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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71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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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妥推进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规范售电公司准入退出,依据国家《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xx〕2120号)、国家批复的《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发改办经体〔20xx〕3131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并实行注册制管理。售电公司按照“一承诺、一注册、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注册成为电力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三条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售电公司(含电网公司的售电公司)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和冀北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统称电力交易中心)的市场注册与管理。市场注册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信息披露与备案等。电力交易中心和其它电力交易机构对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实行共享,无须重复注册。

第五条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以下简称华北能源监管局)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六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第八条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第三章准入程序

第九条售电公司按固定格式填写在电力交易平台网站下载的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1),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办理注册时提交电力交易中心。

第十条售电公司应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注册信息或资料:

(一)注册申请资料

1.售电公司公示信息(详见附件2)。

2.售电公司注册申请书(详见附件3)。

3.售电公司注册信息表(详见附件4)。

4.售电公司章程复印件。

(二)注册信息证明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售电公司应在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允许开展售电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项应包含“电力生产供应”、“售电”或“电力销售”等内容。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3.资产证明:法律法规认可的资产证明资料,或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一年度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排名前10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期审计报告。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收账款等。

4.专业人员资质表(详见附件5)、专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所列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该售电公司全职人员。

5.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经营场所为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的应提供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

6.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6)。

7.其他资料:售电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并向社会公示,以证明公司实力和信誉的有关证明资料。

(三)申请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经过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财务报告。

2.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复印件。

3.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复印件。

4.特殊岗位人员(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复印件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配电区域的证明资料及地理平面图。

6.配电网络分布图。

7.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售电公司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资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所有资料需同时提供PDF格式的电子扫描文档。

第十二条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通知售电公司审查结果。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应及时补充更正。

第十三条电力交易中心每月将审查合格的售电公司公示信息汇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信用中国”网站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记录公示结果,并提供电力交易中心查询。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资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和华北能源监管局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电力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配置交易账号和权限,并将其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华北能源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发布。

第十六条售电公司参加河北省电力市场交易,应执行相关交易规则。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电力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参与双边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将交易协议报电力交易中心备案并接受安全校核。

(二)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三)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四)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用户信息。

(五)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六)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合理收益。

(七)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九)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第十八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有并承担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与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

(四)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五)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六)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七)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第五章注册信息变更

第十九条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申请书(详见附件7)及变更信息证明资料(参照注册信息证明资料)。

第二十条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信息变更申请书和变更信息证明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通知售电公司审查结果。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应及时补充更正。对审查合格的变更信息,电力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在电力交易平台上确认。

第二十一条售电公司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电力交易中心应在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要求售电公司再次予以承诺,并将售电公司承诺书和审核后的变更申请表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电力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在电力交易平台上予以确认。

第六章退出方式

第二十二条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售电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被注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在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对该售电公司实施强制退出。

第二十四条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省内已签订但未履行的交易合同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未达成一致意见或未完成交易转让的,可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原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二十七条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市场时,应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注销申请相关资料:

1.售电公司注销申请书(详见附件8)

2.授权委托书。

3.尚未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及对未履行合同的转让处理协议。

第二十八条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售电公司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注销申请和相关资料的审查,并通知售电公司审查结果。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需及时补充更正。

第二十九条对于审查合格的售电公司注销申请资料,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第三十条电力交易中心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同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向华北能源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信用评价与监管

第三十一条建立完善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制度。依托政府有关部门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三十二条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源监管局和电力交易中心报告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和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华北能源监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职责对售电公司进行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直接纳入黑名单。

第三十四条建立电力行业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售电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电力交易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四)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五)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予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其进行限制。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及售电侧改革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六条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和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服务手册。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

附件2.售电公司公示信息

附件3.售电公司注册申请书

附件4.售电公司注册信息表

附件5.从业人员资质表

附件6.授权委托书

附件7.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申请书

附件8.售电公司注销申请书

本企业严格遵循国家和河北省参与电力市场的各项准入条件,严格按要求配备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人员、技术条件,自愿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公开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本企业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售电业务。

3.本企业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拥有一名及以上高级职称和三名及以上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4.本企业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5.本企业将按时办理完成和正确使用电力交易平台第三方数字证书认证,保障账户和电力交易平台数据安全。

6.本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向电力交易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保证公示和提交的资料信息完整、准确、真实,不存在弄虚作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7.本企业对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政策和规则已进行了全面了解,知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市场规则和电力交易机构有关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8.本企业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客户信息。

9.本企业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

10.本企业严格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11.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按要求提供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和信息,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12.本企业自愿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依法检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接受政府执法部门及其授权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本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级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则,保证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和职责义务。本企业及其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售电公司须对1-13条内容作出承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1-13条基础上还须对以下14-22条内容作出承诺:

14.本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资产总额的20%。

15.本企业拥有20名及以上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其中拥有2名及以上高级职称和5名及以上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16.本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17.本企业承担经营区域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18.本企业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经营区域内配电网,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负责经营区内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19.本企业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20.本企业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承担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监管责任。

21.本企业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22.本企业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和相关惩戒措施。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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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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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奖励——有下列表现之一者本部将给予奖励或晋升参考。

1)对酒店的安全管理有大贡献者。

2)拾到客人钱财缴公者。

3)举报本部员工违章乱纪者。

4)向本部提出良好建议,该建议被采纳者。

5)对工作尽忠尽职,受客人或外部门来函表扬者。

6)为酒店声誉和财产,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者。

2、惩罚——警告处分,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如累计三次以上予以辞退。

1)当值时不注意仪表、不佩戴工牌,经多次指出而无明显改观者。

2)不服从工作分配,不服从上级指挥者。

3)经常迟到早退又不打卡备案者。

4)无特殊情况(公务需要),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5)当值时睡觉者。

6)当值时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者。

7)当值时抽烟、吃零食、聊天、听耳机、不听从劝告者。

8)无特殊情况(公务需要)私入客房、仓库、服务员工作间、办公室、厨房者。

9)不遵守宿舍管理制度者。

10)不当值员工擅入酒店者。

11)该管的事不管,胆小怕事而造成工作失误者。

12)对工作麻木不仁,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失误者。

13)工作中欺骗上司者。

3、惩罚——辞退,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立即辞退。

1)不请假,旷工两天以上者。

2)无论何种原因与客人、酒店员工打架者。

3)索取、私藏小费者。

4)利用职权与客人进行非法交易者。

5)盗窃酒店物品、客人钱财,以及主使或参加酒店员工盗窃酒店、员工财务者。

6)拉皮条者。

7)不服从上级管理,出于私利谩骂上级者。

8)严重工作失误,造成酒店损失者。

9)不爱护保安装备、消防设施、办公室设施,造成严重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立即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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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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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市、区政府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交通、卫生、公安、监察、司法行政、机构编制、文化体育、住房建设、水务、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主要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设施、设备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费用。

第四条 政府建立和完善学校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

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招标购买。

学生监护人可以自愿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由财政、教育发展基金和学生监护人按1∶1∶1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宣传方案。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初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学校和安全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采用现代科技防范措施,建立学校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直接联网的电子安全防范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司法行政、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手册,指导学校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学校网络安全、学校治安防范、预防学生滥用处方药物成瘾、教职工和学生心理健康咨询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协助学校对教师、安全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八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每年对学校及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帐,并跟踪、指导、监督学校及周边区域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九条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和学校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三)制定学校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激励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八)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第十条 学校应当配备1名注册安全主任,协助校长专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负责所在校区的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注册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校长贯彻执行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协助校长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四)监督落实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协助校长处置突发事件;

(五)检查、排查学校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协助校长落实整改;

(六)拟定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教务、学生管理和德育机构开设学生公共安全教育课程;

(七)组织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培训;

(八)协助校长依法处理其他学校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在学校注册安全主任领导下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承担维护学生安全、午餐午休服务以及全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

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安全管理人员,其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市机构编制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人员定额的规定设立卫生室。

学校(独立校区)应当至少配备1名具备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寄宿制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备医师资格。

