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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公司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保安,企业,全文共 10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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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创造一个安静、有序的学习环境,保证晚自习纪律,督促同学们合理、有效利用学习时间,对学生晚自习做出如下规定:

一、晚自习时间:周一至周四晚18:20—20:40,所有寄宿学生必须准时参加。学生因病、因事请假,须经班主任批准,并告知班长和舍长,持班主任开具的请假条到警卫处登记,警卫确认前来接送的家长后方可允许学生离校。晚自习期间在不影响他人情况下,同学们可自行安排自习内容,可以根据自己个人的学习情况和学习兴趣自行安排,重点做好新课预习和纠弱补偏。教师不得干涉和变相干涉学生学习的自由。一个班级有20人以上学习同一学科同一内容,将视为违规。违反本项规定教师将视为师德违纪一次。

二、看班教师每隔10分钟左右的时间到班级内进行一次巡堂,认真管理自习,每节自习开始和结束都要清点人数,指导班长如实填写《班务日志》中晚自习部分内容,看班教师要亲笔签字,对于无故缺席者,要及时通报带班领导。如果不清点出席人数或者不及时报告,出现学生无故缺席并发生意外情况,看班教师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晚自习执勤领导和教师即时检查看班教师及各班学生出勤情况,查明缺勤者姓名,由班长签名确认,各班学生须按座次表就坐,各班应将座次表张贴在前黑板的右下角,以便执勤教师使用。

四、晚自习按三课时(每节40分钟)计,学校值日校干、教师及学生会成员负责检查各班的考勤、纪律、自主学习情况,以即时检查的情况为准,第二天由值日校干将检查结果报政教处,计入班级评估成绩。

1、无故缺席者均按旷课论处,每人次扣班级评估5分;无故迟到、早退者每人次扣班级评估3分。

2、为避免影响他人学习,晚自习期间,不得肆意进出教室,不得做其他影响晚自习秩序的其他事情;课间不得大声喧哗、吵闹、起哄、唱歌,每发现一人次扣班级评估3分。

3、所有同学必须服从值班老师、学生会干部的检查及管理,不得顶撞、辱骂,否则将从重给予纪律处分。

4、晚自习课间不允许学生私自购物,每发现一人次扣班级评估5分。

5、对带头提早离开教室引起全校晚自习秩序混乱的同学,一次扣该班级评估10分,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全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含两次)者,中考综合评定不合格。

6、当天晚自习秩序评为较差的班级,次日晚班主任必须留校整顿,直至本班晚自习情况恢复良好为止。

五、级部主任是主要责任人,要求每天对所辖年级的各班晚自习情况进行巡查,杜绝问题的发生。

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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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新交规扣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4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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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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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山西《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9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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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处理实施细则

为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制定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山西《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xx]1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本细则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细则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一)环境质量监测;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污染源在线监测;

(四)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五)污染事故及污染纠纷仲裁监测;

(六)执法监管涉及的环境监测;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测;

(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环境污染治理项目验收监测;

(九)排污许可证申领监测;

(十)排污单位开展的自行监测;

(十一)依法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

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的;

(九)故意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随意更改仪器相关校准或测试参数的设置导致仪器校准参数与测试参数不一致的;擅自设置数据采集、传输上下限值及波动范围或随意更改数据信号传输参数的;

(十)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十一)未向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二)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三)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四)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五)擅自修改数据(涉及监测全过程的所有数据)的;

(十六)为达到质量保证规定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篡改其中部分数据的;

(十七)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软件进行谱图二次修改导致分析结果改变,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四)伪造监测时间(包括手工监测采样、分析、报告时间和自动、在线监测数据采集、分析、传输时间)等;

(五)伪造签名(包括手工监测中采样、分析、报告中三审三校等签名和自动、在线监测中各种数据报表报告的签名等)的;

(六)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七)原始记录中记载的监测仪器或监测方法与实际所使用的监测仪器或监测方法不符的;

(八)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

(九)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十)未按相关技术规范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十一)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采集样品的;

(十二)未在有效期内分析样品或少于最短分析时间报出监测数据的;

(十三)未按规定采取质量控制措施,凭空编造质控数据的;

(十四)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六条 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系指涉嫌强制、授意环境监测机构、其他有关机构或环境监测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工作程序或技术要求,进行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二)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对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

(三)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

(四)排污单位或其他委托方授意环境监测机构或监测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委托监测,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

(五)委托方授意环境监测机构或监测人员不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的;

(六)委托方授意、威胁环境监测机构或有关人员必须出具合格监测报告,否则不予履行合同的;

(七)排污单位或其他委托方授意、威胁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运营单位或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运营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八)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排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和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和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时,应及时深入调查,依法严肃查处,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被指使人及相关知情人员应如实记录,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应当及时受理。

第十一条 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现场调查取证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委派调查人员赴现场取证。对一般案件进行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重大案件应当成立两人以上参与的调查组,调查人员中应有环境监测专家。

2、调查人员应制作现场调查笔录,并采取相关措施收集、封存证据。

收集、封存证据可采取的措施有:

(1)封存涉及案件的有关材料;

(2)通过现场拍照、录音、录像或拷贝等方式取证;

(3)对仪器设备的性能进行现场测试、比对核查;

(4)记录现场检查结果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等。

(二)上报调查结果

调查人员应及时将取得的证据、作出的调查结论和提出的处理建议,上报负责调查处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环保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对情节严重的,不授予或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报请环保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有关任务完成情况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第十四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监测仪器设备应当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

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配合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等进行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部主管部门向社会通报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将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并对安装在企业的设备不予验收或联网。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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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小学生演讲评分细则

范文类型:演讲稿,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学生,全文共 4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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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评分标准

一、 评分标准:本次比赛采取100分制,最高分100分,最低70

分。

1、 主题与内容(满分20分)

(1) 主题鲜明、立意新颖、表现形式恰当、活泼。

(2) 内容积极向上,能展现开拓创新、朝气蓬勃的精神面貌。

2、 表演技巧(满分50分)

(1) 演唱:字正腔圆,吐音清晰,节奏恰当,声音优美动人,能处

理好歌曲气息。

(2) 舞蹈:动作到位,舒展优美,表情丰富,合乎曲情,与表演的

题材相协调。

(3) 曲艺小品:语言诙谐幽默,通俗易懂,表情生动,动作配合恰

到好处,多人配合默契。

(4) 器乐演奏:演奏技法熟练,对作品有较强的理解力,对作品的

诠释得当到位,使人产生共鸣。

(5) 其他:根据本标准为依据做相应评分。

3、 舞台风度(满分20分)

