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公章)
(甲方)
代理单位: (公章)
(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本合同双方:
委托单位(甲方):
代理单位(乙方): 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将 项目的招标事宜委托乙方代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代理业务的内容、形式: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活动。
工程概况:
本次招标范围:
1、招标代理的内容:填写申请表格,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提供招标前期咨询等业务。
2、招标代理的形式: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等(详见《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2、委托方提供能够满足施工,标价计算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或者经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投资预概算。
3、乙方代理过程中,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接受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4、委托代理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三、委托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中标通知书签发后自行废止。
四、费用支付方式及日期:
1、本工程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收取代理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付款方式为现金_______或_______,代理费用应在开标前全部付清。代理费用不包含编制标底的费用、资格预审及评标专家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__]1980号)
2、投标单位购买标书每份工本费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所得归乙方。
五、违约责任:
1、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代理合同条款、不得违约;
2、委托方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及按第四款第一条约定支付代理费用,否则一切责任由委托方自负。
3、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4、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报招标管理机构一份。
六、双方协议的其他条款: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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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园林景观工程设计委托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
设计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具有技术水准及本工程具体情况,本着精益求精、精诚合作的原则,甲乙双方就该工程景观设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 设计工程名称:都阳中心卫生院景观改造设计
2 设计工程地点:都阳中心卫生院大院内
3 设计工程面积:
4.设计工程范围:都阳中心卫生院大院内景观改造设计(景观设计效果图和施工图设计)
二、 设计程序:
1 甲乙双方经协商设计费按2 计取,设计费总计(大写): 肆万元整 (小写:40000.00元)。
2 设计协议签订后,即由与乙方方案设计定金为总设计费的 30%,即元。 3 乙方在收到提供的有关图纸,对工程进行实地勘测和初步交流后在10个工作日内, 提出设计构想,形成设计方案平面图,创意透视草图,由审阅。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效果图设计,包括平面布置图,整体鸟瞰图图,局部效果图等。
5 在确认效果图并支付施工图设计费即总设计费的80%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确认后在取图纸时,须支付尾款,即设计费的100%即8000.00元。 6 施工图由签字确认后,并由乙方盖好公司公章装订成册后,效果图、施工图才算正式生效。否则应为无效,乙方不对所有施工图负责。
7 其它约定:本合同实施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仲裁。
三、 双方责任:
一 责任:
1 保证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若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变更,引起设计修改,须另付修改费。
2. 在合同履行期间,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已付的订金;已开始设计的,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3 事先经甲乙双方已确认的方案,在施工过程中提出修改的,乙方可酌情收取工作量相应的设计费。
4 对未经确认的,或未付清设计费的图纸均不能外带。
5 施工中,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的即表明放弃对乙方所拥有的相应权利。 乙方也不再对设计负责。
6 有责任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 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按设计费双倍收取违约金
篇2:建筑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协议
项目名称:
委 托 方:
代 理 方:
委托人:
受托人:咨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审批文件:
建设规模:
总投资额:
招标范围: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包括的所有工程,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资金来源: ;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 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 招标代理; 招标控制价编制 ; 工程量清单编制 代理工作。
三、合同价款
代理服务报酬: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 (①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__】534号文;② 国家计委计价格【20__】1980号)中的工程类收费标准(下浮 %)计取(约 万元);{注:若编制招标控制价,则写明“代理服务费及造价咨询费”}
支付方式: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
① 由中标人支付,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向受托人一次性付清。
② 由委托方支付,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一次性付清。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话:
传 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l.1 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l.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l.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 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 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 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 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l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 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5、受托人的义务
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 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5.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8.3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20%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将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9.2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
9.4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
9.5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 委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 -(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 -(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2 受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 -(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10.3 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赔
11.1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1.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
12、争议
12.1 委托人和受托人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
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代理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式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
13.2 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13.3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13.4 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约定。
14、合同生效
14.1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合同终止
15.1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15.2 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15.3 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5.4 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
16、合同的份数
16.1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副本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 中文 ;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现行相关的行政法规;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1)负责办理招投标申请和备案手续;
(2)负责发布招标公告;
(3)编制招标文件并送委托人及监督管理部门审定;
(4)负责招标文件的印制、装订、发放工作;
(5)负责向投标人解答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问题;
(6)在开标评标过程中负责接收和保管投标文件;
(7)按规定配合招标人从专家库抽取专家评委,组建评标委员会;
(8)主持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工作,编写并提交评标报告及招标情况报告;
(9)发出中标通知书;
(10)其它按有关规定属受托方负责的事务。