学校卫生室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履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配备心理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

具体人员配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聘任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指导、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学生犯罪、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每2周到学校工作1次,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协助学校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主任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任职。

分管安全工作的学校校长、注册安全主任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10小时的安全业务培训,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学校安全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新聘教师、新任班主任的岗前培训应当包括学校安全知识内容。

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维护人员、校车驾驶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并依法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将其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及时告知学校,听取学校教师告知的未成年学生在校信息,采取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学校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新建学校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新建学校的选址应当符合《条例》相关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学校类建设项目,规划国土行政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拟定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合理意见,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规划国土、水务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状况巡查学校周边的山体、水流、斜坡、挡土墙,发现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城市管理、科技工贸信息、人居环境、住房建设、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垃圾站(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的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

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二十三条 交通、水务行政部门应当在高速公路和水库紧邻学校的一侧设置保护性围栏和安全警示标识,对紧邻学校的高速公路、水库加强巡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周边区域的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规定噪声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人居环境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交通行政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学校周边区域道路设立限速标志、减速线及其他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护学岗,协助学校安全管理人员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学校教育教学期间,应当每日定时对学校周边区域进行治安巡逻,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公安、卫生、市场监管、文化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周边的书报刊零售点、歌舞厅、发廊、酒吧、网吧、商店、餐馆及其他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依法及时查处生产、销售、租赁非法出版物、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开展学校周边区域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验收等工作,应当听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和附近学校的意见。

第四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筑物、场地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并及时整改。

对于难以判断的建筑物、场地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委托建筑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建筑物、场地维修竣工后,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当组织对学校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和质量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学校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对学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进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管理,作好记录,并分类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学校区域内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建筑物、易发生碰撞和滑倒的场所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

第三十三条 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学校对学校道路进行交通安全规划,设置规范的学校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和机动车泊位标志。

发生学校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禁止学生在学校内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和使用滑轮、滑板。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教学区和生活区的多层建筑物的每一楼层及楼梯间设置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备、施划区分上下楼梯标线。

学校应当保证学校教学区、生活区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的正常使用,发现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损坏,应当即时维修和更换。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卫生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卫生安全情况。

学校内的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相应的营业执照,不得无证、照或超范围经营。

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每年根据学校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经营场所的卫生、经营情况。

校外配餐单位应当遵守《深圳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保证学生食品安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和有寄宿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宿舍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学生宿舍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点名和夜间巡查制度,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未经学校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校车管理制度,明确司乘人员责任,规范学生乘车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处的校车违法情况及时告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小学四年级以下的学生应当建立上下学交接制度。

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看管晚离学校的四年级以下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将学生到校和离校情况,迟到、早退、旷课情况,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情况以及其他关系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协助学校建设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

第四十条 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应当及时将患病的教职工调离与学生直接接触的工作岗位或者离岗治疗。

患病教职工经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临床治愈的,学校应当恢复其原有的工作岗位;疾病确实不能根治的教职工,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保护有《条例》规定情形的学生。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条例》规定的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及其处理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学生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学生到医疗机构治疗。

患病学生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监护人应当向学校申请休学。

学生监护人不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病情作出休学决定,并送达学生监护人。

学生监护人对学校休学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司法鉴定条例》的规定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学生无需休学治疗的,学校应当撤销休学决定。

患病学生康复的,可以向学校提交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申请复学。

患病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十三条 公安、卫生、药品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预防学生吸毒和滥用药物成瘾的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发现学生吸食毒品和滥用药物成瘾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学生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并将其纳入课程计划,开展学生生存教育、自护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避险、救生和报警的方法。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及周边环境情况,在安全教育周期间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习,使师生熟悉学校及周边安全环境,增强师生防灾、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生存自救演习应当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与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军训和体育活动。

任课教师在体育活动前,应当询问学生的身体状况,并针对学生的身体状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者安排适当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在学校内组织学生人数1000人以上的集体活动,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活动的组织者制定安全预案,经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核准并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事前应勘察活动场所,对活动场所、行进路线、交通工具、器材设备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活动开始前,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以书面形式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注意事项、活动结束时的地点、是否同意参加等告知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在回执上签字并送交学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组织的校外大型活动,应当将安全方案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超过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应当事前告知活动所在地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协助学校组织活动。

第四十九条 非教育教学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教学日中,7时至18时内除去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小学6小时,中学8小时)以外的剩余时段。

非教育时间的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应急救助与事故处理

第五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统一建立应对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恐怖事件及其他紧急事件的学校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出现紧急事件时应当优先救助学生,稳定学校秩序。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保护、救助学生的职责。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学校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减少紧急事件对学生的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 学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置:

(一)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及时进行救助,防止学生伤(病)情扩大;学校无法处置时,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治疗;

(二)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信息告知学生监护人,按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进行事故调查;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十三条 鼓励学校、保险机构、学生监护人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等事宜进行协商。

第五十四条 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纪律造成的伤害,当事双方的监护人请求学校主持进行调解的,学校应当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能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自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调解之日起20日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终止调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办或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的;

(三)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发现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四)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程或者未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应急演习的。

学校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学校的校长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体育活动时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的;

(二)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发生紧急事件时不优先救护学生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一)注册安全主任违反第十条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宿舍管理人员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值班时擅自离开岗位、发现异常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向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八条 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对学校选址不进行审查或者虽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而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规划国土、水务行政部门对学校存在安全隐患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未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的;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水务行政部门在水库和高速公路紧邻学校的一侧未设置保护性围栏和安全警示标识的。

第五十九条 学生监护人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学校休学决定,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1年内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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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活动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6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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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目的:

为丰富我校文化生活,给我校儿童学子搭建一个培养能力,展现才华的舞台,激发学生热爱生活、热爱学习、热爱校园的情感,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也让学生度过一个快乐、祥和、向上的“六一”国际儿童节。我校将精心安排庆“六·一”文艺汇演活动。

二、时间安排:20xx年5月29日

三、活动主题:“飞扬的旋律、欢快的六一”

四、组织方法:

1、以班级为单位参赛,每个单位出1个节目,参赛节目由班主任和其他科任教师调配时间进行指导与训练。

2、为了保证节目的质量,各单位在5月25日将节目内容、参演人数上报学校少先队以便学校统一安排。

五、节目要求及节目推荐:

1、本次节目内容以反映“六一”儿童节欢乐为题材,要健康向上、主题鲜明、题材新颖、富有感染力,突出少年儿童天真、活泼的年龄特点。

2、节目形式以歌曲(独唱、合唱)、舞蹈(独舞、集体舞)、健美操、童话剧、课本剧、小品、讲故事、诗朗诵、快板、器乐、武术、杂技及语言类节目为主,由老师和学生共同创作编排。

3、每个节目要体现“精”、“新”,每个节目时长不超过4分钟。

4、演出服装、伴奏带、道具原则上由节目负责人自行解决,特别要求可与学校联系协商解决。

5、各班的伴奏音乐,必须在封面上写明第几首,按演出节目顺序刻录成CD。(各班的原带也要准备好,以防不能读碟的意外)

六、组织分工:

(一)入队仪式

1、入队仪式总指导:杨兴洲

2、8:00——8:30全校集中

a、奏队歌,介绍出席的嘉宾。

b、领导讲话致欢迎词。

c、新队员入队。

d、表彰优秀少先队员。

3、印发奖状:教导处。

4、活动地点:教学楼后操场

(二)庆祝“六一”儿童节文艺汇演

1、总体规划负责人:杨兴洲

2、舞台设计布置:张少阳杨德文

3、摄像:汤军

4、宣传发动、组织阶段、排练阶段:时间为5月份(各班班主任及科任教师)

5、评委:学校领导及个别非班主任;

6、分数统计(负责人:杨德文)

7、活动时间:

(1)5月初,各中队开始为此次活动做准备工作;(包括选演员,选节目……)

(2)5月25日,各中队上交节目名称、演出形式、演员人数、演出时间;