(1) 精神饱满,朝气蓬勃。

(2) 将文明礼貌,仪表大方得体。

(3) 出,退场从容大方,干净利索。

4、 综合评价(10分)

(1) 节目内容具有一定深度和内涵。

(2) 观众反映较好。

二、 记分方法

1、 各评委根据评分标准,客观准确的为参赛节目给出得分,分值保留整数。

2、合分统计时取平均值作为参赛节目的最后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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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小学生征文评分细则

范文类型:征文,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学生,全文共 7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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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征文评分最高分为100分,编辑及评委根据以下5条给分。(每条各20分)

欢迎每位读者在评论栏里为每一篇文章评分。

评委及读者也可作相关点评。

⒈运用健康向上的题材进行描写,进行自我探索,并在此基础上发掘自身潜能。网络征文大赛的组织者如发现移除剽窃、抄袭作品,立即停止该作品的传播。组委会对他人在活动中实施的此类侵权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侵权的法律责任概由剽窃、抄袭者本人承担。

⒉提倡整体配合,文句通顺,用词恰当。生动的手笔和真挚的情感吸引这两个方面也作为评审的关键得分。段落分明,结构完整,层层相扣,文笔优美,语言简洁,剧情紧凑,情节吸引。手笔不牵强。选题准确,内容集中,表现深刻,以情感人。结构合理,构思巧妙,具有吸引力。表达流畅、形象生动、具有个人风格。

⒊感情真挚,催人泪下。给人以深刻印象,以情感类型为主题,立意要新颖,内容要充实,语句通顺,无病句、错别字,排版应整齐有序。题材新颖,不落俗套。能够深刻的围绕主题,写自己所想,写自己所盼,在原创的基础上,写出更优秀的作品,提高自身写作能力。

⒋对录入精华的征文进行评分,对文章各方面进行评论,以各评委评分平均为准。征文评审制定详细的评分标准,严格按要求进行评审,各评委分开评审,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制度,为以后的征文活动积累经验,避免错误发生。

⒌一篇征文只能在参赛的三个版面同步发表 ,若其他版面发现重复,将不再纳入征文评审当中。评审者应注意写手的写作技巧,更重视文章内容的社会意义以及人生观、价值观的正确体现。发扬积极向上的健康思想,灵活运用,做好这次征文评审活动。

附:为防止徇私舞弊,本次征文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将在停止接受征文稿件后公布。对于抄袭、灌水、违反国家法律的文章及写手,将对其做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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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社团活动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社团,全文共 11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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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开拓学生视野,提高学生的非智力因素。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开创教育教学改革的新局面。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每两周活动一次。开设以“体验新课标、新课程”为重点的、全校师生共同参与的、具有知识性、趣味性、新颖性的体育社团活动。为了激发学生参加活动的愿望和要求,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使他们具有自觉接受教育和锻炼的最佳心理状态,使学生每次参加活动都能既满足各自需要,乐意参加,又确实增长见识,有所得益。以“2+1工程项目“建设为平台,进一步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健康、乐观的生活情趣,形成健全人格,让每一颗心灵都快乐幸福的成长。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期体育社团活动计划:

一、活动课程设置: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本着“活动应丰富多彩,富有吸引力;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互相配合,互相促进;符合学生的年龄特征,照顾学生的兴趣和特长”的原则,切实减轻学生学习负担,在活动中学习,在活动中进步,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心理特征及兴趣爱好,体育社团活动项目如下:

1呼啦圈2、踢毽子3、小跳绳(花样跳绳)4、大跳绳5、板羽球6、小皮球7、沙包游戏8、垒球9、跳橡皮筋10、篮球11、拔河12、乒乓球、13羽毛球14、游戏。15、足球

备注:1至6年级花样跳绳

1年级毽子或小跳绳

2年级足球、毽子(以足球为主)3至4年级呼啦圈或沙包5至6年级板羽球或大跳绳

二、活动安全注意事项:

1、穿运动鞋参加活动,衣着宽松,尽可能穿运动服装,不能装、带各类坚硬、锋利的物品。

2、在指定位置进行规定项目活动,不能擅自进行其他项目活动,更不能乱窜乱跑。

3、要根据身体情况开展活动,如有身体不适或受伤应立即告知老师。

4、活动时,同学间要互相协作、谦让,互相帮助,共同做好安全保护工作,不能互相吵闹、争执甚至打架。

三、指导教师职责:

1、要加强安全教育,并使学生掌握必要的安全防范知识。

2、检查学生衣着,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合理安排运动量。

3、活动时,要做好组织及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4、如有意外伤害事故,要严格按照《伤害突发事件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5、和学生一起参与活动。

四、安全措施

1、要求指导老师牢固确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把活动安全放在首要位置。

2、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们了解运动安全知识、运动安全技巧,明确安全运动的重要。

3、每次体育社团活动,都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五、活动安排

1、踢毽子、足球 一、二年级

2、呼啦圈 三、四年级

3、板羽球 五、六年级

4、小跳绳、足球 一、二年级

5、沙包 三、四年级

6、大跳绳 五、六年级

7、花样跳绳比赛 三、四年级

8、小皮球、足球 一、二年级

9、垒球 五、六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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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医院后勤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医院,后勤,全文共 7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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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工作地点不同,后勤办公室、设备运行、食堂分别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记录科室人员的出勤情况。全科考勤由主任汇总。

二、医院规定的年休假由科室统一制作休假条,年初发放,员工可根据情况自行安排,但必须事先征得具体管理人员同意,连续休假一周以上的须经科主任批准。

三、年假休完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三天以内者,须先经主任同意批准,三天以上一律报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四、职工的婚、丧、病假一律按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必须遵守医院的作息时间,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中途外出一定要说明去向。

六、科室人员休假,应将工作安排妥当,办好各种手续方可离岗。

七、考勤管理

(一) 后勤办公室的考勤管理由主任全面负责,水电中心和食堂的考勤管理由相应管理人员负责,每月将考核上报科室主任。

(二) 考勤人员的职责

1、认真准确记录并妥善保管 “考勤登记本(表)”并分年装订成册。

2、及时汇总考勤结果并上报。

3、如实反映本部考勤中的问题。

(三) 职工上下班执行“考勤登记”制度。职工上下班由本人在“考勤登记(本)表”上签名,不得代签、补签。因公务办理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签到的,应提前通知考勤登记管理人员记录事由,非公务事项一月内不得超过3次缺签。考勤登记管理人员应在次月15日前将考勤登记汇总情况上报主任,并于次月16日前将考勤情况通报全科,如两日内无反馈意见,则视为确认考勤记录。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职工考核的依据之一。科室主任可随时组织专人进行考勤抽查。

