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车辆保险合同
机动__________合同
机动__________所承保的机动_____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_____分为_____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_____人按承_____别分别承担_____责任。
第一章?_____责任
第一条?_____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__________的损失,_____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__________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_____事故时,被_____人对__________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_____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_____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_____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__________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_____人支付的赔偿金额,_____人依照_____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_____人负责处理。
第二章?除外责任
第三条?__________的下列损失,_____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__________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_____人承担赔偿责任,_____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_____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_____的被_____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_____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__________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_____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_____、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__________拖带未__________及其他拖带物或未__________拖带__________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_____人不负责赔偿:
(一)__________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_____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_____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_____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_____的_____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_____损失险的_____金额可以按投保时_____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_____人与_____人协商确定,但_____金额不得超过_____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_____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在_____合同有效期内,被_____人要求调整_____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_____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三章?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_____人索赔时,应当向_____人提供_____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_____、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__________因_____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_____人须会同_____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_____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_____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按_____金额计算赔偿,但_____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以_____价值确定_____金额的_____,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_____金额低于_____价值的_____,按_____金额与_____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上列_____损失赔偿以不超过_____金额为限。如果__________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款达到_____金额时,_____损失险的_____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__________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_________、有关法律、法规和_____合同的规定,在_____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_____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_____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_____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_____责任继续有效,直至_____期满。
第十六条?__________、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_____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十七条?根据__________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_____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
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十八条?被_____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_____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_____合同双方确认后,_____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__________发生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_____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持,被_____人应提起诉讼。在被_____人提起诉讼后_____人根据被_____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_____合同予以赔偿,但被_____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_____人,并协助_____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_____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_____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_____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_____赔偿金。
第二十条?被_____人自__________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_____人书面通知被_____人领取_____赔偿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四章?被_____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被_____人对投保_____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_____合同时一次交清_____费。
第二十二条?被_____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__________的维护、保养工作,__________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_____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_____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_____合同有效期内,__________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_____人应当事先通知_____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被_____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__________;不得利用__________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__________发生_____事故后,被_____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_____人。
第二十六条?被_____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被_____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_____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_____合同;已赔偿的,_____人有权追回已付_____赔偿。
第五章?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被_____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__________在_________年_____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________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_____费的10%;连续________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_____费的15%;连续_________年或_________年以上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_____费的20%,不续保者不给。被_____人投保_____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__________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_____单无效。
第三十条?被_____人与_____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按_________项处理:
(一)申请_____机关_____;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机动__________附加盗抢险条款和费率因__________全车被_____、被抢劫或被抢夺,对被_____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_被盗3个月后,_____人按_____金额或出险时_____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该险种的_____费率为机动_____损失_____费率的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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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车辆保险合同模板最新2024[页2]_合同范本
7、对于甲方名下车辆,乙方将统一全国各地索赔资料递交要求、查勘定损时效和理赔时效,并按照深圳承保地的要求和时效为准。其中,对于正常纯车损案件,乙方将在索赔资料递交齐全后的x个工作日赔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8、重大车损理赔处理的约定
在车辆损失严重,如修理价达到或超过车辆实际价值时,双方可协商处理。
9、事故责任人手续通融约定
事故责任人手续缺失的情况下,即甲方客户在办完事故流程后,不辞而别,不配合甲方收集相关资料时,导致甲方在索赔递交资料等环节出现麻烦,乙方将在事故责任人手续上予以通融处理。
10、拒赔案件的处理约定
拒赔案件的处理,乙方经调查取证后,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拒赔甲方的,乙方将提供已取证的相关证据给甲方。
11、超时报案的处理约定
乙方考虑到甲方的行业特殊性,在发生事故时,部分客户对保险事故处理操作方法不了解,未能在出险小时内报案的,造成迟报案的,甲方承诺不以此由拒赔。
12、赔案支付特别事项处理的处理
对于甲方的部分案件需特别支付的,如部分贷款抵押车辆的赔款提供受益人委托书问题,除出现全损情况以及贷款银行具体特别要求外,无需提供受益人委托书这一手续,赔款仍将赔付至甲方提供的账户。
13、对于甲方名下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的较小的单方保险事故,为了保障甲方的利益,经过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当事司机拍下事故现场全貌以及碰撞部位的照片,并提供相关的索赔单证(含双方赔款协议、身份证明、联系电话)和资料,乙方将按甲方提供的资料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融赔付.