(3)5月28日,抽签决定表演顺序。

(4)20xx年庆六一文艺汇演:

①7:40——8:00各班根据学校安排,对照座位安排方案,认真排好座位,协助做好班级学生纪律;(负责人:各班班主任)

②8:00——8:20新队员入队仪式。

③8:20——8:30表彰十佳少先队员。

④8:30文艺表演。

8、活动步骤:

a、介绍出席的嘉宾以及评委。

b、校长讲话。

c、节目表演。

d、颁奖。

(三)注意事项:

1、安全:服从负责老师的安排,按要求活动。(负责人:班主任加强教育)

2、文明:自觉排队,不乱挤,礼貌谦让。

3、卫生:搞好个人卫生,不乱丢果壳、纸屑、包装袋等废弃物,并能主动收拾身边垃圾。活动结束后,打扫干净活动场所,卫生处将组织检查。

4、纪律:老师:统一着新制定制服。学生:统一着校服,戴好红领巾(确保当天红领巾要干净),遵守各项规定,有事向班主任请假。(负责人:班主任)

5、班主任加强责任心确保无事故。(班主任全程参加活动)

温馨提示:天热,请通知学生注意防晒,戴好太阳帽。

(四)评分标准及评分规则:

1、每项起评分8。0分,满分10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小数。

2、去掉最高分、最低分,计算每队平均分,然后把四项的平均分相加,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名次。100分为满分,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前三个节目演出完后,再给分。)

1、评奖分低年级组(一、二年级)、中高年级组(三至六年级)二组进行综合评奖。

2、现场打分,评出低年级组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鼓励奖一名,中高年级组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三等奖一名,鼓励奖一名。

(五)评比办法:

1、评奖分低年级组(一、二年级)、中高年级组(三至六年级)二组进行综合评奖。

2、现场打分,评出低年级组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鼓励奖一名,中高年级组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三等奖一名,鼓励奖一名。设一等奖3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

奖金: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40、30元。

(六)非班主任工作人员安排:非班主任负责协助所在班的班主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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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高中班级管理细则如何制定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高中,班级,全文共 16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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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细则

(一)部门嘉奖:

1.拾金不昧者。

2.受客表扬者。

3.各班每月工作评出优秀者(每周评一次,月底总评优秀者)。

4.为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得到接受者。

5.善于发现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者。

6.工作中能尽职尽责,善于发现查处员工违纪行为者。

7.工作执行力度强,能按原则办事,受部门领导肯定者。

8.工作中能按保安工作“十要十不要”处理问题。

9.能在部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个人业务能力突出者。

10. 为客服务主动意思强,服务到位,顾客满意着

(二)受酒店领导表彰者

二、惩处细则:

(一)丙类过失:

1.不按时到指定地点列队集合,参加班前班后会的。

2.上班时不按规定着装、佩戴铭牌,及仪表不整者。

3. 当值期间玩手机,或未经主管批准打私人电话者。

4.不按规定交接班或交接班不清者。

5.在值班记录本上及其它设施物品上乱写乱划的;或乱撕记录本页数。

6.不按规定换岗位、拖延时间或超时用餐者。

7.对酒店顾客、领导的礼节礼貌未按部门要求执行者。

8.当值班期间岗位形象不佳,或不按规定位置当值者。

9.岗位异常事项未及时上报,未造成影响者。

10.对交办事项或物品未做好记录及传达。

11.当值时未能及时检查发现器材、设施运行性能异常,或乱调试者。

12.对岗位及周围卫生监管不到位,卫生较差而无动于衷者。

13.上下班或值班时做不雅之举有损部门形象者。

14.未及时跟踪上一班遗留事项而延误工作者。

15.使用对讲机、电话时不按照规范者。

16.对例会内容及临时性指令执行不到位或有误者。

17.不注意个人形象,在岗位上随地吐痰者。

18.对外出送货车辆货员工下班未进行检查。

19. 不按规定程序请假者。

20.值班记录书写潦草,版面不洁,记录不清楚,经指正未改善。

21.对放行单据未按要求执行者。

(二)乙类过失:

1.再次犯丙类过失者。

2.对员工及同事出言不逊,有不礼貌言行,或有刁难行为者。

3.对值班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知情不报者,未造成影响。

4.利用工作之便故意对进出物品不检查、不登记而放行者。

5.对责任区内的问题、隐患未能仔细检查及时发现者。

6.明知要上班还在当值前喝酒影响工作者。

7.当值期间岗位警惕性不高。

8.客人泊车时或出车时,指挥不到位或灵活性欠妥,致使车辆撞伤或擦伤。

9.跨部门加班期间作有损部门形象之言行。

10.团队意识较差,工作配合方面欠妥者。

11.下班后穿制服或便装无故逗留于酒店营业区域者。

12.敷衍上级交办事项。

13.非工作需要打电话扰乱他人工作秩序。

14.无故集合迟到或早退者。

15.明知当值为站岗,自己偷懒私自坐岗者。

16.不按规定到各区巡查签到,乱打或漏打巡更卡点者。

17.在无特殊事宜时未完成巡更。

18.在业务不忙时未按部门要求为客人提供必要帮助。

19.未完成上级交办任务或事项,未造成后果者。

(三)甲类过失:

1.再次犯乙类过失者。

2.日常工作不积极主动、消极上班者。

3.有问题不按程序反映者。

4.岗位物品损坏、遗失未及时发现者。

5.欺骗上级领导作假记录,假报告者。

6.未经许可私自不加班。

7.当值班精神状态较差者。

8.做不利于部门团结或有损部门稳定言行者。

9.不虚心接受批评者。

10.同一细节性错误屡教不改者。

11.无故不参加部门月度防火安全检查和日常训练者。

12.有犯错事实,不愿在处罚单上签名的。

13.无放行单,对员工行李私自放行者。

14.有不服从管理现象者。

15.未经允许私自使用客用设施者。

16.拉帮结派,不利于团结而影响工作者。

17.当值时因行为不检或工作失职被其他部门投诉属实者。

18.当值时做一些与工作无关的事(吃零食、看书报等)。

19.无故不参加班务会以及酒店或部门的培训者。

20.与员工发生争执,未按部门规定程序去反映问题者。

备注:

1 以上惩处细则如与酒店《员工手册》规定有出入,则以酒店《员工手册》规定为处罚标准,不再按本细则再次评分。

2 如遇以上未述之处且未达到签奖惩单的事宜,由酒店管理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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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相声小品大赛评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2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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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选表彰时间

20xx年“五四”青年节前后

二、评选表彰内容

五四红旗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务工作者;模范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素质拓展先进集体;素质拓展先进工作者;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志愿服务先进个人;团学活动先进个人

三、评选内容标准

1、五四红旗团委

依据《河北科技大学院级团组织工作考核评估条例》进行评选。

2、五四红旗团支部

(1)支部班子健全,成员分工明确,团结协作,开拓进取,有较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2)团内各项制度比较健全,团组织生活、五四评选、推优入党坚持标准,严格规范,使各项工作能对广大团员青年积极上进起到良好的激励影响;

(3)学风浓厚,班风端正,本支部无任何人受过学校行政处分,团内处分的,能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

(4)有较好的校内外活动阵地,主题活动好,能经常性地开展活动,利用各种形式对团员青年进行思想教育,积极开展学雷锋志愿活动、社会实践活动、课外科技活动及其它适合青年特点的丰富多彩的文艺、体育活动。

3、优秀团务工作者

(1)热爱共青团的工作,把团的工作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上,从事团的工作一年以上并在团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突出成绩的专职团干部(教师);

(2)能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政治、经济和科学文化知识及团的业务知识,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3)作风正派,团结同志,能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能够积极主动地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能调动学生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极大发挥,对学生工作的指导有效,成绩突出。

4、模范团干部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刻苦,成绩优异;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有益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好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统筹、协调、策划能力;

(2)热爱共青团工作,严于律已,工作勤奋,认真踏实,组织带领团员青年开展活动,效果较好,能积极主动地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在团学的岗位上做出较为突出的成绩;

