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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喉咙痛的办法(热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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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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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妈妈有办法反思总结

范文类型:办法,工作总结,全文共 7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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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级的孩子有了一点学习的积累,他们的表现欲强,一开课,我就设疑让他们帮老师想办法,学生在回答时得到老师的肯定,成就感得到了满足,学习劲头自然足。

学生有了学习兴趣后,我又满足他们爱问的欲望,让学生质疑。在理解课文时,又满足他们爱说的欲望,让学生以四人为一组,自由选择学习内容。此时学生畅所欲言,甚至争得面红耳赤,竭力在伙伴面前表现自己。小组内交流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培养了学生主动学习,合作探究的精神。爱动手是孩子的另一天性,为了让学生深切体会邮票有齿与无齿在撕开时的区别,我让学生两人一组做小实验,再谈感受,学生做得认真,谈得深入,为后文的理解打下了基础。

讲完课文最后一段后,我对课文进行四方面的拓展:设计“你知道我国第一枚邮票是什么时候发行的,票面图案是什么,有没有齿孔吗?”这个问题主要是教育学生要学会学习,会灵活运用学习资料;设计“世界上第一枚有齿孔的邮票是什么时候发行的?”这个问题主要是为了让学生学会联系课文发挥合理想象,学生回答1848年或是1849年都合乎情理,在学生尽力思考仍没有回答出正确答案时,我给出正确答案,使学生有恍然大悟之感。

这时我又设计了第三个问题:“世界上第一枚有齿孔的邮票是1854年1月28日发行,与课文中的故事发生的时间有近六年之久,这期间阿切尔可能都在做些什么?”课文中只是写阿切尔开始了研究工作,很快邮票打孔机制造出来了,没有具体写他如何研究和制造打孔机。我设计这个问题既是为了培养学生探究课文,合理想象的能力,也是为了后面揭示人物品质埋伏笔。

最后我设计“你知道生活中还有哪些东西也有齿孔?”这个问题让学生能进一步了解“齿孔”,了解生活中的事物,真正使“语文生活化,生活语文化”。四个拓展的问题是环环紧扣,学生由邮票联想到其它物品,体会到了打孔机给人们生活带来的方便,对阿切尔的敬佩之情油然而生,人物品质的探究不攻自破,教学目标中的情感目标自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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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乡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范文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卫生,全文共 51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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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动因

唐河县委之所以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过程中开展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大比武活动,主要基于三个方面考虑:

第一,开展大比武活动是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有效载体。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作为基层党组织的带头人,在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直接服务群众、推进“两学一做”向纵深开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只有把抓好村(社区)党支部书记队伍作为根本,常抓不懈,才能为基层党建工作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实践证明,建设一个好支部,关键是抓好一个好班子;建设一个好班子,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抓好村(社区)党组织领头人。开展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大比武,通过建立“主动学”的机制,强化“领着干”的自觉,营造“比着干”的氛围,激发“想着干”的潜能,为他们搭建了施展本领的平台。

第二,开展大比武活动是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体现。农村基层党组织直接联系着千家万户老百姓,是党在基层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状况如何,尤其是农村支部书记队伍如何,直接关系到党的形象,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关系到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开展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大比武活动,就是要通过抓好村支部书记这一基层党组织中的“关键少数”,让大家进一步明白新常态下农村工作怎么抓、抓什么,进一步明白怎样才能干成事、不出事,进一步增强大家的宗旨意识、担当意识和先锋意识,激发工作热情,进而影响和带动村“两委”班子成员、全体党员“绝大多数”,在推进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进程中发挥“火车头”作用。

第三,开展大比武活动是加强村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基层事务纷繁复杂,要求基层党组织带头人既要懂经济,又要精党务;既要会管理,又要善服务。在新的形势下,为村(社区)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少数村(社区)党支部书记视野狭窄,坐井观天,盲目自大,保守自负,不会干、不想干、不敢干等问题;必须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适宜基层党组织带头人成长的制度,注入竞争活力,变“要我干”为“我要干”,营造“比学赶超”的干事创业氛围,实现党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双促进。

基于此,唐河县在广泛调研座谈、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在全县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开展“抓发展、提形象、强党建、促和谐”大比武活动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把大比武活动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载体,通过活动开展,进一步增强村支部书记争先创优的荣誉感、不负重托的使命感、担当作为的责任感和不敢懈怠的压力感,促其履职尽责,把广大群众的事情办好。

二、主要做法

大比武采取自评测评、互评点评、对标检查、现场观摩、成效公开等办法,每月进行一次考评排队,每半年进行一次比武竞赛,每年进行一次集中点验。

一是突出重点定内容。大比武以“人争先进、事争一流、有旗必扛、逢先必争”为工作导向,将党的建设与经济发展、美丽乡村、社会稳定等重点工作有机结合,全面开展比(比武)、排(排队)、亮(亮晒成绩)、兑(兑现奖惩),改变以往就党建抓党建的做法。党的建设方面要求村支部书记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理念,切实履行抓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建好阵地,落实好有关制度和机制,最终实现基层基础大提升、党员素质大提升;经济发展方面包括培育特色产业、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施精准扶贫等方面,最终实现农村收入有提高、集体经济有增加;美丽乡村方面包括改善村容村貌、创建村风文明、树立良好形象等方面,最终实现村容村貌明显改善、村风民俗健康向上、干群素质得以提高,达到美丽乡村建设标准;社会稳定方面包括强化治安防范、化解矛盾纠纷、落实信访责任、开展法制教育、抓好安全生产等方面,最终实现治安状况良好、信访形势稳定、群众安全感满意度高。

二是强化素能打基础。大力实施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素能提升”工程,探索建立以县委为主体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教育培训机制,坚持县委常委带头讲党课、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举办讲座、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现场教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现身说法和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地区观摩学习等形式,不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培育培养力度,选优配强基层组织带头人,着重从治村贤人、致富能人、经济富人中选拔、培养、储备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建立村(社区)后备干部成长档案,在管理中发现培养人才,并逐步推动其尽快走上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工作岗位。

三是对标定位抓经常。各乡镇根据县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各村(社区)自然条件、经济基础、发展优势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因素,对不同类型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按照“四项重点”,设定年度工作目标。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对标定位,确定年度岗位目标,细化年度工作措施,制定年度工作规划,并与乡镇党委书记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目标清单,向本村(社区)党员群众公开作出承诺。每月由乡镇党委进行一次督促检查、点评指导、考评排队,定期公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工作目标和具体进度,强化过程监管,抓牢工作落实。

五是科学评价显实绩。按照具体考评方案,综合考评排队、比武竞赛、集中点验等方面成绩,形成大比武结果,并与经济奖惩、评先评优、年度考核挂钩。大比武活动中,优胜者要给予重奖,落后者进行处罚。优胜者在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并积极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大比武结果要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在年度大比武活动中,有一次比武竞赛处于末位的,年度考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有两次比武竞赛处于末位的,年度考评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同时,还要作为年度评选“优秀(功勋)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及提高其政治、经济待遇的主要依据。20xx年,县财政拿出166万元,用于表彰奖励比武优胜村和获胜村。对10个优胜村(社区),每村奖励5万元、奖励李怀玉等10名村(社区)支部书记每人1万元;对20个获胜村(社区),每村奖励3万元,奖励李中林等20名村(社区)支部书记每人3000元。

三、初步成效

通过开展大比武活动,进一步树立了导向,端正了风气,提振了士气,凝聚了合力,促进了工作,全县上下人心思进、只争朝夕、加快发展成为工作新常态。《农民日报》、《河南日报》等多家媒体对唐河县党委摆擂、支书比武的做法予以报道关注。

一是找准了农村工作的切入点,实现了党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在抓发展上,郭滩镇李庄村瞄准银杏种植、中药材种植、生态养殖、良种繁育四大产业,多渠道增加了集体收入和农民收入,年终比武点验获得全县优胜村第一名,成为各村竞相学习赶超的标杆。在提形象上,毕店镇夏庄村、上屯镇甘河湾村等村着力从美丽乡村建设入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村容村貌明显改观,成为全县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在强党建上,一些村通过抓班子、带队伍、建机制、筑阵地,基层组织的政治引领和服务群众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进而带动了全村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涌现出像龙潭镇段庄村支部书记刘丰珍、黑龙镇尹田村党支部书记杨文勤等一批几十年如一日,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老当益壮、斗志不减的先进典型;涌现出像上屯镇甘河湾村党支部书记李中林、湖阳镇周安村党支部书记陈林玉等一批年富力强、开拓进取、敢于创新、昂扬向上的先进典型;涌现出像城郊乡刘马洼村党支部书记鲁俊合、源潭镇李湾村党支部书记袁德国等一批善于抓班子聚民心的先进典型,使这些村实现了由乱到治、后进变先进。在促和谐上,一些村注重治安防范,积极排查信访苗头,化解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社会大局长期保持和谐稳定。城郊乡果园村推行“三怕三不怕”工作法(“不怕村里有纠纷,就怕干部不认真”,“不怕群众有意见,就怕干部方法简”“不怕群众不服气,就怕干部没底气”),三十年来共调处村民纠纷1800多件,件件不出村,事事有结果。

