是拆迁善后工作跟不上。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认为货币拆迁补偿低,个人损失大,不但没有给居住条件带来改善,反而增加了难以承受的经济压力。另外还有因征地拆迁“农转非”的农民因工作无定处,以及原先靠出租房屋来维持生活,而现在征地拆迁断了主要的经济来源。     5、再就业安置困难,存在社会治安隐患。据统计,目前我区劳动人口为18.57万人,占总人口的60%,求职者主要来自征地拆迁的“农转非”人员和新生的劳动力。从目前已办的“农转非”的而未实现就业的近8000名人员情况分析来看,其中大专以上183人,高中2377人,初中4253,小学以下1066人。这类人群中,初中以下文化的占66%。他们文化程度低,技能单一,没有特长,很难找到合适自己的工作。另外征地拆迁,整合拆违,使大批生产型企业停产搬迁,增加了下岗、失业的总量。据调查,沙洲、双闸两街道将有220余家企业被拆迁,6000余名职工面临转岗或下岗失业。再有企业改制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引起原有的劳动力大规模流动,成为目前下岗失业人员增加的又一个原因。去年,在我区7600余名下岗失业职工中,仅市属以上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人员就占到65%以上。这类情况的出现,给我区的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安全因素。     6、“qqq”组织人员的转化工作仍然严峻。虽然对“qqq”练习者组织了帮教、转化工作,但是仍有一些顽固分子蠢蠢欲动,稍有不慎,就会引发治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四、建议对策     完善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和改善外来人口管理,扫除社会丑恶现象,积极防范和依法

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全面推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措施,为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确保我区改革、发展和社会安定,结合调研情况提出几点粗浅建议。                                     1、完善xx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一是建立建全基层组织。凡已建成入住的小区都应及时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物业管理体系,加强社区的治安管理,采取群策群防,公安民警、辅警联防相结合。要适时组织小区居民学习法律法规,提高法治观念。同时要结合小区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提高防范的能力;二是对外来工居住区进行规范化管理。目前在xx地区形成的几个外来工聚居区由于人口流动性大,人员构成复杂,社会治安隐患比较明显,导致很多外来人员以聚居地为据点,在周边地区犯罪。建议对这些地区采取加大夜间巡逻力度、逐人登记在册、派驻专门机构进行长效管理、建设配套市政服务设施等手段,将自发形成的外来工聚居区建设成为封闭管理的民工居住小区。通过这种措施可以及时有效地将外来民工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统一管理,最大程度上防止外来民工以聚居区为“据点”进行犯罪活动;三是完善居住区的安全防控措施。居民小区历来是犯罪分子主要的犯罪地点,而以往各个居民小区由于巡警力度不足、电子监控等技术防控手段不足等原因,至今仍没有有效的措施解决居民区的安全防范问题。随着开发的推进,大量新的楼盘正在建设中,同时还有为数众多的老式居民小区也正在进行现代化改造。对新建居民区要高起点的建立安全防控设施,决不在新建居民区遗留安全上的隐患。同时对南湖、茶南等较老的小区要结合小区出新等工作尽量完善电子监控等技术防控手段,未实现封闭管理的要尽快建立封闭的物业管理,力争在原有的基础上消灭监控盲点;四是完善新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防控措施。随着商住楼和xx科技园相继建成,大量新的企事业单位将会进驻xx新区。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企事业单位在夜间由于无人看守或者防范措施不到位,经常成为犯罪分子盗窃的对象,作案成功率极高。因此建议政府部门在规划阶段就要考虑到安全防控的需要,出面建立统一的保安设施,在各单位小防线之外再建立一道地区性的监控网络,做到单位自防与地区群防相结合。同时采取企业与政府共同出资的形式,在新区建立一支由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专业夜间巡逻保安队伍,在各个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不间断的巡逻,发现各单位保安措施不到位及时纠正,对监控中心发现的可疑情况及时进行排查处理。     2、妥善解决好拆迁中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做拆迁工作的同志,要本着对群众负责,为群众办事,受群众监督,让群众满意的态度,耐心细致的做群众思想工作,设身处地地做好善后工作。一要切实为拆迁群众解决好实际困难。目前南京市商品房价格普遍较高,而拆迁补偿标准仍然偏低,老百姓买不起房子意见很大。建议政府适当提高拆迁标准,让被拆迁的老百姓买得起房子。对有特别困难的弱势群体,要提供经济适用房或承租房,让这部分人买得起房,租得起房。二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向群众倾斜。要妥善处理好拆迁中的矛盾和问题,既要统一政策依法办事,又要友情操作,在不违背政策的基础上,尽量给百姓得到实惠,让老百姓从内心感受到党和政府为民办事,为民造福。     3、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要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一个优先”(即大力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两个机制”(即完善市场就业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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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关于确保税收收入可持续增长的几点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5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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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的几点思考

我国经济在经历了20年高速增长后,已进入了稳定发展时期,税收增长速度也呈逐年递减的态势。西方经济学历来认为,税收是有极限的。如今我国正处在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不可避免地制约着税收的过快增长。那么我国税收的极限在哪里,如何才能在当前的经济形态下确保税收收入可持续增长呢?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我国当前税收收入现状