(3)品德高尚,团结同志,有自我批评精神,在团员青年中能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有很强的工作组织能力,积极完上级团组织交给的任务,成绩显著。

5、优秀团员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积极参加各类有益活动,在学习、工作、劳动及其他社会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关心同学,热爱集体,助人为乐,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

(3)能够模范履行和正确行使团章规定的团员权利和义务,能够积极主动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4)能够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努力学习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成绩优良;深受广大团员青年的好评。

6、素拓先进集体

(1)机构健全,人员配备整齐,分工合理,责任明确;

(2)素拓工作硬件设施较完备;

(3)认证工作思路清晰,科学规范,务实高效;

(4)认证内容客观属实,及时准确;

(5)根据上级认证组织的意见,并结合本学院实际及时上报本院认证项目内容及级别;

(6)能及时向入学新生传达上级有关认证精神;

(7)能积极主动的向同学们提供和创造素拓实践机会;

(8)学院领导重视。

7、素拓先进工作者

(1)热爱素拓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和落实上级认证组织关于素拓工作的意见和精神;

(2)对认证工作积极主动,能在认证工作过程中做到思想到位、认识到位;

(3)能为同学们的素拓实践提供和创造活动条件;

(4)能协调好院级认证组织与学院其他工作的关系,并争取有利于“素拓”工作开展的环境、条件;

(5)发挥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桥梁纽带作用;

(6)能为上级认证组织做好素拓认证工作,献计献策;

(7)在认证工作中,熟悉业务知识,技术操作熟练,工作务实高效。

8、志愿服务先进集体

(1)积极贯彻落实上级团组织关于学雷锋活动的安排,带头开展学雷锋活动,班风良好;

(2)坚持自觉自愿持之以恒的原则,常年开展学雷锋志愿者活动,在青年志愿者活动中表现突出,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3)有自己的学雷锋志愿者活动基地;

(4)支部成员团结友爱、助人为乐、关心集体、无私奉献。

9、志愿服务先进个人

(1)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团结友爱,文明礼貌,助人为乐;

(2)群众基础好,积极参加团内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3)一贯坚持学雷锋活动,经常组织或参加志愿者活动,在青年志愿者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做出突出贡献,起模范带头作用;

(4)通过参加学雷锋活动,思想上、学习上有较大的进步,取得突出的成绩。

10、团学活动先进个人

能积极主动的组织和参加校园文化的各项文体、社团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

四、评选办法

各单位要按照标准、认真考核、严格把关,并按所分名额和评选条件,自下而上,认真评选推荐先进集体和个人,组织好评审工作。

1、五四红旗团委、素拓先进集体、优秀团务工作者、素拓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由各学院团委向校团委申报,校团委根据各学院团委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大事记、素质拓展工作总结及平时的工作进行评选。上述材料必须在4月10日前上报校团委。

2、五四红旗团支部、志愿服务先进集体评选办法:由各团支部向各院团委申报,各院团委根据各支部的工作成绩、工作总结进行评选,并由各院团委向校团委推荐,校团委审定。上述材料必须在4月10日前上报校团委。

3、模范团干部、优秀团员、志愿服务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在各支部辅导员和团支部书记的主持下,通过推荐,民主选举产生后,由各院团委书记组织团员代表进行民主评议选举后,产生候选人,报请学院党委核定,最后由院团委于4月10日前上报校团委。

4、团学活动先进个人的评定由各学院团委根据团学活动积极分子的评选标准进行评选并向校团委推荐,校团委审定。校社联、各学院社联、各学生社团“团学活动先进个人”由校社联统一进行评选并向校团委推荐,校团委审定。

五、评选要求

1、各学院团委、基层团支部要高度重视,严格掌握标准,严密组织实施,切实搞好评优评先工作。

2、评优活动是一项严肃、认真、细致的工作。该项工作要在本年度团员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自下而上推荐,做到公正、严肃,宁缺勿滥,以确保先进性。通过评优活动,要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全面工作的目的。各学院团委、各基层团支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坚持标准,充分发扬民主,反复酝酿,慎重负责,真正评选出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令人信服的集体和个人。

3、各学院团委的评优工作必须在4月10日前完成并上报校团委。

4、各学院团委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学院团员青年进行思想动员,统一认识,以保证评优活动严肃、认真,按时顺利地完成。

5、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要填写推荐或审批表一式一份。申报先进集体、优秀团务工作者、素质拓展先进个人的单位和个人,同时要写一式一份20xx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并附电子版(word格式,A4,四号楷体)一并上报校团委进行评选。

6、上报的表格和材料,字迹务必工整清楚。凡是字迹潦草无法辨认者,其表彰资格将被取消。

7、上报截止时间:20xx年4月10日,逾期即视为自动放弃本单位受表彰的名额。

六、分配原则及分配名额

1、各学院分配的推荐参评名额,主要是本着该学院团员青年、团干部和团支部的基数,同时适当照顾到面的原则进行。

2、名额比例和评选范围:

(1)五四红旗团委全校评选7个。

(2)五四红旗团支部占全校参评团支部总数的10%。

(3)素质拓展先进集体全校评选3个。

(4)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全校评选10个,由学院组织初评(每学院上报1—2个),校团委最终审定。

(5)优秀团务工作者(教师)全校评选5个(每学院上报1名)。

(6)素质拓展先进个人(教师)全校评选3个(每学院上报1名)。

(7)模范团干部根据各学院具体情况,按照各学院团支部总数的50%分配名额表彰。

(8)优秀共青团员评选名额按照各学院参评团员总数2%的原则进行具体分配。

(9)志愿服务先进个人按全校参评团支部总数的20%分配名额。

(10)在校各年级本、专、研团员(含27周岁以下党员、预备党员)均可参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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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绩效考核方案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细则,全文共 24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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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x市委、市政府要求,按照《中共x市委、政府关于印发〈x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委【20xx】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梅岭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本实施方案打破身份管理,实行岗位管理,不同身份人员同时纳入绩效考核实施范围。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不能享受绩效考核奖金)、当季退休人员(按在职月份享受固定绩效考核奖金)、离岗待退人员(在离岗待退期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固定享受称职等级奖金)不纳入绩效考核实施范围。

司法、土地、劳务等市直单位派驻梅岭街道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参加街道绩效考核,街道将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并将考核情况书面反馈市直主管部门,由各市直主管部门确定最终考核等次。

按照职务层次,考核对象按科级干部、中层干部(含工作点副点长)和一般工作人员三个类别分开考核。

二、绩效评价办法

1、基本原则

以“谁主管、谁负责、谁评价”为原则,采取自上而下的评价方式,形成上级考核下级、一级考核一级的组织评价机制。

2、考核分数计算办法

各项工作得分由该项工作的直接领导对照每个工作人员个人绩效工作台账、工作目标的完成程度和完成质量给予打分,常规工作总分为50分,如果同时兼科室工作和下社区工作,则每项为25分;重点项目工作满分为40分,如果同时兼任两个项目,则每个项目为20分;如果无参加重点项目工作,常规工作得分则以总分90计;考勤分值总分为10分,根据考勤情况计分,全勤得10分,迟到一次扣1分,迟到10次或以上该项不得分,旷工一天扣5分,旷工两天或以上该项不得分;奖惩附加分根据奖惩情况酌情加分或扣分,加减分值最高为10分。考评得分=(常规工作得分+重点项目得分+考勤得分+奖惩附加分)×60%+党政领导测评分值×40%。其中,党政领导测评分值按测评结果排名计,排名前25%得分为90分,排名前25%—55%得分为80分,其他得分为70分。

三、评价等级设定

根据绩效考评得分情况,从高到底排列,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评得分高于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等次;考评得分75分—89分的,评为“良好”等次;考评得分60分—74分的,评为“称职”等次;考评得分60分以下的,评为“不称职”等次。绩效考核“优秀”等次和“良好”等次人员比例按三个考核类别分别控制在人数的25%以内和30%以内。

