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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劳动合同法【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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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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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会议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会议室会议内容:变更公司名称

参加人员: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东经公司股东会讨论研究并决定,一致同意将公司名称从__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__.特此决议。

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__

________有限公司

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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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1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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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义务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有关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反映,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的用人单位刁难劳动者,不开具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对社会保险问题含糊其辞等。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有的则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导致用人单位有关工作陷人混乱,影响正常的生产活动。有的意见认为,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劳动合同文本的缺失,导致了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很难证明,案件难以处理,建议做出相应规定。本条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主要是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法律责任。在第八十九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档案,不明确告知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劳动合同法做了专门规定。首先是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其次为有关手续办理规定了时间限制,必须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19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草案曾规定:用人单位在三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在修改过程中,考虑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还要等上三十天才能办好档案和社会保险手续,这对导地就业的劳动者而言,成本过高。同时也考虑到办理有关手续有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改为了十五日,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日”不是指工作日,但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将有关规定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之所以规定劳动者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主要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至于因为劳动者换人后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四、用人单位有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在劳动者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对于用人单位不及时发给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五、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的义务

实践中,发生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的一些劳动争议,往往因为时过境迁,劳动合同文本灭失,导致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无从查证,法院难以判明事实,有时对劳动者极其不利。劳动合同文本也是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考虑到劳动合同文本是记载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文件,用人单位有保留相关档案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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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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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扩大公司经营范围,提升公司实力,增强经营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股东会全体股东充分讨论,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修改为: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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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4年劳动合同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8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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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

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____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

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

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

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

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

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____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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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202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2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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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的注册资本,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专家预计,决定XX年7月1日施行后,将会改善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状,遏制企业不法用工。

修法价值取向: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介绍,本次修法的价值取向,就是要切实保障和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是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是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以落实;三是把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四是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本意,就是满足用工单位临时或短期的用工需求。比如,在北方冬季供暖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商品零售企业销售旺季或促销活动、生产企业临时性订单大量增加等情形下,需要临时聘用生产、销售人员,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可以发挥劳务派遣单位储备劳动力资源多、劳动力信息灵通的优势,在较短时间内招聘到符合要求的人员以满足需求。所以说,劳务派遣在促进劳动者就业、满足用人单位弹性用工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近年来劳务派遣滥用现象日益严重,已成为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最大亮点:细化“同工同酬”规定

劳动合同法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细化了“同工同酬”原则,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三性”岗位:明确含义,增强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对何为“三性”岗位则缺乏具体规定,本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

决定明确:“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20xx年xx月xx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的注册资本,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

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各自要依据自己的劳动行为来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可能无头无尾,成为永恒不变的关系,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是必然的。劳动关系可能是较长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暂的,到底要维系多久,必须通过一定的具体时间表现出来,这就产生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劳动合同内容的保证。劳动合同是以实现劳动过程为目的,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这个过程就难以确定,生产或工作任务的完成就无法保证,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义。正因为如此,本法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作出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劳动合同期限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用统一的目标来约束当事人的意志。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除了坚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外,还要掌握这样两条原则:第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劳动,使劳动者获得物质上的一定利益。而劳动者的劳动和获得的物质利益,都必须依赖企业发展生产,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第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在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下,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为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事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总之,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发展都有很大帮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长期规划和目标任务,对劳动力的使用进行科学预测,合理规划,使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长短并用,梯次配备,形成灵活多样的格局。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专业技术水平、自身发展计划等因素,合理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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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2024年劳动合同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5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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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制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经过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起至 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自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起至 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止 ,期限为 _________________ 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实行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九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

第十二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其标准分别为 _________________ 元/月、 _________________ 元/月、 _________________ 元/月、_________________ 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_________________ 元。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四十五条中明确。

第十三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四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五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期间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元。

第十七条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

①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

③__________________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七条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九条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第三十八条执行外,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月工资标准按甲方正常生产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若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一条甲方发生故意拖延不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与乙方订立无效劳动合同、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甲方应按下列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1、造成乙方工资收入损失的,按乙方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乙方,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乙方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乙方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乙方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乙方为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第四十二条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四十四条其他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第四十七条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十条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特别提示:_________________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鉴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盖章)鉴证人: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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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202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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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__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股东股权事宜,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为第_____章第_____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二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股东会决议内容。

现修改为第一章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股东会决议内容。特制定本章程。

二、原为公司章程第_____章第__________条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股东: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现变更为:_________________