(一)税收计划分配方式不合理。主要表现在:①是“以支定收”、“基数递增”的分配方法不合理。每年国家下达的收入计划任务都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需支出为基础,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然后确定一定的增长比例,以此作为当年的税收计划任务分配数。②是层层分配下达的方式不合理。目前,税收计划一般层层分配下达至省辖市局、县局,直至基层分局。为了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有的甚至落实到分局内的股室乃至个人。③是地方政府对税收任务层层加码的方式不合理。地府政府每年往往都要根据地方财政支出的需要,在税务系统内部下达的年度收入计划基础上,再追加一块任务指标。

(二)政府行政行为过重,税收执法秩序混乱。主要表现在:①地方政府对税收的干预。税务执法是依法治税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实践,它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执行公务。但在一些地区,地方越权干预税收的情况严重妨碍了税收执法。特别是当税务机关清理欠税和查处偷漏税案件时,有些政府领导便会出面干预,甚至施加压力。②税务干部业务素质不高。当前随着经济发展,大量企业转为私人所有,偷税与反偷税,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益激烈,有些企业甚至不惜重金聘请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做假帐,进行所谓的“合理避税”。而如今税收干部从总体上看,业务能力、法治意识仍达不到现代经济的要求,加上有些企业对税收检查工作不予配合,给税收执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③税收执法随意性大。有些干部对税收政策、税收规定重视不够,加之工作责任心不强,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随意性,有些税务干部甚至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严重打击了纳税人的积极性,影响了税收收入的持续增长。

(三)公民纳税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①各地税法宣传流于形式。目前的税法宣传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仍停留于城市,停留在每年的税法宣传月,而且形式单一,内容单薄,很难与快速的经济发展相适应。②纳税人纳税行为不够积极。我国没有经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税收意识的发育先天不足。一些企业负责人(尤其是中小企业)文化层次较低,对国家税法理解不够,对纳税存在抵触情绪,个体工商户不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偷逃税款现象仍比较普遍。③利用管理漏洞进行犯罪的行为仍不容忽视。税务机关税源监控手段不多,极大地束缚了税源管理的手脚。今年我省发现的一系列大要案,就是不法分子利用管理漏洞进行犯罪的表现。

二、制约税收收入可持续发展的成因分析

(一)税收工作考核不合理,“依法治税”难以实现。税收计划源于计划经济体制,具有指令性和相对固定性特征。不可否认,它作为一种行政责任制的管理方式,在一定时期确实有效的调动了各级税务机关依法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在的收入计划管理已明显与依法治税产生了矛盾。如今,很多情况下各级税务机关为了完成计划任务疲于应付,常常根据收入计划完成情况决定多征或少征,于是人为调节收入进度,以均衡入库的方式组织收入的现象也就不可避免了。但这种税收收入不能真实反映一定时期的经济提供的税收情况,只会导致税收征管秩序发生混乱,对经济发展十分有害,而且从长远来看只能使税收任务计划陷入一种恶性循环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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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对当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的思考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15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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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思考

法体系是指具有不同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授权的执法组织为执行法律而构成的相互配合、相互分工的有机联系的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就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组织机构与有关部门职责科学分工、行政执法人员合理配置、监督执法机制协调高效的统一体,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机构、人员、职责、机制的有机结合。

一、当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存在主要问题

(一)编制机构不全,基层监管工作步履艰难。继XX年11月1日颁布施行《安全生产法》后,国务院依据《安全生产法》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号,以下称《决定》)。《决定》指出“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人员,……”。经过2年努力,截止XX年9月,浙江省101个市、县(市、区)已全部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在此基础上,XX年11月1日颁布施行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称《省条例》),《省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了这个“尚方宝剑”,乡镇(街道)相继组建了相应的监管机构。XX年2月29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14号,以下称《意见》)。《意见》指出,一是要充分认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二是明确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能;三是要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至此,县级以上尤其是乡镇(街道)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执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但是,由于省(市)级政府至今尚未出台与《安全生产法》、《决定》、《省条例》、《意见》相配套的、刚性的、统一的编制机构文件。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包括机构职责、机构名称、机构只数等)不统一,上下不对口,一定程度影响上传下达以及上级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己经组建的乡镇(街道)级监管机构,因上级政府没有正式下达行政或事业编制,其监管机构有“巢”无“鸟”,既使有人,或是内部调剂,或是身为其人,实是兼其职,乡镇(街道)监管执法层面仍然是断层,处于最基层的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依然步履艰难。

(二)监管力量薄弱,难以适应执法监察需要。以我区为例。西湖辖区总面积312.43平方千米,辖2个镇、9个街道和118个社区、54个行政村,常住人口66.75万人,暂住人口10.71万人。区内有全国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建有民族英雄和革命烈士的陵墓、牌坊、陈列馆16处。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均集中设在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北区快和浙江大学等近百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坐落区内。到XX年6月止,全区法人企业达9814家,个体工商户17000家。而在监管力量方面,目前区级层面仅有行政编制10人、事业编制6人;11个镇(街道)虽组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科),规定增配科室副职1名、明确1名科室人员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是,由于其人员是内部调剂,增配的1名副职和明确的1名科室人员均还兼管其它工作,其实每个镇(街道)只有1人是专职安管人员。与我区监管范围、监管任务相比,我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极为薄弱,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呈“倒金字塔”结构,越到基层,监管监察力量越薄弱,难以适应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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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对提升城市社区依法治理水平的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全文共 26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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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城市社区依法治理水平思考