当季请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不能享受“优秀”等次奖金。当季退休人员和调离本市人员按在职月份享受“称职”等次奖金。

下列人员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当季新录用(聘用)或外县(市、区)新调入人员工作不满20个工作日的、当季请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的、当季被效能告诫的、受立案调查在立案期间的。

下列人员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当季旷工累计超过2个工作日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在处分期间的当季确定不称职,以后按年度考核确定等次或不定等次。

四、绩效考核程序

绩效考核工作按照“计划、总结、评估、反馈”的流程,对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开展绩效考核工作一般按照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1、制定绩效计划。根据上级工作任务和本单位工作职能,各科室按目标时序进度安排,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把工作计划细化到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应根据自己的岗位在每季度初填写好《工作目标量化评分表》,并报送街道绩效办。

2、做好工作纪实。按照绩效计划安排,考核对象应做好绩效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在《x市绩效管理工作日记》上,工作日记记录每天的出勤和主要工作情况。考核对象应按月份、季度和年度进行工作总结,逐条列举工作目标和进展情况、完成程度和工作成效,形成个人绩效工作台账。在填写《梅岭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绩效工作台帐》应尽量把工作内容细化、量化。个人绩效工作台账每季度首月5日前由各部门收集后报送至街道绩效办,由街道绩效办统一管理。

3、组织绩效评估。全体考核对象在每季度首月填写《梅岭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分表》,并经各项工作的直接领导评价、打分后,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汇总至街道绩效办。街道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召开述职评议会,对考核对象上一季度工作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评定,由街道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在逐级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等次应在与单位绩效评估暨“五大战役”考评结果以及单位奖励惩戒情况挂钩。绩效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4、做好绩效反馈。在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后,对照职能工作目标,指定专人向考核对象反馈考核结果。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考核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讲评,主要是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方向。绩效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广泛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五、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是指把绩效结果与个人利益挂钩,把绩效结果作为物质激励、精神激励和政治激励的主要依据。

1、与考核奖金挂钩。“优秀”等次人员每季度奖励2100元,“良好”等次人员每季度奖励1800元,“称职”等次人员每季度奖励1500元。

2、与奖励惩戒挂钩。把绩效考核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结合起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从季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中评选、产生,对于季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三次及以上的,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限额内,可以直接确定为年度考核优秀,并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推荐人选。。对于季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次两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被评为一次“不称职”等次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对于有计生、综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情况的,按相关规定确定考核等次。

3、与职业发展挂钩。坚持把绩效考核与岗位调整、选拔任用和学习培训结合起来。对于当年度绩效考核多次获评“优秀”等次的人员,在干部提拔使用上给予优先推荐;在干部培训时,作为优先安排人选。对于当年度绩效考核获评“不称职”等次的,给以一定期限的待岗处理,采取跟班学习、强制培训等措施,帮助待岗人员整改提高,并依据培训结果和能力条件重新安排工作;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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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公司员工出差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职员,全文共 5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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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程序

1. 凡因公出差,必须要事先填写《外出报告单》履行审批手续,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有效,否则不予报销费用并按事假处理。

2. 如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或出差中事务变化需要延时的,在出差回厂后一天内补办审批手续。

3. 员工出差一天由本部长审批,一天以上经部长审核由总经理审批,各部长以上的管理人员由总经理审批。

4. 凡因公出差需要向公司财务预支费用的,凭审批的《外出报告单》,由总经理批准借支。

二、乘车规定

1. 行程500公里以上跨夜间(21—7点)的火车,允许买硬卧票。

2. 市内公共汽车、火车、长途汽车凭票报销。

3. 打的原则上提前申请、特殊情况事后及时说明。

4. 特殊情况或需乘飞机的由总经理批准。

三、出差补助标准

1.餐补:50公里以内的需就餐的每餐10元,50公里以外的每餐15元。

2.住宿:出差需住宿的按县级市60元每夜,地级市80元每夜,省会城市100元每夜,直辖市及沿海、特区120元每夜。

3.其它:有客户及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吃饭、住宿的,逐级请示最终由总经理确认同意后安排并报销。

4.当日出差没有就餐的没有补助,当天返回的没有住宿费。

注:所有外出人员由公司承担就餐、住宿费用的没有出差补助。

四、回到公司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填写《报销单》,由部门负责人(或安排人)审核签字,最终经总经理审批再到财务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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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乡村医生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医生,全文共 16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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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四条 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考核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业务水平;

(三)学习培训情况;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

第十四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当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由卫生部制定统一样式。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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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初三班级班规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初三,班级,全文共 7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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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热爱祖国,关心集体。重视集体荣誉。不迟到早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二、遵守纪律,不打架,不讲脏话。不迟到、早退,有病有事要请假,请假需书面假条。

三、诚实勇敢,积极参加班级体举行的各项有益活动。

四、讲究卫生,随时注意个人卫生及集体卫生。做到衣着整齐得体、卫生,女同学把头发扎好。打扫教室时,课桌凳用抹布擦干净,摆整齐。保持班级环境干净,整洁。每个同学都要管好自己脚下的一块,值日生只负管理责任。

五、文明课间,不做危险游戏。上下楼梯靠右行,课间不在楼道、教室追逐打闹,注意个人安全。不带零食,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

六、做好课前准备,把书本摆放整齐。上课坐姿端正,认真听讲,积极回答问题,认真倾听其他同学的发言,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作业及时完成,按时交与组长。如有特殊情况,组长向课代表说明并记下名字告诉任课老师,并向学习委员汇报。按时认真完成作业,做到不懂的问题多向老师或同学请教。

七、站队必须做到快、静、齐,听到集合铃声后迅速战好队,不讲小话。

八、做到防火、水、电,道路交通安全,不携带火种,不乱放各种电源电器,上学放学路上时靠公路边走,严禁在路上玩耍、追逐打闹。

九、团结合作,对人有礼貌,互导、互辅、互学等方式来进一步提高学习成绩。

十、班委、班长主要负责本班事情,劳动委员负责本班教室内、外卫生,做到每天早自习安排值日卫生,值日生负责本天卫生的打扫和保洁,课间擦黑板。课代表负责收发当天作业,清理是否交齐、做完等。

十一、乐于助人,遇到困难我帮你。诚实守信,说了就要努力做。

十二、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多读好书,和好书做朋友。

十三、培养自己的处事习惯,做到胆量大一点,嘴巴甜一点;行动快一点,效率高一点;脑筋活一点,理由少一点;做事多一点,脾气小一点;说话轻一点,微笑露一点。

十四、本规定自制定之时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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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幼儿园保育员工作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幼儿园,保育,职员,全文共 5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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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公司日常财务核算,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根据公司资金运作情况,合理调配资金,确保公司资金正常运转。

三、搜集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金动态、营业收入和费用开支的资料并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定期向总经理报告。

四、组织各部门编制收支计划,编制公司的月、季、年度营业计划和财务计划,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

五、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督促财务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六、负责全公司各项财产的登记、核对、抽查的调拨,按规定计算折旧费用,保证资产的资金来源。

七、参与公司及各部门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工作。

八、负责公司现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原物料进出帐务及成本处理。外协加工料进出帐务处理及成本计算。各产品成本计算及损益决算。预估成本协助作业及差异分析。

十、经营报告资料编制。单元成本、标准成本协助建立。效率奖金核算、年度预算资料汇总。

十一、收入有关单据审核及帐务处理。各项费用支付审核及帐务处理。应收帐款帐务处理。总分类帐、日记帐等帐簿处理。财务报表及会计科目明细表。

十二、统一发票自动报缴作业。营利事业所得税核算及申报作业。营、印税冲退作业及事务处理。资金预算作业。财务盘点作业。

十三、会计意见反应及督促。税务及税法研究。

十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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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21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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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中药饮片分装设施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固定的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配送设施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是什么?

答:《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

(一) 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二) 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 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 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五) 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六) 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哪些质量条款?

答:《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

(一) 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 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 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 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二) 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 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 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 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4. 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对"购进记录"应如何管理?