八、 请休假程序

1、办公室职工请休假、水电中心、食堂各相应管理人员请休假必须事先向主任请假并得到批准;水电中心、食堂各位职工请休假必须向相关管理人员请休假,请休假时交请假条。事后应销假。

2、遇急事未事先请假者,必须在上班前电话请假,须于上班后说明,补办休假手续。无正当理由或手续不全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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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乡村医生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医生,全文共 16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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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四条 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考核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业务水平;

(三)学习培训情况;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

第十四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当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由卫生部制定统一样式。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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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过磅员岗位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7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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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磅员必须具备优秀的品德、高尚的操守、负责的精神和良好的服务,时刻秉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绝不容许有监守自盗、徇情枉法、损公肥私的行为,一经发现严惩不怠。

二、过磅员上班岗位是磅房,除工作需要,不得善自离开岗位。

三、所有进、出厂区的货物都必须过磅。公司地磅不对外服务,未经同意不准为与本公司业务无关的车辆过磅。

四、过磅前先检查磅体周围是否被沙石堵塞,传感器、接线盒是否有积水等,待排除所有障碍后,才开启电源,准备过磅。

五、对进厂货物,必须认真检查核对与来货通知单是否一致,如发现车辆内货物有异常情况,如滴水、漏口、粉末过多、品种与通知不符、来单与现货不符等,应立刻通知司机和有关经办人处理,取得经办人或负责人同意后通知收货员(如料管员、仓管员、采购员、工程部等)准备收货,得到收货员允许后才开始过磅。

六、对出厂货物,必须与发货通知单记录车号、包装、品种、数量相符时才给予过磅。

七、过磅单必须填写清楚日期、车号、供货单位、起运地、品名、毛重、皮重、净重、经办人签名(或收、发货员,司机,货主等);以件计量的如:块、件、包等,也必须如实填写在备注栏上。

八、每星期做一次进、出厂物资统计表,逢星期一下班前分别交给供应部和主管领导;每月截止至24日做一次月汇总,28日前分别交给供应部和主管领导。

九、保护好电器设备,下班或因故离开磅房时,必须把设备电源关上。雷电或大雨天气停止过磅,并把电源关上。

十、平时注意搞好磅房卫生,特别是电脑、显示器等设备的卫生,清扫磅体杂物、积水、疏通周边排水道,扫清造成传感器、接线盒短路的因素。

十一、严禁磅体上停留货物、车辆。

十二、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熟练掌握磅秤的操作规范以及有关仪器的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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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细则,全文共 61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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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xx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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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先进教研组评比细则范本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教研,全文共 17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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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发挥教研组在教学研究工作中的积极主导作用,调动教研组长的工作积极性,特制订如下细则,对各教研组进行考核。

一、总分按下列公式计算:考核总分=教研活动(40)+教学教研常规管理(30)+教育教学成果(30)

一、教研活动(40分):(每小项5分)

1.教研组必须按照学校的安排,组织好每一次教研活动,缺一次扣5分(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教研活动的,以缺一次论处)。教研活动内容不务实,搞形式主义,利用活动时间扯谈者,每次扣该组5分。

2.每次教研活动必须扎扎实实组织好教师的集体备课等活动,每次教研活动要有教研专题材料,教研过程记载要详尽,每缺记一次或少一次专题材料扣2分。

3.各学科教师必须按时参加教研活动,每缺一人次扣0.5分,迟到一人次扣0.2分,事假扣0.5分。特殊情况,如需请假,必须经教研处批准。

4.应积极参加教研处和教务处组织的各项教研教改活动(如教学比赛、论文撰写等),每缺一人次扣0.5分,论文每少完成一篇扣1分。

5.各教研组每期必须有校本教研计划、总结、校本教研课题(专题),按时交教研组活动计划,并按所订计划完成各项工作,期末必须有总结,计划总结每迟交一天扣0.5分,每缺一项扣2分。

7.认真组织好学生社团活动,,学生课外活动有记载资料,没组织者扣5分,无资料者扣2分。

8.积极开展教师传帮带活动并有详细记载,没开展扣5分,无资料扣2分。

二、教学教研常规管理(30分,每小项6分):

1.教师应及时备课并及时将教学案交教研组长检查,

教研组长每两周检查一次教学案和作业,教研活动时小结检查情况。检查记载表应及时交教研处,每缺交一次扣2分。

2.每学期至少要有3堂公开课(含交流课、示范课,6人以下的组2堂)。每少一堂扣2分。

3.教师每人每月听课不少于2节,每节课必须写明听课日期,并有切实中肯的评价记录,每人每少一节扣0.5分。

4.每次教研活动要组织教师进行集体备课,集体备课的教学案、课件等应及时上传到学校的教学案库,每少一节扣一分。

5. 各教研组应按学校要求组织好教师业务学习,每学期业务学习笔记不得少于 5000字。每人每少500字扣1分。

三、教育教学成果(30分):

说明:(1)、省教研室论文一等奖赋2分;二等奖赋1分;三等奖赋0.5分。:教育部课题小组论文按省级论文算。市教研室论文一等奖赋1分;二等奖0.5分;县区教研室论文一等奖赋0.5分。

(2)国家级正规出版社出版的论文集赋1分;省级正规出版社出版的论文集赋0.5分。

(3)中国教育学会学科专业委员会论文一等奖赋2分;二等奖赋1分;三等奖赋0.5分。

(5)编写教辅材料不予赋分。

(6)所有论文证书必须附有相应的文本,否则不予承认。

2、专业工作奖励赋分:

注:(1)、同年同类业绩获得不同次的奖励,按最高级别计分。

(2)、奖励均以获奖证书和表彰决定为准,凡由民间社团评选授予的各种奖励或成果的不得赋分。

3、关于优质课:

①省教研室优质课:一等奖赋4分;二等奖赋3分;三等奖赋2分

市教研室优质课一等奖赋3分;二等奖赋2分;三等奖赋1分

县区教研室优质课一等奖赋1分,二等奖赋0.5分;观摩课、示范课按优质课标准折半赋分;