4.2 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作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文件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 年 月 日;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年 月 日;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 按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备案程序规定;
(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
姓名: ;职务: ;
职称: ;电话: ;
(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 无 ;
(6)应尽的其他义务:除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外,按通用条款第4款执行;
5、受托人的义务
5.1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 ; 职务: ;
职称: ; 电话: ;
5.2 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自收到委托人提供的相应备案资料起,X日内拟定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交委托人审核,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经委托人审核确定后,提交招标办审定,再对外发出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2日内向委托人出具招标情况报告,收到委托人盖章确认后的招标情况报告起3日内办理中标通知书,再整理提交归档资料。
(2)为委托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 按通用条款第5.2条执行 ;
(3)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 受托人自身的食宿费、交通差旅费、资料印制成本费等 ;
(4)应尽的其它义务:除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外,按通用条款第5款执行;
6、委托人的权利
6.1 委托人拥有的权利: 按通用条款第6.1条执行 ;
6.2 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 ;
7、受托人的权利
7.1 受托人拥有的权利: 按通用条款7.1条执行 ;
7.2 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 ;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 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
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__】534号文中的工程类收费标准下浮 %计取(约 万元);{注:若编制招标控制价,则写明“代理服务费及造价咨询费”}
代理报酬的币种: 人民币 ; 汇率: / ;
代理报酬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
① 由中标人支付,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向受托人一次性付清。
② 由委托方支付,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一次性付清。
受托人收到中标人(委托人)支付款项后,给中标人(委托人)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式发票。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 预计委托代理费用额度(比例): 无预付款 ;
9.3 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 / ;
9.4 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 / ;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 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招标工作顺延 ;
(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
(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 ;
10.2 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 受托人因此条款造成招标代理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无 ;
12、争议
12.1 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16、合同份数
16.2 双方约定本合同一式 伍 份,委托人 贰 份,受托人 贰 份,招标办 壹 份。
17、补充条款:无
委 托 方:
代 理 方:
年月日
篇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一条 定义
“业主”指 。。。。。。。
“承包商”指 。。。。。。
“工厂”指在附录×中指定的构成固定设备的全部机器、设备和材料。
“工地”指按本合同用于建造工厂的全部土地。
“工程”指承包商按本合同实施的工程。
“合同价格”指业主向承包商支付的全部工程款项。
第二条 承包商的职责
1. 承包商应负责设计、筹划以及在工地上建造工厂。
2. 除了业主根据第×条提供的项目和设施,承包商应提供所有为使工厂成功建造所必需的设备、材料、工具、设施、劳工和服务。
3. 承包商应根据附录×中的日程安排施工。
4. 承包商应根据附录×中的规定为业主培训工厂设备的操作和维修人员。
5. 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供附录×中规定的备件。
6. 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供附录×中指定的维修设备。
第三条 业主的职责
1. 业主应提供工地,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允许承包商自由地、不受干扰地出入该工地。
2. 业主应按时提供附录×中指定的物件和设施。
3. 业主将从有关部门获取为工厂建造、设备运行所必需的执照和许可证,包括承包商雇员的工作许可证。
4. 业主应按第×条中规定的合同价格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项。
第四条 合同价格
1. 在本合同生效后天内,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金额为 合同价格,作为承包商完成该工程并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的全部报酬。
2. 合同价格不再上调,完成工种的成本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商定合同价格时应认为承包商已获得全部信息并已把所有可能影响成本的因素估计在内。
第五条 设计图样
1.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在附录规定的时间内向业主提交工厂建造所需的图样,供业主审批。业主应在收到这些图样后一个月内,对图样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2. 承包商应对上述图样中的任何缺点、错误或疏漏负责,除非这种缺点、错误或疏漏是因业主书面提供的不准确信息所致。
3. 业主或承包商互相提供的所有图样和技术资料,收到方应作为机密文件对待,除非另有商定,收到方不得将这些图样和资料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目的。
第六条 检验
1. 承包商应该按法律和正常的工程惯例的要求,负责工厂所有的检验和试验工作。
2. 业主有权在任何适当时间对建造中的工厂的材料和工艺进行检验和测试,费用自理。这种检验或测试不能免除承包商在合同中应尽的任何义务。
3. 完工后的工厂应由业主进行检验和测试;工厂何时可以测试,承包商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4. 承包商应根据业主的合理要求,为彻底而有效的检测提供所需要的协助、劳力、材料、电力、燃料、设备、备用品和仪器。
5. 工厂通过上述测试后,业主应向承包商签发一份表示通过测试的证书。检测中发现的任何问题未圆满解决,工厂不得移交。
第七条 工地
1. 承包商应在工地上提供所有令业主满意的材料、劳力、设备、服务和便利,以便顺利施工和完工。
2. 在总体上得到上述保证的前提下,承包商应提供下列各项必需品:
a. 建筑设备;
b. 工地上使用的运输工具,包括临时道路;
c. 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所需的篱笆、灯光、岗哨以及所有其他材料和服务;
d. 为材料和施工人员(包括业主雇员)提供临时仓库、办公室和其他房屋建筑;
e. 在整个工程移交之前提供电话、灭火设备和急救设备;
f. 供施工人员使用的卫生设备和食堂。
3. 承包商应遵守当地法律规定的所安全及其他条例。
4. 无论何时,承包商都不应在业主的房产及其邻近建筑物、车道和街道上堆积施工用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工程完工后,应从建筑物及其周围清除所有用剩的材料,保持工地和工厂安全、整洁,以备使用。
第八条 承包商的工作人员
1. 承包商将自费为其全部工作人员提供饮食、交通及一切必要的便利。
2. 合同签署后,承包商应指定一名项目经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全权代表承包商。他将在工作时间内坐镇施工现场。业主向项目经理发出的所有指示,如同发给承包商本人一样,同样具有约束力。
3. 如果业主认为工地上承包商的雇员品行不端、不能胜任工作或有失职行为,可要求承包商将此人调离或更换。
第九条 责任
1. 在工厂被最终验收之前,承包商应对工厂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并自费将其修复,直至业主满意。然而,如果根据本合同,这类损坏的责任不在承包商,而业主要求予以修复,承包商应按业主指示办理,但费用由业主负担。
2. 在最后验收合格证书签发之前,凡因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疏忽,或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而产生的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承包商应向业主赔偿,并保护业主免受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索赔、要求或费用支出。
3. 如果业主因某种原因遭受索赔或诉讼,而按本条款规定承包商应该或可能对该事由承担法律责任,则业主应立即书面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以业主名义接手并通过谈判处理解决或能由此而产生的诉讼,并承担一切费用。如承包商要求,业主应向承包商提供承包商为处理此类索赔或诉讼所需要的所有资料和帮助。
第十条 保险
1. 在不限制承包商责任的情况下,承包商将自费投保下列险:
a. 机器设备从工厂交货到目的地的运输险。
b. 为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所的雇员投保雇员赔偿险,或者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投保类似的法定社会保险。
c. 防备财产损坏或人身伤害的产品责任险,期限到维修期结束,每次事件的金额不少于美元。
d. 对承包商或其分包商在执行本合同中使用的所有车辆投保综合汽车责任险。
2. 上述保险单应以承包商及其分包商、业主、及其工程师、顾问、雇员、代理人为联合投保人。保险单应包含保险人放弃对业主及其工程师、顾问、雇员及代理人的代位权之条款。
3. 承包商应保持上述保单的完全有效性,直到本合同对其规定的义务解除为止。业主有权随时索取保单、背书、续保和保险费收据的复印件。如果承包商未能全面投保,业主应有权代表承包商办理上述保险,支付所有相关保费,并从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完工
1. 一俟工厂的全部建设和安装工程完工,承包商应通知业主,并根据附录×的规定进行机械安装完成测试工作,直至业主满意。
2. 测试圆满结束后,业主应签发一份完工证明书。在完工证明书签发之前,不得给工厂进料。
3. 如果在建造和安装中出现不影响完成安装的小缺陷,或者在测试中测出不影响工厂开工的缺陷,业主应签发完工证明书,而承包商则有义务尽快修复这些不足之处。
第十二条 最后验收1. 完工证明书颁发之后,承包商应提前天将工厂性能测试的时间通知业主。
2. 为使测试准时开始,业主应按附录×中的要求提供原料和其他设备,而承包商应按通知的时间开始性能测试。
3. 性能测试将按附示×的规定进行。测试成功后,业主应签发一份最后验收证明书,证明工厂已从证书签发日起移交业主。
4. 如果工厂未能通过性能测试,承包商在进行他认为必要的调整之后,应在业主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测试,时间由双方商定,条件照旧。
5. 在最后验收合格证书签发之前,工厂不得投入商业性运转。如工厂未能通过性能测试,业主仍可酌情颁发最后验收合格证书,条件是承包商必须尽快纠正工厂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违约赔偿金
1. 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性能测试的再次失败,而双方并无继续重新测试的协议,则对最后一次测试的结果进行评估。承包商将根据附录×的规定向业主支付违约赔偿费,费率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2. 如果承包商因自身的原因未能在合同生效后的×个月内获得整个工厂的最后验收合格证书,承包商须根据附录×的规定向业主每月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格%的拖延赔偿费,但最多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3. 承包商应根据附录×规定的格式开立一份以业主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价格%的保证书,作为其履行本条款项下义务的保证。