14、甲方名下车辆出险后被拖至交管部门,事故处理完毕后再由交管部门拖至维修点而产生的二次拖吊费用,甲方可事先向我司提出申请,为保障甲方的利益,乙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此次事故产生的二次拖吊费给予通融赔付。
15、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于属于保险合同责任的事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参与调解、应客户要求推荐律师。
附:理赔时限表(除1小时快赔案件外)
理赔服务种类
工 作 时 限
现场
查勘
出险
地点
深圳市
当地人保分钟内赶赴现场
全国范围
当地被委托人保接到报案后分钟内赶赴现场
定
损
常见
车型
损失金额x万元以下:x个工作日内完成
损失金额x万元至7万元:x个工作日内完成
损失金额x万元以上:x个工作日内完成
赔
案
审
批
正
常
赔
案
赔款金额x千元以下:当天完成审核
赔款金额x万元以下:x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赔款金额x-xx万元: x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赔款金额万-万: x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非
警
检
赔
案
赔款金额x万以下: x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赔款金额为x万-x万: x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赔款金额为x万-x万: x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被盗车
赔 案
赔款金额为万以下: x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赔款金额为万-万: x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预付
赔案
赔款金额为x-x万:x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赔款金额为x万-x万:x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赔款金额为x万-万:x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通融赔案
赔款金额为x万元以内:x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注:我们将严格遵从理赔服务时限,在索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无论其损失大小,我们将于当日内完成理算,并尽可能在xx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第五条 附 则
一、本协议自x年x月x日起生效,至x年x月xx日止。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出具的保单受本协议管辖。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保存,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
三、保险人(乙方)已经向甲方提供了其所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本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保险人已就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免除保险人责任部分)向甲方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和说明,甲方对此表示理解并接受。
四、本协议其中一方对本协议有修改或补充意见,则应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得到双方认可并签章认可确认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并生效。
五、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可以采取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授权人签字: 乙方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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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 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 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卜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篇3:2024车辆保险合同
机动__________条款
本_____分为_____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_____责任。
_____损失险
第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__________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载运__________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_____事故时,被_____人对__________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_____金额为限。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战争、军事冲突或_____;
(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及停放期间翻倒;
(5)被_____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__________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_____自身故障;
(2)__________遭受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3)__________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_____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其他不属于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公有_____的_____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_____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_____的_____金额,由被_____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在_____合同有效期内,被_____人要求调整_____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__________发生_____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被_____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司检验受损_____,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第八条?在_____合同有效期内,__________发生_____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按_____金额赔偿,但_____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_____金额的_____,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投保时_____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_____,按_____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_____损失赔偿以不超过_____金额为限。如果__________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_____金额全数时,_____损失的_____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__________发生_____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_____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被_____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__________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_____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_____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_____人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_____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_____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被_____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_____的被_____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的驾驶人员;