二是提振了村支部书记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营造了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在大比武活动中,各村主动找差距、查原因、立标杆、下战书、定措施、补短板、表决心,比出了打擂的“火药味”,比出了竞相发展的积极性。通过大比武活动,一方面,拓宽了大家的视野,先进村不再坐井观天、盲目自大,普遍感到有点坐不住了,知道了“山外有山、天外有天”;后进村知耻而后勇,纷纷自加压力,奋勇向前,极大地调动了大家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切实把“不比条件比干劲、不比基础比发展”的热潮引向了农村一线;另一方面,既亮晒了成绩、展示了风采、树立了标杆,又比出了短板、比出了差距、比出了压力,更比出了干劲,激发了干事创业、奋勇争先的积极性,形成了你追我赶、竞相赶超的浓厚氛围,达到了相互学习、相互交流、提振士气、加压鼓劲、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良好效果。上屯镇高庄村70多岁的支部书记,任职30余年,是一位德高望重的功勋村支部书记,因一心为民、踏实干事赢得了群众的尊重和拥护,近年因年龄偏大萌生退意,思想上出现了滑坡,导致工作动力不足。通过大比武活动,使他看到了先进村的发展势头,正视到自身的差距不足,感到触动很大,从而激发了不忘初心、继续前行、再创一流的斗志。标杆高了、担子重了、压力大了、节奏快了、劲更足了成为村支部书记的一致共识,创造争优正在成为唐河干部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三是搭起了施展本领的大舞台,锻造了一支高素质的村支部书记队伍。唐河县委注重两手抓,一手抓培训提素质,一手抓活动练本领。20xx年以来,先后对全县525个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和90个贫困村第一书记进行为期5天的封闭式培训,首次对全县525个村支部书记进行“双节”廉洁恳谈,大大提升了他们的综合素质。通过乡镇半年、年度比武,县委年度集中点验,搭起了村支部书记干事创业、施展才华的舞台,有效解决了等靠要、慵懒散、进取意识不强、担当精神不够等问题,进一步强化了村支部书记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提升了带领群众、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能力,打造了一支有思想觉悟、有工作激情、有责任担当、有丰硕业绩的高素质村支部书记队伍,进而树立了“一个好带头人,一个好班子,一个好传统,一个好思路,一个好产业,一个好民风”六个好标杆,在决胜全面小康社会中发挥了“领头雁”作用。

四、几点启示

启示一:开展大比武活动是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一种有效载体。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在“学”上抓重点,在“做”上创实效,在“常”上出实招,唐河县顺应时机,在全县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开展了“大比武”活动,把“学与做、比与创”贯穿“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全过程,同步推进,同频共振,持续开展,找准了学习教育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契合点,较好地发挥了载体平台的引领、牵动、督导和落实功能, 丰富了学习教育内容,在建立村党支部书记队伍长效管理机制上进行了有效的探索,为加强这一群体的管理和考核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启示二:开展大比武活动是对农村党支部书记考评体系的一种有效突破。在如何加强农村党支部书记考评的问题上,很多地方都进行了有效的探索,但效果并不理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考评的内容、方法、程序、结果运用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因为农村党支部书记的素质千差万别,各个乡镇的考评体系又存在差异,结果导致考评工作不均衡。而唐河县开展的村支部书记大比武活动,按照“抓乡促村、以乡抓村、分级推进”的工作思路,坚持定量对比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确保考评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坚持分层负责与分级推进相结合,其中对乡镇党委活动组织情况的考评,由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对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活动参与情况的考评,由乡镇党委负责组织实施,确保考核主体职责分明、指标设置科学合理、工作推进扎实有效;坚持岗位对责与绩效对账、强化特色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突出对标定位,实现考核内容和考核对象全覆盖;坚持平时考核、擂台比武、集中点验、年度考核相结合,以日常考核为基础,突出擂台比武,将考核评价贯穿于大比武活动全过程,较好发挥了考核评价的“指挥棒”“风向标”作用。

启示三:开展大比武活动是落实农村工作“书记抓、抓书记”的一种有效手段。村支部书记是关键中的关键、堡垒中的堡垒。为有效解决农村党支部书记“没干头、没盼头、没落头”的问题,在大比武活动中,我们将农村工作目标量化为党的建设、经济发展、美丽乡村、社会稳定四大项20余小项内容,通过擂台比武的形式比出成效、亮晒成绩,并加大在绩效考评中的权重,支部书记干得好不好让实绩“说话”,干得突出不突出让考评“评价”,上与下让等次“发话”,通过传导压力,进一步强化了村支部书记抓党建的主业主责意识,找到了一把激活基层党建的“金钥匙”,起到了“落一子而活全局”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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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6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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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绩效考核的目的:

1、不断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产品质量,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事故发生率,带给公司持续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2、加深公司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

3、不断提高公司员的工作潜力,改善工作业绩,提高员工在工作中的主动性和用心性;

4、建立以部门、班组为单位的团结协作、工作严谨高效的团队;

5、透过考核结果的合理运用(奖惩或待遇调整、精神奖励等),营造一个激励员工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

二、绩效考核的原则:

1、公平、公开性原则:公司员工都要理解公司考核,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公司同一岗位执行相同标准。

2、定期化与制度化原则:绩效考核工作在绩效考核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综合部是本制度执行的管理部门。

(1)公司对员工(业务员每两周考核一次)的考核采用每周考核方法,综合部每周将各部门考核结果公布,每月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2)绩效考核作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所有员工都要严格遵守执行,综合部负责不断对制度修订和完善。

3、公司对员工的考核采用分级考核的办法:考核小组考核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考核下属岗位。

4、公司对员工的考核采用百分制的办法。

5、评分标准采取3:7的办法:本人评价占30%,上级评价70%。

6、灵活性原则:公司对员工的考核分为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不同时期两者考核重点不同、所占分值比例不同。

中层干部:定量考核70%,定性考核30%。

生产岗位:生产时期,定量70%,定性30%

非生产时期,定量30%,定性70%

其他岗位:定量60%,定性40%。

定量考核:

a。中层干部:部门重点工作(总经理安排的工作;每月中层干部会议确定的各部门重点工作;每周考核会安排的工作;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分解;因生产经营所需随时增加的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数量。

b。其他岗位:本岗位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部门负责人安排的工作。

定性考核:公司行为规范(工作态度、工作潜力、安全、卫生、考勤、行为准则等软指标)。

三、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总经理领导下的绩效考核小组,组织领导公司员工的考核工作。

组长:

工作职责:

1、组长负责主持每月、每周考核总结会,对上月考核工作总结,布置下月各部门工作重点;每周的考核由每周六组织召开。

2、负责考核制度的讨论、修改及监督实施。

3、负责各部门“定量考核”的评价。

4、负责安排各部门下周工作重点。

四、考核标准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公司各部门、各岗位每周工作重点不同,所以考核的标准也不相同(本部门每周考核标准不同,不同部门考核标准不同)。各部门定量考核工作目标和资料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确定。

1、定量考核标准说明:(各部门岗位考核标准附后)

(1)中层干部考核项目分值比例由考核小组确定;各部门下属岗位考核项目分值比例由部门负责人确定。确定分值比例务必科学合理,结合工作重点,不得避重就轻,否则扣相关人员10分。

(2)评分小计=上一级评分×70%+自评分30%

(3)考核会时各部门负责人不能提出实质性工作(非日常事务性工作),则视为工作不作为,由考核会扣下周定量考核积分30分。

(4)定量考核出现产品质量事故、人身安全事故、设备运转事故时(以上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本部门本周定量考核积分为零。

(5)考核会要确定各部门每周重点工作完成的指标:质量要求、数量要求、完成时限、职责人等,由综合部备案。

(6)对总经理的决定、指示或公司会议精神贯彻执行状况:未执行扣30分;执行不全面,效果不明显扣10分。

(7)下属岗位员工出现严重的工作失误或违纪行为,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或影响扣10-30分。

(8)出现办公设备事故扣10-40分。

(9)上级考核下级时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受人际关系和感情的影响,不得有打击报复的行为。否则扣相关人员20分。做评价时参照以下决定基准:

a工作过程的正确性b工作结果的有效性

c工作方法选取的正确性d工作的改善和改善

e解决问题的潜力f职责意识、个人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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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信息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2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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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信息的定义

信息平台指公司对外宣传的窗口:包括公司网站、各类广告宣传、新闻发布、经营资料及照片、信息群发、微信群发、邮件群发、论坛发帖、淘宝以及阿里巴巴等经营性网站产品发布与更新等业务所涉及的内容。

