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依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贯彻实施,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政策规定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六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1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按照病残儿鉴定的有关规定,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市鉴定委员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县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1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只有1个子女随其回大陆定居或回大陆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
(四)经民政等部门证明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是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连续从事矿区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5年以上,只有1个女孩,且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条 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八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1个女孩,经县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只生育1个女孩的;
(三)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只照顾1人);
(四)在深山村定居5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
(五)经公安部门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十条 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1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按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女方年龄在28周岁以上,并有4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
(二)再婚夫妻,女方已满24周岁,男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且已年满4周岁的。
第十二条 已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一切奖励。
再婚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数合计在2个或2个以上(包括自己抚养或离婚时判随对方、托人抚养、送人的存活子女)的,应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保健费停止发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后按照规定要求再生育1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十三条 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和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后,不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或不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其生育第二个子女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十四条 因违反《条例》规定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得因离婚、子女死亡或将子女送他人收养为由,减免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罚款和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和罚款的管理与使用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条例》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章 生育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生育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的生育计划。
制定人口计划不得突破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且必须以符合《条例》规定的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人数为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执行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适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进行严格的考核,落实奖惩。
第十八条 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人民政府,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报告,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把生育指标落实到人,并采取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在育龄人员自愿的基础上,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加强计划生育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法开展助产接生服务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医疗、妇幼保健单位和人员,须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证生育的,应当在接收孕产妇之日起3日内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提倡优生。禁止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畸形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双方患病,应对一方采取绝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对患病者采取绝育措施。已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条 凡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生育1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生育2个或2个以上子女的育龄人员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经鉴定女方不适宜上宫内节育器,或双方均不适宜采取绝育措施的,应使用其他有效的避孕药具。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生殖健康服务制度,定期为育龄人员提供生殖健康技术服务。
不论何种原因,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条 接受绝育措施后,因情况变化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和医疗、妇幼保健单位施行复通手术。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公民与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或公民所在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经费按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待遇:
(一)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一对夫妻按规定有2个子女,因死亡只留下1个子女的;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1个或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第二十七条 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部。
第二十八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单位从财政拨款中列支,其他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是城市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三)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四)是农民的,由乡镇、村依照有关规定发给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