第十四条 保修
1. 承包商保证,在最后验收合格证书签发日起×个月内或本合同生效日期×个月内(以先到日期为准),所提供的工厂无设计、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
2. 发现问题后,如果承包商的代表在现场工作,业主应在×天内按本条款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提出全部要求;如果承包商的代表不在现场,业主应在×天内以航空邮件将确证材料发往承包商总公司。承包商应更换或修理所有有缺陷的零部件。为此,应允许承包商随时自由出入工地,检查缺损部件,使其能履行本保修条款。如果承包商因某种特殊情况未能在适当期限内进行双方同意的补救工作,业主有权自行修复,但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3. 本保修的先决条件是,业主须按承包商的指示和具体规定的性能参数对工厂进行装备、操作和维护。如果业主未经承包商同意试图自行修正,则本保修条款无效。
4. 本保修条款不包括因自然损坏的物件,也不包括使用寿命不到×个月的消耗品或类似物件。
5. 如果承包商遵照上更换任何设备、材料或工艺,则本保修条款的规定也适用于经修理或更换的设备、材料或工艺,期限为从修理或更换完成之日起1年。
第十五条 专利权和专利使用费
1. 承包商应全力保护业主在使用其提供的工帮时免遭因侵犯第三方的专利、设计或版权而面临的诉讼、索赔、要求和各种费用。
2. 如果承包商提供的工程设计、工厂设备的制造和供应以及在工程建造中实施的工作或使用的方法涉及了第三方的专利,他也应向终第三方支付按许可证或许可知要款规定应支付的所有费用、专利使用费和其他款项。但是,如果业主在经营或使用该厂或其中任何部分时涉及了第三方的专利,他应向第三方支付按许可证或许可条款规定应支付的所有费用、专利使用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六 暂停
1. 业主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指示其暂停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整个工程,如果暂停期超过×天,则按合同第×条规定作终止合同处理。
2. 如果业主未能按照本合同在规定日期×天内向承包商支付任何款项,或者如果承包商因业主在履行合同上的失误而被中断或拖延了工程的进行,承包商有权暂停执行本合同。
3. 如果工程按本条款规定暂停,承包商有权收取附加费用,以补偿由于此类暂停、中断和拖延,以及本合同的合理延期执行所造成的成本增加。
第十七条 合同终止
1. 按照第×第规定,如果暂停时间持续超过×天,任何一方都有权通知另一方立即终止本合同。
2. 业主可以随时书面命令承包商停工,承包商在收到终止命令后应停止工地上所有的工作,但工程师出于保护、安全目的,或整理已建的或正在安装的工程,这类工作仍可继续。承包商在收到终止命令后,也应立即停止所有正在工地外进行的履行合同的工作。
3. 根据本条款和第×条规定,合同终止后,承包商有权收取下列费用:
a. 与所完成的工程和劳务相应的那部分合同价格;
b. 与已完成但未移交的工厂相应的那部分合同价格。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款能履行或推迟履行其义务,则不对另一方负责,也不应视作违反合同。
2. “不可抗力”指业主或承包商无法控制的情况,使当事人未能按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或者不得不延迟履行其义务。下列情况均被视作“不可抗力”:
a. 战争、敌对事件、外敌行动、入侵、类似战争的军事行动(不管是事宣战)、内战;
b. 士兵哗变、民众暴乱、军事叛乱、起义、造反、革命、篡权、或者任何个人代表某个组织或与某个组织有联系、旨在以暴力推翻合法或现存政府、或以恐怖主义或暴力对政府施加影响的行为;
c. 地震、洪水、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
d. 所有港口、机场、船运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均遭拒绝;
e. 工人罢工、工厂停工、或其他的劳工联合行动,影响了承包商和分包商履行其义务;
f. 当事人无法控制、从而使其不能履行义务的其他任何意外情况。
3.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他可将不可抗力和由此造成的延迟或妨碍情况通知另一方。发出通知的一方允许根据具体情况及妨碍或延迟持续的时间免于履行或推迟履行合同。
4. 根据本第款第3分条规定,如果任何一方免于履行或推迟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了×个月,那么任何一方都可随时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 转让及分包
1. 承包商有权按其惯例分包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部分,而不解除承包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义务。
2. 事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的权利、义务,或合同的任何部分转让或让与第三方,除非公司合并或改组。如出现此种情况,任何一方都不应毫无理由地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 宣传
承包商在作与本合同相关的宣传材料的散发或公开宣布前,应征得业主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日
1. 本合同生效日为双方签字后,业主获得当事人双方各自有关当局的所有必要批文之日。
2. 如果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天内仍不能生效,合同即被视作无效,除非双方另有商定。
第二十二条 法律和规定
1. 承包商应在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事务中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命令。
2. 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和履行,应完全以×国的法律为准。
第二十三条 完整合同
1. 本合同是与约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它取代了以前所有与本合同事项有关的洽谈、说明及口头或书面协议。
2.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 合同语言
本合同以中文和英语起草,并以英文本为准,对方双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通知
1. 按本合同发出的每个通知、同意、指示、命令或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发送方式有:向对方有关官员当面递交,或预付邮资航空传递,或通过电报、电传,或先发电报后信件确认。通讯地址如下:
业主
(地址)
承包商
(地址)
2. 如果通知、同意、请求和其他文件发往某个海外目的地,在邮寄日后第×天应视作已经送交;如果发往国内目的地,在邮寄日后第×天视作已经送交。用电报、电传发出的通知、同意或请求应视作当天送达。
3. 按本条款发送的所有通知、同意、批示或决定,应由有关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任何一方任何时候如欲变动收件地址,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篇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
监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列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理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篇5:工程委托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甲方承建的御苑小区工程的实际情况,双方就此土方施工事宜进行商洽。为了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保证施工质量使其施工顺利进行,经双方协商,特制定如下协议条款,以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御苑小区土方工程
二、承包范围:依据该项目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基础土方开挖,内倒或外运。含开挖时的厂区修临时道路、清障、基础开挖、坑底找平、放坡、装车、内倒土方的堆放;外运土方的铲平,沿途的散落土方清理等,均属于乙方承包范围内。
三、计量方式:依据开挖成型后的基坑,实测实量,由现场施工人员出具内倒或外运土方量分类结算单据,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四、承包单价:
1.厂区内倒堆置土方《主要用于工程回填》每m3
2.外运土方,《指垃圾土及杂土》每m3
五、结算以及付款方式
按照分类土方量乘以单价,为工程总价款;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双方协商付款及结算事宜。
六、施工要求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按照现场土方开挖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做到基底平整坡度整齐。
2.内倒堆置土按甲方指定的地点堆放。
3.外运土方由乙方自行安排堆放地点,并做好沿途散落土的清理工作。
4.4.由乙方协调好,城建、市容等有关部门工作,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施工阶段,乙方应对参加施工人员加强安全教育,所有施工机械及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部门规定的操作规程,安全规范。因由违反者均按项目部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施工期间乙方必须安排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协调甲方,搞好现场安全管理。
3.施工期间如因乙方施工机械、运输车等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经济及其它方面的责任。
八、其它约定
1.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利益,确保甲方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3.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工程结束,款项,结算清后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6:物业维修工程委托审价合同_合同范本
委托方: 业主大会(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类别:
预算造价:元
决算造价:元
2、物业业管理企业:
3、施工单位:
4、监理单位:
5、其他:
第二条 合同内容(取消的条款,在其编号前括号内标示"×")()1、甲方委托乙方编制该工程预算(或概算);()2、甲方委托乙方审核该工程预算(或结算);()3、甲方委托乙方承办工程造价技术经济鉴定;()4、其他。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可向乙方索取与委托内容有关的技术经济报告;
2、甲方可向乙方询问委托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政府有规定者例外);
3、甲方可向乙方书面阐述对工程及具体问题的意见;
4、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工程所需的修缮方案和必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的书面资料;
5、甲方为乙方的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配合;
6、甲方须按约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7、其他。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可向甲方索取与委托内容有关的各类技术经济资料;
2、乙方可要求甲方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补充有关资料;
3、乙方可要求甲方在工作进展中提供必要的配合;
4、乙方接受本合同第二条第三项委托内容的,应当加强维修工程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检查;
5、乙方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合法的原则,认真、细致、周到地进行服务工作;
6、其他。
第五条 合同费用
1、甲乙双方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和市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基本费:按为取费基础,计元。人民币(大写):
3、差额费:按为取费基础,计元。人民币(大写):
4、甲乙双方商定:按元,一次确定,不另调整。人民币(大写):
5、上列三款费用不得同时计取,如发生差异,应按其中金额最大一类收费。
6、付款办法:
第一次支付:元。人民币(大写):支付日期:年月日
第二次支付:元。人民币(大写):支付日期:年月日如有余款,待合同履行完毕时,一次结清。