随着城市社区“四五”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广大社区群众特别是社区工作者和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较好地发挥法制建设在社区建设中服务保障作用。但面对社区形势任务的发展,依法治理社区工作仍然存在一些明显问题。一是观念陈旧制约着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精神动力。由于城市社区实行几十年行政命令管理模式,旧的思想观念在新的社区建设发展面前有很强的惯性,社区居委会习惯听命于政府,一定程度上成为政府的代言人和执行者,一旦失去街道的直接指挥领导,便无所适从;社区居民、驻区企事业单位,多数人还是把社区建设当成政府、居委会的事,有与己无关或怕给自己增加负担的思想,居民很少想到通过参与社区自治是维护自身的法律权利义务。二是未形成新型机制制约着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社区建设目前仍处于政府主导阶段,法律规定的新型运行机制还没有真正在社区实现,社区服务仍然是政府、街道提供的行政服务为主;对政府、街道法制组织、居民群众在社区建设中的权利义务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致使社区依法管理工作难以正常运行。三是法规制度不健全制约着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由于社区依法治理处于起始探索阶段,许多方面还无法可依,城市社区在探索依法管理过程中,除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运作外,更多是按照宪法、法制的原则,立法的本意以及政策操作,在缺乏系列、合理、合法的制度规范的条件下,社区依法治理工作难免走出“低谷”。要提升社区依法治理的水平,全面推进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根据当前社区法制建设情况,我认为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研究思考。     一、要加大社区依法治理宣传教育的力度,努力营造社区建设良好的法制氛围。一是要通过三个增强来提高法制教育的效果。即增强针对性,对不同层次人员采取不同方法;增强实践性,坚持法制教育和依法治理并举;增强现实性,紧密联系群众生活工作实际进行教育。同时要引导社区干部树立三种观念,即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观念、依法办事的观念、权利和义务的观念,提高其参与社区依法管理的积极性。二是要加大法律服务的力度。要充分利用社区内部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148”法律咨询专线电话等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法律宣传等组织,拓宽法律服务领域,以法育人、以法服人、依法帮人,在社区中形成遇到问题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风气。三是要德法结合加强社区法制建设。要根据社区成员的需要和实际承受能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创建活动,把法制宣传活动寓教育精神文明之中。通过开展争创文明社区、无毒社区、无上访社区,文明楼道、文明家庭等活动,大力促进社区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在各行业、各层面不断形成,增强公民法律素质,树立民主、自立的思想,树立“共驻、共管、共建、共享”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区理念,形成良好的社区学法用法氛围。     二、要不断理顺政府与社区自治关系,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依法治理中的作用。依法治理社区,必须按照发展需求,理顺政府与自治组织的关系,才能有效推动社区建议。一是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应由注重微观、直接、行政手段等权力性管理转为宏观、间接、引导自治型管理,政府对社区民主自治提供尽可能的多支持、帮助与服务,要尽可能地把工作做到社区,而不是把工作交给社区。二是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支撑社区建设,依法规范参与社区服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经济组织,依据行使职权维护社区居民的利益,建立民主监督制度,形成社区监督政府机关的机制。三是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在本社区范围内,与本社区成员生活、生产以及权利义务相关的、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情,都应该由居民群众通过民主的手段和方法来解决。居委会同时具备法律、政治、行政和社会合法性,是基层民主建设的一支重要组织力量。要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必须调整居委会与街道之间的关系,恢复居委会的自治性,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依法治理社区中的作用。     三、要进一步明确社区依法治理的主要内容,建立有效的依法治理运行机制。社区依法治理的内容十分广泛,其目标是建立文明、和谐、安全的社区环境,提高社区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社区民主自治;社区法制宣传教育;社区治安环境建设;依法调处社区矛盾纠纷;依法规范社区各项服务事业;依法维护社区居民和“社区人”权利等方面。社区依法治理的内容要通过有效的机制来实施。一是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和社区民主听证会、议事会,行使社区民主自治选举、决策、监督等权力;二是政府部门的指导延伸,依法规范有关社区事务,提供法制宣传、社会治安、法律援助等直接援助和行政许可、执法检查等间接服务;三是行业社团协调推进,借助驻区行业和社团组织力量,规范社区企事业单位法律行为;四是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保障在区委、街道工委的统一领导下,依靠社区党组织和党建协会对社区依法治理工作进行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不断促进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落实和深化。     四、要紧紧围绕社区各项工作开展,不断提高社区依法自我管理能力。一是社区依法治理要围绕保障社区建设,确定与社区经济、文化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协调的社区依法治理目标任务,重点提高社区法人和居民的法律素质,依据制定、修订、废止各类规章制度,推行居民自治实行社区居民事务公开,增强依法自我管理能力。二是进一步加强居民在社区依法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不仅在社区章程、社区规章制度中体现居民是社区的主人翁,而且还要通过落实规章制度,真正实现社区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要充分发挥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领导层、以社区成员为组织形式的决策层、以社区工作委员会为办事机构的执行层和以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为智囊团的议事层的职能作用,提高依法办事和依法管理水平。三是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社区实行的自我管理等都应依法规范运作,要弱化行政命令,强化工作手段,工作中要多用引导、倡导、鼓励、协调等形式。四是要尽快建立符合社区特点的责任制体系。各执法部门要