第二十九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给予以下优待: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三)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
(四)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15天;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休假其间,是国家公务员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照发。农民接受节育手术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按照《条例》第七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深山村,是指海拔800米,相对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粮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住户,深山村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到村、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计划内生育的双胞胎或多胞胎,不视为计划外生育,也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计划外生育的双胞胎或多胞胎,按1个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所在地居民年人均收入”,对非农业人口和居住在城市(镇)的流动人口是指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居住在农村的农业人口是指本乡镇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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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业务招待费用使用细则
为加强并规范公司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管理,以“厉行节约,合理开支,严格控制,超标自负”为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招待内容
业务招待费是指公司为业务经营的需要而支付的各种交际应酬费。
1、就餐招待,包含菜、烟酒、饮料、水果等用餐时的所有费用
2、住宿招待
3、娱乐招待
4、礼品赠送
二、招待原则
1、实行定额预算审批制度。预算额度内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报销,超预算的且未事前得到审批的,一律不予报销。
2、实行提前申请审批制度。需事前通过邮件向对应的分管副总/总经理助理提出申请。确因特殊情况来不及通过邮件形式申请的,可先通过口头申请,后补邮件。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无需提前申请。
业务招待申请邮件格式:
邮件标题:业务招待申请
邮件正文需注明以下内容,范例如下:
招待对象:含公司名、姓名、职务
招待理由:
陪同人员:
预计花费:
3、重大会议或特殊情况的招待,报运营部副总,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不在预算范围内。
4、超出预算的情形,需事前向运营部副总提出申请(邮件),再报董事长审批,审批通过则后续予以报销,未审批通过或事后提出申请的,若实际已发生则由个人承担。申请邮件中需告知已产生招待费合计、已招待对象、超预算原因及预计超支金额等。
三、业务招待费预算(就餐+娱乐)
1、以全年6000万销售额预算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全年预算为12万(即2‰标准)
2、总经理业务招待费预算为不超过5000元/月。
3、商品部业务招待费预算为不超过2500元/月。
4、商务部业务招待费预算为不超过1000元/月。
5、运营部招待费预算为不超过800元/月。
6、保障部招待费预算为不超过800元/月。
四、就餐招待标准
1、接待政府类相关部门的领导及随行人员,接待标准为300元/人以内;非领导人员,150元/人以内。
2、接待有关业务单位领导及随行人员,接待标准为150元/人以内;非领导人员,100元/人以内。
3、公司管理层人员的会议聚餐,标准为80元/人以内。
4、总经理接待的人员不受招待费标准限制,仅受招待费预算限制。
5、陪餐人员控制在1-3人,最多不超过5人。
五、住宿招待标准
针对需要由公司安排住宿的情形,接待标准如下:
六、礼品赠送
凡涉及礼品赠送的,除市场部准备的公司礼品之外,其余均需向运营部副总提出申请,报董事长决议。
篇2:活动细则
为庆祝金贵源食神,香港圣汤豆捞开业1周年之际,食神为答谢广大消费者的厚爱,特举办此次抽奖活动。
抽奖条件:凡在金贵源食神,香港圣汤豆捞就餐的客户,(宴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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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贵宾vip积分卡一张
二等奖:赠送食神香果烤鸭一只
三等奖:四星枝江一瓶
四等奖:赠送香港圣汤豆捞汤底四位
五等奖:金龙泉纯生两瓶
具体操作:
1. 本次抽奖台设在一楼(由迎宾员负责)
2. 具体流程如下:
凡来到金贵源食神或香港圣汤豆捞进餐的客人,客人凭收银台填写的当餐消费凭证单在一楼抽奖地点进行现场抽奖,抽到相应奖品,便可在一楼收银台直接领取。
奖箱内每天保证有特等奖1名,一等奖16名,二等奖26名,三等奖:36名,四等奖:56名,五等奖:66名
3. 抽奖活动时间:20xx年6月8日---20xx年8月8日 4. 本店享有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篇3:医生绩效考核细则
1、清理垃圾
上午8:00前、下午2:30前打扫并及时清理垃圾
地面未打扫、宿舍内或门口堆放垃圾。
整改、通报卫生不达标、考核记―0.5分。
2、地面有污水
地面干净、整洁
污水占地面的三分之一
通报卫生不达标、考核记―0.5分。
3、被子叠放
被子干净、叠放整齐
二分之一被子未叠
整改、通报卫生不达标、考核记―0.5分。
4、存放销售商品
无存放销售商品
存放销售商品。
整改、通报卫生不达标、考核记―1分。
5、宿舍饲养宠物
严禁饲养任何宠物
饲养宠物
整改、通报、记过处分、考核记-10分。
6、检查卫生时必须起立迎接,态度温和,不得顶撞检查人员,不得与检查人员发生冲突。
与检查人员发生冲突
情节严重者,考核记-5分;态度不端正者,考核记-2分。
7、阳台地面干净,不堆放杂物。
阳台脏乱,考核记-1分。
备注:一经发现以上任意一项的情况,第一次警告,第二次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宿舍本学期全部的优秀宿舍荣誉。
篇4:摄影评分细则
一、收稿时间截止20xx年5月6日12:00
二、各院系交稿文件组织形式要求:院系名字为文件夹名称,下面建立子文件夹,名称为参赛选手姓名+学号,该文件夹下放参赛作品、作品简介(100-150字)、作者联系方式。发送至,联系电话:5591/5590或,联系电话:5592
三、20xx年5月8日由评委推选出40名入围作品,具体方式为,每位评委推选40名作品,得票排名前40入围。
四、入围作品在学校网站上展示。
五、20xx年5月9日15:00开始现场评出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
六、现场颁发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及奖品会后颁发。
信息中心
20xx年5月5日
篇5:《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下面是《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六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七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二十九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20xx年2月2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细则对完善我国地方税收制度,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促进耕地保护具有积极作用。
