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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安全保卫管理制度(汇总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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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25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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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常规工作

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关于消防工作,我国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各班要认真学习这些法律法规,并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消防工作,确保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

2、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查隐患,找漏洞,防患于未然。诸如校园建筑的配电箱、电路、电线的布局,易燃品的堆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等。

3、防消结合的含义是购置消防器材、配备专兼职人员、研究总结、推广普及消防知识和技术,以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在火灾发生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二、制订消防责任书,落实消防责任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学校实际、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疏散应急

照明装置,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学校与班主任、住校生管理教师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落实消防责任制的过程中,必须掌握以下工作情况,确保消防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抓好消防宣传,提高防火意识

消防宣传的目的在于提高学校的防火意识,在每学期开学初召开安全教育大会,在每年“安全教育日活动”、“11•9”消防日抓好消防宣传,在平时还应把消防知识的内容纳入教学计划中,同时利用主题班会、队会和升旗仪式对师生进行消防常识的教育,增强其处理火灾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和自救能力。

四、消防督查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

1、定期监督检查和抽样性监督检查。

2、对校内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检查。

3、对校内违规违法使用电器设备的监督检查。

4、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开学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监督检查。

5、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6、校内的教学楼、实验室、食堂、礼堂、图书室、供电设施、会议室、多媒体教室、中心机房等集中区是火灾隐患检查的重点区域。

7、要利用寒暑假的空档对以上重点消防场所,进行集中检查、维护、保养,以备开学行课时安全使用。

(二)消防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1、重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并登记造册,严格执行领用制度。

2、实验室仪器设备放置要定位,并按其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防盗等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善可用状态。

3、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重视安全教学。

4、实验人员每天应清扫设备和场地、保持实验室整洁卫生。

5、实验室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如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清理好周围易燃物品,确保安全。

6、实验室电源开关、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维修及整改;实验员下班前必须关闭电源开关,下班后因实验需要继续使用电器的,必须经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并安排专人看护;实验室内不准乱拉乱接电源线,以免用电超负荷。

7、消防设施及器材应保持性能良好,严禁丢失、挪用及人为损坏。

8、学生上实验课前必须进行防火教育,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有关防火要求和安全知识,确保实验课期间的安全。

9、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二、多功能教室、计算机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1、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多功能教室、计算机和机房内的空调、打印机、电源开关、电度表、电源线等电器设备,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有关部门。

2、多功能教室、计算机机房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要有防火标志。

3、多功能教室、计算机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严格执行各项操作技术规程,切实重视安全教学。

4、多功能教室、计算机较集中的机房,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的地方。

5、保持多功能教室、机房内通道畅通,机房出入口处应配备事故应急照明装置。

6、多功能教室、机房内的电源、电缆、地线及灯具等电器应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安装,不准乱拉乱接电源;计算机停止使用时,必须关机和切断电源。

7、多功能教室、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凡多功能教室、机房内部装修,其地面、顶棚和墙面应采用抗燃材料,施工单位应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学校审核备案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方可施工,装修竣工后,应经学校会同公安消防相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9、管理好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损坏、丢失、挪用,保持器材性能良好,掌握灭火方法。

三、图书室、档案室消防安全管理

1、图书室、档案室的电源、电缆、地线及灯具等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安装,不得乱拉乱接电源线。

2、图书室、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和燃烧蚊香等。

3、图书室、档案室管理人员下班前必须切断室内电源、关好门窗。

4、图书室、档案室各岗位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监督。

5、保持图书室、档案室通道、安全出入口的畅通,严禁在安全出入口和通道上堆放杂物、书籍。

6、图书室、档案室重要部位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7、图书室、档案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管理好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损坏、丢失、挪用,掌握灭火方法。

四、食堂消防安全管理

1、安排专人管理食堂。

2、炊事人员工作时严禁吸烟。

3、食堂管理人员每天下班时要关闭灯具、电器电源开关。

4、保管好消防设施和器材,严禁损坏、丢失和挪用,保持器材性能良好,器材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五、学校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1、出租房管理领导要定期检查租房户消防安全情况,并督促乙方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学校强行收回出租房。

