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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是什么(合集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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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联大讨论安理会改革决议草案:各国分歧依旧_发展改革_网

范文类型:决议,全文共 17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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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大讨论安理会改革决议草案:各国分歧依旧

第59届联合国大会11日开始就日本、德国、巴西和印度“四国联盟”提出的安理会改革方案进行了两天的辩论,但由于各国各持己见,因此辩论并无实质性进展。 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大使11日在发言中表示,中国坚决反对为安理会改革人为设定时限,反对强行表决任何尚存在重大分歧的方案。 王光亚强调,安理会改革必须由全体会员国做出决定,必须以绝大多数国家的意志为基础,不能只解决少数国家或部分国家的关切。只有经过最广泛协商一致做出的决定,才能赢得最普遍的信任和支持,才符合全体会员国的共同和长远利益。 美国代表塔希克利认为联合国任何一个领域的改革都不应该把其它领域的改革排除在外。美国支持对安理会进行改革,也数次表示支持日本成为常任理事国,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联大如果要对任何安理会改革方案进行表决,时机都还不成熟。美国认为改革不应该导致安理会工作效率的下降。 塔希克利说:“不管什么时候,美国都将反对使安理会工作效率比现在下降的提案,同时,美国也反对把没有得到会员国广泛同意的,从而缺乏实践性的提案付诸表决。美国相信在现在这个阶段,任何扩大安理会的提案,包括基于美国的主张而形成的提案,都不应该付诸表决。” 德国作为提案的发起人之一,认为只有同时增加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才能使安理会的构成更加平衡,“四国联盟”的提案涵盖了最广泛国家的不同意见。德国代表普洛伊格认为给“两个左右”国家常任理事国席位的做法,并不能取得新政治现实所需要的地理平衡,而只扩大非常任理事国的做法将会造成对现状的维持和矛盾的增加。 普洛伊格说:“其它建议的背后,都反映了国家的、地区的或次地区的问题以及维持现状的努力。以‘团结谋共识’集团的提议为例,他们也无法证明这个提案在会员资格和会员人数方面会得到可持续的支持。” 俄罗斯一直认为安理会的改革应该在会员国共识的基础上进行,联大就安理会改革的投票不应该造成会员国的分裂,不应该削弱安理会。俄罗斯大使杰尼索夫提出了安理会改革的原则。杰尼索夫说:“首先,安理会的改革是为了提高效率,而不是恰恰相反。安理会的改革同时也是为了通过吸收有影响的发展中大国,使会员国之间有更好的平衡。同时,也为了使安理会更有代表性。” 英国支持“四国联盟“提出的提案,认为应该同时增加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席位和非常任理事国席位。英国大使佩里在发言中说,如果对这个提案投票,英国将投赞成票。 佩里说:“英国将投票支持‘四国联盟’的提案,但有一点必须得到澄清,英国认为新增常任理事国不一定要有否决权,而且这么做也不符合联合国的广泛利益。” 加拿大支持“团结谋共识”集团提出的安理会只增加非常任理事团的建议,加拿大大使洛克认为增加常任理事国席位并不符合联合国的利益。洛克说,加拿大相信作为一个原则,扩大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并不符合联合国的更高利益,而且也不符合大多数会员国的长远利益,这将和会员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价值观相违背,从而也会破坏安理会席位的公平分配。 日本常驻联合国代表大岛贤三发言时,对于决议案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国家的支持显示出“自信”,但他同时承认非洲国家对四国提案成功与否起着关键作用。因此他向非洲国家“示好”:“日本欢迎非洲寻求扩充安理会的决议。” 不过,非洲各国领导人就联合国改革问题达成一致,非盟希望增加6个拥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和6个非常任理事国,其中非洲国家各占两席。而这一方案与“四国联盟”的提案相去甚远。非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专员表示,这一问题“必须以维护团结的方式来解决”。 巴基斯坦常驻联合国代表阿克拉姆表示,增常方案不应产生某个特权集团,就此而言,“四国联盟”提案有失公平。他说:“我们不会选出6个享有特权的国家,在联合国给自己戴上二等成员的帽子。而且给11个国家常任席位,却让180个国家争夺14个非常任席位,这种做法并不公平。” 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杰尼索夫强调,我们呼吁安理会进行小规模的扩大,扩大后的安理会国家总数应该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情况,大约不超过20个以上。 由于联大对“四国集团”提出的安理会改革决议草案进行了两天的讨论,49个国家的发言对有关安理会改革的主张各有不同,因此,联大决定在各国分歧依旧的情况下暂停辩论,联大主席将在和四国外长会晤后,再决定下一步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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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异地楼盘委托销售代理合同草案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销售,全文共 26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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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特许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被特许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药品管理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推广甲方业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地域

1.甲方授权乙方推广甲方产品及相关业务,并允许其使用甲方名称及其相关的标志、市场营销模式、策略、操作程序、管理等。

2.甲方授权乙方在范围内有独家特许经营权,乙方可在该地区内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3.甲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范围内发展其他加盟店。