二、管理目的

为了提高各部门对企业对外宣传的重视程度,保守企业经营机密,避免无序发布带来的不良后果,扩大企业知名度、宣传企业形象、推广企业产品。

三、信息发布规定

1、公司的所有对外宣传信息,由销售部门按照公司发展方向统筹规划执行。对外宣传口径和文字内容、图片内容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

2、未经允许,任何部门、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宣传、发布和公司相关的各类信息。

3、除指定发布信息的部门外,各部门需要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宣传信息时(含短信、邮件推广中的图片、影视、文字等内容),必须填写《信息发布管理表》,详细列明发布信息的主题、内容、数量、对象及发布方式等。

4、信息发布平台由销售部负责管理与监督,所有发布内容须销售部负责人审核并批准。

5、发布信息内容要求以简单、表述清晰为原则,杜绝过多的修饰语句,避免使用夸大性宣传语和广告语。

6、 信息的起草、审核:信息撰写人按照规定格式起草信息后,应填写《信息发布管理表》并附信息内容,由本部门负责人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并签字,以确保信息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7、信息的审批: 经审核后的《信息发布管理表》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批签字后对外予以发布。

8、信息的删除与更改: 因各种原因需要删除或更改的信息,由信息起草职能部门填写《信息发布管理表》,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将信息予以删除或更改。

9、所有的发布信息者发布的同题材的内容要保持标准性和一致性,不得有明显性差异。

10、对需要注册的网站,统一使用公司名称作为用户名,需要上传头像的,以公司logo作为头像,对于登陆密码尽量使用统一密码。密码要做到妥善保管,不得对外泄露或遗失。需要添加联系方式的,须留有公司的联系方式。

11、下列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信息 ;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3)损害公司的荣誉和利益的信息;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5)破坏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的信息;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12、公司网站维护人员要保证网站正常运行,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13、信息发布人员对于所发布的信息要及时跟踪,对反馈与回复的信息要做好登记,并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并做好记录。

14、每天在所注册的论坛、门户网站等要保持至少登陆一次,微信和QQ群要做到持续性登陆,要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刷新与更新,以保证信息的效果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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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公司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34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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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以下简称司法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xx)17号)确定的外事管理工作基本原则和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的管理体制

(一)司法外事工作包括司法部机关、司法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下简称各司法厅(局))的外事工作。

(二)司法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司法部行使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管理权。

(三)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是司法部管理司法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司法部授权行使部分外事审批权。

下列事项分别由司法协助外事司会商部有关业务司局决定或者上报部领导审批后办理:

1.监狱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外籍囚犯管理、安排外国代表团组或者新闻媒体参观或采访监狱及对外提供有关在押犯情况等,会商监狱工作管理局;

2.劳动教养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安排外国团组或者新闻媒体参观或采访劳教所、对外提供有关劳教人员情况等,会商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3.律师管理与公证业务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派驻代表、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办事处的管理及中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外国设立办事处等,会商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4.法学教育方面的涉外事项,如聘请外国专家来华讲学、派遣留学生、与外国建立校际交流关系等,会商法规教育司;

5.外国记者采访、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消息等事项,会商办公厅。

(四)司法部机关的外事活动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计划、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

(五)司法部直属单位的外事活动在司法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协助外事司管理,由本单位实施。

(六)各司法厅(局)的外事活动,在当地政府和司法部的领导下,由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司法协助外事司指导和管理,由各司法厅(局)实施。

(七)司法部政治部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政治审查或备案。

(八)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根据外事工作任务年度计划,负责部机关年度外交支出预算,审核各项涉外活动费用标准和涉外活动经费的支出。

(九)司法部直属单位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外事工作计划,于次年1月15日前送交司法协助外事司核准后执行;各司法厅(局)的年度外事工作计划报司法协助外事司备案。

二、关于审批权限

(一)以下事项由部领导审批:

1.上报国务院的事项;

2.送请外交部等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事项;

3.司法部机关年度外事工作计划;

4.邀请外国副部长级和司局级代表团来访;

5.以团体或个人名义申请加入国际组织;

6.在华举办小型专业国际会议;

7.部机关司局级人员、直属单位领导及司法厅(局)长出访;

8.部直属单位和司法厅(局)与外国签定合作项目协议;

9.对外请求或提供涉及重大或敏感问题的司法协助事项;

10.提供有关重大事项的对外表态口径;

11.部领导参加国内外事活动;

12.其他重要的涉外事项。

(二)以下事项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批或审核:

1.上级部领导的事项;

2.司法厅(局)副厅(局)长及其以下人员、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访、出国谈判或参加国际会议;

3.邀请外国处级及其以下官员或非政府人士来访;

4.对外请求或提供一般的司法协助事项;

5.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司局级及其以下干部参加国内涉外活动;

6.一般问题的对外表态口径;

7.其他外事事项。

三、关于审批程序

(一)司法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各司法厅(局)报批的外事事项,应首先送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核,并遵循以下要求:

1.需上报国务院批准的事项,如拟邀请外国现任部长、前政要来华、加入国际组织等应提前60天报送;在华举办重要或大型的国际会议应在上一年度报送;

2.需请外交部等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会签)或备案的事项,如拟邀请外国现任副部长来华、与外国司法部签订双边交流、合作协议等,应提前45天报送;

3.需由部领导审批的事项,如在华举办小型专业国际会议、司法部直属单位和司法厅(局)与外国签订合作项目协议、部机关司局级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及司法厅(局)长出访、邀请外国司局级代表团访华等,应提前40天报送;

4.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批的事项,如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及其以下人员以及司法厅(局)副厅(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拟邀请外国处级及其以下官员和非政府人士来访等,应提前30天报送;

5.临时出现的情况或部领导交办的事项,至少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并说明原委,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6.各直属单位、各司法厅(局)按规定期限呈送的请示、报告,除应请示外交部或上报国务院批准的外,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

(二)须报部领导审批的事项,一般按照分管外事的副部长、部长的顺序呈报。分管外事的副部长不在时,由代管其工作的副部长审批,未确定代管时直接报部长审批。

(三)需由司法部内多个职能部门会签的事项,按照司法协助外事司、有关业务司局、政治部、计财装备司的顺序会签。

(四)司法部收到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常驻代表团或国内有关部门发来需立即办理的涉外事项的文电,由办公厅批转司法协助外事司,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先期处理并根据内容分送部领导或有关司局。

(五)我国领导人会见司法部接待的外国部长级代表团、司法部领导与来访的外国代表团举行正式工作会谈,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准备国别情况、双边关系情况、部际交流状况、国际组织情况等材料并拟定谈话要点或会谈提纲;由有关业务司局协助提供相关背景材料和可能涉及的敏感问题的表态口径。

(六)司法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与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联系、参加其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司法协助外事司同意;各司法厅(局)人员与外国使馆、总领事馆或其他外国机构联系或参加其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

四、有关要求和纪律监督

司法外事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对外工作中,应加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坚持请示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

(一)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统一规章制度、统一纪律要求。

(二)在对外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方面的法律和规定。所有涉外人员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

(三)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任务和实质内容,严禁变相公费旅游。出国团组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因航班缘故及其他特殊情况变更经停城市和停留时间的,要及时补报。

(四)因公出国的团组,应在出国前集中进行爱国主义、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

(五)非经司法部批准,各直属单位和各司法厅(局)不得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出访或出席国际会议。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由司法协助外事司报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各司法厅(局)经司法部批准组织的“双跨”团组,向本地区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六)各直属单位经批准组织的出访,有地方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参加组团的,应将司法协助外事司致该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的协商函、通知书发到该地方司法厅(局);司法部和司法部直属单位接待的外国团组需赴地方参观访问的,应通过当地司法厅(局)统一安排。

(七)涉及司法行政系统敏感领域的出国考察、交流和出席涉及敏感问题的国际会议,由司法部统一组团。

(八)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同一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者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九)出访费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既不得接受国内企业资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

(十)凡可利用国内资源解决问题的事项,不得出国考察学习;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十一)所有因公出国的党政干部和专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如确有需要,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单位办理手续。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分管外事的负责人和外事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以前发布的有关外事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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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餐饮仓库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餐饮,仓管,全文共 2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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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及其原料不能和非食品及有害物质共同存放。

2、各类食品及其原料应分类、分开摆放整齐。

3、各类食品及其原料要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

4、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加盖密封并张贴标识。

5、库房内应经常通风,保持室内干燥清洁。

6、库房门、窗防鼠设施经常检查,保证功能完好。

7、设专人负责库房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

8、库房内食品及其原料应经常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清理过期、变质食品及其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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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篮球裁判员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9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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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热爱篮球事业,为提高我国篮球水平做出不断努力, 精通篮球规则和裁判方法,严格遵循竞赛规程、规则,坚持“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准确执法”的原则,保证竞赛公平、公正、稳定、有序地进行。