2、学校要对乙方做好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3、必要时,学校给出租房配备消防设施。

4、学校出租房不得有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经营项目。

5、严禁乙方有危及出租房结构安全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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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5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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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工作由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四条、 工程开工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六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

(一) 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 达标评价。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一定进度时进行。

(三) 结构施工评价。分项工程完工后作一次评价;主体工程应每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完工验收。

(四) 装饰施工评价。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

(五) 竣工评价。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进行一次工程竣工评价。

第七条、每次安全评价前,组织班组、作业队、项目部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如实填写记录、检查情况,对需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由技术、安全部门按《标准》规定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的”内容填写自评意见。

第八条、安全评价检查组由3名以上人员组成,其中电气和机械专业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依据《标准》对现场进行各项检查评分,作出评价意见和评定等级。检查组综合五个阶段的评价意见、安全事故记录,并作出总体评价结论意见,报安监机构负责人核定等级和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第九条、按规定工程施工每一阶段的各次安全评价,根据《标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文明施工单项检查80分及其以上为优良,80分以下、7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竣工评价结论按历次评价评分的平均值评定等级,施工阶段发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检查累计2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降低一级;施工阶段发生2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检查累计3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条、对于各次安全评价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工程技术和安全环保主管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评比活动,定期组织对本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和安全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落实安全评价制度或部按规则作业的班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弄虚作假,或不落实安全评价制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与警告、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意见的,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警告、经过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责令停工或安监机构责令整改的项目,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班组或个人,给予相应的出发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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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3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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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安全生产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地平线网吧实际,制定本制度。

1、网吧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专人负责。

2、实行各部门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所有部门的消防工作,明确有人负责管理。

3、网吧设立防火档案、紧急灭火计划、消防培训、消防演习报告、各种消防宣传教育的资料备案,全面负责网吧的消防预防、培训工作。各门则须具备完整的防火检查报告和电器设备使用报告等资料。

4、网吧内要张贴各种消防标志,设置消防门、消防通道和报警系统,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完备的消防器材与设施,做到有能力迅速扑灭初起火灾和有效地进行人员财产的疏散转移。

5、设立和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包括门卫、巡逻、逐级防火检查,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消防器材维护保养,以及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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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办公室用电管理制度_办公室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办公室,全文共 7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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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给全体职工提供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加强用电管理,确保安全合理用电,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节能减耗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人的所有用电活动。

三、具体事规定及处罚

1、办公区的照明灯、空调、电脑、打印机、电风扇等设备不用

时随手关闭;离开办公室时要关好所有电器开关;下班后要关闭所有用电设备,并关好门窗。否则每次处罚责任人20元。

2、不准私自在办公区(室)里使用任何个人大功率电器,不准有明火。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处罚50元。

3、公司所有办公场所要根据光照度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开关照明灯,白天一般不准开灯办公(特殊雨雪天气除外),不用时随手关灯, 人少时关闭部分照明灯。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元。

4、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夏季室内温度高于30℃可以开启空调制冷,温度设定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温度低于10℃时可开启空调制热,温度设定不得高于19℃,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否则,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

5、 停车场、罐区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开关灯时间。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元。

6、严禁在灯具、电扇、电脑机箱、显示器、电暖气等电器上搭载、覆盖毛巾等易燃物品。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元。

7、公共场所的会议室、食堂、学堂、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等设备无人使用时应全部关闭,执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使用完应随手关闭。 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元。

8、员工凡因使用不当、违规操作、乱用电器设备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设备损坏等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四、管理维护

1、办公室的电器使用由各部门负责人管理,加强责任管理。

2、公共场所的电器使用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五、检查监督

办公室人员将随时巡查各部门电器的使用情况,对违规情况将按照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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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9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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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学校种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防范、安全救扶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建立“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人员岗位制。做到责任落实到专人,任务落实到部门,与岗位职责挂钩,使各种安全防范落到实处,努力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二章 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责