二、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㈠甲方的权利

1.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对违反特许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㈡甲方的义务

1.经营手册。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一分秘密经营手册(包括机密价格表、行业解决方案、营销策略、模式、操作程序等)的副本,该手册只供乙方本人秘密使用,手册的内容不向雇员或其他人透露。

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会向乙方提供对该手册的改进或变动资料,其方式采取增补方式,或者业务通讯方式,或者年度大会方式,视情况而定。

作出改动后,乙方将遵照执行。

2.产品的提供

①甲方应根据乙方需要及时提供乙方所需合格产品。

②甲方负责对乙方人员的业务指导及售后服务培训。

3.总部培训

甲方将为乙方安排一次开办前的培训,地点在。

该培训工作一旦此特许协议签署后立即着手进行,是强制性的安排,此活动必须在乙方正式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完成。

乙方将负责到去的交通费和食宿费。

4.后续培训

甲方在其权利范围内有选择地向乙方或其雇员提供随时的附加的培训方案。

培训费(包括指导和资料费)由甲方承担。

培训期间的其他费用,包括膳宿费、工资和差旅费等,由乙方承担。

甲方还可以通过咨询的方式提供培训,方式可以多样。

5.甲方将负责乙方的业务监管工作,包括合同的签订、市场营销策略的制定、行业解决方案的提供、产品的提供、产品的维修、技术支撑、市场管理等工作。

对于乙方具体的销售渠道和销售价格,甲方原则上不进行干预,以确保乙方的区域独家营销权。

6.甲方委托乙方举办大型市场促销活动及有关的宣传广告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㈠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甲方赋予的权利,甲方不得干预。

2.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

3.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营运手册的规定,严格执行甲方的营销政策、渠道管理政策、客户管理政策,主动自觉地维护和规范产品及相关业务市场

2.义务维护特许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

3.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4.乙方每月须完成定额。

四、对乙方的培训和指导

1.在乙方开业前,甲方应进行一次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并指导

乙方做好开店准备工作。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

在业务指导中,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解决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五、各种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加盟金元人民币,大写:;特许权使用费元人民币,大写:。

2.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预付货款元人民币,大写:。

用完后再续。

六、保密条款和限制竞争条款

㈠乙方应将营销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他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

除了正常商业经营管理之需要,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他方式泄露给他人。

乙方承诺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期满后二年内,不将其所知悉的任何保密的知识、经营方法等向其他个人、组织、公司等透露。

㈡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二年内,乙方不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性的经营活动,无论这种活动是作为顾问、业主、雇员、股票持有者或其他方式进行的。

七、特许加盟店的转让

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加盟店转让给他人。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期限、延期、变更、终止

㈠期限:本协议的期限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年内有效,前提是乙方不间断的按照本协议的条款进行经营。

㈡延期:如果乙方充分、完全地执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和履行其各项义务,则本协议可由乙方延长期限,在延长期批准之前,乙方应遵守如下各项条件:

1.乙方向甲方提交申请延长期限的书面通告,此通知应在原协议届满前天内提出;

2.乙方履行特许协议的现行形式(包括各项条款和补充条款);

3.乙方对甲方及其实体所负各项义务都已清偿,并经甲方认可。

4.乙方完全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包括所有必须承担的费用和其他义务。

㈢变更:任一方均可提前30天向对方书面要求变更本协议有关条款或增加其他条款,但需另一方在天内书面同意,变更或补充条款方有效。

否则,执行原协议条款内容。

㈣终止:

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①乙方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②乙方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序;

③乙方财产的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2.协议终止

任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天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应在清理全部债权、债务及其其他有关事项后终止本协议。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

2.同时,甲方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①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他商标组合使用;

②使用除甲方以外其他方的产品,自制仿造产品。

③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在被特许范围外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④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⑤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十、争议解决方法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二、其他

1.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本合同。

2.本协议原件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并在国家机关核发乙方营业证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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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财政预算草案工作报告范文_工作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4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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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财政预算草案工作报告范文

一、XX年财政预算预计执行情况

XX年,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全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首都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为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实施“三区”发展战略,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全区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社会事业全面进步,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良好,全年各项预算指标圆满完成。

XX年,我区财政收入预计完成625000万元,同比增加164269万元,增长35.65%,完成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财政收入预算5*000万元的123.27%。其中:固定收入预计完成101350万元;共享收入预计完成511200万元;分级收入预计完成7450万元;基金预算收入预计完成5000万元。

XX年,我区总财力预计为528231万元,其中:体制财力预计为458099万元;以前年度专项结转预计为22028万元;本年度市追加专款预计为48104万元。

XX年,我区财政总支出预计完成498132万元,同比增加75394万元,增长17.83%,其中:区级财政支出预计完成470028万元。部门预算执行到位率预计达到96.15%。

