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初三期末考试内容范围(精选2篇)

浏览

4686

范文

2

篇1:英语九年级上学期期末考试质量分析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初三,全文共 4383 字

+ 加入清单

论转化型抢劫的构成

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17岁。

林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面粉厂其姨家中居住,并帮姨做早点。一天,林某向其母亲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为了筹集路费,林某产生盗窃邪念。20xx年7月间,林某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时,林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诉林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当晚11时许,林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爬围墙进入面粉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案发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捉捕归案。20xx年3月5日,检察机关以林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二、分岐

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等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等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二是必须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须具有当场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本案中林某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再之,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行了犯罪,由于陈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个犯罪行为中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此,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三、评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林某犯罪行为属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应当认定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一)对无罪、抢劫罪(未遂)的司法认定

1、法律对犯罪和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法律对犯罪未遂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

3、法律对抢劫罪的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2)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的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关于“被告人犯盗窃等罪,为抗拒逮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抗拒逮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按抢劫罪处罚,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才定罪并依法处罚。”;(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本案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未遂),不宜认定被告人无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案情,笔者认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也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权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是于盗窃罪等最显著的特点。上述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随即劫走财物。这个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通常是以明确的语言作出威胁,使有惊恐而不敢反抗。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于夜晚潜入作案地,发现作案地的人员睡着等,轻而易举地偷走了财物,应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过程中惊醒作案地人员,遭到抵抗或呼喊,当即拿出凶器使用暴动力,将物品抢走,则构成抢劫罪,没有劫走物品,构成抢劫罪(未遂);3、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抢劫罪,应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标准。即抢到了财物,没有伤人,为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者没有抢到财物,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难以察觉有人作案之机窃取财物, 它与抢劫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状态,从而劫走财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被抢的财物数额;而构成盗窃罪等则规定“数额较大”是必要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这条文所列的情况,综合起来,已使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该条文:一是前提犯盗窃罪等,一般是指具有这些犯罪行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二是目的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条件以暴力相威胁等,这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强暴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这是本条的关键之处,也是区别其他罪的根本点。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摆脱抓捕、尽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四是时间必须是当场,这是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五是犯罪性质,由于上列情况的发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抢劫罪是当面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的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即林某在2220xx年12月23日晚11时许,林某窜至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陈某家,沿外墙爬上,用水果刀撬开窗户入室,在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并大声质问:“谁,你是谁?”。开灯后在阳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陈某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构成犯罪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犯罪未遂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抢劫罪(未遂)上述四点抢劫罪特征和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并符合其的五点特征,同时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所规定的构成案件。特别是林某在被房主发现时拿刀出来威胁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并用语言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节严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而使盗窃(未遂)的性质转化为抢劫罪(未遂)。这是本案的关键点。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没有拿刀出来威胁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没偷到东西跑掉,林某则构成盗窃(未遂)。根据盗窃未遂及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等,在此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林某无罪。本案的案情不是这样,而是林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相威胁,性质发生变化,符合抢劫罪(未遂)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综上评析,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而不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展开阅读全文

篇2:初三期末考试总结怎么写_期末工作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初三,全文共 2463 字

+ 加入清单

初三期末考试总结怎么写

【篇一】

本学期教育局对全县九年级进行统一测试,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把严肃考风考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梁校长主持召开了全校考前动员会,参加人员为全体教师,教务处按照教育局的要求认真做好了期末考试各项组织安排,本次期末考试工作圆满顺利完成。现具体总结如下:

本学期考试设十三个考场,实行交叉分层考试。

一、考试组织工作

1.成立巡考组,对监考进行监督和指导巡考人员:梁贵平、张福平、王旭凤、任海平。

2.考前准备工作

①通过考前动员会,明确监考职责,强调考试纪律;

②严格按照考试日程表进行考试

3、考试过程情况校领导对考试工作非常重视,亲临考试第一线巡视指导,了解考情,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了考试工作的改进和完善。

在教务处设立了考务办公室,加强了考试过程和管理,并快速处理和协调考试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

本次考试,巡考人员基本按时到岗,对监考人员、考生、考试组织等方面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地提出了意见或建议。本次考试,监考教师都能按时到岗,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较好地维护考试纪律。

二、工作成效领导的重视,师生的共同努力,创造了良好的考试氛围,考风考纪有了显著的改善。

三、存在的问题。虽然本次考风考纪有了显著的改善,但在本次考试过程中,也还存在以下方面的不足:

1、个别巡考未提前到位或未全程监督检查;

2、有个别考场有提前交卷现象。

四、改进措施针对此次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1、对学生继续加强考试纪律教育;

2、对监考教师的监考职责需继续强调;3、需进一步加强巡考力度;总之,本次考试经精心组织,严格实施,考试顺利有序,存在的一些细节不足,需要我们认真总结和改进,为学生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进一步促进我校的学风考风建设。

【篇二】

期末考试结束了,考试后最害怕的就是知道成绩的那一刻,最期待的也是知道成绩的那一刻,这次的期末考试没有给我惊喜。这次考试的结果真如自己想的那样,没有期中考的运气了!