根据各自特点尽快实现部门工作与社区工作的结合,理顺执法关系,分解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向社区延伸。社区要尽快建立起配套的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等覆盖整个社区管理责任体系,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社区民主自治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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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新教师期末考试思考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全文共 14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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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学期的教学工作已经结束,想想本学期的化学教学工作,有得有失, 为了更好地完成今后的教学工作,我就本学期的教学工作总结如下:

这学期,我担任了高三年级四个班级的化学教学工作,所以教学任务重,但经过一学期的努力,也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成绩,得到了所担任班级学生的好评和尊敬,教师不仅要让学生掌握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学生会学习的方法。这就需要教师更新观念,改变教法,把学生看作学习的主体,逐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他们能终身受益。下面,浅谈自己的几点做法。

1、注重课前预习

课前预习是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从教学实践来看,学生在课前做不做预习,学习的效果和课堂的气氛都不一样。为了做好这一工作,我经常会在本节课结束时给学生留一些问题,在第二堂课我会及时提问,还会让一些同学站起来给大家讲一讲,通过这些措施督促学生在课后做好预习工作,一提高他们的自学能力。

2、注重课堂教学

课堂是教学活动的主阵地,也是学生获取知识和能力的主要渠道。作为新时代的教师也应与时俱进,改变以往的“满堂灌”,老师知识一味的讲,学生只是坐着听,记笔记,灌输式的的教学方式。我一直都很注重学生在课堂中的角色,老师应该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而课堂教学活动的主体应该是学生,要想办法让每一位学生都动起来,让每一位学生都参与到课堂中来,注重知识的传授过程,而不是只注重结论。为了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我也做了很多的工作:

(1)让学生积极的发言。认真、耐心的听学生讲,然后针对学生讲的做点评,有时候点评也让其他同学进行,最后给予鼓励,肯定。

(2)课堂尽量给同学们充足的时间,让他们来解决一些问题。让同学上黑板做题,讲题。

(3)充分利用化学学科的特点,组织好化学实验。通过实验来启发学生的思维,引导学生积极的思考。我也曾经让学生自己到黑板上来做课堂演示实验,结果学生很积极,教学效果很好,我觉的这种方法应该继续运用下去。

(4)尽量的设置一些有意义的问题。我一般是会设置好几组问题,问题的设置遵循有简单到难,由浅到深的原则,而且,我也很注重提问题的方式,语气等,尽量做到每个人都积极的思考。

(5)通过几年来的教学,我发现好多学生已经具备了一种很有趣的能力,他们会听老师的语气来回答问题,比如说“是不是!”他们就会回答“是!”,“对不对”们就会回答“错!”等,所以我也经常的在语气上误导他们,为的就是让每一位同学都积极的思考,而不是经常的滥竽充数。

(6)我也经常给他们灌输一种思想,一定要独立的思考,老师讲的不一定对,也许那一天我讲的就是错的,所对老师讲的知识要大胆的质疑,有问题就问,要勇敢的坚持自己的看法观点,不要一味的符合别人,以来别人。

通过以上的一些措施,我的目标也基本上达到了,现在好多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我觉的这是对学生来说最大的收获。

3、注重课后作业和课后复习

课后作业是检验学生知识是否掌握的很重要的方法,从课后作业上可以反映出很多的问题,所以,每次的作业我都会精心的及时的批改,而且会做好作业批改记录,在第二堂课上及时的给学生做说明,让学生重新做一遍,以达到掌握知识的目的、

我也经常给学生讲课后一定要及时的复习,每天都要花一定的时间复习当天的知识,每门课只要花5-10分钟每天就可以了,只要天天坚持下来,复习的效果绝对是很好的。

通过种种的措施,完成了一学期的化学教学工作,对化学的教学工作,我还是比较满意的。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我还将会用更大的热情投入到教学工作中,争取以后的工作干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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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48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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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思考