总财力和总支出相抵,预计当年结余30099万元。(关于财政收支预算预计执行情况请见附表一,关于财政体制有关情况请见附件一)

总体来看,XX年财政收入实现较高幅度增长,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财政保障能力继续增强,预算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实现了财政收支平衡。

上述预算预计执行情况,最终以财政决算为准。

(一)财政收入突破60亿元

XX年,我区按照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定位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呈现良性的互动态势。今年,我区各主要税种收入增幅均保持在16%以上,尤其是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四大主体税种预计完成550500万元,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达到88.*%,增幅达到36.56%,拉动财政收入增长31.99个百分点。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为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但是,在看到财政收入实现较高幅度增长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影响我区财政收入的因素中,除了由于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带动因素外,还存在着一些一次性和非经常性的因素。主要有:国家物资储备局一次性入区库增值税1325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革,一次性入库印花税9376万元;驻区众多国有企业积极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实施股份制改造,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利润实现较快增长,汇算清缴税款大幅增加,使得企业所得税预计同比增长60.44%,拉动财政收入增长11.80个百分点。如果剔除以上特殊因素,财政收入同比增长17%。

(二)继续加大社会事业投入

按照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继续加大对各类社会事业的投入,提升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一是教育、科学支出均达到增长要求。XX年,对教育投入达到97125万元,同比增长11.00%(见附表三);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支出投入5760万元,同比增长20%;二是对公共卫生投入达到9330万元,同比增长20.39%(见附表四);三是文化、体育事业支出5343万元,同比增长14.78%;四是支持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全年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社会保障补助等支出85793万元,同比增长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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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意见,全文共 32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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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近日,为了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制定的《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公共汽车客运应与城乡发展布局同步规划

条例指出,公共汽车客运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方便群众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发展所需政府投入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重点用于车辆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方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鼓励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向周边农村、学校、旅游景点、工业园区等延伸。

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将公共汽车客运与城乡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配置和道路发展同步规划,统筹公共汽车客运与公路、铁路、民航、轨道交通、水路等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依法批准的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在不改变其用途和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涉及变更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应当用于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政策性亏损补贴。

新城区、居民区、商务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轨道交通主要换乘站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时,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同步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和站台等公共汽车客运设施。

同一站点上下行站点距离不得超过一百米

因城市建设、道路施工、交通管理等需要,确需迁移、拆除、占用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相关单位应当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予以恢复、补建或补偿。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根据场站规划、沿线单位和居住区分布情况,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常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距一般为五百米至八百米;快速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距一般为八百米至一千五百米;城市郊区、镇村公共汽车站点间距根据当地情况设置。

同一站点的上、下行站点距离一般不得超过一百米,且站名应当相同(单行线除外)。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文物古迹、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的标准名称命名,方便公众识别。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牌,由客运经营者负责设置。站牌应当标明线路编号、途经站点、首末班运营时间、所在站点名称、开往方向、票价等内容;定时班线还应当标明首末站每班次发车时间。

客运线路和站点进行调整的,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调整前对前款规定的相关站牌内容进行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设置、调整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及道路交通情况进行,同时,应当听取市民和有关方面的建议,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设置、调整后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应当与现有公共汽车客运线网相匹配,其首站或者末站附近应当具备公共汽车停车场等固定基础设施条件。

票价确定调整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营期限.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与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签订经营协议。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为八年。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前90日,经营者可以向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申请延续经营权期限。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运营状况、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价考核合格的,应当在经营权期限届满前60日内予以批准,并与经营者重新签订经营协议;考核不合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的,由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无偿收回该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和质押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需要变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应当经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变更的,由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无偿收回该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公共汽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及换乘方式等因素,综合考虑企业运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本区域经济状况及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确定或者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建立公共汽车客运票价与经营者运营成本和政府补贴的联动机制及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票价确定和调整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组织听证。

经营者责任。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相应处罚:擅自停止运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确定的运营方案组织运营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未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链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维护乘客、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兰州市政府法制办近日就《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解读:

常规线路站距一般为五百米至八百米

按照《条例(草案)》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鼓励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向周边农村、学校、旅游景点、工业园区等延伸。

关于站点设置,《条例(草案)》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根据场站规划、沿线单位和居住区分布情况,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常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距一般为五百米至八百米;快速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距一般为八百米至一千五百米;城市郊区、镇村公共汽车站点间距根据当地情况设置。同一站点的上、下行站点距离一般不得超过一百米,且站名应当相同(单行线除外)。

按照线路设置要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设置、调整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及道路交通情况进行,同时,应当听取市民和有关方面的建议,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不得采取承包、挂靠、联营、个体等方式经营

