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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戏的全文解析经典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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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9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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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老师们、可爱的孩子们:

大家早上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祭端午 弘扬传统文化》。

在开始今天的讲话前,先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首歌谣:五月五,是端午,小朋友们来跳舞。吃粽子,赛龙舟,高高兴兴过端午。

儿歌里说到的节日就是即将来到的端午节

今年的6月9日星期四是农历五月初五,是我国传统节日端午节。端午时节,千家品粽,万户悬囊,人们纷纷挂艾草、赛龙舟、办诗会。

同学们知道关于端午节的起源吗?关于端午节起源的传说可多了,其中,纪念屈原的说法流传得最广。屈原是我国古代伟大的爱国诗人。他为人正直,学识渊博,很有才干,在楚国担任了重要职务。因为他主张坚决对抗秦国侵略,而受到打击、排斥,还被楚王赶出了朝廷。屈原悲愤极了,在流放途中写下了许多充满爱国精神的诗篇,最有名的是《离骚》。后来,秦国军队攻占了楚国都城。楚国失地千里,尸横遍野。屈原心如刀割,他不愿意看到国破家亡的惨景,就在农历五月五日这一天,怀抱石块,跳进了汨罗江。

百姓们爱戴屈原,当听到他自杀的消息后,纷纷划着船奔向江中,去打捞屈原的遗体,但没能找到。他们怕江中的鱼虾会咬食屈原的遗体,又纷纷把江米装迸竹筒,扔到水里,想用江米喂食鱼虾来保护屈原的遗体。从此,每年的五月初五,人们都会自发地来到江边,悼念屈原,还要划着船冲进汹涌的波涛,象征人们争相打捞屈原遗体,以此来寄托对屈原的哀思。久而久之,我国南方就形成了端午节赛龙舟的习俗。因此,端午节又成了纪念屈原的节日。

我们国家在20xx年将端午节设立为国家法定节日,就是为了让同学们充分感受端午节的氛围,不要忘记我们的传统文化。

每逢佳节倍思亲,我们将如何度过一个有意义的传统节日呢?

让我们把粽叶轻轻展开,将爱国情包入。

让我们把粽叶轻轻展开,将文明包入。

让我们把粽叶轻轻展开,将责任包入。

在这个绵延两千年的传统佳节里,让我们把粽叶轻轻展开,包住所有的感恩与祝福,送给我们伟大的祖国。

同学们,屈原因为热爱祖国、关心百姓疾苦而受到人们的爱戴。当我们津津有味地吃粽子、观看赛龙舟时,不要忘记20xx多年前那位爱国大诗人——屈原。

最后,希望我们珍惜今天的生活,同时倡导屈原热爱自由、和平的精神,面对危机以天下为己任的高度责任感,共同传承我们的传统文化。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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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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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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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社戏教学反思总结

范文类型:教学反思,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教研,全文共 3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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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讲《老王》这类文章,教师在台上不停地讲抓住人物特征,典型事例、生活片段进行叙述,学生则一味到听,整个课堂如一潭死水。我通过布置几个问题让学生读课文,然后分组讨论、合作探究,学生讨论结果:老王一辈子光棍,孤苦伶仃很苦,一辆破旧的三轮车活命,但他心好、老实厚道、有良心,关心人.......借此机会教师拓展迁移“你周围有哪些不幸者,你是怎样对待的?”、“在当今的商品大潮中,人与人之间还需要真诚与友善吗?”,以此来唤醒学生们对不幸者要怀有一颗爱心,学会关心人、爱护人,感受美好善良情素,让世界充满爱的阳光,感受生活中的那份厚重。

学生们对写人记事的文章早已见惯不怪了,可是通过曹老师生动、幽默的语言把同学们重新带进写作的天地,学习了把琐碎组成一个整体的写法,产生了写作的欲望,抓住这个契机布置仿照《老王》写写我《老曹》,顺水推舟收到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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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年最新党内监督条例全文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2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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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使我深刻的体会到,两个《条例》是我们党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 年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党反腐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党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是保证我们党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以民主监督的形式,保证党的队伍的纯结性,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其次通过学习使我们看到,《党内监督条例》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它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

《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党员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提升自己的判断能力和思想觉悟,做一名廉洁正直的党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如果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作为一名机关党务工作者,通过学习和讨论,使我对两个《条例》的认识有所提高,因此我要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在抓好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的学习、贯彻的同时,注重加强自我约束,自觉遵守两个《条例》,能够正确运用两个《条例》,在监督别人的同时更要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两个《条例》之中,为党、为社会做好自己的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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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月份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4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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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同学们:大家上午好!

我是初一(2)班李智, 我在国旗下演讲的题目是:《践行文明礼仪, 共创校园》。

菁菁校园, 学子圣地, 碧树芳草, 一花一木, 要靠全体学子呵护, 才有其春意常在;灯火辉煌, 莘莘学子, 苦读不辍, 优良学风, 要靠全体学子孜孜追求, 才有其硕果累累;"爱国 厚德 善学 求真"的校训, 要靠全体学子言行相随, 才使其蔚然成风。

校园是家, 安全文明靠大家!这句话朴素无华但非常有道理, 自觉校园安全的稳定, 传播文明礼仪是的责任和义务。, 在的学生中, 各类同学的安全意识淡薄, 不注重文明礼仪, 时时着不安全的因素, 如课间追逐打闹, 破坏公物, 乱丢乱抛废弃物, 过分 沉迷网络, 过分沉溺于儿女私情, 不遵守作息, 不遵守交通法规, 不食品卫生……凡此, 有悖于中学生最的日常规范, 了当代中学生的形象, 也破坏了优美的校园环境, 还危害到身安全。同学们安全意识和文明礼仪, 我一名低年级的学生发出倡议, 希望全体同学遵守。

一、安全意识, 让安全与同在。

安全就在的身边, 大家要时时想安全, 事事讲安全, 自我安全意识, 若有人和物的安全隐患, 要向老师汇报, 防患于未然。此外, 大家还要自我防范, 学会自我保护, 在公共场所身和财产安全。寄宿的学生要按时作息, 珍贵物品、现金不要教室和宿舍(要随身携带), 通学的同学晚自修回家要和同学结伴而行。

二、遵守纪律, 让隐患远离的生活。

要遵守规章制度, 不迟到、不旷课作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寄宿生不要在宿舍使用热水棒, 不要违章私拉电线, 夜间高层床辅要安全。全体住宿同学要准时入寝, 夜间绝要在校园溜达。此外, 大家还要个人素养, 心胸宽广, 团结友爱, 和睦相处, 善于化解人与人的矛盾, 讲文明有。

三、模范遵纪守法, 让安全出行的习惯。

大家要文明行路, 杜绝骑快车。在校园自行车要整齐停放并上锁, , 严禁学生骑车转圈, 严禁学生骑驾摩托车上学。出入校园一律要佩带校徽, 自觉门岗的检查管理, 以理由提前离开校园。有事出校园要出示请假条, 批准后方可离校。

四、饮食卫生, 让健康为保驾护航。

不要购买"三无"食品, 不乱扔果皮纸屑, 学公共场合吃零食, 同学边走边吃零食, 并废弃物随地随意乱丢。应养成的卫生素养, 自觉弯腰捡起身边的垃圾, 事做起锻造的品质, 让的品格在校园处处闪光, 向近期的好人好事文明风尚看齐。

五、参加阳光体育长跑活动, 让的体魄强壮。

的亿万学生阳光长跑、即将升学考试初三年体育锻炼和高三体育的同学锻炼时, 大家活动, 以免撞伤或摔伤。运动时要贵在养成习惯, 长跑运动过程中要安全有序, 听从体育老师指挥。

六、刻苦读书, 承担传播文明礼仪的使命。

同学们要分清主次, 青少年时期的目的任务, 自尊自爱, 远离不良少年, 远离网吧、游戏厅, 远离吸烟、赌博等不良嗜好, 在校园和社会上承担起新一代中学生传播文明礼仪的使命, 自觉践行中学生文明礼仪的常规, 让"您好"、""、"起"等文明用语的交流的规范语言。大家都要学会尊重, 学会感恩, 不说粗话, 不嘲笑他人, 让文明礼仪之花开遍四中校园, 开遍陶园的角落。

最后, 希望安全教育活动, 在全校"人人校园文明安全"的浓厚。同学们, 生命是美好的, 生活是多姿多彩的, 让携起手来, 从自我做起, 从身边做起, 事做起, 远离安全隐患, 好的校园环境, 传播文明礼仪, 营造安全文明校园, 为创建"文明平安校园"应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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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初中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5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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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忘记写功课了!”

