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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事故 处理【热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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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轻微受伤事故处理报告_情况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学生,全文共 10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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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轻微受伤事故处理报告

一、事故经过

时间:XX年10月17日中午

地点:校外街道

人物:吴(四1)、王(四1)、陈(二1)

经过:XX年10月17日,四(1)班学生吴在中午放学后到校门口小卖部(出校门第2家)用10元钱(当日早上在上学路上拾到的钱)买了一把玩具枪(见下图)。之后拿出来玩,被同班学生王看见,并要求借来玩,结果在玩的时候不顾危险去追着二(1)班的学生陈龙飞打,最终打中陈的头部并轻微受伤(肿起红包)。(以下简称“10.17” 事故)

二、事故原因

造成以上事故的原因,经分析,有以下几种:

1、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玩枪的危险性。

2、缺乏校外活动的安全教育。

3、缺乏零花钱的合理正确利用的教育。

三、事故危害及处理结果

危害:“10.17” 事故不仅造成二(1)班陈龙飞头部轻微受伤,而且在校外受到不良反应,影响学校和班级的声誉。

处理结果:

1、及时报告分管校园安全的总务主任(当天下午)及校长(18日早上)。

2、及时向受伤学生陈的家长了解头部受伤情况并表示道歉(17日下午及18日早上)。

3、及时请王的家长(当天下午)和吴的家长(18日上午)到学校处理事故并要求其主动向受伤学生及家长道歉。

4、及时在班级进行相关安全教育(18日上午)。

报告人:四(1)班班主任

反思:

经过这件事情,首先是看到了学生校外活动安全意识的淡薄。很多时候我们老师在学校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安全教育,学生在校内也基本上能够意识到活动的安全性,但是一出学校,他们就把老师讲的所有种种和校纪校规抛到脑后,于是拿枪打人、用石头扔窗户等诸如此类极具危险性而又不道德的游戏都出现,在他们眼里只是觉得这样好玩刺激,根本不会去想一想会有什么后果。

其次也看到了自己缺乏校外活动的道德和安全教育。学生出现这种事情,除了跟学生自己的品性和家庭环境有关,也跟老师在安全教育上花的力度有关。由于学生和老师相处的时间是在学校,因此我很多时候是强调校内的活动安全,而缺乏校外活动的安全教育,例如放学后只是叮嘱学生放学先回家休息一下再写作业,不要到处去玩之类的,没有强调放学要注意什么,不应该做一些不文明没道德的行为。我想如果自己在平常渗透强调这些,应该就不会有类似上面的事情发生。防范于未然,作为班主任更要有这种意识。

再次也看到了自己在处理事故上的不足。例如没有迅速的作出反应,没有及时请家长到校协调事故,也缺乏与家长沟通的技巧。

从这件事情看到了自己的种种不足,应该要吸取教训,更应该要积累经验。如何做一个够格的班主任,如何做一个不错的班主任,如何做一个优秀的班主任,自己还有一段路要走,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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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0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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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职工的伤亡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损失,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工伤事故报告。

3.职责

各部负责制造现场伤亡事故的报告处理

死亡事故有综合科按规定的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4.工作程序

4.1事故的分类

4.1.1一般事故

a.轻伤事故:人员造成轻微上海或财产损坏不超过3000元的事故;

b.重伤事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各种重伤事故或财产损失在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按《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3号令)的规定划分。

4.2事故的报告

4.2.1如有伤亡事故发生,最先发现的人应立即向部门安全员报告,部门安全员向部长报告,部长向主管安全的经理报告,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门、人员姓名、事故的损失程度、事故的原因分析、处理步骤等。并按照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2.2一般事故,部长必须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填写事故报告书,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送总经理和综合科。

4.2.3重大事故,由综合科按照《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3号令)的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分析,重大事故的事故报告书在7天内分送总经理和主管单位。

4.2.4劳务人员及其他相关方人员的事故报告由本单位进行报告,但应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事故原因等。

4.3事故的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后,由工程部根据制造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并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对伤亡者家属进行妥善安置。

各级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应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对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

4.4事故报告的管理

发生伤亡事故后要及时、如实上报,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有延迟上报等情况,责任人应受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受到刑事处罚。