公共汽车客运实行公司化经营,不得采取承包、挂靠、联营、个体等方式经营。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实行特许经营,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有与线路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车辆或者车辆购置资金、停车场、营业场所和运营资金;有与线路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等从业人员;有符合要求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与客运服务设施管理者达成使用协议的证明;有合理、可行的公共客运线路运营方案;有健全的运营、安全管理等制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与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签订经营协议。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为8年。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和质押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建立多层次、差别化价格体系

关于市民最关心的票价问题,《条例(草案)》要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确定和调整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组织听证。

乘坐公共汽车,乘客应当按规定支付乘车费;不得携带易污染车厢环境及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车,应当配合驾驶员、乘务员做好安检工作;不得有强行上下车、抢夺方向盘等严重影响运营安全及妨碍车辆行驶、停靠的行为;不得在车内吸烟、随地吐痰或者向车内外扔纸屑、果皮等垃圾;不得携带宠物乘车(导盲犬除外);不得在车内从事营销、行乞及散发宣传品等活动。

违反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对未按照规定支付乘车费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要求其补交乘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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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慈善草案:个人公开募捐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15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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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草案个人公开募捐

导语:3月16日(星期三)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赞成2636票,反对131票,弃权83票。

草案明确规定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承诺捐款不兑现或被起诉,摊派捐赠任务构成犯罪。

3月16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表决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7个决议草案。

【引申阅读】

慈善法草案修改实质性修改34处 个人募捐不放开

审议报告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政协委员的相关意见进行了92处修改,其中实质性的修改34处,修改后的慈善法草案将于3月16日提请全国人大大会表决。

审议报告显示,代表们普遍认为现在出台慈善法符合实际要求,内容全面结构合理,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审议过程中,代表们也提出了很多不同的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的有关意见。

有些代表建议,在草案中应充分考虑个人在困难时向社会求助的权利,适度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有些代表提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慈善法中可不作规范,不宜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放开个人募捐权利没有得到法律委员会的支持。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公开募捐是用别人的钱办善事,需要加以规范和管理。

因此,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同时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1 社会团体转慈善组织条件收窄

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意见:有代表提出,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应当限于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非营利组织。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同时删去草案第二十三条中关于经认定的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也需满二年的规定。

2 慈善组织财务公开纳入草案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该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意见: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在财务会计报告时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基础材料,是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建议在草案中突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这一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应该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该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3 网上募捐平台不归地方指定

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意见:有代表提出,慈善信息平台不适宜由各级民政部门分别指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中的“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修改为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

4 实在捐不起不用担心被追责

草案第四十一条:对捐赠人承诺而不捐等情形的处理作了规定。

意见:有代表提出,捐赠人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影响其生产或者家庭生活的,应当允许其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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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范本草案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49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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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XX公司合同(以下简称XX公司),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XX公司名称为XX公司。 外文名称为: XX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省__市__路__号。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的地址为: 甲方:中国__公司 __省__市__路__号。 乙方:XX公司 __国__。

第四条 XX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XX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XX公司宗旨为: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__产品,达到__水平,获取甲乙双方满意的经济利益。(注:每个合营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 XX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__产品以及对销售后的__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第八条 XX公司生产规模为: __年__(表示量的单位) __年__ __年__

第九条 XX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 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 中国内销售占百分之__。 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 中国内销售占百分之__。 (注: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XX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元。 XX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元。

第十一条 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__。 其中:现金__元; 机械设备__元; 厂房__元; 土地使用权__元; 工业产权__元; 其它__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__。 其中:现金__元; 机械设备__元; 工业产权__元; 其它__元。

第十二条 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XX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XX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XX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XX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合营合同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XX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XX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XX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 (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规章; --讨论决定XX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负责XX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名,乙方委派__名。董事任期为________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XX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注: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三十二条 XX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XX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XX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XX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XX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 XX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九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XX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XX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XX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XX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 XX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XX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____月____日起至____月三十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 XX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写。

第四十四条 XX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 XX公司在中国或中国同意的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六条 XX公司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七条 XX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XX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XX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XX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XX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八条 XX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XX公司帐簿。查阅时,XX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 XX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一条 XX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 XX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三条 XX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四条 XX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颁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五条 XX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五十六条 XX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 XX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XX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五十八条 XX公司有权对违犯XX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XX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XX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六十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XX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 XX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二条 XX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XX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XX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三条 XX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XX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XX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五条 XX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XX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六条 XX公司每月按XX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XX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七条 合营期限为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八条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内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 甲、乙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XX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营。 (注:每个合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

第七十一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XX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XX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四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XX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五条 清算委员会对XX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所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XX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七条 XX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八条 XX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__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于一九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签字。

中国__公司代表 国__公司代表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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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党代会工作报告草案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5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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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第九次党代会各代表团分别讨论第八届州委工作报告决议(草案)和第八届州纪委工作报告决议(草案)。