股东: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股东: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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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劳动合同法第的内容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1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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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本农产品种植技术服务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订立(本合同适用于_________地区引种_________株以上、建立成规模种植基地_________亩以上的客户)

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农产品种植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二年嫁接种苗共_________株、其中_________株、_________株、_________株,单价_________元,总价_________元,_________提货。

第二条 甲方每年举办三次技术班,乙方可选派_________人免费参加。培训内容包括:栽种、育苗、剪枝、病虫害防治、田间管理、加工等。食宿、交通由乙方自理。

第三条 甲方设专家热线,由著名专家免费提供技术咨询。

第四条 乙方有重大技术难题,甲方可派专家现场免费指导解决。差旅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技术服务费:每亩_________元/年。年技术服务费合同签订时即付。

合同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六条 陈述和保证

6.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品种纯正;

(2)苗株平均____公分;

(3)检疫手续齐全;

(4)均系二年生秋季嫁接种苗;

(5)按技术规范种植,成活率____%以上;

(6)包三年挂果、五年盛果。

(7)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8)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9)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6.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能履行保证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索赔。不符前四项,由甲方按种苗价的一倍予以补偿;不符第五项,由甲方按缺苗实数补齐_________%额(乙方以死苗株为据)不符第五项,如确因甲方过错,甲方每亩一次性赔偿_________元。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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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2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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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相关法规

20xx年xx月xx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的注册资本,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专家预计,决定XX年7月1日施行后,将会改善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状,遏制企业不法用工。

修法价值取向: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介绍,本次修法的价值取向,就是要切实保障和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是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是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以落实;三是把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四是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本意,就是满足用工单位临时或短期的用工需求。比如,在北方冬季供暖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商品零售企业销售旺季或促销活动、生产企业临时性订单大量增加等情形下,需要临时聘用生产、销售人员,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可以发挥劳务派遣单位储备劳动力资源多、劳动力信息灵通的优势,在较短时间内招聘到符合要求的人员以满足需求。所以说,劳务派遣在促进劳动者就业、满足用人单位弹性用工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近年来劳务派遣滥用现象日益严重,已成为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最大亮点:细化“同工同酬”规定

劳动合同法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细化了“同工同酬”原则,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三性”岗位:明确含义,增强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对何为“三性”岗位则缺乏具体规定,本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

决定明确:“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20xx年xx月xx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的注册资本,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

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各自要依据自己的劳动行为来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可能无头无尾,成为永恒不变的关系,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是必然的。劳动关系可能是较长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暂的,到底要维系多久,必须通过一定的具体时间表现出来,这就产生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劳动合同内容的保证。劳动合同是以实现劳动过程为目的,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这个过程就难以确定,生产或工作任务的完成就无法保证,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义。正因为如此,本法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作出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劳动合同期限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用统一的目标来约束当事人的意志。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除了坚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外,还要掌握这样两条原则:第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劳动,使劳动者获得物质上的一定利益。而劳动者的劳动和获得的物质利益,都必须依赖企业发展生产,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第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在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下,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为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事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总之,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发展都有很大帮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长期规划和目标任务,对劳动力的使用进行科学预测,合理规划,使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长短并用,梯次配备,形成灵活多样的格局。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专业技术水平、自身发展计划等因素,合理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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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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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地址、经营范围,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原为:“公司住所:_________”。

现修改为:“公司住所:__________”。

二、第四条原为:“公司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酒类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服装鞋帽(不含仓储)、日用百货(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箱包、五金、交电、建材(不含木材)、钢材、水泥制品、陶瓷、粉煤灰、灯具、农具机械、食用农产品销售”。

现修改为:“公司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酒类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服装鞋帽(不含仓储)、日用百货(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箱包、五金、交电、建材(不含木材)、水泥制品、陶瓷、粉煤灰、灯具、农具机械、食用农产品销售”。

______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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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劳动法关于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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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劳动法》共有5条规定,即,第25条、26条、27条、29条和28条。分别规定了即时解除、提前通知解除、不得解除和解除应当发给经济补偿金等方面的内容。

1).即时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25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这里着重说明几点:一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实际上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是有条件的,即必须是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这就要求用人单位最好制定书面的招聘简章,或录用员工的人事管理制度,其中应有具体的录用条件规定,以便于操作。二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这里所讲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等国家规定加以认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则依据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来认定,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的规章制度。至于被劳动教养或收容教育的职工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可以由用人单位在内部规章中作具体规定,按照劳部发[1995]39号文件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被劳动教养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9号)规定,因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职工,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与其解除合同。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这里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以内部规章加以规定。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被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2).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