“什么?你又忘记写功课了?已经好几次了,下课不准出去,留下来罚站,真是的!”

老师怒不可遏,气得七窍生烟。我面对着冰凉的墙壁,老师说这就是——“面壁思过”!下课了,一群同学冲出教室,在球场上快意奔驰,并且发出痛快的吆喝声,而我只能孤孤单单、垂头丧气面对着墙壁。

我的老师啊!我已经知道我错了,而且也已经下课很久了,请你法外开恩,得饶人处且饶人,饶了我这一次吧!我以后一定会乖乖按时交作业的!您上课时如此卖力,一定渴得口干舌燥了吧,不如我泡杯热咖啡让老师您提神解渴,好吗?您不要再埋头苦干批改考卷了,我考的又不好,等一下又火上加油,我一定又要被您骂得狗血淋头了。想到这儿,我的心情七上八下,真的是“皮皮挫”站不住脚了!

我的老师啊!记得学期末同乐会时,您突然慷慨解囊,请全班喝思乐冰和炸鸡排,一杯杯沁人心脾的思乐冰,让我们把所有的烦恼和炎热通通都丢到九霄云外去了!还有香脆可口的香鸡排,到至今都还齿颊留香呢!有时候老师您上课时,怕我们无聊,常常讲故事来放松大家的心情,经常让我们每个人都捧腹大笑,也让我们的精神为之一振!

我觉得您是全校最棒最好、最聪明的老师,连妈妈都说您教书很认真、很负责,能给您教到,真是三生有幸!这些都是我的肺腑之言,每次都想把这些画告诉您,但是我实在太害羞了。老师!您听见我的心声了吗?

老师,我真的很敬爱您!您就饶了我这一次的无心之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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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初中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7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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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你们一定听过“雪中送炭”的故事吧!说的是在别人急需帮助的时候给以帮助。今天,我读了一个有关陶行知爷爷“雨中送锅”的故事,对“助人乃快乐之本”这句话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陶行知爷爷小时候对村上的老人很是尊重,经常帮助他们。有一次,程四奶奶不小心把锅打破了,村里没有卖锅的,只能到七里之外的城里去买。陶爷爷知道后马上赶来,二话没说,就帮程奶奶买锅去了。进城的路高低崎岖,十分难走。等陶爷爷赶到县城时,脚上已经起了泡。锅买好后,陶爷爷就把锅背在背上,艰难地往回走。天渐渐黑了,风也越刮越猛。不一会儿,便下起了倾盆大雨。陶爷爷只好把锅顶在头上,摸索着前进。他身上都是泥水,浑身都湿透了,冷得直打哆嗦。当已被淋成“落汤鸡”的陶爷爷赶到程奶奶家时,他已筋疲力尽。

读完这个故事后,不由得想起了那次我为陌生人带路的事,心里感觉甜滋滋的。

一天,我正走在去学校的途中。突然,有两位年轻叔叔走过来,问我:“小朋友,请问这里的菜场在哪里?”我心里一惊,一句话涌上心头: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但老师总让我们助人为乐,我陷入了矛盾之中……我想:这两位叔叔说好人不像好人,说坏人又不像坏人,万一……唉!算了,管他是好是坏,总之,啥事也别沾上。于是,我就说:“对不起,我不太熟悉。”两位叔叔听了,流露出失望的神情。但我转念又想:还是带他们去吧,大街上有这么多人,怕啥!“叔叔,我带你们去吧。不过我只去过一次,如果走错了路的话……”“那就算了吧。”叔叔说。但我坚持带他们向我记忆中的菜场走去。我们绕过好几个弯,终于找到了。两位叔叔感激地说:“谢谢你,小妹妹。要不是你,我们就找不到了。”“不客气。”我高兴地说。这时的我,心里像吃了蜜一样甜。

是啊,助人为乐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助人乃快乐之本!当别人遇到困难时,我们应主动伸出援助之手。我想: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就会变成美好的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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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6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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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早上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祭端午 弘扬传统文化》。 五月初五,粽叶飘香,又到了一年端午节。端午节是我国的传统节日,关于它的来历,我想不少同学都有了一些了解。 据《史记》记载,春秋时期楚国有一位大臣屈原,他倡导举贤授能,联齐抗秦,却遭到其他贵族的强烈反对。屈原被迫离职,还被赶出都城。他的诗句“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等,现在读起来仍能感受屈原的气节和伟岸。后来,秦军攻破楚国都城。屈原眼看自己的祖国被侵略,心如刀割,于五月五日,抱石投江而死,以自己的生命谱写了一曲壮丽的爱国主义乐章。

我们国家在20__年将端午节设立为国家法定节日,就是为了让同学们充分感受端午节的氛围,不要忘记我们的传统文化。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外来文化的大举入侵,一部分中国人不再眷顾流传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而是将目光转向了“圣诞节”、“愚人节”这样的西方节日。面对这种现状,我们更加要重视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解和学习,并且要热爱和保护我们的民族传统。

可能很多同学还不知道,我们中国几千年流传下来的端午节,几年前已经被亚洲某国拿来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请为他们国家的文化遗产,并获得成功。看到我们国家的传统文化却成了别国的文化遗产,我们除了惊讶和尴尬,更应该问自己,我对中国的传统文化了解多少,学习了多少,做出了多少贡献呢?

中国的传统节日五彩缤纷,传统文化内涵丰厚,留存着人类独特的文化记忆。对祖先创造的历史文化遗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中华文明需要我们共同传承。 同学们,让我们从积极学习和保护我们的传统节日和传统文化,让古老的华夏文明焕发新的风采!

我的国旗下讲话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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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社戏教学反思总结

范文类型:教学反思,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教研,全文共 4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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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这节课突出新课程改革的理念,但由于驾驭课堂的能力还不强,显得这节课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如教师各环节的衔接语言、教师心理素质较差,如当学生不配合时,教师有些慌张、启发引导还不够到位、教师基本功还不够扎实等等。

“ 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决定成败”在以后的教学中,我一定要把课堂的细节做好,在平时的教学中,调高自己驾驭课堂的能力!

第一课时非常重要的环节就是梳理课文大意,文言文教学学生最感枯燥的往往是疏通文意环节,对于基础相对较弱的学生更甚。若老师指定学生翻译,要么哑口无言,要么不动脑筋拿着参考书照念;若以老师串讲为主,学生便无所事事,亦不愿主动记笔记。对于这一问题,我一直在苦苦思索,想法走出困境。我就充分利用小组学习的优势,以小组为单位,结合课下注释翻译第1、2段,然后各小组在质疑相关的字词句,教师加以点拨,设置此环节的目的就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但效果没有我想象的那样好,学生活动还不够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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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初中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6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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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目中的好老师---许老师。她就像妈妈一样对我们严格要求,在班上发现我们有了错,总是及时批评教育我们。

记得就有那么一件事让我久久不能忘记。一天中午,数学尖子何婷婷突然大叫一声:“我刚刚做好的卷子没了,到哪去了呢?”同学们帮忙找也没有找到。“快看,徐慧的位子里有何婷婷的卷子!”也不知是谁叫了一声。走过去一看,果然是的,“这是不是你偷的?”