第五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 学校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㈠建立与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责任。

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和事故抢险预案。

㈢制定本校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落实年度工作。

㈣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人员,并考核其执行情况。

㈤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本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如实上报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

㈥定期排查、消除校园校舍安全隐患,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学生集体用餐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监督。

㈧加强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

㈨做好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学生集体活动报告制度,切实落实学生集体活动安全责任制。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事先制定活动方案(必须包含安全措施),经批准后进行。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严禁组织学生参加与任何商业性活动。

㈩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抓好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校应认真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学校的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和火灾逃生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签订消防责任书,落实消防责任制。

(十一)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领导要立即到达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受伤害者的父母(监护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学校应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章 学校安全工作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七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将以消防、交通、卫生、治安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列入教育计划,安排教学课时,并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进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教育,增长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班主任和全体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工作。

第八条 学校要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灾、防病和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形成制度。

第九条 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应重视学生心理卫生教育,注重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安全事故消防在萌芽状态。

第十条 结合“普法”教育活动,利用电影、电视、广播、报纸、网络、黑板报和班队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知识教育,重点是安全工作的法制教育和自防自救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应创造条件,开设安全教育演缗课,并建立安全教育演练基地,提高学生自我保护和自救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定期对教学、生活、管理、操作人员及安全保卫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把安全规范操作作为对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和教师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内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其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做好校园内治安保卫工作,建立校园综合治安管理体系,加强门卫和巡逻制度。学校一旦发现校园周边有治安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要与家庭、社区以及全社会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意识,努力做好各自职责范围的工作。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健康情况证明的器质性疾病学生应予以照顾。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九条 学校要经常性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学校要经常性教育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应遵守学校的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众指导,服从管理,自觉维护校园的安全与卫生,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一条 班级组织的集体课外活动,必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措施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时,在场师生员工救助的同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在校园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安全事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学校或教师应承担责任。

㈠学校使用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或本省安全标准的。

㈡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㈢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㈣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省卫生、安全标准的。

㈤学校知识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㈥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㈦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㈧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㈩前列情形之外其他原因造成学生伤害的,依法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学生父母(监护人)的过错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学生的父母(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完全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全部责任;部分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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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医院设备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医院,全文共 5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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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院医疗设备医院设备科统一管理,设备使用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保管、使用,医院设备科定期检查指导,做到账物相符。

2、设备应做到合理使用,完善保管,对因玩忽职守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遗失、损坏者,当事人须及时上报医院设备科,并写出书面材料,接受院方处理。

3、为了充分利用好现有设备,发挥设备的应有效应,根据工作需要,医院设备科有权对全院各科设备进行合理调剂使用。

4、未经医院主管领导同意,各使用科室不得擅自将相关设备外借出院,贵重设备的操作使用须由专人负责,其它进修实习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单独使用。

5、各科室设备保管使用人员应逐日对仪器进行日常保养,其中包括检查设备的运转是否正常、设备表面和防尘网的清洗、电池的更换及常规充电等一级维护和保养。大型设备应做好使用、保养和维修记录。

6、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由专职维修技术人员进行修理,如需请院外人员维修,必须事先征得医院设备科的同意,非维修人员不得擅自打开、调整、修理机器。否则致使故障扩大或造成损失时,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全院设备的技术资料须统一交设备科管理,使用科室可借阅,但不可擅自外借。

8、对能在修理后可再使用的设备,医院设备科可采取必要的修理方式和途径进行修复后交原科室使用;对无法修理确需报废的设备,应由医院设备科协同相关技术人员共同认定,并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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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7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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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检查记录。

3、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图书馆、化学实验室、物理实验室、木工房、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9、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必须以身作则,并且教育家属及子女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1、校内住户使用煤气,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12、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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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培训,全文共 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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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1、班组长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2、所有新员工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