校级公开课一等奖赋1分,二等奖0.5分。

②市教研室优秀教案、说课比赛、范读比赛一等奖赋1分(含市电教馆课件);二等奖赋0.5分;区级一等奖赋0.5分。

⑥市科技创新大赛奖赋1分。

⑦进行专题辅导讲座的主讲人(有证书的)按同级同类公开课赋分。

教育委员会,教育协会的各类证书按同级教研室发放的各类证书赋分标准计分。教师素质大赛按优质课对待

优秀教研组按相应级别人均加优质课一等奖赋分标准的2倍,组长3倍。

各类证书以公章为准,如发现时间不明确,有涂改痕迹,一律做废。

4、各类团体活动:辅导学生参加体育竞技类、艺术类等比赛,同一赛事只记最高奖项,不重复计奖。

5、辅导奖(必须是教育系统组织、学校同意参见的各类比赛,否则不与承认。

6、充分发挥网络资源作用,为校园网撰写文章(含上传课件),每篇(个)奖0.5分。(本项累计不超过4分)

四、评比与奖励办法:

1.以上第一、二两款只扣分,不加分(不符合要求的扣分,超过要求的不加分)。

2.各教研组第三款奖分累计若超过30分,按30分计,因客观原因。

3.各教研组按初中和小学两个学段进行评比。按分数高低排出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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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活动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5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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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主题

激情绽放时代有爱

二、活动时间

2月14日——2月15日

三、活动内容:

(一)情歌对唱真情表白

2月14日10:00——20:00,在6楼儿童区一侧开辟出专门区域,现场麦克于商场广播室相连,情侣可以通过情歌对唱或者真情表白的形式,对他(她)唱出或者说出心里话。并通过商场广播即时播放。同时为每对情侣准备了精美礼品。

(二)浪漫情人玫瑰芬芳(2.14)

2月14日正常营业时间内,顾客可到6楼促销服务台免费领取玫瑰鲜花一枝(限送300枝)。当日现金购物满200元,加送精美巧克力一盒。

提示说明:消费金额不累计,单张收银机制小票(现金购物满200元)限送一份巧克力,超出部分不在重复赠送。

四、媒体宣传

1、媒体选择:《**晚报》

2、版面规格:《**晚报》1/3版套红

3、投放日期:2月14日

4、费用支出:13920.00元

五、费用支出

1、展板2块:100.00×2,200.00元

2、门楣2块:700.00×2,1400.00元

3、平面广告:13920.00元

4、礼品(玫瑰花、巧克力)由资产运营部负责

5、音响费用:400.00元

6、其他杂项支出:1000.00元

合计:约19020.00元(玫瑰花及巧克力费用未计算在内)

六、提示

本档活动,VIP卡可以使用折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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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幼儿园会计工作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幼儿园,会计,全文共 10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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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长职务:

科技部:李立 网络部:程猛 罗海银 柳成君 秘书部:梁慧斌 宣传部:赵举兴 纪国忠

外联部:陈冬冬

理事会及各部门具体职责:

理事长,协调整个社团的运作,把握社团的整体发展方向。

副理事长,刘强:负责财务工作(期末需发布一份详细的财务报告)

负责通知的发布(主要是指短信通知,以后每次通知都由刘强发给各部长,再由部长发给会员)

胡林海:负责活动策划

负责各部门工作的协调。

科技部:1.负责《地球科学ZINE》的编辑,包括每一期主题选择、内容搜集、图片整理。

2.负责《地球科学ZINE》的全程推广、宣传和远期规划。

3.负责图片展之类活动资料准备。

网络部:1.负责【地球科学论坛】的日常管理,包括帖子管理,专题策划,系统设

置等。

2.负责【地球科学论坛】的推广、宣传,比如与其他网站进行链接等。

3.负责校内网【Google Earth 论坛】的日常管理。

秘书部:1.负责社团刊物的借阅、保管工作,

2.负责所有会议、活动的记录

3.负责社团创优、年鉴制作等其他文秘工作

宣传部:1.负责海报张贴和宣传板制作(招新前一周将宣传横幅挂好)

外联部:1..负责所有活动的对外联系。

2.搜集学校地学及其相关的所有讲座信息,并及时发到QQ群。(建议安排专人负责)

近期具体工作安排:

副理事长:负责招新工作的策划、组织与调配

科技部:1.为第四期电子杂志的编辑作准备,多关注新闻,遴选合适的主题。

2.计划招新完成后的软件培训班。

3.确定社团杂志以后的发布方式。

网络部:1.重新划分板块,确定版主,并对各版主提出相应的任务量,可征集网友做版主。

2.与地学院、军乐团、社团联网站实现相互链接。

3.安排专人将将论坛每周的精贴发到【地球科学爱好者】系列群,最好在周五。

4.尽快让校内网【Google Earth 论坛】运作起来。

秘书部:1.在25号之前收回社团被借出去的刊物

2. 招新前将活动、会议记录表格制作出来,以后只需按表格填写)

宣传部:制作4块0.9×1.2的宣传板。招新前一周将宣传横幅挂好。

外联部:建一个地大社团负责人QQ群

【地球科学论坛】本学期发展目标,

进入百度、Google搜索系统、目前已进入Google搜索系统。会员注册人数达到200人、目前注册人数70人。主题贴达到20xx个,现有700个。总贴数达到3000个,现有帖子1000个。每日更新贴数20个,现在日更新量2个

总体原则:所有活动提前一周就绪。

本学期最大目标:社团所有成员各负其责、各尽其才。形成一个真正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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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活动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0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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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

上午,请家长们8:10分到达人民公园,8:20分活动准时开始。(家长自己带孩子到人民公园与各班老师集合)活动目的:

1、让孩子到户外感受大自然的美,呼吸大自然的新鲜空气及培养幼儿热爱大自然的情感2、通过游戏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发展的协调性。

3、通过本次活动,增强孩子与他人合作的意识,并能体会亲子活动的乐趣。

活动要求:

1、家长带孩子在行车的路上要注意安全,一切以安全为出发点。

2、为了活动能顺利开展,家长要在教师的带领下活动,听从教师的安排,不要擅自带孩子离开队伍。

3、在活动的过程中,请家长要看好自己的宝贝,不让孩子到处乱跑,保证孩子的安全。

4、教师宣布活动结束,家长才能带孩子离开。请您坚持到活动结束,给孩子树立一个坚持的榜样。游戏途中不能擅自带孩子离开活动现场。回家时,要事先与本班老师打招呼,孩子跟老师说“再见”后方能带孩子离开。

5、 请家长做好幼儿防晒工作,自备遮阳工具以及宝宝的更换衣物、水壶等。(确保幼儿参与游戏的积极状态。)6、 在活动的过程中,请家长们穿上舒适的运动装,方便于跟孩子合作。建议家长们不要穿裙子或高跟鞋。

7、请家长自觉遵守活动要求,以防出现安全事故。

8、活动当天孩子统一穿园服。

亲子户外活动的游戏:

游戏1:《背人接力》

游戏规则:

1、将游戏者分成红、黄、蓝三队,分别由家长和孩子合作。

2、家长背起孩子,孩子手上拿着各队小旗,口令起,家长背着孩子从起点出发,跑到对面将旗传给下一组家庭,接到小旗的家庭,方能起跑。

3、不准抢跑,如被背者中途滑下,应在掉下处背好继续跑,否则判失败。

4、每个队伍分两支小分队进行接力。

5、最快接力结束的一组将获得5个积分卡,第二名4个积分卡,第三名3个积分卡。

游戏2:《袋鼠跳》

游戏规则:

1、每轮分三组,分别由孩子和家长合作,家长和孩子站在各自的袋子里,家长的一边手牵着孩子的手,各自抓紧自己的袋子,口令起,从起点跳到终点,先到者获胜,可用积分的形 式。

2、必须人和袋不分离,家长的手和孩子的手要牵着到达终点。

3、如跳到中途袋子脱落,应把袋子拉好再继续跳,不能脱袋跳,否则判失败。

游戏3:《过河拆桥》

游戏规则:

1、每轮分三组,分别由家长和孩子合作,孩子站在呼啦圈里,口令起, 家长把呼啦圈拿起绕过孩子的头再扔到前面,孩子往前跳,依次这样,先到终点者获胜。可用积分的形式。

2、呼啦圈一定要绕过孩子的头,而且孩子必须是跳到呼啦圈里,不能走或跨到圈里,不能脱圈跳,否则判失败。

注:请家长们积极参与本次活动,准时的到达活动场地,相信你们都是准时的家长,谢谢你们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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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保安公司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保安,企业,全文共 14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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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保管制度

1、严格执行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提供利用与销毁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确保其完整、系统和安全。

2、档案按档号排放,档案柜编顺序号,库房内悬挂相关档案资料管理规章和制度。

3、借出的档案须按时归还,利用后的档案应随即放回原处。

4、不得窃取、出卖和涂改档案,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5、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霉工作。

6、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控与登记工作。

7、每学期开学初对库房档案进行全面检查、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档案保密制度

一、高度认识档案保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制度。

二、查阅涉密档案或内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和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必要时报请有关校领导审批。查阅时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明查阅目的和内容。

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带档案出馆;档案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传播具有保密性质的档案内容 。

四、因需要经批准摘录或复制涉密档案材料的,须妥善保管,用后销毁,如发生涉密问题,后果由利用者负责。

五、不归档的重份文件及内部材料,须交由学校集中销毁。

六、在校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做好档案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

七、档案馆工作人员或利用者,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档案利用制度

一、查阅利用本馆开放档案、资料者,须持身份证(或工作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同时填写查阅登记表;受他人委托者,还须出具他人上述任一证件(含复印、传真件)及委托查阅申请书。

二、查阅重要的或密级档案,按《档案保密制度》办理;查阅本职范围外的重要档案,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查阅珍贵档案时,以复印件代替原件利用。

三、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除出具所在单位证明外,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或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外借手续(限5天内归还);若续借,需办续借手续。

四、提供利用档案时,按学校有关规定收费。

五、外国组织和人员利用开放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查阅利用档案时不得随意涂改、拆卷或损毁。本室工作人员对违规者,有权给予劝告、责令赔偿或其它处置,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未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或办公室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无权公布档案内容。

档案室人员岗位职责

一、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规、条例。

二、遵守各项档案业务规章制度。

三、维护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改进档案保护技术,严守国家机密。

四、积极开展咨询服务;热情接待档案利用者,迅速、准确提供所需档案和资料。

五、深入基层,开展对兼职档案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档案鉴定制度

一、在主管校领导主持下,由校办、档案室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与负责该门类的专、兼职档案员组成鉴定组,按照分工,个人初鉴、集体审查,具体工作由档案室组织。

二、对在整理的归档材料,要以全面的、历史的和发展的观点鉴定其价值,准确把握归档范围和保管权限,有异议时由鉴定组裁定。

三、档案达到开放期,由鉴定组作出是否向社会开放的决定。

四、档案保密期满,由鉴定组作出是否变更密级或解密的决定。

五、档案存留期满,由鉴定组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存、毁。

六、销毁档案前登记造册(注明题名、数量、鉴定时间、参加鉴定人员);销毁时由3人执行;事后在清册上注明销毁日期并签字;清册归档。

安全与消防制度

一、库房重地,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擅入。

二、严禁烟火、易燃、易爆及腐蚀物品进室。

三、做好安全巡查工作,下班时关好水电、锁好门窗。

四、档案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做好消防器材的保养更新工作,使之可靠有效。

五、发生火警、火灾要迅速报告,并全力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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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互联网政务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政务,全文共 68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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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与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打通信息孤岛,推行公开透明服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施,加强集约化建设,推动各级政务服务网与本地自有业务系统整合,促进条块联通,实现政务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多方利用。

2.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着手,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供渠道多样、简便易用的政务服务。

3.坚持协同发展。加强协作配合和工作联动,明确责任分工,实现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整体推进,做好制度衔接,为“互联网+政务服务”提供制度和机制保障。

4.坚持开放创新。鼓励先行先试,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服务模式,拓展服务渠道,开放服务资源,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构建政府、公众、企业共同参与、优势互补的政务服务新格局。

(三)工作目标。

20xx年底前,完善优化江西政务服务网,实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水平显著提升。20xx年底前,实现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建成覆盖全省的整体联动、部门协同、数据共享、一网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大幅提升政务服务智慧化水平,让政府服务更智能,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网上服务事项。

1.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标准。按照“同一事项、同一名称、同一标准、统一编码”的要求,结合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20xx〕4号)精神,制定全省统一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办事服务事项标准,规范事项名称、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咨询投诉渠道等要素,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编码管理。(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完成时限:20xx年10月底)

2.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各地、各部门要依据职能,按照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对本地区、本部门前期已梳理完成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全面细化完善,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除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不得自行增加办事要求。为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无差异、均等化的政务服务奠定基础。(责任部门:省编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