我问。“不是,我没偷过”,徐慧说。“你不承认,一定是想拿卷子抄答案!”“走,我们告诉许老师去。”“好,我同意。”“走!”同学们你一言我一言地说着。许老师来了,看见徐慧正趴在桌子上哭得很伤心。我得意地想:老师这下一定会狠狠地批评徐慧,因为她成绩一向不好,平时又十分调皮。可是,出乎意料的事发生了,许老师并没有批评她,而是对着全班同学说:“这事情我得调查一下,在没有调查清楚之前,我们不能随便下结论。你们谁亲眼看见徐慧拿了何婷婷的卷子了吗?”见我们都不吭声,许老师又说:“我们应该相信同学,也许有别的同学把卷子拿错了放到她的位子去了?”这时,我听见徐慧哭声渐渐小了,再看看她,正在使劲地擦眼泪。同学们都点点头,有的还在窃窃私语:“对呀,有可能是别的同学想和徐慧开个玩笑,也说不定。”此刻的我觉得脸上火辣辣的,为刚才的冲动而后悔,真不该随便下结论,这样很可能会冤枉同学的。

许老师总诗正地对待每一个同学,使同学们心服口服,她永远都是我心目中最好的老师。许老师,我的好“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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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实习报告题目解析_实习报告题目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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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报告题目解析

一.从实习的工作内容出发。比如,某教育专业的学生到某学校实习,题目可以“化学教师实习报告”“英语教师实习报告”等等;某学生做咨询的实习,题目可以是“投资咨询实习报告”“法律咨询实习报告”等等。这类题目越详细越好,甚至可以是做的很小的一方面。

二.从实习的地点出发。有很多题目都是这样的:xx公司实习报告,xx中学实习报告等。

三.实习的内容加地点。这样可以更加详细。如xx公司实习报告,xx中学xx教师实习报告等。

四.也可以自己实习的感想作为题目,如唉,市场——暑期实习报告、望闻问切——2017年社会实践报告这样的题目等等。

一般的实习报告的题目是这样,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题目中说得更详细点,可以加副标题。这样可以是主标题不累赘,同时又能说明问题。如“主标题”为“企业实习报告”,“副标题”一般为“—关于对企业的实习”,亦可以是自己的个人体会。

格式一般“主标题”要求采用“黑体”、“三号”、“加粗”字体,要求“居中”。”副标题”要求宋体,四号,加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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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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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经营设备和工具清单

烤箱2个

冰柜2个

展示柜1个

柜台1个

燃气灶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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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社戏教学反思总结

范文类型:教学反思,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教研,全文共 3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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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春天的雨点,落在草原上,草原上正萌发勃勃生机。春天的雨点,仿佛也落在达丽玛心里。”为线索串联整堂课的教学。并让组织学生集体交流,通过点拨,使学生懂得前后两个“春天的雨点”所代表的含义是不同的,进而理解课题的双重含义:它既指大自然里的雨点儿,同时又用来比喻师生之间真挚的感情。

注重学习方法的培养,鼓励学生自己提问、自己解决。在学习1—3自然段中,让学生在自己读书的基础上同学间相互提问,然后通过读书自己解决问题。学习4-6自然段依法进行小组学习。使学生在读书中养成爱问、会问、善问并能带着自己的问题读书、思考的良好习惯。注意对学生的及时评价和个性化评价,使每个学生都感受到老师对自己的关注和欣赏。

联系实际,表达情感。学完课文后,我让学生思考并讨论以下问题:在你成长的过程中,是否有跟达丽玛相类似的经历,能给大家说说吗?学生通过联系实际,进一步感受到老师真挚的爱,为拥有这份爱而感到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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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2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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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们,同学们:早上好!

再过几天就是端午节了。我今天在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端午节的随想。端午节让我想起爱国诗人屈原。我怀想,滔滔汨罗水,悠悠数千年,拳拳赤子心,感天动地情。我仿佛看到:战国时,楚王宠信奸臣,屈原仗义直言,却被革职流放。秦国趁此机会进攻楚国,楚国千里疆域毁于一旦。看到国破家亡,百姓流离失所,屈原有心报国,无力回天。悲愤之下,他抱着一块巨石投汩(mi)罗江而去。当地百姓听说屈原投江了,纷纷前来救助,他们顺流而下,一直追到洞庭湖,也没有找到屈原的尸体,湖面上大小船只往来穿梭,百舸争游,蔚为壮观。这一天是农历五月初五。后来,每到这一天,人们就在江河上赛龙舟,怀念屈原。人们还把粽子投入水中,只为了喂饱鱼龙虾蟹,保全屈原的尸体不被吞噬。

也许,这古老的传说已经无法让21世纪的现代人感动。但是,我想起XX年曾经有一篇报道让中国人震惊了!辽宁大学民俗研究中心主任、民俗学教授乌丙安给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发送一份急件,说据可靠消息,亚洲某国准备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端午节为本国的文化遗产,目前已将其列入“国家遗产”名录,很快将向联合国申报“人类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国人过了几千年的端午节,如果成了人家的“文化遗产”,同学们,你们不觉得这是天大的笑话吗?如果有人告诉你,几年后中国人想要划龙舟、吃粽子、过端午节,需要向别的国家提出申请,你一定会说:“开什么国际玩笑!”中国人过了几千年的端午节成了人家的“文化遗产”,这还了得?一场“保卫端午节”的论战在民间悄悄发起。有人说:“我们要以实际行动来坚决捍卫这一属于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遗产!”有人说:“我对端午节一直情有独钟,每年这天都要吃棕子看赛龙舟。如果端午节真被别国抢去了,我会觉得特别别扭。”还有人说:“我们的端午、中秋、元宵、重阳等传统节日本来就在圣诞节、情人节等洋节的大举进攻下渐显颓势,如果连端午节今后都改姓了洋,真是愧对祖宗啊。”后来经过查证,韩国申报的是他们本国的传统节日“端午祭”,并不是想抢我们的传统节日。不过,韩国的申报,可以说给我们提了一个醒:韩国保护端午祭的经过至少告诉我们,一个国家对本土文化态度的转变有多么可贵。因此,这也是一种激励,激励我们去保卫祖宗的“遗产”,去体悟它们的弥足珍贵。

同学们,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已经纳入我国法定假日的议案。我认为,以立法手段保护传统节日是积极传承民族文化的一种举措。但同时我也觉得,申报和立法只是一种外在的行动模式。我们需要的,是一种内在的驱动力,一种从内心生发出来的力量和自信。有了这种内驱力,民族的传统文化就能得到延伸与丰富,民众的心态也会变得健康、美好和开放。

怎样才能让民族文化资源融入我们的生活,永远保持新鲜的活力呢?要有文化内在的驱动力。内在的驱动力从哪里来?提高国民教育,加强个人的修行。整体的国民教育得到提升,国民就会对本民族的文化资源有一种广泛的认同。个人的修身齐家到一定层次,民族文化的种子就会在心灵生根发芽。能在个人的心灵生根发芽的文化资源,就会鲜活而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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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0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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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说我们的节日——端午节,又和民族团结月联系在一起,因为这几天是民族团结月的最后几天,这是非常有意义的。

端午节是一个有两千多年历史的传统节日,它深刻地影响着我们一代代人的生活,也使我们的记忆里多了很多感动和温暖。赛龙舟、吃粽子、挂艾蒿、办诗会、公祭屈原,这是端午节里的主要活动。这是看得到的端午,除了这些,还有看不到的端午,那就是端午精神。传统节日是为了加强人们的心灵沟通,文化认同。

端午是唯一具有爱国主义文化特征的民间传统节日。端午节纪念屈原不是今天才有的,也不是抗战开始的,是从六朝就开始了。屈原是个功臣,分裂时代的时候需要这样的人物,所以纪念屈原,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文化的选择。中国历史上中国人民多灾多难,中国需要屈原这样的功臣,有了这样的功臣,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不倒。每当政权更替,尤其是外族外敌入侵的时候,屈原的精神价值立刻显现出来,给人们很大的精神力量。这种爱国的精神过去虽久,但在今天我们仍然可以感受到这种精神。在面对暴恐分子制造的各种恐怖势力氛围,我们的人民解放军以及特警那种保卫国家,保护国家的主人——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精神。是可以与其相提并论的,正是这种精神,才让暴恐分子成为人民心中的“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正是这种精神,才让人民感觉到美好生活的幸福!