《实施细则》共34条,按照体现《暂行条例》的立法宗旨和贯彻国务院有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精神,加强耕地资源保护,明确征缴程序、方便纳税人、适当下放税政管理权的原则对《暂行条例》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主要内容包括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税额、免税和减税的具体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等,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暂行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根据占用耕地存在合法占地和非法占地两种情况,合法占地也存在批准占地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和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情况。《实施细则》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将纳税人进一步明确为“经申请批准用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关于《暂行条例》规定“建房”的范围,《实施细则》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执行的口径,明确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考虑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田水利用地属于农用地范围,农田水利的用途就是改善耕地的利用状况,《实施细则》规定“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考虑到20xx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将园地单独作为土地的一个类别,以及现行税收政策对占用园地的,按照占用耕地征税。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与现行政策衔接并便于操作,《实施细则》明确对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关于《暂行条例》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为了便于实际操作,《实施细则》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临时占地的规定,明确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考虑到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的行为虽然与一般占用耕地不同,但在实质上也造成了耕地的损失,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耕地,《实施细则》明确对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暂行条例》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
关于《暂行条例》中“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等具体认定范围。《实施细则》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这些农用地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
二、税额
根据《暂行条例》“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的授权,结合平均税额的历史状况,《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并拟订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各地适用的平均税额分别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5元。
考虑到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应与占用耕地在政策上有所区别,同时需要赋予地方一定的权限,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的差异,《实施细则》规定对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免税和减税的具体范围
《实施细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考耕地占用税现行政策执行的口径,对《暂行条例》免税和减税优惠事项的具体范围和执行标准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暂行条例》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暂行条例》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暂行条例》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暂行条例》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暂行条例》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为了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避免征管中产生争议,《实施细则》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将纳税地点明确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
篇6:关于班级管理细则参考
1、做好活动前的一切准备,包括幼儿活动安全、教玩具、学具的选择
2、课前能稳定幼儿情绪,教幼儿听信号坐好。能形成良好的常规则
3、活动中教幼儿应保持端正的坐姿,专心倾听别人讲话,不随便插话,积极思考并大胆表述自己的想法,回答时声音响亮。
4、正确操作学具材料,爱惜物品,操作完放回指定地方并摆放整齐。
5、写、画时握笔和坐的姿势保持正确。
6、坐的常规:
(1)会轻轻搬动椅子,一手握椅背,一手托椅身,轻拿轻放,转椅子时要拿起椅子摆好再坐下。放椅子时不能有声音。知道爱护桌椅。
(2)上课坐姿:双脚自然并拢平放。双手平放在膝盖上,长时间坐着可以轻轻靠在椅背上。
(3)绘画、写字坐姿:上身与桌子保持适当距离,双脚自然平放,上身不歪斜,眼物距离适当。
(4)避免不正确坐姿:斜靠椅背;斜趴桌子;坐时翘脚;驼背坐等。
7、能坚持带教具进教室,注重幼儿实际动手操作寓教于乐,并且采用直观的教学方法,注重个别幼儿的指导。
8、关注幼儿在活动中的表现和反映。敏感地察觉他们的需要,及时以适当的方式满足幼儿的需要,形成积极有效的师幼互动。
9、值日生协助老师发放收拾整理学具及材料。
篇7:小学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1 一般规定
安装作业资质
1、 作业队伍的资质:作业队伍必须持有注册所在地省级或同级部门办理的并在工作所在地等记的有效证件。
2、 作业人员的资质:从事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一定的资质并取得上岗证,并有多年工作经验,方可上岗。
3、 施工方案的审查
①施工队伍的审批必须是施工单位自审手续齐全(即有编制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的签名)
②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需要改动时,施工单位要报请建设单位审查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所发生的质量、安全、工期、措施费等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
§2 实施细则
在施工阶段,必须将经过施工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报送建设单位,由工程师予以审定批准,审定承包企业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是为了有效地控制项目投资,正确处理项目投资和工期、项目投资和工程质量的辩证统一关系,努力促使人力、设备、材料、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施工组织设计是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的重要依据。一经批准,就应作为指导施工活动的纲领性技术经济文件 ①建设进度安排上的均衡原则。按照工程项目合理建设的程序,排列施工的先后顺序,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各项单位工程的施工周期,做到使建设工作分期分批地进行,避免过分集中,有效地削减高峰工作量,减少临时设施,避免劳力、机械、材料的大进大出,保证建设按计划、有节奏地进行。
②作业的高效性。应广泛推行驶流水作业,如组织专业作业队或多工种的混合作业队,按照规定顺序不间断地在若干个工作性质相同的工作面上,流动施工,专业组由于操作专业化,有利于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同时可保证工作面不空闲,工序作业不间断,实现均衡连续作业,有利于缩短工期,降低工程成本。
③进度安排时应考虑项目的配套建设。项目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交付使用。投入生产,形成现实的生产力。只有配套建设,才能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④重视施工准备工作,不打无准备之仗。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应考虑全局,抓住主要矛盾,预见薄弱环节。工程师审核企业资质、作业人员资质、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求根据客观条件,实事求是地作好施工全过程的合理安排。
篇8: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为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xx〕87号)精神,结合和田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条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合理规划配置乡村卫生资源,逐步实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村卫生室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重点内容
(一)界定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职责有:
1、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2、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民族医药方法为农牧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及转诊服务。
3、开展卫生保健、宣传教育、计划生育宣传指导,并协助做好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4、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等。
(二)完善村卫生室设置。根据自治区卫生厅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暂行)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xx〕11号)要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为45-60平方米,室内布局合理,分设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和药房,各室相对独立。
村卫生室由政府或集体筹建,属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医疗卫生机构,其资产所有权归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县市要加大对村卫生室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以及对口支援省市支持并落实配套资金,确保20xx年底前实现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任务。
(三)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在村卫生室,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配1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500-1000人的,配1-2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配2-3名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要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形式,引导大中专医学专业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力争在20xx年年底前实现每个村卫生室都按要求配备乡村医生。
(四)加强规范管理,提高乡村医生综合服务能力。
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对暂时达不到要求的乡村医生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新卫农卫发〔20xx〕12号)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并依法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和全科医疗科,提供中医民族医服务的村卫生室应同时将中医民族医科登记为诊疗科目。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2、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并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进行技术指导,对村卫生室的业务、药品器械供应和财务管理及绩效进行考核。
(1)人员统一管理。
加强村卫生室岗位管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村卫生室实行定岗。乡村医生实行聘用制,并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村卫生室须有医疗机构许可证,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其法人代表为乡镇卫生院院长,村卫生室负责人由乡镇卫生院选定。
各县市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意见(暂行)》(新卫农卫发〔20xx〕4号)要求,加强绩效考核,每年组织一次乡村医生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补助经费核算和对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奖惩制度,对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合格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全额拨付核定的补助经费;对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扣减相应补助经费,扣减部分全部用于奖励考核优秀的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优秀的要在全县范围内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具体奖惩办法由各县市自行制定。
(2)业务统一管理。
一是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做到门诊有登记,发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村卫生室要按照相关要求,运用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为农牧民群众提供规范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二是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乡镇卫生院要制定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通过采取例会、病例讨论、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支持村卫生室人员参加在岗医学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是转变服务模式。注重公共卫生服务,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逐步为辖区内农牧民建立健康档案。通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有效掌握当地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病人、职业病病人、精神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等服务,减少疾病发生风险。
四是加强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将村卫生室信息化网络管理平台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的建设范畴,整体规划,整合资源,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对村卫生室的服务收费、药品使用、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居民健康档案、公共卫生服务等实行统一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3)药械统一管理。
一是规范药物配备使用范围。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xx年版)(以下简称《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内规定级别的药品。
二是药物的购销方式。以自治区为单位统一招标配送,并执行统一的药品价格。村卫生室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严格禁止村卫生室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三是药物使用基本要求。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要求,规范、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其中乡村医生须在《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内开具规定药品处方,不得擅自扩大用药范围。
四是医疗器械管理。村卫生室配备所需器械设备由自治区和地区各级财政采购下发,所属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入库,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分发到村卫生室投入使用。村卫生室应确定人员加强器械设备的管理,保证正常运行。
(4)财务统一管理。
一是设置财务管理组织。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一体化管理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收支审计,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三管一统”(即:管账册、管药品、管药价,统一账务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财务监管。
二是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村卫生室要做到收费有票据,收支有账目,规范财务行为,实行财务收支定期结报制度,严禁截留、坐支收入资金,防止资金流失。村卫生室要公开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其价格和药品价格,并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收费收据,做到收费价格公开、票据齐全。