答:《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

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及首营品种,应如何进行质量验收?

答:《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问:《细则》对药品检验的批数、原始记录、仪器设置的管理,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抽样检验(包括自检和送检)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

《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药品检验部门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收集。

《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记录保存5年。

《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对药品进行质量验收时,应主要对哪些内容进行检查?

答:《细则》第二十九条指出,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 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 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三) 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四) 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五)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验收记录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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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优秀班主任评比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班主任,全文共 9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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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卫生习惯(两学期)

(1) 学习自己使用调羹吃饭,在老师帮助提醒下能吃得干净。

(2) 学习能自己处理小便,不随地小便,不尿在身上。

(3) 能区别自己的手、脚、服装是否清洁,在老师帮助下,玩完后能洗手并拍掉身上的灰尘。

(4) 教会幼儿洗手的方法,并知道餐前、便后要洗手,会擦自己的毛巾,饭后能用毛巾擦嘴、漱口。

(5) 在成人提醒下每天能带手帕,能用手帕擦嘴,不玩弄手帕和用手帕揩脏物。

(6) 在成人提醒下,不随地抛纸屑。

(7) 在老师经常提醒下不吮手指,不咬手指甲。

注意安全保护(两学期)

(1) 懂得脏物、玩具不能放进耳、鼻、口中。

(2) 上下楼梯不推撞同伴,不往下跳。

(3) 在老师提醒下,知道不能到危险的地方去玩。

二、 文明礼貌

上学期

(1) 来园及离园时会使用礼貌用语(早、再见、谢谢)学习在老师提醒下招呼人。

(2) 能分清自己和幼儿园的东西,不把幼儿园的东西带回家。

(3) 感受成人的关心和爱,初步学会爱父母、爱老师。

(4) 愿意上幼儿园,在活动中情绪愉快。

(5) 对自己周围生活环境感到亲切。

下学期

(1) 继续要求幼儿来园及离园时会使用礼貌用语,见到客人会主动招呼。

(2) 在集体活动中,能按老师指示行动。

(3) 能分清自己和别人的东西,不随便翻弄别人东西。

(4) 习惯幼儿园的集体生活,喜欢上幼儿园。

(5) 愿意参与活动,逐步培养其独立性、增强自信心。

三、 行为规范

上学期

(1) 学习边对边、角对角地折叠手帕,学会折叠衣裤。

(2) 学习把衣鞋放在指定的地方。

(3) 愿意在成人指示下,按时睡觉、进餐、活动。

(4) 在教师提醒下,能轻轻地搬椅子、积木。

(5) 能听懂老师说的话。

下学期

(1) 能按次序上下楼梯,不推人,不拥挤。

(2) 逐步学会折叠小毛巾被。

(3) 在老师提醒下,能拾起掉在地上的玩具,玩好玩具后能归还原处。

(4) 学会做自己能做的事。

(5) 能安静倾听,对活动有兴趣。

四、 交往能力

上学期

(1) 学习在集体中与一两个同伴一起游戏,并能模仿同伴游戏。

(2) 自己要玩别人的玩具会征求别人同意。

(3) 逐步适应集体生活。

(4) 学习交往语言:对不起、没关系。

下学期

(1) 学习在集体中能与两个以上同伴一起玩。

(2) 会发现同伴在游戏中的角色,并模仿着学做其它游戏。

(3) 体验大家一起玩的快乐,初步学会分享。

(4) 继续丰富交往语言:我和你一起玩,请原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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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现行最新《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细则,全文共 32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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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最新《北京市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不得跨年度使用。

个人指标每月配置一次,单位指标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第六条 个人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88%,营运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2%,其他单位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10%。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

(三)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八条 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九条 下列单位申请编码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5万元(含)以上的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第十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社保、质监、国税、地税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提请上级部门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三章 指标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在指定网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编码。

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合格的,审核部门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复核意见,由指标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第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指定网站上公布。摇号时间或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通过电话方式查询摇号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或到指标管理机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和个人经摇号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单位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保留到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满后重新申请。

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删除。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购置税档案转移、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车辆赠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国税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或者办理车辆转入本市购置税档案转移时,工商部门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时,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背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印章。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以下简称更新指标)的,不需要参加摇号,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比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伪造、涂改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或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的小客车。

(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因法院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在本细则实施之前,车辆销售经营者已经与客户签订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的,不适用本细则。

在本细则实施之前,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境外人员自带车辆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指标管理机构自20xx年1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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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合作合同条款细则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细则,全文共 16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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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丁X:身份证号: 现有甲、乙、丙、丁合股(合伙)开办一家__________________,全面实施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经合伙人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出资的数额: 甲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乙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丙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丁X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乙方占有股份股份____%;丙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丁X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注:丁X实际出资为万元);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甲乙丙丁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甲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乙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丙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丁分得利润的____%(按公司的利润20%分红),其余部分留公司作为资本填充。如将股利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方同意,并由甲乙丙丁同时进行。

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1、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公司正常经营,无意退了,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

2、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A入伙:

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B退伙:

①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退伙;如执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按退伙人的投资股分60%退出。非经同意,如一方不愿继续合伙,而踢出一方时,则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时,则按公司当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的60%进行赔偿。

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4、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纠纷的解决

5、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四、在成立股东后,全权委托________作为公司运作的总负责人(法人),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必须实现公司一元化领导,独立处理公司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________元;

2、新产品的引进;

3、重大的促销活动;

4、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公司今后如需增资,则甲乙丙丁共同出资,各占总投资额的25%。

六、公司正常运营后,生产所需原材料必须由____方单独供应。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5份,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1份备案,自签字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丁X(签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盖章确认: 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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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优秀党小组评选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2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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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审小组

由学校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为党总支委员和各党小组代组长。

二、评选时间:6月份

三、 评选比例:优秀党员为全校党员教师总数的20%;先进党小组为总个数的30%。

四、评选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优秀党员评选程序

1、由党员教师根据评选要求自行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递交给党小组。

2、党小组进行初审,并在党小组内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择优推荐人选给党总支。

3、党总支审查党小组上送的推优人选,在党员大会上投票表决,确定校级优秀党员和上级党组织的优秀党员人选。

4、授予年度校级优秀党员光荣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六、评选内容及评分细则

1、遵守法律法规,做合格公民。

(1)全年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含交通违法)的奖励5分。

(2)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做出重大贡献,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党员奖5分

2、敢于亮出党员身份,《公开承诺书》上墙上宣传栏,自觉接受教师、学生、家长的监督,积极参加“两学一做”、“三会一课”学习活动,做好学习记录。

(1)参加组织生活准时参加每次加1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

(2)在两学一做学习记录每月检查中被评为优秀者+2分;良好者+1分,不合格者酌情扣分。

(3)在党总支举行的党员比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3、敢当标兵、勇作模范,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家校共育、社会活动等工作中主动承担重任,如争取上高三、争做班主任、勇于接手差班和差生等。

(1)高一、高二级由学校任命担任班主任加1分,主动申请担任班主任加1.5分;高三则分别加多0.5分。

(2)被评为校优秀班主任、优秀级长、科长(含备课组长)的党员每学期+3分,表扬班主任、表扬级长的党员每学期+2分;

(3)被评为学校学科教学优秀教师的每学期+2分;

(4)被评为学校优秀科组的科任每学期+1分,表扬科组的科任每学期+0.5分;优秀备课组的科任每学期+1分,表扬备课组的科任+0.5分;

(5)被评为学校优秀科组长的每学期+1分,优秀备课组长的每学期+1分。

(6)担任班主任工作效果差,学生反映不满(政教处查证属实)或未完成德育处工作任务一次扣2分。

(7)担任教育教学服务性工作(各处室)态度不好,工作不积极,未完成本部门布置的工作一次扣2分。

(8)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因工作失误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扣5-10分。

4、在学校或党总支组织的重大活动中贡献大,表现突出的党员经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同意直接评为优秀党员。