端午文化高扬爱国主义的大旗,反对民族分裂,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和鲜明的现实意义。在民族团结月谈端午文化的现实意义,我认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端午节是一个和谐的节日。过端午,虽然各地风俗不同,但在节日到来时家人团聚吃粽子,敲响欢乐的锣鼓,唱喊嘹亮的号子,举行龙舟竞渡,其中透露出的祥和让我们感受到传统文化节日的魅力和温情。其次,端午是一个民族团结的节日。一盘粽子代表我们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家庭,紧紧的粽绳象征着民族团结,晶莹剔透的心表达我们透亮的爱国心。在我国,有29个民族都过端午节,在这个多民族和谐发展的时代,对于弘扬爱国主义、反对民族分裂,建设和谐社会、加强民族团结,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我们__多民族“多元一体”的文化背景下,尤其需要端午传统文化中的这种精神、这种力量。这是我们今天在传承端午节的过程中应该强调的。在我们__最大的爱国主义就是加强民族团结。

我们__有13个民族,悠久的历史和各民族的大融合,铸就了我们__各民族相互交汇的文化底蕴。__各民族是一个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谁也离不开谁的统一体,今年我们民族团结月的主题是“民族团结,从我做起”,这就要求我们应该继承和发扬端午文化中的爱国主义精神,并将它落实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建设和谐__的具体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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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解析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4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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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

手机:___________

买方: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

手机: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_____【区(县)】______【小区(街道)】____【幢】【座】【号(楼)】___单元___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层为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平方米。

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二)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月___日止。

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第三条买卖双方通过____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____,经纪人执业证书号:_____)达成本交易。

中介费用为本合同房屋总价的___%,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中介费,中介费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买方名下之日支付。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交易未最后完成,已支付的中介费应该全部退还。

第四条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元(小写),____元整(大写)。

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

(二)买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成交总价的10%,即人民币_____元。

2.该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80%,即人民币____元。

3.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10%,即人民币___元。

第五条权属转移登记和户口迁出

(一)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如买方未能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规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三)卖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如卖方未按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如逾期超过90日,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第六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卖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卖方应支付房价总款___%的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方。

卖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______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卖方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在房屋过户后10日转移给买方。

如卖方未按期完成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条房屋的交付和验收

卖方应当在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30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

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各项手续:

1.卖方与买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按本合同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5.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完成的事项。

本条规定的各项手续均完成后,才视为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

第八条本合同签订后,卖方再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2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买方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如下: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应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方有权退房。

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___%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___%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送达地址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

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

手机号码: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

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

手机号码: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

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短信、彩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法律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预留之送达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件通过上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送达后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

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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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月份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8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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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们,同学们:

早上好!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习惯,行为习惯就像我们身上的指南针,指引着每一个人的行动。

纵观历史,大凡获得成功的人,都是一些良好行为长期坚持,养成习惯,形成自然。我国近代大文豪鲁迅从小就养成不迟到的习惯,他要求自己抓紧时间,时时刻刻地叮嘱自己凡事都要早做,这样长时间地坚持下去,就成了习惯了。后来,鲁迅在中国以至世界文学史上留下了辉煌的业绩。可见,行为习惯对一个人各方面的素质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对我们小学生来讲,尤为重要。就拿与我们密切相关的学习来说吧。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现象,有些同学平时不刻苦、不用功,考试常常得不到高分。请同学们想一想,你是这样的吗?我们还看到,有些同学双休日只顾玩,把作业压到星期日晚上才去做,开了夜车还做不好,也请同学们回忆一下,昨天晚上你有没有忙着赶作业,甚至今天早上来学校交不出作业。其实,这完全是学习习惯和方法的问题。大家都知道,一个好的、科学的学习习惯和方法,能使我们既学得有效率,又学得轻松自在。因此,我们在学习中生活时,要养成一个良好的习惯;良好的习惯会使你终身受益!

生活中,我还经常碰到这样的一些行为:有的同学课间休息时在楼梯间追逐打闹,甚至推搡拉扯而不顾人身安全;有的同学为了方便,随便在草坪里走来走去,或者干脆就在草坪里玩耍;有的同学在校园里随丢纸屑,甚至将放学后清扫的垃圾倒在果壳箱内;放学后,有的同学不及时回家,而是约上同学去网吧游戏厅泡网玩游戏;最近,更是听到一些令人很不愉快的消息,我们学校里,有些高年级的同学,三五结群,欺负低年级的小同学,甚至,有同学反映,个别高年级同学竟然对他们进行敲诈勒索……现在请同学们想一想,刚才我所说的这些情况在你的身上发生过吗?在你的身边发生过吗?请同学们再想一想,这些行为对吗?

这些都是有损我们小学生形象的不良行为,让我们从今天做起,和这些不良的行为说再见!

昨日的习惯,已经造就了我们的今日;今日的习惯将决定我们的明天。让我们从今天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做一个优秀的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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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政府工作报告2024全文_工作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公务员,全文共 152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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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2022全文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国务院,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一、20xx年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我国发展面临多重困难和严峻挑战。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以坚定的信心和非凡的勇气,攻坚克难,开拓进取,经济社会发展稳中有进、稳中有好,完成了全年主要目标任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新的重大成就。

——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7.7万亿元,增长6.9%,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位居前列。粮食产量实现“十二连增”,居民消费价格涨幅保持较低水平。特别是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城镇新增就业1312万人,超过全年预期目标,成为经济运行的一大亮点。

——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服务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上升到50.5%,首次占据“半壁江山”。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6.4%。高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增速快于一般工业。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5.6%。

——发展新动能加快成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推进,互联网与各行业加速融合,新兴产业快速增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全年新登记注册企业增长21.6%,平均每天新增1.2万户。新动能对稳就业、促升级发挥了突出作用,正在推动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革。

——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7.4%,快于经济增速。去年末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增长8.5%,新增4万多亿元。又解决6434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扶贫攻坚力度加大,农村贫困人口减少1442万人。

科技领域一批创新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第三代核电技术取得重大进展,国产C919大型客机总装下线,屠呦呦获得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对我国发展取得的成就,全国各族人民倍感振奋和自豪!

回顾过去一年,成绩来之不易。这些成绩,是在极为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中取得的。去年世界经济增速为6年来最低,国际贸易增速更低,大宗商品价格深度下跌,国际金融市场震荡加剧,对我国经济造成直接冲击和影响。这些成绩,是在国内深层次矛盾凸显、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取得的。面对“三期叠加”的局面,经济工作遇到不少两难甚至多难问题,需要远近结合,趋利避害,有效应对。这些成绩,是在我国经济总量超过60万亿元的高基数上取得的。现在国内生产总值每增长1个百分点的增量,相当于5年前1.5个百分点、10年前2.5个百分点的增量。经济规模越大,增长难度随之增加。在困难和压力面前,全国各族人民付出了极大辛劳,一步一步走了过来。这再次表明,任何艰难险阻都挡不住中国发展前行的步伐!