(五)加强制度建设,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1、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用药全部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全部配备使用《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规定级别药品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执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2、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开展门诊统筹,并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将一般诊疗费和普通门诊医药费纳入门诊费用补偿范围。
(六)完善补偿政策,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1、合理核定乡村医生补助标准。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通过多渠道予以补偿,提高乡村医生财政补助标准。将乡村医生的补助由目前的500元(持乡村医生证书)和800元(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分别提高到800元和1200元;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新农合基金补偿和个人付费给予补助;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医生,按照服务人口,政府给予专项补助;县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以上项目核定乡村医生补助标准和村卫生室公用经费(包括水、电、燃料等正常运转支出)。
2、建立激励机制,逐步解决乡村医生身份问题。积极探索解决乡村医生身份问题,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岗的乡村医生逐步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式人员编制进行统一管理,激励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建立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逐步解决乡村医生身份问题。
3、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社会保障问题。
(1)对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乡村医生,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将其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2)对已不在岗的乡村医生,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新农保政策,享受政府补贴。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生活水平,解决后顾之忧。
4、实行乡村医生人才队伍建设优惠政策。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副高职称时,继续执行学历、工作年限、继续教育、卫生专业知识、计算机考试成绩标准及职称外(汉)语和论文撰写不作硬性要求等倾斜政策;继续实施村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执业(助理)医护资格考试降低分数线的政策。
(七)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乡村医生培养力度。
1、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地区卫生部门要研究制订并落实和田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规划,通过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同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乡村医生岗位培训率达到80%以上。结合医疗服务需求,组织和支持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地、县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鼓励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逐步实现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到20xx年,全地区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占乡村医生总数的25%;到20xx年,全地区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占乡村医生总数的65%。
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科学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措施,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地区卫生部门要具体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地区发改、财政、人社、编制、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各县市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并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给予必要补助。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各县市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细化工作任务,明确目标,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
篇9:初中生班级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办公室电源的管理,做到节约用电,减少办公室能源开支,现就办公室各用电设备作如下规定:
第一、注意节约用电,不用时随手关灯,人少时关闭部分照明灯。公司所有办公场所要根据光照度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开关照明灯。白天一般不准开灯办公,杜绝“长明灯”现象(特殊批准的除外);离开办公室时要关好电灯,关好门窗。
第二、下班后,要自觉关闭办公室空调、电灯以及办公电脑(包括显示器)等所有用电设备,以杜绝浪费。尤其是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场所的,有义务对该办公室的电器设备是否关闭进行检查,若电器设备开启,应立即关闭。做到人走关灯、关空调及其他用电设备。
第三、空调开启后不可开门开窗办公,离开办公室时要关好空调、关上门。夏季室温不高于25℃时(室内温度),冬季气温不低于12℃时(室内温度),均不可开启空调设备。
第四、办公室严禁乱拉、乱接照明灯具,严禁更换和乱接电源、插座等违章用电行为。 第五、不得擅自改装、加装、拆卸供电设备等违章用电行为。禁止私拉、私接电源线、宽带线和照明工具,需要时应向公司申请办理。
第六、严禁在办公场所内使用任何个人大功率耗电设备,不准有明火。
第七、禁止任何损坏空调、开关或灯具等用电设施的违规行为,如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事故,除加倍赔偿外,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公司员工发现用电隐患应立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至相关部门。 第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以上规定敬请各位同事积极配合和遵守,避免不必要的能源浪费,为公司的开源节流做出自己的贡献。
由于空调用电量较大,使用频繁,另单独规定空调的使用制度。
篇10:关于班级管理细则参考
为了给同学们创造一个愉快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使班级工作能够正常有序进行,使信管061班成为一个团结优秀的集体,特建立此班级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班级日常管理制度
1、学习:
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大家必须充分重视,努力做到:
⒈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逃课。
2.有事不能上课要按照有关程序请假,获得批准方可。
3.积极配合相应科代表的工作,认真完成作业,按时上交。
4.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体现出大学生应有的风度。
2、卫生:
宿舍是大学生活动的重要场所,宿舍卫生状况直接影响同学们的生活环境,因此,宿舍卫生必须保持:
1.宿舍内部要制定相应的卫生制度(周一按军训标准,其他必须保持整洁),实行责任到人制,宿舍长及班干部负责监督。
2.宿舍卫生每日打扫,值日生要尽职尽责,认真对待,为同学们创造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3.切实执行宿舍管理中心的各项规定,做好卫生打扫工作,认真对待卫生检查。