(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拖带的未__________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__________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被_____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__________轨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_____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
本部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_____的_____责任继续有效,直至_____期满。
被_____人义务
第十五条?被_____人投保时对__________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_____合同时一次交清_____费。
第十六条?被_____人应当做好__________的维护、保养工作,使__________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在_____合同有效期内,__________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_____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_____人不得利用__________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__________。
第十八条?__________发生_____事故后,被_____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被_____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_____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被_____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__________在一年_____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_____费的10%,不续保者不给。被_____人投保_____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被_____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_____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_____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被_____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_____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_____赔款。
第二十三条?__________发生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_____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_____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_____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_____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被_____人自__________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_____人领取_____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__________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_____单无效。
第二十六条?本条款中的重置价值是指_____合同签订地的新车购置价。
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_____合同签订地的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被_____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机动_____投保单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投保单号码:_____________
项目
总计
序号
厂牌型号
牌照号码
发动机号
使用性质
吨位或坐位
_____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元)
_____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元)
附加险
附加险
保费合计(元)
重置价值(元)
_____金额(元)
基本保费(元)
费率(%)
保费(元)
保费小计(元)
险
险
保费(元)
保费(元)
总_____金额:人民币(大写)
_____总数:辆
总_____费:人民币(大写)
_____期限: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日止
特别约定:
投保人签章
投保人签章
本投保单不经本公司签章不发生法律效力。
______________公司
年?月?日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注意:
1.黑框内各项由投保人填写。
2.“使用性质”:分别按“机关自用”、“企业自用”、“私人自用”、“营业运输”、“私营运输”、“个人承包”六类相应填写。?机动__________单
_____单号码: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被_____人)已向本公司投保______________险和附加______________险,并同意按_____合同约定交纳_____费,本公司特签发_____单并同意依照本_____单中载明的机动__________条款和附加_____条款以及其他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_____人下列机动_____的_____责任。
项目
总计
序号
厂牌型号
牌照号码
发动机号
使用性质
吨位或坐位
_____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元)
_____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元)
附加险
附加险
保费合计(元)
重置价值(元)
_____金额(元)
基本保费(元)
费率(%)
保费(元)
保费小计(元)
险
险
保费(元)
保费(元)
总_____金额:人民币(大写)
_____总数:辆
总_____费:人民币(大写)
_____期限: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日止
特别约定:
______________公司签章
年?月?日
注意:收到本_____单后,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
经(副)理:___________会计:___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_____制单:______________
篇4: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投保单_合同范本
(说明)保险公司制发的单据,用于客户在分期购车时投保的信用险。
┌─────┬───┬────────┬───┬───────────────┐
│ 投保人 │地址 │ │ 电话 │ │
├─────┼───┼────────┼───┼───────────────┤
│ 被投保人 │地址 │ │ 电话 │ │
├─────┼───┴────────┼───┴───────────────┤
│共同购车人│本人: │地址: 电话: │
│ │ │身份证号: │
│ ├────────────┼───────────────────┤
│ │直系亲属: │地址: 电话: │
│ │ │身份证号: │
├─────┴────────────┼───────────────────┤
│担保人: │地址: 电话: │
│ │身份证号: │
├──────────────────┼───────────────────┤
│厂牌型号: │牌照号: │
├──────────────────┼───────────────────┤
│发动机号: │车驾号: │
├──────────────────┴───────────────────┤
│ 购车价格:人民币____(¥____)首期付款:人民币____(¥____)贷款金额:人│
│民币____(¥____)分____个月,____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____元。 │
├──────────────────────────────────────┤
│ 投保金额:人民币____(¥____)费率:%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保险期 │
│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
├──────────────────────────────────────┤
