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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行政处罚决定书(汇总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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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8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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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企业:xx市xx区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 地 址:x市xx区工业园

20xx年6月,我们收到一封反映你公司存在倒卖产品合格证等违规行为的举报信。据此,我们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生产一致性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摩托车产品未在公告生产地址生产、上传合格证数量与其实际产量不一致、合格证管理体系混乱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等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xx年9月20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xx牌LK150-5C、LK150-6C、LK125T-2C、LK125-6C、LK125T-6、LK100T-2、LK125-7C、LK110、LK100T-8、LK125-2、LK125-9C、LK100T-6、LK125T-8和凤帅牌FS150-6C、FS150-5C、FS125-2C等型号两轮摩托车产品《公告》。

二、从即日起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你公司新产品申报和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整改期满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xx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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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1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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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电话: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特制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甲方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市场以及销售计划、竞争对手分析、行业分析、发展规划、非公开的财政信息、资本运作情况、规章制度、合同文本、会议纪要、客户及雇员资料。

2:所有甲方认为有保密必要或者甲方内部使用(不管是否属于甲方独家所有或甲方内部开发)的信息。

3:保密信息不包括公开信息或行业一般信息,以及在其他同类公司工作乙方也一样可以获得的常规知识。

二、乙方的保密义务:

乙方应对保守甲方商业机密负有绝对的义务,并遵守下列各项:

(一):乙方作为综合行政部应对甲方的以下信息做到绝对的保密:

1:各种公章证件、合同、人事资料、薪酬情况、招聘网站的账号密码、办公室钥匙等与工作有关的核心物品。

2:各种规章制度、会议记录、业务统计报表和相关统计数据资料。

3:各种票据、大型办公用品的采购合同及领导和其他部门委托代保管的物品、资料和重要信息。

(二):乙方不得将甲方公司机密透漏给第三方,确实因业务需要,须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三):不得利用甲方商业机密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四):不得与他人串通为谋取利益而使甲方遭受损失。

(五):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与甲方业务无关的活动(六):对于甲方要求返回的资料,在服务结束后乙方应如数返回,未经允许不得复印。

(七):不得因自己的行为而使甲方遭受损失或声誉上遭受诋毁。

(八):主动防止泄露甲方公司机密,如发生公司机密泄露,应立即告诉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九):不得以甲方公司机密作为谋职手段和发展途径。

(十):事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公司机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十一):乙方承诺在甲方工作期间,不从事第二职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甲方同类企业

内担任任何职务。

(十二):乙方保证在离开甲方之日起不得以甲方的任何资源作为筹码进入到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企业任职或服务。

三: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对乙方予以立即辞退并依法追偿相应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2:由于乙方泄露批露甲方商业机密或保密不当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3: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泄露甲方机密或利用甲方机密谋取私利时,有权给予乙方处罚和处分,有权拒付工资和各种费用,并终止双方签订的有关合同,同时甲方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4: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严格保护甲方公司秘密的前提下协商解决。

6: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乙方已阅读并理解以上条款,接受以上条款的约束,并签署此文件。

甲方:

日期:年月日

乙方: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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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2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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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烟草专卖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平烟专罚字[20xx]第016号

关于对王秀华无证运输卷烟的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王秀华,性别:女,年龄:38岁,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30326720726272,身份证地址:浙江省平阳县榆洋镇象湾西路68号,现住址: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下厂村,联系电话:。

20xx年7月21日10时许,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潘克丰(33C334)、薛盛俊(33C328)与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停靠在平阳县岱口村功助物流托运部内的一辆车牌照为浙CE2831的货运汽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的后部车箱内3件外壳用“米老头”标识的纸箱包装的货物,当场在该三件纸箱中查获南洋双喜(听装)100条、555(金)50条、555(弘、博)50条,共计3种品牌200条卷烟。在检查过程中有见证人仵振东、李绍良两人在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因当事人不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购买的有效凭证及相关的运输证明,涉嫌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第(三)项规定的无证运输卷烟的行为,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查,王秀华于20xx年7月20日以16000元的价值从深圳一个叫“晓明”的人那里以抵债的方式抵了南洋双喜(听装)100条、555(金)50条、555(弘、博)50条,共计3个品牌200条卷烟,并由“晓明”将上述卷烟运送至功助物流在深圳的托运部,由一辆车牌照为浙CE2831的货运汽车托运至平阳岱口,而后由王秀华的朋友杜爱国负责接收上述卷烟。货运汽车在驶至平阳县岱口村功助物流托运部内时,上述卷烟被我局依法查获。另查明王秀华购入上述卷烟后,准备以南洋双喜(听装)55元/条、555(金)120元/条、555(弘、博)8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其朋友鞋厂里的工人。