一、现行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及质疑     精神损害,又称非财产上损害,是与物质损害相对应的概念,这是一个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它不同于医学上的精神损害,也有别于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所说的一般精神方面的不愉快。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是指犯罪人对自然人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等人身权利进行不法侵害而造成的非财产性的损害。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指对自然人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等人身权利进行不法侵害所造成的非财产性的损害,且后果严重,因此而由被告人承担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这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在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是否应得到赔偿,是各国立法时颇感棘手的问题,对此,各国做法不一。德国、瑞士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采取一定的限制原则,而同为大陆法系的日本、法国则立法较为宽松,只要是存在精神损害的事实,被害人即可提起此项诉讼。英美法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赔偿范围,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特别的限定。 我国现行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表明在刑事诉讼中只允许被害人就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高院于XX年12月4日《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项规定将刑诉法法律条款过于笼统的规定更进一步明确了,更具操作性。但笔者认为,现行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全盘否定的态度,在是否能有效保护被害人利益,与其他法律能否协调以及被害人对诉权处分可能引起混乱等方面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具体提出下列质疑意见:     1、刑诉法的规定与民事法律规定存在冲突。     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侵犯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XX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除上述规定,更进一步将精神损害的范围扩展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总之,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是承认精神损害赔偿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律原理上应适用民事法律规定,而刑诉法第七十七条仅限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由此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则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内,此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排斥在民事诉讼之外,陷于尴尬的境地。这样出现了刑诉法的规定与我国民事立法所确立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则相抵触的情形。     2、对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是否赔偿适用法律出现混乱。     刑、民之间相互矛盾的规定形成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情节严重的不能请求赔偿,而情节轻微的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的不正常现象,造成了立法上的不统一。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必须适用于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通过根据不同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种可请求赔偿的民事侵权中的严重后果往往表现在侵权人会触犯有关法律,直至是刑法。而刑事犯罪行为通常是情节严重的人格侵权行为,这就形成了精神损害程度较轻的不可以适用损害赔偿,而后果严重到触犯刑律时同样法律规定不得赔偿。同时,这也会造成如被告人行为不以犯罪论处的,被害人所获赔偿反而较多的情形可能出现的不正常现象。     3、可能会造成被害人对诉权的不同处分会有不同的结果出现。       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后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里同意了被害人对犯罪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精神损害不纳入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有的被害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会放弃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案件性质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而是一般的民事案件,就不适用刑诉法和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这样,以获得民事法律的全面保护。被害人这种变通寻求民事法律的全面保护的方法不仅增加诉讼成本和当事人讼累,还会因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结果不一而影响国家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4、对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是对被害人最大的精神安慰的说法的质疑。     不少人认为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就是对被害人最大的精神安慰,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罪量刑,受到了制裁,这本身就是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力量在此时已最大限度保障了被害人的利益,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也就是抚慰了被害人在精神上的损害,不需要用精神赔偿再次制裁犯罪者以补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此观点得到了刑诉法和最高审判机关的认同,并予以采纳。但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虽然,我国法律体系受原苏联影响,认为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也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赔偿的,但是一旦人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等被犯罪行为侵犯后,对被告人科处刑罚,并不能全面消除被害人精神上的损害,也不一定就是对被害人最为有效的救济方式,而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也许是我们迄今为止的法律智慧所能找到的最重要的救济方法。     5、对向犯罪人以外的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有赔偿义务的人不仅限于犯罪人时,法律未禁止向犯罪人以外的被告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被告人可向犯罪人以外的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其一造成了对同一事实需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法律程序才能解决问题,其二,对同一事实