3.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和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重点是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序,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机构名录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信息内容准确一致。(责任部门: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二)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1.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凡与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报告、变更注销、项目投资、生产经营、商标专利、资质认定、税费办理、安全生产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与居民教育医疗、户籍户政、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都要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做到“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要求到现场办理。(责任部门: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2.推行网上承诺办理机制。结合“信用江西”建设,以用户实名制为前提,依托江西政务服务网,推行网上承诺办理机制。实名认证的用户,签署材料真实承诺书后,可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材料进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用户在事项办理过程的行为,纳入省公共信用系统管理,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3.优化网上服务流程。简化优化政务服务事项网上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流程,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予以取消;凡是能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开展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和在线审查。积极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开展网上验证核对,避免重复提交材料和循环证明。建立网上预审机制,及时推送预审结果,对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实行一口受理、网上运转、并行办理、限时办结。(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三)规范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1.完善优化政务服务网。进一步完善优化江西政务服务网功能,加快推进省市县纵向到底、部门间横向到边的互联互通,推动政务服务事项跨地区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跨部门协同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建设全省统一的实名身份认证系统,实现政务服务一站式登录、申请、咨询、反馈,实现各业务应用系统间跨域单点登录、单点退出。(责任部门:省发改委。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建设全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开展在线支付服务,实现非涉税行政收费以及公共服务收费网上支付。(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积极推进政务服务网向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延伸,实现全省政务服务事项一张网受理、办结、反馈,做到“建好一张网、办成所有事”。(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2.建设政务服务管理平台。逐步整合我省已有的政务服务事项梳理系统、网上审批系统、综合电子监察平台等跨部门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建设集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监督、考核为一体的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由政务服务网申报、管理平台调度、业务系统办理和政务服务网反馈。(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3.建设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平台。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制定《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编制省、市、县三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等。(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依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升级改造统一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构建全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积极推进全省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实现横向各部门、纵向各层级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充分共享,集中汇聚形成政务服务事项库、办件信息库、社会信用等业务信息库以及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基础信息库。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依法有序推进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数据资源开放,鼓励公众、企业和社会机构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为各级政府及部门把握和预判公众办事需求,提供大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服务。(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信委。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4.规范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建设。尽快完成升级改造后的全省统一网上审批系统在市、县两级的部署和上线工作。加快推动各部门现有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以及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对接,凡未按时完成对接任务的,财政部门不得继续安排系统运维经费;凡涉及政务服务部门业务系统建设、改造的设计方案中未包含对接方案的,不得予以立项;凡项目完工验收前未完成对接工作的,不得进行验收付款。(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四)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政务服务。

1.推进实体政务大厅与江西政务服务网融合发展。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需要,加快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向江西政务服务网延伸,整合业务系统,统筹服务资源,统一服务标准,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积极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和审批办理职权全部进驻实体政务大厅,实现“集中办理、一站式办结”,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在政务大厅与部门之间来回跑的问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要加强单位进驻、事项办理、流程优化、网上运行的监督管理,推动政务服务阳光规范运行。积极运用第三方平台,与政务服务网和政务实体大厅紧密配合,开展预约查询、选择中介、证照寄送等创新性、多样化的便民服务,为群众提供项目齐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让群众尽享线上线下政务服务平台融合发展的成果。(责任部门: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2.建立健全登记赋码和政务服务评价制度。登记赋码是指办事群众按要求在江西政务服务网和实体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录入信息、提交材料,由政务服务管理平台统一赋码进行管理。登记赋码是事项办理的身份凭据,伴随事项办理全过程,是事项办理统计、监管、督查的重要依据。登记赋码结果即为网上预审结果,对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构建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评价体系,将政务服务网满意度评价体系与实体政务大厅政务服务评价体系相结合,鼓励和引导群众分享办事经验,开展满意度评价,不断研究改进工作,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治理能力。(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3.推动江西政务服务网向基层延伸。逐步将政务服务网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做好政策咨询和办事服务,重点围绕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扶贫脱贫等领域,逐步推行上门办理、免费代办等服务模式,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的综合服务。加快推行网上政务服务向边远贫困地区延伸,实现“互联网+政务服务”在基层全覆盖。(责任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五)夯实网上服务支撑基础。

1.深化全省政务云平台建设及应用。依托全省电子政务网络和政务云平台,整合现有分散的数据中心,制定各级数据中心整合方案,推动部门新建和已有的依托政务外网运行的电子政务系统向各级政务云平台集中部署、迁移。完善政务云平台安全防护体系,建设省级政务云异地灾备平台。(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2.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统筹,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打造透明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汇聚城市人口、建筑、街道、管网、环境、交通等数据信息,建立大数据辅助决策的城市治理新方式。构建多元普惠的民生信息服务体系,在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法律服务等领域,积极发展民生服务智慧应用,向城市居民、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提供更方便、及时、高效的公共服务。提升电力、燃气、交通、水务、物流等公用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实行精细化运行管理。做好分级分类新型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工作,及时评估工作成效,发挥创新引领作用。抓好新余、上饶、鹰潭市信息惠民试点工作,初步实现政务服务“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逐步向全省推广。(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3.建立健全制度标准规范。加快清理修订我省出台的不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政府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明确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的法律效力,着力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服务流程合法依规、群众办事困难重重”等问题。(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按照国家“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及时调整完善我省政务服务平台架构,以及电子证照、统一身份认证、政务云、大数据应用等标准规范和数据接口,适应对接全国统一政务服务平台的需求。(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政府办公厅。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4.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建设畅通高效、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网络基础设施。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城乡规划,实现所有设区城市光纤网络全覆盖,推进农村地区行政村光纤通达和升级改造。尽快建成一批光网城市,实现第四代移动通信网络(4G)覆盖行政村及以上地区,80%以上的行政村实现光纤到村。提升骨干网络容量和网间互通能力,大幅降低网络资费水平。(责任部门:省工信委、省通信管理局、省发改委,各市、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5.加强各级政府网站信息安全建设。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健全“互联网+政务服务”安全保障体系,明确政务服务平台的安全责任,开展等级测评、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等工作,建立各方协同配合的信息安全防范、监测、通报、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对政务服务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监控。提高政务服务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查补安全漏洞,做好容灾备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加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数据的保护力度,提升信息安全支撑保障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责任部门:省工信委、省网信办、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三、组织保障

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深入的关键环节,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确保各项任务落地生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对建设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分管领导要具体督促协调,常抓不懈。各级政府要明确工作机构、人员和职责,建立政务服务部门、信息化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分工明确、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政府办公厅(室)要牵头负责、统筹推进、监督协调和指导本地区、本部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编制、法制、发改、财政、工信等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开展督查评估,落实好各项工作;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推动相关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考核监督。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纳入省直部门绩效考核和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评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列入重点督查事项,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和成效。充分发挥专家评议、第三方评估、群众评议等作用,通过模拟办事、随机抽查等方式,深入了解服务情况,汇聚众智改进服务。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曝光纠错栏目,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在办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反馈处理结果。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对综合评价高、实际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三)注重培训推广。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把面向公众办事服务作为公职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效提升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建设一支既具备互联网思维与技能又精通政务服务的专业化队伍。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建立交流平台,加强业务研讨,分享经验做法,共同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做好宣传推广和引导,方便更多群众通过网络获取政务服务,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认同感。