“州第九次党代会,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州各级党组织团结带领全州各族人民继往开来、开拓进取的航标。”州委工作报告决议(草案)再次吹响跨越发展“集结号”。周绍佳代表带着激动地心情,聆听了州委工作报告决议(草案)后说,文稿既简洁明了又催人奋进。结合姚安实际,今后要认真领会会议精神,把发展姚安县域经济“一乡两城三基地四产业”文章写好。

“未来五年是楚雄发展历史上重大机遇最为集中的时期,是破解难题、补齐短板最为关键的时期,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最为宝贵的时期。”袁培林代表说,报告结构严谨、主题明确、措施有力,字里行间透露出干事、创业、发展的劲头,结合楚雄市住建部门实际,今后,要突出城乡统筹,积极探索“四规合一”,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不断完善城市交通网和促进房地产健康平稳发展。吴亚雷代表说:“作为一名纪检监察系统的代表,贯彻落实好党代会精神,要进一步压实‘两个责任’,推进从严治党,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全面净化政治生态,营造干事创业发展环境,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建立一支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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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异地楼盘委托销售代理合同草案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销售,全文共 11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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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或拥有的__________________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方式和范围甲方指定乙方为在(地区)的独家销售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由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__兴建的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该项目为(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销售面积共计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合作期限

1.本合同代理期限为___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____________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____________个月。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2.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在____________地区指定其他代理商。

第三条费用负担本项目的推广费用(包括但不仅包括报纸电视广告、印制宣传材料、售楼书、制作沙盘等)由甲主负责支付。该费用应在费用发生前一次性到位。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第四条销售价格销售基价(本代理项目各层楼面的平均价)由甲乙双方确定为___________元/平方米,乙方可视市场销售情况征得甲方认可后,有权灵活浮动。甲方所提供并确认的销售价目表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五条代理佣金及支付

1.乙方的代理佣金为所售的____________项目价目表成交额的____________%,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销售基价部分,甲乙双方按五五比例分成。代理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2.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代理佣金。甲方在正式销售合同签订并获得首期房款后,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指定房地产的代销责任即告完成,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代理佣金。甲方在收到首期房款后应不迟于3天将代理佣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转来的代理佣金后应开具收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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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全文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60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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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为了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制定了《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下面是详细内容。

《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单建地下空间和结建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基本原则】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用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五条【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管理。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公用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综合管理。

市房地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权属管理。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经费投入;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分层要求】 本市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利用。在竖向上分为表层、浅层、中层和深层。其中表层为地表至负五米、浅层为负五米至负三十米、中层为负三十米至负五十米、深层为负五十米以下。

表层优先安排地下管线,其中道路、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的表层只作为基础设施空间使用,原则上不得进行商业开发;浅层优先安排综合管廊、人行通道、下穿立交、轨道交通、地下道路;中层优先安排轨道交通、隧道、地下特种管廊;深层主要用于远期开发。

第九条【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并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中。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地下空间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和布局、市政设施、交通体系,禁止、限制与适宜建设的空间范围等。

第十条【专项规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交通、地下市政、人民防空工程等各类专业规划组成。具体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的建设适宜性评估、地下空间功能分区、竖向分层、地下空间建设重点区域的总体布局和规划指引、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人民防空工程、近期建设规划等。

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各类专业规划,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详细规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地下空间开发范围、竖向分层、开发深度、建筑面积、使用性质、连通要求、出入口位置,以及人民防空工程的类型、范围、建筑面积等。

对于规划确定的重点地段、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列入近期建设计划的地下空间,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规划调整】 经批准的地下空间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位置、规划用地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可建设范围、建筑面积、容积率、开发深度、竖向分层、连接通道及出入口位置、人民防空设施建设要求等。

第十四条【规划许可】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随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五条【使用权的取得】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列入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同一项目分期建设的,市国土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据规划许可,可以分期核发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第十六条【使用权出让方式】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一)附着于地下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单建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情形。

第十七条【用地手续】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用地手续随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办理。

第十八条【使用权出让年限】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用途确定,不得超过相同用途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第十九条【使用权出让金】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综合考虑竖向分层和使用功能,以及单建和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按照周边同类用地性质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要求】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符合地下空间规划,不得改变和影响规划确定的地表土地使用功能及性质。

第二十一条【工程设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应当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表建设相协调。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文件内容除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及要求外,还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用途、界址、面积等;配建人民防空设施的,应当明确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等级、位置、面积、性质。

第二十二条【施工许可】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随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施工要求】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尽量避免因施工干扰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及相关基础设施应当及时恢复。

第二十四条【施工安全】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地表及周边的建筑和设施、文物、古树名木等情况进行调查、记录,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其安全。

第二十五条【连通要求】 规划条件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有连通要求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明确与相邻建筑的连通方案。相邻建筑已经按照规划预留连通位置的,新建项目的连通位置应当与之相衔接。新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衔接段的地下通道,并可以依法取得地下通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与相邻建筑所有权人,就连通位置、连接通道标高、实施建设主体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形成连通方案,纳入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一并提交审核。