二、裁判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体育事业、热爱裁判工作,接受所在单位、所在注册单位和当地体育局(地方篮协)的领导,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正确处理裁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关系。

三、积极进取,相互学习、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有较强的组织观念, 认真执行中国篮协所主办的各类型的比赛及全国各省市、行业体协的各项比赛管理规定。接受技术代表和裁判长的领导和管理,服从工作分配, 禁止相互攀比执裁场次等,对执裁任务不推卸、不索要,认真完成每一场执裁任务。

四、维护团结,严禁搬弄是非,传播流言蜚语和不利于裁判队伍团结及形象的言论。

五、秉公执裁,,确保公正、准确、统一、一致。对违犯体育道德的坏动作、伤人动作等违规行为,严格按规则和规定进行判罚,为运动队、运动员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六、如被选派执裁中国篮协主办的比赛,因故不能参加的裁判员须在比赛一周前由所在裁判员管理单位向中国篮协书面请假。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比赛的裁判员,将不再安排本年度的所有比赛的执裁任务。不请假,无故晚于规定时间到达赛区的,不予安排工作,旅差费自理。同一裁判员一年内两次在赛会制比赛中工作请假的,不再安排当年裁判工作,并在主客场赛制的联赛中酌情使用。

七、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禁止裁判员在工作期间与运动队相关人员有私下或者非正当的接触,谢绝运动队一切宴请、馈赠物品及礼品,包括有价证券或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接受超标准酬金;不得无故滞留赛区或进行公费旅游。

八、严禁在赛区饮酒、打牌等活动;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安排,参加赛区集体活动不许迟到早退,不得无故外出,外出必须向裁判长或技术代表请假,说明原因。

九、认真开好赛前联系会和赛后总结会,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对规则精神和正确执裁一致性的理解和运用。

十、处理好严格执行规则和保证比赛顺利流畅之间的关系,鼓励球队和运动员打出水平、赛出风格。

十一、坚持身体锻炼,时刻保持良好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注意个人的形象气质,在特定的场合穿着得体的服装;工作时精神饱满、仪表端正、服装整洁。根据不同比赛的要求,配戴相应等级裁判胸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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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公司绩效管理制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8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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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考核目的

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对公司及个人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进和调控,发现优秀人才,加强沟通与激励,提高公司整体工作效率,从而为公司经营战略方针和经营目标的制定和调整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

本公司所有员工均需考核,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原则

1、以公平、公正、全面、客观的原则为主导;

2、以岗位职责任务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结合原则;

3、考评工作中,坚持对事不对人,重视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以发展的眼光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时间

1、公司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并分为月度、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在每月末至下月初进行,年度考核在次年初进行。

2、公司因重大工作项目或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核。

第五条 考核形式

各类考核形式有:上级评议、同级同事评议、自我鉴定、下级评议、外联客户评议等。因各次考核目的、时段及各种考核形式本身特点的不同,各考核形式在考核过程中分别占有不同的权重。

第六条 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等级评估、目标考核、相对比较、重要事件或综合等办法,具体根据日常工作记录、档案、考勤情况、部门和员工书面报告、重大特别事件等进行。

第七条 考核内容

1、主任级以上员工考核,包括所辖部门总体绩效情况和个人绩效表现两部分,其中,所辖部门总体绩效考核结果所占个人考核权重为60%,主要依据所管辖部门整体工作的考评结果综合评定;个人绩效表现权重为40%,主要包括员工个人岗位职能履行情况、知会能力、职业道德表现等三方面内容,具体考核项目内容及权重见公司员工岗位绩效考核量表ⅰ。

2、公司基层员工考核,依据个人实际工作表现,内容包括员工个人岗位职能履行情况、知会能力、职业道德表现等三方面内容,具体考核项目内容及权重见公司员工岗位绩效考核量表ⅱ。

3、业务人员根据个人任务总额确定每月销售最低限额和目标销售额,作为当月绩效考核量化依据。若当月无销售任务,对应无绩效工资。

4、考核设立加分项和扣分项,分别对应公司奖励与惩罚条例、考勤制度等相关内容其中,各项目部业务人员每超额完成目标销售额1万元加1分,每低于最低销售额1万元扣1分。其他部门员工有突出贡献,每次加1分,工作有明显重大失误,每次扣1分。

第八条 专项考核

1、试用期考核

对试用期届满的员工均需考核,以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对试用期表现优秀或较差者,可建议提前转正或适当延长试用期;

2、后进员工考核

对公司认定为后进的员工可因工作表现随时提出考核和改进意见。

3、个案考核

对员工工作涉及的重大工作项目可即时提出考核意见,并决定是否给予奖励或处罚。

4、调任考核

因工作需要拟订岗位职务调配人选时可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员工任职或工作参考。

第九条 考核程序

1、月、年度考核开始前,由人事部根据工作计划,发出员工考核通知,说明考核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核进度安排,下发有关考核量表。

2、考核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和鉴定,有关的各级主管、同级同事、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并填写考核量表汇总到人事部。

3、人事部依据考核办法统计考评对象的总分,并汇总各部门考核情况,提交公司管委会审核考核结果。

4、管委会根据当期工作开展的主、客观因素影响审核确定考核结果。

5、人事部公布考核结果,并对考核对象提出相应改进意见,请员工作出岗位工作目标与计划。

6、考核结果存档,分别存入人事部、员工个人档案、考核对象部门。

第十条 考核结果

1、根据考核的具体情况,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差等五个档次。其中:

① 考核总分≥90分,优秀,当月实发绩效工资100%;

② 90分>考核总分≥80分,良好,当月实发绩效工资80%;

③ 80分>考核总分≥60分,合格,当月实发绩效工资60%;

④ 60分>考核总分≥50分,较差,不合格,当月实发绩效工资40%;

⑤ 50分>考核总分,差,不合格,当月实发绩效工资40%以下。

2、年度工作中,月度考核结果优秀次数累计达8次以上者可参加年度考核评优;不合格次数累计达3次以上者,公司将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作用

考核结果作为员工个人工作绩效的全面反映,主要具有以下作用:

1、与员工个人薪酬挂钩;

2、是决定员工岗位职务升降的主要依据;

3、与员工福利等待遇相关;

4、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第十一条 附 则

1、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中各项条款由公司管委会负责解释。凡条款需要修订时,需报总经理批准后发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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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3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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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目的

对班主任工作实行科学管理,统一要求;对班主任工作考核实行公平、公正、公开考核;及时总结班主任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存在问题,推广先进经验,奖励先进,激励后进,为教师绩效工资的评定与奖惩提供可靠依据,从而激发教师努力做好班主任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建设一支事业心强,讲求效率,有创造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

二、考核内容

考核包括考勤、考绩、考评等三个方面。考勤主要是平时工作的执行情况,每学期总结一次;考绩主要是根据班主任目标管理的要求,结合值日总评分,对班级进行各方面的综合考察;考评是由学校综合班主任本人的工作完成情况(总结考核)、学生代表评价、科任教师评价、班主任完成学校有关工作情况、班级防流控辍工作方面、学校领导对班主任工作的各项考核指标进行综合审议和评价等组成,作为对班主任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办法

1、学核教导处期末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发放、填写有关评价表。

2、在教师大会上发放填写有关科任教师评价表。

3、班主任本人实事求是对自己一学期工作的态度、表现和成绩逐项作定性分析进行自我考核评定。

4、考核采用量化评分方式进行,总分100分,其中考勤占20%;考绩占20%;考评占60%(班主任总结10%、学生代表评价10%、科任教师评价10%、班主任完成其他工作情况10%、防流控流工作10%、学校综合评价10%)。

5、学校教导处根据有关材料、记录,进行统计,将结果上报校长,行政会议评定。

6、学校依据考核结果发放奖金和证书。

四、评选数量: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

五、考核标准及要求

1、考勤(20%)

考勤主要包括早操、升旗(集会)自习等时段,每月出满勤者得5分,其它得4、3分,公差请假照计,由值日领导(升旗或集会由办公室主任登记)负责检查登记,学期结束累计。

出勤时间和要求:

早操:全过程在班级队伍前或后组织指挥完成早操任务。

升旗(集会):全过程在班级当中指挥及维持秩序。

就餐:全过程在场。

自习:在教室维持学生纪律。

2、考绩(20%)

根据“先进班集体”项目量化评比最后得分确定,分数从多到少排列得分,第一名得100分,以后分差为5分,最后得分×20%即为考绩分数。

3、考评(60%)

①、班主任工作总结及综合评价(10%):自评与学校评结合。

②、学生代表评价班主任工作状况(10%):纪律(学习)好、中、差、内(外)宿、男、女学生的综合评价。

③、科任教师评价班主任工作状况(10%):