一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着力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创新宏观调控方式。为应对持续加大的经济下行压力,我们在区间调控基础上,实施定向调控和相机调控。积极的财政政策注重加力增效,扩大结构性减税范围,实行普遍性降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3.2万亿元,降低利息负担约20xx亿元,减轻了地方政府偿债压力。稳健的货币政策注重松紧适度,多次降息降准,改革存贷比管理,创新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扩大有效投资,设立专项基金,加强水利、城镇棚户区和农村危房改造、中西部铁路和公路等薄弱环节建设。实施重点领域消费促进工程,城乡居民旅游、网购、信息消费等快速增长。去年还积极应对股市、汇市异常波动等金融领域的多种风险挑战,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维护了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二是围绕激发市场活力,加大改革开放力度。我们不搞“大水漫灌”式的强刺激,而是持续推动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取消和下放311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23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彻底终结了非行政许可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精简85%,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群众和企业办事更加方便,全社会创业创新热情日益高涨。

财税金融等重点改革深入推进。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减少三分之一,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增加。营改增稳步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扩大。取消存款利率浮动上限,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价格改革力度加大,中央政府定价项目减少80%,地方政府定价项目减少一半以上。国有企业、农村、投融资、生态文明等领域改革有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成效正在显现。

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努力稳定对外贸易,调整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出口结构发生积极变化。外商投资限制性条目减少一半,95%以上实行备案管理,实际使用外资1263亿美元,增长5.6%。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1180亿美元,增长14.7%。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经验,新设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人民币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正式成立,丝路基金投入运营。签署中韩、中澳自贸协定和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议定书。“一带一路”建设成效显现,国际产能合作步伐加快,高铁、核电等中国装备走出去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是聚焦提质增效,推动产业创新升级。制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意见,出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举措,落实“互联网+”行动计划,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一大批创客走上创业创新之路。完善农业支持政策,促进农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针对工业增速下降、企业效益下滑,我们一手抓新兴产业培育,一手抓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启动实施《中国制造20xx》,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扩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积极化解过剩产能,推进企业兼并重组。近三年淘汰落后炼钢炼铁产能9000多万吨、水泥2.3亿吨、平板玻璃7600多万重量箱、电解铝100多万吨。促进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狠抓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各项约束性指标超额完成。公布自主减排行动目标,推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取得积极成果。

四是着眼开拓发展空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继续推动东、中、西、东北地区“四大板块”协调发展,重点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战略”,在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生态环保等方面实施一批重大工程。制定实施促进西藏和四省藏区、新疆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出台居住证制度,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取得新成效。

五是紧扣增进民生福祉,推动社会事业改革发展。在财力紧张情况下,保障民生力度继续加大。推出新的政策,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创业问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基本建成772万套,棚户区住房改造开工601万套,农村危房改造432万户,一大批住房困难家庭圆了安居梦。加快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点高校招收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人数又增长10.5%。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拓展居民大病保险,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提高低保、优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标准,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完善工资制度。加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广大人民群众有了更多获得感。

六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依法行政和治理方式创新。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议案11件,制定修订行政法规8部。政务公开加快推进,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建立重大政策落实督查问责机制,开展第三方评估。有效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重点行业事故数量继续下降。推进食品安全创建示范行动。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有力维护了公共安全。

我们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锲而不舍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严格执行国务院“约法三章”。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批腐败分子受到惩处。

我们隆重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集中宣示了我国作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东方主战场的历史地位和重大贡献,彰显了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共护和平、共守正义的坚定信念!

一年来,全方位外交成果丰硕。习近平主席等国家领导人出访多国,出席联合国系列峰会、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气候变化大会、东亚合作领导人系列会议、世界经济论坛等重大活动。成功举行中非合作论坛峰会、中欧领导人会晤,启动中拉论坛。同主要大国关系取得新进展,同周边国家务实合作深入推进,同发展中国家友好合作不断拓展,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国际机制的关系全面加强,经济外交、人文交流卓有成效。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发挥了重要的建设性作用。

各位代表!

过去一年取得的成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统揽全局、科学决策的结果,是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齐心协力、顽强拼搏的结果。我代表国务院,向全国各族人民,向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表示诚挚感谢!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表示诚挚感谢!向关心和支持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各国朋友,表示诚挚感谢!

在充分肯定去年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看到,我国发展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受全球贸易萎缩等因素影响,去年我国进出口总额出现下降,预期增长目标未能实现。投资增长乏力,一些行业产能过剩严重,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地区和行业走势分化,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还不完善,金融等领域存在风险隐患。人民群众关心的医疗、教育、养老、食品药品安全、收入分配、城市管理等方面问题较多,环境污染形势仍很严峻,严重雾霾天气在一些地区时有发生。特别令人痛心的是,去年发生了“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和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等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惨重,教训极其深刻,必须认真汲取。政府工作还存在不足,有些改革和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少数干部不作为、不会为、乱作为,一些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容忽视。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担当意识,下更大力气解决这些问题,始终以民之所望为施政所向,尽心竭力做好政府工作,决不辜负人民重托。

各位代表!

20xx年是收官之年。过去五年,我国发展成就举世瞩目。党的xx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们继续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化改革开放,实施一系列利当前、惠长远的重大举措,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一是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8%,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位,成为全球第一货物贸易大国和主要对外投资大国。二是结构调整取得标志性进展。服务业成为第一大产业,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加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消费成为支撑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超过一半人口居住在城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8.2%,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12%以上。三是基础设施水平全面跃升。铁路营业里程达到12.1万公里,其中高速铁路超过1.9万公里,占世界60%以上。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超过12万公里。南水北调东、中线工程通水。建成全球的第四代移动通信网络。四是科技创新实现重大突破。量子通信、中微子振荡、高温铁基超导等基础研究取得一批原创性成果,载人航天、探月工程、深海探测等项目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五是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居民收入增长快于经济增长,城乡收入差距持续缩小。城镇新增就业人数超过6400万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4013万套,上亿群众喜迁新居。农村贫困人口减少1亿多,解决3亿多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六是社会发展成就斐然。教育公平和质量明显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超过80%。文化软实力持续提升。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成就显著。经过五年努力,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国际影响力又上了一个大台阶。

时期的辉煌成就,充分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巨大优越性,集中展现了中国人民的无穷创造力,极大增强了中华民族的自信心和凝聚力,必将激励全国各族人民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上奋力前行!

二、“十三五”时期主要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务院编制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提交大会审查。

《纲要草案》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针对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突出问题,强调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明确了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支撑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突出了以下六个方面。

——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到20xx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xx年翻一番,“十三五”时期经济年均增长保持在6.5%以上。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施一批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的重大工程。到20xx年,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比重大幅提升,全员劳动生产率从人均8.7万元提高到12万元以上。届时,我国经济总量超过90万亿元,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这将是非常了不起的成就。

——强化创新引领作用,为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启动一批新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科学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培育壮大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建设一批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广泛应用。加快建设质量强国、制造强国、知识产权强国。到20xx年,力争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战略前沿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2.5%,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0%,迈进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行列。

——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区域差距,既是调整经济结构的重点,也是释放发展潜力的关键。要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完成约1亿人居住的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引导约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到20xx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实施一批水利、农机、现代种业等工程,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社会化服务。到20xx年,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得到更好保障,农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新农村建设取得新成效。以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为基础,以“三大战略”为引领,形成沿海沿江沿线经济带为主的纵向横向经济轴带,培育一批辐射带动力强的城市群和增长极。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高铁营业里程达到3万公里、覆盖80%以上的大城市,新建改建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约3万公里,实现城乡宽带网络全覆盖。

——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加快改善生态环境。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划定生态空间保护红线,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工程,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今后五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能耗、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下降23%、15%、18%,森林覆盖率达到23.04%,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大幅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特别是治理大气雾霾取得明显进展,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超过80%。我们要持之以恒,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

——深化改革开放,构建发展新体制。发展根本上要靠改革开放。必须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一带一路”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国际产能合作实现新的突破。对外贸易向优进优出转变,服务贸易比重显著提升,从贸易大国迈向贸易强国。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逐步构建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基本形成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新格局。