第六条 合同时效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双方确定,本合同所含工作内容至年月日结束。
3、双方完成工作,付清费用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第七条 违约责任本合同如发生违约,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原因造成违约,按合同费用总额支付给乙方%违约金;
2、乙方原因造成违约,按合同费用总额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第八条 争议解决办法甲方或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按下列途径处理(取消的条款在其编号前括号内标示"×"):()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所达成的一致意见或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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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 监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8:别墅项目精装修工程设计委托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或甲方代表) :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或乙方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建筑装饰装修 的特点:
甲、 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 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建筑、 住宅、 装饰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
1.2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1)承包方式。
(1) 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包质量;
(2) 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
1.3 工程期限 20 天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_______年 _____ 月 ____ 日
1.4 合同价款:2 本合同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_ 金额大写:;_元 ;注:
1、 按照预算报价表上的材料品牌、产地、等级、规格、价格购买材料(若市场缺货,以业主同意的高于同等材料代替)及预算报价的项目照图施工。
2、 在施工过程中,预算项目可能存在增减或变更,增项以预算单价计增,减项 以原预算单项全减;若原预算无此增项,由乙方提出书面报价,经甲方审核定价,并 以此为结算依据;但无论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拒绝或拖延工程进度。
第二条 工程设计及相关资料
1、公司装饰设计书
2、预算报价书
3、装饰工程安全施工协议书
第三条 甲方工作
3.1委派__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代表, 负责合同履行及与乙方洽谈,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及工程验收、变更登记手续或其它事宜,甲方其他成员对工程的意见均需通过甲方代表与乙方洽商;
3.2________开工前________天, 向乙方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份,并向乙进行现场交底,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
(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3.3 负责无偿提供水源、电源为乙方使用; 负责处理装饰施工负责人与相关其他单位的协调工作。
3.4如确需原建筑物或设备、管线改动,甲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3.5防工作。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
第四条乙方工作
委派_____________ _____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4.1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的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有关乙方责任的各项事宜。
4.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环境保护)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应配备干粉灭火器。
4.3保护好原居室内的家具和陈设, 保证居室内上、 下水管道的原有畅通,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居民)的关系。
4.4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做好施工现场的清洁、保卫及垃圾处理工作。
4.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五条工程变更工程项目及做法
如需变动,由甲、乙双方应协商,并由甲、乙双方签定书面变 更单,结算时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材料供应
6.1按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指定地点,乙方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6.2按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双方共同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因乙方单方原因,未经共同验收使用不合格产品,对 工程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工期
7.1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期,工期相应顺延:
1)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注意:此条不适用本工程,即:不作为延期依据)
2) 不可抗力4 3) 停水、停电或者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7.2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乙方在工程条件具备时应同意,适当支付乙方赶工费并签定工期变更协议。
7.3 7.4 7.5因甲方未按合同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
因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价款导致停工者,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其返工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八条 质量标准
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____(1)___项标准执行:
(1)工程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的内容和《重庆市住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质量达到“优质样板工程” 。
(2) 双方约定:
备注:
1、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申请由相关质监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认证所需费用采取“谁提出谁垫付”的原则。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 同约定标准的,认证费用由有责任方承担;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认证所需 费用由甲方承担。
2、 工程质量及进度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 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或责令停工,直至清退出场为止。
第九条 工程验收、工程价款结算及保修
9.1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由施工方组织;甲方若不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者,乙方可自行验收并记录,甲方应予承认。
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验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9.2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为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验收:
布线、给排水管、试压、防水完成; 木作完工、墙地砖基本完工、油漆施工前; 油漆及乳胶漆完工; 全部完工;
1) 、水电及隐蔽工程验收
2) 、基础工程验收
3) 、漆类工程验收
4) 、竣工验收乙方应提前二天通知甲方参加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
单项全部验收合格后,仍需对整体工程进行验收。
9.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至接到通知后三天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
9.4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提交工程结算单及有关竣工及结算资料给甲方,甲方至接到上述资料三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一周内结清尾款。
9.5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贰年(其中:质保金满壹年后退还) 。验收合格签字并按合同结清工程尾款后,由施工方签定工程保修承诺(见 附件二工程保修承诺书)
9.6验收不合格,乙方负责返工及全部费用。
9.7因甲方购买材料未达到国家标准而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返工,甲方负责全部费用。
第十条 安全生产及防火
10.1乙方提供的施工图或做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主要包括电气线路、 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线路管道畅通、 合格。
10.2乙方在施工期内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规范》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范》 ,注意施工安全。
6 10.3此合同总价中,已包含施工现场人身意外保险费用,施工方必须为现场买购集体意外保险。10.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条例, 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1、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支付次数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支付时间 水电材料进场 木作、泥工完工、漆作前期材料进场全部完工,双方验收合格(扣质保金 5%) 支付金额 占总金额的% 40% 30% 25%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甲、 乙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 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12.2甲、乙 因单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承担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
12.3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将支付对方工程价款 1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 经济损失。
甲方责任:
1、未办理任何手续,乙方有权拒绝改造原有建筑受力/外结构及设备管线,甲方强行要求乙方改造原有建筑结构及设备管线,由此导致的损失或事故 (包括罚款) 由甲方负全责并承担响应责任。
2、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7 以及由甲方引起的其它原因等,工期得予以顺延。
3、未经验收,甲方不得提前使用。
4、甲方未按期支付或未按期完全支付合同约定款项,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款额的_5_%支付违约金。
乙方责任:
1、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其它物品,如有故意或意外损坏,需照价赔赏。