4.注重个人卫生。
3、活动
因为班级、院、校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故有以下规定
1.对于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同学们要热心关注,积极参与,共建一个团结界奋进的班级体。
2.对于院、校组织的活动,同学们也应认真对待,敢于挑战自我,为班级和个人的荣誉拼搏。
3.同学们要积极的为班级发展献计献策,使本班的活动搞得有特色,有意义。
二、班级奖惩制度
1、评优、评先依据《安徽工业大学学生手册》进行评选。
2、推荐党校学员采取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选。
3、在校为班级争得荣誉或在集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体,将推荐学院予以表彰,或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因个人原因使班级受到院级以上(包括院级)通报批评的个人或团队,取消其本学期评优、评先及参选资格。
5、凡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取消本学期评优、评先及参选资格。
6、在班会及其他须到的班级活动中迟到、早退的同学将给予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惩罚。
7、班会无故缺席三次以上的同学,将予以批评,并影响其本学期考核成绩(需要点到的班级活动处理方式同上)。请假的同学需出请假条及相关证明,经班级辅导员或班长批准方可请假。
8、对有重大错误,影响班级荣誉的同学可考虑取消其助学金等各项资格。
9、每周由副班长对课堂的出勤情况进行检查,每周抽查一次,对是否旷课迟到将做记录并作为期末评优参考。
10、课堂会议上应把自己的手机调成振动或关机。
三、班委管理制度
1、班干部由民主选举产生,并每学期总评换届选举。
2、班干部职责:
班长(纪检委员):负责班级全面工作,及班级对外事宜;召集班委会、班会的召开,制订工作计划草案;做好班委会会议记录;协调各班委之间工作;做好和团学联的交流工作;定期检查其他班委记录。
副班长(生活委员,心理咨询):协助班长做好工作,在班长不在时,代理负责全面工作,做好课堂考勤工作和学校以及学院活动的考勤(每周上课抽查点名一次),做好班会会议记录。副班长须做好女生干部与男生间的交流工作和定期的卫生检查制度,做好班级工作总结和学年计划。
生活委员:负责班费的保管,每学期或大型活动后向同学公布班费收支情况,为同学做好日常生活服务,提醒大家注意天气变化。了解班级的贫富总体情况,便于展开工作。负责卫生评比、卫生大检查、寝室设计大赛等活动。
学习委员:营造全班学习气氛,带动大家共同进步,掌握学术前沿信息;负责沟通师生之间的信息交流,向学术部反映学生对教学的意见,组织班级学生开展各类学习活动和基本技能训练;按照学术部的要求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负责期末成绩登记、总分、平均分计算、排名等工作;负责收取学习方面的费用。
体育委员(班级志愿者服务队队长):负责开展经常性的体育活动及组织参加各种体育比赛;组建并管理各体育队;尤其注意多开展女生体育活动;做好体育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文艺委员:负责开展班级的文艺活动,丰富课余生活,指导参加校内院内文艺活动。(文艺委员每学期必须组织一次班级文艺活动),注意发现文艺人才。
团支书(班级邓研会会长):负责团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负责团员教育、评议、推优工作,鼓励同学向党组织靠拢;负责团日志的记录;构思、筹划、举办每学期的团日活动;负责每月的党章学习活动。监管班级帐目。
宣传委员:做好班级活动及班委宣传的工作,并及时宣传时事信息。负责张贴海报及向团学联上交班级自行组织的各类活动报告书。
组织委员:负责租借教室,组织班级同学参加各种活动,班级信息处理工作,协助班长,团支书开展各项活动:配合学院组织部工作。
篇11:表演评分细则
一、节目基本要求
1. 节目内容:健康向上、富有思想性;
2. 形式活泼、主题突出、艺术性强;
3. 服装整齐、动作大方、整体效果好;
4. 班级重视、组织有序、参与面广。
二、评分标准
1. 总分10分;
2. 基础分5分;
3. 主题突出、思想性强、形式新颖、自然健康、台风严谨大方、富有艺术感染力2分;
4. 服装整齐美观、表情自然大方、吐字清晰、语言流畅、动作协调、恰当得体、整体效果好2分;
5. 背景音乐选取与节目内容的整体搭配好0.5分;
6. 组织有序、遵守纪律、服从指挥0.5分;
7. 节目时间太短或太长应酌情扣分。
篇12: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出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
用人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
员工姓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立劳动关系,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得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 劳动合同期限
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款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得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合同中法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得条件出现时止。
2、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个月。其中试用期______个月,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自行终止劳动关系。如甲方生产需要,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合同时不在实行试用期)。
3、 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得劳动合同。合同从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日止。
二、 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岗位(工种)上工作。乙方应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得各项工作内容。如生产工作需要,甲方可以调换乙方得工作岗位。
三、 工作时间和休假
(一)乙方得工作时间,依其工作性质按下列第一或第二款确定:
1、实行标准时工作制
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乙方上下班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和甲方得安排而定。甲方采用集中工作、集中轮休、集中休息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得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得完成。
(二)乙方按甲方得内部制度规定,享有休假和福利待遇。
四、 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得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______日前未工资发放日;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得工资报酬按下列第 款确定:
1、乙方试用期间得工资为同岗位得_________%。
2、乙方得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得规章制度中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按岗按绩效取酬。
3、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得岗位,按甲方依法制定得内部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4、甲方实行工资承包得岗位,乙方得工资按照甲方用人部门得承包协议执行。
五、 劳动纪律
甲方根据国家得法律、法规得有关规定制订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乙方自觉遵守甲方得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六、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得劳动保护设施、劳动保护用品及其他必要得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七、 劳动合同得终止、解除、续订和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合同即行
1、劳动合同期满得;
2、已完成一定得工作任务为合同期限得;
3、劳动合同中公司与职工约定得终止条件出现得;
4、在合同期内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得;
5、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们法院宣告死亡和失踪得;
6、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得;
7、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得;
8、法律、行政法规得其他情形。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三)乙方由下列情形之一得,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得;