——持续增进民生福祉,使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补齐基本民生保障的短板,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我国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建立国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等工程,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从10.23年提高到10.8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5000万人以上。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缩小收入差距,提高中等收入人口比重。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20xx万套。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人均预期寿命提高1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中华文化传承等工程。我们既要让人民的物质生活更殷实,又要让人民的精神生活更丰富。

做好“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必须着力把握好三点。一是牢牢抓住发展第一要务不放松。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今后五年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重要阶段,各种矛盾和风险明显增多。发展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科学发展,妥善应对风险挑战,使中国经济这艘巨轮破浪远航。二是大力推进结构性改革。当前发展中总量问题与结构性问题并存,结构性问题更加突出,要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突出抓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做减法,又做加法,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使供给和需求协同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三是加快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经济发展必然会有新旧动能迭代更替的过程,当传统动能由强变弱时,需要新动能异军突起和传统动能转型,形成新的“双引擎”,才能推动经济持续增长、跃上新台阶。当前我国发展正处于这样一个关键时期,必须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快发展新经济。要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加快成长,以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分享经济发展,建设共享平台,做大高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集群,打造动力强劲的新引擎。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推动生产、管理和营销模式变革,重塑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改造提升传统动能,使之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从根本上说,发展的不竭力量蕴藏在人民群众之中。9亿多劳动力、1亿多受过高等教育和有专业技能的人才,是我们的资源和优势。实现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发展转向更多依靠人力人才资源和创新,既是一个伴随阵痛的调整过程,也是一个充满希望的升级过程。只要闯过这个关口,中国经济就一定能够浴火重生、再创辉煌。

展望今后五年,我们充满必胜信心。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人民生活将会更加美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前景一定会更加光明!

三、20xx年重点工作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做好政府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实行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总体思路,把握好稳增长与调结构的平衡,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新的发展动能,改造提升传统比较优势,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加强民生保障,切实防控风险,努力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

今年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5%-7%,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城镇新增就业10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4.5%以内,进出口回稳向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4%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继续减少。

经济增长预期目标6.5%-7%,考虑了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衔接,考虑了推进结构性改革的需要,也有利于稳定和引导市场预期。稳增长主要是为了保就业、惠民生,有6.5%-7%的增速就能够实现比较充分的就业。

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今年我国发展面临的困难更多更大、挑战更为严峻,我们要做打硬仗的充分准备。从国际看,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复苏乏力,国际贸易增长低迷,金融和大宗商品市场波动不定,地缘政治风险上升,外部环境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对我国发展的影响不可低估。从国内看,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风险进一步显现,经济增速换挡、结构调整阵痛、新旧动能转换相互交织,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但困难和挑战并不可怕。中国的发展从来都是在应对挑战中前进的,没有过不去的坎。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物质基础雄厚,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大,改革开放不断注入新动力,创新宏观调控积累了丰富经验。特别是我们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人民勤劳智慧。只要我们万众一心,共克时艰,就一定能够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今年要重点做好八个方面工作。

(一)稳定和完善宏观经济政策,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我们宏观调控还有创新手段和政策储备,既要立足当前、有针对性地出招,顶住经济下行压力,又要着眼长远、留有后手、谋势蓄势。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加强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统筹运用财政、货币政策和产业、投资、价格等政策工具,采取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举措,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大力度。今年拟安排财政赤字2.18万亿元,比去年增加5600亿元,赤字率提高到3%。其中,中央财政赤字1.4万亿元,地方财政赤字7800亿元。安排地方专项债券4000亿元,继续发行地方政府置换债券。我国财政赤字率和政府负债率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相对较低,这样的安排是必要的、可行的,也是安全的。

适度扩大财政赤字,主要用于减税降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今年将采取三项举措。一是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二是取消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停征和归并一批政府性基金,扩大水利建设基金等免征范围。三是将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实施上述政策,今年将比改革前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5000多亿元。同时,适当增加必要的财政支出和政府投资,加大对民生等薄弱环节的支持。创新财政支出方式,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该保的一定要保住,该减的一定要减下来。

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合理确定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把适合作为地方收入的税种下划给地方,在税政管理权限方面给地方适当放权。进一步压缩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规模,今年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增长12.2%。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依法实施税收征管。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财政实力强、债务风险较低的,按法定程序适当增加债务限额。各级政府要坚持过紧日子,把每一笔钱都花在明处、用在实处。

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今年广义货币M2预期增长13%左右,社会融资规模余额增长13%左右。要统筹运用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准备金率、再贷款等各类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疏通传导机制,降低融资成本,加强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三农”等支持。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改革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继续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深化国有商业银行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民营银行,启动投贷联动试点。推进股票、债券市场改革和法治化建设,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适时启动“深港通”。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加强全口径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扎紧制度笼子,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和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二)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持续增长动力。围绕解决重点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效能。继续大力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注重解决放权不同步、不协调、不到位问题,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要让地方能接得住、管得好。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开展证照分离试点。全面公布地方政府权力和责任清单,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家职业资格,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破地方保护。深化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管。修改和废止有碍发展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依法公示、联合惩戒、社会监督。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让居民和企业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简除烦苛,禁察非法,使人民群众有更平等的机会和更大的创造空间。

充分释放全社会创业创新潜能。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提高实体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一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加速折旧政策,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加快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再建设一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二是发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互联网+”集众智汇众力的乘数效应。打造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平台,构建大中小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创客多方协同的新型创业创新机制。建设一批“双创”示范基地,培育创业创新服务业,规范发展天使、创业、产业等投资。支持分享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让更多人参与进来、富裕起来。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行为。三是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砍掉科研管理中的繁文缛节。实施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完善股权期权税收优惠政策和分红奖励办法,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厚植创新沃土,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充分激发企业家精神,调动全社会创业创新积极性,汇聚成推动发展的磅礴力量。

着力化解过剩产能和降本增效。重点抓好钢铁、煤炭等困难行业去产能,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环保、质量、安全等手段,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算等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完善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中央财政安排1000亿元专项奖补资金,重点用于职工分流安置。采取综合措施,降低企业交易、物流、财务、用能等成本,坚决遏制涉企乱收费,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努力改善产品和服务供给。突出抓好三个方面。一是提升消费品品质。加快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鼓励企业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二是促进制造业升级。深入推进“中国制造+互联网”,建设若干制造业创新平台,实施一批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启动工业强基、绿色制造、高端装备等重大工程,组织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三是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启动新一轮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高技术服务业创新工程,大力发展数字创意产业。放宽市场准入,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生活性服务业精细化水平。建设一批光网城市,推进5万个行政村通光纤,让更多城乡居民享受数字化生活。

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今明两年,要以改革促发展,坚决打好国有企业提质增效攻坚战。推动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结构调整,创新发展一批,重组整合一批,清理退出一批。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开展落实企业董事会职权、市场化选聘经营者、职业经理人制度、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等试点。深化企业用人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与市场化选任方式相适应的高层次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制度。加快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赋予地方更多国有企业改革自主权。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让国有企业瘦身健体,增强核心竞争力。

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大幅放宽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领域市场准入,消除各种隐性壁垒,鼓励民营企业扩大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项目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等方面一视同仁。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严肃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促进各类企业各展其长、共同发展。

(三)深挖国内需求潜力,开拓发展更大空间。适度扩大需求总量,积极调整改革需求结构,促进供给需求有效对接、投资消费有机结合、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形成对经济发展稳定而持久的内需支撑。

增强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作用。适应消费升级趋势,破除政策障碍,优化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支持发展养老、健康、家政、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等服务消费。壮大网络信息、智能家居、个性时尚等新兴消费。促进线上线下协调互动、平等竞争,推动实体商业创新转型。完善物流配送网络,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活跃二手车市场,大力发展和推广以电动汽车为主的新能源汽车,加快建设城市停车场和充电设施。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增设免税店。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加强旅游交通、景区景点、自驾车营地等设施建设,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迎接正在兴起的大众旅游时代。