2、未经甲方授权或同意,乙方擅自改造原有结构及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3、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返工及其相关费用,工期不得顺延。
4、 由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 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 3%违约金。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__(1)__种方式解决:
1、向 _重庆市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起诉。
2、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几项具体规定
14.1因工程而产生的施工垃圾, 由乙方负责每天运出施工现场, 并负责将垃圾运到小区指定的地点;
14.2保管。施工期内,甲方将进户门施工钥匙_壹_把交给乙方代表 张林 负责14.3乙方按合同约定和规范施工,工程质量达到“优质样板工程” 。
第十五条 附则
15.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
15.2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生効,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自动失效(保修待保修期满才自动失效) ;
15.3 合同附件: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装饰工程安全施工协议
工程质保承诺书第十六条其它约定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篇9:建设公司工程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业主大会(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_____》和其他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类别:
预算造价:元
决算造价:元
2、物业业管理企业:
3、施工单位:
4、监理单位:
5、其他:
第二条?合同内容(取消的条款,在其编号前括号内标示"_________")1、甲方委托乙方编制该工程预算(或概算);2、甲方委托乙方审核该工程预算(或结算);3、甲方委托乙方承办工程造价技术经济鉴定;4、其他。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可向乙方索取与委托内容有关的技术经济报告;
篇10:2024年工程委托协议
项目监理工程委托协议书
委托人:
监理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篇1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 监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列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理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供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订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便函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直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现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勤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现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进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_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___________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_________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________支付报酬,按__________ 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1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当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 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篇13:工程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河北XX公司
乙方:(被委托人)河北XX公司
甲方作为____市____区南花园商贸区金世界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乙方作为具有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代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代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1.工程建设项目概况如下:
项目名称:____市____区南花园商贸区金世界项目拆迁B区。
项目地点:____市____区南小街以西,木利街以东,裕园广场规划路以北,永安以南。
项目内容:商品楼及回迁楼。
项目规模: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
总投资:约30000万元。
2.委托范围
2.1委托代理招(议)标范围:
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点设备和材料采购。
2.2委托代理的工作内容:
(1)代拟发包方案,办理项目登记;
(2)编制工程招标方案,发布招标公告;
(3)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4)对投标人有关资质证件,社会信誉及工作质量、能力和其他内容考察;
(5)组织评审机构,按评审标准和办法确定资格预审合格单位,并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6)编制招标文件,并办理招标文件的备案工作;
(7)编制工程量清单;
(8)根据甲方委托编制标底并负责保密;
(9)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对招标文件答疑及补充。并做好会议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在规定时间内发至各投标人;
(10)组织开标、评标;
1、协助甲方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发放中标及未中标通知书;
2、草拟工程合同,可参与承包合同的签订,根据招标文件及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各项承诺,组织关于合同条件各项谈判;
3、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将代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系列文件及时装订、整理、存档并报工程招投标督管理机构备案;
4、将所有备案资料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通过,完成承包合同的备案;
5、与发包有关的其他事宜;
3.代理费用的负担及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4.甲方的权利
4.1甲方有权确定招(议)标形式及方式。
4.2甲方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有权确定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交招(议)标代理工作阶段性的工作报告,及招标备案资料。
4.4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招(议)标的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5甲方可自行编制标底,也可委托乙方负责编制标底。
4.6甲方有权审阅乙方编制的招(议)标文件,并提出修改意见。
4.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招(议)标代理前对其所要进行的工作提交一份详细的计划,包括:招(议)标工作的组织、招(议)标工作的人员安排、招(议)标工作的进度安排、招(议)标工作的阶段性会议、向甲方应作的阶段性汇报,并有权要求乙方严格按计划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4.8在出现非正常情况或重大问题时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汇报,而不是自行决定。
4.9在代理业务中,乙方应充分听取甲方的意见和要求,并且将甲方意见和要求深入地贯彻到招(议)标文件及代理工作中,以确保完全实现甲方的委托意愿。乙方同时保证代理工作的合法有效。
4.10如果乙方的工作成果未实现甲方在本热门合同样书.9中的合同目的,或者是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泄露招标的秘
密,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索取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11自拟定发包方案、中标通知书至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所形成的资料、文件必须经甲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5.甲方义务
5.1项目招标前甲方根据招标工作的实际需要向乙方提供完整、正确的基础资料、相关文件及便利条件(包括:资金来源、报建手续、场地条件等)。
5.2甲方授权熟悉本项目情况的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
6.甲方的责任
6.1甲方按双方商定的内容、时间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相关文件和要求,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和时限性负责。
6.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导致乙方不能收到应得代理费,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索赔。
7.乙方权利
7.1在审查投标人资质中,遵照招(议)标文件的规定及甲方的授权,有权提出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确认与否的建议。
7.2对甲方要求的投资、质量、工期目标内容有进行改进的建议权。
7.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8.乙方义务
8.1针对甲方的委托,乙方应成立专门的招标代理项目组,并
任命经甲方认可的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为项目组组长,专职负责甲方委托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并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作为合同的附件。
8.2在代理招标中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宣传解释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性。
8.3在履行甲方委托工作期内,乙方应运用合理的专业技能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招标人的各项义务,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8.4乙方应积极协调甲方做好招(议)标前期的准备工作,提供有关咨询服务,并严格履行招(议)标工作的全部内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议)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8.5乙方应对招(议)标工程的各种数据、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接受与此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
8.6乙方不得与被代理招(议)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着其他利益关系。乙方的工作人员如与本项目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乙方不得参与任何可能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9.乙方的责任
9.1按时完成甲方委托的招(议)标工作内容,对招(议)标有关的各项数据、技术经济分析结论等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9.2在合同履行期内,如乙方要求终止代理工作,或解除合同,