综合科对一般事故的报告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瞒不报或谎报的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部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总经理和主管安全副经理对重大事故的报告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瞒不报或谎报的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对综合科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综合科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档案,按时、如实填写企业工伤事故的统计内容。

上述内容列入该部门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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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条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57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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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谁都不想看到的,所以我们还是要做好防范措施,下面小编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欢迎阅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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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重大安全事故处理预案_企划文案_网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文案,全文共 5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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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为了能及时有效的处理重大安全事故,降低事故带来的损失,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团安委会的要求,特制定《清水河社区一连重大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制定预案的目的:及时控制事故的损失,维护事后现场秩序,疏散围观的群众。组织抢险救灾,保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一、预案启动条件:连队辖区内发生重大火灾及其它安全事故。

二、事故处理预案组织机构:

组长:

成员:

1、政指负责事故发生后,职工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调处事故后的各种纠纷矛盾,处理好善后工作,完成工作的恢复和处理工作。

2、连长责现场指挥,人员组织调配,以及事故发生的物资,资金的筹备工作,副连长及安全员和小组其它成员配合连长,指导员作好现场指挥,人员协调和稳定工作。一旦发生重大事故,领导小组成员分工合作,及时控制局面。迅速组织安全有效的抢险救灾工作,将损失降到最低。

三、应急报警、集合地点

1、事故发生后,连队以广播形式通知应急队员,应急队员必须在15分钟内赶到连队办公室前集合,明确任务后,迅速赶往现场。

2、如遇停电或其它原因不能用广播通知,将采取电话通知或人员通知等方式直接赶往现场。

四、事故善后工作

政指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作好职工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负责事故后的生产工作恢复和现场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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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学生,全文共 9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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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省人大20xx年11月颁布《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处理条例》,学校20xx年4月下发有关学习贯彻的文件以来,文学院对此高度重视,认为该《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学院先后组织班子成员、辅导员和班主任、全体教职工,在班子成员会议、学生工作例会、全院教职工例会等三个层面会议上进行专题学习和讨论。

在组织教师学习的基础上,文学院更加注重面向广大学生的宣传教育,要求各年级、各班级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条例》的学习教育活动。5月5日下午,20xx级汉语国际教育班率先召开学习《条例》主题班会。该班会将“两学一做”与《条例》相结合,由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带头发言,结合思想、学习、生活及身边安全实例,畅谈学党章、学系列讲话、学《条例》的体会。

有的同学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谈到自己应该如何认真学习、加强历练,提高修养,先努力成为“又红又专”的当代好青年,再进而努力成为一名合格党员。有的同学就《条例》第十三条谈到网络安全问题并列举近期四川一起借“人肉搜索”发生的杀人惨剧,提醒同学要警惕网络诈骗,保护好个人信息;抵制网络不良信息,不能跟风言语、人云亦云,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更不要沉迷网络,要多多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有的同学就《条例》第四十五条“因学生自杀、自伤等自身故意造成的人身伤害,需学生自己承担后果”,表示自杀自伤都是不可取的,处事要冷静,申述要正当,有不快要倾诉出来,同学之间要互相关心体贴,努力过一种安全的生活。有的同学很关注《条例》第十、十四条的食品安全问题,一方面提出了学校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的建议,一方面提醒同学管住自己的嘴,远离垃圾食品,从根本上断绝不良食品的入侵。还有的同学通过好友陷进传销及最后奋力脱离的生动事例呼吁同学们保持对传销的高度警惕,从寝室用电安全的角度呼吁大家对违章电器的摒弃,等等。

接下来,文学院还准备在其他班级中展开《条例》知识竞答、观看防骗防盗安全视频等活动,深入学习宣传《条例》,不断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和防范处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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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2024交通事故处理委托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全文共 2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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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_出生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住址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_出生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住址

委托人因乘坐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现在要办理交通事故赔偿的事宜,特委托被委托人______办理。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捺印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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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1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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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县内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制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本制度。

1.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侧。

2. 事故报告

2.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主管部门负责人,重大情况应直接报总公司有关领导,若发生火灾事故且较严重时应同时立即报火警119;

2.2总公司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有关单位;

2.3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部门应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进行报告,以便研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2.5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2.5.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5.2简要经过;

2.5.3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2.5.4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2.5.5事故报告单位。