第二十六条【连通管理】 地下空间需要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等用地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施工安全控制】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相邻地下设施安全保护的要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根据相关行业标准、规范,明确隧道、地铁、综合管廊等大型地下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需要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前应当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批施工保护方案,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周边影响区域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项设施的安全进行监测和检测,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优先开发】 地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城市交通、市政基础设施、人民防空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挖地下空间。

第二十九条【综合管廊】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管廊建设,在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过程中,配套建设综合管廊,集中敷设。

已明确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不予另行安排地下管线路由。

第三十条【地下管线】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

第三十二条【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隧道、地铁、综合管廊、地下道路等公益性设施以及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结建人民防空工程】 新建民用建筑符合人民防空结建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修建。

第三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许可】 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依法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结建人民防空工程应当随地表建筑一并办理立项及规划、用地和施工许可等手续。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验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改动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补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补偿。

第三十七条【平战结合要求】平战结合的地下空间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其防护设施的完好,确保战时能迅速投入使用。

第六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三十八条【土地使用和建筑物权属登记】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单独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与其地表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范围,按照土地审批文件中载明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确定。

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范围,按照竣工规划验收文件载明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外围所及的范围确定。

第三十九条【地下建筑物权属登记】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登记,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为小区业主按照规划配建的地下车库(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除外。

地表建筑物所有权人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单独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四十条【权属登记要求】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字样。

第四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 单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权属,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属于投资人。

经依法批准结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其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四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权属管理】 单建的国有人民防空工程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到市房地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的权属登记手续,由所有权人依法办理。

国有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

国有人民防空工程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租赁。

第七章 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预售许可 】 地下空间建筑物、构筑物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建筑物、构筑物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国有人民防空工程和无固定实体界址的商业铺位、为非住宅配建的地下车库(位)不得销(预)售。

第四十四条【征用要求】 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权利人应当配合。

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需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为建设单位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

第四十五条【日常维护】 地下空间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对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做好地下空间的标识管理,并配合基础设施的维护单位对相关设施进行日常维护。

第四十六条【安全责任】 地下空间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范发生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等。

第四十七条【信息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下空间信息系统,并实现各专业系统的信息共享。

市城乡规划、国土、建设、房地、公用、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地下空间普查,并将普查结果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系统。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罚则一】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及有关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管理、人民防空等方面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罚则二】 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过程中对已经依法设立的用益物权、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造成妨碍或者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罚则三】 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中,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者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参照执行】 各县(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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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公报范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的说明_公报_网

范文类型:公报,全文共 14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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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公报范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我受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和设施。特种设备是一个国家经济水平的代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装备。我国现有特种设备生产企业5万多家,已经形成从设计、制造、检测到安装、改造、修理等完整的产业链,年产值达1.3万亿元。特种设备具有在高温、高压、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世界各国对这类设备、设施均实行特殊监管,以保障安全。

xx年国务院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xx年作了修订),对于规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增大,人民群众对安全保障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现有的行政法规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需要。

一是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使用的各类特种设备每年以超过10%的速度增长,并呈现大型化、高速化的趋势。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截至xx年,在用的主要特种设备有:锅炉62万台、压力容器252万台、电梯201万台、起重机械172万台、气瓶1.36亿只、大型游乐设施1.64万套和近百万公里的压力管道等。我国特种设备的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据估算,事故发生率是发达国家的4至6倍,损失严重。“十一五”期间,全国共发生较大以上事故1538起,死亡1601人,受伤1744人。尤其是近年来几个大城市相继发生多起电梯和自动扶梯事故,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

二是安全技术规范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及安全监管的基本依据,也是处理事故和纠纷的准则。目前我国颁布了144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但法律效力低、强制性不够,与世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有较大差距。同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国民待遇原则和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进口实行许可制度,规定境外机构向我国出口此类设备的,要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已向境外880家制造单位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由于没有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有些国家不认可我国的安全技术规范,对境外机构发放许可证往往借用国外的技术法规,不仅影响了我国对进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而且也付出了大量费用。因此,亟需立法明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三是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目前特种设备管理体制和行政法规过于倚重政府安全监察和检验机构,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调不够。一些企业在生产使用、维护保养、自行检测工作中缺乏责任感,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淡薄,违规作业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严格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明确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和企业的职责,使安全制度落到实处。

四是相关民事关系需要规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涉及到行政监管法律关系,在生产、经营、使用等交易活动中也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需要法律予以规范。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民事基本制度要由专门法律来规定,行政法规无权对民事活动进行调整,目前,对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增加了事故处理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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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工作报告_工作报告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汇报报告,全文共 25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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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现在,我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大会报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年计划草案,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实施“”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我县按照“一个核心、五个加快”的总体部署,积极抢抓省市地区发展政策机遇,全面推进“四个宝应”建设,主体经济指标保持平稳增长。预计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64亿元、同比增长12%,其中一、二、三产分别增长4%、13%和15.9%。完成财政总收入46.6亿元、同比增长10%;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3.7亿元、同比增长14.5%。实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07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3128元,同比分别增长11%和12.5%。