七、以下情况者,取消优秀党员和先进党小组的评比资格:

1、不按时交纳党费;

2、无故不参加党组织生活或有事未履行请假手续;

3、不完成党安排的工作,如不参加学习、上交党员作业,不服从党组织和学校的正常工作安排;

4、存在“均安中学年度优秀教师评选一票否决”的情形。

八、优秀党小组的评比。

1、每个党小组的所有党员的总加分和总扣分成为本组的总分,除以本组党员人数,成为本组的人均分。

2、七组以平均分排位,前两组为先进党小组。

本方案解释权在均安中学党总支,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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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工作量化考核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4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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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来我在幼儿园工作已经有大半年时间了,通过这半年多的工作学习,和孩子相处的这些时间,使我感受很深。小朋友的表现促使我不得不把思想放开,精力集中,把保育工作做得更细,更具体。我们班因为是小班,大多都是刚刚才上幼儿园,在家都是父母宠爱的小宝贝,对于幼儿园的一日常规适应较慢,因此我班老师前阶段主要从一日生活为主、先从“保‘’上下功夫,以保为先,以保促教。比如吃饭:我班幼儿挑食现象较普遍,针对此现象,我们两位教师每餐都教育幼儿不挑食,吃完自己的饭菜。经过一周的不懈努力,我班幼儿慢慢改变了挑食的毛病。家长也反映幼儿吃饭比以前好多了。这使我对保育工作更有信心了。家长的肯定、幼儿的进步是教师的最大心愿。

经过与小朋友的相处,使我想了很多:幼儿虽然年纪小,但是他们对事情已经具备了初步的分析和审美能力,他们需要成人的引导教育,而幼儿园是他们人生的第一个受教育地,幼儿教师是他们的启蒙者。保育工作就是把握生活中的点点滴滴,用老师的爱心和耐心,细致入微地引导幼儿提高自理生活能力,愉快地玩耍,快乐安全地在幼儿园生活学习。我爱每一位小朋友,我喜欢面对他们纯真,可爱的小脸,希望小朋友们的童年健康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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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年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9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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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

(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

(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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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县级文明单位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8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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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想政治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15分)

第一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2分)

第二条 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议事规则、程序健全;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协作,凝聚力、战斗力强。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带头转变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努力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2分)

第三条 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有年度学习计划,坚持每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每月不少于1次(4分)。按规定做好一次一报工作和中心组学习年度工作总结及时上报工作(2分)。

第四条 建立学习型机关,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党员教育培训制度(1分)。处级干部要采取办学习班、培训班、报告会等形式,脱产学习、交流和研讨(1分)。

第五条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2分)。机关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等工作,认真听取机关党委、机关纪检组织的意见(1分)。

二、业务工作(10分)

第六条 认真制订年度业务工作计划或工作要点,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切实可行。(2分)

第七条 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2分)

第八条 利用各种途径和渠道,广泛开展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2分)

第九条 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4分)

三、基层党组织建设(15分)

第十条 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按时换届(2分)。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干部,机关人员在50人以下的不少于2人。未设机关党委的部门单位也按此规定掌握(2分)。专职副书记列席党组(党委)有关会议(1分)。

第十一条 严格党内生活,坚持“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2分)。领导干部亲自讲党课,党员到课率不低于80%(1分)。

第十二条 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做好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工作(1分)。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1分)。

第十三条 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党费,做好党内统计工作(2分)。

第十四条 机关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和机关纪委书记按要求参加省直机关工委召开的会议(1.5分)。认真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1.5分)。

四、党风廉政建设(15分)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职责明确、措施有力、落实到位(2分)。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保证责任落实(2分)。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从严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对典型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曝光(2分)。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强化抓早抓小(2分);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掩盖、不推诿(2分)。严格执行纪律审查有关规定,主动上报应上报的问题线索(1分)。

第十八条 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强化长效机制建设(1分)。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强化警示教育,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深入剖析、汲取教训(2分)。注意发现、总结、宣传廉洁勤政先进典型(1分)。

五、群团工作(15分)

第二十条 工青妇组织健全,工作有专人负责,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生活待遇落实。按时换届,工作制度健全(4分)。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工会费、团费(4分)。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切实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2分)。

第二十二条 共青团组织抓好团员青年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开展好“青年志愿者”、“青春建功”等活动,充分发挥团员青年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2分)。

第二十三条 妇女组织积极贯彻《妇女发展纲要》,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开展适合妇女特点的各项活动,发挥妇女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要作用(3分)。

六、文明创建(30分)

第二十四条 把本部门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列入重要工作议程,成立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1分)。制定文明创建年度工作要点,在人员、政策、经费、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3分)。

第二十五条 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利用新媒体、宣传栏、展板、网站等,开展理想信念、公民道德及政策形势教育,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等宣传教育活动(2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四德工程”建设,大力选树宣传时代楷模、道德模范、“山东好人”、最美人物以及身边好人好事,积极弘扬社会正能量(4分)。

第二十七条 积极开展道德宣讲活动,完善道德讲堂机制,规范开展经典诵读活动(1分)。

第二十八条 积极传播文明风尚,深入开展文明旅游、文明交通、文明上网宣传教育(1分)。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注重对职工文明礼仪教育,倡导科学、文明、健康、节俭的生活方式(1分)。

第二十九条 健全志愿服务机制,成立志愿服务队伍(2分)。建立常态化、规范化志愿服务制度(2分)。开展深入持久的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倡导“学习雷锋、关爱他人、提升自己”的理念,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助人为乐、无偿献血、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规范持久(2分)。

第三十条 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开展“我们的节日”活动,在春节、元宵节等传统节日,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活动。积极向干部职工推荐经典书目、篇目(1分)。

第三十一条 工作生活环境美化、靓化,有单位内部卫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单位办公、生活区域环境整洁、卫生、美观,物品摆放整齐有序(1分)。

第三十二条 厉行勤俭节约,有节约型单位创建方案、制度和工作措施,开展节水、节电、节约用纸等活动,在单位所属餐厅、食堂、宾馆、饭店等实施“文明餐桌行动”(1分)。

第三十三条 加强信息沟通交流,积极开展创建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定期向省直文明办报送单位文明创建相关材料和工作信息,年度内报送信息不少于2次(2分)。

第三十四条 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1分),积极参加协作区活动(2分)。承担协作区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1分)。

第三十五条 切实做好部门单位普法规划、实施工作,推动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2分)。

七、负面清单

第三十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或行政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的,按每人次计算,在基本分中分别扣除10分。

第三十七条 干部职工(领导班子成员除外)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按每人次计算,在基本分中扣除10分。

八、附加分

第三十八条 单位年度内受到中央、国务院命名表彰的,加5分。

第三十九条 单位年度内受到全国系统、行业或省部级表彰的,加3分。

第四十条 个人年度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命名表彰的,加3分。

第四十一条 个人年度内受到全国系统、行业或省部级命名表彰的,加2分。

第四十二条 工作成绩显著,其经验做法被省委、省政府或中央有关部委肯定并宣传推广的,加2分。

第四十三条 经验做法被国家级或省部级报刊杂志刊登,加1分。

第四十四条 系统(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成绩显著,其经验做法被中央及省文明办表彰、推广或在中央及省文明办召开的会议上做典型发言的,加2分。

第四十五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纪律,积极主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受到上级纪检机关肯定表彰的,加2分。

第四十六条 在省直机关工委召开的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加2分。

第四十七条 机关党建工作经验做法,被省直机关工委《机关党的工作》简报、《机关党建》杂志专门报道的,每次加0.5分。

第四十八条 三年内担任过协作区秘书长单位并积极开展工作的,加2分。

第四十九条 在省直文明委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在省直文明办举办的各项活动中获得表彰奖励的,加1分。

第五十条 参加全省城乡文明牵手共建的单位,加2分。

第五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或个人获得全国表彰的,加5分;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加3分。

第五十二条 获得全国道德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称号、入选中国好人榜的,加3分;获得全省道德模范、全省道德模范提名奖、山东好人十大年度人物称号、入选山东好人榜、获得山东好人之星称号的,加2分。