这是《劳动法》第26、27条规定的内容。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其合同。

(2)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应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先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5-1级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对这类人员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这里的法定整顿期间是指依据《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入的整顿期间?quot;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应依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另外,《劳动法》第27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即:第一,提前3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第二,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第三,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进行情况说明,不须批准。履行三项程序后,用人单位即可实施裁员工作。

3)、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不能依据第26、27条解除合同,应当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待遇,对被鉴定为7至1级的职工,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发给相应的工伤待遇。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职工不能依据第26、27条解除合同。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也不能依据第26、27条规定解除合同。

4).解除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28条对用人单位依据第24、26、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作了规定,这是《劳动法》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具体体现之一。劳动部制定的配套规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对解除合同给劳动者计发经济补偿金作了具体规定。该办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分为三种,即:赔偿性的补偿,医疗性的补偿和解除合同补偿。

赔偿性的补偿是《补偿办法》第3、4、1条的规定。内容是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除支付全额工资或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外,另加付支付金额25%的经济补偿金。

医疗性的补偿是《补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内容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级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按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医疗补助费,一般病症为6个月的工资,重病为9个月,绝症为12个月。

解除合同的补偿是《补偿办法》第5、7条和第6、8、9条的规定。内容分两类,一类是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另一类是患病医疗期满被鉴定为5-1级,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须变更,而双方又无法达成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因裁员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受12个月工资限额的限制。

上述各种情形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解除合同的补偿中第二类情况,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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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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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决议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_______公司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应参加股东_____名,实际参加_____名,代表股权的100%,会议由__________召开并主持,会议在15日前用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到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如下内容

一、_______________自动辞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同时选举_______________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并任命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_______________自动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同时选举_______________为本公司监事。

三、一致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全体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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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公司劳动合同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8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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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甲方): 深圳市中正信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单 位 地 址: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员工(乙方):

户口所在地: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络方式: (固定电话): (微信/QQ)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定本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概况

1、乙方确认已经了解并愿意遵守甲方的现行的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该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确保如实告知了甲方自身的各种情况,如有欺瞒则甲方可随时解除此合同,且甲方不必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二、合同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固定期限形式签定本合同。

合同期限: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在 部门从事 工作,具体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乙方工作地点为: ,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乙方同意并承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维护甲方的正当权益,服从甲方的管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调整乙方执行的工时制度。

第五条、乙方享有在法定假期和企业规定的假期休息的权力。如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临时加班的,乙方应当理解和服从。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给予相应的报酬或安排补休,具体按照国家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六条、甲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制定操作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条件,并不断改善。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劳动纪律、业务技能、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等方面基本知识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六、劳动报酬与劳动纪律

第九条、甲方按月及时以货币形式(人民币)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作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基本薪酬为: 元/月(提成、绩效、补贴、奖金另计)。

第十条、乙方在合同期内,由于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情形所涉及的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均按国家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甲方按照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为乙方提供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奖励或惩处。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可以依法根据国家和甲方管理的需要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对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进行修改。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以经济补偿,其它相关解除合同规定,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乙方如出现下列情形的,将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A、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指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指标及工作任务,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B、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个人简历、离职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

C、乙方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他单位记过、留厂查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在社会公众中损害公司形象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八、保密及竞业限制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保守企业秘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保守甲方各类经营、交易、管理、技术等秘密;在合同期内及终止或解除合同后,未经甲方同意,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商业技术秘密,亦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以及协助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行业及产品的各项业务。

第十五条、竞业限制的期限为解除合同或者合同终止后两年,自解除或者终止合同之日起。

第十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需签订涉密人员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协议书,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九、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乙方同意在合同期内,在其他单位从事、参与、兼职工作的,应事先书面告知甲方,并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关于在其他单位从事、参与、兼职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及相应法律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乙方参加甲方出资的专业技能培训,应与甲方签订培训协议,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应遵守有关服务期的规定,如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如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在乙方办清工作交接手续后依法支付。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

1、乙方如要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30天通知甲方的,或者自动离职的,以乙方日工资为标准,以合同到期日计算,每提前1天应支付甲方1天的工资作为损失赔偿。若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2、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十、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的有关协议书,可以约定为本合同的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技术培训协议、服务志愿书等。

第二十五条、本劳动合同不得代签或涂改,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深圳市中正信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公章)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约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 约 人: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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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劳动合同法补充协议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8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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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纳