④、班主任完成其他工作情况(10%):班主任应依时上交有关表格、材料和工作经验等。

⑤、班级防流控辍工作方面:高中毕业班控制在10%内;初中毕业班控制在5%内;非毕业班控制在3%内;按规定内得10分,否则每超一人扣1分。

⑥、学校综合评价(10%):学校领导对班主任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六、奖励办法

①、对每一学期被评为先进班主任的,学校给予张榜表扬、颁发奖金、证书。

②、先进班主任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并作为职称评定或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七、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

①、严重违反《中小学生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修养差,造成不良影响者。

②、常规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者。

说明:有关表格由教导处发放、核算,行政人员、班主任、科任教师填写,每学期放假前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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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州地税系统 “六好 ”创建工作目标考核办法_事迹材料_网

范文类型:办法,材料案例,全文共 12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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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系统 “六好 ”创建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完成我州各项地方税收工作任务,实现“领导班子好、队伍素质好、管理机制好、执法质量好、社会形象好、党风廉政建设好”的“六好”创建目标,全面推进地税“二次创业”进程,努力创建一个“健康、和谐、发展、平安”的地税。根据《xx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xx省地方税务系统“六好”创建活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地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省局党组提出的“二次创业”为主线,坚持“六个”统筹,狠抓“六好”创建,将各项地方税收工作全面纳入“六好”创建考核体系, 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促进地税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全面提~部队伍素质,促进地税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健康发展,通过实事求是、简单实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促使各级地税部门及时发现和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完善制度,健全激励、管理和淘汰机制,加强监督考核,狠抓各项工作落实,促进各级地税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进一步提高总揽和驾驭地方税收工作的能力,提高依法治税、科学管理和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提高民主决策和贯彻落实的能力,提高发展地税事业的能力。

第四条 本《办法》以省局“六好”创建考核内容为重点,以州局制定的各个单项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为支撑,以各个单项考核结果作为“六好”创建考核的重要基础,制定和完善了尚未涉及的重要考核领域,确保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实现我州地税工作的健康、协调发展。在“六好”考核体系中,州局制定的科室对口考核办法、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务行政管理责任制工作考评办法,是落实本办法的配套措施和办法,考核结果同时纳入“六好”创建考核内容,各部门要认真研究,狠抓落实。

第五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地方税务局,州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第二章  创建活动目标

第六条 实现“领导班子好”。以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和拒腐防变能力为重点,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领导水平。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州县党组班子议事规则,有效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切实改进领导班子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抢抓机遇、乘势发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通过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把各级地税部门建设成为学习型团队、服务型队伍、创新型班子、实干型集体。

第七条 实现“队伍素质好”。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从严治队,切实加强地税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多渠道、多层次、多类别地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有计划地吸纳各类优秀人才,建立干部队伍素质规划,全面提高地税人员的思想素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岗位技能。积极营造“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舞台 ,干成事的人有地位,不干事的人被淘汰,干坏事的人被除名”的良好用人机制,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为地税事业“二次创业”培育高素质队伍,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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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小区车辆进出管理规定_小区车辆进出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全文共 13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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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天龙佳园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维护小区内治安秩序,保障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目前天龙佳园小区房屋出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出租房屋应办的手续及程序:

1、房主出租房屋时应首先向天龙佳园物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况、居住人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内容;经物业办公室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出租。

2、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或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双方应当按照《东方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房主及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

(一)房主的责任、义务:

1、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承租人户口属东方市区以外人员,房主应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办企业、仓储等。

3、房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发现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进行嫖娼、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脏、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向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主负责。

4、房主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5、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签定《租房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天龙佳园物业收费员缴纳。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房主,若承租人没缴纳相关费用,房主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及时支付。

6、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房主必须到天龙佳园物业办公室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1、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天龙佳园的规章制度,接受天龙佳园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房屋出租只限于居住生活,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承租人需另向物业公司交纳300元的管理保证金,租赁期满经房主确认后,凭物业公司开具的收据退款。

4、承租人不准在出租房屋周围乱搭乱建或改变原有的建筑设施,一经发现除责令其恢复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贰仟元以下的罚款。

5、承租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小区的良好居住环境。房屋应以户(家)为单位出租,不允许合租群住。

6、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承租人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三、其他事项:

1、租赁双方应密切配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天龙佳园小区的有关规定,共同管理住宅区,使住宅区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经教育不予整改的,展业物业公司有权责令房主收回出租房屋。

2、出租房屋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承租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本管理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东方展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天龙佳园物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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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外汇,全文共 19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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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实验室的人事管理制度,保护实验室及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流动的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指实验室从正式职工范围以外聘用、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城乡各类人员。

第三条 外聘人员岗位设置应限制在实验室后勤服务,实验室科研与教学原则上不设置外聘人员岗位。

第四条 符合设置外聘人员岗位的部门,所需人员应优先从实验室正式职工中聘用,在正式职工中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可聘用非正式职工。

第五条 外聘人员招聘要遵循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信息、招聘结果要公布;要按照先实验室待聘职工,后实验室职工待业配偶、子女及校外社会人员的顺序择优聘用;每次聘用期限每年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招聘小组人员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室聘用非正式职工,不管经费开支渠道如何,只要聘期一个月以上都要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审批程序:实验室申请,审核,人事处批准。

第九条 外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身体健康;(2)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能力;(3)年龄不小于20周岁;(4)无涉嫌政治、经济、刑事及其他问题。

第十条 外聘人员工资每月不应低于贵州省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确定标准,计财处划拨到实验室,实验室代发。由实验室自筹经费负担工资的,由实验室确定标准并报人事处审核后发放。外聘人员工资要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社会保险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其各类保险费用均按经费开支渠道由学校或实验室承担,人事处代扣并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实验室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条件,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由实验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因岗位需要可接受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可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类政治思想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文体活动。外聘人员在实验室服务期间,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学习深造(如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等)者,学成归来签约二年的,学习费用与差旅费按正式员工报销标准报销50%,学成归来签约三年至五年的报销70%,学成归来签约五年以上的全部报销。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和休息休假均应与正式职工等同。

第十五条 人事处为实验室外聘人员主管部门。外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属于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负责设岗和定薪,实验室具体考核和管理;属于实验室负担工资的,人事处负责政策指导和用工审批手续,实验室负责设岗、定薪、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外聘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与办证管理。外聘人员受聘一个月以上的,经人事处批准后由用工单位和受聘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书必须明确劳动期限、劳动任务、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和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事项,合同期限每次不能超过1年。合同书一式三份,人事处、实验室、受聘人本人各执一份。合同期满,如续聘需重新签订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书后,实验室持劳动合同书到保卫处、计生办办理有关证件,聘期已满或辞聘、解聘,实验室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并负责收回有关证件送交保卫处、计生办。人事处和实验室应对劳动合同书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

第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对外聘人员进行上岗和常规教育,特别是对有毒有害有危险等工作的外聘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和技术方面的培训,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实验室对外聘人员应平等对待,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和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实验室因违反本规定出现劳资等方面的纠纷,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由实验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实验室利益,一旦发现违法乱纪和有损实验室利益等行为,一律辞退,并追究本人责任。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受聘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尽量协商和调解解决;协商和调解无效,可依法仲裁和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级劳资统计与用工年检要求,实验室应随时向人事处提供外聘人员工资发放表、人员异动及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保卫处、计生办将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劳动用工检查,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将追究实验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聘人员若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或在职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人员,学成后未满服务期离开实验室的,应全额退还实验室所提供的学费及学习期间出差补助,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偿一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具体由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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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律师,全文共 2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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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的从业思想。

2、遵守宪法和法律,培育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努力提高律师人员的政治素质,对律师进行经常性的从业宗旨、职业道德、从业清廉等政治教育,使律师人员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4、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5、积极参加局、所组织的政治、业务等学习,建立经常性的学习制度,树立坚定的政治立场、服务大局意识。

6、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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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后勤集团公司新一轮员工竞聘指导原则及操作办法_竞聘指南_网

范文类型:竞选稿,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后勤,企业,职员,全文共 11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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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集团公司新一轮员工竞聘指导原则操作办法

一、指导原则

1、参聘人员范围参照《后勤集团公司新一轮中层管理岗位竞聘方案》;

2、在现有部门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各职能部门、实体单位一级、二级员工岗位级别设置数不变,并以现有岗位编制为基础编报岗位职数;

3、在不突破聘期及年度总人工经费的前提下,三级及以下岗位级别设置以基本稳定、微量调整为原则由各实体制定方案,报人力资源部批准、投资财务部备案;

4、原则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原实体优先安排正常上岗,因工作需要重新竞岗的,在坚持双向选择、公平竞争的原则下按规定程序办理转岗手续;

5、如确因部门结构调整需要变更或新增岗位级别,请各职能部门、实体单位在1月5日前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由集团公司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操作办法

1、此次员工竞聘以职能部门、实体单位为具体操作部门,竞聘岗位为一级、二级岗位,三级以下岗位以各职能部门、实体单位自行负责,后勤集团公司竞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工作;