(四)加强经费保障。统筹全省信息化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全省统一部署的“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平台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全省各级政务服务网、网上审批系统、政务云平台等电子政务网络平台运行维护。各地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本级“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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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表演评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4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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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班歌比赛评分标准

a.参赛曲目内容健康,曲风积极向上;(2分)

b.吐字清晰,歌词准确,音色优美,能准确把握住歌曲节奏;(2分) c.演唱完整,富有感情,观众反响好;(2分)

d.视歌曲难度,酌情给分;(2分)

e.着装得体,举止大方;(2分)

2、文艺节目比赛评分标准

(1)主题内容:1分 主题鲜明,内容健康。爱党爱国,爱校爱家,反映当代中学生蓬勃向上的精神风貌。

(2)表演形式:2分 节目的选择与确定体现与众不同,具有新颖性,富有创新和个性。

(3)表演艺术4分 表演娴熟自如,吐字清晰,动作规范。

(4)服装、化妆:1分 服饰整齐大方,化妆得体。

(5)表情演绎:1分 表情自然,不矫揉造作,活泼愉快。

(6)总体印象:1分 包括参与面大小,上台、退台速度及秩序节目衔接适当,道具选择及使用恰当等,

3、注意事项

a.评委根据“评分标准”综合评分。

b.评分采用十分计分制,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剩余得分的平均成绩为该选手最终得分。

c.计算分数时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d.参赛选手需要伴奏的到付老师处上交音乐伴奏文件,独唱、合唱伴奏必须消除原唱,未消除者视为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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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4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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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了《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设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细则执行。

第三条 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主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 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第六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标桩标志。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坝管理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一)大型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2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50米。

(二)中型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亿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30米?(三)小型水库(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大坝,其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保护范围。

大、中型水库的泄洪道超出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从泄洪道外侧翼墙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四)未达到标准的大坝,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已经划定的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超过上述标准的,不予变更。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按上述标准重新划定。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开荒、炸鱼、开采地下资源和其他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妨碍大坝安全的原有建筑物应予拆除;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暂缓拆除的,应丈量登记,不准扩建、改建。

第八条 禁止在大坝的坝顶、坝坡戗台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重型车辆;不是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坝坡戗台,未经大坝管理单位许可,不得在坝上行使机动车辆。

第九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按要求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大型水库不少于5人;中型水库不少于3人;小型水库不少于2人。

第十条 未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防洪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大坝,必须制定控制运用计划。

控制运用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经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后,按下列程序审批和备案:大型水库,征求所在地县级三防指挥部意见后,报市三防指挥部审核、省三防总指挥部批准,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中型水库经县级三防指挥部审核,报市三防指挥部批准,送省三防总指挥部备案。小型水库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县三防指挥部批准,送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十一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做好防汛抢险主要物资的储备:

(单位: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

----------------------------------------

类 别 | 大型水库 | 中型水库 | 小型水库

|-----------|---------|-----

坝高(M) |10 |20 |30 |10|15|20 |10|10|15

数 量 | 至 | 至 | |至 |至 | | |至 |

名称、规格 |20 |30 |以上 |15|20|以上 |以下|15|以上

---------|---|---|---|--|--|---|--|--|--

大石 (m3) | 6 | 8 |10 |3 |5 | 6 |1 |2 |3

---------|---|---|---|--|--|---|--|--|--

碎石 (m3) | 6 | 8 |10 |3 |5 | 6 |1 |2 |3

---------|---|---|---|--|--|---|--|--|--

中砂 (m3) | 6 | 8 |10 |3 |5 | 6 |1 |2 |3

---------|---|---|---|--|--|---|--|--|--

粗砂 (m3) | 5 | 8 |10 |3 |5 | 5 |1 |2 |3

---------|---|---|---|--|--|---|--|--|--

草包或尼龙袋(个)|120|130|150|60|80|120|20|40|60

----------------------------------------

第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因险情导致垮坝的淹没地区范围和淹没区居民疏散应急方案,报同级三防指挥部批准。涉及相邻地区的,由主管的三防指挥部会同有关地区的三防指挥部批准,或者报请上一级三防指挥部批准。

第十三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主管的三防指挥部,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及时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

第十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定。

大坝检查、鉴定的项目包括:

(一)大坝。坝身裂缝、塌坑、滑坡、隆起、蚁害、鼠穴、风浪冲刷,坝踵水面漩涡、浸润、渗漏、防渗和减压、滤排水设施以及铺盖层的压渗性能等。

(二)混凝土坝。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脱碱;伸缩缝止水,坝墩及基座稳固程度,廊道漏水,灌浆帷幕,反滤排水设备,渗水等。

(三)浆砌石坝。块石松动、坍塌及局部变形,粘土防渗体裂缝、穿孔,沥青混凝土护坡裂缝、隆起、水泡、蠕变及老化等。

(四)金属结构件和电大设备。金属结构件的变形、裂纹、锈蚀、气蚀、油漆剥落、磨损、振动、焊缝、锤钉等;电器设备的老化、残缺、松动等。

(五)闸门和启闭机。包括第四项所列项目和门叶框架、面板扭曲,门槽和止水,启闭机运转灵度,嘈音和振动,螺杆弯曲度,机件的磨损、锈蚀、钢丝绳锈蚀、断丝和疲劳度,吊点结合、受力状况以及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等。

(六)水流形态的观测。包括进水口、闸后、堰后的水流形态和拦污栅、拦鱼设施、漂浮物的阻壅水状况等。

(七)大坝附属工程、动力、照明、交通、通讯、安全防护、避雷设施和观测设施的完好程度。

第十五条 大坝应当建立定期观察制度。

大、中型水库大坝必须观测的项目:

(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沉陷、位移、浸润线、渗漏量、坝基承压水、坝基和坝脚附近的渗水压力,绕坝渗流等。

(二)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沉陷、位移、伸缩缝、扬压力、渗漏量、砼坝内温度和应力以及坝前水温等。

(三)泄水、输水建筑物:沉陷、位移、扬压力、断裂、渗水、水流形态、上下游河床变形等。

(四)坝前水位、库区雨量等。

小型水库大坝的观察,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大中型水库大坝的观测内容制定。

第十六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或毁弃水库大坝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经大坝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核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并由建设单位赔偿大坝管理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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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表演评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0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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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漂流大赛规则