(一)产业发展稳步向好。工业经济持续增长。全部工业实现开票销售462亿元、增长12%,入库税收12.5亿元,设备抵扣税、工业用电量分别增长37.6%和13%。净增开票销售过亿元企10家、10亿元企业1家。新增规模企业57家、净增42家。重点产业推进继续加快,输变电装备、轻纺化建、有机食品、电子信息等产业发展势头良好,宝胜集团加入中航集团、开票销售突破150亿元,森萨塔公司开票销售突破10亿元。新开工亿元项目20个,宝胜特缆、宝生聚酯、兴发铝业、渔光互补太阳能发电等重大项目将陆续投产或部分投产。建筑市场持续扩张,拥有资质企业113家,施工产值351亿元、增长20%,县外“双包”面积1900万平方米,境外施工产值2500万美元。服务业扩容发展。实现服务业增加值135.8亿元、增长15.9%,占GDP比重提高到37.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21亿元、增长15%;服务业税收较快增长,已占税收总额50%以上。五洲国际、时代国际等商业综合体建设加快推进。新创市级服务业集聚区2个,认定总部企业1家。着力创建电子商务平台,开发区创成扬州唯一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物流业态多元化发展,宝胜物流创成省级物流示范基地。旅游业发展态势良好,成功举办首届乡村旅游节,新增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点1个。泰山殿佛教旅游街区项目启动实施,安大路轴线景点规划建设。房地产业健康运营,开工建设商品房45万平方米,销售商品房72万平方米,二手房交易30万平方米。农业经济质量提升。新增设施农业2.5万亩,有机农业面积增至2.1万亩。建成农业园区175个,总面积达38万亩。粮食生产总产量突破96万吨,实现“十连丰”,再获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水产养殖面积45.5万亩,水产品总量15.8万吨。畜禽规模养殖比重提高到85%。农业利用“三资”16亿元,荷仙集团实施股权重组。58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户22万户,创成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15家。创成省级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3个、市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1个。新创农业“三品”64个。创成国家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1个,获批全国品牌农业示范县。

(五)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谐。计生政策全面落实。人口出生政策生育率99.8%,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改造提升计生指导站,建成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检验中心。计生惠民政策实现全覆盖,创成省生育关怀项目基地。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新增耕地1.2万亩,新增高标准农田16万亩。获批独立选址项目、点供项目各4个,争取用地指标3027亩。新批建设用地4289亩,盘活存量土地1781亩,增建工业厂房41万平米、追加投资29亿元。生态环境逐步改善。营造成片林9000亩,林木覆盖率达21.2%。主要河流水质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大气环境质量符合国标天数比例达98%,区域环境噪声符合功能区标准。全面实施秸秆禁烧,履行环保竣工验收。削减化学需氧量876吨、氨氮109吨、二氧化硫72吨、氮氧化物41吨。入选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地区。其他事业同步协调。人武人防、双拥优抚、侨务台务、民族宗教、对口支援、烟草盐务、工商物价、统计档案、妇女儿童、老龄人、残疾人以及地震气象、防震减灾、综合治理、平安创建、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继续取得新的进展。

二、**年计划安排的主要目标

**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新一轮改革发展的开局之年。我县将以党的xx届三中全会和省市委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县委十一届十次全体(扩大)会议的总体部署,抢抓省支持苏中苏北结合部地区发展的政策机遇,围绕“四个宝应”建设,突出项目建设核心和“五个新进展”,精心谋划、统筹安排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年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1、约束性指标

——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3.5%。

——化学需氧量削减2.5%。

——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0.5%。

2、预期性指标

——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2%。

——财政总收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10%。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8%以上。

——全部工业开票销售增长15%以上。

——规模工业产值、利税增长15%以上。

——建筑业施工产值增长15%以上。

——自营出口6亿美元。

——外资实际到账1亿美元。

——新增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金实际到帐80亿元。

——向上争取无偿资金12亿元。

——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分别增长13%。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3%以上。

——城镇登记失业率3.5%以内。

——人口自然增长率1‰以下。

——初中毕业生升学率99%以上。

三、**年主要项目计划安排

**年,主要围绕“四个宝应”建设的总目标、突出项目建设核心的总要求,对接落实、组织实施重点项目计划。初排新建、续建各类项目350个以上,计划总投资400亿元以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70亿元以上。其中计划实施交通能源、农田水利、城建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社会事业和民生项目100个以上(不含工业、农业、服务业产业项目),计划总投资100亿元以上、当年投资60亿元以上。

2、农田水利项目20个以上,计划总投资20亿元以上。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千亿斤粮食产能、土地整理、万顷良田建设、补充耕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项目。组织实施小型农水重点县、蔷薇河整治、向阳河治理、宝射河驳岸、新城一横河治理、地涵除险加固等工程,以及城区水环境治理、农村河道整治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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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甘肃2024“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_工作报告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汇报报告,全文共 9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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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2019“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