九、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中第一项至第七项中的分数为基本分数,用于考核文明单位的等次级别。第八项加分,主要作为申报评选省直文明单位或推荐上报上一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参考分数,不计入基本分。

第五十四条 受表彰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必须出具授予称号或给予奖励的部门单位印发的正式文件、证书。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山东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管理的省直部门单位各级文明单位。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xx年10月11日起施行。20xx年7月27日印发的《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考核细则(试行)》(鲁直文明委〔20xx〕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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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高中班级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高中,班级,全文共 14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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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使班级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而制定本条例。

二:本条例对本班有效,所有班级成员都必须遵守。

第一章 班级基本目标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个学会:

一个中心是:以学习为中心;

两个基本点是:纪律和卫生;

三个学会是: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处事。

学会做人:道德上做个好人,学习上做个能人。

学会学习:学习上要不断进取,培养学习能力和创新精神,并要持之以恒。

学会处事:

学会处理与老师的关系:服从领导,服从分配,一定不能做出出格的事。

学会处理与同学的关系: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使班级在一个良好的、正气的环境中发展。

学会处理与父母的关系:孝敬父母,珍惜金钱,勤俭节约,为父母争光。

第二章 班级精神

自信、合作、务实、奋进是本班的精神。

自信:自信是成功的前提,所有的同学都应该树立坚定的信心。

合作:班级是个大家庭,同学之间要和睦相处,对班级的事要积极参予,加强合作,要熟悉到集体的力量和团结的重要性。

务实:脚踏实地,一步一层;积极肯干,苦干加巧干;不轻浮,不自满,不自欺,不欺人。

奋进:胸怀大志,理想永存;锐意进取,刻苦勤奋;鞭策自身,激励他人。

第三章 班规

1.每位学生应做到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不顶撞老师、不与同学发生冲突、不用不雅语言。

2.所有作业必须独立完成,不准抄袭,考试不准舞弊。

3.自觉维护学习秩序,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

4.不沾烟酒,不打架斗殴,不得有早恋迹象。

5.课间不得有追逐、起哄、大声喧哗、串班现象。

6.有事请假报告,不得隐瞒欺骗。

7.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劳动,卫生任务。

8.遵守寝室纪律,服从治理,积极营造良好的卫生和休息环境。

9.爱护公物,对班级工具使用要经心,不要丢失。

10.学生在校期间严禁佩带BB机、手机、金戒指、金项链等,违者一律没收。

11.不得带录音机、收音机、小说(武打、言情)、篮球、足球、乒乓球到校。(选入校队者除外)

12.学生文明行为“十必须”、“十不准”

①必须衣着整洁,不准奇装异服 ②必须举止文明,不准打架骂人。

③必须遵纪守时,不准迟到早退 ④必须刻苦学习,不准考试作弊。

⑤必须生活俭朴,不准吸烟喝酒 ⑥必须尊敬师长,不准傲慢无理。

⑦必须孝敬父母,不准顶撞骄横 ⑧必须团结同学,不准歧视欺侮。

⑨必须热爱劳动,不准好逸恶劳 ⑩必须关心集体,不准损坏公物。

第四章 班级管理机构

1.班长:

班级实行班长负责制,在班主任不在时代表班主任。负责宏观调控班级所有事务,及时收集、反映学生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班主任保持工作联系,上情下达, 下情上达,维护班风、学风建设,重点负责教室课堂自习的纪律。

2.团支部书记:

负责团委的工作和团费的收缴,负责黑板小组的组建、黑板报的评选及组织学校团委组织的比赛如演讲比赛、歌咏比赛、文艺会演等。

3.学习委员:

学习委员应协助班长主动做好围绕学习开展的各项工作,协助教师搞好教学工作的开展,带领各科科代表做好工作,建立一个富有浓厚学习风气的班级。

4.体育委员:

负责两操一课组织领队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学校组织的体育比赛如运动会、篮球赛、越野赛、跳绳比赛、乒乓球赛等。

5.卫生委员:

负责平日及大扫除的卫生工作,主要是检查、督促、把关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同学清扫。

6.生活委员:

负责学生的饭卡充值和挂失,水票的购买等工作。

7.文艺委员:

负责天天两次课前一首歌的组织工作,协助团支部书记组织好歌咏比赛、文艺会演等。

8.课代表:

各科代表负责完成各科教师布置的任务,要做到腿勤、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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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县精准扶贫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8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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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扶贫工作,提高精准扶贫工作效率,规范扶贫资金使用流程,细化扶贫资金使用精度,根据《隆安县精准扶贫项目管理办法》(隆政办发〔20xx〕89号)和隆安县脱贫摘帽第二片区会议精神,结合古潭乡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遵循“分级负责、精准识别、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精准扶贫资金(以下简称为“资金”)必须安排给极端贫困户扶贫项目使用,项目实施原则上必须经过村、乡两级领导班子集体民主决策。

第三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贫困户一户一增收项目和住房建设补助项目。

第二章 资金使用对象

第四条 资金使用的对象为我乡极端贫困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家中无18周岁至60周岁的有完全劳动行为能力的成员,或有部分家庭成员有部分劳动能力仅可进行简单劳作;

(二)家庭自我发展产业能力严重不足,除国家保障收入外无其他稳定的收入来源;

(三)无稳固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3平方米(含)且没有自筹建房能力;

(四)经乡领导班子讨论认为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资金使用的对象必须拥护党的领导,积极主动、自力更生,有很强的自我发展意愿,不存在“等、靠、要”思想。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极端贫困户一户一增收项目补助类别和补助标准参照《隆安县精准扶贫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每户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极端贫困户住房建设补助项目每户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极端贫困户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基础上,提交《隆安县精准扶贫贫困户自选发展一户一策产业增收项目申报表》,可以申请一户一增收项目补助:

(一)一户一增收项目确实存在;

(二)通过一户一增收项目可以增加家庭收入;

(三)一户一增收项目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并签订极端贫困户一户一增收项目帮扶合作协议,帮扶合作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

(四)一户一增收项目通过村级评议,并提交所在村出具的同意申报极端贫困户一户一增收项目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极端贫困户向所在村委提出住房建设补助申请,并通过村级评议,提交《隆安县“有住房保障”未达标农户扶持项目申报表》可以申请住房建设补助项目。

第九条 村级评议由第一书记或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主持,评议代表9-15人(单数),由驻村干部、驻村退休干部、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老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女代表、村教师和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生产队队长等了解评议对象户情况的人员组成,评议结果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的通过村级评议。村级评议的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申请合作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第十条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极端贫困户因自身原因没有寻求到合适的帮扶人结对产业帮扶的,贫困户村民委员会有义务统一作为帮扶组织,统一安排合作项目,合作收益除去极端贫困户的分红外,纳入村集体经济收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一条 极端贫困户一户一增收和住房建设补助项目通过村级评议后,汇总报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审定,报县人民政府或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极端贫困户一户一增收和住房建设补助项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并公示3日后,可按照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完成后两个阶段分两次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提出补助申请。资金拨付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项目启动后可先预付应得项目补助总额的80%,项目通过村、乡、县三级核查核验后再拨付余下的20%。

第十三条 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帮扶安排的项目,项目启动后可以预付应得项目补助总额的100%。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专门的工作组对项目的实施、进展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照申报计划进行。

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极端贫困户向村委提出验收申请,村委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完成村级核查,汇总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15日内完成乡镇核验并向县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县级核验。

第十五条 项目合作对象为本村村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派第三方进行村级核验。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一户一增收项目核验相关增收产业,极端贫困户个人银行账户、合作方项目台账等,听取极端贫困户对产业项目实施的评价,确保极端贫困户达到产业增收;

(二)住房建设补助项目核验“有住房保障”核验实体住房稳固性,以及项目结算单、材料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古潭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和隆安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全县脱贫摘帽“两年集中攻坚,一年扫尾巩固”行动结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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