│ 特别约定: │
│ │
│ │
├──────────────────────────────────────┤
│ 投保人声明上述填写内容(包括抵押清单)属实,同意以本投保单及其附件作为订│
│立保险合同的依据;对贵公司就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
共2页,当前第1页12
篇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投保单样式二_合同范本
投保人____ 编号:
┌──┬──┬─┬───┬────────────┬───┬─────┐
│ │ │ │ │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 │
│ │ │ │ │ │责任险│ │
│车辆│牌照│用│吨位或├──┬─┬───┬───┼───┤保险费合计│
│型号│号码│途│座 位│保险│费│保险费│基本保│固定保│ │
│ │ │ │ │金额│率│ │险 费│险 费│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地 址: │
├────────────────────┤电 话: │
│保险费总额:人民币 │联系人: │
├────────────────────┤开户银行: │
│ 自 年 月 日 时起 │帐 号: │
│保险期限: 个月 │ │
│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 备注:(1)(务请注明保额来源及计算方式│ 单位签章: │
│): │ 经办人: │
│ (2) │ 年 月 日 │
└────────────────────┴─────────────┘
篇6: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页2]_合同范本
(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十一)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四)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XX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限。
第八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第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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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被保险人:_________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列各种车辆的保险。
┌──┬──┬─┬───┬────────────┬───┬─────┐
│ │ │ │ │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 │
│ │ │ │ │ │责任险│ │
│车辆│牌照│用│吨位或├──┬─┬───┬───┼───┤保险费合计│
│型号│号码│途│座 位│保险│费│保险费│基本保│固定保│ │
│ │ │ │ │金额│率│ │险 费│险 费│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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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特别约定: │
├────────────────────┤ │
│保险费总额:人民币 │ │
├────────────────────┤保额来源依据及计算方式: │
│ 自 年 月 日 时起 │ │
│保险期限: 个月 │ │
│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保险公司签章 │
│请收到保险单,立即核对。 │ 年 月 日 │
│ 如有错误,希即通知更正。 │ │
└────────────────────┴─────────────┘
经(副)理:_________ 登记: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 制单:_________
篇8: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页5]_合同范本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保险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 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按基本险条款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 5%的免赔率; 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2.符合本条款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盔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车上责任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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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与乙方原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的就网吧企业管理业务的合作协议,现因甲方单方违约违反合作协议中的第六条将_______________网络中心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使双方无法继续合作。
二、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该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协议甲方需返还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_____万元人民币整。现因甲方无能力偿还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万元人民币,现用甲方个人在_______________网络中心持用的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作抵押。
三、在此同时甲方需保证所抵押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_______________网络中心”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需保证所抵押给乙方的股份,在此协议之前与协议签定之后甲方不得在以任何形式抵押与转让、质押或担保给第三方,并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在协议期间甲方不能以任何形式毁约和转让股份,如有违约就必须即日偿还乙方所投入的合作资金*万元人民币和赔偿经济损失*万元人民币。
五、甲方需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一次付清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万元人民币整。
六、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年月日
篇10: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页3]_合同范本
第十一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月计算。
保险合同解除时,按照《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有关规定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五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
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八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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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_合同范本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及停放期间翻倒;
(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篇12:机动车辆保险单_合同范本
被保险人:_________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列各种车辆的保险。
┌──┬──┬─┬───┬────────────┬───┬─────┐
│ │ │ │ │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 │
│ │ │ │ │ │责任险│ │
│车辆│牌照│用│吨位或├──┬─┬───┬───┼───┤保险费合计│
│型号│号码│途│座 位│保险│费│保险费│基本保│固定保│ │
│ │ │ │ │金额│率│ │险 费│险 费│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特别约定: │
├────────────────────┤ │
│保险费总额:人民币 │ │
├────────────────────┤保额来源依据及计算方式: │
│ 自 年 月 日 时起 │ │
│保险期限: 个月 │ │
│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保险公司签章 │