1、所有参赛队员根据成绩评出一、二、三等奖,评分标准:用时最短,协作最好,中途协助落水者,安全到达终点并登记成绩即为获胜组。

2、所有参赛人员按编号顺序登船,每艘船上有编号,与每队队员的参赛号码相符。由一号码头放船工作人员放船并记录开始时间,未到的,则视为自动弃权,将取消本次比赛资格。

3、二人一条船,以哨响出发,从漂流码头起点下坡为准,秒表开始计时,到达终点码头后,记录到达时间,最终由裁判长裁决最后成绩。

4、在漂流过程中,丢失漂流用品如:救生衣、安全帽、船浆等物品其中任意一件,每件从成绩中扣除本组2分钟。

5、每组漂到终点码头后,要主动寻找终点码头计时员,登记时间才算是结束(登记时间时按照先后顺序登记)。

6、漂流中不能故意阻挠其他队员的漂流速度,发现一次扣除5分钟时间。

7、若本组拉拉队成员在漂流过程中协助其推船,则扣除本组3分钟。

8、中途帮助落水者一次,加3分钟。

9、中途退场者将取消本次比赛资格。

二、才艺大赛评分规则:

1、评分总则:自我介绍10%+才艺表演70%+综合才艺展示20%

2、比赛流程:

第一轮:才艺初赛

第二轮:才艺总决赛;最终评选出各奖项的归属。

3、具体评分标准:

1)、参赛选手自我介绍得分满分100分。(评分依据为选手的演说内容,形象气质,舞台表现力三个方面,评委依据各位选手的综合情况对选手进行评分。)

演说内容---(满分60分)演说条理清晰,内容丰富,能在短暂的一分钟内突出自己的特点。

形象气质---(满分20分)衣着,气质,风貌

整体台风---(满分20分)得体大方

2)、参赛选手的才艺表演和综合才艺展示得分满分各是100分。

(评分依据为整体台风,形象气质,舞台表现力和艺术水准四个方面,评委根据综合情况对选手进行评分。)

形象气质---(满分10分)衣着形象能够体现各自个性风格、气质风貌

整体台风---(满分20分)驾驭整个表演过程的能力

舞台表现力---(满分20分)表演现场的演出效果和对观众的感染力

艺术水准---(满分50分)比赛中能够体现出的才艺水准

最后总成绩=自我介绍得分×10%+才艺表演得分×70%+综合才艺展示得分×20%

三、铁人三项赛评分规则;

1、比赛内容:

铁人三项比赛是由漂流大赛、登山大赛、双人自行车大赛共同组成,比赛顺序为先参加漂流大赛,到达漂流终点后更换衣物进入1.5公里登山大赛环节,到达登山比赛终点后,再进入双人自行车比赛环节。

2、评分标准:

三个比赛均以用时长短计算成绩,三个比赛环节用时总和最短者取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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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市教育师德师风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8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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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菜员岗位规章制度

1、传菜员接过扫描员扫好的菜品后,应核对电脑单是否正确,再将菜品传出以免出错

2、传菜员传菜时应将菜品所需的各种配料备齐后传出,需加菜盖的一定要加菜盖传出(海蟹、炸品、凉菜、造型菜除外)

3、传菜员接扫描员菜时不得挑拣

4、传菜员传菜时,如台子上有龙虾刺身铁板造型拔丝应先传出,避免台子上龙虾冰化有过多的水造成传输困难或菜品变形和变味。

5、传菜员在传菜途中,如遇客人应主动打招呼同时注意托盘不要碰到客人。

6、传菜员必须保证将菜品连同电脑单一起交给服务员并报菜名,斤两,只数核对无误方可将菜品给客人上台。

7、传菜员归途中如得到服务员给的催单,二次加工菜品或加热菜品时一定要核对手动单和原材料,无误后方可带到菜口,避免出错。

8、传菜员归途中应把零点厅房的残食,脏餐具带回洗碗间(高峰期除外)

9、高峰期过后,如有个人行动,应与部长打招呼,得到批准后方可

10、传菜员必须保证托盘清洁

二、配料组十必须

1、理盘员必须保证每天各种小料配备充足。

2、理盘员必须保证菜品分区正确。

3、理盘员必须保证所有配出小料完全正确。

4、扫描员必须将改台台号及时通知传菜员。

5、扫描员必须保证快速扫描,保证出品。

6、扫描员必须保证每道菜均经电脑确认或配有手动单。

7、催菜员必须准确接听并记录前台服务员打来的每一个叫起或催菜电话。

8、催菜员必须保证每一张催单进厨分组正确并催菜到位。

9、催菜员必须保障前厅与后厨之间的信息传递顺畅。

10、配料组所有人员必须动作敏捷,随手清洁。

传菜部“十不传”规定

一、餐具破损不传

二、不见菜单不传(传菜部有一份客人点菜单,严格按照菜单上菜,防止上错或内部人员私自加菜);

三、菜品有异物不传;

四、菜品分量不足不传;

五、配菜不对不传(根据菜品名称,传菜部人员应该熟知每道菜的主料、副料);

六、菜品有异味不传;

七、菜品色泽不好不传;

八、菜品没有夹子不传(每道菜品盘边有用夹子夹着从厨房打印的小单,上面有客人就餐桌号、菜品名称、厨师号等, 避免走乱);

九、装盘不符合规定不传;

十、出菜次序错误不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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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23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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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委员会组织领导本辖区的绿化工作。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创建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社区等活动,并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绿地系统规划。

第六条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以适时提请市、区(县)人民政府召开由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务、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立体绿化等多种方式进行城市绿化。

第八条本市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各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植树登记卡的发放、核定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义务植树登记卡上记录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投诉举报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制定。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气候、水、土壤等自然条件,编制具有本市特色的树种规划,确定适宜种植的树种和植物配置原则。树种规划公布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编制树种规划应当坚持适地适树,优先使用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乡土植物,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选用外地植物种类的,应当对其适宜性、安全性等进行专项论证并明确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和城市中心区违章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按照《条例》规定应当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注重生态功能,地形坡度、标高和密实度等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绿地内的硬铺装应当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十三条在城市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室外地坪1.5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得少于1.5米,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城市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不计入居住区内绿地面积。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管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绿地布局(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功能定位、植物配置、绿化供水工程设计、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同步建设。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占用绿化用地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保障附属绿化工程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条例》规定进行核实。对验收合格、工程资料齐全且符合城市绿地养护技术标准的绿地,施工养护期届满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接收。

第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及现有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确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审批,并按规定履行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迁移、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审批,并按规定履行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迁移、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作告示牌,将许可文件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技术标准实施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树木的保护范围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胸径5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区域,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米区域。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按照《乌鲁木齐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树木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堆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危害树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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