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其三,在适用不同法律规范时可能会因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而面临对冲突规范的选择,其四,使同类型案件中同样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因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而得到不同的保护结果,被害人之间处于事实上不公平的地位。 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立法上对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认可,并应逐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理由如下:     1、确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刑法规定,对刑罚的功能起补充作用。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其规定的精神就是“又打又罚”,此条明确在论罪判刑的同时可以判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里的“经济损失”,刑法并未将其局限为物质损失,笔者认为应包括因精神损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刑法这一规定与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不一致,但刑法修改在后,按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就适用刑法规定。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所给予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尽管属于民事责任,但实际上是一种经济制裁,而且是带有强制性的。因为在某种情况下,金钱赔偿具有惩罚功能,因为责令被告人支付被害人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能使加害人发生有所失之感,并得以赎其加予被害人之痛苦。且从作用来看,无论从别预防,还是从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出发,附带民事赔偿的威慑力并不小于判处刑罚的威慑力,由被告人承担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对被告人而言,其惩戒效力不低于刑罚处罚。     2、将精神损害列入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是有法律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明确了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损失,这当然也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     3、确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由于侵犯了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且违反刑法规定,因而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往往又同时使被害人人格尊严受损、名誉降低、或迎接未来生活的信心受挫,或丧失面对未来挑战的勇气,从而精神上遭受极度痛苦,乃至影响未来的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根据刑法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甚至根据案情判决赔偿被害人的有关物质损失,这些尚不足以抚慰被害人。因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一般都比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深,有的犯罪如杀人、等均会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造成巨大精神损害,与之相比,物质损失可能微不足道。但是,民事被害人尚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被害人更应享有此项权利。某些侵害生命、健康等人身权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亲属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及创伤很深,也难以消除,其精神痛苦是长期且巨大,在精神损害方面给予被害人一定的金钱赔偿,具有使被害人获得某种满足之功能,因为金钱赔偿所具有购买力等功能,可以使被害人有所满足而冲销痛苦。法院也应从切实保护公民人身权之立法宗旨出发,给予被害人最大限度的法律保障。所以,应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实现法律真实意义上的正义和公平,切实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4、确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体现公权对私权的特殊保护,符合历史发展潮流。     刑事诉讼中一直强调公权优于私权,被害人首先要服从于国家追究犯罪的需要,但是在保护被害人利益方面,公权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并非总与被害人的利益一致,公权对社会利益的倾向完全可能导致对被害人利益的忽视。而民法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产生,反映了人们对自身价值和人格尊严的重视,是人类发展高度文明的产物,符合历史发展趋势。当今国际潮流,对私权的关注逐渐加大,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恰恰符合这一历史潮流。公权的功用应越来越有利于对私权的保护,使被害人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而不是与私权相互冲突。在刑事诉讼不断趋于对被告~利保护的今天,在附带民事诉讼上则应加强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这符合社会利益、被告人利益、被害人利益三者利益冲突的平衡。此时应允许私权的适度自由,因为犯罪行为毕竟侵害了被害人独立于社会利益的个体利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个体利益应予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实践中,许多国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也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关于一切就追究对象的犯罪事实所造成的损失而提起的诉讼,包括物质的、身体的和精神的损害均应受理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确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国际上刑事法律的发展趋势,符合对被害人的特殊保护。       5、确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立法原意。     首先,从法律角度讲,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身权中一个重要的权利,而健康的含义通常又包括生物属性的健康即生理健康和精神属性的健康即心理健康。精神损害赔偿实质上是对公民心理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而给予的补偿。其二,犯罪行为除了造成可以用金钱计算的损失外,还可以使被害人受到不能用金钱计算的损害,这种损害甚至还可以引起更大的利益损失,对被害人的损失不底论其是否可以金钱表示而给予赔偿,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其三,对精神损害进行民事赔偿,不是将人格、名誉视为商品,而是对被害人精神上受到的痛苦损害以物质赔偿的形式进行心理上的安慰、补偿,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制裁。它不是降低人格,而是对人格尊严予以重视,并从而提高人身价值。其四,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所以在这里民事案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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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新教师期末考试思考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全文共 11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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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年我担任的是初二化学教学工作和物理实验员的工作。中学化学教学是化学教育的启蒙和基础阶段。它不仅要为学生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有关专业奠定基础,也得为毕业生参加工作解决处理一些实际问题打下基础。化学放在初二开设是因为要求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基础和学习能力,我面临的问题是课时少、任务多、相当一部分学生学习基础不强、学习情绪不高,有一定的畏难、依赖心理。为了更好地完成本学期的教学任务,我制定了相应的教学计划并在实际教学中及时根据情况进行有效调整,现将一学期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激发和保持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

学生刚接触化学时,对化学都很有兴趣,尤其对化学实验更感到有意思。但当发现学化学需要记忆的知识繁杂,尤其学到化学用语、基本概念时,常会感到抽象难懂、枯燥乏味,往往会把化学视为初中化学需记忆的知识是比较多、比较繁杂,时间又十分紧张。

因此我从第一节课时就将化学的特点告诉学生,提醒他们注意巧记的一些方法。教学中将每一节课的主要内容浓缩成几句顺口溜,帮助学生快速理解记忆。例如:实验室制氧气的两种方法:高锰酸钾制氧气,固固加热的装置,集气首选排水法,向上排空也可以,操作步骤7个字。

二、开发和发挥化学实验的作用

初中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更多地依赖于兴趣,形象识记能力超过抽象识记能力,在教学中我常借助图片、模型等手段进行直观教学,在课堂教学中,我认真组织好实验教学,在演示实验中,引导学生学会观察实验现象,学会在实验中观察和思考,引导学生了解现象与物质的本质及其变化的规律;结合教材内容,组织学生进行相关的实验探究,例如,本学期我开的组内公开课。

三、精讲精练,努力提高教学效率

教学中我紧扣课标要求、考试说明,利用教材内容,面向全体学生,创造情境,设疑破难。教学中总是提醒学生学法

四、尽力做好单元复习工作

初中化学知识内容繁杂,涉及到几十种元素及化合物和数量众多的化学方程式,所以要抓住这些知识的内在联系,区别异同,归纳对比,帮助学生形成知识体系,是提高化学成绩的途径之一。我在教学中力求每章节过关,做好每个阶段的复习工作,每一章都帮助学生进行归纳。

打印相应的过关复习作业,让学生学有所依、学有所获;练习题、测试题都精心选择,量质合理。对于学生作业基本上做到全收和及时批改,在作业上针对个人提出要求和意见。平时就注意培优补差,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增大课外作业的容量,加大难度,在适应中考题的同时多接触竞赛题;对接受能力较差学生,做到耐心细致、百问不厌,利用课外时间给他们辅导。

五、不足与反思

与学生的接触时间不够多,与学生进行交流的时间和渠道相对较少。今后的教学中,要多和学生接触沟通,学习站在他们的水平思考,对学生充满信心和信任,相信通过师生的共同努力,能取得较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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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赴广东参观考察学习体会与思考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汇报报告,全文共 46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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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参观考察学习体会与思考