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件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________________拥有。________________所提供的服务必须按照其发布的章程,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用户通过完成注册程序并激一下“我同意”的按钮,这表示用户与________________达成协议并接受所有的服务条款。

2.服务简介

________________运用自己的操作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用户提供传送和收取电子邮件服务,而这种服务是免费的。用户必须:

(1)提供设备,包括个人电脑一台、调制解调器一个及配备上网装置。

(2)个人上网和支付与此服务有关的电话费用、网络费用。

考虑到________________邮件服务的重要性,用户同意:

(1)提供及时、详尽及准确的个人资料。

(2)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所有原始键入的资料将引用为注册资料。

另外,用户可授权________________向第三方透露其注册资料,但________________不能公开用户的姓名、邮件地址、电子邮箱、帐号和电话号码。除非:

(1)用户特别要求________________或授权某人通过电子邮件服务透露这些信息。

(2)相应的法律及程序要求________________提供用户的个人资料。

如果用户提供的资料不准确,________________有保留结束用户使用________________邮件的权利。

用户在享用________________提供的免费电子信箱服务的同时,同意接受________________通过该信箱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3.服务条款的修改

________________会不时的修改服务条款,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件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________________将会在用户进入下一步使用前的页面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你同意改动,则再一次点击“我同意”按钮。如果你不接受,则及时取消你的用户使用服务资格。

用户要继续使用email服务需要两方面的确认:

(1)首先确认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件服务条款及其变动。

(2)同意接受所有的服务条款限制。

4.服务修订

________________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知照用户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5.用户隐私制度

电子邮件传送是发信人与收信人之间的私人信件的传送。尊重用户个人隐私是________________的一项基本政策。所以,作为对以上第二点个人注册资料分析的补充,__________一定不会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的邮件内容,除非有法律许可要求或_______在诚信的基础上认为透露这些信件在以下三种情况是必要的:

(1)遵守有关法律规定,遵从________________合法服务程序。

(2)保持维护________________的商标所有权。

(3)在紧急情况下竭力维护用户个人和社会大众的隐私安全。

(4)符合其他相关的要求。

6.用户的帐号,密码和安全性

你一旦注册成功成为用户,你将得到一个密码和帐号。如果你不保管好自己的帐号和密码安全,将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用户都要对其账户中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你可随时根据指示改变你的密码,也可以结束旧的账户重开一个新账户。用户同意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号或安全漏洞的情况,立即通告________________。

7.拒绝提供担保

用户明确同意邮件服务的使用由用户个人承担风险。

________________明确表示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但是不对商业性的隐含担保,特定目的和不违反规定的适当担保作限制。________________不担保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________________拒绝提供任何担保,包括邮件信息能否准确,及时,顺利的传送并能修改软件中的漏洞。用户理解并接受任何通过________________邮件服务取得信息资料的可靠性,取决于用户自己并由其承担系统受损或资料丢失的所有风险和责任。________________对在邮件服务网上得到的任何商品购物服务或交易进程,都不作担保。用户不会从________________收到口头或书面的意见或信息,也不会在这里作明确担保。

8.有限责任

________________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来自:不正当使用邮件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邮件服务或用户传送的信息所变动。这些损害会导致________________形象受损,所以______事先提出这种损害的可能性。

9.不提供零售和商业性服务

用户使用邮件服务的权利是个人的。用户只能是一个单独的个体而不能是一个公司或实体商业性组织。用户承诺不经________________同意,不能利用邮件服务进行销售或其他商业用途。

10.电子邮件信息的储存及限制

________________不对电子邮件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负责。________________为每个信箱提供2Mbytes的存储空间。它有判定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________________邮件服务条款的要求和精神的权利,如果用户违背邮件服务条款的规定,则中断其邮件服务的帐号。如果用户在连续60天时间内没有登录查看信箱,________________将视为用户自行放弃该信箱帐号的使用权,________________将从系统中删除该帐号以供他人注册、使用。

11.用户管理

用户单独承担传输内容的责任。用户对服务的使用是根据所有适用于邮件服务的地方法律、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标准的。用户必须遵循:

(1)从中国境内向外传输技术性资料时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规。

(2)使用邮件服务不作非法用途。

(3)不干扰或混乱网络服务。

(4)遵守所有使用邮件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

邮件服务利用因特网发送和收取某些信息。所以,用户的行为准则是根据因特网法规,政策、程序和惯例的。用户不能利用邮件服务作连锁邮件,垃圾邮件或分发给任何未经允许接收信件的人。用户须承诺不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和淫秽的信息资料。另外,用户也不能传输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资料;不能传输长国内不利条件和涉及国家安全的资料;不能传输任何不符合当地法规、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的资料。未经许可而非法进入其它电脑系统是禁止的。若用户的行为不符合以上提到的服务条款,________________将作出独立判断并取消用户服务帐号。

12.保障

用户同意保障和维护________________全体成员的利益,负责支付由用户使用超出服务范围引起的律费用,违反服务条款的损害补偿费用,其它人使用用户的电脑、帐号和其它知识产权的追索费。

13.结束服务户或________________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中断邮件服务。________________不需对任何个人或第三方责而随时中断服务。用户若反对任何服务条款的建议或对后来的条款修改有异议,或对________________服务不满,用户只有以下的追索权:

(1)不再使用________________邮件服务。

(2)结束用户使用邮件服务的资格。

(3)通告________________停止该用户的服务。

结束用户服务后,用户使用邮件服务的权利马上中止。从那时起,用户没有权利,________________也没有义务传送任何未读或未发出的信件给用户或第三方。

14.通告

所有发给用户的通告都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________________会通过邮件服务发报消息给用户,告诉他们服务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情。

15.参与广告策划

用户可在信件中加入宣传资料或参与广告策划,在________________邮件服务网上展示他们的产品。任何这类速销方法,包括运输货物、付款、服务、商业条件、担保及与广告有关的描述都只是在相应的用户和广告销售商之间发生。________________不承担任何责任,________________没有义务为这类广告销售负任何一部分的责任。

16.特别注意

如果________________邮箱用户3个月未经任何形式(WEB/POP3/IMAP)使用自己的邮箱,________________邮件系统将认为信箱内的信件为过期信件,将自动清除。________________信箱的账号仍然保留。

________________邮箱用户的“已删除邮件”文件夹内信件系统将会保留15天,“寄件箱”文件夹内信件系统将会保留30天,过期后这些文件夹内的过期信件将被删除。用户如在此些文件夹中有重要信件,请在邮箱中自建文件夹将邮件移动到新建的文件夹当中。

17.邮件内容的所有权

___________定义的内容包括:文字、软件、声音、相片、录象、图表;在广告中全部内容;电子邮件的全部内容;__________为用户提供的商业信息。所有这些内容受版权、商标、标签和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所以,用户只能在______________和广告商授权下才能使用这些内容,而不能擅自复制、再造这些内容、或创造与内容有关的派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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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年劳动合同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6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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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作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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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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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__________实业有限公司于2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公司办公室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公司股东变更,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_________________

一、第__________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原为:_________________股东:_________________张三出资额50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_____%。

其中:_________________实物出资0万元。货币出资50万元。

现修改为:股东:李四出资额50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_____%。

其中:实物出资0万元。

货币出资50万元。

(请按实际填写)

股东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请按实际填写)

海口秀英__________实业有限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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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劳动合同法解读 适用范围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1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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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1.国家机关。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3.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按照本法进行调整。

三、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些意见建议将一些灵活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如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员重新就业、非法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等。因此,除规范正常的劳动合同用工外,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规定,尽可能地扩大本法的调整范围。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对一些不规范的用工,本法不好调整。所以对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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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年劳动合同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7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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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6]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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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临时工新劳动合同法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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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新劳动合同法

变化1:劳务派遣企业注册要劳动部门审批

以前,劳务派遣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不少于50万元。新的《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务派遣企业的注册门槛,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另外,劳务派遣公司注册的前置条件也有所增加。以前劳务派遣公司只需在工商部门注册即可。而新的规定要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也就是说,以后申请注册劳务派遣企业,要先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

变化2:明确劳务派遣实施范围

以前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对于这三种工作岗位并没有明晰的定义。有些企业就钻了空子,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新《劳动合同法》对这三种岗位做了明确的规定,劳动部门在对劳务派遣进行认定时也就有了明确的依据:“临时性岗位”以时间为节点,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则是因员工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段时间内,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变化3:用人单位要实行同工同酬分配办法

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这其实在以前的《劳动合同法》就已作出了规定。但由于劳务派遣工、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存在三方合同关系,由谁来实施,谁来负责就成了推诿扯皮的理由。 新《劳动合同法》再次强调了同工同酬的权利,并明确指出:“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也要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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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年劳动合同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2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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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 工):

名称: 姓名: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等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方式确定乙方的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20 13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20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从时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