2、各职能部门、实体单位需在1月8日前向人力资源部(209室)上报岗位职数、级别及要求,集团公司将在1月9日上网公布;

3、职员岗位竞聘者请填写《宁波大学后勤集团公司职员岗位竞聘表》,竞聘上岗;

4、岗位报名及双向选择截止时间为1月13日下午16:00止,报名表交至所聘的职能部门、实体单位,由所在部门管理层及分管领导选择聘用人员,并在结束后将报名表交由人力资源开发部备案;

5、1月14日下午13:00前上网公布空缺岗位,未竞聘上岗人员及有空缺岗位部门可再次双向选择,二次双项选择截止时间为1月15日下午16:00;

6、三级及以下岗位根据指导原则第3条,将职数、岗位数及名单报后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7、竞聘工作结束后,请各职能部门、实体单位按表三形式在1月16日前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209室);

8、所有竞聘的程序、内容、表格下载将在后勤集团公司网上及时更新,敬请留意。

三、请各职能部门、实体单位的负责人将此次竞聘工作的具体操作方法告之所属单位员工;

四、对此次竞聘未正常上岗的员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五、在新一轮聘期内,集团公司将进一步细化各类员工的薪酬管理办法,原则上各个岗位的级别标准不作调整,更多地利用效益奖励来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六、各职能部门、实体单位对现有岗位级别的描述可有跨度,最高不超过岗位的最高级别,以便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岗位级别,并给职员发展留有一定空间,集团公司对日后岗位级别调整将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七、如有其他特殊情况请各职能部门、实体单位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集团公司办公会讨论。

宁波大学后勤集团公司竞聘工作领导小组

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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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办公计算机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4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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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各部门电脑使用的管理规定,提高其使用效能,确保公司电脑的运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部门电脑由公司统一配置并定位,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公司同意不允许私自挪用、调换、外借和移动电脑。

二、各部门每台电脑都要由专人负责保管,电脑硬件及其配置由设备管理部登记存挡。

三、电脑损坏保管人应以报告形式将损坏原因及情况上报公司领导,不允许将私人配件用于公司电脑。

四、电脑发生故障时应通知设备管理部检修,不允许私自打开电脑主机箱操作。

五、全体员工应爱惜电脑,按照正常程序操作,如因违规操作使电脑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使用人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公司电脑只能用于办公学习,严禁在工作时间内利用电脑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公司将严肃处理。

七、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内容。

八、电脑使用人下班时必须将电脑关闭,如人为责任造成的损坏,由责任人负责。

九、本规定从二0xx年六月四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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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基层党员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34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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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党支部建设,严格党员教育和管理,制订本制度。

一、组织生活制度

严格执行“三会一课”规定;每年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应无故缺席。党支部要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一)支部党员大会制度。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通过支部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对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作出决议;讨论决定党员的奖励和处分;讨论决定支部的其它重大事项,监督支委会正确执行党的决议。

(二)支部委员会制度。支委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分析研究支部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讨论如何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检查党支部实行目标管理和“创先争优”活动落实情况;研究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安排支部近期活动。

(三)党小组会制度。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学习党内文件和上级指示,落实党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要求和反馈;讨论改选小组长等有关党务方面的工作。

(四)党课制度。一般每年不少于四次党课,联系实际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教育;进行理想、宗旨、法纪、党的优良传统和形势教育;进行党风、党纪、廉政勤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课由支部组织,也可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党课可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

二、集体领导制度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党的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利益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上级规定应由党支部集体决定的问题,都应提交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三、党内表决制度

决定党内重大问题时,要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或支委会进行表决。表决时要遵循党内表决制度,不论赞成还是反对,执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四、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每年按上级党委规定时间召开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前要做好准备工作,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会议的主题、内容、时间,向上级党委报告,并通知每个支部委员;支委之间相互沟通谈心;广泛征求各党小组、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要学习有关文件,统一思想认识。会议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引导与会的支委畅所欲言。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制订整改措施,切实加于解决。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记录和会议情况报送上级党委。

五、交纳党费和请假制度

党员每月按规定标准自觉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外出半个月以上或因故未能参加党支部活动,必须向党支部请假。对党员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要及时给予帮助教育。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视为自行脱党。党支部应当决定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六、党支部委员分工联系制度

党支部建立党支部委员分工联系制度。各党支部委员要按分工联系各党小组。联系人要根据党员的具体实际,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党员排忧解难;对于联系对象的情况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党支部要进行督促和检查。

七、换届选举制度

党支部换届选举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要切实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党支部委员会任期三年。

八、目标管理和“创先争优”制度

党支部从以下四个方面实行目标管理:

(一)政治思想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头脑。

2、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牢固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

3、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坚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4、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工作知识。

(二)党内生活

1、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各项活动。

2、按时按标准交纳党费。

3、在党的生活会议上主动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家庭的重要情况,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4、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积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作风要求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为人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2、坚持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3、认真执行《党章》和《准则》,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及廉洁自律规定,坚决反对腐败,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4、模范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坚持按政策、按制度、按规定办事,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

(四)工作任务

1、认真履行职责,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和单位或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树立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解放思想,敢于开拓,真抓实干。

3、服从组织安排和调动,在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工作效率高,质量好,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努力创一流业绩。

党支部根据目标管理的具体内容,年初认真制定计划,半年检查分析,年终总结表彰,抓好落实,注重效果。

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为了充分发挥这种重要作用,基层党组织必须经常地吸收新鲜血液,不断发展壮大党的队伍。基层党组织的任务之一,就是要经常不断地教育和培养各条战线涌现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带领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实绩的先进分子,在他们具有入党要求并具备党员条件时,及时地把他们吸收到党内来。要切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明确此项工作的程序。

一、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

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简称十六字方针。

(1)坚持标准。发展党员必须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降低标准,更不得另立标准。

(2)保证质量。在工作上要正确处理好数量与质量,需要与可能的关系,把质量放在第一位。

(3)改善结构。在发展新党员工作中,要注意使结构合理。逐步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和分布,以利于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改善结构包括改善年龄、文化结构和职业分布。

(4)慎重发展。发展新党员必须按照党章规定,坚持个别吸收原则,严格履行入党程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来。

二、发展党员工作的原则

(1)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原则。有了入党要求,自愿提出入党申请,经过党组织的培养和考察,确实具备党员条件,才能被吸收入党;党组织要坚持逐个培养考察,逐个履行入党手续。支部大会和党委会讨论接收新党员时要进行逐个讨论和表决。在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过程中,要防止突击发展和关门主义的现象发生。

(2)科学规划原则。依据组织建设的需要,入党积极分子成熟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发展工作制定长远规划,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对发展计划,每年年初上报一次,党委半年研究调整一次。

(3)责任追究原则。对组织发展工作必须明确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对把队伍带少了、带老了、带丢了,任期内没有发展党员或违规发展党员的支部书记必须追究责任。

(4)总量控制原则。发展党员要适当控制数量,切实提高质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各基层党委要根据全县的发展总量科学规划本单位的发展数量,既不搞关门主义,又不搞突击发展,防止盲目追求数量、大起大落。

(5)突出重点原则。发展的重点就是党的力量薄弱的单位以及农村、新经济、新社会组织、各类社会团体。要在优秀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及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中加大发展工作的力度。但也不能以突出重点为由,忽视其他行业和阶层,防止形成新的死角。

(6)常抓常议的原则。发展党员是集党员的教育与管理为一体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提高党员素质、保证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环节,它是各级党组织的一项基本职能,必须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研究、部署、落实,而不是集中发展、突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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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外汇,全文共 15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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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建立健全部门目标管理体系,分解中心的各项战略规划和工作目标,以确保中心年度目标的贯彻落实,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精装修中心项目及工作计划管理。

3 职责

3.1 中心负责人负责审批部门各项目推进计划及个人月度、周工作计划,组织工作绩效考核工作,推动绩效管理的贯彻及落实。

3.2 计划管理专员负责汇总各项计划,确保各项目推进计划符合公司计划管理要求,负责检查、督导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并整理上报。

3.3 中心成员负责编制所负责项目的推进计划,按照审批的工作计划执行,将计划节点完成情况及时反馈至计划管理专员。

4 计划分类及要求

4.1 项目推进计划

4.1.1 项目推进计划指以一个项目为单位,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制定的工作计划。

4.1.2 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参与部门/人员编制。

4.1.3 计划编制应符合公司节点要求,节点分级清晰、完整,符合模板要求。

4.1.4 表格模板见附件1。

4.2 项目专项计划

4.2.1 项目专项计划指以一个项目为单位,根据项目推进情况需要单独制定的专项工作计划,如x项目整改工作计划。

4.2.2 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参与部门/人员编制。

4.2.3 计划编制应符合项目推进计划节点计划。

4.2.4 按公司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4.3 月度资金计划

4.3.1 月度资金计划指以一个月度为计划周期,按照合约支付合作单位费用的资金计划。

4.3.2 由部门各经办人提交本人所负责项目对应的资金计划,由计划管理专员负责汇总。

4.3.3 部门各经办人提报资金计划需求时,支付节点和金额应符合合约规定。

4.3.4 月度资金计划需要中心负责人审批。

4.4 周工作计划

4.4.1 周工作计划指以一周为计划周期,对项目推进计划、专项计划和月底资金计划进行分解,根据部门例会决议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的工作计划。