2、经常迟到、早退和有旷工行为得;
3、故意违反操作规程,给公司生产设备和生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得;
4、严重失职,徇私舞弊,或以岗位便利谋取私利对公司形象和利益造成影响和损失得;
5、偷盗公司财物或涉毒、赌博被查处得;
6、行凶打架、或以暴力伤害他人得;
7、请人代工得;
8、在岗员工兼任第二职业或从事经营活动为自己创收谋利得;
9、以弄虚作假手段建立劳动关系得;
10、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得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或不接受岗位调整得;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得。
(五)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得,可依法定程序裁员,裁减人员自裁剪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符合第七条第(三)款条件得,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得;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得医疗期内得;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得;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______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______年得(员工本人要求解除除外);
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得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得;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得其他情形。
(七)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由下列情形之一得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得手段强迫劳动得;
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得;
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得;
5、用人单位得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得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得。
(九)当乙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经用人部门或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由用人部门或用人单位向公司人事部门申报审批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八、 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得公休假、婚丧假、女工孕、产期待遇以及接触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得经济补偿金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得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及因工或因病死亡应享受得待遇均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13: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细则
1、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坚持每天举行一次碰头会。
2、每日例会由相关项目经理召集,施工员、养护班长及施工班组负责人参加。工程秘书记录归档。项目经理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例会人员范围。
3、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提交例会讨论,报分管副总批准。例会中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4、各班组间协调问题提交日例会解决。例会中及时传达有关作业要求、及最新工程动态。
5、每周例会由分管副总召集,由项目经理、预算员、营销经理参加,工程秘书记录归档。分管副总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6、各生产部门间的协调问题、甲乙双方的协调问题提交周例会解决。例会传达公司最新工程动态、最新公司文件及精神。
篇14:《应用电子技术专业毕业设计》实施细则_实施方案_网
应用电子技术专业毕业设计是电子技术专业技术人员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员实事求是和独立开展科学研究能力的培养。是对学员掌握和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综合审查。
一、 论文题目的确定
1、学员应在所给定的题目中选择合适的设计题目,尽量减少重复选择。
2、设计题目选定后 ,学员应积极调研 ,规划实施方案。设计结束后由指导教师负责学员论文的审定。
3、设计论文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
二、 论文原则的规定和基本要求
1、设计论文题目与生产实际相接近, 对学员有足够强度的综合训练,如基础理论的应用、拟定与论证选择方案的能力,文献资料的选用等。
2、设计论文中有经济分析和环保分析。在方案实施过程中 ,要尽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并要进行经济和效益分析。
3、设计论文撰写装订格式要按标准格式进行,论文要求计算机打印。
4、在设计过程中,严禁抄袭,如出现雷同设计,该设计重作。
三、 对学员的要求
1、在设计(论文)过程中,应始终坚持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刻苦钻研,独立思考,勇于创新。
2、撰写论文应简明扼要,文理通顺,字迹工整、规范,章节层次分明,图表清晰准确。工程图的绘制必须按国家标准,一切图表应编号。
学员设计论文装订排列顺序:
(1)设计论文题目(论文封皮)
(2) 设计论文任务书
(3)目录
(4)引言
(5)论文(设计)说明及图表
(6)结论
(7)附录
(8)参考书目
(9) 工程图纸
以上9项材料装订成册
3、论文字数不低于xx字,工程图选用a4图纸。
四、 撰写论文
1、 论文的内容及顺序
内容为依次为:封面、任务书、摘要、目录,前言、主要符号表、正文,结论,参考文献,设计小结,附录等。
2、封面
(1)封面的主要内容包括:“应用电子技术专业毕业课程设计”字样、论文题目、论文作者字样、提交论文时间。
(2)论文题目应能反映论文的主要工作,研究的目的和特点。它的主要作用是概括整个论文的中心内容。论文题目的字数一般应在25字以内。
3、摘要
(1)摘要是论文的高度概括,是全文的缩写,是长篇论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论文题目,“摘要’字样(位置居中)、摘要正文、关键词。
(2)摘要应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论文研究工作的目的意义,研究的内容及方法、结果与结论。
4、目录
(1)目录应包括:主要符号表,正文中的标题、附录、参考文献。
(2)目录中的页码从论文的正文开始至全文结束。
(3)目录本身的页码另编,页码在页下方居中。
5、前言
前言相当于论文的开头,它是三段式论文的第一段(后二段是本论和结论)。前言与摘要写法不完全相同,摘要要写得高度概括、简略,前言可以稍加具体一些。前言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为什么要写这篇论文,要解决什么问题,主要观点是什么。
(2)说明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所采用的研究手段、方式、方法。明确研究工作的界限和规模.
(3)概括本课题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及意义。
6、主要符号表
若论文正文内公式很多,且所用符号不是国际上通用的标准符号,可列出主要符表。
7、设计论文的正文
正文由绪论、正文主体、结论等几部分组成,正文主体一般可以包括理论分析、系统仿真、数值计算、实验研究、工程实现,软件开发等内容。
8、结论
结论要求简明扼要地概括全文所得的重要结果,包括理论分析、数值计算及实验研究的结果,着重介绍作者本人的独立研究或新的见解。用词要准确、精练,实事求是。
9、参考文献及其它部分
参考文献
(1)参考文献一般应是作者亲自考察过的对论文有参考价值的文献。产品说明书及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一般不作为参考文献。
(2)参考文献应具有权威性,要注意引用最新的文献。
(3)引用他人的学术观点或学术成果,必须列在参考文献中,参考文献按在正文中引用的顺序排列。
中文图书
[序号]作者.书名.版次(第1版不标注).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篇15:网咖员工制度范文_网咖员工管理细则
1、执行咖啡厅领班的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2、了解咖啡厅自助早餐及正餐服务程序,并能够严格按照服务程序及规程对客进行服务。
3、保持咖啡厅环境整洁,确保餐具、布件清洁完好,备齐各种物料用品。
4、做好早、中、晚三班的交接工作,确保没有任何疑问。
5、解答客人问题,收集客人意见,及时向领班汇报。
6、了解西餐知识,并对西菜西点有一定的了解,并了解简单制作方式。
7、按规定的工作流程及服务程序摆台,为客服务。
篇16:国有资产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