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9.3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因乙方过失而造成甲方及其他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及其他当事人进行赔偿。
9.4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投标单位的回扣,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任何礼品及宴请。
10.招标代理业务时限
自勘察设计招标至拆迁B区整体工程验收投入使用。
1.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其他
2.1投标担保要求
乙方需在招(议)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具体方式和数额由甲方在招(议)标工作开展前确定。
2.2完成招标代理工作中费用承担的约定:
合同生效期间发生的通知费、打字复印费、会务费、专家评审费(包括外埠专家的差旅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3因不可抗力或非甲方自身过错而导致的工程项目不可实施,或本合同无法执行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终止合同。1
2.4根据《招标投标法》之规定须重新开展招(议)标代理工作时,乙方不再重复收取代理费。
2.5补充条款: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________年____月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日
篇14:工程咨询委托服务协议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委托方:
受托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委托方和受托方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咨询行业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要求,受托方应根据国家、地区及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及规范要求,按时向受托方提交咨询成果。
第一条 委托咨询服务的项目名称、编制类型及工作方案
(一)委托项目名称:
(二)委托编制类型:
(三)工作方案:
1、收集资料,根据驻地迁移事项编制风险评估报告,阐述驻地迁移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风险性和可控性,拟采取的消除及应对风险的措施,得出风险评估结论;
2、风险评估报告完成后,组织不同专业的专家对驻地迁移事项进行专家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报告;
3、设计调查问卷,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形成意见的情况报告。
第二条 咨询项目概况
(一)地点:
(二)事项:
第三条 委托咨询服务的期限、地点及进度要求
(一)咨询的期限:
(二)咨询地点:
(三)进度要求:
第四条 协作事项
为保证受托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2、提供工作条件:无限制
3、委托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供上述材料。
4、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纸质原件交回委托方,电子资料受托方自行保管。
5、其他:无
第五条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应在受托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供咨询成果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技术资料,并协助受托方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二)在合同期内,委托方进行与项目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所有的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受托方,必要时可吸收受托方编制人员参加。
(三)委托方按照约定及时向受托方支付本合同费用。
(四)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委托方应及时通知受托方。
(五)因为委托方责任造成报告重大修改,或返工重做,应增加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六)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委托方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后果由委托方自负。
第六条 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咨询成果,并使本咨询成果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二)受托方提供的咨询成果由于工作深度不够,导致该项目无法得到审批或通过论证,受托方应无条件完善修改。
(三)受托方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四)受托方免费向委托方提供书面咨询成果报告2份,电子资料1份。
第七条 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发票开具
(一)合同金额
(二)付款方式:
(三)发票开具:
第八条 交付与验收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受托方的咨询成果进行验收:
(一)交付内容
受托方提交咨询成果的形式: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交付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
1、以书面咨询报告作为咨询成果,则书面咨询成果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为:
书面资料(一式2份),电子资料1份。
时间: 202 年 月 日前
2、以其他形式作为咨询成果,则交付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为:无
(三)成果验收
1、委托方按 审查 方式(评审、审查或其他)对受托方完成的咨询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委托方出具书面的咨询成果完成证明。
2、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内仍不具备验收条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委托方不具备编制条件则编制时间顺延),经委托方同意可以给予受托方 10 日的宽限期进行完善和修正。在宽限期内验收合格的,不视为违规;宽限期满仍不具备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视为不能履行合同,按第九条处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1、委托方违反约定,不能按时提供技术资料或工作条件或提供技术资料不准确,导致受托方无法按期完成并提交咨询成果的,受托方有权按延误的时间予以顺延;造成咨询成果返工或修改时,委托方应按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费用。
2、委托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方,委托方支付违约金(不超过尚未支付咨询费用部分的10%)。受托方对于已收取咨询费用不予返还,对于实际发生的咨询费用的不足部分,委托方予以补偿。
3、委托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本合同咨询费用的,从应付咨询费用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按应付费用的2‰向受托方偿付违约金。
(二)受托方的违约责任
1、受托方不按约定日期提交咨询成果时,受托方从应提交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委托方赔偿该合同金额的2‰作为违约金。
2、受托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错误或不合格信息而导致委托方损失的,受托方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实际情况赔偿委托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同时,向委托方赔偿该合同的10%,作为违约金。
3、受托方恶意违反约定,不能提交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应返还已收取的咨询费用,并另行支付已收取咨询费用的100%的违约金。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所有通知和通信都应是书面的(可用电子邮件预送达),并亲自送达或以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至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
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的通知在送达时生效,传真发送后在收到对方确认函时生效。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应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双方均不需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
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委托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其他方式:无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两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本合同附件共0件。
委托方(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方(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篇15:工程委托合同
发 包 方(甲方)
承 包 方(乙方)
合同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方 (甲方):
承接方 (乙方):
工程项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安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委托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特拟定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以便共同遵守。如下: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工程内容与做法(祥见施工图纸、预算书、增减项目等)
4、工程施工安装内容以双方签认的工程及报价单项目为准;施工费用以双方签认的工程报价单为依据。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增减项目需经甲乙双方协商单价签认后生效。
5、工程委托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1)承接施工、包料(承接方提供装饰祥尽预算书、材料明细表)
(2)承接施工、部分包料;委托方提供部分主材(灯具、洁具、五金配件、地砖、大
理石、橱柜、瓷片、窗帘等)
6、工期约定:
1.双方商定本工程( )个工作日竣工,乙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全部施 工及安装项目。即自 年 月 日起。
2.工期以物业批准施工日期之日为计。节假日或物业特殊规定不允许施工,不计 入工期。
3.如因甲方延误主材入场或特殊设计变更等认为因素耽误工期,不计入工期。
第二条:工程价款
一、工程预算总造价(金额大写) 分 (¥ 元)。
祥见本合同附件《装饰工程预算书》。
工程量的增减价款,按实际工程量增减。(新增工程项目,需先设计并报价。双方 签字后方可实施。如不需设计项目,参照预算书项目清单或由业务部门重新报价)。
第三条:质量要求
一、工程使用主要的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名称经双方认可。
二、工程施工验收,由甲、乙双方现场验收。
三、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确认增加的费用并另签定补
充合同及预算书。
四、甲方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有检查和监督的权利与义务。乙方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应
进行整改。
第四条、材料供应
一、凡由甲方自购的材料、设备等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失,乙方不负责经济赔偿;如
因乙方施工安装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二、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
损失由乙方负责。