(1)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 24 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a、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b、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

c、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d、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 、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e、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

(2)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 24 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a、本单位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

b、本单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c、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

d、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3)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 8 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a、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b、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c、 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项;

d、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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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学校学籍安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29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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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透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透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状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状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透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能够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状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透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理解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先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透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状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带给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持续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带给,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职责: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状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__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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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8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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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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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安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9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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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纪律

1.1.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产品规格要求生产。

1.2.厂区及生产车间内严禁吸烟。

1.3.爱惜生产设备、原材料和各种包装材料,严禁损坏,杜绝浪费。

1.4.员工必须服从合理的安排,尽职尽责做好本岗位的工作,不得故意叼难、疏忽或拒绝组长或上级主管命令,对不服从者按公司管理制度执行处罚。

1.5.衣着清洁整齐,按照要求上班必须穿工作服。

1.6.严禁私自外出,有事必须向生产主管请假。

1.7.保持车间环境卫生,不准在车间乱扔杂物,禁止随地吐痰,每次生产任务完成后要将地面清扫干净.

1.8.当产品出现不良状况时应立即停工并上报,查找原因后方可继续生产.

2.操作规程

2.1.正确使用生产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指导书或是使用说明书)非相关人员严禁乱动生产设备。

2.2.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生产,严禁因抢时间而影响产品质量,若因抢时间造成原材料浪费的按原价赔偿.

2.3.员工在工序操作过程中,不得随意损坏物料,工具设备等,违者按原价赔偿。

2.4.所有员工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如有违规操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2.5.操作机器要切实做到人离关机,停止使用时要及时切断电源。

3.产品质量

3.1.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经营理念,保证产品质量。

3.2.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要查明原因,及时排除,使质量始终处于稳定的受控状态.

3.3.认真执行“三检”制度,操作人员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要做到自检,检查合格后,方能转入下工序,下工序对上工序的产品进行检查,不合格产品有权拒绝接收。如发现质量事故时做到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排除不放过,预防措施不制定不放过。

3.4.间要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半品不转序。

3.5.格划分“三品”(合格品、返修品、废品)隔离区,做到标识明显、数量准确、处理及时。

3.6.上班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停工随时关水关电,离开工位时必须关好水电。

4.安全生产

4.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出现任何事故。

4.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3.经常开展安全活动,开好班前会,不定期进行认真整改、清除隐患。

4.4.注意搬运机械的操作,防止压伤、撞伤。

4.5.正确使用带电设备及电气开关,防止遭受电击。

4.6.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堆放,并树立醒目标志。

4.7.消防器材要确保灵敏可靠,定期检查更换(器材、药品),有效期限标志明显。

5.设备管理与维修

5.1.车间设备指定专人管理

5.2.认真执行设备保养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5.3.做到设备管理“三步法”,坚持日清扫、周维护、月保养,每天上班后检查设备的操纵控制系统、安全装置、润滑油路畅通油线、油毡清洁、油压油位标准、并按润滑图表注油,油质合格,待检查无问题方可正式工作。

5.4.大宗设备应有专人负责。

5.5.制订完善的设备维修及保养计划,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填写及时、准确、整洁.

5.6.严格设备事故报告制度,出现故障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停止操作。

5.7.要求,即:整齐、清洁、安全、润滑,做到“三好”“四会”“五项纪律”。好即:管好、用好、保养好。四会:即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出一般故障。五项纪律:即: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保持设备整洁,并按规定加油;管好工具、附件、不得丢失;发现故障立即停止,通知主管领导检查处理。

5.8.操作人员离岗位要停机,严禁设备空车运转。

5.9.设备应保持操作控制系统,安全装置齐全可靠。

6.生产秩序管理

6.1.着工装上班,不允许穿拖鞋、短裤、赤背或衣帽不整,并配带所要求的防护用品。

6.2.上班时,严格按照规定的运作流程操作,不得影响工作的顺利进行。

6.3.每道工序必须接受车间品管检查、监督,不得蒙混过关,虚报数量,并配合品检工作,不得顶撞。

6.4.车间员工与班长、车间主任互相协作,不得争吵、相互打骂。

6.5.上班前员工严禁酗酒,如有上班前过量饮酒者当日不得出勤,并按旷进行工处理。

6.6.车间内严禁吸烟。

6.7.工作时间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必须经班组长同意方可离开,根据情况规定时间,一周累计超过1小时,扣除相应的工资。

6.8.工作时间不允许乱窜岗位.