这次到广东珠三角考察学习很及时、很必要。及时在:从全年看,正值四季度,是冲刺全年目标、谋划明年工作的重要阶段;而明年又是“十五”和“十一五”计划的衔接年。另外,当前正值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热潮中,我的理解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键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关键在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关键在于最大限度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使经济、社会、政治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这次学习,开阔了眼界,触动了心灵,进一步增强了大发展、快发展的意识,对南方发达地区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特别广东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方面务实的精神、先进的理念、良好的效果和成功的经验,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下面谈一下这次学习考察的六点体会、五点启示和三点思考:

一、六点体会:

广东在经济发展早期,除了大城市之外,乡镇企业发展也比较快,在八十年代出现了广东四小虎。到了九十年代之后,珠三角的经济格局发生了很大改变,尤其是工业化、城市化的特征更加明显。进入21世纪以来,广东经济更是进入了新的腾飞阶段,这次参观考察的广州、佛山、东莞三市,经济社会发展许多方面超过了小康社会的指标,三农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工业化程度非常高,经济社会发展态势良好,让人感受到的不仅仅是思想解放,更重要的是一种永不懈怠、永不停顿的创业精神。主要体现在:

1、坚定不移的执政观。各级党委政府谋发展,求发展,坚持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执政为民,通过发展凝民心、聚民力,巩固和加强执政基础,在巩固中不断提高执政能力。通过几天的接触,让人感到,他们观念超前,谋略高远,精神振奋,崇尚实干,精干高效,全面发展,其执政理念,执政策略,执政作风值得我们学习。

2、持之以恒的发展观。主要表现在他们集中精力、坚定不移、持之以恒的抓发展,真正把发展做为第一要务。其次,注重发挥和再造优势,特别是把比较优势变为特色优势,从而转化为竞争优势。如:佛山的陶瓷、东莞的家电、广州的汽车等。同时,特别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集民智、聚民力、用民资的政策和措施。比如城市设施投资多元化、社会化、民营化等。

3、协调发展的互动观。一是城乡统筹发展,坚持走城市互动、一体推进、同步发展的城乡协调发展道路。坚持城市化与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乡村城镇化同步考虑,实现城乡融合。确立三个理念:城乡同步规划的理念、城乡工业化同步推进的理念、城乡基础设施同步改造的理念;二是三次产业结构调整,即大力发展三产,做大做强二产,优化提升一产,形成倒金字塔型。如东莞的三次产业比例为3.1:54.2:42.7。发达的工业经济带动了农民增收,使“三农”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农民参加了社保,东莞等地甚至取消了农民身份,真正实现了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4、面向市场的竞争观。坚持市场导向,实施以市场调结构、以市场定项目、以市场建基地、以市场兴产业。实施知名品牌、知名产品、知名企业、知名产业、知名市场的“五名战略”,面向国际市场,占领国内市场。

5、永无止境的进取观。广东的发展具有很强的先发优势特征,其发展的速度、现有实力有很明显的超前性。东莞市长安镇3.7万固定人口,32亿元财政收入、123亿居民储蓄、1700多家外资企业、60万外来务工人员,尽管这样,他们没有满足现状,而是充满一股强烈的再投入、再扩张、再发展的欲望。东莞市松山湖开发区建区仅三年时间就投资100多亿元,130万平方米的基础设施,100万平方米的建筑群,成为全国最具魅力的开发区。

6、以人为本的人才观。他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高薪厚待,广揽人才。抓住培养、吸引、使用人才的三个环节,着力建设了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智力保障。

二、五点启示:

通过考察学习,结合我们的实际,我认为应着重打造五种经济,以带动地方整体经济的发展。

1、培育特色经济。从本地区位优势、产业基础优势、文化底蕴优势出发,积极发展区域特色经济,特别是培育特色产品、特色产业、特色市场,以此为龙头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特色就是优势,特色就是竞争力。首先要以市场为导向,选择确立特色主导产业、产品,使之做大做强做优。其次对发展特色有一定基础的产业,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着力予以培育,尽快形成规模和气候。三是要科学调整区域布局,发展各具特色的块状经济。要围绕特色产业上规模,加强协调配套,聚集人才、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形成产业开发中心,培育特色经济产业群。四是要大力进行结构调整,着力提高产业的竞争力。农业要强龙头、壮大户、带基地,构建特色农业产业带,发展区域特色农业。工业要依托大企业,搞辐射,强服务,三产要注重培育建设专业、特色、规模市场。

2、主攻民营经济。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更为宽松的环境。特别是要放宽限制,降低门槛,实现市场准入的平等;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实现融资和财税政策的平等。其次要加强引导,促进民营经济机制创新。要引导民营企业逐步改变家族制的经营管理方式,靠现代企业制度再造民营企业活力。加快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大胆引进和聘用经营管理人才,提高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三,要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培训,引导他们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阔思路,鼓励他们办实事、创大业,在行业发展中争先上位,当龙头。