三、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在该工程项
目施工前三天运至工地现场。如延期到达,工期顺延。
第五条、付款方式
一、合同一经签定,甲方五天内支付乙方部分工程预备款。金额为双方认可的预算书上
确定的工程款 %即为(¥ 元)。确保乙方及时入场施工。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泥、水、电工完成前期工程,木工进场时,甲方三天内预付乙方工程款即双方签认的预算书中工程款总额的 %即为(¥ 元)。
三、施工及安装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需在两个月内支付剩余工程款总额的 %即为(¥ 元)。
四、 甲方付清工程款后,乙方与甲方办理移交并发放装饰工程保修卡。
五、 甲方工程款必需交给乙方指定货委托收款人员(见乙方委托书)。否则,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部责任。
六、 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的前提下,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包括增加项目 工程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造成影响由甲方,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款时,不得交付使用,甲方在未结算前调换房锁,视为验收合格。同意与乙方结算并付全部工程款。
第六条、工程工期
一、如果因甲方或自然灾害而造成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责任。如果因乙方原
因而延误工期责任由乙方自负(具体可以在《补充协议》中进行说明)。
二、因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其返
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因乙方材料及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及材料
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三、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造成停工,均按延迟工期论处, 双方
可以友好协商或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节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
续施工。
四、甲方提出变更设计,停止施工或增减项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列明停止施工
变更、增减原因、工程部位、时间、材料等。乙方根据甲方变更要求三天内向乙方
提出变更所采取的措施、增减的造价。
五、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设计方案和施工内容而延误
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工期顺延。如因乙方是原因,造成返
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六、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
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并负责材料及人工费用。
第七条:工程验收
一、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甲乙双方组织进
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
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乙方通知甲方到现场验收,核实工程量。甲方接到通知后两
天内部按时验收,乙方可自检隐蔽工程,并如实填写隐蔽工程记录和实际工程量记
录,甲方应予承认。
三、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或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甲方自行搬
进入住,视为承认工程的竣工日期。
第八条:其他事项
一、甲方
1、须提供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
底。以便乙方使用。
2、开工前,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
房屋中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均需与乙方办理手续和承
担费用。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应向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并
承担有关费用。
4、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灯设施。
5、协助乙方办理施工申请、审批灯手续,并负责交纳物业管理处报批时规定由甲方应
付的费用。
6、甲方可派人员参与或监督施工。
7、及时履行乙方的其他协助义务。
二、乙方
1、指派(姓名) 杨彬 为乙方驻工地工程监理,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
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
2、佩证上岗,文明施工,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防火,以及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
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须尽快负责修
复或赔偿。
3、在装潢事故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免费保修),由于甲方使用不当二造成损坏和不可
抗拒的灾害,不在保修范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时间为
二年。超过二年后,乙方继续提供服务,但收取工本费用。(隐蔽工程正常保修五年)
4、甲方需乙方进行维修时,必须出示保修卡和结算单,否则,乙方可以拒绝维修。
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设施和施工成品进行保护。
6、施工期间出现的人员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同时期间的住宿、餐饮等相关费用由乙 方负责。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或违约)方,应按合同金额的5%作
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
偿。
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除顺延工期外,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
误工所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不按合同是约定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工,造成损失由
甲方自付,并赔偿乙方误工费。
3、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快完工,甚至
可以追究误期竣工损失(每误期1天赔偿100元)。
4、甲乙双方签定合同后,未经乙方部门经理、总经理批示,甲方原则上不得随意减少
报价单项目,否则乙方应追加该项目实际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不享有公司的
特殊优惠。
5、工程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并视为
甲方已实际验收。
6、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
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双方签认的装饰工程预算书、施工图和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其他具体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1.双方应协商解
决;2.向本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投诉,请求解决。(投诉热线:);3.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因自然气候等不可抗拒因素或不属于甲乙双方确定施工范围内造成损失,甲、乙双
方各自承担损失。
3、如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协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市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院判决。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合同和合同附件由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一、装饰工程预算书:
二、补充协议:
除以上内容外,其他任何口头承诺不作为施工和结算的依据。
甲方(盖章): 乙方:广西博白县鼎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
1、 施工变更申请书(表一)此表可复印。
类 别水泥工程( )水工程( ) 电工程( )
木工工程( )油漆工程( )其他( )备注:
1、请在括弧中打;
2、如因业主变更,由业主填写;如因公司要求变更由监理填写;
3、施工变更造成预算调整应由业务部重新预算确认后进行施工。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监理) (工程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 项目增减申请书(表二)此表可复印。
类 别水泥工程( )水工程( ) 电工程( )
木工工程( )油漆工程( )其他( )备注:
1、请在括弧中打;
2、如因业主变更,由业主填写;如因公司要求变更由监理填写;
3、施工变更造成预算调整应由业务部重新预算确认后进行施工。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监理) (工程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16:委托工程检测合同
委 托 单 位:
受委托单位:
签 订 时 间:
签 订 地 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江西省、南昌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的文件等规定,结合在施工程具体情况,就施工试验检验项目委托。为确保试验检验质量,明确责任,经委托方: 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受委托方: 北京 (以下简称乙方)平等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国家空管系统1501工程游泳池及配套设施精装修和水处理系统项目
2、工程地点:
3、建筑面积:
4、结构类型:
5、层 数:
6、结构完成日期:
7、工程竣工日期:
二、试验检验范围及试验检验资料标准
1、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工程施工的钢筋原材、水泥、砂、防冻剂、防水材料、砖(砌块) 等材料进行常规 及见证 复试检验,土工击实、回填土、钢筋连接、混凝土强度(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实体试块)、混凝土抗渗、钢筋保护层厚度、砂浆强度、回弹、拉拔 等常规 及见证 试验检验,并提供砂浆配合比。
2、 乙方必须按照《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xx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试验检验报告,试验检验报告为一式 肆 份。
3、 对上述规程中没有具体规定的试验检验报告表种类,由乙方提供试验检验报告表样式并征得甲方确认。
三、试验检验费用收取标准及结算方式
相应单价的 %支付乙方试验检测费用。单位公章,经与甲方试验人员核对,由甲方试验人员出具签字资料,甲方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工程试验费最终结算资料必须由甲方经理确认。
甲方每月25日,根据试验报告资料出具情况按每月双方确认试验费金额的80%支付试验费,剩余款项在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齐全所有资料后一个月内付清。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国家规范、规程、标准及有关规定及要求,对所委托试验检验的样品试件的代表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2、委托单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准确;样品试件标识清楚、内容完整、准确并与委托单内容一致。
3、本合同有关条款中甲方应负的责任。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国家规范、规程、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委托的样品试件及时进行试验检验。如遇不合格时,乙方应24小时内通知甲方,若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按试验检验标准规定的时间及时提供试验检验报告,要求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并对其负责。如因乙方延误提供试验检验报告,给甲方正常施工造成的影响,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本合同中有关条款中乙方应负的责任。