发挥有效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作用。我国基础设施和民生领域有许多短板,产业亟需改造升级,有效投资仍有很大空间。今年要启动一批“十三五”规划重大项目。完成铁路投资8000亿元以上、公路投资1.65万亿元,再开工20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水电核电、特高压输电、智能电网、油气管网、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5000亿元。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继续以市场化方式筹集专项建设基金,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改制进行市场化融资,探索基础设施等资产证券化,扩大债券融资规模。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用好1800亿元引导基金,依法严格履行合同,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热情。

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我国的内需潜力和发展动能所在。今年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建立健全“人地钱”挂钩政策。扩大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范围。居住证具有很高的含金量,要加快覆盖未落户的城镇常住人口,使他们依法享有居住地义务教育、就业、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发展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容纳更多的农民工就近就业创业,让他们挣钱顾家两不误。二是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今年棚户区住房改造600万套,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完善支持居民住房合理消费的税收、信贷政策,适应住房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因城施策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逐步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三是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性、公开性,促进“多规合一”。开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20xx公里以上。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大力发展钢结构和装配式建筑,加快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推进城市管理体制创新,打造智慧城市,完善公共交通网络,治理交通拥堵等突出问题,改善人居环境,使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安心、更省心、更舒心。

优化区域发展格局。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加快长江经济带发展。制定实施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实施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出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新十年规划,支持东部地区在体制创新、陆海统筹等方面率先突破。促进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升级。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制定和实施国家海洋战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拓展蓝色经济空间,建设海洋强国。

(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继续毫不放松抓好“三农”工作,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深化农村改革,拓展农民就业增收渠道,着力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加快农业结构调整。粮食连续增产,为稳定物价、改善民生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也面临库存大幅增加、市场价格下跌等问题。要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引导农民适应市场需求调整种养结构,适当调减玉米种植面积。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合理收益。要多措并举消化粮食库存,大力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发展畜牧业,延伸农业产业链条;制定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方案,今年退耕还林还草1500万亩以上,这件事一举多得,务必抓好。积极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农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地,开展土地股份合作、联合或土地托管。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农垦、集体林权、国有林场、农田水利、供销社等改革。

强化农业基础支撑。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并实行特殊保护,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深松土地1.5亿亩,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0xx万亩。探索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深入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保障财政对农业投入,建立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和农村金融服务,引导带动更多资金投向现代农业建设。

改善农村公共设施和服务。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20万公里,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要加快通硬化路、通客车。抓紧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两年内实现农村稳定可靠供电服务和平原地区机井通电全覆盖。实施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实施脱贫攻坚工程。今年要完成1000万以上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任务,其中易地搬迁脱贫200万人以上,继续推进贫困农户危房改造。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增长43.4%。在贫困县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坚持精准扶贫脱贫,因人因地施策。大力培育特色产业,支持就业创业。解决好通路、通水、通电、通网络等问题,增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发展能力。国家各项惠民政策和民生项目,要向贫困地区倾斜。深入开展定点扶贫、东西协作扶贫,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扶贫脱贫是硬任务,各级政府已经立下军令状,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五)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着力实现合作共赢。面对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格局的深刻变化,顺应国内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迫切需要,要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在开放中增强发展新动能、增添改革新动力、增创竞争新优势。

扎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统筹国内区域开发开放与国际经济合作,共同打造陆上经济走廊和海上合作支点,推动互联互通、经贸合作、人文交流。构建沿线大合作机制,建设国际物流大通道。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坚持共商共建共享,使“一带一路”成为和平友谊纽带、共同繁荣之路。

扩大国际产能合作。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实施一批重大示范项目。落实和完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设立人民币海外合作基金,用好双边产能合作基金。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打造中国制造金字品牌。

促进外贸创新发展。面对外需持续低迷的严峻形势,要多措并举,遏制进出口下滑势头。一要加快落实和完善政策。优化出口退税率结构,确保及时足额退税,严厉打击骗取退税。增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实现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应保尽保。二要鼓励商业模式创新。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试点,支持企业建设一批出口产品“海外仓”,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三要优化贸易结构。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增加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加快发展文化对外贸易。进一步整合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促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向产业链中高端延伸。四要推进贸易便利化。全面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降低出口商品查验率。五要实施更加积极的进口政策。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及紧缺能源原材料进口。

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继续放宽投资准入,扩大服务业和一般制造业开放,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内陆和沿边开放模式,打造新的外向型产业集群,引导外资更多投向中西部地区。扩大自贸试验区试点。创新开发区体制机制。我们将营造更加公平、更为透明、更可预期的投资环境,中国要始终成为富有吸引力的外商投资热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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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122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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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制定了《兰州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xx年12月30日兰州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xx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兰州新区管委会、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落实老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诚信档案,引导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人,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相应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第八条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依法书面授权代理人参加,也可以以电子方式参加讨论和表决。

第十条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资料;(二)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证明;

(五)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的资料;(六)业主名册。

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开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按照规定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车位及管理收费事项;

(十)批准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二)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约定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由于业主达不到法定人数无法召开业主大会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决定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外的其他事项。业主代表大会的代表可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产生,业主代表大会不得少于三十人。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十五天,在超过专有部分占已交付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已交付物业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不反对的情况下生效。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常住业主,且本人有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的时间保证;

(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三)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企业出资或者任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期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二)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离职,或者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辞职、离职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业主大会报告收支情况。

前款所述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有公共收益的,从公共收益中支付。筹备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九十日,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逾期未进行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成立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一经选举产生,其自行终止。

(一)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的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或者达不到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无法成立业主大会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复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严重影响小区物业管理和谐稳定,需要调整或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复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第二十三条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成员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

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总人数应当为七到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业主代表的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代表经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任由业主代表担任。

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后,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四条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建筑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共同划定。

建设项目已经按照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独立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和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影响消防通道、避难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楼宇通道、电梯使用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共有功能的,不得分割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十六条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第二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并纳入建设计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不得出售或者改变用途。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三的比例确定,且不少于四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使用的房屋,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简单装修等使用条件,且设有服务厅、办公用房、卫生间、库房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以图文形式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买受人明示并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明示下列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二)地上地下物业共用部位名称、位置和面积;

(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化的面积和位置;(四)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

(五)地下室(不含人防地下室部分)、底层架空层面积及其权属;

(六)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七)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其权属;

(八)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包括同一建设项目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服务期限。但在约定期限的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在业主委员会与其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三十条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签订物业销售合同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三十一条新建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保修联系电话和地址。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联系开发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工程的查验,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利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及时向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协助专业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二)就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管线走向等事项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并参与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

(三)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信息资料,建立日常管理档案;

(四)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时,应当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拒不移交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派出所协助移交。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做好物业管理人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个人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着装整洁,服务规范。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及时办理业主投诉,提高服务质量;

(四)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门卫、巡逻、房屋装饰装修、技防监控等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

(五)为业主的身份、住宅等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业主本人同意或者法定事项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透露。

(六)积极配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专业单位进入物业区域开展服务,为其提供便利。

(七)接受社区监督指导,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终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告知义务;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告知。

自物业服务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原物业服务企业、新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办理下列交接事宜:

(一)移交业主和物业的基础档案;

(二)移交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

(四)移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五)清交预收、代收和清算欠收的有关费用;(六)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

(二)设置营业摊点;

(三)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活动;

(四)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五)提高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位停车费标准;

(六)其他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保障性住房、房改房、国家规定的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适用范围和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成本核算、公开公示、与业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区(县)物价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不得违反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其中涉及物业服务方面的条款不得违反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业服务合同的规范、审查、检查等工作。