篇17:幼儿教师工作细则
1.正确使用标准用语,无论园内园外,时时刻刻仪表着装整洁、文明礼貌,不留披肩发,不留指甲,言谈举止要为幼儿及家长做榜样。
2.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热爱幼儿、理解幼儿、尊重幼儿、保护幼儿,一日生活,教师始终和幼儿在一起,确保幼儿安全。
3.每日晨检要求精心到位,必要时汇报园长。
4.根据天气变化、幼儿体质,提醒家长适当为孩子增减衣服;教育幼儿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5.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做到互相监督、互相帮助。
6.保护室内、外设施,禁止教师家长乘坐幼儿娱乐设施。有情况立刻反映给园长。
7.上课或活动期间,教师不能接电话。
8.必须了解、掌握幼儿过敏的食物、药物及不良习惯。
9.孩子之间发生冲突或者身体受到伤害,教师应理智对待并妥善处理。
10. 有事想调班的,向园长请示一下便可。有特殊事请假的提前向园长请假。
11.教师有义务为本园做好宣传工作,争取超额完成定额任务,为家长、孩子和社会减轻负担,为文明社会、社会文明做出贡献。
12.教师积极接待家长,与家长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注意自己的身份。
13.幼儿两日不入园,积极打电话督促家长送孩子入园。当天没有来园要知道原由。
14.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建立良好家园关系,杜绝不正常的家园来往,树立幼儿园及教师的良好形象。
篇18:考核细则
第一条:考核内容: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等八个方面,详见《XX学院师德考核评价标准》(附件一)。
第二条:考核范围:全校教职工。
第三条:考核工作小组:有工会具体负责考核。
第四条:考核时间:每年7月份。
第五条:考核的过程和结果运用:
1、根据考核内容被考核人进行自我考核打分。
2、级部或科室根据工作表现有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打分。
3、考核小组进行综合评价。根据需要,对评价标准中部分项目,采取由学生及学生家长问卷评定的办法。
4、学校考核小组对每个教师的考核等次,张榜公布考核结果;被考核人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的3天内申请复核,学校考核小组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公示期满并无异议后,将师德师风考核材料交被考核人签字,最后存档。
5、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9-70分)、不合格(69分以下)三个等次。其中自我评价占20% ,级部或科室评价占30%,考核组评价占50%(参考学生以及家长评价)。
6、师德师风考核结果,要作为职务评审、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7、师德师风考核等次优秀的,在职务评审、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表彰奖励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8、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不得评先评优,按有关规定扣处绩效工资,教师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撤销教师资格、解聘。
9、 对违反下列中的任何一条者,师德考核为不合格。
(1)不讽刺、挖苦、歧视以及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不向学生及家长索要钱物,不利用工作之便搞“学钱交易”。
(3)不向学生乱收费,不擅自征订复习资料或推销学习资料及学习用品等
(4)不搞有偿家教,不得在校外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兼课。
(5)不得以获取利益为目的介绍、暗示或强制学生接受家教或到培训机构培训。
篇19: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加强G20峰会等重大活动期间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巩固医化行业整治提升成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医化、合成革产业整治提升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排查医化、合成革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落实深化整治“一厂一策”方案,明确整治计划和时间表,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医化、合成革行业深化整治任务,严控区域化工恶臭,确保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稳定,促进医化和合成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排查问题清单。企业按照行业整治标准或规范开展自查,医化企业要求开展LDAR检测,排查车间、公用设施(储罐区、废气处理设施、废水站、危废堆场等)中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且可能泄漏排放的各种设备和管线(包括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泵、压缩机、泄压装臵、开口阀或开口管线、取样连接系统、泵和压缩机密封系统排气口、储罐呼吸口、检修口密封处等),建立档案并于4月30日前上报当地环保部门,各地环保部门汇总后上报市环保局。合成革企业可参照医化企业要求排查企业废气无组织排放点以及泄漏点,并建立档案上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二)实施一厂一策。每家企业根据自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内容和完成时限,落实责任人,并于5月10日之前上报当地环保部门。其中医化企业要求在医化行业“52”条整治标准的基础上加大深化整治提升力度,进一步提高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末端治理等水平,严控化工恶臭发生率。合成革企业按照合成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加强源头控制,提升装备水平,完善“三废”处理设施,确保“三废”稳定达标排放。各企业严格按照时间表落实整治内容并按月向当地环保部门上报整治进度。环保部门根据企业整治进度定期开展检查。
(三)强化环境管理。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定实行环保奖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定期开展员工环保培训和教育,增强员工环保意识,提升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工作。加大对企业环保执法力度和执法频次,完善特殊气象条件下企业限产停产预警机制,进一步明确企业限产停产计划,强化特殊气象条件下企业限产停产措施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各地环保部门要求成立行业整治领导小组,出台相关保障措施,确保医化行业和合成革行业整治提升落实到位。各企业要加强整治提升措施落实,落实责任人,排出时间表,保障整治资金,确保企业整治提升到位。
(二)强化督查。环保及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市县两级督查,强化问题整改落实,对问题严重或进度严重滞后的企业或车间实施停产整治。市里将组织LDAR检测机构对医化行业不定期进行LDAR抽测,对排查问题不到位的企业或车间实施停产整治。
(三)强化考核。将医化及合成革行业深化整治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生态市建设、“五水共治”、大气污染防治、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等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考核。将企业整治提升工作与项目审批、总量安排、信用等级等方面挂钩,对整治不到位企业实施停产整治并加密执法频次,确保整治提升工作到位。
篇20:优秀干事评选细则
1.评定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完成情况、团队配合情况、考勤情况、危急应对情况。
2.能按时参加每次例会,不迟到,不早退,不胡乱喧哗;开例会时能极参加讨论,为工作献计献策。
3.评选标准:对外联部有突出贡献者,在各方面工作中有较好成绩者,并能遵守社联的各项规章制度,时刻起到一名学生干事的表率作用。
4.产生办法:依照本学期考核记录,由本部部长初步审定提名,再由本部干事投票选举产生优秀干事。
二.具体采用加减累分制,起评分为60分,再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加减分,最后累积分作为最终的评定。具体制度如下:
1. 无故缺席例会扣4分,迟到减2分,请假扣一1分,连续三次无故不到者视为视为自动退部。
2. 因个人原因而导部里蒙受重大损失的酌情减5到10分。
3. 在工作中有损大学生形象或外联部的减5到10分。
4. 考试倒课者一门减5分。
5. 汇报工作中虚报假报者减3到5分。
6. 开例会时能积极参加讨论者加2分,有较好提议或建议者酌情加3到5分。
7. 在工作中能积极热情,与他人团结合作者加3分。
8. 在应对危急情况时表良好的加5分。
9. 在活动中拉赞助达5000元以上者加15分;3000元以上者加10分;1000元以上者加8分;一千元以下者加5分。(以上并给予10%的提成)。活动中拉到物品的折合成现金予以加分并奖励一定的奖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