6.9.完不成当日生产任务的班组,若影响了公司的总计划,自行加班完成任务。

6.10.生产中不得聊天说笑、打电话、吃零食、睡觉,不得擅自离开生产岗位,不得在产品上坐、躺、踩、踏。

6.11.严禁跨越或坐任何机械部位,严禁随意拆除、挪动设备,新安装的各种设备未经测试、试转,不得擅自开动。

6.12.上班时除查阅公司有关信息及发、收公司邮件外,一律禁止上网查看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任何资料,一经发现,每次扣罚当月工资的20%。

6.13.下班前必需整理好自己岗位的产品物料和工作台面,凳子放入工作台下面。

6.14.夜班下班各车间负责人负责关好门窗,锁住车间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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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有关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36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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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

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

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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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4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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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是学校的重要安全隐患之一。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增强师生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特订以下制度:

1、不得乘坐农用车、货车、拖拉机、无牌无照车超载车,不扒车、追车,不击打车。

2、公路行走靠右行,不在公路上打闹玩耍,横过公路,注意来往车辆。

3、骑车要注意车速,不骑飞车、不丢把、不抢道、不带人,靠右行走,学生不准骑摩托车。

4、星期五下午放学回家时,要在学校规定的地点集合、整队出校,乘坐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5、放学要排队靠右行。及时回家,不得在路上追逐、打闹,不得并排行走。

6、严禁在火车道上玩耍;严禁在火车轨上放物、打火车;严禁沿火车道行走;严禁在火车大桥上扶栏下望。

7、冬季严禁在公路和危险场地、交通要道、繁华地带滑冰和打雪仗。

8、下大雨或暴雨时,不能上学或回家,不能强渡洪水,不能走陡峭的山路或有滑坡体的路段,要有家长接送。

9、上学、放学要结伴而行,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走读生早上不能过早到校,晚上放学要及时回家,遇到坏人,要勇敢、沉着,不能强斗,要智斗,并及时报告大人保护和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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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58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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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治理。

第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运输、商务、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第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运输、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定期检查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的使用安全状况。

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因地震、洪水、山体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等事故灾难受到影响的房屋进行应急安全检查。

第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二)房屋报建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三)房屋改造、维修、加固等情况记录;

(四)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等记录。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将房屋使用安全纳入信息化管理。

房产管理部门因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需要提取、复制相关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房屋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十条 对于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和举报。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房屋结构安全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正确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结构安全,并且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板等构件;

(二)在承重墙上增设门窗或者扩大承重墙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

(三)在悬挑阳台挑梁部位的墙体或者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开凿洞口;

(四)在非承重外墙上增设门窗;

(五)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

(六)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屋面、阳台荷载;

(七)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八)挖掘房屋地下基础,建设地下设施或者降低房屋室内地坪标高;

(九)拆改房屋共用部位;

(十)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和设备;

(十一)拆改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确需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应当取得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没有设计文件的,应当提供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并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竣工验收材料等资料,报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保养并做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应当及时治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检查、养护、修缮,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现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

第三章 房屋白蚁防治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

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签订的白蚁防治合同。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销售、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已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蚁情检查,发现蚁害的,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发现房屋蚁害的,应当及时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并向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进行白蚁防治,并建立白蚁防治档案。

第十九条 白蚁预防的包治期限不少于十五年,白蚁灭治的包治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条 白蚁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原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免费予以灭治。