│请收到保险单,立即核对。 │ 年 月 日 │
│ 如有错误,希即通知更正。 │ │
└────────────────────┴─────────────┘
经(副)理:_________ 登记: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 制单:_________
篇13: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页3]_合同范本
┃联系电话: │签单日期: ┃
┃ │ (保险人签章) ┃
┃联系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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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保: 制单: 经办:
共3页,当前第3页123
篇1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样本[页3]_合同范本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法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第三十六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二章 附加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第一节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三十七条 保险责任
1.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2.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责任免除
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2.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3.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5.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6.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十九条 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2.实际价值按投保时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
3.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四十一条 赔偿处理
1.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四十二条 其他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第二节 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三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四十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十五条 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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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_合同范本
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自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 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篇16:车辆商业保险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深圳市幸福运通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现将车牌为的自有营运车辆加盟于甲方,由甲方代为经营管理。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管理成本费用人民币元整。每月的营运总产值按协议分配,其中甲方占,剩余部分由甲方依相关协议分配给乙方及驾驶员。
2、甲方负责对运输营运收入即营运产值进行财务核算,在按规定扣缴各种开支之后,于第三个月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3、甲方为乙方代办该车辆进行集装箱运输所需的各种证件及海关司机本,费用由乙方全额支付。但乙方应自行为该车辆及时购买公路规费及车辆保险。
4、甲方负责该车辆营运的业务承揽,并全权对该车辆依公司管理规定进行统一管理、调度。
5、该车辆驾驶员由甲方负责与其签订相关承包协议,并负责该驾驶员的业务指导及培训。甲方与驾驶员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依其两方自主签订的承包协议确定。
6、必要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因营运需要的各种事务,不得推诿。
7、在出现交通事故需承担赔偿责任时,在保险公司予以理赔后,驾驶员所仍无法承担的那部分赔偿责任应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未能及时购买车辆保险,而不能得以保险赔偿时,则此部分的赔偿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对于驾驶员的任何人身损害,需赔偿时乙方同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协议期内,为保证甲方的正常营运,乙方欲将该车辆出售、转让时,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转让、出售该车辆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9、协议期内,乙方不得将该车辆予以抵押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均等效力。因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争议由协议签定地深圳市人民法院管辖。
11.除因有协议终止的事由出现外,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长期有效。
12、本协议附乙方担保书一份。
乙方: 甲方: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担保人声明
本人愿意为乙方签订的以上协议作为担保人,监督乙方能遵守协议、合法经营,并愿承担乙方因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决不推诿。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名:
篇17:车辆保险合同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 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是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篇18:车辆保险合同模板最新2024_合同范本
甲方:深圳市 x x x x 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忠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x年至x年机动车辆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目的
甲方汽车业务与乙方机动车辆保险相结合,满足汽车和保险销售的目的,实现甲乙双方共同客户的共同发展。
第二条 合作内容
一、甲方同意将公司名下车辆(具体投保区域及车辆牌号双方另行协商)的保险向乙方投保,并在投保时向乙方提供完备的车辆资料。车辆保险合同范文节选!
二、甲方车辆投保的险种及保额由甲方确定,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等。(具体险种及保额以保险单正本为准)
三、乙方对甲方车辆的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起一年整。如期间甲方车辆保险项目发生变更,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更改。
四、乙方对甲方车辆提供优质的承保、理赔等保险服务。
第三条 业务合作程序
一、甲方就其名下车辆在乙方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事宜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车辆保险协议书》。
二、乙方将根据甲方的网点布局和名下车辆号牌属地、原则上以省级区域范围为单元来界定要承保的车辆。
在相应的单元内,甲方名下车辆的保险原则上由乙方承保。关于哪些单元和多少单元由乙方承保,双方可协商约定。
乙方将设立专项团队,指定专人对接甲方相关工作人员,就承保知识培训、承保时效、承保条件和程序、承保资料整理、承保信息反馈、续保跟踪等事宜保持沟通。
三、甲方名下车辆承保费用的确定和收取方式约定如下:
1、保险按年投保,合作第一年,甲方名下保费,商业车险以中国保监会审批基础费率为基础,按保单单面折出单,甲方按此金额预付保费,一年期满,乙方在一个月内对当月合同期满的投保车辆进行赔付清算,以每台车实际发生赔付费用的倍为该车实际保费,预付保费减实际保费后余额退还甲方,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按逐车计算,合计办理的原则开展。
交强险按交强险费率浮动规范相关规定执行。车辆保险合同范文节选!