参照案发当日温州市烟草公司平阳分公司卷烟价格,上述卷烟共计3个品种,200条卷烟的价值为22700元整。

以上违法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复制提取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王秀华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无证运输卷烟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依法没收违法运输的走私卷烟南洋双喜(听装)100条、555(金)50条、555(弘、博)50条,共计3个品牌200条卷烟,交浙江省烟草公司温州市公司收购,收购款15890元上缴国库。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被处罚人之日起生效。

被处罚人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浙江省温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阳县烟草专卖局(印章)

二○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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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7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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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人姓名:彭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xx年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家具加工厂 现住址:xx县xx街道xx社区x厂

被处罚单位名称:家具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彭 职务: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xx县xx街道xx社区x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xx年6月23日,我局正和林业工作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彭经营的xx县家具加工厂的加工场地堆有用于家具加工的木材,其中部分木材家具加工厂无法提供合法手续证明,与20xx年6月25日移交到林业局综合执法队。20xx年6月30日,经我执法队现场调查核实有5.88立方米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其中杉木0.179立方米、松木1.563立方米、杂木4.138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并结合《xx县林业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没收非法收购的木材5.88立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xx县农业银行(账号: x04000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郴州市林业局 或者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 xx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xx年 7 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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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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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生:

我局执法人员于20xx年03月18日01时05分在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顺成酒店路口巡查发现,你使用粤SJ260W小型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违反了《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xx0元)的处罚决定

经核查,由于文书送达程序有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为此,我局决定撤销原作出及已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粤东交罚[20xx]01723号),重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你处。由于你拒收我局邮寄送达的撤销文书的通知,依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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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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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我局执法人员于20xx年03月18日01时05分在xx市xx镇xx酒店路口巡查发现,你使用粤SJ2小型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违反了《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xx0元)的处罚决定

经核查,由于文书送达程序有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为此,我局决定撤销原作出及已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粤东交罚[20xx]01723号),重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你处。由于你拒收我局邮寄送达的撤销文书的通知,依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

xx市交通运输局

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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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1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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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周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周,女、土家族、现年36岁、小学文化,家住,《居民身份证》号码:,现在**县**镇中心市场内从事鞋类经营活动。邮政编码416700;联系电话: 。

20xx年4月1日,我局城关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县**镇中心市场巡查时,发现一家皮鞋店没有悬挂《营业执照》,经查问,该店业主名叫周,从事鞋类经营活动还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于是执法人员当即对其下达了《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限期7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0xx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开设的皮鞋店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城关监督管理所以当事人涉嫌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对其立案调查。

现查明:20xx年3月25日,当事人以3.2万元/年的价格,在**县**镇中心市场组下门面,开设皮鞋店,从事鞋类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皮鞋店开业前,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领取《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于20xx年4月1日被我局城关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对其下发了《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限期7日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从开业至立案之日止,当事人销售皮鞋获违法所得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县**镇中心市场内;

证据(三): 20xx年4月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收的《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存根一份,证明我局城关监管所对当事人下达过《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及其限期办理注册登记的时间为20xx年4月12日之前;

证据(四):20xx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逾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继续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及经营场所地址;

证据(五):执法人员拍摄的经当事人确认的当事人经营场所相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有皮鞋等各种鞋子;

证据(六):20xx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以及在此期间的经营状况等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20xx年4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永市监听告字〔20xx〕4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结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处罚听证告知书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鞋类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要求从轻处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事故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标准》第五十五条:“经营额不足五千元或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不足五千元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2、罚款12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仟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建设银行**县支行将罚没款存(汇)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43001512),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xx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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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6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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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人:岳(男,29,岁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邵阳市双清区城东乡紫薇社区)