这次期末考试,由于我已经初三了,所以初三的期末考试提前了一个星期。原本就没有多少复习的时间,现在时间就更少了。我个人认为,初三的学习就好比一列火车,一旦开始行驶,就以很高的速度一直向前奔去,来不及回头,看窗外的风景。

我个人本不是一个很迷信的人,但这次的预感却出奇地准确,这是巧合吗?考试前,爸爸出差去了,要等到考试后才回来。这意味着我只能孤军奋战,如果有不会的题目就再也没有人教我了,我心中有了不好的预感。在我考试的那天早上,妈妈做了一个噩梦,她梦见我们家的房子全都倒塌了(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钢筋混凝土造的房子,怎么可能倒呢,何况我们又不住在一楼),但她没有告诉我,这是我后来才知道的。而我考试那两天,突然发了急性肠胃炎,饭都吃不下去,每天饿着肚子去考试,而等我考试考好了,这种症状却又奇迹般地好了,实在有点诡异。

以上的只是客观原因,主观上的原因影响的成分应该更大。我被期中的成绩所麻木,没有提早复习,等到我意识到的时,为时已晚,连学校的作业都应付不过来,更别提花时间去复习了。

我在考场上头昏脑胀,不会做的错了,会做的也错了,所有考试考下来,除了第一门数学考得好之外,其他几门都挂了红灯,有点甚至创了历史新低。考完试后,我只是很麻木地看着小说,玩着电脑,无所事事。我尽力不去想考试,但我最终不得不去面对。

比以往有所改善的是,我这次并没有过分伤心,我甚至没有哭(当然,我没有抑制自己想哭的*,只是心里已经麻木)。我问妈妈这算不算是一种堕落,但她却告诉我这表示我有一个良好的心态,我只能对她苦笑。

考试并不是说每次都要取得好成绩,当然这也不是说成绩不重要,而是通过每一次考试,我们都能有所收获,在考试中发现自己的不足,不断提高自己,完善自己。

虽然这次考的不好,我会从中选择自己的补足,争取在下次靠的更好!

【篇三】

我在xx中学第一个学期就这样结束了。迎来了盼望已久的寒假,细细回想着一年,我心里真是感慨万千。

光阴似箭,回首这半年的点点滴滴,朝朝暮暮,对我来说真是飞跃的半年。在这半年里,无论是学习方法、态度还是纪律都比小学更上了一层楼。下面,我就这几简单的总结一下。

(一)学习

学习态度比较端正。能够做到上课认真听讲,不与同学交头接耳,不做小动作,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老师布置的作业,能够认真完成;对不懂的问题,主动和同学商量,或者向老师请教。在这学期的期中考试中,尽管取得一些成绩,但离心中的目标还很远,仍需继续努力,抓紧自己的学习。知识无止境,探索无止境,人的发展亦无止境,我还有很多的知识需要学习。

(二)学习方法及态度

中学的学习与小学有许多不同。小学时代我们被老师催着赶着向前走。而初中更注重自主学习,老师讲的不再满足我们的需要。我能认真对待考试,考前认真复习。另外,积极阅读有关书籍和资料,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较强的求知欲,学会了自我反省,检查,提前预习的学习方法,获益匪浅。

(三)纪律

在纪律方面,我可以做到:尊重教师,同学之间可以真诚相待;能遵守学校各项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上学穿校服;举止文明;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扔废弃物。纪律是学习的保证。没有纪律,何谈学习,下学期,我会再接再厉,争取在纪律方面做得更好。

但我身上还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在下个学期中要努力改正,不断以更加严格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在各个方面都更上一层楼,扬长避短,深刻地认识,检讨自己,力争做到让老师,家长和自己都感到十分满意。

这个学期结束了。在这个学期里,老师为我们的学习付出了许多心血,我们也为自己的学习洒下了许多辛勤的汗水。这次期末考试,我的每门功课,成绩都不如意。俗话说得好,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只能说我付出的不够。在新的学期里,我会更加加倍努力学习,不会辜负老师家长的期望!

以上就是我对初一上学期期末一些方面的个人总结,我将结合这个小结回顾过去,确定未来的发展目标,我对未来充满信心。自然,这需要老师们的精心培养和同学们的真诚帮助,在此我要诚挚的道一声:谢谢大家!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