4.4.2 由部门各项目经理提交本人所负责项目对应的工作计划,应包括施工、设计、软装以及商务方面的内容。

4.4.3 表格模板参见附件2。

4.5 月度工作计划

4.5.1 月度工作计划主要按照公司要求进行提交,如工程月报、集团信息月报等。

4.6 其他计划

4.6.1 指根据实际工作或公司要求,针对某个单项工作所制定的工作计划。

4.6.2 由经办人负责根据专项计划的特殊性进行编制。

5 计划执行、延期

5.1 计划编制完成后,各经办人需严格按照审批通过后的计划执行,计划管理专员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5.2 节点完成时,节点责任人需要填写《节点验收单》,于节点完成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计划管理专员存档,提交时应提交相应附件。

5.3 如节点计划需要延期,涉及公司级节点计划,按照战标办计划管理要求办理延期申请。(使用战标办统一表格SCZX-ZBB-002《计划变更申请表》)

5.4 部门级节点延期由中心负责人审批,异地项目可以通过短信或邮件等形式进行报批,确认延期后通知到计划管理专员,由计划管理专员协助填写纸质版本交中心负责人补签,以便备查。(使用战标办统一表格SCZX-ZBB-002《计划变更申请表》)

5.5 经办人需将修改后的计划及时报备计划管理专员,以便按照最新计划进行检查。

6 考核及处罚标准

6.1 项目推进计划考核及处罚标准。

6.3 月度资金计划考核及处罚标准。

6.4 周工作计划考核及处罚标准。

6.5 其他计划考核及处罚标准。

7 考核补充说明

7.1 项目推进计划节点与专项计划节点完成率将作为个人项目基本提成的考核依据之一;

7.2 月度资金计划、周工作计划和其他工作计划的节点完成率将作为个人项目奖励提成的考核依据之一;

7.3 个人积分将同时作为个人项目基本提成与奖励提成的考核依据;

7.4 个人积分将作为部门年度优秀员工参选条件之一,以及将作为个人职位提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7.5 关于个人积分详见《精装修中心员工积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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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_办法_网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87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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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推进法治国土建设,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制定了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法治国土建设,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加强对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职责的组织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诱、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滥用权力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法律规定、无法律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责任制度,明确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考核,严格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具体承办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人事、法规等部门配合做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事项。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或执行上级部门的行政决定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监督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监督机关提出的建议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规范性文件或颁布行政命令的;

(四)采取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的事件,或处置群体性的事件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滥用权力,非法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对破坏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不依法查处或隐瞒不报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国土资源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在行政活动中滥用权力、或者不作为,引发非正常信访事件、群体性的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四)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巧%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巧%,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谎报、瞒报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故意降低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的;

(六)发生土地、矿产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矿产规划审查、报批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未履行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矿产规划监督责任的;

(二)越权审批或未按法定程序修改和审批土地、矿产规划的;

(三)违反土地、矿产规划有关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审核、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审核、许可)事项或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审核、许可)事项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擅自为申请人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供应、收回土地使用权、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等行政审批(审核、许可)、变更延续事宜的;

(三)对符合条件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土地审批(审核、许可)等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又不予答复的;

(四)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

(五)不依法出具或不按规定使用、填写书面文书的;

(六)需要进行现场踏勘、察看的,因过错造成踏勘、察看结果与事实明显不符的;

(七)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申报、审核、批准用地的;

(八)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或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九)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

(十)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

(十一)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

(十二)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对土地权属、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认定的;

(十三)寸比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

(十四)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十五)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审批(审核、许可)事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登记、土地调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行政登记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又不予答复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程序进行登记、颁发或者更换权属证书的;

(三)伪造、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办理行政登记、土地调查事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整治(垦造耕地、高标准基本农田或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审核)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未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或编制的规划设计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批准立项的;

(二)对项目区内土地权属、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申报的;

(三)擅自同意更改项目规划设计或同意不按批准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指标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规费征收和资金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收费行为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擅自批准减缴、免缴或不按规定任意征收规费的;

(三)侵占、截留、私分、挪用或擅自开支征地补偿款等费用的;

(四)征收过程中,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五)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金的;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开竣工日期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七)违规拨付项目资金,虚列项目开支的;

(八)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的;

(九)其他违反收费和资金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改变处罚裁量基准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四)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六)依法依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七)依法依规应当对行政相对人提出处分建议而不提出的;

(八)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给与处罚的;

(九)隐匿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者不如实记载调查笔录,故意搪塞推诱、拖延办案,包庇、纵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的;

(十)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一)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权利的;

(十二)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的行政强制执行的;

(二)超越法定时限、权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不当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四)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的;

(二)不依照规定的形式和期限实施公开的;

(三)公开的内容不真实,或隐瞒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告知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专办责任,对应当解决的国土资源信访问题,因工作失误、处置不当,或未及时调查处理,久拖不决,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众缠访、闹访或越级上访的;

(三)扣压、隐匿、篡改信访材料,或将控告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的;

(四)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不按规定赶赴现场处置集体上访,或由于不负责任和处置明显不当,导致上访群众发生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等“六类禁止性行为”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裁决、诉讼)过程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裁决)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复议(裁决)决定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五)没有按规定期限答复(答辩),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的;

(六)在行政复议(裁决)活动中,拘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读职、失职行为的。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行政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在制作、运转公文过程中出现重大错误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公文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行政相对人隐私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诱、拖延不办或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结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

第二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行政案件,只进行撤销、变更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等行政处理,而不向有关监察机关移送追究责任人的,应当追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机关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二十一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拘私舞弊或重大过失,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责任,批准人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行政工作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第三十条 经过听证、风险评估的事项,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评估报告错误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听证主持人、风险评估承担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复议机关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种类和适用

第三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责任人(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四)扣发奖金;

(五)诫勉谈话;

(六)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七)对试用、考察期内的责任人延长试用、考察期限;

(八)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

前款规定的各项种类,适用于对责任人员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种类,适用于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较重过错和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较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较重、影响较大的,属较重过错;

(三)情节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属严重过错。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一般过错,对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主要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二)、(三)、(四)、(五)项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较重过错、严重过错,对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行政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追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般过错责任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属于较重过错、严重过错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八条 因行政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同一工作人员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同类过错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抗拒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明知故犯、严重不负责任或拘私舞弊行为,以及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宴请、参加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的旅游和高消费娱乐等活动的;

(五)利用审核或审批权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行为和情形。

第四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受行政干预或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

(三)配合组织主动追究过错的;

(四)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的;

(五)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等有关费用的,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六)过错行为发生时间已过5年,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致使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理解认识不一致,出现行政行为偏差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不能正常履行行政职责的;

(四)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十二条 追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过错责任,由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作出决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作出决定。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机构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办公室、人事和法规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二)调查行政过错行为;

(三)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具体工作机构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四十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相关部门及具体行政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的(含撤销或部分撤销后,判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含撤销、确认违法后,责令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五)上级机关(土地督察机关)、监察机关等要求调查追究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调查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事机构应当在巧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十六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立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再延长办理,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应当对责任人员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办理。不得以过错责任追究代替处分。

第四十七条 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案件,涉及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四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不服处分的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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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办法,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37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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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发扬广大教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重大疾病或因病身故的教职工及家庭减轻经济负担,缓解家庭生活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此办法互助对象为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在册在岗的教职工(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简称参加人)。

第三条 参加人在确认的有效期内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正式确诊过)患有以下原发性疾病(必须经住院治疗),可向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简称校医疗互助办,设在校工会)申请互助待遇:㈠恶性肿瘤;㈡依赖血透,腹透的慢性肾功能衰竭;㈢冠状动脉搭桥及支架植入术;㈣再生障碍性贫血;㈤侵蚀性葡萄胎;㈥重型肝炎;㈦颅内疾病需要外科手术;㈧心脏瓣膜置换术;㈨意外伤害致四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半年以上以及重大脏器的损伤;㈩严重烧伤;(十一)急性重症胰腺炎;(十二)肾、肝、心、肺、骨髓及联合移植术;(十三)主动脉手术;(十四)双耳失聪,双目失明;(十五)严重免疫性疾病;(十六)心力衰竭达四级以上;(十七)脑中风后遗症;(十八)严重帕金森病;(十九)严重传染疾病;(二十)严重糖尿病。(以上20种疾病具体定义见第二十条)。