你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于20xx年7月16日私自与石桥乡五一村村民黄建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以10.1万元的价格买得位于五一村九组的一口水塘——枫树塘,面积0.7亩,用于建房。到目前为止,房屋主体已基本竣工(共建三层),经现场测量,实际占地240.24平方米。你的上述做法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没收你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xx年6月24日和20xx年7月6日分别向你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国土资罚告字[20xx]第12号)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国土资罚听告字[20xx]第8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都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任何申请,你已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为此,我局依法向你作出了本行政处罚决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0xx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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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8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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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___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________地税________罚字〔________〕第________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________市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大道________号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和理由

你(单位)已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市工商局________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来我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但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依法履行该项义务,截至本文书做出之日,已逾期________天。

二、处罚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________元罚款。

三、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分局办税服务科缴纳罚款。

告知事项:

1.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________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____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直接向____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

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___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___局(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___局________(科)室印发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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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6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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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程序

共同程序是指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时应当共同遵循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1.调查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首先应当进行调査,查明有关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2.告知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当事人往往并不了解自己应有的权利,因此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之前,有义务告之权利,这既有利于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也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3.陈述和申辩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作为有关事件的参加者和证人,最清楚整个事件的全过程,我们不否认当事人可能因害怕制裁而故意隐瞒歪曲违法事实,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不仅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客观地了解有关事件,查清违法行为。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必须保证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极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正确的应当采纳,错误的也不应因此加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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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1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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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津(粮)罚〔20xx〕001号

当事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住所:。当事人一案,本机关于20xx年X月X日批准立案,经依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xx年X月—X月经营“”,违法所得X元,尚余件未售出(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已被本机关依法登记保存。违法事实认定的理由如下:1、本机关于20xx年X月从当事人仓库里抽检了标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和三个“”农药样品,经检验,生产批号为质量合格,另两个批次不合格。一个是生产批号为含量为1.7%,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3%,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另一个是生产批号为含量为2.0%,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6%,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本机关向当事人及时当面送达了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在法定申请复检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判定标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和“”农药为劣质农药。当事人销售的产品里含有的高毒禁用“”成分超过标准,同时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有关使用范围和用法、用量等内容”。2 20xx年10月26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了标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和劣质“”农药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2、当事人于20xx年春季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件“”(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其中生产批号为件(该批次质量合格);生产批号为件;生产批号为件。本机关核实当事人共销售了件劣质“”农药,销售收入135078.6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认定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所得为135078.60元。本机关依法对尚未销售的件劣质农药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湖北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湖北农资有限公司农药经营上岗证复印件;3、湖北瑞丰达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抽样取证凭证;5、证据登记保存清单;6、生产批号为、农药产品合格证;7、询问笔录;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9、涉案产品购、销凭证复印件;10、产品确认通知书;11、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材料; 12、涉案产品检验报告; 13、涉案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4、其他有关材料。

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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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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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性质: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但未造成损失

处罚人:王

姓名 王 性别 男 年龄 32岁

工作单位 无 住址 ×市×区××路36号

单位名称 无 地址 无

法定代表人 无 职务 无

违法事实(时间、地点、事实经过):20xx年11月16日(森林防火期内),王旅游至×县×乡××林区时,在野外吸烟,烟头未灭,扔于林下,因护林人员及时发现,将其息灭,免于引起森林火灾。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15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第1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1) 50元罚款;

(2)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即刻 停止行为;

(3) 无 警告。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除当场收缴罚款情形外,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某县工商银行(帐号:8762451),到期不交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某县人民政府或者某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3 个月内或者 9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承办人(签名或盖章):

处罚机关(盖章)

某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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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8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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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

地址:长沙市韶山中路75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闻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根据长沙市发改委转办我局的“关于广西万怡物业公司拒不执行国家物价政策长期坑害业主的投诉信”信访件,我局于20xx年9月14日开始对你单位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9月21日期间居民生活用电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及本机关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经调查核实,上述期间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xx年4月至20xx年6月期间,违反原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重〔20xx〕97号):“物业小区专用变压器居民生活用电(供电电压等级1-10千伏)的转供电价为0.607元/千瓦时”的规定,物业公司实际收取居民购电价格0.623元/千瓦时,多收取0.016元/千瓦时,上述期间居民购电电量为14272147.5千瓦时,多收金额为228354.35元;