省政协主席冯健身主持征求意见座谈会。

x月x日下午,受省委副书记、省长刘伟平委托,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咸辉带领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省政协机关,征求省政协对全省“”规划纲要(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省政协副主席德哇仓、刘立军、黄选平、栗震亚、张世珍、马文云,秘书长石晶,部分驻甘全国政协委员和省政协常委、委员等参加会议。大家围绕全省“”规划纲要,发言踊跃,提出了许多具有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的建议。

大家一致认为,规划纲要(草案)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总结了“”时期我省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综合实力实现新跨越,扶贫攻坚实现新突破,经济转型实现新转变,战略平台建设取得新成效,城乡面貌发生新变化,人民生活实现新改善,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十分令人振奋。

冯健身指出,“”时期,是我省发展很不平凡的五年,取得了十分难得的发展成就,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坚决态度,科学谋划、统揽全局的战略远见,致力改革、攻坚克难的担当精神,勇于任事、敢于拼搏的主动作为,凝心聚力、推动发展的坚强领导力。

“”时期,是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要阶段,是工业化深入发展的中期阶段,是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制定落实好我省“”发展规划,对确保我省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形成的规划纲要(草案)思路清晰完整、形势把握准确、谋划科学务实、目标方向明确、工作部署有力。我们坚信,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全省“”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部署措施一定能够顺利落实,各项目标任务一定能够如期完成,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一定能够变成现实。

咸辉表示,征求意见建议的过程既是一个发扬民主、统一思想的过程,更是一个凝聚智慧、凝聚共识的过程。省政协人才荟萃,集中了一大批专家学者,一大批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和企业家,对全省“”规划纲要(草案)研究得非常细致、问题找得非常准确、意见建议非常务实,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操作性都很强,对修改完善好规划纲要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目前,规划编制已经进入“倒计时”阶段,省政府将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逐条进行梳理、归纳、吸收,切实把“”规划纲要编制成一个遵循规律、体现民意、促进发展的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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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关于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_工作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3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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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各位代表:

我受镇人民政府委托,向本次大会提出XX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和XX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 XX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XX年度我镇财政工作紧紧围绕镇党委提出的工作任务和目标,认真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组织财政收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财政监督,较好地完成了XX年度财政预算。

(一)收入预算执行情况

XX年共完成财政收入3720万元。

1、预算内收入2290万元,其中:

(1)国税全口径收入1582万元,比上年增长35%;

(2)地税全口径收入666万元,比上年增长31%;

(3)财政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142万元。

2、预算外收入1070万元;

3、上级补助收入190万元。

(二)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XX年财政总支出3419万元。

1、预算内支出2015万元;

①农业支出240万元;

②水利和气象支出11万元;

③计划生育支出19万元;

④教育支出1077万元;

⑤其他部门支出36万元;

⑥抚恤和社会福利支出232万元;

⑦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119万元;

⑧行政管理费支出237万元;

⑨转移支付支出344万元;

2、预算外支出1320万元

①农林水利和气象支出358万元;

②教育支出197万元;

③医疗卫生支出10万元;

④其他部门支出138万元;

⑤行政管理费支出304万元;

⑥文体广播支出97万元;

⑦其他支出216万元。

3、上解支出84万元。

(三)财政预算执行结果

XX年度财政可用财力3464万元,其中体制内支出基数补助2025万元,专项分成及补助190万元,预算外收入1070万元,预算外补助收入360万元,减去财政支出2419万元,当年净结余5万元,达到了当年财政收支平衡并略有结余,较好地完成了财政预算任务。

XX年,我们按照年初人代会的要求,努力调整工作思路,不断深化收支改革,逐步加大财政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镇经济建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1、培植财源,做大财政收入蛋糕。

XX年,我们积极向上争取项目6个,争取资金80万元,已到账51万元;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全力协作,当年完成税收收入1090万元,比上年增长121万元,增幅 25%。

2、保压并举,促进社会协调发展。

XX年我们坚决执行国家的财税和农民负担政策,下半年起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的收取,认真执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黄桥老区优惠政策,认真做好招商引资、农业开发、农桥农路建设的基础上,加大对农村低保和农村大病对象的扶持,按时足额发放了粮食直补、农资增资补贴和农村低保资金,让公共财政阳光惠及普通百姓。

3、顺应改革,提高公共财政服务水平。

认真做好市镇财政体制、镇财市管、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改革,镇财政各项收支全面列入市级监管之中,财政管理更加规范;逐步提高事业人员保障水平,事业人员补贴提高到1万和1.6万元。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我们在预算执行和财政管理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财政改革以后,财力上收,原来从镇财政留成中给予企业的扶持资金无法落实,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加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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