第四条 本医疗互助期限每3年为一周期,本周期从2019年5月1日零时起到2019年4月30日24时止。

第五条 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登记按要求填写人员基本情况花名册一式3份(A4纸打印)并附电子文档。

第六条 本期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100元,(学校行政出资40元,学校工会出资30元,教职工个人出资30元。个人费用由学校财务代扣)。

第七条 参加人在有效期限内患病在(中心城区为三级甲等医院,远城区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向校医疗互助办申请领取医疗互助金15000元,领取互助金后,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八条 参加人在互助期内患有本办法第三条所指一种以上重大疾病的,医疗互助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

第九条 设立身故抚恤补助金制度。㈠参加人因患本办法规定互助范围以外的疾病直接引致身故,可由直系亲属凭医疗机构出示的病故证明和相关手续到医疗互助办申请领取一次性身故抚恤补助金3000元。㈡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患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且未享受医疗互助金,本期内又因相同重大疾病及并发症引致身故,可凭有关手续申请领取一次性身故抚恤补助金5000元。

第十条 互助期满时互助责任即告终止。互助期内不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一条 在互助周期内,新调进的教职工,由所在单位及时补办参加手续,费用不变。调出的教职工费用不退,责任同时免除。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本办法承担互助责任:

(一)参加人在互助期内重患参加前曾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同大类疾病的(因病死亡除外);

(二)参加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历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三)参加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有本办法互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四)因故意犯罪,自伤或打架斗殴造成的意外伤重致残及死亡的:

(五)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

(六)不属于本办法互助范围内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参加人有第十二条第四项所指的行为,本办法即终止对其的互助责任,费用不退。

第十四条 凡不属于本办法范围内的病种,不列入本办法承担互助金给付责任;非因病原因直接引致身故的,不列入本办法承担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责任。

第十五条 医疗互助金或身故抚恤补助金申请、给付流程:

(一)医疗互助金申请给付流程

1.参加人因患病

参加人填写给付申请书——出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出院小结、检验报告单、病史卡——30天内给付。

2.参加人因病身故

直系家属填写给付申请书——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医疗机构死亡证明及相关材料——30天内给付。

(二)身故抚恤补助金申请给付流程

1.3000元补助金领取(本办法互助范围以外疾病):直系亲属填写给付申请书——直系亲属出示医疗机构的病故证明及相关材料——法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证明材料——30天内给付。

2.5000元补助金领取(本办法互助范围以内继发性疾病):直系亲属填写给付申请书——直系亲属出示医疗机构的病故证明及相关材料——法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证明材料——30天内给付。

第十六条 医疗互助金或身故抚恤补助金的申请,必须在参加人被首次确诊患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或因患病直接引致参加人身故)之日起90天内向校医疗互助办提出。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互助金或身故抚恤补助金的权利。

第十七条 校医疗互助办收到参加人手续齐备的材料后,20天内将审批结论通知参加人,30天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启动医疗互助责任。

第十八条 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由校医疗互助办管理,其资金的运作、结算和管理,接受校工会的领导和监督。医疗互助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每年向学校行政和校教代会报告一次。

第十九条 医疗互助金实行独立核算,建立专用帐户、帐户设在校工会,资金专款专用。本期内结余资金直接滚转下期。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以下定义:

(一)恶性肿瘤。经诊断,确需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和放、化疗,属于恶性肿瘤的各种疾病。

(二)依赖血透、腹透的慢性肾功能衰竭

指慢性肾功能严重衰竭,需要依赖且已经接受了血液(腹膜)透析维持生命。

(三)冠状动脉搭桥及支架植入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实施了开胸血管绕道术或支架植入术。

(四)再生障碍性贫血

是一种获得性骨髓造血功能衰竭症,主要表现为骨髓造血功能低下,全血细胞减少和贫血、出血感染综合症,免疫抑制剂治疗有效。

(五)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六)重型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致使大部分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具备下列全部特征:深度黄疸;肝功能急剧退化;

肝性脑病;肝细胞严重损坏。

(七)颅内疾病需要外科手术

指原发于颅腔内的良性肿瘤,且已经接受了开颅手术切除或已经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八)心脏瓣膜置换术

指因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术。

(九)意外伤害致四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半年以上以及重大脏器的损伤

(十)严重烧伤(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

1.皮肤烧伤达全身皮肤总面积20%以上;

2.中、重度的毁容;

3.影响大关节功能。

(十一)急性重症胰腺炎

指急性胰腺炎中病理类型为出血坏死型,且具有以下特征:全腹剧痛及腹膜刺激症;腹水出现;低血压与休克;低血钙;NHA阳性;器官功能衰竭。急性水肿型(间质型)胰腺炎除外。

(十二)肾、肝、心、肺、骨髓及联合移植手术

指因疾病已经接受了肾、肝、心、肺、骨髓、心—肺联合、胰—肾联合、肝—肾联合移植手术。

(十三)主动脉手术

指为了矫正主动脉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而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十四)双耳失聪、双目失明

1.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19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2.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⑴眼球缺失或摘除;

⑵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⑶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五)严重免疫性疾病(包括以下内容)

1.强直性脊柱炎;

2.红斑狼疮;(造成重度的肾功能损害)

3.重后肌无力;

4.免疫系统类风湿。

(十六)心力衰竭达四级以上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等心脏疾病。病变造成心功能衰竭必须达到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级或四级以上。

(十七)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经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八)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化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指原发性)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十九)严重传染疾病

1.非典性病毒;

2.流行性I型脑炎;

3.人禽流感;

4.晚期血吸虫病;

5.出血热;

6.鼠疫;

7.霍乱。

(二十)严重糖尿病(满足下列至少一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博器治疗心脏病;

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第二十一条 参加人若发生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天内书面通知校医疗互助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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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植物妈妈有办法反思总结

范文类型:办法,工作总结,全文共 5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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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教学中,我采取以读为主进行阅读教学。读是悟的基础,没有很好地读懂、读透,悟出的往往有失偏颇,或是一知半解,因此,课堂上必须保证学生有足够的读书时间,以读为主进行阅读教学,但要力争做到让每位学生明确每次读书的目的,而不是机械、重复、盲目地读,体现一定的层次性。用轻声地自主欣赏性读和全班自主朗读后集体交流的形式读,更容易让学生接受。特别是对学生不熟悉的课文内容,教师尽量采取各种各样的教学手段,使学生读通、读懂,最后读有所悟。在学习中通过读课文,让学生知道这些植物靠什么传播种子,再理解感悟怎样传播种子,从而了解节的内容,同时培养学生的理解、概括能力,为今后理解段篇打基础。

为了帮助理解重难点,首先让学生自读自悟,然后引导,借助一些媒体加深理解。根据新课标的精神,在教学中我注意了以下几点:

1、 初读课文采取让学生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读书。注意学生个体差异,尊重每个学生,使他们积极主动的投入到自己喜欢的方式中学习。

2、 鼓励课外收集信息,调动学生主动收集的积极性,开阔视野。

3、用谈话的方式让学生进入情境,引入新课。学生产生疑问,有了疑问,才有解决问题的兴趣。

4、利用各种媒体激发兴趣,使学生直观主动地去理解内容,促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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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植物妈妈有办法反思总结

范文类型:办法,工作总结,全文共 6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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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课标》指出:语文教学,要以学生实践为主,阅读是学生的个性化行为,不应以教师的分析来代替学生的阅读实践。应让学生在积极主动的思维和情感活动中,加深理解和体验,有所感悟和思考,受到情感熏陶,获得思想启迪,享受审美乐趣。为了落实这一点,我对课文进行“重组”,以“喜欢谁”(伽利略、亚里多德)作为学生思维和情感生活的主线,让学生从书中或课外资料中去理解、感悟伽利略的善于思考、敢于质疑、不迷信权威、认真求实的科学态度。当学生谈到这个问题时时,他们各抒己见,或从书中或从课外资料中据理力争、旁征博引地侃侃而谈。

2、这篇课文的难点在于理解伽利略的想法,学习他善于思考的好品质。《新课标》强调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我把这一难点抛给学生,让他们以小组自由讨论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他们在交流汇报时,把语数学科巧妙地结合,这样的理解也让我们再次证明学科间的知识是相通的。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真正的学校应当是一个积极思考的王国。”“让孩子生活在思考的世界里——这才是应当在学生面前展示的生活中的最美好的事物。”

3、一节精彩的有智慧的语文课,不在于教师讲授无数个知识点,而在于学生提出更多的为什么;不在于教师运用什么方法,而在于学生是否在学习过程中大量的参与和自由表达的机会;不在于设计的课堂有无基础型、拓展型或研究型之分,而于于学生是否对所学的东西感兴趣,通过学习产生强烈的好奇心和探究欲;不在于学生从课本中接受了多少,而在于他们质疑和评判了多少,在于他们是否展开想象的翅膀,拓展广阔的心灵,在于学生对自己的发展是否有足够的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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