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或者超过包治期限的房屋,灭治白蚁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因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受影响或者因使用安全引起纠纷的房屋进行房屋安全调查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认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或者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有开裂、倾斜、下沉等明显危险状况,需要继续使用的;

(三)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但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设计使用年限按照设计资料或者设计图纸标明的使用年限认定。无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或者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的,木结构、砖木结构普通房屋使用年限为二十五年,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普通房屋使用年限为五十年。

第二十五条 达到或者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和经加固或者修缮治理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登记或者进行租赁备案时,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房屋能否延期使用及延期使用年限的意见,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继续使用。延期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重新出具意见,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

第二十七条 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对施工区周边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应当经建设单位和周边房屋所有权人签字确认;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房屋的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对受到工程建设影响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要求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八条 房屋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负有委托鉴定义务的当事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房产、安全生产监督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九条 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房产、安全生产监督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房屋现状影视、图片资料或者房屋建筑结构施工图和竣工资料;

(三)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他当事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除了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有开裂、倾斜、下沉等明显危险情形的,应当自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并在七十二小时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情况复杂、鉴定难度较大以及需要继续观察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建议: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并对其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复查鉴定;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一)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

(二)结构严重损坏;

(三)承重构件属于危险构件;

(四)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 在台风、雷雨季节或者遇其他灾害,房屋出现险情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做好排险解危工作。

第三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现场查勘时发现房屋有明显危险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危险房屋通知书,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并送达委托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同时将危险房屋通知书副本抄送城区房产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加固修缮或者拆除等措施进行治理。因未及时治理而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限期处理。

第三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毗连房屋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危险房屋需加固修缮或者拆除治理的,毗连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及时办理。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尚未治理消除险情的,不得转让、出租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城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未经依法批准设立,擅自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造成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损失的;

(二)未将危险房屋通知书副本提交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超过期限未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被委托鉴定的房屋发生使用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公共场所用房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房屋能够延期使用的意见,并经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继续使用超过设计年限的公共场所用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委托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按期采取加固修缮或者拆除等措施治理房屋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委托第三人代为治理,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负有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房屋安全监督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市辖县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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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学校学籍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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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审批,各普通高中(含民办)学籍由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籍电子档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建立,编制省统一格式学籍号。学籍号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编码,第7-8表示县编码,第9-10表示校编码,第11-14位表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等的审核依据。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并同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招生学校依据市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该生的学籍也将自动取消。

第六条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能够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

三、转学

第七条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由市、市(区)教育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和指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第九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到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学生学籍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确认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转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入、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理解。

说明:

1、学生在本市(区)内原则上不转学。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公办学校。三星及以下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四星高中就读。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学生互相不转学。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转入我省的,学校要及时建立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

四、借读

第十一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状况下,能够到亲属所在地借读。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二条起始年级学生务必在录取学校办理入籍手续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理解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

第十三条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测试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带给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带给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测试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

第十四条借读生高考应参加学籍所在学校的高考报名,也能够由原学籍所在学校出具同意借考证明而参加借读学校的高考报名。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理解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理解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外出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原学校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借读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借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借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理解、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理解借读。

说明:

1、要严格控制借读生的数额,确保班级人数不超过规定学额。

2、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本学年度总课时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能够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高中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或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原件)、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状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休学手续,依次为:学校提出申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说明: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高中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能够跳级。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修业和肄业

第二十三条高中阶段实行学分制,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务必获得必须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到达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对三年中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各学校所有学生的毕业、修业和肄业均需经各市(区)教育局验印、核准,并统一下发证书。

八、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必须荣誉的,可按不一样情

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

九、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潜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述规定如与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办法有不一样之处,则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学前教育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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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有关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8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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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校要成立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学校义务消防队。在人员变动时,及时调整,保证组织健全。

2、认真组织师生学习、宣传《消防法》,要利用校广播站、黑板报、宣传橱窗、班队活动等途径经常对师生进行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师生掌握正确使用电气、液化气等知识,教育学生不玩火,以及安全逃生的办法。