2、一年后,双方可根据上年实际保费发生情况协商确定保费预付标准,以尽量避免大额退款或补款。
退款方式包括现金退款(甲方提供发票,乙方承担税费)、抵交保费等。
甲方保险未到期车辆因经营原因退出营运,车辆退保,该车辆视同合同到期,纳入当期到期车辆保费清算。
3、保费支付方式:所有车险业务必须执行见费出单操作,可按客户需求按月或按季度出具短期保单,短期保单按日计费。
4、甲方名下车辆若需要保单变更或退保时,由乙方专人全责办理。
四、甲方名下车辆若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双方应积极互通信息,乙方及时定损核赔,并支付相应的赔款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 保险理赔服务承诺
根据甲方需求,结合甲方行业的特殊性,乙方将按照以下服务承诺做好甲方名下车辆的保险理赔工作:
1、电子查勘员、电子理赔员服务
在保单年度,出险三次内(含三次)损失在3000元以下的单方事故(不涉及第三者、不含停放被撞事故)免查勘,客户拨打95518报案后,按95518指引由客户自行拍摄事故现场照片,(能反映事故现场全貌的全景照片,反映车牌号、碰撞部位,损失程度的近景照片);超过x次的,经沟通,我司将结合具体案情可以申请协商解决。
2、一小时快赔服务
损失x元以下单方事故,在乙方远程定损中心定损后,无需再提交索赔资料,乙方在1个小时内赔款至机房账号[i1] ,以便即时修车。
甲方另择时间提交索赔资料的上述案件,乙方收案点在收到资料后1个小时内赔款至甲方账号。
注明:由于银行划账时间关系,每天15时后提交的案件,延迟至次日9:30划款。
3、异地出险、就地理赔
客户异地出险后,人保财险公司通过 “异地出险、就地理赔”服务网络的运行,为客户提供更加快速、便捷的“查勘、定损和赔付”服务,使客户无论身处何地,都能享受到从报案到领取赔款全流程的便捷、高效、统一的理赔服务。
4、停放被撞理赔减免
出险x次内(含x次)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但无法找到第三方时,不设免赔率%。
5、第三者直赔服务
对于我司承保的保险车辆若给第三者造成伤害,若被保险人怠于履行赔偿责任,第三者可以直接向我司索赔,我司将在限额内直接赔付。
6、提供抢救医疗费垫付担保
当交通事故导致人伤时,出险当事人垫付昂贵的医疗抢救费用有困难时,在我司合作的医院,我司推出不超过限额的全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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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文
保险单号: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递交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本保险人依照承保险别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号牌││厂牌│┃
┃号码││型号│┃
┃发动││车架│┃
┃机号││号│┃
┃行驶││使用││座位││初次登记│┃
┃区域││性质││吨位││年月│┃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保险│费率(│基本│保险费│赔偿限额│保险费小计┃
┃价值│金额│%)│保险费│小计││┃
┃││││││┃第
┃│险别│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费率(固定│保险费小计┃三
┃│││保险费)│┃
┃├───────┼───────────┼─────┼─────┨联
┃│全车盗抢险│││┃
┃附├──┬────┼───────────┼─────┼─────┨
┃│车上│车上座位│││┃被
┃│责任├────┼───────────┼─────┼─────┨保
┃│险│车上货物│││┃险
┃├──┴────┼───────────┼─────┼─────┨人
┃加│无过失责任险│││┃留
┃├───────┼───────────┼─────┼─────┨存
┃│车载货物掉落责│││┃联
┃│任险│││┃
┃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辆停驶损失险│││┃
┃│自燃损失险│││┃
┃│新增加设备损失│││┃
┃│险│││┃
┃│不计免赔特约险│││┃
┃无赔偿优待金额:保险费合计(小写)(大写):┃
┃保险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特别约定:┃
┃明示告知:1.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填写内容如与投保事实不符,立┃
┃即通知本保险人采用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更改,其他方式的更改无效。┃
┃2.保险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
┃务的部分。┃
┃3.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
┃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4.发生保险事故后,在48小时内通知本保险人。┃
┃被保险人地址:│保险人:┃
┃│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签单日期:┃
┃│(保险人签章)┃
┃联系人:│┃
核保:制单:经办:
篇20:2024车辆保险合同
(1)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 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是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 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章 本条款中的重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车购置价。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或双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