2、20xx年9月至20xx年10月期间,违反原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长沙是居民生活用电专用变压器转供电价格的通知》(长价商〔20xx〕220号):“物业小区专用变压器居民生活用电(供电电压等级1-10千伏)的转供电价为0.624元/千瓦时”的规定,物业公司实际收取居民购电价格0.64元/千瓦时,多收取0.016元/千瓦时,上述期间居民购电电量为5253611.5千瓦时,多收金额为84057.78元;

3、20xx年7月至20xx年9月21日期间,违反原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电〔20xx〕106号)和原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电[20xx]187号):“物业小区专用变压器居民生活用电(供电电压等级1-10千伏)的转供电价为目录电价标准(0.573元/千瓦时)加合表用户加价标准(0.016元)执行”的规定,物业公司应收0.589元/千瓦时,实际收取居民购电价格0.624元/千瓦时,多收取0.035元/千瓦时,居民购电电量为5020xx1千瓦时,多收金额为175705.63元。

以上三项共计多收价款488117.76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你公司提供的20xx年4月-20xx年9月21日居民购电量月汇总表,证明你公司在此期间的居民购电量;

证据二、你公司提供的收费票据证明你公司在各个时段收取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证据三、你公司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进一步证明你公司在收取居民生用电时,有多收价款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指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488117.76元属价格违法所得。

我局于20xx年2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雨价责通[20xx]1号),期限届满违法所得未予清退。

你公司违反了价格政策,但能在检查中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与数据,符合《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对同一阶次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二)项,在检查过程中主动停止或经审理认定应予适当考虑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8117.76元,并处罚款488118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主动将罚没款976235.76元上缴长沙市雨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罚没专户)。

开户银行:长沙市雨花区农村合作银行圭塘支行

账 号:80080000031149264012

收款单位:长沙市雨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雨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雨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物价局

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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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4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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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人:支某,男,1989年09月02日,身份证,37011219890902,

单位及职业XX区XX镇支家岭村,现住居XX区XX镇支家岭村。

现查明:20xx年10月1日早上8点22分,在XX派出所院内北侧停车场,民警王明(化名)驾驶自己购买的车号为:鲁W28021的起亚银灰色轿车到所值班,刚把车停好,一位支家岭村村民支某(男,19岁)有事找王明警官,王明同志正在车上刮胡子让支某等一下,支某用有左脚踹了起亚车右前脸子两脚,致车右前脸子两处划痕,扭送支某到所里处理。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现决定给予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履行方式: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XX市公安局或者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年10月1日

被处罚人(签名)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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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9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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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税简罚〔 〕 号

被处罚人名称

被处罚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处罚地点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缴纳方式□1.当场缴纳;

□2.限15日内到 缴纳。

罚款金额(大写) ¥

告知

事项1.当事人应终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

2.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税务机关可自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4.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已告知我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我陈述、申辩如下:

经办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当事人一份,作出处罚的税务机关一份,征收部门一份。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在对公民处以50元(含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稽查局使用此文书时,应在字规中增加“稽”字,即使用“ 税稽简罚〔 〕 号”,以区别于本级税务局。

(2)被处罚人名称:单位被处罚的,填写单位全称;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姓名。

(3)被处罚人证件名称:单位填写税务登记证件(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

(4)证件号码:单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号码;个人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5)缴纳方式:如果是当场缴纳,在“□1” 内打“√”;如是指定缴纳在“□2” 处打“√”,在“ ”填写缴纳地点。

(6)经办人:填写具体经办被处罚事项,能代表被处罚人陈述申辩及签收文书的人员,被处罚人是单位的,要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当事人一份,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一份,征收部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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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6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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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处罚人:*公司

你公司在亚行贷款西安三环路第二批设备采购第一包路面冷再生机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中关于投标型号设备业绩的投标响应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质疑发生后提供篡改过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销售业绩清单、相应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函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关于质疑问题的答复等为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xx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五)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本项目中的中标无效,并给予你公司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务部

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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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_决定_网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6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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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处罚,指依据法令规章,加以惩罚,即使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有所警戒。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处罚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一