3.事故现场处置

3.1事故发生后,现场部门负责人员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应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撤离、疏散现场人员和群众,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2事故发生后,如导至人员伤亡时,应立即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救护;

3.3保护事故现场。

4.事故调查

4.1轻伤、重伤事故,由本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全部,保安队,监察室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4.2死亡事故由本公司主管部门及县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4.3事故发生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4.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4.4.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受伤、经济受损失的情况;

4.4.2确定事故责任者;

4.4.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4.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处理

5.1事故处理必需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5.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发生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整改方案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整改计划与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公司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

5.3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的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及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办公室和安全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5.4对事故发生部门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按照《职工奖惩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部或事故发生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6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安全部负责将调查处理资料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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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学校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_学校工作计划_网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16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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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应对学校防不胜防的突发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地做出相应处理,最大努力减少学校的损失和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的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中“突发事故”主要指危及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发性意外事件。如:

1、传染性、季节性或暴发性疾病;

2、群体性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3、来自校内外的袭击、伤害性事故;

4、组织师生外出活动时的意外交通事故;

5、集体活动、楼道或课间大量学生的相互挤压事故;

6、校内的火灾事故;

7、建筑和设备的安全事故;

8、教职工、学生家长中可能激化的矛盾;

9、其它自然或人为的突发恶性事件。

二、坚持“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救治”原则。

1、早预防。要求学校全体师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及后勤服务工作,坚持按章办事,规范操作,及时排查和消除学校的各种隐患。

2、早发现。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检查制度,关注学校每位师生的健康状况和情绪倾向,发现安全隐患和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早报告。严格执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及时向相关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信息,必要时向公安和医疗、防疫等部门发出求助信息。

4、早救治早隔离。坚持“谁发现谁首先受理”的制度,发现事故,立即招呼就近人员,控制局面,最大努力阻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发现伤情或病情,立即组织人员送医院救治;发现疑似传染性疾病的,对密切接触病人的人群和班级,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疏散、隔离、检查和观察等防治措施,并及时对相关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三、一旦学校出现突发恶性事件,立即启动以下各职能人员,全力投入事故的处理工作。

1、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行政班子其他成员和工会主席为成员组成。其职责是:

(1)尽速到达现场,了解和掌握事故情况,控制局面,阻止事态发展,并研究事故处理的具体策略。

(2)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3)组织力量并全程指挥其他各职能人员投入工作。

(4)密切配合公安、医疗、防疫等机构对事故进行处理。

(5)认真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部门的有关指示。

(6)负责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查找原因和落实责任。

2、现场控制组:由事故涉及部门的直接分管领导(含中层领导)任组长,事故涉及的直接工作人员、事故发现者、亲历者为成员组成,其职责是:

(1)控制现场,维护秩序,防止发生混乱局面。

(2)排查其他发病或受伤人员,组织力量送伤病员到医院救治;

(3)接待家长,做好情况解释说明及思想疏导工作,安抚家长情绪;

(4)组织班主任管好班内学生。

(5)尽早向知情者、见证人调查事故起因,掌握好事故的第一手资料。

3、通信联络组:由办公室负责,职责是:

(1)按照指挥领导小组的决定,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通报情况。

(2)做好学校内部的通信联络工作。

4、信息资料组:由办公室负责,其职责是:

(1)采集突发事故全过程的各种信息资料。

(2)撰写有关突发事故的书面报告,整理取证材料。

(3)作好相关数据的分类统计、分析工作。

5、医疗救援组:由值周教师负责,其职责是:

(1)组织护送受伤或发病者去医院救治。

(2)配合医院的救治工作并跟踪了解伤病情动态。

(3)接应赶到医院的家长,做好家长的安抚工作,防止出现情绪过激情况。

(4)随时与分管领导保持联系。

6、后勤保障组:由总务处负责,相关班主任参与,其职责是:

(1)做好医疗救治、现场控制等工作的联络和后勤支援。

(2)配合医疗、防疫等机构进行消毒、取样分析等工作。

(3)做好家长接待工作,做好上级工作组现场办公的后勤服务工作。

(4)积极联系保险部门,协助投保者的家长争取保险理赔。

7、消防技术组:由学校电路维护人员负责,其职责是:

(1)做好消防栓和电源控制工作。

(2)迅速打开水源开关和断开失火部位电源,并奔赴火灾现场等待工作安排。

四、各类事故(件)应急预案

(一)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1、发现师生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状时,应迅速将发病人员送乡医院会诊,必要时拨打120急救(现场控制组、医疗救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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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工程事故处理决定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3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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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xx]42号)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所修读课程累计有35学分(含35学分)以上不及格者给予退学处理”。经审核,我校20xx、20xx、20xx和20xx级中,共有30名学生的不及格课程学分已累计达到或超过35学分。为严肃校纪校规,按照上述规定,应给予此部分学生以退学处理。但考虑到学生和家长的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此部分学生作如下处理:

1.维持退学处理的决定,保留学籍一年;

2.保留学籍期间,按时缴纳学费,学校停发各种补助,取消正常的学生待遇;

3.在一年之内通过重修,不及格课程学分低于35学分者可以恢复学籍;不及格课程学分仍达到或超过35学分者,不再保留学籍。

特此决定

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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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医疗事故处理商讨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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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县中心卫生院

所在地址:**县*街道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诉讼请求

1、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元(具体数额见附表)。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 年2月,原告骑电动车时不慎摔伤,导致右肱骨中段骨折,在当地医院进行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伤口愈合后出院。原告于20__年2月1日在**县中心卫生院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术后原告右上臂至右手活动受限、麻木。而原告在做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之前,右手臂及右手活动均正常。

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原告桡神经断裂。原告在被告处出院时,原告右手背麻木,虎口处麻木非常明显,握拳尚可,肌力较 对侧偏弱,手指外展不灵活,拇指翘起困难,手腕抬起困难,经会诊确定为桡神经损伤。经被告与原告方协商,要求原告转院治疗,后来原告同意转院,转至中国人 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治疗。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诊断为“右上臂术后桡神经断裂”。**县中心卫生院的诊疗行为直接造成原告组织器官损伤及 右手功能障碍。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同时存在手术操作上的不当,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损害了原告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0条、第121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贵院依法秉公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

20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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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轻微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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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甲驾驶车辆行驶至_____路段,因未确保驾驶安全,撞到了,导致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乙无责任。现甲乙双方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赔偿协议如下:

一、赔偿总额:____________元

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_____元人民币。该赔偿款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赔偿。

二、支付方式及日期:_______________

甲方于赔偿款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向乙方付清赔偿款。

三、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任何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或提出诉讼。

四、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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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工程事故处理决定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2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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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管委会、长安区政府:

市政府已批复同意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按照市政府的授权,现代市政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xx〕90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是一起未取得相关建设审批,违法违规搭建,且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有关辖区及部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下列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高海军,男,五一村村民,系坍塌钢结构建筑物管理人,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相关规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进一步调查,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李相茹,男,蒲城县人,系坍塌钢结构建筑物装修工程承包人,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进一步调查,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给予下列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1.高,男,五一村村委会主任,给予其留党和察看一年处分。

2.尚,男,王寺街道办事处国土所所长,免去其王寺街道办事处国土所所长职务。

3.陈,男,王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蒲,男,王寺街道办事处主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苏,男,王寺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6.焦,男,新城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7.张x,男,新城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8.刘,男,新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兼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9.肖,男,现任长安区农业局局长,对其进行安全约谈。

10.李,男,现任新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对其进行安全约谈。

依据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以上处理决定分别由新城管委会、长安区政府作出,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备案。

同时,责成新城管委会向西咸新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附件1: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附件2: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讨论意见表

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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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交通事故处理委托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全文共 9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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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鉴定所:_________________兹有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琢_________________。

因其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伤,请贵所委派司法鉴定人对其进行司法鉴定。

委托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鉴定_______________是否构成残疾;

2、如果第一项鉴定结论是残疾,鉴定_______________的残疾等级。

大多数上海交通事故当事人都不是很了解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特别是上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程序,鉴于此,为使众多的交通事故受害方清楚的掌握伤残鉴定的程序,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总结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伤残鉴定分两种:_________________精神鉴定、肢体鉴定。另外还有一个三期鉴定,即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

精神鉴定上海这边费用一般是2400元,肢体鉴定一般是1800,三期鉴定一般是800元。

2、交通事故发生后,伤残鉴定之前需要去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队拿一个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又叫推介书,20__年上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跟20__年上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比较有所变化。