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书面催交,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或者提交社会征信机关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催交。对无正当理由经催交仍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可以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经营性用房进行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该项收益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扣除约定手续费后,于次年二月底以前缴存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将物业经营性收益的收支情况向业主公布一次。

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每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四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预售或者现售房屋时公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产权、数量及出售、出租等方式。

开发建设单位用于销售的车库、车位,应当与房屋同步销售,但按照规划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库、车位除外。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需要。

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可以向业主出售车位、车库。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

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个人。但是,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四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以及相关收费和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物业服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诚信服务,不得有以下失信行为:

(一)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的;

(三)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撤出时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造成物业管理状况混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管理规约等行为,经仲裁裁决或者生效判决确认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共享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信息、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承接查验备案等信息。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时应当依照有利于使用安全、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和建筑维修、有害物质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五十一条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三)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损害、占用、堵塞、封闭燃气管道及其他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

(五)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六)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

(七)擅自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八)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污水、废旧家具和杂物,往楼下抛弃物品;

(九)将住宅合租作为员工宿舍供多人居住,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十)违反有关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十一)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二)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十三)损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追究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管理规约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三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房屋装饰装修和房屋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进行现场巡查。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还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五十四条业主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含开网店),不得将住宅出租用于经营性活动(含开网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向前述两种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经营活动颁发营业执照。临街住户,需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除因特殊情况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十五条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并移交有关技术资料。相关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接收。相关专业单位自建的由其自行负责管理。物业交付使用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设施设备移交专业单位管理的情况予以公示。

专业单位接收后,应当及时做好有关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养护,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正常使用。

第五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其中,属物业专有部分的费用,由业主缴纳;属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

相关专业单位在老旧住宅小区的服务项目暂不具备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的,应当制定和实施限期改造计划,过渡实现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限期和过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专业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服务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服务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七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按照国家规定,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保值增值运作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和本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一次性缴存有困难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以允许分期缴存,对紧急情况下使用的可以开通资金使用的绿色通道,先使用后补办手续,对维修单幢住宅的电梯、屋顶、消防等急用设施设备需要执行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可以限定在该单幢住宅业主的范围内。

第五十八条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承担;

(二)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部分,业主专有部分的,由业主承担;业主专有部分之外的,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

第五十九条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相邻物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六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并立即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八)、(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十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十六条业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不属于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情形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属于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情形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物业管理机构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26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xx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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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25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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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全文

为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力,制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股东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有权代表和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公司章程,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总经理关于企业发展的工作报告、公司经营计划、公司重大投资、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因资本运作与公司发生关联的事项的报告;对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年度职工培训、职工薪酬、职工生活福利等,行使审议、建议、决定的职权。

二、审议通过公司内部分配方案、劳动保护费用、措施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方案,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及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公司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进行述职述廉并接受职工代表的评议监督。

五、推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并听取其汇报。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

六、签订公司年度《集体合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应是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为职工群众所信任的职工。

第九条 代表的构成:职工代表原则上应占职工总数的3%--5%;各类人员的比例一般是:工人不少于45%;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5%;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多于2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也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代表的产生程序:

一、公司工会根据有关文件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和选举办法,并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二、各单位在平衡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三、公司级领导代表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单位选举产生,但不占所在单位名额;

四、职工代表必须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的赞成票,经公司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合格后,方能当选; 五、为有利于工作可邀请不是代表的单位负责人、工会干部、有必要参加会议的经营管理、技术人员列席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公司职工代表实行届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代表在公司内调动工作,保留其代表资格。经公司工会同意,原选举单位可补选职工代表。 代表退休或调离公司,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经公司工会同意,原选举单位可补选职工代表。 代表犯罪、违法违纪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应撤消其代表资格,经公司工会同意,原选举单位可增补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但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按公司组织机构组成若干代表团、组;代表团设正副团长各一名,由职工代表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团、组的职责是: 一、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组织本团、组的职工代表出席大会,向大会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本单位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协助行政制定贯彻落实大会决议的措施,组织职工落实大会决议,组织和参加民主管理活动;征集职工代表提案;完成工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公司有关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各级干部的评议监督;有权参加对公司行政领导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和制度

第十七条 按照公司组织机构建立公司、分厂(部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大会)制度,并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分工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每次会议的主席团只对本次会议负责。主席团名额由公司工会与各代表团协商确定,包括工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其中,工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成员应由公司工会召集各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从职工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职工代表充分酝酿后,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大会议程; 二、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三、审查各专门委员会组建方案,并提出人选建议; 四、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和各代表团、组对议案审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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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条例,细则,全文共 49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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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第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六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军人所在部队或者民政行政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为准;相当于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执行。具体鉴定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应当是渔民且女方为农村居民。

第八条 山区、坝上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平原、丘陵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第九条 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和女方父母为农村居民;

(二)男方落户并生活在女方家庭;

(三)对女方长辈承担赡养义务。

两个以上男子到同一多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只能有其中一对夫妻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结论后,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第十一条 将所生子女送养给外国人并且该子女已依法取得外国国籍的,送养人不得以此为理由申请再生育。该子女不计算为送养人的子女数。

第十二条 《条例》规定的申请再生育的农村居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农村居民户口10年以上;

(二)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

第十三条 育龄夫妻依法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后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改为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时,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并出具证明确已怀孕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继续有效;尚未怀孕且不符合城镇居民再生育条件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予以收回。

属于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24个月内可以按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申请再生育;自发给《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之日起24个月内没有怀孕的,其《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予以收回,不再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户籍管理机构应当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女方怀孕3个月以上因意外终止妊娠的,应当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就诊者出具终止妊娠原因的诊断证明。

无前款规定机构出具终止妊娠原因诊断证明的,其《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

第十六条 施行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后子女死亡且又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可以到指定的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其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公民实行晚婚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奖励婚假。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条例》规定的奖励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奖励假天数支付本人工资报酬。

属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施行节育措施的受术者,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不少于2天,至少在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不少于3天;

(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

第二十条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的节育假,按接受手术时怀孕的月份确定:

(一)怀孕不满2个月的,休息不少于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的,休息不少于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休息不少于42天;

(四)怀孕6个月以上的,休息不少于90天。

第二十一条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受术者,除享受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假期外,再增加以下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二)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有其他需要延长节育假期的特殊情况,应当由两名以上医师确定。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子女年满18周岁前,由夫妻双方或者离婚、丧偶夫妻单方申报,经女方或者单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自愿不再生育的;

(三)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四)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尚未再婚的。

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双方都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二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除独生子女父母奖金以外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但子女已满18周岁的;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作出结论的。

第二十四条 生育的第一胎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只有一个子女存活的除外)的,不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二十五条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后,其独生子女死亡并经批准又生育一个子女的,重新享受其奖励。

第二十六条 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前的双方或者丧偶一方可以分别享受原奖励,再婚后自愿不生育的也可以继续享受原奖励。

第二十七条 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又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二)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

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又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

(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支付;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支付;

(三)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一方单位支付;

(四)双方均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五)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确有困难不足支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 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有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享受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权利。

第三十条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

(一)发放避孕药具;

(二)孕情、环情检查;

(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终止妊娠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造成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除外);

(五)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的诊治除外)。

第三十一条 向农村居民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依照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卫生、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向城镇居民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除避孕药具外,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按以下途径解决:

(一)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二)未参加上述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其提前生育年度不足1年的,每提前1个月对生育双方分别按125元征收。

第三十四条 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后,又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送他人收养的子女,应当计算为其生育子女总数。

再婚夫妻不符合《条例》规定而生育的,其生育子女总数按多子女一方累计计算。

第三十五条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不得因夫妻离婚或者将子女送他人收养为由,而免征其社会抚养费和免于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包括以下情况:

(一)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未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未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的;

(三)属于个体医疗机构的。

第三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代收代缴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金融机构。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办理。

经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3年内分期缴清,但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总额的50%。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未按本细则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可以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式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免费发放。

第四十一条 《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6日公布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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