3、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讨论、检查、布置、总结本校消防安全工作。

4、定期组织义务消防员学习政治、业务,熟练掌握、使用消防器材。

5、在学校扩建、装修时,同时考虑消防安全:对消防重点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组织检查,保证完好。

6、时时刻刻保持高度警惕,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灭火抢救。

7、 消防要害部位管理制度:(1)学校确定将档案室、保管室、图书馆、阅览室、仪器室、电脑室、语音室、体育器材室、食堂、多媒体教室列为消防重点要害部位。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设立禁火标志,严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烟,一旦发现,要立即制止。

(3)根据有关规定,学校配备的消防器材、灭火机,要放在明显的地方。义务消防员要学习、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识,会正确使用灭火机,会报警。经常检查灭火机,健全保养制度,如发现过期,要及时更换药剂。

(4)学校要经常检查电器、电线的使用情况,不准乱拉临时电线,经常宣传安全用电知识。

(5)电脑室管理人员、各办公室内教师在启动电脑、空调、电热台板等设备时,先检查线路、插头的安全情况,使用结束时,要切断电源。

(6)仪器保管员不准在仪器室里做演示实验,易燃剧毒物品坚持严格审批专人领用,多余回收。

(7)图书室、体育器械库房的保管员打开门窗时,要保持室内有人,人离开时,随时关好门窗。严禁火种入内。

(8)班主任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班务工作计划,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学生不要玩打火机,不玩烟花炮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8、学校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

9、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贡献者,报请学校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者,报请学校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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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承包人安全消防和保卫管理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7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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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包合同中,承包方的主要权利是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即承包经营权);主要义务是按企业承包合同的规定完成所承包的生产经营任务。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安全承包合同相关范本。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安全承包合同范本一 施工单位: 分项工程承包监护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了进一步加强工地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规定和甲方安全规章制度,特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 凡在甲方 工地工作的乙方人员,必 须自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若乙方乙方违章操作,发生安全事故,均由本人自行负责;

二、 乙方施工人员若酒后作业,悬空作业未系保险带,进入施工未戴安 全帽,甲方管理人员随时有权利对其进行处罚:50-元罚款,若乙方人员所承包工程全部完工后,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无违规操作,甲方可给予乙方一定的奖励给监护人。

三、 为了促进安全生产,乙方应扣留所承包工程费的5%在甲方处,工程 交工后,如无安全事故,甲方予以退还,如果在工程施工中违规作业发生安全事故,且因安全事故所发生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四、 该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时生效,该工程完工结算后,自动失效; 合同期间,因故停工或到其他工地,乙方则视为甲方合同解除;

五、 经商定,乙方班组长为该合同的监护人;

六、 该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安全承包合同范本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经双方协商,就 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内容: 3 工程期限: 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工程量确认:

1、 预算工程量以图纸设计为基础。

2、 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每5天由乙方向甲方报审,施工数量表由甲方工程部核定,并签字方可生效,结算以此为依据。

3、 决算工程量以最终报检为准。

三、承包额:按实际发生量核算。

四、付款方式:

a、乙方进入现场之日起,机器设备安装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进场费用 元。

b、进度款由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的进度、质量进行核定验收后,按工程形象进度的 %付款。

五、质量检验及标准

1、工程质量依据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达不到标准部分,甲方一经发现,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直到符合标准,并承担返回所有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仍达不到约定条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本合同造价50%赔偿甲方损失。且甲方有权拒付工程余款。

2、整个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

六、双方责任:

1、 甲方责任: a 甲方负责技术指导及施工质量监督,并就施工的相关事家同建设单位联系。 b 必须遵守《劳动法》提供安全施工场所,做好安全交底,科学协调施工等程序。