不超过30日;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 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在地处 东莞市 市 镇街(区) 部门 岗位工作。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是 完成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 1 )项明确:

(1)乙方工作的岗位,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需安全、卫生和职业特殊保护的工作岗位。

(2)乙方工作的岗位,属于国家规定的需安全、卫生和职业特殊保护的工作岗位,该岗位有可能对乙方身体的安全或健康主要在

甲方将按特殊岗位和工种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安全、卫生和职业病的防护知识培训和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权临时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3个月内),乙方应当服从。如甲方需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者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书加以确认,该协议书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方式确定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

(1天,每周至少休息1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工作时间,不存在意义上的加班。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甲方经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以 (周/月/季/年)为计算周期,综合总工时符合国家规定。

第七条 在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因生产工作需要,甲方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乙方协商后,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工作,加班总时数符合国家规定。

第八条 甲方依据本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相关规定,每年适当安排乙方休节日假、年假、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等带薪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执行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按下列第( 4 )种方式核发乙方工资:

(1/月。

(2/时,来计付乙方的月工资。

(3)计件工资:甲方按公布的本单位制定计件单价制度,来确定乙方的计件工价及计付乙方的月工资。

(4元/月。

第十条 甲方根据单位的经营状况和工资分配制度、集体工资协商结果,适时调整乙方工资。

第十一条 /上月)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执行所在地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比例分别缴交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依规定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 乙方工伤或因工死亡,甲方按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给予工伤待遇或者因工死亡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包括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

第十六条 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护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及其他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须自觉遵守和执行甲方的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防护措施,进行生产和工作。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岗位工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及防暑降温等津贴,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第十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及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 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公示和告知乙方;乙方应自觉遵守,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专业技术培训,应补充订立培训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双方应补充签订保密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竞业限制的年限、限制期按月经济补偿的金额、违约金等事项。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某项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新签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乙方擅自离职15天后或1年旷工屡计超过30天的,甲方可单方

即时解除本合同,予以除名处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可追究乙方的违纪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解除,并由甲方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乙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乙方不愿供职的(提前3天通知和告知原因);(2)乙方被判刑、送劳动教养,以及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营私舞弊、罢工及怠工、不良行为等严重问题,或因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和屡次违反劳动纪律、厂纪厂规经教育不改被给予开除处分的;(3)乙方服兵役、出境定居、自费留学和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的;(4)甲方有以暴力、威胁或有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侮辱人格,侵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5)甲方连续2个月以上不支付乙方工资的;(6)经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和严重危害乙方健康的:(7)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按本条(1)~(2)项解除合同的,甲方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按本条

(3)~(7)项解除合同的,除乙方离职出境定居按规定需支付一次性离职费外,甲方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属本条(8)情形而解除本合同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辞退:(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2)乙方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3)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甲方又无法调剂安臵乙方的,或因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及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法律、法规和甲方单位规章制度允许甲方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乙方辞职:(1)乙方因结婚或照顾家庭等原因而要离职的;(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终结而本人要求离职的;(3)其他法律、法规和甲方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允许乙方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如未能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的,应当按乙方当年正常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对方。

本条中属甲方辞退(1)~(3)项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需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其中,因患病和非因工负伤而辞退的,还应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属本条乙方辞职(1)~(2)项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2)项须按规定支付工伤相关待遇。属本条甲方辞退(4)和乙方辞职(3)情形而解除

本合同的,按法律、法规和甲方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来决定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严重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开除、除名或辞退的除外),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已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且本人不要求解除本合同的;(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仍需住院治疗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在乙方正享受法定节日、各种假期及补休中的;(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20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如下法定终止条件之一出现,即终止:

(1)本合同期已满,且不在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内;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3)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乙方已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本条(3)、(4)项终止合同的,甲方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第三十条 经济补偿金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平月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金按该社平月工资3倍限额支付,并且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20xx年。

第三十一条 确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甲方需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给乙方,并在15天内办结工作交接和解除或终止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手续,甲方不得无理扣压乙方的工资、个人证件及拒办相应的养老、失业救济等社会保险和乙方档案转移手续。

九、违反合同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情形:

(2)乙方违约情形:

十、调解与仲裁

第三十三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应

先到所属地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如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十一、其他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自保存一份,互相监督履行。

第三十六条 下列甲方规章制度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双方约定(不够写可加附件):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工时工作制度、劳动报酬标准无异议,并保证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不再就月工资金额和加班工资标准再追究对方的责任。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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