六、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甲方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欠款部分日万分之一计算。
七、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指定签订合同的公章为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其它印章一律不具备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条款做出修改或者补充,修改或补充条款须经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公司经营部确认,并加盖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其它约定事项
收到甲方通知后及时到现场取件及报送合格试验资料。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附则
本合同壹式伍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单位名称: 受委托单位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篇17:商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
监理范围: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⑴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⑵本合同标准条件;
⑶本合同专用条件;
⑷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壹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_____份,乙方执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监理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见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签章)
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
第二部份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经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已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⑾“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的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的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监理义务包括施工过程中质量和安全的控制。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人在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方面履行的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准备阶段
(1)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2)审查承包单位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3)审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审查承包单位施工管理人员架构设置情况;
(二)施工阶段
(5)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包括对商品混凝土的交货检验、钢筋等原材料合格检测报告进行报审签认;
(6)参与工程质量的核验,其中包括钢筋、模板和混凝土工程的验收;
对阶段性资料的核查;
(7)对土方回填、基础后浇带、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基础钢结构安装及主体各种型式的结构安装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旁站监理,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督;
篇18:工程担保委托合同书
委托保证人(总承包商,以下称甲方):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鉴于甲方与(以下简称供货商)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向供货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供货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
2、本合同所称货款是指。
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
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甲方应支付货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元。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付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日。
3、如甲方与供货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付款时间,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变更后的时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时,由乙方向供货商支付。
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2、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_______。
3、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第六条: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日内,向供货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供货商修改、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4、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1、向法院起诉;
2、向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19:委托承担工程可行性研究合同
订立协议双方: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省_______县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
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设计院,以下简称承包人
经双方协商,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_______工程的可行性研究,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发包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天以内,向承包人提供所有与研究工程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1.提供数据、资料的内容如下:_______。
2.在协议期内,发包人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所得的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承包人,必要时可吸收承包人参加本工程可行性研究的人员参加。
第二条承包人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以前,向发包人提交本协议工程的可行性报告,并对此承担责任。可行性报告内容应包括:
1.经济评价指标:
投资内部收益率:______________
投资回收期:______________
2.贷款偿还能力分析:______________
3.外汇偿还能力分析:______________
4.盈亏平衡、灵敏度分析与风险评价:______________
5.结论: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可行性报告_____________份。
发包人如在协议期间对_______工程提出重大变更,甚至原始资料、数据有重大变动,有可能导致承包人对可行性报告作修改甚至返工时,须经双方协商,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增加任务变更,或另订协议。
第三条费用支付条款
1.本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费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于协议生效之日,发包人应向承包人付给上述金额的20%,所余金额于协议期满时全部付清。
2.发包人中止协议时,无权要求承包人退还定金。
3.承包人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双倍偿还定金。
第四条违约罚金
1.承包人不按协议规定的日期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每拖期一天,应扣除其所应得费用的5%,作为违约罚金。
2.承包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出现错误,且此等错误纯属承包人造成的,应扣除其所应得费用的10%一30%,视错误性质严重程度而定。
3.因发包人责任造成的可行性研究重大修改,或返工重作,应另行增加费用,其数额由双方商定。
4.发包人超过协议规定日期付费时,应偿付给承包人逾期违约罚金,以每逾期一天按协议规定费用的5%计算。
第五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修改或补充规定。修改或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本协议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副本一式_______份,送_______各一份备案。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20:工程担保委托合同书
总承包商付款(供货)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编号:(工字)第号
委托保证人(总承包商,以下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鉴于甲方与(以下简称供货商)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向供货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供货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
1.2本合同所称货款是指。
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
2.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甲方应支付货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元(大写:)。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付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日。
3.3如甲方与供货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付款时间,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变更后的时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时,由乙方向供货商支付。
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
5.3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第六条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日内,向供货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 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供货商修改、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8.4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向法院起诉;
9.2向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