20__年是受害方从交-警队拿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后可以自己去或者委托律师去相关的八家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20__年上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则是在交-警队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的时候就要从委托书上面的六家机构先确定好哪一家,也就是说,让当事人当场作出选择,且机构有所减少。

3、如果不愿意采用这种方式,还可以先就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立案,不计算具体赔偿数额,然后请求法院出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也可以去做伤残鉴定。

4、肢体鉴定一般是3个月后去做,精神鉴定一般是6个月后去做,具体根据受伤者恢复情况。

5、经过法院委托的鉴定一般不会被推翻,如果是受害方自己委托去做的鉴定,对方或者保险公司有可能不认可,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方面准不准许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自己委托所作的伤残鉴定被推翻,则之前的鉴定费对方不承担,要受害方本人承担该交通事故第一次的无效伤残鉴定委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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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公交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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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事件概括: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甲方车辆,甲方车辆右侧与路南侧树相撞,后树枝掉下来砸在乙方右手上,造成乙方右手受伤,事故发生后甲方给乙方积极有效的治疗。

现甲、乙双方就此事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承担乙方目前的所有昌平中医院产生的治疗费用,并给予乙方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元整)的补偿。

二、甲乙双方履行协议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所有近亲属不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

三、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四、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五、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以上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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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条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56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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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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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教学事故处理决定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教研,全文共 2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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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属各单位:

x年2月25日上午,院教学检查组和学校教务处均在-x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教学检查中发现我院程xx老师所上《旅游经济学》(周二第1、2节逸夫楼214DT)课程出现教师未到岗情况,也未按规定办理教学计划变动的报批手续。根据《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贵大发x7(167)号)第二条教学事故的分类与认定及第三条教学事故的处理之规定,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并予以通报批评。

希望院属各单位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全体教师引以为戒,自觉维护教学秩序,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确保全院教学正常有序开展。

x大学旅游与文化产业学院

x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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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学生,全文共 7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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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全校教师集中学习,宣传贯彻了《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处理条例》。

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明确了社会、学校、教师、学生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使我对安全的认识又提高了一个层次。为了让学生安全、幸福、健康成长。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强调了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明确了社会各方面都有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共同责任,规定了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界定了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心得体会《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心得体会》

条例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救、救助、预防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学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学生遭到伤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必须时时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事故灾难或是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树立优先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学生安全工作的开展建立良好基础。

通过培训学习,我们懂得了许多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为此,我们作为教师首要工作就是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总之,本次学习,更增强了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使我更加会把学生的安全放在首位,留心校园每一处的安全隐患,加强责任心,做一个有心人,让每一个学生都健康快乐地成长,学校、社会、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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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6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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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等规定。遵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及时的医疗救治。并做好相应工作。

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以上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于1小时内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确需移动现场部份物件时,必需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现场图等保护措施。

4、轻伤事故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并书面报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重伤事故如果县安监部门委托企业调查处理的,由单位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及时监督检查执行并书面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伤亡事故发生后,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由本单位组织落实整改。

7、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执行,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全体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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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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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的最新范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时左右,甲方驾驶摩托车在________________路段与乙方发生刮碰,事后,甲方及时送乙方去医院进行了ct,_____光机及b超检查,经诊断为软组织损伤,没有造成器官损伤及其他身体伤害。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损失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具体的赔偿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双方须谨遵恪守: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圆整)(不包括已经支付的医药费,交通费等元)。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元。甲方在收取乙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等全部交付给乙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并出具收条。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每份共两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委托人各一份。四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手印):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手印):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乙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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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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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

事故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A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驾驶证档案编号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交通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车号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名称或保险凭证号________________

B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驾驶证档案编号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交通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车号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名称或保险凭证号________________

事故事实:当事人A由______向______行驶,当事人B由______向______行驶。因当事人A___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___项过错行为,当事人B___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___项过错行为,造成A车_____________位置与B车________________位置接触。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____

赔偿协议:

1.当事各方共同驾事故车辆到A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2.当事人A同意_______________日内将当事人B车修复。

3.当事人A同意赔偿当事人B事故损失费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付款情况_____________。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____。

说明:

1.撤除现场前,当事人应当首先填写事故事实一栏以上的部分。填写完毕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2.撤除现场后,协商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3.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等候处理

4.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A: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B: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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