3、发展配套经济。随着生产社会化、专业化的发展,优势企业纷纷将非核心生产向外扩散,给广大中小企业带来了大量的配套空间。县一级具有区位和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承接大工业配套有良好的条件,应该将发展配套经济作为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主攻方向。一是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加入大公司、大集团的分工协作体系,围绕主导产品生产配套零部件,也可以为优势企业加工品牌产品。二是瞄准京津,采取多种渠道,开展与京津大中型企业的产业对接。同时,要利用好毗邻京津的优势,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更好地承接京津的产业转移和企业外迁。三是要以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组织以中小企业对接配套为主要内容的专题招商活动,搭建平台,促进合作,寻找发展机会。4、壮大园区经济。发展园区经济是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与农村城镇化的结合点,是扩大开放的重要载体,也是提高县域经济聚集水平、培育新的增长点的重要举措。一是要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以龙头企业为核心调整区域资源配置方向,延伸和拓宽产业链,实现区域内的产业链对接,推进区域布局调整。二是要大力发展工贸小区,引导工商企业进驻,形成中小企业聚集群。三是要树立经营城镇的理念,走市场化的路子,盘活城镇土地资源,形成多元化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机制,加快园区建设。小城镇建设要有产业做支撑,坚持以产业促建设,以建设带产业。 www.DiYiFanWen.com第~范文网整理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5、提升劳务经济。外出务工收入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外出务工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入,还让农民学到了知识和技术,找到了致富的路子,随着京、津等发达地区产业结构的升级,对外来劳动力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尽快提高劳务输出的竞争力。一要建立健全包括就业咨询、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在内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特别要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技能培训,满足市场对较高层次劳务输出人员的要求。二要成立劳务中介组织,为他们提供各种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三要积极鼓励支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通过创造条件,优化环境,提供优惠等措施,吸引外出务工的“能人”回乡,创办产业,带动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

三、三点思考

1、加强学习。在广东三市考察中,印象最深的就是广东发展环境好,好在各级领导锲而不舍的工作精神状态上,好在科学超前的发展理念上。我们要认真学习十六届四中全会、省委六届六次全会,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和王廷玖书记在赴珠三角考察总结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学习放在深入上,深入放在理解上,理解放在落实上,落实放在发展上,不断提高政治、经济、理论水平,建设学习型领导、学习型班子、学习型干部。

2、做到两个确保。即:确保社会稳定,确保超额完成全年既定目标任务。一要围绕“打造平安定兴、创建安全稳定先进县”的目标,全面落实可持续稳定治本之策,突出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消除大的不稳定因素,确保全县政治安定,社会稳定。二要狠抓各项指标运行和项目建设,坚持靠前抓保持,中间抓提高,靠后抓加强。工业项目抓培育、巩固、提高,结合“项目开工建设推进月”,抓住当前项目建设的黄金季节,县四大班子领导共同参与,强化督导调度,加快项目建设速度,加快在建,力促新开,提高资金到位率,努力培育一批县域经济的四梁八柱,农业抓调优,保增收。对有前景、有潜力的农业项目和企业,要多关心,强服务,培育“龙头”。优化环境抓创新,拓宽沟通渠道,召开一次优化环境恳谈会,听取企业代表和优化环境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加大惩处力度,对破坏发展环境案件投诉,坚决进行查处,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纠风工作。确保超额或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3、突出四个重点。

经济工作突出一个“快”字,即加快发展。农业抓增收,借温总理视察东风,按照温总理“工作要抓紧、干部要下去、政策要到位、抓落实要从实际出发”的要求和“百姓之病、如腹心之患”的谆谆教诲,乘势而上,实施“借势推动、三农率先、协调发展、富民强县”的战略部署,继续落实“五进一出”的各项举措,推动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工业抓支柱。围绕已具雏形的六大产业,着力培养规模经济。重点抓好长城发动机的三期技改续建和与德国FEV公司合作开发的新型发动机生产项目,从而搭建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技术平台。天马大迪汽车公司抓好联合、外扩、重组、整合,实现错位发展。丽华礼帽,步长天浩、三九制药等要上规模、创品牌,增品种,见效益。同时,要抓好配套经济,延长产业链条,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支柱产业。

党建工作突出一个“实”字,即夯实基础。坚持实事实做,讲求实效。一是深入开展“抓党建、夯基础、上水平、争先进”活动,重点抓好敏感村治理和后进支部转化。二是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在全县做好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准备,重点加强乡科级干部培训,建设一支富有朝气和活力的开放型、开拓型、事业型、发展型干部队伍。三是加强党风廉政及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四看四帮一教育”(看一个落后村,帮谋发展思路;看一个贫困户,帮建生活保障;看一个困难职工,帮助排忧解难;看一个贫困学生,帮助完成学业;开展“两个务必”和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引导干部树立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求真务实、事争一流的工作作风。

稳定工作突出一个“久”字,即长治久安。积极探索可持续稳定治本之策和三级预防预警机制,总体把握三点:一是立足于扎扎实实给群众解决问题。依法办事,依政办事,既依法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又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二是一刻也不能放松政治这根弦,增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与“#”等邪教组织的斗争。三是整合基层综治力量,夯实第一道防线,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严防重大事故发生。

群众工作突出一个“利”字,即为民利民。要强化干部的民本意识,把为民谋利、为民解难放在第一位。重点抓好两项工作。一是继续抓好“民心工程”,把各项实事落实彻底,办清、办好。二是关心困难群体生活。对老模范、老党员、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困难军转干部以及农村贫困人口、贫困学生,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解决好他们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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