_________罚[ ] 号

当事人: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

(违法事实与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为已违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___________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二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当事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案件来源;立案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列举及说明)。本机关认为:××××××(案件处罚理由与依据;事先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自由裁量说明)。依照××××××(法条原文)之规定,本机关(责令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三

京____劳____监字(____)年____号

被处罚人:1.受罚人是个人的,此栏应写明受罚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及住所。2.受罚人为单位的,写明该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违法事实及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实已违反______决定给予下列处罚:被处罚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______。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______申请复议;也可以在______日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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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7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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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继源:

身份证号码:43102219860908

住址:xx省xx市路310号人才交流中心

赵核安全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大修期间,你在20xx年3月22日干预设备冷却水系统水箱水位报警的处理过程中,未按程序操作,导致余热排出系统泵全停运6分钟,违反了核电厂运行技术规格书要求,且事件发生后未按程序记录事件。

以上事实,有《关于呈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RRI水箱低低水位运行事件报告的函》(广阳江函〔20xx〕44号)、《关于报送〈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余热排出泵全停运6分钟运行事件调查报告〉的函》(环华南核函〔20xx〕50号)、20xx年5月5日调查形成的询问笔录5份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5.1.2”部分中“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运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的规定,以及《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4.1 报告准则”的要求。

我局于20xx年6月2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xx年6月28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xx〕55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xx〕06号)和你《关于接受行政处罚的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照持有者违章操纵的,国家核安全局可给予警告的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

20xx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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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9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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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处理较轻违法行为、处以较轻的行政处罚时应遵守的比较简单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这主要是指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2.有法定依据。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规定,而且如何处罚也要有明文规定,否则不能适用。3.限于特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对公民给予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超出限额罚款或者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只能按一般程序办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或者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应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4)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交付当事人。(5)执法人员必须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适用简易程序,也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权利,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当场处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法》新确立的一个程序,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意见的一项制度。它在防止执法人员独断专行,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方面有着积极作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主要适用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并非必经程序,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但是否真正进入听证程序,还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在法定的权利期间内向行政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必须提前7日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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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0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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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人:赖

地 址:xx县xx镇xx村委会小组1号

经查,你作为xx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xx县“四馆一宫”建设项目工程师,该项目未按规定对钢筋进行检验,并将不合格钢筋用于文化馆3层梁的腰筋。经设计单位复核,结果满足原设计要求,未造成质量后果,东源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了证明。以上违法事实有《建材抽样信息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广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D20xx-02-06032、GD20xx-02-05901)、《调查询问笔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82501)、《东源县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东建招字第20xx-010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等证据为证。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301.64、B301.65的规定,对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柒万叁仟壹佰肆拾壹元零角贰分(¥1,673,141.02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xx年9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执告〔20xx〕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建执告〔20xx〕32号),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现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301.64、B301.65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罚款数额人民币壹佰陆拾柒万叁仟壹佰肆拾壹元零角贰分(¥1,673,141.02元)百分之五,即人民币捌万叁仟陆佰伍拾柒元零角伍分(¥83657.05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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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行政处罚决定书_决定_网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2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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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处罚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公(仲)决字【20xx】第1168号

被处罚人:支某,男,1989年09月02日,身份证,37011219890902,

单位及职业XX区XX镇支家岭村,现住居XX区XX镇支家岭村。

现查明:20xx年10月1日早上8点22分,在XX派出所院内北侧停车场,民警王明(化名)驾驶自己购买的车号为:鲁W28021的起亚银灰色轿车到所值班,刚把车停好,一位支家岭村村民支某(男,19岁)有事找王明警官,王明同志正在车上刮胡子让支某等一下,支某用有左脚踹了起亚车右前脸子两脚,致车右前脸子两处划痕,扭送支某到所里处理。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现决定给予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履行方式: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XX市公安局或者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20xx年10月1日

被处罚人(签名)支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二

公安机关

___公(______)决字[______]第___号

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

1.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

3.法律依据;

4.处罚种类及幅度;

5.履行方式及期限(含合并执行的情况);

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7.被处罚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章及决定日期

本文书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被侵害人一份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三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 )行决字[ ]第 号

被处罚人: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 ————————————————————————————————————————————————————————————————————————————的规定,现决定 —————————————————————————————————————————————————————————————————— 处罚。

履行方式: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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