2、 乙方责任: a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国家相应验收规范、按图纸施工。如有变更,按设计变更或技术联系单,经审核后施工。对施工过程中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修改并承担损失。 b 乙方要严格按照施工进度施工,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收取标准为每延期一天,按合同的0.5%收取。必要时甲方有权调动其他工程队伍施工,扣除必要费用之后另取10%管理费。 c 施工现场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做到优质、高效、低耗、安全、创优,禁止用工程材料做于其他用途。如发现有浪费材料、损坏设备等行为,甲方按损失额的13倍对乙方进行处罚,严重者可终止与乙方的合同。 d 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清洁工作,达到标准化要求。 e 乙方在用工中不得违反《劳动法》,乙方要为雇用的人员办理人身伤害意外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f 所有人员进入现场后,乙方必须发放劳保用品。穿防滑鞋,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工作时间不许喝酒,做到文明施工。 g 乙方必须提前交与甲方施工的提料单,(一式三份)以备甲方加工制做。

七、施工安全责任事故见甲、乙双方签订的《安全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 方: 乙 方: 负责人: 负责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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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4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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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及一线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各项目工程的安全措施必须齐全、到位。安全技术资料必须齐全,无安全措施不准施工,未经验收的安全设施一律不准使用。

4、坚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对特殊工种按规定进行体检、培训、考核,签发作业合格证;未经培训的作业人员一律不准上岗作业。

5、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新工人入场后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新进场工人、调换工种工人,未经安全教育考试,不准进场作业。

6、发生工伤事故及时上报,严肃处理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7、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必须有材质证明,使用半年以上的安全网、安全带必须检验后方可使用。8、机械设备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全部安装漏电保护器。

9、施工用电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10、任何机械设备不准带病作业。

11、对采取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都必须先进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操作。

12、在安全教育基础上,每半年组织全体职工安全知识考试一次。

13、坚持各级领导、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值班制度,每班必须有安全值班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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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有关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10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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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结合我校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三条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校长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是消防安全的具体负责人。

第四条学校设立安全委员会,在主管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全校师生员工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发现火警应立即向保卫处和消防队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第六条加强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学生宿舍要配备专职的安全员,禁止烧明火、使用液化气、点蜡烛,严禁使用充电式台灯、电炉、电烫斗、电吹风、电水壶、电热杯、电热快、电梳、电饭煲、电热毯等。违者没收电器,并按有关制度处罚。

第七条各类实验室要制定防火制度和责任制,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实验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规定存放。学生做实验使用易爆品时,指导教师必须在场指导,各类加热器使用时必须有人看守。

第八条高层建筑配置的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水系统,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维修,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计图纸须经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审核后的防火设施在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动。竣工后需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学校公用房屋室内装修必须按照防火要求设计、选材、施工,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必须上报消防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定期检查电器设备,确保用电设备良好,特别是各类温控设备要定期检测,确保技术性能良好。安装、检修电器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学校统一配备消防器材、设备,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损坏消防器材、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移作他用。全校师生员工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全校各部门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均应有专人、定点保管,防止器材丢失。

第十三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在消防工作中,违反消防法规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或其它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处理。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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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孕产妇安全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9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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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校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职责管理:

学校安全工作应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全责的管理制度。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校长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教育应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

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四)用电安全教育;

(五)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六)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七)网络安全教育;(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年级段安全教育目标,形成教育递进层次。

1、预备年级安全教育应使学生初步树立安全观念,了解和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识,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

2、初一、初二年级安全教育应使学生自觉遵守安全法规,保护公共安全设施;熟悉、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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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7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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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要建立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同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2、学校食堂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堂经营活动,并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验手续。

3、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工作期间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4、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有害昆虫孳生的条件。

5、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严格进货渠道,建立进货索证登记制度,并设置档案;食品采购的场所应相对固定,以保证所采购食品的质量;禁止采购过期变质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6、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7、食品在烹调后到出售前,若超过2小时的,应当置于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8、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使用剩饭菜,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9、公用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10、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11、加工食品用工具容器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12、外购订餐时,必须索取送餐者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送餐者卫生许可证上必须注明“送餐”的许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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